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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政策8篇

时间:2023-02-27 11:09:39

企业所得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1

关键词:科技创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引言

税收是我们国家财政的最基本来源,具有无偿性、强制性以及固定性的特点,税收对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调整社会经济结构的重要作用。税收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到对税收进行调节,是国家政府通过税收的办法对纳税的主体进行收入调节的一种较为直接的方式,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明显发现,企业乃至其法人的行为也常常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已经颁布和出台了多种能够影响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经济组织进行科技创新的政策以及制度,并且税收种类以及作用也各不相同。而这其中,我们知道,企业所得税占有重要地位。我们国家的相关部门通过减少或者是免去对这项税金的征缴,或者是其他手段,来制定鼓励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某个企业,进一步扩大到整个产业的积极、快速发展,也能够使相关企业在技术方面得到很大的提高。

在当前阶段,我国政府所参照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标准,大大鼓励了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其各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大体上以下面几个方面为主。

二、减免税率

对于我们国家的具有高新技术的企业,相关机构要按照减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征收其企业所得税。我们国家已经通过的并自2008年起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对减免的税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在我们国家处于比较重要地位的、需要国家扶持的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新的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上,与之前所实施的优惠政策相比,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和变化,首先,我们国家在之前所实行的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针对某个地区,而新的优惠政策则是面向整个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有利于形成集群化优势,更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其次,之前的优惠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自其盈利起,两年内对该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现行的优惠政策则是改变之前的规定,变成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这样一来使政策具有长远性,也更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长久稳定发展;而且我国在新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上,首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一致,这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突破,也更有利于我国发展中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及时获得各方面的资金支持,这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另外,之前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办法,仅仅体现在政策上,而现阶段该政策已经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下来,从而更加具有执行效力,也更能够保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最后,与之前我国所实行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不同的是,新的政策对于企业的违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和界定,并表明了其具体处理办法,这也是将政策法制化的直接表现之一。

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当某个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时候,其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率,即企业所得税15%税率,并以此缴纳相关税费,但是要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具体包括企业经营项目是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对象,相关项目的研发支出情况,其所经营的高新技术项目在其总体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以及企业中高学历人才或者负责研发的人员占其员工总数的比例情况,等等。

三、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我国在2008年初,在颁布实行《企业所得税法》之后,有关部门接连出台了相关文件,对所颁布的法律进行补充和说明,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问题的详细说明以及规定。而对于激励软件技术产业以及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应的优惠政策做出了特别的详细的说明,具体如下:

1.在我们国家境内的软件企业需经过认定方可根据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当年没有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其税费减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

3.企业工作人员的培训费用,在计算税费时应将其扣除;

4.集成电路企业享受与软件企业相同的待遇;

5.集成电路企业其生产设备经过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缩短其折旧的年限;

6.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经营时间、主营业务不同,其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往往各不相同;

7.对于其他特殊情况,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个别项目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征税范围。

四、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中有条例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的时候,如果符合相应的条件,那么国家可以对其不征缴企业所得税,或者是根据规定相应的减少所征缴的数额。《实施条例》对这一点给出了十分清晰的说明,在该纳税的年度之内,在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时,对于其所得小于五百万元的数额,不对其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而超过的部分,对其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

五、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办法

我们国家颁布并已经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30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部分支出费用,在进行应当纳税的企业所得数额的时候,对其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其具体支出项目包括:进行新的技术以及产品的研发的时候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新的工艺开发时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等等。《实施条例》的95条对这一点进行了相应的说明,同时我们国家在2008年又出台了新的办法,进一步对有关法规以及条例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能够进行完整的财务核算,并且能够处理好各项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对几项在进行研究开发时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比例为百分之五十的加计扣除,其具体项目包括以下几大类:

1.设计研发新的产品时所产生的研发设计费用,制定新的工艺流程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企业在进行研发时所必须进行的使用各类资料以及辅助工具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

2.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因为需要消耗一定的物料以及资源时所产生的费用;

3.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对各种设备以及相关工具的使用所产生的包括租赁、折旧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4.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应用到的各类具有专利或者是非专利的技术时所产生的费用;

5.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所进行的相应设备或者是器具的制作以及试验制作产品时所产生的费用;

6.进行勘测乃至开发而试验时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

7.论证、验收研究开发的结果时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这几项费用,有企业在进行相应的工艺或者是产品乃至技术的研发时的直接的支出。而对于与之相关的劳务费用,设备使用费用,员工福利等等,根据规定都不能对其进行加计扣除。

研发过程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按无形资产150%进行摊销。

六、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处理办法

我们国家在2006年初曾经颁布了相关政策法令,对企业进行研发时所产生的各项设备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相应的管理费用中。

七、对于无形资产的税前摊销

我们国家的企业或者是事业单位在购买专利技术或者是软件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无形资产转让条件的,可根据相应的规定进行核算,在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根据情况而减少其折旧或者是摊销的年限。并且我国法律对于其年限以及摊销比例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八、关于环保节能企业的优惠政策

我们国家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如果做到了节约能源、水资源而且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在相关项目上如果符合条件,就能够在税收上得到减少征缴或者是不征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企业在购买具有节能环保功能的设备时,其纳税金额也会进行适当的降低。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坚持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鼓励环保节能企业的发展,不仅符合我国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更有利于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促使我国建立起一个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九、对于创业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施条例》有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创业投资者,国家可以对其应缴纳税金进行抵扣,以鼓励投资创业者。这样一来,不仅能够更加合理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而且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就业紧张的局势,有利于提供就业机会,稳定社会秩序,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促进经济增长。

十、结语

近年来,在《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出台了数个规章制度以及办法,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阶段我国相应优惠政策的实施已经比较成熟,更为法制化、系统化,虽然在个别地方仍存在一些不足,但总体来说这些政策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现阶段我国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大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的发展,更有利于经济发展结构的科学化,也能直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这有利于社会总体经济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何德旭,冯莉.七大亮点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J].理论前沿,2007(8).

[2]闫海.论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与创新[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2008,6.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2

论文摘要:税收政策是国家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和产业结构的优化的重要政策调控工具。在明确税收优惠的内容和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订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更好的经济发展服务。

税收优惠是我国主要的税收支出形式,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法定基准纳税义务的基础上,对一部分负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免除或减少一部分税收。而一般认为,税式支出(TaxExpenditure)是指政府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对基准税制的背离,给予纳税人的某种优惠安排。税式支出的主要形式主要有:税收豁免、税额减免、纳税扣除、税收抵免、优惠税率、税收递延、盈亏相抵、优惠退税、税收饶让、加速折旧等。从严格定义来讲,税收优惠的范围广于税式支出,但从实践来看,应使税收优惠尽量多的纳人税式支出体系,以便于对范围和数量进行分析,从而增加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控制,优化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3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末即年代初逐步确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的深化,也出现了税收优惠不统一、内容不合理等诸多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内容

所谓税收优惠,实际就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政府实施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种随意行为,而是政策的需要,以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些活动,某些资产,某些组织形式以及某些融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待遇的条款,其实质就是减免其优惠对象的税负,但方式多种多样,如对制造业的投资给予免税期和税收抵免,给予特定资产以加速折旧,对小企业按低税率征税,对债务融资和股票融资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住房所有权的估算所得不征税,对无形投资的投资区分研究和开发支出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对现行的税收优惠进行了有效的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币点转向“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重点转向“以产业优惠为王、区域优惠为辅”,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所得税上的优惠对待,发挥了税收优惠在体现税法政策性上应有的积极作用,有效配合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明晰了国家产业扶持的重点。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免三减半”

新税法将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由部分地区扩大到全国,适用对象由外资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听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非营利公益组织收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中新设了此项优惠,对各类非营利公益组织取得的收入,予以免征所得税优惠。同时,严格规定非营利公益组织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防止偷漏税现象发生。

4农、林、牧、渔业项目继续实行免征优惠

新税法继续实行税收优惠向农业产业倾斜的政策,统一了内外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所得免税政策并实行统一的优惠方式。企业从事农、林、枚、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环保节能项目的所得实行“三免三减半”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实行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6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在以产业优惠为重点的同时,新税法仍然保持了对区域优惠的关注赋予了民族自治地方在税收优惠上的一定自力。

二、税收优惠的积极作用

1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我国实行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种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来,为外资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世界各地的外商来我国进行投资。吸引了一批外资来华投资建场,外资的进入,促进了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的改善。

2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积极引导投资方向

我国税收政策通过采取各种优惠措施,积极鼓励企业投资于国家急需的行业和地区,对我国产业政策的调整起到了良好的配合作用。社会需求总量由消费,投资和政府支出构成,税收是消费和投资的一个变量因素,对个收入和支出增税将影响个人的消费支出;对企业收入和支出征税,将影响企业的投资支出。税收对需求总量的调节作用,主要是根据经济情况的变化,制订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来实现经济稳定。在总需求过度而引起经济膨胀时,选择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以控制需求总量;在总需求不足而引起经济萎缩时,选择减税和实行税税收优惠的扩张性税收政策,以刺激需求总量。

3扶持补贴的迅速及时,增强政策效果

税收优惠形式的税式支出,是税收收入过程和补贴过程同时实现的,减少了税收收入的征收、入库等过程,直接形成了财政的补贴,因此,较直接财政支出更为及时,减少了政策的时滞,增加了政策的时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取决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增长,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和投资三个基本要素。土地要素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经济的增长,但不会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的作用,这已为世界各国的经济建设实践所证明。劳动要素由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存在无限供给和发达国家的高失业率,也不会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因此,投资形成的快慢,将构成经济增长的首要约束条件。

4实施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我国出口贸易

需求、投资和出口被称为拉动经济发展的三架马车,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通过对出口商品实行出口退税政策,推动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飞速发展,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并增加国家外汇储备。在总需求和总供给关系中,如果出现总供给过大或过小的经济失衡,既可以通过控制需求来取得经济平衡,也可以通过控制供给来实现经济平衡。因总供给不足引起的经济失衡,通常是由于供给结构不合理造成的,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某些部门,如高新技术产业、能源、交通、通讯等部门发展滞后;而其它一些部门,如纺织、机械、建材、钢铁等出现了供给过过大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就要通过调整供给结构来调节供给,促进经济的平衡发展。

三、税收优惠的政策控制途径

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政策,在促进我国经济和谐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实施成本。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消极作用,是经济发展的一把双刃剑,又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项有力的工具。在实际制定与操作中,应尽量发挥优势,控制劣势,在此方面,各国都普遍采用税式支出理论,将税收优惠纳入国家预算,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便深刻揭示其实质。OECD国家计算税式支出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收入放弃法、收入获得法和等额支出法。目前,各国对于税式支出的理论和方法仍处在探索阶段,还未全面完善,对于我国而言,应效仿国外的先进经验与管理方法,结合我国的国情,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税式支出预算体系,管理和控制税收优惠,扬长避短,发挥更大效益。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4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组成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之一;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范围。而所谓“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三、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问题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另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全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四、居民企业投资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未将取得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纳入免税范围,主要目的在于遏制企业短线投资的投机行为。即对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即使取得的所得是被投资企业税后资本利得,但仍然要全额并入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居民企业从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依法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而对于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中不包括以下情况:一是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二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六是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在抵免的层数上,除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抵免层数确定为三层: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同时,对境外抵免企业所得税是“分国不分项”。分国不分项抵免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据以计算上述公式中“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为25%。企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另外,对属于下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一是除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二是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应当注意的是,企业不能准确计算下列项目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在相应国家(地区)缴纳的税收均不得在该企业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免:(1)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2)分国(地区)别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3)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5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公告》进一步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此次优惠政策扩围不仅仅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扩大到10万元(含),还将原来不能享受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企业纳入了优惠范围。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税部门的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1.2013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2014年季度申报时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2014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2013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两大类五种情形:

A.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1) 2014 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15%;(2) 10万30万元,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B.10万

(1) 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5%;(2)2014年季度申报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30万元,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2014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的具体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2014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15%;(2)10万30万元的,享受优惠率为0%,即按25%的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如:由于政策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若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2014年第一季度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在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原未享受的优惠,可以在本季度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五、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根据国税部门解答:主要有定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式。对于符合条件的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公告》中相关规定执行即可。对于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定额征收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核算也不是很完整,为了不增加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采取调整核定税额的办法,在原来核定税额的基础上,直接核减应该减免的税额。年度终了,也无需再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6

关键词:PPP项目 企业所得税 政策体系 税收优惠

在我国,基础设施一般由政府投资和管理,但是随着政府债务规模的增加和国家经济发展增速的放缓,政府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逐渐减少。为了在资金受限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施升级,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政府希望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因此大力推广公私合营的PPP项目。目前,国际和国内对PPP项目尚没有统一的定义,财政部的定义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为了更好地规范和促进PPP项目的发展,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文件必不可少。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为国家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PPP项目发展中的作用不容忽视。但是,我国PPP项目模式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式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规定。如何根据PPP项目的特点,结合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建立适合我国PPP项目现状和发展要求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并在项目运行和管理中顺利适用,成为PPP项目发展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 PPP项目企业所得税体系现状

PPP项目是政府和企业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项目的总称,不同项目模式下项目的参与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最常见的BOT模式企业活动涉及投资、工程施工建设、项目运营、设施维护和设施移交等内容。与之相比,BT模式下企业不参加设施运营,TOT模式下企业不参加项目的建设。不同模式下企业负担的成本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有所不同,需要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不同。本文主要从项目建设、经营、移交三个环节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总结,同时对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介绍。

(一)建设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 PPP项目模式不是固定的,有的项目企业参与建设,如BT模式、BOT模式,有的项目企业不参与建设,如管理合同模式、TOT模式,不同模式下企业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同,企业所得税有关处理方式也不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如果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根据有关规定,应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具体操作中一般按照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合同毛利,并以此为基础确认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企业参与建设且项目工期在12月之内的,则应在本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和金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建设期间,企业没有参加工程施工的,在建设期不按照建造合同的规定确认收入,不会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时只需确认项目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为以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支持。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费用确认为期间费用,可以抵减当期企业所得税,如果对应的纳税年度企业亏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5年内用以后的利润弥补亏损,减少以后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经营期间是企业参与PPP项目取得收入的重要时期,企业从项目中获取现金流,具有较强的纳税能力。企业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从政府获得服务费、补贴,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获得分红收入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公众购买服务支付的费用和政府购买服务支付的费用确认为收入,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维持项目运营并取得收入所必需的设施维护、服务成本等支出确认为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取得政府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经过税务部门核准后,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获得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形成企业计税基础,在经营期间将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PPP项目中投入资金获得股权,按照约定获得股利分红收入的,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股利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移交时企业所得税处理。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不能从移交中获得收入,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政府提前收回资产的经营权、回购企业拥有的股份或双方约定期满后有偿移交,移交时企业可以从政府获得一定的资金,这些资金需要确认收入,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向其他方转让企业在项目中拥有的权利,从其他方获得的资金也应该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税法的一般规定,企业向第三方转让资产或股权时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确认收入,投资成本可以予以扣除,企业减少或撤回投资时,收益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计入应税收入,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居民企业间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PPP项目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为公众提供更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这是政府大力推行的项目,因此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政府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提供了一些优惠政策,以此提高企业的积极性。主要包括:首先,企业参与的PPP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或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项目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六年内,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再次,企业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取得政府补贴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经税务部门核准后,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最后,企业在PPP项目中投入资金获得股权,按照约定获得股利分红收入的,按照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取得股利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PPP项目中企业所得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大力推行PPP项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文件也相继出台,但是PPP项目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政策体制还不完善,尤其是目前政府对于PPP项目的关注重点集中于吸引资金解决政府债务及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以及在此过程中政府与企业的资金投入和权责分配,对PPP项目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没有做出专门解释,税收政策比较模糊,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和计算申报时遇到各种困扰,优惠政策有时难以落实。

(一)政策零散,缺乏可操作性。我国PPP项目还处于兴起阶段,相关部门对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在不同的文件中有所规定和解释,并且出台了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整,现阶段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时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收入和成本特点适用税法的一般处理方法。然而PPP项目具有其特殊性,生命周期较长、操作复杂、项目模式各有不同,企业在处理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很多,甚至因为项目模式的创新,很多问题在税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太过模糊企业不知如何实际操作,同时征收机关对一些问题也无法给出明确解释,给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征收造成了不利影响。企业为了保证税务处理合法合规,税务方面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并且可能需要向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增加了纳税成本。即使企业做了充足的准备,也可能因为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失误多缴税,或者因为少缴税而受到惩罚,甚至由于处理不能通过征管机关核准而无法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此同时,政策操作规定的不明确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留下了更多避税甚至逃税的空间,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不利于政府税收收入的实现。

(二)标准不统一,缺乏可比性。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不完善,相关部门对项目企业所得税处理没有统一规定,企业只能适用分散于税法中的一般规定,会导致不同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理解的不同,使用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不同,最终缴纳的税款存在差异,影响了税收的公平。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衡量项目成本和收益、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企业一般会参考一些已经完成的PPP项目作出投资决策,这时企业所得税政策标准的不统一会误导企业,导致企业错误估计项目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从而做出错误决定、丧失良机甚至给企业造成亏损。缺乏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标准也不利于相关部门总结PPP项目的经验,调整PPP项目的相关政策,不利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合理地确定投入和权责分配标准,保证企业的利润空间在合理范围内。

(三)税收负担重,影响公共性。政府推广PPP项目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进行基础设施升级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这使得大部分PPP项目具有很强的公共属性,社会公众是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最终消费者,这就要求PPP项目不能以盈利作为根本目标。但PPP项目是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合作,这一特性要求它一方面要实现政府部门的职能,尽可能高效低r地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要满足企业盈利的需求,给予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政府对产品和服务公共属性的保证与企业对利润的追逐存在矛盾,税收则是调节和平衡这两者关系的有力手段,但是目前政府在PPP项目中对税收这一调节方式的运用还不明显,没有针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定。项目中企业实现收入一般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使用者付费的情况下,企业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付费或者政府在使用者付费不足的情况下补贴企业也需要确认收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补贴本来有很大一部分来自税收,进行补贴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使企业向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企业取得政府补贴并作为计税基础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一部分资金会进行无意义的循环,违背了政府补贴的初衷,加重了企业的负担。税收负担会导致企业向政府寻求更多的补贴,或者提高公共产品的收入、降低企业运行维护的支出,影响PPP项目应有的公共属性,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四)时间不匹配,影响积极性。PPP项目一般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或长期提供公共服务,这些项目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项目前期一般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资金投入将在项目的生命周期中逐渐收回。但是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建设期间需要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和费用,按照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项目前期企业确认收入,但实际上这时企业并未获得真正的资金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会导致企业资金紧张,甚至企业会由于资金问题无法继续履约。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资金来源是企业的自有资金,甚至需要贷款或者由股东投入更多的资金。企业投资PPP项目是希望获得利润,要求企业在未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就拿出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投资的初衷相悖,无疑会影响企业投资PPP项目的积极性,也不符合政府推广PPP项目的意图。现金流被称为企业的血脉,在企业运营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很多企业的破产是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的,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本身就需要很多的资金,如果在资金未能回收时还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将造成企业的流动资金进一步减少,无疑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为企业带来更多的风险。企业投资是为了最终获得收益,而这种获得收益之前就要承担税收风险的情况,显然会使很多投资者望而却步。

(五)优惠力度小,缺乏吸引力。正如前文提到的,政府为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PPP项目,出台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免三减半”和设备抵免政策等,但是这些政策范围有限,并不能覆盖所有的PPP项目,主要集中在节能、环保等领域,而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无法吸引企业将资金大规模投入到这些项目中。优惠政策在落实上也存在一些问题,PPP项目中的优惠政策在会计核算上一般要求独立核算,在一些升级改造或者其他无法独立产生经济效益的项目中,优惠政策无法顺利落实,不能使企业真正受益。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进入社会需要的领域,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领域较为侧重,而PPP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建设,也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政府应加大对PPP项目的优惠政策力度。目前,国家推行PPP项目的进展并不顺利,企业出于多方面考虑在投资方面更加谨慎,也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不完善,无法对企业提供足够吸引力的原因。

三、完善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建议

PPP项目在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中央和各级政府都对其高度重视,但是PPP项目的推广时间毕竟不长,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企业和征税机关在PPP项目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缺乏足够的政策依据,在操作中面临种种困惑,企业所得税政策应该助力PPP项目的发展,而不是成为阻碍项目发展的掣肘。

(一)建立统一的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没有专门的政策体系,在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过程中只能参照税法中的零散规定。只有进行完整严谨的顶层设计,建立统一的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对PPP项目不同情况下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予以明确,出台专门的文件进行规定和解释,才能使企业所得税处理做到有法可依,减少企业对相关问题的困惑,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发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调节作用。建立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时,应关注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从融资、设计、建设到运营管理,以及最后的移交或转让,进行项目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进行追踪,加强涉税业务的分析和识别,保证税收政策的执行到位和税收收入的监管到位。

(二)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应与项目模式相适应。PPP项目只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类项目的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在实际中,根据项目特点和合同约定的不同,PPP项目具有不同的模式,包括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改建――运营――移交等各种模式,不同的模式取得收入和确认成本的方式不同,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也不同。有关部门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PPP项目的特点,对不同项目模式下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企业所得税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切实为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提供依据,保证税收公平。

(三)对PPP项目企业所得税处理具体问题予以明确。随着经济和商业的蓬勃发展,PPP项目的组织和合作方式更具多样性,资金融通更具便捷性,灵活的资金运作和项目执行方式使政府和企业有更多的选择,为PPP项目注入了活力,为企业分担风险和获取利润提供了更多的可能,但是项目融资和运行方式的多变要求相关部门制定企业所得税政策时考虑更全面、规定更具体。PPP项目涉及很多具体运作,需要考虑很多问题,例如项目筹备阶段的支出如何处理,对于项目进行升级改造等支出和收入无法单独核算问题如何处理,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如何处理,企业退出项目时直接撤资退出、将权利转让或政府提前收回如何区分处理,这些都是政府进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和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和申报时可能涉及到的问题,政策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对企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予以明确。

(四)适当给予PPP项目更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PPP项目是政府缩减债务规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举措,但目前很多项目都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项目推广的效果令人失望。企业对PPP项目的热情不足的很大一个原因是投资收益低,政府应针对PPP项目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才能吸引企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重要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也有一些优惠政策,但是没有针对性,覆盖面不全,对企业的吸引力不强。对于建设时间长的项目,政府应当颁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决项目前期税收无来源的问题,使企业不必在项目初期还担心税收风险。对于财政补贴,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允许企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府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推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有些能源、交通运输等有较大盈利空间的项目,正常取得税收即可;对于急需引入民间资本、盈利空间较小或其他原因导致企业热情不高的项目,可以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另外可以参照国家鼓励发展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PPP项目也可以采取类似的优惠税率。

为了打破地区经济发展瓶颈,推动地区经济的均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我国政府提出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PPP项目能有效拓展融Y渠道,发挥民间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PPP项目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的完善能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在不提高甚至降低政府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基础设施升级,为公众提供更优质的社会服务,另一方面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引入市场机制,也能借助企业的力量引导资金流向民众需求更多的领域,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王瑞.PPP模式在新建公立医院中的运用研究[J].商业会计,2016,(27).

[2]曹莉娜.丁铁成.PPP项目税收管理初探[J].财会学习,2015,(57).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7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进行“两法合并”改革,税收优惠新体系的构建是其重要内容。借鉴国际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参照我国周边国家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确定,应是重点明确、层次清楚。优惠政策目标不宜过多,应和国家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政策中心相协调、配合;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录

摘要…………………………………………………………………………1

1、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1.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1

1.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

1.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

1.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

1.5、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企业均未实现利润……………………3

2、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3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3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3

2.3、财力支持跟不上…………………………………………………………4

3、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4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5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5

结束语………………………………………………………………………6

参考文献……………………………………………………………………6

税收优惠目标的限定性应更为直接、更为有效。即对一般目标应采取公平、公正的国民待遇原则,避免税收歧视的做法;对特殊目标的规定应尽量缩小享有优惠的纳税人的适用范围。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运行情况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武陵源区国税局辖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行业

1、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我省农村信用社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9年底,2008年武陵源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107万元。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目前共有14户企业经营该项目,部分企业处于筹建阶段,均还未实现利润。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张家界锣鼓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因还未赢利,尚未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4、非居民企业享受减按10%或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共有2户纳税人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2.1、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

对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企业所得,无法核实其经营所得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所得税减免项目众多,政策错综复杂。一方面,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没有辅导享受到位,另一方面,又存在过度强调服务,发生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执行重心偏移的状况。一些税务部门强调为纳税人服务的同时,弱化了税收监管,弱化了政策的执行。这些状况,与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不一致,也违反了相应的政策规定。

2.2、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

大部分专业合作社类型企业由于设立动机等原因,财务核算不规范,管理难度较大。政策的漏洞增加了纳税人钻政策空子的空间。有些企业在减免税批复下发之前预缴申报时不是亏损就是零申报,待批准减免税之后,又人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将征税期的收入提前放在免税期申报,免税期的成本却拖延到征税期进行核算。还有些免税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核算不规范,对应在免税企业列支的成本费用放在关联企业列支,把关联企业的收入转移到免税企业,这样不仅使免税企业税负畸高,而且造成关联企业偷逃税款。

2.3、财力支持跟不上

自机构分设以来,武陵源区地税局紧抓组织收入中心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税收收入由1994年的500万元增加到2007年的10372万元,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提供了强力的财源支持。但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建设一个更优的环境、更大的品牌,日益成为武陵源区的客观现实需要。要打造世界旅游品牌,建设旅游精品城市,在更大程度和更强力度上迫切需要更多的财力支持,这就需要地税部门又好又快的组织收入。而武陵源区旅游经济的依赖型、单一性和脆弱性,既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强大后盾,又是组织税收收入的“瓶颈”。譬如今年由于年初冰灾、汶川地震、南方洪灾及奥运会期间交通管制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导致武陵源区经济严重滑坡、税收锐减。武陵源区旅游产业的不稳定性,导致整个经济的单薄,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聚集地方财力、服务精品建设的“短板”。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进策略

3.1、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

。规范所得税优惠管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首先,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的制度,这也是其他优惠政策改革的基础。通过定期对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分析和评价,可以为优惠政策的取舍、改革方向的选择以及监督的实施提供基本判定依据。尽管由于企业所得税制尚未统一,优惠项目众多,难以完全对优惠进行分析与评价,但在遵循现实的基础上,积极探寻较为适合我国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价制度与方法,哪怕是一种极为粗略的估计,以指导对现有税收优惠项目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仍应成为今后一段时期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努力方向。对此,可考虑先选择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重点优惠项目进行分析与评价,并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形成较为系统科学实用的税收优惠分析与评价制度和方法。其次,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权同时由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行使,由于两部门间的权限划分不清,导致权限的主次不明,甚至出现由税务部门单独决定的情况。这种状况存在重要的弊端:一是任何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必然会减少财政收入,影响到财政收支的平衡;二是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征税,如果再赋予其减免税权,会导致税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随意减免税的结果,必然弱化依法征税的法律基础。在国外,涉及优惠政策的税式支出都是由财政部门而非税务部门来管理。笔者认为,为了消除所得税优惠管理上的隐患,应调整并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行政审批流程,优惠政策的审批权应以财政部门为主,避免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策随意出台。

3.2、开通"绿色通道"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基本情况档案,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同时,在办税大厅设立下岗失业人员绿色服务窗口,优先办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纳税事宜,开通下岗失业人员税收优惠咨询电话,免费发放各种税收资料,及时解答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今年以来,该局共为下岗再就业职工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31户次,减免税款17800元。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需要公开的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政务公开,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变更、撤消或终止公开事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及时告知公众;通过严格的程序,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增强公开的权威性。

继续深化税务“三公开”活动,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视媒介等公开税收政策,公开办税程序,公开办税结果。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纳税人经营场所等公共场地把纳税人比较关注的减免税审批结果、纳税定额核定、税收优惠政策、欠税名单等情况,及时全面地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开。

该局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作出“四全服务”承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定期组织特邀监察员、纳税人代表等开展评议工作,收集、梳理、分析群众的意见或建议,查找工作中的问题,解决群众反映的难题,不断改进工作。

参考文献

[1]《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8年4期-张阳

企业所得税政策篇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其他有关行业、企业的优惠政策

为保证部分行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见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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