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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8篇

时间:2023-02-27 11:10:08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1

【关键词】农村社会医疗保险,政府补贴,制度改革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内涵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非营利社会保险项目,它是指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含普通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小城镇农转非人员)支付一定劳动所得,进行投保缴费,在达到规定年龄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一种老年生活保障制度。其基本原则是,对农村参保人员的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从发展模式上看,我国农村逐步推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养老基金的筹集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2、实行储备积累,建立个人账户。农民个人的缴费和集体的补助全部记在个人账户的名下,属于个人所有。农民在达到一定年龄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取决于个人缴费数额的多少盒缴费累计时间的长短;

3、对农村务工、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便于农村劳动力在不同性质的行业和工作岗位上进行流动;

4、在农村实行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2005年末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2006年1号文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建立与推行是由政府采用试点方式自上而下带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特征的推行过程,且在2007年,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更大的范围内稳步推进试点。并于2008年初《关于切实加强你也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业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到2020年之前要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的重点为:一是重点地区,即东部沿海地区、沿江沿边开放地区、城乡结合部、中西部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二是重点群体,即乡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乡镇招聘干部和村干部以及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农村转型期的养老保障模式为:“家庭养老是基础,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相结合是过渡,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是方向”,并发挥“政府扶持、块块管理”的原则和“收入保障、服务保障”的保障职能,建立起农村社区养老保险的组织体系、农村社区养老基金筹集体系和社区养老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村民对农村社会医疗保险的认知不足

以河南省安阳市的调查为例,在836个被调查对象中,有694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本村是否开展”问题做了回答,其中91.15%的人认为政府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本村已经推行,其中83.01%的被调查者或者其家人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是,由于村民的文化程度、家庭经营类型、家庭收入水平以及家庭消费结余情况等不同,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又有所差别。

此外,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全国部分地区的试点和开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河南省的试点和开展也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多数参保村民对农保的认识不是很深入。在调查中,有一项问题为:“在您或加入老年后,能够领取多少元的养老金,您清楚吗?”被调查对象中有694位参保者回答了该问题。其中,236人回答“清楚”,占34.01%;458人回答“不清楚”,占总回答人数的65.99%。显然,多数参保村民对农保不是十分了解(如表1)。

(二)政府扶助力度不足,未有效解决保障养老问题,推行困难

现阶段在我国农村推行完全储留积累式的保险模式,若缴费水平低,则达不到养老的目的;若要达到养老的目的,个人缴费金额或集体补助金额就比较大,多数农民和集体经济难以承受;同时由于模式特点决定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回答“现在交多少钱,将来能领取多少养老金”等问题,农民不容易接受,工作中推行难度大。

在调查中,我们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您认为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水平那个满足您老年生活开支吗?”,选项分别为“足够”、“基本够”、“勉强够”、“不够”、“根本不够”,有708个被调查对象回答了这一问题。其中,5.93%的人认为“足够用”,14.97%的人认为“基本够”,24.01%的人认为“勉强够”,32.07%的人认为“不够”,23.02%的人认为“根本不够”。显然,多数人认为养老金水平是不足的(如表2)。

(三)养老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制度不合理

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居民能不能缴得起保险费,即参保能力问题。虽然制度模式为国家、集体和个人相结合,但强调重点在“个人缴费为主”,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集体补助难以落实,国家扶持政策难以到位。此外,规定的缴费标准低且不确定,难以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养老金领取水平固定不变,无法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而现阶段在农村推行的完全储蓄积累制度保险模式中,若缴费水平低,则达不到养老目的;若要达到养老目的,个人缴费金额金额较大,多数农民难以承受。

三、对政府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期望和建议

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社会保险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它的发展却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并严重滞后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程度。(张红梅,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研究[D],2012)以河南省安阳市为典型,我们从村民的角度了解到了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开展状况,这对我们今后完善和继续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一)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深入宣传。尽管农保在农村开展了20年左右,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村民反映对农保的知识和政策宣传不足,导致许多村民不理解农保内容,不清楚农保政策意义。调查表明村民对农保已有认识,对参保也有要求,为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完善和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普及养老保险知识文化,切实落实保障工作,使制度发挥出最大效率。

(二)加大政府补贴投入力度。根据对河南省的实地调研经验,现行农保覆盖面窄、参保人数少、农保的社会性不够。调查结果表明,多数村民强烈要求和建议政府对农保进行保险费补贴,并有不少村民也明确提出了政府补贴的比例额度。我国农村经济水平普遍偏低,农民收入不高,要依靠农民个人的理论建立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实践证明是不可行的。农民生活医疗保险必须发挥多方面力量,如政府、集体给予一定补助,该项制度才可以有效运转。为此,从推动农保发展,保障农村居民老年的基本生活角度出发,建议政府加大对农保的支持力度,引导村民积极参保,促进农保在农村持续开展。

(三)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建立适合国情的、量力而行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政府应从现有的实践和教训出发,从我国农村实际出发,在结合我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实力、文化背景、传统习俗的基础上,构建适合国情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体国民的“老有所养”。建立起体系完整、制度统一、健康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四、小结

英国哲学家休谟说过:“一切人类努力的伟大目标在于获得幸福。”经济增长与发展终极目标应该是提高国民的幸福指数,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制则是幸福指数内涵之一。以“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精神内涵,构建更加完善、可持续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达到消除城乡差别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公平待遇、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终极目标。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12.25

[2]郑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透析与问题解答[R]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0.7

[3]张红梅.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商业化运作模式研究[D],2012

[4]杨翠迎.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理论与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03

[5]张红苹,张显忠,冯应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M],2008:235

[6]《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9.4

[7]穆怀中,沈毅等.中国农村医疗保险体系框架与适度水平[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3

[8]张跃华.需求、福利与制度选择:中国农业保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5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2

关键词:社会公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以及农民,但有城市户口而非就业无收入来源的城镇居民尚无统一的制度安排。我国于2011年7月1日开始进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养老保险作为二次分配的重要手段,应更加注重公平,本文从社会公平的角度分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权利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第一要义,是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础和起点。在社会主义社会,权利公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要求所有公民都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能被排除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之外。其次,权利公平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然于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而是一切权利主体享有相同或相等的权利。最后,权利公平既要维护所有公民的合法权利,又要保障所有公民不会受到歧视,法律能够无差别地给予救济与保障,每个劳动者都有享受经济发展、经济增长带来福利的公平权利。那么实现真正的公平,就是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自尊心。以“国民权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理念是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论基石,其基本立足点是养老保险的受益者不应有群体的社会歧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尽量覆盖到养老保险体系的盲点,这些人群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未参保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经营状况较差、无生产经营能力、破产清算,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城镇企业部分收入较低、无力承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人员

由于我国养老保险现行制度实际上采用的是一种累退的缴费机制,即越是低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高,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重;越是高收入行业的职工,其真实缴费率越低,养老保险缴费负担越轻。对于收入较低的职工将难以承受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从而“被迫” 逃离养老保险体系,此类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与用人单位存在正式和稳定的劳动关系且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就业方式,其以法律允许的灵活就业方式获取劳动报酬,实现就业的劳动者。

我国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有两大群体:一是企业下岗、离岗职工以及部分城镇新增劳动力,主要受雇于小规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经营户,或从事临时工作;二是部分知识阶层和高校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一般具有较高的知识水平或特殊技能,多为自由职业者。

(四)无工作的城镇居民

在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城镇户口、纳入城镇居民管理范围,但由于无就业单位无劳动关系,不具备缴费能力,不包含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规则公平

规则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公平的必要保障,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则或制度来实现。没有规则或制度保证的公平,只能是片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规则经济),参与竞争的各方,在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规则一旦制定,任何人都应自觉遵守。同时,在公平规则面前,出现优胜劣汰的结果,无论是胜者和败者都应自觉维护。因为规则是公平的,不能因为结果的不同而否认规则的公平性。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行动,体现着制度的公平。

(一)个人缴费――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多档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面向缴费能力较低的没有养老保障的居民,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缴费标准。遵循“低缴费、广覆盖”的原则,在缴费标准低的基础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设定弹性标准,设置多档,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物价指数变动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另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标准既不能高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不能低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政府补贴――政府提高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标准

政府应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支出,注重财政资金的运用效率,建立财政支持的制度保障,保持财政支持的可持续性和针对性。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应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应加快制定公共财政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办法,建立省市级财政补贴补助机制,确保资金及时、按量到位,减轻居民的参保缴费负担。

(三)基金监管――加强监督,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模式

应逐步健全对养老保险的社会监督,逐步实现多层次的基金监管模式,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规范、合法地运行。首先,政府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必不可少,包括劳动保障部门的基金监督机构以及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对于养老保险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监督处于枢纽地位,它同时负责对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督检查、处理来自社会的投诉,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息交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证监会、银监会等等分别提供基金管理运营专门领域的监督。其次,必须强化社会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包括社会专业组织、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等多个社会主体的监督。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分配公平

公平分配是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分配公平主要表现为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相对公平,要求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不能过于悬殊。个人收入的社会分配是否公平,不取决于有没有差距,而取决于这种差距是否合法、合情合理、合乎民生发展。养老保险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发展结果的不公平。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到达制度规定年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制度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这充分体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职责。

与此同时,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应根据社会成员老龄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对完善我国社会公平有着深刻的意义,我们应该以公平观为指导,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保证整个社会和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河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参考文献:

[1] 何文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增强公平性和科学性[J].经济纵横,2010(9)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3

第一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 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

(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4

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体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这些领域里的员工都获得了‘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2006年开始,我市又执行了桂政劳险【2006】54号文,给那些由于各种原因终止劳动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或临时工补办养老保险。该政策的实施,又使更多的人获得了养老保障。

随着国家“新农保”(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出的台与实施,我国的养老保险就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使各个领域的国民都获得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但还是遗漏有一部分城镇居民没有获得养老保障。这些居民很多人是在八几年国家出台农转非时进入城市的,进城后国家又没有给按排合适的工作,他们不是打零工,就是打散工,或是靠出租住房维持来生计的。这类人既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指的是曾经在单位工作,而后又自谋生路的人);也不属于能够按桂政劳险【2006】54号文办理养老保险的对象,因而他们成了养老保险广覆盖落下的缝隙!只有将这些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管理范畴,才能真正实现养老保险全社会无缝隙全覆盖。

那么,这类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出路何在?采取何种运行机制?是笔者本文要浅探的问题。

二、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我国政治的内在要求

据调查,这类没有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占全部城镇居住人口的30%-50%。如果这么多人长期没有获得社会保障,未来将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城镇居民是我国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社会稳定、政治进步,还是从经济发展,乃至社会保障制度自身完善来看,将城镇居民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都具有十足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据调查,那些没有条件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的队伍越来越庞大:一是,八几年(大约在89—90年之间)买户口进城的,进了城又没有工作安排的人以及他们的子女;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子女无法就业的;三是,一些纯粹靠资本性投资理财为生的(靠出租房屋、投资基金、股票期货等等)的人。他们都靠打零工、散工、资本性投资维持生计。这些人都不同程度为本地的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在他们做出贡献的同时,也在索取着社会和政府对他们的认同和承认。特别是那些八几年掏钱买了城市非农户口进城居住居民,进了城却享受不到任何的之前非农户口所享有的诸如:口粮、就业上优惠优先的待遇。买户口进城使他们离开了赖以生存的土地,进了城后又什么也捞不着。在他们看来,这显然是白白被政府欺骗了一番,因此他们的心理是极度不平衡的。如今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多年,却依然没有惠顾到他们的政策,这样势必给这类人心理极度不平和反差!势必造成这类城镇居民心理失衡,这就给社会埋下了不安的隐患。一般而言,有人群聚集的地方,就会存在不稳定因素,稍有风吹草动就可能引发大规模事件、诱发突发性事件。如果政府不致力去安抚和解决这类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那么等到某一天,他们政治诉求提高、权利意识增长、组织化程度提高,则会增加社会不安定机率,轻则影响某些区域的安宁,重则酿成事件,危害社会。因此,将城镇居民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国家政治的内在要求。

三、将城镇居民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

由于这类没有获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保障,与绝大部分(包括农民在内的)获得社会保险保障的社会群体共同生活在共产党领导的蓝天下,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合理的现象存在,是无法使这一群体的人能够和那些获得社会保险保障群体的人谐相处的。城镇居民为社会作出贡献,却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包含社会保险在内的公共服务,这些显性的不平等、不公正现象,有悖于政治文明进步的内涵,不利于调动所有阶层人民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因此,要建设和谐社会,必须将这类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

四、将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主攻方向之一

将城镇居民的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势在必行的问题。但如何管理?建立一个怎样的运行机制,才能够使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能够正常运行、持以为继?是我们必须探究的问题。

“大数法则”在保险理论上是指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风险,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与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

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和运行机制,主要是通过强制性利用“大数法则”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目标。显然,每一个统筹层次,都需要一定大量的统筹单位或个体来参与,才能够使社会保险基金有足够的支付能力,实现可持续的目标!可见,参加统筹的单位和个体愈多,筹集的社会保险基金越多,抗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因此,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如果单独作为一个统筹层次来运行,在目前还没有实现全区统筹的情况下,光靠我市的这些城镇居民来参保,而且响应参保的人数尚无法确定,其抗风险能力相对会比较弱小。因此,目前,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尚未具备基金合独立筹措单独运行的条件,必须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

另外,随着经济危机问题的日趋突出,国民遇到的就业难度越来越加大,“无业”人员会越来越多,而社会可以提供的城镇职工人却因此逐步减少,社会保险的参保对象也在成倍地减少。随着我国老龄化加快、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越来越大,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唯一办法是: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渠道,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缓解这一矛盾。如果社会保险的覆盖仅局限于越来越少的城镇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而忽略了越来越发展壮大的城镇居民队伍,则势必出现收不抵支的失衡现象。因此,我们必须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解除传统的思想禁锢,打破城镇职工与城镇居民的界限,大胆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这样既可以扩大社会保险的基金征缴数量,又可以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改善养老保险体系收支缺口,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可见,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是今后我市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主攻方向之一。

五、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操作技术上有章可循

我国的社会保险的宗旨是“广覆盖,四统一”。既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就应该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管理。这样,在操作技术上,可以利用现有的社会保险机构的技术(现有的金保工程)、人力、物力。只需在原有社保机构里增加一些工作人员,而无须另设机构,从而可以减轻政府的负担。因此,在操作技术上是有章可循的。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有几个统筹层次:一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三是,按桂政劳险【2006】54号文补交养老保险三大类。

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后,应该如何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资金筹措的渠道来选取不同的方案。

第一、资金筹措渠道之一: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独立承担。那么,这种方法城镇适龄居民(非农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上)即可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的办法参保,而一些年老的城镇居民(非农户口)可按桂政劳险【2006】54号文的办法给予一次性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一次性补缴保费15年以上者,可在缴费的次月按月支付退休待遇。(这些人补缴保险费时,无须提交工作单位的劳资档案,只要提交城镇居民非农户口本,和个人身份证即可)。这样,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的出就有两条路子可走:1、有经济能力按规定参保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按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退休待遇领取退休生活费。2、一部分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的特困户,则划入民政低保救助对象进行管理。

第二、资金筹措渠道之二: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来筹集。这样,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有如下几条路子可走。

目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即将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如果,当地政府能够从集体和财政中拨款补贴给城镇居民缴纳一部分养老保险,居民自筹一部分养老保险,那么,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可以自由选择如下几种办法:1、经济条件较好,对养老保险待遇期望值较高的城镇居民,可参加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系列的养老保险;2、那些经济状况不佳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比如,个人每月交150元,集体或政府补贴150元,退休统一领取低保生活费300元(根据不同时期的生活水平适当调整)。当然,这种筹措基金的方式,个人和集体、政府各分担多少,待遇标准如何设定,具体还要看政府和集体的各时期财力状况,才能决定保费的分担方式的待遇的计算办法。3、最后剩下那些无能力交纳养老保险的特困户,则应该划入民政救助对象进行管理。

六、将城镇居民养老问题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心理时机业已成熟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业也一样,如果没有大量的人来参保缴费,就无法正常支付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的。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虽然所有的城镇居民有了一个可以缴纳养老养老保险的平台。但还要看看有缴纳养老保险意愿的城镇居民是否众多。如果城镇居民缴费的意识比较淡薄,响应人数尚少,那么说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启动的时机尚未成熟。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5

第一条为确保州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16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政【】49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含单独设立的城镇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具体经办,社区协管员协助办理。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与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统计管理、稽核与内控、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三)州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本细则及省级社保机构规定要求,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规范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开展稽核和内控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所辖各县、乡镇、社区社保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

(四)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保险费收缴、基金规划、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稽核和内控、档案管理、发放手册、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五)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六)社区协管员负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敦促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镇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二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城镇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镇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凡具有本州区域内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或省内居住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等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六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七条参保登记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3)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二)具有省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的城镇非从业居民,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可到州内居住地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管员代填,但必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需要提供的证件和材料为:

(1)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2)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4张本人1寸免冠照片;

(5)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三)社区协管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本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增参保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登记汇总表》),并在《登记汇总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社区公章,附参保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复印件、照片等材料,于每月15日前上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

(四)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登记汇总表》、《参保表》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五)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将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录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负责为每位参保人员制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手册》经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在当月内完成参保登记工作。

第八条缴费核定与收缴

(一)缴费核定

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参保人员选择的缴费档次,核定应缴费额。参保人员需要变更下一年度缴费档次的,应于次年缴费前到社区办理变更手续,填写《变更表》。签字确认新一年度的缴费标准,县级社保机构重新核定应缴养老保险费。没有要求变更的参保人员,县级社保机构按当年缴费标准核定下一年度应缴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费收缴

1.银行代扣

(1)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变更信息,缴费核定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以及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银行存折》(以下简称《银行存折》)。

(2)已办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以及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协管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按年度将应缴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至缴费期末仍未缴纳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4)县级社保机构定期核定生成应缴明细信息,并将应缴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

(5)指定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应缴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存款不足的,不扣款),归集至县社保机构开设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6)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指定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构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应缴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城镇居民养社会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开始计息。

(7)县级社保机构根据扣款结果信息及时通知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为参保人员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银行代收

(1)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缴费标准信息、变更信息及补缴信息等,并核定应缴费信息后,开具参保人员缴费通知单并于每月月末前将缴费通知单提供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发放至参保人员,并通知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

(2)每年的月1日至月20日为参保人员缴费期,参保人员凭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金融机构按年度交款。

(3)参保人员到指定金融机构交款完毕,指定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开具交款凭证,参保人员持交款凭证到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换领《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4)每月月末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将当月参保人员的交款凭证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5)每年的月1日,县级社保机构将当期末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协管员负责催缴直至月20日,仍未缴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3.现金收缴

(1)暂不具备银行代扣(收)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的地区可以现金收缴,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要配备养老保险费代收员,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月末前提供核定的应缴费信息,收缴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开具《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统一票据》(暂定名)。

(2)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收缴的养老保险费要日清月结。当日收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时存入县级社保机构的城镇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汇总实际收缴信息同相关票据一同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根据实际到账信息核对无误后,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县级社保机构每月末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的基金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达不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一次性缴纳。

(二)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对60周岁以上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参保人缴费给予每人每年30元和对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1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80%,试点地区财政承担20%。

(三)集体补助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三)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在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存储额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出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等情况,其参保人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通过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居委会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三条领取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与丧葬费一次性领取手续。

第十四条已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或劳教之前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养老金,除了出现以上第三、四条的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从制度实施起到领取年龄,按年连续缴费(含补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的;

第十七条按月享受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

(二)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政府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

第十八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定期组织开展领取养老金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养老金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养老金暂停发放。待其补齐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养老金待遇。

第六章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劳保站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保站提供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第二十条劳保站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各县经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二)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缴费年限的次月,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月底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第二十二条各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州财政部门。州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州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第七章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州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州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州县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二十七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可直接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新农保”、已参加“新农保”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缴费和计发待遇,个人账户合并。

第二十八条居民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基金管理

第三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如果挤占、挪用和平衡财政预算的,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经办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足1-2个月的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章附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6

【关键词】 吉林省 城镇化 社会保障 政策

城镇化过程中,居民在享受社会保障方面出现的城乡间、区域间和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阻碍城镇化进程的重大问题。解决好城乡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镇化的发展的“稳定器”。

一、吉林省城镇化社会保障主要政策

2004年,吉林省正式启动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近年来,在推进城镇化发展方面,吉林省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与城乡社会福利政策为重点,积极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

1、搭建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吉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搭建城镇企业职工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4年,吉林省出台了《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策规定,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及试点县(市、区)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2014年起,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0元。目前,吉林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为从每年100元到2000元12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一千元以上每五百元为一档,满60周岁居民可直接领养老金。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政策。2014年,吉林省就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出台了文件(吉政办明电〔2014〕68号),政策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不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养老待遇。此外,城镇化建设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3、城镇养老保险“助保贷款”政策。在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吉林省在全国首创并实施助保贷款政策,采取银行贷款、政府贴息的形式,帮助下岗、失业、低保等“断保”困难群体解决养老金续保问题。政策规定,由政府担保,参保人承担一半保费,剩余部分通过银行贷款解决,退休之前产生的利息由政府贴息,退休之后贷款本金和利息从养老金中扣除。这种新型养老保险缴费模式已推广到长春、公主岭、敦化等11个市县。

4、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继城镇职工参保政策之后,国务院将吉林省列为全国唯一以省为单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省份,全省51个统筹地区均出台并启动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2009年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2015年的38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6万元。吉林省创建了“三账两表一社区”城镇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模式,作为“吉林模式”在全国推广。并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和“医保关系转移经办”,同时先后与海南、天津、辽宁等地区签订了异地就医合作协议。在城镇居民与职工医保的制度衔接方面也取得成效。政策规定,允许下岗失业人员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居民医保,符合“4050”再就业条件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享受50元或80元不等的参保缴费补贴。长春市规定已参加居民医保且具备参加职工医保能力的,可转入职工医保,其参加居民医保每5年的缴费年限,可折算职工医保1年缴费年限。鼓励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用个人账户余额资助其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吉林省紧随北京、上海两大都市之后,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5、农民工医疗保险政策。吉林省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政策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民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稳定就业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农合或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同一医保险种的农民工与其他参保人员均享受同等的待遇,并且农民工待遇在三项医保险种间的可转换、不中断。目前,吉林省基本实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城镇职工、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已覆盖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乡全体居民。

6、失地农民和农民工低保政策。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44号)之后,2013年6月吉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文件,对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低保政策进行了调整。政策规定,对在城镇连续居住超过一定年限、满足居住地县级以上政策规定条件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家庭,目前可以申请享受居住地城市低保待遇。

7、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体化政策。吉林省健全了以职工大额补充保险和居民大病保险为补充保险主体的“补充保障层”,对参保人员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医疗费用予以再保障;探索制定有差别、有针对性、化解灾难性风险、可解燃眉之急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具体政策和措施,拓展 “特殊保障层”。吉林省还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特药”保障机制和舒缓疗护制度,减轻了参保患者的负担,进一步拓展了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同时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和救助封顶线。已参保、参合的救助对象,住院医疗个人自理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未参保、参合的住院救助对象,总医疗费用扣除20%后的剩余部分,按已参保、参合对象标准进行救助。

8、衔接城乡社会福利政策。统筹提高了城乡孤儿、“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标准。2014年,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372元和年人均2490元,同比分别提高10.39%和14.27%。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4200元和2800元,同比分别增长7.7%和12%。集中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达到月人均1066元和769元,同比分别提高66元和69元。

二、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政策还存在制度方面的缺失。根据政策,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股减持或转持所获资金和股票、投资收益以及股权资产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对象、实施强度、缴费标准、筹资结构、统筹机制、待遇计发等方面存在不同之处,实施转移接续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也是目前推进进城农民工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面临的主要问题。此外,新农保和城居保政策对青年人吸引力不强,参保率不高,退保率高。

2、医疗保险政策尚不完善。医疗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尽合理,从吉林省目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情况来看,50岁以上人员占参保总数的大部分,而学生比例很小。参保人员年龄结构的失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制度的可持续运行。待遇支付门槛过高,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从吉林省内一些地区出台的文件上来看,一些地区在待遇支付上都设定了起付线和等待期,起付线的标准大都在300元以上,与参保人员对待遇支付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

3、农民工不能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目前,《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存在不公平问题。一般职工失业后可享受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而对于聘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最长不超过8个月,标准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相一致。同时,先行失业保险对农民工的特殊性考虑不足,失业保险享受人群比较有限。

4、工伤待遇比较难落实。尽管2006年吉林省出台了《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但只有88万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且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施工等高风险企业参保率低,一些未参保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工伤待遇难落实。

三、江西、湖南省推进城镇化社会保障政策借鉴

江西省建立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积极探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保险制度。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发展环境,在为农民工提供基本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方面加大改革和推进力度。大力推进高危行业、商贸旅游及餐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逐步实现农民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完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逐步实现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报酬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湖南省着力提高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率,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全覆盖;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项医保制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管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跨地区、跨城乡衔接和转移机制;完善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自然灾害灾民救助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交通事故等专项救助为配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四、吉林省推进城镇化发展的社会保障政策建议

吉林省可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以及当地的具体情况,按照分层分类、逐步推进的原则,对有条件的地区可一步到位直接实现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一般情况下按照轻重缓急应逐步设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项目。目前来看,吉林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政策。

1、完善城乡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继续完善吉林省新农保、城居保和职工保的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一体化。研究建立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机制,吸引、鼓励城镇青年人和农村居民续缴养老保险费并逐步提高缴纳档次;提高农村居民缴费补贴标准和待遇水平。

2、建立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政策。逐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与城镇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现有农民工参保缴费基础上,允许农民工自愿参照城镇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方式参保缴费,其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失业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此外,应采取积极的就业促进措施或失业援助计划,以缓解失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压力。

3、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加快吉林省医保统筹步伐,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转移政策,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管理与服务,继续完善居民门诊统筹、付费方式改革试点和医保经办能力建设等政策。依据《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出台推进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4、继续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为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管理,要制定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现有法规的立法层次和约束力,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建立完善信息联网管理与通信系统,规范和保障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加强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着力推进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进一步加大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改革和完善公共服务的生产和供给体制,提升教育、卫生、文化等优质资源的供给能力,使包括迁移人口在内的所有城镇居民都能够享有基本的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继续调整城市建设的思路,在城镇规划、住房建设、公共服务、社区管理上考虑进城就业农民工的需要。在重点发展中心城市的同时,提高其对周边地区的辐射能力,特别是对农村的反哺,统筹城乡发展。

【参考文献】

[1] 关于提高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18号)[Z].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4〕28号)[Z].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Z].

[4]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4〕68号)[Z].

[5] 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82号)[Z].

[6]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18号)[Z].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7

关键词:城镇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影响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0-0000-01

一个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城镇化的作用,城镇化的发展情况可以对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有效的分析,在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实现全覆盖作为当地经济发展的考核标准则是由宏观问题转向微观问题的重要标志,那么现阶段提升我国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以及真正的实现全覆盖则是现阶段的重要任务。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简析

现代的养老保险制度由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以及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组成,这一制度的形成最早可追溯到一九九一年,我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随后在企业中进行试推,在一九九七年我国又对其进行了更新和修改,随后又颁布了《关于建议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法规是面向企业的职工而推行的。而另一方面,一九九二年由民政部牵头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二零零九年在农村居民实施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后又在二零一一年将城镇居民归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直至今日,我国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基本形成了全覆盖的趋势,并且依旧处于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1]。

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推行接近一致,所以我国在基于实践发展形式的情况下,在二零一二年对其逐渐的进行合并,而后在二零一四年我国又颁布了相关条例《P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合并进行了明确,由于二者在衔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通过这一条例的推行使得二者的衔接矛盾得以充分的解决。现阶段对于我国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讲,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实现真正全覆盖则是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全覆盖可以使得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资金大大的降低,也会对养老金对于风险的抵御能力不断的增强,但是当前我国将二者合并后的“城乡居保”的形式仍旧存在养老金替代率、缴费形式、以及养老金领取金额方面的切实问题,以至于我国整体的保障水准仍旧处于较低的层面。由此可见,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是一个漫长且复杂的过程[2]。

二、城镇化对于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影响

(一)可提升人们对于养老保险优势认识间接实现全覆盖

现阶段在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公众依旧没有正确的认识到养老保险的优势,从而直接的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落实到实践发展过程中,而城镇化的发展脚步可以使得这一问题得以有效的解决,城乡居民人员在流动,政府通过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夯实基础数据,为全覆盖奠定基础,也可通过政府的力量对养老保险的优势进行积极的宣传,通过切实的宣传手段提升政府的信誉并塑造一个良好的正面形象,通过这样的途径降低公众对于政府的负面情绪,从而可逐渐的提升公众对于养老保险优势的认识,另外,政府部门还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对相关参保政策进行充分的、透明的、有效的解读,这样就会使得公众对养老保险认识误区实现良好的消除,从而间接地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真正全覆盖,最终实现“一箭双雕”“其乐融融”的大好形势[3]。

(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切实的城镇化的建设,城镇化的有效发展可以为“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真正的实现全覆盖提供切实的保障,而且可以加快“城乡一体化”的步伐。但是在制度落实的过程中仍旧会存在诸多的发展水平的限制,比如农业现代化水平、政策导向、地区的经济增长以及产业结构格局等等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在相互牵制、相互影响。所以城镇化可以对这一问题实现良好的解决,可以通过充分的发挥政府的优势对当地的产业结构格局实现调整,并且将旧式的“放养式”的经济结构转化为各个因素配合式的精细化调控方式,通过对各个因素的调控和引导使得区域间的经济差距缩小,最终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三)可加快全国统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

实现养老保险的资金保障,可以通过城镇化的发展优势――政府财政的优势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以及可靠性,从而对养老基金的集中调配、集中运营,促进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实现,另外,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不断地实现衔接,所以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作用,避免养老保险金的风险因素,逐渐地消除公众对于养老保险的顾虑,从而使得养老保险的发展进程实现统一的构筑。

三、结束语

从上述分析可知,随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渐落实,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在逐步的实现全覆盖,而现阶段的更为重要的目标就是把“全覆盖”真正的落实到实践过程中,在这一过程中就要重视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不断地加速城镇化的发展步伐,并通过政府的途径对养老保险进行切实的宣传,也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的统筹,从而为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全覆盖提供充足的保障,也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杨丽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际比较及借鉴[D].河北经贸大学,2013.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篇8

一、沿海部分城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新趋势

趋势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趋向三层结构

基于分类施保、全员覆盖原则,沿海部分城市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被征地人员、“双放弃”农民、城乡老年居民、农民工等群体的不同特点,建立了类别多样的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基本覆盖了城乡全体居民。然而从情势发展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日益呈现三层结构。

第一层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对象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定名),夺杭州市区称之为“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俗称“双低”养老保险),在上海市冠之为小城镇社会保险(俗称“镇保”)。“双低”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和农民工两类群体,“镇保”瞄准的对象是郊区小城镇地区的从业人员及征用地人员。上海市权威人士表示,在条件成熟时,力争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预见,“镇保”覆盖的对象将是所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从业人员。第三层是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主要模式有三:一是非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社会保障办法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办法,苏州、无锡等城市实行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二是缴费型的养老补贴,如杭州、宁波等城市实行的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办法。三是非缴费型的养老服务补贴,如北京、上海、大连等城市实行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补贴制度。=三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三种模式个人无需缴费,普惠制,即符合条件的所有老年居民均可享受财政补贴。第二种模式个人需部分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一、二种模式重在老年居民的收入维持,第三种模式强调的是老年居民的服务保障。

上述结构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保障对象各有侧重。尽管第一、二层都是针对城乡从业人员,但前者更多覆盖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强的正规组织就业人员,后者重点纳入的是那些缴费能力较弱的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务农农民和农民工。第三层则是专门为城乡无保障老年居民设计的。二是保障资金来源不一。第一、二层的养老保险费均源自个人、单位缴费。但与第一层相比,第二层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方面被明显调低。第三层的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资金全部来自各级财政,而缴费模式的资金有相当比例由各级财政承担。三是保障待遇梯次下降。总的方向是:第一层保障待遇最高,第二层次之,第三层最低。具体到第三层,缴费模式的补贴标准高于非缴费型补贴或服务,城镇老年居民的补贴标准高于农村。

趋势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两层结构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对象的不同特点,各地逐次分阶段出台了诸多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老年居民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少年儿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等等。但从发展趋势分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复合成两层结构的态势。

第一层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主要对象是城镇从业人员。第二层是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暂定名),参保对象为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城镇非从业人员,农村居民、被征地人员和农民工,如嘉兴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和苏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等。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主要特征有三:一是基金筹集源自个人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对城乡困难群体(如低保家庭、特困职工、重症残疾人等)实行财政全额补助。二是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城乡统一,并相应调低。三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逐步向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

趋势三:覆盖城乡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趋向综合救助

中央决定,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意味着,“全民低保”目标有望实现。然而,从沿海部分城市的最新进展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益完善的同时,正在向综合救助的方向发展,即在应保尽保、应补尽补的基础上,逐步把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内容引入恢制度,力求把它打造成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综合平台。

二、当前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沿海部分城市向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所发生的部分“质变”,总体上是积极的,对全国也有先导作用。首先,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顺应了当地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农村居民绝对人数和相对比例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如若仍局限于现行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把农村居民置下法定养老和医疗保险之外,既非审时度势之举,也有违社会公平。其次,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是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的理性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存在诸多缺陷,如高保险费使大量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村居民、农民工等低缴费能力群体被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等等。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创新设计,既响应了城乡居民在养老、医疗方面的迫切需要,也顺应了国际社会保障的发展趋势。第三,对城乡老年居民实行养老补贴或服务,对无缴费能力或弱缴费能力的城镇非从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实行财政适度补助,突显了政府着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公民基本健康的责任和意愿。

不过,要使城乡统筹社会保障制度在稳健和创新中有序发展,当前亟待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趋向三、二结构能否超越区域界限

基本养老保障趋向三层结构、医疗保障趋向两层结构的制度设计,目前仅发生于沿海部分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未来的发展是否也会遵循同样的路径。如是,应采取何种时序结构,选择什么样的突破口,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二)如何有系统地协助广大农村居民加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直面的现实是:一方面针对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国家专门建立了自愿参加的、储蓄积累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使参保农民整体加入

强制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面临制度整体转换的障碍。另一方面,农村居民尤其是务农农民缴费能力普遍较低,如果没有政府财力的支持,如果不进行制度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实现“升级换代”难度很大。事实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要转换成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三)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是地方政策还是国家福利

基于财力和需要,沿海部分城市先后建立了“广覆盖、低水平”的城乡老年居民社会养老补贴制度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适度补助制度。然而问题是,这两项制度是有条件地区居民独享的“专利”,还是所有公民普享的权利。如是后者,在地方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中央政府应如何扮演主导的角色。

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思路及建议

(一)核心理念

制度建设,理念先行。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应把实现底线公平作为首要目标与核心价值。所谓“底线公平”,是指政府和社会有责任确保每个公民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具体到城乡社会保障,底线公平意味着有些制度和项目是最起码的、必不可缺的、非歧视性的,是政府和社会必须坚守并承担的责任“底线”。而底线以上或以外的部分,可以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去承担,是有选择的、有差异的。

基于国际经验和我国国情,“底线”至少包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助三个方面的内容,其表现在制度上,则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总体思路

1、近期目标:三项制度、多层结构

到201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应着力围绕“三项制度、多层结构”的目标进行建设。“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多层结构”是就基奉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而论,意指在国家社会保障战略框架下,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不同对象特点,逐次分阶段建立形式多样的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力争实现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全体城乡居民。

鉴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或城市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可以在不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城乡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使之成为探索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发展的一个战略突破口。

2、中期目标: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

到202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点应是确立“三项制度、三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三二一结构”中的“三”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三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无保障老人养老补贴及服务;“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由多层结构转变成二层结构,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3、远期目标: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

到2050年,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最终形成“三项制度、二二一结构”。“三项制度”指的是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二二一结构”中的第一个“二”是指基本养老保障由三层结构复合成两层结构,即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养老金;第二个“二”是指基本医疗保障南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两部分组成;“一”是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覆盖对象为城乡各类从业人员,资金筹集以个人和单位缴费为主,政府对困难群体适当补助;缴费标准全员统一,保障待遇与实际缴费挂钩;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捆绑缴费。国家养老金和全民初级卫生保健面向全体城乡居民,所需资金全部由各级财政分担。

(三)具体建议

考虑到中期目标具有较强的规划意义和参考价值,对策建议部分以此为重点。

建议一:不断夯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把重点放在提高两项制度的覆盖面和保障对象受益率上。

建议二:大力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点取向有二:一是应更有系统地把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等引入该制度。二是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广大劳动年龄段的务农农民加入这一制度。可行的办法有:开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加入;增加财政投入,帮助缴费能力较弱的农民进入。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着力点有二:一足把新型合作医疗保险逐步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二是帮助农民工纳入该制度。

建议三:努力扩大城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或服务覆盖面。有效策略有二: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如年龄以65岁为宜、居住时间不宜过长等。二是提高服务水平,如适度增加补贴水平和服务项目等。

建议四:着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救助能力,使之成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促进他们融入主流社会和劳动力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与此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救助对象尤其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提高劳动技能,回归或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预防出现“福利陷阱”。

建议五:科学设定政府在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的财政责任。就三项制度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负完全责任。城乡基本医疗保障,政府应负主要责任。城乡基本养老保障,政府应负有限责任。相对下城乡各类从业人员,政府应对非从业人员和边缘劳动力承担更大的财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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