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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论文8篇

时间:2023-03-03 15:58:29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1

【关键词】股权分置;风险;成因;防范

股权分置,也称股权的二元结构,是我国股票市场特有现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和价格发现功能,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给资本市场规范化发展造成极其深远的负面影响,也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主要制度缺陷.经过理论和实务界的多年探索,股权分置的严重危害不仅为全社会所共识,而且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桎梏。目前,就股权分置形成的原因、危害及其解决的迫切性,市场上已基本达成共识,而且也已经列入了政府的工作议程,因此现在要做的是集中力量和智慧突破在解决问题的道路上还存在的诸多疑点及障碍。但是,每一次改革都面临着风险,股权分置改革亦如此,我们研究这项改革的同时,不得不对其风险成因及管理进行分析。

一.股权分置的由来及风险成因

我国股市最初的定位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益补充”,这样的初衷导致其后诸多的制度性缺陷。首先,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的公有性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国有企业上市时,对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与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所持股份采取了不同的上市流通政策。同时为了体现“公平”原则,那些非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其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在上市过程中,也被“暂不安排上市流通”。至此,所谓的股权分置局面就形成了:不仅国有企业在股市中占绝对优势,而且,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本占到70%甚至80%以上。大量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一直是股票市场悬而未决的一大难题,截至2004年底,我国的上市公司总股本为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份为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而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了74%。非流通股特别是国有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状况客观上对市场形成了极大的压力,由此带来了一系列负面效应。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股权分置带有严重的政府干预色彩。由政府这只“看的见的手”而不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造就了占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且他们拥有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还“暂不流通”,从而将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制度化了。由此可见,股权分置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下为了顺利推行改革而妥协的产物,在当时有适应它的客观条件,如今由于各种负面因素的显现使得其不得不再次进行变革。股权分置改革作为资本市场一项基本制度的改革,本质上是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重在解决非流通股股东流通权的取得问题,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在宏观上,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是稳定市场预期,完善股票价格形成基础,为其他各项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创新创造有利条件,谋求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可以说股权分置的推行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其面临的风险也是相当的明显。

二.股权分置改革面临的风险

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至此,长久以来的只闻打雷不见下雨的局面结束,国有股改革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对整个证券市场而言也是一个重大利好。但是该通知试图在没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市场的自我纠错功能不强、容易受到操控的情况下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非市场因素形成的结构性问题,其中必然面临诸多的风险,衍生的问题较多,整个机制难以形成良性互动。

1.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非流通股中的国有股,即是由国有资产通过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股份,其在整个股市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是国家利益的体现。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应该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关于国有股流通定价有两个用得比较多的思路,其中一个重要的想法就是以净资产为轴心来确定非流通股的流通价格,这是因为净资产值是国际上公认和通用的衡量股票价值的标准。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在上市时,是以评估后的净资产值来折价入股的,净资产值就是上市公司中的股东权益。但是,净资产值是反映企业过去的静态指标,而股价是动态变化的,用一个静态的指标来核定一个变化的过程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上市公司净资产与净资产收益率这些历史数据的真实性也很难确定,如果公司管理层与利益相关者达成某种幕后交易的话,就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不明流失,到时即使进行审计,其过程对大众而言也是暗箱。另一个重要的想法就是非流通股以历史成本或者以流通股认购的历史成本为依据来确定其上市流通的价格。这种想法没有考虑国有股持有期间的合理升值和创业收益,一厢情愿地站在流通股的角度考虑,显而易见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只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非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很有可能导致国家对上市公司管理的弱化,从这个方面来看,也有出现对国有资产的流失。

2.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风险

由于制度和观念上的问题,当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诸多的信息公开和流动障碍,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获取知情权的自由没有得到充分保障。非流通股上市流通的定价程序是股票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发达国家,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均有严格的自律机制,而且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约束。因此,一般而言,证券机构均有完善的内部运行机制,各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都受到了很大的节制。而在我国,由于市场扩容速度太快和监管手段严重滞后这一矛盾存在,机构投资者无严格的自律机制,市场环境自我纠错功能不强且容易人为操控。因此,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方案设计机构、上市公司和表决机构三者之间的博弈格局很可能使他们成为利益共同体,造成“左手做方案,右手行表决”的独立性缺失问题。从而影响到其他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可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中小股东实际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信息公开、环境公平、规则公正的条件,中小股东的利益很可能受到较大的损害。3.证券市场风险

根据中国证监会提供的资料,非流通股份总股数是A股流通总股份数的两倍以上。保守估计,如果用市价办法让非流通股进入流通领域的话,需要上万亿元的资金,这样大的资金规模,给证券市场带来的冲击无疑是庞大的。从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来看,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股市发展的大问题,如2006年由于外传有多支新股将上市,直接导致6月7日的小股灾。股权分置改革将进一步加剧资金供求矛盾。根据中国证券会的要求,期望在年内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可见对市场的压力大。而且非流通股的不流通一直是既有规则,因而这种规则的改变必将给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从而成为市场中的最大变数,并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导致市场预期机制的紊乱。同时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是一个发展初期的市场,还很不成熟,其运作机制和和监管制度都不完善,在管理中存在浓厚的行政色彩,现在运用市场的手段来解决非市场因素形成的问题,难度很大。因此,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如何有效的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多年遗留下来的不规范问题,在完善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又能避免证券市场产生不必要的波动,防范酿成系统化风险的因素,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解决的一个重要而紧迫课题。

三.股权分置改革风险的防范

1.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合理定价。

股权分置改革是一个大的系统工程,清产核资是这个工程的重要一环,其将直接影响到非流通股上市方案出台。因此对于国有公司的资产应该做好监管工作,在清查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法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全面公正的评估,同时资产评估又是一项具有很强技术性的工作,根据不同资产评估对象,合理选择资产评估方法是准确评估资产价值的重要条件和前提,千万不能马虎从事,以免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在做好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对于国有非流通股的流通定价确定的过程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打破各种阻碍信息公开和流动的障碍,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的自由。必须对涉及股权分置改革的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公开,包括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净收益、流通股数量、非流通股数量等,做到使定价程序公开化,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形成、上报、审批、公布、实施等程序公诸于众,以利于广大中小股民对价格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在流通价格形成过程中,也不能仅仅考虑某一方面主体的利益,既不能否定非流通股做为创业资本的合理溢价,仅以上市公司资产折价的历史成本和流通股股东认购股份的历史成本作为依据定价,也不能夸大A股含权的程度,导致过多的从流通股的角度考虑。

2.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发展速度又相对较快,导致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不完善,这对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的风险的管理极为不利。主要表现在:一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主推手——中国证监会及其所属的证监局的力量比较薄弱,要在短时间内解一个这么大的改革,其难度可想而知。二是由于财政、税务、工商管理、审计部门往往各自为政,配合较少,地方主义,小圈子盛行,使得各部门未形成强大、严密的监督网络。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国家应加大对证券主管部门的投入,包括人员的增加,现代化的设备的增加等,使得的软硬件配备跟得上改革的需要;二是证券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业务经营合规性的日常监管力度,防微杜渐,指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财务运作上的问题,对于证券公司存在的风险问题也应及时指出并责令其纠正,对于问题较多的公司,除了责令改正之外,还要追究法人代表及负责人的责任,三是财税、工商、审计应加强协同合作,互相支持工作,形成一道防范改革中可能出现风险的严密防线。

3.加强证券市场的行业自律

风险的防范除了建立有效的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证券从业者的行业自律,加大对风险控制的宣传。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努力:一是要重建股市信用秩序。信用是市场正常运转的保证,我国证券市场走到现在,可以说信用已普遍缺失,这也暴露了我国股市的制度缺陷,虽然我们是一个新兴的市场,可这不成为的理由,新兴的市场并不就一定是造假者的天堂,也应该遵循股市的基本规律。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从业者的教育引导,让其看到不遵守游戏规则的后果,从而在操作中严格自律。二是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要强化防范风险的意识,严格实行稳健经营。公司领导层要有防范风险的意识,切实做到规范经营,企业内部也要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加强对重要岗位的制约和监督,不能存在任何监督的真空地带;同时要提高公司员工的职业能力,增强证券法律观念,在企业内部也形成一个良好的互相监督、互相提高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周长春.戴志敏,证券公司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J〕.生产力研究,2004,(6)

【2】肖国元.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思路〔J〕.股市动态分析,2004,(40)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2

关键词:股权分置;股票定价;模糊综合评判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开放中国证券市场是中国加入经济全球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开放中国证券市场必然要求不断解决中国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问题,即所谓的股权分置,已引起国家、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证券市场是在渐进式改革模式下发展的,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的制度安排是历史选择的结果,具有必然性,但随着改革的加深,股权分置的弊端逐渐暴露,大家对此也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如:股权分置带来的同股不同权、不同价、不同利,从而导致股东利益取向不一致。上市公司的分配政策只为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服务,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由于大股东的股票是不流通的,其股票价格与上市公司价值完全脱离,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机制,使劣质股票有机会通过恶性炒作,在被割裂的中国股市中,令其价格远远高于其本身价值,甚至高于优质股票。在这样的市场机制中,使我们的股市制造出大量泡沫,形成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未来,股权分置改革正在中国股市中逐步进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主要是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而定价问题是其中的关键。本文将结合定价理论,并运用模糊综合评判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二、定价方案的选择及实施

1.定价方法的分析。股票的定价应该反映股票的价值,理论上应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计算股票的内在价格可通过传统的股票定价理论和现代的股票定价理论等。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主要有贴现现金流模型(DiscountedCashFlow,DCF),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EconomicValue—Added,EVA)。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主要包括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PortfolioTheory,MPT),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CAPM),因素模型和套利定价理论(ArbitragePricingTheory,APT)等。

以上这些股票定价理论中,传统股票定价理论借助贴现和类比等方法对股票价格进行估价;因素模型、APT则是竭力从影响证券的各种因素中找原因,建立模型,再通过模型预测证券价格或收益,然后进行比较分析,进而决定投资行为;而CAPM等则是根据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或运用证券组合手段,比较证券价格,一旦发现收益和风险不对称的价格,就相应进行买卖,直到各种证券的价格达到均衡状态为止。

虽然从理论上讲,传统股票定价理论中的现金流贴现模型估算股票内在价值是相当精确的,但是它的前提是要准确预测公司未来的每股股利、自由现金流及贴现率。相对估价法(尤其是其中的市盈率法)只考虑静态和时点上的情况,很少顾及股票的价值变动,缺乏现金流概念。经济附加值法计算过程比较复杂,且通常只能用于有限范围的企业,而不适用于金融机构、周期性企业、新成立公司等企业。该模型没有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因此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而且它也要求准确预测贴现率和公司未来的盈利水平。

现代股票定价理论中的MPT本身隐含的某些假设前提与现实存在着一定的偏差,而且证券预期收益、方差或标准差,以及各种证券间的协方差等计算相当复杂和繁琐,不仅使一般投资者难以完成,就连专门投资机构也望而却步。因此,严格来说,马柯维茨的MPT只是一个关于投资者最优资产选择行为的纯理论模型,不能直接用于指导投资及股票定价。而目前已被投资者广泛运用的CAPM的假定性则更强,如它假设所有投资者都符合理性经济人假定;市场是完备的、有效的;所有投资者对证券收益率具有同质期望等。显然,这与现实存在较大的偏差。因素模型和APT虽然简化了MPT,并进一步将其推向实用阶段,但同样该模型的假设仍显严格,因而影响其实际效果。另外,选择哪些经济变量作为模型中的因素目前尚未定论。

虽然,现金流贴现模型、因素模型及APT是目前国际上(尤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对股票进行定价的主要理论,但在以上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些理论在实际应用中都存在一定的难度。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成长阶段,市场运作不规范,市场有效性欠缺,这些都与以上这些定价理论的假设不完全相符,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要结合实际,灵活运用。

目前,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价格底线是每股净资产值,即每一股份在理论上所代表的公司财产价值,等于公司总资产与全部负债之差同股数的比值。这个价格只有这个企业面临亏损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非流通股股东所接受。而流通股股东能够接受的这些非流通股的每股价格上限是市价。由于历史原因,非流通股在最初都是以净资产折价入股的,他们的入股价比流通股股东低了很多,这已使流通股股东觉得很不公平也很难以接受,所以现在再让他们用流通股的市价买入这些非流通股已是最高上限,除非这个企业非常有发展前景,投资者才有可能勉强接受。非流通股不可能以高于市价的价格让投资者接受,2001年国有股减持以暂停告终的事实就是最好的证明。

因此,基于定价理论和现实的可行性,本文认为只有结合企业的现实状况,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给企业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才是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定价的可行之路。

2.定价对象的分组及定价公式的确定。需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企业的性质及其绩效都是有差别的。如果以同一个定价方法来给所有的企业定价,显然是不合宜的。有学者对国有股减持价格的研究中得出,国有股的减持价格介于公司净资产和市价之间。所以本文考虑先给众多的企业进行分组,以实现依各自特点定价。由于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以净资产定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下限,市价可被视为定价的上限。经营已陷入困境的一些企业的非流通股很可能就要以净资产定价,而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好企业的非流通股,理所应当要以市价或略低于市价出售。据此,为了区分企业的优劣程度,以便于定价,需要依据一定的指标。又由于非流通股所在企业的行业各有不同,而各行业企业的指标将有很大差异,比如传统制造业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的指标的选取肯定会有很大差异。因此首先应根据行业将其分类。比如分为冶金、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变通运输仓储、汽车及汽配件、电子、医药制造业、电气机械、农林牧渔、电力煤气水、金融、酿酒、房地产、造纸等。

分好行业后,可针对各行业自己的特点选择各项指标,来对企业进行评价。比如有学者在研究中根据绩优股的特点,选取一些指标,如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反映上市公司成长性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来进行绩优股的定价研究,所以,在本文中也同样可以按需要选择类似指标作为企业评价的依据。

由于传统的分类方法只能对各自指标进行评价,不能好地将各个没有联系的指标综合到一起,给出最终的结果,并且它们的评价过于明确,不适用于一些模糊性的对象。例如,考虑企业经济实力评定的分类规则:IF(企业实有净资产>=7000000元)THEN(企业经济实力=“强”)。根据此规则,若企业的实有净资产是7000000元,则它的经济实力属于“强”类;若实有净资产是6999999元,则其经济实力属于“不强”类。这显然是不公平、不符合实际的。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模糊数学引入分类系统,提出基于模糊综合评判的分类模型,对每个企业进行评判,依据评判结果定价。

现假设采用以下几个指标来作为某个企业的定价指标,如将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信誉状况、发展前景六大指标作为评判因素,各评判因素又包括各自具体的指标,领导者素质包括领导者学历、经历、业绩等,经营效益包括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其他的各指标可按以上形式自行设定。模糊综合评判的实施步骤是:

(1)因素集的确定。取评判因素集为:

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

其中,X领代表领导者素质,X经代表经济实力,依此类推。

X领={学历、经历、业绩},X经={净资产、有形长期资产},X资={资产负债率、债务股权比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X信={贷款质量、贷款付息、存贷款占比},X发={近三年利润情况、市场预期状况、新产品经营能力、主要产品寿命周期}。

(2)评语级的确定。评语集为Y={很好、较好、一般、不好}。

(3)评判矩阵的确定。分别对X领、X经、X资、X效、X信、X发六个子因素集作单层综合评判,比如确定子因素经营效益的单层综合评判,X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存货周转次数、利润总额、总资产利润率}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矩阵,可由专家根据某行业的具体情况给每个指标打分,得到评语集的结果,假设有10个专家给某企业的X效中的应收账款周转次数打分,有7个人打“很好”,2个人打“较好”,1个人打“一般”,那么应收账款周转次数的评判结果是:A应=(0.7、0.2、0.1、0),同理可给其他指标一一作出评判。

假定得到X效到评语集Y上的模糊评判矩阵:

R应0.70.20.10

X效=R存=0.60.20.10.1,

R利0.80.200

R总0.70.300

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可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其他几个模糊评判矩阵。

(4)确定权重。由各专家结合企业实际赋予每个因素适当的权重。

如确定X效各因素的权重为:A效=(0.2、0.1、0.3、0.4)。

(5)评判结果的确定。采用算子M(,e),子因素X效上各因素综合评判结果为:

0.70.20.10

0.60.20.10.1

0.80.200

0.70.300

=(0.720.240.030.01)

可按此方法依次给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评判,得到B领、B经、B资、B信、B发,最后对这个企业的整个状况X={X领、X经、X资、X效、X信、X发}进行综合评判,采用算子M(,e),确定子因素集X到Y上的模糊矩阵:R=[B经、B资、B效、B信、B发]T,确定X各因素的权重为A=(0.2、0.1、0.1、0.1、0.2、0.3),最后得X上各因素综合评价结果。

B=AR假设结果为B=(0.655,0.221,0.112,0.012),即对该企业的评判结果认为该企业“很好”的比例为0.655,认为“较好”的比例为0.221,认为“一般”的比例为0.112,认为“不好”的比例为0.012。

此时可以依据评判结果给这个企业定价。因为,前面已说过定价范围应在净资产值和市价之间,那么100%认为“很好”的企业每股价格就是市价,认为“很好”的比例越低,则定价越低,最低价为每股净资产。

依此思路,本文认为最终定价公式应为:

非流通股每股价格=?琢×(流通股每股市价-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

式中?琢为模糊综合评判结果中认为“很好”的比例。

三、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股票定价方法的分析和比较,结合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实际,并利用模糊综合评判法的优点,结合股票定价理论将其运用于股票定价,得出股改中非流通转换成流通股的定价公式。股权分置改革正在逐步进行,希望本文在定价方案方面的探讨能对改革实践和理论有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陈建梁,叶护华.股权分置对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影响的差异性研究.南方金融,2004,(9):38.

2.H.Markowitz.PortfolioSelection.JournalofFinance,1952:7.

3.W.F.Sharpe.CapitalAssetPrice:ATheoryofMarketEquilibriumunderConditionofRisk.JournalofFinance,1964:19.

4.檀向球,周维颖,夏宽云.“绩优成长股”股票定价模型研究.财经研究,2001,27(6):36.

5.孙碧波,方健雯.对中国证券市场弱态有效性的检验——基于技术分析获利能力的实证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4,6(6):52.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3

[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理论;对价实务

股权分置是中国经济体制转轨历程的特殊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股权分置已经成为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改革是一项完善经济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的改革,它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创立以来最为重大的制度性变革。截至2006年4月底,不算两批试点公司,累计已有30批公司宣布进入股改,股改公司总数已达868家,占1344家应改革A股上市公司的65%,对应市值比重接近70%,对应的股本比例为67%。

一、对价的相关理论分析

从概念上看,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来自于英美合同法,其本意是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作出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牺牲。按照英美合同法,对价是一项合同成立的前提,无对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而中国的司法实践则根据当事人取得的权利有无代价,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对价”一词在中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最早出现在《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第8条“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以对价方式平衡股东利益,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有益尝试,要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从经济学角度说,对价是冲突双方处于帕累托最优状况时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条件。股权分置改革的目的是要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解决资本市场上由于历史原因所导致的制度缺陷,这本身就隐含着十分明确的经济学前提,即认为市场可以通过自身的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就是通过“看不见的手”配置资源,进而实现帕累托最优。在平等个体之间法律关系冲突情况下,效率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个体之间的妥协关系来解决,在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相互冲突的法律关系过程中,只要满足“对价”自由让度并给予及时补偿而不使任何一方损失的条件,就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到帕累托改进的效率。

如果赞同某些经济学家“市场经济是妥协经济”的观点,那么股权分置改革可以视为为了获得流通权而支付对价所展开的博弈。对价的相关理论可以归纳为四种。

1.流通权价值补偿论。流通权价值是指在股权分置市场下由于股票价格受到流通股股东对于他们所持股份不流通预期的影响,市场因此给予流通股的高溢价。非流通股股东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会导致流通股股东所持股权利益的损伤,或者资本利得的减少,所以非流通股股东必须以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进行一定的支付或补偿。

2.溢价返还论。根据溢价返还理论,对价的形成依据实际上包括了流通股的非正常溢价和流通权的客观好处两大部分。这里的非正常溢价指的是由于流通限制导致的发行和再融资成本过高,以及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中所包含的非正常溢价,这部分溢价是以股权分置的存在为前提的,一旦失去了该前提,这部分溢价也就必然消失。对价支付的依据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而向流通股股东返还的流通溢价。

3.市场供求论。该种理论的核心依据是,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原来将近70%的非流通股将获得流通权,势必造成二级市场股票供应量大量快速增加,从而大大降低中国股票市场的价格中枢,如果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这将会造成财富的转移。股权分置改革的合理性在于非流通股的增值大于流通股的贬值,否则就是一个整体价值的损失过程。对价的支付依据是要弥补流通股因为股权全流通所造成的贬值,对价的来源来自于对非流通股份上市流通后企业股权总价值增加的预期。

4.双向补偿论。双向补偿论认为,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时候会导致流通股价格的下跌,但是在全流通过程中非流通股股东也要对充分保障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作出相应承诺,因此在非流通股转化为流通股的过程中,双方实际上各自作出了让步,对价的支付就是要利用股份全流通所释放出来的价值,补偿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在全流通过程中作出让步所导致的损失。

从目前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来看,上述四种理论各有其成立的依据,这四种理论也成为目前形式各异、多种多样的对价支付方案设计的出发点。

二、对价方式的比较及对价水平的影响因素分析

从前几批试点企业和目前已实施的对价方案来看,对价方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其中以送股、缩股、权证、派现、回购这几种模式为主流支付方式,掌握恰当合理的对价方式有利于更好地进行利益均衡。

1.送股模式。在送股模式下,市场除权效应将使股票价格重心下移,可以直接或间接降低市盈率水平,实施后投资者对“填权”的预期必将活跃市场交易。虽然送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实施其既定的发展战略,但是它的操作直接简便,便于投资者判断,而且也比较符合投资者的心理偏好,容易获得市场和监管部门的认可。

2.缩股模式。该模式对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数量没有任何影响,只改变非流通股在总股本中的比例,流通股股东虽没有得到直接的实际补偿,但他们的预期收益在于希望通过缩股,使公司的财务质量相应提高,并提升公司的整体投资价值。目前缩股的效应很明显,缩股后由于上市公司的总股本减少,同时也减少了控股股东的股权,对市场的扩容压力较小。

3.权证模式。由于权证本身是一种规避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因此它具备了高财务杠杆和风险对冲的特殊功能,并且有利于引入市场定价机制。采用权证模式的时候,当流通股价格在某一时点低于预设值时,权证持有者可以从发行者那里获得市价与预设值差额的补偿。对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权证对价的好处还在于,在获得流通权利的同时,还可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和股份转出,实现了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以及避免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溢出。不过与其他几种方式相比而言,权证模式的实施难度较大。

4.派现模式。派现不会改变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证券市场价格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会导致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减少,造成一定的财务压力。目前单一的现金对价方案并不是投资者心理上欢迎的方式,从已实施的对价方案看,派现方式通常是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与其他对价方式结合运用。

5.回购模式。回购的实质其实是一种缩股行为,以此来达到减少非流通股比例的目的。股份回购是国外成熟证券市场上一种常见的资本运作方式和公司理财行为,运用到对价支付方式当中,股份回购可以达到活跃市场交易、调节市场供求关系、调整上市公司股本结构的目的。但股份回购方式是否能够真正提升上市公司的价值,对股价走势有何影响仍然有待于进一步察证,而且回购方式对监管措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笔者认为,从市场整体价值角度出发,缩股模式是比较有优势的一种方式。但缩股模式的运用要注意三个原则:(1)缩股比例的确定应该将原始认购成本与现行市价结合起来考虑,缩股比例不能太小;(2)缩股之后不能损害国有股东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3)缩股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市场沟通,否则过于复杂的缩股方案不仅会引起广大流通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费解,还会导致不必要的市场抵触情绪,产生预期的不确定性。

在评定合理的对价水平的时候,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的比例越高,它的溢价就越大,需要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就越大。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也表明,对价支付水平与可流通量呈正相关关系。(2)每股净资产账面水平。从多年来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统计情况看,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价格普遍在每股净资产附近。对非流通股股东来说,每股净资产越高,股权分置改革后的价值增值空间就越小,愿意支付的对价也越少。(3)流通溢价幅度。正常的流通溢价表明市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前景的认可,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股权分置改革将获取这部分溢价,但是同时要支付与消除制度缺陷相关的非正常溢价的成本。流通溢价越高,意味着非流通股预期的获利空间和二级市场的股价压力也越大,相应的对价水平就应该越高。(4)对公司盈利水平和成长性的预期。相对于对价水平的高低来说,投资者可能更看重长期投资所获取的回报,因此对于一家具有良好盈利水平和成长性的公司,投资者基于公司预期收益和长期价值的认同,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价的水平。(5)对价补充条件和透明度。如果一个对价方案中有关稳定市场和投资者预期的补充条件比较充分,往往能够降低对价水平,这些补充条件包括明确的最低出售价格、锁定期长短和可出售比例等。此外,如果对价方案清晰简洁,大股东与投资者能够进行充分的沟通,将会更容易引导投资者接受对价方案,降低对价支付水平。

三、对价实务操作中的关键问题与建议

(一)对价由谁决定

对价概念源自于合同法,根据合同法,对价应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运用到股权分置改革中,就是在国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股东与社会公众股股东之间进行约定。但是对价涉及到一个特殊问题,即上市公司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众多,面临着成千上万个合同当事人,要在所有当事人之中进行约定几乎是不可能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监管部门引入了分类表决机制,实行相关股东会议2/3多数表决的做法。然而2/3多数表决的做法是否剥夺了另外那些未参加会议或者投反对票的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虽然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等文件都肯定了2/3多数表决的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且该做法确实也是减少协商成本的一条出路,但是股权分置改革毕竟涉及到两大类股东的利益博弈,所以笔者认为在实施分类表决机制的同时,必须要对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作出如下的特别法律安排:(1)要合理分离和界定提案权与投票权。如果投票成本远高于提案成本,那么拥有提案权的一方在博弈中将获取更大的利益,因此提案权和投票权的界定至关重要。(2)要利用市场原理设计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捆绑机制,使流通股股东在对价表决中真正拥有发言权,并且在实施细则中开设方便和支持流通股股东投票的具体措施,如增加催告次数和开设网上投票通道等。(3)要完善对异议股东权益的保障机制,为持有异议的股东提供卖出股票、退出公司等多方面的退出机制。

(二)对价支付应该资本化或者费用化

关于对价支付的财务处理,有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费用化思路是基于“违约赔偿观”提出的,这种观点认为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上市流通权实际上是违反了招募说明书等约定,因此对价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损害的一种违约金,根据中国会计制度,违约金应当作为费用处理。然而费用化观点不管是在理论前提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上都具有一定的缺陷,相比之下资本化的处理方式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因为不管采用哪种对价方式,究其经济实质,都是以一项资产的减少来换取另一项经济利益的增加。通过对价的支付,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后的价值会得到提升,即流通权能够带来未来可以量化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资产确认的实质正在于可量化的经济利益流入,因此将对价支付作为资本化处理更符合其经济实质,而且可以避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损害和对上市公司业绩的不良影响。在资本化处理的时候将对价作为长期投资的调整列作股权投资差额较为合适。

(三)B股、H股股东是否应该获得对价

在对价支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碰到这样一个难题:有一些上市公司同时发行A+B股或者A+H股,在这部分上市公司当中的B股和H股股东是否也应该获得对价?这个棘手的问题已经成为市场上争论的焦点。从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来看,A+B股和A+H股上市公司当中的B股和H股股东不应该获得对价。A+B股和A+H股上市公司在给B股和H股的招股说明书中并未作出国有股、法人股暂不上市的约定和承诺,持有B股和H股的股东在认购或交易过程中已经包括了对股份全流通的预期,因此B股和H股流通股的股价是“不含权”的价格,向B股和H股流通股东支付对价自然也就无从说起。

除此之外,B股和H股市场是与A股相对独立的市场,对价的支付只是A股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事情,一般不会影响到B股和H股股东的权益,流通减持的后果不会带来B股和H股市场的扩容。从这个角度出发,B股和H股股东没有要求获得对价的权利。

不过,对于不向B股和H股股东支付对价这一问题的潜在法律风险要予以高度重视。不排除部分境外投资者在国外法院以“公司误导”或者“不平等待遇”等理由提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而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被视为执行证券法律的“最有力武器”。因此中国的政府部门应该未雨绸缪,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这个问题提供充分严谨的法律支持,并且积极与国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争取就可能存在的纠纷达成协议或谅解备忘录。

[参考文献]

[1]丁志国,苏治,等.股权分置改革均衡对价[J].中国工业经济,2006,(2).

[2]霍翠凤,陈建青.股权分置改革的经济学思考[J].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06,(1).

[3]蒋丽.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问题的探讨[J].当代经理人,2005,(17).

[4]李平.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水平的几个因素[N].中国证券报,2005-06-29.

[5]李悦.股权分置改革中有关对价的几个问题[J].中国金融,2005,(18).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4

摘要:文章作者从一个经典的动态不完全信息信号博弈模型的视角分析当前中国股票市场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普通流通股东的博弈行为,结果表明:当前针对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披露机制有其积极意义;同时我国股票市场会发生一些重大变化,特别是价值发现功能和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将逐步增强。在股权分置改革的后续阶段,中国市场上投资主体的博弈对象已经逐步由机构投资者与散户的对抗,转变为主要是解禁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博弈,价值估值体系正在逐步形成,资本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逐步增强。

关键词:大小非,分离均衡,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全流通,并购重组,资本市场

一、研究背景

大小非的逐步解禁对我国的资本市场有着怎样的影响,业界和学术界众说纷纭。安信证券(2008)认为减持对市场的影响更有可能是通过"挤出效应"来体现的,减持对市场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效应",减持规模的积累令投资者形成一种心理上的担忧。

从长期看,陈晓升(2008)认为应该对大小非进行客观认识和估计,在享受了股改红利之后同样不应忽视股改的"下半场"大小非本身也是市场的一部分,有自身的话语权。我们也于2008年初撰文从托宾Q理论的角度对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套利进行了分析,本文正是基于这种套利观点,进而通过博弈论讨论这种行为为后市场带来的主要的变化:市场分化将逐步加速,出现一批业绩优良有较好发展前景的蓝筹股和大量的廉价的"仙股"分化并存的现象。

二、非流通股股东与现存流通股股东的博弈模型

(一)模型的假定与说明

将A股的上市公司分为优质公司和劣质公司两类,其中具备以下两条件的为优质公司:(1)遵循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无套利的定价。(2)在所属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业绩优良、红利优厚、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否则,为劣质公司。

经典的公司金融理论指出,大股东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行为就会透露出关于公司状况(博弈论中的类型)的信息(博弈论中的信号)。那么,普通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观察那些交易信息来判断公司的情况(类型)。在模型建立之前,对基于此理论建立的模型进行了下述假定:首先,假设非流通股股东拥有信息优势,对于公司股价是否合理、公司是否优质具有较多的信息。而市场流通股东较少地知道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不能简单地观察出公司的优劣,他们主要观察大小非股东的减持与否来大概地推断有关公司的信息。这种情况极大地增加了现存流通股东预期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市场的恐慌和低效率。其次,按照初步测算的2008年6月中旬A股加权平均动态市盈率20多倍左右来看,优质公司的大小非解禁对市场的冲击理论上来说是有限的,优质公司的大小非减持并不存在明显的套利机会,这个阶段的错误定价反而可能带来投资的机会以及并购的机会等。而劣质公司的重置成本很低,所以,取得股票的成本会成为左右他们是否减持的决定因素之一。劣质公司的大小非减持会显著伤害到现存流通股东的利益,打击市场信心。再次,模型中假设非流通股股东先行动,流通股股东总是观察非流通股股东行为后行动。

(二)模型的建立

对于"大小非"减持与否,以及现存流通股东继续持有股票还是离场,基于一个经典的动态不完全信息模型。面对优质上市公司和劣质上市公司,让自然先行动,选择公司的类型,给定公司是否优质的先验概率均为0.5,即流通股东在初始状态下认为公司优劣的概率均为50%。接着是拥有信息优势的大小非优先行动,选择减持还是不减持,现存流通股东在观察到大小非的行动后再行动,选择离场还是不离场。现存流通股东只能观察到大小非是否减持,而不能知道公司准确的状况(类型),即不知道公司股价是否合理,是否有优质。因而流通股东只能根据大小非是否减持以及以上模型中的不同的收益或是效用的支付,来选择他们的策略和行动。

图1中,虚线连接的两个决策结属于同一个信息集,表示流通股东不知自己处在那一个决策结,因为流通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出公司的类型(优或劣),只能在观察到公司的大小非的行动后,在原有信念的基础上推断公司属于何种类型(优或劣)的后验概率。

大小非的行动空间是:{减持,不减持},现存流通股东的行动空间是:{抛售离场,持有不离场},p表示在观察到大小非的减持行动后,现存流通股东认为该上市公司是劣质的后验概率;Q表示在观察到大小非的不减持行动后,现存流通股东认为该上市公司是劣质的后验概率,即修正后的信念。在这里为排除掉其他的一些扰动的因素的影响,所定义的大小非的减持指的是有一定规模的减持。相应的,1-p即表示在观察到大小非的减持行动后,现存流通股东认为该上市公司是优质的后验概率;1-q表示在观察到大小非的不减持行动后,现存流通股东认为该上市公司是优质的后验概率。

对参与者支付的假定是:图中每一组参与人的支付中,前者是大小非的所得支付,而后者为流通股东的支付。由于对公司不看好劣质公司的大小非选择减持比不减持要多B单位的效用(出于上市供给等方面的限制,劣质公司被价值低估的可能性很小),而相反优质公司的大小非选择不减持比减持多B单位的效用。无论优质还是劣质的大小非都不希望看到现存流通股东抛售股票离场,这样,在流通股东不离场时,大小非股东的效用要比在流通股东离场时多D单位的效用。对于劣质的公司,现存流通股东选择离场得1单位收益,不离场得-1单位收益;相反,对优质公司则不离场得1单位收益,离场得0单位效用。该数字反应的是相对意义上的关系,详见图1。

若劣质公司的大小非减持的信息没有有效地被市场消化,造成现存流通股东继续持有,则大小非因此获得的收益为B+D,而流通股东获得-1的收益。相比之下大小非和现存流通股东均选择减持下大小非所损失的收益D(相对B+D来说),而大小非所倾向于选择减持所得的效用为B。

(三)动态贝叶斯均衡分析

根据以上建立的动态不完全信息博弈模型,可以得到两种不同的精炼贝叶斯均衡,一个分离均衡和一个混同均衡。如下

1、当B>D时,得到分离均衡为

"大小非"的策略是,劣质公司的选择减持。优质公司的选择不减持。流通股东的策略是,在观察到减持行动后,则选择抛售该公司股票,并修正对该公司的信念,即认为该公司为劣质公司的概率从先前p=0.5调整到p=1;另一方面,流通股东没有观察到减持行为时,则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也相反的修正先验概率从q=0.5到q=0,即认为被观察公司劣质的概率是零。

2、当B<D时,得到混同均衡

"大小非"的策略是,劣质公司的选择不减持,优质公司的也选择不减持。流通股东的策略是,在观察到减持行动后,则选择抛售该公司股票;另一方面,在没有观察到减持行动时,则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修正后的概率为p>1/3而q=0.5,是在以上劣质公司隐藏信息均衡下产生的结果。在此种情况下,不能有效地通过观察两类公司的行动来对其类型给出很明确的判断,优劣质的公司都会担心减持行动所传递的信息对自己的效用产生不利影响,均选择不减持。

综上,在分离均衡情况下通过大小非和现存流通股东的行动,来使得对不同公司区别定价,发挥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显然,分离均衡才能增进市场效率,才能体现三公原则,才是帕累托最优的。

三、分离均衡的说明

为进一步分析市场中B和D的大小,对不同情况下非流通股东的收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由于制衡分离均衡和混同均衡的条件仅与非流通股股东在不同条件下的收益有关,因此,在下述的博弈模型中,仅列出了非流通股股东的收益,而忽略了流通股股东在对非流通股股东行为进行判断后所得到的不同的收益。

图2:非流通股股东的收益

其中a表示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比例,即非流通股东减持的份额占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而P1即为非流通股股东选择减持时的价格,不失一般性,将P2设为日后某一时刻的股票价格,其主要目的是用于与当前的股票价格进行比较。对于减持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所获的总收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来自以价格P1减持所获得效用,另一部分为继续持有的部分所带来的效用。其中卸表示流通股股东的离场对股价的影响,一般来说,流通股股东的撤离会引起股价走弱,因此p应该略大于0。较为极端的情况,即当流通股股东为价格接受者时,卸应等于0。对于不减持的非流通股股东来说,其总收益即为继续持有的股票价格,或者可以认为在未来某个时刻减持的价格p2,但是面对流通股股东离场的情况下,不减持的流通股股东收益要同样减少p的部分。

结合上述的模型假设不难得出,大小非减持与否所带来的B单位的效用应该满足:

无论优质还是劣质的大小非都不希望看到现存流通股东抛售股票离场,这样,在流通股东不离场时,大小非股东的效用要比在流通股东离场时多D单位的效用。类似的,D单位的效用应该满足:

在优质公司的条件,满足B>D,若p略大于0时,即

在极端的情况下,若卸等于0时,条件即为p2-p1>0。

在劣质公司的条件下,满足B>D,若p略大于0时,即在极端的情况下,若卸等于0时,条件即为p1-p2>0。

考察两条件成立的可能性,对于表示非流通股股东的减持比例的a来说,a满足0<a<1,两个不等式右边的(1-a)/a都是正数,而根据我们对于优质公司的定义,对于优质公司来说,无论是根据戈登模型来计算,还是从直观上来考虑,未来的股票价格P2都有较大的概率大于P1;相反,对于劣质公司来说,未来的股票价格P2都有较大的概率小于P1,即不等式的左边也都应该有较大的概率大于0,因此,两不等式的成立均有较大的可能性。而该两等式正是分离均衡实现的前提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对优质和劣质公司未来股价与现在股价的比较应基于企业价值为核心的估值体系才能满足该前提条件。

四、模型结论

(一)规范大小非减持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是增进市场效率的条件之一

从以上的博弈论模型的分析来看,要想达到有利于资本市场效率的分离均衡,最基本的条件之一是现存流通股东必须充分获得和利用有关减持的信息,对减持信息的事前公布比事后公布更有利于现存流通股东消化和做出反应,更有利于市场的公平性。在流通股东无法观察到减持信息时,有利于资本市场效率的均衡可能就难以达到。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允许企业回购股份也是增强市场上的大股东对公司估值信息的重要渠道之一,同时也是值得选择的政策工具之一。

(二)价值估值的预期有利于分离均衡的实现

在大小非解禁的条件下,A股市场会出现何种均衡,还取决于以上博弈模型中的参与人的支付B与D的关系,根据上述B、D模型的关系,不难得出分离均衡的两点前提条件:(1)从符号上来看,只有当后市的市场价格较好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价值时,即市场逐渐走向价值估值时,市场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才在我们构建的模型中达到了分离均衡的前提条件之一;(2)从绝对的数值上来看,只有当后市的价格变化与该时点上非流通股股东行为所导致的价格变化的比例大于非流通股股东未减持的部分与非流通股减持部分的比例时,分离均衡的前提条件才得以满足。在流通股股东为价格接受者的较为极端的情况下,分离均衡的前提只有前者。

一方面,价值估值的预期有利于体现资本市场效率的分离均衡的实现,另一方面,分离均衡又加速了价值估值预期的实现。

(三)合理的市场价值估值预期的形成

在B>D的情况下,即大小非和现存流通股东均选择减持下大小非所损失的收益D(相对于流通股东不离场时收益为B+D时),与大小非所倾向于选择减持所得的效用B相比之下,前述模型实现了分离均衡。此时,劣质公司的选择减持,优质公司的选择不减持,而流通股东在观察到减持行动后,则选择抛售该公司股票,并修正对该公司的信念;另一方面,流通股东没有观察到减持行为时,则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并认为被观察公司劣质的概率是零。正是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共同作用下,面对完全不同投资者行为,优质公司与劣质公司的股票价格将逐步走向两极分化。而很少在中国股票市场出现的仙股也将在步入全流通的过程中,在解禁的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不完全信息博弈行为下逐步出现。

分离均衡的存在有利于市场逐渐形成合理的价值估值预期,预期无套利的估值体系建立会加速分离均衡。总得说来,合理估值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减持带来的信息暴露,让市场更多地了解了公司的真实信息,会使得一大批没有市场前景的公司被遗弃,大批没有前景的解禁股会抓住时机套现,市场最终会给予这批公司一个合理的定价。

第二,在全流通条件下,解禁了的大小非对资产在不同行业和公司的重新配置的效应是不可忽视的。考虑到大小非多是有相当资金实力和一定专业价值判断能力的法人,在全流通时代,需要在不同的行业和公司进行资产配置。他们壮大了机构投资者的队伍,增加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他们中的一部分很有可能从较差前景的行业或公司减持套现后,进而投资到有前景的行业或公司,优化了市场的价值结构。

第三,市场扩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的增多,全流通时代A股市场供给的增加大大提高了A股投资者的选择空间,大小非的解禁也使得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套利机制逐步形成,投资者的选择机会得以增加,这些均将改善A股长期以来供不应求,优质与劣质股票估值扭曲的怪相等。

第四,正在酝酿的创业板推出以及上市速度的提高和加快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带来壳资源的贬值。在创业板等未开立之前,由于上市资源的稀缺性,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显得珍贵,成为维持劣质股的股价支撑力量之一。现在创业板即将开设,由于其上市标准低于主板和中小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了更加便捷的通过IPO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A股市场中ST股、绩差垃圾股的壳资源价值将被大大削弱。这也将从另一个角度促使A股市场出现两极分化的格局。

随着限售股的逐渐解禁,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市场格局将发生重要变化,一方面大批垃圾股的生存空间逐渐缩小,另一方面,拥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蓝筹股将成为投资者选择并长期持有的对象。当然,这种变化不仅仅是大小非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博弈后的现象,此外,还应该注意到全流通时代下并购重组和整体上市大潮的掀起会加速以上预期形成。

五、并购重组加剧股票市场的两极分化

全流通的环境使得资本的逐利性得以充分发挥,越来越多的资本从劣质企业和行业退出,流向收益性更高,发展前景更好的优质企业和行业。而并购成为了资本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全流通条件下并购的便利使得企业可以一方面通过横向并购扩大规模,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一方面通过纵向并购整合上下游资源,实现产业链的合理配置,减少关联交易,丰富产品结构,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盈利水平和行业竞争力。

同时,并购重组的压力使得公司管理者的行为模式发生变化,公司的管理者为了避免被收购必将努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业绩,以稳定并增强投资者信心。

可以看出,并购重组一方面使得优质公司获得了以更低的成本进行规模扩张和产业链整合,一方面又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层和控股层的行为产生约束,两方面因素综合作用,使得这些原本就已经有着良好基础的优质公司的价值进一步提升。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5

一、股改的失败

股改的失败,有下列种种表现:

(一)股改步入歧途

股改的根本目的,原本应该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革,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使上市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进而推动股市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实际的股改却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的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逐步演变成了拯救机构的行情。其相距诚信和公平越来越远。这从宝钢、上汽等动用数十亿人民币为机构投资者接盘,权证被疯炒,以及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中,可见一般。

(二)G股成为“跌股”和“死股”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G股就应该有投资价值;就应该是“香勃勃”,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应该成为“涨股”和“活股”。然而,事实上,G股却成了“跌股”和“死股”,据有人统计,“截至11月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企业共234家(不含清华同方),其中送股类的企业为224家,比例达96%。在送股类的224家企业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99家,其中97家跌破股改前价格,占98%,73家跌破自然除权价,占74%;已公布方案尚未实施送股的准G股企业125家,方案推出后首次复牌的有95家,其中59家跌破停牌前价格,占62%”。而惟有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则在“创新”的旗号下,被一些违规资金操纵着,疯狂的上串下跳。以至于管理层竟要冒天下之大不违,毫无法律依据地搞什么“倾斜政策”去支持G股做优做强。照此下去,如果还未股改的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之后,也是如此地跌跌不休,岂不是要在已被推倒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再踏上一只脚吗?岂不是要将已被推倒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彻底粉碎吗?股改的“成功”又从何而来呢?

(三)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的越来越少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的热情就应该得到维系;中小投资者参加股改投票的比例就不会越来越少。然而,事实上的股改,从试点第一批到全面推进后的第一批,流通股平均参与率为58.37%、50.26%、37.36%,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虽然,因为保荐机构的努力“工作”,全面推进后第二批37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38.74%;第三批21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41.74%,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投票参与率有所起稳,但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是无可争辩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越来越少的事实,表明了中小投资者在股改中的弱势,以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四)“对价”越来越低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买卖公平的法则”在“对价”的支付上就应该得到遵守;优质就应该优价;劣质就应该降价。然而,事实上的股改,在平均十送三股的预期中,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实际上付出的“对价”反而更少,(其送出的股份)豆腐买出肉的价格,公平再次地被践踏。而如果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其对价水平不断下降:“第一批(第二批公布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开始出现中小板上市公司)10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是10送3.78,第二批20家平均对价水平就下降到3.44股,而到了随后公布的方案,这一数据已经下降到10送3.14股”。这也充分显示了对价水平的实际不公。

(五)股指数度面临千点之危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就应当确定,股指在经历了4年多的下跌之后,就应该呈现稳中有涨的局面。然而,事实上,以沪市综指为例,自股改以来,股指从2005年4月29日的1159点,在短短一个月后的6月6日跌到998点;后虽被所谓政策性资金托住,但又在此后不久的7月12日和7月19日两度跌至1004点;之后,股指虽有所回升,在9月20日达到1223点;而就在各界人士特别是管理层因股指的上涨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股指却又再度掉头向下,并在10月28日又跌到1067点,直逼1000点的大关。(深市综指则更是于11月16日创下2593点的次低点位,相较6月3日的低点2590点,只有一步之遥)股指的如此走势,其彰显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并没有因股改而得到确立,反而更加惶恐不安!如此,股改的成功从何谈起。

(六)股市的成交量一再缩减

如果股改成功,股市的吸引力就应当增加;就应当能够吸引新资金的加入;股市的成交量就应该有所放大。然而,事实上,股票型基金不仅发行困难,而且遭遇净赎回;除了一些所谓的政策性资金外,增量资金其实很少,以至于管理层急急企求于QFII,使其得以乘虚而入。而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也就一直不能有效放大。如此,如果,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不能因股改而得利,反而令到外国的资本有机可乘。则股改的“成功”将仅是外国资本的胜利而已,而且其将来(很可能是在两、三年内)胜利退出之日,很可能就是中国股灾再度降临、金融危机暴发之时)。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何益?

(七)大股东的增持承诺渐渐消失

如果股改成功,上市公司果然有投资价值。大股东就不怕做出增持的承诺。然而,事实上,股改开始的时候,虽然还有不少大股东信誓旦旦地誓言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并承诺出资增持。但是,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失败以后,其他上市公司后续推出的股改方案,就再难看到大股东增持的誓言了。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如中化国际)的大股东干脆就直接背弃诚信,将自己已然做出的承诺置于脑后,一赖了之。可以说,大股东增持的失败,以及大股东增持承诺的逐渐消失,也同样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以上种种,已然充分表明现有股改的失败。那些以为股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就是成功的人们,请扪着良心好好想一想,“”和“”的历史教训吧!二、股改何以“败走麦城”

现有的股改,所以陷入失败,其原因何在呢?依笔者拙见,主要有下列一些。

(一)知识和经验不足

笔者早在今年6月4日,就曾撰文指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并且明确指出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种种表现:如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现在看来,股改的失败也正是“知识和经验不足”所招致的必然结果。

(二)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

可以说,股权分置原本就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的产物。而现在依然沿袭计划的方法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市场问题。此乃导致股改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股改的问题上,政府沿袭了计划的方法,其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组织”、“锁一爬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新老划断不确定”、“保荐制度”以及“倾斜政策”等。兹简单分析如下:

1、关于“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现行股改所遵行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谁试点,谁先改、谁后改,完全由组织者说了算,缺少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管,尤其是缺少对组织者的监管,没有公开、自由地竞争可言。客观上为设租、寻租开了方便之门。此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却成了股改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股改沿袭计划方法的突出表现。因此,“统一组织”应当改为“统一规范、严格监管”,这样,所有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在严格的监管之中,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使股改遵循市场的法则,有序进行。从而奠定股改成功的基础。

2、关于“锁一爬二”

“锁一爬二”,是指证监会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一项股改政策,即“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明显是以计划的方法限制流通,和导致股权分置的“暂不上市流通”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客观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人为地强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股改方案时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股改“对价”少之又少;使非流通股股东得以利用制度再度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是导致股改艰难进行的又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股权的流通一般是自由地,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但是,因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公平解决,对非流通股在可上市流通后的转让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以市场的方法,而不应该以计划的方法;应当促进公平,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锁一爬二”的政策,应当以“连续三天达到涨幅的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受市场约束的条件取而代之。惟有如此,股改才能有利于股价的上涨,实现互利多赢。

3、关于“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可以说是体现“统一组织”原则的具体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计划方法,“成熟”与否没有任何具体的、公开的标准,为行政权力肆意妄为提供了空间。正是这一管制措施,使得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使得股改的成本人为增加,并使得其他众多未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面临边缘化的危险。这对广大被深度套牢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其是导致股改为中小投资者所厌弃的原因之一。因此“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管制应当取消,应当依申请在先的原则来确定股改的先后,同时申请者,则依上市的先后确定股改的顺序。这才是比较公平的合乎市场要求的做法。

4、关于“新老划断的不确定”

股改开始以来,新股的发行是暂停了,但是暂停到什么时候,将来新股发行时有何新的举措,始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对于股改难有稳定的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改的失败。笔者认为新老划断应当尽早确定,但是,在股改期间,新股发行应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为三年,转股比例最高以3比1为限。前不久建设银行虽然在香港实现了成功上市,但是,实际上乃是银行上市的下策。如果其选择在国内通过各商业银行或者券商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则可以避免肥水外流,并可以实现互利多赢。如建行(按3比1转股)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商业银行或券商承销可以获得大笔的佣金,改善资本结构;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银行成长的成果,国家的金融安全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等。

5、关于“倾斜政策”

“倾斜政策”,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的,但其在国内的倾斜政策大多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所以倾斜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怀。然而,我国政府的“倾斜政策”与此大不相同。其倾斜往往是为了确保某一项政策的实施,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倾斜的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在证券市场上,“倾斜政策”已然用得很多了,如“发展资本市场为国企脱困服务”造就了持续数年大熊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演义了机构投资者的各种“黑幕”和“灰幕”,并最终导致了许多机构的破产;“设立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了亿万富翁,而使众多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特许权证的T+0交易,使得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纵着上串下跳(最后必然难逃在疯狂中崩溃、覆灭的命运)等。如此这般的“倾斜政策”,其只是计划的附庸,相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其远也。现在,管理层为了推进股改,又要搞什么“倾斜政策”了,说什么“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何在?倾斜政策以何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的法则?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搞“倾斜政策”的话,就请确认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方案提案权;确认股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才真正有利于股改的顺利进行;才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背弃诚信和公平

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其中诚信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互利多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因和永远的追求。原本以为籍着股改,可以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现有的股改实际上是背弃诚信和公平的,从下列事实中可见一般。

(一)股改政策向非流通股东倾斜,对流通股股东不公

尽管有人宣称股改使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然而,事实上,现行股改政策实际上是倾斜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比如,只有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推出股改方案;而流通股股东无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推出这证、那证,而流通股股东异议回购也未得确认;股改多次(表面上看是两次,实则是多次)停牌制度实际上胁迫流通股股东或者用脚投票,认输出局;或者听任股改方案通过,而任人宰割;股改否决后三个月的间隔期,客观上增加流通股股东否决方案的成本,使其难以在股改的投票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等。这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二)股改让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先行,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公

现行的股改,在“统一组织”、“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保护伞下,实际上使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而其他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则因倾斜政策,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非流通股股东公然背弃股改承诺

有的上市公司刚完成股改,其大股东就公然背弃股改承诺,对自己推出的股改方案,作出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解释,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四)股改沟通演变为拜票、贿票

股改方案推出后的沟通期,在保荐机构的帮衬下,实际上变成了拜票期,甚至贿票期。以至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频频暴光。

(五)创设权证拯救机构,戕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6

股改的失败,有下列种种表现:

(一)股改步入歧途

股改的根本目的,原本应该是通过股权结构的变革,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使上市公司具有投资价值,进而推动股市持续稳定的发展。然而,实际的股改却在一帮“知识和经验不足”的人的把持下,被一些利益集团夹持着,逐步演变成了拯救机构的行情。其相距诚信和公平越来越远。这从宝钢、上汽等动用数十亿人民币为机构投资者接盘,权证被疯炒,以及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中,可见一般。

(二)G股成为“跌股”和“死股”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G股就应该有投资价值;就应该是“香勃勃”,而受到投资者的追捧;就应该成为“涨股”和“活股”。然而,事实上,G股却成了“跌股”和“死股”,据有人统计,“截至11月8日,推出股改方案的企业共234家(不含清华同方),其中送股类的企业为224家,比例达96%。在送股类的224家企业中,已完成股改的G股企业99家,其中97家跌破股改前价格,占98%,73家跌破自然除权价,占74%;已公布方案尚未实施送股的准G股企业125家,方案推出后首次复牌的有95家,其中59家跌破停牌前价格,占62%”。而惟有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则在“创新”的旗号下,被一些违规资金操纵着,疯狂的上串下跳。以至于管理层竟要冒天下之大不违,毫无法律依据地搞什么“倾斜政策”去支持G股做优做强。照此下去,如果还未股改的一千多家上市公司,在股改之后,也是如此地跌跌不休,岂不是要在已被推倒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身上再踏上一只脚吗?岂不是要将已被推倒的证券市场中政府的信用彻底粉碎吗?股改的“成功”又从何而来呢?

(三)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的越来越少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应该得到切实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的热情就应该得到维系;中小投资者参加股改投票的比例就不会越来越少。然而,事实上的股改,从试点第一批到全面推进后的第一批,流通股平均参与率为58.37%、50.26%、37.36%,呈现明显下降趋势。虽然,因为保荐机构的努力“工作”,全面推进后第二批37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38.74%;第三批21家公司流通股平均投票率为41.74%,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投票参与率有所起稳,但仍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则是无可争辩的。中小投资者参与股改投票越来越少的事实,表明了中小投资者在股改中的弱势,以及其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也从某种程度上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四)“对价”越来越低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买卖公平的法则”在“对价”的支付上就应该得到遵守;优质就应该优价;劣质就应该降价。然而,事实上的股改,在平均十送三股的预期中,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实际上付出的“对价”反而更少,(其送出的股份)豆腐买出肉的价格,公平再次地被践踏。而如果以中小企业板为例,其对价水平不断下降:“第一批(第二批公布股改方案的公司中开始出现中小板上市公司)10家公司平均对价水平是10送3.78,第二批20家平均对价水平就下降到3.44股,而到了随后公布的方案,这一数据已经下降到10送3.14股”。这也充分显示了对价水平的实际不公。

(五)股指数度面临千点之危

如果股改成功,那么,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就应当确定,股指在经历了4年多的下跌之后,就应该呈现稳中有涨的局面。然而,事实上,以沪市综指为例,自股改以来,股指从2005年4月29日的1159点,在短短一个月后的6月6日跌到998点;后虽被所谓政策性资金托住,但又在此后不久的7月12日和7月19日两度跌至1004点;之后,股指虽有所回升,在9月20日达到1223点;而就在各界人士特别是管理层因股指的上涨而沾沾自喜的时候,股指却又再度掉头向下,并在10月28日又跌到1067点,直逼1000点的大关。(深市综指则更是于11月16日创下2593点的次低点位,相较6月3日的低点2590点,只有一步之遥)股指的如此走势,其彰显了广大投资者对于股市稳定发展的预期,并没有因股改而得到确立,反而更加惶恐不安!如此,股改的成功从何谈起。

(六)股市的成交量一再缩减

如果股改成功,股市的吸引力就应当增加;就应当能够吸引新资金的加入;股市的成交量就应该有所放大。然而,事实上,股票型基金不仅发行困难,而且遭遇净赎回;除了一些所谓的政策性资金外,增量资金其实很少,以至于管理层急急企求于QFII,使其得以乘虚而入。而沪深两市的成交量也就一直不能有效放大。如此,如果,中国的广大投资者不能因股改而得利,反而令到外国的资本有机可乘。则股改的“成功”将仅是外国资本的胜利而已,而且其将来(很可能是在两、三年内)胜利退出之日,很可能就是中国股灾再度降临、金融危机暴发之时)。其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何益?

(七)大股东的增持承诺渐渐消失

如果股改成功,上市公司果然有投资价值。大股东就不怕做出增持的承诺。然而,事实上,股改开始的时候,虽然还有不少大股东信誓旦旦地誓言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有投资价值,并承诺出资增持。但是,在看到不少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失败以后,其他上市公司后续推出的股改方案,就再难看到大股东增持的誓言了。更有甚者,有的上市公司(如中化国际)的大股东干脆就直接背弃诚信,将自己已然做出的承诺置于脑后,一赖了之。可以说,大股东增持的失败,以及大股东增持承诺的逐渐消失,也同样标志着股改的失败。

以上种种,已然充分表明现有股改的失败。那些以为股改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就是成功的人们,请扪着良心好好想一想,“”和“”的历史教训吧!

二、股改何以“败走麦城”

现有的股改,所以陷入失败,其原因何在呢?依笔者拙见,主要有下列一些。

(一)知识和经验不足

笔者早在今年6月4日,就曾撰文指出,虽然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是经过“专门工作小组”历时一年多的研究才推出的,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但是,其依旧是“知识和经验不足”使然,是难以令人称道的。并且明确指出了“知识和经验不足”的种种表现:如不能正确认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本质、目的和方略;不能正确界定政府的职能;不能正确把握股权实际流通的限制;以及不能果断推出“新老划断”等。现在看来,股改的失败也正是“知识和经验不足”所招致的必然结果。

(二)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

可以说,股权分置原本就是因为知识和经验不足,以计划的方式管理市场的产物。而现在依然沿袭计划的方法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这一市场问题。此乃导致股改失败的直接原因。

在股改的问题上,政府沿袭了计划的方法,其突出的表现为“统一组织”、“锁一爬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新老划断不确定”、“保荐制度”以及“倾斜政策”等。兹简单分析如下:

1、关于“统一组织”

“统一组织”是现行股改所遵行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谁试点,谁先改、谁后改,完全由组织者说了算,缺少具体的标准和规范、缺少必要的监管,尤其是缺少对组织者的监管,没有公开、自由地竞争可言。客观上为设租、寻租开了方便之门。此本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不允,却成了股改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股改沿袭计划方法的突出表现。因此,“统一组织”应当改为“统一规范、严格监管”,这样,所有的市场主体,可以在确定的规范下、在严格的监管之中,自主决策、自由竞争,使股改遵循市场的法则,有序进行。从而奠定股改成功的基础。

2、关于“锁一爬二”

“锁一爬二”,是指证监会4月29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确定的一项股改政策,即“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上述期限届满后,持股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在12个月内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这明显是以计划的方法限制流通,和导致股权分置的“暂不上市流通”并无本质区别。其在客观上遏制了上市公司股改的积极性,人为地强化了非流通股股东在推出股改方案时的优势地位,从而使得股改“对价”少之又少;使非流通股股东得以利用制度再度实现对流通股股东的掠夺。这是导致股改艰难进行的又一直接原因。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股权的流通一般是自由地,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受任何其他限制。但是,因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确保这一问题公平解决,对非流通股在可上市流通后的转让加以限制是必要的。只是,这种限制应当以市场的方法,而不应该以计划的方法;应当促进公平,而不是制造新的不公。因此,笔者认为“锁一爬二”的政策,应当以“连续三天达到涨幅的限制或者股指一个月內涨幅超过30%;或者,股指六个月內涨幅超过50%;或者,以大宗股票交易的方式向战略投资者转让股份”等受市场约束的条件取而代之。惟有如此,股改才能有利于股价的上涨,实现互利多赢。

3、关于“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可以说是体现“统一组织”原则的具体管制措施。这是典型的计划方法,“成熟”与否没有任何具体的、公开的标准,为行政权力肆意妄为提供了空间。正是这一管制措施,使得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和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使得股改的成本人为增加,并使得其他众多未行股改的上市公司面临边缘化的危险。这对广大被深度套牢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其是导致股改为中小投资者所厌弃的原因之一。因此“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管制应当取消,应当依申请在先的原则来确定股改的先后,同时申请者,则依上市的先后确定股改的顺序。这才是比较公平的合乎市场要求的做法。

4、关于“新老划断的不确定”

股改开始以来,新股的发行是暂停了,但是暂停到什么时候,将来新股发行时有何新的举措,始终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这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对于股改难有稳定的预期,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股改的失败。笔者认为新老划断应当尽早确定,但是,在股改期间,新股发行应以可转换优先股为主,转股期限为三年,转股比例最高以3比1为限。前不久建设银行虽然在香港实现了成功上市,但是,实际上乃是银行上市的下策。如果其选择在国内通过各商业银行或者券商向广大投资者发行可转换优先股,则可以避免肥水外流,并可以实现互利多赢。如建行(按3比1转股)可以筹集到更多的资本,商业银行或券商承销可以获得大笔的佣金,改善资本结构;投资者可以分享上市银行成长的成果,国家的金融安全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等。

5、关于“倾斜政策”

“倾斜政策”,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有的,但其在国内的倾斜政策大多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公平,所以倾斜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对弱者给予特别的关怀。然而,我国政府的“倾斜政策”与此大不相同。其倾斜往往是为了确保某一项政策的实施,体现的是政府的意愿,倾斜的对象往往是某个特殊的利益群体。在证券市场上,“倾斜政策”已然用得很多了,如“发展资本市场为国企脱困服务”造就了持续数年大熊市;“超常规、跳跃式发展机构投资者”演义了机构投资者的各种“黑幕”和“灰幕”,并最终导致了许多机构的破产;“设立中小企业板”批量产生了亿万富翁,而使众多的投资者深度套牢。特许权证的T+0交易,使得毫无投资价值的权证纵着上串下跳(最后必然难逃在疯狂中崩溃、覆灭的命运)等。如此这般的“倾斜政策”,其只是计划的附庸,相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何其远也。现在,管理层为了推进股改,又要搞什么“倾斜政策”了,说什么“支持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做优做强,改善增量资金投资改革后公司股票的投资环境”;“研究制定针对股改进展较快的地区和已经完成改革的公司,实行倾斜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倾斜政策的法律依据何在?倾斜政策以何体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诚信和公平的法则?依笔者管见,如果真要搞“倾斜政策”的话,就请确认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改方案提案权;确认股改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这才合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精神;才真正有利于股改的顺利进行;才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背弃诚信和公平

诚信、公平、法治和互利多赢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四大法宝。其中诚信和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市场经济的保障;互利多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动因和永远的追求。原本以为籍着股改,可以通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重塑股市的诚信和公平,奠定股市稳定发展的基础。然而,事实却远非如此。现有的股改实际上是背弃诚信和公平的,从下列事实中可见一般。

(一)股改政策向非流通股东倾斜,对流通股股东不公

尽管有人宣称股改使流通股股东成为强势,然而,事实上,现行股改政策实际上是倾斜于非流通股股东的。比如,只有非流通股股东有权推出股改方案;而流通股股东无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推出这证、那证,而流通股股东异议回购也未得确认;股改多次(表面上看是两次,实则是多次)停牌制度实际上胁迫流通股股东或者用脚投票,认输出局;或者听任股改方案通过,而任人宰割;股改否决后三个月的间隔期,客观上增加流通股股东否决方案的成本,使其难以在股改的投票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等。这对流通股股东是不公平的。

(二)股改让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先行,对其他上市公司不公

现行的股改,在“统一组织”、“成熟一家推出一家”的保护伞下,实际上使一些机构重仓股、庄股、以及中小企业板的上市公司抢先完成了股改,而其他未完成股改上市公司的中小投资者则因倾斜政策,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

(三)非流通股股东公然背弃股改承诺

有的上市公司刚完成股改,其大股东就公然背弃股改承诺,对自己推出的股改方案,作出最有利于己,而不利于人的解释,损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四)股改沟通演变为拜票、贿票

股改方案推出后的沟通期,在保荐机构的帮衬下,实际上变成了拜票期,甚至贿票期。以至各式各样的投票门事件,频频暴光。

(五)创设权证拯救机构,戕害市场的诚信和公平

现行的股改,在创新的旗号下,推出种种权证,特许T+0交易,并允许券商创设权证,进行疯狂炒作,本质上是为了拯救“抱团取暖”的机构和恶意圈钱,其对市场诚信和公平的戕害,相较股改前发行新股恶意圈钱,有过之而无不及。笔者认为,权证不仅不应该特许实行T+0交易,而且其交易主要应该在场外通过做市商进行。

凡此种种,这些背弃诚信和公平的股改政策及现象,都极大地伤害着股改本身,也伤害着虚弱的证券市场,伤害着广大投资者的心,是导致股改失败的主要原因。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7

关键词:价格效应;公开增发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情绪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0)05-0053-07

一、引言

公开增发是股权再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其发行对象为社会公众。公开增发股票通常会导致负的价格效应。国外的研究包括Asquith和Mullins,Masulis和Korwar,Mikkelson和Partch等。国内的研究如刘力等、孔东民和付克华以及王亚平等,他们都发现公开增发股票会导致显著为负的价格效应。

如何理解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是学术界的一个热点问题。对公开增发负价格效应的理论解释主要包括:(1)最优资本结构理论。认为存在最优资本结构,增发股票对当前的资本结构产生了影响,不过这种理论被证明不具有解释力。(2)问题。即增发股票会增大经理人控制的自由现金流,从而使问题更为严重。(3)信息不对称理论或逆向选择理论。经理层通常拥有更多的私有信息,从现有股东的利益出发,会选择在股票价格被高估时增发股票。(4)价格压力效应。股票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股票供给的增加会导致价格的下跌。(5)财富再分配理论。新股发行降低了企业杠杆水平和债务的风险,因此财富从股东转移至债权人,导致股权价值的下降;等等。

此外,刘力等认为上述理论很难完全解释中国市场中存在的价格负效应,他们针对中国A股市场长期以来存在着流通股与非流通股这一特殊的二元股权结构对A股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提出了一种解释(本文称为二元股权结构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在二元股权结构下,由于非流通股不能流通,使得数量较少的流通股不仅具有正常的流动性价值,而且其流通权还具有某种“炒作价值”,导致流通股股价被高估。增发流通股使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得到高价发行的价值转移,同时还会导致原有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中的“炒作价值”被稀释。在这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导致股价下跌。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原有的二元股权结构不复存在,由此所导致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利益冲突和流通股的“炒作价值”也会随之减弱乃至消失。因此,通过比较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开增发公告市场反应的变化,我们不仅可以对解释增发折价的有关理论进行检验,还可以从公司财务层面检验和证实股权分置改革在消除和减弱股东利益冲突方面的政策效果。受样本时间限制,已有关于中国上市公司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的研究主要基于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样本,本文的研究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二、数据与研究设计

1.数据

本文以1999―2008年发生的股票增发公告为研究对象,增发公告、股权分置改革及有关财务数据等来自于Wind数据库,上市公司股票收益率、指数收益率、用于衡量投资者情绪的封闭式基金折价数据等来自于CCER色诺芬数据库。考虑到金融类上市公司与其他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笔者将金融类上市公司予以剔除。本文最终得到198家公开增发样本,样本行业及年度分布如表1所示。

2.研究设计

本文采取标准的事件研究方法,研究上市公司股票增发公告日的价格效应。事件日定为董事会公告日,分别采取以下两种方法计算事件窗内的正常收益率。

(1)市场法。参照刘力等的做法,本文将估计窗选择为(-240,-40),利用增发公告日前第240个交易日至前第40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股票收益率和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来估计市场模型的参数,以此参数来估计事件窗内股票的正常收益率。

(2)市场调整法。以事件窗内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作为对应日期股票正常收益率估计值。

以事件窗内股票的实际收益率分别扣除按上述两种方法估计的正常收益率,作为异常收益(AR),在此基础上计算得到事件窗的累积异常收益(CAR)。文中还采取多变量回归分析方法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对增发公告价格效应的影响。

三、增发公告价格效应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我们将首先考察全体样本在不同事件窗下的价格效应,之后再分别考察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情形并对二者进行比较。

1.全体样本

全体样本不同事件窗下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如表2所示。考虑到很多情况下样本并不满足正态性,在对增发公告累积异常收益(CAR)的显著性进行检验时,除报告均值及t检验显著性结果外,本文还给出了中位数及相应的Wilcoxon符号秩检验显著性结果(下文同)。

从表2可以看到,与已有研究一致,公开增发公告总体上具有显著为负的价格效应。从数量上看,以(-1,1)窗口为例,其累积异常收益均值约为2%,是一个较大的幅度,与已有研究结果一致。

2.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股权分置改革是近年来中国股票市场中的一项重要变革,本部分将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进行讨论。我们以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实施阶段复牌日作为确定股权分置完成的时点,以此对样本进行划分。如果增发公告日在复牌日之前,则定义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样本,否则为改革完成后样本。根据这一标准,所有198家公开增发样本中,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前的样本共有127家,发生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样本共有71家。按照同样的方法,我们分别考察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在此基础上比较股权分置改革前后的变化,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

表3的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在所有事件窗口下,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均是显著为负的;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不再显著为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为正。进一步的比较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要高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的情形,且这种差异几乎在所有事件窗口中都是显著的。这意味着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开增发公告负价格效应的幅度显著降低,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对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产生了系统性影响。

总体上,均值和中位数比较均表明,公开增发公告具有显著为负的价格效应,与已有研究一致。

但是进一步比较发现,这种负价格效应只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成立,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则发生了系统性变化,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倾向于不显著。

四、多元回归分析

前文通过均值和中位数比较分析并没有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本部分里,我们将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对其他因素进行控制,以对上述结果做进一步验证。

我们通过虚拟变量方法考察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股权分置改革虚拟变量Reform设置如下:如果增发公告日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阶段复牌日之后,即增发预案公告时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完成,Reform则取1;否则取0。根据前文的分析结果,我们预期该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

需要说明的是,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实施,A股市场进入一轮持续2年多的牛市行情,之后又急转直下。直观上说,市场的冷热程度对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可能会产生影响。孔东民和付克华研究了不同市场阶段下价格效应的差异,他们发现在市场处于上涨阶段时,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较为平缓。因此,在考虑股权分置改革的影响时,需要把市场投资者情绪这一因素考虑进来。孔东民和付克华通过简单地划分指数的涨跌来区分投资者情绪,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指数的涨跌并不能完全反映投资者情绪的高低。直观上说,即使市场总体上处于牛市或熊市阶段,但不同交易日中投资者情绪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我们将看到,有时当市场指数不断上升时,投资者情绪可能反而会比较低迷。Lee et al的经典研究表明,封闭式基金折价可以作为投资者情绪的一个度量指标。在我国,伍燕然和韩立岩的研究也验证了这一点。贾春新和高培道利用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所构建的投资者情绪指标,研究了我国市场IPO折价问题。参照这一思路,我们以封闭式基金折价作为市场投资者情绪的度量指标。具体地,本文参照贾春新和高培道的做法,利用市场上所有封闭式基金的折价率数据,对各基金的折价率按照其市值加权,得出每个交易日的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折价率,最终得到投资者情绪指标Sentiment。图1给出了上证综合指数与投资者情绪(封闭式基金折价率)的关系图。考虑到日折价率波动较大,借鉴贾春新和高培道的做法,本文以交易日当日及其前4个交易日共5个交易日折价率的均值作为投资者情绪指标。直观上看,通过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构建的投资者情绪指标与指数的涨跌并不完全一致。

此外,参照章卫东的做法,本文还对如下因素进行了控制:(1)发行规模。以增发数量占公司增发公告前一年度末总股本的比例(Percent)表示。(2)资产质量。以前一年度末资产负债率(Debt)表示。(3)公司规模。以前一年度末总资产的自然对数(size)表示。(4)公司成长性。以前一年度末上市公司托宾Q值(Tobinq)表示。另外,我们还利用公开增发前一年度收益率(ROE)指标对公司盈利能力进行了控制。最后我们得到如下回归模型:

CARi=β0+βiReformi+β2Sentimenti+β3Percenti+β4Debti+β5Sizei+β6Tobingi+β7ROEi+εi

式中,被解释变量CARi表示第i只股票相应事件窗内公开增发公告的累积异常收益,各解释变量定义同前,εi表示残差项。我们分别对公开增发公告不同事件窗内的累积异常收益进行回归分析,具体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中可以看到,控制了其他因素之后,Reform的系数在所有回归中都是正的,且在所有10个回归中有7个是显著为正的,说明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降低了公开增发公告负向价格效应的程度。以市场调整法计算累积异常收益时,效果更加明显。从绝对值上看,Reform的系数几乎等于公开增发公告负价格效应的幅度(如表2和表3所示),二者的效应几乎相互抵消。此时,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不再显著为负。

Sentiment的系数在所有10个回归中都为负,且在8个回归中显著为负,说明投资者情绪越高涨,公开增发公告负向价格效应的幅度会越大;投资者情绪越低迷,公开增发公告负向价格效应的幅度会越小。这意味着投资者情绪对公司财务结果起到了放大的作用。从前文中看到,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开增发的价格效应倾向于不再显著为负。直观上看,此处的结论似乎与现实相矛盾,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后中国市场经历一轮大牛市行情,投资者情绪似乎会更加高涨,公开增发公告的负向反应幅度应该更大。但事实并非如此。从图1可以看到,尽管2005年以后中国市场经历一轮大牛市行情,但与以前相比,投资者情绪整体上看反而要低迷一些。具体来看,投资者情绪在2005年左右最为低迷,2006年伴随着指数的飙升而趋于高涨,而进入2007年,投资者情绪没有继续随着指数的飙升而高涨,反而一定程度上趋于低迷。如果分年度考察公开增发的价格效应,我们发现,不显著为负(甚至为正)的价格效应恰恰出现在2005年和2007年,这两年正是投资者情绪相对比较低迷的时候。因此,本文的结论与现实是一致的。

我们还看到,与已有研究一致,增发规模、负债率、公司规模、成长性及盈利能力等其他解释变量对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总体上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

多元回归分析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对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产生了显著影响: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幅度显著降低。刘力等基于中国特殊的二元股权结构对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提出了一种理论解释。这种理论认为,流通权是有价值的,增发流通股的同时也就增发了流通权,所以增发流通股将产生以下两个影响:首先,增发了新的流通权,使得上市公司获得发行流通权的收益,这部分收益为包括非流通股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所共享,为非流通股股东带来了额外的好处。其次,稀释了现有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使其流通权价值下降。因此,增发对非流通股股东有利,对流通股股东不利,所以增发流通股将会导致股价的下跌。但是,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以及全流通的逐步实现,流通权中正常的流动性价值对所有股东是相同的,而其特殊的“炒作价值”不复存在。此时,公开增发流通股不会对现有股东的流通权价值造成稀释。从而,公开增发公告的负价格效应趋于不显著。因此,本文的证据支持刘力等二元股权结构理论从股东利益冲突和流通股流通权价值角度对中国A股市场增发折价现象的解释。

五、稳健性检验

1.区分市场涨跌情形

前文中我们发现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公开增发公告负价格效应倾向于不显著。考虑到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中国股市经历了一轮大牛市行情,我们通过封闭式基金折价率指标对投资者情绪因素进行了控制。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参照孔东民和付克华的做法(尽管这种做法并不严谨),根据指数的涨跌将市场划分为牛市和熊市,以此考察市场总体行情对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的影响,进而考察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前后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的系统性变化是否与市场行情有关。

为了使得每一个区间包含足够多的样本以进行比较,根据上证综合指数的高低将样本期间划分为四个阶段:(1)2001年6月27日以前,上证综合指数在此日达到阶段性高点2237点,之前很长一段时期呈现上升趋势。(2)2001年6月28日至2005年6月6日,这段时期上证综合指数呈现下跌趋势,至2005年6月6日跌至998点。(3)2005年6月6日至2007年10月16日,这段时期上证综合指数一路飙升,于2007年10月16日达到历史高点6124点。(4)2007年10月17日以后,上证综合指数一路下跌,至2008年底下跌趋势才得以扭转。在此四个阶段,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中可以看到,市场行情在阶段一和阶段三总体上均处于牛市行情,但是,在阶段一,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显著为负,而在阶段三,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却不再显著为负,甚至一定程度上为正。同样的,市场行情在阶段二和阶段四总体上均处于熊市行情,但在阶段二,公开增发公告的价格效应显著为负,而在阶段四(尽管样本较少),其价格效应也不再显著为负。可以看到,即使同处于牛市行情或熊市行情,公开增发公告的市场反应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也存在系统性差别。因此,市场行情并不能解释股权分置改革前后公开增发公告价格效应的系统性变化。

2.不同的事件窗和估计窗

除了本文中选取的事件窗外,我们还分别选择了(-20,20)、(-3,3)、(0,1)等作为事件窗,本文的结果在这些事件窗中依然成立。在利用市场模型计算股票正常收益率时,还分别选择了(-200,-50)、(-200,-30)等不同的估计窗对市场模型的参数进行估计,计算所得到的结果与前文仍然是一致的。可以看到,本文的结果受事件窗和估计窗的影响较小。

3.不同的投资者情绪指标

本文分别以封闭式基金折价率当日及其10日均值作为投资者情绪指标的替代,所得结果与前文仍然一致。不同的投资者情绪指标对本文结果的影响较小。

以上的稳健性测试表明,本文的结论是稳健的。

六、结论

股权分置改革论文篇8

关键词:股权分置 效应 检验

中国证券市场自创建以来,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状况一直存在,并成为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股权分置问题直接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阻碍了市场效率的提高,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基础制度缺失,它影响资本市场预期的稳定,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所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的效果,得出该事件对市场影响的结论,这些结论对市场的监管和组织者来说,可以据此调整政策,以政策手段调控股权分置改革的方向和节奏,来规范上市公司运营;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根据影响市场反应的各个因素的作用方向和程度,来调整股改方案,以保证公司的股改顺利进行;对投资者而言,更可以据此来制定正确的投资策略,获得理想的收益具有现实意义。

一、文献综述

(一)理论研究综述 吴晓求(2004)认为从结构和功能上看,中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都处在不正常状态,根本原因是股权的流动性分裂。股权流动性分裂严重损害了中国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匹配机制,客观上使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处在不平等的状态。为此,要使中国资本市场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唯一的出路是必须进行股权的流动性变革,以形成一个利益机制一致的股权结构。赵芳(2005)认为“同股不同价不同权”规则是我国上市公司产生股权分置问题的根本原因,这一规则引起的股东权益差别导致的盈利模式差别是我国证券市场种种问题的根源,要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必须建立“同股同权”的新规则。而建立“同股同权”新规则的关键是如何使全体股东获得平等的投资人地位,在“同价”的前提下实现“同股同权”。朱小平(2006)认为对流动性的分析与定价是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 其意义远大于其表面上的非流通股参与流通, 从股票的流动性出发,试图探讨如何利用衍生金融工具给股票流动性定价, 以此来解决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对价给付问题。阳嘉瑛、李江(2005)对股权分置的利弊进行评价,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应步伐稳健的观点,并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使证券市场产生的反应作出了推断分析。 傅子恒(2006)认为,股权分置结构下,股权融资行为可为非流通股股东带来远远高于股权融资成本的超额融资回报,所形成的激励足以诱致非流通股股东忽略股权融资的潜在风险和成本,凭其在股权结构中的主导地位,充分运用制度安排和公司控制权掌控一切可能的利益制造机会和利益输送机制,以流通股股东近乎“输血式”的资本供给为代价,加速非流通股的资本积累和增值过程,从而形成中国上市公司特殊的融资行为特征和资本形成机制。陈蛇、陈朝龙(2005)对股权分置的事理进行分析,解释了股权分置引发的个股股价上涨和大盘下跌的证券市场波动现象,并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存在施舍机制和伤及无辜机制这两点机制设计不足。

(二)实证研究综述 唐国正等(2005)分析了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的政策内涵,他们采用超额累积收益率的事件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显示,管理层出台的相关政策在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方面存在缺陷,这也导致公众投资者对市场的平均对价预期很低。此外,他们注意到了对价方案好于其他试点公司的清华同方的改革方案没有通过的现象,可能的解释在于行为金融学上的“锚定效应”。张继袖、陆宇建(2006)通过事件研究和回归分析的方法,以中小企业板的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股改的三个批次研究了股改的市场反应。不同于以往研究的是,他们的研究以股改的两次停牌为事件研究起点,以停牌前后投资者获得的非正常报酬率为解释变量,而不再仅仅以对价方案来衡量利益分配。研究的结果显示,随着股改的深入,推行股改方案的难度越来越大。而该研究回归的结果显示,只有流通股参会率和流通股比例对于非正常报酬率的区间显著。黎璞、陈晓红、刘剑锋(2006)通过实证研究否定了从全面开展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票收益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比例成正相关的假设,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已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形成了较稳定的预期,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将更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股权分置改革的推进的实际意义在于增加投资者信心,而非仅提供投资者一段时期的套利机会。丁志国等(2006)利用试点的46家上市公司数据计算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超额收益状况。结果显示,股权分置改革整体上具有财富创造效应。但同时也发现,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中的获益要超过流通股股东,其原因可能在于股改的制度设计本身。李京真(2006)通过一系列的数理模型揭示了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能在二级市场上的并购后的收益得到反应。以中小企业板为例,股改后的上市公司的托宾Q值明显高于股改前,这也为全流通时期的并购创造了前提条件。何诚颖、李翔(2007)从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上近2/3的股份获得流通后带来市场的扩容预期对市场的反应进行研究,他们通过计算股改公告前后30天的超额累计收益率发现大多数公司对股改事件在样本区间内反应是正向的,股票复牌后30个交易日后的反应要比股改前显著。林乐芬、展海军(2007)以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1302家股改公司作为样本,对相关数据进行统计描述分析。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政策对股票市场产生了显著影响,且为正效应;非流通股股东以对价形式补偿流通股股东利益以换得流通股权,受到流通股中小投资者的欢迎,从而为股改的顺利完成奠定了基础;大多数股改公司累积平均超额收益率股改后经历了短暂递减后趋于平稳的特征表现。鲍凡露(2007)采用事件研究方法,通过模型来说明股改前后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价格的变动来间接反映其财富变化。通过分析得出,无论是在全样本还是分类检验下,上市公司股票在股改之后都存在着超额的收益并且总体上来看都显著。李冻菊(2006)采用事件研究方法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的影响,得出股权分置改革事件对深圳股市中小企业板短期内股价走势有显著影响,深圳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有效的结论。杨善林、杨模荣、姚禄仕(2006)选择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使用剩余收益估值模型估计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以股票内在价值为基础检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的影响。研究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价格和价值之间相关性有显著的提高,业绩较差公司股价相对价值偏离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修正,股权分置改革在改善股票市场定价机制方面实现了管理层预期的效果。胡援成、龚剑锋、胡宁(2007)采用事件研究法和多元回归分析,考察了2005、2006年沪深两市实施股改的943家A股票股改前后的股价表现,研究得出:股权分置改革对于市场产生正效应;从股改初期与中后期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改信心不足,并导致了投资者初期对市场未来预期的非理性;股权分置改革只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股东间的一次财富分配,股权分置对于证券市场的影响效力有限且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依然表现出“政策市”的烙印。

二、研究设计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采用单样本T检验研究股权分置改革给证券市场带来的效应,主要是检验样本公司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是否显著的区别于总体均值0。因为在股权分置改事件间没有对证券市场产生作用时,累积超额收益率应该在零附近随机波动,所以本文选取0为所有股改公司的均值。为了验证以上的假设,笔者对样本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后进行描述性统计,来比较不同行业之间的持有收益率的差异。表(3)是从各个行业的角度对样本公司进行分类,并对该行业样本公司产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所作的统计检验,主要用来检验股权分置改革对各个行业的影响程度及影响方向。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对电信业务、公用事业、信息技术和医疗卫生几个行业的影响在股改前并不明显,虽然产生了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但大多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不显著;而在股改后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些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对金融地产、能源、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等行业方面的影响在股权分置改革公告日前已有明显迹象,反映在累积超额收益率上为部分事件日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股权分置改革消息在改革前已有部分泄露,股改后市场反应较大,在多个事件日累计超额收益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其中工业、可选消费、原材料、主要消费几个行业在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反应尤为剧烈,普遍存在着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股权分置改革并没有达到投资者预期的效果,它给证券市场带来了显著为负的市场效应。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投资者更看重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发展。在资金疯狂入市,投资者热情似火的背景下,金融地产业被普遍看好。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业的投资预期较好,可能是因为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如相关政策的出台也可能是受这些行业的周期影响。结果表明,在股改前的时间段内除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出现了逐渐下降并为负值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外,其它各行业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反应与总体的研究结果大致相同,都是在0附近随机波动。股改后的事件研究期间,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和可选消费三大行业的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并在股改后第十天出现显著为正的累计超额收益率。其他各行业绘制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时序线与总体样本几乎相同,即股权分置改革前累计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较小,股改后波幅较大呈波浪起伏状态,但均在0值以下波动。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是我国股票市场还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投机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广大投资者对股改后上市公司的经营信息不足,对其业绩无法准确把握,对股价的预期很不稳定。

四、结论

从每个行业的角度来看,股权分置改革带来的影响是不相同的。股权分置改革对金融地产、医药卫生、可选消费三个行业的影响是正面的,股改前的累积超额收益率波动幅度不大,表现为围绕0值上下波动的趋势。股改后累积超额收益率呈上升趋势,产生了正的累计超额收益,股权分置改革对这三个行业产生了正面的市场效应。而对电信业务、能源、主要消费三个行业来说股改前就产生了显著为负的累积超额收益率,说明在股改前出现了信息泄露或者投资者从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感觉到了股改信息,并在该信息的影响下股改后累计超额收益率依旧呈下降趋势,说明股权分置改革给这些行业带来了负面的市场效应。综上所述,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并不能对证券市场本身产生直接的市场效应,但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保障市场健康运行的前提,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也就是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一个制度肌瘤,在本质上可以推动资本市场的机制转换,消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强化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机制。另外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资本按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建立了良好的运作基础,形成了良好合理的证券市场格局,为资本融资增值提供了正常的交易平台,促进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真正落实和发挥效用。

参考文献:

[1]黎璞、陈晓红、刘剑锋:《对股权分置改革的事件法研究》,《系统工程》2006年第7期。

[2]许年行:《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理论与实证研究》,《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