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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法警履职报告8篇

时间:2023-03-07 15:04:38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1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于2000年6月26日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报牌手续。原告办妥以上手续后,于2000年6月29日到被告处领牌没领到。7月3日原告再去被告处领牌时,被告知从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已受理申请,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2

    原告诉称:原告购买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于2000年6月26日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报牌手续。原告办妥以上手续后,于2000年6月29日到被告处领牌没领到。7月3日原告再去被告处领牌时,被告知从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不能解决。原告认为被告已受理申请,不予办理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辩称: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内容的一部分,被告自2000年7月1日起停止市区摩托车报牌,是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专89号会议纪要的决定,并非不履行法定职责,已向原告明确答复过。当然如原告申请办牌的情形,市政府也正在着手解决。为此,原告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

    事实: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0年6月26日原告将新购买的五羊—本田WH100两轮摩托车一部先后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被告当天没有核发号牌给原告。原告6月29日上午去领牌没领到,7月3日再去被告处领牌时又没领到。后被告曾以无牌证对原告处罚罚款200元。

    判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对本辖区内的摩托车牌证依法负有管理职责。原告将新购买的摩托车按照规定到泉州市交通局、泉州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缴纳各种规费后,说明原告申请报牌是符合法定的手续。但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事实,又未能提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只提供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它不具备决定的形式要件,不能作为规范性文件。被告也无法举出原告申请办证是不符合条件的证据。因此,被告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内对原告申请办证做出书面答复。

    解说:泉州市人民政府召开关于强化市区摩托车交通管理专题会议纪要提出,泉州旧城区道路狭窄,有些道路功能不分,市区报牌的摩托车已超过9万多辆,造成城区交通压力大、环境污染严重,会议决定,市区从2000年7月1日起停止摩托车报牌,但至今泉州市人民政府没有具体明确如何处理已交纳各种费用的摩托车。

    被告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3

东城区东亚骨病研究所东城医院去年元旦期间被“抢”,医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迟迟没有结果,院方遂起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不作为。昨天(18日)下午,东城法院对这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2年1月7日下午3时许,北新桥派出所接“110”报警,当时任东城医院副院长的李涛报案称,有人在东城医院打架。派出所迅速派民警到达现场。经询问得知,医院法定代表人、院长王璐林当时因涉嫌偷税罪正被羁押,他的侄子王铁山、王铁成等人对医院财务及经营管理问题存在疑问,与院里的部分员工发生争执。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举报的王彦霖、王铁山、王铁成等人抢劫东城医院一案以王彦霖等人没有非法占有故意、现有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充分证明被告依法履行了对报警案件予以查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4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2009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和规范涉检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接待来访200余人次,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74件,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实现了涉检进京"零上访".

坚持依法理财,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保障作用。在工作中树立"为检察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的观念,认真做好检务保障工作。一是落实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分类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预、决算编制工作;三是做好资产管理,提高检察装备水平。在装备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加强法警管理,做到保障有力。一是抓队伍,提升综合素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立警、作风树警;二是抓管理,严格执行出警审批程序,杜绝派警不规范现象;三是抓履职,提升保障能力。一年来,法警执行看管30人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4人次,执行押解2人次,在办案区值班218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了办案安全和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遵章守纪,强化自身廉政建设

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不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教育警醒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筑牢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事业为重,淡泊名利,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纯洁。生活俭朴,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我时刻注意带好头,从自身做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控"三公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远离享乐主义,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公车私用、违规占用住房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的现象和问题。

四、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交办的事项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办案中,我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严格依法向县人大汇报情况,依法办理,保证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我始终把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对涉及我分管的工作,我都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要求优先办理、规范程序、注重效果。一年来,共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各一件,办理县人大交办件两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一年来,我认真履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二是队伍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自身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5

2009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我为xx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按照院党组分工,我协助检察长分管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司法警察和计财装备等工作。

自担任现职以来,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办理县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代表建议,忠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学习、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廉政和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等情况汇报如下,请予评议。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我注重加强自身修养和党性锻炼,努力学习政治、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更新知识结构。一年来,积极参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上级检察机关及本院组织的各类政治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系列讲话精神;学习了《宪法》、《刑法》、《刑诉法》、《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和高检院印发的指导性案例等业务知识。通过学习,自己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作为检察院班子成员,必须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检察工作;作为一名执法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宪法》、《刑法》、《刑诉法》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践行党的宗旨。

二、摆正位置,认真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我认识到,作为副检察长,必须摆正位置,当好检察长的参谋助手,这样才能维护班子的团结,提高院党组的整体战斗力。我在工作中做到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位不越位,补台不拆台,小事讲风格,大事讲原则,多从全局着眼,不计较个人得失,多请示汇报,尽心尽力协助检察长抓好分管工作。

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年来,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6件26人。其中,贪污案4件10人,受贿案1件1人,行贿案3件4人,挪用公款案3件4人,滥用职权案4件6人,玩忽职守案1件1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1件17人。在办案过程中,我和自侦部门干警自觉做到严格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围绕检察职能,预防职务犯罪。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通过分析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手段,剖析发案原因,运用检察建议,开展个案预防和行业预防;二是采取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人员旁听法院庭审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三是借助电视台等媒体平台,以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发送廉政短信等方式开展廉政教育。一年来,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46次,播放廉政公益广告320次,发送廉政短信900余条,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30份,在城关地区显著位置布设大型廉政广告牌4块,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畅通控告申诉渠道,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强和规范涉检信访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一年来,共接待来访200余人次,受理控告、举报和申诉74件,办理省检察院交办的刑事诉讼监督案件2件,实现了涉检进京“零上访”。

坚持依法理财,发挥计财装备工作的保障作用。在工作中树立“为检察工作服务、为全院干警服务”的观念,认真做好检务保障工作。一是落实经费保障政策,确保经费保障正常增长机制落到实处;二是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经费分类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认真做好财务核算和预、决算编制工作;三是做好资产管理,提高检察装备水平。在装备采购中严格程序、精打细算、确保质量。

加强法警管理,做到保障有力。一是抓队伍,提升综合素质。坚持政治建警、素质立警、作风树警;二是抓管理,严格执行出警审批程序,杜绝派警不规范现象;三是抓履职,提升保障能力。一年来,法警执行看管30人次,协助执行强制措施4人次,执行押解2人次,在办案区值班218人次,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了办案安全和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遵章守纪,强化自身廉政建设

在个人廉洁自律方面,我不断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来教育警醒自己,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侵蚀,防微杜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权力观,筑牢廉洁从检的思想防线。在思想上、行动上、作风上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以事业为重,淡泊名利,老实做人,踏实做事,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和思想上的纯洁。生活俭朴,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作为分管财务的领导,我时刻注意带好头,从自身做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在工作中,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控“三公经费”,严肃财经纪律。在生活上,勤俭节约,远离享乐主义,自觉抵制奢靡之风和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消费”、“三公经费”支出、公车私用、违规占用住房等方面,本人都没有违规的现象和问题。

四、接受监督,认真落实人大交办的事项

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守的宪法原则,也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执法办案中,我不断强化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严格按照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对涉及人大代表的案件,严格依法向县人大汇报情况,依法办理,保证人大法律监督权的有效实施。我始终把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交办事项和人大代表建议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对涉及我分管的工作,我都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将任务落实到具体职能部门和人员,明确要求优先办理、规范程序、注重效果。一年来,共办理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代表建议各一件,办理县人大交办信访件两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一年来,我认真履职,努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新形势下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二是队伍建设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三是自身知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6

【关键词】司法警察;贯彻新刑诉法;调研报告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执法理念、执法规范、执法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司法警察工作影响深远。

目前对于司法警察工作贯彻新刑诉法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职能定位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撑和指引,立法和司法解释模糊滞后,职权配置不科学,司法警察参与检察活动中与检察官的权利和责任模糊,不利于司法警察开展工作。具体表现在:

一、观念障碍

1、司法警察工作未受重视。一些地方的司法警察工作流于形式,可有可无,司法警察队伍人心思动,被动应付。首先,职能狭窄,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要求。现行司法警察的九项职责仍偏重于安全保卫,对检察业务参与程度不够,职能与形势的要求不相适应。其次,职权模糊,保障无力。《暂行条例》虽然规定司法警察具有一些职权,但难以操作。对于严重妨碍履行职责的行为,公安机关、法院均可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治,而检察机关对此没有拘留权,司法警察缺乏相应的权力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2、以检代警影响司法公正。从基层实践看,司法警察基本成为检察官的附庸,没有发挥主观能动性的空间。这不但弱化了司法警察的职能,也使得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之间的权责不清,实践中容易产生以检代警或者以警代检的情形,彼此之间难以形成互相监督的关系,如在实践中,有时由于检察官不在场,司法警察在没有得到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不能自行采取措施,或是检察官在办案中出现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负责看管的司法警察往往不敢制止,司法警察对检察官违法的命令不敢违抗等,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3、权责不清影响司法效率。由于检察官与司法警察的职能没有科学界定,权责不清,难以形成科学分工,难免产生推诿、扯皮现象,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一些本可以由司法警察行使的职权而没有赋予司法警察行使,也影响司法效率的提高。检察机关办理是职务犯罪案件,一般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都是在其单位或住所地进行,在执行逮捕时通知公安机关很容易造成不及时,延误办案、影响工作效率,拘留、逮捕完全可以由司法警察执行。

二、队伍建设

司法警察队伍的总体状况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专业人才缺乏、警力不足、集中编队管理落实不好、信息化建设薄弱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尚需适度增加法警编制和岗位,加大“硬件”建设力度,尽快把视频监控、电子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运用到安全保障工作中,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科技素质培训和工作资料积累,提高管理使用水平,为信息化提供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资料,为实现办公电子化、管理信息化、信息传递网络化奠定基础。加大经费投入,切实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加强必要的警用装备建设。

三、与外部系统、内设部门的工作配合

针对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职责,根据法定程序和办案实际,司法警察与公安、法院、司法等外部系统和反贪、反渎、监所、控告、申诉、技术、检务督察等内设部门将会有更加紧密的联系与配合:

1、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环节的协作。首先是协助执行强制措施前的协作,要求办案人员事先与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的法警交流案情,让法警了解用警意图,注意隐蔽身份和办案目的,不给嫌疑人有丝毫的空隙可钻;其次是执行强制措施时的协作,要求侦查部门与法警共同分析研究案情,制定行动方案,在行动中各司其责、密切配合。

2、侦查环节的协作。以参与搜查为例:一方面,侦查人员要告知司法警察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搜查任务、搜查目的等内容,以便法警制定安全预案,周密部署,从而确保检察官自身和证据的安全,并防止发生当事人或家属出现意外等办案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在执行搜查时侦查人员要与法警加强沟通,保证搜查工作有所收获。

3、看管、押解环节的协作。重点是侦查人员要与司法警察动态协作,对看管、押解对象实施全程、全方位控制。要求在执行看管前,侦查人员与司法警察要共同分析、掌握被看管对象的家庭情况、涉案情况、思想情况等,使法警对被看管对象的情况心中有数,以便于主动配合侦查人员开展审讯工作。

工作重点是积极应对“看审分离”后办案安全面临的新形势,认真做好看管、押解、提押、搜查等办案环节的安全保障工作,防止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办案行为。工作难点是确立司法警察与检察官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方式方法和内容范围,如何加强部门之间、区域之间的警务协作,形成左右互动、上下联动、协调顺畅的警务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

对于以上问题,司法警察工作在应对新刑诉法上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学习培训,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组织司法警察加强自学,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内容。采用听专家讲座、召开学习研讨会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掀起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高潮。对照修改前后法律条文的变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的法条规定,增强贯彻执行法律的自觉性。

2、促进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严格按照高检院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建设标准,全面落实编队管理,采取“一案一派、一事一派”,警员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后,主动归队报告述职。确保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协调、统一办公、统一考核。

3、重视保障办案安全。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警察的天职和工作的重中之重。认真贯彻“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方针,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看审分离”办案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消除各种办案安全隐患,切实防止发生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逃跑等事故,保护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7

基于保障履职,曾经出台的文件其实不少,而这次备受各界关注,其原因主要在于,《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简称《规定》)归纳、汇总和明确了现有的保障措施:从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身份保障、安全保障、责任追究、物质保障等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直面司法人员履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障碍和问题。这与正在推行的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遥相呼应。

那些法定职责外的“额外”事务

在其位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越雷池一步,这是现代社会治理的精髓。不得出于地方和部门利益就个案审判和执行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不得组织司法机关参加行政执法、行风评议等活动,不得要求司法机关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经营性活动,这是中央早就提出的要求。不过,很多地方的政府、政法委、综治办甚至妇联等部门习惯性地给司法机关布置额外任务,在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等活动中,经常有法院、检察院被安排经济创收指标、任务指标,被组织担当下乡工作队成员、招商引资成员、综合治理单位成员等,法官、检察官不得不在司法职责范围之外承担这些与专业无关的社会工作和“额外任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最高法院院长就曾指出:“有的地方仍视法院为政府的工作部门,要求法院承担司法职权之外的强制拆迁、城管执法、招商引资等工作。”

对于这些法定职责之外的事务,法院、检察院大多是选择默默承受,甚至积极安排、参与。

比如,2013年11月,“项城法院院长赵振勇深入市法院招商引资项目工地进行调研指导”的新闻在河南省项城市法院的官方网站与微博同时。文中介绍,这个由河南省项城市(县级市)法院招商引资而来的“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项目位于项城市产业集聚区,占地约130亩,总投资3亿元,将是项城市目前规模最大的中小企业集中入驻标准化厂区,也是项城2013年“双十五”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之一。而在项城市《2013年职能部门监测数据季度统计表》中的数据显示,项城市法院招商早已被纳入考评,并被布置了3000万元的招商任务。

据法院官网报道,“针对未迁移的坟头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在一周内必须协商好,完成迁移;针对个别村民影响施工的问题,赵院长与东方办事处、派出所共同研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如不听劝阻,与公安等部门配合予以打击。”可见法院院长的参与,可以对项目的实施提供直接有力的保证。不仅如此,项城法院下设的莲花法庭,还是以当地企业莲花味精命名。相比之下,项城检察院的招商引资颇有成效,在《2013年度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中,项城检察院在市直单位里位列前五。事实上,不只是项城,不能参与招商引资的规定在黑龙江、河南、甘肃、贵州、安徽、宁夏等经济欠发达省份及自治区的不少县城也没有严格执行,甚至招商成果还被作为自我宣传的业绩挂到了法院的官网上。

司法机关广泛参与社会活动一度被认为是十分正常的事情,除了一些形式主义的活动或作秀的活动外,在扶贫帮贫、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甚至在计划生育宣传、环境的绿化美化等方面也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不过,在另一面,案件呈现普遍递增的情况下,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必然分散司法机关的人力和其他资源,影响司法效率,司法人员也难以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脱离出来,难以实现在司法办案中的超然,如果突破了公正的底线必然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或减损。也正是因此,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各地贯彻落实的意见均明确,不得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招商引资、经济创收等活动,不得随意抽调法院、检察院干警处理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事务。《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第三条重申了这一要求,进一步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要求。”以此来防止一些地方摊派招商引资、征地拆迁、行风评议等任务,影响法官检察官依法履职。

现实中,一些地方或部门出于一时工作需要,而要求司法人员参与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的情况,并不会因为《规定》的出台而消失。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法院、检察院挺起腰杆,敢于拒绝那些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的安排。

2016年8月,江苏省徐州市检察院一度成为舆论的焦点。根据新闻报道,江苏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要求102家单位上街协助交警执勤,负责市区内人流量较大的102个信号灯控制路口。任务从2016年9月1日持续到2017年底。在公示的职责分工中,各机关事业单位都赫然在列,包括检察院和法院。让人想不到的是,徐州市检察院对外消息表示,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不安排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不组织任何检察机关人员上街协助执勤。腾讯新闻客户端以《检察官上街执勤?徐州检察院勇敢地拒绝了这个笑话》为题组织投票,有86075人表示支持徐州检察院的决定,仅有9670人投票表示反对,支持率达90%。徐州市检察院明确表明态度,也获得了徐州市委的理解和支持,徐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指挥部不再安排检察干警上街协助执勤。有评论说,在许多法官、检察官需要承担拆迁、招商等匪夷所思的工作时,徐州检察院的拒绝显得难能可贵。不过,对于从事招商引资、征地拆迁、环境卫生、扶贫下乡等非司法活动,司法机关有权拒绝是一回事,地方党委、政府能不能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能不能落实中央的要求,往往也决定了司法机关拒绝的底气。

那些“干扰、干预与过问”

有评论说,在路口协助维持秩序,查处少数闯红灯的车辆或乱穿马路的行人,虽然能够提升城市的文明程度,对社会进步也有益,但让检察官、法官承担这些任务会占据大量精力,难以专注于办案,更为关键的是这样的做法常常模糊权力的界限,让一些人认为自己的权力可以无限延伸,甚至可以干预司法。

当前司法权的依法行使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司法机关内部,类似“批条子”“打招呼”等形形的干扰、干预与过问,也是经常发生的。比如,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办案人员施加压力,通过递条子、打电话、发邮件、发短信等形式,影响法官、检察官办案;或者变相给予利益,进行许诺,对办案人员进行收买;或者通过个人的感情、私交,对办案人员进行影响。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有法律赋予的职权范畴,排除法外干扰、法外操控和安排,才能有法律内职权的独立行使。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2015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有评论说,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在涉及征地拆迁、群体性社会问题等的案件中,地方司法机关和办案法官限于能力也往往愿意接受领导干部的干预。而在“因私”预的案件中,很容易陷入熟人社会的人情、关系、面子等交换规则之中。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往往不太愿意受到干预,但受制于各种因素,又不得不屈法顺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并未因相关规定的出台而就此刹住,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一些工作人员,对敢不敢记录,敢不敢通报,有问题能不能查处,都还存在疑虑和观望心态。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不是新问题,没有通报、没有究责,制度就可能成为“稻草人”。规范准备快速到位之后,制度成败的关键是制度实施。

2015年11月5日,中央政法委公开通报五起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典型案例。有两起涉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案件。其中一起是江苏省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丁维和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案。通报称,2010年9月,丁维和在担任徐州市贾汪区区委书记期间,违规插手原彭城集团董事长孙某交通肇事案,指使孙某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要求从轻处理。2014年3月,丁维和因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由纪检部门立案查处。另一位干预司法案件被通报的是云南昭通市维稳办副主任彭泽高。通报称,2010年,时任昭通彝良县委政法委书记的彭泽高要求县公安局、检察院成立联合调查组,对已经二审终审的五岁儿童邓某触电伤害民事赔偿案件进行刑事侦查,导致该案生效判决被,律师刘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证人被羁押。2013年11月,有关部门根据群众反映线索对该案进行调查处理。目前,该刑事案件已得到纠正,邓某民事赔偿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

还有三起涉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北京高院民二庭原庭长陈海鸥过问案件”案位于五起典型案例之首。通报称,2015年6月,陈海鸥违反规定,就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向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的相关办案人员打招呼。陈海鸥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并调离审判岗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法警李朝阳也因过问案件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并限期调离。通报称,2015年5月,李朝阳受某亲戚之托,为该亲戚之子涉嫌案向所在单位侦监处承办人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是否可递交调解书等情况,并指使该亲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对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案件的通报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比如,2015年9月2日中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了一则动态信息,通报婺城区供销社党委书记、主任徐乘胜干预插手司法案件。这份通报迅速引起了各界关注,因为一周前,通报里所指的这位领导干部曾经找到某家媒体,刊发了《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的新闻,并被多家网站转载。网络上有很多网友指责法官,声援当事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通报完全颠覆前情,事件在网络上和微信朋友圈中又一次发酵。原来,徐乘胜是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一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丈夫,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徐乘胜多次找承办法官胡胜克说情,并威胁咒骂。二审后徐乘胜又找到承办法官,多次进行语言威胁。下班后,徐乘胜仍缠着不放,并称“你接小孩,我跟你去接,正好熟悉下”。胡胜克不堪其言语谩骂、威胁家人的刺激,将徐乘胜抱摔在地。其实,这个事件严格来说并非典型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但给防止司法干预的规范开了个头。有意思的是,金华中院的这份通报又因为“乌龙”而删帖,“乌龙”的原因被金华中院解释为“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误发外网”。不过,这个解释似乎也没有几个人相信,或者如有评论所说的,与其说是澄清,不如说是叫屈。当然,按照程序金华中院职权内应当是逐级报告,而非自行通报。这也说明,要做好制度的落实,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

“走样变形”的考核考评与追责

权力、领导对司法的干扰、干预,往往无迹可循、不留把柄、存不住证据,司法人员的拒绝与记录是否会被有能力打招呼的力量后续打击报复?所以,司法人员依法履职还要能免于这些恐惧,这恐惧来自权力、领导对司法人员职业发展的影响力,当然也有人身安全的保障以及职业尊严的维护。当然,法官、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处分、降职、撤职,而且《规定》列举的法定事由也很完备;在办案质量、工作业绩的考核上,《规定》要求对法官、检察官德、能、勤、绩、廉的年度考核,不得超出其法定职责与职业伦理的要求,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接待不力等方法和理由调整工作岗位。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未被发现的制度后门难以完全排除。要打开法官、检察官的心结,做到敢于记录、敢于拒绝,说着简单,其实并不容易。

司法机关内部不同程度存在的考核考评不符合司法规律、司法责任界定不清、惩戒程序缺乏外部监督,使执法办案走了样、变了形。出了错案要问责,可是在案卷中可以追溯到的是各类司法文书上的署名者,而以往决定这些案件结果、走向的,却又经常不是文书层面的责任人。司法机关内外的领导干预、过问,甚至以地方发展、领导重视为名绑架司法的权力冲动,审委会、检委会不需要最终负责的各类讨论、决策,都是比具体的办案人更有能量影响案件。权责的不匹配,使得问责失焦。

如河南刑事法官王桂荣因在刑事诉讼中将非法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最终以罪被判刑。在该案中,合议庭的意见几经更改,由无罪到有罪、徒刑三年,再到有罪、徒刑十年,前后结论差别巨大,这里审委会意见和市中院的书面答复毋庸置疑对错判结果的产生具有重大作用。如果能够真正让审理者决定,该案在第一次审理中就会依据合议庭的多数意见判决无罪,也就不会发生被错判的后果了。

除了执法办案中的追责,还有一种是停职、免职叫“不配合”。

比如,在一些介入家人亲朋的拆迁,完成诸如计划生育、招商引资等指标、任务,“不配合就停职”几乎是一种心照不宣的潜规则,法官、检察官也未能避免这种“待遇”。

无法保障的人身

近些年来,妨碍、报复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屡有发生,既侵害司法人员的人格尊严和生命健康,也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认真加以解决。近年来,原本应该受到全社会尊重的法官,遭到的误解和无端指责越来越多,法官被诽谤、谩骂、侮辱、恐吓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受到殴打、伤害、刺杀。暴力抗法事件屡屡发生,法官自身权益也屡遭侵害,这不仅危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更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

第一类是法官在日常诉讼和执行程序中依法正当履行职责而遭受不法侵害,此类案例不仅比较多,而且涉及诉讼各个环节;第二类是直接针对法官及近亲属的侮辱、威胁和暴力侵害。这类案件不管是当事人故意伤害或威胁法官及家人,还是使用言词侮辱法官,都直接威胁到法官履职安全,同时更严重影响法官职业声誉。

对于法院而言,妨害、报复事件多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人员在办理送达、查封、扣押、实施强制执行时,时常发生侮辱、谩骂、殴打、围攻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及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破坏执法装备的事件。如2015年11月10日,刘某在得知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其承租的河西区广东路一店面后,伙同纪某及赵某、苑某到达现场阻碍执法。其间,刘某在现场驱赶施工工人,指使赵某持酒瓶威吓,并在执行法警将其带离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威胁执法人员,后被制服。纪某不听劝阻,执行法警毛某、刘某对其进行控制时,纪某将毛某摔倒在地,将刘某右臂、右肩弄伤,致使毛某右侧膝、腰挫伤、右侧口角黏膜挫伤,刘某右肱骨大结节不全骨折,冈上肌腱损伤、滑膜炎、三角肌下滑囊炎(经鉴定,二人均为轻微伤)。后现场执行法官、法警将刘某、纪某等人带回法院,并将刘某、纪某司法拘留。2016年9月7日,河西区法院公开宣判此案,刘某、纪某被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六个月。该案也是《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颁布后天津审理的首例暴力伤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案件。

对于检察机关的司法人员来说,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离开法庭时,容易遭到围攻、殴打、伤害或暴力袭击。

法院法警履职报告篇8

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职能、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等原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区检察院2020年度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报告材料、希望大家喜欢!

2020年,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我团结带领区检察院全体干警,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为抓手,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要求,强化政治担当,突出党建引领,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主动履职尽责,全面从严治检,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步。现将一年以来履行职责和廉政建设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动担当作为,开展疫情防控斗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作为党组书记、检察长,我认真履行一把手主体责任,带领党组成员和全体干警迅速行动,坚决贯落实区委和市院部署要求,确保自身防疫和检察办案两不误,同时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大局。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做好自身疫情防控工作。主持召开党组会,认真学习、传达中央、省市区有关疫情防控会议情神,研究部署疫情防控措施。增强政治敏锐性,及时跟进学习上级领导有关疫情防控的讲话情神,特别是认真学习关于疫情防控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成立由我任组长的X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X市X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工作预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工作。

全体干警严格落实X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安排专人认真做好办公办案场所的消毒防控工作及入院干警体温检测。对春节假期期间外出人员进行摸排登记,逐人建立台账。截至目前,X区院未出现确诊、疑似病例,未发生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围绕深入官传市委、区委决策部署,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正能量,加强宣传和选题策划。

坚持每天通过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平合、转发权威疫情信息,疫情期问检察办案工作、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信息,检察干警防控一线故事,稳定人心、鼓舞人心、网聚人心。我院参与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的X后“干警翁倩仪,怀着身孕、冒着生命危险火场救人,被X市委组织部批准火线入党,其典型事迹被《检察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

二是充分利用智慧系统办案。立足疫情防控期间办案的特殊需要,充分利用近年来省院强力推动建成的“三远一网”系统,远程提审各类刑事案件X件X人,远程庭审X件X人,既有效减少了人员接触、保障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又确保了案件在诉讼期限内顺利办结,有效推动司法办案正常有序开展。

严格落实“两高两都”联合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留伪劣口罪,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X区院共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X件X人,共中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X件X人。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院领导带头办信制度,带头办理群众来信X件。要求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的要求,规范来信处理,对群众来信实现全程留痕、网上流转,落实“一单式”工作法。认真组织开展检察机关涉疫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工作,畅通X检察服务热线、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渠道,依法及时受理群众诉求,对涉疫防控事项优先办理,重点督办。

三是自觉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疫情发生后,我们坚决服从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党员双报到制度。区检察院机关四个党支部、X余名党员干警全部到社区参加疫情防控志愿服务,积极承担疫情防控责任。

我本人多次深入分包的X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切实把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省检察院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八条意见”。带头走访X等企业生产经营一线,了解企业疫情防控、复工复产情况及法律需求,努力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求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灵活转变工作方式,做好疫情期间普法宣讲及助力复学工作。

充分利用微信群、钉钉等传播工具受众面广、使用方式灵活等优势,将法治宣讲课堂搬到网上,开设普法直播课,推出“种下法治种子、携手美好明天”系列法律知识宣讲X次,受众X余人次,达到了普法一次、惠及千人的效果。组织干警实地走访X等学校,开展复学前校园安全检查,对学校疫情防控应急措施、物资储备情況、校园环境卫生消毒、师生疫情摸排情况等工作进行详细了解,督促落实落细疫情防控责任,做好开学复课各项准备。

二、坚持党建引领,全面建强检察队伍

一是巩固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坚持统筹兼顾,制定每周工作安排,把长期计划与短期安排有机结合,开展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理论学习X次,集中交流研讨X次,做到以学促知、以知促行。丰富教育载体,结合庆祝建党99周年,带头为全体干警进行党课教育,各党组成员、党支部书记为所在支部讲专题党课X次。突出检察特色,把“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作为自选动作,把有效解决“申诉难”问题的实际行动作为主题教育成果的具体体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加强检察系统政治建设。始终把政治建检作为党组的重要任务和头等大事,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管意识形态,按照“三同步”要求,建立完善重大决策舆情风险评估、舆论分析研判、舆情处置部门联动等机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始终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

三是推进检察系统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坚持“三重一大”、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制度,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干事的良好氛围。认真学习党章、条例,建立健全周一支部例会、党费缴纳日、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以规范化建设提升党建工作水平。通过举行从检X年干警授勋仪式、组织干警祭扫革命英烈、参观X纪念馆等活动,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是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坚持典型引路,把发现典型、培育典型作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引擎,激励干警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我院X同志被评为X,受到X亲切接见,并受邀参加X活动。我院X同志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X同志被评为X省“青年卫士”。我们办案最多的员额检察官全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X件,平均每两天办理一起案件,所办案件均定性准确,毫无错漏。

三、注重服务大局,围绕中心履行职能

一是积极推进平安X建设。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职能作用,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X人,提起公诉X人。认真落实省市院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建立微信群、确定联系点等多种方式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严厉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全年办理此类案件X件X人。探索与监委建立工作衔接机制,继续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X人,起诉X人。

二是深入推进扫H除E专项斗争。自觉把扫H除E专项斗争作为核心检察业务和重大政治任务,坚决落实“不放过、不凑数”的办案原则,建立日报、周报、月报和检察长工作台账等X项制度机制,对所有涉H涉E案件挂图作战、精准管理。全年批准逮捕涉H涉E犯罪案件X件X人,提起公诉X件X人,我亲自办理的被告人X等X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主犯X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X年,彰显检察机关坚决打好扫H除E专项斗争硬战的政治担当。

三是认真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联合司法局、教育局等单位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的意见》,用法治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先后在X理工学院附中等学校授课X次,受教育师生X人。“六一”前夕,开展以“携手关爱,共护明天”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宣传近年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效,凝聚社会力量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甘荣坤,省检察院副检察长X,市检察院检察长X等领导同志先后调研X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四是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X件X人,追捕X人,追诉X人。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X件X人;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X件X人;办理刑事执行违法监督案件X件X人。刑事执行部门办理的X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X某久押不决监督案被高检院评为精品案件。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受理各类民事行政监督案件X件,提请抗诉X件,提出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X件。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X件,立案X件,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是扎实开展“双提升”工作。一是畅通诉求渠道。完善集控告申诉、司法救助、检务公开、检察宣传、法律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X检察服务中心”,构建高效便民的检察服务体系。二是强化检务宣传。常态化开展“四官进社区”活动,登门入户走访群众X余户,召开座谈会X次,解决群众反映问题X个。三是妥善化解矛盾。扎实开展“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妥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X年,共接收群众来信X件,除不符合回复条件的X件外,其余X件均在七日内进行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办结答复。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广军到我院调研“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工作并给予充分肯定。

四、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增强内生动力

一是稳步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按照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职能、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能等原则,将原有X个内设机构整合为X个部门。全面推进“捕诉一体”办案模式,实现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由一名员额检察官全程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更加明确。

二是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中的难点。与司法局协商建立派驻律师制度,确定一名律师每周二、周四在检察院值班,确保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有律师为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与区法院就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幅度、量刑标准、简化庭审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切实提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适用率。2020年下半年,我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X%以上。

三是更加注重“三远一网”系统应用。X年以来,我院共利用“三远一网”远程庭审案件X件,占全部提起公诉案件的X%,使落实省检察院党组提出的“用X%的力量办理X%的一般案件,集中X%的力量攻克X%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目标更有保障。我院“三远一网”建设使用经验得到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的充分肯定。

五、恪守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做对党忠诚、坚持原则的表率。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上级党委和上级院讲真话讲实话报实情,坚持党性原则,对一些不良现象,不人云亦云,随波逐流,敢于较真碰硬,坚决维护党组权威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做敢于担当、改进作风的表率。深入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纪律大整顿活动,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落实“讲纪律、守规矩,树形象、守底线”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全面聚焦检察队伍作风纪律四个方面问题,深入查摆整改,做到立查立改、即知即改。每季度定期听取干警思想动态和违法违纪情况分析,督促班子成员、支部书记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掌握干警所思所想,及时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风险隐患。

三是做公正司法、廉洁为民的表率。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牢记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的检察官职业道德,严守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严格依法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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