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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销售述职报告8篇

时间:2023-03-08 14:53:37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企业从事建设项目投资活动之前,由可行性研究主体(一般是专业咨询机构)对市场、收益、技术、法规等项目影响因素进行具体调查、研究、分析,确定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分析项目必要性、项目是否可行,评估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项目投资主体提供决策支持意见或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文件。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从技术、经济、工程等角度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环境影响进行科学预测,为项目决策提供公正、可靠、科学的投资咨询意见。具体而言,本报告体现如下几方面用途:

—— 用于报送发改委立项、核准或备案

—— 用于申请土地

—— 用于申请国家专项资金

—— 用于申请政府补贴

—— 用于融资、银行贷款

—— 用于对外招商合作

—— 用于上市募投

—— 用于园区评价定级

—— 用于企业工程建设指导

—— 用于企业节能审查

—— 用于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环境评价

—— 用于安监部门对项目进行安全审查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一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总论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要部分,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

一、饲料加工项目背景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的承办单位

(三)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情况

(四)项目的主管部门

(五)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

(六)项目建设地点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主要结论

在可行性研究中,对项目的产品销售、原料供应、政策保障、技术方案、资金总额筹措、项目的财务效益和国民经济、社会效益等重大问题,都应得出明确的结论,主要包括:

(一)项目产品市场前景

(二)项目原料供应问题

(三)项目政策保障问题

(四)项目资金保障问题

(五)项目组织保障问题

(六)项目技术保障问题

(七)项目人力保障问题

(八)项目风险控制问题

(九)项目财务效益结论

(十)项目社会效益结论

(十一)项目可行性综合评价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在总论部分中,可将研究报告中各部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汇总,列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使审批和决策者对项目作全貌了解。

四、存在问题及建议

对可行性研究中提出的项目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并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二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可行性

这一部分主要应说明项目发起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投资理由及项目开展的支撑性条件等等。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背景

(一)国家或行业发展规划

(二)项目发起人以及发起缘由

(三)……

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必要性

(一)……

(二)……

(三)……

(四)……

三、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可行性

(一)经济可行性

(二)政策可行性

(三)技术可行性

(四)模式可行性

(五)组织和人力资源可行性

第三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分析

市场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在于,任何一个项目,其生产规模的确定、技术的选择、投资估算甚至厂址的选择,都必须在对市场需求情况有了充分了解以后才能决定。而且市场分析的结果,还可以决定产品的价格、销售收入,最终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详细研究当前市场现状,以此作为后期决策的依据。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调查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际市场调查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内市场调查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价格调查

(四)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调查

(五)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调查

(六)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竞争调查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市场预测

市场预测是市场调查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延续,利用市场调查所得到的信息资料,对本项目产品未来市场需求量及相关因素进行定量与定性的判断与分析,从而得出市场预测。在可行性研究工作报告中,市场预测的结论是制订产品方案,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参考的重要根据。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际市场预测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国内市场预测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价格预测

(四)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上游原料市场预测

(五)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下游消费市场预测

(六)饲料加工项目发展前景综述

第四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产品规划方案

一、饲料加工项目产品产能规划方案

二、饲料加工项目产品工艺规划方案

(一)工艺设备选型

(二)工艺说明

(三)工艺流程

三、饲料加工项目产品营销规划方案

(一)营销战略规划

(二)营销模式

在商品经济环境中,企业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合格的销售模式,争取扩大市场份额,稳定

销售价格,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因此,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对市场营销模式进行详细研究。

1、投资者分成

2、企业自销

3、国家部分收购

4、经销人代销及代销人情况分析

(三)促销策略

……

第五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与土建总规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

(一)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地理位置

(二)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自然情况

(三)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资源情况

(四)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经济情况

(五)饲料加工项目建设地人口情况

二、饲料加工项目土建总规

(一)项目厂址及厂房建设

1、厂址

2、厂房建设内容

3、厂房建设造价

(二)土建总图布置

1、平面布置。列出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名称、生产能力、占地面积、外形尺寸、流程顺序

和布置方案。

2、竖向布置

(1)场址地形条件

(2)竖向布置方案

(3)场地标高及土石方工程量

3、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

4、总平面布置图(技术改造项目应标明新建和原有以及拆除的建、构筑物的位置)

5、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三)场内外运输

1、场外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2、场内运输量及运输方式

3、场内运输设施及设备

(四)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

1、项目占地

2、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内容

(五)项目土建及配套工程造价

(六)项目其他辅助工程

1、供水工程

2、供电工程

3、供暖工程

4、通信工程

5、其他

第六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环保、节能与劳动安全方案

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和职业安全方面的法规、法律,对项目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影响或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因素,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论证分析,提出防治措施,并对其进行评价,推荐技术可行、经济,且布局合理,对环境有害影响较小的最佳方案。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同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要有专门论述。

一、饲料加工项目环境保护

(一)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项目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环境保护评价

二、饲料加工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一)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标准

(二)项目资源利用及能耗分析

三、饲料加工项目节能方案

(一)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二)项目节能分析

四、饲料加工项目消防方案

(一)项目消防设计依据

(二)项目消防措施

(三)火灾报警系统

(四)灭火系统

(五)消防知识教育

五、饲料加工项目劳动安全卫生方案

(一)项目劳动安全设计依据

(二)项目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第七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组织和劳动定员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根据项目规模、项目组成和工艺流程,研究提出相应的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总数及劳动力来源及相应的人员培训计划。

一、饲料加工项目组织

(一)组织形式

(二)工作制度

二、饲料加工项目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一)劳动定员

(二)年总工资和职工年平均工资估算

(三)人员培训及费用估算

第八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项目实施时期的进度安排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实施时期亦称投资时间,是指从正式确定建设项目到项目达到正常生产这段时期,这一时期包括项目实施准备,资金筹集安排,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施工准备,施工和生产准备,试运转直到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各个工作阶段。这些阶段的各项投资活动和各个工作环节,有些是相互影响的,前后紧密衔接的,也有同时开展,相互交叉进行的。因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需将项目实施时期每个阶段的工作环节进行统一规划,综合平衡,作出合理又切实可行的安排。

一、饲料加工项目实施的各阶段

(一)建立项目实施管理机构

(二)资金筹集安排

(三)技术获得与转让

(四)勘察设计和设备订货

(五)施工准备

(六)施工和生产准备

(七)竣工验收

二、饲料加工项目实施进度表

三、饲料加工剂项目实施费用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生产筹备费

(三)生产职工培训费

(四)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五)其他应支出的费用

第九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财务评价分析

一、饲料加工项目总投资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估算

图:项目总投资估算体系

二、饲料加工项目资金筹措

一个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资金,可以从多个来源渠道获得。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资金筹措工作是根据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估算和流动资金估算的结果,研究落实资金的来源渠道和筹措方式,从中选择条件优惠的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对每一种来源渠道的资金及其筹措方式逐一论述。并附有必要的计算表格和附件。可行性研究中,应对下列内容加以说明:

(一)资金来源

(二)项目筹资方案

三、饲料加工项目投资使用计划

(一)投资使用计划

(二)借款偿还计划

四、项目财务评价说明&财务测算假定

(一)计算依据及相关说明

(二)项目测算基本设定

五、饲料加工项目总成本费用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成本费用估算

(一)直接成本

(二)工资及福利费用

(三)折旧及摊销

(四)工资及福利费用

(五)修理费

(六)财务费用

(七)其他费用

(八)财务费用

(九)总成本费用

六、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一)销售收入

(二)销售税金及附加

(三)增值税

(四)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

七、损益及利润分配估算

八、现金流估算

(一)项目投资现金流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现金流估算

(二)项目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本金现金流估算

九、不确定性分析

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数据多数来自预测和估算。由于资料和信息的有限性,将来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此有出入,这对项目投资决策会带来风险。为避免或尽可能减少风险,就要分析不确定性因素对项目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以确定项目的可靠性,这就是不确定性分析。根据分析内容和侧重面不同,不确定性分析可分为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和概率分析。在可行性研究中,一般要进行的盈亏平衡平分析、敏感性分配和概率分析,可视项目情况而定。

(一)盈亏平衡分析

(二)敏感性分析

第十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财务效益、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在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确定以后,必须对不同的方案进行财务、经济效益评价,判断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并比选出优秀方案。本部分的评价结论是建议方案取舍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本部分就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财务、经济与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做一概要说明

一、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考察项目建成后的获利能力、债务偿还能力及外汇平衡能力的财务状况,以判断建设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财务评价多用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以动态为主的办法进行。并用财务评价指标分别和相应的基准参数——财务基准收益率、行业平均投资回收期、平均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相比较,以判断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可行。

(一)财务净现值

财务净现值是指把项目计算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一个设定的标准折现率(基准收益率)折算到建设期初(项目计算期第一年年初)的现值之和。财务净现值是考察项目在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的主要动态评价指标。如果项目财务净现值等于或大于零,表明项目的盈利能力达到或超过了所要求的盈利水平,项目财务上可行。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净现值

(二)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财务内部收益率是指项目在整个计算期内各年财务净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等于零时的折现率,也就是使项目的财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财务内部收益率是反映项目实际收益率的一个动态指标,该指标越大越好。一般情况下,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等于基准收益率时,项目可行。

(三)投资回收期Pt

投资回收期按照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可以分为静态投资回收期和动态投资回收期。以动态回收期为例:

(l)计算公式

动态投资回收期的计算在实际应用中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表,用下列近似公式计算:

Pt=(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出现正值的年数-1)+上一年累计净现金流量现值的绝对值/出现正值年份净现金流量的现值

(2)评价准则

1)Pt≤Pc(基准投资回收期)时,说明项目(或方案)能在要求的时间内收回投资,是可行的;

2)Pt>Pc时,则项目(或方案)不可行,应予拒绝。

(四)项目投资收益率ROI

项目投资收益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息税前利润或营运期内年平均息税前利润(EBIT)与项目总投资(TI)的比率。总投资收益率高于同行业的收益率参考值,表明用总投资收益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收益率ROIROI≥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润率(或基准投资利润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五)项目投资利税率

项目投资利税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后的一个正常生产年份的年利润总额或平均年利润总额与销售税金及附加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利税率=年利税总额或年平均利税总额/总投资×100%

投资利税率≥部门(行业)平均投资利税率(或基准投资利税率)时,项目在财务上可考虑接受。

(六)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ROE)

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是指项目达到设计能力后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或运营期内平均净利润(NP)与项目资本金(EC)的比率。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本金净利润率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高于同行业的净利润率参考值,表明用项目资本金净利润率表示的盈利能力满足要求。

(七)项目测算核心指标汇总表

二、国民经济评价

国民经济评价是项目经济评价的核心部分,是决策部门考虑项目取舍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采用费用与效益分析的方法,运用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影子工资和社会折现率等参数,计算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净贡献,评价项目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国民经济评价采用国民经济盈利能力分析和外汇效果分析,以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也可计算经济净现值(ENPV)指标,涉及产品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节汇的项目,要计算经济外汇净现值(ENPV),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三、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分析

在可行性研究中,除对以上各项指标进行计算和分析以外,还应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进行分析,也就是对不能定量的效益影响进行定性描述。

第十一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风险分析及风险防控

一、建设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二、法律政策风险及防控措施

三、市场风险及防控措施

四、筹资风险及防控措施

五、其他相关粉线及防控措施

第十二部分 饲料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与建议

根据前面各节的研究分析结果,对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进行全面的评价,对建设方案进行总结,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主要内容有:

1、对推荐的拟建方案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工艺技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的结论性意见

2、对主要的对比方案进行说明

3、对可行性研究中尚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4、对应修改的主要问题进行说明,提出修改意见

5、对不可行的项目,提出不可行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6、可行性研究中主要争议问题的结论

二、附件

凡属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范围,但在研究报告以外单独成册的文件,均需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所列附件应注明名称、日期、编号。

1、项目建议书(初步可行性报告)

2、项目立项批文

3、 厂址选择报告书

4、 资源勘探报告

5、 贷款意向书

6、环境影响报告

7、 需单独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单项或配套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需要的市场预测报告

9、引进技术项目的考察报告

10、 引进外资的名类协议文件

11、其他主要对比方案说明

12、其他

三、附图

1、 厂址地形或位置图(设有等高线)

2、 总平面布置方案图(设有标高)

3、 工艺流程图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2

根据英国法律规定,企业作为当事人对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企业应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生产食品,确保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如英国于199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主要调整食品的质量和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法律授权监管机关可以对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场所进行检查,并规定检查人员有权检查、复制和扣押有关记录,还可取样分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监管机关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和禁止移动、禁止销售等强制措施。责任主体违法,不仅要承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根据违法程度和具体情况,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乃至刑事制裁,对其处罚和制裁非常严厉。

监管职责明确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由联邦政府、地方主管当局以及多个组织共同承担。例如,食品安全质量由卫生部等机构负责;肉类的安全、屠宰场的卫生及巡查由肉类卫生服务局管理;而超市、餐馆及食品零售店的检查则由相应的地方管理当局管辖。

为强化监管职能,根据《食品标准法》,英国政府于1999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是独立的食品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安全总体事务和制定各种标准,代表英王履行职能,并向议会报告工作。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

食品标准局的职能,一是制定政策。即制定或协助公共政策机关制定食品(饲料)政策。二是服务。即向公共当局及公众提供与食品(饲料)有关的建议、信息和协助。三是检查。即获取并审查与食品(饲料)有关的信息,可对食品和食品原料的生产、流通及饲料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任何方面进行检测。四是监督。即对其他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估和检查。

在英国,食品安全的具体执法工作主要由499个地方政府承担。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原农业渔业及食品部,1999年12月英国中央政府机构改革后改为现名)在新的体制下仍然负责兽药和农药的欧盟监控项目,并在上述领域中作为执法机关;交易标准、园艺标准和酒类标准除零售环节之外的执法工作也由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负责。

在英国,屠宰场是重点监控场所,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屠宰场实行全程监督;大型肉制品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也是检点,食品卫生检查官员每天在这些场所仔细抽样检查,确保出售的商品来源渠道合法并符合卫生标准。

追溯召回成制度

英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严格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食品追溯制度是为了实现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保证食品质量安全而实施的对食品质量的全程监控制度。监管机关如发现食品存在问题,可以通过电脑记录很快查到食品的来源。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3

一、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

乳品是人民群众主要的生活消费品,乳质量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关系社会和谐不变。《条例》明确了奶畜养殖、生鲜乳收买、乳成品生产、销售以及进出口等各个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要求,对违法生产运营行为的处分打击、县政府和监督治理部分职责和问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则,为切实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保证乳质量量安全,供应了政策根据和司法保证。

认真贯实《条例》,具体整理和规范乳操行业生产运营次序,切实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管程度,关于加强人民群众消费决心,促进乳业健康发展具有非凡主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分要从贯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公共食物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立场,充分认识贯实《条例》的主要意义。依照《条例》要求,明确责任,制订办法,全方位、全进程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管,推进我县乳操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具体增强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

(一)增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

1.推进奶牛规划化、规范化养殖。依照属地治理的准则,加速推进奶牛规划养殖、规范养殖,以全县四个奶牛养殖小区(场)为基本,加大扶持力度,落实鼓舞政策,到2008年岁尾,散养奶牛悉数进入养殖场(小区)集中豢养。

农牧部分要增强对奶牛养殖场(区)的监管,严厉生鲜乳生产规范和要求,坚持健全养殖档案,做好免疫防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置等工作,推进依法养殖、规范养殖、科学养殖。

2、对奶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运用严厉把关。农牧部分要把奶牛饲料生产企业、卵白饲料生产企业和外地购进的奶牛饲料及奶牛场的自配料悉数归入监管范围。发现问题实时查处。还积极推进规划化养殖场(区)饲料统一收购、统一检测形式,加大及格饲料推行力度,健全饲料起原记载,完成饲料质量的可追溯,削减奶农涣散收购风险。严禁运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其他化合物,严禁运用《兽药治理条例》规则的犯禁药品,严厉执行国家有关休药期规则,坚持完善投入品运用记载,保证运用安全。

3、规范奶站和生鲜乳收买行为。农牧部分要切实增强对全县四个奶牛场、奶站监管,按期对生鲜乳质量进行抽查查验,发现问题实时申报、处置。关于不符合前提、问题严厉的生鲜乳收买站果断予以取缔,组织奶农统一交奶,并留样备检,因质量不及格被拒收的,由责任奶农承当一切损掉和责任。各有关部分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继续严厉执行科级干部和技能人员包站责任制,呈现问题严厉追查责任。

4、推进乳成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买站一体化治理。农牧部分要结合全县实践对奶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结构,鼓舞乳品加工企业采用收买、租赁等方法对奶站直接收理,将生鲜乳收买站作为企业的第终身产车间,执行“养殖—挤奶—收奶—原料奶入厂”封闭运转,到年6月底前将奶站悉数归入乳成品生产企业治理。

5、规范生鲜乳储存运输。农牧部分要将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归入监管范围,对生鲜乳储存容器、运输车辆以及从事运输人员,依照《条例》有关规则进行规范治理。对生鲜乳储存、运输环节发生问题的,立刻中止营运,对受污染的生鲜乳封存销毁,严禁流入生产、消费领域。

(二)增强乳成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

1、严厉乳成品行业准入准则。有关主管部分要按照《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乳成品工业产业政策》有关规则,增强对乳成品生产企业的审查,新建企业不符合具有不变奶源基地等行业准入前提的,不得进入乳成品加工行业。不具有乳成品质量安全保证前提和响应检测设备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不得从事乳成品生产活动。

2、落实乳成品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坚持健全从原资料入厂到产物出厂全进程的质量安全保证系统,严厉执行乳成品生产规范,依照质量安全要求组织生产。执行原资料购进检验准则,对收买的生鲜乳逐批进行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收买入厂。严厉节制食物添加剂的运用,不得添加规范外的任何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严厉出厂查验准则,做到批批查验,查验不及格的,一概不得出厂。坚持销售台账,并留样备查,保证产物质量可追溯。

3、增强对乳成品质量的查验监测。质监部分要按期对乳成品质量进行查验监测,对查验出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的产物,责令企业立刻停产整理,封存销毁库存产物;对已售出的不及格产物,要求企业立刻召回并销毁。企业经由整理,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消生产答应证。

(三)增强对乳成品销售质量安全监管

1、严把乳品销售市场准入关。工商部分要对乳成品销售者的运营资历进行严厉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卫生法》,未获得卫生答应证的一概不处理营业执照。严厉打击超范围运营乳成品的违法行为。

2、落实乳成品销售者自律准则。工商部分要监督乳成品销售者坚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货注销、乳成品安全信息公示等自律准则,照实记载乳成品进货物种、数目、流向等内容,有关证票和进货台账应保管两年以上,完成乳成品进货可追溯。

3、坚持销售环节乳成品退市准则。乳成品销售者要依照县政府、监管部分、乳成品生产企业的乳成品安全信息,对不及格乳成品实时采取下架、封存等办法,中止销售,为消费者处理退货,对退市乳成品进行跟踪注销,监督销,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4、增强市场监测和消费者告发信息分析。工商部分要做好销售领域乳成品抽样监测工作,实时监测信息。充分发扬消费者申述告发收集效果,抵消费者反映的不及格乳成品申述告发信息,快速反响,立刻核对,并向有关部分和企业传递。

(四)增强餐饮服务环节乳成品的监管。餐饮单位要执行收购乳成品索证索票、进货验收和台账记载准则。照实记载进货时间、食物称号、规格、数目、供货商等相关内容。批量收购的,还应讨取食物生产答应证、营业执照、查验及格证实。卫生部分要对餐饮业运营者食物索证索票等状况增强监督检查,对违背者依照有关规则予以处分。

专治时期,有关乡镇明确一名副科级干部带队,农牧、工商、质监等部分要明确专人进驻养殖小区(场)和奶站,进行整改提高,健全组织机构代码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养殖场动物防疫及格证,整改不达标,人员不能撤,保证早日完成整治任务。还要继续落实驻场监控制度,专治时期,各工作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做好奶牛养殖环节奶站收买、运输、技能指导和维护不变工作。

三、进一步明确乳质量量安全责任

(一)生产运营单位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买、运输、销售的乳质量量安全负责,是乳质量量安全第一责任者,要结实坚持责恣意识,严厉依照《条例》规则,依法生产运营。

(二)监管部分严厉实行监管责任。农牧部分负责奶畜豢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买环节的监督治理;质量监督部分负责乳成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治理;工商行政部分负责乳成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治理;卫生部分负责乳成品餐饮环节的监督治理;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分负责乳质量量安全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乳质量量安全严重事故。

(三)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乳品的违法犯罪过为。公安部分负责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乳质量量安全案件进行查处。对风险较大、结果严厉的实时立案,快侦快破,依法从重查处,真正起到震慑乳质量量安全违法犯罪过为的效果。

(四)各乡镇人民县政府对本辖区乳质量量安全负总责。统一指导组织本行政区域乳质量量安全监督治理工作,按期研讨乳质量量安全工作,组织排查隐患,应对乳品安全突发事情。坚持健全监督治理机制,明确监管部分,落实监管要求,对监管部分进行评断、审核。

四、认真落实各项保证办法

(一)增强组织指导。各部分要把贯实《条例》列入主要议事日程,首要负责同志要亲身研讨部署,主管负责同志要集中精神抓好组织落实。各有关部分要依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践,研讨制订贯彻《条例》的详细办法,保证认识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各部分要坚持信息互通和结合法律准则,增强协调,亲密共同,具体提高乳质量量安全监督工作程度。

(二)坚持风险预警机制。要按期组织有关部分对乳品进行预警性检测和风险分析研讨,有针对性开展预警监测,消除安全隐患,严重问题实时申报,决断处置。充分发扬工商12315、质监12365、卫生12320等群众性投诉告发收集的效果,制订奖励办法,鼓舞群众告发,实时、精确、有用处置群众告发投诉,构建全社会一起参加的乳品安全预警预告系统。

(三)增强检测才能建设。亲密跟踪乳操行业质量安全动态,发现新的风险要素,实时研讨修订响应的质量安全规范。在整合现有检测资源的基本上,装备需要的先进乳品检测设备,使查验检测才能与乳品生产发展相顺应。乳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规范,装备专业人员,完善检测办法和手段,不断提高企业质量安全保证才能。各级农牧质监、工商等监管部分按规则开展生鲜乳、乳成品质量抽检。

(四)严厉落实乳质量量安全责任追查准则。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规范乳品的奶畜养殖户、生鲜乳收买者、乳成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条例》严厉惩办,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农牧、质监、工商、卫生等部分不实行《条例》规则职责、渎职不尽职、监管不力形成严厉结果的,或许滥用权柄、有其他不尽职行为的,按《条例》有关规则,严厉查处。

各级县政府对发生乳质量量安全事故的,该当按照有关司法、行政法律实时申报、处置;形成严厉结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县政府负有指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查责任。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4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县成立了由副县长同志任组长,县卫生、工商、技监、经贸、农业以及畜牧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局局长同志担任。同时要求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组建专门队伍,制定工作目标,进行目标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以确保工作目标如期按质完成。

2、制定方案,落实责任。为进一步做好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人民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营造欢乐、祥和、健康的节日氛围,县政府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整治目标、整治重点、主要任务、具体措施、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逐一进行了细化。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县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以餐饮业为重点环节,旅游景区为重点区域,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熟食制品、儿童食品、酒类饮料为重点品种,突出抓好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消费3个关键环节,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消费者权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一)卫生局:负责餐饮业的整治。重点加强县内宾馆、旅店、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加强对熟食制品、凉菜、冷食等品种加工和贮存的卫生管理。对节日期间婚宴、大型聚会活动的食品卫生要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协调各职能部门做好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做好突发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准备。

(二)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整治。节日期间,要加大对食品市场特别是旅游景区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重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经销无质量合格证明、不符合仪器质量标准、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和查处对过期食品更换包装和标签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旅游景区景点、旅客集散地区饮食企业和食品摊点的巡查力度,严查无照经营。

(三)技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重点加强对地方特色食品、方便食品、儿童食品、酒类及饮料的生产加工企业(作坊)的检查,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

(四)经贸局: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对定点生猪屠宰厂加强监管,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确保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的“放心肉”供应。

(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节日期间蔬菜、畜产品、水产品、果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要做好向农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饮料添加剂和动植物生产激素等知识的工作,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加大对高剧毒农药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规销售、使用高剧毒农药案件;同时加强动物产品检疫和产地产品质量安全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统一行动,协调联动

按照《通知》和《方案》要求,各职能部门组织了大规模的集中统一行动。行动中,要求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卫生局:确定我县餐饮单位为检点,重点检查内容:食品原料采购,卫生管理制度,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措施,餐饮业消毒等卫生项目进行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出动执法车辆台次,检查宾馆、饭店户次,学校食堂户,检查中情况较好的单位在原料索证、卫生管理制度、防蝇防尘防鼠设施,餐饮业消毒等方面都较好,特别是城的餐饮单位,在服务和卫生管理上进一步加强;检查中发现问题单位主要是面积较小单位,存在有食品原料索证不全、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餐饮业消毒不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工作衣帽穿戴不齐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对不符合卫生要求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家,警告家,并督促有关单位整改,做到边监督边整改。

工商局:采取“三包”责任制即:包人、包片、包店和有无营业执照、食品质量是否过关、进货渠道有没有问题等方式落实责任,出现问题直接问责。以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构建监管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食品生产、加工、经销企业证照发放、质量检测、行政处罚和吊证注销等监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实现市场秩序动态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将各大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农村的小卖部等确定为重点区域,将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面粉、肉及肉制品、茶叶、儿童食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类、调味品等为重点商品,严查商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商品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共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经营单位户次,检查个体经营户户次,检查市场个次,出动执法车辆车次。取缔零散食品加工点2户,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4份,查扣过期食品15公斤。

技监局:组成三个执法队负责对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过程、添加剂、产品质量,日常巡查要有记录,查处要上报监督科和主管局长。监督科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的申报、验收、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建档管理。主要包括:生产企业的产品、规模、法人、地点、生产设备、生产条件、生产过程、添加剂及日常监督检验,监督抽查的结果要如实登记备案。质检所负责对列入及未列入监督检验计划的食品加工企业的抽检工作,要实事求是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信息,并将检验报告提交综合科备案。计量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确保量植传递的准确性。共检查了34家食品生产企业,其中:熟肉制品3家、糕点11家。面粉20家;对这34家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产品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的检查,未发现问题。

经贸局:在黄金周和国际商务节期间,组织精干力量对全县范围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并对全县各集贸市场的肉品市场坚持每天检查,对个别屠宰户的私滥宰和猪肉注水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车辆余辆次,执法人员余人次,查处违法案件31件,在整个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期间,未发生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确保了全县“放心肉”工程的实施。

农业局: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加大对蔬菜生产、销售整治力度。抽调具有丰富经验的检测人员,专门负责蔬菜检测工作,坚持每天从蔬菜批发市场等地抽取样品。日前,已组织检测人员30余人次,对韭菜、油菜、菠菜、芹菜等蔬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未发现不合格蔬菜产品,有效地杜绝了质量不达标蔬菜进入市场。并从蔬菜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入手,加大了对农药销售、使用的执法力度。印制和发放了明白纸200余份,并与各经营户签订了责任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温室大棚等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在蔬菜上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问题。到目前为止,已出动执法人员60余人次,对经营和使用农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了对农资销售网点的清理整治力度,规范了他们的购销台帐,对违法经营的,坚决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畜牧局:针对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四个环节按职责分工,于4月26日—5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有关饲料、兽药、动检为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出动车辆20余车次,人员100余人次,对县城内及各乡镇饲养场、肉类市场、超市、冷库、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等进行了严格的监督检查。首先,县动检站对屠宰场、屠宰场进行拉网式排查。共查处违法案件2起,查抄并销毁病害动物2头、病害动物产品80余公斤,确保了上市动物、动物产品质量。

其次,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共计检查猪尿样品、饮用水样品30个,检验结果全部为阴性。没收不合格标签6000余张,不合格饲料添加剂80袋。同时抽检35个饲料样品送市局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通过抽样监测,净化了我县饲料、兽药和畜产品市场。兽医科主要检查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情况。未发现销售、使用假劣及违禁兽药情况。

四、常抓不懈,确保经常

1、构筑长效体系。要求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活动,立足本职,本照突击行动与经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食品安全长效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充分调动执法队伍积极性,体现痕迹化管理,强调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目前,我县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分头制定了食品卫生安全长效工作方案,卫生部门出台了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工作方案。

2、加强宣传工作。在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展开强大的宣传攻势,把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常识,一方面宣传到生产经营单位,以全面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卫生管理意识,使其真正认识到食品生产者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另一方面,宣传到消费大众,增强广大群众的食品卫生意识,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消费的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群众自我防范能力,形成全县上下、社会各界共同关心食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5

目前,*粮集中销售处理工作基本接近尾声。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处理若干规定》(计综合[*2]1345号)、《关于*粮销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6]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监管的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防*粮流入口粮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粮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粮监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增强*粮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强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加强*粮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进一步严格审定并认真清理*粮购买资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有*粮购买企业的资格进行全面、认真清理。

严格限定*粮购买企业为规模较大、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粮的仓储和加工能力、信誉较好的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授予*粮购买资格时,必须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

对于小型酒精、饲料生产企业(酒精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5000吨以下、年产量1000吨以下;饲料生产企业年消耗粮食10000吨以下、年产量*00吨以下)、近几年从未参与*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年审时不再受理其购买资格申请。对于已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及时取消其*粮购买资格。对于参与倒卖*粮或出租、出借*粮购买资格的企业,要立即取消其*粮购买资格。严禁无*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参与购买*粮。

三、进一步规范*粮购买程序

具有*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购买*粮前,需到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购买企业的生产经营、信誉状况和建议购买数量等意见函。组织*粮销售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承担*粮销售的单位必须查验购买企业的该意见函,对于无该意见函的企业,不允许参与购买*粮。

对于小型酒精和饲料生产企业、近几年从未参与*粮购买的企业、粮食加工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类生产企业中有*粮购买资格的企业,在取消其*粮购买资格前也不得出具购买意见函。

四、严禁超量购买*粮

*粮购买企业每次购买*粮的数量不得超过半年的粮食消化量,全年购买的数量不得超过全年粮食消化量。购买企业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出具建议购买意见函中必须认真考察购买企业的生产状况,严格控制其购买数量。组织*粮销售的单位要在购粮企业资格认定书上注明企业每次实际购粮数量,并盖章确认,严禁企业超量购买。发现超量购买的,要追究组织*粮销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购买企业依法购买的*粮,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或已经购买的*粮无法自行消化的,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定向销售给具有*粮购买资格的酒精、饲料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销售、运输、加工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五、严禁*粮异地加工

*粮异地加工是当前出现倒卖*粮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防止倒卖*粮行为发生,购买企业必须将购买的*粮运回企业注册地加工,严禁异地加工。如果购买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与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辖区,属分支机构的,可以在该分支机构加工,但必须在参加竞价销售会前向购买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备案申请,提供该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在签订*粮销售合同时标明。

六、加强对*粮购买企业销售发票的监管

销售*粮的企业必须在销售发票上注明“*粮”字样,凡未注明“*粮”的,要追究*粮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加强*粮销售合同监管

进一步细化*粮销售合同的内容,合同中必须标明*粮的品种、数量、库点、货位、仓号、垛号。

*粮购销双方必须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签订购销合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出库*粮情况提前三天书面告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严格*粮出库、中转、发运等报告制度,有关粮食企业和购买*粮企业必须将相关情况及时书面向*粮卖方和买方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违反上述要求的企业和部门,要追究有关企业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八、要加强对*粮销售环节的监管

*粮销售企业不得以非*粮冒充*粮进行销售,骗取*粮价差亏损补贴;也不得以*粮冒充非*粮销售;更不得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处理*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出库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粮销售合同中标明的内容出库,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粮销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加强对*粮中转、入库环节的监管

*粮购买企业所购*粮需要进行中转或在车站、码头暂存的,*粮购买企业必须在出库前三天同时报发货地和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货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粮自中转地启运后,*粮购买企业应立即向中转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中转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粮购买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库地粮食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销粮企业,对未在出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转备案,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和收货地的,不得办理出库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粮购买企业须在*粮入库前三天书面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无误后,方可进行加工。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企业购进*粮验收入库的证明,寄送给*粮销售处理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运到销售合同标明的目的地后,购买企业不得以租用、借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储设施等名义将*粮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内存放。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将仓储设施出租、借用给*粮购买企业,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加强*粮加工和用途的监管

*粮购买企业购买*粮后只能用作本企业生产酒精、饲料的原料,严禁转手倒卖,不得将*稻谷加工成大米直接作为饲料粮销售,违者视同倒卖*粮处理。

十一、进一步加大对倒卖*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倒卖*粮等违法行为。对于倒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粮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粮食行政管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工作人员凡参与倒卖*粮的、、、、包庇放纵、失职渎职、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肃依法查处下列*粮违法违规行为:一是直接倒卖*粮的行为;二是借用他人营业执照和*粮购买资格认定书购买*粮的行为;三是倒卖*粮合同的行为;四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粮加工地、收货地、中转地、储存地的行为;五是将*粮加工后流向口粮市场,或者回流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行为;六是擅自将*粮出口的违法行为。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未按规定的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

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 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7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饲料销售述职报告篇8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以强化源头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和提高监管能力为重点,切实加强农资专项整治基础建设。结合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和新的肥料管理法律法规的施行,积极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推动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规范化,加强农资使用环节监管,大力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和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全市农业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效应逐步发挥,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并逐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上升。通过开展“种子农药肥料管理年”活动,使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等主要农资产品质量明显提高,放心优质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业部门农资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

(一)突出市场准入,加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整顿。要严格依据有关农业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许可后的监督,把好农资市场准入关,强化农资产品的源头监管。一是进一步依法开展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清理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群众多次投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依法注销、撤销许可;对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8月底,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将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农委。二是严格农资产品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许可。坚持“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许可机关的责任,加强许可后的监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的农资产品的相关许可信息要进行认真审查,防止未取得行政许可及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进入市场。同时,要督促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台账,实现农资产品可追溯管理。

(二)突出重点品种,强化市场整治。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和县、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在春耕、秋种等重要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以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水产苗种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种子监管重点:以杂交水稻、抗虫棉、杂交玉米、杂交油菜、大豆和小麦等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种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质量抽查,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未审先推、乱引种、虚假广告、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品种包装标签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品种权假冒和侵权等违法行为;严格品种审定,解决品种多、乱、杂等问题。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种子,要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农药监管重点:严格按照2007年底颁布的6项农药管理新规定,规范农药登记管理,切实解决农药登记管理中产品数量多、“一药多名”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加大农药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检查力度,以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登记证生产、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继续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冲施肥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配方肥定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测,建立完善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

兽药监管重点: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猪蓝耳病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组织开展全市饲料产品安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饲料卫生指标、饲料中违禁药物、反刍动物饲料中牛羊源性成分。

农机监管重点:以财政资金补贴购置的农机具为重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积极开展农机产品质量调查、投诉和打假工作,确保补贴机具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及时处理重大、突发质量事故和集中投诉事件,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补贴机具的行为。

水产苗种监管重点:加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力度,严肃查处苗种生产环节使用硝基呋喃、氯霉素和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督促苗种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及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制度。严厉打击以次充好、以劣充优和销售带病水产苗种的行为。

(三)突出案件查处,加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针对当前违法分子“当地制假,外地销售”的特点,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五不放过”原则,扩大调查范围,挖掘违法事实,固定违法证据,彻底查清假劣农资的来源和去向。涉及跨行政区域案件要按照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上报案件信息、发送协查通报,以利于彻查源头,端掉窝点。要认真落实农业部、公安部《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做好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杜绝“有案不送、以罚代刑”。

一是拓宽案件发现渠道。各级农业部门在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市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完善案件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农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6”公益服务电话的作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工作,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要强化对农民群众的服务指导,提高农民群众质量意识、科学使用农资能力和识假辨假维权能力。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现场指导等多种形式,深入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知识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知识,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提高农民规范化种植养殖技术水平。

二是坚持案件上报制度。各县(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资违法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严格坚持春耕秋种期间周报制度,3月中旬至5月中旬、9月初至10月底每周上报一次统计报表,其余时间每月上报一次,大要案随时上报。市农委已经把案件查处和上报工作列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四)突出投入品使用环节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赋予的职责。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切实履行有关法律义务,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台账。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基地、蔬菜水果生产基地、养殖小区、规模饲养场及水产养殖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重点对象,重点检查是否按法律规定建立生产记录,有无使用禁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以及超限用范围使用农兽药行为,是否存在不遵守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违法的包装物、保鲜剂、添加剂等材料,是否按规定进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五)突出产品质量抽检,强化农资产品质量监管。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是农业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也是及时发现和处理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基本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筹措经费,结合当地农资市场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制定执法抽检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抽检,进一步加大农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提高抽检覆盖率。同时要保证抽检与依法查处的有效衔接,做到抽检与取证同步,抽检时由执法机构对样本基数、生产经营情况等事实进行证据固定,对于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入执法程序。市农委将在春耕秋种期间分别组织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的质量抽检活动。

(六)突出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农资监管工作规范化建设,形成稳定、有效的农资监管机制。一是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以县(区)为主,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农资日常监管责任,并对本行政区域农资执法工作负责,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与服务工作。二是推行责任书制度。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农资监管责任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职权、职责、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并报上一级农业部门备案。三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措施不落实、该报告不报告、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苗头不控制、该查处的不查处、该移交的不移交等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造成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分。四是推行监管工作记录制度。具体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机构要建立监管工作记录,要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如实记录。五是进一步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逐步实现电子化报送,网络化管理。

(七)突出信用评价,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性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和办法,根据农资市场主体资质、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农资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分等级评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扶持和鼓励;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给予警示或限期整改,并列入“黑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依法取消其资格。通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等级评价数据库,将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及所生产、经营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资料公布于众,发挥农资诚信体系的作用。

(八)突出示范带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活动,大力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行业协会、农资信用监管、农资防伪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发挥示范效应,逐步扩大放心农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九)突出鼠药市场监管,巩固毒鼠强整治成果。各级农业部门要继续采取市场监管、重点排查等措施,加强鼠药市场监管,坚决清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规范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杀鼠剂行为;加强统一灭鼠工作,宣传推广先进灭鼠器械、药剂和技术,提高鼠害综合防治水平。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跟踪、排查和捣毁制售毒鼠强窝点等工作,协调环保部门做好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

三、重点活动

(一)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3月中旬,召开全市农资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总结2007年农资专项整治工作,部署2008年全市农资整治工作。

(二)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根据省农委部署,3月21日-27日在全市组织开展2008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21日市农委在怀远县举行启动仪式和现场咨询活动。

(三)组织农资产品质量抽检活动。市农委政策法规科牵头、委属有关单位配合,春、秋两季分别开展一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质量抽检活动。

(四)组织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互查、督查。3月下旬和9月下旬,市农委组织互查组、督查组,赴县(区)开展春秋季农资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

(五)组织开展农资选购、使用广播讲座。与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合作,组织农资专家在春、秋两季分别开展1次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产品选购和科学使用广播讲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切实提高农资监管能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资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监管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要积极争取将农资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基层农资执法监管、抽检和办案经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计算机、照相机等执法设备,保障农资监管工作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作,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牵头协调职责,加强与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监察、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或机关的协作,落实农资打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制定联合行动计划,进一步健全部门内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部门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农资打假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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