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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论文8篇

时间:2022-06-25 03:51:00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1

【论文摘要】 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相比,有其独特的优越性。本文通过国际保理与传统结算方式从风险、付款约束机制、融资等方面的分析比较,对我国出口商如何有效运用此项结算方式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 国际保理 信用证 托收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将出口融资、销售账务处理、应收账款的收取管理及进口商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其核心内容就是通过收购债权的方式提供融资。国际上开办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统称保理商,保理商包括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类,我国目前的保理商基本都是银行。目前该项业务已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并得到突破性发展。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信用证为主要结算方式,约占其贸易结算的80% ,客观上削弱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果国内客户不能顺应国际潮流,增加赊销或承兑交单等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并通过国际保理商的介人降低出口商的风险,从长远着势必对我国出口数量、收汇质量造成很大的影响。 一、国际保理与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1.风险比较。托收方式下,收汇依靠商业信用。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前,委托银行收款在后,故需承担商业风险,而进口商掌握着付款主动权,商业风险相对较少,因此,在托收方式下,进出口双方祈承担的风险大小悬殊。信用证方式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最大限度地转移了出口商收汇风险。对于进口方,通过信用证条款约束出口商品的发货,付款即可取得单据,商业风险较小。但信用证业务遵循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原则,对于出口商提供的有关单据即使出现微乎其微的问题,也有可能遭到拒付,这使本来相对安全的L/C结算演变成了潜伏各种风险的非L/C结算业务。对于进口商,由于L/C结算处理的是单据,有可能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但货物品质不符合要求等类风险。 国际保理是转嫁托收、赊销收汇风险的较为理想的方式,就已核准的账款,只要出口商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就承担100%的坏账担保。由于先收货后付款,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检验货物,因此进口商风险极小。但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出口商的原因导致进口商拒付,则保理商自动解除其担保。对于未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商仍面临赊销方式的各种风险。然而,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以及未核准应收账款随着保理商有效催收增强稳定性,出口商的这部分账款的风险会不断递减。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相比,也有其明显优点。出口商在采用托收、赊销支付方式时,一般将全部出口额投保出口信用风险,其最高保险费可达出口额的4%,相比之下保理服务只占货款的1%~2%,同时,出口信用保险由出口信用机构和出口商共同分担,在出现进口商违约而造成的拒付货款时,一般只赔偿贸易合同的70%~90%,而且索赔手续繁琐,赔偿期限为120~150天,而保理业务则由保理商承担已核准账额100%的坏账风险,赔偿期限为90天。 2.付款约束机制比较。托收方式下,进口商是付款责任的惟一承担人,只受贸易合同约束,实务中部分进口商无视贸易合同,以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付款。出口商在遭到拒付时,只好委托人员另行处理,或依法起诉、仲载,但国际间索赔费时费钱,有时只好放弃追索权。因此,在托收方式下,付款约束机制薄弱。 信用证属银行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就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同时,若开证行无力付款,还可依据贸易合同,要求进口商支付货款。因此,出口商具有双重付款保证。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进出口双方除受贸易合同约束外,保理商还对已核准信用额度内的账款承担100%坏账担保。因此,出口商同样具有双重付款保证。但与信用证不同的是,上述两种约束机制紧密联系,只有当出口商按贸易合同发货,保理商的坏账担保才能成立,这种约束也是双向的,它避免了信用证下出口商以次货、假货或伪造单据进行诈骗的风险。 3.融资方式的比较。托收方式下,出口商的资金负担较重,融资方式主要有托收出口押汇和托收信托收据(T/R)借单。两种融资方式都基于商业信用,银行融资风险大,一般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的贸易往来。 信用证方式下,进口商开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开证押金及开证费用,在一定时期内占用了进口商的资金。对出口商,银行可提供货物发运前的打包放贷(Parking Credit) ,以信用证作抵押,放款金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8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银行还可提供货物出运后的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和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银行以单据作为抵押。进口商同样可获得融资,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获得开证额度,不必将信用证全部金额存入开证行作担保。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进口商还可以开立信托收据(T/R)借单,先行提货。信用证下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相联,融资范围大,融资风险也较小。 国际保理业务,出口商在信用额度内按合同要求发货,就可从保理商那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无追索权的预付款融资,融资期限可达60元~180天。付款到期时,保理商从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中扣除预付款、费用和贴息后,剩余货款付给出口商。因此,国际保理业务是出口商对进口商提供了融资,而出口商再从保理商那里获得融资,且由于此项融资实质是出口商将应收账款单据卖给保理商,保理商对预付款无追索权,出口商可将预收款作为正常销售收入对待。 4.功能的比较。托收方式下,银行机构只是转手交单的人,只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避免了在汇款方式下“钱货两空”的风险。 信用证使出口商收汇获得银行信用保障,加强了进出口双方的资金流动,它既是结算工具,又是融资工具。同时,信用证与国际贷款的结合,可进一步发挥信用证结算融资作用,促成大型交易的履行。此外,信用证也可以一种抽象的脱离贸易基础的形式出现,例如备开信用证,用于借款担保、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国际保理虽没有信用证那种完整的形式性,但从传统的结算融资功能进一步拓展为资信调查、催收账款、财务管理、风险担保和融资结算等综合性服务。在贸易全过程中,保理商作为当事人,积极参与,借助于其与银行的密切关系,掌握进口商资信、经营情况,有效地催收货款,使收汇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更主要的是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既保障了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同时又为进口商提供赊销贸易,有利于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这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5.费用的比较。从费用支付的方面看,国际保理一般只向销售商收费,与信用证支付方式比较,显然有利于买方,使买方从昂贵的开证费中解脱出来。 二、国际保理业务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保理业务不是万能的,也存在着缺点,如保理商只承担信用额度内的风险,对超过的部分不予担保;因货物质量、数量、交货期不符等违约行为引起的拒付、少付不予担保;出口商必须向保理商出售全部、合格的应收账款,没有选择的余地等。因此,保理业务不可能完全规避收汇风险,出口商要想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在采用国际保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选择保理商时,尽量选择资信好、海外机构较多、账务管理严格的国际保理机构,避免出口保理商督促付汇不力、进口商无力支付货款、诉讼时偏袒进口商或自身无力支付破产倒闭的风险出现。 2.保理业务不同于信用证,必须在商品与合同完全相符时,保理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如出现因货物质量、数量及交货期不相符的违约行为而导致收汇风险,保理公司不予承担,因此出口商要严把质量关,认真履约。 3.严格在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保理公司只承担信用额度内风险,超额度发货的发票金额不予担保。 4.严格制定合同的各项条款。在与进口商订立贸易合同时,应详细注明进口商提出抗辩时所需要的法律证明书,以便出口商因对方违约而发生纠纷诉之法律时能够处于有利地位。 5.与保理商经常联系,掌握进口商最新消息,以知已知彼。在信用额度即将用尽或合同即将到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注意保理业务与其它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以降低收汇风险。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信用证结算 理论缺陷 贸易秩序 多元化防范措施 [论文摘要]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商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来履行付款,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主要支付方式。但是,信用证内在交易的基本原则存在导致欺诈产生的理论缺陷,内潜着很强的欺诈风险。因此,正确运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和有效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是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信用证结算欺诈内涵界定 所谓信用证结算欺诈是指在国际贸易信用证支付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假象或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其他当事人陷于错误认识或依赖于该事实而失去属于自己的有价财产或放弃某项法律权利,以达到从中获取一定的不当利益的目的而为的行为。在这里,当事人包括出口商(受益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开证行、船东;欺诈行为主体可能是受益人、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船东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 二、信用证结算欺诈的种类 (一)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受益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是指受益人或他人以受益人的名义,用伪造或具有欺诈性陈述的单据或假货,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二)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自谋的信用证欺诈主要表现为欺诈人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人的身份,用假冒信用证或“软条款”信用证等方式欺诈付款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及付款行相信欺诈人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达到诈取货物的目的。 (三)受益人与船东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这种欺诈方式因为由受益人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具体又包括伪造单据欺诈、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四)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相互勾结,编造虚假或根本不存在的买卖双方关系,由所谓的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谓的卖方向开证行提交伪造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用证付款,欺诈双方分赃后逃之夭夭。此时,银行亦成为信用证欺诈的受害者,本应托付给银行的货物或者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价值极为低廉。 (五)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共谋的信用证欺诈多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三、防范信用证结算欺诈风险的措施 (一)慎重选择交易伙伴 慎重选择交易伙伴是指在签订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买卖合同之前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资信情况好的贸易商作为交易伙伴。资料显示,信用证欺诈多数是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很好地调查了解而造成的。资信情况好有如下标准:一是有履约能力;二是能诚实守信地履约。作为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作好对对方的资信调查,慎重选择交易伙伴,特别是由中间商介绍的客户。资信调查的途径很多,比如通过银行调查;通过有关国家的工商团体、专门资信调查机构等调查;通过驻外机构和在实际业务中调查;通过国际经济贸易联系网络调查等。 (二)认真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 合理选择信用证种类。一般地说,在金额巨大的成套设备买卖中,在分批交货的贸易中,进口商应力争使用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循环使用规定的金额,一直到若干次后总金额用完。这种方式可使最终的付款发生在设备妥善安装或各批货物交完之后,因而可保证出口商提供货物的质量达到信用证的要求。尽量不开可转让信用证或只开限制转让给指定的对其资信情况十分了解的公司的信用证,以防止信用证转入不法商人之手。 (1)信用证的有效期必须合理、适当。贸易双方一旦确 定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受益人,出口商应要求进口商尽快开出信用证,并使信用证有合理、适当的有效期,以使受益人有合理充分的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反之,当受益人临近装运期才收到信用证,一旦发现其有与买卖合同条款不符或无法履行某些条款,出口商就没有充分时间要求修改不合理条款及安排装运。 (2)明确订立信用证条款的内容。货物买卖合同信用证条款是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条件和依据,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信用证。所以,应当明确地订立信用证条款,决不能含糊其词,尤其是单据条款和装运条款。单据条款主要是规定单据的种类及份数,这是信用证最主要的条款,因为银行付款与否仅凭单据。 2.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商会于2000年推出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新修订本《INCOTERMS 2000》,规定了四组国际贸易术语,即(1)E组(EXW);(2)P组(FCA,FAS,FOB);(3)C组(CFR,CIF,CPT,CIP);(4)D组(DAF,DES,DEQ,DDU,DDP)。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组贸易术语,作为进口商应尽量使用P组贸易术语。 (三)认真审核单证 出口商在收到银行交来的信用证后,应比照买卖合同全面审核,以防范信用证条款和合同的规定不符或有“陷阱”条款或假冒信用证。信用证内容和买卖合同不符将有如下的后果:受益人要么只能遵守买卖合同条款而不得不违反信用证有关条款的规定;要么违约或违反信用证条款责任,从而使进口商达到欺诈的目的。只能遵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不得不违反买卖合同有关条款。其结果是,要么遭到银行拒付,得不到贷款;要么被开证申请人以违反买卖合同为由索赔。 对假冒信用证的识别,可根据有关银行的出证格式或正常的信用证式样,仔细鉴别有无描绘、复制、涂改、剪贴、挖补等方面的迹象。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前对卖方提交的单据应全面、及时审核,审核单据是否和信用证要求相符,是否属于伪造的单据。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改证。改证时应注意,最好一次完成,通过原通知行向开证行提出。对于欺诈性单据应请示银行止付或请求法院禁付令强制银行拒付。对假冒信用证应停止发货并立即通知银行止付。 (四)及时调查货运航程及行踪 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又一环节是及时、充分地把握船运航向动态。买方可根据合同中的运输条款,派人或委托有资信的商检机构到装运港,了解与船运有关的情况,包括船名、船东、船龄等,货物是否上船、起航日期、航行计划、抵达日期等情况。货船起航后,买方应随时了解航向动态,如果发现异常情况须立即报告保险公司,追查承运人、人、卖方的律师等。 (五)提高信用证贸易商业务素质 提高信用证贸易商的业务素质是当前可以做到的,而且有立竿见影之效。这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作为信用证贸易商必须具备船舶、海运、海上保险等国际货物买卖过程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有熟练的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业务技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信用证欺诈。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4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工具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证在运作过程中,其形式也随着贸易的电子化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纸质信用证到网上信用证再到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虽然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体提到的所谓电子信用证,其实质只是网上信用证的替代说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可以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信用证业务,它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电子信用证因其方便、快捷、准确等优点,正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新工具。

从运作方式的演变看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信用证从产生之初至今有百余年的历史,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商业信用证

信用证的前身大概可以追溯到12世纪,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商业信用证”,其运作方式是以支付汇票换取所有权单据,这种支付要通过第三方“开证人”进行,开证人充当的是中介人角色。银行承担义务的现代商业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最早是芬兰进口商在1840年从巴西进口咖啡豆时使用的信用证。在其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推动和规范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电开信用证

信用证最初是以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运作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可以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被称为电开信用证。

在当代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无纸化贸易演变的过程中,传统信用证业务的单证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的应用,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已提上议事日程。借助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信用证迈开了电子化的步伐。

信用证电子化

所谓信用证电子化,就是在网络平台上操作传统纸张信用证。由于国际贸易网上银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露端倪,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早在1989年通过的《INCOTERMS1990》就认可了电子信息传输的使用,并在《INCOTERMS2000》中继续认可了电子单证的效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起草了《电子贸易和支付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商会又对UCP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解释,主要是针对适应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传真技术间广泛应用所引发的国际货物交付、运输、邮递等业务的相应变化,做出了明确修订。2002年,国际商会正式了《UCPSupplementforElectronicPresentation》(EUCP1.0,译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用来专门解决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问题。此外,各发达国家针对电子单证制定了专门的立法修改,使得信用证的电子化成为可能,信用证的电子化进程迅速展开。

20世纪90年代,通过SWIFT系统进行的电开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SWIFT又称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即银行专用网络。凡通过SWIFT系统开立的或通过SWIFT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它是正式合法的,是被信用证诸当事人所接受的国际通用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快速、准确、简短、明了和可靠,其费用是电传的18%左右,电报的2.5%左右,并且格式标准。当前在西欧、北美、南美及亚洲的国际贸易市场已广泛地采用SWIFT,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多数的银行参加了该协会并采用该会电讯业务信息系统,我国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网上信用证

在互联网应用普及之后,信用证的开证和通知也可以通过开放式因特网进行,出现了所谓的网上信用证。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网站上操作成功,BOLERO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T.T.CLUB和SWIFT合资成立的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包括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网络平台。其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等系列信用证操作。BOLERO系统通过采用共容性高的电子文件标准格式、提出贸易文件的定义、遵循EUCP规范等方式,达到实践信用证电子化的目的。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均已加入BOLERO系统。

除了BOLERO系统,目前主流的电子信用证处理系统还有美国纽约市电子商务公司的Tradecard系统、加拿大电子商务公司的CCEWeb系统、民间规则性质的CMI系统。不同的系统各有特色,代表了不同的运作模式,对信用证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比如,Tradecard系统中的信用证几乎被该系统设计的其他贸易文件完全取代,而CCEWeb系统还能处理传统的纸制单据。

电子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向三个不同方向变化:一是电子信用证与纸质信用证并行不悖,这只是过渡,而非最终结果;二是信用证的彻底电子化,局限于外部基础设施及法律层面,其推行上仍有障碍;三是信用证开证主体的多元化,这将改变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性质,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证将被其他形式的信用证所逐渐替代,有人称之为信用证的涅磐。

在全球信用证电子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响应。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这一明文认可了电子单证的发行。我国国内银行也紧跟潮流,纷纷加入各种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并开展电子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以电子银行业务领先著称的招商银行,于2000年9月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上人民币信用证,到2002年6月底,招商银行已累计开出信用证近2000笔,总金额达25亿元。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实践已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蓬勃开展,目前,电子信用证业务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类,即各类商业银行和一些电子商务公司。

各类商业银行系统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这类业务的一般程序与传统的信用证使用程序类似,主要差别在于整个程序的电子化。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的业务谈判、订单、买卖合同的签署等,一般先通过网络EDI系统,结算时由进口商通过网络将电子开证申请书递交开证行,开证行据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按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内部作业系统与外部网络系统的接口,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分行或行(即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电子信用证转发到出口商的电子邮箱。出口商用EDI系统自动审核信用证后,再由EDI系统自动生成全套单据并通过通信网络传送至运输、保险、海关及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并要求这些机构根据信用证的内容和实际货物的情况出具诸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电子单据。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以后,备齐各类电子单据,开出电子汇票,通过通信网络提示议付行付款。议付行EDI系统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将电子汇票、货运单据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商付款后,开证行将各类电子单据转发给进口商,进口商再将电子单据通过网络转发承运商换取货物。在我国,招商银行网上信用证业务在国内金融界处于领先地位,其网上信用证仅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上交易的会员企业,提供统一的接口与招行连接。在电子商务市场上成交的合同,买方可以即刻申请开证,经招行审核符合开证要求的由招行即刻开证,买卖双方可以在信用证开出的同时通过企业银行系统得到信息,从而启动合同的执行。单证的提交和审核仍在银行柜面执行。

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影响较大的是由3大电子商务公司推出的系统。

美国纽约市的电子商务公司的Tradecard系统其运作流程包括交易撮合、货物运输、货款支付几个阶段。Tradecard除提供电子市场撮合契约外,其付款审核单据机制整合Coface付款保证机制与ThomasCook汇兑转帐机制,建置创新的财务供应链管理,整合谈判、订约、付款及运送的信息管理作业,大幅降低贸易文件使用成本。同时,Tradecard系统将贸易中使用电子文件作为买卖双方履约运送及付款的查核参考,避免了实体交易上贸易文件的使用及其电子化所面临的可能困扰。

以伦敦作为主营业所在地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BOLEROBOLERO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以互联网为支持、以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注册申请后,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BOLERO提供的电子信用证支付方式起始于承运人通过核心电讯平台按发货人的要求签发的一份电子提单,BOLERO权利注册系统将一个信用证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商检证书等)捆绑到一起(以下称为捆绑提单),并根据指示确定提单的持有人;捆绑提单信息的流转是通过当前捆绑提单持有人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定另一提单持有人的指令来进行,发货人指定银行为提单持有人时,银行应完成信用证项下垫付货款责任;银行再指定买方为提单持有人时,买方应完成付款赎单责任。当最后收货人成为捆绑提单的持有人时,他可以将捆绑提单通过电子手段交回给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并要求提货。

中国国家金关工程主干网,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在2005年也推出了BOLERO电子信用证通知系统,为我国出口商从金融机构接收信用证通知提供更快速、有效的方式。

加拿大电子商务软件公司开发的CCEWeb系统该系统将信用证的功能和信用卡相结合,集成了基于因特网的贸易支付、贸易流程和单证管理等多项功能,可进行全球贸易。该系统的核心是“单据清算中心”,其功能类似于银行的融资部,将贸易、运输、保险、融资等各类单据集中处理并进行传递。信用证项下的支付通过单据清算中心进行,运作方式和银行处理信用证交易一样,中心将检查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并在支付受益人后结束整个交易过程。CCEWeb系统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电子交易平台,但是CCEWeb系统没有提供一个权利登记中心来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物权转移。

在我国由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实践中,典型的是贸易担保网()。该网站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宣传和推广,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客户的资金管理,北京市沙夫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维护,其网上信用证下的交易程序如下:买方依据贸易合同在网上填写“信用保证书”,卖方在网上确认信用保证书,买卖双方分别提交10%和5%的履约保证金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到保证金后通知卖方备货;卖方备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货已备妥通知”;担保公司通知买方补足货款;担保公司收足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发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发货通知”并将议付单据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单据后将单据交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这是一种类似于“直通信用证”的业务,其业务方式不但改变了信用证的形式,也彻底改变了信用证的内在性质。

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电子信用证与传统的纸制单证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在电子贸易环境下,单据的审核更多的借助电子计算机,提高了信用证处理及传输速度,加快了信用证业务处理流程的效率。信用证到达受益人手中的速度也提高了,对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给出口方提供了更多贴现、背书、打包放款等方式的融通周转资金的机会。在电子贸易中,数据信息被一次性地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审核、处理,增强了单证的准确性,降低了错误率,信息传递更规范,减少了单证不符点,确保了交易安全。

当前国内外的电子信用证主要应用于B2B商务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在推广应用程度上有所不同。

虽然我国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电子信用证所带来的仍然只是信用证形式上的变化,电子信用证业务仍局限于开证和通知阶段,对信用证核心环节——交单及审单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电子化本身带来的问题,例如安全性、法律效力等可能会对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带来实质的影响。

导致信用证业务的异化

国内外银行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主导性不够,步子迈得比较谨慎。与此相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已纷纷涉足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或是提供全面的信用证服务,或是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单证部分提供服务。例如,依据上述贸易担保网开出的信用证,已没有银行担保的因素,改变了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界定,这就成了名不副实的信用证了。

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留待解决

这类问题的出现大都是电子信用证的后台基础问题,例如,诸如电子提单等电子议付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SWIFT等机构的努力,促进了电子贸易的开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但这些机构的加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果EUCP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是某一机构或组织(如SWIFT)提供的格式,而受益人与开证行就这一指定格式理解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如果造成理解有误的责任在开证行,则应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格式,根据EUCP规定,受益人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且受益人提交的电子记录不构成不符点;如果责任在受益人,则开证行可以拒收并拒付。如果造成理解不一致的责任在提供标准格式的第三方,则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电子信用证实践有待规范化

纸质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国际电子信用证实践中,也只有Bolero系统由于一直与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确声明采用EUCP规则。而其它的电子信用证实践都是自成一家,国际商会统一电子信用证运用规则的努力遇到了挑战。另外,国际商会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采用准立法的方式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UCP500加上EUCP1.0仍不能完全解决电子信用证的规则之需。因此,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对于完善电子信用证的规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建立在丰富的实践基础之上的EUCP规则,才是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惯例。

电子信用证的安全问题

由于所有单据的制作、传递都是靠电子信息工具,各种单据的伪造变得非常容易,如果银行仍像在传统信用证环境下一样,仅审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则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当信用证电子化后,银行付款之前应增加一项重要义务,即向认证机构确认单据的数字签名的真伪。即使某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认证机构开立了虚假的帐号,银行信任此认证机构提供的虚假帐号并据此所做出的付款,其损失最终也可向该认证机构进行索赔。另外,“内部人”交易方式,也就是现在Tradecard公司、BOLERO公司和CCEWeb公司所采用的会员制,也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欺诈。但是,这种封闭式的运作模式对电子信用证的推广十分不利。如何在开放环境下,做到有效的防范欺诈,是电子信用证必须考虑的一个新问题。

此外,完全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运作还需假以时日。实践中完全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仍是遥不可及,因为电子信用证的成功运作,需要物流、海关、商检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电子化协同运作。

参考文献:

1.武建宙.国际商会《电子信用证统一惯例》草案简介.对外经贸实务,2001(7)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5

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摘要:本文对信用证结算教学中部分常见的争议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浅谈自己对于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别、信用证到期地点、信用证中汇票的使用和买方如何利用信用证规避贸易风险四个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信用证;教学问题;探讨

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教学的一个重点内容,也是一个难点内容,这部分内容的教学质量对于学生能否更深入理解整个外贸业务流程有着重要的影响,应当引起专业课教师的重视。

一、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争议问题探讨

1.议付与出口押汇的区分。

议付和出口押汇在外贸实务中的具体操作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在教学过程中,因为议付和出口押汇都有追索权,经常有教师把议付和出日押汇两个概念混淆,认为议付就是押汇,给学生传授了错误的知识。其实,议付和出口押汇的概念、法律关系和法律依据各不一样,笔者在比较的基础上初步探讨了这个教学问题:

从概念上讲,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及/或单据付出对价的行为。只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构成议付”;出口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为解决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困难而应出口商请求,以出口商提交的包括货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出口单据作抵押向出口商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的融资活动”…。换句话说,议付是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给付对价,从而受让汇票,是一种票据行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商的汇票或票据作为押汇行的抵押品,由押汇行垫款付给出口商,是一种借贷与担保相结合的行为。

议付和出口押汇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也不一样:在议付关系中,银行支付了对价买入了单据,银行对单据享有所有权,也就同时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银行享有议付行的地位,可以行使(ucP6oo)赋予议付行的向开证行、保兑行要求偿付凭相符单据议付的信用证项下货款的权利,如遭拒绝可以向受益人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并因获得货物所有权可以有权自行处置信用证项下货物;在出口押汇中,因为出口押汇是以出口方提供的货物单据作为质押担保为基础,由银行给予出口方的融资,是一种借贷和质押相结合的法律关系,虽然办理质押的银行对货物没有所有权(这一点不同于议付),但如果出口商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对出口方可以根据质押关系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因为银行在出口押汇中是通过借贷提供的融资,不是通过支付对价(购买单据)提供的融资,所以出口押汇不是议付。

2.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国外是否一定要改证的问题探讨。

在信用证审核的教学中,有的老师们会告诉学生:如发现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为了避免在国外交单延误时间,导致结汇失败,最好要修改信用证,把交单地点改为受益人所在地。当然这种做法是一种保守的做法,结果肯定是有利于受益人的,但问题是,在实务操作中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改证吗?往往产生争议,下面谈谈我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在使用信用证时,受益人要想顺利结汇,就一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事,这个严格要求中就包括一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规定的地点完成交单任务。在实务中,我认为如果这个“规定的期限”足够长,交单地点在国外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如果“规定的期限”较短,交单地点就应该选在国内。

二、信用证结算教学中的部分难点问题探讨

1.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汇票的使用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在教学中一直是一个难点知识。在教学过程中容易出现讲解片面,导致学生一知半解,不了了之,甚至理解错误的情况。

关于信用证的分类,其标准各异。为配合阐述汇票的使用情况,现按照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划分: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三种。

付款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Payment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PaymentLetterofCredit)亦称无汇票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或开证行见单后一段较长时间付款的信用证。之所以没有汇票是因为有的国家和地区颁布的票据法规定,凡超过六个月期限的承兑汇票,或超过一年以上的远期汇票,不得在市场上贴现,同时对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远期至一年以上或数年时间后的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延期付款信用证就应运而生,而且被广泛予以运用J。因为不需要汇票,所以不能贴现,也不能做“福费廷”。

即期付款信用证又可分为见票即付信用证和见单即付信用证,前者需要使用汇票,由信用证受益人开立汇票,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第三家付款行),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后者不需要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在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凭单付款(这种不需要汇票的议付较少见,具体解释见下文),这里不需要汇票是为了免除开证申请人的汇票印花税负担。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多数情况下要使用汇票,也可以不使用汇票。在使用汇票的议付中,通常受益人是汇票的出票人,开证银行是汇票的付款人,议付银行就是汇票的收款人,作为汇票的三个当事人,如果议付行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或承兑时遭到拒绝,议付行可以行使《票据法》赋予的追索权,向受益人追要货款,在这里议付行的追索权就是《票据法>赋予的;如果信用证项下的议付缺乏汇票,议付行就只能在议付的单据或独立的议付协议中找到表明议付是有追索权的依据,一旦这种依据缺乏,议付行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具备追索权的买断所有权行为,如果此时出现意外,议付行的会有较大风险。所以<票据法>在特定情况下赋予议付行追索权的凭证就是汇票,这也就是为什么议付多数情况要使用汇票的原因。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可见承兑信用证要使用远期汇票。

2.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规避买方风险上的作用探讨。

信用证作为一种较为安全的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买卖双方的贸易风险,尤其是卖方。在教学中往往强调卖方这个最大的获益方,同时也明确买方在使用信用证的过程中,因银行不过问“单货是否一致”而容易致使买方受到损失,忽视了买方也能从信用证结算中规避一定风险的介绍,这样就导致学生不能完整理解信用证有益于买卖双方这一特点。

银行在审单过程中只从单据的表面审核是否“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确容易给卖方凭完整、相符的假单据骗取货款的机会,但是这种可能性完全可以在买方谨慎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中予以避免,并转而利用信用证业务“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保障买方的利益。:

信用证是买方申请并经银行交给卖方使用的有条件付款凭证,这些条件是从买方的开证申请书中转录到信用证中的,信用证一旦被卖方接受,卖方就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来处理各项结汇前业务。如果买方在填写开证申请时,合理利用第三方认证证书,就可以从实质上确保卖方所交货物能够符合买方的预期,比如:通过在信用证结汇单据中加入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商检证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单货相符。

在外贸业务中,单据是在一些业务环节产生的,单据的质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这些业务环节完成的质量,买方可以通过信用证这种对单据要求严格的结算方式,保证卖方在每一个环节都能够谨慎完成,比如按时装运,按时寄送有关文件,也正是因为开证银行付款的前提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银行在单据处理上的严格相符原则,省去了买方反复催促卖方的麻烦,使得买方在信用证中要求的事情,卖方为了能够尽早交单结汇成功而积极主动的完成,也就能够让卖方在一张符合买方利益的信用证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障买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6

关键词:国际贸易电子信用证结算工具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的主要支付手段。信用证在运作过程中,其形式也随着贸易的电子化发生着变化:由传统的纸质信用证到网上信用证再到电子信用证。电子信用证虽然已经出现了一段时间,但对其概念的界定一直都很模糊。很多媒体提到的所谓电子信用证,其实质只是网上信用证的替代说法。而真正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可以理解为利用电子手段开展的信用证业务,它是集电子开证、电子通知、电子交单、电子审单、电子支付全过程的电子化运作,是信用证运作全过程、各环节的电子化。电子信用证因其方便、快捷、准确等优点,正逐步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新工具。

从运作方式的演变看信用证的发展历程

信用证从产生之初至今有百余年的历史,由于其很好地解决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分担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

商业信用证

信用证的前身大概可以追溯到12世纪,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商业信用证”,其运作方式是以支付汇票换取所有权单据,这种支付要通过第三方“开证人”进行,开证人充当的是中介人角色。银行承担义务的现代商业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最早是芬兰进口商在1840年从巴西进口咖啡豆时使用的信用证。在其后不到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国际商会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该惯例推动和规范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应用。

电开信用证

信用证最初是以纸制、手开、信开等方式运作的。20世纪七八十年代,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信用证的开证、通知、修改等方式可以通过电报、电话、电传的方式进行,被称为电开信用证。

在当代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无纸化贸易演变的过程中,传统信用证业务的单证运作模式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随着电子提单等电子单证的应用,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已提上议事日程。借助于现代网络科技的发展,信用证迈开了电子化的步伐。

信用证电子化

所谓信用证电子化,就是在网络平台上操作传统纸张信用证。由于国际贸易网上银行在国际有关机构的推动下已露端倪,规范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早在1989年通过的《INCOTERMS1990》就认可了电子信息传输的使用,并在《INCOTERMS2000》中继续认可了电子单证的效力。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起草了《电子贸易和支付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商会又对UCP500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行了重新定义和解释,主要是针对适应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EDI)和传真技术间广泛应用所引发的国际货物交付、运输、邮递等业务的相应变化,做出了明确修订。2002年,国际商会正式了《UCPSupplementforElectronicPresentation》(EUCP1.0,译为“UCP电子交单增补”),用来专门解决电子交单和电子审单问题。此外,各发达国家针对电子单证制定了专门的立法修改,使得信用证的电子化成为可能,信用证的电子化进程迅速展开。

20世纪90年代,通过SWIFT系统进行的电开信用证和信用证通知已经得到广泛应用。SWIFT又称为“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国际合作组织,即银行专用网络。凡通过SWIFT系统开立的或通过SWIFT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它是正式合法的,是被信用证诸当事人所接受的国际通用的信用证,其特点是快速、准确、简短、明了和可靠,其费用是电传的18%左右,电报的2.5%左右,并且格式标准。当前在西欧、北美、南美及亚洲的国际贸易市场已广泛地采用SWIFT,世界各国和地区大多数的银行参加了该协会并采用该会电讯业务信息系统,我国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网上信用证

在互联网应用普及之后,信用证的开证和通知也可以通过开放式因特网进行,出现了所谓的网上信用证。1999年,一种包括付款与运输流程在内的完全电子化信用证运作已在网站上操作成功,BOLERO是由总部设在伦敦的运输业共同保险机构T.T.CLUB和SWIFT合资成立的以互联网为基础,支持国际贸易流程参与各方包括进出口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行、承运人、港务机构、海关、检验机构等传输、交换电子单据与数据的网络平台。其国际结算环节中的各家银行业务人员经授权进入BOLERO中心注册系统,进行开证、通知信用证、审单,并与银行自身电子结算系统连接完成付款清算等系列信用证操作。BOLERO系统通过采用共容性高的电子文件标准格式、提出贸易文件的定义、遵循EUCP规范等方式,达到实践信用证电子化的目的。目前,欧洲、日本、美国的一些国际知名银行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国民西敏寺银行、东京三菱银行、第一劝业银行、三和银行、新加坡华侨银行等均已加入BOLERO系统。

除了BOLERO系统,目前主流的电子信用证处理系统还有美国纽约市电子商务公司的Tradecard系统、加拿大电子商务公司的CCEWeb系统、民间规则性质的CMI系统。不同的系统各有特色,代表了不同的运作模式,对信用证的发展带来不同的影响。比如,Tradecard系统中的信用证几乎被该系统设计的其他贸易文件完全取代,而CCEWeb系统还能处理传统的纸制单据。

电子信用证

目前,信用证向三个不同方向变化:一是电子信用证与纸质信用证并行不悖,这只是过渡,而非最终结果;二是信用证的彻底电子化,局限于外部基础设施及法律层面,其推行上仍有障碍;三是信用证开证主体的多元化,这将改变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性质,或者也可以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信用证将被其他形式的信用证所逐渐替代,有人称之为信用证的涅磐。

在全球信用证电子化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做出了积极的响应。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这一明文认可了电子单证的发行。我国国内银行也紧跟潮流,纷纷加入各种电子贸易结算网络,并开展电子信用证业务。在我国,以电子银行业务领先著称的招商银行,于2000年9月在青岛开出了国内第一张网上人民币信用证,到2002年6月底,招商银行已累计开出信用证近2000笔,总金额达25亿元。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电子信用证业务的实践已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蓬勃开展,目前,电子信用证业务的主体在国际上主要有两类,即各类商业银行和一些电子商务公司。

各类商业银行系统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这类业务的一般程序与传统的信用证使用程序类似,主要差别在于整个程序的电子化。也就是说,买卖双方的业务谈判、订单、买卖合同的签署等,一般先通过网络EDI系统,结算时由进口商通过网络将电子开证申请书递交开证行,开证行据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按申请书内容,向出口商(即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通过银行内部作业系统与外部网络系统的接口,将信用证发送给出口商所在地分行或行(即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电子信用证转发到出口商的电子邮箱。出口商用EDI系统自动审核信用证后,再由EDI系统自动生成全套单据并通过通信网络传送至运输、保险、海关及商检机构等有关部门,并要求这些机构根据信用证的内容和实际货物的情况出具诸如发票、提单、保险单等电子单据。出口商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装运货物以后,备齐各类电子单据,开出电子汇票,通过通信网络提示议付行付款。议付行EDI系统按照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出口商,将电子汇票、货运单据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给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进口商付款后,开证行将各类电子单据转发给进口商,进口商再将电子单据通过网络转发承运商换取货物。在我国,招商银行网上信用证业务在国内金融界处于领先地位,其网上信用证仅针对电子商务市场上交易的会员企业,提供统一的接口与招行连接。在电子商务市场上成交的合同,买方可以即刻申请开证,经招行审核符合开证要求的由招行即刻开证,买卖双方可以在信用证开出的同时通过企业银行系统得到信息,从而启动合同的执行。单证的提交和审核仍在银行柜面执行。

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

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业务影响较大的是由3大电子商务公司推出的系统。

美国纽约市的电子商务公司的Tradecard系统其运作流程包括交易撮合、货物运输、货款支付几个阶段。Tradecard除提供电子市场撮合契约外,其付款审核单据机制整合Coface付款保证机制与ThomasCook汇兑转帐机制,建置创新的财务供应链管理,整合谈判、订约、付款及运送的信息管理作业,大幅降低贸易文件使用成本。同时,Tradecard系统将贸易中使用电子文件作为买卖双方履约运送及付款的查核参考,避免了实体交易上贸易文件的使用及其电子化所面临的可能困扰。

以伦敦作为主营业所在地的电子商务公司开发的管理系统BOLEROBOLERO是一个开放、中立、高度安全、合法的,以互联网为支持、以核心信息平台为主构架的电子网络,致力于消除纸上贸易。使用者签署协议成为成员后,通过互联网交换单据、核查数据,完成贸易过程、注册申请后,允许在线转让货物所有权。BOLERO提供的电子信用证支付方式起始于承运人通过核心电讯平台按发货人的要求签发的一份电子提单,BOLERO权利注册系统将一个信用证项下的所有信息(包括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商检证书等)捆绑到一起(以下称为捆绑提单),并根据指示确定提单的持有人;捆绑提单信息的流转是通过当前捆绑提单持有人向权利注册系统发出指定另一提单持有人的指令来进行,发货人指定银行为提单持有人时,银行应完成信用证项下垫付货款责任;银行再指定买方为提单持有人时,买方应完成付款赎单责任。当最后收货人成为捆绑提单的持有人时,他可以将捆绑提单通过电子手段交回给承运人或承运人指定的其他人,并要求提货。

中国国家金关工程主干网,即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在2005年也推出了BOLERO电子信用证通知系统,为我国出口商从金融机构接收信用证通知提供更快速、有效的方式。

加拿大电子商务软件公司开发的CCEWeb系统该系统将信用证的功能和信用卡相结合,集成了基于因特网的贸易支付、贸易流程和单证管理等多项功能,可进行全球贸易。该系统的核心是“单据清算中心”,其功能类似于银行的融资部,将贸易、运输、保险、融资等各类单据集中处理并进行传递。信用证项下的支付通过单据清算中心进行,运作方式和银行处理信用证交易一样,中心将检查受益人所提交单据的表面一致性,并在支付受益人后结束整个交易过程。CCEWeb系统提供了一个安全的电子交易平台,但是CCEWeb系统没有提供一个权利登记中心来实现买卖双方之间的物权转移。

在我国由电子商务公司主导的电子信用证实践中,典型的是贸易担保网()。该网站由中共中央统战部华兴经济咨询服务中心负责网站的宣传和推广,中国建设银行负责客户的资金管理,北京市沙夫垂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责技术维护,其网上信用证下的交易程序如下:买方依据贸易合同在网上填写“信用保证书”,卖方在网上确认信用保证书,买卖双方分别提交10%和5%的履约保证金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收到保证金后通知卖方备货;卖方备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货已备妥通知”;担保公司通知买方补足货款;担保公司收足货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卖方发货后在网上输入“卖方发货通知”并将议付单据交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审核单据后将单据交买方,买方凭单据向承运人领取货物。这是一种类似于“直通信用证”的业务,其业务方式不但改变了信用证的形式,也彻底改变了信用证的内在性质。

电子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中存在问题的探讨

电子信用证与传统的纸制单证相比有着巨大的优势,在电子贸易环境下,单据的审核更多的借助电子计算机,提高了信用证处理及传输速度,加快了信用证业务处理流程的效率。信用证到达受益人手中的速度也提高了,对出口商而言,国际结算时间由原10-15天缩短到3-4天甚至半天,给出口方提供了更多贴现、背书、打包放款等方式的融通周转资金的机会。在电子贸易中,数据信息被一次性地输入计算机系统,进行自动审核、处理,增强了单证的准确性,降低了错误率,信息传递更规范,减少了单证不符点,确保了交易安全。

当前国内外的电子信用证主要应用于B2B商务结算,在国际贸易结算实践中本质是一致的,只是在推广应用程度上有所不同。

虽然我国电子化贸易的发展迅猛,电子信用证所带来的仍然只是信用证形式上的变化,电子信用证业务仍局限于开证和通知阶段,对信用证核心环节——交单及审单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由于电子化本身带来的问题,例如安全性、法律效力等可能会对信用证业务的内容带来实质的影响。

导致信用证业务的异化

国内外银行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的主导性不够,步子迈得比较谨慎。与此相反,很多电子商务企业已纷纷涉足电子信用证业务。他们或是提供全面的信用证服务,或是针对信用证业务中的单证部分提供服务。例如,依据上述贸易担保网开出的信用证,已没有银行担保的因素,改变了传统信用证银行信用的界定,这就成了名不副实的信用证了。

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留待解决

这类问题的出现大都是电子信用证的后台基础问题,例如,诸如电子提单等电子议付文件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等。SWIFT等机构的努力,促进了电子贸易的开展和电子支付手段的应用,但这些机构的加入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如果EUCP信用证中开证行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是某一机构或组织(如SWIFT)提供的格式,而受益人与开证行就这一指定格式理解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按照民法上的归责原则,如果造成理解有误的责任在开证行,则应视为开证行未指定格式,根据EUCP规定,受益人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且受益人提交的电子记录不构成不符点;如果责任在受益人,则开证行可以拒收并拒付。如果造成理解不一致的责任在提供标准格式的第三方,则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

电子信用证实践有待规范化

纸质国际结算方式在一段时间内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将保持不变,电子网络化国际结算的实务性操作统一规范有待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即使是在目前的国际电子信用证实践中,也只有Bolero系统由于一直与SWIFT密切合作,因此明确声明采用EUCP规则。而其它的电子信用证实践都是自成一家,国际商会统一电子信用证运用规则的努力遇到了挑战。另外,国际商会推出的EUCP1.0目前仍是采用准立法的方式完成的,从这个意义上说,UCP500加上EUCP1.0仍不能完全解决电子信用证的规则之需。因此,电子信用证的实践对于完善电子信用证的规则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建立在丰富的实践基础之上的EUCP规则,才是名副其实的电子信用证的业务惯例。

电子信用证的安全问题

由于所有单据的制作、传递都是靠电子信息工具,各种单据的伪造变得非常容易,如果银行仍像在传统信用证环境下一样,仅审查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即支付信用证下的款项,则安全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当信用证电子化后,银行付款之前应增加一项重要义务,即向认证机构确认单据的数字签名的真伪。即使某信用证的受益人在认证机构开立了虚假的帐号,银行信任此认证机构提供的虚假帐号并据此所做出的付款,其损失最终也可向该认证机构进行索赔。另外,“内部人”交易方式,也就是现在Tradecard公司、BOLERO公司和CCEWeb公司所采用的会员制,也最大限度地防止了欺诈。但是,这种封闭式的运作模式对电子信用证的推广十分不利。如何在开放环境下,做到有效的防范欺诈,是电子信用证必须考虑的一个新问题。

此外,完全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运作还需假以时日。实践中完全意义上的电子信用证仍是遥不可及,因为电子信用证的成功运作,需要物流、海关、商检等系统进行全方位的电子化协同运作。

参考文献:

1.武建宙.国际商会《电子信用证统一惯例》草案简介.对外经贸实务,2001(7)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7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中国外贸规模的扩大有着很重要的推进作用。在跨境贸易中,企业才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也是最大的收益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我国外贸的促进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将有利于企业有效的规避汇率风险。美欧日等境外企业和我国境内企业之间的贸易,通常是以它们的本国货币进行计价结算,这样由此带来的美元、欧元和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风险通常主要由境内企业承担。如果能以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则境内企业可以避免承受这类汇率风险。从而当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时,我国和周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国际结算的企业所承受的外币汇率风险即可部分消除。

(2)有助于企业营运成果清晰化。当我国进行贸易结算时,通常其经营成果较为透明,表现为进口企业的成本和出口企业的收益能够较为清晰的固定下来,这样就有利于企业进行财务核算。

(3)人民币结算节省了企业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的有关费用。当企业在贸易中以非本币进行结算时,通常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委托银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从中资商业银行远期结售汇的收费标准来看,买入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2.5,卖出三个月的美元按交易金额的5收取费用。而一般的外资银行这项交易的收费标准则普遍高于中资银行,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企业进行国际结算主要使用美元欧元和日元等国际货币,因此为控制汇率风险承担了大量的外币衍生产品的交易费用,从而增加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削弱了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若采用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我国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所承担的衍生交易费用即可大幅降低。

(4)人民币结算节省了企业两次汇兑所引起的部分汇兑成本。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与我国之间的贸易大都采用美元结算,而其国内又不能进行美元流通,这样结算通常要经过本币-美元-本币的两次兑换,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公司的内部交易的贸易之中。若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的话,则可减少其中一次兑换并节省有关费用。

(5)跨境贸易用人民币结算可以加快结算速度,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一次汇兑本身就减少了资金流动的相关环节,简化了结算过程,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由于不需要进行外币衍生产品交易,企业可以减少相应的人力资源投入和相关资金投入,这也有利于企业加快运转速度。

交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人民币用于跨境结算带来了机遇,但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人民币结算也可能会引起境外债权债务关系,外汇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方面,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会形成外国企业持有人民币的现象,由此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在外汇管理方面,人民币用于跨境结算可能会使当前的进出口核销制度出现一系列的操作性困难。

我们不难看出,人民币结算试点,其作用也不可高估。当前人民币贸易结算规模的稳定和扩大尚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

(1)人民币结算尚处于试点阶段,是否扩大到香港和东盟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还要根据试点的效果来稳步推进。

(2)即使人民币结算扩大到其他国家,其使用规模既受限于这些国家所持有的人民币规模,又受限于境外客户使用人民币的意愿。此外,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蔓延情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增长的水平主要还是取决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市场复苏,从这一角度分析,人民币结算对出口的直接刺激作用仍有待观察。

首先,建立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目前缺乏成熟的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成熟的人民币远期汇率市场以及对外国投资者开放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市场。只有建立了成熟的金融市场才能提供更多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产品,稳定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

国际贸易结算论文篇8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 国际结算货币 产品差异 汇率波动

引言

2013年我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超过4万亿美元,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最强贸易大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货币,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及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为谋求与世界经济地位相匹配的货币地位,人民币国际化成为关注的热点。我国政府对人民币国际化一直持谨慎态度,直到2014年4月在证监会批准“沪港通”试点的公告中称沪港通的三方面积极意义之一为“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才首次正式对外直接使用“人民币国际化”的表述。人民币国际化任重道远,而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是人民币国际化的第一步。出口商在出口时有三种结算货币选择方式:以本国货币结算(producer currency pricing,PCP);以进口国货币结算(local currency pricing,LCP);以第三国货币结算(vehicle currency pricing,VCP)。在众多的国际结算货币中,为什么要选择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人民币成为结算货币的内在推动因素是什么?探讨一国货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影响因素的文献有许多,从Swobada(1968)的交易成本说到Grassman(1973,1976)经验法则再到Mckinnon(1979)的出口商品差异性和市场地位决定国际结算货币选择以及Krugman(1980)的国际货币惯性作用。但是早期的研究都比较分散,没有形成完整的国际结算货币选择分析框架和理论。Obstfeld、Rogoff(1995)的新开放经济宏观学(NOEM)为国际结算货币选择提供新的研究范式。此后有关国际结算货币选择的研究大多从企业出发,研究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前提下的国际结算货币选择的决定因素。

本文将借鉴Bacchetta与Wincoop(2005)的理论模型的分析结论,来研究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影响因素。Bacchetta与Wincoop在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前提下,先通过假定汇率波动是唯一不确定变量,其他变量均为常量的情况下,采用局部均衡的分析方法分析了国际结算货币的选择,然后通过放松假定,引入货币供给冲击,建立一般均衡分析框架分析了国际结算货币选择的影响因素,通过分析,他们认为出口商品的差异性、汇率的波动、出口商品市场份额及出口国经济规模及货币交易成本都会影响国际结算货币的选择。

模型设定与数据说明

根据Bacchetta与Wincoop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与中国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出口商品差异性、汇率的稳定性及中国经济规模的大小和货币交易成本的大小有关。在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影响因素:

中国经济规模的大小。一国的经济规模越大,表明其经济实力越强,对于进出口商来说,用该货币进行计价、结算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容易在对外贸易中被接受。因此,我国经济实力的大小会对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产生直接影响。在此用对我国的名义GDP取对数后与美国名义GDP取对数后的比例来衡量我国经济规模的大小。因所得的两国名义GDP的数据均为季度数据,在此,我们采用高铁梅的插值法将季度数据转换为月度数据,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该指标用Rgdp表示。

出口商品的差异性。本国商品的差异越大,出口商将拥有较高的定价权,即采用PCP定价结算。因此,本文在此拟选用我国的产业内贸易指数作为衡量产品差异度的指标。产业内贸易指数主要根据中国海关公布的SITC5-9分类商品的进出口月度数据计算整理所得。产业内贸易指数(Iit)的计算根据巴拉萨(B.Balassa)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数据来源于中经网数据库。

汇率的稳定性。对于汇率的波动性采用人民币与美元的月度名义有效汇率作一阶差分再求标准差来衡量。我们用Ev来表示汇率的波动性。数据来源于国际清算银行。

交易成本的大小。成本低、便利的交易流动性是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重要条件,由于人民币是非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进入国内需要兑换成人民币才能流通使用,国家为了外资换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从而形成外汇占款,在此,我们使用外汇占款(Fofe)来衡量流动性的大小。外汇占款的数据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信贷收支表。为分析需要,我们对原始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用Lfofe来表示。

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水平的衡量。由于我国的人民币国际化地域实现路径为周边化-区域化-国际化。所以,让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是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的。因此,我们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Cbtt)来衡量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能力。由于我国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业务结构与我国进出口结构存在一定的差异,不适宜使用我国全部的进出口贸易额来考察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影响因素。目前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主要发生在周边地区和国家: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日本、韩国、朝鲜、蒙古和东盟地区,因此选取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对以上八个地区与国家的进出口贸易额来衡量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发展水平。我们用Rcbtt表示。其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上述各量对应的数据的区间均为2010年1月到2014年1月。考虑到月度数据有季节变动的因素,故在此采用Census X12方法中的乘数模型对数据进行季节调整。

据此,本文构建如下实证模型:

Rcbtt=α0+α1 Rgdp+α2 Iit+α3 Ev+α4

Lfofe+μ (1)

实证分析

(一)单位根检验

为避免因使用非平稳数据而产生的“伪回归”的现象,真实反映各变量间的关系。本文在进行回归分析之前要对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所选取的5个变量进行ADF检验的统计量均大于临界值,说明序列均存在单位根,数据序列不平稳。因此,需对各变量取一阶差分后进行检验,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各变量的一次差分序列的ADF检验的统计量均小于临界值,此时该序列变为平稳序列,各变量为一阶单整序列。

(二)协整检验

由于上述变量是一阶单整的,说明该时间序列可能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对此本文拟采用Johansen检验来判断。采用有二次趋势、存在截距项和线性趋势的检验对方程Rcbtt=α0+α1 Rgdp+α2 Iit+α3 Ev+α4 Lfofe+μ作协整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以看出,迹检验和最大特征值检验表的结果说明在5%的显著水平下,本文所研究的变量存在1个协整方程。正规化后的长期协整关系式为:

(2)

上述协整分析结果表明,经济规模的大小、出口商品的差异性、汇率的稳定性以及流动性的强弱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的增长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

(三)误差修正模型估计

根据Johansen检验结果,Rcbtt、Rgdp、Iit、Ev、Lfoef这五个变量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为说明变量间的短期动态关系,我们通过误差修正模型来反映。经过检验,误差修正模型的形式如下:

D(Rcbtt)=-0.015781-0.004024D(Rgdp)-0.304369D(Iit)+0.200239D(Ev)+0.161488D(Lfofe)-0.2426313D(Ecm(-1))

其中Ecm为协整检验后的残差项,结果显示,误差修正系数为负,说明在短期内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具有向长期均衡水平调整机制(向量误差修正机制)。误差修正系数为-0.246,说明在每个月,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对其长期均衡的偏离有24.6%得到纠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在受到短期冲击后,很快会回到长期增长的路径上去。

(四)格兰杰因果检验

为进一步说明变量之间是否在时间上存在着先导-滞后关系,本文采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来进行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由表4的结果可知,汇率的波动性是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的格兰杰原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是出口商品差异性的格兰杰原因。其它变量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比例间不存在明显的领先-滞后关系。

(五)实证分析结果

1.经济规模的扩大为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提供了物质基础。 从协整检验的结果来分析,从长期看,国民生产总值占比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将会引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占比增加0.006个百分点,经济规模的扩大为人民币成为国际贸易结算货币提供了物质基础。首先,一个国家庞大的经济总量可以为该货币的购买力及信誉提供保证,市场更容易接受该货币;其次,经济规模较大的国家拥有比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更能抵御外部冲击对国内经济的干扰,一国货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意味着境外有大量的该国货币存量,较大的经济规模可以提供宠大的国内市场,使国内的宏观经济不会因为境外货币的回流而受到影响。

2.人民币币值稳中有升是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重要保证。由协整检验的结果可知,汇率波动预期升值一个百分点,将引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增加0.737个百分点。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性是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重要条件。《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白皮书(2013年度)》中的调查报告显示七成受访境内客户将规避汇率风险作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首位优势,多数境外客户则将币值是否稳定列为是否接受人民币的最重要考虑。在2005年7月21日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8.2765,2013年12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为6.0969,在此期间,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35.7%。不断升值的人民币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声誉,相对于主要国际货币的走势疲软,不断升值的人民币无疑是重要的“避险货币”,这将提高境外对人民币的持有意愿,有助于提高人民币的境外接受程度。

3.出口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将对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产生直接影响。作为衡量商品差异性的重要指标的产业内贸易指数对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产业内贸易指数为增加一个百分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占比增加1.588个百分点。在买方市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中,要提高我国在出口商品中的结算货币的选择权,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出口商品的差异化来提高出口商在结算货币选择上的谈判权。

因此,上述实证结果表明:从长期看,经济体大小、汇率的升值预期、外汇市场人民币流动性的增强、出口商品的差异程度都将对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产生正向的作用。

而在短期内,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其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对其长期均衡的偏离有24.6%得到纠正,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在受到短期冲击后,很快会回到长期增长的路径上去。此外,格兰杰因果检验的结果表明,汇率的变动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占比的变化间存在领先―滞后关系。

结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利用Bacchetta与Wincoop的对国际结算货币选择的研究结论,利用2010年1月到2014年1月的月度数据,通过建立实证模型研究了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影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一国经济体规模的大小、出口商品的市场份额、出口商品的差异性、汇率的波动及货币交易成本的大小都将对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产生影响。其中出口商品的差异性、汇率的波动特别是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及外汇市场人民币交易的活跃程度对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影响更为显著。各个影响因素的影响作用大都具有滞后性且对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波动做出解释。

(二)对策建议

1.提高我国与新兴经济体间的双边贸易额,巩固人民币的周边化、区域化的成果,提升人民币计价结算的份额。21世纪以来,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不断崛起,其经济与贸易规模的迅速发展,不仅改变了原有的国际贸易格局,还将对国际货币格局的调整产生影响。金砖国家有许多共同的利益,其合作亦由政治走向经济。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个平台,加强与金砖国家间的经贸关系,促进贸易规模的增长,积极推动运用双方货币进行计价结算,提高人民币在金砖国家间的贸易结算比重。此外,应该充分利用我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互补的特点,积极参与“东亚10+3”框架下的区域经济合作,促成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建立,降低人民币的交易成本,提高区域内人民币结算的吸引力。

2.稳步开放金融市场,进一步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发达与开放的金融市场是推动人民币国际计价结算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开展以来进展迅速,但是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将影响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人民币在境内外的互动流通,我们应建立起具有一定广度与深度的开放的金融市场。此外,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是促使贸易伙伴接受人民币的重要因素,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弹性目标不是要增加人民币汇率的波动风险,而是稳定的人民币弹性。在人民币单边升值预期下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则有助于抑制投机,减轻“国际热钱”对汇率的扰动。

3.增强企业和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人民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的议价能力。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有较大份额,我国应对这些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较强的商品在产品设计、品牌塑造等方面不断进行改进、实现产品的差异化生产和销售,确立其在外贸中的定价权。此外,还应加快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商品的附加值,促使企业掌握核心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4.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动现有国际贸易结算体系改革。现有的国际贸易结算体系诸如SWIFT系统和CHIPS系统都是基于美元和欧元的结算,这相当于对人民币进行结算设置了进入壁垒。我们应该由政府主导来改革现有国际结算体系,推动人民币成为国际结算货币。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美元跨境支付结算系统(CHIPS)的相关经验,采取商业模式操作,建立新的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系统CHIPS(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s System),提高跨境人民币支付清算资金的效率,降低清算成本。

5.有序推进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全球布局,增强人民币的流动性。在中国境外投资迅猛增加、跨国公司主导贸易以及中国资本账户有所管制的情况下,人民币发达离岸市场将是中国境外企业、主要贸易伙伴获得人民币资金、进行人民币投资的主战场。由于中国与拉美、非洲的贸易、投资关系日益紧密,人民币贸易结算和金融产品交易规模快速增长,仅依靠中国香港的人民币离岸市场来提供各种服务已经大大不足。因此,要大力推动中国台湾、新加坡、伦敦等地的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建设,加快在非洲、拉美等更广泛的范围内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的例示布局,提供多样化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人民币衍生产品,增加国际金融市场上人民币的流动性,提高使用人民币的便捷性和效率,为增强人民币计价结算的吸引力提供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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