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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年度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3-03-08 14:55:52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1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3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4

关键词:外贸体制;外贸体制改革;外贸统治专营时期;放权过渡时期;外贸承包责任制

中图分类号:F239.6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09)020(c)-0080-01

外贸体制是指对外贸易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管理权限、经营分工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它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国民经济的其他组成部分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贸易规范的新体制,改革的方向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制。

一、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方方面面

(一)从整体来看有以下几点:思想、观点、看法、认识的改革。把贸易看成对外贸易开放的起点和基本方面,客观的评价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我国经济体中很重要的一个成分,对外贸易也可以看成处理国与国关系的外交手段,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友好程度从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两国的相互进出口情况,对外贸易也是一种东方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取人所长,补己之短的一个重要途径。格局方向的改革,贸易联盟及集团化趋势增长,并且基本达到相对稳定,中国对外贸易商由单一的几个国家发展进出口,发展成为与多个国家及地区发展进出口,中国由以前的农作物及粮食出口国逐渐转为技术和服务出口国,影响着多个国家与地区。制度的创新。具有真正的,约束性更强的国家发展改革取代了以前的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以后的对外贸易事业中作用越来越大,对中国的进出口事业起着重大的调节作用。政策、方针的改革。保护主义现在处于相对低调时期,取而代之的是具有限制的自由贸易,灵活、隐蔽等多种贸易限制政策不断创新出现,贸易的政策,方针逐渐向中国的经济方针、政策靠拢。条件的改革。现代通讯技术为中国对外贸易提供了新的信息沟通,交流工具,运输系统越来越发达,各个地区的协调能力不断增强。

(二)从具体的方向看有以下几点: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总之,其实中国的贸易改革不止这些,它已经深入到外贸的方方面面,各个领域行业中,目的是国际贸易政策相接轨,推动中国贸易的快速发展。

二、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

中国的外贸企业扩大势在必行,随着开放后,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与密切,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多,要想保证贸易的正常顺利进行,中国外贸企业必须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员工数量,机器设备的数量,这就是硬扩大,还有软扩大,提高自己企业员工的科技知识,使每个员工都是精英人物,增加先进的生产设备,提高自己的生产效率。中国外贸企业必须随着中国外贸体制的改革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祖国中央的宏观控制,而企业内部的改革同样有利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控制,同时更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随着中国外贸法的越来越完善,外贸企业的各个方面也必须趋于法制化,必须依照国家的外贸法来从事自己的外贸事业。加快企业自身的建设与发展,不断开展商务合作,互相交流商务经验,优势互补,提高自己的进出口能力。加快企业内部制度管理上的创新,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外贸政策与法规,保证自己企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5

 

关键词:国际贸易  组织战略  人力资源规划  绩效管理  企业文化

某鞋业贸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年轻女性PU质地鞋类产品出口的贸易公司,主营业务是通过商和经销商向国外市场投放针对年轻女性的各种鞋类产品。缺乏雄厚生产能力.使公司成为为争取生存与发展,往往在与外方谈判中降低品牌诉求与供货价格,从事大量贴牌产品的低利润生产贸易模式。公司以欧洲特别是欧盟各成员国客户作为经营目标,不直接面对消费者.通过了解和追随国外时尚鞋类产品的潮流趋势,采取批量出口贸易的经营模式,争取客户在女鞋销售方面的认同与支持。获得稳定增长的客户资源与市场份额。公司员工除必备的财务人员和处理日常内务的工勤人员外,主要由两种职业类型人员构成.一种是专门从事外贸接单的办公室业务人员,具备一定外贸英文听写水平和一定年限的从业经验;另一种是专门从事不同鞋款制作的版房技术人员.由从事鞋类型款设计与制作十多年工作经验的师傅与负责一般技术人员组成。

经营者并不注重公司文化的构建。公司人员构成中8O%以上人员年龄在27岁以下,属于从业时间短、未有家庭负担约束的就业人群。家族式的经营模式使公司强调经营者的绝对权威.不鼓励权力下放。家长式的员工管理模式使员工在公司工作中必须事事以经营者的明确肯定作为商业行为的依据。员工在公司中被看作是承担并完成任务的载体,并不强化个人贡献对公司的影响。企业文化更多可以以“来去自由、松散乏味”概括。员工对公司的认同度与忠诚度往往不能经受住其他公司更高薪酬的考验

作为一家主要市场在欧洲的女鞋产品贸易公司.其产品必须紧贴市场变化趋势,在迎合顾客需求方面,中国的企业设计人员所设计的女鞋式样不能适应西方女性的审美标准,所以公司采取与同行相同的手法,通过在国外参展考察期间有意识拍摄鞋款样式.聘请技术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模仿设计、生产乃至贸易销售。该公司的总体技术水平比纯粹从事一般鞋业产品的生产型企业高.但所使用的PU质材,又使其比从事皮质面料的鞋类贸易企业技术标准低。

针对欧美市场的女鞋贸易公司,目前都面临机遇与挑战的长期并存与不断发展的经营格局,完全开放的市场环境,对于目标定位于确立品牌地位的企业而言,往往意味着挑战多于机遇。过度竞争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根本克服难于实现跨越性发展的种种难题。目前,欧盟对中国皮鞋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所产生“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骨牌效应,日益加强的贸易保护主义,同业为争夺市场不计后果的降低同类产品供货价格,以及这两年来欧洲市场进口过量鞋类产品造成积压,的确使公司发展受到各种层次的困扰利用五项因素分析法采取人力资源策略迈克尔·波特的五项因素是一个考察人力资源系统是否适用的分析框架。这五项因素分别是:(1)社会、政治、法律及经济环境:(2)组织战略;(3)劳动力;(4)企业文化;(5)生产技术和工作管理。就公司的发展而言,可从五项因素分析,适当调整人力资源策略。以满足公司发展需要。

一、外部环境

该鞋业贸易公司在生存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各种制约。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一批新兴企业所共同遭遇的普遍问题。这些企业由一些有丰富从业经验及客户资源的从业人员从原企业离职后所创立。管理经验不足,不能从家庭式工作模式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质的转变,是束缚其在短期内迅速发展的致命弱点.企业必须根据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为着力点,想方设法作出改变,才能在市场上站稳脚跟。

二、战略

(一)建立公司发展总体战略目标。统筹各项策略实施通过确立品牌形象,投资鞋类实体生产,逐步获取经营主动权,实现单纯依靠出口贸易向设计、生产、销售相结合的实体经营的转变。

(二)根据企业发展总体战略,建立人力资源战略规划目标只有紧贴企业长远战略目标的人力资源规划.才是能够帮助实现目标的最优选择。该贸易公司的中长期战略目标是实现设计、生产和销售相结合的实体经营模式.这就要求公司实现对人的管理,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吸纳设计、生产、销售各方专才,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提前做好人员配置及调整的战略规划。建立健全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统筹落实制度的实施。把各项制度深入贯彻在日常管理当中.保证人力资源规划的实施有力促进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同时,制定措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建立跟踪控制体系.避免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受到外力干扰,确保公平合理性。

(1)建立绩效管理体系。

绩效管理是一种提高企业员工绩效、激发员工潜能.使企业不断获得成功的管理思想和具有战略意义的管理方法。科学运用绩效管理体系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最大限度发挥工作潜力、提升产能,可以说.绩效管理是调节工作产出的最直接的杠杆。该公司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划分企业内的业务部门及其职能范围,采用彼此竞争的工作团队模式.通过强化竞争奖励机制来促进业务提升是该公司一项重要的规划。

1.制定绩效计划

在公司战略目标的指导下,由管理者与员工共同制定绩效计划。充分考虑员工对每一项指标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修订,最终形成绩效计划,通过绩效计划书,员_T对整个绩效考核周期内全部工作内容、目标及关键工作指标非常了解。

2.绩效辅导与监控

为了使绩效考核有效实施.应进行绩效相关考核工作事项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部门建立专兼职考核员。对他们加以培训。以点带面,让他们负责对本部门其他人员进行宣传与教育,收集问题和建议,反馈至管理者,进一步加强上下沟通,帮助员工更好地完成绩效计划。

3.绩效考核

在正式开始绩效考核之前,安排一定周期的试行期.按照管理者和员工共同制定的绩效计划书进行考核与评估.将最终结果作为修正绩效计划书中不足之处的参考.使员工从心理上有一个过渡期。试行期结束后,将考核结果真计入绩效管理体系当中,成为员工存提升、培训、奖惩等方面的体现。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6

[关键词] 大连;出口倍增计划;对外贸易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大连市在引进外资,促进出口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出口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增长速度连续多年保持在10%以上,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发展。据统计,2011年1—9月,全市自营进出口完成427.34亿美元,同比增长13.81%。其中,外贸出口223.99亿美元,同比增长15.57%;自营进口203.35亿美元,同比增长11.92%。

2010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发表国情咨文,计划在未来5年内使美国出口总额翻一番,即从2009年约1.57万亿美元增长到2015年的大约3.14万亿美元,这就是美国出口倍增计划。美国出口倍增计划是美国为了增加出口,推动本国经济增长提出的一项经济复苏政策,是美国经济复苏的一个象征。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美国的出口倍增计划对中国尤其是对大连这样的外向型城市来说,一方面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巨大挑战。

一、美国出口倍增计划对大连市对外贸易的有利影响

(一)有利于扩大从美国高科技产品进口,提高大连市的科技创新水平

出口倍增计划目的是扩大美国的对外出口,并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世界上最具潜力的消费市场,自然成为美国的重要出口目标市场之一。据中方统计,2011年中美双边贸易额达到创纪录的4467亿美元,同比增长16%。美国对华出口首次超过1000亿美元,达到1221亿美元,同比增长20%。中美两国多年来一直是中国顺差而美国逆差的贸易状况,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一直对中国实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这导致中国从美国进口高科技产品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通过出口倍增计划,美国会放松部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这会推动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结构的变化和进口额的增长。以此为契机,大连市可以改变目前外贸产品科技含量低、科技创新能力差的现状。此外大连市应通过吸收和消化引进的高科技产品和技术设备,培养自己的核心出口竞争力,提高大连市的产业水平,争取在产业转型过程中打下良好的基础,提升经济的发展潜力。

(二)有利于减少中美两国贸易摩擦,为大连市对外贸易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

美国的出口倍增计划中放宽高技术产品的出口限制对中美两国来说互利共赢。美国可借此促进出口降低贸易赤字,中国通过增加对美国高科技产品的进口获得先进的技术与设备,进行产业升级换代并降低逆差,减少贸易摩擦。同时,相对平衡的贸易额也会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从而降低产品成本,使企业获得更大的利润。大连市作为贸易出口大市,贸易摩擦一直以来都是困扰大连市贸易瓶颈。通过此次的政策调整,可以为大连市营造更好更积极的贸易环境。

(三)有利于加快大连市产业结构升级,增强城市创新能力

一旦美国放宽了对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会产生连锁反应,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也会相继放松对中国的高科技产品出口限制。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但产品科技含量低,附加值不高,且大多属于资源消耗型产品。因此,如何提升中国的产业创新水平和科研创新能力是中国企业和政府一直以来非常关注的问题。通过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并将之运用到产业的升级换代中,必将推动大连市经济获得跨越式发展。

(四)有利于深化两国企业间合作,提高大连市外贸企业的竞争力

美国通过出口倍增计划必将鼓励企业加大对中国的出口力度。中小企业一直以来都是美国出口的主力,出口倍增计划中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出口,包括向出口商提供信息及其他科技手段寻找新的出口商机,加大对中小企业管理者及其顾问的培训力度等。同时,中国对外贸易主体也是中小企业,大连市亦然。但是,大连市的中小企业无论是在企业管理水平还是竞争力水平上都和美国的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差距。美国在鼓励其中小企业加强对中国出口的同时也推动其同中国中小企业的合作,大连市的中小企业在合作过程中就可以学习借鉴美国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理念,提高自身的软实力。

二、美国出口倍增计划对大连市对外贸易的不利影响

(一) 挤压大连市的出口份额

目前世界经济复苏缓慢,全球需求低迷,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2年2月最新的世界经济展望预测,2012年的世界经济将会持续下滑,世界经济增长率将会下降到3.3%,世界商品和服务贸易额的增长率预测值为3.8%,比2011年下降3.1个百分点。美国在这个时期提出出口倍增计划,强化出口支持政策,通过扩大国外需求弥补国内需求的低迷,令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中国作为世界上的贸易大国,大连作为贸易大市,也会受到这项政策的不利影响。大连市主要出口市场首先是日本、韩国然后才是欧美。日韩作为美国的重要贸易伙伴,也会是美国重要的出口贸易市场,因此会挤压大连市对日本和韩国的出口贸易份额,导致大连市出口贸易额的下降。

(二)美国放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可能会削弱大连市外贸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大连市是一个服务外包大市,软件服务外包在大连市的对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贸易形式本就不利于外贸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如果美国放宽了高科技产品的出口限制、可能会使大连市的外贸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因素的考虑失去创新动力,从而进一步降低大连市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这对大连市经济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三)冲击大连市的制造业

美国的出口倍增计划又被称为重塑制造业计划,美国的扶持重点是恢复本国制造业的竞争力。虽然美国制造业很难回到过去的黄金时代,但是会推动大量的美国企业回归本土,这将导致大量的资金、人才和先进技术的回流。相关数据显示,美国的制造业回流计划总共为美国提供了1800多万个就业岗位,制造业岗位的人均年收入是7.7万美元,是所有行业收入的1.4倍。截至2012年9月,美国制造业已实现连续31个月增长。美国的制造业回流计划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国的利益受损。波士顿一家咨询公司报告预测,如果美国继续执行制造业回流计划,五年后,我国沿海工业总成本将会比美国一些地区仅仅低10%~15%。中国作为世界上的制造业大国,虽然拥有完整的制造工业体系,但是在人才、资金和技术方面对国外依赖度较强。技术资金人才的回流会降低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水平,对中国的制造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我国产业升级要从低端向中高端转变,美国重振制造业重点在高端,两国目标重合,因此美国制造业回流战略与我国产业升级战略存在一定冲突。大连市作为重要的工业城市,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主体。大连市的制造业体系虽然较完整,但是也存在很多问题,技术、人才、资金的回流会对大连市的工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将改变外商投资企业在大连市的生产和布局。

三、大连市应对美国出口倍增计划的对策思路

(一)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美国放松高科技领域的出口限制给大连市企业带来了历史性的机遇,大连市企业可以借机大力引进美国的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利润水平,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不断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大连市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

(二)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企业要想保持竞争力,必须拥有自己的核心人才和技术。大连市的企业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要不断消化吸收,把国外先进的技术转化为自有技术和生产力。同时要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培育核心技术和培养人才。目前就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来说,可以选择校企联合的方式。大连市的企业可以以大连高校理工类专业优势资源为依托培养自己的科研人员,研发实用性的世界领先技术。其次可以与东北财经大学等高校来合作共同培养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打造一批富有国际视野的企业管理人才。这样不仅可以节约企业的成本还可以为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三) 建立企业联盟,实现企业间信息共享,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

大连市外贸企业大多是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自身实力较弱,研发能力较差,要想取得更大的发展,可以实施战略联盟。大连市的中小企业本身拥有联盟优势:一是企业性质相似,二是企业大多数聚集在统一的地区。中小企业采取战略联盟,统一对外出口或进口,可以在竞争中产生集团优势,增强企业的话语权,在竞争中获得更大主动权。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企业合理配置生产资源,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升利润空间。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大连市的外贸企业要时刻保持警醒,认清形势,要善于发挥自身优势,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抓住美国出口倍增计划给大连市带来的机遇。同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来消除或者降低该计划给大连市对外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实现大连市外贸跨越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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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信息部.世界500强缘何青睐大连?[N].国际商报,2011-0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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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卓.美国需要弱美元实现出口倍增计划[N].第一财经日报,2011-09-26(3).

[5]赵成武,林锡海,林洋,刘大迅.加快提升外贸商品质量 转变外贸发展方式[N]. 大连日报,2011-05-25(A3).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7

论文摘要:当前,全球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发展服务贸易成为各国关注和竞争的焦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参与国际分工能力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国面对新形势做出的战略选择。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政策;选择 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国民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参与国际分工能力的重要举措。当前,全球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比重不断扩大,在世界经济竞争中的作用日益提高,发展服务贸易成为各国关注和竞争的焦点。加快服务贸易发展,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在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是我国面对新形势做出的战略选择。 一、发展务贸易急需更好的政策环境 国务院在《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未来几年服务贸易发展的目标:到2010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目标是4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力争提高服务贸易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稳步提高。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性机遇 1.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选择和政策选择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加快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把发展服务业上升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为发展服务贸易创造了基础条件。 2.世界经济结构形成以服务经济为高端,以发展服务贸易为重点,以服务业加快转移重组为特点的新形势 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从制造经济为主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过程,全球产业结构加快升级,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大大快于货物贸易的增长,国际投资更加倾向于服务业等因素,新一轮产业转移和要素重组以服务外包和承接服务外包为重点,将推动世界服务贸易稳定快速增长。 3.我国近几年服务贸易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轨道,面临着加快发展的最好时机 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达12165亿美元,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分别位于全球的第七位和第五位,其中出口超过意大利,进口超过法国和意大利。中国服务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的全球占比分别为37%和42%。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各国对中国的开放,将使中国的服务贸易企业获得更多的市场准入机和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我国服务业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部分新兴服务贸易领域加快发展,出口增速正在赶超发达国家,服务贸易已具备了快速发展的条件。 (二)我国的服务贸易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1.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还占据着主导地位 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全球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75%以上,其中美、英、德三国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30%左右。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加快服务贸易的发展战略,建立了完善的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立法机构、主管部门、中介机构有机协调。发达国家利用其服务贸易水平领先的优势,通过各种多双边谈判要求世界各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以此来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服务贸易的国际规则,成为WTO新一轮谈判以及区域性经济合作谈判的主要议题。在发达国家,服务贸易越来越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集聚,服务贸易也处于世界服务贸易的高端,创造了较高的价值和附加值,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 2.来自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日趋激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纷纷调整发展战略,加快服务 贸易发展,服务贸易整体出口竞争力逐步增强,在世界服务贸易中的地位有所改善。尤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些发展中国家承接服务外包与离岸服务贸易的能力迅速提高,使服务贸易的世界格局正发生着变化和调整,成为当今全球新一轮产业革命和转移中一个新特点。 在服务贸易全球自由化的大趋势和全新的开放环境下,我国服务贸易仍处于起步阶段,总体上仍比较落后,不仅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着层次低、承接服务外包的能力不足、服务贸易部门结构不平衡、市场和地区发展过于集中、统计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亟待完善等问题。这与发达国家和世界整体水平,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与国家的战略目标实现都有较大差距,需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利用我国各方面的要素资源,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加快发展、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选择 总结近几年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做法,分享发达国家发展服务贸易的经验,把发展服务贸易上升为国家战略,制定并实施推动其加快发展的战略和政策,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改善服务贸易结构,扩大服务贸易规模,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的能力,提升服务贸易的质量和效益,推动服务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这是新时期对外开放战略和产业调整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政策调整: (一)研究制定更高水平的全国和地方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经过充分研究和讨论,2006年我国出台了服务贸易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措施,对推动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起到重要推动和引导作用。为了满足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迫切要求,需要尽早研究制定国家“十二五”时期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提出新的更高的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政策保障。 我国必须以世界眼光和全球战略思维研究和制定规划,根据近几年服务贸易规模速度显著扩大的实际,确定快于“十一五”期间发展的目标。建议到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7000-8000亿美元,年均增长20%以上,使服务贸易出口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在世界服务贸易出口中的比重显著提高。同时,应提出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方向和比重,提高现代服务业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与此同时,组织各地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研究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经济发达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服务贸易发展目标,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形成服务贸易能力,服务贸易占进出口贸易总额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应先于全国和各地综合规划,力争在国家和地方制定“十二五”规划时,将服务贸易作为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加快贸易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工作任务。 (二)研究制定更加优化的发展服务贸易指导目录 目前的国家产业发展目录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和货物贸易上,应该根据贸易结构调整的需要,抓紧细化、完善服务贸易发展指导目录,明确行业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要根据服务贸易所具 有的特殊性,针对其离岸贸易的可贸易、跨度大、领域广、以创意和高技能、高知识的特点,分门别类地调整和完善服务贸易相关的产业政策,认真清理限制服务贸易产业分工、业务外包和承接服务外包等影响发展的不合理规定,逐步形成有利于发展服务贸易的产业政策体系。在国家“千百十”工程的基础上,具有发展基础和经验的地方,要立足现有基础和比较优势,制订并细化本地区发展服务贸易的指导目录,突出本地特色,发挥更大的积极性和带头作用,使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形成几个象印度班加 罗尔那样的服务贸易基地。特别是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和中部人力资源密集的地区,在“腾笼换鸟”产业转移和结构调整中,应把发展服务贸易作为重要战略。通过服务贸易产业指导,促进服务贸易结构不断优化,提高我国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运输、旅游等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贸易的水平,促进出口继续扩大。提高计算机信息服务、通信、保险、金融、文化创意、专有权使用费、特许费、咨询、广告等新兴资本技术密集型服务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力争到“十二五”末期服务贸易达到进出口平衡,改变我国长期处于服务贸易逆差的局面。 (三)研究制定更为开放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顺应世界范围内服务贸易发展趋势,推动服务贸易多层次发展,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水平,就必须使服务贸易领域形成更加开放的格局。修改完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在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基础上扩大服务业特别是服务贸易利用外资规模。吸引包括新建、并购、风险投资在内的多种服务业跨国投资,扩大在通信、保险、金融、计算机信息服务、文化创意和商业领域利用外资的规模,带动我国服务水平整体提高,国际服务外包承接业务量明显增加,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开拓能力大幅提升。提高已经建立的国际服务外包基地规模和水平,引导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向我国大规模转移服务外包业务。吸引外资能力较强的地区和开发区,要注重提高层次和水平,积极向研究开发、现代流通等领域拓展,充分发挥集聚和带动效应。 要加快实施服务贸易“走出去”战略,推动以商业存在模式为主的服务贸易发展。为发展开放型、走出去的服务贸易创造良好环境,研究采取具体措施,为服务企业“走出去”和服务贸易出口服务。一是积极发展境外服务贸易集群或合作区。鼓励发展贸易采购分销、物流航运、研发设计、远洋运输、现代物流、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咨询、人力资源、留学居住、休闲旅游等境外服务,形成几个境外中资服务企业集群或服务贸易合作区。二是有序促进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优势,密切跟踪国际市场需求动态,鼓励中医药、中餐、汉语教育、文化、体育、对外承包工程等领域企业和专业人才“走出去”提供服务,扩大医护人员、律师、教师、厨师、农技、建筑、制造、空乘、海运、医护、农林牧渔等领域人员外派规模。三是加大高技术含量的现代服务业贸易在国外提供服务的能力。顺应科技进步和全球产业结构调整趋势,稳步扩大信息产业、教育、生物、环保、计算机、电信、金融保险、法律、现代流通、旅游等领域的服务贸易出口。增设境外经营网点和分支机构,获得国际知名品牌、先进技术以及营销网络,增强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四是鼓励优势企业到境外设立机构。以优势服务业和大型企业为依托,鼓励各类有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到境外从事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基金管理、电子信息、旅游、教育、文化传媒和中介服务。五是国家各部门应尽快形成支持保障服务,提供各方面帮助。纳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尽快简化出入境手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国内有条件的金融企业开展跨国经营,为我企业参与国际市场服务贸易竞争提供金融支持,对软件、流程外包等服务贸易等出口开辟进出境通关“绿色通道”。 (四)研究制定更为有力的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政策 着眼于全面提升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构建充满活力、特色明显、优势互补的服务贸易发展格局,就要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具体政策,象当年支持货物加工贸易一样支持服务贸易。 1.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应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借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适用于服务贸易的税收鼓励政策。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贸易企业进行服务产品的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在苏州工业园区开展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所得税、营业税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应尽快扩大软件开发、信息技术、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国推广。在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试 点,促进自然人移动模式下的服务贸易出口,对吸收就业多、不占用资源和无污染排放的服务贸易企业,应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和创造服务贸易的贡献给予补贴或所得税优惠。对国家鼓励发展的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内的投资项目,在规定范围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实行有利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 根据我国发展服务贸易的战略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和调控土地规划计划时,应对发展服务贸易留有充分的空间,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服务贸易发展用地,特别是保障部级服务贸易承接基地的用地。各地区制订城市总体规划也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和服务贸易发展的需要,中心城市应逐步实行土地上的产业替代,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和服务贸易。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贸易。 3.加大金融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支持力度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改进对符合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的服务贸易企业的金融服务,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开发适应服务贸易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修订和完善有关股票、债券发行的基本规则以及信息披露制度,要充分考虑服务贸易企业的特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优先得到支持和批准。各类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给予货物贸易同等便利,改进服务贸易企业外汇管理,保证合理用汇。抓紧建立中小服务贸易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搭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给予服务贸易鼓励类企业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加大技术引进和创新的政策性金融扶持力度,在业务范围内应积极开展涉及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贷款业务。保险公司在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范围内,积极创造条件,为服务贸易出口项目提供保险支持。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手续,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境外投资。 4.加大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中央财政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在继续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基础上,根据财政状况及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重点支持服务业关键 领域、薄弱环节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服务体系。整合服务领域的财政扶持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经费补助和奖励等多种方式支持服务业发展。加大对部级软件出口基地和产业基地的资金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要加大对规划内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入,同等情况下优先支持服务业项目。有关部门应利用现有渠道继续加大对服务贸易出口的资金支持。鼓励国外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发展服务贸易的投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地方政府也要根据需要安排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要扩大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发展。 5.加大对服务贸易领域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实施服务品牌带动战略,培育发展知名服务贸易品牌,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和市场认知程度的,应将其纳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等国家有关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大力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商标。鼓励服务领域技术创新,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抓好服务贸易、现代服务业发展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目。建立一批研发设计、信息咨询、产品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一批技术研发中心和中介服务机构。对服务贸易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的技术改造应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活动应 提供研发资助。在政府采购中,应优先支持采用国内自主开发的软件等信息服务,进一步扩大创业风险投资试点范围。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服务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交易活动,符合规定的应享受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优惠政策。鼓励服务业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不断进行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 三、抓紧建立和完善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工作 (一)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化统计体系 科学有效地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工作,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政策提供数据信息服务。加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政府统计、行业统计、企业统计和社会抽样调查互为补充的服务贸易统计调查体系,健全服务贸易统计信息制度。建立中国服务贸易统计制度、建设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权威统计数据和深入开展服务贸易统计分析,为国家制定服务贸易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设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 建设中国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系统,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开展服务贸易进出口运行状况的分析,掌握服务贸易发展的总体趋势;开展分行业的国内外服务贸易状况分析,引导服务贸易结构及时调整和优化升级;进行企业发展和运行态势,及时调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确定新的政策选择;对于双边服务贸易和多边服务贸易的统计分析,把握服务贸易国别(地区)市场发展的重点。建立全口径、多层次的、实时的服务贸易统计数据库,其价值不在于数据堆积,而在于数据库的分析产品的生产。目前,商务部已经不定期服务贸易进出口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国别(地区)市场分析报告等,对推动服务贸易起了很大作用,随着国内外服务贸易统计信息的收集、展示、预警、分析与构建基础性平台的建立,我国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服务贸易信息资源必将得以较好地开发与利用,为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和国际交流与谈判提供数据支持。 (三)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政策透明化 建立更为完善和迅捷的服务贸易信息服务体系,使服务贸易政策透明化,是发展服务贸易的必要条件。建设和提高服务贸易指南网站的水平,为国内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和海外进口商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特别是适时公开、公布和解读服务贸易政策。应建立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外使领馆为主体的境内外服务贸易支持网络和服务支持体系,为中外服务贸易企业的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和必要的政策支持。这些网络支持和服务支持体系,要向所有服务行业、企业和自然人公开,使在世界各地的服务贸易经营者,都能获取最新的和准确的政策信息。 (四)制定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服务贸易标准化体系 提高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水平,必须抓紧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和惯例的服务贸易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透明度。制定服务贸易标准,重在引导我国的加工贸易形成先进的经营方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理念和经验,要充分借鉴和利用境外在服务贸易中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形成服务贸易出口企业开展国际安全认证、质量认证、环保认证等标准。同时,鼓励企业从国际上获得更高标准的服务贸易资格,为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 (五)大力培养服务贸易人才 造就一大批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规则、熟练掌握外语、涉外工作能力强的服务贸易复合型人才,是推动服务贸易的重要基础。鼓励和引导高等院校建立与服务贸易发展相适应的学科和专业,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有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建立服务贸易实习实训基地,鼓励建立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对国内外相关外包服务等服务贸易培训机构,对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的形式成立培训机构给予审批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服务贸易出口企业聘用的中国籍人员,按规定给予商务赴港、澳、赴国外的便利。教育、科技、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人事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按照服务贸易发展需要,调整完善和规范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尽快设置相应的职业资格和职称。落实和完善各项吸引和培养服务 贸易人才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培养和引进金融、保险、信息、商务中介等行业急需人才。

外贸年度工作计划篇8

一、apec贸易便利化的新进展

(一)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

自从2001年apec上海会议提出在五年内将apec地区的贸易交易费用降低5%的目标后,2002年apec即通过了“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和“贸易便利化行动和措施清单”,各成员方据此行动计划将在2002-2006年内将各自贸易交易费用降低5%。后来,此次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被称为“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tfapi)”。

作为apec负责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协调机构,贸易投资委员会(cti)一直领导并监督此行动计划的实施。以此行国际经济合作2009年第2期动计划为蓝本,各成员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单边行动、集体行动等不同方式完成任务。“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涉及到了四大领域,即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以及电子商务。

2006年,在越南河内举办的apec领导人会议上,“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被宣布顺利完成。在2002-2006年的五年间,apec成员方选择了总数超过1400种的具体便利化措施方法,并完成了其中62%强的内容,包括关境网上服务信息、成员方关税支付及与贸易有关程序的无纸化或自动化、食品标签、电子电器等方面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的统一、成功使17个成员方参加商务旅行卡计划、成员方之间免签证范围继续扩大、推动apec电子商务数据隐私框架协议等,并成功使地区内贸易交易成本降低5%。

(二)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

“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顺利完成后,在2005年apec釜山会议上,领导人们提出了在2007-2010年间使地区内贸易交易成本再降低5%的目标,之后,“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便应运而生。虽然“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仍然集中于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以及电子商务等四大领域,但是对其具体行动和措施进行了更新和修订。修订后的行动和措施清单以“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的清单为基础,删除了已经完成或不合适的内容,形成了涉及4个领域、14个方面、共70个行动措施的清单。

1、海关程序

海关程序是“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它包括6个方面共24个行动措施:包括以加强贸易便利化自评并发现、改善海关相关手续瓶颈为目的的货物放行时间调查(time release survey,trs);实行基于“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标准框架协议”的apec框架协议;在《京都公约》基础上简化和协调;贸易相关程序的无纸化、自动化;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关税制度、协调关税结构;恰当、透明、可预见的贸易相关程序等6个方面。

2、标准和一致化

标准和一致化是“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4个方面共25项行动措施,包括:(1)使apec各成员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为技术性规章的开发和执行实施最佳惯例。具体而言,各成员将在优先领域使其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为自愿行动计划(vap)提供更新信息;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协调影响成员方之间货物相互认可的规章制度、编码和标准等;执行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关于开发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原则的决定,在涉及国际标准的贸易协定、国内法律和规章的术语使用上也要与该委员会的决定保持一致;实施信息技术产品贸易便利化工作计划;将国内关于医疗设施的规章与全球协调工作组(ghtf)的原则保持一致,并积极采纳实施其指导文件;将国内关于化学品的危险品分类及标签制度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及标记协调制度(ghs)保持一致等10项具体行动措施。(2)在受管理和自愿的部门实现一致化认可。包括电子、电器设备相互承认协议(eemra);食品行业相互承认协议;电话产品相互承认协议;亚太实验室认证合作(aplac)多边相互承认协议等8项措施。(3)发展技术基础设施。即参与技术基础设施发展战略;参与食品安全合作论坛;参与apec标准教育倡议等3项行动措施。(4)确保apec成员方标准和一致化评估的透明度,并为工商业界的参与提供便利,涉及到4项具体措施。

3、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方面的便利化涉及到两个方面,共13项行动措施。包括在减少电子商务壁垒方面,通过范例交换,确定电子商务的主要壁垒;确保政府、商界和公众间在网上互动方面的兼容性等4项具体行动措施。在加速使用电子商务方面,包括apec成员方为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方式提供便利;促进对消费者和企业的电子商务法律教育;实施能够提高有竞争力的信息通信服务供给的政策措施;通过提高透明度减少商业成本;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使用电子商务提供便利、识别电子商务中针对企业的特定障碍等九项行动措施。

4、商务流动

关于商务流动的内容,在“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ⅰ”中反映的比较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简化并规范程序以及提高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其中简化、规范程序方面涉及到旅行证件检查、专业服务、旅行证件安全性以及移民立法等方面标准的实施;根据apec已达成的30天标准简化公司内部人员的跨境流动程序简化安排;继续实施和促进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等3项行动措施。另外,在提高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方面,则涉及到对短期居住申请创建网上居住安排;创建机读旅行证件(mrtds),如果可能则在2008年底附带实现生物特征识别功能;创建先进乘客信息系统,确保已通关乘客在到达时快速通关等5项行动措施。

(三)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最新进展

根据apec贸易投资委员会2008年提交的年度报告,apec成员方在简化并规范程序、提高信息通信技术的使用、根据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关税制度,协调关税结构等13个方面,实施了多个行动措施,并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特别是在全部47个关键绩效指标实施效果统计中,有28个变化率统计值都是大于0%(见表1),这说明在这些方面,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是有进步的,而另外5个实施效果没有办法以数值形式体现,但是实施效果都非常显著,因此准确地说,在这32个以关键绩效指标衡量的贸易便利化行动方面,都取得了不小进展。

在全部47个关键绩效指标实施效果统计中,有12个的变化率是0%,也就是2006年12月31日至2008年10月15日“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ⅰ”实施过程中,这9个以关键绩效指标测算的行动措施没有进步,分别集中在如下方面或具体行动措施:根据apec已达成的30天标准简化公司内部人员的跨境流动程序简化安排;贸易相关程序的无纸化、自动化;使apec各成员的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为eemra第二部分;j:eemra第三部分;k:产品多边互认协议;l:关井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多边互认协议;m:质量管理体系太平洋认证合作多边互认协议。资料来源:apec,(2008),second tradefacilitation action plan(tfap m keyperformance indicators(kpi)and re-porting methodologies,cti annual re-port to ministers,pp.105-118,技术性规章的开发和执行实施最佳惯例,如iec、codex;apec食品部门相互承认协议;亚太实验室认证合作多边互认协议;参与技术基础设施发展战略等方面。特别需要指出,o%的变化率并不一定说明在该方面毫无成果,很多情况下,这是由于受限于关键绩效指标的选择,因而造成某些方面的进步没有办法以数字形式体现出来;而且还会出现同一个行动措施,如果以不同的关键绩效指标去衡量,测算出来的最终成果可能相差很大的情况。

另外,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有两个关键绩效指标出现倒退,分别是以关键绩效指标“在自愿行动计划中的任何领域都满足100%的国内与国际标准一致的成员方总数”测算的“各成员将在优先领域使其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并为自愿行动计划(vap)提供更新信息”,出现了-11%的变化率;以及以关键绩效指标“参与标准和一致化分委员会关于最佳规章管理、标准与一致化会议的成员方总数”测算的“确保apec成员方标准和一致化评估的透明度,并为工商业界的参与提供便利”,出现了-77%的变化率。

总之,根据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2008年提交的年度报告,“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进展还是比较显著的。

二、apec贸易便利化的新变化

鉴于“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ⅰ”实施经验,“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变化。

(一)加强集体行动

apec逐渐认识到,通过成员方的集体行动解决贸易相关议题,可以为工商界带来更大的福利。因此,不同于以往各成员自愿采取单边行动计划、集体行动计划或者“探路者”方式,此次apec成员方同意在“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中加强集体行动,而且在海关程序、标准和一致化、商务流动以及电子商务等四大领域都有所体现。比如,在海关程序方面,apec海关程序分委员会(sscp)创建了一个论坛,使得成员方可以自由交流最佳惯例并探索集体行动目标;另外,为方便进出口商,减少他们周旋于各级政府机关办理各种手续造成的时间、金钱浪费,apec提出了“单一窗口”倡议,该倡议旨在允许贸易商或货运方,可以在单一入口处提交标准化信息或文件,以完成所有进出口和转口相关规定要求。该倡议的最大好处在于以电子表格形式一次性提交贸易相关材料,极大地简化了贸易、运输过程中繁杂的官僚主义做法。在商务流动方面,如何深化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将商务旅行卡的使用范围从目前的17个成员方扩大至全部21个成员方,将是apec的商务流动工作小组(bmg)未来的任务之一;另外,该工作组结合能力建设要求,协助所有成员方建设具有生物特征识别功能的机读旅行证件及相关边境处理系统等多套系统。在另外两个方面,在标准和一致化分委员会(scsc)的协调下,实施食品安全合作倡议等;在电子商务指导小组(ecsg)协调下,实施保护数据隐私倡议等。通过加强集体行动,apec的贸易便利化行动得到了更好的保证。

(二)引入关键绩效指标

为了确保“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的顺利实施,apec贸易投资委员会同意工作组构造关键绩效指标(kpi)以对集体行动计划实施效果加以监督、评估。各工作组将决定为“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中各具体行动措施制定合适的关键绩效指标,这些指标可以是时间上的节约、交易费用上的节省、能力建设上的提高以及安全性上的提高等。

同时,apec贸易投资委员会也同意,每年各工作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年度进度报告方法。2008年的apec高官会上,工作组就向贸易和投资委员会建议了关键绩效指标以及相应报告方法。而且工作组的进度报告也会包含在贸易投资委员会的年度报告中,同时也会提交apec部长级会议。正如表1所示,通过引入关键绩效指标,可以更清晰地跟踪“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ⅱ”实施进度,也有利于评估其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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