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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命书8篇

时间:2023-03-14 15:03:18

公司任命书

公司任命书篇1

第一条为规范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考核任职,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对于符合《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专业人员,按规定程序经考核合格,可以任命为公证员,在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目的是加强公证员队伍建设和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

第三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应当遵循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的原则。

第四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采用按年度集中考核任命的方式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的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报请司法部审查、任命。

第二章考核任职条件

第五条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六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除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证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经考核程序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考核任职程序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度考核任职工作启动前,应当根据司法部对考核任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确定本年度拟按考核任职程序配备公证员的名额及其分配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方案,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三个月前,将开展考核任职工作方案通知本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必要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十条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向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查,对于符合规定条件且为本机构所需要的人选,由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推荐书。

第十一条经公证机构推荐参加考核任职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安排,参加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经任职培训合格后,应当通过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考核任职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

(六)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七)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对申请人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按照当年考核任职工作方案规定的时间,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中受理考核任职申请材料,并于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连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第(三)、(四)、(五)、(六)项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司法部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任职的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确保考核任职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考核任职工作中,有、、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被任命为公证员的,经查证属实,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司法部撤销原任命决定,并收缴、注销其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

公司任命书篇2

一、司马光的早年经历

司马光(1019―1086年),北宋著名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和政治家。其父司马池,宋真宗时进士及第,历任永宁县主簿、光山县令及凤翔府、杭州、晋州等地方长官,颇受好评。其事迹载于《宋史》卷298《司马池传》。司马光生于河南光山,字君实,自号迂夫,晚年号迂叟。祖籍陕州夏县(治今山西夏县)涑水乡,后人称“涑水先生”。宋哲宗元元年(1086年),68岁的司马光在宰相任上去世,获赠爵号“温国公”,谥号为“文正”,故后世称之为“司马温公”和“司马文正公”。司马光的事迹,主要见于《宋史》卷336《司马光传》,以及苏轼撰写的《司马温公行状》。

司马光是一个早慧之人,儿童时代的砸缸故事,见于惠洪(1071―1128年)所著《冷斋夜话》等宋人笔记,也被《宋史・司马光传》收录。据说在北宋末年,东京开封和洛阳等地就流行着《小儿击瓮图》,以表彰其事。据苏轼撰《行状》记载,“公自儿童,凛然如成人。七岁闻讲《左氏春秋》,大爱之,退为家人讲,即了其大义。自是手不释书,至不知饥渴寒暑。年十五,书无所不通。文辞醇深,有西汉风”。《春秋》三传中的《左传》,是分量最重的经书之一,还特别讲究微言大义,七八岁的儿童听讲之后即能“了其大义”,若非夸张,实在是不简单。

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司马光20岁,中进士甲科,以奉礼郎任华州判官。不久,其父调往杭州任官,于是司马光申请改签苏州判官事,以就近照顾双亲。宝元二年(1039年)到庆历元年(1041年),司马光的母亲和父亲相继去世,他连续服丧五年,不任官职,潜心读书,撰写了多篇史论文章,如《十哲论》《四豪论》和《贾生论》。庆历四年(1044年),司马光服丧期满,皇帝下敕回复其官职,这份命令文书的起草人是时任右正言知制诰的欧阳修。司马光时年26岁,接下来的两年多时间里,他先后担任了地方的佐官和县令。从庆历三年(1043年)开始,范仲淹、富弼、韩琦等人主持了“庆历新政”,严厉惩治地方官员的腐败,进行政治改革。从庆历四年下半年开始,改革派逐渐被打压。任职于地方的司马光在朝廷政治中还没有多少发言权,但他未放弃对政治的关心,大量阅读经史,并撰写了《机权论》《才德论》《廉颇论》《河间献王赞》等十几篇史论。其中有一些史论和政论文章,后来经过修改被用到了《资治通鉴》的评论“臣光曰”之中,《才德论》即是一例。

庆历六年(1046年),司马光奉调进京,一直到宋仁宗的末年,十多年间司马光担任的职务主要集中在文化学术岗位上,如任兼国子监直讲、馆阁校勘、史馆检讨、集贤殿校书、直秘阁等。这些职位的历练,对司马光的学术积累起到了重要作用。不过,仁宗时期的司马光尽管写了许多文章,但基本属于个人积累,在政治上发挥重大影响的,只有劝仁宗确立接班人一事。宋仁宗老年无子,至和三年(1056年,九月改元嘉)春,仁宗因病数月不能上朝,皇位继承问题再次紧迫地被提出来。不少朝中重臣先后上奏,建议定立皇储。司马光此时在并州(治阳曲县,今山西太原市)任通判,连上三篇奏状,请仁宗早建皇储,以安天下。到了嘉六年(1061年),司马光迁起居舍人,同知谏院,开始了其谏官生涯。在谏官的位置上,司马光再次提出立储问题,并积极争取宰相的支持。这个建议起到了关键作用,仁宗将侄儿宗实立为皇子,即后来的宋英宗(即位后改名赵曙)。皇位继承问题因此得以解决。后来欧阳修在给宋神宗推荐司马光的札子中,还特别提及此事,说司马光“于国有功为不浅矣,可谓社稷之臣也”。

进士及第后的20多年里,司马光一边做官,一边读书著述,既没有放弃对现实政治的关心,也没有卷入到高层政治的漩涡之中,这就使得他有一个良好的政治历练和学术积累。早慧而不过早地成名,对于司马光后来的学术成就、个人声望和政治作为,都是大有裨益的。而司马光本人很看重学术的长期积累和人生的历久沉淀,反对急功近利。他自号迂夫,晚年号迂叟,并著《释迂》一文以表达自己的人生理想。

担任谏官之后,司马光开始活跃于朝廷政治舞台。从仁宗嘉六年(1061年)一直到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在长达5年的谏官生涯中,司马光直谏敢言,针对当时许多现实问题包括朝廷重要的人事任命进行批评,所以欧阳修在《荐司马光札子》中说他“久司谏诤,谠言嘉话,著在两朝”。例如,英宗要任命皇太后曹氏胞弟曹佾(即传说中八仙之一的曹国舅的原型)担任宰相,司马光就公开上疏表示反对。英宗要给大宦官任守忠升官,司马光却上疏坚决抵制,指斥其为“国之大贼,民之巨蠹,乞斩于都市”(《宋史》卷468《宦者任守忠传》)。在宰相韩琦、欧阳修等人的支持下,任守忠被贬。又如,英宗被立为继承人后相与亲近的王广渊,在英宗即位后受到重用,要被任命为直集贤院。司马光上疏论其奸邪,告诫皇帝不可亲近如此小人。他引用历史上的典故说,汉代的卫绾因为不陪着太子饮酒,所以汉景帝特别看重他。后周时的张美因为私下将公钱给周世宗,所以周世宗很鄙薄他。而王广渊在陛下被立为太子后,百般巴结,私自托于陛下,岂忠臣哉?重用这种人,将何以激励人臣守节?再如,治平二年(1065年)九月,司马光上《言张方平札子》(见《传家集》),针对朝廷用翰林学士张方平为参知政事,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方平文章之外,更无他长,奸邪贪狠,众所共知”。如此指名道姓,直接反对朝廷的人事任命,在宋朝的台谏官员中并不奇怪,但司马光却是其中最为突出的谏官之一。尽管英宗没有听取他的意见,但这些言论使得司马光开始变得声名显赫。

二、编修《资治通鉴》是司马光参与政治的一种特殊方式

英宗对司马光既有感恩也非常赏识,没有因为这些不同意见而疏远他。治平二年(1065年),英宗任命司马光为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为皇帝讲读经史。这是一个接近皇帝的要职,对中枢决策能够发挥重大影响。而司马光考虑通过历史来影响皇帝的方式参与到最高层政治之中。司马光还在仁宗时期就计划写一部编年体的通史,对于这样一部史书的编撰做了大量准备。他乘机将一部八卷本《通志》进呈与英宗,此书记事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前403年)下讫秦二世三年(前207年),就是后来成书的《资治通鉴》的前八卷。这部书引起了英宗的重视。次年四月,英宗下令在崇文院设立书局,由司马光自行选择协修人员,编辑一部《历代君臣事迹》。48岁的司马光,因此走上了实现少年理想、成为伟大历史学家的人生道路。

英宗为司马光置局修书的决定,是在司马光担任龙图阁直学士兼侍讲,为皇帝讲读经史的背景下做出的。无论对于英宗还是对于司马光来说,编修此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为了给皇帝提供一部可供省览的历史教科书。由于皇帝的支持,克服了“私家力薄,无由可成”(司马光《进资治通鉴表》)的困难,司马光开始专心修书。

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司马光接受任务还不到一年,宋英宗去世。继位的宋神宗对司马光更加重视,要任命他为翰林学士。据苏轼《司马温公行状》记载,“神宗即位,首擢公为翰林学士,公力辞,不许”。宋神宗后来强行将官告塞进司马光的怀里,司马光这才被迫接受任命。到了十月,司马光为神宗进读《通志》,神宗觉得此书非常重要,“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为其赐名《资治通鉴》,并亲自作序,当面赐给司马光,令其“候书成后写入”。宋神宗将自己做颖王时王府的藏书全部赐予司马光,供其参考。他对司马光讲史非常着迷,曾当面说过,“闻卿进读,终日忘倦”(《续资治通鉴》熙宁元年)。在这篇预先作好的所谓“御制序”中,神宗对司马光所著书的评价很高,寄托的期望也非常高。他说:

其所载明君、良臣,切摩治道,议论之精语,德刑之善制,天人相与之际,休咎庶证之原,威福盛衰之本,规模利害之效,良将之方略,循吏之条,断之以邪正,要之于治忽,辞令渊厚之体,箴谏深切之义,良谓备焉。

关于这篇《御制序》,后来编写完成进呈上去的时候,神宗当有所补充。所以序文中有如下一段文字,“凡十六代,勒成二百九十四卷,列于户牖之间而尽古今之统,博而得其要,简而周于事,是亦典刑之总会,册牍之渊林矣”。二百九十四卷是书成之后的总卷数,治平四年(1067年)的时候应该还只有前八卷。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同为翰林学士的王安石受到宋神宗的重视,次年就被任命为参知政事(副宰相),主持变法。司马光则坚决反对变法,认为祖宗法度不可改变,新法必定生事扰民。他和协助王安石主持变法的吕惠卿辩论说,“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则修之,非大坏不更造也”(《宋史・司马光传》)。熙宁三年(1070年),王安石一度请求辞去相位,宋神宗则希望司马光担任枢密副使,司马光六上札子,坚决推辞。他说:“上诚能罢制置条例司,追还提举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虽不用臣,臣受赐多矣。不然,终不敢受命。”神宗派人对他说:“枢密,兵事也,官各有职,不当以他事为词。”但是,司马光始终没有接受。

随着王安石主持变法的继续,司马光无法在朝中久任,从翰林学士出为知永兴军(治今西安市)。他要求以书局自随,继续编书。熙宁四年(1071年),司马光干脆辞去地方长官,改任判西京留司御史台这样一个冗散之职,淡出官场,不言世务,在洛阳专心编撰《资治通鉴》。元丰五年(1082年),司马光又接受了一个新的任命,担任“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完全是一个只领俸禄而没有实际职掌的差遣。元丰七年(1084年),司马光完成了《资治通鉴》的编撰,上表进呈于宋神宗。从治平三年(1066年)设局修书开始,至此已经过去了19年,他离开京师也已经15年。那是司马光从48岁到63岁的15年,对于从事史书著述来说,或许是一个黄金年龄段。

司马光将自己的后半生基本上奉献给了编撰《资治通鉴》的事业。但是,他并非与世隔绝地在修书,而是密切关注着从熙宁新法到元丰改制的朝廷政治动向,以修书这样一种特殊方式参与到政治之中。正如他在《进资治通鉴表》中所说,“虽身处于外,区区之心,朝夕寤寐,何尝不在陛下之左右。顾以驽蹇,无施而可,是以专事铅椠,用酬大恩,庶竭涓尘,少裨海岳”。宋神宗也始终关注着其修书的进展,没有弃之不顾。南宋邵博《邵氏闻见后录》卷24记载:

又其即位之初也,独以颍邸旧书赐司马光,逮光不愿拜枢臣之命,而归洛阳,修《资治通鉴》,随其所进,命经筵读之,其读将尽而所进未至,即诏趋之。熙宁中,初尚淄石砚,乃躬择其尤者赐光,其书成,赐带,乃如辅臣品数赐之。

邵博的祖父邵雍是司马光的好友,父亲邵伯温更师事司马光,所以邵氏对司马光的评价多有溢美,但书中所记神宗对司马光的眷顾当是事实。毕竟,北宋时期的史学与政治并无疏隔,司马光所依托编撰《资治通鉴》的书局,与王安石所依托主持变法的制置三司条例司,实际上是宋神宗施政的一隐一显两个智囊机构。

《资治通鉴》是在北宋错综复杂政治背景下奉敕编撰完成的史书。虽然司马光因为反对王安石变法而求居闲职专意编书,书中也有不少内容和议论有着针对王安石及其新法的用意,但不能因此认为此书是政治斗争的产物或结晶。司马光编撰此书,是为了给重视自己的神宗皇帝提供历史借鉴,而不是专门为了打击王安石的。其“收功愈远而为利愈大”的人生追求,在这部史学巨著中无疑得到了很好的实现。

三、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分歧并未影响《资治通鉴》的史学地位

至于司马光和王安石的分歧和矛盾,无论是他们的师长辈如欧阳修,还是他们的学生辈如苏轼,都无法做出清晰的是非判断,遑论千年之后的当今读者。陈寅恪所说的“少喜临川新法之新,而老同涑水迂叟之迂”,或许是历来政治家和读书人的共同选择。司马光的守道自律、老成持重,与王安石的不畏浮云、锐意进取,都体现了宋代士大夫开诚布公、敢于担当的精神。当司马光给王安石去信告诫他要慎重用人、防止被小人所利用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懂得“知人论世”的政治家。当王安石在《答司马谏议书》中响亮地答复司马光,“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我们看到的则是一个义无反顾的改革家。

元丰七年(1074年)年底,因为编撰完成《资治通鉴》之功,宋神宗任命司马光为资政殿学士,意在复用。次年三月,神宗去世,哲宗即位。五月,司马光被任命为门下侍郎。元元年(1086年),司马光担任了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成为宰相。68岁的司马光在做了八个月的宰相后,因病去世。

司马光的晚年和身后,都陷入到激烈的党争之中。但是,《资治通鉴》一书却一直受到重视。因为,司马光在编修《资治通鉴》的过程中,能够注意将个人的愤激之论与历史的资治价值区分开来,将传统史学的鉴戒功能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他编修期间相对远离政治,也使得此书的史事选择与历史情怀能够超越于其时的政治斗争,真正做到“收功愈远而为利愈大”。

无论从中国史学发展史来说,还是从当今吸取历史上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来说,《资治通鉴》都是不可替代的。自宋朝以后,此书就不断受到推崇,即是由于此书可以“资治”,无论对于治国理政还是修身齐家,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清代学者王鸣盛说:“此天地间必不可无之书,亦学者必不可不读之书也。”曾国藩《致某书》说得更加直接:“窃以为先哲经世之书,莫善于司马温公《资治通鉴》,其论古皆折衷至当,开拓心胸;(论事)能窃物之理,执圣之权;又好叙兵事所以得失之由,脉络分明;又好详名公巨卿所以兴家败家之故,使士大夫怵然知戒,实六经以外不刊之典也。阁下若能读此书,将来出而任事,自有所持循而不至失坠。”《资治通鉴》在当今依然具有显著的资治功能,除了据以了解中国古代的国家盛衰、民生利害,还可以在领导艺术、用人之道以及人生修养等方面给我们以启迪和借鉴。

公司任命书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

第三条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员任职条件

第七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公证员任职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司法部应当自收到提请免职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免职决定。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任命、免职或者经核准变更执业机构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任免决定或者作出准予变更决定后二十日内,在省级报刊上予以公告。

司法部对决定予以任命或者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定期在全国性报刊上予以公告,并定期编制全国公证员名录。

第四章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公证员执业证书是公证员履行法定任职程序后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执业活动的有效证件。

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证书编号办法由司法部制定。

第十九条公证员执业证书由公证员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涂改、抵押、出借或者转让。

公证员执业证书损毁或者遗失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公证机构予以证明,提请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执业证书遗失的,由所在公证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予以换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停止执业期间,应当将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缴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受到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处罚或者因其他法定事由予以免职的,应当收缴其公证员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五章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第二十二条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和条件,保障其在任职期间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五条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被投诉和举报、执业中有不良记录或者经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重点监督、指导。

对年度考核发现有突出问题的公证员和公证机构的负责人,由所在地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门的学习培训。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开展的职业培训。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的规划和方案,公证协会按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公证机构应当为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公证员执业档案,将公证员任职审核任命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以及受奖惩的情况记入执业档案。

公证员跨地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原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变更后的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移交该公证员的执业档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证员有《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公证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公证员有依法应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情形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三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公证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法申请听证。

公证员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公证协会在查处公证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依法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公司任命书篇4

论文关键词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治理 董事会秘书地位弱化 司法救济权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有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和理论的分析研究方法。本文提出造成董事会秘书制度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于董事会秘书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关,无法实现立法者赋予其的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任免的,其薪酬和任职期限是由董事会控制的。并且,董事会秘书并没有什么权力可以用来对抗董事会。本文主张弱化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废除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使其成为承担程序性的功能。

一、董事会秘书制度及其沿革

“董事会秘书”一词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被称为company secretary或者secretary,即公司秘书或者秘书。在我国公司法上,董事会秘书的定义可以概括为: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整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的高级管理人员。

通常认为董事会秘书发端于英国。在1971年的panorama developments cguildford)ltd.v.fidelis furnishing fabrics ltd’一案中,英国法院开始承认董事会秘书能够在其从事的公司事务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

香港1911年的公司法令依照英国1908年法令的模式制定,它在香港立法上第一次提到了“董事会秘书”的概念。

由于在公司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并未能发挥立法者所期望的功能,反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复杂化,增加公司管理成本等,所以在英国、香港等地主张取消立法对封闭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强制性规定的声音一直此起彼伏,并且在近些年达到高潮。

二、英美法系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英国1985年公司法中,每个公司必须设立秘书,有权就其从事的公司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在私法中,秘书通常被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而在刑事法律中,秘书通常被视为一个独立的公司机关。董事会秘书通常是由董事任命的,其职责主要是某些法定声明的提交豐。

在英国,秘书的法律责任主要规定是当公司职员被授权从事一项交易或者行为,且其对该交易或行为违反公司法第330条的情况明知或者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明知时,该职员将被认为是有罪的,将会被处以罚金或者监禁,或者同时被处以罚金和监禁豑。《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规定的秘书职责主要是签署法律文件,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罚款等财产刑,并无监禁之类的自由刑。

三、董事会秘书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

通常制度的引入都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董事会秘书制度也不例外。董秘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在现阶段为了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

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基本内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地位、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义务责任等几个方面。

《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概括而言具体是以下二个方面:

(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该职责的重点在于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交易所和证监局报告。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该职责具体内容是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关于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英美法系国家地区,主要强调董事会秘书的事务性工作职能,即强调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秘书承担的程序性功能,如签署文件,安排会议等。而在我国公司法中,则更多的强调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立法者意图使董事会秘书成为上市公司治理中重要的一环,构建一个制衡机制。董事会秘书效忠的对象是公众和监管者,而不是董事会。这是两者之间最大的不同。

四、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实践考察

随着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监管力度的加大,当违规、造假上市公司的暴露问题的时候,董秘无法逃脱被调查和质疑。据wind资讯数据统计,自国内股票市场产生以来,共有192家上市公司(包括已退市公司)因违规受到过交易所处罚,有265位董秘可能因为公司违规而受到处罚甚至因此而被调整或撤换,其中在交易所公开披露的处分措施中明确提及对董秘处分措施的有18家,并且这18位董秘在处分之后无一例外地被撤换。有三名董秘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许多董秘在谈及自己任职时的心态多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在几乎所有的案例中,无论是刑事犯罪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还是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案件,董事会秘书总是作为共犯之一参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董事会的主要成员也参与其内。这些案例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董事会秘书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制度安排的矛盾和缺失,董事会秘书是绝无可能承担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责的,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责任。

对于董事会秘书制度困境的原因,学术界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看法和改善方案:

1.董事会秘书地位、待遇缺乏制度支持,有待提高。这种观点回避了董事会秘书的困境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是制度使其角色和职责相冲突,与地位和待遇高低无关这一情况。

2.制度上角色定位的缺陷。有人认为,在股权分置、股份非全流通的情况下,大股东的利益往往与中小股东不一致,董事会秘书端着大股东的饭碗为中小股东的利益说事,使得董秘的工作环境从根本上来说是受到挤压的。

平心而论,这种观点倒是比较中肯的。实践中的情形也不外如是。但这一点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是不可能改变的。如果要改变的话,那就不是现在意义上的董事会秘书。简单的说,如果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和任命不受董事会的控制,那么董事会秘书就该变成监管部门的职员。

3.职责扩大,提高其监管职能。也有人认为,困境原因在于董秘的职责太小,要扩大,如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豗。

这个观点是不值一驳的。在没有改变董事会秘书的附庸状态之前,扩大其职责,提高其监管职能都是徒劳的,不过是使其在两难境地中越陷越深罢了。

4.改进董秘的任免制度。还有人认为,监管部门在董秘的任免问题上应该具有干预权,部门要参与对董秘的考核,董秘的任免要征求监管部门的意见,这将有助于形成保障董秘独立性的外部力量;

这个观点也不可能成立。其一,监管部门对董事会秘书并不负担任何义务,相反董事会秘书的待遇均由公司承担,如此操作,会使公司对董事会秘书有很大的抵触,使其在公司中无法容身。

其二,监管部门要以何种标准来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如此规定,只会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混乱,使上市公司无所适从,却只会使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力寻租的空间。

五、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之发展方向

2005年公司法修订的立法意图,即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与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豙。

考虑到这一点,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角度来对董事会秘书制度的价值进行探讨,无疑是很有必要,也是相当合适的。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包括法律与监管环境,公司控制权市场,债权人、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与自律组织的外部约束,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竞争,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关系等内容。

公司治理机制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聘选;二是激励;三是监督豛。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来说,最关键的是监督。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其关键在于执行监督的部门是否是真正独立的。如何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呢?《联邦党人文集》中谈到美国三权分立思想时指出,一个真正独立的监督机构,其一是要保证人员任命的独立,其二是要使各部门成员的薪俸依法固定,其三是要授予各个部门必要的自卫权,以对抗其他部门的侵犯豜。

联邦党人的上述思想对于检讨我国公司法上董事会秘书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就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而言,如果要实现立法者期待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那么首先,董事会秘书作为一个监督者,其必须要拥有独立的地位。只有具备独立的地位,才有可能实施监督。而董事会秘书要拥有独立的地位,根据上述联邦党人的观点,则必须做到其任命的独立,其薪酬的固定,在其任命和薪酬方面不能受到被监督者的控制或者影响;并且,其应当具有对抗被监督者侵犯的自卫权。换言之,如果立法者意图使董事会秘书发挥对董事会的监督作用,真正在上市公司治理中发挥价值,那么董事会秘书的任命和其薪酬便不能受董事会的控制或者影响,且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对抗董事会侵犯的权利。

而在我国,有关董事会秘书的任命规定均规定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任免。很显然,这样的制度安排不可能使董事会秘书拥有独立的地位。董事会秘书是由董事会任免的,薪酬是由董事会决定的,法律并没有赋予董事会秘书对抗董事会的武器。董事会秘书完全是受董事会控制和影响的,要使其实现立法者赋予其的监督董事会的职能,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实践中对于董事会秘书大量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交易所的谴责公告就可以证明这一点。在上文所述案例中,几乎每一次处罚都是有董事会主要成员、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共同参预其事的。

由此可知,我国董事会秘书制度困境的真正原因在于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秘书不具有独立的地位,而且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董事会秘书也根本无法独立。

基于上述认识,本文认为,董事会秘书制度合理的发展方向是:废除公司法中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制度,弱化董事会秘书地位,取消其对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不再将其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只是作为普通的工作人员,承担程序性和事务性的职能。

作如此设想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1.在现有的公司法制度框架下,鉴于董事会秘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从人性而论,雇员对于雇主的利益自然的负有忠实义务。没有一个雇主会容忍一个不忠于自己的雇员的。所以,董事会秘书是不可能获得独立地位的。这样的制度安排是违背人性伦理的。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出发,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角度考虑,既然董事会秘书在现有制度框架下无法摆脱董事会的控制和影响,从而也无法起到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与其无端增加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复杂性,增加公司管理成本,不如还其本来面目,不在公司法中对其进行规定,不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是使其承担通常的程序性和事务性工作。

2.在英美法系中,董事会秘书虽然由董事任命,但其职责仅限于程序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并不负有监督董事会的职能。这一点完全不同于我国的董事会秘书制度。

3.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实践趋势也日益趋向于废弃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作法。比如美国标准公司法、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在法条中规定董事会秘书之类的头衔,转而由公司自行设定;在英国、香港等董事会秘书制度根深蒂固的国家和地区,也出现了要求废弃在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浪潮。

公司任命书篇5

经营者选择

人事控制是政府经常采用的控制方式。然而,在一些国家,如奥地利、前联邦德国、荷兰,政府任免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却并非总是直接的,而是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必须建立监事会,由它来充当政府与公司管理部门之间的缓冲器。譬如奥地利,政府没有任命国有公司管理人员的正式权力,法律上对它的要求是任命其监事会成员,该公司的最高级管理人员则由这个监事会来任命。再譬如荷兰,国家可以任命监事会的全部成员,但是一旦任命,国家代表就具有了一种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这种情况还适用于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委员会的任命。

那么,何种人能取得国有公司的监事资格和最高管理职位呢?管理能力是最重要的,但政治因素通常也起一定的作用。从管理人员的出身看,许多是在其所在国有部门内部选拔的,不少人还产生于特别技术训练学校。以西欧国家为例,在比利时,政府和国会选择的人都是有能力的和有经验的,但这些人也反映了居于统治地位的多数党和种族的格调。在法国,国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来自行政部门的比例很高。据一项调查,在327名大型国有公司的首脑中,有119名来自行政部门,占36.4%;有1/3的首脑是综合技术训练学校培养的人才(亨利.帕里斯等, 1991 中文版,p.52)。法国在国有公司高级经理选择上的另一个特征是技术专家统治。这种专家有两个来源:一是高级行政机构;二是私营企业部门。后者对于公司的活力和效率具有强烈的信念。此外,法国比较重视公司高级经理人员的连续性,在很多首度董事长是新任命的情形中,副手仍继续留任。在瑞典,对国有公司高级经理选择的标准是保证公司在商业上的盈利性,或能达到公司尚未实现的盈利状况,由此,瑞典的很多高级经理是从私营部门选拔上来的。英国近些年的做法与瑞典相似,政府对来自私营部门的成功的企业家表现出一种偏爱,其目的是提高国有公司的生产率。前联邦德国也是如此,它在任命国有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时,并非只挑选公职人员,而是从私营部门请来了大批专家就任这些职务。如1978年在由政府控制的国有公司的1670个监事会席位中,有837 个席位是由非政府专家所占据的,占50.1%(亨利.帕里斯等,1991中文版,p.54)。

中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任命和选择与西方国家相比有很大不同。国有企业,不论是独资企业还是控股公司,一般都有政府主管机关,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基本上是由政府主管机关直接任命,不存在类似西方一些国家监事会那样的中间“缓冲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甚至由国务院直接任命,如中国一汽集团,其董事长和总经理(二者常常兼任)在行政级别上是副部级,由国务院直接任命;副总经理在行政级别上是司局级,由主管机关直接任命。随着政府机构的改革,一些主管机构被撤销,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任命权便移交给了相关的综合部门。有些主管机构如电力部、化工部等,则改组成了专业公司,如中国电力总公司、中国化工总公司等,这些公司实际上仍兼有原来的政府主管机关职能,其高层领导一般由国务院直接任命;总公司下属各地方公司,则由总公司任命,或由当地政府部门任命。如云南红塔集团就兼有原云南烟草局的职能,其董事长由省政府任命。公司高层经营者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公司内部选拔,一般由某一副手接任;二是将其他国有公司的经营者调任该公司。由于中国国有公司的经营者是国家干部,因此基本上不存在从私营部门中调任的问题。由政府主管机构转化成的专业公司,其各级管理人员就是原政府主管部门各级管理人员,而且行政级别不变。由政府中独立出来的国有公司,其领导人的任命与选择与由政府主管机关转化成的国有公司一样,基本上也是原政府机构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上,无论是原主管机关转化的公司,还是从政府机关中独立出来的公司,国家机关作风比较浓厚,对公司经营不太熟悉,有的则不适应。

   董事会构成

公司任命书篇6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李盛霖,1946年11月生,江苏南通人,大学学历。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天津拖拉机厂工具车间计划员、厂团委干事、副书记、书记、工具车间党支部书记,天津市化机公司副经理,天津市拖拉机工业公司技术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天津市政府办公厅计划处干部、三处负责人。1983年起,先后任天津市政府副秘书长,天津市纺织工业局局长、党委副书记,天津市计委主任,中共天津市委计划工委副书记。1991年10月任天津市副市长。1993年5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1993年6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常务)。1998年5月任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市长。2002年12月辞去天津市市长职务。2003年1月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2003年5月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国务院在提请常委会决定任免的理由中指出,李盛霖政治上坚定。熟悉经济工作,思路清晰,重点突出。领导工作经验比较丰富,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较强,推动工作力度大。事业心强,办事严谨细致。顾全大局,作风民主,注意维护班子团结。坚持原则,为人正直,要求自己比较严格,是交通部部长的合适人选。

国务院最近任命吕国增、李金章为外交部副部长,窦玉沛为民政部副部长,危朝安为农业部副部长。

窦玉沛曾任民政部安置司副司长,社会事务司司长,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司长,区划地名司司长。曾分别挂职任江苏省泗洪县民政局副局长、中共重庆市沙坪坝区区委副书记。任副部长前为民政部办公厅主任,同时担任民政部新闻发言人。

危朝安此前是江西省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早年就读于江西财经大学,毕业后一直在江西省内工作,曾先后在省计委、农业厅等部门工作,还出任过江西省宜春市委书记。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王明义、贾连朝、李新民辞去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的决定草案;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江泽林辞去海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任命重庆市委原书记黄镇东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省委原书记杨正午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黑龙江省委原书记宋法棠为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中航油集团高层变动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日前发生高层变动,中石油化工与销售公司总经理孙立接替海连成,出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此外,中航油集团还聘任赵寿森担任总会计师。

针对此次任命,国资委副主任王勇表示,中国航油是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国有骨干企业,国资委党委按照中央关于干部任职的有关要求,对中国航油集团公司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是正常的新老交替、公开招聘的干部调整。

国资委方面称,海连成的免职是由于“海连成接近退休年龄,这属于正常的人事安排和调动。”但由于此次人事变动是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巨亏后,中航油集团的首次人事变动,再加之孙立、赵寿森都曾在中石油任职,因此有传闻称,此次人事变动是国资委开始稀释原中航油集团的人事结构。

据了解,海连成之前曾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临时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和高级会计师,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出事后,他曾公开批评新加坡公司违规,包括“做了国家明令禁止不许做的事”、“场外交易”和“超过了现货交易总量”等等。

另有消息称,目前中国航油也表示已同债权方日本住友三井就2600万美元债款的事宜达成和解,有关款项将根据去年6月8日债权人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处理。

LG电子中国换帅

1月10日,LG电子中国正式对外宣布,来自韩国总部的禹南均正式接替前任总裁孙晋邦,走马上任LG电子中国总裁,并在中国“全面推进蓝海战略”的全球高端转型战略部署。

LG电子近期2BY10的愿景战略后,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市场在其全球战略规划中的重要地位。

事实上,对于LG电子(中国)有限公司高层变动,家电行业早有耳闻。据分析,孙晋邦的卸任与LG电子2005年在中国战略转型未达预期有直接关系。

苏宁电器华北大区总监范志军透露,2005年,LG电子在中国市场收缩的策略阻碍了其在终端销售方面的进展。2004年,LG电子在苏宁电器的销售份额达到了15%,业绩较好。然而进入2005年,LG电子在中国实施战略转型后,市场销售业绩出现明显下滑。大中电器总经理宋红也表示,2005年,LG电子总体经营思路有所调整,在注重产品质量上升的同时,产品销量略有下降。而中国市场产品相对过剩,消费者很看重促销策略,只有有力的终端促销才有可能获得市场份额。

新上任的禹南均在欧美有超过十年的运营经验,他被韩国业界公认为“具有异乎寻常洞察力的领导者”。禹南均在欧美地区任职期间,曾最大限度地利用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和21世纪初期的数码革命和全球化浪潮,在将LG电子定位为全球顶级数码电子品牌的过程中扮演了关键性角色,是推动LG电子实现巨大成功的传奇性人物。

柯达将招揽更多中国高管

伊士曼柯达公司的发展战略正在悄然变化。该公司首席执行官安东尼奥・佩雷斯近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柯达公司计划雇佣更多“高素质的当地人”来担任该公司中国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作为实施新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柯达公司1月9日在北京宣布,创建图文影像集团大中华区,并任命中国印刷界的泰斗级人物沈海祥担任主席兼执行总裁。

沈海祥曾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国印刷集团的总裁和中国印刷技术研究所所长,去年底刚刚正式退休。柯达公司作为外资公司聘用中国著名国企的退休领导人,这还是第一次。

对于沈海祥的任命,柯达图文影像集团全球总裁蓝礼表示,沈海祥是中国印刷行业名副其实的领导者,他的加入为柯达中国带来了更深的领悟能力和更广泛的知识。沈海祥在当日的会上表示,他于当日上午刚刚与柯达签约。他表示,虽然已经退休,但自己来柯达经过了国资委领导和中国印刷集团现任领导的同意。

正如众多美国和欧洲的跨国公司一样,总部设在纽约的柯达公司表示,公司最大的消费市场离总部越来越远,此举正是公司面对现状作出的部分调整。佩雷斯表示,柯达在亚洲经营时不应太“以西方为中心”。

佩雷斯补充说,公司大多数客户都不再位于西方国家,而是大多在亚洲。因此,公司不可能在罗切斯特或伦敦为顾客提供服务。如果公司要成为消费电子产品的世界领军企业,就必须在亚洲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柯达公司原来预计传统胶卷在中国和印度市场的销售额会有持续的增长。但事实上,中国消费者很快就选择使用数码拍照。该公司之所以在去年6月加快了淡出传统胶卷业务的计划,部分原因就是此前没有充分预料到胶卷业务在中国的迅速衰落。

据悉,柯达公司将继续在中国出售胶卷,但公司放慢了投资速度。公司正将设在中国的工厂,比如位于厦门的一家工厂改造成数码技术中心。

渣打银行任命叶杨诗明为中国区个人银行总裁

渣打银行宣布,从今年1月1日起,将委任叶杨诗明为渣打银行中国区个人银行总裁,接替已升任渣打泰国区总裁的胡美霞。

叶杨诗明在渣打银行有12年的工作经历。此前,曾担任渣打银行全球“优先理财”业务总监,负责优先理财服务在全球的推广。在渣打期间,她还曾在香港和新加坡担任不同部门的管理工作,比如个人银行分行网络管理、电话中心管理、自动提款网络管理,以及网上银行管理等。加入渣打前,叶杨诗明曾在汇丰香港、美国以及加拿大等地区担任企业银行和个人银行等部门的管理职务。

渣打银行中国区总裁曾璇表示,凭借叶杨诗明在银行业多年经验和在优先理财方面的丰富专业知识,将帮助渣打进一步拓展个人银行业务在中国的发展。

在叶杨诗明之前,胡美霞担任渣打中国区个人银行业务总裁一职,在中国工作约2年后,她已被升任渣打泰国区总裁。

同时渣打还宣布,该行深圳福田中心区支行及“优先理财”中心正式开业,渣打将透过这家新网点提供个人银行业务。

珠宝大王谢瑞麟在港受审

香港廉政公署宣布落案包括谢瑞麟珠宝(国际)公司(TSL)的创始人谢瑞麟在内的5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串谋向旅行社职员提供利益,及向政府诈骗利得税,并于1月20日上午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对他们提堂开审。

香港廉署介绍,5名被告分别为:谢瑞麟,70岁,TSL前主席;谢达峰,38岁,TSL主席;钟婉玲,44岁,TSL前副主席及财务董事;彼得・威尔登堡,47岁,TSL副主席及行政总裁;威瓦・皮拉尔巴,57岁,秦通旅业公司(“秦通”)董事。5名被告共被指控4项罪名,包括三项串谋向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行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另外,谢瑞麟、谢达峰及钟婉玲还一起被指控一项相类串谋提供利益控罪,涉嫌于1996年8月至2003年4月期间发生;而谢达峰及彼得・威尔登堡则同被控另一项相类串谋提供利益控罪,涉嫌于2003年4月至2005年4月期间发生。

余下一项控罪指谢瑞麟和皮拉尔巴涉嫌于1999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与另一名人士串谋,意图诈骗,骗取香港政府的利得税。

香港廉署还指出,被告涉嫌制造虚假发票、协议和书信往来文件,看来能显示“秦通”收取的真正金额,及向税务局隐瞒由TSL直接或间接付于“秦通”的佣金。

中国人寿高层人事变动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杨超已辞去总经理职务,由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吴焰接任总经理一职,由非执行董事转任为执行董事。

中人寿介绍,此次人事变动,是为遵守香港联交所的要求,提高中人寿的公司管治水平,杨超在2006年1月5日向董事会提出辞任总经理职务的申请并得到通过生效。

接任中人寿总经理一职的吴焰,自2003年底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就担任管理公司总裁,并为中人寿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任命书篇7

目标公司: 【 】公司

创始股东或原始股东:指本次投资前公司的股东

投资人:【 】

本意向书所列条款仅为各方确认投资意向所用。除下述“保密”和“排他性”条款中所述内容外,其他条款对各方均无任何约束力。

一、公司业务

开发【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在线XX服务产品】。

二、投资金额及公司估值

在公司满足交割的先决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人出资【500万】,投后占比【10】%。对公司的投资后估值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交割的先决条件

交割的先决条件应列示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之中包括:

1公司在本轮投资协议签署前,投资人认可的全部核心团队已经到位且全职加入。

2投资人对于公司及其业务所进行的业务、财务及法律尽职调查感到满意;原始股东应尽力配合投资人进行上述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安排客户会面,提供相关合同以及公司的法律文件和财务资料等。

3公司取得必要的政府批准和完成必要的政府备案手续。

4创始股东应向投资人递交本轮投资完成后未来12个月公司的详细产品研发规划、推广规划和公司的预算方案(“业务计划”),并且上述业务计划获得投资人的认可。

5正式的法律文件的签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公司章程和由原始股东以及公司的关键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和聘用协议。

四、投资人权利

1优先清算权

在“清算事件”发生的时候,投资人可优先于公司的原始股东优先获得其对公司投资金额的【100%】倍的清偿。在投资人收到上述【100%】倍的清偿后,投资人与公司的原始股东可以根据其对公司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再分配。清算事件的定义应列于本次融资的正式法律文件中,其主要包括:

a)公司因破产、解散、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而进行清算;

b)公司被并购、公司重组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改变;

c)出售或者转移公司50%以上的股权;

公司进行上市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重组并不被视为“清算事件”。优先清算权将在公司上市时终止。

原始股东同意采取灵活的方式实现上述投资人的优先清算权,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由原始股东向投资人进行无偿捐赠。

2优先购买权、跟售权及领售权

对公司的增资(“公司增资”)或者任意股东转让其在公司的股权(“转让股权”),投资人按其持股比例优于原始股东和其他股东获得上述公司增资及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投资人放弃或者没有完全认购上述公司增资或转让股权,对于剩余的增资或者转让股权,原始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

原始股东不能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权益转让给任何其他第三方,除非投资人也能够以其持股比例根据原始股东相同条件参与上述转让。该项权利在公司上市时终止。

在公司上市之前,持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表决同意出售公司,其他公司股东应同意该交易,并以同样的价格和条件出售他们的股权。

3反稀释

公司不得按照低于投资人本轮增资的认购价格(“本轮增资价格”)进行增资。即使取得投资人的同意,若公司增发股份且增发价格的估值低于本轮增资价格时,则公司应将本轮增资价格调整为贬低后的增资价格,并据此计算投资人应持有的调整后的股权数额。就差额部分,公司应该向投资人以象征性的价格增发股权或者原始股东以象征性的价格向投资人转让股权。但下列情况除外:1)公司执行员工期权计划;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4回购

自本次融资完成之日起第5年底,公司没有实现合格的上市或者被收购,或公司届时没有完成投资人认可的新一轮融资,则投资人保留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权利,回购价格是:

回购价格=投资金额*(1+8%)^t (t是指“从签署正式投资协议之日至签署回购协议之日为止的年份数。不满6个月的不计算,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原始股东回购以其在本公司的股份/资产为限。

若因管理团队及原始股东违背职业道德、法律规定,对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则原始股东须偿还本金并加上每年30%的复利。

5保护性条款

本次投资的正式法律文件应当含有在类似性质的交易中惯常的投资人保障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于下列决议需要投资人批准:

a)修改或者变更投资人持有的股份的权利;增加或减少或以其他方式变更公司的资本结构;或者为购买或认购公司的资本而创设或授予任何权利;

b)更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更;

c)公司上市或发生任何兼并、其他公司重组、控制权出售或者任何把公司的全部或者实质性的全部资产或业务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的交易;

d) 设立任何合伙公司或合营公司(除了针对产品或者业务联合开发或联合营销的惯常合伙安排以外),且公司据以发生了总额超过人民币25万元(或其他货币的等值金额)的给付义务;

e) 公司和关联方之间发生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交易;

f) 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或者批准任何员工每年薪金总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

g) 任命或罢免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

h) 任命或变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公司的会计政策或批准公司的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i)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财产分配;

j) 批准或修改公司的年度预算、经营计划和财务计划;

k) 向除全资子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贷款或提供担保;

l) 导致公司解散、歇业、破产或者清算作出决定。

6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由原始股东任命2名董事以及投资人任命1名董事组成。

董事会会议应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投资人指定的董事有权任命出席董事会议,且应获准参加所有的董事会会议并代表董事投票。

五、员工期权

原始股东承诺,在本次投资交割完成后,公司将设立占注册资本金【15%】的员工期权(“员工期权”),主要用于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顾问等的期权激励。

六、排他性

在签署本意向书之后,公司同意在本意向书终止之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员工等在未获得投资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采取行动征求、支持任何有关公司股权融资的第三方请求、建议和要约。

七、保密

本意向书涉及各项内容均为机密信息,若非法律要求,双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投资人和公司有权向第三方或者公众透露其对公司的投资的存在,但不得披露投资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八、有效期

除非各方以书面形式签字延期,否则本意向书将在下列两项中较早发生的一项发生时终止:(1)签署本次投资的正式法律文件;或者(2)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30个自然日。

九、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意向书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与本意向书有关的或者各方在履行本意向书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在一方将其有关争议意见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后60天内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 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或仲裁)。

投资人代表签字:

日期:

公司任命书篇8

日前,中组部下发任免通知,李建波任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免去杨利民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职务。经中央批准,李建波任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组长,免去杨利民中央纪委驻交通运输部纪检组组长职务。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任人社部党组副书记,财政部副部长王军任财政部党组副书记。

5月7日,武警广东省总队举行宣布命令大会。武警部队副政治委员崔景龙中将宣读了国务院、中央军委任职命令,许亚非少将任武警广东省总队总队长。

4月22日至23日,山西省军区党委十届一次全会选举袁纯清为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选举张少华为省军区党委书记,选举刘云海为省军区党委副书记。

近日,柯瑞文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张晨霜不再担任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王斌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姜鑫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宋宁不再担任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董事、副总经理职务。陈红旗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党组成员、总会计师;潘洪亮不再担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

4月19日,中共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为省委书记,赵克志、陈敏尔为省委副书记。中共贵州省第十一届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宋璇涛为省纪委书记。

4月24日,龙江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吉炳轩为省委书记,王宪魁、杜家毫为省委副书记。龙江省第十一届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黄建盛为省纪委书记。

4月28日,中共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王三运为省委书记,刘伟平、欧阳坚(白族)为省委副书记。中共甘肃省第十二届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张晓兰(女)为省纪委书记。

4月28日,中共海南省第六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罗保铭为省委书记,蒋定之、李宪生为省委副书记。中共海南省第六届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马勇霞(女,回族)为省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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