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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工作经验总结8篇

时间:2023-03-14 15:07:22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1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对兽医实验室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出色或有突出贡献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兽医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并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的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省级兽医实验室、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

第三条国家实行兽医实验室考核制度。兽医实验室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方可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

兽医实验室考核不合格、未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该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等任务应当委托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承担。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部级区域兽医实验室和省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具体工作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市)级兽医实验室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考核工作。

第五条兽医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力承担本行政区域及授权范围内的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其它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技术工作,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实验室建设符合兽医实验室建设标准,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场所、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

(三)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少于80%;

(四)从事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检测活动的人员参加省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并培训合格;

(五)建立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并运行正常;

(六)近两年内完成上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诊断、监测和检测任务;

(七)建立科学、合理的实验室程序文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实验室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实验室记录和检测报告统一规范;

(八)建立健全实验活动原始记录,实验档案管理规范,整理成卷,统一归档。

第六条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兽医实验室,可以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

第七条申请兽医实验室考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兽医实验室考核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近两年年度业务工作总结;

(三)现行实验室质量管理手册;

(四)保存或者使用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名录;

(五)实验室平面布局图;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清单和实验室人员情况表;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现场考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在5日内补齐。

第九条现场考核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从兽医实验室管理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考核组负责。

专家考核组由3-5人组成。专家考核组应当制订考核方案,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提前3日将考核时间、内容和日程等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现场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指定。

第十一条现场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申请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有关实验室情况:

(三)查阅相关资料、档案等;

(四)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理论考试和技术考核;

(五)随机抽取所检项目进行现场操作考核,可采用盲样检测或者比对的方式进行,考查检测流程、操作技能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六)按照实验室考核标准逐项考核。

第十二条在现场考核过程中,考核专家组应当详细记录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符合项,并进行评议汇总,全面、公正、客观地撰写考核报告,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由专家考核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类。

第十三条专家考核组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10日内将评审意见和考核记录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考核建议,并报农业部审查。农业部应当在收到考核建议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考核组评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考核结论。

第十五条对考核“合格”的兽医实验室,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需要“整改”的兽医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经再审查或者现场考核合格的,颁发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对考核“不合格”的兽医实验室,应当在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原则上实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复核,提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考核合格的地(市)级和县(市)级兽医实验室情况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八条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兽医实验室需要继续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测等任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

第十九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实验室工作情况报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兽医实验室,实验室条件和实验能力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

撤销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的,应当予以通报。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4

一、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生产管理

凡在本市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单位必须在立项前提出申请,经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审查后报农业部审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实行的批签发制度,在取得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的“允许销售通知书”后,方可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销售。

二、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管理

(一)凡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由市、区(县)动物防疫机构组织供应,并必须取得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可以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该项活动。发证工作程序,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符合附件一条件的,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国家和本市规定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的或作出专门供应规定的疫苗品种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组织供应。

(二)凡在本市经营非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储藏条件和管理制度,取得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三)凡本市养殖场自购疫苗,必须根据《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附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自购疫苗的申请。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养殖场自购疫苗资格时,应同时报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核发《**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可以向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和具有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仅供本场自用的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养殖场)以服务、赠送、合作等任何形式供应或经营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否则,将取消自购疫苗的资格,并按无证经营处理。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应于每年12月份定期向所在区(县)动物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填报《自购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报告表》。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对未取得《**市预防用兽用生物制品自购证》的养殖场,只能向本辖区内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动物防疫机构订购疫苗。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总商以及具有疫苗供应资格的辖区外动物防疫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向其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

三、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进口管理

凡需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必须经农业部审批,获得《进口兽药许可证》,并粘贴由口岸兽药监察所核发的专用标签。从**口岸进口的,由**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核发并监督进口单位粘贴专用标签。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外国企业驻沪办事机构及其国内总商驻沪办事机构应向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兽药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从事在**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业务活动。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研制阶段的管理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区域试验由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批,并由试验所在的地区(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监督实施。申请区域试验必须同时提交实验室试制、田间试验、中间试制等数据和试验方案、试验范围及试验所需的期限等技术资料。

五、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

(一)**市兽医药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管理所受行政委托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执法监督工作;**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全市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

(二)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5

[关键词] 医诊疗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S8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2-0278-01

前言

近几年,由于养殖户比较多,诊疗动物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以及动物疾病在不断变化,所以诊疗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困难。然而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先进的诊疗设备无法应用到工作中,因此要不断提高基层兽医工作人员的诊疗水平。

一、兽医诊疗中存在的问题

1.比较简陋的诊疗设备

一般情况下,基层兽医不具备开设固定诊疗场所的条件,因此基层兽医一直处于流动状态下。在基层兽医工作中,没有将B超以及X光机等诊疗设备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仅仅依靠一支体温表、一个听诊器、几只注射器以及输液管来开展诊疗活动。在诊断过程中,兽医主要凭自己的经验、直觉来听诊,从而降低了诊断的正确率,以至于一些患病动物的疾病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

2.繁多的动物养殖种类

近几年,我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并且野生动物资源也面临着灭亡,然而人类对药用以及食用的野生动物的需求越来越大,这就使得供需矛盾日益突显出来。各种野生以及动物养殖业不断兴起,促使兽医诊疗范围不断扩大起来。

3.变异的示病症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由于动物的流通频率不断加快,这就促使动物新疫病、新动物疫病不断涌现出来,并且老疫病的病理以及临床症状在不断的发展变化。比如:羔羊的白肌病给兽医人员带来较大的困难。

4.更新较为缓慢的理论知识

由于兽医人员的家庭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他们一般将兽医作为副业,随着这些兽医的年龄不断增长以及他们的文化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他们不能够深入以及系统的学习动物诊疗的理论知识。在实践过程中,兽医人员不能够正确的分析、推理、判断以及诊断疾病中的因果关系,比如:水肿症状,这一症状可能是由心、肝、肾以及营养等原因而引起的。兽医在诊断的过程中,如果没有科学的理论知识作指导,这就使得兽医无法找到真正的病因。

5.思想比较保守,人为的设置交流屏障

由于一些地方思想比较保守,兽医之间在背后相互进行诋毁,从而不利于诊断工作的顺利进行。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如下:第一,受到经济利益的影响,相互之间开始抢“生意”;第二,一些兽医怕自己的成功经验被同行偷学去,从而使得自身失去竞争力。一些兽医由于自身的技术水平有限,不敢去做外科手术,从而制约了兽医诊断水平的提高,以致于养殖户的经济受到严重的损失。

6.缺乏完整的诊疗活动记录

医务人员在医治过程中,要记录每一病例、每一次诊疗活动以及每一个体会,通过详细的记录可以肯定医务人员一生诊疗活动价值的肯定,并且也是医务人员总结成功经验以及分析失败的原因的原始资料,从而能够提高兽医人员的诊疗水平。由于一些兽医人员出身于中医家庭,因此在医治过程中,他们主要采取了中医和西医相结合的治疗方法,从而能够在治疗过程中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提高兽医诊疗水平的措施

在提高兽医诊疗水平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动物诊疗条件的限制,因此兽医人员要深入以及系统的学习现代兽医学的理论,并且要充分发扬不怕脏以及不怕苦的精神,将自己投身到诊疗工作中,与此同时在诊疗的实践工作中,要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以及失败的教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兽医诊疗水平。

1.养成终身学习的良好习惯

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预防医学这3大医学体系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其中一个体系比较薄弱,这就会影响到整个诊疗的质量,从而制约了诊疗水平的提高。兽医人员在深入以及系统的学习动物疾病诊疗理论的时候,要督促自己学习新知识以及新技能,从而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兽医通过学习到相关的知识,从而能够把握疾病发生、流行以及演变的新特点以及新动态,最终不断提高兽医人员的诊疗水平。

2.彻底抛弃传统狭隘的保守思想

在诊疗活动中,兽医人员要树立健康的职业道德观,并且要用发展的眼光来对待医疗活动,从而能够使得诊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3.大胆进行实践

在归纳、整理以及推断感性材料的过程中形成了科学,并且科学的理论是指总结事物的发生、发展以及演变规律的一般性。因此在诊疗活动中要遵循唯物辩证法的原则,并且能够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实践活动,最终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结合起来,以致于理论能够丰富以及完善起来。与此同时,兽医人员要充分结合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诊疗水平。

4.掌握正确的诊断方法

兽医诊断过程中,要将唯物论的方法论作为指导,并且要全面调查第一手资料,从而能够得出科学的诊断。除此之外兽医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掌握正确的诊断方法。第一,推论诊断法。推论诊断法主要是指从一个假定的可能性疾病出发,并且比较、审查、分析以及研究收集到的资料,然后再分析造成这些疾病的原因,如果能够明确病因,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措施来进行。第二,鉴别诊断法。如果在病症资料提出了好几种相似的可能性疾病的时候,这就要比较以及推理这几种可能性疾病的病因、症状以及发病过程,这样做可以及时的处理各种疾病。

三、结语

在兽医诊疗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兽医人员要总结以及归纳诊疗失误的原因,并且要找出诊疗失误中的内在规律,不断降低诊疗活动中失误率,确保畜牧业向着健康化、安全化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德仁.临床兽医诊疗中的常见误区[J].农民致富之友.2013(08).

[2]杨学玉.畜牧生产中使用抗生素药物的三大误区[J].养殖技术顾问.2006(09).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6

关键词:中兽医学;教学;改革

中兽医学是研究中国传统兽医的理、法、方、药、针灸技术,用于畜禽疾病预防为主要内容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其整体观念和辨证论治为特色的病证防治技术是动物疾病防治一种有效方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现代兽医学和生命科学迅猛发展,中兽医学的发展面临严峻的机遇和挑战。中兽医学是动物医学专业主干课程,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中兽医学时我国传统医学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主要接受现代兽医的思维模式和理论体系,往往造成对中兽医学相关理论知识不理解,只能死记硬背,无法将相关知识运用到生产实践中。此外,传统的中兽医教学内容陈旧、方法单一,与现代兽医发展相比处于落后状态。因此,改变传统的中兽医教育观念、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是中兽医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1明确教学目标,合理设置教学内容

中兽医学时具有独特理论体系的学科,内容多、涵盖范围广,几乎囊括了从基础理论到病症辩证及预防治疗的全部内容,而且思维方式又与他们西方医学存在较大差别,对学生接受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合理设置教学内容,既要做到让学生掌握知识,又要能做到学以致用。针对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需求,设置针对性的中兽医教学内容,在保持传统中兽医学理论的基础上,应该突出现代养殖业中畜禽疾病特点和传染病防治技术,对有些内容实用性不强,如马属动物的病症等,应予以简单化。同时根据社会的需求,对宠物疾病和经济动物疾病必须给予重视。根据中兽医的实际应用型和畜牧业的发展要求,采取删繁就简,注重应用性,优化教学内容。比如,传统的中草药部分重点在药物性味归经、功效和组成方剂,忽略现代中药药理和临床应用,造成学生在临床上不知如何应用。因此,介绍该部分内容时,可以同当前中药药理最新研究发现和临床上一些中兽医产品结合,以便于学生理解记忆。为了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应该在教学内容中及时增加中兽医学现代研究的新知识、新机制、提取新工艺、新药效、新热点等相关内容。

2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改变传统的单一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教学与传统教学相结合。多媒体教学作为现代化的教学工具,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有很大影响多媒体教学是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一个改革和创新,也是高等院校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计算机的三维动画、图片声音等多媒体技术辅助教学,把学生从抽象思维带到感性认知上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有利于学生对重点和难点的掌握。例如,在中草药的教学中,涉及中草药种类繁多,学生记忆起来比较困难,采用多媒体技术编制中药图谱幻灯片,并结合现代提取工艺和研究进展进行分析讨论,既加强了学生的视觉刺激,同时也加深了记忆。教师不能只做知识的广播者,而应该在教学工作中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于部分教学内容,可以分配给不同的学生,让学生进行课前预习,并将查阅的相关资料总结成讲稿或制成幻灯片,在课堂上为同学讲解,同时要求其他学生提出不同见解,最后通过教师的引导补充来完善学生对问题的理解。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激发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通过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不仅提高了教学效果,也加深了学生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此外,PBL教学法、启发式、发现法和讨论法研究法等新模式也应引入课堂,提高教学效果。

3加强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实现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这一中心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方面都具有理论教学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验课既能弥补课题教学的不足,又能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是实现这个过程的桥梁。为了有效实现预期的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我们在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方式上进行了调整和改进。为了适应培养目标需要,在中兽医实验项目设置上,使之更贴近临床实践需求:①中药标本设别:通过中药标本的采集、中药饮片的制作和观察,掌握100多味常用中药的性味归经和功效;②中药药理学实验:通过开展常用抗菌中草药的体外抗菌实验和赤芍活性化瘀实验,是学生对中药药理有了更直观的理解;③中药制剂学实验:通过散剂、汤剂、丸剂的制作和参观大型中兽医厂,以了解中药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质量控制技术;④针灸学实验:熟练掌握临床常用针具和马、牛、犬的常见学位;⑤脾胃虚证:通过建立人工发病模型,观察症状,生理生化指标检测,综合研究脾胃虚证,认识虚证的本质。此外,通过开放中兽医标本室和综合性实验的开展,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科技创新能力。

4改革考核方案,完善评价体系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7

一、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一)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和监测工作。按照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在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基础上,加强日常补免,尽力做到免疫全覆盖。按照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县和乡五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450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保证疫情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科学研判疫情形势。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和演练,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处置能力。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定点联系制度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动物防疫专家委员会作用,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决策咨询机制。

(二)着力强化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加大边境地区防控力度,配合有关部门,防止境外疫情传入。防范周边国家和地区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疫,加强防控技术储备。做好非洲猪瘟风险分析评估。加强边境地区监测、疫情排查等防控工作,一旦发现可疑疫情,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做好边境地区联防联控工作,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疯牛病、牛肺疫无疫认证工作。做好控制消灭马鼻疽的工作总结,为宣布消灭马鼻疽做好准备工作。

(三)着力强化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按照摸清情况、完善机制、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的要求,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遏制人畜共患病上升态势。对布病,在继续推进布病区域化防控试点工作基础上,全面启动“布病防控三年攻坚计划”。按照《全国布病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区防治,分类指导。对包虫病,组织实施好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组织重点省份开展疫情调查,加强免疫、检疫、驱虫等各项防控措施。对血吸虫病,进一步加大家畜查治、家畜圈养、封洲禁牧、安全牧场建设等综合防治措施力度,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反弹。同时,做好狂犬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四)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沟通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政策调研,积极推进出台《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经费管理办法》,建立与国家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相一致的财政支持政策,完善财政投入机制。着手启动畜禽健康促进计划,从种源正向系统抓好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种畜禽关键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严格种畜禽养殖的市场准入标准。

二、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体制机制。按照分类管理,分级指导的原则,强化动物卫生全程监管和风险控制。开展全国动物卫生监督能力提升年活动。逐步建立官方兽医派驻和包片制度,以规范规模饲养场监管为重点,全面开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全面加强检疫申报点建设,严格检疫申报制度。着重抓好规模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和畜禽交易市场的监管,加大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加快推进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优化区域布局,充分发挥其在流通环节的监管作用。强化区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联防联动,开展证章标志专项整治行动,依托现代化信息网络,探索检疫监督信息资源共享,适时推进跨省调运动物检疫电子出证。

(六)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强化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加强兽药使用监管,抓紧建立兽药处方药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好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全国抗菌药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强化抗生素经营使用监管和残留监测。

(七)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深入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创新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方式,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和实验活动审批,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展,规范兽医职业道德,逐步推进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八)积极稳妥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高已采购识读器使用率,逐步建立计算机终端与移动智能识读器并行的信息采集和传输模式。在部分省份开展电子耳标试点工作。推进省级数据库建设,将追溯体系平台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有机结合。

(九)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评估工作。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划,组织起草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政策、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地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0]39号)精神,积极协调地方政府,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加快无疫区建设进程。修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规范》,强化对海南岛和广州从化两片无疫区的监督指导,确保维持无疫状态。争取2011年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和评估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三、切实做好兽药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

(十)加强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监管。紧紧围绕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继续健全完善驻厂监督、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积极探索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模式,加大对低价招标疫苗产品监督抽检力度,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强制免疫生物制品,要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保证疫苗质量。继续做好兽用诊断制品比对验证工作,加强监管,促进诊断制品生产使用规范化。

(十一)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大力推进兽药良好经营规范(GSP)实施工作,规范兽药经营活动。实施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围绕重点,结合实际,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兽药监督抽检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进一步加大假劣兽药、非法企业处罚力度以及不予确认产品批次较多企业的跟踪检查力度,做到兽药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推进兽药监督执法纳入基层综合执法,强化基层兽药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推动市场经营秩序持续好转。开展兽药安全评价工作,对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兽药品种进行安全评价。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制定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工作机制,保障用药安全。继续严格做好兽药行政审批工作,保证按时办结率100%。积极推进兽药监管子系统运行工作,提升兽药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二)健全完善兽药法规和标准。完成《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规制订工作;启动修订《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和农业部第442号公告;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诊断制品管理办法》和《兽药标准管理办法》执法及立法调研工作;积极推进兽医器械、兽用诊断制品、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非临床研究和兽药临床试验等法规、规章制度制订工作;做好2010年版《兽药典》实施工作,启动2010年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清理工作以及制定兽药标准编号原则研究工作,加强兽药标准管理。

四、加快推进新型兽医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动物防疫工作基础

(十三)加快新型兽医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加快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的政策措施。继续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做好全国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加快官方兽医培训进程,努力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建立健全乡镇或区域兽医站,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继续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强化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推动地方加快建立兽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各自资源优势,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合力。

五、加强兽医科技工作,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十四)加快兽医科技进步。进一步加强兽医科技管理,组织做好“十二五”期间兽医科技项目申报工作。立足于行业特点和国情特色,不断创新兽医科技体制机制,加强科研联合攻关,不断强化技术研发和储备,力争在重大动物疫病和外来病防控、动物产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不断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为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提供有力支撑。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增强参与国际兽医事务能力

(十五)大力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农业部兽医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建设。加强对国际动物卫生法规标准的系统研究。深化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切实履行我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继续加强合作平台建设,做好我实验室申请OIE参考实验室工作,开展与协作中心结对合作。积极参与全球或区域动物疫病防控行动,充分发挥我在国际兽医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效维护我国权益。继续加强双边交流合作,积极宣传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提升动物产品国际竞争力。

七、做好规划和政策研究工作,进一步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

(十六)强化兽医基础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积极协调,争取尽快出台实施《全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积极做好2011年动物防疫体系投资计划申请、项目申报和管理工作。协调推进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四个动物防疫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强部门预算财政项目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和重点业务工作开展。组织开展兽医行业财政支持重大政策调研,及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兽医工作经验总结篇8

关键词:兽医;实验室;动物疫病;防控

中图分类号:S8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4-0081-01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升,对肉、蛋、奶等动物性食品量与质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也促进了现代养殖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养殖产业的健康发展,动物疫病的监督和防控显得尤为重要。兽医实验室在目前的发展中,是一个综合性较强的空间,通过实验室的检测结果,能够进一步指导养殖户加强风险防范,增强动物疫病的防控水平。根据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兽医实验室的监测还需加强,一方面要在设备、制度上进行强化,另一方面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进行优化,降低动物疫病的暴发概率,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1科学建设标准化兽医实验室

1.1重视生物安全,完善实验设施设备

动物疫病诊断、检测工作会经常接触到各种各样的病原微生物,如控制不当则会污染环境、感染兽医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威胁,在今后的工作中,必须根据诊断和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对兽医实验室进行生物安全设计[1]。笔者认为,只有重视生物安全,完善实验室设施设备,才能有效控制病原微生物的危害。贵州省黔西南州兽医实验室为保证疫病防控水平可以稳步提升,按照贵州省级生物安全验收标准,配备了PCR仪、酶标仪、酸度计、高速离心机等一系列的设备,为开展诊断和检测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1.2建立科学规范管理制度

兽医实验室的检测工作,要将管理制度作为核心工作来对待。相对来说,不同地区的兽医实验室,需要遵循相应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的要求和各项标准,目前必须执行的规范有《兽医实验室工作制度》、《兽医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兽医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等,各个地区的实验室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不断的增加管理制度。首先,要保证任何一项工作都具备较高的安全性,不会将病菌带出实验室;其次,管理制度要对设备和实验人员分开进行,实现平行管理;第三,科学规范管理制度必须具备长效机制,通过多种多样的管理制度,实现有效保障,提升疫病防控水平。

2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

2.1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

才能我国曾经多次成功抵抗外来动物疫病,其中,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就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基层兽医实验室,必须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掌握动物疫病基础信息。首先,要根据上级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任务,分区域进行,结合经验对当季易发的疫病进行调查。其次,流行病学调查时间要掌握得当,应根据动物的发展情况和疫病的防控标准来设定时间。第三,在调查进行过程中,必须保证各项数据、资料的有效收集,要保证随时都有资料进行参考和指导。

2.2动物疫病监测

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是一项长期工程,要在多的方面努力,不能有丝毫的怠慢。兽医实验室需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计划》下达的任务,完成每月的血样采集、收集保存和检测工作,认真详实地填报《抗体监测月报表》、《抗体监测情况汇总表》、《抗体监测情况明细表》,并对各项抗体检测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总结报告[2]。同时还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的探查新型疫病,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尽快制定出措施和方案,降低疫病造成的损失。

3加强管理,培养人才,提升实验室服务水平

兽医实验室监测和动物流行病学调查两项工作都需要依靠人工完成。因此,各个地区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在主观上获得较大的提升,要保证日常工作人员具备灵活处理能力,较高的专业素养和坚定的执行力。另一方面,还需加强团队建设,兽医实验室是一个大型空间,各个实验人员都有自己的主要工作和优势方向,加强团队方面的建设工作,可以进一步避免主观错误的产生,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水平。值得注意的是,人才在未来必须趋向于综合化,能够在遇到特殊或紧急情况时,有效处理各类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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