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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论文8篇

时间:2023-03-15 14:57:56

档案法论文

档案法论文篇1

《物权法》对物权的一些基本表述

《物权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六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七条:“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档案的物权特性

《档案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某一件具体档案从形成到消失,始终体现为一种动产物的基本属性,并可能经历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三个环节,其档案物权体现形式又各不相同。

1.档案对于形成者的物权。档案对于形成者来说拥有完整的物权,即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此时,档案的物权所有人是明确而单一的,即形成者就是物权拥有者。从法律上讲,各个档案形成者不论其属于何种所有制形式,对于自己形成的档案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2.档案对于保存者的物权。档案形成后,由于各形成主体所有制及其所形成档案对国家和社会保存价值的不同,就出现了档案流向问题,即某些档案形成者形成的档案在其自行保存一段时间后需向国家综合档案馆或部门、行业档案馆移交,而有些则仍由形成者长期保存。档案流向的变化,有时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的变化。如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同时,档案的所有权即从档案形成者向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转变(因为此时的档案面向的是整个社会,而在机关档案室保存时面向的只是本机关),并由国家设立的档案馆代为行使国家所有权。此时档案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随之转移。

3.档案对于利用者的物权。档案的作用在于为利用者提供原始凭证、法律依据等服务,从而帮助利用者解决问题。由此看出,档案利用者对档案并不拥有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他只是通过利用而享受用益物权。

《档案法》应当增设有关档案物权方面的规定

1.应当设置专门条文界定我国档案所有权形式和种类。目前《档案法》中还没有具体规定档案所有权的条文。只在第十六条和第十七、十八条中提到了“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及“国家所有的”这三种类型。虽然涉及档案所有权的三种类型,但在本法中均无先前设定作为基础。所以,从文字中只能看出三种所有制形式,却无法确定不同所有制档案的所有者及其内容范围。

现行的《上海市档案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和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列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非国家所有的组织的档案归该组织所有,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从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三种不同所有权的档案的主体,似可供参考。

档案法论文篇2

在我国,私有财产曾被视为“万恶之源”、“罪恶之本”,无论是官方的意识形态、社会的公众舆论还是民间的思想认识,都对私有财产怀有根深蒂固的偏见和讳莫如深的警觉。我国对私有财产明确的法律保护始于“八二宪法”,1982年修订的宪法把公民权利放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宪法真正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纸”。[1]其后又经历了四次修宪,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最高层次的法律明确了私人财产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宪法原则,规定了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时的补偿原则,使私有财产包括私人档案财产得到了更加充分的保护。这是我国法制史上关于私有财产权利保护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跨越。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76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毋庸置疑,私人档案是私人财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有关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对私人档案权属的确认与保护。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迄今为止对私人财产保护最为完整的一部法律,被视为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也为我国对物权中的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管理与规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1987年颁布、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对个人所有的档案的保护,充分尊重了国家的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与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基本法律精神是一脉相承的。至此,以宪法为根本、以民法、《物权法》、《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的法律体系共同构成了我国对私人档案保护的法律依据。但是,《档案法》毕竟是主要保护国有档案的一部法律,有关私人档案只是做了原则性的涉及与规范,不是十分全面,操作性也不到位,需要根据现实需要,做出完整而系统的调整与修订。

二、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的法律界定

研究私人档案首先需要厘清档案界常用的两个概念:私人档案(PrivateArchives)与个人档案(Per-sonalorIndividualArchives)。这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交集的概念。1974年颁布的美国《国家档案与文件管理基本法与权限》中对个人档案的定义是指由某个机构所保存、收集、使用或传递的有关个人的各种条目、收藏品或信息组合,包括个人所受教育、财务、医疗史、犯罪或雇佣史等等及其他与个人有关的信息如出生、婚姻状况、死亡登记等信息。谢伦伯格认为,公民个人档案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文件,关于曾被政府掌握的财产权的文件,政府应规定永久保存”。他认为政府或机构收藏一个人有关的文件有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是确定个人存在、身份和婚姻状况的事实性文件;其二是确定关于公民权利的事实的文件,如人口调查表、国籍申请表、宅地申请书、护照申请书、年金申请书、人事文件、出入境材料等。其三是确定关于财产的事实文件,如与政府签订的合同、贷款契约、不动产契据,个人在政府中供职于军事或民政部门的事实文件。只要一个人与政府发生任何关系,就会产生这类文件。[2]个人档案是记载个人相关信息的档案,是政府、机构、企业、组织等机构因某种工作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或机构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和拥有。个人档案内容含有很浓厚的私人档案特质,它与单位的人事档案比较相似,是因某种工作或社会需要而形成的,往往由政府、机构或组织的档案部门所收藏,它不一定属于私人档案,需要做所有权的认定。在我国,相当数量的个人档案分布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它们是国家或政府机构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如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统计、房产、组织、人事、民政等机构形成的个人档案,从所有权角度而言,则属于国家所有。私人档案是指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由私人或私人机构和组织在个人生活或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以及依法获得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材料。私人档案的外延比个人档案要宽泛,从来源上看,私人档案来自非政府机构、组织、个人,如个人私务活动形成的档案,家庭(家族)形成的档案,私营(民营)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形成的档案等;从内容上看,私人档案种类包罗万象,内容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个人的出生证、身份证、护照、结婚证、离婚证、驾驶证等各类证明文书;房产证、银行存折、银行卡、股票证券、票据、社会医疗保险等各类涉及经济方面的财产文件;个人获奖证书、日记、笔记、手稿、书信、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照片、音像、视频、实物等,家庭或家族保存传承下来的证件、证书、奖状、牌匾、家谱、族谱、往来书信、财务收支账目、各个历史时期的票据、照片、影像、实物等,私人企业经营管理及对外往来中形成的证件、证书、证状、各种往来文件、资质、资产证明材料、财务、税务账目、凭证,各类经营、贷款、租赁等方面的合同、协议、票据以及照片、影像、实物等。米歇尔•迪香在《论档案立法问题》一文中指出:“私人档案包括个人档案、家族档案、企业档案和私营机构档案(这里是指在政治经济制度下允许存在的私营企业和私人机构)。”[3]谢伦伯格认为:“只要是个人或私人机构在社会活动中或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或者在与其本职业务过程有关的情况下制作或收到,并作为其职能、政策、决定、程序、行动或其他活动之证据,或者由于其所含内容具有情报价值而被该机构或其合法继承者所保存的一切簿册、证件、地图、照片和其他记录材料,不论其物质形式和特性如何。”[4]此外,“在研究外国私人档案概念的同时,必须时刻记住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私人档案的范畴可能或大或小、类别可能或多或少。”[5]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我国对私人档案的认识与理解。从所有权角度认识私人档案,则可以看出私人档案和个人档案有着本质的区别。但在我国档案实践领域和学术研究中,对私人档案与个人档案概念的运用有时是混为一谈的,需要在学术和法律规范中对二者做出明确的界定。

三、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

在任何法律体系中,所有权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私人档案是一种社会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是私人所有权客体涵盖的对象,对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私人档案是档案管理和研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对私人档案问题的研究,首先要立足于所有权,立足于我国对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国情,这对于私人档案的立法及其与国家相关法律的统一性、延续性以及私人档案的科学管理均有指导意义。若将私人档案排斥在国家档案管理范围之外,则会造成国家对档案资源总体规划失衡与管理不善,影响档案学术研究的科学、客观与规范。可以说,无论从所有权角度还是从档案管理角度出发,私人档案所有权的确认是私人档案研究的逻辑起点。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察:第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包括自然人、非自然人、私人性质的企业、组织、机构等,它们都是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第二,私人档案的所有权归属。私人档案区别于公共档案最本质的特点就是档案所有权的归属,如果档案所有权归私人所有,则为私人档案。私人或私有机构形成的档案若所有权已属国有,便已成为事实上的国有档案,不能再称其为私人档案,不论其内容和形成者身份、形成环境如何且保管在何处。以国家综合档案馆为例,国家档案保管机构保存的、通过私人捐赠或征集、征购到国家档案馆的私人档案,此时的私人档案从法律事实上已成为国有档案。第三,私人档案的获取与来源。私人档案可以通过原始积累获得,也可以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依法取得。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获得的档案,只要私人拥有其所有权,均应称其为私人档案。由此可以得出,所有权归属是判断私人档案的前提条件,这是区分国有或公共档案、个人档案的唯一标准,也是私人档案与国际档案学理论研究与实践接轨的标准。

四、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分析

私人档案所有权的主体是私人或私人性质的机构组织,权利的客体是私人档案。私人档案所有权内容为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一)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占有权。私人档案主体对私人档案的占有权是指对档案实体的占有权利,这是体现私人档案所有权一项最鲜明的标志性权利。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享有对其档案的绝对占有权利,档案所有权人也可将档案占有权委托国家或私人机构代为保管,意味着档案占有权与所有权发生分离与暂时转移,但私人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我国《档案法》鼓励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在档案保管条件较差的情况下,由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这是国家层面对我国私人档案的一种被动式的保护。英、法、意等国家则是通过立法,采用私人档案登记制度,主动对散存民间的私人档案进行保护与跟踪监控。

(二)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使用权。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对自己所拥有的档案财产使用和不使用以及如何使用做出决定。如私人档案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将档案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非所有人对档案的使用权是由档案所有权派生的,依赖于所有权。非所有人行使档案的使用权,必须根据合同或法律依据进行,并且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档案法》规定,如果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档案捐赠或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档案所有人有优先利用权,档案所有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有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义务。在利用私人档案时,要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私人档案所有者可以决定是否提供利用、利用数量、利用方式等。

(三)私人档案所有权主体对其所拥有档案的收益权。私人档案所有权的收益权是指档案所有权人通过档案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私人档案所有人的收益权完全由档案所有权主体自行决定,对利用私人档案行为是否要收取费用,国家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档案所有人可以采取收费也可以采取免费的办法。如美国克劳斯———汤姆森组织有限公司的贝特曼档案馆,属于赢利性私人档案机构,该馆规定使用一次馆藏档案的费用从几十美元到几千美元不等。[6]我国事实上也存在私人档案所有权人出售或拍卖其所有的档案的情形,很多名人的档案价格不菲。

档案法论文篇3

现行的《档案法》及其与之相关的法规体系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是在改革开放和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是在几十年档案工作的实践中产生的,为推动我国档案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产生过,并且仍然发挥着十分积极、富有成效的作用,功不可没。没有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就没有档案工作今天的局面。

但是,由于档案工作自身的特点,种种与社会进步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往往显现的比其他行业迟,影响也较为缓慢。因此,加入WTO后对现行档案法规体系产生的影响还没有立即凸现出来,但这种影响与不适应是客观存在的,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从外部讲:入世将使我们的档案工作面临巨大的冲击,档案作为一种历史凭证、史料信息资源和综合性信息性载体,应当接受WTO法律规则中的市场开放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性原则,在不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开放与公开。但是我国目前的档案管理工作政府性、部门性、保守性、收藏性太强,显然不能和国际接轨,不适应“入世”的要求。

从内部看,目前我国档案工作中遇到的许多问题,如:执法主体不明、管辖范围不清、“条”“块”分割、服务质量不高、馆藏档案利用率低、征集难、经费困难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都与档案立法不尽完备有关。

笔者认为:档案立法问题是加入WTO后档案工作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关系到今后一个历史时期中国档案事业兴衰。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必须有一个大的突破和进展;社会转型与加入WTO导致现行档案工作体制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对现行的档案法规进行完善与补充;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档案馆的职能、编制、经费等重新进行确定;根据各级政府机构的差异,企业性质的多样化,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特性,依法构建大统一,小差异的多样化的档案管理模式;依法增强档案的透明度、公开性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度,保障法人与公民充分享有利用档案权利、改善服务方式。

随着加入WTO,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速度在不断加快。立法与法规建设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大都是在经济主体和档案所有权单一,并以单位制为基础的条件下形成的。近年来,虽作了一些修改,但力度不大。尚缺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经济、走向市场、面向社会、着眼全球的法律规范。由此确立的立法框架应当是:

1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任务。

加入WTO后的档案立法,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社会需求,注重效益,协调发展等基本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应更多的体现公平、公开、透明、开放与便利。

经济主体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档案产权的多样化,档案产权的多元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档案工作的根本性转变。修改完善原有《档案法》及相关法规同多元化的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是加入WTO后档案立法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

加快完善同档案母法相适应的诸如:公共档案法、私人档案法、法人档案法、档案馆法等法规体系的建设。以适应“入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了一个好头。《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充分体现了我们目前对“入世”对档案工作影响的认识及在管理上的应对措施。

2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的内容与重点。

2.1领导体制。

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归属,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化。现行的省、市、县多数档案管理部门的归属与《档案法》的要求不符,使档案工作体制面对要么改变现行的归属,要么修改《档案法》有关条款的尴尬。

2.2职能分工。

确定档案行政管理机构与各类档案馆的职能分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增强其管理的权威性、政策性和宏观性。明确各类档案馆的保管利用职能,使之在现有的基础上使服务更多一些学术化、公众化和市场化。而现行的档案法规体系中尚未不完备。如:如果不是笔者手中文本印刷有误的话,那么,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第六条与第十条中对于档案“接收与保管”的职能划分就产生了重叠,这不利于管理工作的进行。希望是文本印刷上的错误,或是笔者理解上的偏差。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对此疏漏进行必要的修订。再如:《条例》中新增了有关档案登记的条款,那么诸如由那个部门实施登记?如何登记?登记哪些内容?也需要细化与明确。

2.3调整范围。

将全部法人与公民个人档案纳入调整范围。现行《档案法》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国有”的范围内,不利于国家全部档案的收集、监督与管理。如,过去我们对企业档案的管理是以企业所有制来划分的,这样的划分在所有制多样化及企业产权多变的环境下已经不相适应,必须所出相应的修改。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中已经充分考虑到这一问题,并且对此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在便于对各种各类企业、事业、社会团体进行管理与指导的同时,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2.4档案资源归属与管理。

明确公共档案的划分标准与所有权归属,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使公共档案的监督管理具有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档案管理机关与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效能差,成本高。确立“属地”原则,在现行档案馆总体布局的基础上,以效益最大化为标准,整合各类档案馆资源,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新近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档案管理条例》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条例》第三章中有一半以上的条款涉及这一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条款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得以落实,将有利于全省档案资源的整合,有利于全省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的丰富。

2.5财政体制。

虽然,《档案法》与各地方《档案管理条例》大都将“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为重要条款写在其中,但由于现行档案管理体制归属,造成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各级档案馆很难从各级政府财政那里等到必要的经费保障与增长,经济欠发达地区更为突出。应由中央政府根据国家社会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统一安排。

2.6适应性与可操作性。

这一点是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例如:《条例》中对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交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这无疑对规范档案中介服务市场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国内对行业从业资格的认定大都是通过“考试”来确定,既只要通过了特定专业的从业

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考试就获得了相应的从业资格。但我们档案专业目前仍然实行的是评聘制,既通过考试、考评、聘用三个环节才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由于专业技术职务在一定范围内需按比例配置,并不能突破;且在退休和解聘后不在具备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这样一来,只有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从业资格。目前企事业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还十分鲜见,那么就只有我们档案局馆的在职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这个资格了。问题是我们自己给自己发许可证合适吗?因此,需要对档案专业行业准入的方式做必要的修改,以适应《条例》的要求。

再如,《条例》对造成档案损毁,无法确定被损档案价值时,要求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鉴定来确定。这样做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时至少有两个问题要考虑进去:一是专家不能只是我们“自己”人,这样会显得有失公正;二是在目前情况下各级档案部门是否有聘请专家进行论证的先行支付能力?这笔费用应该由谁负担?如果这两个问题不解决,这一条款执行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3加入WTO后档案立法研究的方法与意义。

进行“入世”后档案立法问题研究是我国加入WTO后,档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迫切要求,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中档案事业生存与发展的大势所趋,也是档案工作“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对这一问题研究的积极成果,对今后一个时期中国档案事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这一研究,是理论与应用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单单从理论上进行研究是不够的,必须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邓小平理论及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采用分类对比(中外对比、现实与历史对比、行业间对比等)的方法进行研究,将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结合起来,从可操作的层面上对加入WTO后我国档案立法工作进行研究。

开展这方面的研究的意义:在理论上有利于从法学、档案学、政治学、行政学、社会学等多门学课的视角来审视档案立法工作,探索新时期档案与档案工作的运动规律。对于充实完善,丰富市场经济环境下档案学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与理论意义,对我国新时期的档案立法和档案的管理与利用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实践中有利于推动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使档案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参考文献:

档案法论文篇4

一、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区别

1.适用范围的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出现的时间比较早,其在20世纪已经广泛的应用与档案管理工作中,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干扰,这种方法被停止使用了,但是到了新中国成立后,这项档案管理方法又被重新启用。新中国刚刚成立,各项工作刚刚起步,而且发展缓慢,政府部门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经济发展方面,忽视了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加强以及改进,这也使得档案工作出现了分离的现象,这不利于档案的统一管理。随着档案管理事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而且重新启用文书档案连锁法,解决了档案分离的问题。文书档案连锁法,主要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应用文书工作的程序,简化了档案整理工作,而且形成了较为统一的管理机制,利用规划的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处理档案管理中的弊端,而且降低了档案遗失的概率。

2.理论完整性比较

文书档案连锁法,是按总收发室的分类方式,对文件档案进行统一的分类并编号,工作人员利用三联单的方式对档案进行登记,然后送还到相关单位,一些重要的文件通过经办后由档案室立卷。连锁法可以解决以往档案分离的弊端,其可以实现档案利用的最大化,通过相关程序,对档案进行编号与登记,在运转的过程中,提高了档案的价值。文件在经过归档后,体现了档案整理的价值,连锁法并不涉及文件的管理制度,所以,这种方法无法揭示其价值形态以及管理方式等特点。

3.管理程度以及处理环节的对比

文书档案连锁法,可以呈现出档案文件的价值,其通过分类编号的方式,提高了档案的使用价值,而且有助于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无法辅助文件的运作,而且无法实现档案归档等价值。其主要是以预计产生文件为目的,在运行的过程中,通过模拟分类的方式,与立卷原则形成了鲜明对比。档案的保管单位成了“单份文件”,人为地割裂了文件间的联系,从而容易给文件转化为档案之后的系统管理和提供利用带来困难。

二、“文书档案连锁法”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联系

首先,两者在文件与档案关系的问题上相互印证、同出一宗。文书档案连锁法的思想理论依据是:文书和档案本来就属于同一个事物,是同一个事物的不同过程。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的运动是一种呈线形的群体运动。文件从其产生经过现行执行效用的实现而被暂时保存起来,直到全部使用目的达到再无价值而被销毁。或者因为还具有永久保存价值而转化成档案的全过程,就是文件的生命周期理论。

三、由此引发的思考和构想

1.文书档案连锁法作为20世纪30年代国民政府文书档案改革运动的主要内容,在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条件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研究文档改革的过程中,将其与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相比较,是因为连锁法作为集中统一管理文书档案工作流程的具体做法,其影响是深远的,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借鉴。我们在深化学习和研究的过程中要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机关档案室所用。

2.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尤其对我们实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文档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要求:把现行文件的管理和档案的管理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管理系统内来进行。在该系统内。有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的工作程序和统一的控制中心,使现行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之间不再存在明显的分野,使原本相对独立又在不少环节上互相雷同的碾种管理体系真正从组织制度上和具体工作程序上交融在一起,从而发挥系统的整体功能,求得系统的最高效率。当今的“一体化”不仅是机关内文书、档案工作程序、方法上的融合,而且涉及相关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不仅针对机关,而且涉及全国文书、档案工作系统;不仅着眼于为机关工作服务,而且还要满足档案进入档案馆后社会利用的需求。

“一体化”的核心是综合管理和全程控制,建立起全国规模的、统一的文书档案管理体制,建立起文档工作管理的开放型模式。在客观分析该理论的基础上要注意促进普及、应用和进一步发展,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文档信息利用一体化,并推动文档一体化与其他多种信息资源的一体化进程。正如吴宝康教授所言:“文件与档案管理的一体化,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它不仅是时展需要,而且在文件运动周期理论或文件生命周期理论的指导下,它是终将会实现的。”

档案法论文篇5

内容论文摘要:我国档案工作已经进入电子档案时代,电子档案中的个人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就其个人资料享有公开权、请求告知权、保持个人资料正确完整的权利、阅览及制给复制本权、删除权、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基本权利。 论文关键词:电子文件 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权利 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办公自动化的实现,电子文件大量产生。电子文件是以代码形式记录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存取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电子文件的诞生标志着档案开始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电子档案阶段。信息技术融入档案工作,使得档案管理更加高效、迅捷、低成本化,加上档案电子化和网络化后,最大限度的利用了档案资料,产生了巨大效益。然而,电子档案和许多新生的信息技术产物一样,从出生时起就面临着许多法律上的尴尬,如电子档案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始性问题、保密性问题等等。随着国际社会对个人资料的保护,电子档案所涉及的个人的权利问题成为一个十分敏感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的档案管理中更是突出。 一、电子档案与个人资料 电子档案是传统纸面档案的电子化与网络化产物,与纸质档案有相同的本质,都是文件存在的一种方式。但是,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也有明显的特点:首先,电子档案中信息与载体可以分离(信息数据化、载体虚拟化);其次,可复制性强,复制件和原件不易区分;第三,信息的稳定性较弱,比如说修改相对容易,并不留痕迹,信息容易丢失等。电子档案的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容易处理,也容易遭受侵害。电子档案中记载的公民的基本特征和情况的资料,构成个人资料。所谓个人资料,也称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学历、职业、婚姻、家庭、健康、病历、特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共同形成的,足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这种资料以一定的媒介作为载体,在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环境下,通常以网络、光纤、硬盘和其它硬件设施为载体,采用丰富的表达方式,如符号、声音、动画、电影、录像等等。 个人资料有如下特征: 1、个人资料的主体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是个人资料的信息源,个人资料负载了自然人的人格利益,个人资料应得到法律保护,这是当代保护自然人一般人格权的必然选择。民事主体的外延十分广泛,除自然人外,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虽然拥有它们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但这些资料并不构成本文所研究、讨论的个人资料。即纯粹关于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的资料不是个人资料。当然在法人及其它非法人组织营业活动中收集的关于其客户、员工的资料中,有一部分或全部可能会构成个人资料。 2、个人资料是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共同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在纸张、证件、文件、硬盘、网络服务器等媒体上储存的个人信息是很丰富的,它们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包括姓名、性别、爱好、兴趣、社会保险号码、身份证号码、个人习惯、肖像、漫画、奖励、职业、收入、学历、婚姻状况、病历等等。其中,有些能直接指向某人,有些则不能直接指向而必须与其它资料一起才能用于识别某人。能直接指向的,笔者称之为直接个人资料,如肖像、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即为此类。与其它信息结合才能指向的,称之为间接个人资料,如性别、爱好、兴趣、习惯、职业、收入、学历等等,无法仅通过它们之一就能判断出这是何人的资料。由此可见,间接个人资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个人资料,它只是一种可能意义上的个人资料。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直接或是间接个人资料,它们的要件在于足资识别某人。 3、个人资料并不必然为个人资料本人所知。如个人上网时被网络服务提供商非法收集的个人资料,医生掌握的绝症患者未知的个人现实疾病情况的资料,父母知道的而子女不知道的关于子女出生地、出生日期的资料等等。个人资料的这一重要特征,不论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重要意义: A、个人资料不仅指个人知道的资料,其还包括本人不知而足以识别自己的资料; B、个人资料保护法保护的不仅是本人知道的个人资料,而且也保护本人不知道的关于本人的资料,这就提供了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个人资料的保护。 4、个人资料是关于特定或得特定自然人属人或属事之资料。

档案法论文篇6

论文摘要: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目前主要存在人事档案内容失真、材料不全、管理政出多门、档案利用范围狭窄等一系列问题,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目前的人事档案管理问题就必须采取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用人与管档相分离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等措施。

一、我国人事档案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事档案内容失真真实性是人事档案的生命,而现有的档案材料中内容的真实性却不高。有的档案中材料内容前后不符,如时间方面,出生年月公历、农历填写随意,且没有说明;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入团时间也是大致一个年月,每次填写时也往往不一致。姓名改变后不写曾用名,也不加以说明,这给材料的归档造成麻烦,尤其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名字,如:建平,建红等,更是容易出现同名同姓的情况。档案中的考核鉴定材料大多只有优点,没有缺点,只有成绩,没有差错。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干部职工在填写材料时没有实事求是,只看重自身的利益,怎么有利于自己就怎么写而与自己关系不大的,则随意性较大。人事档案部门也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及时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是任其一错再错,致使人事档案不能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给档案的利用带来困难。

(二)人事档案材料不全一些本该有的履历表、年度考核表没有,一些本该有的学历、职称、工资材料也不全。究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干部职工对人事档案的认识不够。他们认为像履历表、年度考核表等类似的表格已填过不少了,自己近年来也没有太大的变化,不填也罢。有的人在填写表格时能省则省,履历表中学习简历从高中或大学开始填,家庭成员及社会主要关系都没有。还有一些如学历、培训、职称等材料,一旦落在个人手中,他们就紧紧地放在自己身边,认为这样更安全,用起来也更方便。二是分管人事的部门没有将材料及时收集归档。一些单位分管人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并非专职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于是有时只是将档案材料仅仅作为要保存的资料加以收集堆放,没有及时归档,导致个人档案中材料内容不全,更严重的是当有同志调离时也没将归档的材料放入其个人档案中。

(三)人事档案管理政出多门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处于新旧体制转轨时期,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沿袭旧体制,但又有突破旧体制的趋势。人事档案总体上是单位、部门管理,分别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中心、教育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有人事管理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事档案的多头管理是传统“档随人走”的人事管理模式的反映,它既是束缚人才流动的障碍之一,又是影响人事档案管理质量的原因之一。近年来,随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体制的改革和人事制度的逐步推行,在大中专毕业生学籍档案的管理上,个别部门拘泥于传统管理模式和自身利益的诱因,档案管理权限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冲突。

(四)人事档案利用范围狭窄人事档案的利用是所有人事档案工作的目的。从我国人事工作的现状来看,由于人事档案强调保密性,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小,利用频率低。按照传统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的利用范围主要是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最多的主要是传统人事管理工作的范畴。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社会化中介组织等成为吸纳人才资源的重要渠道,而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大中专毕业生要面向市场自主择业,这些变化主要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流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外资企业、社会化中介组织等,而市场化配置人才资源又加快了人才流动的频率。显然,传统人事档案的利用制度不能适应现代人力资源开发的需要。人事档案的利用应当延伸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化中介组织甚至外资企业,人事档案的利用频率应当适应人才流动的频率,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

二、改革我国人事档案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素质人事档案管理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档案工作人员。作为人事档案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在此时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加强责任感,把人事档案工作看作一项政治工作,在平常的管理中体现它的严肃性,能坚持原则、严守纪律、遵守制度、保守秘密。在繁杂琐碎、枯燥单调的工作中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有了责任心,才能不厌其烦地去收集材料,才能认真鉴别材料的真伪,才能按照要求将材料及时归档、整理成册,才能将人事档案材料当作一种资源。注重自身专业水平的提高,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等方式,熟悉人事档案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基本要求,尤其是对材料的鉴别、分类,更是要了如指掌。努力掌握科学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档案质量。积极探索新的管理模式,使人事档案工作更科学、更实用,为不断进步发展的社会提供有利的人事资源。

(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员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人事档案的性质决定了人事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来办事,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使档案工作有规可循,有章可依是非常必要的。遵循《收集制度》,建立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网络,明确收集的范围和要求,让制度使人事档案内容充实,更全面地反映一个人的情况;遵循《鉴别归档制度》,明确鉴别的内容和归档的要求,对材料进行有效的鉴别,及时存真去假、查漏补缺;遵循《保管保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人为因素的破坏,保障人事档案的安全,延长使用的寿命;遵循《查阅制度》,明确人事档案利用的方式和方法,以保证人事档案的安全性和真实性。重质量,抓管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以制度来维护管理,以管理来保证质量,切切实实做好管理工作,让人事档案工作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对人事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那就是尽可能地运用当代科技新成果和管理新手段,提高人事档案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以尽快实现人事档案信息化管理。目前,国外档案管理很多已使用计算机,就是在国内,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档案的也越来越多。实现人事档案计算机辅助管理势在必行。超级秘书网

(四)建立用人与管档相分离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要改革现行“人档合一”的单位、部门所有的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按照“人档分离”和集中统一的改革思路,将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机构、劳动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教育部门所属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以及政府其它部门所属的相应机构承担的人事档案管理职能剥离出来,将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档案管理权重新上收归政府所有,成立政府所属的统一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除公务员身份的人事档案仍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外,企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改制破产的企事业单位置换身份后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社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统一由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管理。人事档案管理中心应设立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型事业单位,在建立档案管理相应设施和提供服务的经费来源方面,从初始设置的“以档养档、适当收费”逐步过渡到由公共财政全额提供经费,从而以机构的独立性、职能的专业性、服务的无偿性为基础,逐步建立为社会公信力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参考文献:

[1]陈小薇.对企业人事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初探[J].就业与保障,2006(2).

[2]吕春影.人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J].蹼阳职业技学学报,2004(11).

档案法论文篇7

2012年4月28日,江苏省档案局印发了《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各市档案局、省级机关各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如今,江苏省法院系统已全面迈入档案数字化进程中,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亦紧跟步伐,持续走在全省前列。2008年,吴中法院获得了江苏省第一批档案五星级称号,并于2010年顺利通过复查。为更好发挥档案资源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职能作用,吴中法院于2012年全面启动档案数字化工作。一方面对库藏的历史档案集中进行数字化加工,建立数据库以备连网。截至2014年底,该院共扫描各类档案186492卷、314546册,对库藏所有经济、执行、行政卷宗和自2001年始所有民事、刑事卷宗进行了数字化扫描,顺利完成当前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目标。另一方面对在办案件实现“即收即扫”同步数字化,以备办案过程中的查询利用和共享。扫描公司特派专员进驻档案科,书记员整理材料完成后直接交付扫描专员进行信息化处理,以保证信息档案的即时性,借查阅卷宗均实现电子化。该院的具体做法是:一是党组重视。吴中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档案数字化工作,多次召开会议,听取汇报,研究方案,部署工作。在人案矛盾突出、办公经费偏紧的情况下,抽调人员充实档案科力量,拨出专款,优先保障数字化扫描工作。二是有序推进。精心挑选实力较强、工作经验丰富、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公司负责具体扫描工作,并督促该公司严格按文件要求备案;及时安排工作场地,安装现场监控系统,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签订协议,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工作过程中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扫描档案完整清晰,挂接及时有效,实体及电子档案安全。三是齐心协力。档案科在坚持做好日常查档、归档工作的同时,强化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扫描公司开展工作,每天从库房调档、归档数百卷,并加派专员每日值班。法院网络部门积极提供技术保障和支持,扩大数据库容量,以保障档案数据的挂接。正是在如此条件下,吴中法院的档案信息化建设才得以迅速发展。

二、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

相较于以纸质为主要载体的档案保存和管理,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有三大优势。第一,提高查询便捷度。档案数字化,是实现档案信息化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数字化资源存储于硬盘、光盘等数字储存介质上,其优势在于不易遗失损毁,复制、转移及查询方便快捷,大大保障了档案的安全度和使用便捷度。第二,提高档案利用率。法院档案的管理归根结底是诉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建立一体化的档案信息化管理体系,把档案管理纳入局域网建设总体格局中,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占用,既便于管理,又能够实现资源高度共享,从而扩大档案利用率,提高全社会的档案意识。第三,降低空间占用率。现在各级法院档案室均或多或少面临着库藏档案“爆满”的问题,随着微缩技术、扫描技术、光盘技术的运用,档案信息的储存量大幅提高,存储密度大大高于纸质档案,利用很小的空间就可以保存大量的信息,而且开发利用的速度快,易操作。但在法院档案信息化实际操作中,也难免遇到一些问题。首先。法院干警“重纸质轻数据”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法院干警对数字化的档案存在抵触情绪,特别是一些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干警,对于翻阅传统纸质档案的工作模式已然习惯,对数字化档案管理的接受度较低,有些甚至不熟悉计算机操作,仍旧要求借阅纸质档案,造成电子档案的“有而无用”。其次,档案管理软件本身开发尚不完善。应用于档案管理的软件还不成熟,其稳定性、实用性还有待加强,软件自身的程序问题造成档案的丢失、重号状况时有发生。再次,数据在不同系统中转录易出现差错。法院的数字化档案是在多个平台上产生,以江苏省法院采用的办公系统为例,档案数据由信息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或由办公管理系统转入档案管理系统,需要二次加工,再次录入难免出现一定比例的人为误差,不能完全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最后,专业数字化公司对法院工作缺乏了解。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院诉讼档案的扫描工作,大多由相关专业公司派驻员工进行数字化处理,这些员工精通数字化扫描工作,但对法院本身的工作全无了解,对纸质诉讼档案的形式及内容亦无基本概念,也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诉讼档案数字化的错误率。

三、完善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建议

第一,加强档案工作与使用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根据信息化档案管理使用的新技术、新软件的特点,对法院档案部门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对外聘的数字化专业公司人员进行法院档案基本内容、构成方面的培训。此外,要抓好档案的安全教育和维护教育工作,使档案调用人员在接受便捷的信息化档案服务的同时,树立档案安全负责的意识,已有扫描电子档的诉讼档案,均不再以实体借阅形式对外借卷,尽量降低档案安全管理的风险。第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体系。积极应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照片修复技术,电子信息回复技术,计算机录音处理技术等,为档案安全提供技术支持。切实落实异地备份制度,对有多套档案或档案复制件的,确保异地存放至少一套,以防重大灾害或事故对档案造成毁灭性损失。第三,加强财力和人力支持。要将法院档案信息化纳入法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从诉讼信息集成、服务审判一线的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相辅相成,互为作用。拨放一定资金专门用于档案安全维护,用以更新先进的档案保密系统,增加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备。

档案法论文篇8

各区县党委、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增强,不断加大投入,将档案馆库建设纳入地区发展规划,档案事业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递增;市属单位的领导,为档案工作解决工作用房,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有效地保障了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形式多样,积极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县档案局(馆)和市属单位采取召开会议、组织培训、举办专题讲座、制发或转发文件、发放宣传材料或宣传视频、张贴宣传挂图以及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等不同形式,在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开展《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公职人员贯彻落实《处分规定》的意识全面增强。部分区县档案局要求所属各单位把对《处分规定》的学习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并作为干部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之一;部分市属单位将《处分规定》的内容及相关文件电子版,加载到单位内网上供大家学习,为每一位同志能够及时学习、贯彻《处分规定》精神创造了条件。

三、采取措施,依法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

(一)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及时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

各区县档案局围绕《处分规定》精神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对相关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效地杜绝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同时要求执法人员明确检查标准,严格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大兴区档案局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评分结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体系,真正树立了档案执法主体和权威的地位,有力提高了区属各单位依法做好档案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区县档案馆基础业务建设

进一步深化一是各区县档案馆的安全管理设施设备齐全完备,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了档案实体及信息的安全;二是按计划做好档案接收、征集和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工作,馆藏资源不断丰富;三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有序开展,档案管理公共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此外,区县档案馆信息化工作发展较快,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已很高,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供保障。

(三)市属单位依法管理档案工作水平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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