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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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规制动因责任分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

篇2

基于技术创新与社会责任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两者都以提升企业综合实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从本质上看,两者是互动联系的.一方面,企业在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时自觉进行技术创新,由原有的被动创新转变为主动创新,使社会责任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源泉.学者Majumdar、Marcus[5]认为,积极主动的社会责任可以积极影响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水平,有助于管理者较好地发挥管理技能,通过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内化管理者能力,实现组织资源的有效利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如果企业确立了为利益相关者,如消费者、社区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战略,就会通过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开发新的技术、生产质优价廉、安全环保的产品,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6].社会责任导向型组织的创新气氛要高于经济导向型组织[7],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企业培育创新氛围[8].同时,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提高企业声誉,改善与股东、顾客、合作伙伴、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增加企业内外部社会资本,促进技术、资金、人才等各类资源的集聚,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9].因此,基于社会责任的企业技术创新会迎合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使利益相关者更加信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提高企业知名度,推动企业不断进行技术创新[10].另一方面,新工艺、新设备以及新的组织生产方式和运行机制的应用可能对人类的行为方式产生负面效应,需要企业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边界,限制和约束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学者Carroll认为,企业要基于利益相关者角度开展经营活动,在考察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时有一个与众多利益相关者打交道时的“底线”,即企业要以社会责任为基准,限制和规范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会对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从而形成不同的“底线”.毋庸置疑,股东、员工、消费者、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具有矛盾性和复杂性.比如追求利益最大化是股东的终极目标,员工却希望拥有一个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消费者则希望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这些不同的利益诉求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复杂.企业为了既实现经济效益又满足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可能置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于不顾,利用技术手段,依靠走牺牲环境、消耗资源的捷径,求得片面、短期的经济利益.因此,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既要以利益相关者需求为源泉,还要以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边界,保障其合法权益.综合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如图2所示的理论模型,即社会责任是技术创新的新源泉,从股东、员工、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区5个向度推动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社会责任限制和约束了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要以股东、员工、消费者、合作伙伴以及社区的利益诉求为边界,进行技术创新.

2企业技术创新的新源泉:基于社会责任维度的思考

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不只关注产品的数量、质量,更要重视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关注他们的需求.这就要求企业以更开放的姿态与合作伙伴、消费者、社区进行融合,让利益相关者了解企业的发展宗旨,提升其对企业的信任度;促使企业从利益相关者角度思考、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性能以及附加值[12].因此,社会责任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另一种思路,即企业通过承担社会责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更多经济利益,同时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应该首先厘清各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这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对此,本文构建了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多维环境,如图3所示.同时,基于利益相关者需求视角,以浙江吉利控股集团(以下简称“吉利集团”)为例,分析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新来源。

2.1股东向度企业承担对股东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能够保障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稳步提升经济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严格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认真听取投资者的反馈意见,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股东最关心的问题是企业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可以为股东提供有吸引力和不断增长的报酬.为了有效回应股东的诉求,吉利集团秉承自主研发、广泛合作,掌握核心技术的研发理念,通过通用化、安全第一、能源多样化3大科研战略,不断提升自主研发能力,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生产成本.除此之外,吉利集团制定了技术领先战略,成立了吉利汽车研究院,集聚技术体系的核心力量,开发了一系列领先技术和产品,提高了企业投资回报率,降低了资金使用风险,减少了生产和经营成本.由此可见,吉利集团通过承担股东责任满足了股东的利益诉求,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2员工向度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包括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建立完善的培训和升职体系等.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人才和创新,而企业人才是企业创新的主要来源.企业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不仅能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还能激发员工为企业献身的意愿,激励员工进行技术创新,进而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人才是吉利集团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充分挖掘员工智慧、激发员工创造热情,使全体员工自主自愿地参与到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去,吉利集团努力为员工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福利、权益与安全健全职业培训制度,为各级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以发挥员工的最大潜能,激发员工的创新潜力.通过承担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提高了员工的忠诚度,减少了员工的流动率,同时还吸引了更多企业外部优秀人才加入到企业中,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人力保障.

2.3合作伙伴向度企业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公平竞争、遵守契约内容、互利共赢.企业承担对商业伙伴的社会责任,不仅能帮助商业伙伴发展,还能提高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在与各合作伙伴保持稳定合作的同时,吉利集团努力平衡质量、交货期及成本之间的关系,以双赢为原则,与合作伙伴共同成长,构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承担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为此,吉利集团搭建了新技术应用合作平台,与供应商共同设计产品,达到技术相通;与合作伙伴建立资金纽带关系,保证产品成本合理;保障合作伙伴稳定的配套份额;提高车型供应商共享度,保证多个车型同时配套,提升供应商忠诚度;为合作伙伴提供有条件的金融支持和担保支持;扶持特定零部件企业入驻零部件园区,就近配套,保障产能.吉利集团与合作伙伴结成同呼吸共成长的“命运共同体”,从多方面对合作伙伴进行辅导,建立互动机制,承担了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4消费者向度企业承担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企业为了承担消费者的社会责任,会对产品和服务进行改进,以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从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吉利集团基于对行车安全的全方位考虑,以“造最安全的吉利汽车”为目标,制定了安全第一战略,致力于安全理念创新,建立了全方位整车安全解决方案,形成了国内领先的安全管理系统和安全技术.吉利汽车基于承担消费者社会责任的视角,形成了安全集成控制技术、乘员空间设计技术、行人保护技术、儿童保护技术、乘员颈部保护技术、主动安全技术等6项发明专利,满足了消培,厉飞芹:基于社会责任视角的企业技术创新向度与边界费者的安全需求,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也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2.5社区向度企业承担对社区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与社区之间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支持社区建设,保护社区环境.学者Koontz与Weihrich[12]认为,企业必须同其所在的社会环境进行联系,对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及时反应,成为社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吉利集团除了承担慈善责任,支持社区发展,还通过技术创新保护社区环境.其在制造过程中融入节能环保技术,建立了无害于环境的绿色工厂.为了保护社区环境,吉利重视多方向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与储备.由吉利集团研发的GSG智能停启技术能让车辆在遇到红灯或者堵车时,发动机自动缓慢停止,有效降低燃料消耗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起到明显的节能减排效果.综上所述,企业承担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提高了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又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承担并履行社会责任,两者之间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系统,能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使企业与社会共同和谐发展,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3企业技术创新边界:基于社会责任视角

企业的技术创新过程同时也是技术冒险过程,不加以适当控制的冒险更是一种以人类整体利益为赌注的赌博[13].因此,技术创新过程应该有底线.如果创新出来的技术,没有造福人类,反而危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么科技创新也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因此,企业不仅要通过技术创新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还要以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为边界进行技术创新.

3.1股东边界股东作为企业所有者,需要企业能够保障其所有者权益,维护其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的合法权利,保证企业持续有效运转,保持稳定高效的盈利能力,保证股东的投资可以得到合理回报.因此,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证股东对企业经营和投资情况的知情权,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同时还要保障股东的信息和权益不被侵犯.企业也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构建新的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股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但在利用技术创新手段,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要符合企业经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侵害其它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3.2员工边界随着环境的变化、知识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化、全球化的全面升级,人才对于企业越来越重要.Dechant和Altman[14]发现,企业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吸引更多优秀员工进入企业工作.Cooke和Wills[15]认为,和谐融洽的员工关系使企业具有高度的创造力,充满敌意的员工关系会削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创新热情.企业为员工提供可观的薪酬福利、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公平的竞争升职环境,能提高内部员工的忠诚度,吸引更多外部人才加入企业,使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16].因此,员工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主要来源,企业不能因为技术能力的提高随意缩减人力成本或者进行裁员,特别是对那些作出了贡献的员工.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要承担起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才会吸引更多人才,推动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3.3合作伙伴边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是市场秩序正常运转的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只有实现公平竞争、遵守契约才能实现互利共赢.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虽然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市场关系,但这种关系要以公平竞争为前提,不能损害合作伙伴的利益[17].如果企业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恶性竞争,不但会给竞争双方带来损失,而且还会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带来影响,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稳定持续发展[18].同时,企业不能因为自身的发展壮大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随意更换合作伙伴,要本着共同成长、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长期合作.企业间可以通过建立技术联盟,实现知识共享、共同开发,承担起对合作伙伴的社会责任,实现互利共赢.

3.4消费者边界企业与消费者是一对矛盾统一体.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消费者.如果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以满足消费者需求,那么消费者就会愿意购买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从而使企业获取利润,进一步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一方面要满足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另一方面还要主动承担对消费者的责任,履行对消费者的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3.5社区边界企业作为社区一员,在享受社区便利条件的同时,也对社区产生着种种影响,二者相互制约、相互支持、共同发展.企业与社区之间和谐融洽的关系是企业发展和社区繁荣的前提.社区需要提供安全、健康、优美的生活环境.因此,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能力,走集约型发展道路,积极开发新能源,创新环保技术.大力生产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且节能环保的产品,并加强生产技术、生产工艺和生产流程的改造,充分发挥技术创新的作用,降低对社区的负面影响,促进社区与企业共同发展.同时,企业在利用社区的各类资源进行技术创新时,不能毫无节制,应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由以上分析可知,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而进行技术创新的传统价值观已无法满足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应变革与现代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传统技术创新价值观,代之以新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即基于社会责任的技术创新价值观.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企业的长足发展.

4结语

篇3

(一)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企业的自身形象和信誉对于的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企业一项无形资产,更能够为企业的生存、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家们通过社会责任会计对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估,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员,让他们能从社会角度来考虑问题。这样做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提高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从而得到全社会的青睐。《财富》杂志曾经评选过最受敬佩的公司,评选的指标有创新能力、管理质量、金融信誉、社区和环境责任感等9项。虽然说这些指标并不是十分的全面,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自身形象和信誉的重要性。在这项评选活动中,榜上有名的前10家公司有8家都排在世界企业50强之内。从上述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信息:社会责任会计有一种无形的力量,它可以免费的为企业进行形象上的宣传。通过社会责任财务报告,企业可以很好的向社会公众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建立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应该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为了社会效益的实现,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刻不容缓。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责任会计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建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建立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政府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运用其行政力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考核,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积极践行社会责任会计。要想让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准确、全面的评价企业的业绩和企业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同时让政府部门能够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国家的经济政策和配置社会资源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就必须积极构建社会责任会计理论框架。构建和谐社会不仅要求企业要对股东负责,还要求企业对员工、客户、顾客、供应商、消费者等利益相关群体负责。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可,社会各界也越来越希望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中能够包括企业对社会责任履行的情况,从而形成社会各界人人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推进和谐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西方的许多发达国家中,社会责任会计的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但是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则起步比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还比较落后,存在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披露内容不全面根据一些调查,我们不难发现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国的所有企业中,能够披露与自身相关的社会责任信息的企业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业进行披露,披露的也仅仅是企业已经履行的社会责任,对于一些负面信息则避而不谈。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与社区有关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关于产品和职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则一直较少。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表中有关社会责任的披露也只有员工的数目和构成等相关情况,几乎不存在对于其他有关员工的详细披露。这样做会大大降低社会对企业所有涉及领域的了解程度,忽视企业的某些缺点和不足,使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意义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规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国企业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数据来表现,大多数都是用文字来描述的,也没有统一的格式来进行信息披露,使得企业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义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还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正是因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驱使下,许多企业的会计信息披露还有太多的漏洞,对于自己本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有所逃避。虽然我国某些部门对此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重视,并且也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例如,我国自2003年实行《企业会计准则》,此后又陆续了一系列具体会计准则,并于2006年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修订了《公司法》、《刑法》等相关法规,出台了一些关于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和《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但有关社会责任报告的规范仍然不够充分,企业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间可比性欠缺的问题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此外,除了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不予披露外,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和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都没有对社会责任会计披露的相关内容给予足够的重视,再加上企业不具有独立报告意识,也不单独编制社会责任会计报表,因此,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监管将无法开展。

(三)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欠缺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研究还有许多的不足之处。首先,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较晚,也没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因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研究。法国从1975年开始建议各上市公司每年对外公布其社会资产负债表,到1997年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正式出台。在法国政府出台的这些法律中,明确规定那些职工超过250人的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社会资产负债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国政府采取措施规范社会责任会计的披露内容之后,英国政府也做出了相应的举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必须包括员工状况、社会捐赠等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其次,社会责任会计自身具有一定的特点,比如社会性、模糊性、复杂性以及间接性,这些都会导致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会计之间的差异。另外,由于交叉学科的存在,它们的滞后性也给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的研究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三、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构建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不充分是阻碍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一项重要因素,所以必须对其内容进行相应的补充与完善,使其能发挥真正的作用。首先,我们应该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与使用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具体应包括工资报酬、企业文化、福利待遇和职工结构等等。其次,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分配情况也应该得到披露。这就意味着各利益集团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从企业内部获得相应的报酬。此外,企业还应该披露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信息,因为它是对传统信息披露的有效补充。最后,产品或服务的性能与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须进行披露。与此同时还要使产品的安全指标和服务性能得到强化,以使社会各界对企业的信息能够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于社会责任会计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庞杂,所以很多方面都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保障,使得一些企业没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社会责任会计的作用就很难得到切实的发挥。所以我们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并配套以相关的法律保护,让社会责任会计的开展能够有法可依。这样不仅可以推动企业的发展,更可以带动全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建立和健全与社会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三)加强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并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与实践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对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过于浅显。所以加强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研究也是改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的有效措施,在学习相关理论的同时也能够促进相关学科的共同发展。与此同时,我们还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由于企业是市场经济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体,所以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强则可以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发展;反之,如果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比较弱则会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起阻碍作用。因此,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篇4

一般来说,在“多元责任论”的基础之下,企业所必须要参与的社会责任实践活动可以被划分成为四个部分,即:(1)对与利益有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活动;(2)对企业自身的制度进行建立的活动;(3)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直接联系的活动;(4)对生态环境进行合理保护以及治理的活动。

且这四种活动都会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四种基本成本维度,(1)维权责任成本;(2)制度责任成本;(3)经营责任成本;(4)环境责任成本。另一方面,依照前几年“搜狐网”针对广大社会人士,向他们进行了一次“企业社会责任评价”的问卷调查,从这次的调查数据中,我们可以得知:有59.6%的人认为,“在当前的局势之下,在我国实行企业社会责任制,让企业面向社会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是极其重要的”。有57.08%的人则认为,“企业的道德核心,除了贡献社会之外,还应当要承担起对广大市民的人身健康以及安全提供保障的义务,所以,不论是产品,还是环境,企业都应当对其进行合理的保护,而这也正是企业对社会的最基本的一种责任。”其次,针对企业社会责任中最基础,最迫切的内容的调查结果,还应当依照重要程度的排序要求,将其归纳为:产品安全责任,环境保护责任,公众安全责任,依法纳税责任,公益事业责任。另外,也有42.4%的人持反对意见,他们普遍认为,“企业最主要的社会责任,就是贡献社会,多做公益事业。”

由此可见,大部分人都赞同企业所必须要参与的社会责任活动,需建立在“经济责任维度”的基础之上,且其的重中之重,则是:(1)对广大市民的权益进行维护;(2)对职员的利益以及他们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3)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与治理。

二、探究社会责任会计与传统企业会计

1.相同点分析

不论是“社会责任会计”,还是“传统企业会计”,它们都存在着三个方面的相同点,即:其一,同主体。前者直接反映出来的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所以它的主体为企业;而后者则是以资金的流动情况,来对企业的生产以及经营活动中所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分析、确定以及作出相应的报告,所以,它的主体同样为企业。其二,同会计信息质量和假设要求。在同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前者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假设要求要比后者多很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前者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将不再只是企业所有者和相关利益集团,还包含更多的社会公众。其三,同会计核算程序。从本质上来说,这两者的会计核算程序几乎无太大差别,都为:(1)对原始凭证进行获取以及填报;(2)对记账凭证进行填报和审核;(3)对账簿进行登记;(4)对报表进行绘制。

2.差异点分析

2.1会计对象方面

社会责任会计,它的对象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企业社会责任,另一个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它能够直接反映出企业对社会产生的利弊之处,即:给社会作出的贡献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为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广大市民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基本数据信息,从而帮助除了企业之外的客体,对企业经济活动给社会做出的贡献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详细的了解。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的对象则主要是企业生产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活动,总共有六种,即:收入、利润、资产、费用、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其次,因不同的国家,他们对社会责任会计都持有不同的要求、标准、认识以及实施方式,所以,他们对社会责任会计的对象表述也都是存在着较大差别的。

2.2会计目标方面

在社会责任会计的范畴之下,企业除了需要向企业所有者以及相关利益者提供必需的会记信息之外,还需要向与企业有关联的客体作出相应的服务,即:为他们提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信息,以客观的将企业所产生的社会成本以及经济效益完完整整的表现出来。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则主要是为了向企业所有者以及相关利益者提供企业的经验成果、现金流量以及财务的基本情况等会计信息,以直接的体现出企业的内部成本和效益。

2.3会记披露方面

社会责任会记的核算对象是不相同的,且其对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方式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别。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市场的不断进步,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中的附注来实现的,且它的披露形式也具有两种,第一种,利用基本的文字表述法,将企业非货币性质的信息合理的表述出来,让其能够直接的反映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第二种,利用各类表(主要有增值表,对照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社会收益表),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表达出来。而传统的企业会计,它则是借助“四表一注”的方法,将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的基本情况以及经营成效,以货币的基本形式客观的表述出来。

三、结语

篇5

公司法人制度的弊端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小股东不能直接从公司中抽走资本,所以小股东只能通过买卖其手中股权或股份进行“用脚投票”。然而,股权或股份的市场价值却可能比实际价值要低。第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从传统来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是股东。不良的公司股东时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其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债权人的身份非常复杂,他们可能是职工,也可能是消费者,甚至是当地社区,所以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已成为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主体似乎有扩大的趋势,其已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因此,按照滥用主体是属于股东还是非股东来分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可以被分为两类:第一,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第二,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

关于第一类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我国已有学者在上世纪末对此进行过深入探讨。[3]只要股东对债权人存有“不诚实”和“不公平”之情况,法院便会更愿意去“揭开公司法人面纱”(Piercethecorporation’sveil),要求股东承担对公司债权人之责任。[4]只要能够证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有控制之情况,则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便可以通过民事侵权法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5]然而,第二类非股东滥用其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比前者要来得复杂得多。传统的“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只适用于公司股东,对非公司股东显得无能为力,并不能解决第二类的滥用情况。并且,非公司股东大都不直接参与它人公司的日常经营,要求非股东公司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承担法律责任,难以找到合理之依据。本文拟对第二类的滥用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希望通过制度的建设让非公司股东对它人公司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负有一定之注意义务(本文把这种义务称之为“间接社会责任”[6])。当非公司股东违反注意之义务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非股东滥用他人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形集中表现为,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的缺失。在美国,越来越多的观点提出,在现代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企业往往不管它们所提出的价格或要求是否已偏离合理水平,仍要求其下游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欣然接受,[7]并以把订单转移到其他商家为挟,迫其就范。而为了生存,供应商和承包商便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之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身上。[8]在我国,类似的情况也存在着。[9]

自我国开放改革以来,有许多跨国企业进入到我国进行投资,而当中有一部分企业来华是为了采购价廉物美的产品或服务的。有些跨国采购商甚至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这些来华的跨国采购商通过订阅买卖合同向我国的供应商采购产品或服务。然而,我国有企业管理者提出,“血汗工厂”往往伴随着,“血汗价格”[10]。他说“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尚未走完视‘生存’为第一需要的艰难历程,本已处在微利线上的劳动密集型出口企业不得不采取低工资、长加班等‘血汗’措施去竞揽来自跨国公司的‘血汗价格’下的‘单边主义定单’。这或许也就是为什么能在美国本土的沃尔马超市里买到比生产国还要便宜的商品主要缘由。”[11]与此同时,我国也有研究报告提出类似观点:“一些国内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过于短视,也因为行为自率组织的缺位,企业以各自利益为中心,竞相压价,形成了恶性竞争的局面,最终导致全行为陷入低价、低利润的悲惨境地。在这种贸易中获得的只是国外客户,而且使其产生不切实际的想法,进一步要求国内企业降价。”[12]尽管以上观点可能掺杂了一些排外的情绪,但毕竟也反映出某些现实情况。

“血汗价格”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血汗条款”可能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在2007年11月,香港一非政府组织曾发表一份名为《血汗工厂计算机的制造》(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的研究报告。[13]其提及某一大型计算机公司在中国的广东之采购情况。该大型计算机公司为了降低其成本以及仓库中的存货数量,它将产品的前置时间(Leadtime)尽是缩短,以获得若干的好处,包括减低因存货带来的折旧成本、更准确地了解到市场的即时需要等。[14]然而,缩短产品前置时间却给下游企业带来沉重的生产压力和成本压力。假设一家制造商依正常生产能力需要至少三天时间才可生产出3000个计算机键盘,而大型计算机公司却突然提出在三天内交付5000个计算机键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下游企业便不得不超时加班,应付客户的突然需要,否则大型计算机公司便会以不配合为由取消或转移所有订单。这种情况对越处于下游的企业越不利,也造成下游企业的职工经常处于更恶劣的工作环境中,接受更差的福利待遇。[15]因此,可以从中得知,“血汗工厂”往往与“血汗条款”有脱不开的关系。

从传统民法来说,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处于平等位置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到另外一方。[16]根据该原理,采购商或分包商在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订立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时,双方处于平等位置,任何一方面都是通过各自的意思提出合同条款。然而,这种传统的“平等主体”假设,却似乎不能应付现今的实际情况企业管理者的以上观点与研究报告都表明,在现今商事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

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大企业经常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把成本转嫁到弱势企业之上,而有部分弱势企业为了生存则通过违法行为再将这些成本转移至处于更弱势之群体身上。按照现有的规定,处于最高处的大企业只是通过买卖合同或承包合同获得劳动成果,而并未直接实施违法行为,也未与劳动者、环境等处于最基层之弱势群体建立任何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所以大企业一般不需要对这些弱势群体的损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下游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成为所谓的“防火墙”,实际上让大企业规避了某些其应负的责任。这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形成了不公平的情况。这些不公平现象应由法律所规制,要求上游企业向基层弱势群体履行社会法律责任,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制化。

事实上,尽管我国现行立法并未承认这里所提及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经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准确把握现行的规定将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

二、我国体现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

(一)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并不承认自然人为用人单位。[17]更具体地说,如果自然人雇佣他人为其处理事务时,则其与雇员之间存在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亦承继了这种原理并把发包方、个人承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三方关系进行更具体的规定。该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规定明显将发包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等同于劳动关系。然而,该规定仅仅适用于“个人承包经营者”。如果承包经营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则难以适用。另外,《劳动法》并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关系。大企业通过买卖合同向自然人购得商品,该自然人对其雇员实施的违法行为与大企业无关,大企业并不需就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大企业在交易中存有恶意,雇员仍无法要求大企业提供赔偿。

(二)司法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2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即共同被告)。这种把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被告的做法,实质确认了承包方和发包方对劳动者的损害可能负有连带责任。[18]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言下之意,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的是民事雇佣关系,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有所区别。而且,如果雇主具有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由于《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有过错第三人(如采购商、发包人)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劳动者的工伤赔偿更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三)地方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可以采取措施督促承包人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建设行政部门可以决定由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该条规定,如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存有恶意行为,而且在有关行政部门决定之下,则需要与侵权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条问题在于:第一,恶意行为只局限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并未包括“发包价格低于合理成本价”等其他恶意情况。换句话说,即使分包商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血汗条款”,分包商亦不需要对此承当任何法律责任;第二,其只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关系,其它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并不适用。

(四)对上述法律法规的思考

从字面上看,不管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都可以适用。由于该条适用的重点是放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身上,所以承包人是否具有用人单位资格,并不影响条文的适用。据此,其指的建设工程项目承包人的范围应比《劳动合同法》第9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指的还要广,也更充分体现了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事实上,已有地方法院对总承包人拖欠工资的诉讼采取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相似的处理方法。[19]即使承包人具备用人资格,劳动者也可以依据一般的民法原理要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对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追讨欠薪而言,《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在处理工资拖欠方面似乎更有利于劳动者,因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工资请求权,即只有在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被清偿以后,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才可以获得赔偿。即使《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做法有违《企业破产法》坚持的基本原则,但在未完善破产保障基金以前,这种做法对保护处于弱势的职工来讲确有其存在价值。

三、构建我国企业间接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之探讨

工业化和全球化造就了一大批的大型企业。它们已经通过规模经济和优势积累了许多财富,甚至达到富可敌国的地方。[20]相对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无论在财力上或者在人力资源方面都无法与其相比。在现代竞争激烈之市场中,具有资源优势的大型企业在与中小企业订立合同的时候,往往处于一个更有利的地位,在议定合同条款方面也扮演着主导的角色。为求生存,小企业只能“接受或拒绝”由大企业提出的合同条款。在合同条款过分苛刻的情况下,小企业也只可以通过经营成本外部化,把经营成本转移到其它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加上现代大企业普遍都处于供应链上或分包链上的上游位置,它们在享受工作成果的同时,却并未对此付出相应的对价。这尽显利益的不公平分配,损害了社会正义。

就我国现行法律条文来看,若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非股东利益相关者除了可考虑以上法律规范以外的一般还可以通过共同侵权之诉,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过,以这种方式提讼对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

关者来讲非常困难和不利。

首先,上游大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有直接参与侵权行为,而且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21]如果要认定上游大企业对他们负有注意义务,只能依靠司法裁量权,由法院决定该注意义务存在与否,这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使在普通法国家,对注意义务的范围仍没有统一的标准。1997年的McCarthyv.OlinCorporation[22]与1999年的Hamiltonv.AccuTek[23]两案便体现了注意义务范围的不确定性。在McCarthyv.OlinCorporation一案,法院认为,要求军火制造商预防军火产品不为犯罪所有,军火产品将因无限制责任而被迫远离市场,故判决军火制造商对于被射杀的被害人不具注意义务;相反,在Hamiltonv.AccuTek一案,法院则认为,手枪制造商因行销策略不当,对于“可预期”的被害人,具有注意义务,需对损害结果负责。两案的案情同时关于军火制造商应否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却有迥然不同的结果,足见注意义务是否存在,难以认定,具体要以法政策的考量为审判依据。[24]

其次,这种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诉讼,适用一般的民事原则。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对他们的主张需负有举证义务。由于上游企业与下游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并没有契约关系,也没能直接参与侵权行为,所以对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来说,为其主张举证,难免遇有困难。

笔者认为,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之不足,必须建立新的法律制度,要求存有过错的上游企业履行间接社会责任,促使其对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进行监督。在这方面,美国加州议会在1999年通过的《议会法案第633号》[25](AssemblyBill633,以下简称AB633)可资考。

(—)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

现行法律对此类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过窄,买卖合同关系和承包方具有用人单位资格的分承包关系都不包括在内。就算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可以考虑以基础的民法原理对上游企业提起共同侵权之诉,也要受制于注意义务不确定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姑且不考虑可否胜诉,即使是法院是否受理,也是一个疑问。因此,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上游企业对处于基层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注意义务。AB633中便规定处于上游的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对基层职工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负有注意之义务。[26]然而,该规定亦有以下不足之处:第一,其只适用“获得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情况”,对其它情况并未有约束力。其实,上游企业的“血汗条款”不仅影响企业的支付工资能力,还影响到其履行债务、参与环保活动等履行社会责任的。因此,企业间接责任法制化不应只体现在劳工责任,还可扩散至环境责任、债权人责任等社会责任。故应按照社会的实际需要,对《环境保护法》、《破产法》等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第二,该规定只局限于服装行业,对其它行为并不具任何的约束力。正如前文所说,上游大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侵害与其无直接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是一个普遍现象,故其应有扩张适用之必要。不过,现代的商业环境非常复杂,强制要求上游企业督促其商业伙伴或与其有间接关系的下游企业的所有社会责任所为,似乎并不合适,因为毕竟它们各自是独立主体,有其自主经营的自由。就如OECD所言:“现认识到的是,企业家影响商业伙伴行为的能力受制于许多实际的限制。其受限制的程度取决于行业、企业和产品的特征……供应链的架构和复杂性,以及企业相对于供应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所处的市场位置。”[27]因此,必须按照以上的实际限制因素,在设计具体义务时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注意义务应设定于企业可控制范围之内

基于现代商业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法人之间的独立性,故不宜直接规定上游企业对下游企业有监督义务,但到底应课以什么样的义务?AB633第2673.1.(e)款规定,存有恶意的“工资发放保证人”(Guarantor)应对职工的损失按其应负责的份额承担共同责任。所谓恶意包括但不限于:第一,不给付或不合理地拖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知悉或应当知悉其所给付的订单价格已不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职工的最低工资和加班费,还不合理地要求合同相对方降低价格;第三,提出“轻佻的辩护”(Frivolousdefenses);第四,不合理地拖延以及阻碍劳工委员会进行调查。[28]考量以上的恶意情形,结合我国的实际,可以抽象出以下注意义务:第一,及时支付应付给合同相对方的款项;第二,确保给付的订单价格(或发包价格)等合同条款足以保证合同相对方能支付职工工资、环保经费等基本经营费用;第三,协助或不得阻碍劳动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第四,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若上游企业违反以上注意义务,应被视为共同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9]

这里须强调的是,以上列举的注意义务都是视企业的自身情况,其在企业的控制范围之内,并未超出企业的实际履行能力。故不需担心复杂的商业环境会影响企业的履行能力。然而,可以预见,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大型企业将通过采取严格选择合适的下游企业、监察下游企业的不当行为、协助改善下游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等措施,证明自己在事件中未存有过错。采购商为了自得利益一方面会通过订单的吸引力鼓励供应商改善社会责任表现,而另一方面会通过取消订单对屡教不改的企业给予惩罚。

(三)应作出除外规定

在分承包关系中,上游分包商相对于下游承包商一般处于强势,[30]而前者的盈利水平亦一般比后者高。[31]在前者享有后者的工伤成果的同时,要求前者对后者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负有一定程度的责任,实不为过。鉴于此,不应对分承包关系作出除外规定。但买卖合同关系就有不同。在现实生活中,买方的实力并不一定比卖方强,如消费者和小卖店作为买方经营处于弱势。故若强制采购商,履行间接社会责任,则需要做出除外规定,所有消费关系及小企业应被剔除。事实上,这样的规定还可确保被规制的企业有足够的履行能力。

(四)举证责任和责任形态应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

由于上述的注意义务牵涉企业的内部经营运作,要求处于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就其主张举证,实过于苛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AB633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服装分包商或采购商就其对该损害结果不存有恶意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当分包商(或供应商)收到由劳工委员会发出的“著令携带出庭作证的传召出令状”(Subpoenaducestecum)时,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把工资表、考勤表等书面记录寄回劳工委员会予以进一步调查,[32]否则便可能被认定存有恶意。然后,由劳工委员会按照它们在生产商中所占的生产比例,确定“工资发放保证人”应保证的工资支付份额。[33]除非分包商(或供应商)能够提供明确的、具说服力的、可靠的书面证据作反证,否则职工的主张和劳工委员会的评估应被视为有效。

[34]

虽然我国学者认为,在分承包关系中应根据实际用工情况适用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35]但因为前者过于宽松,难以制止这些不公平情况,而后者则过于严格,对善意分包商不公,亦无助于鼓励分包商监督承包商的行为,[36]故建议可参考AB633的以上规定,在分承包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中,把举证责任和民事责任形态设定为推定过错的共同责任,并以其获得的违法所得或其占下游企业营业额百分比为限要求其承担责任,两者之间取高者。另外,由于判定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牵涉到许多调查工作,故应要求上游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供证据,由行政机关核实具体情况。若上游企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应视为存有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应规定缴纳行政费用以及提供保证金

由于行政机关介入将导致行政费用的增加,故建议法律要求受监管的企业在办理年审登记时,缴纳一笔款项,用以维持行政机关的日常支出。对屡犯的企业,收取额外的保证金以防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而这对其它守法的企业来讲亦算公平。

摘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滥用已有从股东延伸至非股东企业的趋势,某些企业对他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即“企业间接社会责任”)的缺失日益严重。其情形集中体现为,上游大企业以其自身的人力资源和资本等多方面的优势滥用下游企业的法人地位,通过下游企业的侵权行为把经营成本转移至与其无契约关系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上。这种做法有违“收益”与“责任”对等之正义原则。在我国,虽然现行立法并未承认“企业间接社会责任”,但相似处理方法已体现在部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中,只是相关立法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义务设定及救济方式上仍有不足之处,可参考美国的相关立法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以改进。

关键词:间接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法;法人制度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

[2]SeeMargaretM.Blair,LockinginCapital:WhatCorporateLawAchieveforBusinessOrganizersintheNineteenthCentury,2003,pp.387—455;MargaretM.Blair,LynnA.Stout,aTeamproductionTheoryofCorporateLaw,VirginiaLawReview,Vol.85,1999,pp.247—328.

[3]参见朱慈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4]本世纪关于社会责任的法人人格否定案例,参见Kaysv.Schregardus,138OhioApp.3d255(2000)。须强调的是,美国部分州法院并非轻易地“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在美国伊利诺州,相关案例反映法院似乎不太愿意将工伤赔偿责任归责于股东或公司经理。

[5]SeeCarolaGlinski,CorporateCodesofConduct,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7,pp.141—146.

[6]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里所提及的责任应该属于“对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接责任”。但为求简洁,故在此使用“间接社会责任”这一概念。

[7]SeeDoreenMcBarnet,MarinaKurkchiyan,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throughContractualControlGlobalSupplyChinasand‘Other—regulations’,intheNewCorporateAccountability—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andtheLaw,unitedkingdom:CambridgeUmiversityPress,2007,p.86.

[8]私人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和发包商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有本质上的区别。采购商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的是商品或服务买卖关系,而分包商与承包商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或业务项目的发承包关系。

[9]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

[10][11]林峻:《单边贸易主意与“血汗价格”》,载《国际商报》,2005年11月16日第1版。关于该观点的更详细叙述,参见林峻:《准来反“血汗价格”?—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之反“血汗工厂”的思考》,《中国劳工研究通讯》第2005年6月第13期。

[12]综合开发研究院(中国·深圳):《珠三角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研究报告》,2005年,第26页。

[13][14][15]SeestudentandScholarsAgainstCorporateMisbehavior(SACOM),theManufacturingofSweatshopComputer,athttp://www.sacom.hk/html/uplads/Dell%20Report%202007%20engliskdoc(May162008).

[16]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3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其将自然人排除在用人单位范围之外。

[18]参见张风翔:《连带责任的司法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19]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承包人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发包人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二被告拖欠劳务费。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258人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见张笑竹(中国法院网),《258名农民工为薪资状告北京市政集团胜诉》,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pulilc/detail.phpid,2008年6月29日访问。

[20]SeeSarahAndeson,JohnCavanagh,Top200:theRiseofCorporateGlobalpower,Washington:InstituteofPolicyStudies,2000,p.3.

[21]关于注意义务的论述,参见陈聪富:《侵权规责原则与损害赔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8页。

[22]1129F.3d148(1997).参见前陈聪富书,第16页。

[23][24]62F.Supp.2d802(E.D.N.Y.1999)参见前引陈聪富书,第16页、第17页。

[25]在1999年9月美国加州议会通过了AB633,其修改了劳动法典(LaborCode)中原有的六个条文的同时,额外增加了两个条文,希望借此解决当初的法规对上游企业滥用下游企业法人地位不公平行为束手无策的状况,以此提高对服装行业基础职工的保护。AB633共有六个条文,但规定却非常细致。

[26]SeeSection2673.1.(a)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27]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OECD),theOECDGuidelinesforMultinationalEnterprises,France:OECDPublicationService,2000,p.45.

[28]SeeSection2673.1.(e)oftheLaborCode.

[29]企业法人制度有其实际意义,故不可随意否定企业法人人格。况且企业法人人格的否定,还会影响到善意股东之利益。因此,这里主张违反注意义务之行为只能被设定为共同侵权。

[30][31][35]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原载《中州学刊》,转载于《经济法学、劳动法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8年第5期。

[32]SeeSection2673.1.(d)(1)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33]SeeSection2673.1.(b)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SeeSection2673.1.(d)(3)oftheLaborCodeofCalifornia.

篇6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社会环境;核算体系

一、社会责任会计的含义

经济的发展、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伪劣产品销售、作假账、职工生活无保障等。企业在创造利润、对所有者的利益负责的同时,还应承担对员工、对消费者、对社区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障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支持慈善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了会计的新兴分枝——社会责任会计。社会责任会计是探讨、研究如何更好地维护人类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管理当局、政府、社会公众的相关利益集团和个人的决策提供特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会计信息系统,其直接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向政府及公民全面反映企业对社会的各种影响,最终实现社会净贡献最大化。

二、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的必要性

推行社会责任会计、加快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研究的脚步对企业自身、对我国会计学界的发展、乃至对整个国家的经济管理、宏观调控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的需要

在我国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与发展是企业建立自身形象,维持良好信誉的需要。企业的形象、信誉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是成正比的。企业通过披露自身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业绩,体现企业对社会的关爱,对环境的爱护,对职工的关怀,可以充分展示自身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可以为我国会计模式的改革提供一个研究方向

会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从单纯的生产经营型管理向全方位社会化服务型管理转变。为了适应企业的需要,会计必须寻求一种新的模式,以便引导企业注意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

(三)可充实市场经济规范并加强监督约束机制

通过建立社会责任会计本身的机制,揭示并报告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履行情况,可以形成一种固定的管理制度,把企业纳入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使企业的不良行为得到调整(如存在的企业隐瞒利润总额而少缴所得税,掠夺生态资源和污染环境等),促使我国整个市场机制健康、良性的运转。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的建立有利于加强国家对企业的宏观管理,减少或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正处于研究和摸索阶段。目前,我国推行社会责任会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缺乏实施社会责任会计的社会环境

1.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强。长久以来,企业唯一的目标都被定义为股东财富最大化,这就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企业运转就是在为股东服务、是在为股东创造价值。所有的员工、资源都是为企业所有者创造财富的工具。这样产生的弊端是:第一,把社会多数人的利益排除在外,仅着眼于资本收益;第二,不利于增强企业的功能和发挥会计的职能,而是引导会计人员在不正当的会计手段上钻营;第三,无视企业存在的社会价值,使企业成为一种与社会格格不入的经济动物,而不是作为社会的重要部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2.社会责任相关法规不健全。社会责任的履行从法律上看,属于义务的范畴。无论是在社会责任意识强,道德风尚高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在社会责任意识薄弱,社会道德风尚差的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手段规范、保障公民和组织履行其应有的义务都是必要的。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的阶段,加强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我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也于2006年9月25日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但是内容都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也没有指出不承担社会责任应受何处罚。

(二)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不够完善

1.没有确立相应社会责任会计核算内容。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要发展和完善,要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架构,首先要和传统财务会计区分开来。因为传统财务会计是以企业追求自身利润为核心设立的,而社会责任会计目的是通过计算和记录企业社会成本和社会受益,真实地反映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和损害,出发的角度不一样,核算的内容必然也不相同,只有确立了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才能进一步确立核算的科目、计量的方法等等更深入的操作细节,进一步推进社会责任会计的实施。2.各种计量方法不成体系。社会责任会计计量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目前可选的主要方法有:(1)客观历史成本与主观分析相结合的方法;(2)机会成本法;(3)替代品评价法;(4)社会公正法;(5)预防成本法;(6)调查分析法。除以上几种方法外,还有复原或避免成本法、模糊数学法、影子价格法、文字描述法等,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计量方法体系。

3.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绝大多数以非会计基础型为主。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化以及政府相应法规的颁布,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带头披露的多是一些跨国集团,如可口可乐、诺基亚等等,以及国有龙头企业如建设银行等。在他们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绝大多数是文字性描述,而没有通过具体的会计方法加以量化披露。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几乎全部是文字性描述,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相对数字化的分析要多一些。这反映了我国披露水平较低。由于计量方法的多样性,文字性的叙述应该是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必不可少的,但会计专业信息过少会降低信息可比性,不利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无法满足社会各界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营造良好的社会责任会计实施环境

1.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应大力宣传有关社会责任知识,以提高企业包括厂长经理在内的各级人员对推广社会责任重要性的认识,并加强各项基础工作。针对目前有些企业领导及会计人员对建立社会责任会计制度的作用认识不足的现状,应鼓励企业在运用社会责任会计过程中,通过实践工作中社会责任会计所发挥的作用,提高企业领导和会计人员的认识,为社会责任会计的推广应用扫除认识上的障碍。

2.完善社会责任的法规建设。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国家必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用法律规定使之法律化,并对企业给社会造成的“外部经济”进行奖励以鼓励其发展,对给社会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进行惩罚。目前,社会责任相关法规覆盖面较窄,尽可能使法律涵盖所涉及的社会问题,法律条文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必须尽快地制定出产品安全、产品责任、职工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只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履行与社会会计信息揭示不断走向规范化。

(二)科学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体系

1.合理确定社会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不同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内容有着较大的区别,这不便于企业间会计信息的比较,但具体到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项目却基本相同或类似,因此,在未来社会责任会计发展过程中,将全社会的企业划分为若干类型的行业,并将该企业归入与之相对应的行业,对行业内的核算内容和方式进行具体规定并实现标准化,这是完全可能的,同时也是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2.灵活选择计量方法。在我国计量方法的选择上,目前应考虑如下情况,第一,计量方法的选择一定要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第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的信息主要是非财务信息,因此,在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上也应该突破传统会计的模式,应采取比较现实、灵活的做法,即在计量单位上实行多元化:可用货币计量的,采用货币计量,无法用货币计量的采用实物计量;在计量方法上灵活化:可计量的才用货币或实物计量,无法计量或无法充分计量的,采用文字加以说明。

3.报告应以会计基础型披露方法为主。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是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的,则应尽量选用定量指标加以反映,因为定量指标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比较强,再者企业的会计人员在长期的会计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会计数据处理经验,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表述的方法进行披露。

参考文献:

[1]刘广生,肖好峰.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综述[J].财会月刊,2006,(10):62.

[2]阳秋林.论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J].企业经济,2003,(1):136.

[3]刘立燕.企业社会责任会计:内涵、目标与计量[J].财会通讯,2006,(7):66.

篇7

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是为了确保中小企业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良性发展而形成的相关制度安排与组织建设。CSR行为准则的制定、CSR推进和监管、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价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

(一)四种典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

1.地方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地方政府在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中小企业的行为,同时发挥政府行政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通过金融和财政优惠政策给予中小企业以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政策倡导,推动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2.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行业协会不仅是联系行业内企业、企业与市场的中介,还是联系行业和政府的桥梁。行业协会既是中小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主要制定者,同时也是中小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和监督者。此外,行业协会还通过组织中小企业CSR培训及经验交流,增强中小企业CSR意识和履责能力。

3.供应链核心企业主导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供应链核心企业负责制定供应链所需遵循的企业社会责任内部和外部守则,对供应链成员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监督、协调和评价。从整体管理层面看,关键是建立一种整体的社会责任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致的CSR守则和规范,然后严格地去执行。在该模式下,政府、社会可以通过加强对核心企业的引导、监督和评价,进而推动整个供应链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4.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相关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约束力较弱,缺乏相应的监管;另外,自我管理型的中小企业绩效机制不够健全,信息披露不够完善等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合格的经营者,应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利用相应的资源等等,唯有经营者做到了这些,才能够真正履行相关的社会责任。

(二)管理模式比较

1.在不同模式下CSR参与主体扮演角色及所发挥作用不同

(1)CSR行为准则由谁制定的,该准则会体现谁的意图或需要。

(2)在不同模式下,推动并监督中小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体及措施手段会有所不同。

(3)在不同模式下,中小企业CSR信息披露和绩效考评机制也不同。例如在行业协会主导型管理模式下,各个企业之间必须遵守行业标准来对各自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披露。2.四种模式各有其管理困境(1)GDP主导的政绩观、地方保护主义及政府职能转型等与政府主导型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存在矛盾。

(2)在产业集群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而非政府的推动、监督作用,是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和实现机制的重要任务。

(3)CSR利益和贡献的非对称性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供应链中中小企业CSR积极性和履责能力。

(4)目前我国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受制于自身的资源条件和经营绩效,仍把生存问题放在首位,因此只是选择那些不得不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

二、结论和建议

1.各地应根据当地行业协会成熟度、供应链发展水平、政策法规完善性及中小企业自身发展情况等选择适合的中小企业CSR管理模式。

2.各地政府首先应该从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的角度出发,一方面,积极推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制化工作,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强化企业承担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另一方面,相关政府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可行性研究。

3.随着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在引导、监督、协调、服务、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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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规制依据规制动因责任分配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第一次将公司社会责任载入法律条文,但尚未对其具体内容进行界定。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界定的观点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指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的经济力量、明智的公司经营方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公司推动社会权实现的社会义务。中国人民大学史际春教授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本质上是特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对公司的客观要求,是指企业应当守法、“做好自己”及在此基础上对利益相关各方和社会自愿承担道德义务。甘培忠教授以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作为依据,将企业社会责任分层,指出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力维度为保障的制度设计,负外部性的弥补是企业社会责任在法律强制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与之相对,具有正外部性的企业捐赠、公共设施建设赞助等公益行为则是企业社会责任在道德激励意义上的所指与能指。”同时,在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时,既要做好责任规制范围的界定。同时需要把握好一个基本原理,即:公司社会责任往往表现为政府、法律、国家对企业的要求,以此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媒介;同时,要避免把政府、国家的责任与公司责任相混淆,也不能把社会的要求过度转化为法律、国家、政府对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政府、任何团体和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对企业进行权力干涉或权力的直接摊派。

二、规制依据

通过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分析可得,公司社会责任规制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道德、实体法、自律准则(主要为公司章程)。由于道德的约束性较弱,所以不宜作为规制的直接依据,可作为辅助依据;实体法的直接规定具有刚性的弊端,不能体现公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是合理的选择。一方面能够体现现代公司法的精神、符合公司自治的要求;另一方面,当公司面临责任承担时,既可以直接约束股东,如果股东怠于履行责任或给履行责任造成障碍,可依据《公司法》来赋予章程强制性。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我认为《公司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属于法律强制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维度。但该条规定不具有裁判的可操作性,需要明确相关的操作细则,具体包括司法解释、商务部的操作规范等等。

三、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

以责任承担的驱动力为标准,可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动因分为,制度动因、道德动因和利益动因。其中,制度动因主要包括国家或政府对其社会责任的转嫁和政府利用其公权力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摊派。道德动因主要包括突发社会事件的捐赠(如“5.12”地震)和社会公共物品维护费用。利益动因是指企业为了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社会所做的投入(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社会公共基础的建设,创出品牌,让社会更了解自己的产品,使公司获得无形收益)。在社会需要帮助时,首先应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缴纳税费等);其次企业(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再次,应平衡考虑股东利益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因此,规制动因的改进路径应当是:在划清公司社会责任和国家、政府的责任的界限及排斥公权力的责任摊派的基础上,以股东利益动因为基本出发点,激励股东承担社会责任动因,实现动因平衡——股东利益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

四、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分配

鉴于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主要指中小民营企业)在资产、技术、等基本经济实力上的悬殊差别和资产来源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的不同。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也应加以区分。首先,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国有企业在资金、技术乃至政策垄断等等方面都具有绝对的优势。换句话说,国有企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公司法》应当规定国有企业按照其取得收益的一定比例承担社会责任,同时强化透明度和监督措施。其次,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影响度明显强于中小企业,因此上市公司能够凭借其影响力从民众和社会中获得巨大的利益。

再者,上市公司占有更多的金融市场资源,耗费了更多的法律资源(现代社会中涉及上市公司的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复杂且繁多)。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明确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分配,主要承担其所在社区的公共投入,细化到按季度分配。最后,非上市公司(中小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分配。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是第一位的,具体规制为,引导中小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小范围内培养该群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即消费者责任、债权人责任、直接环境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在社会捐赠、道德义务等方面的社会责任作出公司的预期规划,根据自身实力承担责任。

注释:

郭秀华,等.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综述.中外法学.2008(1).

参考文献:

[1]吴越.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政法论坛.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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