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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论监督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50:05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1

[论文内容提要]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

随着大众媒介的普及和社会民主素质的全面提高,大众媒介已经成为联系政府和民众的重要纽带和桥梁。与世界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度,人民不直接行使权力,而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及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这样,人民作为国家主人,一方面通过人民代表表达自己的参政议政意愿,另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介监督国家事务和选举的人民代表,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不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公民关心国家建设、参与国家建设的重要义务。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建议、批评,对国家事物和社会生活中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的现象进行揭露和批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缺点、错误乃至渎职、贪污受贿、作风等进行抨击和谴责,达到监视和矫正社会秩序的目的。我国的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在广大受众中享有很高的威信,代表民意的新闻舆论监督往往能够产生巨大的社会效果,促使问题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解决。从20世纪80年代的“渤海二号”事件,到最近几年的“南丹矿难”、“孙志刚事件”和“刘涌案”,新闻舆论监督在揭示事件真相、呼唤社会公正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社会构成因素,其作用发挥得越充分,越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但是,新闻舆论监督在民主社会里又不能越位,特别是不能包打天下,去代替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那样的话,非但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反而会破坏社会监督体系,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新闻媒体正确处理舆论监督的原则是:不缺位,也不越位。

一、放弃监督,放弃批评,就是放弃新闻媒体的职责,放弃了广大受众的重托。媒体工作者似乎可以决定报道什么事件,不报道什么事件,可以批评某些不良社会现象,也可以对这些现象置若罔闻,但是,媒体的监督最终决定于受众的意志、观点、态度。媒体如果不关心民众疾苦,不直面社会矛盾和问题,它必将被受众抛弃。我们可以这样认为,是受众授权新闻工作者监督社会问题,提出批评,提出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003年4月25日,《南方都市报》登载《一大学毕业生因无暂住证被收容并遭毒打致死》的报道,首次披露孙志刚事件真相,随后,《中国青年报》、《北京青年报》、《工人日报》、《人民日报》、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以及新浪网、新华网等著名网站先后介入孙志刚事件,并最终导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这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从表面上看是媒体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形成了强大的社会舆论,最终促使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真相,把不法之徒绳之以法,其实,推动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真正动因是广大民众不满意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以及要求社会平等对待城市困难群体的诉求。所以,当孙志刚事件出现后,媒体如果依然保持沉默,不能及时倾诉广大老百姓的心声,那么,就意味着媒体对广大受众意愿的漠视,也违背了媒体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自然不会得到受众的认可。

德国传播学家诺依曼认为,舆论是双重意义上的“我们的皮肤”:个人通过舆论感知社会“意见气候”的变化,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同时,舆论又像“容器”的皮肤一样,防止社会意见过分分裂而导致社会解体,所以,它具有整合和调节社会的作用。社会监督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系统,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都是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方式,在成熟的民主社会中,新闻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法制监督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补充的关系,它们各有自己的监督方式和意见渠道。一般来说,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属于社会硬性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和彻底纠正,但是,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又各有分工,各自侧重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开展监督。分工是现代社会的显著特征之一,它意味着社会各个部门按照某种协议,相互协作,共同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分工也意味着局限性,对社会监督来说,分工越细越容易在各种监督权限的结合部出现监督盲区。从我国情况来看,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分别适用和侧重一定的范围,任何一种监督都不能对社会每个角落实施监督,比如,党内监督的对象只能是党员,对非党员就不发挥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属于软监督,可以有效地弥补社会硬性监督的不足,因为它扎根于广大受众的信息互动之中,舆论触角伸向了社会的各个角落,能够对社会各种矛盾和问题进行预先式、全程式监督,把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可能存在的监督盲区暴露在阳光下,发挥社会硬性监督难以发挥的监督作用。所以,决不能因为健全和加强了行政监督、党内监督和法制监督,就漠视和排斥新闻舆论监督。社会硬性监督和软监督的发生机制和社会作用具有明显区别:一是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许多重大社会问题都是被媒体首先披露,然后才引起相关责任部门的注意和重视的,并形成了中国特有的问题解决流程:媒体披露—社会舆论—政府部门注意和重视—解决问题。问题之所以首先被媒体发现和披露,并不代表政府的失职和不作为,而是大众传播的性质和特点使然。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联系千家万户,千万受众又联系社会各个领域和角落;大众传播的互动机制,又使广大受众的意见能够及时反馈到媒体,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比社会硬性监督更容易发现问题,特别是发现那些尚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因为,新闻舆论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多数人监督。二是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硬性监督的作用机制不同。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全程监督防患于未然,发现问题越早,监督越充分,问题和矛盾越容易化解,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也越小;社会硬性监督主要采用纪律处分和法律处分进行事后矫正和纠偏,达到惩一戒百的目的,它更强调维护法律法纪的尊严。最近几年,出现了几起引起争议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如2000年湖南经济电视台拍摄嘉禾县高考舞弊事件,2001年中央电视台报道南京冠生园使用陈年霉变的冷藏馅做月饼等,节目播出后在社会和业界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质疑之声不绝于耳。我觉得大家之所以质疑这两个新闻舆论监督事件,根本原因不是记者和媒体是否拥有隐性采访权问题,更不是这些事件该不该曝光的问题,而是新闻舆论监督是否应该如同社会硬性监督那样,实施事后监督。具体地说,嘉禾县仅仅有高考舞弊苗头,暂时还没有出现舞弊事实时,南京冠生园仅仅把用剩的变质的月饼馅仍进行冷藏,暂时还没有用它做月饼时,如果媒体通过调查后及时曝光,新闻的社会轰动效应也许不像后来已成事实那么大,但是,媒体的曝光及时地防止事件性质发生变化,纠正了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肯定会得到全社会的赞同,因为这样的监督是防患于未然,较好地履行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职责。

强调新闻舆论监督不缺位,还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新闻报道强调预见性和前瞻性,新闻舆论监督也同样强调对所监督事件发展及其结局的预见和前瞻,但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要根据所监督事件的性质、发展程度采用不同的表达方式。一般来说,对那些触犯法律、危及社会安全的事件,新闻媒体主要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充分报道,让受众自己做出合乎事件发展规律的判断,期待社会和政府按照法律法规为事件定性;对那些属于法律法规“盲区”问题或者社会和政府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做出处理的事件,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更为直接、明晰地表达自己的态度和意见。无论是哪种情形,新闻舆论监督切忌利用手里的话语权,主观地、武断地为事件定性,以免混淆黑白,扰乱视听。新闻舆论监督的预见性和前瞻性是基于对事实的把握,以及对事件可能的发展结局的判断而采用的相应的传播手段,在成功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件中,媒体主要发挥大众传播的功能与特点,采用设置议程方式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或推动社会、政府关注问题和解决问题。比如,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后,一些网络和报纸发贴、发文,质疑辽宁省高院的判决。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的介入,可以认为是媒体为受众设置了议题,把大家的目光和注意力吸引到了“刘涌二审被改判死缓”这一事件上。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媒体虽然表达了鲜明的观点,但它们的观点只有在得到受众认可的情况下,才能变成全社会的态度和意见。从这个角度说,媒体把受众的眼光和注意力吸引到议题上面来,新闻媒体就完成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二、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就事论事。要防止越位监督。在现实生活中,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是复杂多样的,决不能采用统一的尺度、模式和方法监督所有的事件,比如,灾难事件中既有人,也有人恪尽职守;一个沦为人民罪人的人,有令人唾弃的方面,也有人格权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方面。所以,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一定要围绕欲监督事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舆论引导与交锋,切勿扩大监督范围,旁及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现状看,传统媒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比较少,网络媒体因为没有传统意义的“把关人”,比较容易出现越位监督现象,经常从对当事人、贪赃枉法的监督延伸到个人私生活领域,把很严肃的新闻舆论监督变成了八卦新闻展览。比如,2003年哈尔滨发生宝马车撞人案后,网民发出的贴子中有些情绪化色彩非常浓厚,硬把当事人说成是黑龙江省某领导人的亲属,造成了不好的社会传播效果。正如《新民晚报》所评述的那样:“千百年来,中国人从来都按捺不住内心的疑问——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尤其在少数富豪为富不仁、权钱交易而形成民怨、少数干部子女和亲威给中国百姓心里投下阴影的时候;大量讨伐声就顺着‘宝马车撞人案’这一决口喷薄而出,而夹杂其中的,还有种种难以描摹的不平衡心理。流传甚广的网上谣言已伤害到案件中许多无辜的人,已给司法独立造成了巨大压力,它的冲动和盲目使它背离了理性的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在这个事件中,新闻舆论监督在讨伐富豪和对“王子犯法,能否与庶民同罪”的质疑情绪推动下,变成了对当事者的审判和对社会公共权力的审判,远远超越了新闻舆论作为社会软监督的职责和监督范围。事实证明,这样的监督不但不利于公正地解决问题,反而扰乱了正常的社会舆论生态,给彻底弄清事件真相和解决问题设置了障碍。

新闻舆论监督的威力不是来自新闻报道本身,它来自新闻舆论背后的民众声音和力量。所以,新闻媒体必须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人民负责;必须恪守媒体角色。公正介入监督事件。2002年8月18日,延安宝塔区万花村某诊所主人张某夫妇在家里播放黄碟,被警方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8月20日开始,《华商报》连续报道事件的进展情况,引起了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该报后来在回顾报道过程时说:“在张某被捕后,为了避免给检察院办案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我们暂停报道。直到11月4日,传来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不批捕的决定的消息,我们才将结果报道出来。”《华商报》在监督“黄碟”事件中,既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又比较好地处理了与法律监督的关系。“黄碟”事件刚刚发生时,法律监督还没有介入这个事件,《华商报》通过系列报道,引起公众、新闻界和法律界的关注,推动司法介入;当司法介入“黄碟”事件后,新闻舆论监督的重点转入了对司法是否公正的监督,而不是对事件进行越位审判。这说明,媒体只有恪守媒体角色,谨守自己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与尊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裁量权的界限,才能真正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

防止越位监督,还要在一些特殊领域遵从特殊的监督规律,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时机和形式,不是对所有应该监督的事件都在新闻媒体上大张旗鼓地予以曝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新闻媒体尤其要处理好对涉及到国防、外交和司法等特殊领域的新闻舆论监督问题。

(一)媒体对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安全领域的问题主要以内参等形式开展舆论监督,不宜采用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国家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稳定和社会稳定,是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和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情况立法保护国家秘密,所以,有些涉及到国防、外交和经济建设机密的信息是不能公开的,严守这些信息的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此以来,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性与保守国家秘密,岂不是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吗?诚然,新闻舆论监督追求信息公开,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知晓欲望,把全社会的注意力吸引到舆论上来,但是,媒体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是为了解决问题和矛盾,让社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国家更加繁荣强盛。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手段,不是目的。通过内参等形式开展对涉及国家秘密问题的新闻舆论监督,同样能够起到沟通民意与政府的联系,反映人民意见、态度的目的。如果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事件公开曝光,危害国家的安全和声望,非但不是正常的新闻舆论监督,反而会危及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要受到法律严惩的。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2

一、新闻舆论监督及其现实意义

“监督”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通常是指一种“上级”对“下级”的行为,多伴随着制裁措施,是一种权力的表现。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实质上是媒介机构通过发现、筛选,并概括表述为“广大受众”的意见。相对于西方媒介多元、分散的公众意见,中国的新闻舆论监督更具有“监督”的权力实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秩序对法制化的要求越来越高,由于媒体报道是舆论的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的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现时的中国社会需要解决社会自身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医疗改革、教育乱收费、食品安全、养老保险、环境保护、房价上涨过快等。这些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在民众中产生怨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甚至有可能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为此,新闻媒体有义务承担起揭露社会时弊,反映民众呼声的社会职责,在督促问题解决的同时,充当社会的解压阀,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二、影响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存环境因素

行政干预力量过强。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往往会遇到重重阻力和频频干扰。当今一些权力部门常用红头文件限制记者采访,逃避新闻舆论监督,如2002年,兰州市公安局以“违背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性的原则,损害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为由,对16名记者予以“封杀”。

近来行政力量干预媒体监督的情况稍有好转,但又出现了变相干预,如2007年安徽枞阳县实行的“全程陪同采访”。表面上看,似乎是当地政府重视和善待舆论监督的具体表现。但大多数人更愿意将这一重视方式解读为“全程监视”。

法律保障相对薄弱。我国缺乏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法规体系,没有从法律的角度明确舆论监督的地位、性质和权利。已有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办法,也都比较抽象,操作性差,难以作为评判标准。

当前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有效的司法规范和保护,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利经常遭到外部权力的侵害。不仅新闻媒体要承受种种压力,而且身处第一线的采访记者更是首当其冲:遭刁难、谩骂、恐吓威胁、拘禁、殴打,更有甚者则被陷害而身陷囹圄。如曾经揭露山西运城地区假渗灌事件的高勤荣就经历了8年牢狱生活。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功能时,缺乏规范,有时损害了他人的权利。由于法律对于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界定,新闻媒体很难保证自身的监督行为不越位。可见,缺乏法律保障的舆论监督是没有自由的,因而无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信息环境的制约。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目前我国推行的各种形式的公开只对一些特定的政府信息进行了规定,而且缺乏全盘规划和部署,并且公民在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机制。如2006年北京市4名食用福寿螺的患者北京市卫生局,要求赔偿的案例。由于行政部门未能及时通报疫情,导致了这一严重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健全所导致的公众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在目前的新闻体制中,各级党委直属的新闻单位被称为主流媒体,而其余绝大多数市场化的媒体被归类为非主流媒体。尽管非主流媒体发出的声音正在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有一种倾向不应忽视,即非主流媒体及其记者被边缘化。这种边缘化的表现之一就是非主流媒体获取信息的困难程度远大于主流媒体,原因除了采访难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硬件建设严重不足,不能及时捕捉新闻信息并进行公开报道,从而无法完成其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的社会职责。

三、新闻舆论监督生存环境的优化

协调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机制中,五大监督类型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新闻舆论监督只有与其他监督形式相互协调配合,才能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称它为“第三种权力”。有学者认为,要实现媒体对党和政府的监督,必须强调媒体的独立性,媒体始终要处于新闻舆论监督的主导地位。

其次,舆论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非权力型监督形式,要保证其有效性需要通过权力监督机制的启动才能真正得以实现。

此外,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监督功能。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都是现代文明社会赖以维持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都存在缺陷。舆论监督往往缺乏刚性,而法律监督却缺少主动。所以,要使这两个监督充分发挥作用,必须使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密切结合起来,实现良性互动,优势互补。

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舆论监督,同时新闻舆论监督更需要法律强有力的保护。目前新闻舆论监督之所以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新闻法制还不够完备。虽然,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大法、基本法和各类法规,但在具体操作中,难以从法制上明确和具体界定。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除了新闻单位必须严格依法实施舆论监督,依靠和正确地运用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外,国家应当通过新闻立法来规范和管理新闻批评和新闻舆论监督工作,使其能借助法律来改变无序和困难状况,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运行轨道。

法律保障的另一方面是要求司法部门重视新闻传媒在实施舆论监督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着眼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和实际,正确运用有关法律、法规,秉公办案,排除外界的干扰。司法部门对蓄意阻挠、破坏舆论监督的当事人,即那些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殴人致伤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严格执法,处置到位。

求得党和政府的深度理解与广泛支持。舆论监督的实践一再证明,凡是舆论监督推进比较顺利,必然有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支持和帮助。有力的支持不仅在于其对舆论监督的鲜明态度,而且在于能把舆论监督列入议事日程,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领导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对舆论监督的支持,是防止公务人员的得力措施,也是遏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手段。时下,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政令贯彻不畅通,现实中的阻力和干扰,更多的是来自一些地区中层或基层的部门单位和部门。对此,特别需要上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直接介入,支持新闻舆论监督的“尚方宝剑”要一插到底,不仅要抓观念的端正,更要切实地为新闻舆论监督排除各种阻力,帮助媒体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也应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只有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才能顺利推进并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推进公民社会建设,培育新闻舆论监督的土壤。现代社会应当是一个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稀缺公民教育,百姓不知道公民权利,而与百姓权利平等的官员更不知道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常以“父母官”自居。

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行建立在公民缴纳税赋的基础上,因此政府必须为公民提供优质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社会的公平、公正、和谐发展,公民也因此而纳税。公民社会的政府必须服务于人民,要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3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互动关系

一、引言

近年来,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中也具有了更为显著的作用。这其中包括积极的作用,也包括一定的负面作用。如何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两者间的冲突进行妥善的处理,则成为现今法治建设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项问题。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

(一)促进立法机关完善法规对于新闻传播来说,其具有传播范围广以及及时性强的特点,对于部分严重违反伦理道德且暂时没有法律规范的问题,在经过新闻报道之后则能够在社会中形成较大的舆论,以此促使立法机关及时给出回应,并在后续法规建设中对相关内容进行完善。

(二)促使司法机关正当行使司法权要想国家公共权力以有效、正当的方式行使,则需要设置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如果这种公共权力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在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则会形成较强的舆论压力,并让相关部门在这种压力下改正错误。而社会公众通过新闻舆论的方式,则能够对我国司法权的运作以及行使情况进行有效的了解以及监督,并对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不合理情况进行回应,以此在对司法权行使产生制约的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

(三)抑制司法腐败在司法权行使中,司法腐败可以说是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正行使司法权的天敌。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司法公正方面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改善,但司法腐败情况依然存在。在我国司法队伍中,少数人员依然存在素质不高,甚至存在同黑社会以及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的情况,对我国司法公正的职权发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作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通过记者对相关案件的调查以及采访,能够为司法机构提供更多的违法线索,在将部分案件幕后交易进行曝光的基础上使更多司法不公以及司法腐败现象暴露在阳光之下,并最终得到及时的处理。可以说,舆论监督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负面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但毕竟司法审判同新闻传播两者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在规则以及标准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差别。从某种角度看来,舆论监督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够对司法运作起到良好的监督、避免腐败情况发生的作用,但如果没有对其做好限制,则很可能因此对司法的公正性以及独立性造成损害以及破坏。对于舆论效果的产生来说,其主要分为以下步骤:第一,媒体通过宣传报道的形式帮助公众对相关事件的起因以及过程等进行了解;第二,公众在获得信息后,则对目标事件形成属于自身的意见以及看法。在这两个步骤中,媒体不仅负责传递事件信息,同时也对公众产生了一定的指引作用,即在媒体的引导下形成浓厚的社会舆论。对于该种舆论来说,其对于司法权力的公正应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如果应用不当,则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例如,媒体在部分报道中掺入过多的主观意愿以及情感,则可能使公众先入为主地对事件形成刻板,甚至是错误的印象。这种情况不仅给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且将对司法机关职权的独立行使产生较大的影响,更有人将这种情况称为“媒体审判”。

四、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方式

(一)依法开展舆论监督

1.要对新闻舆论监督原则进行合理的规范。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来说,在媒体报道规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能够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合理界限进行界定,则成了现今新闻、法律界的一项重点以及难点。目前,有研究者提出,新闻舆论在监督司法活动方面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第一,保证报道的全面以及客观性,即在司法监督过程中,所发出的报道一定要实事求是,即以公正、客观的方式反映司法活动的本来面目,不能主观判断、推理,随意夸大事实,不得使用具有明显倾向性以及煽情的语言;第二,对于未决的案件,不得作出具有倾向性的报道;第三,慎重对待诉讼过程,以谨慎的姿态对待未决案件,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避免因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对公众产生误导,进而对司法人员开展工作产生压力。

2.记者要具有必要的法律素养。作为新闻从业人员,要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提升法律意识,克服法盲现象。同时,要树立法律信念,避免因缺乏法律意识以及知识导致媒体不能恰当过滤公众情绪,进而导致出现干扰司法公正的情况。

(二)司法机关恪守独立公正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法院则是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威机关。因此,司法机关在开展工作时,要高度重视来自新闻舆论的帮助以及提示,加强司法审判职能同舆论职能的内在衔接。同时,也需要严格恪守司法公正以及独立性,在将事实作为工作依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准绳开展司法审判活动,这不仅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建设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最佳选择。为了实现该目标,首先就需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通过司法改革实现我国的司法公正;其次,要积极倡导程序公正同实体公正并行,以此保证司法公正的完整性。

五、结语

新闻监督同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的互动关系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要正视两者之间的关系,应用科学的措施实现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作者:王晓蕾 单位:香港商报

参考文献: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4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尺度;形成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4)02-0027-03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的,是党和政府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之一。充分认识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发展,在新闻实践中把握好“度”,做到能够帮忙不添乱,达到团结稳定鼓劲,促进工作的目的,对于从事新闻舆论监督的新闻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一、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舆论”一词最早出现在《三国志·魏书·王朗传》中,指的是百姓的议论与意见。“监督”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监察督促”,包含监察、督促两层意思,监察是要发现问题,督促是要解决问题。“新闻舆论监督”就是通过新闻媒介来揭示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并促使其解决的一种舆论监督方式。

郭镇之在《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一文中指出“舆论监督”是中国新闻界创造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词组,在西方的新闻媒介和大众传播文献(主要是英美国家)中,没有“舆论”(public opinion)和“监督”(supervision)这样的固定搭配。

在我国,“舆论监督”作为一个独立词汇第一次出现在党的文件中,是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政治报告中,也就是在这个报告里,明确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要求“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强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从此以后,舆论监督一词开始连续出现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舆论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我国被确定下来,是在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条例第八节专门将舆论监督列出,并对如何坚持新闻舆论监督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一方面要求要“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明确提出 “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这也构成了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理论的基础。

我国尚没有颁布专门的《新闻法》,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姚伟先生在《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中认为我国《宪法》第41条和第27条中的相应条款,是对公民监督权的完整规定。而我国的新闻媒介属于全体人民,人民对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与建议,经过新闻媒介的表达得以集中和放大,才形成社会舆论,从而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发挥影响力,成为舆论监督。

二、新闻舆论监督“度”的定义和内涵

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就是在履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新闻规则和纪律以及社会、行业道德标准。在我国,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要求,党和国家对新闻和舆论监督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约定俗成的社会道德规范共同构成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具体实践中,体现在政治、法律和道德三个层面。

政治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服务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必须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三为”方针,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根据党和国家的需要适时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法律上的“度”。就是新闻舆论监督不能违背宪法和刑法、民法、行业法以及地方法规的规定,这其中既涉及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维护,也有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道德上的“度”。就是要遵守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社会主义公德和新闻职业道德,坚守遵循客观事实和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底线。

三、不同历史时期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对 “度”的要求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提出较晚。在新中国建立初期,虽然还没有舆论监督这个专有名词,但当时提出的批评一词已经具有今天舆论监督相近的意义。对于其应遵循的原则和尺度,在1950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规定,“我们所提倡的批评,乃是人民群众(首先是工人农民)以促进和巩固国家建设事业为目的、有原则性有建设性的、与人为善的批评。”这也是后来我国新闻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雏形。

此后经由“”,舆论监督理论也迟滞不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政策的调整,各项工作也逐渐正常化,社会对如何进行舆论监督的争论也多了起来。为此,同志在1994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讲话时要求:“舆论监督应着眼于帮助党和政府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一次明确要求,“新闻宣传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新闻宣传提出来的,但对于新闻舆论监督这也是一条必须遵守的红线和应谨守的“度”,是新时期做好新闻和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

进入21世纪,随着以因特网、无线网络为主要传播手段的新媒体的兴起,新闻舆论监督也被一些人滥用成谋取私人利益的工具,尤其是一些所谓的网络“大V”,以舆论领袖的面目,公然散布谣言,干预党和政府以及司法、企业的正常工作,既背离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对于如何开展好新闻舆论监督,2008年6月20日考察人民日报社时,要求“新闻宣传工作要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更好地发挥宣传党的主张、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在2013年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则进一步重申,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是宣传思想工作必须遵循的重要方针。要求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必须增强主动性、掌握主动权、打好主动仗,帮助干部群众划清是非界限、澄清模糊认识。

从我国不同时期对新闻要求和新闻舆论监督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要求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坚持团结、稳定鼓励、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准确及时地反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既是对新闻工作的要求,也是新闻舆论监督应恪守的“度”。

四、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度”的把握

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新闻工作者想把握好 “度”,就要在工作中本着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维护和谐稳定社会大局为中心,坚持党性原则、真实原则、正面为主原则、平等原则、依法原则,将新闻舆论监督与促进社会主义事业良性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切实起到既解决了问题、又促进了和谐的目的。

(一)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体决定我们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领导,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服从党和国家的整体利益,遵守党的新闻工作政策和宣传纪律,秉承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做到帮忙不添乱、解难不发难、加温不添火;从实际出发,灵活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弄清哪些问题可以通过公开监督解决问题,哪些可以通过内参反映和舆论监督共同解决。在促进问题解决的过程中,要尽量消除负面影响,实现正面效应,达到推动工作的目的。坚决杜绝为监督而监督,更不能哗众取宠,追求轰动效应,要坚决反对以舆论监督谋私利、树威信、泄私愤、鸣不平等错误做法。

(二)新闻舆论监督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展开

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让积压存在的问题公开化,放置在大家的眼皮底下,通过公众和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促进问题的科学合理解决。它除了公众和一些官员眼中的曝光一途外,还有内参,媒体居中协调推动等许多方法。从这层意义上说,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情绪的“减压阀”,是推进工作的“催化剂”。因此,在进行新闻舆论监督时要首先考虑对党和政府的工作是否有促进,对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是否有推动,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有保护,对社会正能量是否有弘扬。作为一个负责任的新闻工作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其出发点和归宿点,应该都是为了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增强团结,维护稳定,增强人们的信心。

(三)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

近年来,我国由舆论监督引发的新闻官司已经超过千起,新闻界的败诉率在30%左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我国舆论监督体系不完善的原因,也有新闻工作者自身的因素。作为新闻工作者在处理舆论监督问题时,一定要头脑清新,谨守中正,不要试图做一锤定音的“法官”,也不要奢求成为道德的“审判官”。在新闻媒体和工作者履行舆论监督的选题和内容上,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在对事情的判断和取证过程中要恪守真实性原则,做到客观、细致,实事求是,尽量避免对新闻事实的把握上有缺失,坚决反对对事实进行“合理想象”,添枝加叶;其三,舆论监督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其四,对于公民,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不但不能妨碍公民对权利的追求,更不能诽谤他人,披露公民的隐私,侵害公民的名誉,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侵害,而且要为公民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服务和帮助。

(四)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公正客观、实事求是

新闻舆论监督前提是客观公正,作为一种引导社会的公器,它虽然没有国家机器的强制力量,但它对国家的安危、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对公众的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因此,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道德行为在舆论监督中尤为重要, 一个真正的负责人的新闻工作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职责时,一定要做到“守正为心,疾恶不惧”。原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认为批评报道有三种境界,第一种——最高的境界,就是你的批评报道被批评者能够欣然接受。这个是很难做到的。第二种,批评后,尽管人家还有意见,但是说不出什么来,心里不舒服,但觉得有道理,回过头来还能回味。第三种,批评以后就炸了。新闻媒体在处理新闻舆论监督时一定要做到事实准确,分清主次。对人民内部缺点、错误的批评,要立足于治病救人,与人为善,着眼于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批评什么,反对什么,不能以个人的好恶来定,要以社会的实际需要来取舍。批评时,要掌握分寸、留有余地,不要绝对化,拍案而起、怒发冲冠式的愤世疾俗不是舆论监督的目的。

(五)新闻舆论监督中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学习

新闻界有句老话叫:“先做人,后作文。”新闻工作者自身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做好新闻舆论监督的基础和保障。同时,由于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件很严肃、需要较高判别是非的水平才能做好的事情,一点点万金油的底子就自命不凡,必定思想浅薄,是非难辨。因此,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至关重要。轰动全国的陈永洲案,再次说明新闻工作者如果放弃学习,放弃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学习和改造,就会被个人私欲和西方新闻自由化思潮滋扰腐蚀,陷入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的泥潭,对个人失去的是“德”,作为媒体失去的是“信”。俗话说 “打铁先得自身硬”,做为媒体人,政治、法制水平和业务、道德素养过硬了,就能够躲得过“糖衣炮弹”的轰炸。在新闻实践中,只有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谨守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度”,才不会滥用新闻监督权,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和其它不正当新闻,树立起新闻监督的权威,保证新闻舆论的质量。

相比一般的公民,新闻工作者因为手中有媒体,其监督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要大得多,也正因为如此,新闻舆论监督时必须以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不仅要有铁肩担道义的正义精神,也要在新闻实践中,以诚惶诚恐的敬畏精神,谨守新闻舆论监督的“度”。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好新闻工作的责任和任务,履行好党和国家、人民赋予或期许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重任。

参考文献:

[1] 郭镇之.舆论监督与西方新闻工作者的专业主义[J].国际新闻界,1999(5).

[2] 姚伟.媒体舆论监督与公民人身权保护[J].新闻前哨,2004(10).

[3] 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5

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批评性稿件采访难、报道难。据笔者接触到的众多编辑和记者反映,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的工作中,对公开站出来反对、抵制舆论监督的人,新闻媒体不感到可怕,最怕的是采用各种暗箱操作来抵制舆论监督,这是新闻媒体最头疼的事。一是问题被揭露后,当事人避而不见,采用欺上瞒下的办法,动员所在单位及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实施组织出面,给新闻媒体施加压力,达到袒护包庇的企图;二是表面欢迎监督,接受批评,甚至登门接受批评,背后却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写报告、送材料,大呼“冤枉”,对下则散布“报道失实”、“惹不起新闻单位”等,来蒙蔽不明真相的群众,以达到逃避舆论监督的目的;三是利用舆论抵制舆论,采用“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手法,达到所谓“消毒”的作用。

新闻官司迭起,记者屡遭殴打。近几年来,一些记者、编辑一次次被迫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无谓的指控,特别是旷日持久的诉讼,把记者们折腾得身心疲倦,以至于对正常的舆论监督退避三舍,不敢问津;同时殴打记者、封杀消息也屡见不鲜。一些被监督者,面对记者的采访和报道,采取明知故问的态度,硬说记者是假记者,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殴打新闻记者等,记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

地方保护主义作祟。由于新闻舆论监督的公开性和影响的广泛性,使得许多人害怕新闻批评。受“不怕内部通报,就怕公开见报”的错误思想影响,新闻媒体揭露哪个单位和地区,这些单位或地区的领导担心“家丑外扬”,便竭力阻挠和干涉新闻单位开展正常的舆论监督,以极大的和强烈的不满,制造种种借口,压制和拒绝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尊者讳”的影响。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采访难、报道难等种种弊端,从表面上看是地方保护主义,怕“家丑外扬”,实质上是封建帝王“为尊者讳”的错误思想在作怪。少数领导干部、基层单位,片面理解“稳定和和谐”的方针,怕新闻批评出乱子、惹麻烦,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竭力保护自身缺点,千方百计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利用手中的权力干扰新闻媒体正常开展舆论监督,骨子里认为监督是“监上不监下”。

缺乏完备的法制保障机制。从法律体系上看,目前,我国仍然缺乏系统的相对完整的新闻法规,特别是舆论监督权仅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之中,缺乏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大众传媒应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规定外,一般法律对公民运用新闻媒体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的内容及其法律保护上缺乏具体化的条款规定。因此,公民包括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往往既没有严格的法律遵循,又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而由舆论监督诱发的“舆论大战”,其中不乏由于评判是非的法律标准模糊而引起的,同一现象不同法规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法律本身的分歧,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在公开性上发生了较大的偏差,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新闻法制的不完善,使得新闻单位和个人,宁可绕着问题走,也决不捅那“马蜂窝”;避重就轻,监督小人物或做表面文章而不去涉及实质问题,采取明哲保身之举。

舆论监督机制缺乏相对独立性。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新闻媒体必须适时地转变职能,既要坚持功能,又要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然而,新闻单位依附于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之下的管理体制,使得各级党政部门等拥有新闻组织的“生杀大权”。这种在传媒受控的政治结构中,任何一级政府及其部门都不会容忍属下的传媒对自己的是非进行不拘一格的评说。而缺乏相对独立的新闻体制,难以适应当前舆论监督发展形势的需要,必然造成新闻单位不得不瞻前顾后,假如呈一时之快,后果是不难预料的。

新闻队伍素质低下。长期以来,新闻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也确实存在着少数比较差的新闻人员,直接影响着新闻舆论监督的质量和正常工作的开展。一是“无冕之王”的思想影响较深,自封为“判官”,把党和人民赋予的监督权利私有化,变成个人的专利,以“无冕之王”自居,以稿谋私,搞钱稿交易;二是把新闻舆论监督单纯理解为新闻舆论的揭露和批评,一味追求轰动效应,忽视了新闻舆论的警示作用和教育人的目的;三是缺乏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基本功底,法制观念薄弱,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损害了被批评人的人格而惹了“新闻官司”,降低了新闻监督的效力。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措施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必须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公正平等的权利原则之下,转变职能,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和谐。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第一,进一步激活舆论主体的民主意识,提高舆论监督主体的“自为”程度。舆论主体的“自为”程度,直接决定着舆论监督的现实水平,而影响和制约舆论主体“自为”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因此,强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是提高舆论监督水平的基础环节。当前我国正经历着一场传统政治统治模式向民主政治过渡的历史变革,人们的思想、观念、社会情感及社会意识形态也在动荡、分化重组之中,在这种充满变动氛围的社会背景下,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正常发挥,必须进一步激活舆论监督主体的民主意识,使其在舆论监督的活动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第二,完善党和政府办事公开制度。“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问题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要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政务和党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体现党和政府办事公开的原则。这一原则的贯彻,实质上是凡涉及人民利益而又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都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使每一个国家工作人员都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不得借故推诿、掩饰;使人民群众都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只有在“办事公开”的先决条件下,各种宣传、新闻、传播工具才能进行及时、有效、针对性较强的舆论监督。第三,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政治越民主,舆论监督就越能充分发挥作用;相反,政治不民主,舆论监督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出来。只有政治民主,人民才可以参政议政。人民只有参与政事,才有可能了解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各种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与人民有利。人民也只有了解情况,才能够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对社会阴暗面进行揭露和批评,对优秀的事例和先进事迹进行广泛的宣传和赞扬;同时,也只有政治民主,才有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下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才能拓宽新闻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提高新闻舆论监督的成效。第四,改善各级党和政府对舆论监督的态度。优化舆论监督的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重要的指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一个能够充分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必然是尊重民意的。可见,只有不断地改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态度,才能使舆论监督健康开展,才能真正发挥舆论的积极作用。在这里,各级领导干部是决定因素,必须端正各级领导干部的态度,以开明的态度,积极支持新闻舆论监督。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障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是把双刃剑,离开法律的保护,新闻舆论监督自身就会遭到破坏,最后新闻舆论会成为权势的奴仆。同样,没有法律的监督,新闻监督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的权益。实践证明,法制不完善,监督制度滞后,是舆论监督难的重要原因,怎样用法律保障新闻传媒的舆论监督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并确定侵权范围和界限,显得十分必要。当前,新闻传媒的性质、地位,新闻记者的权利、义务,在法律上都很不明晰,主要规范手段仅是现行政策和行政手段,缺乏一部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在新闻事业走向繁荣的今天,加速新闻体制改革、加速新闻立法进程,已成为当务之急。用法律保障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传播权,保障记者的采访权、知情权、批评权,并从法律上明确新闻媒体的性质、地位和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同时防止滥用新闻批评权,从法律上明确界定侵权的范围和界限,充分体现人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法规化。同时也使党和政府把新闻活动纳入有序管理、有法可依的运行机制中,使新闻舆论监督步入政治文明的轨道。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公平、自主、独立的机制,在这种特定的机制的推动下,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新闻媒体,必然要以多元格局适合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此,加强新闻体制改革,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实行总编(社长、台长)独立负责制,使新闻媒体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对自,其实质就是在方针上以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同时,加强舆论监督;在模式上从一种职能、一种式样和一种声音转向多种职能、多种式样和多种声音(但不是噪音),造成民主的政治气氛;在方法上主要通过报道、评论和调查等形式,消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民主政治完善过程中的各种弊端;在管理机制上,充分发挥新闻单位自身作用独立行政监督的功能。

造就符合时代要求的新一代新闻舆论监督专业人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它要求新闻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人格修养,必须具备基本的从业条件:一要政治坚定,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忠诚党的新闻事业。二要道德高尚,为文清廉,堂堂正正开展新闻监督工作。有人说:记者笔下有财产万千,记者笔下有人命关天,记者笔下有是非曲直,记者笔下有毁誉忠奸。虽然这是民谣,但也同时反映了记者岗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重要性,要求记者必须有高尚的道德。三要境界崇高,立文为公,勇于自我牺牲。新闻记者必须有很高的思想境界,要用严格的规范和信条约束自己、激励自己和调节自己,锻炼至美品格,努力使自己成为一个高尚的人。四要作风踏实,即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五要完善舆论队伍的自我约束机制。新闻舆论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在行使舆论监督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在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之时,谨慎行事,不可滥用新闻自由权力,促进新闻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①傅治平:《和谐社会导论》,人民出版社,2005年。

②尤光付:《中外监督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5年。

③周鸿书:《新闻伦理学论纲》,新华出版社,1995年。

④刘建明:《天理民心――当代中国的社会舆论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6

“新闻舆论监督”的涵义是随着历史时期社会环境和媒介体制的不同而发展变化的。在我国,梁启超1902年首次提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理论。他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问中提到“某以为报馆有两大天职,一曰对于政府而为其监督者;二曰对于国民而为其向导者是也”。并提出“舆论无形,而发挥之代表之者,莫若报馆,虽谓报馆为人道之总监督可也”。新闻舆论监督的概念由此发轫,沿用至今。其实“舆论监督”在现代用法上的涵义是,公众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反映舆论,影响有关权力组织或决策人物的一种社会现象。由此我们认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义即为,社会公众(尤指新闻从业人员)在了解相关社会事务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现象。

近几年,新闻传媒在坚持正面宣传和把握正确导向的前提下,舆论监督的力度有所加大,效果比较明显,其作用日益增强。但问题同样存在。新闻舆论监督自诞生之日起,就鲜明地代表着社会的正义和先进,与社会中存在的邪恶、落后作斗争。而新闻舆论监督又常要借助其他手段才能达到目的。因此,新闻传媒和记者在履行舆论监督这一职业和社会责任时,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首先是观念制约。观念制约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制约,因其内含着传统习惯势力的影响,因而是一种更持久、更深刻的制约力。有人将新闻舆论监督简单地定义为批评报道,认为新闻舆论监督会违背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稳定等等。这些观念都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影响其作用的发挥。

其次是权力制约。所谓权力制约,是指利用某种特定的权力对新闻媒体及传播活动进行控制、牵制和约束的因素。主要是媒体的上级体系及其管理部门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宣传纪律对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控制。现行的媒体本身是权力组织的一部分,其所进行的监督不可能是异体监督。这就造成监督主体的地位不仅低于监督客体的地位,而且还受制于监督客体,最终导致监督层次向下位移的现象。

第三是关涉者制约。“关涉者”是指与媒体的生活、经营、传播活动有直接关系或与体及其职员的生成状况有间接关系的其他社会部门与单位。媒体作为社会系统中一部分,必然不能摆脱与这些关涉者的利害关系。这些因素最终会制约新闻舆论监督的触角,减弱其效力。

第四是媒体自身内部的制约。这种制约一方面来自内部管理体制的制约。管理层和采编者对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虽然在理论上具有接近性,但是具体处理上存在较大差距。管理层因考虑风险系数,可以轻易将采编者的劳动成果扼杀。另一方面是手段的制约。批评报道随机性大,客观事实往往不能复现,而某些不能复现的细节、情境或语态有时恰好是支撑整个报道的关键。当事人不愿意甚至千方百计阻挠记者的追根溯源,知情人碍于种种顾虑不敢实话实说,媒体无法用现行手段来克服这种局限。即使是“隐性采访”等手段也难以弥补这些缺陷。

目前,要完全摆脱上述这些制约是不可能的,但要通过努力营造更加民主公开的新闻舆论监督环境等策略,尽可能变“矛盾性制约”为“一致性制约”。

1.建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正确理念

媒体在实施舆论监督时,要避免一些误区。如“舆论监督万能论”“舆论监督抹黑论”“舆论监督过瘾论”等。我们应该在观念中走出这些误区,深刻认识舆论监督不是万能的,但是离开它是万万不能的;舆论监督不但不是给单位抹黑,反而是帮助有关部门和领导改进工作;舆论监督不是简单地曝光,而是与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一致的。

建立正确的新闻监督理念,首先要将新闻舆论监督同批评报道区别开来,明确新闻舆论监督对和腐败行为的针对性。其次,正确理解新闻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的关系,不能简单地用“以正面宣传为主”来限制新闻舆论监督。第三,应该认识到积极的、善意的和实事求是的舆论监督不会添乱。新闻舆论监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一个宣泄的报道,使积聚在社会上的不良情绪得以释放,从而缓解紧张。

2.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舆论监督离不开法律,法律是舆论监督自我保护的盾牌。但目前的现实是我国新闻法尚难出台。新闻界盼望早日探讨制定有关新闻舆论监督的准则、条例及法律条文,确立传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总体地位,确立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范围、对象、原则、方法、程序等,界定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在新闻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以及对妨碍舆论监督、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多行为的惩处,对新闻舆论监督中侵权范围、侵权性质、侵权责任也要进行必要的界定和规范。以期形成新闻舆论监督法规体系,有助于改变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状态,使新闻舆论监督向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健康发展。

3.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督合力

新闻舆论监督是整个社会监督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只有和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紧密地结合起来,互为补充,就可以有效地突破局限性,增强新闻舆论监督的能力。一是舆论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做到合法化。二是注重舆论监督与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人大代表的监督最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监督范围广泛,监督对象具体直接,二者结合起来,能把监督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三是舆论监督与专门监督机关相结合。专门机关监督应主动与媒体相互沟通,密切协作,提供信息,构建专门机关与媒体之间畅通的沟通渠道。四是舆论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新闻媒体可发挥自己联系广泛的优势,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舆论监督,从中获取民情民意,以增强舆论监督的针对性。

4.改革现行管理体制,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7

关键词:法治 新闻舆论监督 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相对于国家监督来讲是一种软性监督,但在监督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是最方便有效的,也是一种最及时、迅速的监督方式。新闻舆论监督的指向最为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近几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推进民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备受瞩目。然而,在肯定新闻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诸如虚假报道、夸大事实等引发的各种侵权案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意味着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全方位的展开。新闻舆论监督也要纳入法治化轨道,这将有利于大大提升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当前,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来看,并没有直接规定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新闻媒体和记者进行新闻舆论监督主要依据行业规则。这就导致在监督过程中法律的缺位,在新闻从业人员不能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时,不能及时受到法律规制。近几年来的新闻侵权案件表明,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个法院判案的标准不一,导致有的新闻侵权案件被排除在司法之外。法律的规制与自律机制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良性互动。这无疑影响了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新闻媒体在传播中的异化现象,大大降低了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与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欠缺有关。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舆论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闻从业人员不但要业务素质过硬,同时也应有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进行舆论监督。然而,目前新闻从业人员的现状没有跟上时代的步伐,思想还停留在认为只要专业素质过硬就可以,而没有重视法律素质。有的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曝光他人隐私;有的法律知识欠缺,常常用错法律概念等。

监督的权限不清,定位不准确。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媒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一项权利同样应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它的行使不应该损害被监督者的基本合法权益。然而,在主观上由于新闻从业人员对自身定位不准,客观上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的权限,在监督的实践中常常出现因对被监督者痛恨而夸大事实,甚至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情况。少数新闻从业人员在新闻舆论监督中以“社会法官”自居,给当事人定罪量刑,在报道中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等词语。

新闻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异化现象,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自由和自律结合起来,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舆论监督应加强在依法治国总体框架内的法制建设,这是舆论监督有效开展和健康发展的法制保证。

规范新闻监督活动的需要。任何人都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义务。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依法办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舆论监督。否则,在法律授权之外,超越法律、违反法律的舆论监督都是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在法治视阈下的舆论监督,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把新闻监督自由与守法融合起来。新闻媒体作为事实的揭露者,在监督中应该客观报道,而不是把自己定位于裁判者的位置,更不能扰乱视听,甚至给司法活动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新闻法治化将平衡新闻舆论监督权利与公民个体权利。这两种权利都是宪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对象,监督权的行使不能以放弃、牺牲公民个体权利为代价。在监督活动过程中,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随意采取秘密潜入私人住宅、跟踪、隐匿摄录等不合法的手段,侵犯了公民个人的相关权利。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平衡媒体监督权和公民个人权利,在两者之间找寻和把握恰当的尺度,并予以细则化、可操作化。

发挥监督作用的需要。舆论监督更为灵活,其监督的对象、范围更为广泛,它监督的重点指向的是权力机构及其决策行为。这些行为大多涉及国家的一些重大的普遍性的问题,关系社会大多数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接受更为严格、更为普遍的监督。可以说,从舆论批评的效果可以看出,舆论监督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舆论监督的自下而上,随时曝光,不畏权势,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

加强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自身的优势,其重要体现就是新闻舆论监督。民主需要一系列具体的操作性机制,保障民主实现。而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制约权力运行的一种监督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从而使民主政治得以实现。新闻舆论可以监督、揭露国家机关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防止政府官员和公职人员。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决策的民主化,使国家决策较为充分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意见。

推进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对策

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立法的缺失,与其他领域相比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程度滞后、速度缓慢。目前,我国新闻法治化的确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如何进一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利,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自身的监督,已成为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问题。通过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推进和实现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进行有效的舆论监督。尽管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在我国宪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律法规中都有对新闻舆论监督的相关规定,新闻从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法律规定开展有效、合法的监督。我国《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表明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批评是舆论监督最有效的形式,同时也表明了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种权利。新闻从业人员要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并且运用好这项权利,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

完善新闻舆论监督的自律机制。众所周知,规范社会人员行为的力量有两类即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也就是自律和他律。同样,规范传媒的力量也包括自律和他律。自律是指传媒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具有明确的职业规范并得到自身认同,愿意依此进行自我约束,从而达到对社会其他人员负责。他律是指政府、社会团体以及受众通过法律以及相关制度对传媒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外在强制性规范,从而达到约束其行为的目的。一般来说,理想的状态首先是发挥自律作用,在自律失去作用或不能约束行为人的行为时才需要他律。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及各级媒介机构大都采取了一系列的自律措施(如通过内部自查、自纠)和他律措施(如接受社会批评、监督以及非正式外部控制等形式)来规范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全国记协制定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并设立了禁止有偿新闻的举报中心。这些举措有效地规范和引导新闻舆论,促使新闻界依法正当地行使舆论监督。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素质。新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导致近几年来新闻侵权诉讼不断增多的原因之一。强化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是有效制止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行为发生的方式。这就要求加大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其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能够普及新闻从业者的法律知识,而且能够有力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免疫力”。新闻从业人员要正确利用好手中的舆论监督权利,使舆论监督取得好的效果,必须增强法律意识,使自己的行为合法。

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当前,我国新闻领域的新闻法律法规原则性很强,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在管理上出现真空地带。这就需要尽快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新闻法律体系。建立完备的新闻法律体系,是新闻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宏观管理、法律监督的前提,也是对新闻违法行为实行法律控制的基础。法律制度可以通过自身的预先规定,为法律关系参与者的行为提供依据和判断标准。法律规范自身所具有的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矛盾和冲突的产生。有了完备的新闻法律法规体系,就能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闻舆论监督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障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是要从法理上和立法技术上平衡好新闻媒体作为社会法人地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新闻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保障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可以正常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新闻舆论监督权利,更重要的是明确媒体及从业人员不滥用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义务。新闻侵权作为社会失范现象之一,与其他社会失范现象相比,对我国的法治化进程的危害极大,这是因为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是以社会公正者的形象而面对大众的,还担负着传播法律知识、进行法制宣传的重任。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进程,从而有效规范新闻业的行为和活动。

结语

任何一个民主社会都需要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是国家文明的体现。但是在新闻舆论监督实践中既存在着对新闻从业人员行使监督权利的打压现象,也存在着新闻从业人员滥用监督权利的现象,这些都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如何平衡权利和义务两者的关系是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的关键,把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将有利于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斑、夏婷:《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化》,《企业导报》,2010(12)。

2.刘杰明:《对舆论监督法治化建设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3)。

3.李琼瑶:《新闻舆论监督的法治路径探究》,《理论月刊》,2007(4)。

4.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新闻舆论监督论文篇8

[关键词]新闻监督;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9―0143―03

在媒介化日趋繁荣的今天,新闻媒介凭借其公共性以及对社会舆论的强大吸附力和整合性,成为舆论监督的主要渠道,公众通过媒介这个平台来进行利益和意见的表达。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化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因素,对存在的矛盾、问题进行及时的疏解与引导,从而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重要的保障。然而,由于各种不同利益的整合,各种不同矛盾的磨合等诸多因素,要求新闻的舆论监督方式也要与时俱进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因此,现时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种种弊端和某些不科学的监督方式,亟需我们重新认识和不断改善,以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

一、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概括起来,我国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1 对如何正确进行新闻舆论监督的认识出现偏颇。人们对媒体的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还不太满意,仔细寻来,虽然关乎方方面面,但关键还是认识问题。一些相关部门或领导总是借“给国家添乱”、“给社会主义抹黑”、“伤害同志”、“影响团结”等理由,来限制和阻挠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对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顾虑重重,人为设置障碍,导致“”过多,范围偏小,有意无意地避重就轻,浅尝辄止,不敢触及根本问题。正是这些认识的偏差,导致媒体的舆论监督层次低、力度小、效果差。其表现为:监督一般性问题多,监督重大问题少;监督中层、基层问题多,监督高层问题少;监督个人问题多,监督单位问题少;监督下台者的问题多,监督在位者的问题少;监督外地的问题多,监督本地的问题少;监督别人的问题多,监督自己的问题少;监督领导者已经指出的问题多,监督读者关心而上级没有明确表态的问题少;等等。

2 新闻舆论监督缺乏法律的保障。现今时代,信息的传播就像空气无所不在,新闻职业人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新闻的报道对象,甚至成为公共事件主角,这些是不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力以后惹的祸呢?从某种意义上说,有一定的联系。记者有时候也是一种弱势群体,被辱骂者有之,被殴打者有之,被拘捕者有之……不胜枚举。而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还没有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目前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权是从宪法赋予公民的两项权力――“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中派生、推演出来的。“从总体上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或具体的法律条款从舆论监督主体同被监督者的权力和义务关系上加以操作性的规定,缺乏在某些情况下新闻媒介独立自主地开展舆论监督、享受免责权利的授权性法律条款和妨害正当新闻舆论监督行为的制裁性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新闻媒介在行使舆论监督权时就会受到种种限制,不利于保护新闻媒介进行舆论监督的积极性。

3 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充当企业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局部利益或个人私利搞地方保护主义,小集团利益或地方利益成为躲避和对抗舆论监督的一种主要社会力量。在舆论监督过程中有一种现象时常出现,即一些被媒体批评的企业,自己不出来说话,却由当地党政‘部门出面与媒体交涉,替企业代言。市场经济法则应遵循的是:谁的利益受损应该由谁自己来主张权利。一些当地政府和某些政府机构与替说话的企业均无股份,为什么企业被媒体批评时,不是去积极查清事实,辨明真伪,给公众一个合理的交代,而是通过行政干预媒体行使舆论监督,这些实质超越了政府部门的职权范围,属于行政错位。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地方和部门基本不接受舆论监督,他们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约束新闻舆论监督,使得这些地方和部门被批评之后就变成了“”。还有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地方党政部门不但通过行政手段干预舆论监督,甚至启动司法机关,对记者施行“通缉”、“调查”,直至拘捕。

4 说情风成为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梗阻”。新闻工作最难的就是舆论监督,而令媒体人最为头痛则是常刮不息的说情风。这种情况越是基层越加突出和严重。有些被批评的个人和单位在知道媒体对其采取舆论监督时,调动各种关系,采取不同手段,或是打招呼、递纸条,或是请客送礼、登门拜访,有的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给媒体施加压力;有时甚至会通过行政手段利用“公关组”到上面找关系、走后门。诸如此类,迫使许多已经采编完成的批评和监督稿件在“轮番说情”中无奈撤稿和被“枪毙”,而那些已经发表的稿件也多会半途而废,无法组织后续报道跟踪落实。在这方面,许多从事批评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记者编辑均有深刻体会。据一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舆论监督研究”的调查结果,在导致批评和舆论监督稿件无法正常刊播的原因中,“说情阻挠”以37%的比例高居首位。

5 新闻从业人员普遍感到舆论监督难。舆论监督为何这么难?因为要监查别人的言行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工作纪律,是否符合做人的原则和社会的道德;因为要督促别人端正思想,纠正言行,肃清影响。不仅要揭别人的“短”,亮人家的“丑”,而且还要督促人家把“短”改了,把“丑”除了,“难”就出来了。人们在了解被揭“短”者,被亮“丑”者的言行的同时,也同时关注被揭“短”者、被亮“丑”者的上级领导部门的态度和行为,这使得舆论监督较之其他监督,难上加难。其表现在:一是采访难。一些被批评者和与被批评者有关系的人对记者的采访不合作,甚至对记者进行围攻、扣押、阻拦、限制等。二是发稿难。不少媒体苦于多种原因的困扰,不得已采取“当天采,当天发”的措施。三是获得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难。由于“家丑不外扬”。“子行丑、父无光”等思想作怪,不少与之相关的单位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往往采取不支持、不合作的态度。管理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制度建设和规范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但从根本上说,缺乏对新闻舆论的有效支持,缺乏对新闻舆论的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以笔者之见,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 提高认识,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实行舆论监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所追求的应当是一种决策民主、施政高效、官员廉洁、政治开明、法律健全、社会和谐的政治目标。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都离不开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所以我们应当把开展自我批评和实行舆论监督提高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来认识。而一切忽视、抵制甚至破坏新闻批评和舆论监督的做法都应当视为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目标的背离。只有认

识提高了,才能增强开展新闻批评、实行舆论监督的自觉性,才能抛弃各种杂念,从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出发,从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出发,争取新闻舆论监督的高质量、好效果,让党和人民满意。因此,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清理以往有关新闻舆论监督方面的文件、规定,将那些与中央新闻舆论监督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不利于新闻舆论监督顺利开展的内容删除,以便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更加宽松的环境和更为有效的支持,从政策和法规上给媒体和记者更多、更充分的批评和监督权。

2 加快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制建设。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对新闻舆论监督实行规范化管理,最重要的是加快新闻舆论监督法制建设,将新闻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法律是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强有力的武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新闻法》。在出台《新闻法》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先制定《舆论监督法》或是《舆论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媒体在实行舆论监督方面所拥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公民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定党政部门、行政等机构和社会组织在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对阻挠、干扰和打击报复新闻舆论监督者,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性措施和办法,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先以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形式过渡,在各地法规监管的试行中不断总结和积累经验,为制定统一的法律条文作准备。如珠海市就制定《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报道的若干规定》等等。

3 实行异地监督、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公权力错位行政的有效措施。一些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地方保护主义常常致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的稿件“流产”,使当地的新闻舆论监督陷入半瘫痪和瘫痪状态。实行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和媒介的跨地域联动是治理地方公权力错位行政、消除地方保护的有效措施之一。异地新闻舆论监督可以冲破地方的这种禁锢,真正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一方面,异地新闻监督可以阻断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系。异地媒体没有与当地的复杂之联系和关系,可以和容易做到铁面无私。另一方面,一些被采访对象对异地媒体也会消除顾忌,不必担心受到打击报复,有利于被采访对象畅所欲言,揭露出事实真相。而且异地监督可以扩大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力和威力,在舆论影响力扩大的情况下,引起有关部门、当地政府、上级领导部门的重视,最终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事件的有效处理。媒体也可以通过资源共享使本地题材外地化和外地题材本地化,可以形成媒体联盟,联合搞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舆论监督。如三鹿奶粉事件就是进行了奶源地、生产地、销售地之间的媒体联动。

4 要确立和形成新闻舆论监督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为使新闻舆论监督得以顺利、健康地进行,避免舆论监督稿件“梗阻”或“夭折”,应该确定并形成一定的对舆论监督稿件的选题、审批与撤销的标准和机制。譬如,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及各类行政机关对媒体提交的选题和送审稿件应当在一定的时间内答复和退回,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答复和退回的,即视为允许采访报道和公开发表。这是其一。其二,应当规定凡是需要撤销的舆论监督稿件,必须通过一定程序,由相关负责人通过正式公文的形式签署方可生效,任何个人不得以口头打招呼的方式随意作出撤稿和枪毙的决定。其三,对新闻单位转请处理的读者来信,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未于答复的,允许媒体可以根据需要予以曝光。其四,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做法,对一些新闻舆论监督报道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媒体更大的自。

5 要讲究监督艺术。注意监督策略。我们要正确地、辩证地看待新闻舆论监督的“难”。“难”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世界上凡是重要的事情,办起来都难。但从某种意义上说,“难”也是好事,它使我们看到了这项工作的极为重要和必要。因为新闻舆论监督对社会有积极的针砭时弊、激浊扬清、除恶扬善、弘扬正气、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作用。我们的党需要它,国家需要它,人民需要它,新闻工作也需要它。我们的媒体须本着对党和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讲究新闻舆论监督的艺术,注意监督的策略,让这项工作党放心、人民满意。随着国家的法制法规的不断完善,舆论监督纳入法制轨道,我们因此也要改进和完善自己的工作方法,并注意避免以下问题:舆论监督在一个时期内过分集中一个行业、一个地区;把个别现象当作全局性问题;把偶然发生的事当作长期存在的问题;把政法部门和纪检机关正在审理、查处的案件抢先报道出来等等。我们不能光凭一股子热情去开展舆论监督,要对选题、角度、时机、遣词造句、政策分寸、力度大小等方方面面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从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入手,把原则与策略、热情与艺术很好地结合起来,把困难减少到最低限度,以取得最大化的新闻舆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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