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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代购论文8篇

时间:2023-03-16 15:50:58

海外代购论文

海外代购论文篇1

[关键词]海外代购;刑法规制;涉税犯罪;跨境电商;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28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16年3月24日,财务部网站一则《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将跨境电商征税法律规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作为国内绝对主流的交易方式,跨境电商的征税问题已经不是国内新出现的问题。2013年一宗“前空姐代购案”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此案涉及进口化妆品,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所偷逃的税款数额巨大,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纳税新政一经正式公布实施,即引起了轩然大波,由于互联网、电商产业的迅猛发展,现在的网络代购商家数量巨大,并且在这背后涉及到大量的电商以及消费者的权益。海外代购行为的定罪牵扯出太多互联网上的商家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故而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对海外代购行为的规制问题成为了极富价值的研究对象。

二、海外代购的含义及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作为伴随着互联网发展兴起的销售方式,主要通过互联网渠道,代替消费者从外国采购商品,通过邮寄或者携带等等的方式交付国内的消费者,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而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是通过个体经营的网店形式根据与消费者的约定,在以各种方式过境后,以邮寄给方式交付;而另一种则是电子商务平台所经营的海外代购,这种方式因平台商誉的保证而更是消费者信赖,但不可能比个体经营的代购更灵活。对于海外代购行为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界存在几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海外代购作为互联网发展衍生的新兴事物,我国目前尚未全面地规范物联网平台海外代购的秩序,如果行政法规或者是刑法对其规制过于严苛,不免打击了消费者对这一新兴产业的信心,不利于互联网的发展,基于这一考虑,在应制定相应法律规范完善立法的同时,在新法尚未实施之前,海外代购行为应视为合法;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一部分海外代购中存在商家偷税的情形,这部分行为触犯了海关相关法律规范、刑法中相关规定,应据此追究法律责任,刑法的严格执行应当得到切实保证,不应因其他因素牺牲刑法的价值。而笔者认为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营销手段建基于互联网这一特殊性,而决定其性质的部分则是商家采取的过境手段。目前除了极少数的大型电商交易平台的海外代购是靠销售国内没有的商品以及赚取外国商品折扣差价的方式实现盈利外,广大海外代购产业最盈利的方式还是以不同形式规避关税来挣取差价盈利。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笔者认为,这显露出国家有意向对于海外代购中的涉税犯罪,通过定性为走私普通货物犯罪论处。

三、海外代购刑法规制相关规定的完善

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规制,虽然应主要依靠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和引导。但是就目前来说也离不开刑法对其进行强制性的约束。

(一)司法解释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分析,以偷税、逃避监管的方式牟利的海外代购行为,其主客观方面均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海外代购的刑法规制在于规制有偷税、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把海外代购行为定性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需要以明确具体的偷逃税款为基础。为了司法实践的需要,法律把具体偷逃应缴税额标准修改为弹性的数额标准,这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之中,具体的实施部门的量刑幅度并没有变化。除此之外,法律也没有明确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的具体内容,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行指导。立法机关在对走私犯罪进行刑事立法之时,除乐坚持一贯的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政策之外,还需要进一步地细化行为人主观的恶性,这样才能掌握好走私犯罪中量刑尺度的问题。

(二)适当放宽本罪的量刑

我国是一个消费大国,居民多样化的消费需求日益增长,国内市场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也十分正常。电商海外代购这种新兴产业的出现正好迎合了国内消费市场的需求。应该给予其更多的鼓励政策促进其发展,这不宜打压围堵。跟我国电商电外代购巨大的市场相对应的是携带超额物品进境涉嫌偷逃海关税款的刑事责任。针对此类刑事案件,在关税还未降低,《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新的量刑依据还没有出台前,法官的量刑不宜过于严苛,而应予以适当放宽。

综上所言,在电商产业迅猛发展,海外代购成为消费者热衷的购物方式的背景下,海外代购业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购物方式,其存在的优势不容我们忽略。在明确了海外代购是通过互联网渠道,代替消费者从外国采购商品,通过邮寄或者携带等等的方式交付国内的消费者,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这一概念后,参照相关规定得出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的海外代购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应得到刑法的规制。在分析了上述海外代购行为符合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后。对于海外代购的规制目前应集中于对有偷逃税款、逃避海关监管的海外代购行为予以规制,而相关制度的完善应当从完应从明确量刑标准、适当放宽本罪的量刑方面入手。相信只要适当引导,海外代购这一产业的繁茂必然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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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肖瑶.论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制[J].经济观察.2015,(11):146.

[3] 陈放.海关对跨境网购代购邮件的监管研究[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1):113-116.

[4] 李佳琪.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J].民商法理论与实践.2016,(2):31-32.

[5] 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6):21-22.

作者简介:

海外代购论文篇2

关键词:海外并购;股权结构;绩效

一、 引言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政府走出去战略的提出,中国企业开始纷纷踏上海外经营的道路,在中国企业推进海外并购的过程中,高速化与规模化的企业经营模式并没有换来效率化与效果化经营成果。面对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日益加剧,全球的产业结构在不断的重组升级并且发生着战略转移,通过海外并购的行为可以高效的进入他国市场,获得资源,降低行业进入壁垒,使公司快速的实现规模性成长。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领域中的一个共识是作为一种具有职权配置功能的制度安排。股权结构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决定了公司治理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取向。本文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了股权结构对公司海外并购的影响。

二、 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1. 股权结构理论与涵义。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元素,其核心内容包括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及公司高管持股等。股权结构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投资比例关系,属于量化的范畴,用股权集中程度来衡量;二是权力关系,体现了不同背景的股东对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支配程度。Jensen和Mecling(1976)在公司治理的视角首次对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之间关系做了最早的研究,认为内部股东比例会对公司价值产生很大影响。之后,国内外学者继续在这一视角进行了大量探讨。

(1)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股权集中度是公司所有股东因持股比例的不同所表现出来的股权集中还是分散的数量化指标。在股权集中度方面,从小股东“搭便车”角度出发,Grossman和Hart(1980)认为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不利于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Fama和Jensen(1983)认为,一旦股权集中度过高,市场流动性就会下降,将增加投资者的预期回报率,从而造成公司绩效的下降。Sheifer和Vishny(1986)认为股权集中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比股权分散型公司更好的。Claessens(1997)以及Pedersen和Thomsen(1999)通过实证研究都得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的结论。然而,也有学者研究认为股权集中对公司绩效并没有显著的影响。La Porta(1999)的研究结论认为股权分散型公司的绩效要优于股权集中型公司。同时,Demsetz和Lehn(1985)采用净资产回报率对股权集中度进行回归,发现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Mehran(1995)的研究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认为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

(2)股东性质与公司绩效。目前在机构投资者与公司价值的研究方面,Sheng-Syan Chen和Kim Wai Ho认为外部机构持股比例显著影响公司价值。Makhija和Spiro以完成私有化的捷克公司为研究样本发现,公司的股票价值随外部机构持股比例的提高而增大。国内学者陈小悦和徐晓东(2001)研究表明国有股比例与盈利能力之间存在着某种负相关关系。孙永祥(2001)发现国有控股公司的价值要低于民营公司。佘静怀、胡洁(2007)发现国有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存在显著的倒U型关系。

(3)公司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公司高管持股是伴随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司治理研究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其核心思想就是管理者拥有部分所有权,享有部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来达到激励和约束高层管理者的目的。Shleifer A.和VishnyR.(1988)研究指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在0-5%时,公司价值与管理者持股比例正相关;在5%~25%时,两者呈负相关关系;25%以上时,又呈正相关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Myeong-Hyeon和Cho(1998)在不同的高管持股比例分隔的区间段也得出过相似的结论。然而也有不同的研究结果,国内学者王芳芳(2011)通过对中部地区6个省市的158家上市公司进行股权结构和公司价值关系的实证检验表明,高层管理人员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成正相关关系。

基于对上述研究的梳理,考虑到我国具体的体制环境,本文拟用股权集中度、股权性质和公司高管持股三个维度来表征股权结构特征。

2. 海外并购行为及其绩效研究。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外并购行为后企业的绩效表现和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两个方面。

(1)海外并购绩效表现。关于海外并购后的绩效表现的研究目前尚未有统一的结论。Langtieg(1986)的研究发现企业并购重组后的绩效没有显著提高,甚至有所下降。李东富(2005)进行海外并购的中国企业的绩效指数呈V字走势。而另一些学者则得出了相反的结论。王谦(2006)通过实证检验发现,实施海外并购的企业在第二年与同行业的控制样本在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指标比较中显著占优。

(2)影响海外并购绩效的因素。目前,关于海外并购绩效影响因素的研究国,主要产业特点、组织因素、股权结构、并购类型、支付方式、文化冲突等几个方面展开的。

在产业特点方面,产业的市场结构、盈利能力和生命周期在某种程度上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影响。范从来、袁静(2002)的相关研究指出,行业的生命周期会对海外并购绩效产生显著影响。在组织因素方面,企业的并购经验、组织规模、管理模式、价值观等内部组织因素对海外并购绩效的影响。Lubatkin(1982)发现并购经验与并购绩效存在微弱正相关的结论。Kang(2004)的研究发现被并购方的组织规模越大,并购企业的超常收益也会越大。不同的支付方式会影响并购主体公司和目标公司的绩效表现,并且现金交易的并购支付方式能产生更高的绩效汇报。谢军(2003)从资本结构角度研究,认为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过程中杠杆收购方式和债券支付方式有利于并购绩效提升。文化差异被认为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Barkema(1996)以荷兰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为样本的研究表明,文化冲突对海外并购绩效有微弱的负影响。宋耘(2003)研究发现文化冲突影响并购绩效。阎大颖(2009)认为目标公司的文化距离越小,海外并购绩效越好。

三、 研究假设

1. 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基于委托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控股股东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并且我国上市公司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对中小投资者保护措施尚不完善,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海外并购谋求控制权,侵占小股东利益。所以股权集中度越高,控股股东的侵占效应就越明显,也就越不利于我国企业的海外并购的实施过程和结果,体现在绩效表现越差。故本文提出了第一个假设:

H1:股权集中度与海外并购的绩效负相关。

2. 股权性质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目前组成我国股票市场的股权成分主要有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等,故本文将上市公司按照第一大股东属性分为国有股公司和非国有股公司。从资源基础理论出发,国有股公司在资源获取和寻求制度保障等方面优势明显高于非国有股公司。陈志军、薛光红(2010)认为国有股公司可以优先获得许多由政府政策主导和分配的重要战略资源。因此,基于资源基础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2:控股股东为国有性质会能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绩效。

3. 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行为绩效的影响。公司的管理者作为人在海外并购过程中享有控制权,由于信息优势可以产生逆向旋转及道德风险等相关问题。委托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高管成为股东可以规避这些风险,公司高管持股概念和相关研究应运而生。公司高管持股作为所有者对公司高层经营者的一种长期激励的股权制度设计,在理论上会从两个方面对公司绩效产生影响:一方面相对于外部人,管理层的信息优势加上拥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技巧,会使公司高管持股产生潜在的效益,优化公司治理机制和提升公司绩效;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层和股东的目标差异,可能会造成管理层为追求自身利益而无视股东利益。

虽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数量和比例普遍偏低。魏刚(2000)研究指出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难以使得管理层去代表股东行使监督控制职能,公司高管持股制度也难以发挥足其预期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海外并购的高风险极使管理层在海外并购决策过程中会对收益与成本进行权衡,而侵占公司股东利益要高于海外并购所带来的绩效提升的利益,由于管理层持股较低,就会导致在公司海外并购行为中过程,选择管理价值最大化而不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故本文假设:

H3:公司高管持股对公司海外并购起到抑制的作用。

四、 研究设计

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本文选取2007年~2010年间共4年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初始研究样本,为了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我们剔除了标的出让方是海外公司和ST公司。此外,考虑到会计准则的不同,还剔除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的样本。最终得到一个包含76家上市公司的样本。关于财务指标数据来自wind并购重组数据库,股权结构数据来自CCER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数据库,缺失的数据,通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等公开资料补充。

2. 变量定义与说明。本文具体选取的各变量的定义如下:

(1)被解释变量。海外并购绩效(ΔROE):并购后一年与并购前一年ROE之差;

(2)解释变量股权集中度(CR_5):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股权性质(Share):虚拟变量,1为国有股,0为非国有股;公司高管持股(MO):虚拟变量,1为管理层持股,0为管理层不持股;

(3)控制变量。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时间虚拟变量(Year);

3. 模型构建。为检验本文所提出的三个假设,特构建了三个模型。

模型(1)为检验假设1的模型:

ΔROE=β0+β1CR_5+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1)

模型(2)为检验假设2的模型:

ΔROE=β0+β1Share+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 Year3+ε(2)

模型(3)为检验的模型:

ΔROE=β0+β1MO+β2Size+β3Lev+β4Year1+β5Year2+β6Year3+ε(3)

五、 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通过线性回归的方法分别对模型(1)、模型(2)、模型(3)进行检验:

模型(1)的调整R方为0.288,拟合效果较为理想;D-W检验值为1.902,说明方程基本不存在自相关;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都远远小于10,可以认为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整体F检验显著。因此假设1整体检验效果良好,可以进行回归分析。股权集中度(CR_5)的系数为负(-0.229),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1通过验证,即股权集中度与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负相关。

模型(2)、模型(3)的调整R方、D-W检验值、VIF、F检验都较为理想,模型(2)股权性质(Share)的系数为负(-9.177),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国有性质的控股股东国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模型(3)公司高管持股(MO)的系数为负(-5.152),并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假设3通过验证,即公司高管持股会抑制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绩效。

六、 结论与启示

自2007年,中国公司的海外并购的进程高速增长,但大多数的并购行为并未带来预期的绩效收益。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实践考虑的不仅仅是如何进行更多的海外并购,还应考虑如何提高海外并购的绩效。本文,通过逻辑推导和实证检验所得结论以期对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实践活动发挥有效的理论指导作用。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企业具体运营层面,首先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提高公司海外并购的有效手段,现有的股权结构和制度安排往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导致大股东最大化享有的权利却没有承担相应义务,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通过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引入累积投票制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等手段来保障中小股东利益,优化现有的股权分布结构,建立权责对等的股权结构,最终提高企业跨国并购绩效;其次,适当减持国有股,培育职业经理人市场,深化股权分置改革,适当减持国有股股份比重,转变企业运行机制,培育健康的职业经理人市场,提升国有企业跨国并购绩效;此外,适当调整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障海外并购战略的实施,提升企业跨国并购绩效。

此外,在宏观制度建设层面,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法律依据,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建设合理的制度环境,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筑起的坚实的后盾,通过经济领域的外交手段,加强各国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树立高校负责的国家形象,是我国企业开展海外并购的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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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段明明,杨军敏.文化差异对跨国并购绩效的影响机制研究:一个整合的理论框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1,(10).

基金项目: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混合所有制下控制权市场大股东治理优化研究”(项目号14SKC08)。

海外代购论文篇3

关键词:海外代购;刑法问题;走私;原因;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236-01

一、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渐渐地走出国门,国外比较好的产品也逐渐的进入国内市场,但因国内外商品价格存在差异性,促使了海外代购现象的产生。此外,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海外代购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是随着海外代购越来越热,相关的法律却一直不成熟,给了许多借此敛财的不法分子可趁之机,所以,我们要完善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体制,让更多的人认清海外代购的性质,掌握好其中的度,不要上升为走私案件而触犯相关刑法。

二、有关海外代购概念阐述及其产生原因分析

海外代购,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客户需求从国外将相关商品带回国内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最后在向客户收取一定的酬薪。海外代购也分外个人代购和企业代购,一般来说,个人代购是熟人之间委托其利用出国机会购买捎带一些商品,相比而言,现在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代购,其往往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在客户下单后专门去国外进行代购服务,其危害性明显大于前一种。另外一种企业代购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代购,目前国内存在许多大型商务交易平台从事该海外代购,其手续比较正规,安全性也有比较大的保障,但因税收其价格并没有太大的竞争优势。关于海外代购产生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出:首先,国人对奢侈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很明显,中国人爱面子是自古以来就有的现象,许多奢侈品往往是国外生产的,其价格因关税存在而导致国外价格比国内低不少,而希望拥有奢侈品又不想多花钱的人就希望从国外购买,从而促使了海外代购的产生。其次,国内产品质量与国外产品质量存在一定差距。在海外代购产品中,奶粉就占了很大的比例。三鹿奶粉事件的发生,是许多国人对国内奶粉质量产生了比较失望的情绪,因此,父母们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往往会选择进口奶粉,而许多国外奶粉是不在国内销售的,即使有进口奶粉销售其价格往往会比较高,所以出现了大量人群专门出国代购奶粉。再其次,国外产品比国内时间要早。拿苹果手机来说,其在国外的时间往往要早于国内,许多对此有需求的人便希望尽早得到最新产品,这也促使了海外代购的产生。

三、海外代购法律方面的争议及其加强相关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进境游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由进境物品的价值量不得超过五千块,而在实际代购中,许多代购者携带化妆品。衣服等逃避海关监督,一般来说逃税进而达到五万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根据其情节严重可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前一段时间出现的离职空姐代购案一审被处以十一年的有期徒刑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舆论争议,在专业的法律人数看来这很正常,但是对于许多不太了解相关法律的人士来说就显得格外严重,只因为卖卖化妆品就被判刑十一年,有点太不近人情。这体现出国内对相关法律认知有限,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代购与走私之间的界限在人们的人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在加强海外代购的相关措施方面,首先要进行的就是对海外代购消费者的法律救济得到有效保障,健全其信用体系,保证消费者在代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其次,通过宣传等途径提高消费者的辨别意识,对于海外代购中存在的猫腻需要消费者仔细辨别,控制好其中存在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代购信用平台规避其中的风险。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海关方面的监督力度,另外对于许多日用品做好相应的检查力度,此外,海关可以适当提高进口商品的免税额度和范围,其相关法规可以进行细化,加强其实际操作性。

四、结语

通过对上文观点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外商品存在价格优势只是引起海外代购现象的一方面,随着全球化发展,消费者对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海外代购也必然会发生,所以当前我们最主要的不是遏制海外代购现象来保证国家税收,而是要将与海外代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化,对其进行一系列的整改,以免其触犯法律风险。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国家财产全和人们对国外产品需求之间做到适当的平衡调节。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化,使人们清楚的认识到海外代购和走私之间的界限,不要因为一时小利而触犯国家刑法,最终得不偿失。

[参考文献]

[1]申艳芳.电商海外代购的刑法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2]石东洋,雷传平.海外代购行为的刑法规制[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0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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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珊珊.从空姐代购案看海外代购中的刑事风险[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2,06:33-36.

海外代购论文篇4

关键词:民营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1

一、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

1.垄断优势

垄断优势理论是指当企业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在某一方面拥有优势并将其适当发挥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在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垄断优势是重要的并购动机,体现了企业在扩大市场和增加利润中显示出的优势资源。

2.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理论是指企业生产规模越大,其单位生产成本越低的经济现象。民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增加、效益提高,则会选择并购来扩大生产能力,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

3.价值低估

价值低估理论是指当目标公司的市场价值被市场所低估,从而不能体现其实际价值,此时就会引起并购活动的产生,这是海外并购的重要驱动因素之一。

4.协同效应

协同效应理论是指当两个企业并购之后,通过资源整合和企业内部结构优化,其生产总值要高于两个企业单独运营的产值总和。这一效应被称为“2+2>4”的理论命题。协同效应理论包括财务协同效应、管理协同效应和营运协同效应等。

二、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风险分析

民营企业海外并购的财务风险分析如表1所示:

三、民营企业海外并购风险应对的建议措施

1.根据并购双方财务状况选择最优整合模式。

民营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的过程中应该对参与并购的双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细致严密的审查:主并企业审查财务管理能力,目标企业审查其资产负债表等情况。经过全面分析目标企业和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并据此选择最能提升整合效率的方式。例如,当并购双方的财务管理以及偿债能力都处于较弱水平,且资本运营状况较差,则应寻求新颖的财务运营策略来规避财务风险。

2.制定有利于完善风险管理的经营方针

本企业在并购整合过程中为了规避财务风险,可以分析并购双方的经营管理状况,进而制定一套详尽有效的经营方针,据此撤出企业不良业务,大力发展有利于企业提升效益的核心业务。此外,根方针的指导再列出细致的研发、营销、市场开拓以及未来投资等发展计划,从而调整企业并购后的发展方向。

3.培养有专业素养的财务人员并对其加强绩效考核

我国民营企业在海外并购活动完成后,应该对其进行后续的有效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机制,从制度上加强投资各阶段的管理规范。此外,大力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加强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具备专业的财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来与国际接轨,从容应对海外并购的财务整合。

四、结语

我国民营企业区别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资源型海外并购活动,更多的侧重于获取核心技术,以及通过海外并购来规避贸易壁垒和扩大市场规模。但由于我国民营企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并且融资渠道单一,其并购的对象多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而另一方面,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条件较为苛刻。这使得民营企业在进行海外并购的过程中承担了融资支付、价值估值和财务整合的风险。据此应该根据并购双方财务状况选择最优整合模式,制定有利于完善风险管理的经营方针,培养有专业素养的财务人员并对其加强绩效考核。

参考文献:

[1]杨生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分析及控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5,26:161-163.

[2]冯银波,刘雨佳.中国民营企业海外并购财务绩效分析――以吉利并购沃尔沃为例[J].现代管理科学,2016,3:97-99.

[3]王箫滢.浅析我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6,21:98.

[4]姚俊宇.中国企业海外并购财务风险规避案例研究[J].金融经济,2017,2:141-142.

[5]李晓姗.企业海外并购的财务风险与防范[J].时代金融,2015,15:125.

海外代购论文篇5

引言

近几年海外并购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重要形式,2015年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总额达到5444亿美元,共实施海外并购项目579起,所涉及的领域从传统的资源、能源行业到高科技、商业、文化娱乐等。[1]并购交易的完成只是并购成功的第一步,并购之后的整合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其效果如何决定了并购后企业是否能够有效运转以至发挥协同效应。人力资源整合是并购整合的主要内容,并购的传统理论将人力资源的整合局限在并购与被并购企业内部,在资讯日益发达、公众自我意识、环保意识、维权意识不断提升的大趋势下,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已经不能局限于企业内部,而应该是一个以企业为中心的不断外延的系统,而对于系统中的不同组成部分,应采取不同的整合方法。

中国传统文化内嵌于中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基因之中,在以中国企业为主体的海外并购活动中,中国传统文化必然会以显性或者隐性的形式产生影响。对个人和他人的管理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精华,借鉴和利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来指导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是一种必然,同时也为人力资源整合提供了一种创新之路。

一、海外并购中传统文化发生作用的主要阻碍因素

1文化自卑问题。在进行跨文化管理的过程中,许多中国企业存在着文化自卑心态。文化自卑首先来自于我们是后来者和新手这样一个心理暗示。从2000年国家提出“走出去”战略算起,我国企业的国际化经营才10多年的时间,而海外并购更是近几年才得到快速发长。因为是后来者和新手,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主流的商业文化、并购地当地的文化、被并购企业的企业文化等都缺乏一个深入的了解,很难辩证、客观地去审视这种异域文化。其次,无论从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企业自身的发展来看,欧美发达国家在近现代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都处于领先状态。这无形中使进行海外并购的企业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劣势,会从很多方面否定自己,文化也是其中的一项。第三,长期以来,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差异,部分外国媒体对中国的报道都是负面的比较多,正面的比较少,从而在国际上形成了对中国企业、中国国民、中国产品的偏见甚至是歧视,这也阻碍了国际社会对中国文化以及中国企业的了解和接受,这种偏见和歧视进一步加重了我国企业海外并购中的文化自卑感。最后,中国企业对自身的传统文化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存在着一些偏见和无知,用近代中国的落后否定整个传统文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传统文化的教育与传承受到一定的影响,对传统文化的认识比较模糊。对于走出去的企业来说,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更希望引用西方的管理文化,期望以此减少文化上的冲突。

2对中国传统文化没有辩证区分,杂乱使用问题。中国传统文化经过几千年的演化和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杂的体系,在其中必然有精华也有与现代管理理念背道而驰的因素。西方文明强调法律、制度在人际交往中的规范作用,希望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中国文化强调人际交往中的伦理观和道德观,希望通过伦理和道德等软约束来引导人们的行为,从而建立一?N社会秩序。体现在商业文明上,如果从情、理、法三个维度来进行判断的话,中国传统文化首先强调的是情,然后是理,最后才是法律、法规和制度。西方文化则首先强调的是法律、制度的作用,然后强调理,最后才是对人情的关注。[2]另外,中国文化中,中国人的行为更多地受到伦理道德的约束,而不是法律、宗教的约束,礼、义、仁、智、信等是中国人自己内心的行为准则。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正是因为中国文化的特性,所以容易导致在组织中产生办公室政治,形成帮派、利益集团,不利于并购后的人力资源整合,很容易导致被并购企业员工和并购企业员工之间的对立。其次,中国文化中的人情观念容易导致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缺乏公平、公正。人情在工作关系中的渗透很容易导致公私不分,极有可能造成腐败、效率低下等问题,对组织的运营效率造成巨大的侵蚀。第三,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变通,容易导致人力资源工作中原则和权威性的丧失。规则是现代商业的核心,但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长期以来规则往往让位于权力,规则成为权力的玩偶。人力资源的管理涉及员工的核心利益,规则的制定和遵守是人力资源管理是否科学有效的关键。

二、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我与他人和团队合作的哲学表达

从文化的角度来看,没有中国文化的底蕴滋养,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历史和当今世界都不可能有一席之地。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西方的管理理念在微观层面、技术层次上达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而中国文化在管理理念的宏观思想、基本指导原则方面有全面的论述。在有关自我与他人和组织的态度与方法上面,中国文化与西方的主流文化并没有根本的冲突,相反有很多共通之处,这些为企业海外并购中运用传统文化来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提供了理论上的可能性。

1中国传统文化中对自我与他人态度的哲学表达。《论语?子路第十三》中提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高明的人总是追求和谐,因此能够在与人相处之中保持对他人的宽容,而不高明的人却总是强求一致,最终因为差异而产生矛盾,导致不和谐。孔子的另一思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已经被全球所认可,被《世界人类责任宣言》确定为全球治理的黄金法则。这一规则强调了自我与他人相处过程中的换位思考的重要性。[3]

修己不仅仅是学习行为,更是一个传统文化的应用过程。通过修己,在思想意识上提升,同时在行动上能够进行有效的实践。修己也是一个不断渐进的过程,通过修己不断发现企业和自身的问题,不断改进,从而得到持续的提高。

其二,安人。企业员工。安人在管理上的主要职能在于团队建设、共同愿景建立等,其主要宗旨在于建立有综合竞争力的人力资源队伍。落实在海外并购的具体任务上,安人还意味着能够进行有效的人力资源整合,具体来说安人的对象是整个企业员工团队,而不仅仅局限于被并购企业员工。除了通常的人力资源管理的任务之外,海外并购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工作的内容和难度上有很大的增加,其最低层次的目标是保证被并购企业员工能够安心工作,不消极怠工,不对抗并购,能够接受并购企业的价值观和管理文化。在更高的层面上,成功的人力资源整合能够引导被并购企业员工积极支持企业的并购行为,能够与并购企业员工进行顺利的沟通,能够参与到新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之中,支持并购企业的价值观和管理文化,能够按照要求进行修己行为,最终能够发挥人力资源的协同效应,提升整个团队的竞争力。在安人方面,首先是价值观的认同,需要被并购企业员工能够理解和接受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企业愿景,没有价值观的认同,员工很难长久在企业工作;其次,根据公司长期战略和经营策略,制定相应的人力资源制度体系,通过制度体系来规范员工的行为,通过科学的薪酬机制和发展机制来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企业海外并购中,被并购企业的原有员工,尤其是掌握核心技术的员工和管理层的去留是对并购成败具有重大意义的因素。在对待被并购企业员工方面,首先需要足够的尊重,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成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思维定势在海外并购中需要摈除。一个成功的海外并购必然是一个多赢的结局,并购双方基于双方的利益诉求成功地进行并购交易,因此不存在地位高低的问题。其次,需要将被并购企业员工当成自己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中,因为历史的原因,很难能够平等地对待被并购方员工,有些是因为自卑,有些是因为自傲,从而容易导致双方员工的沟通问题和冲突。无论是自卑还是自傲,其中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无法将被并购企业员工当成自己人,只有双方真正地把对方当成自己人的时候,才能增强成员的凝聚力,进而提高整个团队的执行力和效率。第三,在人才的留任方面,在并购初期,为了减少并购带来的不安定因素,对被并购企业的员工尽量进行保留。随着并购整合的不断深入,需要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适当的人力资源调整,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完全不相符合,对团队的效率存在负面影响的员工必须调整岗位、调整职别,甚至辞退。在人才的使用方面,充分给与被并购企业员工和并购企业员工同等的机会,给予他们发挥自己能力的平台。

供应商。供应商与客户是企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企业之间的竞争不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而是供应链与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定和高品质的供应商是决定企业整体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基础,通过海外并购的审慎调查了解被并购企业供应商的合作历史、企业背景、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竞争地位等信息;其次,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向供应商传递企业愿景、企业经营策略、未来发展战略等,使供应商能够对企业有全面的认识;第三,与供应商进行沟通,了解供应商对公司并购的态度和意见,对新公司的企望和需求。

供应商是企业的战略合作伙伴,并购之后需要对供应商合同进行重新审查,并对供应商设置一个考察期和缓冲期,对供应商进行科学的评估,从而为后续的合同续签、改签或者终止进行充分的准备。

客户。客户是企业最为重要的资源,在并购交易中,客户往往会因为并购的发生而终止跟新企业的合作,从而给新企业的运营造成比较大的困难。中国企业并购的目标公司大多处于欧美发达国家,客户对供应商的要求都比较严苛。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整体价格偏低,质量处于低端的形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客户对中国企业并购的信心,因此客户的管理工作难度会增加。

在客户端,沟通依然是第一步。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客户群体,分析他们的需求是并购前就应该进行的工作。并购之后,需要第一时间告知客户,与他们沟通,让客户深入了解企业,树立新企业在客户心中的形象。通过沟通,进一步了解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建议和意见,并能在后续进行技术和制度创新,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超越客户需求。

其三,“平天下”。中国传统文化讲求和谐,和谐的根本在于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倾听各方的诉求。西方发达国家公民的自我意识比较强,社会分工比较成熟,不同利益集团都有各自的代言人和利益诉求,一项纯粹的商业并购行为会对各利益相关方造成显性和隐性的影响。如果不能很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最终可能会导致并购的失败。

《论语?魏灵公》中提到“道不同,不相为谋”,强调了相同的价值观的重要性。企业愿景勾画了企业未来的状况,是企业永恒的目标。企业在海外并购中,需要对并购目标地的文化价值观进行深入调研,将被并购企业的员工代表纳入到企业愿景的构建团队中来,力图使企业愿景与并购本土的文化价值观保持契合,让企业能够在当地赢得尊重。企业愿景确立之后,需要在并购企业内部进行宣传,让企业愿景能够被员工所知晓并接受,从而在思想上能够认同企业的价值观。在微观层次上,并购企业需要对企业的相关利益群体进行深入分析,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制定务实科学的企业社会责任细则,并将其承诺的社会责任详细地列明出来,向当地社会公众传递企业的社会责任担当。企业还需要制定详细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工作清单,按照清单有计划地与当地的相关利益方进行互动,增强企业在当地社会中的认可度,并力争形成比较好的美誉度。

公众。公众的反应是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在欧美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尽管当今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综合国力不断上升,但是西方国家的普通老百姓对中国的认识还是比较肤浅。长期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歧,媒体片面宣传所造成的对中国的负面形象依然存在着深远的影响。从近几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所遭遇的公众抵制来看,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引起负面反应的主要原因在于心理因素,需要进行提前沟通。

企业海外并购中,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传达正面的信息,充分传递并购对公众的益处。尤其是要充分阐释并购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正面作用,减少公众的误解和抵制。另一方面,企业员工、供应商、客户都应该成为企业的代言人,通过口碑宣传并购的正面作用。

政府。在宏观层次上,企业海外并购需要充分了解并购国政府的政策取向、政坛的生态环境、政党的政治主张、政府的决策方式和办事风格,在与政府的接触中,选择合适的时点和机会进行并购的展示和游说,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微观层次上,企业海外并购后的各项措施和经营行为的底线是并购当地的法律和法规,需要认真学习和了解并购地的各种法律法规。聘请当地的法律顾问,为并购后各项重大决策进行法律把关。

媒体。作为一个新进入的公司,媒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并购事件,本身是一个单纯的商业行为,但是经过媒体的报道和解读之后,可能会被赋予更多的政治、社会含义,从而使商业问题政治化,最终会对并购公司产生不良的影响。反之,媒体的正面报道也可以极大地提升公司的形象。

中国企业需要学习所在国家关于新闻传播及产品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合规宣传。同时,企业需要完善新闻发言人和公关管理制度,对重大的公关事件需要专业的团队和制度来进行处理,将媒体的管理纳入到企业的战略管理中。

工会。工会在西方是企业员工的代表,其权力和影响力众所周知。在企业并购的整合中,只要涉及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工会必然会出现。西方有些国家允许员工参与不同的工会,允许工会组织罢工。在并购谈判中,企业需要征询工会的意见。在并购中工会能够代表员工与并购企业进行谈判,争取劳工权益。在企业并购中,一方面需要遵循当地的劳动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员工的遣散、解雇、搬迁等事宜。另一方面,需要紧密跟工会合作,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在上述工作中需要聘请专业劳工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建立企业劳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10]

社区。社区是企业所处的区域,企业与社区紧密相关。企业的经营生产一方面会给社区提供经济增长、就业机会、商业繁荣等有利条件,另一方面企业的存在也可能会给社区带来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压力。企业并购之前,需要摸清企业与社区的关系,了解企业在当地社区的声誉。并购之后,企业需要主动参与社区的各种活动,划拨专门的经费参与社区的治理工作,并指派专门人员与社区建立长期的沟通与事务处理机制。

非政府组织。在环保、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领域,非政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对政府和社会公众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购交易发生之后,需要弄清楚与企业有关联的主要非政府机构的情况,在必要的时候参与他们的活动或者进行相关的赞助支持。

对于上述利益相关者,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并不直接,跟企业之间没有契约关系,没有硬约束,但是他们所具有的影响力比较大,对并购也可能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在处理跟他们的关系上,一方面需要进行了解和沟通,避免出现误解和冲突;另一方面,需要利用他们的影响力和资源来为企业并购建构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氛围,同时也更快更好地使企业能够被当地社会所接受。

五、企业海外并购中中国传统文化发生作用的基本指导原则

1以多赢、尊重、公平为核心。成功并购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就是有效地实现协同效应,协同效应的产生主要来自于资源、市场、创新等方面,人力资源的有效整合则是协同效应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需求的层次理论,安全性是人类的基本需求之一,从被并购企业员工接收到并购信息的那一刻起,无论这个信息的获取是通过官方正式渠道还是道听途说,被并购企业的员工的第一反应就是对自己职位安全性的担忧。这种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将一直贯穿在整个并购过程之中。在人力资源整合中,首先,通过建立共同愿景让员工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信心,减少其心理不安定因素,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11]其次,需要贯彻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中庸和谐思想,坚持多赢的原则,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价值观,贯彻多赢公平的理念,增强员工对自身职位的信心。尊重和自我实现是人类需求中的较高层次,在海外并购中,需要摈弃中国传统文化中成者为王败者寇的思想,保持海纳百川的胸怀,给予被并购企业员工以充分的尊重,真正让他们感受到中国企业和中国文化以人为本的精神。尊重的前提是公平,尊重并不是没有原则的放任和迁就,只有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的尊重才能持久。因此建立一个公平的人才选拔、任用、评估机制是成功实现人力资源整合的关键。

2坚持中西融合,强调管理的有效性。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对事物整体的研究和控制,强调事物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转化。在海外并购管理中,可以借鉴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合思想,将并购中的各种问题作为一个系统来对待。而在微观操作层面上,需要运用现代西方管理工具和管理方法,通过精细化管理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定性描述,而西方文化强调定量分析。体现在管理上,中国传统文化对事物和对人的管理都具有比较大的弹性,而缺乏精确的量化管理。西方的现代管理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在长期工业化的过程中,形成了精细管理、科学管理的基本方法与原理。在海外并购的人力资源整合中,绩效管理是核心,现代西方管理理论在绩效管理方面已经形成了非常系统的方法,通过运用现代人力资源的绩效管理方法,排除了人为的主观因素和误差,可以为人力资源的整合提供比较客观的决策基础。

海外代购论文篇6

一、海外代购现状 

代购就是购买商品的一种服务。海外代购,就是从国外把商品带回或者是邮寄回国内,并且向其收取报酬的行为。① 

众所周知,进口商品,尤其是奢侈品,进口关税税率较高,在国内专柜买同类商品的成本较高,海外代购成本相对较低。相比于在专柜的价格,海外代购商品还是有其固有的优势。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这为海外代购行业提供了广阔的销售平台。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行业在2013年的交易规模超过700亿,比2012年增加超过一倍,其中淘宝代购占很大比例。代购行业如今的渠道比较广阔,从淘宝上的“全球购”、“海外购”到微信平台的微店,很多朋友的朋友圈一夜之间多出很多代购信息。以淘宝网的海外购为例,淘宝店家及代购方只要遵循淘宝网的经营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方面的要求并不严苛。至于资金,开淘宝店只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可。最近微信朋友圈的代购现象也很普遍,其成本同样很低,风险不大。这一行业的风靡随之而来的是很多法律问题。其中代购方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具有很大的争议。 

二、代购方的法律地位争议 

代购方究竟属于中介机构还是实际意义上的销售方,这在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议,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 

以化妆品海外代购为例,我国质检总局颁布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②。但在实际情况下,代购的化妆品往往是从海外厂家或者是国外的免税店直接托运或者邮寄到国内,并没有在国家质检总局报检,更没有所谓的中文标签了。因此,对于海外代购合法性的问题一直是有争议的,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③。因此对于没有报检并没有中文标签的海外购商品,相关质检部门查封、扣押之后,按照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没收其违法所得。那么问题来了,代购方会以主体不适格进行抗辩,理由是代购方仅仅是中介机构,提供一个信息服务,该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因此代购方不能成为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因此对于其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只能没收其违法所得、扣押不符合规定进口的化妆品,但没有权力处以行政处罚。 

(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 

要分析代购方的法律地位,首先必须明确供货方、代购方、购买方三方法律关系。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 

从实际购买者即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很多购物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选购商品的风险。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代购者的信用只能通过淘宝网的信用评分、销量等简单判断。而这种表面的繁荣很有可能是淘宝店家找网络刷手刷出来的。其次,存在购买的商品是否是正品的问题。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即使是在国内比较专业的购物网站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2.网络跨境代购合同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查看代购网站页面,代购商所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不合理的地方,他们利用卖方的优势地位限制了买方的很多权利,将交易风险最大程度得转嫁给了买方。一般海外购的商品都不接受退货,当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时,你只能选择更换或者自认倒霉,换货也相当麻烦,因此更多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所以海外购存在很大的维权障碍。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使消费者被动地接受格式条款,达成交易合意④。 

3.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消费者与实际销售方是通过代购方联系的,如果代购方以自己不是实际销售方为由拒绝承担产品责任,而实际销售方由不在本国,消费者的售后维修、更换存在很大的维权障碍。 

因此,如果仅仅将代购方看成是供货方与购买方之间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服务,那么消费者在购货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平等地位,首先是信息不对称,存在很大的选货风险,即所代购产品是否为正品。其次代购方与消费者所订立的购货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其中部分条款存在显失公平,买方已处于弱势地位,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其定位为中介机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维权存在很大障碍,售后得不到保障。 

三、海外代购中法律关系分析 

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的法律关系应该很容易判断。代购方毋庸置疑是法律意义上的销售方。而在非现货代购中,代购方的法律地位存在一定的争议,需要对其法律关系作进一步的梳理。 

部分学者认为,代购方为消费者提供的是劳务服务,从中收取劳务报酬。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和服务,而非商品⑤。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代购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商品实际销售方达成商品买卖的合意,所购买商品为商品实际买方所指示的商品。代购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商品,其行为效果最终归属于作为委托人的消费者。⑥这并不意味着代购方是买方与实际销售方直接的中间人、中介机构,而是把代购方作为联系海内外买方与供货方的桥梁。

(一)代购方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存在关系,即买方是被人,代购方为人。学者姚建军在早期对传统的代购行为有一定的研究,他认为:代购合同涉及了三个方面的人,即人、被人和第三人,产生了三种法律关系,即人与被人之间的权关系;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关系;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后果归属关系。⑦网络代购与传统代购相比,仅是由买方与代购方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其实质并没有改变,代购方与买方之间存在委托关系,即买方委托代购方为其购买海外商品,只不过代购方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商品供货方购买,因此属于间接委托。其效果直接归属于代购方、间接归属于委托人(买方)⑧。 

(二)代购方与供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代购方与供货方之间实际上成立的是关系,也可以说是买卖关系。代购方从某种意义上说是销售海外商品,这种对于商品供货方而言也是节约成本、获取最大利润的途径。在现货代购中,代购方与供货方实际上就是买卖关系,代购方从供货方中进货,再以更高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从中赚取差价。而在非现货代购中,这种买卖关系略有不同,对供货方而言,代购方依然是买方,对于买方而言,代购方即为销售方。 

网店、微店的经营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商,代购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⑨。”可见,新消法已经将产品责任问题归责于网店的经营者,而不论其是否属于海外代购。根据体系解释,商品代购方理应属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在现货代购形式中,该合同构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存在质量瑕疵,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加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买方可以根据实际受损金额要求卖方赔偿或者退换货。在非现货代购形式中,代购方与买方构成委托合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买家和代购方之间成立的是有偿的委托合同,如果代购的商品质量存在问题,买方可以要求代购方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 

从立法目的角度入手,法律应当彰显公平正义,如果赋予代购商中介者的法律地位,那么作为中介者事实上不是合同基本当事人,其就把风险转嫁到海外厂家,如果消费者或者国家质检部门需要主张权利,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必须向国外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不仅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利,而且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同时,风险的转嫁会让更多的人钻法律的漏洞,从事非法代购。 

综合上文分析,代购方通常以自己是中介机构而不是商品的销售商、把自己从商品销售中所得价差看成是佣金来逃避自己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润的大小、获利的方式及比例主要是取决于供货方和代购方的约定,基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对代购方、供货方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产生影响。代购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销售商,应当是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将海外代购中的代购方认定为销售商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海外代购市场秩序。 

 

①甄振.海外代购若干法律问题分析.法制在线,2015(3):28-29. 

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8-10. 

③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11-13. 

④黄莹.网络跨境代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法制与社会,2014(9):270-271. 

⑤王杉杉.海外代购的法律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9):262-263. 

⑥程楚.论网络海外代购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5(2):32-33. 

⑦姚建军.对代购合同若干问题的思考.政法论坛,1992(2):50. 

海外代购论文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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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经济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海外代购作为一种新兴的购物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追捧,但是对于海外代购的性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认定。特别是2012年发生的空姐代购案,将海外代购上升到了刑法的层面。在这个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完善立法。

一、海外代购的概述

代购,顾名思义就是代为购买商品。而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海外代购一次应运而生。海外代购,即指通过网络,为别人购买商品寄回或带回给国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近几年,消费者对于海外代购这一购物方式越来越热衷,海外代购行业也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快速的发展壮大。中国的海外代购行业在2012年的交易规模接近五百亿元,比上一年年增长了约80%,这是中国电子商务中心最新公布的数据。海外代购的市场之所以有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首先,国内部分产品的质量频频出现问题,处于安全的考虑,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相对有保障的进口产品。奶粉就是这类产品海外代购产品中比较受关注的一种,由于频频爆出产品质量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内妈妈通过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进口奶粉。这一原因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海外代购行业的发展。

其次,海外代购商品相对同类产品而言的低廉价格,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另一原因。进口到国内的进口商品,因各种税收项目的各种叠加,商品的价格相对于该商品的本土价格相对较高,。而国内的某部分同类产品,也会出现因各种税收和某些隐含支出导致产品的价格高于海外代购产品的价格。而国外的电子商务等平台的发展相较于国内的市场成熟,所以在竞争压力的作用下,国外本土商品的促销折扣较多、力度也相对较大,这一情况更加拉大了国内市场产品和海外代购产品之间的价格差距,更加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

最后,国内海外代购行业发展的另一原因在于,随着世界的互联性,国际品牌深入人心,而品牌的商品销售具有地区性的销售特点。在这种背景下,国内的商品购买者为了拥有某些国内没有销售品牌商品,只能选择从销售有这种产品的地区购买,而海外代购正好满足了这部分国内购买者的消费需求。

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业下,我国的互联网海外代购行业在近几年得以迅速的发展壮大。国内的海外代购的主体,一种是由私人经营的小型网店,一般是根据消费的指示在海外购买相应产品后邮寄给消费者;另一种是电子商务网络平台的代购,此种代购方式相对于私人代购更具有安全保障,但没有私人代购灵活。商品的购买者可以通过该网站的网络平台选购固定海外产品,通过网站的渠道购买并邮寄给实际支付货款的实际消费者。这两种海外代购形式互相补充,满足国内民众的购物需求。

二、海外代购的法律性质

海外代购行为中,一般涉及到三方主体:实际的销售者、实际的消费者及代购者。两个法律关系,销售者和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及消费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这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消费主体与代购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销售者与代购者之间的民事关系明确,不需赘述。笔者认为,代购者与消费之间是关系,我们可以从行为的特点做如下分析。

海外代购中是代购者为消费者提供劳务服务。在消费者指定的商品,并邮寄给消费者,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可见代购者向消费者出售的是他的劳动,而非商品,代购者的购买行为是受托处理事务的表现,而商品的实际购买者是支付货款的消费者。

海外代购不同于居间和行纪。居间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媒介的服务合同,获得订立合同机会的一方向提供方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核心是促成合同相对与第三方直接订立合同。海外代购则是代购者与商品的销售者之间是买卖关系,可见海外代购行为与居间行为时存在本质区别的。行纪合同提供的是一种代为从事贸易的商业委托。行纪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通常要求行纪人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而在海外代购的行为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所有的海外代购者都具有相应的营业资格,可见从对主体上的要求看,海外代购行为与行纪行为不同。海外代购属于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在他们的授权下,代为处理相应事务的民事合同。海外代购就属于这类。海外代购者按消费者的指示购买产品,也是按指示处理相应事项。

海外代购行为具有行为的特点。,是指一人方以他人名义或是以本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方进行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该方的法律制度。海外代购,就是代购者在消费者的指示下购买相应产品,并将产品邮寄给消费者的行为。可见代购者的购买的法律效果间接的归属于消费者,符合间接的特征。

2012年发生的前空姐走私案,使得广大消费者陷入了一个误区,认为海外的商品属于走私商品,海外代购行为属于走私行为。这种认识过于偏颇。不可否认有部分海外代购产品属于走私商品,但是也有部分产品是正常途径流通到中国境内,不属于走私产品。走私,是指违反我国有关海关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款的或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内流行的海外代购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营国际代购的电子商务购物网站,另一种是是私人经营的小型的海外代购网店。前一种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专营某一种或某几种国际品牌,消费者根据平台上的展示的商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心仪的商品。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主要利用的是商品地域间的价格差异及产品销售的区域差异盈利,主要解决的是国内市场上产品稀缺的问题。通过这种海外代购的方式购买的商品,是通过正规的国际邮寄系统进行货物流通的,在通过海关时已经缴纳了相关的海关税收,因此不具有走私行为的特点,此种海外代购者的代购行为也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因为这一种类的海外代购商品,在海关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因税收的叠加使得商品较之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明显的价格优势。后一种通过私人的海外代购模式,相较于国际代购网站而言就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代购某一地区的任何品牌产品。这一类海外代购的经营者,主要是空乘一类的人员,他们可以利用工作的便利频繁往返于国内外,可以将消费者代购的商品随身携带,将商品作为自用物品带入境内,进而规避相应的税款。这种代购产品具有较大的价格优势,代购者可以在代购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代购利润。但这类通过规避税收方式获得价格优势的海外代购行为,可见此种海外代购行为违反了《海关法》关于缴纳进口关税的相关的规定,属于走私的行为。

综上所述,只要海外代购的商品在经过海关时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海外代购行为就不属于走私行为。可见区别的关键在于,海外代购商品在通过海关时是否缴纳了相应的进口关税。

三、海外代购的法律风险

海外代购涉及到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民事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多项法律风险,具体的风险根据涉及到的主题和交易环节不同而存在不同的风险。

首先,从实际购买者——消费者的角度分析,在这一行为的购买过程中,面临着不同的法律风险。其一,在选购代购者这一环节,因为海外代购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陌生人,因此,代购者的信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就格外重要。如果选择不当可能使消费者购买到非正品的假冒商品,在选择代购者的过程中国际化的专业代购平台相对于人私人的代购者具有更高的信用,但是也不能得到绝对的保障,并且存在着维权困难的情况。

其次,消费者向海外代购者支付费用及报酬利用的是网络的在线支付平台,通过这种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存在着金融诈骗的风险。

最后,是购买商品后的售后问题。因为作为实际的消费者与实际的销售者之间是通过代购者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双方之间相隔甚远,这就使得消费者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申请售后服务存在问题。例如2012年的日本明治乳业公司的奶粉召回事件,就提出通过海外代购途径购买的奶粉不予以退换,可见海外代购的产品在质量出现问题时,维权困难。

海外代购论文篇8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名副其实的经济大国,开始站在向经济强国迈进的新起点上。与此同时,中国经济也面临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困难。随着中国社会加速老龄化,“刘易斯转折点”加速到来,要素资源约束加剧。中国步入中等收入国家的同时,也面临着“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当前中国市场化的进程并未彻底完成,体制机制障碍较多,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世界经济格局深刻调整,对中国提出更高的标准。中国经济正进入新常态。

面对中国经济面对的新情况和新变化,党和国家最高决策层及时作出反应。2015年11月10日,同志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供给侧改革”,在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着力推进供给侧改革,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任务在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个方面。供给侧改革概念的提出给我国的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思路,对各行各业如何应对风险,把握机遇指明了方向。

在中国经济新常态的发展阶段,家电企业同样面临严峻的挑战。国内家电市场低迷,“根据奥维云网(AVC)统计,2005年到2015年10年间,中国家电零售规模走势近五年与前五年相比,复合年均增长率从9.1%降低到2.3%。销售额方面,2008年到2011年逐年增长,而此后数年至今,一直与上年保持持平状态”[2]可以看出,家电企业的国内市场已经很难实现高速增长。家电分析师梁振鹏指出中国市场盘子在变小,行业竞争更加激烈,导致利润急剧下滑。相比较而言,海外市场竞争更加温和。在此种情形下,很多家电企业纷纷到海外寻求更大的市场。海外并购成为众多品牌海外认可度不高的家电企业开拓海外市场的重要路径。2015年,海信集团以2370万美元收购夏普墨西哥工厂全部股权和资产;2016年1月海尔宣布拟以54亿美元现金收购通用家电业务及其相关资产。2016年3月30日美的与?|芝签署协议,美的以4.73亿人民币收购东芝80.1%的股份。家电巨头大手笔海外收购的背后,也留给我们一系列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海外并购究竟效果如何?是否增加了家电企业的价值?是否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个时期的海外并购有哪些特点?有哪些经验和教训?是否值得全行业推广?

美的集团是一家以家电制造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2015年实现收入1384.4亿元,同比增长21%。美的集团在中国家电业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美的排名第32位,位于家电业第一。美的集团有着很强代表性,作为国内家电业的三大巨头之一,美的集团拥有国内最为齐全的家电产业链。美的集团同时是一家民营家族企业,其海外并购经验也能为民营企业将来的发展提供借鉴。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拟选取近期美的收购东芝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围绕美的并购东芝是否增加了企业价值和竞争力,总结家电企业海外并购和应对经济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经验。

二、文献综述

纵观国内外文献,并购的分析研究中,存在企业并购的“成功悖论”(赵息,2013)。并购行为有时并不总能给公司创造价值。Singh(1971)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并购使得公司价值创造能力降低。Mueller(1985)研究了近百家大规模并购的公司,发现其市场份额均大幅度减少。李善民、曾昭灶等(2004)以84家境内上市公司企业的并购事件为研究对象,发现并购行为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业绩增长。

也有学者持相反意见,Healy(1992)以50起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发现并购和企业的价值增长有显著关联性。刘笑萍(2009)选取了749个并购样本,实证检验发现并购为股东创造了价值。

总之,理论界对于并购能否给企业创造价值观点不一。不同的实证检验也得出了不同的结论。

除了并购能否给企业创造价值,哪些因素影响着企业并购对公司价值的作用也是一个热点问题。Weston(2004)认为,横向并购能带来规模经济,纵向并购降低了交易费用。这些是并购价值的创造原因。Shimizu(2004)则认为并购可以较快占领市场。张新(200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动机可以解释并购减少公司价值的现象。赵息(2013)等以153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发现内部控制与并购价值创造正相关,高管权力与并购价值负相关。

高良谋认为,并购分为两个过程。一个是并购的交易过程,一个是并购后的整合管理过程。对于并购后的整合,Bert(2003)发现整合程度越深,并购创造价值越大。李善民(2010)选取了2000~2006年间的43个并购样本,发现整合速度越快,越有利于企业发展。

前人研究主要集中于大样本方法,很少有案例性的分析。在家电领域少有的案例分析中,仅有少数如唐旭辉(2013)以海尔并购三洋为例,研究家电行业跨国并购的案例。国内以定量的方法研究供给侧结构改革背景下家电企业海外并购的案例研究暂时是空白,本文试图从定量方法的引入和联系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两方面推陈出新,总结经验。为以后企业尤其是家电企业的并购提供借鉴,为其供给侧改革提供新的思路。

三、案例介绍

美的集团是一家以家电制造业为主的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2015年实现收入1384.4亿元,同比增长21%。美的集团在中国家电业处于领先地位,2015年《财富》中国500强榜单,美的排名第32位,位于家电业第一。美的集团有着很强代表性,作为国内家电业的三大巨头之一,美的集团拥有国内最为齐全的家电产业链。在国内建设有14个生产基地,位列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第38位,美的集团以行业领先的压缩机、电控、磁控管等技术为支撑,形成了家喻户晓的领先家电品牌。

东芝是日本的半导体制造商,也是日本第二大综合电机制造商,率属于三井集团旗下。1875年东芝开创至今,已经经历了140多年,在20世纪90年代,东芝在数字技术、移动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领域突飞猛进,成功从家电行业的巨人转变为IT行业的先锋。另外,东芝从二战至今为日本政府生产各类军用设备。

2016年3月17日晚,美的集团公告称,已与东芝株式会社就收购其白色家电业务达成协议,美的集团同时表示,收购东芝是实现其全球经营战略的一部分,进一步夯实美的全球经营基础,有助于其实现建立全球领先企业的目标,提升其全球竞争力。

3个月后,美的收购东芝尘埃落定。6月30日下午,美的集团宣布收购东芝家电业务的股权交易已经完成,美的集团所得到的股权占东芝家电业务的80.1%,美的集团付出的对价为33.2亿元。美的公告显示,截至6月30日,美的集团已经获得包括日本反垄断监管机构在内的监管机构的审批,合并后的美的与东芝期待彼此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理论基础与制度背景

理论层面,不少学者对并购能否推升企业价值展开了不少研究,提出了各种学说。归纳起来,有些理论主张并购可以推升企业价值;有些理论主张并购会降低企业价值。如协同理论和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会提高企业价值,而理论和自大假说理论认为并购会降低企业价值。

协同理论认为,并购会使得并购双方互相利用彼此优势资源、管理经验和优秀文化,共享平台,实现1+1>2的效应。协同效应进一步又划分为经营协同效应、财务协同效应和管理协同效应。

市场势力理论认为,并购会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高企业竞争力,将其他竞争企业挤出市场。跨国并购一方面可以跨国东道国壁垒,进入东道国市场,获得核心技术和销售网络。另一方面,通过兼并,形成强大竞争优势,在国际市场上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获得高于正常利润水平的利润,从而带来并购企业经营绩效的提升。

理论认为,在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因为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管理者容易背离股东的目标进行公司经营。公司并购可以增添管理者的业绩,提高管理者的政治成就感和?位保障。因此,管理者可能不遗余力的推进企业的并购,而不顾并购对于企业的经营绩效和价值是否有实质的提升,很多情况下,这样的并购不但不能提高企业价值的,反而会降低企业的绩效和价值。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大程度上存在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这种情况下,问题更加突出,上市公司并购或难以提升企业价值。

自大假说认为,管理者基于自己的知识水平和获取的信息,往往会对自己的能力和经验水平进行过高的估计,盲目自信于自己的并购决策。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可能会付出更高的并购对价,进而损害公司的绩效和价值。

五、海外并购的短期经济后果

运用事件研究法计算短期超额收益率和短期累计超额收益率来研究美的集团海外并购的短期经济后果。

具体来讲,取并购公告日为第0天,界定估计窗口为[-150,-31],事件窗口为[-30,30],对美的集团的股价进行分析。选取深圳成指作为市场指数。

计算过程如下:

首先计算市场模型的参数,公式如下:

Ri,t=αi+βi*Rm,t+εit (1)

其中,Ri,t表示第t天,第i只股票的收益率;Rm,t代表第t天大盘指数的收益率。

计算美的集团的短期超额收益率

即求出 ARi,t=εi,t

计算美的集团的短期累计超额收益率

CARt1=Σt1t=-30ARt (2)

如图1,美的集团CAR在宣布并购前后,CAR累计逐渐上升,但上升幅度变化不大,说明并购行为并未引起明显的短期经济后果。

六、海外并购的长期经济后果

本小节我们采用会计研究法研究美的集团并购的长期经济后果。

首先从盈利能力来看,以资产报酬率作为指标,2015年12月31日美的集团资产报酬率为0.10,自并购开始的2016年3月30日,美的集团资产报酬率为0.026,2016年6月30日为0.056,2016年9月30日为0.079,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并购使得美的集团盈利能力显著提升。

其次从经营能力来看,以资产周转率作为指标,2015年12月31日美的集团资产报酬率为1.07,自并购开始的2016年3月30日,美的集团资产报酬率为0.26,2016年6月30日为0.46,2016年9月30日为0.71,呈现上升趋势。说明并购使得美的集团经营能力显著提升。

因此,无论从经营能力还是盈利能力来看,美的集团的相应指标在并购后都呈上升和改善状态。总体来看美的并购东芝,提升了美的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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