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0 16:13:03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投资模式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高科技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高科技产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风险投资。风险投资是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制度,它有效地把现代科技知识与金融资本结合起来,使知识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高科技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在风险投资制度中,企业组织模式设置的恰当与否是该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由于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度环境等不同,因此,各国在发展高科技产业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模式也不同。实践证明,不同的风险投资组织模式运作效率是不同的,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本国高科技产业发展。世界各国在发展风险投资过程中主要采用了有限合伙制、子公司制及公司制等形式。
一、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是美国风险投资公司采用的最主要组织形式。据统计,美国2003年有限合伙制投资基金参与风险投资额占风险投资总额的81.2%。有限合伙制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的一个有限合伙公司。有限合伙人是风险资本的主要提供者,通常对风险投资公司投入99%的资金,一般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风险资本的经理人,即风险投资家,他们投入的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和金融专长,负责公司的管理,同时还必须投入风险投资公司大约1%的资金,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在于:
1、有限合伙制是有期限的。为激励普通合伙人努力工作,有限合伙协议普遍约定企业的生命周期为5—10年,风险投资家为了能得到后续融资,必须在前一个合伙期限内有所成就。因此,风险投资家容易产生努力工作的动机。
2、有限合伙制大多采取“无过离婚”条款。所谓“无过离婚”是指即使普通合伙人并未犯原则性的错误,只要有限合伙人对其失去信心,他们也会停止追加投资。因此,普通合伙人必须充分合理地运用已筹集到的资金。
3、独特的报酬体系。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从合伙关系中得到两种报酬,一是少量的管理费,二是在投资成功后获得20%投资收益。这样,一般合伙人通过1%的出资额,就可以获得类似期权形式的20%的利润分享权,成为合伙企业的内部股东,大大激励了风险投资家去努力工作。
4、额外控制权。在投资之初,风险投资家不了解创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不了解所投资项目的收益与风险情况,信息不对称尤为严重,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因此风险投资家往往要求额外控制权,例如董事会中的绝大多数席位,使其拥有充分的权利更换管理层,以限制创业企业家在信息传递时的不诚实行为。
5、多轮次投资。在投资时,风险投资家不是把资金一次全部投入,而是按照企业发展的阶段分期投入,并且风险投资家具有放弃前景黯淡的项目的权利,这一权利也成为风险投资家限制创业企业家的一个筹码。
6、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管理。风险投资中,有限合伙人不仅对风险企业投入资金而且还注入自己的管理。风险投资家通过对风险企业的财务、人事、计划和战略等一系列的管理、监督,降低了企业运作风险。
7、独特的出资结构。在有限合伙制企业里,有限合伙人一般有10—30人,而且都规定最低的出资额,通常每个有限合伙人的最低投入是100万美元,大型基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2000万美元。由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与资本力量相对均衡,各个有限合伙人都有足够的动力和控制力去搜集信息、评价监督一般合伙人,因此这种股权融资结构克服了一般企业广泛存在的股权过于分散情况下中小股东搭大股东便车的问题和大股东“以大欺小”问题。可见,有限合伙制上述一系列的契约安排,有效解决了风险资本提供者和风险投资家之间以及风险投资家和风险企业家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了合理的激励与监督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上的高风险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特点,因此颇具制度效率。
二、子公司制
子公司制也是风险投资的一种组织模式。这里的子公司指的是大的金融机构或实业公司以独立实体、分支机构的形式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其主要目的在于为母公司提供创新动力。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财富》500强中有25%的公司开展了子公司形式的风险投资计划。
在日本,风险投资的主要组织形式是附属于金融机构的投资公司,日本的风险投资公司平均74%隶属于银行或证券公司。这是由日本的投融资习惯和政府的政策导向等因素决定的。日本投资行为过于求稳,冒险精神和合作意识不强,有限合伙制和私人投资方式在日本缺乏生存环境,加之政府的扶持政策主要集中在贷款贴息与担保方面等因素造成的。欧洲风险投资组织模式也是以金融机构附属风险投资公司的形式为主。在欧洲各国的主要政策与计划中,其重点扶持的投资主体是银行,如英国的信贷担保计划,德国的风险投资促进计划等等,都是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贷款制订的贴息与担保计划,其目的是鼓励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投资。
三、公司制
公司制是指以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的组织模式。我国由于没有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风险投资机构主要采用了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公司制组织形式在风险投资中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有限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激励机制是有限的。在公司制下,缺乏适当的激励机制,管理人员很难得到有限合伙制下的丰厚的报酬水平。因此管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动力不足。
2、在公司制条件下,决策过程比较复杂,决策权实际控制在董事会手中。风险企业往往是科技型企业,要求决策者讲究决策的专业性、灵活性和实效性。出资人由于缺乏风险企业的专业知识而出现决策的低效率和失误。甚至影响到风险投资家的积极性。
3、公司制的运营成本高。首先,公司制成本十分高昂。公司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有限合伙制更为严重,更容易产生人的道德风险从而增加了成本。其次,从运作成本上看,由于有限合伙不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风险企业取得赢利时无须就该赢利交纳所得税,只是投资者在取得相应利润时才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避免了重复纳税,而公司制形式下风险投资公司及投资者都是纳税主体,因此存在重复纳税问题;二是从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来看,由于有限合伙是一种自由合同关系,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协商事先约定管理成本,因此管理费用也是可控的。而在公司制下,股东将无法采用固定费用的方法支付风险投资家的报酬。
在公司制构架下,无论设计多么周密的治理结构,最终还是解决不了弱激励机制、高运营成本等问题;因此其运行效率低下。
总之,通过上述风险投资组织形式的比较,可以看出,与其它的组织形式相比,有限合伙制在风险投资的运作中是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其巧妙而独特的制度设计符合并适应了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中的权利与责任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形成了强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极大促进了对风险投资业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在构建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时应该积极地学习和大胆地借鉴有限合伙制度。
参考文献:
进入21世纪,快速发展的网络技术对传统教育领域所带来的颠覆性革新正在被大众所认知和接受。近几年,在线网络和高等教育的融合日益成为国内外教育领域学者和专家关注的热点。2005年,GeorgeSiemens首先提出网络时代的连通主义学习理念。他指出,传统的静态、分类与层级化的知识发展到网络时代已变成动态的、网络化的知识流,因而学习也应是在动态连结的知识网络中形成知识节点的过程。张振红等(2013)指出,国外从开放课件(OCW)运动到现今的MOOC学堂的流行,正是体现着学习本源的回归,MOOC应和传统课堂教学的融合,可以为学习者提供无时间和地域要求,无费用和学历限制的学习环境。陈希等(2014)认为MOOC的优势在于学生可以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进行学习,有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提升学习主动性,同时也克服了传统教学中老师授课的不可逆性,利用移动设施将一些碎片化的时间得以利用。此外,刘继斌,赵晓宇,黄纪军等学者也介绍了MOOC教学模式设计的一些基本思路。总的来说,目前国外很多专家及组织针对于MOOC和高等教育课程设计进行了研究,但目前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国内这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MOOC课程旨在进行大规模学生交互参与和基于网络的开放式资源获取的在线课程。虽然仅仅发展数年,但其实践却走在理论前面,在探索中出现了多种教学模式。目前国内外都在积极的研究、探索MOOC的课程模式,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已经与Eddy合作,其他知名高校如上海交通大学、复旦大学也开发了MOOC课程等,国内MOOC课程的发展越来越具规模。在投资学专业课程教学体系中,虽然已有一些高校对网络课程进行了一些探索,但是系统化的课程体系以及培养模式还比较少见,因此,设计基于投资学专业的MOOC教学模式,并提高投资学专业的培养质量,是当前高等院校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投资学MOOC教学改革内容
针对MOOC和投资学专业课程的特点,依托MOOC在线教育相关设计原则,我们提出包含“MOOC课程的硬件设施建设”、“投资学专业课程的流程再造”和“师生互动和生生交流机制改革”等三方面的投资学专业MOOC课程教学改革模式。
(1)MOOC课程的硬件设施建设。MOOC课程的核心在于在线网络的建设,像界面交互平台等也直接关系到学生获取答案和信息的效率以及师生、生生互动的可能性。在引入先进的MOOC平台的同时,注意其适用性。
(2)投资学专业课程的流程再造。MOOC模式颠覆了传统的投资学课程教授方式,需要围绕学生设计的学习规则和学习能力规划新的授课流程,加强对于应用实践方面的培训。强化课外和课堂学习、线上和线下学习功能互补的特征。
(3)师生互动和生生交流机制改革。结合MOOC的在线评分、学生互评等模式,设计团队学习模式,改进学习效果的评价机制。
三、投资学MOOC教学改革目标
简而言之,投资学MOOC教学改革目标位: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对基于MOOC的投资学专业课程的设计,有效降低学生在学习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利用师生互动以及学生内部交流等方式,提供有效的资源扩充渠道来提升学生的学习自主性和积极性,及时强化专业学习的效果。同时这也是顺应网络技术和高等教育教学相结合的潮流,创新投资学教学模式,提升学生在网络时代的知识学习能力。具体来说,教学改革的目标包含以下几个子目标。
(1)变“以教师为中心”为“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积极性,通过同学间的互教互学、教师的关注和反馈等,强化学习效果。
(2)顺应科技对于教育领域的创新发展方向,锻炼学生利用网络新技术持续学习,全面提升学生利用投资相关理论去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3)通过MOOC教学模式改革,改进教师群体对自身角色定位的新认识。研究式教学、知识的更新、新教学模式的实施,都要依赖教师的努力工作,新技术下教师既是教学方式倡导者也是亲身实践者,这有助于实现从单纯的“教”到全方位辅助的转变。
四、投资学MOOC教学改革实施方案
网络技术和传统课堂教学的融合意味着教学内容,教学网络技术、授课模式等多方面的变化。技术是基础、内容是核心,MOOC课程的引入需要循序渐进。总体上通过对硬件技术、教学方式、教学内容等的改革来逐步实施。
(1)建设投资学专业的MOOC网络平台。利用近年来国内外知名高校发展MOOC平台的机会,基于投资学专业自身的特点,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引入合适的MOOC平台,通过合作等方式将一些优质的投资学相关公开课程引入到专业学习中,提升课程质量。
(2)结合MOOC的特征对投资学课程和教学进行系统化设计。构建投资专业授课小组,以学生学习路径为核心对投资学课程进行设计。对课程目标设置,话题、时间及作业安排等进行规划,按照主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合理地组织和编排课程内容、强化投资学专业课程的内在联系,增加课程视频、在线测试练习、网络讨论版等丰富教学内容。
(3)改革教师的学习支持服务。发挥教师在引导学习方面积极作用,建设投资学专业的主题教学模式。一方面,学生依据学习主题,在课后通过材料以及和同伴沟通等获取对学习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利用MOOC平台加强对投资实景演练以及实验、案例教学的投入,强化强化复杂学习任务的实践。
(4)创建共同合作的学习情境。利用MOOC平台构建协作式学习系统,发回网络技术优势,使得教师团队及时追踪学生的学习实践,协助学生通过解决问题的学习来建构知识。同时,利用论坛、聊天室、学习小组等方式构建交互式合作学习,促进其协同解决问题。
我们虚拟了对这两种模式的一个评估环境,从项目投融资的角度对青岛模式和佛山模式进行财务评估。假设了一个有100万户有线电视用户的A城市,其数字电视用户的增长速度由改进后的Bass模型基于全国历史数据的测算,进行估计。把m=100万户和估算出的参数p、q代入式(1)。据测算结果,其数字电视用户规模将从第一年的1.7882万户增长到第十年的88.4098万户。前期网络改造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投资,为2亿,按10年折旧,网络运营商未来10年只需缴纳5%的营业税,所有目标用户在未来十年中连续不断地开通服务,每月收视费为40元。
每台机顶盒价格为600元,网络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按6∶4分成,网络年运营费用占收视费的10%,贴现率为6%(所有以上数据都基本取自全国平均数据)。如果按青岛模式,则机顶盒免费提供给用户,网络运营商承担机顶盒的成本。青岛模式在十年后的NPV=2706万,而佛山模式在十年后的NPV=-6.42万,从这个结果上看,大致能有青岛模式要优于佛山模式的结论。但是其实佛山模式在第11年的NPV就能变为正值。
而且如果不算前期的网络改造费用的话,青岛模式在前五年的时间的净现金流量都是负值,前五年共计流出现金4354万,前五年的财务压力非常大,一旦用户的增长速度出现迟缓,整个项目的资金链存在断裂的危险。通过敏感性分析也表明,青岛模式收入波动的幅度是佛山模式的1.27倍。如果按佛山模式,则机顶盒由设备提供商免费提供给用户,机顶盒按6年期折旧,每提供一台机顶盒,设备提供商在6年内与网络运营商按收视费用4∶6进行分成,6年后按每台机顶盒每月3元的标准作为利息补偿给设备提供商,补偿期为4年。佛山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网络运营商的投资风险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缺陷也比较明显,即与设备提供商捆绑太紧,模拟结果显示其在十年内的NPV为负值(NPV<0表示项目不值得投资),而且在未来盈利期的收益率低于青岛模式。
从这个角度讲,青岛模式适合政府有足够财力或者当地银行能提供有效的支持、市场不是特别开放地区的数字化转换,例如中西部地区,而佛山模式则适合第三方投资比较活跃的地区,例如东部沿海地区。从两个收益表中可以看出,佛山模式累计净现金流一直在平稳上升,并且在前九年一直高于青岛模式,而青岛模式则在前五年一直下降,在第六年才开始上升,青岛模式顶过了前期的巨大压力,后期收入的增长速度要高于佛山模式。
2政策建议
第一,政府提供配套的产业振兴政策,开放融资平台,积极引入非公资本,以多平台融资降低投资的系统性风险。从整个大陆的数字电视潜在用户的规模看,在2015年以前,数字电视用户应该能达到饱和,对数字电视网络的投资将是未来三年广电业的主题。城市电视台和城市网络运营商作为服务平台是实施整体数字化转换并面向用户提供服务的直接主体,承担着整体转换带来的巨大资金风险。因此,在政策方面应对其进一步放宽,以调动各地数字电视运营商的积极性,在发展数字电视的同时进行产业化体制改革的调整。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推广青岛模式和佛山模式,加快数字电视工程的改造进程。
第二,建立完整的数字电视产业链,网络运营商与内容制造商、内容集成商建立联播网模式的电视节目辛迪加。作为一种商业模式,电视节目辛迪加是一种发行和销售节目的专门商业机构,是节目通过交易市场被出售给各地电视台进行播出的方式,更明确的说,电视节目辛迪加是各电视机构之间资源共享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是节目储存、流通的商业运作中心和媒介,类似于节目库。各地的网络运营商与集成商事可以成为节目辛迪加的一个运营载体,集成上游各内容制作商的节目信息,所有参与共用平台的网络通过合理付费、贴牌等方式就可使用,既可免去重复内容之累,也可保证内容资源尽可能优化利用。
水利投入的巨大增长幅度及其短暂性,一方面确实完成了部分工程维修或新建,提高了抵御洪水或旱灾的能力,另一方面也引起很多突出的问题。
一、对水资源及环境的影响
以湖南省为例,2002~2003年共有46座以上大中型水库处于除险工程施工期,约占大中型水库总数的1/6。由于大规模、大范围工程施工,导致蓄水量、蓄水能力及水力发电受到直接影响,这与2003年湖南省旱灾加重及全省电量紧缺有一定的关系。同时,因整体施工规模大、工程多,对周围的生态及自然环境,尤其是水生及沼泽生物有一定的影响,如水库放空后其依赖生物的生存受到一定威胁。
二、对建筑材料供求关系的影响
对建材供求关系的影响不仅限于水利工程,包括建筑、交通行业在内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共同促成了混凝土、钢筋等材料的紧缺、价格上涨,难免出现投资商为了高额利润转向建材业。当国债投资紧缩时,就会出现闲置及浪费现象。更重要的是,建材的质量等也会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例天津市地区钢材价格从去年的4000元/吨跌至现在的2500元/吨左右,必然导致许多厂商巨额亏损。
三、对水利行业施工队伍建设的影响
水利行业因以往投资较少,资质较高、技术较强的施工队伍相对集中。但大的施工单位对如中型水库除险加固等规模不大的项目,一般不会投入大的精力。于是就出现了地方施工单位为了“百年一遇”的机会,相互残酷竞争的局面。本来实力及技术、施工经验等不是很丰富的队伍,为了达到低价中标的目的,投标过程中极力压价,结果造成施工质量难以保证,也出现了有些施工队伍因中标价格太低而在施工过程中要求退出的现象。同时,为了能在难得且短暂的机会中多承包工程,施工单位不会去研究新的技术、采用新的设备,所以即使某个单位承包了较多的工程,对其自身技术提高、设备完善以及增强其竞争力方面还是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比如湖南省,其病险库处理以土石坝居多,但防渗处理仍沿用老一套的冲抓、高喷等方法,而且在其处理深度、效果上也止步不前,对于新技术或未掌握,或无时间及精力去实践。
四、对基层管理单位的影响
水利行业的困境是众所周知的,年均几十万至上百万的投资在大部分地区水管单位已经适应,而且也基本达到了维修费用与管理费用分配的平衡点。但对于突然的大额资金管理,明显感到力不从心。去培养管理人才、学习先进技术后再争取投资,对工程管理单位来说是不现实,也不情愿的。谁都想吞掉这“百年一遇”的“蛋糕”,但都没有注意到消化能力。就目前而言,许多大的水管单位其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人才尚不能满足作为项目法人的要求,中小型单位更是如此。而且要同时管理大量施工的工程,无论对上层管理单位还是基层单位,都是繁重的任务和极大的挑战。若管理不善,易成为腐败的摇篮。
很多基层水管单位生存困难,负债累累,在巨额工程资金到位后,激发了本来就存在职工工资拖欠等各方面问题,结果以水管单位(即为项目法人)很难管好用好国债资金,且给工程的完成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五、投资效益
工程投资的效益不仅仅从建设的角度分析,即使某工程完全达到了安全要求,但其究竟能提高多少效益才是最主要的。
现行除险加固工程进行经济评价分析计算时,很多以加固前后溃坝时校核洪水造成的损失之差作为防洪效益,但溃坝概率的选取同校核洪水概率是不合理的。正如国际大坝会议“关于水坝和水库恶化”小组委员会所记录,在1950~1975年中大坝失事仅30%是由于洪水漫顶,其它70%是由于基础及结构事故、渗流破坏、建材老化及施工质量等原因引起。因中国在时期兴建大坝较多,当时普遍存在填筑质量差、标准偏低问题,所以因漫坝而失事的概率较高,约为50%左右。分析溃坝概率及其损失是一件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以校核洪水概率来简单衡量。
另一方面,因除险加固资金使用要求主要以工程建设为主,很多管理单位对此存在误解,过多的限制了资金使用的灵活性。比如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通过各种优化措施而节约资金,对于这批资金应当予以承认,并且准许用于解决管理以后的长远生存问题,经如扩大水库管理单位的第三产业,当然这必需是在资金经过严格审查且确认工程项目已达到除险加固要求的前提下。本人认为,工程除险加固不仅是建筑物,也应包括其管理单位存在的各种危机。若管理人员的生存难以维持,则工程以后的保养维护难以保证,必将加剧其老化损坏过程及事故的可能性。
在当前投资过分集中且资金使用偏于拘谨的情况下,很多基础管理单位的积极性受到打击,其使用资金的合理性可能因此而降低,从而出现资金违规使用现象。
六、总结及建议
当前的投资模式同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具有类似性,带来的结果也同样具有可比性。无论从投资的效果以及水利事业的发展等方面来说,集中投资的模式都是不可取的。况且要完成国务院批复的长江、松花江、嫩江、淮河等流域近期防洪建设和黄河近期重点治理开发的任务,按测算约需上千亿投资。因此,另辟新的稳定投资渠道,解决现难以持久的大灾之后图大治投资模式,对水利事业的繁荣是十分必要的。
为此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1、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
2、确立正确的投资方式,应重视为建后工程的养护提供保障措施;
3、除险加固对象不应只针对硬件(如工程),而且应包括软件(如管理、生存能力)。在当前基层单位普遍负债的情况下,应适当考虑其长远利益及自立能力。
4、应注意工程单位的消化能力,给设计、施工以充分的准备及研究期。
5、以基层水管单位(如水库管理所)作为项目法人,在现行水平及条件下还不成熟,应予以改革。
总之,水利事业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无论是从投资还是整个水利行业的管理,还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探讨,但建立长期稳定的投资模式必将对其完善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水利基本设建管理法规汇编。中国计划出版社。
[2]湖南省病险土石坝工程治理研究。湖南省水利水电厅。
小米公司正式成立于2010年4月,是一家专注于智能产品自主研发的移动互联网公司,其核心业务是小米手机、MIUI、米聊。值得一提的是,MIUII是一款基于Android原生系统深入优化定制的一款手机操作系统,而正是利用了MIUII,小米公司首创了用互联网模式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发烧友参与开发改进的模式。这种模式增强了用户的粘性和忠诚度,为后来的“米粉文化”奠定了基础。从2010年到2015年,小米经历了5轮融资,从最初估值2.5亿美元到最新估值450亿美元,小米让我们看到了互联网时代带来的奇迹。也引发我们的思考,小米模式与传统的手机公司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小米如何凭借一己之力异军突起,在智能手机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下还能抢占到一定的市场份额,成为现在销量继三星、苹果之后的公司。
二、案例点评
雷军曾在小米第三轮融资时对媒体说道,投资者愿意创投小米,是靠着“市梦率”,梦有多大,企业的价值就有多大。然而没有真金白银,仅仅凭雷军讲了一个梦的故事就吸引了海内外资本的青睐么?事实当然不是如此。在下文中本文将从小米的前三轮融资中逐渐剖析小米的商业模式。
1.首轮融资
天使投资人和风投机构在首次选择投资小米时,小米手机一代还没有,此时的小米可以说仍处于种子期或者说创立期,此时的风险是相当大的,本文认为风险资本在项目选择上看中了小米以下三点:(1)创业者的信誉雷军从2007年金山上市后退出金山,天使投资做得风生水起,雷军一个人把整个投资机构几十人的工作全包了,投资成绩斐然。这次高调亮相,创业小米。说明雷军对小米手机的商业模式已经有了充分的把握,不然不至于把半世英名赌上去。基于雷军以往的成绩,风险资金即使抱着玩玩的态度也应该赌上一把。(2)小米的互联网思维现有的智能手机市场竞争已然十分激烈,再靠着传统手机公司的模式去做智能手机显然不能打开市场。然后小米从一开始就是看准了移动互联网的大潮流,它的铁人三项“硬件+软件+互联网”也解释了,小米公司从一开始就是从互联网着手去增加用户粘性和忠诚度。先着手做服务和软件,在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体的基础上再做硬件,打开市场的缺口,不得不说这确实十分精明。(3)MIUI的魅力MIUI就是小米公司用互联网模式开发手机操作系统、发烧友参与开发改进的创新模式。这种模式让用户有参与感,它每周五雷打不动的更新。对于热爱MIUI的用户而言,每个周末,都有一份期待。也正是这种参与感和期待感,让小米有了自己的客户基础,也正是这份基础,既奠定了小米的商业模式,也奠定了小米模式的成功。
2.二轮融资
小米科技的第二次融资是在小米手机首发不到半年的时间完成的。从小米首发的盛况来看,小米手机踏入市场的第一步是成功的,这也直接证明了雷军的铁人三项“硬件+软件+互联网”模式是行的通的,除此之外,此次风险资本追投的一个很大原因,本文认为应该归因于小米的销售策略。(1)预售的销售策略小米的做法是预订聚合购买需求,预估出整体销量,然后通过限量发售的方式,在新品几个月后待成本下降再交付到消费者手上。这其中的重要原理就是硬件生产中一个重要的规律:生产数量越多,摊薄到每一部手机的成本也就越低。而对小米手机来说,分轮进行销售,策略在于手机前的几个月要控制销量,因为那正是利润极薄时。此后小米要持续不断挤牙膏式地预订造势,不断提醒用户来抢购产品。等到几个月后,硬件的成本真正降下来,才进行批量交付,这也是每部手机利润率最高的时候。因此,其在制定生产计划时,大多是小批量生产,然后再视销售情况来选择是否继续加码生产。这种在网络进行预售的方式,能让手机厂商在第一时间掌控整体销售量以及迅速回笼资金,相比传统手机厂商的模式,雷军显然少了库存的烦恼。当然,小米销售策略的本质,仍然是基于小米手机的互联网思维,这是毋庸置疑的。
3.三轮融资
2012年6月底,小米完成第三轮2.16亿美元融资,估值40亿美元。在项目估值上,40亿美元的估值,只能说取决于投资人评估时采取何种参照。如果按手机公司和移动互联网公司,40亿美元的估值显然是高得离谱。但如果小米未来转向电子商务,就像与雷军有关系的凡客和原金山卓越那样,则参照的标准就变成京东商城,而在2012年,京东的估值大约在80亿到100亿美元之间,如此看来,40亿美元的估值似乎也不为过。当然,如果说第一轮和第二轮的融资,风险资本可以因为创业者的故事而掏钱,那么到了第三轮融资,如果没有真金白银的话是断然吸引不了投资者的。此时,本文认为小米的魅力主要有一下几点。(1)智能手机的想象空间iPhone单款手机2011年全球销量突破9000万台,预计2012年可以达到1.3亿台至1.5亿台,营收将突破1000亿美元但是,若把2012年500万台原定出货量的小米扔进智能手机的洪流中,这又是一个尴尬的数字。国内品牌中,华为2012年全年智能手机的出货量也在2000万台。按照业内说法,在没有达到1000万台的年出货量之前,小米根本还没有形成足够的规模,但同时也说明了小米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2)B2C电子商务网站的现实战斗力基于小米手机的互联网思维,利用电子商务网站网络直销也是小米扩大销售渠道的一条很好的路径。由于没有实体店,在销售渠道这一块,小米节省了许多的渠道成本,也正是如此,它才能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产品的研发和快速换代以及增加互联网用户的粘性。这个小米的互联网基于,无一不是契合的。
三、总结
关键词:风险投资基金,运作,模式选择
所谓风险创投基金,是以具有发展潜力但资金需求不能得到满足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为终极投资对象的一种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弗农的产业生命周期理论,这些终极受资企业通常处于草创阶段和扩张阶段,不具备上市资格,甚至只是概念企业,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收益率和风险都较高。因此,风险投资基金的经营目标就是在高风险中追求高收益。
一、我国风险投资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外部环境滞后
1.要素市场还不健全。在资本市场方面,目前我国的主板市场门槛过高,中小企业板市场还没有建立起适合风险企业股票流通的机制,三板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则没有完全发展起来,风险资本不能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自由进出,这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产生诸多的不利影响:一是导致风险资本运作模式与产业生命周期不相匹配,进一步加大的风险资本的非系统性风险敞口;二是导致了风险投资主体单一、资本来源不足,政府资金仍然占较大比重,据统计,2004年全国风险投资机构仅为217家,同期政府和国有独资企业资金占比达到近40%;三是由于我国的技术市场发展还不完善,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与科研院所产权不清,产权交易不畅,高新技术企业未能完全成为独立受资主体,从而抑制了风险投资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数据来源:张晓强.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年鉴(2005)[M].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
在其他要素市场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全流通的人才市场,这导致风险投资基金发展所需的众多人才不能得到有效供给。如上所述,我国的技术市场还很落后,这不仅导致技术交易滞后,而且还导致风险投资项目来源单一、技术信息不对称等现象。[1]
2.法制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落后。第一,风险投资是一个委托——的运作过程,一方面,委托人可能在与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博弈中处于不利地位,其相应的资本利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人在进行风险资本的管理时必然要放弃一定权利,这些权利也可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首要前提必然是健全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风险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相应的证券、合同、技保、企业组织形式等方面的配套法律也没有完善,这对风险投资基金业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巨大的障碍。[2]第二,风险投资是一个信用度较高的产品,它依赖健全的社会资信体系和完善的道德诚信建设。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全金融市场低效率和社会中介的运作实效导致了风险投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这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双方无法在有效市场中实现有效匹配,从而造成了风险投资的盲目性,加大了风险投资发展的障碍。
(二)风险投资基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
目前,海外成熟的风险投资基金规模一般都达到数千万美元甚至上亿美元,但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却普遍偏小,这导致其项目投资规模也普遍较小,投资周期较短,风险和收益都相对较低,无法实现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据统计,2004年全国风险投资基金中,外资资金占比上升到21%,平均资本规模为8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大约占50%;从全部风险投资企业来看,1000—3000万元的占比最大,达到40%,但外资占比不到6%,而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占比,外资却比整体多出15个百分点。由于风险资本不足,国内的风险投资企业无法借助有效金融市场构建合理的产品组合,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差,其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也相对较弱。
(三)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采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也有很少一部分采行传统的事业投资机构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约束严重地阻碍了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的发展。首先,现有的风险投资基金在内部采行职能管理的架构,外部则采行传统的行政分权管理,这一方面导致风险投资基金无法真正实现市场主导下的风险收益配比,投资效率很低;另一方面,由于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公司或管理人并不能分享投资收益也不承担投资损失,从而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这使得上述委托—问题愈发突出。[3]其次,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实行公司制的非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一次性全额到账,这一方面限制了风险投资基金利用风险杠杆吸引资金的能力,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扩张设置了障碍,同时也可能在资金运作初期产生大量的闲置资金,降低了基金的投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无法实现自由转让,风险基金无法在资本市场上实现与创投产业发展轨迹一致的进出路径,增大了风险基金的运作风险。最后,现有的基金组织模式和组织架构适合政府资金的介入,但总的来看,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足的,即使是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设立的、目前规模最大的创新基金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支持比例在2004年也只有9.09%,这既导致风险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不足,也限制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发展的成熟经验
数据表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这增强了其风险和资金的配置能力,显示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规模效应。根据美国汤姆逊金融研究会和全国风险投资基金协会2007年一季度联合报告的数字,2006年美国全年风险投资基金规模已经达到3026.04亿美元,虽然增速有所放缓,但相较2005年同期仍然成长了8.24%;而2002—2006年的年均增长率更是达到48.80%。[4]这表明美国风险投资基金在经历了快速发展以后,目前的规模成长已经进入了良性的循环。
一方面,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市场经济体系特别是金融市场格局已经比较完善,这为其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其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中,不仅形成了丰富的风险投资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相关的法律建设也不断加快。国际经验证明,法制建设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以美国为例,它早在1958年就陆续修改和出台了《国内所得税法》、《银行持股公司法》、《小企业投资公司法》,从政策优惠、资金来源和组织模式等方面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予以支持和规范。此后又相继颁布实施了《1978年收入法案》、《鼓励小企业投资法案》等法案,增强了风险投资的灵活性。因此,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体系,对于推动我国风险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另一方面,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三类主流的发展模式,分别是信托契约型、上市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这为其健康发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目前,后两种是在全球最为普遍的模式,其典型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它们的发展过程值得我们借鉴。
(一)英国的上市公司制
英国在1995年推出风险投资信托基金,作为上市公司,它旨在鼓励个人间接投资于高风险企业。风险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可以到伦敦股票交易所申请上市,投资者可以在一级市场申购或在二级市场购买VCT公司的股票。到2005年,据英国风险投资协会的不完全统计,已有46家VCT公司上市。[5]与其他模式相比,英国上市公司制具有的特点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1)英国的上市公司制实现了股东所有,厘清了产权关系,在股权架构下维护了基金整体利益;(2)它严格界定了“合格财产”制度,包括受资公司进行合格交易、保持独立性等,杜绝了套利行为,保障了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避免了税收优惠可能造成的漏洞;(3)它通过大量的仅针对个人投资者的税后优惠政策,刺激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扩大了风险资本来源;(4)它通过基金公司股份的上市流通,一方面为风险资本的撤退提供了有效的途径,另一方面健全了其风险披露机制,提高了投资效率;(5)它通过引入上市公司独立性机制和高管历史业绩评估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风险投资基金管理过程中的委托—问题。
(二)美国的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在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很普遍,它是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基金管理者(普通合伙人)合伙组成一个有限合伙企业。资料显示,美国风险资本组织中大约有2/3是有限合伙制的独立基金公司。[6]一般而言,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占风险投资基金总额的99%,构成风险投资基金的基本资金来源。与其他模式相比,美国的有限合伙制的特点见表3。
表3美国有限合伙制特点分析
比较项目
比较内容
基金认定基本条件
投资者出资并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管理人在董事会的监督下负责风险资本的具体运作并对合伙企业负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投入的主要是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
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
①管理人可直接参与基金利润分成,比例可高达20%;在失败时,则必须承担损失的1%;
②有限合伙人可通过分期投入的预算约束机制、保留退出权机制、提前终止合伙关系或更换管理合伙人机制、规定风险披露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等对管理人进行约束和监督。
税费政策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也非纳税主体,但投资者收益须缴纳所得税。
②日常管理费用一般以合同的形式事先确定,约为2~3%。
数据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从表3中可以看出,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具有其他组织形式所没有的优势,但是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它也具有明显的劣势:(1)通过管理人参与利润分成和损失承担机制的落实,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委托——双方的利益矛盾;同时,它通过预算约束机制等措施的实施,建立起解决监管问题的长效机制,促使针对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日常化、易操作化,提高了监管和投资效率。(2)通过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体现了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配比,一定程度上也建立了风险资本的合理进出机制;此外,如上所述,通过预算约束机制等措施的实施,它改善了风险内控机制,减少了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非效率。
从劣势上来看:(1)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法》并不承认有限合伙人机制,有限合伙人在我国的实施不仅存在法律障碍,而且也可能导致权责的不明确,增大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2)有限合伙人机制要求投资人与管理人和合理分割,以体现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匹配,但是囿于体制原因,我国目前许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与管理人合一,这种情况很可能还将长期持续下去。以上文提及的母基金的设立为例,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既是投资人,又是主要管理人。可见,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现实障碍。(3)有限合伙制放弃了风险披露的机制,这使其在增强了风险内控机制同时,减弱了风险的外控力度,增大了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4)有限合伙制的综合税负水平虽然远低于其他模式,但是其减税力度主要集中在基金本身,对于资金来源广泛的个人投资者则缺乏税收激励机制,这不利于风险投资基金在我国扩大规模,不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
三、我国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应当借鉴国外风险投资基金运作的成功经验,选择适合我国的现实国情的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模式和发展模式,不断提升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水平。
(一)机构层面
基于对我国当前现实国情的分析,设立中国风险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母基金”),不仅要吸纳金融机构和政府资本投资,还应当通过建立税收优惠制度,广泛吸纳大型企业、社保基金和社会资本进行合理的风险投资,扩大风险资本来源。推动大型企业、社保基金和闲散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不仅有助于缓解目前流动性过剩的状态,而且有助于改善企业进行风险配置的能力、提升社保基金收益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此基础上,以大型投资者为发起人,组建母基金。母基金采行上市公司制,实施法人治理结构,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常设权力机构。董事会按照股权比例,推举大股东作为基金的主要管理人,目前是国家开发银行和科技部。
管理人依据董事会决议,按照历史业绩评估原则,选聘合格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的日常管理人。管理公司可以是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母基金与管理公司之间原则上应保持独立性,但是后者在不控股或不间接控股的前提下可以参股母基金,这一方面有助于扩大风险资本的来源;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建立起针对管理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母基金还应当订立包括预算约束机制、保留退出权机制、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和定期评估制度等约束制度,提高风险资本的利用效率,降低委托——过程中的风险。在管理公司内部,应选聘具有丰富经验的投资专家作为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应在一定程度上突破现有公司法的限制,允许这些专家以其科技知识、管理经验、投资经验和金融专长投资入股,并建立收益奖励和亏损负担机制,以进一步解决内部委托——问题。
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市场原则,选择处于草创或成长阶段的、具有发展潜力的、资产总量在一定规模以下的、目前仍是非上市公众公司的非金融、非地产类风险创投企业进行投资,例如新材料、IT、生物制药、网络、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软件等新兴产业部门,并对这些终极受资公司进行实时的项目评估和监管,以实现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配比。[7]这些终极受资企业可以是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是其它独立公司,但是母基金必须建立起针对前者的项目评估和监管机制,全过程杜绝与收益不相匹配的委托—风险的发生。
(二)市场层面
1.主板市场上市。第一,母基金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上市,借鉴英国的经验,这些条件应包括:公司收入结构和股权结构、公司风险投资价值比例、公司资产价值比例、公司留存收益比例等。母基金上市后,其普通股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既扩大了风险资本的来源,又实现了风险资本在产业发展的一定阶段能合理退出。第二,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既可以是主板上市公司,也可以是非上市公众公司。后者在管理母基金的过程中,不断增加自身价值,吸引资金介入,并最终实现主板上市。通过管理公司的主板上市,改善了公司风险披露的机制,提升了母基金的风险外控水平。
2.发展二板市场。二板市场终极受资企业在接受风险投资后实现自身的成长,当企业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后,企业就可以在二板市场(深圳中小企业板市场)甚至是主板市场实现整体上市,这不仅推动了风险创投企业的进一步成长,促进了我国产业机构的合理调整,而且在当前我国尚未建立起股票回购机制的情况下,为实现风险资本的最终合理退出创造了新的途径。
3.建立三板市场。虽然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三板市场,但是包括深圳等地在内的股权交易中心都已经试办多年,许多条件成熟的地方也都已经向国家报批设立三板市场,一般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和终极受资企业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其股份可以在三板市场上实现转让,既促进了风险资本的循环,实现了风险资本的有效进出,又降低了风险资本的运作风险。
(三)监管层面
有效的内外监管是实现风险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主要监管模式包括美国的法律约束下的自律模式、英国的行业管理模式、日本的政府监管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应当建立起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监管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建立健全风险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体系,严格基金各主体的内控机制,提升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组织,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垂直监管。当前,我国以证监会为基础,赋予其相应的监管职权,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协调监管;探索建立中国风险投资基金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自我平衡和自我协调。
参考文献:
[1]成思危,约翰•沃尔.风险投资在中国[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2.
[2]厉以宁,曹凤歧.跨世纪的中国投资基金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3]王利红,元露丰.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分析[J].财经政法资讯,2006,(8).
[4]ThomsonFinancialandNationalVentureCapitalAssociation.FundraisingActivityContinuesatLowerLevelsinQ12007:EarlyStageFundsDriveFundraising[R/OL]..2007-4.
[5]王惠玲,徐高林,陈婧.英国上市型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J].创业投资,2006,(4).
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一般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具体可分为:有限合伙制投资公司、准政府投资公司、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或企业附属投资公司、小型私人投资公司。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4]余文鑫.美、日、欧风险投资模式比较与借鉴”.科学管理研究,2001,19(6).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