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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论文8篇

时间:2023-03-20 16: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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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品质论文

篇1

关键词:保险产品;产品价值;保险契约;保险服务;保险创新

保险产品的经验质量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的质量是通过消费者从购买、消费这两个过程中的体验来判断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以及各个环节的服务满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评价。在实践中,保险公司诚信与客户的满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性,而客户满意是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标准的,保险需求的满足归根结底取决于保险产品(服务)的价值。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性、收益性、服务性、安全性、社会性。

一、保险产品价值的相对性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对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对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尽管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对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违背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保险产品价格。尽管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就越低。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上,有着明显的主观性。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创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创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需求已被揭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进,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创新活动。(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途径

1.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和服务领域,能够满足新的保险市场需求,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就越大。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依靠真诚、透明、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但是,客户真正的保险需求是什么?如何发现和认识千差万别的不同客户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熟悉市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特点和保险需求的差异,才能找准其真实的保险需求。

例如,我国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多达1亿左右,这些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得到的经济保障很不充分。对这些群体不仅需要增强其保险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行为,更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真正符合农民工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险责任适度、保险费率适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并且使其能够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3.改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向消费者销售保单,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应该是围绕所承保的风险,为客户提供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从而使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既觉得放心、安心,又感到省心、舒心。

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服务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服务的最主要属性,成为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服务的不稳定性越大,服务的质量就越差,客户将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服务的价值就越低,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是提升服务价值的关键。外在不稳定性来自于市场,并且受市场竞争的驱动,可以通过为顾客创造价值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加以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主要来自组织自身方面,如组织结构或管理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过程的设计等,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要靠优化组织设计,将影响服务质量的各种不确定性减到最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的要求,增强服务的稳定性,提升保险产品的服务价值。

4.优化保险销售渠道。保险销售渠道对保险交易成本和保险产品的价值决定有着重要作用。保险销售渠道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可信性,能够增强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和对公司的信任感,进而对渠道网络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便利性,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户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经济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销售,进而以低成本优势扩大业务规模,产生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销售渠道优化的结果,会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与依赖,产生业务渠道和客户群体的“锁定”效应。但在业务渠道拓展上,应避免借助行政手段“搭车”销售,由于这种方式属违背投保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销售渠道优化相背离的。一方面,行政手段对销售渠道的垄断,投保者难以真正了解和熟悉保险产品,也很难享受应有的保险服务,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进而对保险缺乏信任和认同;另一方面,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不围绕客户做文章,而是把大量的资源投入到争夺业务渠道上,引发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会使保险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5.改进业务经营模式。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突破传统保险业务界限,各种衍生保险服务日新月异。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大致分为三类:即保险型业务、资产管理型业务和保险管理服务型(ASO)业务。传统的保险型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包括损失率风险),包括各种直接保险、再保险等。资产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没有损失率风险,如企业年金业务等。保险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自保计划提供理赔、核保等日常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只收取服务费,不承担损失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类型的变化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从客户风险管理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价值链中,找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优势。

6.注重保险品牌价值。保险品牌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这些品牌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保险品牌价值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它可以减少信息费用,引导消费偏好,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保险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保险公司可以从增强公司实力(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信用评级、广告宣传、以及营业场所等资产);提高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服务人员的素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创建保险品牌和提升品牌价值。

7.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我国保险市场很不成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原理、经营原则和主要险种及其性质、保障范围、基本条款等方面知之甚少,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非常片面,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产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要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条款和基本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教育,加强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消费知识。保险宣传既要有各种媒体的面上宣传,改善保险企业公共关系,扩大保险社会影响,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又要有针对具体险种的深入宣传,使老百姓能够深入、具体地认识和感受到保险的作用,进而产生相应的保险需求和促成购买行为。

8.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目的是便于投保者正确理解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注意事项和程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减少投保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投保后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为了解决保险条款在结构和表述上可能存在的晦涩难懂问题,它是相对于特定消费群体的理解能力和消费习惯而言的,没有一概而论的绝对标准。保险条款既不能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过于专业化,也不是越直白和口语化越好。保险条款通俗化不能等同于简单化,更不能将通俗化变成了庸俗化。比如,涉外保险的投保对象大多对世界保险市场比较熟悉,对国外主要险种的条款和做法比较了解,因而在险种设计和条款制定上需要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被投保者认可和接受。但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的农民群体,保险条款就不宜过于复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专业术语,使保险产品易于宣传,易于推广,易于管理。保险条款通俗化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险种,根据特定消费群体的知识、文化、职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使条款的通俗性切合消费者的实际。

[参考文献]>[1](美)埃里克,弗鲁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6.

篇2

「关键词社会本位、产品质量法

对于一个现实中已客观存在的问题争论的持续而激烈,既说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心并有所研究,又说明了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因并没有一个公认的解释。真理愈辩愈明,对于经济法相关问题的争鸣,当然也预示着经济法的繁荣。经济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对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大家仍有异议,从调整对象到原则、价值,甚至包括其体系,学者们都能拿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论据。争论的存在也并不是说完全没有一致的交汇点,单就其体系来说,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块领地,似乎已成为所有经济法学者的共识。这样说的根据是现存几乎所有经济法课本及分论著述中无一例外地都将产品质量法收纳进来。而本文所要回答的问题也就是“为什么产品质量法毫无争议地归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传统民商法有所纠葛。而近年来商法是否可作为“独立的部门法”的争论,又使得民法和商法愈来愈“分道扬镳”。区别地看民法、商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对于分析产品质量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其他有着“纲举目张”之作用。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现在看来实际上并不复杂,仅从两者调整对象和利益本位的不同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以个体利益为本位;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在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中,商法作为调整市场运行机制之法与经济法发挥着功能互补的作用,商法从保护商人的利益出发,着眼于商事交易秩序;而经济法则从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市场的整体秩序;相对来说商法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经济法主要解决市场已经运行,但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问题,如贫富分化、市场失灵等现象危机整个市场秩序存在时,才有政府自上而下,对这些运行机制中的偏差进行纠正。

通过以上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区别的重点归纳,如果还不足以说明产品质量法就归属于经济法,但可以明确的地方就是:产品质量法不会是民法和商法的领地。产品质量法是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由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其主体来讲,除了理论上的平等主体生产者、销售者一方与消费者一方外,还有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或者说监督管理关系的存在,将其排除在民法的领域之外。

商法,上文已经提及,乃市场运行机制之法,就其基本原则来说乃维护市场正常运行、提高商事交易效率和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同时商法的独特的调整对象也不可能将产品质量法包容进来。

与其说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之间关系因亲近而争论颇多,深究起来,不如说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更值得玩味,难怪有人至今都认为经济法不过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而已。按我国的通说,行政法是“规定国家各个方面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是关于“调整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经济法部门的形成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之间并无内在的逻辑联系。行政法在本质上是限制政府滥用权力之法,虽然经济法在一定程度上所包含的政策性,但其内容并不限于经济行政,它还包括其它相关方面。从以上对行政法的分析来看,产品质量法也不能归属于行政法,尽管其中也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生产者、消费者的监督管理成分的存在。

对于经济法是否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研究,则经济法与民法、商法以及行政法的关系必须区别清楚。因为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这几个的部门法的关系最为接近甚至发挥着功能互补之作用,对部门法关系的清晰区别,那么对其下子部门的分析则不易有所偏差。当然实践中的一部法律,在理论上部门法的划分来说,有些具体的规定并非完全专属于某单一法律部门,就产品质量法来说,我们之所以把它归入经济法的领域而没有争议,是基于它主要所体现的精神、原则、价值追求以及主要权利、义务的分配和责任形式。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价值追求,这种利益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它不是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人之间利益的有机统一。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而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

要对产品质量法所体现的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分析,首先对其作为一个单行法的立法宗旨的理解是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据以上法条的具体规定,产品质量法的宗旨为:1、保障并提高产品质量。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是产品质量法的直接目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势地位的取得的一般来说可通过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等途径,而产品质量的提高的所需条件如科学技术、管理等这些也需要企业本身的努力。但是在市场竞争中有些企业为了牟取利益,难免不惜以牺牲质量的做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的做法丧失了市场竞争应有的性质,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也是破坏。产品质量法通过法律制度对此进行监督和管理显得极为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成,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尚未成为绝大多数市场主体遵循的行为准则、竞争法制尚未健全的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同时也是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的维护。2、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所涉及,两者对保护对象的所处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促进整个市场的顺利运行,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或者损害都会影响到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3、对市场秩序的规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价值追求离不开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良好的社会竞争秩序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中心内容,因此,围绕着市场竞争秩序制度的优化,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每一项立法都有使命实现这一神圣目标,并把它细化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明确规定:“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同时第38条和40条并明确规定了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措施,此外,第42条和第44条还分别规定了对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不符合该法规定的有关产品的,以及在产品质量检验中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中的这些规定都是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有密切联系的。可以说是从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来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篇3

在借鉴质量功能展开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了一类新型的成本控制屋模型,通过分析其基本组成模块,为后续研究建立统一分析框架和研究平台。定义1: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屋HOC主要由左墙、天花板、屋顶、右墙、房间和地下室等6大模块构成。

模块1:左墙——全生命周期成本体系LCS

左墙为What输入项,用于描述成本控制工作的改善对象及相关信息。LCS主要由明细成本科目DC、成本关联矩阵CRM和成本满意度CSD三部分组成。其中明细成本科目DC表示全生命周期成本框架下具体可测量的成本信息,一般可表示为逻辑树形图;成本关联矩阵CRM表示由明细成本降幅潜力对比值所构成的实对称矩阵;成本满意度CSD是根据CRM求解而得到的各成本降幅潜力的相对重要度指数,即各成本控制工作的满意度权重。

模块2:天花板——成本控制方法体系CM

天花板被称为Hows集合,表示为了实现成本控制目标可供选择的成本控制方法,也可以视为企业征询的成本改善项目。成本控制方法种类众多且与各成本科目紧密相关,天花板模块可参照成本科目之间的逻辑结构关系,有针对性地设计成本控制措施集合,实现聚类陈列。成本控制措施主要包含工程技术和管理方法,可以选取一系列量化指标用于衡量其改善效果。

模块3:屋顶——措施相关矩阵RMM

屋顶由成本控制措施Hows之间的关联关系组成,表现为实对称矩阵。在实际操作用,可以用图形化符号和专家语言评价值描述措施之间的关联关系,并赋值量化。

模块4:房间——“成本-措施”关联矩阵RMCM

房间内含What-How相关关系矩阵,表示各成本科目与控制方法之间的相关关系。“成本-措施”关联矩阵通过分析二者之间的作用关系,可将成本科目降低目标转化为控制措施的技术需求。与屋顶类似,房间模块同样可用符号或语言对其中关联关系进行描述并赋值量化。

模块5:右墙——成本目标设计COD

右墙为产品成本竞争性的评价矩阵,通过与主要竞争厂商就类似产品的平均成本开展类比分析,利用专家资源所设计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所要达到的成本目标。成本信息主要来自于企业会计报表,如年报、半年报、季报和月报等。左墙中未细化的二级成本科目,结合专家知识,判断二级成本科目所占比重,估算其具体数值。根据各明细成本现状和既定目标,可以测算得到各成本科目的成本改善率。

模块6:地下室——措施输出矩阵OIM

地下室表示不同成本控制措施Hows的输出矩阵,主要描述成本控制措施的当前效果、预期目标效果和改善成本等情况,内含措施绝对贡献度、措施的预期改善效果、措施改善资源等信息。通过相关计算,可用于衡量复杂关系下控制措施的综合表现,完成“成本目标-措施改善”之间的转换。

2成本控制屋多目标优化算法设计

本部分结合系统工程相关思想,以模块为单位,丰富和完善HOC模型的内部信息。构建资源约束下的全生命周期成本改善的多目标规划模型并对其求解,确定优先推行的成本控制措施及其资源分配方案。

3成本控制屋递阶分解模型及其算法设计

复杂产品成本控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全要素管理和全过程受控要求,复杂产品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控制体系可以视为一个多阶段、多等级、多要素、多因素的复杂系统。根据主制造商企业的层级体系,不同管理部门均可以构建其部门级成本控制屋,形成一个成本控制屋体系。一方面,企业级成本控制屋引领并指导部门级成本控制屋,另一方面,同等级成本控制屋之间存在资源竞争和效果关联关系,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以全寿命周期的具体阶段作为划分维度,可以构建复杂产品成本控制屋分解网络模型,如图3所示。其中核心层(1层级)为主制造商公司级成本控制屋,阶段层(2层级)为全生命寿命周期中各阶段成本控制屋,即研发阶段成本控制屋、采购阶段成本控制屋、制造阶段成本控制屋、销售阶段成本控制屋和维修阶段成本控制屋等等,明细层(3层级)为各阶段下明细成本层控制屋。

4结语

篇4

原材料成本控制。在制造业的原材料成本占了很大比例的总成本,一般在60%以上,高达90%,是成本控制的主要对象。影响原材料的采购,库存成本的因素,生产和消费,回收,所以控制活动可以从采购,库存管理和消费三个环节。工资费用控制。工资成本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增加工资和是一个不可逆的。控制工资和效益同步增长,减少单位的工资比例,它具有降低成本的重要意义。控制工资成本的关键是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因素,它与劳动定额,消耗的时间,工作时间的利用率,工作效率,员工考勤和其他相关。其他间接成本控制。间接费用是很难形成直接的定量关系,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资源的投入成本,包括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控制。

二、企业产品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1.原材料采购及运输过程浪费较为严重原材料的采购过程中企业在物流过程中的浪费。在生产过程中,原料变化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在物质的转化和使用过程中,原材料消耗。原材料采购计划的企业是不科学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规划的原材料是不准确的。对原材料的需求计划,负责项目的准备的一般技术人员的企业,制备的主要依据是生产配方方案,并作为原料基础物资供应部门采购,使大量的预算规划精度低的原材料需求量的企业。

2.成本控制方法不科学

成本控制是不科学的,控制手段落后,混乱的企业成本控制还体现在成本控制方法不科学,方法陈旧,方法不科学,就意味着落后,将直接影响成本控制的影响。未能控制企业成本管理体系真正形成科学的、系统的方法,在成本控制企业成本管理系统目前的方法主要是基于控制标准法规和成本的制定的相关企业,真正的将最新的研究成果在理论界在实际工作中很少使用。它使成本控制方法比较落后,因此,成本控制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根据标准的单一的间接成本分配企业成本分配的计算,成本信息严重失真,提供了不准确的成本信息。这些企业未来业绩和清盘支出一些短期的是高成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的升级换代;还为当地的要求和公司的整体目标的伤害。缺乏生产和经营的综合考虑,没有真正的控制和科学的方法系统的成本,不利于公司成本的宏观调控。

3.间接费用发生签核授权不清

间接费用的发生,发生的内部过程,由部门批准后,在需求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检查费,但企业内部各部门未能对不同级别的授权签署量的需求。例如,购买商品的应用成本,因为不同的商品的购买量是不同的,或高或低,购买时签署的不清楚,对不同层次的具体数额的行政规定签署了在需求部门许可,支出出现签署授权审批机关的困惑,也有低层电荷量。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间接费用的控制产生忽视风险高出的更大的控制,更高的间接费用。

4.成本控制缺乏市场理念

实际成本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的综合体现,是企业内部投入和产出的对比关系,低成本意味着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以更少的资源,效率不高,效益。根据许多企业成本行为和产品成本的划分,通过增加生产,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的份额产量高,成本低,单位产品。在同样的情况下销售,企业的利润也就越高,这种做法导致企业不顾市场需求的产品,通过增加产量,降低产品成本的片面性。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转移或隐藏在库存,提高短期利润。但超过市场需求的产品往往通过一些手段,促进销售,这些促销活动营销的成本往往超过通过增加生产成本的节约,在本质上的提高,使企业的总成本的增加。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企业成本控制和市场观念的缺乏,导致成本信息的管理决策误区。

三、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控制的策略

1.加强对采购价格控制及原材料运输验收入库

企业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企业应该从自身的特点出发,建立严格的采购制度,规范流程,确定各部门的权利,责任和关系。例如,请求,批准,签订,实施,检查和仓储运作规范的过程中,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的规则;建立供应商档案,供应商准入制度和价格评估体系,定期收集,分析,价格信息和评价,以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采购计划,进行价格谈判,提供良好的信息。

2.选择科学的成本控制方法

对成本控制和成本控制方法的科学方法的介绍,全面的成本控制,是指企业在生产管理全成本发生的过程,在全过程造价的形成,全体员工参与企业的成本控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形势的企业,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成本控制模式。总成本的相互结合来确定组织结构,管理的重点,管理风格,奖励和惩罚系统控制。实现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目标相结合的控制系统的总成本。同时,结合作业成本法,抓住资源成本流的关键,一个合理的计算成本,在特定的产品,服务于企业的综合分析是有益的,顾客和市场及其组合。ABC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的不足,因此,间接成本的分配更精确、合理,克服了传统成本计算根据一个标准的间接费用的分配成本信息造成的分布被严重扭曲,提供相对准确的成本信息。有效地提高企业战略决策。作业成本法在一种革命性的收集,报告和成本信息的分析。分公司运营成本的积累,可以通过活动的价值分析,挖掘成本动因,尽可能消除非增值的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做了。因此,从提高效率和效果的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针对企业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作业成本法的介绍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首先要研究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分析,并确定主要经营的主要工作为主体,根据工作对象的细分的成本,可以找出影响成本的关键因素。控制关键的驱动程序,您可以控制每项工作的成本,以控制总成本。

3.简化生产环节设置减少物料积压

企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必须抓住这个班级管理。企业实施相结合的成本目标管理和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控制,在生产的各个环节,供应,销售,财务应加强管理,每一个成本完善原材料,单位生产成本辅助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使成本控制到车间,融入团队,在头上。在静态控制,动态控制,全,整个过程形成的,全方位的成本控制模式,降低实施成本每个员工的具体行动。在此基础上,有必要加强供应链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企业应制定的价格表,控制原材料的采购,采购的方式进行,实行货比三家,选择做均匀,买便宜,买最近的价格,同质同价,能用国产无进口,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4.树立战略成本控制思想

篇5

【关键词】:产品质量责任的概念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一)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律规范,不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的法律责任。

(二)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产品缺陷.

(1)默示担保条件

默示担保条件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指标要求;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等,就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排除和限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明示担保条件

明示担保条件即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是生产者、销售者自身对产品质量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可以用产品说明、产品标识、广告、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示。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4条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

(3)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因设计、生产或提供过程中的原因而使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现象。缺陷的核心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产品缺陷包括设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不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军工产品、土木与建筑物、过境产品、转运产品或专供出口产品。《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这一规定上看,产品有缺陷一般是指产品有“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产品责任中,产品的质量以适于安全使用为标准,不适于安全使用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因此,只要在产品使用中因产品自身的原因造成损害的,就应认定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判定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即消费者只要证明具有强制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就可主张产品具有缺陷。其实,在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范围以外,产品仍有可能具有不合理危险。这样就会导致有些因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应当对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适用“不合理的危险”标准,即认定产品缺陷以不合理标准为基本标准,而以强制性标准为辅标准,违反任何一项标准均属缺陷产品。

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责任还须具备以下两个方面:

(a)损害存在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看,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一般赔偿范围相同。而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则是比较宽泛的。首先,《产品质量法》对缺陷产品以外受损害财产的性质未加以限定;其次,对受害人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而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亦应赔偿。这实际上是对间接损失准予赔偿。但无论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要求赔偿,都必须以损害事实存在为前提。

(b)产品质量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产品缺陷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既是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也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产品质量责任中,正确认定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因果关系是产品质量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是归责的前提和基础,产品质量责任产生损害原因是产品的缺陷,但产品缺陷的存在并非必然导致损害事实,它往往借助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行为发生,因行为具有不特定性,可能导致的后果也是不确定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缺陷是损害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要求责任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证明时,可以采用必要条件规则。但由于使用的产品设计、制造过程十分复杂,产品受害人很难证明受到损害与产品缺陷之间存在相互关系,故在确定产品质量责任因果关系上往往得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论”才能实现。故为保护产品受害人权益,只要产品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产品缺陷在事实上的结果,或者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在事实上发生了该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均可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均可推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的必然联系.在因果关系推定中,还必须辅之以“因果关系举证责任转移”方法,即“举证责任倒置法”,被告具有知识上和技术上的优势,产品受害人只要能合理推定因果关系存在,即不再承担其他举证责任,而由生产者、销售者就证明自己无过错免于承担责任进行举证。其他原因,如使用者行为、第三人行为与损害因果关系,由原告证明。证明时可采用法律上因果关系证明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依据该学说,如果某项事实在通常情况,依社会一般见解,也认为有发生该损害的可能性,即认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有过错存在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责任理论原告也应承担部分损失。

总之,产品质量不符合默示担保条件,明示担保条件及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违反默示担保条件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责任,且并不以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为前提。对于产品缺陷而言,则只有造损害后果,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产品责任法概述》,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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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建设是专业建设的核心,课程标准是课程的灵魂[2],是编选教材、组织教学、评价课程教学质量和进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加强课程建设,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课程标准是教学大纲的继承和发展,二者都是规范教学的纲领性文件,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订的,是人才培养实施过程的体现。“机电产品电气控制”课程标准以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技能形成为重点来确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标准,一是体现职业性原则,参照职业资格标准编写,充分体现职业性和岗位性要求;二是突出能力原则,以能力分析为基础设计课程,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组织教学、以能力形成为目标引导学生学习,建立工学结合、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有效教学模式,以企业认可的能力指标体系评价学习成果;三是可学习性原则,“以学生为本”,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已有的知识和能力为依据,以学生的现有经验为起点,以学生的生活经验为基础,满足学生的兴趣与需求。“机电产品电气控制”课程标准涵盖电气控制和PLC两大类共八个项目。电气控制包括送料小车电气控制线路运行维护、C650-2车床电气控制线路运行维护、Z3040B钻床电气控制线路运行维护、X62W铣床电气控制线路运行维护等四个项目;PLC包括多种液体自动混合装置的PLC控制设计、十字路通灯控制、呼叫送料小车控制、PLC在C650-2车床电气控制系统改造中的应用等四个项目,每个项目由若干个人任务组成。

二、与实训设备相一致的教材建设

“机电产品电气控制”课程采用自编教材。教材的编写紧密结合实现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从内容选材、教学方法、学习方法、实训配套等方面突出高职教育的特点,突出应用能力培养的特点,摆脱理论分析长而深的模式,增加并充实应用实例的内容,对职业岗位所需知识和能力结构进行恰当的设计安排。在知识的实用性、综合性上多下功夫,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操作与实训,把学生应用能力培养融汇于教材之中,并贯穿始终[3]。在内容组织上,以符合教学要求的工作过程为基础,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综合,层层递进,将职业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系统的串在一起,教材内容基本涵盖了基本电气控制规律、机床电气控制系统,PLC控制系统的组成。由浅入深,由易到难,每个部分都有实践训练,指导学生能够主动学习、提高效率,动手能力能够得到逐步提高。在教材编排上,打破以往教材先理论后实践的编写模式,以典型工作任务和任务的完整性及为主线,以提高职业能力为线索,理论知识够用为度编排教材内容。教材共有与《课程标准》内容相一致的八个学习项目,根据项目理论知识要求,将项目分解成各个子任务,每个子任务都有自己独立的知识点和训练内容,完成了子任务的学习,也就完成了整个项目的学习,并能使知识融会贯通。编写教材时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教中学,学中做”的职业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直接经验形式掌握融于各项实践行动中的知识和技能,以学生能力培养为本位。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

树立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学习不仅是为了获取技术,还需要在获取技术的活动中,培养学生的方法能力、社会能力,使学生不仅要有技术适应能力,更重要的是有能力对社会、经济负责的态度,参与设计和创造未来的技术和劳动世界,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注重强调教师对学生引导的行为。针对不同的教学实施环节,我们选用了不同的教学模式。1.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是一边进行知识讲解和操作示范,一边让学生进行课程同步训练,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将知识点溶解到任务的实现中,完成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能循序渐进地使学生最大限度地掌握知识。教、学、做三者融合,“教”为指导,“学”为过程,“做”为中心。学生在学了以后立即实施,实施完毕再进行总结,加强了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巩固了知识在脑海中的印象。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利用教学软件、仿真软件等课程资源解决课程疑问,提高学习主动性。2.项目引导,任务驱动化教学模式项目引导,任务驱动化教学模式是在校内维修电工实训室、机床电气实训室及PLC实训室完成。围绕“控制线路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这一学习情境,把工作过程分成了8个项目,采取项目引导任务驱动,一步一台阶引导学生自主完成基本电气控制线路、机床电气、PLC综合技能实训领域的学习过程。在完成职业活动的学习过程中,也逐步训练和培养了学生系统的工作方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了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与沟通能力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教学过程贯彻“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原则,从教师指导学习教师引导学习学生自主学习。教师的指导作用逐步减弱,学生的主体作用逐步加强[4]。3.基于网络资源的自主学习这种方法突破了时空的限制,通过网络教学将学习延伸到课堂之外。我们将课程教学课件、实训课件和PLC编程软件与仿真软件挂接到课程网站。很多时候,学生在课堂实践中并不能通过一两次的模仿操作就可以理解操作要领和知识点的,少数学生不能独立及时完成一次完整的操作任务。因此,反复练习是提高理解和掌握技能的重要手段。

四、评价体系的改革

实践考核更注重学生的工作过程、职业素养,而非结果。同时,把学生的平时操行纳入考核的范围,对平时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给予加分;纪律及学习态度不好的,酌情减分。采取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多元化考核方式的各部分考核所占的比例如下:职业素质考核方法:沿纵向以项目为单元,逐项考核。即在学生完成每个项目的工作任务和实操训练之后,对学生完成该项目的工作任务过程中的能力给予评价和认定。当本课程全部项目的工作任务和实操训练完成后,将各项目考核成绩累加。横向重点考核学生能力发展的渐进过程,即随着学习内容的扩展,评价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合作能力及个人素质等,将纵向和横向的考核成绩按比例综合,即为学生学习本课程的最终成绩。

五、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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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品设计价值工程人性化价值观

前言

在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及国际化的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今天,企业之间的竞争变得愈来愈激烈,产品的内涵和外延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拓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品位的上升,人们对产品的需求也从“量的满足”转向“质的追求”,甚至是“情感的交流”,这也使产品设计向多元化、个性化的纵深方向发展。然而,我国现阶段的产品设计存在着一些缺陷与盲点,大多数企业以引进为主,对国外同类型产品进行模仿,造成设计理念上的失衡与同类型产品的同化。对产品设计中的价值系统进行分析,有利于全方位的提高产品的内涵和外延,设计出高质量的产品。

产品设计中的价值层面已渗透到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整个产品循环体系,要涉及到经济、技术、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对产品设计中的价值进行系统分析,制定合理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坚持经济、人文、社会三位一体的设计观念,致力于人类生命环境的改善与发展,使产品满足人们动态的物质生活需要及精神生活需要。

1、产品设计中的经济价值

在产品设计过程中,选择合适的材料、加工工艺,以最省的用料在短时间内生产制造出具有高性价比的产品,即以最低的成本费用收到最大的经济效益,这是产品设计中的经济性原则。

在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整个循环系统中,设计要涉及到全过程,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商品的销售,是以经济性作为保障的。当产品的综合质量好而价格过高时,大部分消费者不敢问津;当产品价格低、质量差时更不会赢得消费者。因此,如何在保证基本功能的基础上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如何满足生产经营者获取利益和满足消费者使用的双向需求的动态平衡,是工业设计融合运用价值工程的新的理念。

价值工程VE(ValueEngineering)是工业管理领域的科学的技术经济分析方法,在应用系统性和创造性的独特研究方法过程中,以最低的寿命周期成本L.C.C(LifeCycleCost)可靠的实现必要功能。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是通过产品的功能分析,对产品性能、生命周期、可靠性等各个指标进行系统的综合平衡,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分配各种原材料,探求和采用新的、成本低的变体,节约各种物化劳动成本,提高产品的价值。

功能与成本两个迥然不同而又密切相关的概念,构筑了价值工程的基本框架,为提高产品价值的终极目的奠定了基础,深刻地反映了在市场经济规律下,功能与成本、技术与经济的辨证统一关系,在功能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成本,则企业获得的效益高,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若在功能不变或提高的前提下,增加了成本,则企业获得的效益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现有的生产及技术条件下,提高功能与降低成本具有二元对立性。在工业化进程的每一时间段内,二者都具有相对稳定的和谐格局。但科学技术是一个流变的概念,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新技术及新材料的运用以及人们审美意识的提高,这种表面的、暂时的、不稳定的和谐格局会随之而改变,生产同一种产品,在技术较先进和现代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里,功能与成本的系数比高于技术与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因此,工业设计师应遵循功能与成本、技术与经济的辨证统一关系,尽可能的满足二者的动态平衡,建立成本及功能的共同的精神指归——“以人为目的”,形成为用户服务的现代设计理念。

2、产品设计中注入的人文理念

设计的任务是解决“人——机——环境——社会”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其设计的出发点是人,旨在通过生产技术手段把人的创造思维转变为实体的产品,实现为人服务的目的,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因此,在产品设计中注入人文理念,探讨产品所蕴含的人性化设计观念和根植于时代特性和地理特性的文化价值观念,能为产品设计提供更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使产品更合乎人性,使人与生存环境的关系更为和谐。随着社会的发展,设计所具有的人性的意义就将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人性化的设计观念是合乎时展要求的。

在以“人”为本的设计活动中,产品与文化又是紧密相关的——产品是文化理念的载体,而文化则是产品内涵的延续。产品设计应符合特定的文化特性,表现出与时代精神和科技进步的协调性与前瞻性。反过来,产品设计又可以影响人的生活的文化氛围,甚至导致一种新生活文化形态的形成。现代设计师要善于通过适当的物质材料,借用一定环境和文化背景的某种符号系统,创造某种同构性的艺术形式,来唤起受众身心结构上的类似反应,从而形成和传递现实的设计信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果能够把握社会文化结构需求的趋势与变迁,使相应的产品与之相契合,这是一个巨大的潜在市场。

2.1人性化设计观念

人性化的设计观是工业设计经导入期、发展期、成长期发展到现在的成熟期以后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设计哲学。它反对像过去那样,设计师只重视产品的功能与造型,而是要求设计师积极考虑经过设计的产品将在人们生活过程中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对周围各种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设计应充分的尊重人、理解人的特点,以人为基本出发点,用主动、积极的方式去研究人的需求,探索各种潜在的愿望,用一种系统的、整体的观念,把需求、人机工程学、美学及环境因素等有机地融合,进行综合分析,以此确立产品设计的目标。

产品设计不仅设计了产品本身,而且设计了人与人之间、人与产品之间的关系,也设计了人的生活方式。技术的进步减轻了人的劳动强度,信息的快捷方便了人类生活。当今飞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给人们带来巨大物质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现实问题,如人的孤独感、造型的失落感以及自然资源的枯竭、环境的破坏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本质原因并不在于物质技术的本身,而正是人类总体设计上的失衡,没有把人性化的理念系统的贯穿了人类的一切创造和设计活动中所形成的恶果。因此,把人的因素放在首位的设计思想,强调人、产品、环境、社会之间相互依存、互促共生的关系,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2.2产品设计中蕴含的文化价值

文化根植于人类社会和赖以生存的环境之中,但又因其地域的不同而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文化是环境因素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人类生存的大环境中,有形的物理环境和无形的文化环境都对产品设计产生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鲜明的时代性、民族性和社会性使产品在无形中成了沟通和交流的媒介。随着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的来临,使得产品设计中的文化含量越来越大,尤其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重视信息、知识、文化价值。因此,设计应符合文化的时代及全球信息化的特性,展示不同文化传承下的设计理念和价值观念。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社会学家托夫勒所说:“人类需要高技术,更需要高情感,人们的购物过程不仅满足的是物质需要,还有文化上的需要。产品一旦被赋予某种美好的情感,就会缩短人与产品在情感上的距离,出现购买行为上的文化认同。”

同时,文化环境对产品的影响是隐性的,如法律、道德、习俗、价值观念等的影响就是如此。产品设计应符合特定的文化特性,表现出与时代精神和科技进步的协调性与前瞻性。反过来,产品设计又可以影响人们的生活文化,甚至导致一种新生活文化形态的形成。

3、产品设计中彰显的社会价值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产品作为“工具”,已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的象征物。在产品——商品——用品——废品的转化中,产品作为设计师思维物化的产物,作为传达给受众的一种使用符号,使得设计活动在这种转化中起到了纵向联系和横向承接的作用。无数的设计实践证明,在如火如荼的国际化市场竞争中,产品的设计进程中有着无法量化的社会价值。

3.1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观念

工业革命之后的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但在获得巨大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人类亦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那就是对环境的破坏所导致的人与自然的对立,人与人的相互疏离。甚至西方国家在20世纪还推出了“有计划的废止”的一次性消费观念,在设计上竭尽所能,不断推陈出新,以产品的快速更新来刺激消费,创造市场,以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正是这种片面的发展观,最终使人成了“单向度的人”,造成了今日全球性问题,使全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大量的资源被过度消耗,大量的污染破坏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随着时代的进步,在产品创新中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设计准则已深入人心,环保消费已蔚然成风。可持续发展已经形成几个主要的设计思想,如绿色设计、生态设计、循环设计等设计理念,有效的实现了产品设计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交互。

3.2科学技术的物化

任何产品都是科学技术的载体,它是那个时代、那个民族或地域的社会观念及经济技术基础的总和,以及人们对材料、结构、加工工艺的理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推动着产品的更新换代,使整个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科学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产品设计的全面更新,引导产品创新跨向新的平台,而新创造出来的产品又改变了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观念,又引发了科学技术的变革,二者形成了有机的互动。

科学技术是一种资源,但是,人类要接受这一种巨大的资源,把这种资源转化为现实的社会价值,还需要某种载体,这种载体就是设计创造。新的科学技术、现代化的管理、巨额的资本投入,都需要经过这“媒介”才能转化为社会财富。科学技术是通过设计与制造向社会广大消费者进行自我表达的,设计使新技术的“可能”转变为现实,使设计观念和设计语言进一步演进,使艺术畅想进一步摆脱了物质条件的束缚,使人类的创造、想象和情感得到了淋漓尽致的抒发。

综上所述,站在价值系统的角度研究产品设计有助于综合的考虑设计、制造与生产等各个周期的经济因素、人文因素及社会因素,促使新生代的设计师在理性层次上思考产品创新与经济、文化、社会的关系,使创造出来的产品更能引起使用者情感、心理等方面的共鸣,满足人们动态的物质生活需要及精神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郑建启,李君华.新论工业设计融合价值工程的理念[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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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召回可追溯性标识信息流

1产品召回与产品可追溯性概述

1.1产品召回简述

首先,来了解一下召回制度。它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目前实行召回制度的国家还有日本、韩国、加拿大、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国。美国的召回制度最先应用于汽车,1966年制订的《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中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此后,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特别是食品。召回制度在美国等国家的实践表明,召回制度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实施召回制度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企业关注技术改造和环保问题,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我国去年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并首先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为了有效消除各类产品因系统性缺陷所带来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要以缺陷汽车召回为试点,加快建立缺陷产品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并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要在成功实施米、面、油、酱油、醋老五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启动茶叶、糕点等第三批食品市场准入工作。

1.2产品召回的追溯

就前段时间的某公司的奶粉碘超标事件,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更关心的是市面上的奶粉是否仍然是超标奶粉,或者说所有问题奶粉是否已经全部被收回;故而就引出了关于产品流向与缺陷产品范围确定的追溯问题。从这一系列的产品召回事件可以看到,一方面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例如,燃气灶存在缺陷可能会引发火灾,玩具过于坚硬或锋利可能会危害儿童身体,而轰动国内的三菱帕杰罗事件,即日本三菱帕杰罗V31、V33越野车因刹车制动管设计上的问题,致使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制动突然失效的安全质量事故。更让人看到了产品如果存在缺陷,可能带来的巨大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为了确保所有问题或者说是有缺陷的产品能在被发现后及时收回,这就需要提到产品的可追溯性了。

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也要看到产品召回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的过程。如果没有良好的可追溯性保证,那些没有缺陷的产品也会被大量地召回并维修或替换,从而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此外,在未来的几年中,相关法规和产品责任将使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扩展到整个供应链。

召回数以百万件产品对于一个公司来说影响是非常巨大的,一次大的召回行动的成本非常巨大,同时也受到许多因素影响。有些成本是与召回行动直接相关的,如产品失效调查、给客户的召回通知、召回产品的运输、重新设计和维修成本及缺陷产品本身的价值等。有些成本与产品召回不直接相关,包括在召回期间由于负面的公众影响而造成销售损失等。另外随着召回的宣告,公司市值也可能随之下降,这通常反映在公司股市价格的走低上。产品召回至少会对公司利润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实施充分而合算的召回,制造商必须有足够的原始数据,以判断某一产品制造过程中是使用了缺陷部件还是存在工艺问题。可追溯系统有两个目的:一是当发现制造相关缺陷(缺陷部件或工艺问题)时,通过识别特定编号,减少产品需要召回或返回的数量;二是通过提供缺陷产品在组装过程中所涉及的设备、部件、岗位、班次和操作工的相关报告,尽量防止产品返回。这一目的将帮助管理层调整制造工艺以保证产品在发货前检测到更多的缺陷。

2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性分析

产品可追溯性在ISO9000标准体系中是这样来定义:追溯所考虑对象的历史、应用情况或所初场所的能力。当考虑的是硬件产品的时候,可追溯性可涉及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来源,加工过程的历史,产品交付后的分布和场所。

从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产品的可追溯性我们关心的是这三点,就是我们为什么要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这一点很重要,一旦我们失去或者在不明白这一目的的时候我们就会陷入为追溯而追溯了。

在成品下生产线后也会出现质量问题,如在配送途中出现的损坏、过期等等物流问题。因此了解产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就能帮助我们了解寻找出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产品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也需要考虑到现实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知道从产品召回的方面看产品可追溯性的目的是:在出现质量问题后,能够尽可能及时的将问题产品召回,并且需要保证企业的和我们的顾客利益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所以对于基于产品召回的质量追溯需要充分考虑到它的时效性、广度、精度与深度。

3基于产品召回的产品可追溯的管理

首先,企业是怎么做到可追溯性呢?随着社会和企业不断的发展,以往简单的手工记录已经不能满足企业和市场的变化要求了。这时就需要建立一个质量追溯的信息系统,这样的信息系统能包括制造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生产加工过程,以及产品交付等信息;这样的信息流最终保留下来即可作为产品的追溯源。而工艺计划和生产管理是可追溯性的基础,将这两大块连接起来,就可实现产品与装配元部件或产品流程工序的可追溯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一个可追溯性系统相当于一个工艺设计计划、物料管理、性能监控和质量管理以及后续的物流配送等等相关环节的组合,能够获取车间制造工艺的详细数据,并与计划好的制造工艺相比较,向用户提供差距的报告和警报。同时,它也能根据所给的工单提供生产工艺的详细历史数据。一个理想的可追溯性系统必备的元素包括识别、追踪和工艺的管理与确认,这些元素必须尽可能地自动运行,并在生产执行的过程中,把对当前生产工艺的任何影响减到最少。可追溯性信息也必须可从多种厂商环境中采集。

其次,企业在下生产计划时候会有不同的形式对该批产品进行批号管理,即设定一个批号,同样,这个批号将跟随着这批产品一直到出货,为了确保这一点的实现,企业会设计一些表单,如跟踪单、流转卡等,这些表单将跟随产品从工序开始一直到进仓,一般他们都会体现这些信息:批号,顾客、使用的原材料信息(批号)、各工序加工日期、班次信息等,在各工序加工的时候,按照规定又记录了各工艺参数,以及生产信息,这就为追溯产品加工过程提供了记录证据;通过全面的现场生产和质量管理形成完整的生产档案,这些生产档案成为质量分析和产品追溯的一手材料,查找到最小的召回范围,有效降低质量成本。不但如此,质量追溯系统的建立,不仅可以进行召回的业务处理,更获知了问题的根源,从而为预防和改进指明了方向。

最后,产品到了进仓的时候,仓库又将建立进仓产品的信息,以及发货信息,这样就能知道生产出的产品都发往何处;以上这些记录根据产品特性的重要性都需要在企业里进行不同年限的保存,直到法律时效的结束。当然对于不同企业的生产管理特点对追溯的不同程度的要求,从追溯成本上的考虑,以及计划与生产管理等系统的完善程度,可提供不同级别的可追溯性。它的最低要求也必须能够追踪产品的系谱信息,这意味着它必须能够识别哪一具体元件被贴装到哪个产品中,或者说是哪些原材料被用于哪些成品中。如此一来,元件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离散的元素。一旦发生产品回收,在识别缺陷元件时,可追溯性系统可通过序列号,找出使用了同批缺陷元件或原材料的其他产品的详细情况。

可追溯性的深度在于追踪工艺相关的数据,工艺相关的数据包含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错误。从工艺角度找出缺陷的根本原因。此外,在计划与生产管理的制造工艺之间进行比较,可在出货前识别出不合格产品,以避免回收和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利用每个产品的具体结构树信息,可追溯系统可以通过只召回那些用到缺陷部件或工艺制造的产品,来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当然为了建立完善的可追溯系统,也需要与企业的ERP、CRM等系统互联,建立一套完备的缺陷产品召回的追溯机制与系统,它可以使制造商更好地控制制造工艺的质量和表现,它降低了制造质量成本。其结果就是由于交付给客户的产品缺陷更少,客户的满意度提高,公司盈利增加。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未来几年,不论是客户还是法规要求,都会使得基于产品召回的可追溯越来越重要。这一需求的原因之一就是对于公司来说,产品召回的成本花费非常巨大。为了实现可追溯的基本功能,必须建立起企业与整个供应链的联系。一个完整的可追溯系统一方面能减少产品召回成本,另一方面我们在建立这样一个系统的同时,也能尽可能地避免缺陷产品与产品召回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熊祥玉.质量事故的可追溯性与全面质量管理[J].网印工业,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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