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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5:46

社会学研究论文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1

关键词:儒学;社会思想:社会学

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开始重新关注曾在中国占有显学地位的儒家思想与学说。儒家学说代表人物众多,内容纷繁芜杂,很难用较为简短的语言概括其全部内容及精神。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这昭示着儒学有着其他学说难以企及的巨大弹性,因此今人对其的评价亦可有广阔的操作空间。

儒学包含丰富的社会思想,大陆学界对儒学的认识中,亦有从构建中国学术谱系的企划出发,将儒学中某些因素,作为西方社会科学中某些学科的中国样本这一趋势。例如,将儒学中的统治技术和国家治理思想视为中国古代的政治学,将儒学中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视为中国古代的社会学(彭立荣,2003),等等。此中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看待东西方不同发展路径条件下知识与学说的形成与性质。

一、关于社会学发生学意义的不同认识

社会学作为关于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专门知识的理论体系出现在十九世纪的欧洲,种种社会问题促使社会思想家和哲学家进行深入思考:同时,社会学的出现更是人类对社会及其本质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在其正式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前,它的许多思想观点一直被包含在历史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学说、理论之中,以社会哲学的形式存在(贾春增,2000)。

在西方,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的社会学经历了从社会哲学到社会学的漫长转变过程。古希腊哲学中的社会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的社会哲学思想,对社会学的逐渐形成起到了重要的理论积淀作用。特别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然科学的发展对社会学的产生同样起到重要作用,自然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科学理论发展的前提,其成果反映在哲学思想(从思辨的层次)上,通过哲学思想又直接影响到社会科学。因此社会学得以产生和发展,乃是长期存在的各种社会哲学思想演化的结果。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解释固然合理,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各种文化体系均有各自不同的知识与学科发展路径。人类对自身群体进行的研究早已有之,并形成了多种类型的社会思想与社会学说。就中国情况而言,由孔子创立的儒家学说包含着对人类社会和人际关系等内容的研究;这一类有关人类社会的理论与学说,不可否认其具有社会学性质。因此,儒家学说(或称儒文化)就是一种以文化的形态出现,以规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为根本特征和对社会进行整合、治理为根本任务的关于社会的理论与学说,即为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持有上述观点的学者认为,古代中国无社会、社会学之名,且对社会事实的研究与讨论亦不可能上升到近代细致分工的学科之水平,因此不能企望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使用今天的学术概念,更无法企望其思想与学说完全符合近代学术规范i今人对此类历史上的思想、学说与理论的审视与界定,不应仅从其具有的概念与范畴出发,更重要的是需注重其研究对象、研究内容,检讨其理论体系是否形成并成熟,其理论深度与社会功能处于何等程度。因此对儒家学说而言,审视其蕴含的具体内容,是对其进行定位与“正名”先决条件。

二、儒家学说的两大主题

在上述观点的支持下,不妨从儒家思想的主题入手,梳理其中蕴含的社会学意义。儒家学说的核心为两大主题,即“礼”与“仁”,以此为核心儒家学说首先具有突出的伦理社会学性质与功能,同时兼具政治社会学意义。

作为一种规范系统,礼的形成适应了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孔子认为礼对维护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到正面的促进作用故对其极为重视(苗润田,2002)。《广雅》;“祉,髓也”,礼具有使人彼此结为一体的功能(王处辉,2002),成为维系社会的纽带。与此相关,儒家学说对家庭的关注亦是由于对礼的维护,体现了其在家庭社会学范畴的理论已处于高度系统化程度,这种角色要求实际上同样是一种具有强大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推而广之,家国同构。治家与治国被联系到一起,孔子引用《尚书》“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认为在家庭伦理问题上持正确态度才具有参与政治的资格,主张从政者首先应当是全民道德方面的表率(彭立荣,2003):因此儒家政治思想对统治类型的期望和韦伯的“个人魅力统治”有着惊人相似。这种统治的基础是统治者的个人魅力,其才能可表现在伦理、英雄行为或宗教方面(L.A.科瑟,1990),在统治者所具有超凡的个人魅力与才能中,伦理道德标准是关键因素,“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论语》“为政”篇)。

在阐发“礼”主题的同时孔子提出“仁”主题,为礼画龙点睛。“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篇)。孔子认为仁是礼的内心,礼是仁的表达形式;仁是内心的深情厚意,由此而求表达,于是有礼乐(王处辉,2002)。在处理人际关系方面,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互爱、互敬的交往伦理;同时,仁应当成为为人处世的准则,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质,“君子去仁,恶乎成名?”(《论语》“里仁”篇)

推及政治领域,孔子的“仁”被发展为孟子的“仁政”,涉及统治者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先秦诸子学说中,儒家最关注政治合法性问题,“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上”篇)。冯友兰指出:“盖王、霸,乃孟子政治理想中二种不同的政治。中国后来之政治哲学,皆将政治分为此二种。王者之一切制作设施,均系为民,故民皆悦而从之:霸者则惟以武力征服人强使从己。”(冯友兰,2000)王道政治就是仁政。所以孟子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德行仁者王。”(《孟子》“公孙丑上”篇)

综上所述,儒家思想的两大主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学思想,其中所阐发的一系列分析与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接近近代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

三、儒学社会思想、儒学社会学思想,古代中国社会学三者之间的关系

在孔子等儒家代表人物的思想中社会思想占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因此在社会学教学的主干课程——中国社会思想史中,这一部分会被着重讨论。儒家思想存在着近代社会学中某些分支的研究内容与理论假设,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儒家学说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呢?笔者个人认为在西方学术规范主导的当代学术领域,我们不应该轻易下这样的结论。近代科学起源于西方,包括社会学在内的一系列社会科学,在其漫长的学科发展历程中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谨的规范体系,这与东方学界长期以来形成的注重形象思维、具有高度抽象性的治学方式有着本质的不同,二者存在着体系的差异,因此用西方近代学术体系中的语言概括、界定古代中国的思想与学说,未尝不具枘凿之嫌。

在社会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汲取中国古代社会思想中的因素并赋予其社会学意义,是当代社会学工作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在梳理中国古代社会思想时,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更不容忽视。正如冯友兰先生认为,中国

古代有哲学思想而无哲学;我们或可认为,儒家学说中包含的社会思想,有些已具备近代学科意义上社会学思想的雏形,但我们不能武断地承认儒家学说中的社会思想就是古代中国的社会学。

参考文献:

[1]王处辉,《中国社会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彭立荣《儒文化社会学》,人民出版社,2003

[3]苗润田,《解构与传承一一孔子、儒学及其现代价值研究》,齐鲁书社,2002

[4]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2

在一般的意义上,社会分层是社会结构中最主要的现象,因而成为社会学研究中最重要的理论传统领域之一,同时也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主要特征之一。本文将试图对社会分层理论的新发展和近年来我国的研究做一简要评述,以期引起更多的讨论和进一步的研究。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是要对整个社会分层理论的发展和研究进行全面的回顾和评价,而是将实证性的社会分层研究中的不同观点展示出来。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分层研究和理论中,包含了通常所说的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流动两个基本部分。我们将以社会分层研究或理论统称这两个部分。 一、两种基本理论模式 在社会分层的理论中,一般认为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M.Weber)提供了不同的、但是最基本的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即人们所熟悉的阶级理论和多元社会分层理论。这两个理论模式和分析框架对社会分层的本质、决定要素、形式等分别做出了不同的理论解释,代表了两种在本质上不同的理论取向,不仅给后来的社会分层研究以极大影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今天的理论及相关研究基本上还是在这两个理论的框架内发展。关于马克思和韦伯的理论模式,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中已成为经典,本无需赘述;但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研究的进展,人们往往会重新审视这两个基本理论模式。 社会分层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均等分配,即不同的社会群体或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占有那些在社会中有价值的事物,例如财富、收入、声望、教育机会等。因此,社会分层研究的问题取向在于:这种社会不平等对特定社会体系具有什么样的影响?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社会不平等会有什么样的变化?社会分层研究绝不仅仅是一套描述性的概念。 阶级理论认为,社会地位的不平等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中,其实质是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最基本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不平等,即阶级地位——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阶级不平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自原始公社解体以来,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因此,阶级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关系”的理论(赖特,1979),关系在这里被定义为以财产关系为核心的生产关系,即在生产过程中基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而形成的雇佣与被雇佣、统治与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不平等关系。阶级理论主要是解释性和分析性的,它更多的是分析社会不平等产生的根本原因,其理论分析的基点在于社会成员与社会资源的关系性质,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不同社会阶级之间的关系性质。 一般认为,多元分层理论产生于韦伯。但这似乎是一个过于简单的判断。韦伯并非一般地讨论社会分层,而是在讨论“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分配”时,区分了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即阶级(经济)的、等级(身份)的和党派的。应该强调的是,韦伯所讲的权力分配也是一种关系,即统治关系。在韦伯的所谓阶级理论或经济权力分配中,财产占有和毫无财产仍然是一切阶级状况的基本范畴。但是,韦伯认为,纯粹的财产占有本身仅仅是真正“阶级”形成的初级阶段。真正导致共同行为和阶级利益的,归根结底是市场状况,人们对市场机会的占有是表现个人命运的共同条件的机制。因此,与市场机会结合并存的利益,才造就了“阶级”,阶级结构因而是多层次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两分的结构(韦伯,1997)。由此,经济权力的不平等表现为对市场机会的不同占有,用今天的概念来说,即是经济资源在不同人们之中的不平等分布。这已经明显不同于马克思的阶级关系理论了。在韦伯看来,权力分配还取决于所谓“等级”。等级不必然与某一种“阶级状况”相联系,而受到某种特定“荣誉”的制约。这种荣誉的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生活方式,表现在把“社会的”交往限制在排他性的“圈子”内,甚至内部完全封闭。等级作为一种垂直的社会序列,它带来一种被承认的更多的荣誉,以利于享有特权的等级。如果说“阶级”植根于经济制度中,等级就植根于社会的制度中。韦伯所描述的这种“等级”如同于我们所熟悉的传统社会中的“身份”。政党的故土,原则上在“权力”的领域中,党派的行为旨在获得社会的“权力”,共同体内部的“统治”权力。这种权力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统治的权力(韦伯,1997)。这三种权力分配的形式虽然彼此相连,但各自有其独立性。 如果上述对韦伯理论的理解是正确的话,从中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以权力分配为例,经济、等级或身份以及政治权力的分配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整合是在一个更大的框架内,即以包括着它们的社会化为前提。第二,尽管韦伯承认财产占有关系的意义,但他更强调的是各种经 济资源在人们中的分配结果,是阶级状况的分化。财产关系只具有初级的意义。后来的多元分层理论将韦伯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简化地继承下来:韦伯关于影响权力地位的因素分析被忽视,权力被简化为政治权力,等级身份被简化为“声望”,影响阶级行动的三个因素(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主义企业)也同样被简化为商品市场;而因素的多元性得到了强调,同时,社会资源在不同社会群体或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状况,特别是资源不平等分布的量化特征,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等级差异成为社会不平等的主要特征。这导致在多元社会分层理论研究取向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即将社会成员的社会差别解释为个人特征方面的差别(许嘉猷,1986),主要是职业地位和收入上的差别,而职业地位、收入和教育水平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这样,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上最终形成了两个不同的研究取向:阶级理论更多的以结构性因素来解释社会的不平等,而多元分层理论则更多的以个人特征上的不同进行解释(许嘉猷, 1986),即使是经济上的差别,也被解释为对市场机会掌握的概率。 二、社会分层研究的发展 虽然在社会分层的理论传统中,阶级理论和多元分层理论传统有着本质的不同,但由于多元分层理论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且社会阶级理论和多元分层理论在很多方面确实也可以合并起来,例如,从更为抽象的角度看,二者都是讨论社会不平等或社会差别的,二者都讨论在不平等的制度框架下各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等等。因此,当我们讨论社会不平等的问题时,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将“社会分层”作为一个通用的概念来使用,而以“关系论”和“分配论”来区分上述两种不同的取向。存在于两种理论模式背后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是有意义的社会地位,即这种社会地位对人们的社会行动和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影响。什么样的社会因素对决定人们的有差异的社会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或者说,什么样的社会因素决定了社会资源在社会中的不平等分布或分配。所谓社会分层结构,即是人们按照一定的社会区分指标对社会成员进行的区分结果。人们对各种社会分层体系的讨论,实际上包含了研究者对整体社会结构状况的基本认识和判断,是人们对影响社会行为或社会行动因素的认识和解释。 依照韦伯的理论模式发展起来的社会分层研究,包括布劳—邓肯的社会流动模式,其理论前提和预设被从现代化、工业化或产业化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参见D??吉尔伯特,J??A??卡尔,1992);社会分层的结构性意义,也为功能论和冲突论从各自的角度进行了探讨。人们对于这些“经典”的社会分层理论,已经有了很多分析和了解,在这些理论中所涉及的社会因素,也已被大量研究予以论证。很多研究者所作的工作,是将经典的理论模型,特别是布劳—邓肯的地位获得模型深化。布劳—邓肯模型或者说地位获得研究的主旨,是讨论先赋因素和自致因素对社会地位的影响。在他们看来,社会分层结构主要表现为职业结构,而某种职业地位的获得主要取决于代际之间的教育水平和职业以及本人的教育水平和初职的影响。后来的相似研究没有从根本上超出布劳—邓肯的理论模型。 60年代末、70年代初以来,整个社会科学,包括社会学进入一个对传统理论进行挑战和批判的时代,人们对所谓现代化和资本主义经济及社会结构重新进行反思,将在社会分层研究中长期受到忽视的社会关系(包括生产关系)因素、制度因素和历史因素等宏观变量,纳入到分析和研究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社会结构是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基本而主要的主题的话,社会地位结构是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分层结构的基础,同时也是社会流动或地位获得的基础。社会地位的决定、构成和意义,对于理解社会结构、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都具有更为深刻的意义。人们从重新审视经济社会结构的角度,重新审视了社会地位及其决定因素。在有关的新的社会分层理论中,新马克思主义、新结构主义、社会网理论、市场转型理论及其争论以及其他一些理论等,属于比较系统的对社会分层理论的发展。而在这些新的理论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对在理论传统上占主导地位的以个人特征为导向的分层理论提出的批判。 (一)新马克思主义 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是美国威斯康星大学教授赖特。他和他的同事基于马克思的关系论视角,对美国的阶级分层结构进行了系统研究。在他们看来,阶级仍然是社会结构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要素,但是,阶级不能被简化地定义为某种职业分类,而是一种社会关系,是指一种控制资本、决策、他人工作和自己工作的社会关系。但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必须发展以适 应解释新的社会状况。在阶级理论的研究中存在许多概念标准的混乱。在马克思的阶级理论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即是对于所谓“管理阶层”、“白领阶层”,或如赖特所说的“半自主雇员”的阶级地位。他们认为,这种阶级地位在原来马克思非常抽象的阶级理论框架中,被定义为资本主义生产自治的“小资产阶级”形式,这些中间阶级不是一个稳定的社会阶层。但这种“小资产阶级”或中间阶级的成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新的“管理阶层”已经成为中间阶层的主体。所以不能武断地定义这种阶级地位。他们希望在马克思主义的框架内,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进行严格的调整,重新定义阶级,分析不同国家的阶级分布,阶级和职业流动模式、在家庭和工作中的阶级结构和劳动分工、收入不平等、阶级地位及阶级意识等问题,就马克思的阶级结构概念发展出一种令人满意的操作化形式,并利用这种操作化定义对美国阶级结构的一些显著特征进行描述性的分析。这种描述仅仅是阶级结构分析的第一步。在新马克思主义看来,阶级结构是宏观—微观社会结果的系统决定因素。因此,在对阶级结构特征描述的基础上,新阶级理论的研究将沿着两个主要方向展开:首先,要对其他一些国家的同类调查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次,要把这些宏观分析与对个体层面上的各种结果(态度、政治行为和收入等)的分析结合起来(赖特, 1982)。 (二)新结构主义 与新马克思主义有异曲同工之意的,是新结构主义的社会分层理论。他们不像新马克思主义那样强调财产关系和雇佣关系等结构性因素,而是借鉴了向新古典经济学提出挑战的分割劳动力市场理论,这些理论的一个共同模式是,拒绝隐含在传统理论中的现代化、产业化预设,尖锐批评传统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理论忽视了社会经济结构对社会分层和社会不平等关系的影响。新结构主义虽然包含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派别,但共同的主题是强调在社会分层和地位获得中那些个人特征之外的“结构性”因素。他们并不否认职业地位、教育、收入在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中的意义,实际上仍然是以职业结构或收入结构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主要社会分层结构。但是他们认为,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很多分割性的结构因素,这些结构性因素对个人社会经济地位和地位获得具有重要影响,甚至是更为重要的影响。而最为新结构主义所强调的结构性因素,主要是分割的劳动力市场、经济部门和产业部门、内部劳动力市场、组织特质、产品和服务特征、受分割劳动力市场制约的职业经历及其相关因素等。在一定意义上,新结构主义理论也是一种重新重视“关系”的理论,这种关系在这里可以被定义为基于工作部门和工作组织而形成的关系。 (三)网络结构观 如果将上述新马克思主义和新结构主义在广泛的意义上都视为是一种结构主义取向的话,那么,它们都属于一种“地位结构观”,也就是说,它们对社会分层结构的理解都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客观、普遍的社会地位,构成了社会分层结构的基本要素,这些社会地位外在于个人,决定了个人对社会资源的占有。尽管这种地位结构观对忽视结构和关系因素提出了批评,但是,在一些人看来,研究者们还尚未对个人获得一个有声望职位的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有助于决定个人职业地位获得的结构性因素进行足够研究(林南等,1981)。自70年代开始,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将社会网络的概念引进社会学对市场等经济现象的研究后,社会网络开始被看作是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之一,在此基础上,与地位结构观不同的网络结构观成为研究社会分层的一个新视角,与社会网络相联系的“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概念进入到社会分层结构和地位获得的研究之中。 网络结构观的特殊视角在于,它重视人际关系而不重视个人特征;重视人际关系所形成的网络以及人们身处在什么网络中,而不是重视类别(例如男女或职业);重视人际间的联系性和资源的嵌入性,不看人的归属感;重视个人能够通过这种人际网络摄取多少资源,而不是人们现实占有多少资源;重视人们在网络中的位置或者网络所能使用的资源,而不重视人们的阶级地位。因此,网络结构观是通过人们的行为研究人们的社会地位(边燕杰,1994)。 网络结构观将社会结构设想为人们构成的一个社会网络,人们按照例如财富、地位或权力等,得以排列在这一网络中及相应的位置上。传统有关社会流动和地位获得文献中所描绘的“个人资源”,包含的是个人的财富、地位和权力,而社会资源的概念则围绕着两个方面建立起来:社会关系以及经这些社会关系而联结到的“位置”中所嵌入的资源,即社会资源是 嵌入在个人通过其社会网络而联结到的他人的位置中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资源被定义为与个体直接或间接相联的人们所拥有的财富、地位、权力,以及社会关系(林南,1981)。这种网络结构对社会资源的接近与控制呈现出一种金字塔形的结构。越靠近顶部的位置越容易接近和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源。一些研究发现,人们的社会资源与其获得的地位之间具有显著的联系(林南, 1981;边燕杰,1994,1997)。当然,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间有着错综复杂的相互影响。个人资源(尤其是先赋性资源),至少在最初,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他(她)所能获得的社会资源。但随着其积累的增长,社会资源会在将来精心构建社会网络及进一步的社会资源过程中发挥比个人资源更重要的直接影响。到那时,个人所积累的社会资源则会转化为下一代人的(先赋的)个人资源(林南,1981)。 (四)市场转型理论与社会分层 在研究国家社会主义向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中,产生了关于社会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由于对这一理论已有详细评价(参见孙立平,1995),这里不再赘述。需要指出的是,关于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是在集中研究国家社会主义的市场转型过程里社会精英的形成和替代模式中,讨论了市场转型对利益关系、社会分层结构和机会结构所造成的影响。这一理论的代表人物撒拉尼(I.Szelenyi)和维克多??倪(VictorNee)认为,过去关于社会不平等的理论,都是将不平等看作是某种经济整合机制固有的特征,而忽视了这种机制身处其中的制度环境。在他们看来,某种经济整合机制对社会分层和机会结构的影响,必须在特定制度背景和社会关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无论是再分配的经济机制还是市场经济的机制,于社会不平等都没有一成不变的关系。关于不平等的制度主义理论即植根于对社会关系的分析之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不同的经济整合机制对于社会不平等形成的作用是不同的。应将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对不平等问题进行分析。因此,这一理论的最基本的假设是,经济机制是嵌入于制度背景中的,他们所关心的是造成不平等的独特机制(参见孙立平,1995)。围绕市场转型对社会分层的作用问题,发生了激烈的理论争论(参见《国外社会学》,1996年第5-6期合刊)。但是,在市场转型过程中社会精英是循环的还是再生产的,依然是透视这种作用的重要视角。 (五)历史因素分析 除了关于社会不平等新制度主义理论外,大多数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理论都是研究工业化市场经济社会的结果,具有两个特点:其一,这些研究中的一个隐含前提是,工业化市场经济社会自成熟以来,基本上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特别是基本的市场经济制度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种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定的社会分层结构和地位获得模式。从这一角度观察社会分层研究,研究者们的差别仅在于对决定社会地位和社会流动因素的认识上,因而在实际上是一种静态的研究。如果考虑到时间因素的话,多数也是将时间置于所谓“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 这样的两分时段中。其二,大多数分层理论都仅仅局限于市场经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和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而对集权体制的社会,包括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分层机制,则缺乏深入的探讨,常常是将有关市场经济社会的分析框架运用于集权社会和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例如,指出,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层是在再分配体制基础上建构的,政治权力在极大程度上决定了资源配置和个人社会地位等。 鉴于上述缺陷,自70年代末起,历史因素的分析被纳入到社会分层结构和社会流动的研究中来。在对国家社会主义分层动力机制的研究中,有研究指出,尽管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独特的制度结构是重要的,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决定了不同的分层类型,但仅仅强调结构环境对于理解分层是不全面的。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分层的结构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过程被建构的。国家通过垄断性权力将绝大部分资源控制在手中,利用政治决策在社会中配置资源,从而影响和决定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机会。在这种社会中,宏观政治过程的特点是明显的政治波动和国家政策变化。因此,国家社会主义社会分层结构不同于市场经济社会之处不仅仅在于制度结构的不同,而且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源的初始禀赋因为私人财产权的稳定而对社会地位产生持续的影响,并且使不同群体的相关机会稳定化;在国家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群体、组织的界限和相关位置是基于国家政策的考虑而不是市场交换。国家政策对分层结构具有明显的影响,国家通过改变社会群体的相关 资源来改变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并导致社会流动类型的改变。因此,要理解社会结构中与地位相联系的资源,需要考虑到历史因素的变化。国家社会主义的生活机会与已工业化的市场社会相反,不仅受国家再分配体制的不同结构环境的影响,而且更大程度受国家政治动力和伴随的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周雪光,1996)。 将历史因素纳入到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中的意义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社会主义社会,而是对所有集权主义社会的社会分层研究都有相当意义。推而广之,在基本的制度背景保持稳定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社会分层类型也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即是社会变迁的结果,又会对未来的社会变迁产生影响。 必须指出的是,在论及社会分层新的理论模式的发展时,传统的或经典的分层理论并没有因新观点的出现丧失了意义。在传统的分层理论中,有两个研究及其所代表的视角和方法,使其成为社会分层研究中的经典。其一是W.劳埃德??沃纳的杨基城研究,在这个研究中,沃纳对韦伯的“地位”概念进行了美国式的改造,系统地将主观指标和主观方法引入社会分层的研究。其二是布劳—邓肯进行的地位获得研究,他们使用路径分析的方法,建立了地位获得的经典模型。上述两个方向的研究仍然是社会学中社会分层研究的基本主题,后来的研究者在这两个方向上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例如,对主观社会地位意识、阶级意识、职业声望的探讨(Spilerman,1997,参见D.吉尔伯特,J.A.卡尔,1992;Laumann等,1976);威斯康星学派对布劳—邓肯模型的发展等(Swelland Hauser,1975,参见许嘉猷,1986)。 三、中国社会分层研究 中国的社会分层研究一直是中国社会学中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自90年代以来,有关社会分层的著作和论文显著增多。就能够检索到的相关著作和论文统计,大约三分之二的论文和几乎所有的著作,都发表于90年代,绝大多数有关中国社会分层的实证研究也发表在90年代。纵观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的成果,大致可有如下特点: (一)研究主题 或者是由于中国正处于全面的社会转型时期,或者是由于社会学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渐增多,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几乎涵盖了社会分层理论发展的所有方面,国际社会学中有关社会分层的不同理论观点和模式,在中国社会分层研究中都有所表现。例如(不完全的列举和归类),关于阶级地位和阶级关系的研究(何建章主编,1990;陆学艺主编,1992;戴建中,1995;李春玲,1997),职业分层和收入分层的研究(李强,1993;葛延风,1994,1995;沈红,1995),地位结构观视角的研究(路风,1989,1993;孙立平等,1994;李路路、王奋宇,1992;李培林等,1992;李汉林,1993;卢汉龙,1996;李路路,1996),转型社会精英替代模式及分层机制变化的研究(李金,1994;张厚义、刘文璞,1995;戴建中,1995;李路路,1996,1998;李强,1997;宋时歌,1998),阶级阶层与利益结构的研究(黄伊凡主编,1989;冯同庆、许晓军主编,1993;李培林主编,1995;孙立平,1996;郑杭生等,1997),网络结构观视角的研究(王春光,1995;张宛丽,1996;李培林,1996),职业声望和社会地位认同的研究(于显洋,1991;蔡禾、赵钊卿,1995;卢汉龙,1996),职业流动模型以及大量有关农民流动的研究(陈婴婴,1995;李春玲,1997)。 上述不完全列举的社会分层研究虽然存在着种种问题,但仅在研究主题上已是极为丰富。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的全面转型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社会事实”,另一方面是因为众多研究主题在过去的分层研究中几乎是空白。尽管如此,仍然有一些社会分层研究中的基本主题未被涉及,或者没有进行深入的实证研究,例如,工作部门、组织特质、职业特质等结构性因素的作用很少被涉及。 (二)“问题意识” “问题意识”在这里是指社会分层的研究应该是针对有意义的 “问题”而进行的,可从现实的层面和理论的层面表现出来。现实中和理论上存在的没有得到合理、充分解释的“问题”,构成了研究的出发点。缺乏“问题意识”,研究就可能变成一种游戏和自说自话的纯个人行为,丧失了社会意义。 中国社会分层中的众多研究,特别是在现实层面上,并不完全缺乏“问题意识”。缺陷在于这些问题意识是否清晰,研究者对自 己的研究和使用的理论之主旨是否有明确认识,当然,还包括这些问题是否是“真问题”。这方面的缺陷导致很多研究停留在描述性的层次上而缺乏解释,人们叙说了一种现象,却没有指出这种现象意味着什么。然而在理论层面上,相当部分的研究中比较缺乏“问题意识”,即研究者常常没有将自己的特定研究置于理论发展的线索中去,或者将一个具体的研究与一个普遍的理论问题联系起来。人们叙说了一种现象,但无法去理解这种现象。 (三)理论逻辑 理论逻辑在这里主要是指一项研究特定的理论视角和概念系统。一般来说,任何一种理论解释乃至一个学科,对研究对象的透视或解释都有自己的独特视角,并从基本概念出发形成一套概念系统。理论视角的独特性不在于对象的独特性,例如,人的行为可以成为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在社会分层研究的理论逻辑上,众多的研究都存在明显的缺陷,包括本文作者的研究。人们更多地去分析没有被研究过的现象(中国社会和社会学的现状提供了大量这种可能性),较少考虑在理论上能够提供什么新的解释;同时,由于理论视角上的模糊,导致在一项研究中或同类研究中理论概念使用上的随意性、概念系统的不一致,甚至逻辑上的混乱。 (四)理论模型 这里所说的理论模型,是指对所研究对象或问题中所涉及因素或变量之间模式化关系的说明。说明的工具我以为可以是理论概念,也可以是统计手段。对于同一个研究对象,应该允许存在多种理论模型的解释,而在社会分层的研究传统中,也确实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理论模型。对于中国的社会分层研究来说,建立独立的理论模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社会分层的系统研究毕竟时间还短,另一方面,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几乎一切社会现象都处于激烈变动的过程中。但是,无论是社会现实还是理论的发展,都向社会分层研究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一些研究也开始朝这个方向进行努力。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中国独具特色的社会关系、两种体制或制度的混合以及渐进式的社会转型,都为中国社会分层研究在理论上的突破提供了可能性。 (五)研究和分析方法 社会分层和社会流动研究与统计分析技术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大多数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在统计分析方法上都存在着严重的不足。没有研究和分析方法上的改进或发展,中国社会分层的研究有可能受到很大损害,所有的研究者都应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3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 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 ,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主权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中华帝国”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 Rankin 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 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 idendity) 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 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s) 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 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台湾政 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国民党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国民党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 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 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 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 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 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 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注释】 〔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 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 The MIT Press, 1992, p.3. 〔2〕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 3 (1):95—118,见本书。 〔4〕参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5〕参见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Michael Walzer,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4

论文摘要:社会学是一门研究社会的科学,这只是一个粗浅的论断。那么作为一门学科的社会学其核心命题是什么?这个问题是自社会学成为一门学科以来一直被人们探讨和思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社会为对象,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命题,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重在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等的命题。本文主要探讨经典时期三位主要的社会学大师:埃米尔·迪尔凯姆、马克斯·韦伯以及格奥尔格·齐美尔对社会学核心命题的论述,从而折射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一、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何为社会学?社会学的核心命题是什么?在社会学发展史上,对于这两个问题一直以来是争论不休的两个问题。社会学自创立之日起,就是一门边界模糊的学科。明确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就明确了社会学的核心命题,这两个问题是一致的,所以本文试图在探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中折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社会学一词来源于拉丁文的“社会”和希腊文的“言论”“学说”的结合。

就其一般的意义而言,社会学是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1838年,法国实证主义哲学家西方社会学的创始人孔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首先提出并使用社会学概念的,目的是要表明一种新的不同于以前那种思辨的社会哲学或历史哲学的实证社会学说。但是由于社会概念本身含义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长期以来总是显得模糊不清。因此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是众说纷纭,大家莫衷一是。与此同时对社会学的核心命题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指出:“社会学是一门试图说明性的理解社会行为,并由此而对这一行为的过程和作用做出因果解释的科学”。[1]这是从行为角度对社会学所下的定义。而法国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指出:“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2]显然,他把社会现象作为社会学专门的研究对象。即他是一种以社会事实作为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则指出:“社会学的主要目标就是观察我们的社会世界,提供一种客观和不偏不倚的方法。这一目标不是政治性的,而是科学性的。它是认识的导向”。[3]即社会学是对于人类社会和社会互动进行系统客观研究的一门学科。无论是古典社会学家还是近代社会学家以致现当代的社会学界对于此问题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提法。但是通过分析他们的社会学思想还是可以窥见其中所反映的社会学的核心命题的。

二、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各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的不同

社会学是一门试图用科学的思维逻辑来讨论人类社会和社会生活的学科。这也是严复对社会学的基本定义。与心理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心理过程,而关注客观的、可测量的社会现象;与政治学比较,社会学不单纯关注国家和政体,而是把两者都当做人类的组织活动,关注组织所具有的共同属性;与经济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的经济现象,譬如价格、竞争、垄断,但却关注经济现象的社会基础及其相互关系;与人类学比较,社会学不关注所谓地方性的文化、象征和意义,而关注具有普遍意义、可解释的文化现象。这些不同都体现了社会学的独特之处。这些都是社会学区别于其他学科的显著特征,由此可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存在于一定的社会现象之中。

三、从经典时期的社会学家对社会学研究对象的论述窥见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中,古典始终占核心地位。主要原因在于古典通过社会传播机制在漫长的岁月中成功的建构了人们认识和想象自己以及社会的问题意识、基本框架,如野蛮与文明、秩序与进步、身体与灵魂等等,这些都是人类难以挣脱的思维模式。所以虽时过境迁,可古典的生命总是历久弥新,向古典的回归是一种重要的学术方式[4]。

研读经典时期的社会学著作对我们澄清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可以从埃米尔·迪尔凯姆那里学到社会事实的经典命题,从马克斯·韦伯那里学到社会行为以及理想类型的经典命题,从格奥尔格·齐美尔那里学到社会学被形式化的经典命题。从三位经典社会学大师那里可以看出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1)埃米尔·迪尔凯姆:迪尔凯姆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社会事实[5]。迪尔凯姆把在社会层次上发生的种种现象称为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在笛尔凯姆看来,正是这些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构成了社会。因此,笛尔凯姆把这些社会事实视为社会学的独特研究对象。他在《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写道:“社会事实是任何可以对个人施以外在制约作用的固定或不固定的行为方式,或在一个社会中普遍出现的、同时不依赖于个人而独立存在的任何行为方式”。[6]这就是说,社会事实是这样的一种独立存在,尽管它们常常分布在个体身上或采取个体的形式,但绝不能把它们等同于纯粹的个体事实。对笛尔凯姆来说,一种思想和一种行为,如果仅仅发生在单独的个人身上,不能算作是社会事实,只有通过某种方式或过程成为多数人的共同思想和行为时才获得社会事实的性质。这一点和前面米尔斯在《社会学想象力》中提到的社会学想象力的心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并且他们都道出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在笛尔凯姆看来,社会事实,即社会学独特的研究对象,仅仅由有限的一组现象构成。这些现象可以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是属于社会形态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社会群体的地理环境、人口的分布、数量及密度、人们之间的交往情况、交通状况、住房样式等等。这些社会事实属于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的“解剖结构”。对这类社会事实的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一个特有门类:社会形态学。

另一类是属于社会生理学方面的社会事实。包括:宗教、道德、法律、习惯、风俗。时尚、舆论、公共情感等制度性或非制度性文化,笛尔凯姆把他们统称为“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属于非物质性社会事实。它们在社会生活中各自发挥着特有的功能,维持或调整着人们之间的关系,使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集体意识构成了社会的“生理结构”。对它们进行的专门研究构成了社会学的又一个门类:社会生理学。

将社会事实的性质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定后,社会学的特定解释层次、研究领域以及它的学科性质也就随之确定了。社会学是对社会事实进行实证研究的一门社会科学。它既不同于孔德所建立的那种包罗万象的带有哲学思辨色彩的宏大理论体系,也不同于那种在个体生理学和心理学基础上对社会现象所作的推演和解释。笛尔凯姆找到了社会学的独特对象,从而使社会学成为具有坚实基础的独立学科。

(2)马克斯·韦伯: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7]。马克斯·韦伯是人文主义理论的传统主要代表。在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上他提出:“社会学是指这样一门科学,即它以解释的方式来理解社会行动。”[8]由此可见,韦伯把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集中到人的社会行动上面,并把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视为社会学的重要方法。

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研究人的行动,是因为每个人都赋予它一定的意义。行动之所以是有意义的,是因为某个或若干个行动者将其主观意义与其行动联系起来,不论这种行动表现为内心活动还是外部行为,表现为对某件事情的放弃或是对某件事情的忍受。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的对象是社会行动。理解不可能在没有作为被理解对象的社会行动的条件下而独立存在。

关于社会行动,韦伯认为,社会行动应该称作这样一种,即行动者以他主观认为的意义而与他人的行为相关,即以过去的、现在的或将来所期待的他人行为为取向。按照韦伯的理解,作为社会行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行动者个人赋予其行动以意义,即行动者个人采取行动的动机。第二,行动者所采取的行动包含着以他人的行为为目标,即行动者主观意识到与他人的联系。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个人的行动才可以称为社会行动。总之,在韦伯看来,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在于人们社会行动,因而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落到了社会行动上。

(3)格奥尔格·齐美尔:社会交往的形式和过程——社会互动[8]。格奥尔格·齐美尔理解的社会学主要是“社会化”的过程和形式。这种社会学思想受康德哲学先验范畴认识论的影响,着重研究社会中剥离了具体内容而普遍存在的社会形式,用形式规约繁杂的社会内容。齐美尔仿照康德的提问“自然如何可能”,提出“社会如何可能?”他对此的回答是社会互动关系。齐美尔分别分析了基本的、体制化的乃至游戏的互动形式,如上级下级的秩序、竞争、秘密和秘密社会、穷人、(书信)交往、群体的量和规模与个体的关系等。正在于此,齐美尔成了“形式社会学”以及后来“社会冲突论”的奠基之父。齐美尔认为,社会学作为一门科学就要研究人类面临的问题和他们的行为规律。社会学要阐明的是一种社会事实,即个人由于相互作用而形成了群体,同时个人被群体所决定。由此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是一种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即社会学要研究各种社会交往的形式。

米尔斯在《社会学的想象力》中指出,社会学的想象力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人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使他们看清世事。即“个人只有通过置身于所处的时代之中,才能够理解他们自己的经历,并把握自身的命运,他只有变得知晓他所身处的环境中所有个人的生活机遇,才能明了他自己的生活机遇”。[9]因此,具有社会学想象力的人能够看清更广阔的历史舞台,发现现代社会的构架,通过这种想象力,个体性的焦虑不安就被体现为明确的社会性困扰,公众再不漠然,而是参与到这样的公共论题中。总之,社会学的想象力使我们看到,一些看起来是个体的事情,当把他放到一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中去的时候,却成为社会的现象。在这一点上,米尔斯的“社会学想象力”与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社会学的核心命题

对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即它的核心命题的认识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许多的关于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类[9]:

1.侧重以社会为对象

这一观点重在研究社会的结构和过程,社会的运行和发展,社会的秩序和进步等,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实证主义传统。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社会文化、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变迁、社会控制、社会保障。

2.侧重以个人及社会行为为研究对象

这一观点主要体现了社会学史上的反实证主义传统,它认为社会学主要研究人的社会化、社会群体、社会组织、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社区、社会生活方式。

对二者进行一定的综合应该是必然趋势。也就是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活”的社会有机体,是现实的、具体的、作为整体的社会。它研究的不是一般抽象的社会形态及其变化发展的普遍规律,而是由具体的个人通过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所结成的现实的社会,以及这个现实的社会的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

总之,社会学的核心命题就在于这些社会事实、社会行动以及社会交往的形式是否具有社会学意义,并且在其背后所映射的社会学意义。我们学习社会学,就是要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社会,包括社会事实、社会行动、社会交往的形式,它是我们了解社会、认识社会的一门学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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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埃米尔·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6.

[3][13][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3.

[4][22]肖瑛,曾炜.中国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挑战、危机和超越的寻求[J].社会,2007(2).

[5][7][9][19]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31,105,84.

[6][14][法]E.笛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M].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13.

[10][17][美]C·赖特·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M].陈强,张永强,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11][20]吴增基,吴鹏森,苏振芳.现代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5

[关键词]市民化/新型现代性/研究主题/市民化模式

农民可能是对人类历史进程影响最大的一个阶级,农民一词也可能是学术史上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话语。在目前社会转型加速的历史场景下,八九亿中国小农正走向其历史的终结点,强调这一研究主题,记录这一历程并升华至理论层面,从而发现中国农民实现市民化的历史性规则,可能会成为社会学中国学派在世界社会学舞台上独树一帜的重要标志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农民市民化研究过程中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农民与市民——相互依存的两个概念

关于何谓农民的讨论,其历史可能与农民本身的历史一样长久。西方对农民概念的界定就曾出现过长期的历史性分歧。如早期的古典主义者把农民看作历史上一切时代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包括古典时代的农民直到当代农场主,但不包括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他们视农民为“理性的小农”、“便士资本家”。而另一派则坚持新民粹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立场,把“农民”看作宗法社会或农业社会里的所有居民,但又不包括诸如发达国家的农场主这样的非农业社会的农民,其代表就是美国农民学家丹?索尼提出的“农民社会”的五个标准。而马克思主义则主张将农民定义为特定生产关系中的一个阶级,即中世纪的农民阶级。这一定义既不包括“农业社会”的非农业生产者,也不包括非农业社会的农民。英国的R?希尔顿是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农民学代表人物之一,他就曾以此为据提出了农民概念界定的七个标准(注:方江山。非制度政治参与[M].人民出版社,2000,P1~20.)。黄宗智把这三种观点归于三种不同的研究传统即形式主义传统、实体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传统。而黄氏自己则认为解放前的中国小农是三种身份的统一体,即小农既是一个追求利润者,也是维持生计的生产者,更是受剥削的耕作者(注:[美]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M].中华书局,2000,P1~30.)。这些观点对中国的传统农民尤其是小农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由于“新政治彻底改造了旧政治的基础,完全按现代的政治与行政原则来组织乡村社会”(注: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P153.),因此,对目前中国小农的概念内涵要结合当前的基本国情加以分析。《辞海》把农民界定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它仅是从职业来界定农民的内涵,这又大大缩小了目前中国农民的内涵与外延。因此,我们以为,当前的农民可以认为是追求利益者(在非农产业与就业上)与维持生计者(在农业生产上)的统一体。在内涵上,它是一种与城市居民相对称的、历史性的社会身份。

与农民相对而存在的是市民。市民一词的渊源可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但在中世纪之前,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市民概念具有相对的特权意识色彩。拥有市民身份即表示着拥有一种与众不同的特权。在希腊城邦如雅典都强调市民享有市民权,但这些人仅是城邦人口的一部分,而且妇女被完全排除在外。在古罗马,具有市民资格的人才适用市民法。到了中世纪的早期,随着居住于城市里的手工业小业主和商人逐渐摆脱乡村封建领主的控制,其居住地从城市公社(commune)发展成为自治城市,市镇开始成为自由、自主的象征。而拥有市民权则意味着拥有人身自由权、决策的自决权。居住在商业城镇中的人后来被称之为bourgeoisie(法文,中译为“资产阶级”)和Burgers,burgertum,burgerstand(德文,中译为“市民”“市民阶层”“市民阶级”)等。他们在法律上享有市民权(citizenship),如居留权、参政权、受教育权、享有福利权等(注:陈映芳。征地农民的市民化——上海市的调查[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3(3)。)。市民在平等契约的基础上,真正自主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引导社会发展的方向,至此现代意义的市民才开始完全显现出来。

我们认为,在市民一词的现代意义出现之后,农民一词的独立内涵才开始明白无误地显露出来。农民与市民这两个概念相互界定对方,从而相互体现对方的特征与自身存在的价值。从理想型的农民到理想型的市民是一个连续统一的两个端点,而从农民走向市民则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历史进程,更是一种具体意义上的社会进步。

(二)市民化——从农民走向市民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我国出现了大量农民市民化的具体表象: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率一直居高不下,城市化率由1979年的17.9%迅速上升到目前的40%多;农民工长期生存于城乡之间,形成了以边缘人为组成要素的第三元结构;失地农民成为被丢到社会结构之外的新的失语人群,等等。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学术界都利用自己的话语体系与学术优长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长时段的关注与解析。非农化、城市化、人口城市化、准市民、市民化等术语成为各相关学科混同使用的共通话语。但这几个术语在其内涵上是有本质性的区别的:非农化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是指农民在职业上的地位转型,他们依赖的主要生存资源发生变化,农业收入已经不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农民开始走向现代职业体系;城市化主要是一种地理学术语,它强调农村社区、地域景观等向城市的靠拢,即农村地区变得越来越像城市,或者已经转变成合法的城市;而人口城市化则主要是一种人口学术语,它强调农民迁居城市后,在身份上发生了根本变化,户口类型已经改变。目前所说的城市化率超过40%主要是指城市人口的比重,其内涵要小于完全意义上的城市化。

但是,市民化与前述几个术语不同。市民化主要是一种社会学术语,市民化的理论意涵强调:一方面农民在实现身份与职业转变之前接受现代城市文明的各种因子;另一方面在实现转变之后,发展出相应的能力(capability)来利用自身的市民权利,完全融入城市。因此,可以认为,市民化是指作为一种职业的“农民”(Farmer或Cultivator)和作为一种社会身份的“农民”(Peasant)在向市民(citizen)转变的进程中,发展出相应的能力,学习并获得市民的基本资格、适应城市并具备一个城市市民基本素质的过程。农民的市民“化”有两项基本的内容:第一,农民群体实现从农民角色集向市民角色集的全面转型(注:文军。农民市民化:从农民到市民的角色转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3)。);第二,在实现角色转型的同时,通过外部“赋能”(empowerment)与自身增能,适应城市,成为合格的新市民。而从具体的个人层面来看,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将实现自身在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生存方式和身份认同等方面的现代性转变。

这里可以发现,在目前的中国,非农化是市民化的基本前提:在非农化的过程中,农民与现代城市因子相遇,已经开始在为全面的市民化做准备。而城市化则提供了市民化的外部环境:它是对农村社区向城市方向转变现象的一种描述,但它没有涉及城市化的主体即市民与农民之间本质内涵的转变。在非农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农民都在本质上进行着一种市民化。因此,市民化贯穿于农业现代化、农民非农化、农村城镇化和人口城市化的整体进程之中,后三者是形,而市民化是质。

在当前的中国,由于新型现代性的迫切理论诉求,由于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随着现实的农民市民化危机的突现,社会学提出农民市民化这一研究主题,全面开展农民市民化的研究,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已具备了相应的内在冲动。

(一)新型现代性及其理论诉求

1996年,在伊斯坦布尔召开的“世界人居二次大会”指出,“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同时从我们的研究角度来看,21世纪也是一滚中国全面实现农民市民化的世纪。而21世纪的前30年同时又是我国社会转型加速的关键时期,随着社会转型的日益深入,中国农民市民化的基本宏大场景及相应的制度氛围都在发生巨大变化,其中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就是,在目前,中国正处在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转向的境地。所谓旧式现代性就是那种以征服自然、控制资源为中心,社会与自然不协调,个人与社会不和谐,自然和社会付出双重代价的现代性。“绿色惩罚”、对资源控制权力的争夺、价值尺度的扭曲、伦理准则的变形等景象的出现表明,旧式现代性已经进入了明显的危机时期,必须实现从旧式现代性向新型现代性的超越。而所谓新型现代性,就是指那种以人为本,人和自然双盛、人和社会双赢,两者关系协调和谐,并把自然代价和社会代价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现代性。作为一个具有历史规律性的人类追求方向,提倡并促进新型现代性的全面实现应该是具体研究领域内的一种学术自觉。因此,这种对新型现代性的追求需要我们在相应的具体层面进行理论研究。而关注农民市民化这一宏大事件,弄清其发展规律,从理论上总结相应的经验,构建理论框架,可以消减农民市民化进程中不协调的音调,从而将农民市民化的代价减缩至最小程度,引导农民顺利走向市民,这就是追求新型现代性的一种具体外在显现形式。

(二)和谐社会及其政策诉求

新型现代性的理论诉求落实在具体政策领域就是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建立各个领域都和谐共处、互动互生的社会作为政策指向的目标。我们研究农民市民化的进程,也是适应这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取向的一种自觉努力。我们认为,形成社会和谐主要就是要实现人际关系、资源配置、社会认同和社会结构方面的和谐。在农民市民化过程中,这四点都是必然会涉及的重要研究主题。所谓人际关系,就是要形成融洽、和谐相处的社会氛围,而农民的市民化涉及农民居住地点、居住方式的改变、初级关系与次级关系重要性强弱的变迁等,所以它必然会牵涉人际关系的重组与转型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加速和谐社会的主体,即现代意义的农民与市民的培育。所谓资源,就是要在社会阶层体系中建立一种合理的社会流动与社会激励机制,实现各阶层的多赢互利,而市民化进程就是一个资源在各阶层重新配置的过程:在市民化进程中,如何保护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及其社会保障与就业的权益,如何保障农民工的经济利益与相关的物质利益及人身权益,如何实现城乡各阶层、各产业的共赢式发展目标,等等,成为农民市民化研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一个理论贡献。社会认同是社会团结与社会整合的思想与心理基础,在全球化、信息化对认同影响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何让农民、农民工、新市民以及原有的城市居民之间在城市内部形成合理有效统一的社会认同感,更是农民市民化研究中的一个严峻课题。所谓社会结构,是指合理的社会结构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需要理顺社会流动渠道及其相关机制,逐步壮大中间阶层,而让农民成为城市新市民可能就是一个重要的中产阶层生成机制。当然,这都需要相关的配套社会政策的引导。

(三)现实危机及其直接诉求

追求并体现新型现代性是研究农民市民化的宏大理论背景,建设和谐社会是现实政策取向在理论上的需求,这些都是农民市民化研究得以开展的外部约束力量。而农民在实现市民化进程中所遭遇的各种现实社会难题就是社会学研究农民市民化的直接的、微观的具体缘由。中国社会学以“增促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为自己的深层理念,它必将关注社会现实冲突的最强音,力图进行全面认识与理论抽象,并以最终协调当前社会的冲突为己任。我们认为,“三农”问题的根源在于作为行动主体的农民,而农民的出路是无法从农村自身中寻求的,减少农民的数量,实现农民的市民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出路。在当前及未来的几十年里,数以亿计的农村人将会转变为城市人。这一进程中所面临的社会问题是惊人的。目前已突兀出来的问题既有农民工的城市适应性差和社会权利难以保障的问题,也有失地农民人群的当前权利与未来前途无法保证、社会风险过大的问题,还有市民化进程中国家权威与控制力削弱、干群关系紧张的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现实危机无不要求社会学面对农民市民化的现实,理性地寻求问题的应对策略。

中国的社会学研究一直在努力“立足现实、开发传统、借鉴国外、开拓创新”,因此在梳理评论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农民市民化研究的基本理路,将会为全面开展农民市民化的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支持。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研究进路出发来深掘、展现农民市民化这一历史性的研究主题。

(一)检视经典作家研究的进路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宏观角度曾多次论证农民走向市民化的必然性和具体的路径,理清并分析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家的相关基本论断是我们当前研究农民市民化的基本进路之一。同时它也是其他研究进程的根基性的理论资源,因为对经典作家有关市民化的研究与论述进行完整的梳理,并进行当代中国意义上的阐释,可以为农民市民化的社会学研究提供基本的理论养分,指导具体研究的开展。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派的创立者看来,实现农民市民化是解决农民问题,实现城乡融合的根本路径。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认为,“现代的历史是乡村城市化”,社会主义应该致力于消灭城乡差别、工农差别,“资产阶级使乡村屈服于城市的统治。它创立了巨大的城市,使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大大增加起来,因而使很大一部分居民脱离了乡村生活的愚昧状态”(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0卷,19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4卷,1995,P470.)。恩格斯也认为,“城市和乡村的对立的消灭不仅是可能的,它已经成为工业生产本身的直接需要。”(注:[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20卷,199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4卷,1995,P470.)而后来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也对农民市民化的基本研究内容进行了宏观论述,如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在他的社会发展理论中就认为,乡镇企业、小城镇解决了农民的出路问题和农村城市化问题,使中国农村现代化走上了一条良性发展的道路;同志也在著名的“七一”讲话中,号召要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通过让农民进入城镇,学习城镇文明,使农民在思想与行为等各个方面逐步实现市民化。

(二)传统——现代连续统一的进路

西方社会学家对发达国家的农民消亡过程的研究一直遵循着传统——现代的研究思维。这种两分法的思维取向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已经显得太过于极端,但他们的理论思维架构、分析取向与一些具体的研究结论仍将对我们的市民化研究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意义。(1)这一进路有助于我们认清农民与市民在社会属性上的差异。他们从结构分化与对立转变的宏观角度展开分析,通过探讨城市与乡村的对立状态来间接阐述农民实现市民化的必要性和市民化的具体内容。具有代表性的有涂尔干有关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的研究、梅因关于“身份社会”与“契约社会”对立的研究、齐美尔对都市市民心理的研究、藤尼斯关于“礼俗社会”与“法理社会”关系的分析、韦伯关于“前现代社会”与“现代社会”对立的阐述、帕森斯关于五种模式变量的分析、雷德菲尔德关于“俗民社会”与“都市社会”的分析,等等。对他们来说,从前者到后者的发展是一种“结构的转型”,相应地秉承前者各种社会特性的农民向市民的迈进,同时就是传统社会的各种社会特性向现代社会特性的转变。(2)这一进路有助于我们从全球性与现代性的角度,对农民市民化的背景与具体内容进行重新阐析。吉登斯曾对传统的转变进行了详细论述,认为对所有从传统活动场合的控制中解放出来的群体而言,存在着多元的生活风格的选择(注:[英]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M].三联书店,1998,P93.)。英克尔斯、沃尔冈夫等则对现代化进程中人的特性转变进行了具体论述。此外,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等也都对农民的市民化转向的现代意义和风险形成、应对进行了论述(贝克,2004)。这些研究成果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基本的批判对象,另一方面也使我们对农民市民化的外部力量、内涵外延及发展方向有了进一步的清楚认识。它规范着当前社会学界的相关研究内容。而通过理清这一进路的研究成果并加以发展,还可以为我们选择农民与市民这两个概念的具体测量指标提出参考变量。

(三)整体性的实性研究进路

第三种可供选择的研究进程是从整体角度对农民市民化的基础、全景式内容等进行研究,如法国社会学家孟德拉斯对小农的终结进行的研究。这种研究进程意欲从关注一个区域、一个农民群体的整体变迁状况出发,来展现并解释和理解农民市民化这一庞大事件,勾勒出农民市民化与农村社区的工业化、城市化与非农化等其他宏大事件的互动景象。目前已有的具体研究表现之一是有关城中村的城市融合的整体性研究,如李培林对“羊城村”的研究,周大鸣对广州海珠区“南景村”进行的调查研究。表现形式之二是从工业化角度透视某一具体地域内农民各个方面的市民化,如折晓叶对高度工业化的“万丰村”就地市民化的调查研究,陆学艺等人对华北地区初步工业化村落“行仁庄”的全面调查研究。表现形式之三是从对县城进行全面透视的角度,以系统观为基础,考察乡村变迁过程中,农民市民化与农民的经济行为、城市适应性等的互动关系。郑杭生以定州再调查为契机,以华北乡村变迁为目标,以一个县域为基准,全面透视了定县乡村80年的社会变迁。对乡村研究的三大假设即农耕假设、乡土假设、职业假设进行了质疑与理论探讨,从而为农民市民化研究提供了初步的理论基础。

(四)重点突进的研究进路

受现实问题情结及其他外部条件的影响,一般的市民化研究者最有可能采用的基本研究进程就是,将农民市民化问题进行具体分解细化,从某一个具体的研究问题出发,通过考察这一领域内的农民市民化来以小见大。而目前最常采用的、研究成果也最为丰富的具体取向是,从城市适应的角度,对市民化的“化”这一过程进行具体而微观层面的分析,它也是未来的市民化研究的一个基本取向。学者们可以选择的基本研究出发点有四个。第一是从农民流入地——城市的角度,观察与分析农民工、城郊农民、迁居城市的农民等如何在市民化过程中进行维护、抗拒、接受与融合的过程及其政策内涵。如帕克对外国移民进入城市后的文化维护与同化问题的论述;沃思对城市性的分析;托马斯与兹纳尼斯基对波兰移民在美国城市中求得生存资源的研究;王春光、王汉生、项飙等对北京“浙江村”的调查研究。第二是从农民的流出地——农村的角度进行论述,自民工潮发端以来,中国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最多,不再列举。第三是关注大城市城郊失地农民的市民化问题。如陈映芳、文军等人对上海市城郊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的初步研究。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正方兴未艾。第四是国内外的都市人类学对进城农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农民适应城市生活的过程的关注。如曼吉等人对违章建筑区及非洲的所谓“异乡人区”、贫民区的研究;安德森夫妇、英国人类学家李特尔等人对进城农民利用志愿性社团来谋生并适应城市生活的研究。张继焦对都市中少数民族迁移者就业与创业的城市适应性的研究。

这四种研究进路在社会学的相关研究中都已有所涉及,但在确定未来的具体研究路径时,其中有几个问题还是值得注意的。第一,西方社会中的农民市民化无论是宏观场景、推动力量、历史历程,还是政策安排与现实后果都与当代中国农民的市民化有相当大的差异,因而它们的研究成果仅具有相对的参考价值。第二,总体上看,有关农民市民化的总体研究尚处于初步状态。虽然相关的农民工、人口流动、乡村工业化等的研究成果已十分突出,但农民市民化的总体研究思路尚未理清,如尚未对农民市民化研究与农民工研究、城市化研究、非农化研究的范围界线进行清楚的界定;农民市民化研究的指导理论倾向尚处于空白状态。对农民市民化的研究理路、具体内容的理析、指导理念等均缺少应有的基本分析,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在农民市民化研究方面,对具体研究内容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选择,如研究农民生活方式(居住、交往、习俗)的市民化、行为方式的市民化、工作方式(职业)与思维方式的市民化。更具体一些,我们可以研究农民的惰性心理、封闭内向的心理、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念,以及宗教宗族观念等向现代市民方面的转型;研究农民的生活从散漫化、无序化走向条理性、规范化,人际交往的血缘与地缘倾向转向业缘倾向,交往方式从直面交往、长期交往为主转向间接交往与霎时交往为主,等等。此外,还可以研究农民的市民权利与新市民的政治参与:新市民如何利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充分的利益表达,同时积极参与公共空间的事务,承担市民的政治参与角色。但是,无论我们对具体研究内容进行何种选择,在市民化的研究进程中,有几个基本判断和相关的具体研究问题还是值得一提的。

(一)农民假设已经过时,相关理论急需重构

通过重新梳理有关农民研究的理论经典并检验经验研究的结论,我们就会发现,当前几乎所有的“农民”理论和政策所建立的基本假设,如农耕假设、乡土假设与职业假设都已经日益不可靠。研究表明,在许多地方,就农民之根——土地而言,其社会保障的意义已经远远大于其获得利益的意义,农业体系的保障意义甚至已经大于其产业意义,“农民”的主业已经不是农业,农耕假设已经过时;乡村居民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乡下人”,乡土假设的解释力已不足;农民已经不仅仅是农业职业的拥有者,它已经具有多样性,农民内部的社会分化现象已经十分普遍(注: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只有充分地非农化后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真正的“职业农民”。目前,我们急需用国家手段来解决农民问题(郑杭生,2004)。而学术界也应为此做出应有的贡献。在农民市民化研究进程中,这些都应该成为基本的共识性理论知识。否则,不同的理论预设将会导致研究结论的不可比性与理论取向上的混乱。

(二)农民的市民化是一个农民的传统超越问题

从传统农民的角度来看,农民市民化的进程其实是一个农民超越传统、获得现代潜质的过程。在研究市民“化”的过程中,有几个方面的难题是农民在市民化进程中必须超越的。第一是农民人际关系网络的同质化倾向。由于农民的交往对象的同质性较强,多是一些拥有相同信息与资源的亲戚、邻里,这些同质化的强关系网络不具有利用的价值,因此信息滞后将会成为农民市民化的重要阻力。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社会关系网络与关系资源如何重组问题,如何利用关系网络进行市民化问题尤为值得研究。第二是农民的内部信任问题。中国“家本位”的思想传统使农民在交往中奉行特殊主义的人际信任原则。长期处于“差序格局”中的农民坚信“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对互动中的陌生人持着低信任的怀疑态度,对跨出狭小的生活圈与陌生人接触有着一种莫名的恐惧感和本能的排斥。这可能使外界对农民的支持行为产生适得其反的后果。相应地外出的农民工交往范围也局限于同乡与亲戚内部,其关系网络并没有整体性的格局改观,外部经济活动所需要的关系链条没有太多的增加,这影响了其职业流动与经济活动范围的拓展。因此,在市民化过程中,必须主动采取措施引导农民,使之实现信任类型的转型。第三是农民合作意识缺乏,自治能力弱化。长期处于威权制度体系下的中国农民,形成了对国家全面服从的心态以及万事不求人的生存哲学,这使中国农民从来没有形成跨血缘、跨地域的自发性互助社团,对组织自治团体的必要性也完全没有察觉,对通过自发团体诉求其正当权益、寻求发展的外部支持的建议也完全不感兴趣。在市民化过程中,让农民学习合作意识、形成具有内聚力的自发性自助社团、主动寻求外部世界的帮助等,将成为决定农民市民化前途的关键因素。

(三)农民市民化的关键在于处理好政府与农民的关系

政府与农民的关系问题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通过考察市民化过程中政府与农民的关系的变迁,可以证实或证伪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一系列现存假设。同时,农民的市民化也是一个农民与政府的关系实现革命性变迁的历程。对此我们可以通过多种视角来进行透视,譬如从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国家权力的实现能力及其实现渠道的角度,来看政府与农民、新市民关系的变迁;考察市民化进程中“政府汲取能力”的变化及基层政权所扮演的角色;分析市民化中诸如征地补偿费之类的经济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考察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如何将自身的社会本土性资源与国家社会、市民社会所提供的外部支持网络结合起来;探讨市民化过程中政府正式权力的非正式运作状况;等等。这些研究都可从结构、制度、网络、个人以及事件过程的宏观、中观和微观的视角来全面进行解读。这样分门别类地进行深入研究,似乎可以在相关的研究领域内得出一些具有启发性的结论,为正确处理市民化进程中的政府与农民的关系提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政策建议。

(四)新市民的城市适应性将成为关注的焦点

在市民化过程中,农民将会经历文化震惊、文化濡化、文化重建、文化再适应直至文化创新的过程,最终才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新市民,因此有关新市民的研究中有许多主题值得关注,它将会成为研究的侧重点。随着户籍制度、农民工管理保护制度的日益理性化、公正化,这类问题将会以更加耀眼的形式突现出来。其中问题之一是新市民中农民精英的流动问题。在农民市民化后,农村中剩留人员中精英阶层的组成状况、农民在转变成市民后是否会出现新的统治精英、经济精英;精英阶层是在进行世代的延续,还是被新的社会向上流动而更新;各种精英的身份重合度如何,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将会为社会阶层研究提供新的探讨兴奋点。二是自主空间的维护与利益表达。作为新市民,农民在市民化后必然会在生活方式、工作选择、权利待遇、休闲娱乐等领域处于显性的或潜在的不利境地。新市民必将采用一定的生存方式来加以应对,并对不公平的社会待遇进行抗争。争取属于自己的私人领域或公共领域,并使群体利益表达的渠道保持畅通,这其中涉及到诸如市民社会、公民政治权益等,其中的具体研究内容更是纷繁复杂,需要我们长期关注。

(五)农民市民化模式的比较研究可以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我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农民的市民化必须依据现有条件来展开,因而必然会形成不同的市民化模式。不同模式所依据的基础条件、动员机制、现实路径与策略倾向的抉择等都会各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因此,比较农民市民化的模式将会对出台区域性的农民市民化因应策略,具有参考意义。譬如,农民的市民化可能会存在江南的苏锡常模式与华北模式的不同。在江南模式中,经济发达、中大城市居多、人口密度高、城市现代化发育程度强,而村落中人口聚集程度低、规模小,农村的传统家族制度强大、乡村集市不发达,农民接触城市的现代因子较多,现代工商业占主导地位,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苏南地区农民市民化的客观外界约束力量与现实基础。而市民化的华北模式却有其特蒜性,但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该地区交通较便利,中小城市居多,城镇密度低,城市现代化发育程度低,村落人口的聚集程度高、人口多、规模大,显性的宗族制度不发达,而农村集市发达,传统的小手工业多,农民的传统习俗文化仍较强。因此,比较两者异同,并以各自的典型地区如苏南的无锡、苏州与华北的定州(定县)为研究基地,建立或利用各种理论模型进行深入的全面探讨,从社会现实中抽象出本土性的中国社会学理论与研究方法,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将会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形成社会学的中国经验,并最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学成熟起来的重要象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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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帕克等。城市社会学[M].华夏出版社,1987.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6

关键词:和谐社会;文学担当;精神家园;民族精神

“和谐社会”理念是继我国古代“大同社会”、“小康社会”和“小国寡民社会”等理想社会形态之后,我党在新时期基于国内现实和国际形势的诸多挑战所提出的应对策略,是我党对于理想社会形态的又一次伟大理论创新。自从“和谐社会”理念提出后,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就“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的背景、内涵、特征、发展途径等问题展开了系列研究,并在诸多领域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在众多研究成果当中,有关文学学科在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应该承担什么以及如何承担问题的研究,显得较为薄弱与不足。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状况而展开的研究。

“和谐社会”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和谐社会”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经济、政治、文化等之间的协调;狭义的“和谐社会”主要是指社会本身各个环节、各种因素、各种组织、各个阶层以及各种机制之间的协调。

如果从和谐社会建设大的方面来讲,以人为中心,则可体现为四大关系,即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身的和谐。在这四大和谐关系中,人与自身的和谐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和根本。只有人与自身的关系和谐了,其它的三大和谐关系才能够充分实现。也就是说,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是“人心”的建设,是“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文学所关注和研究的范畴。在和谐社会构建与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自然科学为创造高度的物质文明提供强大力量;社会科学为构建高度的社会政治文明提供理论与制度支撑;那么人文科学(文学、史学、哲学)则为社会构建高度的精神文明提供思想动力和辩证智慧。人文科学中的文学学科,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必须在场,应该有所承担。

在今天这个消费主义时代,文学不仅仅要有反映生活的功能,同时它更应该有批评、干预和引领生活的作用。如果文学不能干预社会或无所承担,那么它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作为党领导下的一个精神产品生产部门,文学面对的是人的心灵、人的命运,作用于人的情感、思想和灵魂。它凭借其受众的广泛性和掀动情感的巨大力量,肩负着时代赋予的特殊使命。

构建和谐社会,文学必须有所承担。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讲,文学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在今天这个消遣型、商业化的电子娱乐像沙尘暴似的覆盖国民精神天地的背景下,即使有很多的个体不关心文学、不阅读文学,也不足以证明社会可以没有文学。文学是关乎人的情感与审美的学问。它为人们构建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安顿一个精神的家园。文学的生命力到底在哪里?纵观人类文学发展史,我们很容易从中找到答案。文学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始终关心人的生存状况、人的前途命运。文学的魅力从产生之日起就把思想启蒙和精神关怀视为自己的主要责任。在人类历史上,每当人不能高扬尊严和价值时,文学就以自己的存在方式张扬人的主体性、自由性与个性。文学对于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们对于生命意义的追问,创建良好和谐的健康心态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基于此,笔者认为,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文学学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承担:

其一,建设人的心灵,呵护人的精神家园。

和谐社会是由和谐的人组成的,人与自身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原点。只有优先实现了个人的自身和谐,最终才能建立起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和谐。文学作为研究人的学问,具有优化人的心理与人格,关注人的生存与价值,促进人的自由与幸福等功能。

自从人类摆脱原始自然的生存方式,而进入到现实的生存方式以来,由于受自然法则和社会法则的压迫,其主体的自由性受到很大的限制,但人类总期待着在精神层面实现自由。文学的出现与存在,使这种愿望可以实现,这是文学存在的重要价值之一。如果从现象上看,文学好像是对生活现象的直接或间接的描摹,可实质上它是在追求“大于其自身”的意义上进行的。所以,文学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具有超越对象本身的特点,文学通过“物”的具体形态去传达人的信息,表现富有诗意的人生。正如丹麦文学理论家勃兰兑斯所说:“文学史,就其最深刻的意义而言,是一种心理学,研究人的灵魂,是灵魂的历史。”①这一表述深刻地揭示了文学的价值取向,说明了文学是为满足人类渴望自由和认识自身的精神需求而产生、发展和存在的。透过复杂、丰富的社会生活现象,文学在执著地寻找着、探索着和表现着人以及人生的价值。如果让文学在极端功利的社会生活中缺场,那么,必将加剧人自身的不和谐。

一个人的自身是否和谐主要包括心理和谐、思想和谐和人格和谐三个关键因素。所谓心理和谐,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要有一颗平常心、一个好心态。亦即是要始终保持乐观、旷达、健康的良好心态,做到在工作上积极进取,在生活的追求上知足常乐。所谓思想和谐,也就是指要有一种与时俱进的态度,思想观念要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要能根据时展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来思考问题,力争处理问题合情、合理、更合法。所谓人格和谐,主要是指个人言行与生活主流道德价值观相一致。在待人接物中,要尊重他人,遵纪守法,遵循社会的伦理规范,使自己成为一个具有良好道德规范而又人格和谐的人。

改革开放近30年来,国人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人们的精神世界并没有与物质文明一起呈正比例同步发展,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随着物质生活的丰富而提高。相反,作为人类更富有“人”的特征的情感世界正在不断地失落,人们的生存困惑却越来越多。在当代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等合理诉求的掩盖下,人受制于物,导致目标迷失、深度感缺乏、欲望横行、身心疲惫、人性扭曲。在金钱价值标准面前,情感显得是那么的苍白和无力。而文学的存在,却可以让人保持健全的理想,抚平内心的创伤,获得内心的平静和自由,聚集前行的力量,成就自己的价值。

笔者非常赞同黎鸣先生对社会人性场的三种划分:

世界上的人类赖以表现其人性的时、空、信息场可综合分解为官场、市场和情场。在官场,人类追求权力;在市场,人类追求利益;在情场,人类追求情感。一个民族的文明程度,可由其人性场的中心所在判断出来:以官场为运转中心的社会,权力高于一切,必定是愚昧专制的;以市场为运转中心的社会,金钱高于一切,难免腐化堕落;惟有以情场为运转中心的社会,才可能是最文明的理想社会。②

对金钱和权力的过度追求,更多地反映了人的动物性本源,但它却更多地背离了人的本质特征——情感。

何谓情感?情感是指人在与神、自然、社会、他人的交往过程中所获得的某种心灵的安抚,而信仰、知识、眷恋即是这种“安抚”的过程与特产,因而也是情感追求的自身。人类对情感的追求将会促使人性不断地得到提升与发展。而人的幸福感就是人自身的一种情感体验。人们要获得更多的幸福感,离不开情感的在场,更离不开文学的熏陶。如果情感与文学缺场,幸福感也将化为虚有。

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主体,和谐社会理想的实现,离不开全社会每个人自身素质的全面提升,离不开每个人和谐健康心态与和谐意识的养成。文学是把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生活作为自己的关照对象,并通过这些社会生活现象,去发现人,去表现人的价值和人生的意义。文学所描写和关照的是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命运、人的个性、人的感情、人的灵魂。因此,就有“文学是人学”的命题。作为一种人学的文学,它主要表现的是人类的心灵世界,倾吐的是人的主观情感,它可以达到沟通人性、陶冶情感的作用。文学作品中人物的命运、个性、情感与精神面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心灵、思想、生活观念、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有时甚至可以影响一个民族的精神风貌。文学以它所表现的艺术世界,给人以第二次生活,第二个生命。它不是幻觉和想象中的生活,不是梦境中的满足,而是因人生经验的扩大与精神境界的升华给生命带来的充实与丰富。它让人们重新认识自己,鼓舞人们以美的理想和美的规律去创造新的生活,启发人们去探索人生的意蕴,思考人生的意义。

在当今这个以电子传媒为主体的信息社会里,人民群众在物质的追求基本得到满足以后,对文学艺术等精神文化产品的需求已日益增加且多元化。尽管经典纸质文学文本的阅读不断下降,但由于电视的普及,影视文学艺术空前发展,影视文学作品的消费和接受已经成为广大群众的主要娱乐方式。文学作品中的人物性格、价值观念及情感的喜怒哀乐对广大观众和读者尤其是青少年观众和读者的价值取向、人格养成和心灵塑造影响巨大,对此不可小视。

文学以其反工具理性和反功利主义的独特价值观,通过对人们生活的本真状态的掲示,使人们能够明白和谐、安宁和亲情才是人们生活中最为基本的要义,让人们真正懂得应该“怎样生活”和“怎样做人”,引导人们正确看待利益问题,向内寻找人生的生存意义。文学能够帮助人们理性地协调各种矛盾,实现人生的和谐,建立起呵护心灵的美好精神家园。

其二,培育国民的环保意识,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家园。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其中也充满着各种利益冲突,诸如人与社会的冲突、人与自然的冲突。而在人与自然的冲突方面,工业化社会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如何正确地看待和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文学尤其是近些年兴起的生态文学已经开始考虑这一问题。生态文学在培养国民的环保意识、正确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减缓人与自然的冲突、维护人类赖以安身立命的环境家园等方面,有所作为。

所谓生态文学是指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最高价值的文学,而不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理论基础、以人类的利益为价值判断之终级尺度的文学。生态文学以生态整体主义或生态整体观为指导来考察人与自然的关系,它以是否有利于生态系统和谐、稳定和持续的自然存在作为对人类所有与自然有关的思想、态度和行为的判断标准。生态文学不把人类作为自然界的中心,不把人类的利益作为价值判断的终极尺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文学蔑视人类或反人类,恰恰相反,生态灾难的恶果和生态危机的现实使生态文学家认识到,只有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根本前提和最高价值,人类才有可能真正有效地避免生态危机。而凡是有利于生态系统整体利益的,最终也一定有利于人类的长远利益或根本利益。

生态文学以生态责任、生态理想、生态预警、文明批判为突出特点,它把人类对自然的责任作为文本的主要价值取向。其核心内容是探讨人类的文明和发展究竟出了什么问题、犯了什么大错,才导致如此严重、危及整个地球和所有生命的生态危机?人类到底应该怎样对待自然才能保持生态的持续存在和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的持续生存?生态文学表达了人类与自然万物和谐相处的理想,回归自然是其永恒的主题。生态文学是以生态思想和生态视角为特点的文学,它是文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作家对地球以及所有地球生命之命运的深深忧虑在创作中的必然反映,文学家强烈的自然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是生态文学得以发展的动力之所在。生态文学的崛起,拓宽了文学的审美领域,使文学获得了新的视角和价值标准,也使文学有了新的担当。

生态文学的意义在于通过掲示生态危机、批判人类中心主义、展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想境界,来达到培育国民的生态意识及健康的消费观、发展观,从而促进自然、社会、人的精神世界三重生态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作家通过生态文学作品去影响读者,培育读者的生态意识。领导者阅读了生态文学作品,就会把这种生态意识变成思想和行动,从而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保护好人类安身立命的环境家园。如我国内地作家徐刚创作的生态文学作品《拯救地球》、《伐木者,醒来》、《守望家园》和台湾作家马以工、韩韩创作的《人类只有一个地球》等作品,对于唤醒人们的生态意识,遏制生态灾难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台湾政府对红树林珍稀物种的保护,就是生态文学影响的结果。

其三,塑造国民的民族精神,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家园。

和谐社会建设离不开先进的和谐文化作支撑,而和谐文化的建设又是以中华民族文化为根基的,中华民族文化是当代和谐文化建设的思想库和活水源头。而文学艺术在反映时代生活、高扬时代主旋律、团结鼓舞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打牢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通过文学作品培养国民的民族精神,是文学在当前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承担。民族精神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柱,是民族文化的本质和灵魂。所谓民族精神,是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一些思想观念或固有传统,长期受到人们的尊崇,成为生活行动的最高指导原则,在历史上起到了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成为历史发展的内在思想源泉。这种民族精神广泛地影响和熏陶了大多数人民,并为大多数人民所认同和接受,成为他们基本的人生信念和自觉的价值追求,对维系民族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这种民族精神的主体内容可以概括为“天人合一”、“以人为本”、“贵和尚中”、“刚健有为”四大方面。这些精神都贯穿于文学发展的始终,作家通过不断地继承民族文化传统,创作出蕴含民族精神的作品,来表现爱国主义精神,弘扬勤劳勇敢的传统,凝聚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力量,鼓舞和激励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建设小康和谐社会。

上述民族精神在热播的电视文学作品《闯关东》中得到了很好的反映。电视剧《闯关东》之所以深受观众的喜爱,是因为主人公朱开山身上所展现出的那种充分体现民族精神的荡气回肠的“天地正气”。该片以山东农民朱开山一家闯关东谋生的命运起伏为切入点,通过对淘金、种地、伐木、开矿、军阀混战和抗日战争等生活经历和历史片段的描写,展现了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在关东大地充满艰辛的奋斗历程,弘扬了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正是英雄人物身上的那种“天地正气”抓住并感染了亿万观众的心。主人公朱开山、朱传武、鲜儿身上所体现的那种勤劳勇敢、开拓进取、自强不息、百折不挠、爱憎分明、诚信仁义、正直善良的“闯关东”精神,其实就是中华民族精神生动而又具体的体现。它必将成为观众克服艰难险阻、创造幸福生活的强大精神动力。作品正是通过一个“闯”字,塑造了一群生动感人的真善美形象。这种文学作品对观众所激发的精神力量是不可低估的。

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要让文学更好地完成上述承担,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面对当今这个精神价值比较混乱和文学精神有所流失的时代,作家必须有所承担,不承担就不是真正的作家。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社会良知的代言人、生活的冷峻观察者和批评者,作家必须加强自身修养,首先把自己变成一个和谐人。作家要努力使自己具有高尚的人格魅力和道德感染力,具有博大的人道主义情怀;体恤人民群众的疾苦,对弱势群体给予深切的同情与关爱;追求真善美,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人间正气,鞭挞社会黑暗。作家还要努力使自己的作品昭示民族的希望与未来,以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提高人民的精神境界。为挽救文学精神的流失,凸显文学的价值和意义,文学批评家也必须肩负起真正的批评责任,力争最大限度地向人揭示文学本有的道德力量和审美力量。文学批评家必须有批判的勇气、质疑的精神、人道的情怀、执着的信仰、高贵的气质和自由的梦想,并以此推动文学朝着令人信服的真、令人感动的善和令人欣悦的美的方向发展。

二是作家必须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创作出真正被人民群众所喜爱的、具有时代气息的、生动活泼的好作品,来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族先进文化。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千载难逢的改革实践是作家创作的活水源头,是诞生伟大作品的沃土。只有贴近群众,潜心于生活,才能发现反映时代脉搏的主题,产生震撼人心的作品。

三是加强对新的文学形式、新的文学传播途径、传播方式的研究,努力让高高在上的经典文学作品走下神坛,并以通俗而又喜闻乐见的形式面向读者和观众。在当今这个电子传媒时代里,传播媒介对文学的传播影响巨大,必须加大力度进行研究。

四是倡导全民阅读,建立阅读型社会。阅读是获取知识和信息、提升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阅读有助于丰富知识,增长才干;阅读有助于激发国民的创造潜能;阅读有助于人们掌握信息,发现机会;阅读有助于提高个人修养,改善生活质量,形成国民良好的和谐心态。因此,人的一生,无论是学习、工作还是生活都离不开阅读。必须加强经典阅读和深度阅读,克服快餐式阅读。在巴丹主编的《阅读改变人生》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道出了阅读之于人生的意义:

阅读是为了活得体面和高贵。阅读令人睿智豁达优雅美丽。阅读可以改变人生。阅读不能改变人生的长度,但它可以改变人生的宽度。阅读不能改变人生的物相,但它可以改变人生的气象。阅读不能改变人生的起点,但它可以改变人生的终点。阅读让人生永不听任命运的摆布,把握自己,执着地走向梦想的极地。不论出身高贵与卑贱,阅读可以改变人生的坐标与轨迹,奏响人生的乐章。阅读的意义在于,它在超越世俗生活的层面上,建立起精神生活的世界。一个人的阅读史,也就是他的心灵发育史。阅读使人超越动物性,不致沦为活动木偶,行尸走肉。停止阅读就意味着切断了与世界的沟通,与心灵的沟通,人生也就进入了死循环。可以说,是阅读拯救了我们,要活着,就必须阅读。③

所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倡导和推动全民阅读活动,它是提高国民素质、提升民族精神境界、促进文化建设、推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和主要途径。

注释

①勃兰兑斯:《十九世纪文学主流》第一分册《流亡文学》,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第2页。②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第39页。③巴丹主编《阅读改变人生》,东方出版社,2004年,第3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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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建国,关锋,马遥.文学艺术与和谐社会[J].长安大学学报,2007,(3).

[3]姜桂华.生态文学大有可为[N].人民日报,2004——06—29.

[4]李明德,张英芳.文学的职能担当[N].光明日报,2005—04—08.

[5]黎鸣.中国人性分析报告[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2.

[6]刘鸣.文艺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特殊人文价值[J].郑州大学学报,2006,(5).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7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为契机,学术界在2006年度内将刑事政策的应有地位及其发展走向等问题作为普遍关注的理论课题。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及其定位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控制犯罪的基本政策,而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刑事政策所蕴涵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也就成了贯彻该政策的前提。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问题上,学界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对于不同的犯罪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相反应当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适度,防止和纠正畸轻畸重。③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经历了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到注重严打政策再到强调宽严相济政策的起伏式变化过程。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问题,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的关系问题,是学术界极度关注的重要课题。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关系问题,有论者主张,我国刑法曾经确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二者之间属一脉相承。④有论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一部分,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题中之义,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⑤也有论者基于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表述方式、侧重基点、司法倾向及关注重点等分析,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形势下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⑥换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尤其是法治基础存在着很大差异。所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继承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的同时,也具有与时俱进的新内容。⑦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立是否与严打政策存在冲突的问题,有观点指出,严打政策既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严打政策只是对付犯罪的权宜之计,随着社会的转型,严打政策理论和实践暴露出局限性,作为一种刑事政策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⑧也有观点认为,提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多的是强调刑法宽缓的一面,但不能由此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是轻罪刑事政策。从这个意义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对严打政策的取代,更不是对严打政策的否定,而应当将严打政策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⑨不过多数学者在分析严打政策存在弊端的同时,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旨在矫正严打政策所形成的非理性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体现的正是人们期盼已久的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保持动态平衡的进步司法理念。⑩

对上述理论课题的讨论,直接关系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地位能否得以确立。较之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以及严打政策而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和最后手段性,也不忽视刑法防卫社会的积极功能;既强调应首先注意对犯罪人从宽处断的可能,也注重对少数凶恶犯罪人依法予以严厉制裁,因而更能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应当说,我国当下的刑事政策已突破20世纪8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重刑化”或“轻刑化”的单极化之争,在扬弃单极化的严打政策的同时吸收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合理内涵,顺应了世界范围内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两极化趋势。(11)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

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路径问题,有学者指出,我国在刑法立法层面上的非犯罪化空间不大,相当长时间内刑法立法的重心不应是非犯罪化而应是犯罪化,因为我国刑法当前的实际保护范围与刑法调控社会的应然需要相比,可能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所以,在当前刑事法制的背景下,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主要应该关注的是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12)此外,刑法学界还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实现方式,诸如死刑适用以及社区矫正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并提出了许多具有建树的意见。(13)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适用的影响

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死刑适用问题,有学者指出,就中国国情民意以及抗制犯罪的需要来看,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废除死刑。目前中国死刑政策急需关注的应该是如何最大程度地减少死刑或者限制死刑,即通过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利用法定刑可选择性减少死刑适用、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减刑功能、建立和完善赦免制度等方面减少死刑执行。(14)就死刑适用标准如何统一的问题,有学者指出,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之后,死刑的初审权和二审权仍然在地方法院。因此,在明确立法中死刑适用概括性标准的基础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死刑适用规则的方式,进一步将死刑适用的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具体化,并辅以典型的判例以供参考,就有可能达致死刑适用标准的严格统一。(15)此外,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老年人、未成年人刑罚适用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有学者建议刑法增加对已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的规定,放宽7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假释条件等。(16)为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适用刑罚需特别审慎的是,严格控制无期徒刑的适用,尽量使用非监禁刑,严格控制资格刑以及财产刑的适用。(17)

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关注司法层面的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在不突破我国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对轻微犯罪应尽可能地适用管制刑、单处罚金、缓刑等,以避免拘役、短期有期徒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短期自由刑的广泛适用带来的弊端。轻缓刑事政策不仅体现于刑事实体方面,而且也包括刑事程序方面。对此,有学者指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暂缓正是体现对轻微犯罪宽大处理的有效途径。(18)

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刑罚执行的影响

针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罚执行的影响问题,有学者作了深入探讨,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自由刑执行的导向性蕴涵可从“严”和“宽”两个层面加以把握。行刑中,宽严相济政策之“严”,广义上指严格依法对罪犯执行自由刑,不仅包括对严重罪犯依法行刑,也包括对较轻的罪犯依法行刑。从狭义上说,“严”指的是从严,即对犯有严重罪刑的罪犯或者对具有从重情节的罪犯,在行刑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予以更为严格的要求。行刑中,宽严相济政策之“宽”也有两层含义,广义是指对所有罪犯的惩办必须结合教育改造与矫正,贯彻人道主义,使其回归社会;狭义上是指对犯有较轻罪行的罪犯在行刑过程中给以更为宽松的待遇或者予以非监禁化。(19)

应当指出,监禁刑虽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刑种,但其作用也是有限的,过量适用还会产生不利于社会和谐的副作用。因此,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方式的研究中,另一个学术热点就是社区矫正问题。要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必要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蕴涵的真正价值转换成制度性的选择与建构,学术界则为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实现提供了一整套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社区矫正。有学者指出,我国试点经验已经表明:社区矫正是实现轻罪的非监禁化的必由之路,成效也是十分显著的。并建言立足我国国情,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更新刑罚理念,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配套机制。(20)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联系,社区矫正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点,不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缓的一面,而且通过节约行刑资源还对国家集中力量打击和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大有助益。

二、刑事政策调整与我国刑罚改革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作为刑法的指导思想,其重新定位及发展走向必将影响未来刑罚结构调整。显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打政策之间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对刑罚结构的指引作用上存在质的不同。虽然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也有其存在的相对合理性,对我国社会治安的稳定发挥过一定的重要作用。但是,严打政策本身存在一些负面效应也是无可否认的,并且随着时间的推迟而日益彰显。尤其在我国确立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后,对严打政策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应进行深刻反思。严打刑事政策的负面效应之一就是导致社会对重刑的依赖,而刑罚并非越重越好,刑罚的严厉性超过一定限度,会发生边际效益递减。为此,有学者指出,我国目前的刑罚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缺陷,这就是死刑过重、生刑过轻。(21)关于死刑改革问题,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认为根据我国具体情况,当前还不能废除死刑,但规定死刑的罪名过多,应当逐步予以减少。这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也是罪责刑相适应评价的要求。主张通过对死刑的立法限制与司法限制,将死刑适用率大幅度降低。(22)除此之外,学者们就限制甚至废止死刑以后采取何种替代措施以及我国刑罚体系改革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建议对某些不宜规定死刑的严重犯罪规定绝对监禁刑。如对那些造成国家或者人民群众极端严重损失的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规定绝对无期徒刑,即不可假释、减刑,以期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23)关于有期自由刑的改革问题,有学者指出,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轻重过于悬殊,为了减少死刑,就应适当提高生刑。把有期徒刑的上限从现在的15年提高到20年,数罪并罚提高到25年。(24)提高生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对死刑的压力。关于资格刑问题,有论者认为,作为刑罚改革的一个方向,我国刑法应当对那些利用职务或业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人规定资格刑,根据犯罪的性质及其严重程度剥夺或者限制其从事某些职业或者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25)

刑罚改革应当以轻刑化为切入点,这是我国未来刑罚改革的发展趋向,也是顺应国际刑罚改革发展潮流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显然不能通过压制性手段而是通过更为多元化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纠纷。

三、刑事和解问题研究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与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26)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27)刑事和解既代表着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也代表着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它所体现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西方新兴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它对犯罪人不是简单地视为异类,而是在司法工作者的主持下,在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28)在全球法律文化交流加速和国内和谐社会建设升温的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也开始进入我国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的视野。

(一)我国引入刑事和解的必要性

第一,刑事和解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刑事和解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合意”、“共识”、“可接受性”这些理念和精神结合起来,使得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处理,可以尽量减少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对立,减少上诉、申诉和其他后遗症,使判决或案件的处理更加符合社会和谐的需要。(29)第二,刑事和解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回顾近年来我国刑事法律的关注热点,基本上都偏重于犯罪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则处于边缘化的地位,甚至不能享有犯罪人那样的保护。(30)但是,忽视对被害人问题的研究,不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不利于被害人人权的保障、不利于刑事法治的实现。(31)刑事和解以犯罪人的真心悔罪和有罪答辩为前提,这使得被害人能够在一个平和的环境中告诉犯罪人其行为对自己造成的身体、情绪和经济后果,了解犯罪人犯罪时的动机,接受犯罪人的道歉。这种交流有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尽快恢复心理与情绪的稳定,从被害的阴影中解脱出来。因此,应当在刑事和解制度下,将刑事法律关系由“二元结构模式”改造为“三元结构模式”,赋予被害人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提高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一定的实体性权利,从而及时安抚其因犯罪行为及“冷漠司法”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平息其报复犯罪的心理,弥补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从而充分实现维护和恢复社会秩序的刑法保护机能。(32)第三,刑事和解有助于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就犯罪影响进行的讨论,犯罪人能够深刻地体会自己的行为给他人、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从内心反思过错,真诚悔罪。(33)第四,刑事和解制度试图在刑罚制度之外探讨有回旋余地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刑法的命令性、工具性,有助于软化刑法的强制性。(34)最后,刑事和解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相对稳定的:一方面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不断加大;另一方面轻微刑事案件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大量司法资源被消耗在应对轻微犯罪上,影响了重大刑事案件的办理。司法公正面临严峻挑战。刑事和解能使轻微案件的处理不进入、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使司法机关合理配置资源,重点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全面提高诉讼效率。(35)

(二)刑事和解引进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现实的政治基础。在中国社会经历了太多的历史磨难以后,当今的执政阶层对执政观念已发生了悄然的变化,已经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全面建设和谐型的社会,才是未来中国的一个发展方向。第二,传统的文化基础。中国儒家“和为贵”的历史文化基因依然有着顽强的生命力。第三,现有的法律基础。我国的刑事法律虽然还没有刑事和解的制度性规定,但并不等于说一点不存在与此相关的内容。我国刑事实体法中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规定,我国刑事程序法中的相对不的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经包含着一些与刑事和解相类似的成分。(36)第四,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刑事和解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37)第五,司法实践基础。目前,我国立法上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和解制度,但在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中已有间接的或近似性的表现,如刑事自诉案件的允许和解、撤诉,公诉案件中对轻微犯罪的不、暂缓、缓刑判决以及社区矫正等制度及司法改革措施。(38)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刑事法学者和立法者、司法者必将继续关注对刑事和解的研究。

(三)刑事和解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适用阶段问题。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将和解程序的适用限制在审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较为妥当。在审查阶段或者审判阶段,被害人、犯罪人或者其律师可以向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出和解的要求,检察官或者法官也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当事人提出适用和解程序的建议。第二,适用对象问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多数未成年人犯罪偶发性比较大,且主观恶性小。所以对未成年人适用刑事和解是各国通例。此外,成年犯罪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等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第三,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问题。比较合适的和解范围是:对于罪犯可能判处的主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传统上认为没有被害人的侵害社会善良风俗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除外)。如此限定刑事和解范围,既不会使得刑法的权威和强制性受到太大冲击,又有助于刑法宽容的实现。(39)第四,刑事和解中公权力机关的中立问题。刑事和解既然是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一种交易、一种契约,那么,和解的主动权就应当掌握在被害人手中,只要被害人不同意进行和解的,司法人员不得强行进行刑事和解。(40)第五,和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问题。作为刑事和解基础的和解协议应“自愿达成,并只载列合理而相称的义务”。在刑事和解达成书面协议之后,调解人或者和解双方当事人应视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将此协议提交检察官或法官,由检察官或法官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对和解协议的履行进行监督。如果和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应对案件依照法定刑事司法程序处理。(41)最后,应注意刑事和解过程中对公权力的约束问题。刑事和解协议如系双方当事人真诚意思表示,司法机关不得再随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予以干涉。(42)

(四)刑事和解在中国的前景展望

中国要从传统的“报复性司法”走向现代的“恢复性司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43)由传统诉讼模式向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并存模式的转化,意味着国家公诉机关及审判机关职能有所弱化。在理论层面上,从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角度出发,这种变革几乎是离经叛道的,因为它动摇了传统司法制度奉为圭臬的罪刑法定、罪刑相当、有罪必罚、刑罚平等基本价值理念。在实践层面上,与每一项制度变革以及相应的观念更新一样,这项改革产生了正负两种社会效应,同时也引发了对刑事和解正当性的激烈论争。尽管刑事和解存在一些问题,(44)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将其避免,而不能一叶障目因小失大。刑事法具体规则的缺陷不应该动摇我们对其蕴涵的价值精神的崇尚和信仰。(45)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现阶段完全实现刑事和解的基本主张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在现有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下,引入一些刑事和解的思想,则并不是不可能的。(46)总之,在我国现存的刑事法观念和司法体系下,如何为刑事和解找到实体法的根据和程序法的指导仍是一个亟待深入思考、研究的课题。

注释:

①参见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刑事法学》2006年第4—12期索引;《新华文摘》2006年1—24期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②主要会议有:“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北京市检察官协会主办);“法治与和谐”(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主办);“和谐社会的刑事法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犯罪论体系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主办);“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北京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与西南政法大学主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和谐社会:以检察实践为主要视角”(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主办);“2006刑法理论国际学术研讨会”(山东大学法学院与山东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等。

③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马克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刍议》,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④高铭暄、彭凤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完善——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视觉》,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3页。

⑤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⑥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⑦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⑧刘强、武玉红:《“严打”政策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3页。

⑨陈兴良:《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光明日报》2006年11月28日第9版。

⑩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夏勇:《和谐社会与“严打”转型》,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7页。

(11)梁根林:《欧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新走向》,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54页。

(12)黄京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13)刘家琛:《宽严相济逐步实现刑罚轻刑化》,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莫晓宇:《和谐社会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和解机制之建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0页;余松龄:《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28页;张远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适用》,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21页。

(14)谢望原:《联合国关于死刑的价值选择及其对中国死刑政策的启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8页。

(15)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中的两个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16)王勇、徐留成:《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老年人刑罚制度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13页。

(17)高铭暄、彭凤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完善——从未成年犯罪人的视觉》,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3页。

(18)张智辉:《刑罚改革的切入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张波:《论宽严相济政策之实现——法定刑立法与量刑过程之初步构建》,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9页;樊凤林、刘东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我国刑法立法的完善》,载《公安研究》2006年第10期。

(19)刘守芬、李瑞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导向下的自由刑执行》,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86页。

(20)马长生、刘小鸥:《构建和谐社会视觉下的我国监外行刑问题——略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06页。

(21)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规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22)高铭暄:《略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两个问题》,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马克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死刑的完善》,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9页。

(23)谢望原:《欧陆刑罚改革成就与我国刑罚方法重构》,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4)陈兴良:《刑罚改革论纲》,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5)张智辉:《刑罚改革的切入点》,载《法学家》2006年第1期。

(26)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赵琳琳:《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刑事和解制度》,载《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06年第3期。

(27)参见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谢鹏:《浅析刑事和解理念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启示——以被害人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

(28)参见陈兴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2期。

(29)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30)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1)参见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

(32)石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刑事实体法根据》,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5期。

(33)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4)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35)参见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黄京平、甄贞、刘凤岭:《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事和解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5期。

(36)参见杨兴培:《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构建》,载《法学》2006年第8期。

(37)参见甄贞、陈静:《刑事和解的可行性理论分析》,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4期。

(38)白世平、纪丙学:《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实证研究》,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6期。

(39)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0)周光权:《论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1)参见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42)黄京平、张枚:《刑事和解的司法现状与制度构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43)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44)李洪江:《刑事和解应缓行》,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社会学研究论文篇8

2004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l6号文件文件指出: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国情,增长才干、奉献社会,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强社会责任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实践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是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重要机会,可以开拓学生视野,激发学习的热情和动力,帮助学生明确社会责任和义务,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也为研究生深入了解专业前景、运用专业知识开展预就业实习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自主性平台,有助于学生选择就业方向,提升就业技能。

研究生不同于本科生,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两年到两年半,本科生学制一般为四年。本科生在四年的学习时间里,没有繁杂的科研任务,课业负担也相对轻松,所以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大一暑假、大二暑假甚至大三暑假从事社会实践的相关活动。而对于研究生来说,两年的时间里,课业繁重,科研压力也相对较大。他们需要做实验,看paper,完成相关的科研任务,通常因为项目所需暑假也要继续留在实验室工作。因此,对于研究生,特别是工科类研究生来说,研一暑假和研二暑假能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的人数少之又少。而入学前的这个暑假,学业尚未正式开始,前一阶段的学习刚刚结束,相对空闲时间较多。因此,为了给研究生提供更多的接触社会、服务社会的机会,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我们提出了准研究生利用入学前的暑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二、准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的开展与实施

研究生入学前的暑期社会实践让准研究生在入学前的暑假深入社会开展社会实践,使他们提前了解学科前沿、行业现状,提前步入社会、了解社会。

(一)工作开展流程学前暑期社会实践不同于在学研究生的暑期社会实践,由于参加社会实践的准研究生们来自不同的学校,与他们联系和下发社会实践通知成为工作开展的重点。另外,在参加社会实践过程中,教师与学生的及时沟通是保障社会实践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学生递交了实践报告后,教师给学生的及时回复及点评,会让学生深受鼓励。为使该项活动有效落实,每年的3月份,在确定了当年新录取的研究生名单后,系学生党总支即准备了“给研究生新同学的一封信”,信中对新生们明确提出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提出适当建议,对实践活动完成的时间安排及完成形式等给出要求,并指定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络老师。为确保通知发放到每一位新生手中,采取纸质版和电子版双管齐下进行发放。要求负责社会实践联络的老师保持自己的联络方式畅通,对于学生提出的疑问和提交的报告及时给予回复和反馈,尤其是做得好的学生,及时给予表扬和鼓励,这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正能量,为学生圆满完成研究生阶段的学业开了一个好头,具有非常积极的意。

(二)准研究生社会实践开展情况以浙江大学某系近三年来开展的准研究生学前暑期社会实践开展情况为例,准研究生参加情况如表1所示。从表中看出,参加入学前社会实践的研究生的人数逐年升高,并且形式多样。

(三)准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及经验交流为及时总结准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的成效,交流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学前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向长效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每年在研究生新生始业教育阶段,在全系范围内开展准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评优工作,并进行大会总结和经验交流。评优工作由系学生思政工作负责人牵头,由辅导员、主要学生骨干组成评委,根据学生社会实践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服务社会情况及个人的收获和体会等各方面进行评比,评选出分获一、二、三等奖的学生各若干名。召开总结大会,对准研究生参加学前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情况进行总结,对于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等表现优秀的学生提出表扬及奖励,对提交的报告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如敷衍了事、调研中的抄袭等行为提出严厉批评,这对于树立榜样,避免今后的学术不端行为也起到积极的作用。并邀请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经验介绍,学生会站在不同的角度向大家展示不一样的社会实践经历与思考,以社会为着眼点,以充分实现自身价值为目标,脚踏实地。这正顺应了社会实践的初衷,也与浙大的求是精神不谋而合。同时,为使研究生新生从进校开始就认真思索自己今后的发展及职业规划,在总结大会上,特别邀请两三位高年级的优秀学长进行经验介绍,他们通常较早地做好了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在学习中很好地将学业和职业目标有效结合,在学习之余,寻找合适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增加自己的工作经历和阅历,为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增加砝码。学长们根据自己的收获向研究生新同学们就如何有效规划、寻找实习单位的时间和方式等提出积极的建议,令新生们受益匪浅。

(四)准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成效经过暑期社会实践的锻炼和学习,准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得到较大提高。从新生们的活动小结和交流展示中,我们看到了社会实践给他们带来的收获和意义。他们有的在生产实习中,增长了才干,锻炼了能力,学会了将所学付诸实践,同时又学会了融入企业文化,与同事协同合作;有的在社会调研中,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社会和民情,看到了社会存在的问题,加深了自己对社会现象的思考,并由此产生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和建议;有的在深入贵州、青川进行山区支教等教育活动中,实践了“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诺言,他们不仅锻炼了自己吃苦耐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读懂了社会赋予他们的责任感以及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参加了暑假在贵州省毕节地区大方县牛场苗族彝族乡果宝小学支教一个月的一位2011级硕士研究生在她的社会实践报告中写道:“这一次山区支教的经历,让我体验了一回一名真正教师的生活,跟山区的学生们在一起,过着朴素而宁静的生活,不断洗涤着在喧嚣的城市中已经焦灼的心。虽然生活条件有些艰苦,但却依然每天幸福着,感受山里人的真诚和淳朴,享受与他们在一起的简单的快乐。我要感谢大山,感谢学校的老师和孩子们带给我的这一次别样的经历,让我受益匪浅。”而在参加了GE中国总部的OneWeekJobShadowProgram的一位2010级硕士研究生写道:“个人而言,OneWeekJobShadowProgram仅是走进GE的开端之旅,GE毋庸置疑是令人非常尊敬的企业,一周时间我已然深入而震撼地了解了这个企业界的巨擘,当然也并非所有文化都与自己所期待的绝对理想匹配。不论今后是否成为GE的雇员,这都是一次难得的经历和感悟。几句话与各位共勉:学校和企业虽有不同,但踏实做事、诚恳做人是永恒的品质,而很多时候适当的Aggressive会让你学会更高效地乐活学习、乐活工作。最后,一言以蔽之:Learn&thinkglobally,thenfuturewillbeyours。机遇是把握在自己手中的,哪怕是500强领袖企业的HR也并不可怕,相信自己,谁都可以做到。”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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