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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8篇

时间:2023-04-10 15:06:1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1

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建设

摘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引入市场经济这一经济模式以来,中国的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对中国社会道德也产生了很大的冲击。道德建设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可以成为带动经济建设发展的新生长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正确的加强道德建设。

关键词:市场经济;道德建设;加强道德建设

一、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推进,其中的道德建设问题也非常的重要。马克思指出,道德作为个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意识和行为之间的规范,则意味着一定的经济关系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辩证关系,市场经济中道德的反应不是简单的和被动的,道德原则也不是经济的原则,更不是简单市场原则的转换。市场经济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的经济体系,为人们生产和交换物质财富、资源的分配,也提出了人的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作为道德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受经济基础的某些物质限制。市场经济对道德存在的影响,是社会经济发展中必不可少的矛盾。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动机是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追求经济利益的无限夸大和增殖,是市场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在这方面人们对市场经济和道德建设之间就产生了截然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市场经济是以非道德为前提的。市场经济发展在追求利益最大化中,就不可避免地要存在着不择手段的商业诈骗、贪婪金钱的追求,企图将社会中一切有形的、无形的、物质的、精神的,全部都纳入了市场经济中去把它们放在金钱这杆秤上来衡量,最终导致人性本身的物化和异化,导致侧头彻底的追金主义的出现。在商品交换关系中,因为市场经济的特征包括自主性和开放性,因此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也是自由的交换,在这样的交换形势下就存在着一些缺陷,这也就是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市场经济的局限性:我们在购买时只能先付款后消费,由于商品种类繁多,我们并不是每次都在购买时直接看到消费的效果,而事后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的代价很大,所以市场还具有欺诈性。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存在的矛盾现象,客观上是不允许我们单方面的肯定某有一方面或者否定另一方,两者是取长补短不可或缺的。市场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来调节社会供需平衡等特点,以满足社会的各种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的进步,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然而,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发展,都离不开道德上的支持,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尽管有政策确保和法律措施,而道德自律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在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和正常的秩序维护,要求人们在社会中有更高的道德境界。市场经济把人们引进了一个更加开放、自由、富裕、文明有道德的社会。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中的矛盾,也就说在当今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中多方面的矛盾也是无时不有,无时存在的,也就是两者之间的矛盾推动着我们国家经济不断地向更高的方向发展。社会主义中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道德建设的进步奠定一定的基础;市场经济对人本性面目的要求,有助于道德建设中自律性的实现。同时,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的经济,也是道德的经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道德的进步,道德建设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市场经济中的道德反应不是简单的和被动的,道德原则也不是经济原则、市场原则的简单变换,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道德建设是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结合。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不仅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价值观和道德规范,也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快中国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使命。

二、社会主义市场中加强道德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中央领导人带领全国人民开始了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上的改革,改革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伟大创举。这种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科学理论指导,更需要道德建设方面的进步来维持。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要加强道德建设。首先,加强道德建设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战略目标。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两手抓,一手抓物质文明建设,另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并且将两手配合好,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不可缺少的道德建设的两个方面。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战略地位。其次,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培养经济人才的重要途径。国家之间的经济较量,实质上就是人才的较量,人才之间的竞争和对比,人才以及劳动者素质是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关键因素。罗国杰教授在他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分为三点:一是提高个人道德修养的自觉性,首先,应该有强烈的动机加强道德修养,这样才能有主动学习、思考和实践的积极性,从而提高个人的道德境界;其次,要积极开展自我教育、自我控制、自我激励的道德修养活动,并持之以恒、脚踏实地,这样才能加强我们的个人道德修养;最后,要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发扬优点,取长补短。二是采取有效的道德修养方法,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应借鉴历史上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积极有效的加强个人道德修养的方法,并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相结合,身体力行。三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不是脱离实际生活的,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生活中道德上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就是要把提高道德认识与躬行道德实践相统一,来促进道德要求内化为个人的道德品质修养,外化为生活实践的道德行为。因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人才需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具有崇高道德境界的追求,自觉远离低级趣味,抵制歪风邪气;脚踏实地,敢于担当;持之以恒,善始善终。邓小平说过经济体制改革下的人才应该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道德建设是培养经济人才的迫切需要。最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市场经济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事物的两重性一样,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也存在着正负两种效应。在正面积极效应上,时间证明了市场经济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为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在负面消极效应上,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自发性、滞后性及盲目性等原则,由于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再加上思想道德教育的漏缺而无法完全的抑制负面因素的蔓延,就有可能诱发许多不健康的、消极的、甚至是腐败丑漏的现象。由此可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是我们能否把握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问题。

参考文献:

[1]强以华,魏忠明.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人性基础[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

[2]李玉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J].前沿,2011

[3]詹霞.市场经济与道德的转型[J].生产力研究,2013

[4]《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课题组,张笃西,田治安.市场经济下道德建设研究[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

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范文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

摘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对社会道德建设的进一步发展起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从事物发展的两面性来看它也给道德建设带来了负面的一些影响。以什么样的途径与方法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就成为了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重大课题。在本文中旨在分析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种种因素并且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的策略。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道德建设;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要找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并且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实践,加强道德约束,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因素

我国市场经济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道德问题。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制约道德建设的主要因素有政策与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多元文化对道德建设的影响。

(一)政策与制度的不健全

当前随着各国之间交流的逐渐加深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由于世界各地多元文化的影响,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和主流价值观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在这种大环境下单单靠自觉、自律,道德建设将难以进行举步维艰。优良的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可以为那些利人利己的品质提供发挥作用的空间,同时又能够有效的遏制一些损人利己的恶略品质和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的人可以在健全的政策与制度的保驾护航下最大限度的毫无保留的发挥自己的优良品质,对社会的良好风气建设贡献自己最大的力量;那些拥有损人利己的恶略品质和行为也能在健全政策与制度的制约下有所收敛,这样就能使一些损人利己的行为渐渐弱化,从而良好社会风气逐渐形成。因此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政策与制度的不断完备。现在,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换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对人的行为的制约力逐渐被削弱,传统道德的力量被削弱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制度的不健全特别的是法制的不健全使这些情况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趋势越发严峻。旧的道德体系被破坏,新的道德体系尚未建立,这是一个社会发展所必须经历的普遍阶段,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以合理的制度与政策规范道德建设的正确前进大方向,并逐渐形成习惯观念,直到培养成普遍的道德规范。加强道德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加快完善社会制度,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道德建设的主旋律,并使之融入到整个国民教育的过程中。

(二)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影响

伦理道德问题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马克思与恩格斯指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汲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经济的发展状态对道德建设的水平有着直接的影响,道德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发展不健全,市场主体的发展还不够完善,市场客体的规模还够广泛,市场的结构偏于单一化,市场的组织程度较低,现代化的交易手段还不是很普遍,市场发展不平衡。由于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存在,人们处在这样一个社会发展状态之中由于受利益的驱使往往会表现出焦虑、急躁,一切以利益为中心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很容易忽略在修身方面的培养,甚至会出现一些好人是会吃亏的这种现象,渐渐地人们不敢做好人怕做好人,这也导致一些不道德的现象出现层出不穷。造成新经济条件下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中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的主流不突出,主导性的正面观念普遍性缺乏。市场经济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商品经营者具有相对独立性,促使思想解放。但也有可能导致个人主义利己主义的增长。自我意识的觉醒这对我们来说是一大进步,以前我们过于墨守成规,一切行为准则思想准则都在一个框里,导致我们在创新方面总是不那么尽如人意,自我意识的觉醒促使思想解放人们不再拘泥于以往的经营方式开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显神通。但是自我意识并不等同于利己主义。目前,存在许多道德失范的现象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落后文化和利己主义思想的产物,扭曲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象。因此我们倡导充分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各自的优势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竞争。

(三)多元文化对道德建设的影响

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原有的传统文化被渐渐消磨,而道德虚无主义,个人主义却渐渐崭露头角伦理道德不再是人们的价值导向,人们开始对道德存在的价值合理性产生质疑。越来越忽视道德的评价标准,道德这个词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观念并走向没落。社会转型使道德建设面临诸多挑战,其原因就是道德建设过程中传统文化的缺失。文化是人类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和表述,它是人们长期进行生产和生活的产物。文化的核心是道德,道德是文化形成的基础。在中国,道德建设的基础是,伦理性的传统文化,所以说道德建设脱离传统文化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代工业文明代替传统农业文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以及全球交流的加强多元文化的大量涌入使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但是在伴随肯定因素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否定因素,在社会专心的的过程中文化转型相对滞后。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策略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必须明确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正确对待多元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作用。

(一)明确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进行道德建设首先必须明确指导思想,这就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2]从我国我国具体国情出发,在适应市场经济基础上超越市场经济,扬抑地继承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精华,同时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优秀成果,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和邓小平理论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这既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发展的根本保证。道德建设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实际出发。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道德建设必须在适应市场经济基础上超越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建设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同时,把握道德建设的正确方向,我们说道德建设要以制度作保障,这里的制度所指的主要是法律。通常我们认为道德规范的范围要大于法律的范围,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都是被道德排斥的,对这种说法我们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法律的强制性要远远大于道德规范对人们的约束作用。我们可以利用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作用形成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律却又比之道德更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这个普遍阶段特有的一种制度。以发展的眼光,运用灵活的政策,解决顽固的问题。这正是我们面对新的完备的道德体系建立前这个尴尬的道德建设阶段应该具有的素质。

(二)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规范市场秩序

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条件的变化,决定着道德状况的变化。要建设市场经济道德体系,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培育市场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观提供物质前提。如果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也不存在对较高和成熟道德观念和价值导向的需求。[3]目前,我国道德建设中的滑坡和偏差现象的出现,究其原因就是商品经济不发达,市场体系发育不成熟,市场机制运行不规范,由此造成适应新经济条件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在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中的主流势态不突出,主导性的正面观念普遍性缺乏。现在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反之道德的发展却每况愈下,与经济发展相比是落后的,如何正确认识这种变化,促使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道德建设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与智力支持。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负面因素,促进道德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从而对广大公民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中华民族的整体思想道德水平有进一步的提升。

(三)正确对待多元文化,重视传统文化的根基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直在密切的接触世界,与越来越多的国家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益增多,必然会造成与当地文化的碰撞。一些人处于种种原因盲目的崇拜外来文化,认为传统文化就是老一套早就过时了的东西,从而不假思索的一味全部抛弃。造成了文化的断层道德的脱节。所以说我们要正确对待多元文化的存在的合理性,吸收其精华部分摒弃其糟粕的部分,树立起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道德建设要以传统文化的重释为立足点。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的我国之所以依然繁荣于世界可以证明其文化的合理与优越性,因此一味的否定和抛弃或者忽略传统文化都是对我国悠久历史的埋没,都是对优秀传统文化的浪费。在当今这个创新的时代与其绞尽脑汁的弄出一些华而不实的东西莫不如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中挖掘出一些被尘封的明珠,加以重新阐释,使之适合继续生长在当今这个时代,继续发挥其作用。我国在重塑道德体系时要依赖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依赖于对传统文化的重释,要扎根于传统我们的道德建设、道德规范才可以找寻到方向,我们的传统文化是我国道德建设的立足点和出发点。[4]从我国的文化传统中寻求道德建设的丰富的资源,并且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实际给予重新解释和构建,对于我国道德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常永军.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的前提和关键[J].松辽学刊(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8).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2

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3

中国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经过13年以市场为取向的成功改革,于1992年正式向全世界宣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不仅是理论上一次大突破,社会主义事业的一次大飞跃,也是体制上一次根本性变化。它摒弃了那种经过实践证明容易导致社会主义事业萎缩甚至失败的旧模式,找到了一条使中国960万平方公里上所进行的社会主义事业能够逐步走向繁荣、昌盛的正确的科学的道路。

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先进技术武装起来的社会化、集约化、国际化、大生产的现代化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倡效率、竞争,崇公正、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运作的法治经济,绝非有的人所想象的那样是什么无法无天的经济、为所欲为的经济、坑蒙拐骗的经济、惟利是图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其他市场经济一样,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是同以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紧密相联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密切相关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国际市场、国际经济接轨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经济体制转轨处于关键时刻的今天,为了堵塞不法之徒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杜绝权力进入市场、权钱交易现象得以滋生的条件,防止计划经济的弊端和市场经济的消极面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落后经济的可能性产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则更具紧迫性和必要性。如果说历史上没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存在,那么在20世纪90年代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就不可能有繁荣、健康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反映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一般规则、具体制度上基本是相同或大同小异的。可是,就其性质而言,二者则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由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后者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前者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后者体现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前者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为基础,后者是以私有制经济为基础;前者追求共同富裕目标,后者则归根到底保护少数富人利益。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是在一张白纸上自然而然地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在否定或修改、废除行之多年的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制度。它们在由人民国家制定,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追求共同富裕目标上无疑是相同的,但是在法律体制上则有根本性的区别。这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因此,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改革。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抛弃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的适应计划经济需要的由国家直接管理经济的这一旧法制基础,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法制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新的法制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制度。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过程发生的首要条件,是存在市场参加者。这些在市场过程中追求自己利益的经济参加者,构成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主体。市场法律主体须符合以下要件:(1)他们是相互独立的人;(2)他们在法律地位上完全平等;(3)他们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行为;(4)他们有完全的责任能力,能够对自己行为的结果承担责任。符合这些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没有行政依附,不存在因所有制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别,均可以真正独立、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进入市场,参加同他人的竞争。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排斥市场,否定市场主体,禁止竞争是大相径庭的。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制度。社会主义市场不仅要有参加者,而且须有财产才能发生。这里所说的财产不是指社会公共财产,而是指市场参加者自己的财产。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法制基础当然应包括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财产权的法律制度。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条件下,只讲所有制,而对法人、自然人的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注意不够大不一样。

3.维护合同自由制度。市场活动参加者既然是彼此相互独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或法人,任何人均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以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他们之间的关系惟有采取合同形式。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否定合同自由是不相同的。

4.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市场经济中必须有国家的适度干预。即使是历史上鼓吹自由放任主义最有力的经济学家,也认为政府应承担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单凭市场自发的机制不可能保障市场秩序。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度的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基本制度,以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可能导致的滥用合同自由和各种违法行为。这同计划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全面直接管理经济相差甚远。

5.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因为市场本身意味着优胜劣汰,可以说市场竞争是残酷的。对于那些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劳动者,以及不具有竞争能力的老人、儿童和残疾者,应由社会提供物质保障。在没有社会保障的条件下提倡进入市场、公平竞争,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要求,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这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家包揽一切,社会保障尚付厥如的状况根本不同。

其二,要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条件。

为了防止市场经济自发和消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必须造就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这就是法学者所说的公正自由的竞争法律秩序。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与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就是法律","保障国家计划完成,就是维护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是根本不同的,它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市场的统一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致力于维护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因为只有全国统一的市场,才能有健康发展的市场经济秩序。要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性,首先要求全国市场经济活动遵循统一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时的市场状况不符合统一性要求。各地区有各地区的市场,经济特区有经济特区的市场,其间有许多人为设置的壁垒和障碍,存在各种保护性措施和优惠措施。这种全国市场被人肢解分割的状态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不论何种原因,时至今日,已经不应再容许其继续存在。

2.市场自由性。所谓市场的自由性,其表现是市场主体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目前的状况是,市场参加者尤其是国有企业受到两方面的束缚和限制。一方面是企业主管机关基于隶属关系加于企业的束缚和限制。现在讲转换企业机制,改组成公司,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如果不改革原有的行政隶属关系是不可能做到的。根本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废除这种行政隶属关系,使国有企业获得完全解脱,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市场主体,即实现从身份(行政隶属关系)到契约的进步。另一方面的束缚和限制来自拥有市场经济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这方面的束缚和限制当然不能取消,但应当保持在与国家适度干预相符的程度上。国家的必要管理要通过制定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使其法律化和科学化。

3.市场的公正性。即一切市场主体,无论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大企业或小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均以平等的资格,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相互竞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这种公正性。要达到这一点,应当做到:(1)法律制度同一。即一切市场参加者,在市场经济中应遵守同样的法律法规。不容许有同一行为因行为者或行为地不同而服从于不同法律规则的情况存在。(2)经济机会均等。市场对一切市场参加者开放,法律不限制某一类主体进入市场,不对某一类主体实行优惠。它们在登记设立、取得场地使用权、领取证照、购买原材料、获得信贷资金等各方面完全平等。(3)税负公平。即一切市场主体均应依法纳税及缴纳各种课负,且法律关于税负应设立公平合理的标准,不应因企业类别、所有制不同而畸轻畸重。

4.市场的竞争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其本质应是自由竞争的经济,市场参加者享有充分的意思自主,并依据法律相互进行竞争。因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抑制垄断,维持市场的竞争性。没有竞争性的市场,犹如一潭死水,终究要干涸。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制止垄断的法律法规应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

5.市场可控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国家依法实行适度调控的市场经济。因此,市场的可控性,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第五个条件。以上这五个条件均为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秩序所根本不可能具有的。

其三,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新的基本原则。

为了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正自由的法律秩序,就必须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贯彻的,与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迥异的新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10种:

1.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商品交换的基础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在原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在法律制度上强调对国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原则。这种对某种所有制的财产特殊保护的原则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结构及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贯彻对一切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的原则。

2.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没有合同自由原则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我国在旧体制下不承认合同自由,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承认当事人享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但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过多限制和干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同自由,非出于重大的正当事由不得加以限制和干预。

3.自己责任原则。所谓自己责任原则,即市场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一原则的一般违法行为情形,表现为过失责任原则。某些法定的特殊违法行为情形,则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自己责任原则,与旧计划经济法律制度下,国有企业对自己行为全然不负责任完全不同。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公平不是指结果的公平,而是指一切竞争者应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服从同一法律规则,并坚决制裁不公平竞争行为。

5.经济民主原则。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生活中的延伸。正如政治民主的对立面是独裁、专制,经济民主的对立面是垄断和独占。要实行经济民主,就应当坚持反对垄断,并确保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6.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已成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市场参加者符合于诚实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其他竞争者,不损害社会公益和市场道德秩序的前提下,在追求自己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构成违法行为。

7.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现代化的大公司、大企业,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市场活动中居于优势地位;另一方面是广大消费者、劳动者,他们以分散的个体出现,经济实力微弱,在市场活动中最容易受到伤害,成为牺牲者。这就要求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要求国家从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各方面担负起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责任。保护弱者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8.维护社会正义的原则。市场活动本身是一个潜伏着各种风险的领域,总是会有损失、失败和破产。参加市场,就应承担市场风险。在市场活动中,参加者会滋生一种作伪、欺诈骗取、违约和规避法律的倾向。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致力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市场道德秩序。不应容许任何假冒伪劣、坑蒙拐骗、巧取豪夺、恃强凌弱、寡廉鲜耻、为富不仁。

9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体现违法行为法定原则。凡一切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均应由法律作出明示禁止规定。法律未明示规定禁止的行为,应当视为合法行为,行为人应不受制裁。法律法规中不得授予执法机关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量权。因情事发生变更,对法律未明示禁止的某种行为欲加禁止时,须由立法机关修改或由有立法权的机关补充性规定,此种修改或补充性规定不得有溯及力。

10适当合理地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不同地区利益的原则。以上这些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法律制度过去所没有的。

总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并非仅仅是对过去的法律制度的修补,而是法律体制上的一场深刻改革。它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加以法制化,在世界上建立起第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目前我国正在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加快进行宏大的立法工作,两年来已制定了一些法律,取得了很大成就。只要我们在本届人大任期内完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的任务,就一定能够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广阔的道路。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应当解决的理论问题

(一)关于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想经过五、六年的努力,基本上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全纳入法治之轨道,非常关键的一点,是在举国上下特别是在领导层中真正树立法治观念。所谓法治观念,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治理市场经济,而不是凭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下命令。要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真正树立法治观念,需要进一步从观念上明确以下三个问题。

1法律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是治国安邦的根本。在人与法律制度的关系上明确地指出法律制度是根本性的,这是邓小平同志对法制理论的重大贡献。因为只有建立起科学的好的现代化的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稳定、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兴旺发达。任何人特别是领导人都必须维护这个根本。

2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这是因为法律是在党领导下,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是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的体现。因此,法律是高于所有人的个人意志的。它应当也必须受到每个人无条件地遵从。

3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任何人不管职务高低如何,都平等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任何人从普通的公民到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如果违法都要平等地依法受到追究。在中国这个人民民主的国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只有做到这三点,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国家。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成为文明的法治经济。人治或法治,在我国争论了几千年。但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不久,我们党和国家在邓小平同志的倡导下接受了实行法治的主张。不过,由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很长,由于长期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或行政经济体制,由于传统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习惯作祟,人治思想仍然在不少同志的脑海中不自觉地发生影响。在报告中讲法治,而在工作中又不自觉地搞人治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它可以失信于民,可以毁掉我们党辛辛苦苦领导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二)关于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从中国实际出发问题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课题,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因此,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非大胆借鉴和吸收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不可,仅靠我们自己改革开放以来所积累的经验,是不可能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是人类文明成果的承继,也是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我们所要制定的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本质上是现代市场交易的规则,这些规则背后起作用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共同的客观规律。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是共同的,这就决定了我们在制定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时,不仅必须而且可能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凡是现代法律中已有的,反映现代化市场经济共同规律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行之有效的新成果,都要大胆吸收和借鉴。不必另起炉灶,自搞一套,人为地设置藩篱和障碍。因为我们实行对外开放而不是闭关锁国,我们要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创始国,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沟通。我们应尽可能地使我国立法能够被外国的法官、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家、商人及普通人所理解。与各国相通,则于国有利;反之则有害。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也非认真从中国实际出发不可。我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的发展还很初步。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无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水平、文化发展水平都还相当低。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因此,制定市场经济法律,借鉴和吸收外国经验时,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认真挑选,择其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最有用、最有效的为我所用。属于一般市场规则的先进法律制度,我们应当坚决移植过来,以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极为先进、有效。不能以从中国实际出发为借口把与市场经济相悖的现实固定下来,使改革无法前进。但是,与一国发展水平紧密相关的法律制度,我们就不应该一概照搬。因为这样做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极为不利,甚至自乱、自毁自己。

(三)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前提

虽然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但是现代法以区分公法私法为必要,乃是法律上的共识。公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且因所属不同而不同其效果。关于区分公私法的标准,约有三种学说,

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法。

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律权力者与服从者的意思,为公法;规律对等者的意思,为私法。

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说为通说。我国法学理论由于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将我国一切法律均视为公法,而否认有私法之存在。这一理论正好符合了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的要求,并成为在这种体制下实行政企合一,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及否认企业、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毫无疑问,这种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当前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区分公法私法的必要性,在于市场经济本身的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类是国家凭借公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由此决定了规范这两类关系的法律法规性质上的差异,并进而决定了两类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和审判机关。对于任何法律法规,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求以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区别并正确划分公法与私法为前提。

(四)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并不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国家总是承担着一定的经济职能。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只承担有限的经济职能,而在战后奉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承担了繁重的经济职能。但无论是奉行自由放任还是干预经济政策,国家作为公权者的身份与国家作为财产所有者的身份,是严格区分的。国家在对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及裁决市场参加者之间的争议时,是以公权者的国家身份出面,所依据的权力属于公权力(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法律上称为"国库"。可以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如进行投资、商业活动等,这种情形的国家与其他市场参加者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须同样遵守法律法规。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与作为公权力者的国家之严格区分,是市场经济本质的要求,是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前提条件。我国旧有法律理论受前苏联法律理论的影响,并不区分国家的两种身份,而是强调两种身份的合一。旧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在于把全部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权力结合起来掌握在自己手中,就在于国家权力同所有人的一切权力密切不可分割的结合。这种理论正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旧体制本质特征的法理依据。由此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承担了庞大的几乎是无所不包的经济职能,国家以公权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直接管理经济。这种理论显然违反市场经济的要求。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要求对原来所谓的国家经济职能加以区分,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财产所有者的国家严加区分,使国家所承担的经济职能仅限于基于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国家作为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者身份进行的经济活动,不再属于国家经济职能,可以通过将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将财产所有权转化为股权,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去行使。这样,将使国家从繁重的经济活动中解脱出来,专注于行使应有的对市场进行管理和宏观调控的经济职能。同时也才能真正实现政府职能的合理化,实现所谓"小政府大社会"的行政体制改革目标。再者国家是政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更不是营利性经济组织。因此,恢复国家公权者的身份,使国家不再是一个超级经济组织,可以避免和防止以权力谋取私利的腐败现象。

(五)摒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国有企业财产权的旧理论

我们今天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理所当然地要求坚决摒弃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的法律理论。在应当坚决摒弃的旧的法律理论中,首当其冲的是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传统理论。按照这一理论,国家对于国有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只享有经营权。这一理论是本世纪40年代由前苏联民法学家维尼吉克托夫提出来的,其物质基础是前苏联高度集中的行政经济体制,其理论依据是斯大林的经济理论。这一法律理论的根本缺陷在于"政企合一",使国有企业成为行政机关的附属物,为旧体制下国家直接运用行政手段,指挥和管理经济提供了法理根据。从改革开放一开始,这一法律理论就受到冲击和挑战并日益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障碍。只有坚决抛弃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承认国有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企业体制的改革,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目前,我们已经承认国有企业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但仍规定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虽然有进步但仍不妥。因为这一规定依然否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实际上承认国家对所有国有企业和国有公司承担无限责任。从法律上讲,我认为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国家对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股份享有所有权。企业法人所有权是市场经济发展中创造出来的一种精巧的法律形式。

1国家作为股东通过股份所有权保持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者(股东)的权利。

2国库得以同国有企业财产严格分开,使国家(股东)只对国有企业真正负有限责任。

3国有企业真正获得独立人格和自主经营的物质基础,提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使国有股份增值、企业及其职工依章程获得利益。

4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使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感到亏损的压力、破产的威胁。

5企业法人所有权是一种法律形式,它并不决定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性质的只能是股东(投资者)的性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4

关键词:市场经济;大宗商品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出

邓小平同志敏锐地认识到市场经济其实是与意识形态没有必然联系的;无论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它们都只是种工具,只要顺应市场向好的态势发展,那就是最好的经济制度。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既有社会主义下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大的特点,又有市场经济自由度高、灵活性强的特点。一方面保证了高效率,另一方面又保证了公平公正;大力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腾飞。相较于原先的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升了企业的活力,也调动了群众生产积极性。更重要的是,生产力的解放,使中国一步步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现存问题

任何事的好坏都是相对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解放了生产力的同时,也给我国市场带来了许多问题。下面将以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现状为例,说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下,商品市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一)市场监管问题

我国大宗商品市场的监管机制存在许多漏洞,比如大宗商品市场的准入门槛较低、企业的权责不清、恶性竞争常有发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缺乏约束力;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交易规则时常变更,管理者为了追求交易规模而过度炒作甚至违规操作;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以及风险预警等机制的欠缺,都导致了市场内存在大量风险。由于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对于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等经济犯罪行为缺乏有效打击力度,不能有效地防范此类事件发生。以下几个时件:2015年云南泛亚事件、2015年沈阳事件、2014年的青岛港事件等,都是由于我国当前大宗商品市场监管不利,生产者可以从欺诈消费者中得利,最终酿造的一系列恶果。

(二)制度易成本过高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都面临交易成本高,竞争过于激烈,尤其是在很多行业存在恶性竞价的现象。导致很多新兴企业无法抢占市场,许多大型企业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其实这些问题的背后,都离不开成本过高作祟搞鬼。而高成本,其中一部分就来源于高交易成本。根据罗纳德科斯的理论,交易成本包括时间成本、货币成本、制度易成本等成本。就过高的制度易成本而言,高交易成本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例如在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政府严格限制营业额及业务范围,对从事境外期货业务的国有企业实现许可证制度,以及强制集中清算及中央对手方制度,都导致了高制度易成本。为我国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带来困难。

(三)资源配置不合理

自从2015年低“供给侧改革”提出以来,供给过剩现状深入人心,供给过剩成为我国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问题。例如在大宗商品行业,钢铁、煤、石油、天然气等资源都严重过剩。然而,事实上,虽然我国某些资源存在严重过剩,另外一些资源却又存在严重短缺。例如我国粗钢生产过剩,然而造飞机、或造圆珠笔头所需要的精钢却又存在严重短缺,需要进口。

(四)恶性竞争严重

由于我国许多市场行业准入门槛不够高,对某些重要资源保护力度不足。市场上恶性竞争严重,表现最为突出的是价格战。无论哪个行业,只要基础原材料足够充裕,又有一定量需求,厂商生产销售有利可图,就会出现一大堆厂商蜂拥而上,在短期中虽然获得超额利润,但在长期中造成了严重铺张浪费,也压低了整个行业的价格,使我国在该产品的进出口中,出于被国际垄断巨头打压的劣势地位。我国稀土行业是一种在现代工业、国防领域和高科技领域都非常重要的原材料,是一种极具价值的战略资源,中国几乎是世界上唯一的稀土供应商,供应的稀土满足了世界约97%的需求量。但是,在国际市场中,稀土的价格仍受外国巨头的影响。原因是我国稀土行业的进入门槛非常低,稀土企业无处不在,分散无序凌乱,一些个体经营者经常为了追逐一点小利润就不断压低价格竞争是导致这一步盒里情况发生的原因。

四、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大宗商品市场发展建议

(一)健全完善我国市场管理制度

自由放任是市场经济的特点,由于我国走的是市场经济这条路,企业在追求高利润的动机下,做出一些欺诈消费者、生产时偷工减料的行为很正常。这时就要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加强政府监管,发挥看得见的手的主观能动性,对不法分子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例如,目前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管理制度滞后,阻碍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建立健全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我们要站在全球的战略高度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建立并完善各种期货市场管理制度,并且政府应该严格执法,擦亮双眼,有效监管,加速国内期货市场建设,以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并规避国际市场风险。在良好的期货市场管理办法的保障下,大宗商品交易效率会显著提高。我国有这个严厉监管的基础,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中央的权利大,中央的手段硬,因此我们应该有效利用这只看得见的手,纠正社会在市场经济下走出的一些偏差。

(二)降低制度易成本

在严格监管的同时,我们要平衡好自由与管控的度。既要充分管控,又不要过分干预市场经济,因为看不见的手往往是更高效的。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要求我国寻找到那“双全法”,在制定健全法律、尽量减少市场纠纷的同时,又要尽量降低交易成本。降低制度易成本的可采用如下措施:多领域的协同改革,对企业经营者行为实行规范,建立第三方平台并进行有效监管;明确市场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准则,整治市场乱象。

(三)优化稀缺资源配置

还是以钢铁行业为例,如果市场经济无法解决一部分的稀缺资源配置问题。这时候就可以交给计划经济来管理,通过统筹规划,把多余的钢铁原材料从生产粗钢的企业转移到生产精钢的企业,并且鼓励各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新创造、技术进步,使生产能更好地与需求对接。合理计划并预先对需求进行估计,或者进行需求管理;预先把需求量的信息转移给生产企业,然后企业按量生产适度生产,在产值最大化的同时减少浪费。

(四)减轻核心行业恶性竞争

为了减弱某些核心行业恶性竞争情况,政府可以提高某些行业的准入门槛,或者把某些企业划归国有,通过限制一部分企业的竞争,减轻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遭受的损失。

五、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尚存许多问题,但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大背景下,通过宏观调控、政府介入、政府监管等手段,一定能在自由与管控中找寻到一个平衡点,在保证高效率的前提下促进公平公正,在解放生产力的同时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向共同富裕!

作者:李云 单位:河北省地矿局探矿技术研究院

参考文献:

[1]袁恩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J].邓小平理论研究,2006,(6):1-12+82.

[2]毛传清.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六个阶段[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4,(5):71-79+127.

[3]陈文通.如何科学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科学社会主义,2008,(1):48-53.

[4]董亚平,赵琼.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主要贡献及现实意义[J].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08,(3):45-50.

[5]刘诗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不断的理论探索[J].经济学家,2009,(10):5-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5

[论文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必然伴随着其固有的矛盾,矛盾会有不和谐性甚至对抗性,因而需要引导市场经济向着兼顾效率和公平的方向健康发展,发挥其和谐因素的重大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不和谐现象

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始终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发展。市场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方式日益渗透到我国经济体制的核心层次,它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不断地激活各种经济主体,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与此同时,当今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也出现了竞争过度和竞争失范等不和谐现象,自由竞争作为经济运行体制中的一个方面,它在有效推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逐渐显露出它的负面影响,经济发展的失衡、社会公平对效率的屈从等不和谐因素日益明显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呈现两极分化的势头。我国基尼系数已经从1995年的0.389上升到2002年的0.435,当前已达到0.45—0.47,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在1985—2003年的18年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快速扩大,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7%,而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只有4.3%。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乃至同属公务员的不同单位之间的收入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些成为不争的事实正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二,“惟利是图”的畸形利益驱动机制带来“竞争失范”并导致经济安全隐患丛生,严重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了占据更多市场份额、获取更多利润,就连食品医药行业也有企业也不惜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坑害顾客;某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促进销售,不惜购买洋垃圾,致使本国厂商和消费者遭受无端损失;诸多煤炭企业也不顾生产安全,导致矿难事故频频发生,数以千百的矿厂员工死于非命;2004年全国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4起,死亡860人,发生特大事故117起,死亡1695人。所有这些都严重引起民众的安全恐慌、诚信危机以及其他不良的社会心态和风气。从不久前肯德基苏丹红事件、劣质奶粉、高露洁牙膏被指致癌,到最近的雀巢奶粉事件、哈根达斯事件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都强烈冲击着公众的消费信任。

第三,市场经济的过度竞争,严重影响着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生活环境。市场竞争在给人们带来许多利益刺激与动力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诸多的挑战和压力,过度竞争已使许多人造成精神抑郁、心理失衡及社交障碍。于是,自暴自弃乃至自杀身亡的案例频频见诸报端;铤而走险、敲诈勒索的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整天沉迷于虚幻的网络世界或者索性“离家出走”。我国每年因抑郁症而自杀者就达到80万之多,他们或因人际关系恶劣或因事业受挫,或因工作压力加大乃至失业下岗最后导致抑郁自杀。据《首都医药》杂志和精神专科医院共同进行的一项精神健康调查显示,中年干部近半有抑郁、焦虑、恐惧等精神不健康倾向。如此种种都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第四,市场“竞争失范”严重影响社会事业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规则在文化教育事业的过度延伸,成为竞争失范的一个重要表现,新闻媒体的过度市场化运作,由于缺少必要的诚信基础和监管程序,导致广告信息的失真、误传,有的甚至有意设陷欺诈;许多所谓的“民营企业”利用母体公司的国家资源赚取高额利润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人才市场中纯竞争性操作,使当前本科毕业生月薪跌至800元,博士月薪跌破1500元,这对构建和谐的学习型社会带来严重挑战。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存在差异的和谐

在中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征程中,要利用好本世纪初的战略机遇期,大力发展我国的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社会稳定是一个必要的前提。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会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增加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另外,由于中国建立市场经济的历史较短,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机制和规范还在探索和协调之中,社会群体之间的博弈尚未达到比较规范和比较均衡的程度。所以在一定时期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多发和激化是难免的,但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造成整个社会的动荡甚至动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和谐。当然,构建“和谐社会”问题并不只是我国面临的独特课题。事实上,从世界现代化的历史进程看,解决社会和谐问题是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必然面对的课题。建设和谐社会涉及到多方面的关系,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其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一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利益格局。和谐是和而不同,将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意味着对利益差异的承认,因为没有差异,就谈不上和谐。从逻辑上说,和谐社会就是社会在差异基础上所达成的和谐状态。

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为正确认识和处理市场经济中的利益乃至社会差异指明了方向。换言之,和谐社会不会自发形成,而要借助政府“有形之手”适时适度地调节。市场不但以差异为前提和动力,也以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为条件。市场是一种辩证的矛盾统一体,既存在差异,也存在和谐:分工就是合作,交换就是互补,没有各种生产要素的配合,不可能有生产过程。从这一点来说,完善市场经济要求的不是单纯的差异,还要求实现差异的和谐与和谐的差异。古典经济学家所提出的“无形之手”,其实质性的主张就是寻求一只在差异中促成和谐的手,一只市场自发的手。但由于存在市场缺陷,仅靠“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要协调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必须依靠政府干预这只“有形之手”的作用。这也是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有政府调节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原因。

如何保持差异与和谐之间的协调?一方面,要用制度安排来调整市场在利益分配上的失衡。差异说到底是利益的差异,和谐包含对利益的协调。不在利益分配制度上对市场自发机制采取一定的弥补,就难以引导和影响差异的走势,追求社会和谐的努力就很难产生效果,和谐社会就缺乏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具有自发性质又获得了经济上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为掌握各种资源的个人或群体提供了发挥自身优势的机会,但没有充分照顾到弱势群体。当前迫切需要搭建建设性的政策架构,由国家制定公共政策和发展社会事业,发挥政府作为各种利益群体中介人和协调人的作用,通过立法和行政等方式,促使社会财富适度转移,扭转差异扩大的趋势,缓和利益矛盾,实现在适度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另一方面,差异与和谐的协调要靠科学的差异观和动态的和谐观。差异基础上的和谐,不是绝对排除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谐社会不是没有冲突的社会,而是冲突被良性化、制度化了的社会。除了由国家或政府担任中介人,采取直接介入的方式之外,还可以采取法律的、社会的等不同方式,借助明确的规则约束,让不同的利益群体通过体制化的平台(如集体协商或谈判机制等)直接沟通和博弈,从中产生能够为各群体所接受的利益分配格局。经过制度化、无害化和建设化的处理,有效利用冲突的激活效应,同时又可避免由冲突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实现差异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也就是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在承认个体或群体间的差异、承认不同个体或群体的基本权利和权益的基础上,对已经存在的差异格局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和协调。和谐社会需要利益协调,但利益协调也是有限度的。一切现存的秩序都需要有合理化的过程,需要经过一个解释而被相关各方接受和认可的过程。只有综合发挥利益协调、良性冲突和合理解释的作用,才能够在利益分化和差异的基础上,实现认知层面和现实层面的社会和谐。

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容性

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书记的表述是: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目前我国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有的已经积累多日,有的还只是苗头刚露,但无论是老问题还是新问题,都已经对社会和谐构成了威胁或形成了潜在的威胁。我们应该面对客观现实,提出解决问题的原则与思路,是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真正达到相容。

1.继续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决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初,人们已经广泛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有其积极性的一面,也有其负面影响但是,认识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并不等于就能消除产生的负面影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就是在今天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着。例如,市场经济在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方面的滞后性,容易产生供求关系的混乱;在生产经营中容易出现外部性问题,导致社会总资源的浪费在收入分配中依贡献大小为标准,必然产生收入差距,导致两极分化;为追逐个体利益而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态度淡漠;为追求高额利润,出现垄断;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商业欺诈等。但是,不可否认,市场经济在配置资源方面、在激励社会发展潜能方面在促进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方面,都有其他经济体制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有充分必要的存在理由,历史的教训和改革的成就都证明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意义。因此,我们在谈论市场经济的缺陷时,前提是要坚持市场经济。任何经济体制都有自身的缺陷,在选择经济体制时要权衡利弊,不能因为有缺陷就“把洗澡水和孩子一起泼掉”,现在的核心问题是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

中国不能搞资本主义。中国有10多亿人口,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1%,而大多数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而在中国没有稳定的局面,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别说实现小康与和谐,就是连温饱问题都解决不了。坚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一条是要坚持公有制经济始终占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一条是发展经济要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避免两极分化,这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经济基础动摇了,四项基本原则一项也保不住;社会主义的价值不存在了,大人民群众就不会答应。当然,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坚持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不矛盾的,两者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共同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和同步富裕,要把鼓励先进、鞭策和帮助后进结合起来,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策和法律保证所有人都能享受到发展市场经济取得的成果;坚持社会主义也不是一概地反对资本主义,对于人类所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一切文明成果,我们都要大胆地吸收和利用。

3.坚持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问题、解决问题,积极构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坚持实事求,就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关于公有制经济问题产生的原因,既与市场经济有关联,也与国家政策有关联,但主要的问题是体制上,特别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像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些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等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产权主体不到位、权责不明确、体制外非法运作等因素综合作用产生的,不能把板子全打在市场经济或者社会主义的屁股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主体多元化,但它并不排斥国有经济,更不必然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社会主义要求公平和共同富裕,但它并不打击其他经济形式,更不必然产生国有经济的低效率,生产效率的高低是由投入和产出的比例决定的。所以,解决问题不能通过简单地否定市场经济,也不能依靠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的办法,而只能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在企业集团来实现,通过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当前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其原因基本上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规则不相适应产生的,另一类是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缺陷导致的,第三类是法律、政策、体制的不完善造成的。这三类问题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是相互交叉在一起并且互为因果、互为影响、劣势互补,以至于使社会主义不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像市场经济,严重危害到社会的和谐发展。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也并不成熟,两者都正处于成长与完善的过程中,都有“不够格”的地方,在两者的结合中出现问题,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预见性,这些问题大部分可以通过一定的“成长期”和“磨合期”,逐步得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成为否定社会主义和否定市场经济的理由。我们还应该认识到,市场经济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而且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也还存在着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市场主体素质不高、产权不明晰、法制不健全等。当市场经济本身的缺陷与这些不良因素共栖时,就会孕育出一些畸形怪胎,上述有相当多的问题都属于此列,而且这些问题还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严重地危害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能力能不能提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不能构建成功,在当前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上述那些突出的问题能不能得到切实解决、能解决到什么程度。

[参考文献]

[1]景天魁:《解决收入分配矛盾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青年报》2005年5月9日。

[2]丁开杰:《和谐社会的构建:从社会排斥到社会融合》,《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

[3]张圣兵:《构建和谐机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当代经济研究》2005年第12期。

[4]谢立中:《和谐社会:发达国家的启示》,《解放日报》2005年3月20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6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市场机制是指构成市场的价格、供求、竞争等基本要素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系统。市场经济可以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由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组织形式。这种特色即是将商品经济作为发展生产力的普适性特征,与社会制度无关。结合中国国情,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背景下,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种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经济体制。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和完善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三次变迁。第一阶段是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是计划经济运行的时期。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照搬照抄苏联模式,导致我国形成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城乡二元分割,以牺牲农业来优先发展重工业,建立了一套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套僵硬的体制导致了生产要素的流动不顺畅、工农业关系和价值关系的失衡以及城乡关系的结构性矛盾。在从农业剩余中提取工业化资金,完成工业化积累过程中,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加以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农产品统派购制度、高度集中的制度以及城乡二元制度三个方面:一是在全国实行农产品统购派制度。这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典型制度,阻碍了各区域间生产要素和产成品的自由流动,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整体环节的顺利实现造成冲击,进一步加剧和固化了农村封闭的计划经济,阻滞了农产品商品化和农村市场化的进程。二是高度集中的制度。20世纪50年代,为了保障农产品的持续稳定供给,强制性的引导农业剩余向工业转移,我国开始改造小农经济,打造高度集中的合作社和。合作社和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立,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出现,在农产品收购中由最初的小农散户到相对组织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降低了政府在农产品收购中的交易费用,缓解了政府与散户在农产品产购对接之间的可能的矛盾和难题。不过由于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平均主义思想盛行,农户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产权不清,成员的努力和所获报酬之间非正相关,导致激励机制耦合不畅,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我国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严重不足。三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隔离了一体化的经济社会系统,阻碍了城乡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粮食配给制等人为割裂城乡一体化系统的制度安排,使农村富足的劳动力要素以及城市富足的资本要素等无法实现对流和衔接。纵观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规律,一国产业结构转换和就业结构转换基本上是同步的,也就是说在非农产业产值比重不断增加的同时,农业人口也将开始向非农领域转移。而由于当时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安排,导致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人口转移偏离了这一规律。虽然已经将重心转移到城市和工业,但是农业人口依然在就业人口中占据绝大多数,导致农业劳动力人口无法转移。据统计,到1978年之前,我国农业生产效率非常低,几乎处于停滞状态。第二阶段是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谈话”。这个时期是我国开始探索性尝试市场经济的开始。由于在上一阶段中,工农业产业价值转换的失衡以及农业自我积累和自我存续能力的孱弱,导致我国农业发展严重滞后于工业化进程。面对这些制度缺陷和体制障碍,自1978年底,我国开始制定和实施了若干有关农业的重大政策,这些政策文件涉及到了农业生产责任制、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等放活农业的主题。同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进而在农村开始进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消除了以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均主义的主要弊端,平衡了农民努力和报酬之间的关系,大大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家庭经营方式拥有生产作业后的剩余索取权,作为农业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权利主体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主体,该种经营方式解决内部监督费用,比资本主导型雇工农业中对生产员工的监督管理更为有效;同时,家庭经营方式在用工方式选择上更为灵活,比如在应对季节性缺工等困境时,家庭经营可以通过用换帮工、非整劳动力等方式解决。与此同时,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突破需要一个逐步适应和渐进的过程。1982~1986年,中央连续发出五个“一号文件”,逐步形成了“以市场为取向、以放活为内核”的新的“三农”政策框架。这些文件涉及到了经济政策、活跃农村经济等主题。五年中每个“一号文件”,都将当时的农业发展中最困难的问题作为突破的重点。这五年的“一号文件”,为我国打破计划经济的桎梏,逐步放活农业及农村市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逐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时期,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出现了很多问题,很多人把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对立起来,不清除这些障碍,理论就无法发展,改革就无法深化。邓小平发表了“南巡谈话”,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经济的手段,与社会制度无关。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市场,资本主义国家也可以搞计划。党的“十四大”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并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分析了我国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现状,阐明了我国经济改革面临的形势。进入新世纪,我国逐步迈入工业化中期阶段。这一阶段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农业产值和农业就业人口在整个产业体系中不断下降,因此亟需统筹城乡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经济社会制度,促进城乡间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难点在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为此,在统筹城乡的方略指引下,2004~2014年我国以“工业反哺农业和城乡一体化”为内核的“三农”政策体系逐渐形成。对推进我国现代化进程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至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进入了逐渐成熟的阶段。

二、商品货币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

结合以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实际上,商品货币理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可以通过企业管理、政府干预、经济均衡等视角来体现。

(一)企业管理角度从商品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来看,一个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换句话说,一个商品的价值量被社会承认的程度取决于这个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单位产品的劳动时间,从而使该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在单位时间里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更多的使用价值。在时间既定、投入既定的情况下,这不仅提高产出的比率,还提升了企业的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这种管理模式同样尤为重要。为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具体应从以下方面入手。1.提高工人的专业化水平。提高工人劳动的专业化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非常关键,而劳动分工对于提高工人劳动的专业化水平更为重要。亚当•斯密首次提出了劳动分工理论,此后马克思发展了分工理论,提出了一般分工和个别分工两种分工形式。他从两个方面提出工厂手工业内部分工理论:一是整个工厂手工业分工的基础是协同运作,不同的手工业是非独立化的,是相互补充的有机体;二是工厂手工业中的不同操作,具备了相对独立的专业化特征。这两部分是矛盾对立的统一体。随着生产力高度全面的发展,片面发展的个人将为全面发展的自由劳动者所代替,人们都将摆脱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状况而成为自由的个人。因为中国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有众多劳动密集型企业,这种方式下对于整个企业生产效率的提升以及投入产出效益都具有促进作用。不过这种专业化的分工对于管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因为它要求工人做单一程序化的工作,这对于个人的发展及抗压能力等都是挑战。2.提高技术应用水平。由于分工的不同,社会主义企业内部都是由不同技能的生产者组成。那么每一个企业都具备了人格化的特征,企业间的劳动方式的差异和产品制作过程的不同则是由不同生产者在劳动上的差别形成的。为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每个独立的企业必须顺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劳动方式、生产工艺等。这对于社会主义企业在组织生产时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保持企业的独立性,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也是非常关键的,是创造新的价值的必备条件。邓小平曾说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应更多地运用于企业生产的工艺流程中。企业流程再造是当今最流行的趋势之一,它是指重新考量组织流程,分析每一个环节的价值,然后运用技术重组系统内的组织资源。在科学发展的指导下,改进并再造流程工艺,提高企业运行效率。经过改制,在组织结构上以顾客为中心,主力打造全新流程体系,以绩效考核为目的对企业人事管理和薪酬制度等进行考量,对企业员工注重专业化和以人为本。这些都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具有良好的借鉴作用。3.区分不同社会制度下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结合。与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相比,公有制经济中生产组织具备了其特殊性,不过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和资本主义社会下的企业存在着异同点。从不同点来看,在所有制方面它属于全社会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可称为社会所有制。而从相同点来说,它仍是与旧的社会分工相联系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生产者有着不同的劳动生产分工,被固定在一个固定的工艺流程中。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的生产组织也被称为企业。也存在着不同的生产、管理、技术等不同的职能部门,也存在着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异性。它在治理结构上也与资本主义企业有某种共同点。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单位,它使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具体化、复杂化了。应区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制度下,企业这种生产组织的异同,并积极借鉴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企业生产分工的经验,取其精华为我所用。4.开发和利用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生产资料包括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这些都属于客观生产要素。客观生产要素是价值创造和形成的必要条件,它通过影响劳动的效率影响价值的创造。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劳动分工动态联系。亚当•斯密认为:劳动分工受到市场规模的限制和影响。马克思的分工理论进一步深化了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他认为劳动分工不仅是分工深化的过程,又是市场规模扩大的过程。同时,从本质上讲更是经济增长的过程。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企业间依然有商品价值形式的需要。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独立地组织生产和交换,以补偿其劳动和资源的耗费,并通过积累扩大再生产。这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在物质资料补偿上,保证企业在生产资料消耗上得到补偿并有盈余;二是在价值补偿上,保证交换的等量劳动关系,为实现按劳分配原则提供条件。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关系,要求企业以集体劳动总量的形式来作比较。这种包含着极复杂的内容的结合劳动的质和量,在现阶段还只能通过它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来衡量。不同形式的有用劳动,要通过产品交换将其还原为抽象一般人类劳动,才能相互进行比较。通过这种交换方式,能实现不同生产部门之间劳动的互换,使处于社会分工中的独立企业得以补偿其资金与劳动的耗费,从而促进企业不断改善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二)政府干预角度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直接是私人劳动,而私人生产往往是盲目的、无政府状态的,这使整个社会生产经常处于不平衡和波动当中。社会生产仍然能够延续并发展,是因为客观上存在着支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价值规律在发挥作用。市场机制通过调节资源配置,使社会的再生产和需求保持一贯性和连续性。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产品种类不断增多、技术创新呈加速状态及需求多样化的时代,市场机制自动化调节的优势尤其明显。不过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这些劣势就可能导致社会生产和财富的集中,继而产生垄断。垄断势力可能会利用自身优势、打击竞争对手的创新活动;也可能维持高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垄断是竞争的反面,垄断反过来会限制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以限制垄断、维护竞争,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积极作用。在商品货币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开放、有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体系,必然需要有合理规范的宏观调控体系做为支撑,而转变政府职能则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关键。只有转变政府职能,才能对市场配置资源中出现的不合理倾向进行干预和调节,使整个社会主义经济按照统一、开放、有序的模式运行和发展。

(三)经济均衡角度马克思认为,在价值规律自我调节的前提下,经济体系可以达到一般均衡。同时,经济体系由失衡到均衡的调整是一个充满矛盾和艰辛的历程。他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症结正是在于,对生产自始就不存在有意识的社会调节。因此,一般均衡仅仅是一种趋势而已,商品的供求失调才是一种常态。在价值规律的自发调节下,结构性和总量性经济失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必然结果。由于资本主义的深层次矛盾,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必然导致两极分化,进而弱化人们的消费能力,导致社会有效需求不足,引发普遍性的生产过剩危机。在陈云经济思想中,国民经济有计划、合比例的综合平衡发展是其强调的关键所在。具体运作中,需要充分协调财政、信贷、物资等三大平衡之间的关系。他讲到:财政收支和银行信贷收支都必须平衡,而且应该略有结余。只要财政收支和信贷收支是平衡的,社会购买力和物资供应之间,就全部来说也会是平衡的。他还指出:如果我们的财政收支不能平衡,社会购买力和商品供应量之间不能大体平衡,物价就会乱涨,市场就会混乱,这对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都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首先要实现三大平衡。从理论上说,财政、信贷和市场是社会再生产的中间环节,是从生产到消费的过渡阶段。它们之间的关系协调,才能使生产顺利实现消费,社会再生产得以延续。时至今日,陈云同志的三大平衡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企业仍不失其借鉴意义。社会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更应该力争在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等方面保持均衡,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三、结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7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素。建立规范、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就必须构建规范的社会主义经济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并使其规范、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注重市场经济秩序的特性:

(1)平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占有首要的地位。每一个市场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都应拥有平等的权利,相应的,也应履行各自的义务。它有着三个层次意义:一是市场经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对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市场经济规则都会做出同等的约束。二是市场主体的任何一方,不能直接或变相地接受来自市场外的优待,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其他方面。除了自已的商品和货币,以及更优良的产品与服务,市场主体不可通过其他方式来争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润,不可用其他方式表达自已的意志。三是买卖自愿,不得强买强卖。主体的任何一方不能以自已的意志为对手方作出决策,更不可强加自己的意志于他人之上,只有在双方的共同意志之下,彼此双方才能完成市场交易的过程。商品的自由让渡和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平等原则的依据与渊源。不管是生产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市场经济的主体都必定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必要的义务,都可以独立而自由地表达自身的利益需求,但这种利益的实现不能损害别一方的权利。

(2)统一。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是统一的,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无论是谁都不能搞特殊。划定一定的区域范围是统一性实现的前提,超出了这个范围,统一性就不复存在。在这个区域范围内,这些规则都是统一的,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违反,否则必将受到处罚。

(3)外在性。外在性是指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者脱离于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之外,不得与市场经济主体存在具体的利益关联,为了市场的公平公正,维系者决不能是市场主体某一方的利益代表,更不能成为市场上的利益主体。它应该以公正的而不是偏袒的态度维护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转,关注于整体的社会利益。只有实现了外在性,公平性才能得到保障。如此,才能使市场环境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我们鼓励和保护竞争,但同时也不允许出现不良性质的竞争,并要做好防止和补救措施。

(4)公开。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者的调控手段应该公开,市场主体行为、结果应该公开。公开性是平等性的客观要求和保证条件,也只有实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才能有序高效地运行。

(5)适度的超前性。维系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内容上、时序上,都应对市场具有指向性和引导性。市场经济规则不仅仅用来约束,也是对市场发展的一种导向,但是这种规则必须适度超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市场资源的稀缺要求配置的高效率,而高效率是以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基础。只有在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条件下,市场机制才能发挥作用,才能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秩序高效率的配置市场资源经济。而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将受其影响,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经济秩序涉及面就越大,重要性就越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公平经济、法治经济和信用经济。公平一般包括机会公平与结果公平两种。机会公平即各市场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或拥有同样机会进入市场从事交易或借贷活动,同时又必须在同样法律约束或同一制度规则下进行竞争。结果公平是市场上的付出与所得成比例。唯有市场主体受到的是公平待遇,才能激发其参与交易和竞争的活力,所以,这一原则也是市场发挥配置资源功能的基本前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的根本保证。因此,市场经济和市场法制的完善有着直接的关系,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化机制,对市场秩序监管机关而言,面对各种市场经营行为,在履行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秩序的行政行为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只有在一整套严格的信用管理体系基础上建立起稳定可靠的信用关系,现代市场经济才有可能存在。建设和培育信用经济是我国现阶段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和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整顿经济体系的一个主要目标。信用经济的建立,依赖于政府地、企业和个人的共同努力,涉及文化和制度等方面的创新,其中规范和维护市场体系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至关重要。

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呈现,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必须正确面对这些新的变化,认真加以研究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变化集中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我国经济发展出现新矛盾。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明显提高,但是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象越来越严重。医疗、教育、卫生、安全等关系人民自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凸显,新的矛盾大量出现。特别是人民群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与相对滞后的生产发展和社会分配关系,给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另外,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些特殊现象,令人们应急不暇、无所适存,也带来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如何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好各类社会问题,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大课题。二是社会心理需求多元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国家的社会心理状态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群众心理活动的多样化、差异化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群众对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法制要求更加迫切。另一方面,一部分群众因这样那样的原因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心理严重失衡,导致发生一些不良甚至是过激行为,这也成为引发社会问题的突出因素。三是经济增长趋向新常态。随着工业化、市场化步伐的加快,高速增长的经济态势逐步回落,经济发展呈现低速稳定的状态。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再加上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一些基本需求资源缺乏,生态环境压力加大。同时,经济结构的变化对劳动者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上我国社会老龄化时代逐步到来,劳动力总量过剩和结构性矛盾异常突出。因此,怎样推进经济快速发展、资源消耗大幅下降、人力资本不断提升,是我们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四是改革推进难度进一步加大。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确立。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特点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焕发出了无限生机,我们在较短的时间内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才能走完的历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全体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愿望更加强烈。社会管理体制和经济管理体制改革同步推进,深化改革必然要触及各方面的利益,无形中加大了改革的难度。五是和平发展面临新挑战。十以来,我国经济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逐步趋于低速发展新常态,国内经济和世界经济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进一步加深,国内经济发展对国外资源和市场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已跃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对世界经济的影响逐步扩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直接影响国际资本的流向,对重要商品价格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的和平发展明显受到某些大国势力的制约,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威胁着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些安全问题一定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三、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突出问题

目前,我国刚刚摒弃了计划经济体系,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正是处于一个经济的转型期,在这个阶段,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新的经济管理模式还未成型。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体系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金融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狂。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这些问题归结起来,首先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体系问题。交易者必须贯彻公平竞争的交易原则,按照市场法规、交易制度、市场组织章程等进行交易,规范交易行为。为了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势在必行,这关系到改革开放能否顺利进行,对我们而言,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与挑战,更是不可避免的重大任务。其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交易条件的判定,也就是交易价格的确认和价格竞争原则的确立,价格确认是否能真正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是否能真实反映供求矛盾运动规律和要求是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好坏的首要判定条件。市场经济交易体系涉及经营者和交易者关系以及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其次,市场竞争的主体的确认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参与市场竞争主体的资格、权利、责任、利益等方面的因素应当予以规范,制定相应的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企业的产权制度则是最根本的一方面,如果在市场中进行活动的企业中,有一部分在产权制度上可以不接受市场的约束,无视市场的规则,那么市场就会混乱不堪,所谓的市场经济主体体系也只是笑话。这对我国从传统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特定时期更为重要。其三是确立完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在法治上对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和要求进行硬性的规范。它包括市场经济健全的法律体系和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秉公执法、依法律己的市场经济监管秩序,其中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与弘扬则是最为艰难的环节。其四是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建立,即对市场经济生产秩序产生道德上的认同与理解,或者说是对市场参与者的人格道德方面的影响,最为重要的是,确立一个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准则,并加以完善。

四、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1.正确处理好市场的自我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的平衡

上个世纪,多个国家的经济史都证明了市场经济中必须要有宏观调控的存在,即使是这个国家已经有了成熟的市场,也不能完全任凭其自由的发展,必须留有强有力手段进行宏观调控,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上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维系并调控着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因此,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但也要注意根据不同的经济运行情况作出相应的宏观调控,两者不可缺一。市场的自我调节是让经济在市场规律下健康发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则是为了克服市场本身的缺陷。只有确处理好市场的自我调节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间的平衡,才能使经济平稳健康、活跃地发展。

2.社会经济的组织要以市场为中心

社会资源的配置受到市场极大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组织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则要求以市场为中心。市场在经济运行中有着进行组织的作用,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交换的进行,使商品由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内部的使用价值得到消费,在人们手中得到使用,而不再是简单的物质产品。第二,市场信息的反馈,可以反映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程度,进而指导生产,使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更为契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第三,市场本身具有极强中介作用,可以将各种各样的市场主体联结起来,使生产和消费的矛盾得以缓解甚至消除,此地积压彼地脱销的状况,也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在已有的生产规模和生产结构下,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第四,市场作为经济运行的剂,有序的市场运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交易环节上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加速社会再生产,促使国民经济高速的发展。

3.市场交易规模与商业规模相适应

商业的规模适度是其独立存在的前提,商业规模膨胀超过了一定限度,就会使它走向反面,而不能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严重的则会使市场活动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陷入混乱。如果商业资本过于庞大,规模极度膨胀,便极有可能在竞争中失利,只能收到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的利润,商业资本就会被迫转移到产业部门中去,自动维护社会经济所需要的商业规模。在我国,则运用行政力量,采用了对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措施,控制了大型商业网点的设立。同时,在农村,则有序推进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鼓励支持农村适当发展小型商业网点,通过抓大放小,适当控制商业发展规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新态势,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剂的作用。

4.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是市场经济富有生机和效率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资源开发利用和市场竞争方面还存在一家独大、特权经营的情况,对私营经济存在挤压排挤现象,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一些阻碍作用。在平等竞争的原则下,国有经济成分的主体也必须要独立地参与市场经济竞争,而不是依赖于政府的力量,其经济利益也由本身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决定,更多的受其所提供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所影响,而不是来自于政策的偏袒,一样要接受市场的评判,公平面对市场。

五、建立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对策

1.加快体制转轨

我国市场体系在相当程度上与体制不完善相联系。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普遍缺乏对各社会经济主体利益边界的界定,形成了大量的“真空地带”,这会诱导各种社会经济主体不遵循市场秩序进行寻租活动,从而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党的十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坚定不移的发展公有制经济,大力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在发挥好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要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按市场办事,除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命脉的关键行业外,要毫不动摇的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市场体系,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在财税、体制、税收管理、金融创新、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私营经济大力支持,强化它们的市场和行业竞争能力,确保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协调利益冲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利益需求逐渐多元化。因此,需要建立通畅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完善的沟通反馈机制,重新对利益主体的权益进行分配,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引导协调。一是利益引导机制。通过立法手段和相关税收政策的完善,明确收入的来源并确保其合法性,明确正当收益和不正当收益的区分,从根本上断绝政策性寻租的分配通道。二是利益约束机制。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利益主体的法律约束,用法治精神引导人们依法从事经济活动,以合法的手段获取利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另外要突出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合理选择利益诉求,依法选择利益行为,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三是利益调节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阶层间、行业间、地区间的利益差距逐渐扩大。因此,调整和缩小人们之间的利益差距,对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税收是调节功能,调节高收入,扶助低收入,注重搞好再分配领域的调控,要加强税收监管,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逃税者严加惩处,加大打击力度。

3.根除经济落后性根源

一是必须加快政治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纲略,我们要从建立法治起步,加快我国政治体制的改革。通过法治建设在各种权利主体之间正确地配置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民主,强化民众对政府的控制与监督,才有望稳步地实现、民主和法治的目标。二是继续推进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和完成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我们应当进一步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改革,要改变股权结构上一股独大和竞争格局上一家独占的现状,特别是对国有能源企业和垄断性行业要加强规划和引导,使他们有序参与市场竞争,确保经济市场公正公平。三是加强商品和服务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和资本市场的合规性监管。要采取有力措施破除垄断。改变被称为“政策市”、“寻租市”的不良状况。要大力加强经济市场的发育和壮大,规范和引导私营企业合理参与市场经济,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要严厉打击各类“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等犯罪活动,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成长。

4.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健全

作为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社会信用体系要以规范和整顿市场秩序为目标,最为重要的方面是要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社会信用服务体系的建设,要在道德建设、产权改革和法律约束等方面大做文章,加大对失信的惩戒和处罚力度。市场体系发育成熟与否主要取决于市场中介组织的发展和规范水平,同时这也是市场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要大力支持市场行业协会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升市场对其的认可度,并保证他们的独立公正与规范运行,可以在行业内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要结合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行、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通过道德建设、产权改革和法律约束,加快建设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制度。要通过各种法律和行政手段对各种非法市场行为进行制裁,增大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机会成本,要通过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行、市场认可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化中介服务机构,从而在行业内发挥应有的作用。

5.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高速发展的战略支撑,是社会经济进步的核心,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深化改革开放,吸收先进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大力推动吸收再创新能力,科技实力明显提升。进入新时期以来,世界各国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我国也要完善知识创新体系,加快前沿技术研究,提高科技转化能力,抢占科技发展先机。近年来,我国通过设立国家科技进步奖,引领高科技发展,鼓励支持科学家攀登科技高峰,拉动全社会科技创新驱动,以点带面,全面发展,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更重要的是科技创新转变了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了经济发展质量,提升了国家整体发展的水平。

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监管

1.规范市场主体

首先,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对参与商品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进行统一的、全面的法人资格审查,对缺乏经商条件和不能经商的单位、个人坚决取消其经营资格,制定市场主体法规,建立经商资格和法律约束机制,使主体资格规范化。其次,要规范市场主体的功能,不同的市场主体应有不同的市场功能,进入市场后各市场主体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渠道应相对稳定,否则功能错位,仍会混乱。因此,要通过一系列法律、经济手段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重点作出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并对任意违反经营范围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再次,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应通过交易公开化、票据化,禁止场外交易,查禁和严肃处理各种任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以保证和约束各种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化。

2.完善市场组织

市场秩序的正常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必须靠各种市场组织的结构合理。一方面大量的非规范的市场组织在低水基础上简单重复和膨胀,另一方面则是各种流通组织之间缺乏合理协调和科学分工。这样,大大加剧了市场流通组织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市流通中的无序状态更为突出。因此,当务之急需要在完善各种市场组织方面下功夫。完善市场组织,从根本上看,就是要建立起商品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市场制度,用市场制度规范各种市场流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从目前来看,重点则是整顿和完善批发市场中的流通组织。如果批发市场组织混乱,则整个市场局面也会不稳定。同时,应完善市场监督组织。市场监督组织是不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它应由政府有关部门、舆论宣传单位、民间组织等联合组成,以便对各类市场组织的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监督。

3.健全市场机制

市场机制是市场的灵魂,是市场体系稳定的内在平衡器。近年来,我国市场体系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场机制的残缺和扭曲。一方面是由市场机制的生长与发育缺乏正常的经济环境。另一方面是“双轨制”的实行,使市场机制人为扭曲。在同一商品市场上行政干预机制与市场机制相互碰撞、摩擦,割裂了市场机制内在传导系统,加剧了市场体系的混乱。“双轨制”从根本上违背了市场秩序的首要宗旨,即平等竞争的原则,加剧了各种行政权力、职业权利向市场的倾斜。失去公平的市场,是一个无序竞争和落后的市场,必然会对经济发展产生阻碍作用,因此,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机制是整顿市场体系的主要途径之一。

4.建设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篇8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论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论文摘要]本文论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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