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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8篇

时间:2023-03-22 17:37:19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1

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Y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

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

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2

【论文摘要】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作用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既不同于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作为一般哲学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它是在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其核心是具体的社会实践观)为基础,通过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中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建构而成的。

作为总体上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论在19世纪中期已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而具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则至今尚未被系统地建构起来。尽管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看法所存在的严重偏差无疑是主要原因。人们习惯认为,既然历史唯物主义是人类历史上研究社会历史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那么就没有必要研究和建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诚然,历史唯物主义是迄今以来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为科学、最为完备的方法论,但它只是一种一般的哲学方法论,而不是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作为一种具体的方法论,不同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一一般的哲学方法论,它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问是一种一般和个别、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它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处于不同层次的两种方法论,它们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都具有指导作用,但历史唯物主义对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只具有总体而间接的指导作用,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对于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则具有直接指导作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联结历史唯物主义和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中间环节和桥梁,因而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可以取代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来直接指导具体的社会科学研究的看法是偏颇的。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丰富历史唯物主义,很有必要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这一具体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笔者认为,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人手。

一、积极扬弃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成果

随着作为学科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在19世纪中期的正式形成,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研究也系统而全面地展开。在100多年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中,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成果,主要包括以孔德、斯宾塞、迪尔凯姆、韦伯、温奇、吉登斯等为代表的众多社会科学家系统创建的两对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包括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及对它们所做的种种有益的综合研究。就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而言,后一种研究的积极成果意义更大,因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就是一种综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而在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史上,韦伯、温奇、吉登斯等社会科学家试图将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则是建构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直接的理论前提。

尽管韦伯将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作为其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但他也试图同时综合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作为其人文科学方法论的补充。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提出的社会学定义就体现了他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的倾向。他说:“社会学……应该称之为一门想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并且通过这种办法在社会行为的过程和影响上说明其原因的科学。”简言之,社会学或理解社会学就是一门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的科学。也就是说,理解社会学除了对社会行为进行解释性理解之外,还要对社会行为进行因果性说明,即将对社会行为的解释性理解通过与具体的事件进程相比较而证实主观的理解。因为在韦伯看来,社会行为需要理解,但仅有理解还不够。因为无论理解有多高的明确性,它终究是一种主观形式,只能作为一种特定的假设。因此,理解社会学就是要将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相结合。很显然,韦伯将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视为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结合,其中,解释性理解就是一种人文科学的方法论,而因果性说明则是一种自然科学方法论。因此,理解社会学的方法论就是一种由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结合的方法论。

温奇对于韦伯的这种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开展社会学研究的尝试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在其名著《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中集中探讨了韦伯有关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即“获得对一个行为的意义的‘阐释性理解’,与提供了导致这个行为及其后果的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然而.温奇对韦伯综合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的“统计学方案”,即“理解是一种在逻辑上不完全的东西,它需要另一种不同的方法来补充,即统计学的收集方法”f31(P123)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温奇看来,“如果一种给定的阐释是错的,那么统计学——尽管能指出它是错的——也决不像韦伯所说的那样是评判社会学阐释之有效性的决定性的、终极的法庭。这时需要的是一种更好的阐释,而不是在类型上不同的东西。”网(P123)尽管如此,温奇仍然沿着韦伯的思路,尝试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综合起来,只不过他不像韦伯那样仅仅局限于以方法论来谈方法论,而是上升到哲学高度,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为基础探讨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相互综合的方案。

首先,他将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做了“内”和“外”的区分。认为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是一种外部观察的方法论,而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则是一种内部的方法论,因而理解必须在内部关系中进行。其次,论述了说明和理解之间的紧密关系。认为理解是说明的目标和成功的说明的最终产物,但不能认为理解只有在已经存在说明的地方才存在,“除非存在某种不是说明的结果的理解的形式,否则说明之类的东西就是不可能的。说明之所以被称之为说明,仅当存在着,或至少被认为存在着理解中的缺陷,而这样的标准只能是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进而,我们已经拥有的理解是表达在概念中的,而概念构成了我们所关心的题材的形式。另一方面,这些概念也表达了应用它们的人的某些方面的生活特征。”总之,尽管温奇主张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即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说明”(explanation)又要“理解”(understanding),但是“温奇的此种‘说明’和‘理解’的结合仍然强调因果说明(逻辑)空间与理解(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存在边界,因此,在关于因果空间与理由逻辑空间之间关系的辨析上仍然晦暗不明。”

吉登斯在《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中,立足于解释学立场也尝试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研究。吉登斯同意温奇对韦伯的质疑,即认为韦伯“错误地假定人类行为的解释可以采取一种逻辑上与自然科学特征相同的因果关系形式(如果不是在内容上)”,并进一步以他称之为“能动者因果关系”的理论探讨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他说:“因果关系并非以永恒联系的‘规律’为前提(如果有这种情况的话,肯定是相反的),而是以①因果间的必然联系,和②因果效力的观念为前提。行动是由能动者对他或她的意图的反思性监控所引发,这种意图不仅与需要有关,而且与对‘外部’世界的需要的评价有关,这为本研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个行动者自由的充足解释;我并不因此以自由反对因果关系,但更愿以‘能动者因果关系’反对‘事件因果关系’。由此,在社会科学中,‘决定论’涉及任何将人类行动完全还原为‘事件因果关系’的理论方案。”很显然,在解释性理解与因果性说明之间关系的看法上,吉登斯不同于温奇,因为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是无边界的。

吉登斯又通过建构“结构二重性”理论来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认为,“结构二重性”(duality ofstructure)指的是“结构同时作为自身反复组织起来的行为的中介与结果;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并不外在于行为,而是反复不断地卷入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因而“在结构二重性观点看来,社会系统的结构性特征对于它们反复组织起来的实践来说,既是后者的中介,又是它的结果。

相对个人而言,结构并不是什么‘外在之物’:从某种特定的意义上来说,结构作为记忆痕迹,具体体现在各种社会实践中,‘内在于’人的活动,而不像涂尔干所说的是‘外在’的。不应将结构等同于制约。相反,结构总是同时具有制约性与使动性。这一点当然不妨碍社会系统的结构化特征在时空向度上延伸开去,超出任何个体行为者的控制范围。它也不排除以下可能性,即行为者自己有关社会系统的理论会使这些系统物化,而这些社会系统的反复构成却正是得益于这些行为者自身的活动。”很显然,吉登斯将“行动者和结构”这一“二元论”化为“二重性”,尝试在具有反思性和连续性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中解决社会科学方法论综合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对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可以具体化为“个人行为的自主性或能动性与社会结构的制约性”之间的对立。这一具体的对立关系在吉登斯的“结构二重性”理论中得到了统一,其统一基础就是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的具体过程。

韦伯、温奇以及吉登斯试图综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来开展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韦伯强调综合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来开展社会学研究,但他认为因果性说明只是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有益的补充,因为他所主张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质上还是一种人文科学方法论。温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出发深刻阐释了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关系,但在他看来,解释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还是有边界的。温奇的不足之处在于他没有找到综合这两种相互对立的方法论的现实基础。吉登斯从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立场出发来综合或统一两种相互对立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最终将它们的综合或统一建立在循环往复的社会实践基础上,但他仍然在方法论的漩涡里打转。总体而言,他们的努力都加深了人们对于人文科学的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的实证方法论之间关系的理解以及综合它们的基础的理解。这无疑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前提。

二、基于唯物史观融合传统社会科学方法论

一般说来,有什么样的世界观或哲学观,就有什么样的方法论,世界观或哲学观和方法论是一致的。人们对于社会所形成的理论化、系统化的观点就是所谓的社会哲学,以这一社会哲学指导去观察、研究、分析和处理各种社会现象就是所谓研究社会的方法论,即社会科学方法论。因此,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社会哲学为基础的。传统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两对相互对立的科学方法论,即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它们分别以两对对立的社会哲学为基础。首先,人文科学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和自然科学方法论(实证方法论)以“社会独特论”和“社会类似论”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独特论”认为社会虽然是自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但社会一旦产生就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从而与自然区别开来。社会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人文或文化现象,是人的主观活动的结果。因此,在“社会独特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不同于自然现象的独特的人文或文化现象。那么不应照搬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实证的方法),而应运用人文科学方法(理解的方法)来研究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社会类似论”认为社会是自然长期发展的产物,又是自然的~部分,社会是一种“类自然现象”,具有类似于自然的客观特点和规律。因此,在“社会类似论”看来,既然社会是一种与自然相类似的现象,那么在研究自然现象时十分有效的自然科学方法(即实证的方法)对于研究社会现象也应是十分有效的。其次,“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以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社会哲学为基础。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对社会具有先在性,个人是先于社会的,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活动便不复存在,社会或集体仅是“个人的聚集”。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个人主义”,即认为只有从个人行为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于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集”,而是“自成一类”的,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个人意识与个人行为。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的先在。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出发开展社会现象研究,必然导致“方法论整体主义”,即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角度,以群体、制度和社会为5J-"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然而,无论是“社会独特论”、“社会类似论”,还是“社会唯名论”、“社会唯实论”,它们都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一种片面认识,因而都是一种片面的社会哲学。“社会独特论”只看到了社会不同于自然的独特性,即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人文科学方法论而忽视自然科学方法论。与之相反,“社会类似论”则看到了社会与自然的类似性、社会的整体性、客观性、自然性,而忽视了社会的个人性、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自然科学方法论而忽视人文科学方法论。“社会唯名论”只看到了社会中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而忽视了社会及其客观性、物质性、整体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个人主义”而忽视“方法论整体主义”。“社会唯实论”则看到了社会及其客观性、整体性、物质性,而忽视了社会由以构成的个人及其主观性、精神性。以这种片面的社会哲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注重“方法论整体主义”而忽视“方法论个人主义”。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3

关键词:《科学基础方法论》 方法论 比较 书评

中图分类号:B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202-01

近年来,国内在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困境,依然和七年前北京师范大学刘啸霆教授所指出的情况相似。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方法论热,主要是讨论科学认识方法论;当时的科学认识方法论著作,也不是从科学活动的实际出发,而是按哲学方法来划分。因为当时的科学观把科学认识论化,忽视了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科学所包含的丰富内容,而认为科学只是一种知识;当时的哲学观(知识观)则往往把科学知识与哲学知识混为一谈,认为科学是分门别类的知识,而哲学则是知识的总括,进而混淆了哲学方法与科学方法的界限;当时的方法论也仅限于思维方法,而不认为是实践方法或活动方法。进入90年代,哲学认识论让位于价值论,“真理与方法”向“真理”倾斜,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实际问题而从分析转向“面对实事本身”,那些本来似乎有一定操作性的方法论,因与实际并无多大关系而遭废弃;同时,科学认识论也让位于科学价值论,学术支点开始下移,一些具有方法论特点、富有方法论探索潜力的交叉学科纷纷兴起。[1]20世纪后期,科学研究的重点发生从哲学到社会学的转向,崛起社会学也引发了方法的革命。但是,相关的方法论研究却缺乏对新出现的各种方法的系统整理,新世纪就科学的人文社会性研究则强烈表现出整合的趋势,需要从新的层次和视角出发,重建新的、具有复杂性的科学方法论范式。“这是目前方法论研究所必须面对的历史真实。”

《科学基础方法论》就是循着这样的学术惯性,在复旦大学陈其荣教授1996年10月主持申报并获批准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基金项目”《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比较研究》课题的基础上,由厦门大学曹志平教授主笔而成。

科学基础方法论,揭示的是隐藏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这三大基本科学类型的活动中,共同表征人类科学最基本特性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及其实现机制。它既不同于自然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但又构成它们最基本的部分,并使科学成其为科学。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无疑属于科学基础方法论研究,既填补科学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空白,在对比分析中,把握人类科学方法的基本特质,揭示人类科学认识的基础或者基本方法论,为在认识论和本体论上克服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的对立提供方法论依据;又通过科学基础方法论的探索,促进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实现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出于这种建设性的目的,作者提出并探索科学的基础方法论,力图在把握人类科学的基本认识特征的基础上,揭示科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方法论属性(即书中所说的基础方法论),阐述科学思维方式的基本内容,说明包含人文科学在内的科学发生、发展的基本的方法论机制,而不是全面地展开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差异性的一切方面。[2]

难能可贵的是,该书不是空谈,而是具有示范意义地,在科学基础方法论的探索中,坚持了作者认为是“以往的研究表现出这样或那样不足的根源”的两个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1)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是一个属于交叉学科或跨学科研究的范畴,面临选择论证的立足点的问题:要求超越各自的领域和方法论,既不应该从自然科学(特别是精密科学)方法论出发,像实证主义那样论证它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统摄;也不应该从传统的人文主义或“人文学科”方法论出发,像浪漫主义那样为自己辩护,而排斥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法的渗透和运用。但实质上,要避免这两种倾向是非常困难的。作者认识到,“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本身就存在一个(该书提出的)认识主导观念的‘非中心化’问题,研究者不应该从这种或那种主导观念出发,而是要面对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实践,像科学的历史主义那样,强调对科学的历史分析与哲学的方法论研究的有机结合。”

(2)方法论的矛盾要在认识论层次展开,上升到本体论层次才能得到解决;同样,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比较研究,也不仅仅是方法论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的课题,它本质地需要一个方法论、认识论、本体论辩证统一的认识论平台。但过去的一些研究,实质上只以实证主义认识论为平台,在科学上,完全没有看到现代自然科学,特别是量子力学对经典认识图景的革命性变革,没有看到现代生命科学的崛起和系统论思维方式对自然科学认识论的意义;在哲学上,没有看到后实证主义科学哲学,和科学历史主义、科学知识社会学、解释学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批判和发展。因此,作者提出: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比较研究,需要分析、把握人类科学的最新发展及时代精神,吸收现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脱离了现代科学的发展,就不能恰当地把握科学思维方式的发展脉络,不能正确地抽象人类科学的基础方法论,也不能正确地讨论自然科学思维方式、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思维方式、研究方法的连续性和间断性。

参考文献

[1] 李醒民.科学方法丛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

[2] 艾志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A].刘大椿.“自然辩证法”研究述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1-45.

[3] 孙小礼.科学方法中的十大关系[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4.

[4] 刘啸霆.方法研究的转型与新方法范式的探究—— 从近期出版的几部方法论著作看方法研究的新理念[J].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12):1-4.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4

当人文科学和文学意义处于僵化意识形态和日常生活伦理遮蔽之中时,人们开始重新询问艺术本体存在的意义,而要抵达艺术本体意义的深层,则必须具有全新的方法。新的科学方法论不仅可以通过科学的名义使僵化意识和保守心态无可责难,而且可以追踪世界最新的思维方法--尽管是自然科学方法。这样,中国学术史上就前所未有地出现了用自然科学方法全面而整体性地进入人文研究领域的现象,并持续了相当的时间。这一学术史的新现象值得学界认真审理。

一新方法论的引入与人文科学视野拓展

80年代"主体性"问题成为一个歧义迭出的文化热点,无论是哲学界的"主体性"还是文论界关于"主体论"的阐释和启蒙思想的重新塑造,关于人自身理想化和乌托邦的反思,以及对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主体精神的超级想象,都使主体性问题获得了空前凸显。美学界李泽厚的"积淀说",文论界刘再复的"人物性格二重组合论",文艺界的"对人性的呼唤",对主体精神觉醒的痛苦记忆以及自我心灵苏生的张扬,均使主体性问题引起整个社会的空前关注。当然,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前现代与现代之间的某种理论的杂糅性。

80年代第一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哲学史讨论会特刊《中国哲学史方法论讨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新思想出现的信号,即对新方法论的要求成为打开人文社会科学新思维和新角度的重要尺度。人们越来越明晰地意识到,方法论与本体论具有价值同一性。本体是方法的本源,方法是通达本体的中介。一定的本体论或世界观原则在认识实践过程中的运用表现为方法。方法论是有关这些方法的理论。没有和本体论相脱离、相分裂的孤立的方法论;也没有不具备方法论意义的纯粹的世界观或本体论。于是,方法论作为本体论研究的前奏出现在中国人文科学界。其后,几部重要的科学方法论的著作的陆续出版,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运动有重要的借鉴和提升作用。这些著作有:《哲学研究》编辑部编《科学方法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陶文楼著《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陈衡编著《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魏宏森著《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赵壁如主编《现代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心理学中的哲学问题译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北京:中华书局,1983)。尤其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更是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85年被称为方法论年,这一年由"旧三论"即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到达"新三论"即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等,进一步从自然科学的方法向人文科学的方法延展。但是,以科学方法论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弊端很多,其有效性被人们一再质疑--尽管也有在鲁迅《阿Q正传》研究方面用系统论比较成功的例子。在我看来,科学方法论在对艺术本质的思考产生强大冲击力的同时,人们所用一套科学图解式的范畴大谈文学艺术:信息、反馈、系统、耗散等仍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望文生义地误读科学方法论亦不在少数。当科学方法论热潮消退之后,人文理性、艺术本质、文学史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仍坚若磐石。当然,这不能怪科学方法论的无能,实在是它因越界而无法解答。科学并非万能,它也有自身不可超越的界限,正是这界限揭示出科学不是艺术,艺术世界既不想又不能变成科学世界。科学方法论可以在某些局部打开一个文艺分析新的角度,但它的触角无法伸进文艺本体之中,艺术必须找到自己独特的思的源头和存在方式。

于是,西方的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荣格神话原型法,现象学方法,解释学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方法,女权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都共时态地涌进了学界。人们在最初接受译著译文后,很快做出了思想性反应,并诞生了一批较有厚度的研究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对文艺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启蒙思路的作用。尤其是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的三部方法论的著作,在学界引起了重要的反响。如: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学研究新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外国现代文艺批评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艺研究新方法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同时,张卓民、康荣平编著《系统方法》,(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选编《新方法论与文学探索》,(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5),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人文研究者运用这些新方法,分析解剖作品的内在要素,揭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呈现文学作品的深层无意识,挖掘意识形态的权力运作模式,新阐释层面和新研究角度出现了,"思维空间"获得新的高度,"价值维度"得到重新观照,"主体精神"亦有了相当的发展。

1986年以降,心理学、人类学、符号学方法渗入文艺研究方法中,在文艺时究领域出现了诸如整体、要素、层次、结构、功能、叙事、范式等新概念和新范畴。艺术方法论也从摹仿论、功用论、表现论向形式论转化。文学研究方法告别了作为实现反映目的的方式和狭窄的专业领域,在新世纪中唤醒了新的方法论意识,开始以一种更清醒更自觉的姿态寻找方法系统的建立。理论批评家争先恐后创造新概念使用新方法,扩大文学研究的话语领域,从而诞生了一个个新的批评流派,跨入了文艺研究方法变革的时代。这时期,出版了多种关于文艺理论和其他学科方法论的著作:(英)拉卡托斯(Lakatos,I.)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傅修延,夏汉宁编著《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潘宇鹏著《辩证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87),王春元、钱中文主编《文学理论方法论研究》,(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7),《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续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陶承德主编《现代科学方法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编《文艺学方法论讲演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张余金编《科学方法论》,(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刘蔚华主编《方法论辞典》,(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法)迪尔凯姆(E.Durkheim)著《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美)威尔逊(Wilson,E.B.)著《科学研究方法论》,石大中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孙小礼著《科学方法论史纲》,(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孙世雄著《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和历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王鸿钧、孙宏安著《中国古代数学思想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曾玉书等主编《社会科学方法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法)戈德曼(Goldman,L.)著《文学社会学方法论》,段毅、牛宏宝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可以见到,当代文论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领域对艺术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借用现代哲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原型方法、语言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符号学方法研究文论和文学史现象,学界出现了新观念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局面。

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方法翻新的表层,其深层正表露出这样的意向性:人们渴望通过新方法,去对不确定的生命过程加以意义界定,从而展示出人的现实处境和可能性。僵化的意识形态和保守的文化心态使真实的生命意义被遮蔽,人们只能通过新方法抵达反思的源头,通过语言的重新解释与已退隐的东西照面--通过新方法使得那一度消隐不彰的意义多元化地呈现出来。

进入90年代,方法论研究已经失去了80年代那种夺人的气势,而成为一种学理研究在不同学科中稳步地进行着。出版有:徐本顺、殷启正著《数学中的美学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陈嘉明著《当代西方哲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法)杜夫海纳主编《美学文艺学方法论》,朱立元、程介未编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1),王锺陵著《文学史新方法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何国瑞著《文艺学方法论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黄修己编《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方法论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胡经之、王岳川主编《现代文艺学美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盛钧平著《最新思维方法论》,(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李春泰著《文化方法论导论》,(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周思源著《红楼梦创作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冯毓云著《文艺学与方法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陈保亚著《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1898-1998》,(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郭晓川著《中西美术史方法论比较》,(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0),刘明今著《方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等。不难看到,这些著作在各自层面上推进了方法论的研究,有不少在整体构架和思路上远远高于80年代的著作。这些著作在整个文化艺术话语转型时期,运用新方法去分析作品结构、人物心态、语码符号、意义增殖等问题,具有研究"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但是我要说,话语转型时期的文艺方法研究,的确对门类繁多的文学现象加以多元多维的分析,然而作为一种崛起的当代文艺方法论思潮,再也没有80年代那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了。

二当代中国文论方法论学术史的意义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80年代的科学新方法仅仅具有敞开言路、推进新学的意义,而人文科学新方法尤其是与文艺本体关系密切的新批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精神,促使文艺方法论超越了科学方法论维度,开始重视西学人文科学方法论,进而使文学批评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型--以现代批评方法取代传统批评方法。现代批评方法本质上是对文学生产、作品结构、读者接受这一总体过程各环节的思维活动的评判。其思维方式构成了批评方法的内在结构,而四种连续的思维程度构成完整的辩证分析方法模式。第一个思维程序是准备,选择一个基本出发点,确定分析的原则,并在客观背景上考察对象的总体图景。第二个思维程序是近观和环视,即在中距离和近距离观察对象,细细剖析,以揭示其外部联系、含义和意义。第三个思维程序是潜沉到作品之中,分解其内部结构要素,把握各部分、各结构、各要素组合的意义。第四个思维程序是领会本质,会通前三个程序而达到对作品的完整认识。这种新的综合,在螺旋式认识过程的更高一圈上使研究者返回作品。

这意味着文艺学美学方法论是一个具有不同层面的结构。现代文艺研究方法不同于传统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批评方法不再是单一的、零碎的,而成为吸收融合各门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方法的一个有机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哲学一逻辑方法、一般批评模式、特殊研究方法:其一,"哲学一逻辑方法",吸收当代哲学的精神资源,面对种种文艺现象,广泛采用归纳、演绎和分析综合等逻辑方法加以评论。其二,一般批评模式,即在作者、作品、读者和社会这四维关系中对其中某一维度进行研究,而形成了一种具体的批评方法。如侧重作家心理和创作经验的研究,则产生文学社会研究、传记研究、精神分析法、原型理论等;强调作品本体研究,则产生符号学方法、形式研究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侧重读者接受研究,则有文艺现象学研究方法、文艺解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而注重社会文化研究,则有文学解构主义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乃至后现代后殖民主义文学批评法等。其三,特殊研究方法。如书信日记"考辨法"--发现作家创作心态、创作规律、构思过程以及作家身世与主人公的"投射"关系等;细读法--通过细读发现作品字句背后的"微言大义";"评点法"--以只言片语对文中的关键点加以印象式的批评,或随点随评,使文中之意醒豁;"比较法"--通过作品与同代作品比较,作品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作品比较看出作品的独特价值所在;"社会统计法"--通过计算机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相关著作用词频律、关键字出现的次数和文字风格等;"文化场"--对文学背后的权力运作进行考察,揭示被遮蔽误读文化现象;"症候研究法"--通过文化症候分析比较值计算等精确方法,来规定、解释或描述某些文学现象。

在我看来,哲学一逻辑方法更具有形而上学的气质,能在总体把握中具有高屋建瓴的气势,但是容易空通话而脱离文艺的具体时间,出现作品阐释的失效。一般批评模式能够产生"片面的深刻"的效果,发现对象的独特性和另类型,但是逃不脱"深刻的片面"的窠臼;特殊研究法是微观研究法,其当代运用能体现文学研究不同侧重点、不同维度的批评个性。应该说,文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有机体,是探索文学艺术奥秘的中介形式,只有文艺本体论真正出场,才代表了当代中国文艺研究精神的自觉。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5

当人文科学和文学意义处于僵化意识形态和日常生活伦理遮蔽之中时,人们开始重新询问艺术本体存在的意义,而要抵达艺术本体意义的深层,则必须具有全新的方法。新的科学方法论不仅可以通过科学的名义使僵化意识和保守心态无可责难,而且可以追踪世界最新的思维方法--尽管是自然科学方法。这样,中国学术史上就前所未有地出现了用自然科学方法全面而整体性地进入人文研究领域的现象,并持续了相当的时间。这一学术史的新现象值得学界认真审理。

一 新方法论的引入与人文科学视野拓展

80年代"主体性"问题成为一个歧义迭出的文化热点,无论是哲学界的"主体性"还是文论界关于"主体论"的阐释和启蒙思想的重新塑造,关于人自身理想化和乌托邦的反思,以及对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主体精神的超级想象,都使主体性问题获得了空前凸显。美学界李泽厚的"积淀说",文论界刘再复的"人物性格二重组合论",文艺界的"对人性的呼唤",对主体精神觉醒的痛苦记忆以及自我心灵苏生的张扬,均使主体性问题引起整个社会的空前关注。当然,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也出现了前现代与现代之间的某种理论的杂糅性。

80年代第一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哲学史讨论会特刊《中国哲学史方法论讨论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新思想出现的信号,即对新方法论的要求成为打开人文社会科学新思维和新角度的重要尺度。人们越来越明晰地意识到,方法论与本体论具有价值同一性。本体是方法的本源,方法是通达本体的中介。一定的本体论或世界观原则在认识实践过程中的运用表现为方法。方法论是有关这些方法的理论。没有和本体论相脱离、相分裂的孤立的方法论;也没有不具备方法论意义的纯粹的世界观或本体论。于是,方法论作为本体论研究的前奏出现在中国人文科学界。其后,几部重要的科学方法论的著作的陆续出版,对中国学界思想解放运动有重要的借鉴和提升作用。这些著作有:《哲学研究》编辑部编《科学方法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1)陶文楼著《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陈衡编著《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82),魏宏森著《系统科学方法论导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赵壁如主编《现代心理学的方法论和历史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心理学中的哲学问题译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张岱年著《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北京:中华书局,1983)。尤其是张岱年先生的《中国哲学史方法论发凡》,更是在学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985年被称为方法论年,这一年由"旧三论"即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等到达"新三论"即协同论、耗散结构论等,进一步从自然科学的方法向人文科学的方法延展。但是,以科学方法论作为人文科学方法论的弊端很多,其有效性被人们一再质疑--尽管也有在鲁迅《阿Q正传》研究方面用系统论比较成功的例子。在我看来,科学方法论在对艺术本质的思考产生强大冲击力的同时,人们所用一套科学图解式的范畴大谈文学艺术:信息、反馈、系统、耗散等仍然显得力不从心,甚至望文生义地误读科学方法论亦不在少数。当科学方法论热潮消退之后,人文理性、艺术本质、文学史的本源是什么的问题仍坚若磐石。当然,这不能怪科学方法论的无能,实在是它因越界而无法解答。科学并非万能,它也有自身不可超越的界限,正是这界限揭示出科学不是艺术,艺术世界既不想又不能变成科学世界。科学方法论可以在某些局部打开一个文艺分析新的角度,但它的触角无法伸进文艺本体之中,艺术必须找到自己独特的思的源头和存在方式。

于是,西方的现代人文科学方法论--弗洛伊德精神分析法,荣格神话原型法,现象学方法,解释学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方法,女权主义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都共时态地涌进了学界。人们在最初接受译著译文后,很快做出了思想性反应,并诞生了一批较有厚度的研究著作。这些著作在当时的历史语境中,对文艺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启蒙思路的作用。尤其是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的三部方法论的著作,在学界引起了重要的反响。如: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学研究新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外国现代文艺批评方法论》,(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江西省文联文艺理论研究室编《文艺研究新方法论文集》,(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5)。同时,张卓民、康荣平编著《系统方法》,(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5),《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5),《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选编《新方法论与文学探索》,(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5),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人文研究者运用这些新方法,分析解剖作品的内在要素,揭示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呈现文学作品的深层无意识,挖掘意识形态的权力运作模式,新阐释层面和新研究角度出现了,"思维空间"获得新的高度,"价值维度"得到重新观照,"主体精神"亦有了相当的发展。

1986年以降,心理学、人类学、符号学方法渗入文艺研究方法中,在文艺时究领域出现了诸如整体、要素、层次、结构、功能、叙事、范式等新概念和新范畴。艺术方法论也从摹仿论、功用论、表现论向形式论转化。文学研究方法告别了作为实现反映目的的方式和狭窄的专业领域,在新世纪中唤醒了新的方法论意识,开始以一种更清醒更自觉的姿态寻找方法系统的建立。理论批评家争先恐后创造新概念使用新方法,扩大文学研究的话语领域,从而诞生了一个个新的批评流派,跨入了文艺研究方法变革的时代。这时期,出版了多种关于文艺理论和其他学科方法论的著作:(英)拉卡托斯(Lakatos,I.)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傅修延,夏汉宁编著《文学批评方法论基础》,(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潘宇鹏著《辩证逻辑与科学方法论》,(西安:西安交通

大学出版社,1987),王春元、钱中文主编《文学理论方法论研究》,(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7),《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研究》编辑部编选《美学文艺学方法论·续集》,(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赵吉惠著《历史学方法论》,(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陶承德主编《现代科学方法论》,(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编《文艺学方法论讲演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张余金编《科学方法论》,(北京: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刘蔚华主编《方法论辞典》,(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 ,(法)迪尔凯姆(E.Durkheim)著《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美)威尔逊(Wilson,E.B.)著《科学研究方法论》,石大中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8),孙小礼著《科学方法论史纲》,(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孙世雄著《科学方法论的理论和历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89),王鸿钧、孙宏安著《中国古代数学思想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89),曾玉书等主编《社会科学方法论》,(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9),(法)戈德曼(Goldman,L.)著《文学社会学方法论》,段毅、牛宏宝译,(北京:工人出版社,1989)。可以见到,当代文论研究者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领域对艺术进行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研究,借用现代哲学方法、心理学方法、原型方法、语言学方法、人类学方法、符号学方法研究文论和文学史现象,学界出现了新观念层出不穷,不断翻新的局面。值得注意的是,透过方法翻新的表层,其深层正表露出这样的意向性:人们渴望通过新方法,去对不确定的生命过程加以意义界定,从而展示出人的现实处境和可能性。僵化的意识形态和保守的文化心态使真实的生命意义被遮蔽,人们只能通过新方法抵达反思的源头,通过语言的重新解释与已退隐的东西照面--通过新方法使得那一度消隐不彰的意义多元化地呈现出来。

进入90年代,方法论研究已经失去了80年代那种夺人的气势,而成为一种学理研究在不同学科中稳步地进行着。出版有:徐本顺、殷启正著《数学中的美学方法》,(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陈嘉明著《当代西方哲学方法论与社会科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1991),(法)杜夫海纳主编《美学文艺学方法论》,朱立元、程介未编译,(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1),王锺陵著《文学史新方法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何国瑞著《文艺学方法论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黄修己编《中国现代文学研究方法论集》,)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胡经之、王岳川主编《现代文艺学美学方法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盛钧平著《最新思维方法论》,(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李春泰著《文化方法论导论》,(武汉:武汉出版社,1996),周思源著《红楼梦创作方法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冯毓云著《文艺学与方法论》,(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8),陈保亚著《20世纪中国语言学方法论:1898-1998》,(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郭晓川著《中西美术史方法论比较》,(石家庄:河北美术出版社,2000),刘明今著《方法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等。不难看到,这些著作在各自层面上推进了方法论的研究,有不少在整体构架和思路上远远高于80年代的著作。这些著作在整个文化艺术话语转型时期,运用新方法去分析作品结构、人物心态、语码符号、意义增殖等问题,具有研究"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但是我要说,话语转型时期的文艺方法研究,的确对门类繁多的文学现象加以多元多维的分析,然而作为一种崛起的当代文艺方法论思潮,再也没有80年代那种振聋发聩的力量了。

二 当代中国文论方法论学术史的意义问题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80年代的科学新方法仅仅具有敞开言路、推进新学的意义,而人文科学新方法尤其是与文艺本体关系密切的新批评、结构主义、精神分析、解释学、接受美学的精神,促使文艺方法论超越了科学方法论维度,开始重视西学人文科学方法论,进而使文学批评的思维方式发生了转型--以现代批评方法取代传统批评方法。现代批评方法本质上是对文学生产、作品结构、读者接受这一总体过程各环节的思维活动的评判。其思维方式构成了批评方法的内在结构,而四种连续的思维程度构成完整的辩证分析方法模式。第一个思维程序是准备,选择一个基本出发点,确定分析的原则,并在客观背景上考察对象的总体图景。第二个思维程序是近观和环视,即在中距离和近距离观察对象,细细剖析,以揭示其外部联系、含义和意义。第三个思维程序是潜沉到作品之中,分解其内部结构要素,把握各部分、各结构、各要素组合的意义。第四个思维程序是领会本质,会通前三个程序而达到对作品的完整认识。这种新的综合,在螺旋式认识过程的更高一圈上使研究者返回作品。

这意味着文艺学美学方法论是一个具有不同层面的结构。现代文艺研究方法不同于传统研究方法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在于,批评方法不再是单一的、零碎的,而成为吸收融合各门人文科学(乃至自然科学)方法的一个有机方法论体系。这一体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即哲学一逻辑方法、一般批评模式、特殊研究方法:其一,"哲学一逻辑方法",吸收当代哲学的精神资源,面对种种文艺现象,广泛采用归纳、演绎和分析综合等逻辑方法加以评论。其二,一般批评模式,即在作者、作品、读者和社会这四维关系中对其中某一维度进行研究,而形成了一种具体的批评方法。如侧重作家心理和创作经验的研究,则产生文学社会研究、传记研究、精神分析法、原型理论等;强调作品本体研究,则产生符号学方法、形式研究法、新批评方法、结构主义方法等;侧重读者接受研究,则有文艺现象学研究方法、文艺解释学方法、接受美学方法;而注重社会文化研究,则有文学解构主义方法、西方马克思主义文艺批评方法、新历史主义方法,乃至后现代后殖民主义文学批评法等。其三,特殊研究方法。如书信日记"考辨法"--发现作家创作心态、创作规律、构思过程以及作家身世与主人公的"投射"关系等;细读法--通过细读发现作品字

句背后的"微言大义";"评点法"--以只言片语对文中的关键点加以印象式的批评,或随点随评,使文中之意醒豁;"比较法"--通过作品与同代作品比较,作品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作品比较看出作品的独特价值所在;"社会统计法"--通过计算机计算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相关著作用词频律、关键字出现的次数和文字风格等;"文化场"--对文学背后的权力运作进行考察,揭示被遮蔽误读文化现象;"症候研究法"--通过文化症候分析比较值计算等精确方法,来规定、解释或描述某些文学现象。在我看来,哲学一逻辑方法更具有形而上学的气质,能在总体把握中具有高屋建瓴的气势,但是容易空通话而脱离文艺的具体时间,出现作品阐释的失效。一般批评模式能够产生"片面的深刻"的效果,发现对象的独特性和另类型,但是逃不脱"深刻的片面"的窠臼;特殊研究法是微观研究法,其当代运用能体现文学研究不同侧重点、不同维度的批评个性。应该说,文学研究方法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演变的有机体,是探索文学艺术奥秘的中介形式,只有文艺本体论真正出场,才代表了当代中国文艺研究精神的自觉。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6

关于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

尽管关于“研究方法”的书已经很多,上面已有所论述。同时关于“科研、学术、学位论文写作”的书籍也不少,分层次列举如下:主要供本科学生阅读的著作和教材有:穆诗雄《英语专业毕业论文写作》(2002)、周开鑫《英语专业学生学术论文写作手册》(2006)、石坚、帅培天《英语论文写作》(2010),丁往道等《英语写作手册(第三版)(第八部分)》(2009),以上四本书由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邹申《写作教程(第四册)》(2007)、程爱民、祁寿华《英语学术论文写作纲要》(2005),以上两本由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丁往道等《英语写作基础教程(第三版)(第八章)》(2011)、刘洊波《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004)、黄国文等《英语学位论文写作教程》(2008)、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主编的《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手册(外语卷)》(2001),以上四本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黄国文等《英语学术论文写作》(2006),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张霖欣《英语专业毕业(学术)论文写作教程》(2008),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需要说明的是上面所列举教材尽管主要供本科生阅读,里面论述研究方法不是很多,更多谈到是如何写作,但研究方法也有所渗透,本科生需仔细学习,研究生也有必要温故知新。供研究生毕业论文写作参阅的教材还不是很多,主要有冯翠华的《高等院校英语语言文学专业研究生系列教材英语科研论文写作概要》(2003)。也有将研究方法和学术论文写作融合在一起谈的,诸如:文秋芳教授的《应用语言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2004)。可是这些“科研、学术、学位论文写作”书籍里面没有一点不谈研究方法的,也很难找到只谈写作一点不涉及研究方法的书籍,如何将二者有效结合,既懂研究方法又能写出高质量的文章,正是每个英语专业学生所努力的方向,如果要达到这一目的,英语专业学生应当至少研读其中两三本书,只有这样才会达到融会贯通,最后逐步掌握。

关于研究方法与学科

当前的学术研究很多是跨学科的,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也很值得关注,下面只阐述一些学科,并列举它们领域的相关研究方法书籍。语言学方面:张廷国等《社会语言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与实践》(2008)、梁茂成等《全国高等学校外语教师教学实践系列语料库应用教程(配光盘)(》2010)等。社会科学方面: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2006)、林聚任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2004)、(美)威廉劳伦斯纽曼(W.LawrenceNeuman《)社会研究方法: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2010)、(英)希拉里阿克塞和波德奈特《社会科学访谈研究(》2007)等。社会学方面:袁方《社会研究方法教程》(1997)、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第3版)(》2009)等。教育学方面:陈时见《教育研究方法》(2007)、杨小薇《教育研究方法》(2005)等。教育与社科方面:(美)贝尔(Bell,J.)《教育与社科研究入门指南》(2004)等。心理与教育方面:董奇《心理与教育研究方法》(2004)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风笑天《21世纪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系列教材:社会调查方法(》2012)等。上面只列举了几个学科的一本或几本关于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书籍,应该来说一门成熟的学科都有本学科的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出版社引进或翻译出版的系列丛书《万卷方法—社会研究方法丛书》,是这一领域的集大成之作,汇集了多个学科,目前已出版了约97部。可以说当前学科间在研究方法上是相互交织,相互借鉴,学科间并不能泾渭分明,而是形成了一个研究方法的网,已难以分辨。甚至一门学科固有的研究模式和方法都变成另外一门学科的研究的方法了。在鲁子问等著《外语政策研究》第一章第三节外语政策的研究方法里列举了四个,分别是政治学方法、语言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公共政策分析方法。而英语专业学生如果要做跨学科研究不关注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其文章的科学性也很难得到保障。研究方法多种多样,这些方法有何共性?有啥联系?如何进行自身的整合以及与论文写作的有机整合?能否找到蕴藏在其间的规律,英语专业学生都该好好思考,以能更好地学习研究方法,最后能活学活用,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和未来的研究工作。

结束语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7

摘要文艺社会学研究中出现的由反映论到中介论的方法论转向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导致了文艺社会学学科性质的大变革,即文艺社会学由实证的社会学的附庸向独立的美学学科的变革。

关键词:文艺社会学方法论反映论中介论学科性质变革

中图分类号:I001文献标识码:A

尽管文艺社会学于19世纪在法国经斯达尔夫人、丹纳和让-马利・居约之手确立并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但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文艺社会学的学科独立只是徒有其表,因为无论是从方法论,还是从其所体现的学科性质的角度来看,这时的文艺社会学其实纯粹是作为实证的社会学的附庸而存在的。这并非是对早期文艺社会学的全盘否定。实际上,这种现象的出现,是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的。一方面,正式的社会学,也是直到19世纪时才在法国由孔德所创立的。那么这就带来两个问题――

首先,社会学,在孔德看来是关于人(不是作为生物个体的人,而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或者说整个人类的科学,它能够把人的理智、情感和行动用实证主义的原则统一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而文艺,又正好是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产物,能够体现人的理智、情感和行动。因此,文艺作为社会学的对象便成为了可能。

其次,从时间上看,文艺社会学的建立与社会学的建立处于同一个时代,并且文艺社会学学科名称的出现,也必定是得益于社会学的诞生。于是,二者间便在时间和学科名称上存在着一定的相近关系,从而使得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文艺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文艺社会学还未正式定鼎之前,就已经出现了从社会环境角度对文艺的研究,如斯达尔夫人的《从文学与社会制度的关系论文学》(1800)着力于“考察宗教、风俗和法律对文学的影响”。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文艺社会学在其未产生之前就采用社会学的一些方法,已经为在社会学背景上建立文艺社会学的方法论提供了条件。由此可见,文艺社会学作为实证的社会学的附庸是存在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但是,历史的必然性并不能代替学科的合理性,只有存在于学科的合理性得到实现前提下的历史必然性才是真正必然的。毫无疑问,实证的社会学的方法论给文艺社会学研究带来了相当的新鲜活力,但同时随着文艺社会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新问题的不断提出,基于实证的社会学视野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所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的暴露出来。

孔德把关于人和社会领域的理论叫做社会学,同时也指出社会学能够把人的理智、情感和行动统一起来,成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但归根到底它的原则终究是实证主义的。孔德指出:“任何不承认存在最终要归结为对事实的单纯阐明的主张,不论是特殊地还是一般地,都不可能具有任何实在的或可理解的意义。”这就是说,在孔德看来,实证主义的研究,不仅其对象应当单纯的是那些可以观察和实验的事实(现象),并且其结论和观点的提出,也应当以这些对象为基础。

然而,实证的根本意图并不在此,而是在于宣扬贯穿于实证主义研究始终的实证科学的方法,因为在他看来,正是实证科学的方法决定了实证主义的学说。而传统哲学的重于抽象思辨的方法则是应当是被抛弃的。所以,实证主义的原则,其实就是遵守实证科学的方法。这也与孔德对社会学的学科定位相一致。

尽管孔德承认社会学相比于五种主要的科学(数学、天文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要更加复杂、具体的多,但是,他最终还是将社会学归结为等同于自然科学的第六种科学。一方面,社会学本身,是前一科学阶段逻辑演进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社会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和发现社会现象的不变规律。虽然社会现象比自然现象复杂得多,但同样服从不变的规律。这实际上就是承认社会学与其他科学在方法论上是统一的,人们都必须观察事实和现象,并通过形成定律来协调事实和现象。因此,社会学作为实证主义的产物,其学科性质是科学主义的。

实证的社会学坚持这种实证科学的方法论,主张放弃任何揭示事物“本质”或隐秘原因的企图,通过观察事物之间的持久的关系,并通过把科学规律作为仅仅是在各种变化的现象中的持存关系的规律制定下来,而对事实加以研究。这无疑对于形而上学自上而下的抽象思辨方法,有着一定的革新意义。因为它实现并肯定了将具体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可能性与合理性,这确实难能可贵。

但是,正是由于其出发点实际上是在科学规律的范围内来研究事实的各种现象,而且现象间的关系又仅仅是通过这些规律加以实现和维持,从而这又在根本上忽视了社会事实本身的特殊性,最终导致了各种社会事实不过只是科学规律的社会性呈现,并且这些社会事实之间的关系,也不过是科学规律在社会领域的重演观念的泛滥。这就不可避免的落入实证科学方法论至上主义的独断论窠臼。所以,实证的社会学在方法论上难免是一种带有明显机械论特征的反映论。

当实证的社会学的这种反映论方法论被移植于文艺社会学的研究中时,其自身所固有的先天不足,势必给文艺社会学研究带来以下几种弊端与误区。

首先,由于科学规律在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中占有绝对的主体地位,因此,一切文艺社会学研究都被统一在规律的视野之下。“一切从规律出发”便成为文艺社会学开展各项研究的出发点。正是因为特别强调规律具有如此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所以在文艺社会学的研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形成在方法论上的机械决定论倾向。而这种机械决定论倾向的主要代表,就是在20世纪20年代至年代中期在前苏联文艺学界盛极一时的庸俗社会学。

庸俗社会学把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视为唯一可行的方法而拒斥其他方法,并且将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简单化,认为经济基础对阶级意识的决定关系是直接的不经过任何中介的,并同时将文艺作品看成是“阶级的等同物”,正如弗里契在《艺术社会学》中所强调的:“艺术作品是用艺术形象的语言翻译的社会经济生活。”很明显,庸俗社会学粗暴的切断了文艺作品与社会现实生活多方面的联系。表现出了明显的机械决定论倾向。

其次,由于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特别强调结论和观点必须精确、确定,并且只能是通过在对现象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运用假设、演绎、检查等方法获得,因此,学者们在进行文艺社会学的研究时,其着眼点往往只是关注于现象本身,根本不会涉及本质。这样一来,文艺社会学的研究势必在很大程度上于杂芜纷乱的现象中花费大量的精力,其结论固然精确,但必定流于浅表,经不起历史的检验。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这也会从根本上否定了文艺的艺术特性,不利于文艺学科的发展。这种问题在西德学者鲁道夫・申达的关于“文学的社会史”的调查系统中体现的尤为明显。

最后,由于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的根本特性在于追求一种纯客观的分析,但是它在标榜科学主义的同时,自身所采用的方法只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因此,在进行文艺社会学的研究时,不仅方法本身的选择会出现不符合对象实际的状况,而且很容易出现由于对方法的取舍不当而引起的对结论真相的歪曲。这最终往往会陷入主观唯心主义。例如,红楼梦索引派,力求“索引“出《红楼梦》所写的“真内容”、“真故事”。蔡元培认为《红楼梦》的“本事”就是“吊明之亡、揭清之失”。这完全忽视了小说的虚构性和材料来源的多元性,他将小说征引指实得过于具体,导致了结论的不易立足。

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应用于文艺社会学研究,尽管主要存在着以上三种弊端与误区,但是这三种弊端与误区并非无中生有,它们都源于一个共同的基本观念:只片面强调研究对象的客体性,而忽视了研究对象的主体性。这不仅是实证主义的基本观念,同时也是所有科学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共同基本观念。然而,这种基本观念及其影响下的科学主义方法论,是难以揭示文艺社会学的学科性质的。因此,文艺社会学的方法论需要变革。

文艺社会学方法论的变革,应当是以对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的深刻反思为前提。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从实证科学的角度出发,片面的强调文艺作为对象的客体性。这本身固然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文艺作为一种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势必是可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客观存在的。因此,文艺的确具有对象的客体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文艺虽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对象的客体性,但这绝不意味着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是文艺社会学必须采用的唯一的、并且是绝对合理的研究方法。理由在于:文艺作为一种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其在本质上是审美的,审美性是使文艺区别于其他社会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志。因此,社会性只能是文艺的部分属性/外部属性,而审美性,才是其整体属性/本质属性。

这就是说,虽然文艺作为客体具有社会性,但是这种作为客体的社会性是始终受到作为主体的审美性的制约的。而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的不合理性,正是体现在对于这种关系的认识不清上,它只看见了事物的部分属性,而未曾看见事物的本质属性,它只将作为外部属性存在的客体作为研究的对象,而完全忽略了作为本质属性存在的客体的主体。也就是说,在对一件事物的认识过程中,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粗暴的把事物的主体性和客体性截然割裂开来,并且只从客体性的角度去认识事物,否认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相互关系。所以,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从其本质上来说,又是必须反对的。

正是由于文艺具有对象的客观性,并且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在强调文艺客体性的同时,又忽略了文艺的主体性。这就构成了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为什么能够暂时有效但必将被淘汰的历史规律的关键所在。因此科学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应当符合这样的一个标准,即:不仅要能够做到文艺的客体性与主体性二者并重,同时也要能够注意到二者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科学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应当是在批判的吸取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的部分合理性的同时,克服其本质上的弱点和缺陷。由于实证的社会学方法论是一种机械论性质的反映论,在本质上是唯心主义的。因此,科学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不仅应当是辩证的,同时在本质上也应当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而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正是这样的一种科学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

马克思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很明显,在马克思看来,文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发展变化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也就是说,文艺是社会存在的产物。因此,对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艺的解释,“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这就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强调了文艺的客体性一面。

但同时,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宗教、哲学等等”是“那些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意识形态的领域”,因此,物质生活、经济基础对于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文学的“决定作用”,不是简单和直接的,而是要在其间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由此可见,文艺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又是有相对独立性的,它虽然在根本上受经济基础、物质生活决定,但由于自身的相对独立性,与经济基础的相互关系就不是直接的一一对应,而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实现的。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文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只是在文艺与经济基础、物质生活之间做出了区分,还没有指出文艺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而马克思提出的“人类对于世界的艺术掌握方式”的命题,指出文艺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独特本质,则又从文艺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上区别了文艺与其它的社会意识形态。于是,这就在辩证法的基础上,从社会意识形态、审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角度,突出了审美性才是文艺的主体性的辩证认识过程。

而恩格斯提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的论断,则将文艺的客体性与主体性有机的统一起来。也就是说,文艺不仅是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正是因为文艺具有了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双重特征,就使得社会与文艺的关系由一种简单的决定者与被决定者的不平等关系,转变成一种建立于历史唯物主义观念之下平等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动态辨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正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对于文艺是主体性与客体性的统一,以及文艺与社会的关系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动态辩证关系的两种认识基础之上的。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强调:“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指出“关系的真理就是中介”,“一切都经过中介连成一体,通过转化而联系”,“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这也就是说,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各种事物之间不是彼此孤立而是普遍联系的,一切都处于不断的矛盾变化中。而这种联系、变化又正是通过中介得以实现的。在这里,中介不仅是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的纽带,同时也是矛盾双方相互过度的桥梁和相互转化的关键。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普列汉诺夫在进行文艺社会学的研究时提出了著名的“五项因素公式”说,从中介的角度强调了文学到达经济基础的反作用必须经过政治的中间环节才能实现。

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看来,中介是从总体上认识文艺的关键,是认清文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联结纽带,它使客观世界连接成一个不断运动变化并统一的整体。中介观念使得文艺社会学在进行研究时,不再像社会学方法论那样孤立的看待文艺与社会的关系,而是从联系的角度多方位多视角的看待文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是一种辩证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的文艺社会学方法论。

由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将文艺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统一了起来,并且强调了文艺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存在形式。因此,文艺社会学的学科性质在本质上应当获得了根本的改变,即由实证的社会学的附庸――关于文艺的社会学,转变成为审美性的美学学科之一的“文艺――社会之学”,同时,这也就意味着文艺社会学学科从根本上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学科独立。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学的中介论方法论在强调文艺的主体性的同时,并没有忽视文艺的客体性,那么,有选择的改造实证的社会学中的一些方法应用到文艺社会学的研究中去,这对于文艺社会学的发展,也是大有助益的。总之,文艺社会学由实证的社会学的附庸,转变为真正独立的美学学科的变革过程,实际上就是文艺社会学方法论由反映论到中介论的变革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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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列宁:《哲学笔记》,人民出版社,197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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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陆贵山、周忠厚:《马克思主义文艺论著选讲》(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

社会科学方法论论文篇8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张曙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呻吟、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应用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影响到法理学的现实性。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尽管实际上法学总要受到本国特定历史文化法律条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都应该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举一个人们在逻辑思维中经常提到的、带有些诡辩色彩的例子:“法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属于该民族”。这句话的内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为一个真实(假定)的判断,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可以成为不同肤色的法学家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其中不乏对各民族法学思维的现实的针对性。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学的理论性问题或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们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谓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权利本位等等。只要我们是尊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只要我们乐意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就始终需要借鉴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现在,有的学者对法律学术出版界和法学期刊大量介绍其他国家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学科的思想理论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学术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为然。或者认为这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拿来主义、“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现,或者认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我以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为学术研究,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论成果,接过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标继续奔跑。即使是面对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鉴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论前人有无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经验,或者海阔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学术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学成果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他们不是一个个彼此分离的、需要时可以相互转借的东西。每一种思想领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历史渊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发展,并且仍然可能继续开创新的历史。所以,思想是成体系的、渊远流长的。这种思想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例如著名的韦伯问题(注: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斯密问题。(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后来者不过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问题意识把自己时代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个时候,理论研究必然从抽象问题开始。所以,法理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个思想体系的整体性及其研究问题的思路,需要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整体思路,或者是对这个整体思路的有根据的改进。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多元性必须是有根据的。而且,“关于法律的理论”中,“根据”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种或者认为能够撇开理论的历史源流,或者认为仅仅根据现实法律规则,就可以随便提出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给整个法学建立起一种具有统一的理论指导功能的法理学理论的乐观倾向,根本上是没根据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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