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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福利院普法8篇

时间:2023-03-24 15:11:48

儿童福利院普法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1

[关键词]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照管;非政府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 ― 0086 ― 02

大法官Butler Sloss在《Cleveland需求报告》中陈述到,“儿童是人,不是物品”。同样,特殊儿童也是人,不仅仅是我们照管的对象,也是拥有自身权利和自身文化的社会行动者。满足特殊儿童的生理及情感需要,并为他们主动、积极地参与自身事务及社会活动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是一个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随着各国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接受,儿童权利已经得到普遍的认可,但特殊儿童有特殊的社会保障需要,该需要在正常社会系统中无法得到全部满足,因而从社会保障的角度讲,除了要满足保障对象的普遍需求外,还必须针对特殊儿童生存和发展面临的各种困境提出特殊制度安排与保障方案。

一、特殊儿童的年龄界定与范围

(一)关于儿童的年龄界定,目前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对儿童的年龄范围采用不同的划分标准,医学界是以0-14岁儿童作为儿科研究对象,而心理学领域则普遍认为0-12岁为儿童,在《联合国儿童权益保护公约》中,儿童指的是“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不仅如此,各国国内立法也与联合国公约缺乏一致,如美国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作为“儿童”,西方国家一般是指12周岁或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儿童”为“较幼小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18周岁以下的人为未成年人。因此沿袭我国法律传统以及公众认知,建议以14周岁作为界定儿童的年龄上限。

(二)特殊儿童的范围,我国长期以来将特殊儿童狭义地理解为残疾儿童,目前广义的理解是“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差异可能表现在智力、感官、情绪、肢体、行为或言语等方面,由此可能使特殊儿童的范围扩展到天才儿童等颠覆我们认知的领域。

二、我国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困境

(一)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关于特殊儿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尚未出台,相关社会保障主要由《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法律以及民政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规章构成,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统一协调。与此对应,特殊儿童的行政管理权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诸多部门,全国统管特殊儿童福利机构缺失。

(二)家庭抚养殊儿童医疗及教育保障严重不足。目前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儿童只能依照户籍状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或是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而这样的普救型保障对于需要经常就医以及进行康复训练的残障儿童而言是远远不够的。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儿童及家庭给予一定的物质救济,也有北京等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将一些儿童常见的致残疾病列入大病范畴给予救济,但毕竟病种有限,救济人群有限。教育方面,目前我国的特教学校主要针对部分感官障碍以及语言障碍的儿童展开,而多数轻度残疾、学习困难及天才儿童则面临教育困境,进入特教学校意味着儿童及其家庭将与主流社会脱离,而在普通学校又难以得到特别辅助,儿童常常受到挤压与歧视。

(三)机构抚养殊儿童福利机构设置及运行缺陷。 我国政府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民政局管理的儿童福利院,包括独立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中的儿童部、养老院中的儿童部,目前共约800余家,这些机构专门负责孤儿群体的国家养育。二是政府教育部门管理的特殊教育学校,约1000余所,主要为盲、聋哑、智力轻度残疾儿童提供基础教育以及技能培养。机构抚养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儿童福利机构保障水平不高。缺少专业的护理康复人员和教师;性别比例差距较大,忽略了男性在特殊儿童教育中的地位;同时,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特殊儿童比例偏低,目前我国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与被照顾的儿童比例是1:5,而这一比例在社会保障充分的国家为1:1。

2.运行机制单一,传统的封闭式办院阻碍了其发展,孤残儿童主要以集体式院内照料为主,缺少流动交流,也忽略了儿童个性化的培养,造成情感世界的盲区,不能使这些孤残儿童融入社区而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对于一些有家庭的特殊儿童,比如自闭症儿童,尽管福利机构为特殊儿童提供各方面的康复治疗,但是受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传统思想的影响,家庭对于儿童的关注引导较少,未和福利机构形成良好的对接,导致特殊儿童的康复更为困难。

3.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大量存在,但地位尴尬。大部分民间特殊儿童福利机构都由特殊儿童家长或社会爱心人士创建,但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国家没有像对待私立养老院那样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而是采取“不鼓励”“不取缔”“不监管”的态度,任其自生自灭。以秦皇岛山海关光明爱心之家为例,该机构由爱心人士个人创办,儿童宿舍、图书馆、教室、操场等硬件设施相对齐全,但设备陈旧;目前有学生130人,年龄从5岁到20岁不等,包括纯孤儿、贫困子女、服刑子女、买卖婚姻中的子女、遗弃儿童等;2男2女共4名生活老师;为解决资金问题,创办者另外创办私立龙腾学校,“以校养院”,但即使这样,各方面条件也与国家财政支持的儿童福利院差距甚远。一方面,由于缺乏国家资金投入与政策支持,这些民间机构资金来源非常单一,稳定性差,加之特殊儿童生活及医疗费用都较高,这些爱心小屋的生存可谓举步维艰。另一方面,这些机构也由此脱离了国家的管理监控视线,一旦这些儿童的权益受到侵害,国家基于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责又不得不为此埋单。

三、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的完善

(一)完善社会保障立法,规范特殊儿童社会福利体系。通过立法手段保护特殊儿童的权益,是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重要内容,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包括特殊儿童的机构照顾、家庭寄养、收养服务等,涉及社会福利机构、寄养家庭、收养者、社区等多方主体,直接关系流浪、孤儿、遗弃、残疾、受虐等特殊儿童的照管与保护,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特殊儿童福利法,为特殊儿童提供基本的、合理的、完备的社会保障。

(二)建立特殊儿童医疗救助保险制度。在我国民政部门统计的特殊儿童中,残障儿童占绝大多数,孩子的身体残疾及智力缺陷不但使家人陷入绝望与痛苦,也使家庭背负难以承受的经济压力。在美国,特殊儿童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医疗救助保险的保障,该保险专门针对贫困人群设置,贫穷老年人、智力缺陷者、盲人等残疾人、单亲抚养的儿童及其父或母都能从中受益。建议我国能在实现基本医疗全覆盖的基础上,针对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弱势人群设置附加医疗救助保障,让更多的残障儿童家庭可以不用牺牲自尊获得治疗与康复的机会。

(三)完善特殊儿童的教育保障。面向特殊儿童开展的特殊教育是国家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在教育面向每一个儿童的观念指引下,残疾儿童、学习困难儿童甚至是天才儿童的特殊教育需要逐渐显现。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全美有10%的儿童正在接受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实施的范围以及质量,已成为国家教育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建议在普通学校中推行设置专门师资,针对学习生活能够自理、智力范围基本正常的特殊儿童开展帮衬教育,努力使更多的孩子在普通的教育环境中成长,培养他们成年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增强特殊群体与正常群体的融合。

(四)特殊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儿童照管理论与实践内容十分丰富,进入照管的评估、安置与联系、机构照管和寄养照管、收养与长久安置、离开照管与照管之后等,无不体现儿童社会保障的人文关怀与完整性。更为重要的是,照管理论几乎可以适用于虐待和忽视、残疾、流浪、孤儿等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法律保障。把特殊儿童带进照管系统,使其获得良好的健康照管并获得适合的学习机会与教育,不仅是特殊儿童的需要,也是文明社会应尽的责任。期望通过全面细致地考查英国儿童照管理论与实务,为完善我国特殊儿童福利制度吸取营养。

(五)鼓励非政府组织以及义工参与特殊儿童社会保障。目前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多以“国家福利”的形式表现,国家福利院包揽了孤儿的养、治、教、衣、食、住等所有方面,残疾人联合会可以为残疾儿童家庭提供一定的物质补助。但仅仅依靠国家来解决特殊儿童问题是不现实的,社会本身也有介入参与的愿望和能力,因噎废食只能使社会保障的发展陷入固化和僵局。 未来我国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规范和鼓励义工尤其是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并制定相关的奖励制度,如开具相关志愿服务手册,记录服务内容,有义工实践经验的大学生会被优先录用;应该允许营利性的非政府组织介入,允许政府向其购买服务,在政府主导下,联合儿童福利院、社会组织等多方面, 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整合各方面的有力资源,使特殊儿童的社会保障向多层次、多渠道、专业化方向发展。

〔参 考 文 献〕

〔1〕成海军.中国特殊儿童社会福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

〔2〕〔英〕奈杰尔・托马斯.儿童青少年社会工作:照管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M〕.田国秀,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3〕董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2

没有血缘却有母爱,不是骨肉却有亲情。福利院的爱心妈妈们,用博大的爱,温暖着孤残儿童的心;用真诚的爱,开拓着一条条创新之路。

福利院的孩子都存在生理缺陷,必须昼夜观察守护。有的不会自己吃奶,保教员妈妈必须用滴管一滴一滴地喂。有的大小便失禁,保教员妈妈每天得抱起几十斤重的孩子,帮他们洗澡换衣。保教员妈妈沐浴时的轻抚、喂饭时的呵护、游戏时的拥抱,让孩子真切感受到母亲的存在与温暖。

针对智力不同的孩子,特教老师会进行启蒙教育。康复医师会引导脑瘫儿童进行康复训练。教授的每句话、每个动作都要重复几十遍甚至上百遍,说得唇干舌燥、做得腰酸背疼,但“妈妈”们不厌其烦。因为她们坚信,只有对细节一丝不苟,在重复中精益求精,才真正是孩子们的贴心人、知心人、暖心人。

儿童福利院的护理难度大,并且传染病多。一次,院里收了一名脊柱膨出、皮肤溃烂、发着高烧、烦躁哭闹的孩子。他一入院,保教员妈妈立即抱着去洗澡。孩子身上的污物沾了她一身,但保教员毫不嫌弃。她用柔软的手轻轻将温热的水浇在孩子身上,无声的抚慰中,哭闹的孩子慢慢安静下来,紧紧抓住保教员的手不放。此后,保教员24小时守着孩子,及时清理口腔异物,处理溃烂的创面,擦洗大小便,积极配合医生治疗。一个星期后,这个孩子终于转危为安。

还有一次深夜,儿童福利院来了一个全身青紫、呼吸微弱、奄奄一息的重症病危早产儿。院里的医护人员立即送孩子去急救。经检查,孩子心脏存在五个问题,盐城的医院无法救治。大家立即将孩子送至南京儿童医院,可经专家会诊,仍无法解决问题。福利院不肯放弃,一边联系上海儿童医疗中心,寻找全国顶级新生儿心外科专家,筹划手术治疗事项;一边联系急救车,一个人抱着孩子,一个人抱着心脏监测仪,还有一个人抱着氧气袋,火速赶往上海救治。历经两年、三次大型手术,这个小小生命保住了。

每次术后,福利院都会安排专业的育婴师护理患儿,营养师制订营养配餐,康复师进行专业康复,对患儿百般呵护,精心调理。就是这样一次次的坚守,赢来了一次次生命的怒放。近几年,福利院先后手术救治各类重症患儿131人,为国内外家庭送去重展可爱笑容的天使126人。

为适应儿童福利院专业化、现代化、规范化需要,福利院的“妈妈”们树立了终身学习的理念。利用工余时间,她们接受了育婴师、营养师、医师、护师、教师、心理咨询师、社工师等各类专业培训,每个人都持有两个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全院定期开展技能竞赛、岗位比武,多次获得民政部、省民政厅组织的孤残儿童职业技能竞赛二、三等奖。

盐城市是江苏省人口大市,除了居住在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全市还有散居孤儿近2000人,困境儿童约1.6万余人,仅凭儿童福利院的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如何由院内向院外拓展,打造服务品牌呢?从2012年起,福利院联合盐城市妇联、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媒体等多个部门,启动了“心之家”大型公益慈善活动,公开招募“爱心妈妈”“爱心爸爸”志愿者,与孤困儿童组成类似家庭的爱心集体,开展心理咨询、学业辅导、医疗康复、爱心陪护、节日同欢、艺术培训等集体活动32期。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达5000人次,受助儿童达500人次。2013年,“心之家”行动被省政府表彰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

2014年,盐城被国家民政部列为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试点城市。儿童福利院的担子就更重了。在炎热暑假里,他们组织大学生志愿者一起顶着烈日,冒着暴雨,深入4个县区38个街道(镇)100余个居(村)委会,开展孤困儿童入户走访调查,了解到1400多名孤困儿童的生理心理、社会需求、人际交往、社会支持状况,并为之提供服务。

福利院还在多个街道(乡镇)建立起儿童福利服务站,精心编织市、县、乡镇、社区“四位一体”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当福利院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一起,在冬日的寒风中把一件件毛衣、一双双棉鞋、一个个书包送到困境孩子们的手里;当他们在节假日和孩子们一起在游乐园里做游戏、在艺术中心观看木偶剧,看到孩子们开心的笑容时,也感到无比幸福。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3

【关键词】孤儿 儿童福利 政策 建议

一、中国儿童福利院现状

据统计,全国共有儿童福利院85所,收养孤儿、弃婴和残疾儿童5万多名,其中自费入院的残疾儿童7800多名,占收养儿童总数的13%。

中国孤儿大约有71.2万。0-14岁残疾儿童有65.49万。在这些残疾儿童中有盲童1.6万,聋童10.1万,弱智儿童47万,肢残儿童5.4万,精神残疾儿童0.1万,综合残疾儿童7万,这个数字每年还在增加。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数据,中国每年有80万至120万名缺陷儿出生,其中有十万名婴幼儿被遗弃,所以相应的社会救助力量远远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孤残儿童。

二、中国(儿童)福利院出现的问题

1、国家层面

1.1国家政策方面。我国至今没有制定与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现有的政策对象往往为问题儿童和困难儿童,很多福利院中正常的儿童没有相应的福利服务,无法享受社会福利,所以仅仅现有政策很难适应当前实际情况。我国急需适应中国国情的完善的、具体的、规范的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政策。

1.2资金。我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都没有设置关于儿童福利专门的财政部门,国家也没有划拨相关的资金促进儿童福利院的发展,没有专项资金作为发展的后盾,很多地方各级儿童福利院无法完善相关设备与提高相关服务质量。

2、社会层面

2.1思想意识方面。共同关注儿童福利的思想意识并未成为社会的主流,大多数人不能平等对待儿童福利院里的儿童,仍然存在一部分人存有传统保守观念和错误偏激的思想。

2.2社会宣传方面。全社会对儿童福利院的宣传力度明显不够,很多人对自己常住城市里的儿童福利院的数量、具体地点完全不知道,同时社会中想献爱心的人,没有有效的途径得知怎样安全的给福利院儿童捐献物资、看望福利院里的儿童。

三、中国儿童福利院的未来发展

1、社会各个成员应主动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了解,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儿童福利做些贡献。

据淮南市(儿童)福利院负责人介绍,很多人来献爱心的人,由于事先对福利院不了解会犯各种错误。如:在冬季给孩子们送奶糖,加重孩子们的感冒、咳嗽;送给孩子们不健康的零食、饮料;给孩子们送去无法掌握的书籍;将自己和孩子们的近距离合照发放至朋友圈等。所以,作为社会的一员,应该主动加强对儿童福利院的了解,尽自己所能为儿童福利院献出正确的爱心。

2、社会应加大对福利院等慈善机构的宣传力度,引导共同关注儿童福利的思想主流。

正如上文所说,一部分人对儿童福利院仍存有错误的思想。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带领自己的孩子来到福利院,并在福利院里对自己孩子强调他应该感觉到很幸福。同时,几乎来到福利院的人们都会有一些不恰当的做法。这就需要社会加大宣传力度,平常在社区里多张贴宣传海报,让人们了解福利院的相关动态,定时组织相关有能力社会成员去福利院献爱心,大力推行慈善事业的多元化发展思路,鼓励民间投资,使慈善事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3、国家应加大对福利院的扶持力度,成立专门财政部门,调拨专项资金,用于改善福利院的环境以及孩子们的生活条件;完善相关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买卖儿童的惩处力度;为收养群体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我国福利院儿童的生活质量差,这就需要赶快立《儿童福利法》这一发达国家几十年前就已经地一项政策。给孩子,特别是残疾孩子给一些津贴,如果家庭收养或者家庭自己有了残疾孩子,就应该赶快给津贴。福利院儿童的来源有很多一部分是碜愿浇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被拐骗的有疾病的儿童,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必须加大对买卖儿童的惩处力度,减少孤儿的来源。建立健全的体制,帮助走失的孩子找到家。福利院的另一部分的孩子是有先天性的疾病的,国家要让这些孩子可以得到不间断的康复,利用特教和其他的手段,来促进他们身体机能的恢复。我国应继续在这方面投入资金与精力。所以,康复机构就是这个要广泛建立,这个项目应该尽快普及,普及到社区、街道,让所有的重残孩子能够顺利康复。

4、勇于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儿童福利院相关的政策和照顾模式。

据民政局统计,2010年底,我国家庭收养福利儿童25.2万孤儿领取了儿童福利证,家庭登记是34529件,外国人收养登记4911件。其中残疾儿童是2692人。中国对于收养人的条件要求比较苛刻,收养步骤繁杂、收养后的补助少,收养的孩子所承担的压力比较大,以及国民对福利儿童的偏见,导致中国愿意收养福利院儿童的家庭很少。

合肥的福利机构阳光村,很值得借鉴:这里住着十户寄养家庭,总共寄养了50个孤残儿童,寄养家庭里的父母都是从社会中招聘来到福利院的夫妻。每天上午爱心妈妈都会将孩子送到福利院里进行康复训练,中午及下午再接回家吃饭,十户家庭每位妈妈都各自全职照顾5个不同残疾的孩子,每位妈妈每个月可以获得1800元的生活补助,除此之外,孩子的医疗、康复之、服装、教育等费用也由院方全额承担。⑦我们要借鉴国内外优秀福利院照顾模式并进行推广。

参考文献:

[1]《民政辞典》 作者:孟昭华 陈光耀

[2]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

[3]《上海统计年鉴1990》 作者:上海市统计局

[4]2015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5]《和谐社会与慈善中华》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4

关键词: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

儿童本就是社会弱势群体之一,那么作为自小失去双亲生活于福利院的儿童来讲,他们显然更为弱势。随着这一群体的不断增长,他们所处特殊环境,决定了在其成长过程当中社会适应性至关重要,社会各界需要对这一课题投入更多研究与关注。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福利事业进一步完善与国家的不断发展,也相继产生了一系列针对这些特殊儿童群体的服务与政策,并在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当中。本文将基于福利院儿童的基础之上探索如何重塑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旨在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切实提高特殊儿童的社会交往能力,服务于当前福利事业发展[1]。

1 在儿童发展过程当中社会交往能力的重要性分析

在儿童发展过程当中,甚至一生的生活当中,社会交往能力至关重要,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部分。

1.1良好的社会交往能力有利于其积极建立优良的同伴关系 一般来讲,具有良好社交能力的儿童,更易与其它伙伴形成互动,能够从不同角度对同一事情进行思考,也能站在他人角度进行换位思考,其在同伴当中通常更受欢迎。而与此相反,具有较弱社会交往能力的儿童,则表现出以自我为中心,他们缺乏同情心,因而很难融入集体,有受欢迎。也正因为如此,提高儿童自身的社交能力有助于建立起良好而积极的互动关系,为更多儿童所喜欢与接纳。

1.2拥有良好社会交往能力的儿童有利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完善人格及情感方面的发育。就社会活动而言,一般保持高度助人、合作与友好的儿童其自我效能感、自信心等也相对较高,从性格上来讲,则表现为开朗及活泼的特性。

2 重塑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具体措施分析

为了不断优化福利院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笔者根据自身实践特提出以下措施,供以参考。

2.1不断完善与健全当前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与体系,特别是针对特殊儿童所给出的福利体系,不断将更多福利制度往福利院儿童身上倾斜。目前,我国的基本国情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展儿童福利的重要性,在我国当代福利事业体系当中,针对于特殊儿童所制订的法规与法律还不健全。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可从福利儿童的融入、康复以及教育等各个层面对其进行制度的优化与设计,切实落实儿童的各类权益与利益,不断缩小他们同我国社会之间所存在的各类差距,分享改革开放的果实。而对于救助不足的孤残儿童来讲,则可充分发挥各类政策的辅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服务投入力度,如有必要,还可建立专项孤残儿童基金[2]。

2,2实行良好的互动,以便清除存在于儿童心灵当中的各类心理障碍。一般来讲,孤残儿童的家就是福利院,在这个家中,他们采取的是一种集体群居的模式,那么在这种群体的家庭模式当中,要想实行良好的互动,消除儿童心理障碍,就必须做到以下两点:①尊重儿童。我们知道,对于生活于福利院的儿童来讲,他们在物质上并不存在匮乏,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他们更为缺乏的则是精神上的沟通。而就大部分人而言,总容易给他们怜悯与同情,而这对于儿童来讲,恰好是他们最为反感的,他们需要的是真正的平等与尊重。而对于福利院工作者来讲,必须懂得和儿童进行平等生活,耐心对其进行引导;②爱的教育。教育的起点在于"爱",而其终点也在于这个"爱"字,他是一种神奇的力量,哪怕只是目光的一瞥,在孩子的眼中也可能折射美丽的图像[3]。对于福利院工作者来讲,他们既是父亲也是老师,具有双重身上,因此,必须为孩子营造出温暖而又充满情趣的环境。用眼神对其鼓励、用微笑进行言语、用拥抱试着互动,让他们真正可以感受到如家一样的温暖,只有如此,才能健全儿童性格,切实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

2.3不断拓宽福利院儿童自身的社交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我们知道,导致福利院儿童产生一系列社会适应性的原因很大程度来源于孤立而封闭的日常生活环境,许多福利院儿童长年在机构当中,无法随意外出。他们在学校当中也透明公开了自己的信息,周围同学以及老师对他们的情况了如指掌,从一定程度上来讲,虽然学校从一定方面强制并不能对他们采取特殊手段及异化手段,但从实践来看,大多数福利院儿童仍受到过一定的排斥与歧视。在给儿童足够的物质与生活环境的同时,福利院还应将其侧重点置于社会交往能力及精神层面的照顾之上。一般来讲,福利院可以定期或不定期让社会家庭当中的妈妈带儿童外出活动与购物;举办公益的社会夏令营活动,将他们和普通家庭中的孩子一起娱乐与学习;展开对外合作,长期寻长志愿家庭充当一日家庭活动,让他们体验正常的日常家庭生活;这种打破常规的模式,可以让他们更好走出去,与社会相融,从而不断提高儿童自身的社会适应性[4]。

3 总结

笔者认为,未来社会必然是一个兼具开放与发展的新型社会,优良的社会交往能力无论对于普通儿童还是福利院儿童来讲都极其重要。新一代的儿童面对的是一种知识经济时代,这是一种更为广泛的全球性合作模式,在这个合作模式当中,人们交往的时间与空间也随之更为广泛。也正因为如此,优化儿童社交能力就更为重要,意义也更为深刻。在这里必须要指出的是,让福利院儿童自小养成正确而规范的心理品质与交往方式,具备优良的交往愿望与意识,需要的是教师、福利院工作者以及广大社会人士共同为他们创设出更多的交流机会,并对其进行耐心指导,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从长远发展来看,这不仅仅只是儿童在成长过程当中的需要,同时也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丁凤琴,颜婕.学前儿童自我控制社会交往能力及其对家长满意度的影响[J].中国学校卫生,2012,03:360-361.

[2]马玉卓.农村家庭寄养模式中孤残儿童的社会适应行为效果探析-以济南市Z村家庭寄养基地为例[J],社会工作(下半月),2010,08:49-52.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5

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有0至18岁儿童约为3亿人,占我国人口总数的22.5%。

从国际上来看,在GDP5000至10000美元的国家中,14岁以下儿童占总人口的比例平均为25.7%。相比之下,2012年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8354元人民币(约合6100美元),而14岁以下儿童占比仅为16.5%。从人力资源作为提升国际竞争力水平的角度来看,中国儿童群体的稀缺性更为凸显。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口流动,儿童的需求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和多样性的特点:贫困儿童的基本生存需求,困境儿童的特殊权益保护,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他们分别面临着不同的困难,并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这些需求也在变化着。

政策密集出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项儿童福利法规政策不断完善,伴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经历了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一阶段因社会背景、主要关注问题、政府角色、儿童生存发展的福利需求,以及儿童福利事业的指导思想与政策方针的差异,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可将其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即孕育萌芽期(1949至1957年),初步发展期(1958至1966年),中断停滞期(1967至1978年),恢复重建期(1979至1989年),快速发展期(1990至2010年),以及专业化建设时期(2010年至今)。

但在2010年以前,孤儿福利只能叫工作,不能叫制度,因为过去孤儿福利没有资金保障,是通过社会救助这种比较低的标准来填补。

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作出的覆盖全国孤儿、具有普惠意义和制度安排性质的政策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儿童福利制度从此正式确立起来。这被业界称为中国儿童福利元年到来的主要标志。同年11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具体发放。

建立孤儿基本保障津贴制度,标志着国家对孤儿基本生活的保障真正从(福利)院内扩大到院外,从以实物救助为主转向以现金救助为主。在西方福利国家发展的历史上,院内福利向院外福利的扩展,是现代意义上社会福利制度的标志。

也正是在这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北京师范大学于北京共同举办了“首届中国儿童福利周”,了首份《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报告》,并启动了中国儿童福利示范区项目。

儿童福利作为独立章节被首次写入政府纲要,标志着我国全纳性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实质性进展,儿童正式纳入国家制度体系构建的框架之中。

随后一年,国务院印发《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至2020)》,标志着中国儿童福利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并初步明确儿童福利的国家责任。伴随各项经济发展与社会建设的规划相继出台,儿童福利的改善被中央及各级政府进一步提上议事日程,各个省区市也纷纷制定了地方儿童发展规划或纲要。内容涉及儿童健康、儿童教育、儿童福利、儿童社会环境,以及儿童法律保护等方面。为未来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框架基础。

尽管在此之前我国已出台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至2010)》,但儿童福利并未纳入专项规划。新纲要中,专门增设了“儿童福利”章节,设定了2020年要到达的明确目标,以及清晰、可测量的指标。儿童作为权利和福利的主体,被正式纳入国家制度体系构建的框架之中。政府将社会福利纳入了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儿童福利发展呈现加速迹象。

进展滞后需求

就在2012年接近尾声时,贵州毕节5名男孩儿垃圾箱内生火取暖致中毒死亡。寒冬里5名男孩儿的不幸死亡,将农村留守流浪儿童群体的恶劣生存环境暴露无遗。

但纵观整个2012年,儿童的福利政策也算可圈可点。先是随着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2012年全国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纷纷颁布并实施本地区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主要资助贫困家庭儿童的学前教育。贫困家庭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基本建立,实现全国普及。其后,民政部、财政部下发通知,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发放基本生活津贴。各地据此展开工作,正式建立起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津贴制度,明确发放标准、启动实施发放工作,各地具体津贴标准600元至l 560元不等。从2011年年底启动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也在2012年得到国家的积极推进,中央累计下拨150.53亿元财政资金全额支持营养改善计划(其中含地方试点奖补资金15.41亿元);同时对试点地区学生食堂新建或改扩建按5:5的比例予以奖补,共计下拨93.76亿元。在无国家试点县的省份,将安排地方财政资金。

这一年我国儿童津贴,从无到有,从孤儿津贴到三大津贴,取得了重要进展。然而,如何将更多困境儿童纳入津贴保障范围内,如何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预算体系、保障充分的财政支持?

就在贵州毕节5男孩儿的悲剧还在发酵中,2013年1月,河南兰考火灾事件,孤残儿童民间养育的悲惨状况被曝光,袁厉害这个河南农妇一下子成为媒体焦点,舆论直逼法律制度层面的拷问。法律和政策法规是落实儿童福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儿童法(儿童福利法)是儿童福利制度化建设的保障和依据。多年来民间和学者呼吁倡导的儿童权利专项立法,历时三年多的《儿童福利条例》出台终于进入冲刺阶段。

细数四年来儿童福利界的重大进展,儿童福利组织在其中起到关键作用。从民间发起“免费午餐”项目,到国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出台;从民间“儿童大病医疗保障”试点,到国家推进儿童医疗救助体系建设;从民间发起自闭症儿童服务机构,到国家将自闭症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政府与社会组织互促共进已经成为推动中国儿童福利事业的良性机制。

相应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是近年来国家重视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举措。2013年,中央财政拨款两亿元,其中儿童类项目资金0.57亿元,占29%;购买项目数量470个,其中儿童类项目102个,占22%。

各类儿童群体对福利服务的需求日趋强烈,亟待形成政社合作、全民共建的氛围和格局。

各界力量联动

近年,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和对中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拷问,媒体的密集报道与持续发酵和几乎是全社会参与的制度反思,聚集着儿童权利的社会正能量,引发了对中国儿童生存状况的全民忧思和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动。专业化研究力量的推动,对于解决各种儿童福利方面的社会问题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2010年起,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携手民政部和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在5省12县的120个村,以村儿童福利主任为操手、村儿童之家为场地,将儿童福利递送体系延伸到村或社区,探索针对中国儿童的有效的儿童脆弱性监测系统、针对一般儿童的基本福利服务内容和针对脆弱儿童的特殊福利服务内容、儿童福利服务递送体系配置、必要的财政和技术保障、必要的政策和行政支持,对中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发挥整体性的示范功能。

长期以来,我国研究团体和个人对于儿童福利领域的知识和技术重视不够,而随着儿童福利事业的加速发展,这一现状得到明显改善。2012年关于儿童福利领域的专题研究报告数量猛增,对政府政策的出台、公众意识的提升、民间组织的参加,都具有指导作用。

而媒体是在促使儿童领域发展中发挥作用的另外一股力量。近些年,各类有关儿童的恶性事件经媒体频频曝光。例如,福建南平一男子在小学门口持刀伤人致8名儿童死亡;东莞母亲溺死脑瘫双胞胎;正宁县校车事件致19名幼儿死亡……新闻事件背后是儿童未被满足的福利需求。媒体已成为促进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重要的传播与倡导力量,是整合疏通政府与民间公益力量的桥梁。2013年,势必将成为媒体引发公众讨论儿童福利问题最为频繁的一年,舆情倒逼体制性反思。

作为一个拥有3亿儿童的国家,中国正在实施新的面向未来十年的儿童发展纲要,致力于让全体儿童享受更多福祉。然而,我国在儿童福利发展方面,仍面临巨大的困难和挑战:迫切需要达成儿童优先的共识,强化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紧迫感;亟待进一步凝聚政府和社会的力量,形成政社合作、全民共建儿童福利的氛围和格局。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6

一、关于孤儿与困境儿童的概述

在我国,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作为一个大众比较模糊的概念,在浙江省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政策新闻会上,得到了省民政厅万亚伟副厅长的详细解读。其中,流浪的未成年人,因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包括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贫困家庭患重病和罕见病儿童、父母服刑或戒毒期间的儿童等,这些在人们观念中“比较可怜”的孩子,都属于“困境儿童”的范畴。

二、我市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现状

孤儿和困境儿童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的群体,需要政府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呵护。我市历来重视儿童福利工作,将儿童福利事业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历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年都对儿童福利工作开展调研,部署研究相关工作。在新修订的《海宁市儿童发展规划(2011-2015年)》中,将儿童福利工作摆在与儿童教育、卫生等同等重要位置,使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有了新的目标、方向和举措,形成了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和良好氛围。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市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在全省较早成立了市(县)级儿童福利院,现址占地面积3830平方米,建筑面积2269平方米,拥有床位70张,机构内养育的孤残儿童30多名。儿童福利院现有工作人员18人,院内各类婴幼儿生活、学习和活动设施比较齐全,通过不断探索创新、总结经验,形成了集“养、治、教、康、安置”等于一体的养育体系。2012年在全省率先成立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创新建立了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建立了城乡孤儿的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的基本生活不低于我市平均生活水平。儿童福利院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2013年我市儿童福利院最低养育标准为1236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市儿童福利院孤儿养育标准的60%,2013年为742元/人/月。机构内孤残儿童和社会散居孤儿城乡合作医疗保险缴费一律由财政承担。残疾儿童进行手术矫治、语训、康复训练已列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儿童均能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目前,全市有孤儿50多名,困境儿童1200多名。

三、当前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存在问题

(一)社会化服务网络急需完善。

海宁市目前的困境儿童中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及低收入家庭儿童等。但是,现有的服务设施较少,网络不够健全,难以为广大的困境儿童及家长提供及时的、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困境儿童的社会化服务网络建设与日益增长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距离,需较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服务。

(二)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缺乏

在儿童福利工作督导过程中,缺乏专职儿童福利督导员。镇(街道)、村(社区)的督导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在兼顾其他工作的同时需要定期的对辖区内的孤儿及困境儿童做好日常的督导评估,随之带来一些难以避免的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督导评估的力度与深度。

(三)福利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偏少

在儿童福利机构内,孤残儿童的养护、特殊教育、康复训练和社会工作等方面,需要工作人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才能为机构内孤残儿童乃至社会散居孤儿和困境儿童提供高水准的专业化服务。由于各种原因,福利机构难以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导致专业技术力量较为薄弱。特别是护理岗位更无法吸引年轻人参与。因此,现有福利机构内的护理员普遍年龄较大,专业文化素质偏低,使得护理员队伍结构日趋老化,接受新型专业知识的能力偏低。

四、我市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建议

在倡导“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进一步推动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研究制定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措施,完善孤儿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孤儿及困境儿童保障水平,切实维护孤儿及困境儿童基本权益,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和慈善事业,营造关爱孤儿及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有鉴于此,根据目前我市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现状,探索研究我市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完善。

(一)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

1.制定孤儿及困境儿童福利政策,建立完善新型儿童福利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要结合本市实际,及时制定出台我市《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意见》,积极做好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研究调研,探索困境儿童的具体救助范围、救助方法和救助标准。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体系。

2.加大财政投 入,提高困境儿童生活水平。建立城乡困境儿童的生活费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在享受低保补助的同时,再给予不少于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补助;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按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其中持证困境家庭重残儿童生活费按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75%确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长期服刑在押和劳动教养的儿童、父母双方强制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因上述等情况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社会散居孤儿标准的50%确定;一般家庭重残儿童生活费按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费的50%确定。

3.继续落实孤儿及困境儿童教育保障政策。落实教育优惠政策,全面加强孤儿和困境儿童特殊教育工作,提升孤残儿童教育水平。健康适龄孤儿接受普通教育,中重度残疾适龄孤儿集中接受特殊教育,轻度残疾适龄孤儿随班就读。孤儿学前教育阶段免收保育费,困境儿童学前教育阶段每年享受1000元教育券;持证困难家庭儿童小学、初中阶段给予每人每年750元午餐补助,高中阶段免收学费,并给予1500元助学补助;低保和其他持证困难家庭子女通过省招考网录取高校的,分别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和4000元的教育救助;残疾学生考取中专以上全日制院校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资助奖励。对孤儿考入大学继续求学深造的,由市财政继续提供生活保障,直至毕业。

4.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孤儿及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及康复政策。对于弃婴(儿)及孤残儿童医疗救治,医疗机构应开辟“绿色通道”,保障孩子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有效救治。同时,提高孤儿和困境儿童医疗补助力度,将孤儿和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合作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财政承担。对困难家庭医疗补助按照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限额进行补助,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由民政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社会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部分,基本医疗费用自负部分经民政救助80%后仍有困难的可再申请社会救助。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取多种形式自愿减免孤儿医疗及康复费用。继续落实“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并逐步向困境儿童延伸。充分发挥残联、医疗卫生机构、培智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的资源优势,在市儿童福利院建立脑瘫康复训练基地,在社区设立脑瘫康复训练站,为更多脑瘫儿童和家长提供就近便捷的康复训练。

5.引入社会工作,关注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健康。在儿童福利院内设机构春苗社会工作室,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加强对孤儿及困境儿童心理发展方面的引导。并着重为孤儿及困境儿童设计集娱乐性、教育性、康复性为一体的社工服务项目。运用社会工作专用方法,通过对孤儿及困境儿童及时开展个案、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及其他主题活动,解决他们存在的个别化及共性化问题,为他们创造一个公平、愉悦的休闲环境,帮助他们改善心理趋势,保障心理健康发展。

6.科学解决孤儿成年后的住房和就业问题。监护人应当帮助有房产的孤儿做好产权维护工作。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特困建房条件的,由镇、街道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对符合廉租住房的城市无房散居成年孤儿和市儿童福利院集中供养的成年孤儿,在同等条件下由住建部门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解决。孤儿成年后,要按照“面向社会自主择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市各有关部门要把适龄的成年孤儿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将符合条件的成年孤儿按照零就业家庭成员对待,并将其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针对和就业援助,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有劳动能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要将其列入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就业扶持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免费职业介绍、职业介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二)落实儿童福利工作机制

1.建立困境儿童福利工作三级网络,完善社会化服务。由于困境儿童的构成情况复杂,他们对福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对他们实行的福利需要进行细致的分类,提供分类给付、分类服务,如物质层面的直接给付,精神层面的间接给付,服务层面的长期帮助,健康层面的康复服务等。因此,建立和完善三级服务网络是非常重要的任务。一级服务网络是指在儿童福利机构内设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的孤儿及困境儿童开展系统性的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医疗、康复、心理辅导等服务,并指导在镇(街道)建立“儿童福利工作站”,承担工作站工作人员和社工培训的任务,帮助孤儿和困境儿童维权等;二级服务网络是指建立镇(街道)“儿童福利工作站”,按照困境儿童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收集督导员工作信息、及时调整服务内容、做好维权工作等;三级服务网络是指建立城乡社区儿童福利督导员工作网络,在村(社区)确定1名专职督导员,负责对辖区内孤儿和困境儿童进行日常化的督导和帮助。

2.建立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孤儿和困境儿童的福利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多部门参与,形成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构。市政府协调成立孤儿和困境儿童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 司法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慈善总会组成。同时,出台《海宁市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为: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联席会议领导和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的各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调查收集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困难问题,为联席会议决策提供依据;研究制定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问题,促进部门协作,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孤儿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承办联席会议的有关会议;完成联席会议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

3.加强儿童福利人员队伍建设。儿童福利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是提升为孤儿和困境儿童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我们儿童福利机构的护理人员普遍存在社会经验丰富、事业心强但年龄老化、知识陈旧、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工作人员也缺乏系统的培训。一是加强对机构内工作人员培训,提升其专业水平,围绕儿童福利工作的特点进行法律、职业道德、理论和民政部《儿童福利机构抚育工作指导纲要(试行)》相关内容等业务技能等培训,认真执行资格鉴定并持证上岗;二是引进人才,优化专业人员配置,让具有特教、康复、社工等专业职称的人才进入儿童福利工作的管理服务队伍;三是积极组织儿童福利工作督导员培训,明确儿童福利督导工作职责、制度。同时要求督导员持证上岗,凡是担任儿童福利督导员的,要经过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7

中图分类号:B844.1,B8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10)012-0958-02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0.12.017

长期的集中抚养会给个体的心身发育造成深远的影响。与正常儿童相比,福利院儿童在智力水平[1]、情绪调节[2]和行为方面[3]相对较差,社会能力明显低于普通儿童[4]。福利院儿童较普通儿童有更为强烈的孤独感体验,在精神质和情绪性上均明显高于普通儿童[5]。机构抚养长大的个体可能出现焦虑、抑郁、人际关系困难和众多生理问题[6]。本文拟探讨福利院长大青年的心理健康及与自尊和人格的关系。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方便选取北京某儿童福利院,以当时在园内居住且具有沟通能力的18岁以上青年共40人为受试,回收有效问卷38份。男24人,女12人,2人未填写;年龄18~25岁,平均(21±2)岁;受教育程度:小学1人,初中7人,高中6人,职高/中技2人,中专11人,大专4人,7人未填写;职业:学生27人,待业3人,其他8人。

1.2 工具

1.2.1 中文健康问卷(Chinese Health Questionnaire-12,CHQ-12)[ 7]

共12个条目,每个条目按“一点也不”、“和平时差不多”、“比平时严重些”、“比平时严重得多”分别以0-0-1-1评分。总分≥4分者,患心理障碍可能性较大。

1.2.2 Rosenberg自尊问卷(Rosenberg Self-Esteem Scale,SES)[8]

共10个条目,每个条目根据“非常符合”到“很不符合”1~4级评分,总分越高,表明自尊水平越高。本研究参考相关文献[9-10],去掉了第8题。

1.2.3 艾森克人格问卷成人版(Eysenck Personality Questionnaires,EPQ)[11]

共88题,分为P(精神质)、E(内倾性)、N(情绪性)、L(掩饰性)4个分量表。每个题目按“是”“否”分别计1、0分,部分条目反向计分。

1.3 统计分析

所有数据资料采用SPSS 10.0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和Pearson相关分析。

2 结 果

2.1 受试中文健康问卷评分情况

CHQ-12得分与常模[7]相比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4 ± 2.3)vs.(2.0±2.3),t=1.17,P=0.249]。男女得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2.4±2.5)vs.(2.3±1.7), t=0.19,P=0.847]。

根据CHQ-12得分,以4分为界将受试分为患心理障碍风险较大组(n=12)和风险较小组(n=24)。风险较大组SES得分低于风险较小组[( 23.4±3.1)vs.(27.1±4.4),t=2.56,P=0.016],而两组在EPQ各维度上得分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均P>0.05)。

2.2 心理健康与自尊水平和人格特征的相关性

CHQ-12得分与SES得分(25.7±4.3)呈负相关(r =-0.45,P=0.008),而与EPQ 各维度得分的相关均无统计学意义(r= -0.18~0.28,均P>0.05)。

3 讨 论

本研究发现在福利院长大的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与常模无明显差异,可能原因是:(1)这些青年接触社会过程中,社会阅历使他们进行了自我调整。(2)样本代表性不够。由于生理心理功能障碍而无法阅读或理解问卷的个体,调查期间不在福利院的被试,未曾参加调查,其心理健康状况难以评估。

在本研究中,自尊水平高的个体,心理问题水平较低,患心理障碍危险性相对较小。提示,提高福利院长大青年的自尊水平,或有助于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降低心理问题出现可能性。而受试人格特点与心理健康无统计学意义相关,可能与本研究采用心理健康评估工具有关。CHQ-12为一般性心理障碍筛查工具,对心理问题评估不够细致。

致谢:本研究得到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经费支持和所调查儿童福利院多位老师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李国强,郑力.120名在校孤儿影响学习的心理因素调查研究[J].心理科学,2004,27(2):402-403.

[2]Tottenham N,Hare TA,Quinn BT,et al.Prolonged institutional rearing is associated with atypically large amygdala volume and difficulties in emotion regulation[J].Dev Sci,2010,13(1):46-61.

[3]Barroso U,Jr Dultra A,Jr Bessa JD,et 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frequency of lower urinary tract dysfunction among institutionalised and non-institutionalised children[J].BJU Int,2006,97(4):813-815.

[4]王雁,蔡练.福利院与普通家庭儿童学校社会行为的对比研究[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3,17(3):185-187.

[5]陈衍,陈庆良.福利院儿童与普通儿童孤独感和人格特征的比较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105-108.

[6]Perry JC,Sigal JJ,Boucher S,et al.Seven Institutionalized Children and Their Adaptation in Late Adulthood:Their Adaption in Late Adulthood:the Children of Dupessis[J]. Psychiatry,2006,69(4):283-324.

[7]杨廷忠,黄丽,吴贞一.中文健康问卷在中国大陆人群心理障碍筛选的适宜性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3 24(9):769-773.

[8]季益富,于欣.自尊量表( The Self-Esteen Scale,SES)[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9,(增刊):318-320.

[9]田录梅.Rosenberg(1965)自尊量表中文版的美中不足[J].心理学探新,2006,26(2):88-91.

[10]杨娟,张庆林.不同自尊者在情境下的风险规避行为[J].心理发展与教育,2009(1):61-65.

儿童福利院普法篇8

关键词: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启示。

多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结合各国的一般用法及我国的司法实践,以下亦称少年司法制度)实践更多地体现出刑事化倾向,国内学者对域外未成年人司法的研究也较多侧重于未成年人司法中少年犯罪与保护性司法的研究,但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绝不应简单地理解为是对“罪错少年”的特殊惩戒与保护,少年法院也绝不应成为单纯的“初级刑事法院”,[1](p393)我们亦应关注域外少年司法较为发达国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另外一极,即以儿童与家庭为核心、在完善的福利体系支撑之下作用更深远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发展,以推动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基于此,笔者选取最具代表性的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就其源起与发展作一分析,以试图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提供基本逻辑参考。

为了研究内容的统一,笔者首先对本文所涉及的主要概念作一界定。所谓未成年人,是指依据一国立法未达成年年龄标准的人。而根据《儿童权利国际公约》,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一般称为儿童。所谓“少年”,当今各国立法大都倾向于为其规定“年龄区间”,如英国《儿童及少年法》规定8周岁以上17周岁以下的人为少年,“少年”更多的是与犯罪和身份罪错相关联。基于本文研究旨趣,除明确标示外,未成年人、儿童为同义语,根据语境变换进行选择,在谈及司法制度发展时仍沿用最初的“少年法院”、“少年司法”等用法,但以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为一般用法。

一、美国儿童福利制度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诞生。

(一)儿童福利制度的源起。

美国少年司法最初容身于福利制度之中。美国儿童福利政策因循英国传统开始,18世纪末19世纪初《济贫法》是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渊源,其确立了减轻、缓解危难者(包括儿童)的困难与痛苦的国家责任,将危境儿童置于国家监护(parens patriae)之下。随后,各地执行《济贫法》的官员们继续依靠招收学徒和各种形式的直接援助以及设立专门机构来帮助穷困者、无人照料者以及孤儿,同时他们还批准将儿童置于救济院或将其拍卖给最低条件的竞拍者。[1](p15)由于人们观念中对儿童权利的漠视,尽管有了国家监护的雏形,但儿童民事权利的保障程度依然很低。19世纪早期,新的家庭观念将儿童作为一个有着特殊需要的个体,并开始将儿童期作为人生一个独立阶段分离出来,在儿童观上强调儿童天性善良,“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的价值取向使“决策者们力图在一种以个体自治为动力的社会体制中,将儿童作为某种有别于成年人的独特个体来探讨,由此得出了最具启迪作用的法律语词———儿童的最大利益”。[1](p16)与此同时,美国鲜明的个人权利保护倾向和特殊的反国家主义传统又使人们相信,儿童问题首先是私人问题,只有存在确凿的证据证明父母监护失败后,公共机构和社区才能介入对儿童的照管,随之形成了一系列父母亲权神圣、家庭隐私不可侵犯的家庭自治观。而在“有限政府”的理念下,各种关注于儿童利益的福利政策与私营组织不断涌现,并不断影响着美国儿童福利政策的走向。

(二)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萌芽。

美国少年民事司法肇始于1825年纽约市建立的第一个少年矫正院(亦称纽约避难所),将不守法纪与无人照管的儿童集中在一起同成年人分离进行矫治,这凸显了人们不断扩展的对儿童的责任感,以及以严格的纪律、教育和劳动为内容的结构性环境处遇可以重塑儿童人格观念的信守,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实践及机构逐渐合而为一。[1](p24-25)其后,矫正机构的效仿者接踵而至,宗教团体、民族团体以及友爱和慈善协会建立起孤儿院,对父母死亡或丧失能力的孩子进行监护与照管,这成为少年法院出现之前最显著的儿童福利与少年司法举措。[1](p27)这些福利机构承载了当时人们对儿童问题新的希望,但很快,政府无力提供资助导致的基金匮乏制约了矫治机构的发展,为了维系生存,政府赋予私营救济机构以经营者的地位与权利,矫治机构因此开始利用儿童为其谋利。当谋利具有正当性之后,矫正机构建立的初衷悄然改变。

剥削儿童、过于拥挤、管理不善、态度粗暴等现实问题迭出,引起了父母们的强烈抗议,而矫治效果的不明显最终埋没了机构矫治的理想,人们开始寻求新的福利机制。

(三)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建立。

在19世纪末期,随着工业时代的发展,人们对于儿童有了新的观念,发展出更精确的儿童与儿童期概念:“儿童”是有着自身需要和兴趣的独特的个体;“儿童期”是儿童所拥有的学习、生长和玩耍的特殊时期。新概念的引入引起了人们对儿童特殊脆弱性和需求的关注。儿童福利制度的基点也从“担忧儿童”(fear for children)转为“害怕儿童”(fear of chil-dren),人们开始害怕儿童可能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并且主张合适的儿童期应当受到适度的干预,从单方面强调儿童福利保护到有效地管教救治失养罪错儿童,福利制度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如何更好地照管被忽视的儿童,如何对父母与寄养家庭实现有效的监管,如何使罪错儿童远离成人刑事司法的严酷?在拯救儿童运动的推动下,1899年4月14日伊利诺斯州议会通过了《少年法院法》(act to regulate the treatment andcontrol of dependent,neglected and delinquent children)、《规范无人抚养、被忽视和罪错儿童的处遇与控制法案》。[2](p703-709)随之,以福利为根基、职能广泛的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成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之最重大进展。”[3](p101)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法》第3条规定,人口超过50万的县应从巡回法院中选择和指派一名或者多名法官负责审理本法所规定的所有案件,并应将一个特别的法庭室(court room)指定作为少年法庭室,审理这些案件。为了方便起见,这个审判室可以称为“少年法院”。[4](p120)虽然最初的少年法院仅是巡回法院的一个法庭,但因其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庭的审判理念、案件受理的范围与审理模式,因此已经成为相对独立的审判组织。

(四)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与专门儿童福利机构的逐渐分离。

伊利诺斯州少年法院的产生极大地推动了少年司法在广度与深度上的发展,在其之后,少年法庭运动席卷了整个美国。“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相关理论的影响下,各司法管辖区的少年司法制度逐渐融合,其各自的名义或形式虽有所分别,但其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以及相关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实践操作大体一致。……它们的受案范围大体相当……它们的基本宗旨也大体一致,即处理并矫治越轨少年、防止少年越轨以及通过适度地干预家庭保护少年健康成长。”[5]少年法院的建立使得政府及社会专门的福利机构与少年法院的职能走向分野,“法庭外的社会福利机构有了极大的扩展,服务于无人照管和被忽略儿童的专门机构(包括收养安置家庭)发展迅速且数量充足,法庭与社会机构之间分野的适当界限得以明确,在这一领域已经有了从法庭分离大量案件的更好的实践。当然,有一些案件,如变更监护(包括自然的或其他的),从家庭中带走孩子,将孩子送入福利机构等诉求的听审应当专属法庭”。[6](p98)到20世纪90年代,联邦立法通过了《收养和安全家庭法》(adoption and safe families act)(afsa),建立的审查和监督机制确保了不需要法院裁决的案件直接由儿童福利机构处理。[1](p319)随着司法与福利制度功能分区的清晰,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也逐渐完备起来。

二、当代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基本内容。

(一)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组织。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中对涉及联邦法律的未成年人案件可以由联邦地方法院处理。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哥伦比亚特区及50个州司法系统中均设有少年法院、家庭法院或少年分庭(juvenile court or juvenile division)等少年司法组织,从美国各州少年案件处理的法律规则角度看,其普及全国,大体覆盖到了每一个郡县。据此估计,美国的各种少年审判机构应该约有3000个左右———与郡县数量大体相当。[5]各州根据其州法及州法院等级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的案件听审类型、审判人员组成,并形成与儿童福利机构、缓刑机构不同的关系。[7](p4)如在得克萨斯州,通常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便是该州少年案件的实际审判机构。美国的少年司法组织在建制上大体可分两类:即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和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所谓独立建制的少年案件审判机构,即依法独立设置和管理的少年审判机构,通常称为少年法院(juvenile court)、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或少年与家事关系法院(juvenile and domestic relations),其建制与刑事法院(crim-inal court)、郡县法院、城市法院等并行。所谓非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即有权依据少年法律规则处理少年案件的地方普通法院(general session),这些法院往往会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指定专门的法庭(court room)审判少年案件。其负责少年案件审判的法官往往相对固定。[5]就审级制度而言,少年司法机构是州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作为基层初审法院或专门法庭,其审理的少年案件根据各州及联邦诉讼制度可以提出上诉,直至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少年审判组织实践方面,华盛顿特区、加利福尼亚州、大纽约市、特拉华州、夏威夷州以及新泽西州等均建立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统一家庭法院。美国少年与家事法院的法官通常由具有专业兴趣和特殊能力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和专家担任,一些从事过家事审判的法官更是主张:“审理复杂的商业纠纷的法官与审理包括未成年人的未来在内的监护权纠纷的法官应当区分开。……家事法官应当是掌握案件处理与法庭管理技术的家事专家。……必须接受过包括未成年人的需要、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家庭暴力和保护未成年人事项的专业知识和培训”。[8](p73-74)(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管辖范围。

从伊州少年法院开始,案件管辖权大都及于未成年人犯罪与偏差、身份过错以及未成年人民事保护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包括无人照管、被忽视或虐待等。在其后少年法院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案件管辖范围逐渐扩大,以少年法院诞生地库克郡为例,作为伊利诺斯州的一个特例,该郡独自拥有一个巡回法院和一个上诉法院,现在的库克郡巡回法院被划分为三个审判职能部门,即郡县部(county department)、市政部(municipal department)和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juve-nile justice and child protection department)。少年司法与儿童保护部包括两个基本的业务职能分部,即少年司法分部(juvenile justice division)和儿童保护分部(child protectiondivision),民事司法体现在儿童保护分部的职责中,其审理的案件主要包括:儿童虐待、儿童疏于照管、儿童需要扶助、个人监护权以及父母亲权的终结等案件。[5]再以纽约市家庭法院为例,具体的案件管辖类型包括:儿童虐待与疏于照管、收养案件、监护与探视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寄养许可与审查案件、监护权案件、少年越轨案件、父权案件、需要监管者案件(persons in need of supervision)、儿童抚养及配偶扶养案件。[5]

可见,对未成年人以家庭监护为中心的民事权利维护成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控制未成年人罪错的基础,美国少年司法正从倚重国家监护,强调对越轨和身份罪错少年的机构处遇模式向以家庭(可以是包含更多亲属的扩展家庭)监护为中心关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儿童家庭案件一体解决的模式转变。

(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特殊程序保障。

1.当事人适格的扩张与检察官诉讼。

未成年人权利的维护与监护密切相关,但亦涉及社会公益,在家庭内部发生的对未成年人的虐待或遗弃等,更需要及时有效的救济,因而,必要情况下当事人适格的扩张成为立法的当然选择。美国社会福利机构(public social serviceagency)在孩子遭受遗弃或虐待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暂时或永久的同家庭隔离。同时,该机构还有权提起认知请求诉讼和抚养请求诉讼。在诉讼层面,为弥补未成年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欠缺,最大程度救济未成年人利益,检察官可以在亲子关系事件中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

2.事实发现的辅助法官机制。

少年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强调对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利益的全面保障,以及对国家与社会公益的维护,因此,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甚或探寻纷争背后的症结所在往往成为关键,鉴于此,美国许多州的少年或家事法院设立了“专员”

(commissioner)以及“仲裁人”“调解员”(referee)等法律职业人士作为辅助法官帮助法官进行裁判。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专员”负责将诸如监护、子女以及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等事实调查清楚并做出法律上的判断,然后再将之向法官做出汇报。而在密苏里州,“专员”则专门负责整理事实问题,并将事实认定的结果向法官做出汇报,法官在认为报告准确无误的基础之上再做出判决。为调整法律问题背后的人际关系,美国许多州在法院内部还设立了“法律顾问”

(counselor)等特别辅助机构,帮助法院解决诸如家族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法律之外的诸如经济、社会甚至生物学方面存在的事实问题。[9](p326)3.当事人正当程序权的保障。

少年法院意在通过对所有危及少年生活的强有力干涉来达到拯救孩子的目的,因此非正式的程序优先于正式的诉讼程序而得到适用。[1](p143)在少年法院创立之初,实现对儿童的安置是法院最关注的内容。如对于无人照管的儿童,不必接受法院的详细审查和评论,即可将其安置于付费看管的寄宿家庭、工读学校、少女感化院甚至少年犯收容所和监狱。但对于安置是否恰当,审理程序是否保障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听审请求权,是否遵循了正当程序则在所不问。但随着少年司法的发展,以及实践中少年安置机构存在的种种问题,人们开始反思关于父母亲权、国家监护等一系列基本理念。许多州开始规定儿童及其父母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以加州康特拉科斯塔郡为例,少年保护案件的父母具有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而少年保护案件的涉案儿童还可以享有法院指定律师的权利。[5]另外,为了尊重父母监护,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以下两个判例确认了父母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其一为桑托斯基诉克雷默案(santosky v.kramer),该案确认亲权不能被剥夺,除非有明确的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父母有不适当的行为;另一案是斯坦利诉伊利诺斯州案(stanley v.illi-nois),该案确认了未婚父亲拥有参与其子女抚育和监护听审的权利,[1](p319)父母抚养权与听审权的保障促使司法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有了更全面和深入的发展。

三、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之基本启示。

综观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看到从纯粹的福利机构、市民社会组织对失管失教儿童的救助,到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是美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一阶段。儿童观的变化提升了国家在失养失教儿童身上的责任感,国家监护理念不断加强,美国政体下联邦与州的特殊关系形成了少年法院的特殊出身,即作为州立法的产物并被福利制度所“包裹”。在这一阶段少年司法没有刑事与民事案件的明确区分,失养失教儿童都由少年法院以福利性质的方式进行救济。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发展的第二阶段始于少年司法机构的独立与司法性的加强,父母家庭监护被关注和尊重,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实现,在亲权不明、监护存在纠纷或失当时启动民事司法程序,通过专门法院的审理促成监护功能的实现,成为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新取向。美国少年民事司法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启示。

其一,理性的儿童观是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民事司法的根基。未成年人的保护既是父母的责任又是国家的责任,但养育子女首先是父母于宪法上的权利,父母家庭监护优先于国家监护,而国家监督、指导、支持下的良好的家庭环境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长大成人。

其二,尊重和保障家庭监护功能的发挥,强化司法与福利制度的功能分区与个案合作,服务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制度追求。未成年人民事司法以解决监护纠纷为核心,对被忽视儿童、被虐待儿童、被剥削儿童(如被逼卖艺儿童)等的保护不仅应担当裁判者的角色,更应担当社会工作者的角色,与家庭、福利机制协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这也是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特殊职能所在。

其三,恰当的民事司法边界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障的起点。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众多,但通过对美国民事司法的考察,我们发现并非所有与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有关案件均属于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这其中恰恰蕴含了未成年人民事司法的边界所在。在尊重父母家庭亲权监护的基础上辅以国家监护,才更有利未成年人的长大成人。因此,进入民事司法程序应当是父母家庭监护不能、福利保护不力的情况下不得已的选择。试想,有效监护下的未成年人,无论其为原告还是被告,监护人都将以当然的法定诉讼人的身份进行诉讼,最大可能地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此时,完全不需要为这种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设置特别的程序。只有在未成年人成为暂时无人照护的孩子,国家才有必要介入未成年人监护的领域,为其确定新的监护人或要求监护人履行职责。

其四,将未成年人案件和婚姻家庭案件并重的儿童与家庭法院应是未成年人司法组织的未来发展走向。首先,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既是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客观需要,亦符合法院制度的发展要求。未成年人保护问题离不开家庭的语境,婚姻家庭问题与未成年人休戚相关。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婚姻家庭案件日趋复杂的今天,构建未成年人与家庭法院更符合中国的国情。其次,未成年人与家庭法院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利益与成年人家庭利益的平衡保护,涵盖未成年人保护性案件与家庭关系案件,更有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的最大化,也避免人们仅从单一方面评价制度体系的利弊,使其有更强的涵摄力和更广的发展空间。再次,它还将有别于普通诉讼法院,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职能,如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教育监督职能、对未成年人福利发展的促进职能、对未成年人保障立法的建议职能等。审判权行使也将有别于普通诉讼而更多地体现出和谐共赢、面向未来、保障成长的鲜明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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