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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环境保护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8:19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1

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内容提要: 近年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该法中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已明显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应通过确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和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以全面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其履行环境责任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环境质量的好坏。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这是《环境保护法》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具体内容、对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监督机制、政府怠于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并未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详实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政府担负着社会管理的重任,理应把环境保护作为执政的主要目标之一。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必要性 (一)我国生态环境日趋恶化 最近几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总值在短短的几年内进入了世界前六位,但是在这惊人的成就背后是以资源耗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为代价的。目前,我国有1/3的国土被酸雨侵害;被监测的343个城市中,3/4的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全球污染最严重的十个城市我国占了七个; 七大河流水系中,劣五类水质占41%,城市河段90%以上遭受严重污染;全国尚有3.6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卫生标准的水;中国沙漠和沙化土地总面积为262万km2,已接近国土面积的27.3%,且每年还以3 463km2的速度扩展(相当于一个大县的面积)。 这些数据,只是描述了我国生态环境恶化状况的一个方面,但沉甸甸的数字说明我国的生态环境状况已经濒临危机的边缘。如果政府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严峻的环境问题必将阻碍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高速、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国际环境保护大势所趋 1992 年,一百多个国家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会议讨论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重要文件,从而确定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共同目标的行动纲领。我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积极主动地加入到国际社会的环境保护运动当中,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从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同时,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和生态环境,纷纷制定许多“绿色壁垒”,以阻止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目前许多国家已采用了ISO14001国际标准。因此,我国政府应顺应世界潮流,担负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采取措施应对国际贸易的“绿色壁垒”,以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不败的境地。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履行不力将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 从已出台的环境法律规范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些法律规范所偏重的是政府对环境的管制,对政府环境职能的强化存在明显的欠缺。而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不作为、干预执法及决策失误是造成环境顽疾久治不愈的主要原因。近年来所发生的一系列重大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不得不探究政府是否真正履行了其对辖区环境保护质量负责的责任。从2011年造成近百万群众饮用水中断26天、直接经济损失达3亿多元的那起震惊全国的“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到2005年国家环保总局紧急叫停总投资达1179亿元“未环评先上马”的30个大型违规建设项目,以及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吉化爆炸而引起的松花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再到2006年由于政府行政不作为导致的甘肃徽县数百群众血铅超标和湖南岳阳饮用水源砷超标两起重大环境事件,一件件触目惊心的环境违法事件使我们看到,政府的环保职能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环境法律缺乏明显的承担环境责任的问责机制。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已成为制约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严重障碍。因此,从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强化政府职能,平衡政府部门间利益,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 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实现环保目标、完善环境法制的重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对这一重大的环境法制现实需要做出积极的回应。 二、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理论依据 (一)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些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不能依靠市场力量实现有效配置的产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环境属于“公共物品”。生产者将污染的成本转嫁到社会,转移到环境这样的公共物品上,因此,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而公共物品中又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即不需要负担任何的费用就可以享用别人付费的东西。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的现象。生态环境领域的“搭便车”是指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自然资源谋取个人私利的同时却没有人愿意去投资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这种掠夺式的开采很容易导致自然资源的严重耗竭,环境的日益污染和生态的高度恶化,进而引起温室效应、洪水、干旱、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下沉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因此,对环境这种“公共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应当是政府的首要职责,法律应就政府如何监督管理“公共物品”的使用做出具体的规定,作为社会利益总代表的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对自然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权威性、公正性的分配,以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精髓——公平、正义。而且,为了弥补“市场失灵”,作为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政府应该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发挥政府“有形的手”的作用。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约束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的行为,以遏止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行政理论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一批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强化政府依法行政责任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这一系列重要成果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理论依据,对解决政府不作为、乱作为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走的是“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低产出”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出现了自然资源耗竭、生态恶化、环境污染严重等现象,出现了人与自然不和谐相处的状况,从而破坏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给人民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危害。《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我国推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历史进程的必然要求,是行政体制改革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和进一步深化。为了给人民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政府理所当然要把环境保护作为自己行政职能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环境工作具有较高的技术性特点,而政府管理社会的任务艰巨而复杂,处理环境工作只有依法行事,才能克服行为上的任意性、盲目性,在保证政府行政权力优先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实现政府行政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只有通过法律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用法律武器给政府环境违法行为以震慑,才能真正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实现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目标,真正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亲民执政理念。 三、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途径 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从根本上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各种政策和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内容丰富的环境法律体系,它包括:环境保护法律28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7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546项,此外,还包括我国批准和签署的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0余项和双边协定30余项。 与西方发达国家环境立法在数量上相比毫不逊色,但法律规定过于抽象和原则。因此,《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紧紧围绕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将政府作为法律主要调整对象。 (一)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并确立司法机构的监督机制,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 由于我国目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环境执法主体林立、权力和责任分散、部门利益分割等问题,严 重制约了政府环境保护职能的发挥。从部门设置上看,我国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较晚。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作为第一个环境保护机构诞生,1979年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1988年作为国家层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国家环保局才宣告成立。 为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管理责任,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明确确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即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科学设置环境保护部门,明确内部职责分工。二是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加强政府各环境管理机构的内部协调,并处理好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与土地、水利、林业、农业和矿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实现对整个区域环境的保护。对此,国外的一些法律对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如:1969年出台的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就明确了政府的环境职责,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与国家环境政策统一起来,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报告两项重要制度,从程序上来规范政府环境保护行为。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应当充分借鉴美国《国家政策法》的经验,通过确立相关程序和具体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各部门的内部协调机制,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行政权力的司法制约在西方法治国家受到了广泛重视。如,美国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国和德国设有专门独立的行政法院,从而有效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理想的法律制度就是能够达到,“任何个人可以通过起诉来终止任何违犯环境法的政府行为。” 但是在我国,目前政府承担环境法律责任仅限于《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这远不能有效地矫正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使权力的偏轨。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确立司法机构监督机制,实现环境法的司法作用。政府作为长期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共利益集团,政府行使权力违法,法院不仅要判决其赔偿损害,而且要通过诉讼来促使政府保护公共利益。在政府机构环境违法行为的诉讼纠纷中,应当制订明确的环境损害事实标准,并落实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法律补救措施,强化政府在保护环境这一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 (二)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吸收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环境管理政策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应当最大限度地吸纳和借鉴现有的立法成果,对一些经实践证明在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方面行之有效的管理政策和制度,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予以确立,与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协调一致,改变目前《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环境责任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强化各级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使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1、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享有按照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初步规定有公众参与的条款。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活动的形式比较单一,并缺乏有效的参与渠道,而且一般都是事后被动参与的方式等等。 2002年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在2011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中,也详细规定了公众的听政权利,这对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行为和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与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因此,应将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尽快提上日程,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明确确立公众参与制度,对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进行民主监督。 2、环境质量公告和信息制度 目前我国政府通过正式渠道环境信息以帮助公众了解情况,主要有三项:(1)环境状况公报,(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3)城市空气质量周报。但这些环境公开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具有浓厚的政策性,公开的内容范围狭窄,公开的方式简单等等。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以环境信息公开为突破口,政府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以便让公众知晓当前的环境状况,掌握环境保护方面足够的资料,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强度和支持力度,与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持协调一致,以增强政府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程建设、突发性环境事件处理等决策和环境保护行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建设项目还是发展规划,都必须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范围。全国人大环资委提请审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中原先有关于对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在正式通过的文本中被删除了。我国的实践证明,政策特别是经济政策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我国生态环境的恶化,与实行不当政策有直接关系。政策的失误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是难以估量也是难以挽回的。 因此,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除了规定对各级政府编制的开发和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提出的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外,还应确立对政策特别是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政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促使政府正确对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方面的利益和目标,改变过去偏重经济指标而轻视环境保护的行政决策方式,以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4、环境目标责任制度 环境目标责任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该项制度以行政制约为机制,有利于激发行政领导的责任感,调动其在任期内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积极性。《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但是由于没有同时建立环保目标责任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和决策错误导致辖区环境质量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以及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如何追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加之现行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没有硬性的环保指标,导致领导为出政绩根本不履行环保职责,甚至成为当地利税大户企业违法排污的“保护伞”。因此,在修改的《环境保护法》中增设环境目标责任制度,将辖区内环境质量的优劣纳入行政主管领导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明确规定下级政府应向上级政府签订环保目标责任状,确定环境保护的量化指标、实施措施、实施方案,并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各级政府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由于行政立法失误、决策失误、执法不当造成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辖区或相邻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重点解决地方政府干扰环境执法问题,认真落实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突出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5、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制度 生物多样性包括了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虽然我国已有大量法律法规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了保护,但大都散见特殊区域保护法中,《环境保护法》中未能作出具体的规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政府的新的职能。对一个生态系统而言,需要政府整体职能的发挥。政府在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时,应按主体功能划分生态区和环境功能区,并成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在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应当设有专条对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管理,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作为政府环境保护的主要职责之一。 注释: 李爱年,周训芳.环境法[M].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胡同泽,文晓波.政府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实现途径[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张邦辉,黄开腾.树立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生态责任[J].生态经济,2006年第5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手册[Z].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杨朝飞.《环境保护法》修改思路[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7年第5期. 王三秀,李硕.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看政府行为的法律重塑[J].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美]罗杰·W·芬德利,丹尼尔·A·法伯.环境法概要[M].杨广俊,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 吴真.树立以人为本的生态法理念——从公众参与制度出发考察[J].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曹明德,黄锡生.环境资源法[M].中信出版社,2011年版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2

(一)环境法制建设是由环境保护的特性决定的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人类的永续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这决定了环境保护具有持久性,具有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因此保护环境是人类世世代代都逃避不掉的永恒事业。“要使环境保护固定下来,永续下去,最基本的方法是使其法定化、制度化,使环境保护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1]因此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用制度来保护环境。

(二)我国的环境现状要求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环境保护是常谈常新的话题,一直受到国家的重视。但是,环保政策却经常被束之高阁,停留于文件和口号上,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环境态势越来越严峻。2013年春秋两季北方地区集中爆发的连续大规模雾霾天气虽然只是我国面临的严峻环境问题的冰山一角,却再次敲响了环境保护最沉重的警钟。解决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发达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的措施和经验对处于类似境遇的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法律,规定、调整与环境资源有关的各方利益和利害关系,实现环境保护工作的制度化、法律化,将环境法制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

二、我国环境法制建设面临的困境

(一)环境法学核心概念不确定

“范畴体系的建立是一门学科成熟的标志。”[2]环境法制建设首先必须明确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这不仅关乎环境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更从根本上影响着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的解决。因此,环境法制建设必须围绕着环境法学的核心概念来展开,否则便不能构建出逻辑一致、效果统一、操作性强的环境法制体系,最终也难以实现环境法的终极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应对环境危机,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3]。然而我国环境法学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形成公认的核心概念。这阻碍了环境法学学科的独立、发展和走向成熟,也导致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裹足不前或者是杂乱无章。环境法核心概念的缺位导致“环境法学诸理论之间往往各自为阵,缺乏呼应与配合,无法推动环境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整体发展”[4],同时也不能将现行环境法诸原则、制度凝结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系,更不能对现实环境法制建设提供具体指导。同时这种缺位也是目前环境法制领域混乱的根本原因。

(二)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我国已经制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26部,行政法规50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项,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600多项[5]。毋庸置疑,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的重要工作,环境法制体系会进一步膨胀。但是空前繁荣的环境立法并没有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虽然现行环境保护法律存在现代环保理念和具体制度的缺位,规定的基本制度不全面,留有大量的制度空白等不足。但问题的关键也许不在于现行环境法制不够全面,而在于现行规范大多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由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缺位,导致确立的环境制度之间缺乏统一、协调,同其他法律规范中的环保条款缺乏有效衔接,相关的配套制度仍不健全,现有规定又存在过于原则的弊端,从而降低了现行制度的可行性,无法充分发挥其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现行环境规范没有理清政府、企业和公众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环保问责机制不健全,生态文明建设义务和责任机制不清,角色定位不准确。此外,具体的环保规定也存在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上限太低,致使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弊端和环境权益损害救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三)环境法构建的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

环境法制建设要求把生态文明的理念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中去,但现在的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很难实现这一点。首先,我国现行以经济为主导的地方政府绩效考评制度不利于环境法制建设。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经济发展高于一切,地方经济的发展是地方官员政绩考评的最重要指标。推动政府运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进现代化的进程,并成为现代化的领导者。因此政府将公共行政的经济绩效作为关注点,通过建立层层经济目标责任制来达到追求经济高速增长的目标。其次,生态环保部门职能的分散交叉、部门职责定位的不准确造成了现行环境法制的混乱。我国环保部门众多,对生态环境系统保护的管理比较分散,各部门职能划分不清晰、职责定位不准确,容易导致多头管理或管理盲区。各部门往往从自身角度提出有关环保的指导意见,制定环保规范性文件,规定环保的具体制度,缺乏统一协调,导致了环境法制的混乱。最后,环境保护部门责任与权力的不匹配导致环境法制建设力量不足。我国对环境质量实行地方政府责任制。一方面,环保部门隶属于地方政府,受政府领导,而地方保护主义仍未彻底消除,这造成了环保部门领导“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另一方面,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力量薄弱,与日益繁重的环保工作越来越不相称,基层环保部门在落实环境法制方面的人力、财力、物力明显不足,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6]。

三、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对策

(一)确立公众环境利益(即环境公益)作为环境法学的核心范畴

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对于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环境权和公众环境利益上。环境权论者以美国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为理论依据,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7],“是一项新型的独立的基本人权”[8],“应该在宪法中把它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另一部分学者却认为环境权理论难挑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大梁,因为私权性质的环境权理论本身存在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9],同时又无法将整体环境这一不可分割的公共利益作为其权利客体,更不能实现环境法制保护环境的价值目标。他们认为,只有“公众环境利益才能真正担当起环境法学核心范畴的大任。”[10]经过比较分析,本文更倾向于采纳第二种观点,认为将公众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核心范畴更有利于环境法制的建设,更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第一,环境权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局限性不能与具有明显公益色彩的整体环境相匹配。私权性的环境权理论更多强调了个体性,强调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具体环境权利,这与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性是相悖的,这种通过赋予个体权利来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模式,无法适应环境保护这样的公益领域。最后往往将主体对环境的权利曲解为主体对环境要素所享有的权利,以达到自圆其说的目的。环境公益理论将全人类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如国家)内的环境作为一定集体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利益进行保护,这与环境法制的公益性是吻合的。

第二,环境权理论无法解释环境法诸现象、诸理论和原则,无法给具体环境制度建设提供指导。私权性的环境权理论或许尚可解释环境损害赔偿和侵权救济等私法色彩的制度,但无法解释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如环境许可、环境评价、环境公益诉讼等具有明显公法色彩的制度。“只有以环境公益为起点才能够逻辑一致地解释既有环境法现象,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不一致的地方都能够(也只能)从环境公益那里找到合法性说明”[11]。

第三,环境权理论无助于环境法价值目标的实现。毫无疑问,环境法制以保护环境作为价值取向。“环境权虽然能够为环境受害者主张个人救济提供依据,但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也难以对环境损害提供充分救济。”[12]但是,环境公益却是以整体环境作为对象,对任何环境的破坏,无论是否产生了直接损害,皆可以诉诸法律,请求救济,从而实现对环境的绝对保护。

第四,从国际司法实践来看,各国法院普遍拒绝承认私权性的环境权。环境权自西方发达国家发端以来,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环境权成为环境立法的普遍趋势和通行做法。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或环境基本法中对实体环境权作出了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或政策性的宣告。遗憾的是,这些立法大多停留于抽象层面,并未因此而产生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虽得到了有限的承认,但法院认为在立法者通过法律将其具体化之前,不能作为直接主张权利的依据。”[13]而以环境公益为核心来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却得到了司法的认同,并建立起相关的制度,如“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日本的公害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和公害健康受害行政补偿制度等即其著例”[14]。

(二)健全环境法律制度,落实环境法律规范

“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15]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制体系。但讽刺的是,就在我国环境立法空前繁荣的年代里,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这说明我国的环境立法自身及其实施存在着重大问题。新形势下,建设环境法制必须转变环境立法理念,科学合理立法,更加注重环境法律的实施。

1.转变立法理念,实现环境立法的合理转型。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庞大,存在的立法盲区并不多,现阶段的环境法制建设应侧重于“改错”与“补缺”,即修正现行环境制度的不科学性与弥补环境立法空白相结合。现行环境法律规范的最大不足就是不具可操作性的一般号召性规范较多,实质性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规范较少。环境规范本身不具操作性也是得不到落实的重要原因。完善环境立法,首先应加入环境责任追究制度,“立法中应将污染者与责任具体化、明确化,谁污染谁治理。”[16]改变环境法律规范重环境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轻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的现状,“增加追究政府环境责任的条款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分量和比重”[17]。利用新《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必须纠正现行环境立法以污染事后治理为核心的理念,在立法中更加注重对环境和资源的事前保护,提高立法的预防性和前瞻性。我国存在的“立法越繁荣,污染越严重”的怪圈,同事后立法思维模式是有关系的。“环境立法一定要坚持‘立法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坚持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的方针。”环境立法可以更多地借鉴环境法治实现较好的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同时,环境立法要注意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统一性,注意环境立法同其他部门法的衔接和保持逻辑一致,在公众环境利益的核心范畴指导下,系统合理地构建环境法制体系。最后,环境立法要完善法律监督体系。环境法律要得到落实,必须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尤其是我国,在环保领域行政机关发挥主导作用,自由裁量权大,法律监督尤为必要。环境立法应建立包括正式监督和非正式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手段,构建涵盖立法、行政、司法、政党、社会组织及公众的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健全举报制度,落实社会监督”。

2.保证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实施,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点。环境执法不力,各部门之间相互脱节,社会公众环境意识不高、主动性不强也是我国环境法治效果不理想的重要原因。环境法制不能只做好看的“花瓶”,必须得到实施才有生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环境执法部门应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当前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就是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各项环境制度,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各项新要求。环境法制的实施要求改变各执法部门相互脱节、各自为政的局面。各部门间可以建立高规格的环境事务协调机构,协调各行政部门有关环境保护的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与环境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工作中的沟通和配合。通过部门相互协作或联动,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事件,提高政府对环境问题的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总结环境执法经验,统一执法行为,保证环境执法程序的流畅性、高效性。同时,环境法制建设又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各方的参与才能实现,特别是社会公众的参与。环境法制的实施要求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意识,要求公众以负责任的态度参与到环境法制建设中来,自觉维护自身环境权利,履行环保义务,发挥公众的社会监督作用。政府应该为公众参与环境事务提供便利,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加大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公民环境诉求表达的渠道和方式。

(三)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

1.改革地方政府政绩考核体制,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是引导地方政府工作方向的重要激励机制。环境法制建设必须充分利用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制度的导向作用,把地方政府的注意力吸引到环保领域中来。这要求“完善发展成果考核评价体系,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的权重”,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也是为了纠正地方政府过度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造成的倾向。实行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必须兼顾制度的目的性与导向性,探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的发展道路,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的目的与引导各级政府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绿色政绩观”相结合。

(二)注重考评指标设置的系统性和科学性。考评指标的选取既不能过于狭窄也不能过于宽泛,以免不能全面反映环境保护水平。环境保护是一个复合系统,该制度的落实要求考核指标既要全面、系统,又要分清主次、突出重点,既要系统,又要科学,才能准确地反映和描述政府的环保执法工作,变GDP考核为“绿色GDP”评价。

(三)注意相关配套制度建设。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不能单独起作用,必须和其他相关制度结合才能发挥其保护环境的长效作用,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环境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应借鉴世界环境立法的通行做法,将环境责任明确赋予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而将具体的环境监管事务赋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从而杜绝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作出有关环境与发展关系的决策时出现“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现象[18]。

2.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环境管理体制已不能满足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需要,亟需改革。首先,我国现行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条块分割”严重,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混乱,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权责划分不清晰,影响了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的稳定性。因此,国家应该制定有关环境监管部门的专门法律,系统明确规定各个管理机构的地位、构成、职能、权限,建立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组织体系。通过各环境单行法,对综合法律关于具体部门的规定进行细化。其次,实行“大环保赋权”,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生态环境大部门体制改革,将“环境管理体制中职能相近、业务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职能交叉、政出多头、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以改变目前的混乱现状”[19],改变环境行政管理权力配置分散化、不科学的局面。最后,目前以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横向管理”与“纵向管理”相结合为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着“统管”与“分管”之间分工不明,“横向”压倒“纵向”,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端。因此,我国必须在明确各环境管理部门权责的前提下,科学界定“统管”与“分管”部门的角色。一般说来,“环境保护综合部门的功能定位为综合协调,其职能实际上包含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四个方面的内容”[20],起着宏观监管的作用;分管部门则负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发挥着自我监督本部门承担的环保任务的作用。在“横向”与“纵向”关系上,要逐步从财政、人事等方面削弱横向上环境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府的依赖,加强纵向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力度,减少政府对环保工作的干预,扼制地方保护主义。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3

环境信托与环境公共信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环境公共信托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于1970年发表的论文《自然资源法中的公共信托理论:有效的司法干预》中首先提出的概念,它是指将环境资源作为信托财产、以全体美国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为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美国政府为受托人、以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3]。可见,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其一,环境公共信托的受托人为政府,而环境信托的受托人是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组织。其二,环境公共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均为全体民众,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是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的所有人,受益人则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我国,由于土地等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因而,环境信托的委托人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由于环境信托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从性质上看,环境信托应属于一种公益信托。我国《信托法》第60条即明确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值得注意的是,环境信托的目的应当具有绝对的、排他的公益性,不得含有非公益的目的。例如,2004年12月13日,成都衡平信托公司采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公开向社会募集45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都江堰市城区污水管道建设。这是衡平信托公司首次贷款参与环保项目,也是四川省首次采取信托方式参与环保事业。通过此方式,投资者预计年收益率为5%。为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衡平信托公司还为该计划设置了土地抵押、污水厂设备抵押、都江堰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权抵押等风险防范措施[5]。这一信托虽然具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但并非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信托,它其实是将环境保护事业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理财功能相结合的一种信托。在该信托中,委托人的目的首先在于投资和营利,只是附带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因此,将其定性为私益信托更为适宜。

环境信托制度的价值

信托制度是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得到了普遍的运用与发展,我国也于2001年颁布《信托法》,引进了信托制度。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信托制度存在着差异,但信托的基本理念在各国和地区都是相同的,即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限责任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6]。正是信托具有的这些基本理念,使得环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

﹙一﹚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目前,我国政府管理环境主要依靠以发放污染排放许可证为中心的行政管制和按照污染排放量征收排污费的经济手段。尽管这些环境管理方式对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政府管理部门—58—、物力与资金等方面的不足以及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惜牺牲环境,使得环境保护的效果不甚理想,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已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信托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即信托一旦有效设立,受托人便享有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但其应将由此产生的利益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并在信托终止时将信托财产也交付给该受益人或信托文件指定的其他人,其自身仅能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一定报酬。据此,通过设立环境信托,政府﹙在我国,由政府具体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委托给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受托人进行管理。在信托期间,由于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该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基于其公益组织的属性和拥有该环境资源之后的归属感,其将依信托法和信托合同的规定运用保护环境生态的能力优势,对受托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管理,社会公众因此可以享受生态环境的共同利益,同时还便于避免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而牺牲环境现象的发生。在信托终止时,政府可以恢复行使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各项权利。这样,有利于弥补政府管理环境的不足。

﹙二﹚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信托的一个基本理念是有限责任,这既体现在信托的内部关系中,也体现在信托的外部关系中。信托内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表现为受托人对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换言之,在信托事务处理过程中,只要受托人没有违反职责,即使未能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以自有财产负个人责任。信托外部关系中的有限责任则表现为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处理所发生的债务,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只有当其违反职责时,才以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同时,信托又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这根源于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之中,主要表现为信托成立后,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委托人不得解任受托人;受托人一旦接受信托,非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若该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的,须经公益信托管理机构同意﹚,不得随意辞去其职务;只有当受托人出现死亡、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解散、破产、辞职或被解任等法定情形时,其职责方才终止。信托的有限责任理念有助于激发环境信托的受托人经营管理土地等环境资源的能动性与创造性,对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进行专业化管理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这些环境资源的效益,而绝非只是使其成为一个静止的生态保存库而已。而信托管理的连续性理念可使受托人对土地等环境资源的管理做好长期规划,防止短期行为影响土地等环境资源的价值。这样,有利于实现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持续保护。

﹙三﹚有利于有效保障环境的安全

根据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运作的财产,仅服从于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产生了以下重要的法律后果:其一,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任何一方的债权人都无法主张以信托财产偿债。其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解散、破产或被撤销的,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有的学者形象地将之称为信托的“闭锁效应”———“信托一旦设立,信托财产即自行封闭与外界隔绝”[7]。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理念运用到环境信托中,可使受托人将其自有财产与作为信托财产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区分开来,其债权人不能主张以该土地等环境资源及其所生利益偿债;即使受托人发生了解散、被撤销等情形而终止,受托的土地等环境资源也不可能作为其清算财产。这样,有利于有效保障土地等环境资源的安全。

环境信托制度的构建

为保障环境信托规范、有序地运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专门制定了有关环境信托的法律。例如,英国早在1907年就制定了《国民信托法》;我国台湾地区于2003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笔者认为,在环境信托的立法方式上,我国可考虑先由环境保护部制定《环境信托实施办法》,然后在将来修改《环境保护法》、《信托法》时增加环境信托制度的内容。在具体设计我国的环境信托制度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选任合适的受托人对环境信托的运行效果至关重要。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益事业,且专业性强、耗费的人力物力量大,一般的自然人、法人不宜担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而由具有环境生态保护能力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受托人较为合适。因为从民间环保组织的宗旨而言,可以说与环境信托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均在于保护环境;民间环保组织的成员众多,其中多数成员都拥有较高的学识和专业技能,并且其物质和资金来源较为广泛,便于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环境信托的受托人也是由民间环保组织来担任的。如英国的国民信托组织、日本的财团法人自然保育协会等。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享有自主管理环境资源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应主要包括:﹙1﹚忠实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在对环境资源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应以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不能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2﹚亲自管理义务。委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环境保护能力的信任,而将环境资源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亲自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不能再委托其他人进行管理。﹙3﹚谨慎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以民间环保组织普遍具有的谨慎态度来管理受托的环境资源。﹙4﹚报告义务。环境信托的受托人应定期、及时地将环境资源的运行情况,向信托监察人、管理机构等主体报告,并且接受它们的质询、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二﹚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

我国《信托法》第62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对于哪些机构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该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可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理由如下:﹙1﹚便于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环境信托的信托财产为特定的土地等环境资源,往往可由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例如,湿地的保护涉及环保、水利、国土等诸多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确定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信托的管理机构。而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则便于统一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和管理工作。﹙2﹚有利于增强对环境信托管理的权威性、严肃性。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专门负责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以及开展执法监督检查等工作,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体现出对环境信托的审慎态度和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过,现行法律未就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时应考虑的因素或判断基准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将不利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开展环境信托的批准工作。为此,可考虑在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设置一个常态性质的环境信托批准及监督咨询机构。该机构可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学者专家与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环境信托的申请、批准等事项。其在审查是否作出批准决定时,不应局限于受托人的财务状况或组织规模,主要应审查受托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管理信托财产。甚至国外环境保护组织若有意愿担任受托人,该机构也可考量国内环境保护技术与专业能力不足等因素,准许国外公益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担任我国环境信托的受托人。

﹙三﹚环境信托的监察人

环境信托的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难以对受托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而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除非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一般不干涉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行为,因此,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环境信托有必要设置信托监察人。我国《信托法》第64条明确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鉴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政府机构,熟悉环境保护事业,由其担任环境信托的监察人,有利于对环境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信托监察人的职责,应赋予其必要的权利。但我国《信托法》第65条仅规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至于信托监察人享有哪些具体的权利,该法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环境信托监察人至少应享有以下几种权利:﹙1﹚知情权。信托监察人有权向受托人提出要求,查阅、复制信托账簿、信托财产目录、以及其他有关信托财产收支情况的文件,并可以要求受托人对此作出说明。﹙2﹚撤销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受托人如果违反信托义务或者不符合信托目的而处分信托财产的,信托监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其处分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3﹚诉权。如果信托监察人认为受托人的行为违反信托义务、不当处置信托财产的,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向法院提讼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四﹚环境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环境信托的变更、终止,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目的是否能实现,因此,何种情形下环境信托将发生变更、终止十分重要。根据我国《信托法》第66、68、69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变更事由包括:﹙1﹚受托人辞任。受托人的辞任可以导致环境信托的变更。但由于环境信托受托人的随意辞任,不利于环境信托目的的实现,为此,我国《信托法》第66条要求受托人的辞任应经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批准。﹙2﹚受托人被解任。环境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可由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3﹚不能预见的情形发生。环境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环境信托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我国《信托法》对公益信托的终止事由未作出特别规定,而是适用非公益信托终止事由的一般规定。根据该法第53条的规定,环境信托的终止事由有: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或被解除等。值得注意的是,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应如何处理,以及如何认定环境信托的目的不能实现,现行法未作出具体规定。笔者认为,将来对环境信托立法时,可规定若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对环境信托的目的能否实现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法院予以裁判。法院认定环境信托目的是否能实现时,可考虑信托目的若继续执行是否会危害社会公益;情事变更致使信托目的不能实现,是否仅是管理信托财产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或其他经济上的理由等因素加以确定。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4

我国旅游业目前面临很多环境问题,如相当一部分热点旅游区水体污染,空气质量下降,局部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旅游资源受到损害;大批游客拥入,致使基础设施紧张,旅游旺季造成在某一景区的高度集中破坏或影响了该地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和生存环境;旅游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区内垃圾随意抛洒堆积,污水、污物随处可见;旅游开发建设项目与旅游区整体环境不协调等等。造成这些旅游环境破坏、环境质量下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破坏旅游环境

很多地方以追求高经济指标为第一目的,环境保护被相对忽视了,甚至有些地方以牺牲环境来求得经济发展。上海的黄浦江,广州的珠江,苏州的河港,南京的秦淮河这些“游船云集,鼓瑟相闻”的著名游览区今天都已经变成了令人厌恶的“黑河”、“臭河”,全然没有了昔日的风采;在中国的第一大瀑布——黄果树瀑布的上游河谷地带,近年来兴办了十几家采矿冶炼企业,它们排放的废水使奔腾在这一著名瀑布上的水流不再洁白晶莹,而是泛着黄色泡沫的浊流!再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

(二)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导致自然环境质量下降

旅游者自身的不当旅游行为主要在于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对景区环境的污染以及旅游活动本身对景区生态平衡和旅游意境的影响。由于旅游区本身设施的不完善和游客素养不高,在旅游的过程当中,大量垃圾随意扔洒堆积,破坏了自然景观,污染了景点水体。周庄景区就是因为伴随着大量游客的到来而产生了很多的垃圾,而本身设施存在着局限性,使得周庄环境卫生得不到保证,水体污染逐渐严重。虽然周庄在南北水系建阀,但是其更新速度远比不上其污染的速度。

(三)旅游区客容量超负荷破坏了旅游区自然生态系统平衡

旅游人数、旅游区客容量与环境质量之间有着一种直接的密切关系,旅游人数大于或等于景区饱和承载量时,旅游对环境的破坏则大些,反之,则小些。以莫高窟为例,在7至9月的旅游最旺季节,在同一时段密集的游人对洞窟壁画本身产生相当严重的影响。敦煌研究院能提供的数字表明,40个人进入洞窟参观半小时,洞窟内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就会升高5倍,空气相对湿度上升10%,空气温度升高4摄氏度。二氧化碳是一种酸性气体,在高湿度条件下会与石青、石绿、氯铜矿、铅丹等颜料发生作用,使这些颜料变色,而人呼出的大量水汽可使存在于壁画中的可溶盐溶解向壁画面移动、累积。当洞窟内干燥时,可溶盐又在壁画颜料层上结晶,这样使颜料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同时在一定湿度条件下,壁画易产生霉菌,而霉菌生长代谢中的产物及死菌体会严重污染壁画并使颜料变色。所以洞窟不断经受着各种破坏,加之壁画制作材料质地脆弱,许多壁画已经产生了空臌、酥碱、起甲、变色、霉菌等多种病害。我国的许多旅游景区,这种超容量运转现象极为严重,致使景点内植被受到严重破坏,环境也受到严重污染,大大地降低了景点的吸引力,缩短了寿命(四)旅游资源开发和建设破坏旅游区环境

许多地区的政府有关部门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全面的科学论证、评估与规划,便匆忙开发。有些景区的设施建设与旅游区整体不协调,造成旅游区生态环境、和旅游气氛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古迹复原处理不当,新设项目与旅游区景观不协调,改变或破坏了旅游区所有的且应当保留的历史、文化、民族风格和气氛。还有一些新旅游区的开发,开发者急功近利,在缺少必要论证与总体规划的条件下,便盲目地进行探索式,

粗放式的开发。开发中重开发、轻保护,造成许多不可再生的贵重旅游资源的损害与浪费。

二、旅游环境保护的对策

(一)健全旅游环保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

鉴于旅游对环境的特殊影响和破坏,一定要加强环境立法和管理。严格执法和遵守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与旅游密切相(下转第40页)(上接第36页)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并针对旅游业对环境影响有潜在性、持续性和累计性的特点,增加补充规定。与此同时,更重要的是通过依法守法来保护和治理旅游环境,建立强有力的旅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体系来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和管理旅游开发和发展中的环境问题,做到有法必依。

(二)加强旅游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游客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会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因此为了创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游客自觉地爱护景区旅游资源、保护景区旅游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景区旅游环境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景区的重点文物和著名景物,可增设钢网护罩加以妥善保护,既使游客能够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又确保重点文物和景物不受损坏。

(三)研究环境容量,保证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为了顺利地发展我国的旅游业,必须加强对旅游环境容量的研究,根据每个景区的具体情况,提出可容纳游客的最大限量指标,采取提高热点旅游区的门票价格、划定特殊旅游景点并控制其旅游人数等手段;调整旅游区的旅游规模,在保证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使旅游区的环境得到保护。并做好旅游指导工作,使游客的不规律的活动,变为比较易于控制的行动,以缓和旅游人群对旅游热点的冲击。

(四)加强对旅游环境保护的宏观管理,进行旅游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

做好旅游开发规划,贯彻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思想,这不仅是使开发取得成功的保障,也是预防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措施。

(五)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生态旅游

生态旅游是针对旅游业对环境的影响而产生和倡导的一种新型的旅游形式。随着生态意识的普遍提高,旅游者本人将成为旅游环境保护的重要角色。我国有许多部级乃至世界级的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资源丰富,适时适地地开展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有利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整体提高。

总之,旅游业发展与旅游环境的保护是相辅相成的,环境有效保护是为了更好,更持续地发展旅游业,而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也可以促进环境的保护工作。相信在全民环保意识日渐提高的今天,通过有关行政部门和旅游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的旅游资源一定能够得以持续利用,旅游业一定会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5

通过开工前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方法的培训,使员工在思想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他们对于如何在环境保护高敏感的国家公园内进行地震勘探,有了一个整体的认识。使员工明确了国家公园内进行地震勘探与普通区域进行勘探的不同和注意的事项。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这一系列的理论探索,为制定作业中的环境管理计划、作业程序、环境管理文件等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3]。在进入国家公园进行勘探作业的初期阶段,队上专门安排环保专家、HSE人员会对于环境管理计划、作业程序和环境管理的相关文件进行了验证。对于文件中描述与现场操作不相符合的内容,进行及时修订。为了保证环境管理计划和作业程序的适应公园内复杂的施工条件的变化,在工作实践过程中,除专门组织相关人员对计划和程序进行检验和验证之外,还在施工中期专门从英国聘请了经验丰富的环保专家利用一个多月时间对环境保护计划、作业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评估与修订,使国家公园内进行环境管理的理论探索在作业过程中得到实践的检验,并为进一步指导现场作业提供了规范。

2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减少对环境影响

硬件设备是地震勘探作业的主要工具,在勘探活动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大,特别是在国家公园这种高敏感区。主要包括设备噪音对动物正常活动的干扰、设备颜色对动物的刺激、设备油品泄漏对土壤的污染、重型设备对公园内的植被造成的破坏以及钻井泥浆对公园环境造成的污染等等。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硬件设备对公园内环境的影响,BGP在硬件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索和实践[4]。1)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作业对环境的影响,在与甲方进行多次讨论和进行技术参数论证后,在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前提下,BGP专门从INOVA公司订制了增加静音装置和使用环保轮胎的小型震源。采用Z-land无线节点仪器进行接收,最大限度地减少采集工作对环境的影响。2)采用将所有车辆都涂成绿色、作业人员改穿浅灰色劳保服的方式,降低设备、设施颜色对动物正常生活的干扰,同时也相对降低了游客对勘探活动的关注度。3)在机械设备无法进入的区域采用人抬化作业,选择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空气钻而不用水钻进行作业,从而减少对环境的影响。4)积极探索、大胆尝试,避免油品泄漏事件的发生。为避免油品泄漏,防止污染公园内的草和土壤,专门从迪拜购买专业的橡胶防泄漏槽(QuickBerm),将油罐和加油车停在防泄漏槽内作业。为所有车辆配发防雨布,夜间将车辆都停在防雨布上,杜绝了油品泄漏、滴漏事件的发生。5)发挥无人机作用,降低被动物攻击的风险。利用无人机对作业区前方的动物活动情况、地表情况、避让区的信息进行详细收集,减少对动物的干扰,同时提高了日效。6)重视污水排放及垃圾的处理。为减少对水质的影响,购买了德国生产的先进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化验达到乌干达政府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才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喷洒和自然蒸发。污水处理设施的固体沉淀物,由当地有资质的公司定期抽取后运到指定地点做进一步处理。对于固体垃圾,除了使用垃圾分类桶进行初次分装外,还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第二次分检、打包,分类送到乌干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与处理。7)减少钻井的泥浆对环境的污染。为减少微测井作业对公园内环境的影响,采用了泥浆槽、盛放泥浆的水馕、专门的车载罐等进行液体的循环,同时在这些设施下铺上防雨布,从而保证微测井的钻井过程中,所有循环用的泥浆都不用接触地面,避免了对植被的伤害,降低了泥浆外溢污染环境的风险。8)减少因标识回收遗漏造成对环境的影响。为减少警示标识、指示标识等留在测线上,对公园造成环境影响的风险,通过使用震源车的高精度GPS进行实时定位,实现无桩号施工,这样减少了大量的测量标识。同时,对于一些必须的标识,使用可降解塑料,直接在草上或树枝上系标识。

3利用施工设计和参数选择等技术手段,减少对公园植被、野生动物和湿地上鸟类的影响

1)在进行震源参数试验时,将试验线安排在公园内一条较为偏僻的红土路上、点试验安排在废弃的井场进行,这样减少了对公园内植被的重复碾压。2)在施工设计上,降低对环境的破坏和对野生动物正常活动的干扰。通过收集大量现场资料和信息,在制定生产计划和下达任务书时,充分考虑公园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前将空点、加密炮等在计划书中设计妥当,将需要避让的区域在计划书中标明[5]。3)在生态环境非常脆弱的湿地、纸莎草浮岛区域,提出了在浮岛上面放置采集站,气枪船绕着浮岛外增加放炮次数的方法,得到了甲方的认可,从而大大地减少了对岛上鸟类的影响。使浮岛的环境影响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恢复,同时提高了生产效率,降低了在敏感区域内暴露的时间[6]。

4规范制度,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4.1做到全员培训入队人员(包括来访者)除了接受安全教育之外,还对他们进行环境保护的专题教育和公园注意事项教育。邀请生物多样性专家和生态学专家给所有雇员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知识宣讲。在施工车辆内放置国家公园环境保护的宣传画册,对每一种动物性格、特性以及应保持的距离,都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对各种避让区域配了图片和文字说明。

4.2加强员工的正面引导,提高员工保护环境的意识每月评选遵守环境保护计划和遵守作业程序突出的员工进行奖励,从正面引导员工遵守公园内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3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在有护林员保护免受公园内动物攻击的情况下,鼓励员工捡拾游客扔的垃圾,保持公园的干净。并且对表现突出的人员发放奖品。这样不仅保持了公园清洁,还提高了员工的环保意识。

5.4奖罚分明,提高员工环境保护意识对员工明确规定:凡是进入避让区域的缓冲区的事件,都作为事故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而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不遵守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定的人员,队上根据情节进行口头、书面警告或其他处罚。

4.5在工作中,要求员工始终遵守“动物优先和游客优先”的原则车辆尽可能地远离游客多的区域。在路上或过摆渡船时,要求员工主动给游客让行。在公园内施工,绝对不允许驱赶动物或者打扰动物的正常活动。要求避开动物的活动时间,跳过动物活动区到下一片作业区作业,待动物离开后再返回本区域进行作业。

4.6坚持“一条路政策”所有车辆只能沿提前踏勘后设计好的路线上行走,绝不允许自己开辟新的路线,从而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4.7做好环境恢复工作对于公园内设计的主要道路,在该区域作业结束之后,用拖拉机将土壤犁松,以便植被能够迅速生长。对于因误车等而受到破坏的植被,除了要将沟填平外,还要种草。对于意外的油品泄漏,除了要将污染的土壤收回营地交给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外,还要进行环境恢复(填平和种草)。

5结束语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6

一、只有环境美,才有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的源泉,无论是山川的自然风光,还是田园的秀丽景色,或是滨海的波涛浪花,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既可使人们留连忘返,沉浸在美的意境里,也可使人们得到陶冶情操,激发热情,充满活力。“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就是形象地说明了大自然的美对人们的精神感应作用。因此,人们通过游览风景区,欣赏自然风光,瞻仰名胜古迹,赞叹能工巧匠的高超艺术,享受大自然的美,而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

当然,由于旅游者的种类、年龄、性别、职业、阅历、性格及思想意识、文化素养、、审美水平、具体环境等的不同,对美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正如孔夫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那样。如有一些旅游者在游览名胜古迹时,常常会对一些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以及与文化传说有联系的风物,感到特别的兴趣。对这些人文景致的欣赏,实际上包括了对古代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美好生活的赞美。旅游者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进行游览,既增长知识,又获得美的享受。这种知识的获得和美的欣赏,往往是联系一起的,从而进一步增添了游览的兴味。

但是,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绿色是生命之色,绿色的环境能引起人们愉快的精神状态,并使人们得到良好的休息,而保持旺盛的精力;绿色还有净化空气,改变自然环境的作用。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存环境,为人们提供较多的接近自然美,享受自然美的机会。因此,保护好绿色森林资源,就是维护优美环境的关键。因为森林一旦破坏,绿色生命之美也随之销声匿迹,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将是一幅荒山秃岭、穷山恶水、垃圾遍地、嗓声刺耳的凄凉衰败的景象,是人们所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

因而,只有环境美,才具有旅游价值。所以,我们这一代人不仅负有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环境,为开发、建设更多、更好的旅游区,发展旅游业的任务;而且更负有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更多、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以创造更多的旅游财富的责任。

二、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必须一方面在修葺原有旅游景点的同时,开辟新的旅游景点;另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

首先,要依照法律来保护环境。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既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水污防治法”,对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对维护旅游用水环境等,都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加强管理;以保护旅游资源,为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

其次,要树立防重于治的新观念。保护旅游风景区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风景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转化,为人类的休养生息,创造越来越好的条件。因此,必须贯彻树立防重于治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要避免重走资本主义世界“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无论是山林、水体、风景名胜,只要是已辟为旅游区,或计划要开发为新的旅游区,都应事先就其环境保护方面,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按其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保护。不能等到问题成了堆,再来补救、治理,而处于被动局面。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三、搞好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游客都能饱览我国奇妙绝伦而绰约丰姿的旅游资源,我们必须在从事旅游业工作中,注意旅游风景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特别在当前仍有很多人尚未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时,把保护风景区环境作为发展旅游事业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就显得更为重要。

1、要应用美学观点,搞好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规划

一个良好的旅游风景区,必须是风光秀丽,环境未受破坏和污染,能满足旅游者观赏和行动的心理活动环境。因此,必须应用美学的观点搞好环境规划。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园林、建筑、地质、地理、生态、气象、环保、文物、历史、经济、管理、旅游和美学等多种学科协同配合,对风景区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评价、预测合理的旅游规模等,从而提出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最佳方案。这个最佳方案,一定要从美学的观点出发,按规划的要求,提出严格禁止在风景区范围内大兴土木,建工厂企业;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兴建各种楼、堂、馆、所和旅游饭店,使风景区环境免受不必要的污染。并提出在必要地段,实行封山育林,确保风景区生态平衡,以努力把风景区建设成为一个有益于人类健康,构成为一个适合于康乐消费的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发展旅游业,虽可以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很多的效益。但也产生一些旅游污染等消极因素。如当游人到一些风景名胜区去,有的人对那些维妙维肖、栩栩如生的象形俏物,都喜欢自觉或不自觉地用手抚弄、拍打,一不小心就会碰伤景物;有的人看到风景区内的花草树木长得逗人喜爱,便信手攀折、摘取而独自欣赏,甚至有的人为了爬山省力,就随意拆树砍竹以充当拐杖之用;有的人不仅在风景区到处乱扔果皮杂物,甚至随地大小便;有的人还在风景区的显眼之处,随意刻上“×××到此一游”的标志,惜以“留芳百世”等不文明行为。

对上述这些不文明的人为破坏、污染风景区环境前景物、植被和环境卫生等,均会降低风景区的旅游价值。因此,为了创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游客自觉地爱护风景区旅游资源、保护风景区旅游环境;另一方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风景区旅游环境的保护措施。如为了保持风景区环境的清洁卫生,应在风景区内相应地增设一些果皮箱,就可减少,甚至避免游客随地乱扔果皮杂物;为了保护风景区的景物,特别是对那些反映我国悠久历史和精湛艺术水平的重点文物和著名景物,应增设钢网护罩加以妥善保护,既使游客能够透过网罩进行观赏,而获得精神上的享受,但又摸不着,以确保重点文物和景物不受损坏。而对那些已损坏的景物和已受污染的环境,要加以整理修复,使其尽快恢复原来面貌,以接待更多的游客。

3、要研究环境容量,保证旅游资源得以永续利用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7

关键词:道教戒律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7〕〔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环境环境保护论文篇8

关键词:道教戒律尊重生命保护环境

道教大约是东汉时期成长起来的中国宗教,依据先秦时代保护环境的思想对策以及中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思想,从“道法自然”的角度出发,对保护环境作了多方面的规定。如《黄老帛书。姓争》说:“顺天者昌,逆天者亡;毋逆天道,则不失所守”。就是说顺应自然规律就会昌盛,违反自然规律就会灭亡,如不违反自然规律,就不会失去所生存的自然环境。天师道出示了禁止春天和夏天杀害生命的规定,《三国志。张鲁传》中载有天师道“又依月令,春夏禁杀”的规定。早期道教不戒肉食,后来受到佛教影响,逐渐改变了饮食结构和祀神斋供的内容,倡导并规定道士须素食,并俱改先前以猪、羊、鸡、鸭、鱼等动物作牺牲供品而为香花、水果、谷物等,后期道教对此不断加以总结,从戒律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尊重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和措施。“所谓戒者,解也,止也。能解众恶之缚,能分善恶之界,防止诸恶也。”[i]也即戒乃禁止之意,归真之要。所谓律,指犯戒后的惩罚手段,律文是根据戒条而建立的。戒律对于修道之士来说,犹如渡海的舟辑。道教戒律具有宗教法律的作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说教,更不是神话故事的宣传,而是实实在在的随时随地就可操作执行的律法,违犯了戒律,就要遭到处罚或者被革除教籍、轰出教门。上自大洞法师、三洞法师,下至清真弟子、俗家弟子,都须遵守。

第一:爱惜、尊重一切动物的生命是道教思想主旨之一。道教戒律中,始终把“戒杀生”作为主要大戒。因为道教认为一切血性之物,皆有灵性,即有道性,由于悟性有早、迟之分,所以修道阶次有快、慢之别。[ii]

六朝时的道经《太上洞玄灵宝智慧定志通微经》中的“十戒”第一戒便是:不杀,当念众生。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洞玄灵宝斋说光烛戒罚灯祝愿仪》中,把“守仁不杀,悯济群生,慈爱广散,润及一切”作为“十戒”的第二戒。其所撰《受持八戒斋文》,更以“不得杀生以自活”作为八戒清斋的第一戒。[iii]《初真十戒》第二戒:不得杀害含生,以充滋味,当行慈惠,以及昆虫。《说十戒》第二戒:不得杀生屠害,割截物命。除此而外,《洞神经》中“五戒”之第一戒说:目不贪五色,誓止杀,学长生。《无上秘要》卷四十九说:勿杀伤含气。《灵宝仙公请问经》中“太上十戒”之第七戒说:不得杀生祠祀六天鬼神。《升玄内教经》卷九所述“升玄九戒”之第四戒说:手不得杀害众生,跂行蠕动含血之属,皆不得杀。[iv]《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四戒规定:不得杀伤一切物命;第九十五戒规定:不得冬天发掘地中蜇藏虫物;第九十七戒规定:不得妄上树探巢破卵;第九十八戒规定:不得笼罩鸟兽。《中极戒》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不得热水泼地致伤虫蚁。[v]《老君说百病》有:探巢破卵是一病。刳胎剖形是一病。不但自己不杀生,即是别人杀生为了自己,自己也有责任不食,《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七十二戒:若人为己杀鸟兽鱼等,皆不得食。第一百七十三皆:若见杀禽畜命者,不得食。

道教还反对惊吓、虐待动物。《庄子。秋水》一文中说:络马首、穿牛鼻,都是违背自然的东西。《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惊鸟兽;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不得妄鞭打六畜群众;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得以足踏六畜。《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三百大戒”之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惊散栖伏;第一百七十二戒规定:不得惊惧鸟兽,促致穷地;第三十四戒规定:不得鞭打六畜;第三十五戒规定:不得有心践踏虫蚁;第六十戒规定:不得便溺虫蚁上。

在“不杀生”的基础上,道教还积极呼吁救助动物,并作为戒律规定下来。《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第三戒便说:人应当去抚恤死者,保护生命,救死扶伤,使得一切生命能够终其天年,不至于中途受伤或夭折。《六度生戒》第三戒:“含血之类,有急投人,能为开度,济其死厄,见(同”现“)世康强,不遭横恶”。第四戒:“施惠鸟兽有生之类,割口饲之,无所爱惜,世世饱满,常在福地”。即是说人如果能施以鸟类、兽类以恩泽,省下自己的口粮来饲养它们,而没有任何吝惜之意,那么,他的世世代代、子子孙孙就会幸福圆满;第五戒:“度诸蠢动一切众生,咸使成就,无有夭伤,见(同”现“)世兴盛,不履众横。”第六戒:“常行慈心,愍济一切,放生度死,其功甚重,令人见(同”现“)世居危得安,居疾得康,居贫得富,举向从心。”是说人如果能常怀慈爱之心,怜悯救济一切众生,放生度死,那么当他一旦遇到危险、疾病、贫困时就会转向平安、健康、富裕,人们都会向他学习。可见,道教是从一切生命皆有价值,从因果报应的角度劝诱人们救助动物一定会得到永久的福音的。

从“蚕女”的故事可以窥见道教戒律的绝对性,据《神仙传》:

蚕女者,当高辛帝时,蜀地未立君长,无以统摄,其父为邻所掠去,已逾年,唯所乘之马犹在,女念父隔绝,或废饮食。其母抚之,因誓于众曰:“有料父还者,以此女嫁之”。部下之人,唯闻其誓,无能致父归者。马闻其言,惊跃振迅,绝其拘绊而去。数日,父乃乘马归。自此,马嘶鸣不肯饮食,父问其故,母以誓之言白之。父曰:“誓以人而不誓于马,安有人而偶非类乎?”但厚其刍食,马不肯食。每见女出入,辄怒目奋击,如是不一。父怒,射杀之,曝其皮于庭,女行过其侧,马皮蹶然而起,卷女飞去。旬日得皮于桑树之下,女化为蚕,食蚕叶吐丝为茧,以衣被于人间。父母悔恨,念念不已,忽见蚕女乘流云驾此马,侍卫数十人,自天而下,谓父母曰:“太上以我孝能致身,心不忘义,授以九宫仙嫔之任,长生于天矣,无复忆念也!”乃冲虚而去。

这则故事实质上是教人如何对待动物(“牲口”),如何对待“誓言”。从道教天下生灵皆有灵性,皆可修炼成仙的理论来讲,“马”这个具有血气之性的生灵,它和人一样应该得到尊重,享有承诺,因此兑现“誓言”对马亦有效。既然是人违背“誓言”,那么,马就有权力发出抗议;既然人对马的抗议以诉诸武力来抵赖,那么,马自然也可以复求于武力来讨公平。以往研究道教的学者习惯于将此故事诠释为以忠孝说教,其实是非常片面狭隘的。这则故事的内涵在于教导人树立天地万物皆有灵性、皆有神灵住持的观念,人和万物具有同等的生命价值,人不可唯我独尊,“誓言”之类具有信义、约定、法令性质的承诺适用于宇宙间所有生命,人所发任何“誓言”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兑现,不得有违,否则将遭到惩罚。这则故事告诉人们所有动物和人一样的生命尊严和生命价值,并从中凸显出律法的至上性。

道教这一思想以及相应的戒律规定是非常可贵的,一般中国人除了信奉人为万物之灵外,其它则皆不足挂齿。虽然所谓的君子亦讲好生之德的话,但“食不厌精”的圣人在鱼与熊掌之间并不避讳对熊掌的偏爱。没有山珍海味不能称作帝王宴席。“国骂”当中以“畜生”、“禽兽”、“剥皮”、“抽筋”为曝光率最多的字眼,以此比喻卑贱、凶残。动物的价值大概只在可供“食肉寝皮”、“脏腑入药”以兹对人补养,现今又多了“谋皮发财致富”的路子,濒临灭绝的珍稀动物的毛皮堂而皇之地竞相市场。翻看中华美食记载,竟然是猩唇、猴脑、豹胎、熊掌、驼峰、野驴蹄、野驼蹄等等。今人几乎品尝不到这类古人的珍馐了,就以穿山甲、果子狸、猫头鹰、猕猴脑来替代了,还有食马、狗、猫等与人类亲近动物的野蛮习惯。保护环境,提高民族的文明与教养,不能不对这种野蛮的饮食习惯进行改变。

第二:爱惜、尊重植物的生命。道教认为植物和人一样具有生命灵性,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它也能够修炼成仙。如传说中的花仙、树仙、桃仙等,在古代人们将桃木、苇草、荆棘、艾草、薰衣草等植物赋予神秘的力量,认为它们可以辟邪驱瘟,故挂在门窗、墙角。后来对植物的崇拜进一步加深,便出现了掌管农作物的神――社神、稷神、神农氏。其实将植物奉为神的现象很多,如道教十大洞天三十六小洞天七十二福地都有古树、神树、神草,所以在道教戒律中对植物亦加以保护。道教最早的经典《太平经》专门对禁止烧山林作了理论阐述:

天上急禁绝火烧山林丛木之乡,何也?愿闻之。

然,山者,太阳也,土地之钢,是其君也。布根之类,木是其长也,亦是君也,是其阳也。火亦五行之君长也,亦是其阳也。三君三阳,相逢反相衰。是故天上令急禁绝烧山丛木,木不烧则阴中。阴者称母,故倚下也。[vi]

《太极真人说二十四门戒经》中的“二十四门戒”第十八戒规定:人不能无故采摘花果,毁坏园林,否则就会下地域,受吞铁丸之苦。《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十四条要求:不得烧野田草;第十八条要求:不得妄伐树木;第十九条要求:不得妄摘草花。《妙林经二十七戒》中也有“不得烧野山林”的规定[vii].《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第六十一条说:不得无故砍伐树木;第六十七条说:不得以火烧田野山林。

不毁坏树木花草的同时,道教还主张培植植物,去植树造林,营养花圃,美化环境,所以道教的洞天福地均为葱葱郁郁,青绿草被,大部分道教宫观均留下了历代高道大德们栽种的古树,古木参天,绿树成荫,花团锦绣。青城山天师洞内的张天师手植银杏,江西南昌西山万寿宫内的许真君手植古柏等,已经成为名迹胜物。对此道教戒律中有明文规定,《太上洞玄灵宝智慧罪根上品六戒经》中的第九戒即说:边道立井,植种国林;教化童蒙,与人为善。

第三:积极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生命环境。人类和动植物、微生物及一切生命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主要指大气、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这是一切生命的源泉,破坏之就等于断子绝孙、自掘坟墓。道教早就认识到了这一点,早期道教经典《太平经》中已明确反对人们乱凿土地、乱掘河川,伤害大地母亲的恶劣行为。当然,这也是跟道教的神仙信仰分不开。道教的形成与中国古代自然神崇拜、多神崇拜分不开,天地万物皆有神灵是道教的基本信仰,道教所塑造、所信仰的神仙,如后土娘娘,五岳大帝,三官、四渎神真等,均与气、水、土有关,因而竭力维护天地神、土地神、江河湖海神的威严、完整、安全自然是道教徒义不容辞的责任,因而道教戒律尊重和保护水土资源也是理所当然的。《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的第二十五条说: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第四十七条说:不得妄凿地毁山川;第五十三条说:不得竭水泽;第一百条说:不得以污秽之物投井中;第一百零一条说:不得塞池井;第一百零六条说:不得便溺生草上及人所食水中;第一百三十四条说:不得妄开决陂湖。《中极洞真智慧观身大戒经》中亦有:不得以毒药投渊池江海中等规定。表明道教对人自己和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抱以积极保护的态度,十分尊重和珍惜人类和其它一切生命所仅能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结语

英国科学家莱奥波尔德(AidoLeopold)在《大地伦理学》一书中提出生态伦理学的主张,他认为:

(1)人类并非自然界的主人、统治者,而是自然界中极普通的一员。

(2)必须树立生态整体思想,只追求经济功利而不关心生态平衡的做法是极端错误的。

(3)要把权利这一观念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的一切实体和过程,花草树木、飞禽走兽都有生存的权利,人类没有权利去践踏它们的这些权利。[viii]

道教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制定传授的戒律,可资我们在保护环境方面作借鉴。

用终极价值、终极关怀来善待自然界中的一切生命,保护土地、水、空气的良性循环,保护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任何生命事物,是必须的,但这种保护必须诉诸严格的法律来实施,不给任何人、任何势力集团以法外循私的“例外”。所谓靠启发民智,提高人的素质来唤醒环保意识,无疑是守株待兔、坐以待毙!恰如坐在即将喷发的火山口上的人,怎能将希望寄托在不知何谓火山喷发的愚人的拯救?等到他们观赏了火山喷发,地球已经毁灭。现在必须号召全世界各国政府、人民联合起来,为保护人类唯一的家园而战。也即:扩大联合国的权限,由其出面签订一种世界环保法律条文,由去下属的保护环境署监督实施,并赋予保护环境署以武装警察的权力,必要时,诉求常规武力强迫执行之

[i]见《洞玄灵宝玄门大义》

[ii]见唐。潘师正《道门经法相承次序》

[iii]见《云笈七鉴》卷四。

[iv]见《无上秘要》卷四。

[v]见《云笈七鉴》卷三九。

[vi]《太平经卷之一百一十八――禁烧山林诀第二百九》第六六八页。

[vii]见《云笈七鉴》卷三八。

[viii]参见李春秋、陈春画编者《生态伦理学》第7~8页。科学出版社1994年。

参考书:

〔1〕世界银行。1990年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

〔2〕徐嵩龄。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

〔3〕A.伊曼纽尔。我们的家园〔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3.

〔4〕尚玉昌。生态学及人类未来〔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1992.

〔5〕〔英〕艾伦。科特雷尔。环境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2.

〔6〕〔美〕白吕钠(j.Brunhes)。人地学原理〔M〕任美锷、李旭丹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0.

〔7〕〔美〕阿尔。戈尔。濒临失衡的地球〔M〕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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