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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力论文8篇

时间:2023-03-28 14:59:25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执行力论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执行力论文

篇1

1)电力工作者缺乏对电力安全管理规范的理解和执行。近些年,电力系统已经建立了许多电力安全管理相关规范。但是,在理解与执行方面却不够到位,其中缺乏强制性的规范和惩罚措施。导致很多电力企业的员工对安全管理制度认知不足,在理解方面产生偏差,最后引起电力安全事故频发。

2)电力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落实到位。当前,大多数电力企业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但是未能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或者对于制度的执行力度欠缺,这些情况导致安全管理制度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企业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对管理中的细节问题缺乏思考,在惩罚措施的施行中监管不严,失去了制度本身的震慑效果。另外,一些电力企业不注重安全培训,或者培训的有效性较差,达不到让电力工人切实掌握安全知识的目标。

3)电力安全管理的考核制度不合理。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对于电力企业管理尤其重要,而只有建立与电力安全管理标准相符的考核制度,才能有效提高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是,在电力企业中,很少能够正确认识到考核制度的重要性,也就不能对安全管理人员做出定期的考核评定,在考核制度的执行与贯彻方面的落实效率较低。部分企业只是通过采取惩罚措施进行管理,这种管理办法只会适得其反,不仅达不到安全管理的目的,还可能为员工带去心理负担,造成员工出现不满情绪,影响员工工作效率,起到负面作用。

2落实电力安全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坚持以人为本当前,电力企业要想大力发展,必须注重以人为本的原则开展工作。企业管理人员应该不断增强社会责任心,把工人的人身安全放到第一位。在此基础之上,让员工去确保电网、设备安全运行。

2.2做到精细化管理电力企业要想落实电力安全管理,应该做到精细化管理,第一,坚持“两会一活动”的管理策略。其中两会包含工作前的会议和工作后的会议,一活动是指组织安全教育活动;第二,坚持“两票三制”的完善。两票包含工作票和操作票,三制分为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检验更换制;第三,坚持“四项原则”。1)一级查一级、层层抓落实。2)全面覆盖、各负其责、互不替代。3)隐患和问题“四不放过”。4)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第四,坚持“四个凡事”。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

3提高电力安全管理执行力的实现途径

1)不断强化电力安全管理思想。思想理论对管理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电力生产的性质决定着电力公司的战略方向,即要求具备较高的安全性,并且在安全管理的把握上应遵循较严格的标准。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该坚持“预防为主”的策略,对各项工作从源头抓起,始终贯彻安全管理的思想。安全思想应该在管理的过程中深入到每位员工的内心,让大家共同为实现电力企业的安全管理做出努力。因此,安全管理的第一要务就是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将安全思想工作落实并做好。逐渐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让电力工人虚心领会现代安全管理知识和方法,将安全警示牢记于心,为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和生产技能打好基础。同时,注意吸取教训,对频发的事故提高警惕、认真总结,不断完善解决办法,并编制出具体的、实用的规章制度,强化相对薄弱的环节,让每位员工清楚地了解各自岗位的安全防护措施。此外,还应做好事故通报汇编工作,事故通报汇编是血的教训,是经验的积累,必须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从而杜绝重复事故发生。

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程制度,规范安全工作行为。我国电力企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留下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和规程、制度。这些“财富”下发到变电站及各个电力工人手中,不是让我们束之高阁,而是留给我们从中学习、理解,便于在实际的电力工作中应用和执行。当然,我们不能照本宣科,全部按照上级制定的规程制度执行工作,因为难免有些内容过于陈旧或是不好把握。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符合原则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工作对上级制度改进、细化,重新规划工作细则。同时,还要加强规范安全作业行为,避免出现违章乱纪现象。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项都有严格的规定,只有每个人都自我规范安全工作行为,才能确保电力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推进。

3)加强电力安全管理的评价工作。要想实现电力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必须开创与国际安全管理水平接轨的新措施,开展安全性评价是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传统的安全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电力企业的时展需求,它无法做好充分的事故预见,不具备超前控制事故的能力。在安全性评价策略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先进理念,通过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积极促进生产操作中全员、全方位、全程闭环管理的安全运行。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能够充分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对安全工作做出有效诊断,做到心中有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是对电力企业全员的培训,通过这样的方法可以对他们进行全面的、深入的安全思想教育,同时拓展员工的业务能力。全体员工通过参与安全性评价工作能够深入学习安全生产各项规程和规章制度,充分提高安全意识,对电力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制度等通通加以熟悉和掌握。

4结束语

篇2

丁教授将执行力准确地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执行主体有效执行政策、法规的内在能力,二是由此产生的效力,这是非常全面的。我认为执行力的核心问题是执行主体的领悟力和落实力。领悟力是我们抓工作落实的基础,如果对上级决策部署的意图都不能准确把握、全面领会,那很容易造成执行偏差、执行不到会。提高领悟力要注意做到“一上一下”,“一上”就是全面掌握“上情”,充分领悟上级决策的目的意义和精神实质;“一下”就是深入了解“下情”,结合工作实际,充分了解本单位和基层的优势和不足。只有充分领会上级政策的精神实质,才会自觉、持之以恒地去执行;只有结合实际,才能准确地去执行。落实力是执行的落脚点,提高执行力,就是重落实、善落实、能落实。对抓落实的工作要做到心中有数,要有的放矢,要忙而不乱,一步一个脚印,一环紧扣一环,保质保量地完成每一项任务。

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我认为,加强人大执行力建设应围绕人大依法充分履行职能来进行,将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

首先,在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中提高执行力。做好人大工作,党的领导是根本。人大行使好职权,简单地说,就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发挥职能作用。因此,必须始终坚持,主动争取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使党委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从法律和制度上保证党委意图和重大决策的落实。

其次,在构建良性互动工作格局中提高执行力。一方面,要与“一府两院”良性互动。从法律上讲,人大与“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但无论是权力机关,还是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都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开展工作,只是职责分工有所不同。因此,人大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应注重处理好与“一府两院”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把力量凝聚到加快发展、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上来。另一方面,要与下级人大上下联动。从理论上来讲,市人大与各镇人大具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从实际工作来看,全市人大工作光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难以收到成效的。所以,必须树立全市人大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市、镇两级人大的联系和互动,这样,才能在监督工作方面形成合力,有效督促解决各地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代表工作方面取长补短,促进全市代表工作再上新台阶。

再次,在督促落实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提高执行力。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经过人大集体讨论后形成的,从某种程度上说,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也最能反映出人大执行力的强弱。因此,人大要把督促落实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作为加强执行力建设的重要抓手,不断创新督办方式,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到实处,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切身利益的强大动力和具体举措。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青年干部要提高执行力,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

一要树立志存高远的思想。志向的高度决定人生的宽度,高远的志向是催人奋进的“助推器”,释放压力的“减压阀”,面对挫折的“强心剂”。青年干部如果没有高远的志向,始终将自己困在狭小的空间里,就很容易将工作看作是负担,陷入昏昏噩噩,无所事事的泥沼,更谈不上提高执行力了。

二要树立脚踏实地的思想。我认为脚踏实地包含以下三种境界:一是全心投入,无论对待什么样的工作和任务,都要以同样认真的态度和严格的要求去完成,把困难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才能保证落实政策不走样,完成任务不打折。二是以苦为乐,理想与现实往往有很大的差距,工作条件的艰苦,工作环境的恶劣,工作任务的繁重,要求我们青年干部必须发扬吃苦耍劳、以苦为乐的精神。三是宁静致远,宁静是一种典雅的气质,质朴的情怀。只有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保持心灵的和谐,建设健康向上的精神家园,才能真正享受到工作和生活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始终保持对工作和生活的激情。

三要树立厚积薄发的思想。作为青年干部,要有水的精神,象水一样不断积蓄自己的力量,在时机不够成熟的时候,把自己的厚度累积起来,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就能奔腾入海。如何做到厚积薄发?我认为有两个方面需重视。首先是勤于学习,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觉悟,一种习惯,用学习来不断充实自己,提升自己,超越自己。其次是锤炼作风,一个人的综合素质除了办事能力以外,还包括工作作风,青年干部要在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的同时,不断锤炼作风,养成雷厉风行、严谨细致的良好习惯,远离拖沓懒惰、马虎草率的不良恶习。

正确的思想观念确立之后,还要注重讲求好的工作方式方法,也就是在实际工作层面,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方向和速度的关系。俗话说,方法不对,力气白费。同样,方向不对,力气也是白费。因此,提高执行力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把方向搞明确,把目标搞清楚,不能脚踩西瓜皮。方向一旦明确,就要全力以赴地去开展各项工作。同时,要保持对方向偏差的敏锐性,如果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执行出现偏差,就要立即把速度降下来,必要时,甚至要“急刹车”,及时调整方向后,再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

二是要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对待任何一项工作,我们都要有一种大局观,对工作的整体安排、进展情况和需要注意的关键点,在心中都要有一本明白帐,按时间安排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完成。同时,也要注重细节,细节决定成败,细节构筑完美,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低级错误,我们绝不能犯。要养成对所做工作进行反思和总结的习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弥补不足。

篇3

基于以上问题的研究,笔者认为构建纵横交错-结构优化-多元参与型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模型是解决高校腐败问题的重要途径,这一创新模型由三个子系统组成。纵横交错:教学、科研、行政、党建四位一体的制度框架子系统。反腐纪检制度体系的框架设计要更具有战略性和包容性,突破传统的行政、党建领域扩大到更宏观的教学、科研等领域,使反腐倡廉制度覆盖教育教学改革的全程,为教育事业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以党建统筹教学、科研、行政等事业模块,发挥党建育人工程的核心引导作用,围绕育人目标,转化教学、科研、行政、党建系统的职能,将传统的行政职能转移到发挥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上来。此外,还要加强各子系统内部的监督,加强高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教务信息系统、科研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政务办公系统和党务教育管理系统,在各子系统中增设纪检监督模块,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反腐倡廉功能的全领域覆盖,增强管理的透明性,落实政务公开和公示制度,使权力的行使暴露在阳光下,减少隐秘性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结构优化:岗位、部门、单位点线面结合的制度内生子系统。以培育英才为目标,以创新强校工程为手段,对岗位、部门、单位三级体系的权利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和调整,建立符合高校发展新形势的薪酬体系和考核体系,增强政策执行的执行力,不走形式,不搞过场,将师德师范作为干部考核和用人的重要标准,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对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进行通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针对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重新编订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责任、部门责任和单位责任,坚持分管负责的原则,实施岗位问责制。多元参与:党政齐抓、师生共管、社会参与的制度监督子系统。在党政关系上,继续发挥党政联席会议在学院重大决策上的重要作用,同时以教授委员会作为重要补充,发挥民主协商,参政议政的功能,作为开展统战工作和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在师生关系上,调动广大教师在学院教学改革重大决策上多提意见和建议,发挥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以学生干部队伍为桥梁,将学生比较关心的问题纳入党政领导接待日议题,及时进行解答,减少误解,加强公开,将不稳定因素消失在萌芽中。通过三个系统实现反腐倡廉制度的全方位布局,对于确保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

二、新形势下强化高校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的对策

(一)着力推行校务公开、院系事务公开和党务公开制度通过校务公开,使广大师生了解重大决策产生的过程,将学校的改革发展与部门、岗位和个人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凝聚了意志。通过院系事务公开,使院系的决策执行过程信息公开,一方面在学校和师生之间搭建了桥梁,另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廉政监督,减少了腐败发生的可能性。通过党务公开,转变了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密切了群众关系,使广大师生了解了党和国家的政策,学校、学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有了积极的发挥。

篇4

行政管理这样一个概念原本强调的是政府的公共服务管理,但是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制度的不断建立、发展和进步,最终也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这样一种较为完善和全面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这样一种管理制度与理念和政府管理有着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无疑也存在着显著的区别,主要就体现在,政府管理的终极目的是希望社会服务效益最大化,而企业的终极目的仍然是希望经济效益最大化,在进行探讨和分析时是必然需要关注和重视这样一个重要区别的.而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主要职能则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决策职能,二是通过对指令进行传达来实现沟通协调和服务职能.也就是说,行政管理工作的进行并不是大家通常所想象的那样.

2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与管理执行力

2.1管理执行力的基本概念

所谓管理执行力,主要指的是企业内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贯彻实施管理人员所制定的战略决策、工作思路以及工作流程的实践能力,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定义和要求就可以看到,企业员工管理执行力主要体现在流程化、准确化、高效化和结果导向化等四个主要的方面.在实施和执行的过程当中,管理者的主要职责在于准确传达信息,使得员工无论是对于任务的最终目标还是任务本身的重要性都能有非常直观和准确的认识;相应的,员工的职责就在于准确领会和把握管理者对于自己的指示和要求,在良好的信息沟通以及传导机制之下来完成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总的来说,企业管理执行力所针对和面临的对象是全面的,并不局限于企业员工身上.

2.2管理执行力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

管理执行力与企业行政管理体系之间的关系需要从三个具体的方面来进行说明和分析:第一就是要对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必要的完善和优化,即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体系是管理执行力发挥作用的必要而又根本的源头和载体,如果在企业管理环节当中希望管理指令能够始终保持稳定有效传达并得到认真执行,就必然需要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完善和优化,基于此来保证在减少信息传送层次的同时提高信息传送各个层面人员的实际能力和素质.第二,科学的企业行政管理体系同样是管理执行力实现的制度和机制保证,只有保障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完整和稳定才能够保证整个企业内部的资源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并及时处理和化解企业内部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基于这样一种保障关系来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动力和支撑.第三,还需要在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系构建的同时认识到管理执行力本身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管理执行力都是其灵魂,都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并获得长期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2.3认识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

在实际的企业管理实践当中,忽视行政管理的现象还是十分普遍的,考虑到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在企业当中需要涉及到较多方面的人事和工作环节,因此我们认为,行政管理的缺失与不足同样是多方面原因所共同造成的,包括企业执行力与执行目标的不一致、业务流程的不规范、管理者的认识和意识不到位以及员工自身的态度和素质等,这样一些问题的存在与发生都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内行政管理体系的正常构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与行政管理工作本身无关的问题也有可能导致同样状况的发生,使得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和行政责任落实相互推诿的状况时有发生.这样一些状况在企业的规模变大后会体现的更加突出和明显,对于企业本身发展的不良影响也会更加突出,执行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企业管理这样一个概念和工作本身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管理人员对企业管理的认识和研究都不够深入和到位,也就无法从更高的层次上来系统地认识企业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度建设方面也相对不健全,使得企业内即便有制度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当中却完全发挥不出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最后也有可能是由于企业管理队伍的缺乏所造成的,企业管理团队如果在执行力和执行文化上都没有进行良好建设的话,同样也会导致企业管理工作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出现.

3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

上文当中对管理执行力的基本概念以及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原理和方法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和说明,在此基础之上更进一步的来探讨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方法,希望能够切实为企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3.1建立清晰的行政组织机构

构建起清晰完整的行政组织机构是希望最大程度的实现政令畅通,从本质上讲,就是对整个公司内部的指挥系统和命令传达层次进行必要的规划与设计,也就是最大程度的明确和规范公司内部谁服从谁的命令,而谁又对谁的工作进行负责和指导.在企业行政管理体系构建完成之后应当尽可能的按照规定和要求来进行,在此过程当中最忌讳的就是多头领导和越级领导,这样两种状况较多出现在国企当中,这样一种不良的领导和管理方式容易导致各个部门的领导以及人员等都无法按照自己的职责规定来进行工作.针对于这样一种现实的问题,通常可以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在企业内部构建起刚性的行政组织构架,以此为保障来进行企业行政管理工作.

3.2建立良好的执行文化

在一个企业当中,所谓团队实际上可以理解为一个具有共同目标和理念的群体,大家将自己的智慧和力量聚集到一起来共同完成一件大家都认为有价值的事情,在此过程当中,不同人员之间的能力关系和心理关系都应当是互补的,除此之外,还需要具备共同的价值观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构建起具有相同价值观和使命感的团队,也只有这样的团队,才能够在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前景发展当中切实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通常可以以企业主要的负责人,如总经理为中心,然后以不同标准的半径来进行画圆,这样就能够相应形成不同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半径,进而形成不同的管理团队.具体来说,如果按照通常的划分可以将整个企业的高层领导划分到决策层,而企业内的部门经理或者是地级分公司的领导们则可以形成企业中层,除此之外,在企业内部具体执行任务的人员则可以统一划分到执行层,也就是企业内的基层.这其中同样需要注意的就是国企,国企当中进行管理执行力发展与保障遇到的主要障碍通常就是执行文化的问题,很多单位从事业到企业的转变已经非常的痛苦,在管理过程当中如果还需要进一步的抛开私人情面的话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但如果不这样的话就完全难以适应于现代企业的管理特点.正是因为如此,在管理过程当中还是有必要对行政管理体系进行清晰而明确的划分的,对于一些处于过渡期的企业而言,往往还需要公司领导的亲身垂范,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程度的构建起企业应有的企业文化.

3.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企业管理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到的人员、机构以及环节都十分复杂,而且整个管理过程始终都处于动态和变化之中,并时刻承受着来自于外界环境和内在因素的影响.因此在进行企业行政管理体系的构建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企业层面系统论的观念,同样也不能过度的局限于一些个别的理论,使得理论和实际状况之间存在更大的出入,最终完全无法指导企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实上,本文的核心目的就是希望能够通过人性化和人文化的手段来进行企业管理行政体系的构建,希望对相关方面的工作人员有所帮助和启示.对于企业管理工作而言,管理的深处还是激励,任何一种管理工作的进行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的话,是很难从根本上激发员工的斗志和积极性的,因为对于员工而言,无论是工作动力,还是基本的生活需求,都是需要企业源源不断的激励来实现的.在激励机制之上,相应的监督机制也要有,这对于企业管理执行力的提升也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严格的监督机制,一方面能够形成更加全面和完整的信息反馈圈,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得激励机制本身更加透明和可行,最终通过激励的手段和方式来提高企业的管理执行力.

3.4重视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进行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提高企业内部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能够从外部来提升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尤其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状况之下,在管理工作当中深入贯彻和应用信息化技术是必然的趋势和选择,企业只有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的巨大优势,才能够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同时规避自身的不足,最终借助于信息化来实现飞跃式的发展.企业进行行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建设,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加大企业内的网络建设投资,与此同时同步进行企业内部的管理信息化,并尽可能的在企业内部推广先进信息管理工具的应用,这样一方面能够在整个企业内部更好的进行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进,另一方面也更加有利于企业管理工作和管理流程的确定和应用.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通常就意味着商业流程的再造,因此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同时必然面临着管理体系、业务流程以及工作习惯的彻底改革.

4结语

篇5

(一)执行力概念

什么是执行力?这在很多书籍、文献中都有不同的解释和定义,但书籍或文献中的解释和定义,阐述得都比较抽象,让人难以直观理解。笔者认为,首先可以从执行力的字面上来理解,“执”:执着、坚持,“行”:行动,“力”:能力、力量,连在一起就是执着地行动、执着地去做的能力。其次,还可以从企业的工作要求上来理解,可以把执行力理解为执行某项工作的能力,是指有效利用资源、保质保量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和目标的实际操作能力。著名的实战型管理培训专家余世维谈到这样一个例子:一家大型国企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后来被日本一家财团收购。厂里的员工都盼望外企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出乎意料的是,外企除了财务、管理、技术等要害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换成了他们派出的人员外,其他的没有任何变动———制度没变,人员没变,机器设备没变。外方只有一个要求:把以前制定的制度和标准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结果不到一年,企业就扭亏为盈了。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没有执行力,再好的战略决策都实现不了。

(二)提升执行力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国内很多企业都成立了公司制,在公司化的管理体制下,要做好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与企业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执行力息息相关。

1.提升执行力是促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水平的有力措施。

在企业管理中,人力资源管理只有不断提升执行力,才能促进自身管理工作上水平,才能将企业的发展战略、安排部署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竞争格局。

2.提升执行力是推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

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好与否,决定着企业人才储备、人才发展和企业发展的兴与衰。

3.提升执行力是开展领导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执行力建设也是领导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否把握好人力资源管理战略部署,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决策,是各级领导的领导能力的具体体现。

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存在问题探讨

近年来,抓机遇快速发展起来的国内企业,练就了很强的企业发展能力,但却很少来完善企业的管理,造成了管理水平和企业规模的不匹配。当企业发展到平稳整合期后,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开始显现,而执行力差就是最典型的表现之一。笔者经过调研及查阅资料,并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剖析,认为当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执行力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对人力资源管理文件理解不透彻,对管理流程不熟悉,工作效率低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文件、制度,是每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准则。不同人员对文件的理解、掌握程度都有一定的差异。有的能较好地理解文件要求,有的却对文件的意图和目的不理解,执行起来差强人意。

(二)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考核是一种监督机制,监督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之一。监督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对待,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很多问题就会因为缺乏监督而丧失了解决改进的机会,小问题变成了大问题,新问题变成了“老、大、难”问题。

(三)不同子公司之间存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惯性问题

很多企业都下辖多个子公司,它们都具有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制度,也形成了一定的管理文化传统和管理习惯基因。这种深厚的管理习惯底蕴必然沉淀在不同子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构成不同的管理文化特色。这种管理惯性,极大地影响总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执行效果。

(四)互相沟通意识薄弱

在现实中,经常会出现领导与下属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造成员工获得的信息与上层的初衷有很大出入,导致最终执行结果偏离了原本要达到的目标。有的人在执行时从不和领导、同事沟通,到最后工作做不下去了,才想起去问领导、同事,这样一来一回,截止时间到了,工作却未完成或急匆匆的草草了事。

(五)个人综合素质不强,专业知识不过硬,不善于学习、总结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即开展工作所具备的能力。包括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专业技能技巧层次、自主学习和总结的能力、建立工作关系的能力等。部分人员平时缺少学习,对工作中出现的优缺点也不善于总结。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斯曾经说过:“未来的文盲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当今时代,知识的更新越来越快,作为企业重要岗位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如果不善于学习、总结,不追求新知,对个人而言就容易被时代淘汰,对企业而言就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六)存在惰性思想

惰性是人懒惰的本性,不易改变的落后习性,不想改变老做法、老方式的一种倾向。当一个人有惰性心理时,做事往往就会一拖再拖。比如,当领导布置工作任务时,大家都表态一定按时按质完成任务。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人却总是觉得离截止日期还有很长时间,所以一拖再拖。而在最后期限前才匆匆忙忙地赶时间赶任务,结果工作完成效果差强人意。

三、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执行力的措施

针对前面提出的若干存在问题,结合实际情况,笔者提出了一些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对策和建议:

(一)规范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明晰业务流程

首先在制定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时,必须保持严谨的态度,事先要周密调研、规划,制定的各项制度之间不能存在矛盾和交叉现象。其次,制度出台后不能朝令夕改,要保持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协调性,以便各级管理人员能按照文件和既定的工作流程坚定不移地执行下去。然后,人力资源管理的牵涉面很广,需要多个部门之间通力配合,应根据实际情况,明晰每一个业务流程,并以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最后就是简化流程,把复杂的东西简单化,把简单的东西量化及要求具体化。让管理人员知道自己该做什么,该怎么做,要达到什么样的标准,而不必事事靠上级来督促。

(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激励及考核机制

激励员工应从结果均等向机会均等转变,激励要有足够力度,并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要强化激励,绩效考核与薪酬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执行力的强弱,需要有人去监督、评价、考核,通过评价考核来促进执行力的提高,形成一个良性循环。对于办事拖拉、工作不思进取,完不成既定工作任务的人员要给予一定的扣罚,严重的甚至要调离原工作岗位。

(三)克服不同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惯性,提高企业文化认同

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历史沉淀下来的好的工作方法、做事原则、信仰追求。统一的企业文化对于提升执行力至关重要。企业所形成的经营理念、企业精神、形象识别,都具有战略性、主导性、整合性,是各下属子公司管理文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四)注重执行前和执行中沟通意识的培养

良好的沟通是执行的基础。世界经理人网站在2009年1月曾经有过一个关于执行力的调查,在被调查人员当中,绝大部分人都认为良好的沟通是提升执行力的最有效的渠道。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意见是:“有效地提高执行力,在一般情况下首先要进行充分地沟通,对完成目标任务取得较为一致的认同。否则,上面再好的决策经过中、下层执行的‘七折八扣',就会走样。”沟通还有另外一个目的,让组织内的员工坦诚交流当前的实际情况,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可以取长补短,优中选优。美国企业家拉里•博西迪认为,员工在非正式的沟通中,学会了如何协作。在执行中碰到困难,也会想到和大家一起商讨如何解决问题。

(五)完善培训体系,持续提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人才,是企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资源,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如何把“人”变成“人才”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一个企业是否具有竞争力,关键就看这个企业里的人是否具有竞争力,是否具有较强的工作执行能力。

(六)树立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克服惰性思想

在激励和考核的同时,也要加强管理人员在工作作风、工作态度、主观能动性方面的培养和教育,培养员工树立起强烈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强化时间观念和效率意识,坚决克服工作懒散、办事拖拉的恶习,这也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篇6

我国实行绿色施工10余年来,通过逐步完善法规制度,制定绿色施工技术规范等措施,提高了资源利用率,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但是随着深入发展,绿色施工技术在应用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质量问题开始显露:①断桥门窗存在问题:PVC隔热条在铝型材内出现松动甚至脱离,破坏门窗的气密性和水密性,导致窗体整体松散、脱离。②外墙外保温存在的质量问题:外保温系统脱落、保护层面层空鼓开裂、外墙外保温体系渗漏。③屋面节能存在的质量问题:涂膜防水层脱离基层形成大面积起壳、涂料屋面开裂造成漏水、涂膜防水屋面气泡。④绿色混凝土存在的质量问题:坍落度损失过大、早期体积稳定性差,容易开裂。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引发了绿色施工出现质量问题呢?竹隰生认为,我国绿色施工的发展障碍主要是我国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差、环保节能施工技术成本高、缺乏科学的制度体系、建筑企业人员素质低,管理水平低以及建筑业的结构不合理。张立山认为阻碍我国绿色施工的原因有:公民绿色施工意识缺失、施工企业经济效益的驱动、现行建设管理机制制约等。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影响绿色施工质量主要有技术、材料、法规制度和体制管理四大方面。我国传统施工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完善,在工程质量的监管方面,国际上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内有《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各种工程技术施工规范1500多项,均对建设工程质量有着或多或少、直接或间接的指导规范和监管约束。那么质量是不是万无一失了呢?问题的根源在于执行力的薄弱,对于绿色施工,就算未来法律再健全,施工技术规范再先进,管理制度再完善,但是执行力薄弱,执行者阴奉阳违,投机取巧,那么质量问题永远无法解决,所以真正改善甚至解决绿色施工质量问题的关键所在就是提高制度的执行力,让制度能顺利地执行下去。

2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动态模型分析

2.1模型假设

在这个博弈中,政府的可选策略为:监督实施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执行,不监督实施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绿色施工企业的可选策略为:执行制度,不执行制度。假设:A:企业不执行制度获得利益;B:不执行制度被发现惩罚的金额;C:执行制度需付出的成本;D:执行制度后成果好获得奖励(包括政府减免税收、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等);E:政府监督时付出的成本;F:政府不监督付出的环境治理成本。

2.2模型分析

通过双方博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惩罚金额B对执行力起着关键的作用,惩罚金额B越大,则y越小,即对企业而言不执行的概率越小,企业会采取“执行”策略。现实情况下,由于政府不管制,企业不执行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教训十分深刻。如2010年,江苏常州地区在建工程聚氨酯外墙外保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大量规则及不规则裂纹,正是由于企业利益驱使,处理质量事故未按规范流程,另外也没有受到政府的处罚。

3针对加强绿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执行力的对策

3.1政府对策

3.1.1制定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

①补贴政策。对绿色施工给于财政补贴。绿色施工的前期投入成本高于传统施工,这是施工企业抵制绿色施工质量制度的重要原因。对使用规定的绿色建材、实施绿色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遵循绿色施工质量制度的企业给予合适的补贴,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增加施工能力,扩大产业规模,推动绿色施工的发展。②税收和贷款优惠。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和财政支持的作用,对完成绿色施工质量较好、较高的施工单位,可以借鉴减免农业税等政策,在税收上予以优惠,比如降低营业税或者所得税的税率等。在工程贷款上给予高质量绿色施工企业特殊照顾,制定较低的贷款率等。

3.1.2建立质量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追究机制

制定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指导规章。研究制定绿色施工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对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原则、组织实施程序、问责范围、问责方式、问责监督机制等作出统一规定。实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制。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各监督机构一旦发现在绿色施工中有违反质量制度的行为,就要按照规定处罚高额罚款,情节严重者要送交法院。

3.2企业对策

3.2.1保证绿色质量,降低执行成本

通过技术、材料管理,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使工程利润达到最大化。例如在恒隆广场的地下室,墙面已经刷白,涂层却没有因潮湿出现发霉、空鼓、脱落。就是因为采用天然矿石粉———安石粉取代常规的抹灰、刷乳胶漆,这种材料无污染,防潮效果好,墙砌起来就能刷,能节约工期10-15天。选用的地下室防水卷材也是无明水即可施工,可节约工期一周左右。仅防水施工一项就可节约工期成本500万元。

3.2.2培育有执行力的组织文化

①树立具有执行力的理念。只有把组织所追求的执行力理念和组织精神等深层内涵物化成组织员工的行为习惯,慢慢地在工作中逐渐形成统一认识,而且使思想认识更加坚定、执行更加顺畅、落实更加有力,这才是真正的具有执行力的组织文化。②团队精神对于执行力的重要性。加强团队精神的建设,培养施工人员的团队意识、大局意识,用统一的目标凝聚人心,形成目标合力。同时强调质量管理要按程序办事,按制度办事,按客观规律办事。不要朝令夕改,更不要违反客观规律,从而实现有序管理。这有利于人员在工作中明确方向,减少彼此之间的摩擦,增进团结。

4结语

篇7

关键词:理论性 理论文著 价值特性

一、引言 理论、理论性的经验把握与“精神垃圾”泛滥

对“理论”的通常理解为“概括地反映现实世界的概念和原理的体系。它是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的结果”[1],“理论是对事物本质及其的认识,是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概念、原理组成的观点体系”[2]。对“理论”含义的理解似乎没有太大的分歧,不过是措辞上带来的理解角度的差异。然而,从“理论”到“理论性”则不象望文生义的理解那样简单。“理论性”一词借用一种源于文学的表达形式,可以称得上“熟悉”的“陌生词”,初看起来感觉似乎是再熟悉不过的“理论”具有的特性罢了。但稍一细究,就会觉得要具体、准确地说明其含义倒也颇费周折。

一般辞典或资料无法找到“理论性”的具体解释。事实上,由于从模糊把握的理论相关性状印象来看,应当与文章有着密切关联。毕竟在较为规范的文字出现以前,即便存在以口头形式呈现的某种理论性的思维,对较为准确意义下的理论性含义没有实质性,从而可以忽略。这样,直觉地看待理论性的文本含义,应当是针对以文字为依托的文章而言的,尤其是文章中以涉及各种理论探讨为核心内容的理论文章、著作(以下简称理论文著),换言之,要获得对理论性含义的深入理解、探究,需先行对文章进而对理论文著进行解析,是符合逻辑的。

一般辞典对文章的解释为“统称独立成篇的有组织的文字”,显然这是广义的文章涵义。按照《文章学史》的编撰观点,“所谓文章,大体上包括古文、骈文、辞赋,不包括诗歌小说、戏剧”[3]。这里的文章已经是狭义的文章了。本文的理论文著,泛指文章中涉及各类学科偏重理论阐述,而非实用说明、指导或者评说事理的漫谈、随笔,以及直接针对具体世界进行虚构、描摹的各种文艺性文本。

迄今为止,人类思想精华的展示、传播,最主要的渠道仍然是理论文著形式。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尽管几乎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理论文著在刊登、出版,但除了就学科领域进行分类外,无论就广义或狭义而言,理论文著有具体哪些类别,尤其是如何认识其理论价值——亦或关于理论性,并没有公认的规范定论。换言之,刊登、出版理论文著的选择、录用过程——及其理论性判别,很大程度上不过是经验化的模糊把握。这样,在风气存在欠缺、出版发行体制存在漏洞的境况下,各种人情关系、权钱交易等等不正之风,难免乘虚而入。

于是,低级重复、粗制滥造、毫无理论价值甚至漏洞百出的所谓“理论文著”,充斥、泛滥于书架、报刊。或拍马屁,以愉悦上司、师长、亲朋;或塞职责,以应对上级布置、科研项目要求;或装门面,以捞取职称、学位;如此等等,或骗名或捞利,林林总总比比皆是。正所谓“在论义的评价中,各种各样的丑恶思想和精神垃圾也是存在的。例如有的利用论文评价搞‘关系学’,弄虚作假;有的出于门户之见及妒忌之心,倚势压人;有的在与奖励中摘‘平衡’,送入情……”。[4]

当然,对于理论文著及其价值判断缺乏应有的评判标准而缺乏充分认识,应当是主要原因。客观地说,充斥、泛滥毫无理论价值甚至误导、贻害的“理论文著”,既严重浪费社会资财,也严重耗费甚至毒害读者脑力,“精神垃圾”也确乎是其最恰当的称谓。

不难想见,精神垃圾的产生与一定社会风气下的学术品德缺失有巨大干系,但根本原因似应归于对理论文著本身缺乏相应的甄别规范。本文试图对理论文著内涵、一般类型及其价值特性做出初步探析,并在此基础上对理论性的含义进行新的探索。

二、关于理论文著的认识缺憾

在中国古代关于文章写作的宏观认识方面,有一定代表性的专门论述,当推墨子“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5],意即立言、著文要本于上古圣王,察于百姓耳目,用于国家民众。其“察之”、“用之”的境界,至今仍然难以逾越,但过于迂腐的“本之”即便行文形式上在引用各种“语录”、“指示”、“讲话”作为指导方针,但思想上将其遵从为“凡是”的已经成为。

清人来裕恂《汉文典》中关于文章写作的观点,已经显得更为现代、更为宽泛、更为深刻: “盖文也者,有陶情淑性之功用,有移风易俗之功用,有爱国新民之功用者也”[6]。如果再补充思想创新方面的内容,则已经基本涵盖了古今文章的精微要旨。

至于对纯理论文著进行系统分析基本上源于现代。在“文章”理论有一定代表性的现代著述有赵建中编著的《文章体裁学》(南京大学出版社),张会恩、曾祥芹主编的《文章学教程》(上海出版社),夏绍臣著的《文章原理》(人民日报出版社)等书。在上述主要是就广义的文章理论进行论述的书中,难得以“理论文著”为专门论题的,只有赵建中编著的《文章体裁学》。

按照《文章体裁学》的观点,论著文体涉及“文学评论、报告文章、毕业论文、实验性论文”[7],并归结了若干主要特征“论文专著要求对各自领域中的某些问题进行科学的和探讨,其共有的主要特征是科学性、独创性、系统性、专门性和客观性”[8]。细究之下,上述观点在逻辑划分严谨性方面,明显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如“毕业论文”完全可能是“文学评论”或者“实验性论文”,“文学评论”也很难一概而论地标称“科学性”[9]或者“客观性”。

类似值得商榷的代表性观点还有:

论文的共同特性有:探索性、论理性、鲜明性、科学性、实用性;[10]

论文类型“按任务和持点分:专题论文、综述式论文、驳论式论文、工作研究式论文、杂文式论文、体会式论文、书信式论文、资料式论文、科普式论文、学年论文、学位论文、小品式论文、要论式论文、述评式论文、论证报告式论、散文式论文、故事式论文、对话式论文、日记式论文、“六性”式论文、科幻式论文、毕业论文、寓言式论文”;[11]

“论文‘六性’的内涵是什么呢?就是:创新性、理论性、可读性、实用性、精粹性、科学性”。[12]

“学术论文有着自己特殊的写作要求,这些要求表现在科学性、创见性和平易性这三个方面。”[13]

上述引文及同类论著,对理论文著的认识,除了在划分、定性的逻辑性上存在明显值得商榷之处,最根本的缺憾则是,这些认识基本上都属于从外延层面对理论文著分类及其特点进行的论述。探求理论文著外延性正确认识固然是非常重要的,但仅偏重于外在形式的区别仍实现对其本质的深层认识。

三、理论文著内涵性辨析

考察各种理论文著的构成内容方面的属性,可以将其概括为创新、补益两大类。创新类,是指通过文本形式,在理论、方面提出全新或重要补充性观点,包括新论创立、方略建言及实验论析三种;补益类,是指通过文本形式,对既有理论、方法的观点给出证明、驳斥、考证、评述、释疑等,包括猜想证考、综说辨疑及事理评鉴。[14]

1、新论创立

新论创立,是指在某一领域提出以一系列新的概念、原理为依托的理论、推测。根据提出新理论原创程度,新论创立存在三种情形:或者全新创立新的理论、推测;或者对已经存在的理论、推测,提出实质性变更加以补充、完善,但仍然属于原有理论框架;或者对业已存在的理论、推测,重新组合、归纳而获得实质性差异的理论价值。

第一种情形的例子,在“地心”说理论一统天下的年代,哥白尼系统地提出“日心”理论,全面改观了人类对宇宙世界的认识;在牛顿的“绝对时空”力学理论一统天下的年代,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理论,全面改观了人类对物理世界的认识。

第二种情形的例子,“克罗齐(B.Croce 1866-1952)不仅时意大利新黑格尔主义的首要代表,也是本世纪以来西方影响最大的家之一”[15],他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历史观不仅与唯物史观根本对立,也和黑格尔的历史观有很大差异”,但他“并不是否定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而是指责黑格尔的容忍历史规律的存在”[16]。

第三种情形的例子,马克思批判地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内核”,抛弃了其唯心主义的外壳;批判地吸取了费尔巴哈唯物主义中的“基本内核”,抛弃了它的形而上学和唯心主义的宗教伦理杂质,创立了和过去一切哲学在性质上有根本区别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鉴于创立理论过程的历史继承性,有时三种情形难以明确划分。尽管提出纯粹原创的理论固然富含独创精神,但补充、完善乃至重新组合而获得新的内涵页同样功不可没。

2、方略建言

方略建言,是指针对理论、实践活动存在的欠缺、谬误提出新的运作模式、途径、理念等理论策略指导性方式、方法。这里的方略建言是狭义地作为理论文著性的,以着重于理论阐述,而非技术指导为要义的。纯技术指导性文章、著作,相当于说明书的功能,算不得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文著,如《电影演员表演入门》、《街舞基本技巧》一类书籍。而理论阐述性文著,更侧重于在思想意识层面进行引导、分析,如《论电影演员的修养》、《论街舞文化》等等。

一如哲学意义上的世界观与方法论存在相互融合难分泾渭的现象,一般理论、技术方法以及理论文著、纯技术文章、书籍有时也难以完全区别。

3、实验论析

实验论析,是指在较为规范的实验、调查统计等相关手段获得资料的基础上,提出分析结论、猜想或经验公式,以形成归纳性理论。最通常的实验论析形式是物、化学、生物学等学科的实验报告,以及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学科的调研、统计报告。按照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统计报告的一般要求,应当对所涉及内容在实验、调研、统计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并进行成因分析,这些内容是其自身价值的根本体现,也是实验论析性文章、著作之所以成为理论文著的根本原因。

篇8

关键词: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性;善意取得;公示公信

一、物权行为理论及其原则

物权行为的概念公认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最早提出,他在柏林大学讲学时提出,以履行买卖契约或其他转移所有权为目的而践行的交付,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行为,而构成了一个特别的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的契约”。萨维尼为了将交付从债权行为中抽离出来,特别赋予其以独立的意思表示(即以物权变动为直接内容的“物的合意”),这就成为物权行为概念和理论的演绎基础。从法律技术上看,创制物权行为概念的实际目的在于使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尤其是在法律效力上相分离,因此便发展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这些理论与公示公信制度一道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三大原则:

1.分离原则。根据萨维尼的主张,债权行为的效力在于使当事人承担债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不能发生物权的变动,而要发生物权变动,必须另有一个以直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各有其独立的意思表示和成立方式,它们是两个分离的、不同的法律行为。

2.形式主义原则。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性,若无可以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易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并损及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在立法上确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由此又发展出公信原则:“凡信赖物权变动的外部征象,认为有其物权存在而有所作为者,即使该征象与真实权利存在不符,法律对于信赖该征象的人亦加以保护”。(李湘如编著:《物权法》,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3.无因性原则。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债权行为(原因行为)的无效或撤销不能导致物权行为(结果行为)的当然无效,所有权的受让人仍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让人则丧失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只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界定

自物权行为理论被1896年德国民法典采纳以来,迄今已历时百余年,但是该理论在各国法学界所引起的激烈批判和争议至今仍然尚未止息。这些争论大都局限于对其现实功效的评判,而缺乏深入的理论分析。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为自己设定了一个不证自明的前提:物权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事实果真如此吗?笔者认为,对此不宜妄下结论,惟有深入探讨法律行为的若干重要问题之后,才能对此作出回答。

法律行为概念的创设曾被视为德国民法学最辉煌的成就,但同时它又是一个极端抽象、难以理解的概念。从法制史上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概念便是在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无须靠即时交付来保障,并在时空上与后者相分离时才得以真正形成的。从德国民法学者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19世纪的多数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行为。尽管后来的德国学者原则上承认,意思表示仅仅是法律行为中某种更为基本的要素,具体的法律行为还可能包括其他事实要素,但是在理论上学者们从不否认:法律行为之本质乃意思表示。即使是现代德国民法学者,他们对于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也仅有用语上的改变而无实质性的变化,其目的仅在于强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间具有包容关系。德国学者拉伦兹(Larenz)就认为,“法律行为是一项或几项行为,它们中至少有一项是旨在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意愿表示”。尽管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不再同义使用,但是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意思表示这一点却是无可否认的。也正是这一点决定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根本分野。行为是指有意识的活动,任何行为都具有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法律行为的核心在于主观原因,客观行为的核心要素却在于客观活动,这一实质性区别决定了两者在特征上的一系列的差异:

第一,两者发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不同。法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果,这一法律效果源自法律行为对行为人意思自治的容认,即法律对法律行为产生的意思后果只能给予合法性评价,而非在内容上的事先假设和规定。与此相反,事实行为仅仅取决于法律规定,当事人实施行为并不具有追求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图。或者说,这种意图的有无并不影响法律效果的发生,而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定便能产生法律效果。

第二,法律行为只能产生法律效果,事实行为却能同时产生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如,签订买卖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法律后果是出卖人承担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受人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但是事实效果——买受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出卖人成为价款的所有人——却并不随之发生。而拾得遗失物作为一种事实行为,其法律效果和事实效果是同时发生的,拾得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是法律效果,拾得人对拾得物的实际占有则是事实效果。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来自法律的拟制,而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则以其事实效果为基础。

第三,法律行为是从事实行为中分离出来的,它离开事实行为则无独立的意义。从前述的法律行为概念产生的历程可以得知,法律行为产生的基础是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行为与履行义务的行为相分离,但分离只是针对“分步进行”而言,法律行为并不能离开事实行为而单独起作用,因为法律行为不发生事实效果,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通过事实行为才能得到切实的履行。因此不需要履行的行为不可能是法律行为。

第四,从事实构成来看,事实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此才能体现其客观性和法定性的特征。各国民法对事实行为一般作出详尽而直接的规定,内容涉及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持续状态及其产生的后果。事实行为的各构成要件有机联系,不相独立,惟有符合全部法律规定的行为才构成这一类的事实行为。而法律行为实质在于意思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存在事实构成问题,因为法律不可能对其意思表示作出具体的规定,而只能抽象概括其意思表示的合法范围。

第五,法律行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并不一致,再以买卖合同为例,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是互易货物和价款,在客观活动上却表现为谈判和签订文书;事实行为的主观意思与客观活动在内容上则是概括一致的,一致才能构成相应的行为。在即时交易这种事实行为中,当事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都是指向交付货物和价款,不存在“表里不一”的现象。

从这些比较可以看出,事实行为的核心在于客观活动,其主观意思并无决定意义,仅仅影响事实行为的法律意义;与此相反,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因素和核心要件,其客观活动的意义主要在于承载或传达其主观意思,并使法律行为成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因为任何行为都必须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件。相对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而言,单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更接近于一种思想行为。因此它在本质上是法律虚拟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产生具有重大意义,它是一种行为,同时又是一种作为行为的法律,它对当事人而言就是活的法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法律行为的价值;第一,法律行为具有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的功能,因而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由于实体法不可能穷尽现实所有的情况,而且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法律为弥补这种缺陷,只好通过在法定的范围内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法律效力而成为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实质调整手段。这样法律行为就将抽象的、客观的权利义务落实为具体的、主观的、可实现的权利义务,从而弥补了实体法体系不确定性的缺陷。第二,法律行为是法律形成的一个必经阶段。考察法律规范产生的一般历程可发现,人们在从事个别行为的过程中逐渐抽象出为众人所认可的通用规则,并赋予其一定的强制力——这便是法律。其中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法律的作用不容忽视。在民商法领域,人们正是从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中抽象出广泛适用的普遍性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又构成一系列民商法律的基础。在行政法领域这一点也表现得非常明显,通常总是先有具体的行政行为存在,再在客观化普遍化之后上升为行政立法,最终形成法律。此外,尽管我国不承认判例法,但谁也不能否认,判决这种法律行为能为修改和制定法律积累经验。因为判决能检验法律在现实适用中的漏洞和不足,具有典型意义的判决更能直接为未来法律的修订提供指导作用。简而言之,法律行为的价值在于能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过程中形成潜在的、新的法律。

以上论证有助于理解物权行为的性质归属问题。在笔者看来,物权行为在概念、效力、特征和价值等诸方面均与法律行为不符,绝无理由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的范畴。首先,物权行为不同于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件的法律行为。任何一种行为都必然具备主观意思和客观活动两个要素,因此本文并不否认物权行为中存在意思表示。但如果把物权行为定义为转移物权的合意,那么它只是某种行为的构成要素,尚不能构成独立的行为;既非行为,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法律行为”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定义为物权合意和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行为,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更符合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的特征。因为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法律规定,该意思表示的作用在于限定交付或登记的意义,因而仅被当作整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物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内容还受到债权行为中意思表示的严格限定,它不能自主设定超出债权合意范围之外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物权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完全不具备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因素的地位和作用,将两者混为一谈将损害法律行为概念的准确性。

其次,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规定,这与法律行为的本质是根本相悖的。法律行为调整方式本来就是作为法定主义方式的对立面而存在的。众所周知的物权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类型设定或转移。对此即使是支持物权行为理论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依此原则,民事权利主体达成设立或转移一项物权的协议时,不可以依照法律行为自由的原则,——实质上即缔约自由原则,按自己的意思选定的形式和内容设定或转移权利,而只能按法定的形式设定或转移权利”。1这充分说明了,如果将物权行为归入法律行为之一类,必将导致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之间不可调和的冲突,因为物权法定原则的本义就是要排除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更改物权法律关系的效力,这是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持者也无法否认的。

最后,从价值上看,物权行为并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设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法律对物权变动的权利义务应作出明确而直接的规定,绝不存在引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予以调整的余地。

由此可见,物权变动行为实为一种事实行为,若要将其定义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片面夸大、扭曲物权变动中意思表示的效力,并引起物权法定原则与法律行为制度根本性的冲突。物权变动行为也不具备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就其本质而言不符合法律行为的核心精神。从理论上说,创设物权行为这么一个与“法律行为”有种属关系的概念,只能导致法律行为概念本身的混乱,并在法律行为规则(如意思表示推定规则)的适用上引起一系列的矛盾。因此,物权行为概念虽然眩惑了不少聪明人的眼睛,但却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错误”。

三、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仅仅证明物权行为概念在理论上的谬误尚不足以全盘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因为相当一部分学者推崇物权行为理论的原因不在于物权行为概念在法理上的价值,而在于物权行为无因性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机能。可以说,物权行为理论的实践意义即在于其无因性原则,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以期在实践的层面上了解物权行为是否有存在的价值。

就事实而言,任何有意义的法律行为都必然存在原因,而法律确认其有因或无因则体现了立法政策对该行为效力独立性的不同立场。因此“物权行为有因或无因,不仅是逻辑的关系,而且是一项由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来决定的立法政策问题”。2德国民法典立法者正是为交易安全之目的,基于政策之考虑,而将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使物权行为无因化。然而立法意图与真正的法律适用毕竟存在着距离,无因性的应有功能能否顺利在法律实践中实现并不存在显而易见的答案,而有待于更深层次的探讨。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为人所称道的功能,即是“物权交易的安全保护机能”,而正是这项机能决定了该理论有根本的存在价值。依据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瑕疵的影响,交易得以进行得安全、迅速、无后顾之忧。但在善意取得制度出现并获得制定法之确立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交易保护功能便绝大部分为此制度所吸收。只是因“重大过失”而发现第一受让人取得原因有瑕疵而取得动产的人(第二受让人)可基于无因构成而获得保护;同时从对第一受让人的调查范围减少、交易容易化上考虑,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弥补无因性构成的功能,因为善意取得之成立,以对前述取得原因之调查为必要。1赞成无因性的学者因此认为,第二受让人尽管有重大过失,但在无因性原则的保护下仍能取得动产所有权,且不负任何债法上的责任,这一点确实保护了交易完全。但是德国学者Heck对此一针见血地指出,交易之际应避免这样的重大过失,这正好是交易法原则的应有之义和基本要求,违反这种原则的基本要求来谈谋求动产交易的安全已完全没有必要。2而在公示公信原则获得普遍承认和确立的今天,物权交易的简单、快捷和安全的理想可籍此而轻易达到。即使确实存在非依无因性不能保护的领域,只要仔细考虑便可发现,这是无因性保护的不当扩大。最典型的莫过于第二受让人基于恶意(针对不动产而言)或基于重大过失(针对动产)不能受公信原则保护的场合。首先考察不动产场合,由于恶意第二受让人的行为在多数场合均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其负有损害赔偿义务,根据德国民法典应返还标的物,这样无因性的不当扩大因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而仍不能保护第二受让人。3至于动产场合,前文已论及此种情况的悖理之处,在此不再重复。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最后一项功能是减轻举证责任。

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进入德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来考察,该理论是肩负摒弃不动产之实质审查主义的历史使命才于法律制度上确立来的。因为无因性理论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在效力上相分离,于是不动产登记的审查范围就可仅限于物权变动本身,登记程序得以客观化和简便化,登记官员对私法交易的过分介入也被排除了。由此可见,在德国民法史上,物权行为无因性正是为了用来排除登记实质审查主义所带来的严重弊病才获得制定法之确立。4实际上,物权变动之客观化、明确化及随之而来的举证责任之减轻,严格而言系来自物权变动之公示方式——登记或交付所具有的功能,而不是来源于物权变动的无因构成。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为登记实质主义奠定理论基础之后,已经可以功成身退,公示公信制度完全可以独立发挥减轻举证责任的作用。

经由以上考察可以发现,物权行为无因性的诸多“应有功能”与其“实有功能”之间产生了极大的分离,其“应有功能”绝大部分已被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所抽空,而残余部分也超出了交易安全保护的合理范围,甚至有鼓励不诚实交易的倾向,因此有违民法的根本宗旨。鉴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严重缺点,德国司法判例及学说理论不得不限制其适用范围,从而引发了“无因性的相对化”之趋势。依笔者观之,“无因性的相对化”实与取消无因性无异。例如“共同瑕疵说”提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得因共同的瑕疵而致无效或撤销;“条件关联说”则主张当事人得以其意思表示物权行为之效力系于债权契约之存在,如果原因行为非合法有效,则物权行为不能成立。这两种学说形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将物权行为的效力系于原因行为,在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行为也随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无因性的相对化实际上反映了取消无因性的趋势,这也是由无因性本身的致命缺陷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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