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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论文8篇

时间:2023-04-28 08:57:08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1

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一个综合的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尚未形成,在土地初级保障的基础上,绝大多数农民的养老缺乏保障,这将加剧城乡差距,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当前,学者对农村保障的研究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的保障应趋向社会保障,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保障应趋向于土地保障为主。

一、我国农村保障现状

(一)农村社会保障现状

长期以来,务实的农民们之所以羡慕城里人的非农户口,是因为非农户口的背后有农业户口所不能企及的很多实惠,其中就包括着城里人的公费养老。早在共和国成立之初的1951年2月,政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暂行条例》,对城镇职工的生、老、病、死、残、伤做了保姆式的关怀;改革开放后政府又对城镇职工的失业和贫困给予特别关照,直至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镇全面实施。

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l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社会保障在农村的缺失,与农民所作的牺牲性贡献是极不相称的。

当被改革开放的大潮吸引着的农民们走入城市,政府逐渐意识到“农民工”已是城市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终于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在“七五”计划中设想“抓紧研究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并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试点,逐步实行”。“八五”计划又进一步指出:“建立和健全养老保险和待业保险制度,在农村采取积极引导的方针,逐步建立不同形式的老年保障制度。”1986年,民政部在山东烟台开始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并于1992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这个方案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广,截至2000年底,全国农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达6172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195.5亿元。

随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采用“完全积累制”——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政策扶持相结合,政府不承担直接财力支持的责任,集体补助常常落空,社会保险演变为“个人储蓄保险”,从而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其次,参保农民的缴费水平低,现行的缴费标准为2元~20元/月,共设十档,但执行中多数农民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这样按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表》计算,10年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4.7元,15年后每月可领取9.9元,这显然不足以解决他们的养老问题。另一个问题是,实践中出现了“保小不保老”倾向,据山东社会科学院的调查,19岁以下的投保者占全部投保人数的60%以上,这显然与我们制度设计的初衷相悖。

(二)农村土地保障现状

在农民的社会保障中,土地占有重要地位。传统的农民社会保障,实质上就是以土地为核心的保障。但是,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土地保障功能的发挥面临着一系列新的矛盾。

首先是土地保障功能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民分化程度的提高,二者的矛盾越来越加剧。土地向经营能手集中,连片开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必然要求。而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导致农户的土地不断细分,不利于土地的连片开发,妨碍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延缓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进而有悖于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的人口和劳动力却不断增加,导致人地关系不断恶化。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从相对地位来看,土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上升,生产资料功能下降。在有些地方,由于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等原因,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已经严重退化,甚至基本消失,土地转变为单纯的保障手段。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往往对土地进行粗放经营,或将土地撂荒。

其次,土地保障功能与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近年来,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不仅没有得到强化,反而不断弱化。其主要表现是: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越来越低,在有些地方,农业经营甚至绝对亏本。目前,多数农产品提价的空间小,降价的压力大。但在以小规模农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农业组织结构,农产品成本增加的势头却一直比较强劲,由此导致主要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已经很大。以1999年为例,粮食、棉花、户养生猪的生产成本,占出售价格的比重分别高达82%、94%和99%。在价格、成本双因素的夹击下,我国农业经营的绝对收益已经越来越低。以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十个村资料为例,1995年亩均净收益为680.04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505.71元,四年间减幅达25.6%;如果扣除人工和物质费用因素,则农地经营的亩均纯收益,1995年为34.51元,到1999年已经下降到-174.72元,农地经营处于绝对亏本的状态。

农村土地负担越来越重,越来越多的农民视土地为包袱。农民负担问题的严重性至今没有得到明显的缓解,有些地方的农民负担甚至越减越重。同时,土地的流转价格越来越低。有的地方发生土地流转时,转出户不仅不能从土地转让中获得收益,反而要倒贴给转入户。

第三,土地保障功能与国民经济结构调整的矛盾。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规模迅速扩张,许多农民失去了土地,进入先前不太熟识的非农领域或城镇生活,增加了生活和就业的风险。目前,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占农村人口的7%以上。由于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滞后效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将会继续上升。农村养老的任务将会日趋艰巨。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核心家庭的主流地位将会继续提高。面对日趋繁重的养老保障任务,单纯依靠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是远远不够的。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

因此,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二、土地保障与农民社会保障的综合

(一)双管齐下,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

针对现有的土地均分制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矛盾,许多学者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制度创新思路,希望借此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中许多思路不乏创意。但是,多数思路的实施,因为受到两方面的制约,可操作性并不很强。一是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导致农户转入土地的动力不足;二是因缺乏非农就业机会,导致农户转出土地后的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问题无从解决。提高农业经营的比较利益水平,不仅可以提高农户转入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土地经营的效率目标,还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现实保障能力。当然,农业经营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也有可能导致农户转出土地的动力不足。但是,综合而论,其积极作用还是会大于其消极作用的。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的流转价格,进而提高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也有利于促进土地真正向经营能手集中。

(二)鼓励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资本化,实现土地保障模式由消极向积极的转变

土地既可成为农民获得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但如果我们将目光仅停留在这样两点,则容易产生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消极保障模式。如果我们将视野放得更为开阔一些,看到土地还是一种可以资本化的资源;那么,就可能协调土地利用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将发挥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利用其生产资料功能有效结合起来。与此相对应的,实际上是土地的积极保障模式。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地盘活了土地资产,实现了土地增值;也明显加快了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

(三)积极促进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和农民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民的谈判能力

土地制度的建设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都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方向,不仅取决于效率原则的指向,还取决于与此相关的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相对谈判能力的强弱。在城镇化及与此相关的土地农转非过程中,在农业结构调整中,要规范政府行为,有效地维护农民利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社会保障权),必须有相当发达的农民组织做支撑。农民要制约土地负担的迅速增长,要在与农产品经营有关的诸多“谈判”中,节约交易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性,改变其被动接受的地位,就必须依靠其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既是提高农民生产能力的重要形式,也是增强农民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形式。

(四)因地制宜,加快发展面向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

长期以来,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社会保障。正规的社会保障,基本上属于土地外保障。从前文分析可见,仅从今后农村养老保障的需求来看,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养老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养老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养老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养老转变为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并举。实际上,养老保障如此,其他方面的保障也如此。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需要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一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二是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在社会保障问题上的反映,就是将大多数农民排斥在正规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在这种社会保障的发展格局下,面对未来收入预期下降、支出预期上升的形势,农民往往不得不压缩现时消费,将为数可观的储蓄和手持现金留备不测。这是导致近年来农村消费市场扩张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面向农民加强正规的社会保障建设,有利于缓解近年来农村市场的扩张困难。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70%;目前农村市场的消费需求水平低、层次也低,城乡之间存在巨大的消费断层。扩张农村市场不仅在于能够产生简单的数量意义上的扩张效应,更在于能够延长我国现有产业的生命周期,改善整个经济的循环关系,缓解包括城市企业在内的企业经营状况,扩大国民经济吸纳就业的能力。这对于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开源节流”都是有益的。

(五)积极开拓农民正规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元融资渠道

可在科学测算、加强试点的基础上,将农民的土地转让所得,拿出一个固定的份额,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土地资本化不仅适用于农业用地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也适用于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情况。在城镇化发展中,对于农转非的土地,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证券化思路,促进土地的资本化开发,实现以地生财,以地建立正规的社会保障基金,也能明显地提升土地的保障功能。结合相关政策或法律的调整,发展以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抵押为特征的土地金融,提高城镇化过程中的融资能力,加快土地开发或增值的进程。此外,市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当年的城镇开况,从财政收入中划出一个固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

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还可有另外两个渠道,一是乡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包括集体资产改制中收回的价值形态的资产,以及股权收益、租赁收益等。二是发行国债的部分收益、部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收益,国有企业转制中的资产拍卖、变现所得和股权收益。这些来自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转入国家财政,再通过转移支付等形式,支持农民的土地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所有的资产,不是城市人独有的资产,更不是国有企业职工独有的资产。因此,在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的收益中,应该有属于农民的那部分资产收益。否则,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和剥夺。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2

[关键词]社会保障;预算;经常性预算;建设性预算;公共财政

建国后很长时期内,中国一直编制单式国家预算,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通过几个支出项目表现出来。1992年开始编制复式预算,国家预算被分为经常性预算和建设性预算两部分,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在经常性预算中反映。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化,特别是我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框架的初步形成,人们逐渐认识到为全面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还应编制社会保障预算,以便政府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规模、结构的变动情况有一个总体的把握。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以此为契机,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积极展开了包括社会保障预算在内的整个复式预算制度改革的全面研究。在迄今为止的10多年间,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逐步深入、逐步细化,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回顾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历程,可把它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社会保障预算的国外借鉴及中国的初步探讨阶段。

这一阶段主要集中在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本阶段在介绍、借鉴国外社会保障预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并对社会保障预算的地位、作用或意义进行了简要分析。此间只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时论及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并未有专门的论述。

王玉先在《外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工人出版社,1989)一书中谈到苏联国家社会保险的财务制度和管理时,介绍了苏联的社会保险预算。“苏联国家社会保险预算虽然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但它具有独立性,是严格按照专项用途使用的,其形成和开支的方式是独特的。社会保障预算的收入基础,是企业、机关和组织保险费。”“社会保险预算最大项的开支是不工作的保证金领取者的保证金。”“苏联社会保险预算是国家预算的一部分,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会议和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会议批准。但是,国家政权机关只管批准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工会机关对预算经费作进一步分配。工会负责执行预算。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审核和批准全苏的社会保险预算,领导全国的社会保险事业,研究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服务,颁布有关社会保险法规的细则和解释。全苏工会中央理事会拥有立法动议权,可以把一些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草案提交苏联苏维埃审定。”

徐放鸣、路和平等在《社会保障初论》(中国财经出版社,1990)一书中,将社会保障预算在国家预算中的地位和作用概括为:“社会保障预算是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宏观财政政策的重要内容。搞好社会保障预算,可以对政府推行社会政策、合理分配社会财力、处理好社会保障基金分配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起到重要作用。”

随后,向东、康天才等在《社会保障经济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一书中,先分析了将社会保障预算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的重要意义,认为它不仅关系到社会保障基金的合理分配,而且关系到财政本身职能的完善。而后又介绍了社会保障预算有两种主要方式,即一是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行政预算结为一体,二是将社会保障预算与政府的行政预算分开作为专项预算并分析了各自的长处和不足,最后还提出搞好社会保障预算必须重视社会保险税问题。

第二阶段: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专门论述和全面展开阶段。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并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细则》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由于党和政府对社会保障预算问题的重视,掀起了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热潮。有关研究文献骤增,研究的层面更宽更细,内容更为系统。

本阶段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预算的概念、背景因素、理论依据、建立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目标(总体目标和近期目标)及模式选择(或方案设计)、框架体系的设计、运作条件(或配套措施)等问题的研究。代表性的成果主要有:肖忠清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1994)和《建立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的具体设想》(1995),王荣山的《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5),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课题组的《关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1996),九江市浔阳区财政局课题组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6),耿纪谦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初探》(1996),涂晓今、谢夜香的《略论社会保障预算的编制》(1996),杨良初等的《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财政管理的若干思考》(1997),冯子标、靳共元的《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势在必行》(1997),桂馨的《浅议当前我国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建立》(1997),叶振鹏、杨良初等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新论》(中国文史出版社,1997),朱柏铭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1998),等的《财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等。

第三阶段:社会保障预算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建构及其进一步深化研究阶段。

以1998年提出建立公共财政为分水岭,此后至今构成了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第三个阶段。该阶段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四个较为明显的特征:

第一,研究了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社会保障预算如何建立的问题。夏远湘在《论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2000)一文中,分析了公共财政条件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提出了我国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设想,具体包括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四个基本原则即全面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社会保障预算的两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障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障预算支出的构成要素等。

尹薇在《浅析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预算的关系》(2006)中,论述了公共财政与社会保障预算相互促进的关系。张献房在《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预算》(2006)中,阐述了公共财政下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基本原则(全面性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公平和效率原则)及主要构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林兴禧的《建立公共财政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2006),该文较为系统地论述了建立公共财政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的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编制的原则、建立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的总体目标、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模式选择、编制社会保障基金预算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等。

第二,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了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的问题。李宝民、张跃进的《关于建立我省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思考》(1999)和杨玉娥等的《建立县(市)级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2000),论述了建立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必要性,分别提出了建立省级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和县(市)级地方社会保障预算的基本构想,如预算科目的设置,预算编制的原则、基本内容、基本方法以及预算的组织管理等。而林治芬、段君明等的《辽宁省社会保障预算的目标模式与操作设计》(2003)和魏和宁的《吕梁建立社保预算的实践与思考》(1999),则分别结合辽宁省和吕梁地区试编社会保障预算的实际,指出了试编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就如何构建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制度框架提出了建议和操作设计。

第三,社会保障预算国际比较研究的力度加大。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的视野不断拓宽,如何学习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成功经验,成为中国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国际社会保障预算的分析与借鉴》(林治芬,2000)、《美国社会保障预算同联邦预算的关系》(林治芬、于晓梅,2004)、《英国社会保障预算对我国的启示》(高文敏,2005)等。

第四,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更加深化和系统化。该阶段是在前两个阶段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又将社会保障预算的研究向纵深推进了一步,进而又提出了社会保障预算实施的可能性,社会保障预算的总体目标和近期目标;编制社会保障预算要考虑的因素;社会保障预算收支的具体内容(社会保障预算收支分类方法及收支体系的具体设计);社会保障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管;社会保障预算与国家预算、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与财政投融资预算的关系及衔接等问题。其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主要有:贾康的《建立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思路》(2006),周顺明的《试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1999)、《积极试编,探索新路,全面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2000)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2001),丛树海的《社会保障预算化管理的探讨》(1999),林治芬的《社会保障预算:目标模式与操作设计》(2000),包丽萍、张晓红的《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设想》(1999),刘晓莲、许杰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发展》(1999),孙丽霞的《关于构建社会保障预算的建议》(2000)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预算》(2000),徐玉明的《关于构建社会保障预算收支体系的设想》(2000),冯瑞、王杏云的《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探讨》(2001),刘峻的《论社会保障预算管理》(2002),王琪、焦秋云的《对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几点看法》(2003),陈立的《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社会保障预算体制》(2005),杨晓波的《对我国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思考》(2006),亢永刚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预算体系的思考》(2006)等论文。

此外,在该阶段还公开出版了一些专著,如曾海水的《社会保障预算概论》(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周顺明的《社会保障预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林治芬、高文敏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等。

总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研究经历了由浅入深、由简要分析到系统论述的历程,其中既有国外社会保障预算的经验借鉴,也有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提出和探讨;既提出了建立中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条件和基本构想,也探讨和研究了地方社会保障预算建立的问题,还分析了公共财政框架下如何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问题。这些研究对下一步中国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的研究、探索和创建都是大有裨益的。

[参考文献]

[1]贾康建立中国基本社会保障体系的大思路[J]审计与理财,2006,(5)

[2]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课题组关于建立社会保障预算的初步设想[J]经济研究参考,1996,(69)

[3]朱柏铭建立我国社会保障预算的构想[J]财政研究,1998,(2)

[4]王荣山论建立社会保障预算[J]财经问题研究,1995,(9)

[5],刘溶沧财政管理学[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8

[6]项怀诚中国财政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7]林治芬,高文敏社会保障预算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3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述评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近年来随着农民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由此引起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的出现,农民工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还正视不足,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关注不够。比较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现有研究中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进行总结的现实需要。鉴于此,笔者采用内容分析的文献研究方法,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梳理和总结。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滞后的隐患和原因

通过整理分析发现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表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征,这集中显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紧迫性。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相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体系发育滞后,农民工群体近乎游离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有人研究发现,只有很小部分农民工有一至两项非均衡的、水平极低的社会保障,而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其中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参保率都在10%以下,其余75.2%的人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1].还有人分析指出,农民工完全处在城市社会保障网络之外,尤其在失业救助、医疗看病等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社会保障待遇和保障机制[2].另有人认为农民工虽然进城创造了财富,但大量农民工都没有社会保障[3].

第二,某些地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了一定的规范,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政策执行和实施效果不佳。有人分析指出,部分地区虽然出台了与农民工有关的一些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但实践效果并不理想[4].另外有人调研后指出,面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位及其对工伤、医疗保险的迫切需求,政府也尝试和制定了一些面向农民工的参保办法,但问题是效果难如人意[5].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这种滞后现状,会导致一系列的隐患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是社会稳定的隐患。农民工绝大部分处于中低层职业,还面临着失业风险,所以在陷入生活困境时容易铤而走险,从而积蕴社会不安定因素[6].其次,不利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目前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已推进到逐步将城市户口各类劳动者涵盖于其中,是否能进一步将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包括进来,关系到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能否最终形成;再次,不利于实际推进我国城乡社会结构的转型。进城农民工如不能为相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所吸收,就将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由此会带来一系列问题;第四,不利于推进城乡居民实质平等地分享经济与社会发展成果[7].第五,不符合市场分配的基本原理。农民工在市场初次分配中只能获得较小的份额,在再分配中应得到适当补偿,但城市再分配却基本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尤其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8].

有些学者对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现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比如有人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与流动性、雇主的不自觉以及农民工自身权益保护意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9],还有人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有社会地位方面、认识方面、资金方面和操作方面的原因[10],另有人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没有大的进展主要是因为研究视角和工作方式还没有从制度和用人单位转移到需求和个体上[11].鉴于农民工社会保障滞后原因与本文将要在第三部分中仔细予以介绍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障碍因素有着互相交融的特征,故在此对其只是点到为止。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理论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已有广泛共识,虽然有人存在异议,但认为有必要注重并加紧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研究和探索居于绝对主导地位。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第一,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具有其政治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全面小康社会要求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在覆盖城市居民同时要为农村人口特别是农民工提供应有的保障[12].(2)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政府着眼长远的要求。如果因农民工的流动性与劳动关系不稳定而不考虑其保险问题,那么今后再解决比现在就应对成本要大得多[13].(3)社会保障是国家赋予每个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保障农民工基本公民权的需要[14].

第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有着重要的社会意义,表现在:(1)发展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有利于增进社会的整合与稳定,是社会顺利转型的客观需要[15].(2)是城市化战略推进的需要。合理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难题,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要给农民工相应的社会保障[16].(3)农民工得失悬殊、进退两难的处境使社会主义的公平机制没有得到应有体现,亟待为其建立相应社会保障机制,兼顾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17].(4)是新时期社会反贫困的重要举措。农民工作为农村“精英分子”的身份和责任使得他们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对其家庭将是毁灭性的打击,极有可能导致因伤、因病而致贫甚至于返贫[18].

第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意义。(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引导农民工放弃兼业型转移、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经营,从而可以改善农业经营方式、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2)为形成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必须建立一个不分所有制、不分用工形式、涵盖所有劳动者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要求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19].(3)可以引导农民工对劳动力流动的投资。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减少了他们流动的心理成本,增加了流动的间接收益和净收益现值,从而有利于农民工的流动投资[20].(4)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可以提高农民工抗风险能力,降低预防性储蓄、促进消费,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21].(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护雇佣农民工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以及企业的发展与长期利益最大化[22].

第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具有积极意义。(1)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在一定时期弥补国有企业职工可能出现的保险金支付不足,有利于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23].(2)农民工虽然持农村户口,但他们已与城镇职工一样从事非农产业劳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更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体现其公平性[24].(3)农民工作为社会边缘人,他们应有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护自身权利,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25].(4)从长远来看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既能减少改革的阻力与成本,又不会扭曲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26].

第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对农民工自身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1)数量众多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应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与他们为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完全不对称,这是绝对不合理的;(2)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苦、累、脏、险的工种,受工伤、疾病困扰可能性非常大,社会保障是农民工实现基本生存与发展的客观需求;(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关爱和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人群的需要,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更为迫切;(4)有利于对农民工消费行为的引导,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能兼顾其长远利益[27].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可行性与障碍因素

有效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事业和制度建设,需要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和问题有一个全面系统的理解。这就要求在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作用与意义有充分认识的同时深刻剖析该制度安排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不仅要探讨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阻碍因素,也需要对其有利条件进行必要把握,在辨证分析中探索有效的解决之道。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弊端

有人认为在我国真正建立城乡一体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相当长的路要走,如果盲目推行城乡接轨,很可能会增加企业和农民工的负担,国家也将付出太大的监督成本[28].

另外有人表示反对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因为对农民工来说现在首要任务是增加即期收入而非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二是近年来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都没搞好,而且农民工流动性很大;三是让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会增加企业成本[29].还有人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负效应表现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对我国城市化会产生负面影响,对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有不利影响,也不利于农民工的就业[30].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而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中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应分类分层对农民工进行保障[31].

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条件,具体表现在:一是具备相应的政治条件,二是具备相应的社会条件,三是经济条件也已基本具备[32].

还有学者认为,建立初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的时机已经逐渐成熟,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33].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

首先存在主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没有得到基本的身份认同,一部分人单纯站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忽视农民工自身的基本权益;(2)大部分的农民工雇主缺乏自觉保护农民工的意识,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3)农民工自身由于主客观原因不敢或还没有意识到需要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益,维权意识缺乏[34].(4)城市居民对对于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有较强的抵触心理,担心会引来更多的农民进入城市[35].(5)一些地方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往往是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扩面指标层层向企业进行安排,也不管农民工是不是真正需要,这种行政强制的工作开展方式让农民工心生反感[36].

其次是体制方面的因素:(1)现有制度安排的障碍。主要是国家为保证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严格的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37].(2)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相应的立法,使相应的的社会保障工作难以实现强制性原则;(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甚至是缺失。目前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远未形成,与城市社会保障存在严重脱节,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38].(4)农民工虽然人数众多却由于其弱势地位和较低的组织程度使得其争取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他们的诉求和意愿难以引起决策层的应有重视[39].

再次有客观方面的因素:(1)农民工表现出的极大的流动性。这种流动性不仅反映在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也表现在职业及单位之间[40].(2)作为保障对象的农民工规模巨大且构成复杂。我国农民工数量非常庞大且还不断增长,而且层次不一、构成复杂,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别[41].(3)农民工经济收入上的障碍。农民工主要分布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工作和收入很不稳定,这种状况使其难以取得进入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资格[42].(4)社保资金的障碍。近年来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状况使得维持原社会保障体系尚力不从心,如果再把农民工纳入其中将会不堪重负[43].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

前文中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等问题的论述,最终还需归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框架体系与基本思路上,这也是化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根本落脚点。

在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框架体系构成上,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分析。从横向构成看,主要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包括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三个基本组成部分[44],另一种观点是将农民工社会保障基本等价于当前的城镇社会保险,即包含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五大部分[45],较第一种观点增加了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从纵向构成看,大多观点认为当前由于主客观方面条件的制约,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不宜也不可能求大求全、齐头并进,而应坚持分类分层分阶段逐步推进的策略和基本原则,依次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尤其是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积极而有效地逐步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46].尤其绝大多数观点都指出工伤保险问题的解决尤显必要和迫切,应该首先建立针对农民工的以普遍性为原则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好关联农民工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全家幸福的工伤问题。

另外有人认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应包括其他保障项目。有人提出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应在大城市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社会救助体制[47].还有人认为应该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核心的农民工社会救助制度,并通过职业福利和社区服务等方式建立农民工的社会福利制度[48].

在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上,当前理论界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和争论,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现有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人提出城镇社会保险体系应将农民工纳入其中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但鉴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多元化要求只能适时地分层分类将农民工纳入[49].还有人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可供选择的两条途径是通过户籍改革将其变成城镇居民进而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50].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对农民工实行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人认为仍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不现实也不可靠,但对农民工一开始即推出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缺乏财源及其他资源,因此现阶段应推出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51].另有人指出农民工身份的过渡性要求必须建立有利于城乡衔接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其勾勒了一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架构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从该制度的保障对象、保障项目、基金筹集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52].

第三种观点认为可将农民工纳入到一种“低门槛、开放式与可持续的社会保障新计划”中,搭建中国社会保障新平台。其认为近年部分城市把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的做法可能剥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是一种短视甚至是歧视,但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这种社会保障新计划实行全国统筹则不会发生这种问题,而且这种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53].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其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应把农民工纳入到应加快改革和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最终向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制过渡[54].

除了以上的四种观点,有的解决思路中没有明确提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归口问题。有人认为农民工是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关注的社会弱势群体,其具有客观、正当而迫切的社会保障诉求,应采取分类分层保障的办法依次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55].还有人基于现实权衡考虑提出了“低起点、多层次、土地换保障”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设想和解决办法[56].

五、结语

现有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除了本文论及的几个方面外,还有一些从其他视角进行了探讨,鉴于其研究比较稀薄以及本文构思和篇幅的考虑,在此不再赘述。

综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有研究尤其是专业性的论文,可以看到该问题已逐步受到各方面专家学者的关注和重视,尤其是去年以来论文数量有了较大增加,认识也日渐由感性走向理性、走向深入,研究视角也在不断拓展,这必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化解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同时,笔者觉得研究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与不足,有待今后注意或改进。

首先,研究在总体上还很不深入。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由来已久,但从对其研究的数量上看,笔者搜集到的该方面文章不过三十余篇,其中比较正规的专门性研究就更为稀少;从研究的拓展情况来看,现有研究大部分着眼点还很笼统,分化和展开不够;从研究的氛围来看,虽然有过一些论争,但总体还很薄弱,离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这样的重大社会政策确立还不相称。

其次,研究的实证性有待加强。已有的研究基本限于纯理论和经验研究范畴,实证成分稀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以及相关情况的调研不足和缺乏第一手调研资料使得对现实状况的把握不够精确、肯定和深入,从而导致研究结论尤其是构建方案的可行性与说服力不强。

第三,研究中存在一些偏颇。首先表现在研究中的结构性偏差,即对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重要部分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很少涉及,尤其是对后者忽于关注。另外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分析不够,重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阻碍因素探讨而轻有利条件分析。

第四,研究设定的解决方案还比较粗糙,系统性和实践性不足。究其缘由,固然有研究历时不长的客观原因,但上面提到的问题尤其是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基本问题的分析认识不够全面深入而产生的一种脱离制度安排的基础性工作即直奔具体方案设计的不合理取向难免使设定方案的有效性打了折扣。

第五,研究的国际视野与经验借鉴有待重视。我国的改革发展与赶超战略要求有充分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教训的意识,在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上亦应如此。然而现有研究中对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和举措的引进与参考还明显不足,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这种倾向也一定程度存在于当前农民工问题的总体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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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4

关键词:社会保障体系;和谐社会;保值;增值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自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全国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社会保障筹资渠道逐步拓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初步理顺。但是,当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的弊端在改革与实践中也日益加深。要真正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面临诸多现实障碍与困难。如果不能尽快排除这些障碍并妥善地化解难点,就不利于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国内学者充分认识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并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蒋卓庆(2006)提出,我国应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实现覆盖面广、公平为本的目标,让更多居民享有社会保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丛树海(2006)指出,没有社会保障的社会是不安全的社会,无法实现人民安居乐业与社会和谐发展。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通过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实现部分国有资产变现和发行特种用途国债等有效途径加大对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资金投入。左学金(2006)认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关键是改变当前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分割、地区分割和对社会人群的多重分割现象,社会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应该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方向。李迎生(2006)设计了“有差别的统一”的“城乡整合”模式。他提出,按照“小保障”的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社会统筹部分,与医疗保险的大病统筹部分,以及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设计为城乡共享项目,其他方面或项目则可根据城乡实际保持一定差异或灵活性。同时指出,即便上述基本项目的制度形式实现了城乡统一,但具体给付标准可以根据城乡、地区生活水平差异的实际而有所不同。米红(2008)提出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从覆盖到衔接的“三步走”战略思想与理论,较全面地回答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从目前城乡二元的体系走向未来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命题。

本文在总结前人观点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

当前,我国城乡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差距表现得非常明显。从保障项目看,城镇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较为全面系统的保障。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滞后,缺医少药的状况突出,多数地区还基本停留在家庭保障。目前为止仅全面开展了特困救助、五保供养等保障项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才刚起步,还未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在试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据测算,占总人口2/3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从人均社会保障费用来看,城市居民是农民的20倍以上。目前,全国在城镇务工就业的农民在1.3亿人以上,这些人的社会保障没有纳入到社会保障制度中。

(二)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滞后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仍然不能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等重要法律还未制定,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法律依据或可依据的法律效力层次不够。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作为社会保障法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现有的零散颁布的各种条例、决定,相互之间缺少必要衔接。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欠缺,地方立法畸形繁荣发展。这些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立法者是多种主体参与,“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甚至相互冲突矛盾,使一些本来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也陷入“有法难依”困境。

(三)社会保障流动性差

市场经济是一种通过资源的高效流动,实现优化配置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体制。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却带有极深的地区封锁、行业分割的痕迹,严重妨碍了资源的流动。首先,由于各地、各类企业的社会保障账户各自为政,差别很大,而下岗、失业人员大多不能在原企业实现就业,这就使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和累计成为阻碍下岗人员再就业的首要问题其次,社会保障基金多家分管、各地分割、调剂能力差。由于我国经济实力的局限,整体的社会保障能力不强,而基金的分散局面更不利于财力的集中,无法形成雄厚的保障后盾,从而大大降低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四)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混乱

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法定的企业交费、劳动者个人交费以及政府有限的财政拨款,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基金收支、管理等环节存在一定隐患和潜在风险。一是各项基金支付乏力,基金增值难度大。目前,全国各类社保基金,积累额近2.5万亿元,但5项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到2%,安全与贬值风险加大。二是基金监管混乱。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掣肘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机构,加上社会保障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致使随意滥用、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产生腐败现象,造成社会保障基金的大量流失。在管理体制上,现有实行的是部门或单位“所有制”,各管各的,管理不统一,制度不健全,基金无储备,人力、物力和财力浪费严重,造成许多矛盾。

三、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加快建立中央集权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的关系。可包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政府的“家长式”管理职能和市场的资源配置以及基金运营的作用,既要实现社会公平,又要提高制度效率。二是要合理划分与界定政府、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基本保障部分、城乡社会保险的统筹部分以及社会福利等项目要由政府财政负担并履行各种管理职能,企业主要负责社会统筹缴费以及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个人主要负责个人账户缴费以及在慈善事业中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三是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和管理职能,基本保障部分要由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的合理分担和统筹协调管理,其他社会保障部分也要明确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分担,理顺管理流程,增加财政投入,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作用。

(二)实现城乡统筹规划与协调发展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实力,针对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不同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对社会保障理论和实践的全局性问题研究,统筹规划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制定出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实现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三种制度无法衔接。完善参保人员实现异地就业的政策措施。要进一步完善救助体制机制,加强制度衔接、政策配套,加快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灾害应急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为主要内容,以临时救助为补充,并与住房、教育、司法等专项救助衔接配套、覆盖城乡的社会救助体系。因此,要适应社会形势的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其适应性和普惠性,保障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社会保障需求,促进城乡社会保障事业的协调发展。(三)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化解社会风险,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其基本保险必须具有强制性。只有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抓紧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才能有效地管理社会保障事业。首先,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发展。进入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设计与整体推进阶段时,必须高度重视并有计划地制定全国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就社会保障进行立法,是在全国范围内使社会保障制度走向统一的基本保证。其次,由分散立法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国务院或其职能部门的大多是解决实践中的某一个具体问题的指示、意见等,致使与社会保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数以百计。这种过分分散的立法局面,不利于社会保障项目的均衡发展,因此,现阶段是到了考虑向相对集中立法发展的时候。最后,由行政立法向人大立法发展。缺少人大立法和过多行政立法的局面,是无法满足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需要的。

(四)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运行管理机制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规模快速增长。基金积累的内在要求是在投资风险可以控制的前提下,实现效益的最大化。这就需要发挥审计的有效治理功能,促进建立基金运营各个环节相互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保证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安全,客观评价基金运营业绩,促进基金最大限度的保障增长。一是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力度,对社会保障税必须征足收齐,对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的应该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措施予以惩罚。二是严格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设立相应的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稳妥性原则进行资本营运和管理,严防资金损失和贬值,尽可能地通过营运使其保值增值。三是考虑结合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适当划出一部分国有、集体资产补充社会保障金的不足,切实解决中老年职工的“历史债务”问题。四是建立独产的监督体系,强化法律、行政、财政和审计等多种监督,保证资金营运的安全性,严厉打击挪用、滥用社会保障资金的行为,防止腐败,切实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作为维系经济改革与社会发展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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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5

论文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长治久安和各族人民的健康致富,其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重中之重。要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必须在分析研究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采取如下有力措施:加快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具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摆正政府在发展社会保障事业中的地位;挖掘民族传统文化动力,以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进人20世纪80年代,我国积极探索并大力推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从总体来看,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如果进行横向比较,如同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区差异一样,社会保障水平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一‘个撰踢马环节,是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形势下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现状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建设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建设的大环境,经历了从建立到不断完善的艰难历程。目前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城镇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障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阳‘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部分地区也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农村牧区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些社会保障方法在促进经济增长、缩小地区贫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历史、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影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问题依然严峻。

1.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失衡,农牧区社会保障权利严重缺失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整体上即是在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模式下建立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农村发展的速度较决、内容较齐全、实施也较完善,基本上覆盖了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但在我国广大的农村,还有7.8亿的农民基本没有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严重滞后,农民缺医少药的状况还很突出。而此种社会保障权利的严重缺失,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更为明显。“据统计,2004年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末参保人数为5382.6万人,而五个少数剐矣自治区参保人数为275.5万人,仅占全国的5.12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农村牧区地区,社会保障侧奴蹄蜷澎脐、救灾和优扶安置、五保赡养等方面有所体现,且也主要是基于刊蒯敞区和农业、牧业的特点而有锵雄脚喇定的。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保障能力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

社会保障主要有两大系统,即资金保障系统和服务保障系统,而当前制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保障系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都处于“老、少、边、穷”地区,区域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有些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刚刚不久,经济发展比较落后,社会集资能力低,个人刻寸能力低。地方财政也基本上是“吃饭财政,,,面对庞大、沉重的社会保障,地方政府基本上处于力不从心的境地,见表i0

可以看出,除广西外,其他四个自治区拐沛血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均已接近或超过当年财政收人的一半,更是达到92%。近几年各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虽在发展,财政收人也在增长,但相对脆弱的财政状况要提供支持社会保障需要的大量资金还有困难。

3.社会保障事业建设的地方立法滞后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一整套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用法律来对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各种关系进行调整。这几年,国务院虽然先后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大也颁布了《劳动法》等一系列与社保有关的法律。但是目前,我国整体上还没有形成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由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有关职能制定的。而国家专门社会保障法的缺失直接导致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失去了应有的参考与根据。加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本身发展的落后性也导致其地方社会保障立法与我国较发达的东部地区相比具有明显的滞后性,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和行政手段圈To

4政府系统内社会保障职责划分不明确,多元利益主体多头管理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框架虽已形成,但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仍处于政策选择和制度完善之中,对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界定。中央政府与各自治地方政府职责划分不甚清晰,仍存在着“统放不分”的现象。2001年国家便正式在辽宁启动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却仍未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目前养老保险仅在吉林、辽宁等几个省份实行省级统筹,全国近2000个统筹单位内基本形成的是各自为政、区域自治的无法连接、协调和共济的分割格局。我国的劳动、民政、卫生、工会、人事以及保险公司等多部门参与到社会保障领域,也形成了多头管理、业务之间互相重叠、制定标准五花八门、部门之间相互掣肘的现象。在多j研吐益主体的多头管理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基本上是政府行为,民力汉组处于被动地位,他们}}i亥体系月纤勾的影响力很小(王思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至今还称不上是一个系统,而只是各部门社会保障制度的机械聚合。这种特点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亦有呈现。

二、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的特殊性、重要性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作为我国一布川待殊的行政单元,其在自然地理、人文背景、经济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都有着自己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个方面的发展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很多在内地发达地区很容易实施的社会保障措施和政策,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于受诸多特殊因素的影响,难于有效实施。探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特殊性、重要性,对建立适合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具体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经济生活、促进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祖国边疆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的稳定与社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社会的稳定器。目前全国80%的少数民族是聚居在了全国最为贫困的西部地区、祖国边疆地区。在国家确定的59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中,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含)就有267个。在甘肃20个民族县中被国家和省列为贫困县的就有12个。如果这一群体的合法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得不到一定的满足,就会引发少数民族群众的不满,影响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社会的稳定、人类的安全有赖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社会保障事业是最大的积德事业,是并}J国利民的基础。西部大开发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聚精会神搞经济建设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民族地区稳定被置于十5}重要的地位。这样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功能也就被合理地凸显出来。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经济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事业是加快其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历史上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下,各民族创造和发展了各自颇具特色的经济生活,但因受政治、自然条件等的制约,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生产力水平较低,且发展极不平衡。经济发展是政府社会保障功能得以加强的坚实物质握茹出,经济发展的落后,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最大:社会保障资金短缺、需救助人口多、灾害抵御能力差、应保项目多等等。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有充足的财力支持政府社会保障;同时,只有政府提供了充足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才能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互补关系。

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与杜会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和公共管理等社会发展水平方面比较落后。"2002年,西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有312个县尚未实现‘‘两基,,,占西部未实现‘两基,县总数372)个县的84线。2003年少数民族特困地区,传染病、地方病发病16.95万例,占总人口的1%。K2004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对区域科技能力的刹略新疆(26)、<31)、宁夏<23)、内蒙<27)、广西(24)、青海(29)、四川(17),5个民族自治区和几个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省份禾限实力体处于劣势。‑}z]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缺少管理人才,观念落后,导致其社会化服务和社会化管理的能力很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落后的社会发展水平要求其更要加弓晏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4生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殊的自然环境与社会保障

自然环境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政府社会保障服务的影响非常明显。一般来说,经济社会发展愈滞后,政府社会保障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影响就愈大。从自然环境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大多地处边睡并多以山区为主,城市化水平低,农村人口多,自然资源丰富但生态环境脆弱,暴雨、雪灾、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频发生。自然环境严酷,使其生产效益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大,不确定性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自然环境的特殊性说明,其对社会保障的需求要大于其他地区,尤其浏寸牧区社会保障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保障的重点,在社会保障中不能缺少}f%衣牧业灾害的保险。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6

一、中国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的社会效应

1.消除城乡壁垒

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推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是消除中国社会城乡壁垒的突破点。

改革前中国工业化的积累主源始终没有转移到轻工业和基础工业上去,一直由农业和农村肩负这一重任。有关研究表明,从1952年到1990年,中国农业通过税收方式、“剪刀差”方式和储蓄方式为工业化提供资金积累总量达11594亿元,其中,通过税收方式提供1527.8亿元;通过“剪刀差”方式提供8707亿元;通过储蓄方式提供1359.2亿元。1952年到1990年,中国工业化建设从农业中净调动了约1万亿元的资金,平均每年高达250亿元。可见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资本积累的负担有多么沉重(冯海发,李薇,1993)。

以农业作为工业化长期积累主源的直接结果是,工业和城市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农业和农村的落后为代价的,农业长时间地作为工业发展的积累主源造成了中国非均衡发展的城乡关系、形成了鲜明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二元结构的强度一般用农业和非农产业间的相对国民收入差距来度量,按美国数量统计专家库茨涅兹的统计研究表明,世界发展中国家这一差距最大为4.09倍,而中国在改革开放初竟高达6.08倍,堪为世界之最。

为了保证城市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必然要阻止农民大量地流入城市,为此而制定出严格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和城乡壁垒反过来又使城乡差别进一步扩大,城乡差别扩大则需要更严格的城乡壁垒。这种恶性循环,最终使中国城乡关系达到了一度“隔绝”的严重程度。

城乡壁垒严重地抑制了生产要素和社会产品的流动,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由于城乡壁垒,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在城乡之间的流动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尤其是劳动力的流动受限更大,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水平的不统一限制了全国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现在,多种限制虽然在不同程度上有所松动,但在总体上仍是“二元”的,是不公正的。

城乡壁垒也是使中国在三十年间多出生了一亿人口的重要原因。城市中生儿育女的高成本使城市生活对生育具有强大的遏制功能。大量的人口被强行束缚在农村,遏制生育的功能当然无法发挥。正如美国的哈尔·约翰逊教授所言,中国为城乡壁垒付出了巨大的代价。

此外,由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缓慢也致使城市第三产业发展不足,城市的辐射功能发挥受到严重的限制,使城市对农村发展的带动作用不强,从而又抑制了农村的发展,并因此形成恶性循环。

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是消除城乡壁垒的突破点。城乡壁垒存在的症结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户籍制度相伴而生的食品供给、就业安置、住房福利分配、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医疗社会保障和其他的补贴、退休养老制度。国家之所以不能搬掉这个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的“绊脚石”,可能是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的考虑:一是一旦彻底取消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将意味着一大批农村的流动人口会涌入城市,这可能会给城市的公共设施、安全以及就业带来更大的压力,这个理由也正是前几年关于民工潮问题的争论中反对农民进城打工一方的主要观点。事实证明,在合理的疏导与管理下,各种麻烦和副作用远非想象的那么大,利弊之争已成历史,千百万民工在城乡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第二方面的考虑则是户籍制度取消后,涌入城市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怎么办?谁来保障已离开土地的农民在生命波折期的基本生活?政府应付城市职工年老、疾病、失业等基本生活保障尚力不从心、捉襟见肘,又怎能顾及刚进城的农民?而进入城市的农民不能不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否则就会产生一系列难以克服的社会问题,比如贫民窟、犯罪、教育和卫生等等。可见,社会保障已成为攻克户籍制度的最主要障碍,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建立合理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机制已成为消除城乡壁垒的突破口。

2.推动工业化进程

当今世界,无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工业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都仍然处于核心地位,人们往往把近代的经济发展过程同工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把经济发展过程称为工业化过程。“知识经济”的提法尚不足以动摇工业的地位,或者说它本来就是工业经济发展的新阶段、新形态。一般地,经济学家用工业化程度描述分析和判断经济发展的阶段,以工业化的进程来衡量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按工业化程度可以将经济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工业化初期、工业化中期和工业化后期,国际上通常用以下指标加以衡量(见表1)。

从中国工业化的前两项指标来衡量,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只达到工业化中期的初始阶段。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和城镇人口的比重还仍然停留在工业化初期的水平。一些专家的研究结果表明,中国的工业化进程被城乡壁垒、所有制体制、分配体制、流通机制等政策人为地拖后了(Cameron,1996;Neumann,1996)。

以中国的乡镇企业为例,中国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是对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壁垒的反弹。乡镇企业是在城乡的夹缝之间、在地方政府和市场的双重机制调节之下迅猛而又艰难地成长起来的。它难免带有自发性、滞后性和盲目性。由于从劳动力到其他生产资料都是就地取材,乡镇企业的工人主要是当地农民,离土不离乡和农工兼业的现实选择使乡镇企业在布局上出现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乡镇企业集中在县城的仅为7%,其余的分布在自然村。乡镇企业的这种格局使其发展后劲不足,而且对乡村的环境和耕地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南方的一些城市与乡村之间已经没有明显的“城乡”界限。生产力低效和环境问题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曾有学者建议,把散布于广阔原野上的乡镇企业集中到附近的小城镇里去,从而“一石三鸟”——既促进小城镇工业化的发展,又可以还乡村以自然优美的环境,特别是保护耕地和保证农业的持续发展。但是,这种思路在实现过程中有着一定的难度。原因是除了利益分配上的因素(即村行政部门不愿意将利润相对较高的乡镇企业转移出自己的辖区)之外,更主要的是,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不愿意离开他们的土地,因为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现在还是无法替代的。

结论当然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将对乡镇企业规范化和对小城镇的发展这一“三尺冻冰”起到“融化”作用。

3.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根据俞德鹏先生对25个经济大国城市化与经济发展关系的大国回归模型:

其中:X:用购买力平价法的人均GDP

Y: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

1998年我国人均GDP为6374元,按1990年的不变价和世行1990年购买力平价比例(1元GDP=1.2508国际美元)计算出X的值并带入模型,得出Y=68.23%,即表明,按其他国家的经验估计,GDP达到6374元时,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8.23%,而1998年,我国城市化实际水平为30.4%,偏离率为55.44%,城市化已经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理化解中国的城市化难题,使人口城市化过程与农业劳动力非农化过程同步,必须做的一项工作就是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以推动农业人口的城市化。要给进城的农民提供一个最低的生活保障,让他们能够安心地在一个地方工作,而不是在农村和城市之间、在不同的城市之间串来串去,给交通治安带来巨大的压力。同时,也可以借以解决民工在城市中没有责任心和归属感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为社会保障(比如其中的教育保障)也有利于城市农民工的下一代健康成长,这样就避免产生一些国家大受困扰的贫民窟和贫民文化问题。农村人口不能城市化的现实为整个民族人口素质的提高埋下了隐患。

4.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改革是以农村为突破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并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村包括人力资本在内的各种投入要素得以更有效地利用,农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农业剩余大量增加,明显地改善了城乡居民的膳食结构。农村改革的成功为城市经济朝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奠定了经济、社会和政治基础。1984年,改革由农村到城市全面铺开。随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再一次注入了生机,农村经济再一次取得了质的飞跃,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逐步向三元结构转变。

但90年代初,农村制度改革的效力基本释放完,在改革的重点由农村转移到城市之后,农业的发展反而停留于徘徊乃至回落状态,中国农业和农村问题再一次成为海内外关注的焦点。农村和农业期待着新的改革内容。下一步怎么办,理论界可谓见仁见智,农民却反应冷淡,在操作上困难颇多。

1998年10月14日,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十条方针和若干目标,认为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决定着整个改革事业的成败,也决定着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

观察农村、农业及农民,解决农村问题的思路绝对不应局限于农村改革的小圈子,而应从农村与城市共同发展的宏观角度思考问题。农村一系列问题的核心之一在于农村人口太多,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其他产业,亦即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工业化进程受阻。据不完统计,1978~1997年,向乡镇企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约2.2亿,其中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他们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农闲进城务工经商、农忙种田。农民兼业型转移的直接后果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小型化。而无法实现专家学者多次向有关方面进言的“规模经济”、“规模经营”和“适度规模”。有关资料表明,中国现有2亿多承包土地的农户,户均耕地仅0.46~0.53公顷左右(李郁芬,1996),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一直都是一个既不可望更不可及的梦想。农地的规模偏小,规模经济和适合大农场操作的农业技术和先进设备无法发挥作用,按市场规律理应自然出现的升级在农业上无法完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业总体上始终跳不出一家一户吃饭农业的小圈子。这也是美国的莱斯特·布朗先生为中国农业和粮食操心的历史背景之一。

农业改革的徘徊不前是农民收入偏低,教育、健康水平落后,人口激增,农村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的根源。

由最突出的表现来分析,如何使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从土地上分离出去应该是中国农村经济取得再次飞跃的突破口。对此存在几种说法,一种是在国家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政策出台之前出现的思路,即再进行一次“”,把土地生产率不高的农民,主要是不以耕种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和年老体弱的农民耕种的土地收归集体,然后再承包给种粮或农业大户。另一种思路是赋予农民农村土地所有权,然后让农民自然分化,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的农民可以把土地卖掉从而获得一定的收入,而愿意并有能力耕种土地的农民则可以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大量的土地,从而达到土地的集中经营。第三种思路是仍保持国家目前农地国管私用的状态,让农业土地的集中经营顺应农村经济的自然发展,一旦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已经大部分脱离了农业生产,他们自然会把土地交给集体进行集中经营并从中获得比自己耕种高一些的收益,正如广东和浙南的一部分富裕农村所发生的那样。

前两种做法除存在敏感的政治问题外,还缺乏可行性。因为目前农民手中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没有替代物。农耕社会下土地的多少、土地制度决定着农民的富裕程度和社会地位,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如果说这个命题在改革之前对农户来说还不那么直接的话[1],在今天,农户作为基本是独立面对市场的经济细胞,土地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民获得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依托。1996年之后,曾有地方试图收回农民手中分散的土地然后由少数村民承包,但立即引起了公愤。因为夺走土地就等于斩断了他们生命波折期的生活之源。

切断那些以务工、经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与其拥有的小块土地之间这种若即若离的联系,实现土地的集约规模化经营进而实现中国农业的再次飞跃,关键在于社会能不能在土地之外给农民以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复旦大学人口研究所通过对中国苏南地区土地经营方式的研究曾提出过“苏南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形态农业”的概念,他们的研究结果是:苏南地区作为中国最早的商品化、工业化的农村地区,农民兼业化的现象极为普遍。在苏南地区,虽然土地的让渡经营是存在的,但让渡的比重非常小,仅为15%左右,农民不再从事农业活动的主要原因是以城镇化或建设农村工厂为目的的征地。从主观上说,虽然谁都认为种田没有多少收益,但主动想转让土地的并不多。农民将农田种植视为一项必备的家庭经济。苏南的农民似乎比其他经济富裕地区的农民更多地具有一种对土地的眷恋之情。研究认为,苏南农民的恋农情结其实是一种“风险最小化”行为,即农民耕种土地不是因为家庭利益最大化的驱动,而是因为种田解决了家庭吃饭问题。虽然他们对于耕种土地的态度可能是非常不认真负责的,但土地具有生活最低保障的价值,因此,构成了农民心理的支持力。在实地调查中,不少农户解释仍然耕种的原因是种田不需要很多时间,虽然不能带来很多收入,但至少解决了全家的口粮,不用去买商品粮;也有人表达了对在工厂就业不稳定的担心,认为只要有土地,即使失业还可以保证生活,等等。

总之,由市场力量决定的农业从家庭经济生活的逐步退出和由风险最小化力量决定的对最低限度保障的土地的眷恋,这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造成了苏南农业的现状,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形态农业”。其特点为对农业收益的忽视、对农业投入的低动机、对农田耕种和维护的低效率和同时对解决生活口粮的土地的放弃,在总体上形成了家家户户耕种小块土地的小农经济的土地经营方式。该研究认为,只要实行适宜的农业制度,并通过相应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后顾之忧,苏南的农业在不久的将来呈现出新的面貌,社区居民的生活状况会发生革命性的变革(任远,1998)。

我们可以从苏南地区的“最低生活保障形态的农业”扩展开来。农民以耕种土地作为自己的最低生活保障,是在当前很多农村地区工业化方式和水平下,农民“理性”地对农村生活风险环境的判断和行为安排,也就是说,农民对现有生活环境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朴素的传统方式的管理,然后作出了对未来理性的预期,并决定对风险合理规避的行为选择——保留自己手中的土地。

最低生活保障形态的农业不但具有小农经济的一切特点,而且还具有小农经济所不具有的对土地使用不负责任的低投入和低效率,这种状态显然与农业现代化格格不入,必然影响中国农业生产力的迅速提高。对最低生活保障农业的改变,要求改变农民对生活风险的应付观念和规避手段,即推进农业现代制度创新,因此需要在农村保障体系中,建设能替代农民的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5.扩大国内需求

作为解决紧缩的重要政策,启动内需,除了启动城市的消费市场之外,另一条出路就是启动广大的农村消费市场。扩大农村市场的需求有极大的潜力。尽管最近五年中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以年均5.4%速度在增长,到1997年末,全国农户储蓄余额已达9020亿元,再加上手持现金7200亿元,共计16220亿元,但这其中的绝大部分并没有转化为现实支出。再从农村需要的满足程度看,除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农村消费需要的满足程度还很低。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1997年全国农村居民平均每百户仅拥有电冰箱8.49台,彩电27.32台,洗衣机21.87台,摩托车10.89台。1997年末,县及县以下农村市场的消费品零售总额仅为10448亿元,只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8.9%,1997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水平为1930元,仅为城镇居民的31.9%。

为使农民的需要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国内学者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减轻农民负担(林毅夫,1998)和向农村提供适合农民需要的产品上,比如像青岛海尔一样为农民制造除了洗衣服还能够洗土豆的洗衣机,但是,学者们却普遍忽略了或没有充分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对启动农村消费市场所能起到的作用。

对城市来说,在社会生活越来越不确定的情况下,扩大城市居民的消费需求首先需要“启动预期”,也就是说想让城市居民花钱买东西就得让他们对未来的预期比较好,或者比较稳定。启动城市居民的预期最重要的途径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让人们不再为未来储蓄太多的钱(吴敬琏,1998)。

对农村来说,也是一样,在农民收入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农民增加的收入很大一部分会沉淀到储蓄中去,而不是被消费掉。已有很多的研究显示,中国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要远小于城市居民,所以没有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配合,不一定能取得理想的启动农村需求的效果。

6.迎接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按保险理论和国际经验,现代国家必须在人口老龄化高潮到来的20年前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与健康保障制度,才能安然地度过白潮。否则,必然会严重地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白潮不但会在下世纪冲击城市,它同样会逐步波及农村。现在中国农村平均每8个劳动力供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两个半劳动力就要供养一个老人,4∶2∶1的倒金字塔形家庭结构是十分不稳的,将给没有社会保障的农村带来巨大的养老、医疗压力和痛苦。

随着改革开放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大量转移,“空巢家庭”[2]的增多,“3859部队成为农村主力”[3]的情况将日益突出,农村的养老压力将是十分沉重的。

尽管青壮年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只是一些特定地区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和农村经济特定发展阶段的暂时现象,但它已经对农村的人口结构状况造成了影响。面对这种状况,政府有两种选择:一个是控制青壮年劳力的转移;另一个就是在农村建立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前一种选择与市场化的改革方向背道而驰,现实中也行不通,而后一种选择正是我们所提倡的,它为市场对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创造了条件。

总体上,农村的老龄化速度低于城市,这为城乡养老压力形成了一个时差(见45页表2),利用这一时差是中国迎接老龄化挑战的一个基本策略,而如何利用这一时差则又有两种选择:一是让青壮年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以冲淡城市的老龄化危机;另一个是建立城乡有机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使中国养老压力在更广阔的时间和空间上得到转移、分散和缓解。前一种选择仍是站在城市发展的狭隘角度解决问题,城市老龄化压力的缓解以乡村老龄化压力的增大为代价,而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占全国总人口比例较小的城市可以藉此度过老龄危机,那么白潮席卷农村的时候怎么办?因此,在我们看来,后一种选择更具社会发展的战略眼光。

7.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从世界社会保障制度变迁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也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发展过程以及不同的理论解释中得到印证。按政治经济学派的解释,工农之间的矛盾与斗争促使社会保障无论是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还是从工农利益均衡的角度都会向城乡统一的方向发展。而按新古典经济解释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理论,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在城市和乡村以及在两者之间都存在着严重的市场失灵,城乡有机衔接的、甚至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借助政府的力量(更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更好地避免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在完成风险有效分散和损失分摊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稳定,以及在生产体系之外,在更大的范围内通过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功能达到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二、衔接时机的选择

社会保障制度从工业延展到农业、从城市延展到乡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必然产物。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正式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从1883年针对工人的《疾病保险法》出台到1957年农村年金制度的建立相差74年。日本城乡健康保障制度建立的时差为34年,养老保障制度的时差为30年。从总体上来看,世界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几乎都不同步,时差的存在是正常现象。此外,世界各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动因也不完全相同,各有目标。值得注意的国际经验是健康保障制度从城市延展到农村的时差较短,而养老保障制度则较长,这可能与健康保障的紧迫性和现实性有关。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农业GDP的比重都在10%以下,这也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现象(见46页表3)。

因各国的国情不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时间顺序当然就有所区别。中国城市社会健康保障制度比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只早了8年的时间,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到目前还处在试点阶段,总的覆盖率不足10%。1998年,中国第一产业产值占GDP的18.11%,按国际上的经验,中国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似乎还为时过早,但分析一下我们的具体国情,可以得出完全不同的结论。

在大多数国家,正规的社会保障体制在农村和城市的作用有所区别,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工业国,农民(Farmer)明显比城市普通居民(普通雇员、工人)拥有更多的财产。一般来说,农户不但拥有他们耕种的全部或部分土地,而且拥有相当可观的牲畜和农业机械。这些财产是可以随时变现的。在这种状态下,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一种公民权利的体现(D.G.Johnson,1998)。当然,从政府财政的角度,农业和农民因此也自然而然的成为社会保障税的一大税源,所以,即使是在农场经营者拥有土地的高收入国家,农村居民也被逐渐地包容到正规的社会保障体制中,这在全球已经是一种大趋势。

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中国的土地是一种公有制,农村土地属于集体并受到国家的严格管理,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仅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民生病或年老后最需要钱的时候不能靠变卖土地以供所需。同时,几十年的农业集体化和公社化体制导致农民一生积聚的财富非常有限,大多数地方的老年农民都没有足够的积蓄来安享晚年,在国家提供的救济和养老院等福利设施对老年人的需要是杯水车薪的情况下,中国农村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只能落在家庭保障上。家庭保障在中国农村沿袭已久,它是几千年来自给经济的组成部分。这种传统的保障形式,一直是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主要途径,至今仍魅力不减。以养老保障为例,据中国1995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表明,由家庭养老的农村老人占农村老人总数的94.7%,家庭养老包括靠子女晚辈供养、由配偶供养及靠自己微弱的劳动收入来养老三种形式。靠配偶及自己养老均是出于无奈的权宜之计。在中国农村,还有劳动能力者只限于70岁以下的老人,在这一时期可自养。但中国人口的预期寿命越来越长,也就是说在老年这一时期度过的时间将越来越长。故自养的可能性将随岁月而消失,而岁月带给老年人的则是赡养需求的增加。同样,夫妻之间的年龄差距不会太大,所以夫妻之间的相互保障也非常脆弱,不足以依赖。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主要还是靠子女或其他晚辈。

农村生产的社会化、市场化,使家庭功能从根本上不同于自给时代。以家庭为单位的封闭式的农业经济结构开始被各种乡镇企业和其他经济联合体所取代,农村居民生产、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的价值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代际之间在思想、生活方式上的差异构成了越来越明显的“代沟”,大家庭不断地趋于解体,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家庭逐渐处于主导地位。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农村家庭调查中有关四川和辽宁数据表明,在8%的农村人口已进入老龄的同时,核心家庭占到家庭总数的73.25%,核心家庭的发展使得家庭保障在经济和感情交流功能上发生困难,家庭结构小型化,也使得老年人的家庭日趋缩小,辽宁省独自只与配偶共同生活的老年人比例高达12.7%。又据1995年中国对60岁以上老年人口抽样调查资料表明,不超过3人的老年人家庭,城市占56.77%;县镇占50.36%;农村占19.69%。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显效,家庭中“儿子”数目的下降,独立或只与配偶生活的老年人的比例还会上升,很多老年人会因此失去生活保障。家庭模式的改变,将大大削弱家庭保障的传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就显得极为重要。

中国的健康指标不仅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而且已接近发达国家70年代中期的平均水平,被世界银行誉为世界卫生领域的奇迹。1950年发展中国家地区人口预期寿命是40岁,到1990年增加到63岁,中国1950年人口预期寿命是38岁,1990年达到60岁。另外,世界卫生组织采用DALY[4]测算疾病负担:1990年世界每千人的DALY为2596,印度为344,中国为178,亚洲其他地区为260,欧洲经济高收入国家为117。由此可见,按DALY指标来看,中国疾病负担水平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也低于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表现出成功的记录。不仅如此,婴儿死亡率由新中国建立前的200‰下降到目前的31‰。所有这些成就的取得,都离不开中国的合作医疗制度(了望周刊,1996,59期)。但后来的情况却是:当亚洲的一些国家还在效仿中国的合作医疗制度的时候,合作医疗却在中国的绝大部分农村解体了,解体的后果是婴儿死亡率的上升和地方病、传染病在一些地方的再度流行,国内外专家警告,如果再不重视农村的健康保障问题,中国在全民健康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和领先地位正在或必将丧失。

因此,尽管统计的某些指标还没有显示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绝对急迫性,但世界经验告诉我们,未雨绸缪是上策。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是在殖民政府时期经济并不发达的时间建立的,日本则是在1964年二战的废墟上颁布并开始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而突尼斯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尽管目前尚未进入老龄社会,但该国60年代即开始建立了全国统一管理,养老医疗工伤合一,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宜早不宜迟,中国农村在温饱问题解决后,就应该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上下功夫了。

我们的思路是现在先把制度建立起来,保障水平并不一定要求很高,因为社会保障基金是要到若干年后才分期支付的,所以完全可以把积累起来的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养老基金投资于经济建设,再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缴费水平和保障水平,以形成良性的循环。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经与国际劳动组织的有关条约存在巨大差距。比如,1933年国际劳动组织就把农村养老保险、残疾保险和遗属保险纳入了条约范围,而中国到目前为止也达不到其规定的水平。尽快弥补其中的差距,是我们这个逐步走上富强繁荣之路的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做到的。

三、衔接模式设计

在现阶段,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应如何运作,其目标模式应该是怎样的,这就是下面所提出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从“二元到三维”的目标模式。

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已势在必行,但如果在现阶段就把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到与城市相同或降低城市社会保障水平都是绝对不可行的。那么一种既符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又适合当前国情的、过渡性社会保障制度,就是我们设计的“三维”保障制度的目标。

1.三维基本框架

“三维社会保障制度”由“基本保障”、“补充保障”、“附加保障”这三个层次组成。其核心内容可以简述如下:

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统一的法定的基本保障。虽然基本保障层次低但范围广。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权享受。它保障的是全体公民在生命波折期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主要是公民老年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城乡预防和基本卫生保健(比如城乡妇幼保健和防疫接种疫苗等等),城市和不同地区间保障水平可以有差别。费用由从全民征收的社会保障税支出。基本保障由城乡社会福利、城乡社会救助和城乡优抚安置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组成。国家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和使用。基本保障采用受益基准制,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建立省(市)级统筹的补充保障。该层次的保障水平略高,是基本保障的补充,保障范围包括所有企业(国有、集体、混营、合资、乡镇企业等)和事业单位的职工及政府公务员。属于法定强制性保障。保障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政府部门公务员由财政和公务员共同负担费用,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方式。保障项目主要是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在养老和健康基本保障之上的养老、健康保险等社会保险。补充保障采用混合制,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半积累半现收现付制。

建立以商业性保障为主的附加保障。该层次主要是为那些不满足于基本保障和补充保障的经济收入较高的公民提供保障,属自愿性质。保费完全自负或由个人愿意支付保费的雇主协商共同支付保费,但国家可给予某些税收优惠。附加保障采用受益基准制,保障基金的支付方式采用完全积累制。

由基本框架可以看出其特点是“就地起步,由低到高,多层次,高弹性”。

2.操作要点

为使以上构架具有可操作性,有效的管理措施至关重要:

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帐户的号码与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相同,即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与居民身份证号码相统一。公民无论到国内任何地方工作,都可以按规定由雇主和自己向个人帐户注入当时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并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领取社会保障金。

所有单位,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等经济单位、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其他经济单位,雇佣劳动力(各类职工,包括农民工)超过一定期限后(比如3个月——与一般单位新职工试用期3个月相同),雇主和职工个人必须向当地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缴纳国家规定的、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障费,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再按一定比例把缴款分注职工个人帐户和地区统筹帐户。

对于自由职业者、自营业者,因为没有雇主为其个人帐户注入资金,所以他们的补充保障主要是由自己向帐户缴纳,同时,政府给予较小比例的补贴。他们也可以选择采用附加保障的形式,比如购买商业保险等。

对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民,也没有雇主为其帐户注入资金,他们的社会保障应该按健康保障、养老保障和其他保障(社会救助、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三大块切开,养老保障和其他保障由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覆盖,并仍然要大力提倡家庭保障。在基本保障中,当农民超过一定年龄(比如说60岁),国家开始向其个人帐户按年或月注入基本养老金,数额按当地的生活消费指数在一定的全国基数上进行加权计算,保证各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费用,资金来源于国家开征的社会保障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全国统筹,专款专用。

在补充保障中,如果农民受雇于人,比如在城市或其他地方打工或工作,超过一定时间后,雇主和雇工必须按雇工工资的法定比例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缴纳社会补充保障费,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把缴来的资金分别记入雇工的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帐户,与城市的养老补充保障系统一样,在农民年老时,社会保障机构按农民个人帐户中的贡献发放养老金。

在附加保障中,农民可以以参加养老保险的形式或个人储蓄的形式获得附加保障。

为使在城市工作的农民乐于退出其耕种的土地,可以在国家新一轮土地承包期政策的约束内找到一个合适的办法:比如,规定到2030年,本轮30年承包期结束的时候,如果农民在城市里工作的补充保障的帐户中已经累积了15年的工龄,那么农民就可以获得其工作超过10年以上的城市的户口,同时,不再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权。因为他已经有15年以上的附加保障,再加上其本身的基本保障,养老等基本生活保障应该不成问题了。

如果以上设计能够成立,那么,农民养老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质保障的供给就已经解决了一部分,剩下的还应发挥家庭养老的功能和老年农民自养的功能。

而对于农民健康保障,因为积累与运用的时间差较短以及管理、支付的程序复杂,则应根据各地的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发展合作健康保险或者合作医疗,国家用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障税中的农民健康保障税部分,通过地方的健康保险组织补贴农民在参加农村社区性合作健康的一部分保费,刺激农民参加健康保险,从而彻底解决农村社会健康保险试点中最关键的难题——收费难的问题。当农民转移到城市或其他地方,即可转入当地的社会健康保险,保障资金由本人和雇主共同缴纳。

三维保障制度兼顾了“公平”与“效率”原则,把长期被排斥于基本保障之外的农民划入社会保障范围,而且不以降低城市社会保障的保障水平为代价,具有民意可行性。降低城乡反差定能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

中国东中西部农村人口进入老龄社会在时间上依次约相差10年。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都可按经济发展程度有所区别而不影响整个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从而使得三维社会保障具有人口学上的可行性;统一身份证的使用的及网络的发展,给三维保障制度提供了可靠的技术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郭士征:《社会保障——基本理论与国际比较》,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

2.李郁芬:“社会保障的二元结构分析”,《经济学家》,1994.4。

3.翟振武:“城乡一体化发展,削峰填谷、共同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人口研究》,1996.8。

4.[美]D.G.Johnson:“中国农村与农业改革的成效与问题”,《美国农业经济》,1996.4。

5.韩俊:《跨世纪的难题——中国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山西经济出版社,1994。

6.任远:“关于苏南地区最低保障农业与农村保障体系建设的研究”,《中国农村经济》1998.3。

7.王国军:“社会保障:从二元到三维”,《科技导报》,1998.8。

8.庹国柱、王国军:《保险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98。

9.Cameron,Neumann:EconomicEffectsofSocialSecurity,TheBokkingInstitution,1996。

10.Linda,K.J.,UncertaintyandtheWelfareEconomics,JournalofEconomics,1998。

注释:

[1]在改革前的农村集体经济条件下,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依靠集体,农民的人身风险和农业财产风险都可以在集体(生产队或大队)内得以分散,其风险损失可以在集体内进行分摊,就农民家庭来说不直接依靠土地保障其在生命波折期的生活安定和经济安全。

[2]空巢家庭:指子女到外地工作,只有年龄较大的父母留在家里的家庭。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7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保障;医疗;生活;就业

社会保障是一种悠久的社会福利制度,但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在我国发展还相对较晚,发展尚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大学生社会保障就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尚未涉及的真空地带。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其生活、医疗及就业等方面的问题影响甚大,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以缓解上述问题,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一、大学生社会保障现状

(一)医疗保障现状

我国现有高校公费医疗制度从1953年开始实施,根据各地形势和学校具体情况,一般由政府承担80%,其余20%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随着大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及重大疾病的增加,公费医疗费用已不能满足大学生需要,几个大、重病学生就可能会花光一个年级甚至整个学校学生的医疗经费,高校公费医疗费用严重不足。曾有部分高校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自办医院,然而,庞大的开支又带来了高校的财政压力。还有部分高校将学生公费医疗指标加上学校补贴的一部分钱,作为保费,进行商业投保,学生根据学校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好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但由于免赔额的限制,平常花费几元或几十元医治小病的费用无法报销,大、重病又无力保障,从而造成了小病费用累加成较高消费额却无法报销的现象,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保障。

(二)基本生活保障现状

关于大学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目前有些省市,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金,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没有法律的规定。当前,在校大学生的生活保障,主要来源由家庭提供,同时也存在助学金、奖学金和银行的助学贷款等辅助方式,还有极少一部分受到社会上有经济实力的个人、企业单位、社会机构等的资助,但这部分力量非常的小,受到资助的大学生范围也非常狭小,部分特困生甚至要通过长期打工兼职来保证基本生活。同时,学校的助学经费有限,解决面窄,而银行助学贷款和社会助学捐款具有商业和慈善性质,存在较多的条件限制以及还款纠纷等经济利益问题,贫困大学生受惠面十分有限。

(三)就业保障现状

从1997年开始,我国实行大学生就业双向选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分配政策彻底废除,随之带来了大学生就业难问题,而最近几年严峻的整体就业形势,使“天之骄子”也面临着失业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从1999年6月7日开始扩大公务员招收比例,这可以说是针对大学生就业保障的一项政策,但数量毕竟是有限的。面对日益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国家出台一些指导性意见,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工作,在税费等方面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给予优惠,在公务员考试制度外设立了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的专项贷款,还提出了“特设岗位”这一就业政策,大学生可以通过考试争取到一些特别设置的岗位,参加就业,但这些政策都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起来缺乏力度。

二、建立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缓解当前我国失业压力

当前我国整体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正处在体制转轨时期,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隐性失业问题都暴露了出来,下岗职工、新增劳动力、农民工进城等造成我国每年的劳动供求缺口达到1500万左右,失业问题非常严重,再加上大学生的扩招,每年有400多万大学生进入社会,加剧了当前的就业形势,带来了更为严重的失业问题。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前我国失业的严峻形势,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的构建。

(二)减少人力资本的浪费

国家培养一个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是非常巨大的,据有关人士统计,一个学生从小学到大学毕业,花费大约在22万左右,这部分投资不论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家庭,都是一个不小的开支,大学生失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使人力资本投资失去应有的收益,给国家、个人和家庭带来很大的损失和不良的社会效果。如果长期下去,将降低人们对教育的良好心理预期和对教育事业的公信力,不利于国家教育事业的长效发展,不利于社会的长久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

失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市场经济继续发展存在,失业问题就不可避免,问题是出现了失业问题后,如何进行积极引导以降低失业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前大学生失业,并不是意味着大学生已经供过于求,而主要原因是由于大学生就业信息平台的不完善和就业渠道的不畅造成的。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有利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疏通大学生就业的渠道,为大学生就业、尤其是到基层就业开辟新的信息平台,顺利实现大学生的尽快就业,为缓解大学生失业压力起到应有的作用。三、关于构建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关于医疗保障的构建

建立国家专项支持、商业保险和救助基金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以国家专项支持为主、商业保险为辅、救助基金为补充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第一,高校医院应该根据学生入学体检记录测算校内大学生健康水平,从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中划分专门的医疗保障基金,并积极向社区医院、医疗门诊转变,防止学校医疗资源的闲置。第二,建议或规定每个大学生至少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费用主要由个人承担,防止因个别大、重病学生占用大部分学生的医疗资金。第三,要积极吸引社会力量的爱心捐助,对大、重疾病和意外伤亡等需要救助的大学生实施捐款帮助。第四,高校应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地参与银行的理财产品项目以保证医疗基金的保值增值,防止资金闲置。

(二)关于就业保障的构建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应建立就业信息交流平台和大学生资源库,实现就业信息和人才信息的共享。高校针对贫困大学生和有就业障碍的大学生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免费的就业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社会保障机构对毕业后三个月仍无法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发放为期五个月的失业救助金并免费提供相应服务。街道办事处或市政企业向辖区内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上门政策咨询服务,发放就业服务联系卡,建立定期联系和服务制度,积极帮助他们就业,并将家庭困难的毕业生纳入重点帮扶范围。国家还应继续支持大学生自主就业和创业,街道办事处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为其提供档籍托管、社会保险持续等方面的服务。

(三)关于基本生活保障的构建

一是各高校应该根据学校所在城市、地区的经济水平,测算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制定相对统一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把助学贷款制度作为解决高校贫困生基本生活保障的根本途径和主要方式,政府不仅要给予政策支持,还应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和发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二是高校要积极引进企业单位,以委托培养的方式帮助它们培养人才,而企业则为需求对象提供生活保障。三是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争取社会多方热情支持,动员社会团体或个人积极捐资助学来扩充保障基金。四是争取建立一种有偿服务机制,贫困大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服务顺利完成学业,就业后再把资金返还到基金里面,保障基金的循环利用和滚动发展。

(四)关于多种筹资渠道的构建

要保证大学生社会保障体系稳健地为大学生服务,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前提。首先是国家财政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大学生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其次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大学生是我国人力资源的主体,而各种企事业单位是占用大学生人力资源的主体,它们有责任为大学生社会保障工作提供一定的资助,如果仅把上市所得的5%用于社会保障,可筹集数量可观的资金。再次是从社会上筹集资金,可以通过增加发行、社会募捐等途径筹集一部分资金来用于大学生社会保障。最后是高校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从每年预算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大学生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防止高校违规挪用国家拨付的大学生社会保障资金,等等。

参考文献:

[1]耿永志.如何应对“知识失业”的新挑战[J].经济导刊,2006(11).

[2]杨克瑞.建立大学生最低生活保障问题研究[J].北京教育:高教版,2006(10).

[3]林翰.刍议重构高校医疗保障体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9):82-83.

社会保障研究论文篇8

论文论文摘要:德国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去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对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实施的保障。作为世界上最早制定社会保障法的国家,德国在20世纪初已建立了当时比较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德国拥有种类丰富、涵盖面广、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行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其法律传统与中国相似,故其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及立法技术对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有一定借鉴作用。 【论文关键词】德国;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制度 一、德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义 德国是从社会福利的意义上诠释社会保障法其社会保障法的建立正是为了完善基本法中对社会福利政策的保障要求。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而生活中的各种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不知何时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损失,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政策逐一出台,使德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社会保障法典的意义除了使社会保障的获得者从国家、社会团体等机构获得社会福利之外。还在整个社会福利制度建设中承担降低获得社会福利门槛的任务。因此。社会保障法典有着解释、说明以及指导社会福利发展的义务。其中解释义务是指让公民知晓社会保障法典赋予其的权利和义务。 二、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法这一概念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它第一次出现于德国20世纪70年代。在德国的历史中曾经一度把社会保障法体系区分为三大法律范畴:预防措施(Vorsorge),照护措施Versorgung),以及救济措施(Fuersorge)。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体现为筹集资金和给付前提的不同。预防措施也就是社会保险,是由投保人自身筹集保险费用.而照护措施和救济措施则是通过国家来资助的。在社会保险中.给付需求必须遵循社会保险比例。照护措施的给付是针对某些特定情况。救济措施的给付是为了消除具体的困境或一旦有需要而第三方的帮助又不能长期持续时的情况下实施。而现代的新型社会给付,例如教育资助,住房补助和子女补助,不属于当时的社会保障法体系。而另外一种由德国法学家Zacher提出的体系划分的方法是将社会保障法范围划分为预防措施(sozialeVorsorge),社会补偿(sozialeEntschaedigung),杜会资助(soziale Forderung)。和社会救济(sozialeRife)。叫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出现在19世纪工业化浪潮及缺乏社会保障制度的背景之下。当时一种针对疾病、意外事故、老年人的生活劣势等问题的有效制度被推出。因为当时这个制度只被一小部分人接受,所以它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当时德意志“铁血宰相俾斯麦的指示,在1881年11月17日威廉一世国王颁布了一项政策。根据这个政策。项针对劳动者的医疗保险建立了。这项政策的公布标志着德意志社会保险的建立。从此,劳动者对其可能遭受的疾病、意外事故、人身安全、老年困境等危险享有受到国家保障的权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方面,医疗保险于1883年6月l5日正式在德意志推行。这种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并由社会自治管理。接下来。各种保险制度逐一推行开来,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初见雏形。二战之后.德国的迅速崛起使其经济实力处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随着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德国已成为世界上拥有最为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 三、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内容 在社会保障法法典中,社会保险制度占了大多数的篇幅.但社会保险所能起到的作用只是最基本的保障。德国社会保障法是一部覆盖面极其广泛、内容十分细致的法典。社会保障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平等和保护社会安全。德国社会保障法典发展至今共有十二卷的内容。 (一)第一卷:总论 第一卷总论是德国社会保障法典的前言部分,规定了社会福利所涵盖的范围。指明了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对社会保障法典中所涉及的政策原则进行了阐释,并对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做了简要介绍。 总则中指出了社会补偿与社会救济的区别,明确社会保障政策的目的。社会补偿是指国家 对健康受到特殊损害的人给予补偿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按照供养法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而社会救济是指“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理、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权利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使他有能力自理,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第二卷:求职者基本保障法(Grundsicherungfuer Arbeitsuchende) 随着劳动市场的低迷和失业率的上升,德国失业救济政策的压力越来越大。由于物价的上涨,德国政府又对提高生活补助做出了承诺,导致失业者对德国政府不断地施加压力。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于2011年生效。求职者基本保障法的新政措施的目的在于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人重新具有竞争力。 求职者基本保障法仅适用于无法凭借个人力量保障生活自理,需要国家支持的失业者。这一制度更加强调个人责任的重要性:根据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的规定,这类人有就业能力但需要救济。使其有能力承担其生活所需。这个目的在社会保障法典第二卷中被定义为首要原则。只有在用尽其他办法,也无法解决生活困难时,才适用这一政策。 (三)第三卷:就业促进法 早在1969年德国就通过了就业促进法。并将失业保险作为就业促进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下滑,失业人口的增加。2003年至2005年。德国对其劳动力市场进行了重大改革。对从前的失业保险业也进行了改革。用就业促进法来代替“失业保险法”,并将其包含在内。就业促进法成为了国家规制劳动力市场的核心部分。其原因是,失业保险主要强调的是对雇员失业后的生活保障.通过对失业人员发放一定的失业金.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就业促进法则更加广泛,除了维持生计,还有让工人拥有重新就业的能力。就业促进法的目的就是:避免失业,即使失业,也要尽早实现再就业。 德国社会体系中将没有工作的人分为两种:一种是待业人员——被迫失业,正在寻找工作的人;一种是失业人员,不打算找工作的人。前者不用交保险费。由国家进行救助,并帮助他们就业。后者享受失业保险,要交保险费。就业促进法主要是对那些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救助。不在失业保险的人群中进行。 (四)第四卷:社会保险法总章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表现在其细致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上,同时也包括了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凡在本国提供劳动。或履行了社会保险义务的公民都将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生活中带来的危机(如疾病、意外事故费用、赡养人的死亡等)以及职业带来的危险(如失业、工伤等)总让人防不慎防,因此就需要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这些危险带来的问题。法定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制度。凡是符合要求的公民都应缴法定保险费,与全体公民分担风险。 社会保障法典第四卷是作为第一卷——总则的补充规章于1975年被纳入社会保障法典中。这一卷中所涉及的是所有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是后面第五卷、第六卷、第七卷及第十一卷的具体社会保险的总章程。而这几个社会保险皆属于法定强制保险。这一卷中对社会保险做出了定义,指明了社会福利范畴内的社会保险的特点及原则;确定了社会保险的目的和义务;并对后面具体社会保险中所涉及到的共同概念进行了界定.统一了标准。 (五)第五卷:法定医疗保险法 1883年,德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是世界最早实行社会医疗保障的国家。其法定医疗保险体系的中心原则是团结互助、社会共济,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商业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法定医疗保险的受保险人分为义务保险人和少数的自愿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是法律强制参加保险的人。没有工作的公民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这也就是法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参保保全家”的医保制度。这与商业医疗保险中的一人投保一人受益、多子女的职员投保就要多付费用的保障方式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六)第六卷:法定养老保险法 德国养老保险主要有三种形式: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及个人养老储蓄。而法定养老保险所占的份额是三者中最大的。养老保险的立法采取的是共同承担模式,由雇主、雇员和政府共同承担。 这种模式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由年轻一代养活年老代。年轻一代劳动力向社会支付养老保险金,年老一代领取养老金,依次循环下去。近年来,由于出生率的持续低迷,德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导致养老金支出相应攀升。另一方面,就业状况不容乐观,失业加 剧使养老保险的缴费支持受到很大的影响。这种状况给德国养老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支付压力。 (七)第七卷: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法 德国于1884年制定了(工伤保险法),确定了工伤保险制度。受德国的启示,欧洲各国也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工伤保险制度。1997年1月1日工伤事故保险以法律规章的形式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障法典中。成为法定保险之一。在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享有保险义务的主体包括:劳动者、与公众有职业关系的人(如义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人、在校生(包括有幼儿园儿童)等。属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中的可保事故包括:工作时间发生的事故(包括上下班直接回家或去单位的路上发生地)和职业病。在遭受可保事故后。法定工伤事故保险所提供的社会保障形式被分为现金补偿和职业康复两种。若法定工伤事故至死亡的,其遗属还将获得死亡补偿金。 (八)第八卷:儿童、青少年救助法 这一卷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青少年的发展、明确其应该承担的责任并扶持青少年的成长,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抚养任务并完善相关制度,即促进出台各种救助方式来支持青年和其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状况。其任务不同于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11条中的获取社会福利,而是涉及到非通常意义上社会福利的另一种任务。儿童、青少年救助卷一方面是起到法律规章的作用,另一方面是一种不同于法律部门的官方专家式救助。这种救助涉及青少年的生活状况、教育状况、成长环境等方面。德国社会保障法中对青少年儿童的救助采取的合作式,即政府与社会福利组织联手负责青少年儿童救助事业。对青少年儿童救助是保护青少年儿童避免不健康的成长的特殊义务。 (九)第九卷:残疾人康复与参与法 康复是指残疾人或者受到残疾威胁的人参与到社会,尤其是工作或职业中去的一种待遇或措施。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l0条最早把康复作为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确定下来.在社会保障法的意义上使残疾人参与的措施都属于是康复措施.它们是社会保障法所提供给残疾人核心待遇。康复的目的是:(1)防止、消除、改善残疾,防止残疾恶化,减轻残疾后果;(2)为残疾人在社会中,尤其是在劳动生活中有一个与他的爱好和能力相适应的机会提供保障。 残疾人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促进康复和社会康复三方面内容。社会保障法第九卷中规定政府有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并提供就业咨询。社会保障法典第九卷中所涉及的对残疾人的救助包括对其职业生涯的救助。对重度残疾人、残疾妇女儿童的特殊救助。以及对其基本生活的救助。 (十)第十卷:监督机制、争议调解机制 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将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以及争议调解机制的原则、管理范畴以法规的形式编进法典。德国目前已建立了立法、决策、管理、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的各负其责又互相制约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联邦议会负责社会保险的立法,政府部门监督执行,各自的社会保险公司(均为自治性的公共团体)具体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社会保险的具体运作是由各个社会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市场运转机制进行运作,而政府各部门则专职于宏观决策,如社会保险的政策、预算的制定、社会保险制度运转的预测和监督,以确保参保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实现社会公平。 公民通过社会保障法典的指导。在明确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待遇机构)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有可能决定驳回他的申请或者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能令申请者满意。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法典第十卷为公民进行自卫的救济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手段可以概括为两种:即非正式法律救济(申诉、向有权机关申请)和正式法律救济(复议、诉讼)。 (十一)第十一卷:社会护理保险 德国的护理保险是新增加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该保险于1994年7月29日通过,1995年1月正式实施生效,成为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四大险种之后的第五大支柱险种。这是德国社会保障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目的是对严重护理需要者按照共同承担援助义务的社会保险原则提供护理救济。 (十二)第十二卷: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在德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社会福利框架最基层的位置。社会保障法典第一卷第九条中对社会救助下了定义.即“对不能以自己的力量为自己提供生活费或者在特殊生活状况下不能自助,也不能从其他方面获得充分救济的人。有获得与他的特殊需要相适应的人身和经济帮助的资格,使他有能力自助,能够参与社会生活,使他合乎人道的生活得到保障。 ”因此意味着在用尽其他一切社会福利手段后,仍不能达到救助目的时,才能申请社会救济。根据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社会救助属于政府对公民的义务,每个联邦洲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生活水平、物价等制定救济标准。 四、小结 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建立和发展历史源远。其中包涵了政治、战争、文化等各方面的背景因素的影响。从德国社会法典的庞大内容足以看出其社会保障体系复杂、覆盖面广的特点。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通过改革来适应社会。在德国现存的主要问题是社会保障水平过高。影响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和社会负担过重。中国目前也在积极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但较中国国情来说,显然是无法做到高福利的保障水平。甚至。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离完善尚有很大的距离,还有很多需要保障的方面。保障制度还没有顾及到。这就更需要尽快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我国的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律素有渊源,也有不少借鉴德国法律之处。研究德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内容体系不是为了照搬他国的法律制度.而是要学习其立法技术、制度设置方法。只有学会方法才是真正意义上法律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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