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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概念8篇

时间:2023-05-26 08:53:20

档案管理概念

档案管理概念篇1

【原刊期号】200306

【原刊页号】24~26

【分 类 号】g7

【分 类 名】档案学

【复印期号】200401

【 标 题】试论综合档案馆的实物收藏

【 作 者】楚焰辉

【作者简介】楚焰辉 上海市档案馆

【摘 要 题】档案工作

【 正 文】

“实物档案”说,一直为档案学界所关注。“实物档案”说是否具有科学性,不仅关系到档案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而且也关系到档案收集范围的界定。—个有趣的现象是:一方面,学术界对“实物档案”的提法和档案部门收集实物的做法纷争不己,各抒己见;另一方面,一些综合档案馆有关实物的收集工作却做得有声有色、不亦乐乎,相关的报道频频见诸报刊。笔者认为,综合档案馆实物收藏所以引人瞩目,关键在于当前档案展览的频繁举办、行业博物馆的争相建立和文化产品的尝试开发等创新举措,引发档案界对馆藏档案资源建设的热切关注。本文试图就这一情况,结合工作的实际提出一些建议,以求教于同行业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

一、关于“实物档案”的争论

有关“实物档案”的探讨由来已久,但主要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综观各种观点,主要观点不外乎以下三种。

第一是“反对说”,对“实物档案”从概念的提出到实践中的做法均持疑问态度,甚至持全盘否定意见。其主要理由有:

首先,“实物档案”的说法造成了档案学中“档案”这一概念的不确定性。把“档案”这一概念的外延扩大到了无法统计的劳动产品之中,把各种实物产品纳入馆藏。这样,档案馆就成为无所不包的库房。

其次,文物成为档案是有条件的。只有那些铸刻了文字符号,从而记录了特定社会生活内容的文物才是档案。譬如金石档案,所以被认可为档案,理由不在文物本身,而在文物上的文字。这些文字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文件,是铸造或刻写在实物上的特殊文件。而文物本身则是文字这种载体的载体。因此,文物成为档案,其实质并不是实物成为档案,而是附着于实物上的文字材料成为档案。同时,把实物作为档案是不符合档案自身的发展规律的。如果将实物纳入档案管理范围,那就只会是扩大管理空间,降低管理效益。

再次,“实物档案”这一概念的出现,违背逻辑学原理,是种、属概念的混淆。因为,“档案”是属概念,“实物档案”是种概念。从种、属概念的外延关系来看,每一个种概念的外延都完全被包含在它的属概念的外延之中,属概念的外延比它的每个种概念的外延要大。而作为种概念的“实物档案”的外延却比作为属概念的“档案”的处延大。“档案”的外延只包括有原始记录的实物,上面没有原始记录的实物,就不属于档案范畴。

第二是“赞成说”,即认为考察实物是否档案,既不应从“过去”的档案范围中去考察,也不应从”未来”设想的档案范围中去考察,而应从“现在”档案的实践过程中去考察。当今一定范围内的实物已进入了部分档案馆(室)。这部分实物具有全宗性、凭证性(记录性)和展示性(教育性)的实效功能。而实物、档案、文物之间是存在普遍的联系。

第三是“折衷说”,即认为“实物档案”的提法欠妥,实物档案不是档案,但理论上的不成立,并不妨碍实践中档案部门适当地收一些实物。实物档案不是档案,如同机器人不是人一样。所谓“实物档案”说到底是具备了某些档案性质的实物,这一实物除了它具有档案的原始性和记录性以外,还具有档案的—个性质,这就是便于保管性。档案是以文字、图表、声像的形式出现的,便于保管是无疑的。而档案部门所收集保存的“实物”无不具有便于保管这一特性。没有哪—个档案部门去收集不便于保管的“实物”,即便想收集,也无法保管。

依笔者之见,上述观点中的第三种比较切合实际情况。“实物档案”的提法在逻辑上确有问题,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收集工作中,也有一个分清主次,与图书、文物部门展开错位竞争,着重加强以文书档案和声像档案为主的档案资源建设的问题。笔者以为,在谈论档案资源建设时,用“实物”的概念比之“实物档案”的概念更加合理。事实上,档案和实物两者之间,从逻辑上讲,于内涵上存在部分交叉和重复。档案在现实中一般的存在形式是各种各样的文书,但是,除此之外还有相当数量的非文书类信息记录物。这些非文书类信息记录物既是档案,同时又具有一些文物的特征——这就是我们关注的“实物”。而就综合档案馆来说,也的确有一个如何对待实物的问题,收集哪些实物?收集到什么程度?但无论理论上如何探讨,不能因为“实物档案”概念的不甚完善和科学,而在实际收集工作中划地为牢,止步不前。而事实上,档案部门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实物的收集。

二、综合档案馆实物收藏的现状和特点

档案管理概念篇2

关键词:体制;档案管理体制;体制外档案资源

Abstract:This article firstly reviews the conceptual definition of archive resources outside th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Then makes my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the conception.Finally,compares the conception with other similar conception,such as folk archive resources,social archive resources,private archives.

Keywords:System;Archives management system; Archive resources outside the system

人们选择词语,然后赋予它某些意义,并通过它来推动人类认识上的进步。“体制外档案资源”这一概念,始于笔者对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管理档案的兴趣,在档案学理论研究中,这一部分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这些文化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保管有档案资源,它们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构成,属于国有档案资源,但不在档案管理体制之内。研究始于问题,档案资源管理是否也存在基于体制的内外差别?所谓“没有界定,就没有管理”,体制外档案资源这一概念该如何界定?

1 国内外关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概念界定

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不同,档案管理体制就会存在着较大差异,档案资源分类和建设也会有概念、语义和文化上的差异。通常,国外从产权角度将档案划分为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国内按照所有权的归属,将档案分为国有档案和非国有档案(有人也称之为“社会档案资源”)。以体制内档案资源和体制外档案资源划分档案资源范围类别,在国内外还是有人提出的。

2011年,在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召开的档案工作者欧洲委员会(EBNA)上,克罗地亚国家档案馆馆长Lemic Vlatka在其会议报告文章中提到,克罗地亚档案服务主要受四个因素影响:State archives(国家档案馆)、Archival service management(档案服务管理)、Archives “outside state archives network”(国家档案馆网之外的档案馆)和Archival records creators and owners(档案记录的形成者和所有者)……克罗地亚提供档案服务的主要有国家档案馆,其他保存有档案材料的遗产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文件中心,等等,这些遗产机构中保存的档案材料可以看做是“archives outside state archives system”(国家档案系统之外的档案,即体制外档案),档案记录的形成者和所有者,档案服务管理。[1]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位克罗地亚国家档案馆馆长将图书馆、博物馆此类文化机构所保存的档案称为“体制外档案”。在2011年的这次会议上有人也提到,档案馆必须面对文化领域其他机构(如,图书馆、博物馆等)在资金和威信方面的竞争[2],除此之外,档案馆还必须面对其他文化事业机构在档案资源方面的竞争。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关注和收集那些政府档案馆之外的档案藏品,创立了名为“Archives Outside”的网站:一是丰富新南威尔士州的档案藏品内容;二是提供关于专题的信息和档案保存和管理的资源。[3]网站没有命名为private archives或是folk archives,而是“Archives outside”,肯定是关注到了某些档案资源。我们猜测是不是那些图书馆、博物馆保管的档案,或者是流失海外的档案,等等。通过网站这样一种新形式来建立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汇集和提供利用,可以是物理汇集,也可以是逻辑汇集;可以由政府出资,或是承包给企业组织,或是民间公益建设,确实是当下有效且有优势的管理方式。

国内关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研究,能够搜索和阅读到的文章只有三篇,恰好这三篇可以反映这一概念所可能涉及的研究内容和争议内容。张亚玲2008年发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档案资源的建设——试析“体制外”档案资源及相关的公共服务》。作者认为,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出现了体制外档案资源。“体制外档案资源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出现的,一方面,是指非计划体制,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以外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另一方面,是指非传统管理体制,如,构成上下级或业务管理关系的部门、机构、民间协会、中介组织,等等。”[4]此文给出的体制外档案资源概念,从政治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角度划分体制内外,虽然大致给出了一个体制内外的分别,但是不够准确,忽略了档案管理体制这一基本视阈。

潘玉民教授2011年发表的《论国家档案资源的内涵及其构成》。作者从法律维度对国家档案资源进行界定,是指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集成;其形成主体范围:“泛指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既包括国家的,也包括非国家的;既包括体制内的,也包括体制外的;既包括历史的,也包括现实的,还包括将来的。”[5]文章从形成主体将档案资源划分为“体制内和体制外”,可以说是当下对“体制内外”非常普遍的理解。从形成主体划分体制内外档案资源,不免有一种“新瓶装旧酒”的尴尬,与国有和非国有档案资源重合,是没有创新意义的。

尹雪梅2011年发表的《论“城市记忆工程”对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推进》。作者认为,档案资源建设的“体制”主要是指我国档案资源的归档范围。对档案资源体系来说,归档范围是第一道关,它把许多文件材料排斥在机关档案资源体系之外,而进馆范围则是第二道关,它把许多机关档案排斥在档案馆之外,也就是排斥在国家永久性档案资源体系之外。因此,在档案资源建设中,我们要避免有价值的档案资源遗漏在国家档案资源体系之外,有必要关注除国家政治性记忆主体之外的社会力量形成的历史记录,尤其是社会精英们的记忆主体和来自草根社会的普通民众的记忆主体形成的历史记录。通过这种“体制内”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平衡,最终达到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平衡。[6]文章将归档范围作为体制内外分别的标准,排斥在国家档案馆保存范围之外的档案视为体制外档案,与本文的概念很相近。细微差别在于一个“主动与被动”的思维。以归档范围为界,是档案机构主动构建了体制外档案资源。本文强调的“不属于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档案视为体制外档案”,包括一些被动行为,那些因为历史原因而保存在其他机构或国家的档案资源不是档案馆自愿的。

2 体制外档案资源的概念界定之我见

从纯粹逻辑或哲学的观点来看,两个观念之间总是存在有一种辩证式的紧张关系。例如,如果我思考“存在”这个概念,我势必需要引进“不存在”这个相反的概念。那么,我们讨论体制外档案资源,必然需要引入体制内档案资源这一相对概念。在档案学研究视阈内,体制内外是指档案管理体制内外,表现为档案管理体制在档案资源管理方面的权力运行状况,即档案馆网体系。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的档案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全部档案分别由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集中管理;全国档案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级档案事业管理机关统一、分级、分专业进行管理;实行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的统一管理。[7]体现在档案资源管理上,就是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档案馆(室),集中统一地、分级分专业地管理全国、本地区、本系统的档案资源,形成有层次、有专业的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也包括一些档案室,这里都包括在档案馆网体系之内)。那么,我们就可以如此界定:体制内档案资源是受我国各项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和约束的、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控制下的、保存在国家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档案资源;也可以称之为“档案馆资源”。与体制内档案资源相对应的:凡是不在国家各级各类档案保管机构管理的档案,都是体制外档案资源。体制外档案资源大体有三部分:第一是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公民个体或家庭(家族)形成和所有的档案,即由私人保管的档案;第二是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非档案的文化机构保管的档案;第三是我国流失海外的档案,即其他国家保管的我国档案。

体制内档案资源和体制外档案资源,均是一种范畴概念。那些没有进入档案馆网体系之内的有价值的档案,将它们划归为体制外,视为各自独立而又统一的整体;在档案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存在适当分离的情况下,从档案资源的管理权来界定体制外档案资源,一旦体制外档案通过某种途径进入档案馆管理,它们就是体制内档案,这之中管理权变了,而所有权可以变,也可以不变。由监察部、人社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该《规定》照顾了档案两权分离的现实状况,与本文的划分标准是一致的。我们则更多地想从文化发展的角度关注处于自在状态的有价值的体制外档案资源。

3 相近概念的界定比较

体制外档案资源是在国家档案资源理论、社会档案资源观、民间档案资源、私人档案等诸多研究的基础上加以认识和阐释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相近的概念的关系进行比较界定,理顺本文的核心概念。第一,体制外档案资源与体制内档案资源共同构成我国的档案资源体系,体制外档案资源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关于社会档案资源,赵爱国提出“由社会组织、家族家庭或公民个体形成、所有并管理,区别于国家档案资源,倾向于公民个体个性化档案服务的新型档案资源”。[8]陈辉认为“社会档案信息资源是与国家档案信息资源相对应的概念,指的是由非公部门和公民个体或家庭、家族形成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国家档案信息资源’是个所有权意义上的概念,指的是归国家所有的档案信息资源”。[9]两位作者将“国家”与“社会”置于对立的范畴,即取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现代语义学上的国家有三种指向:其一是领土意义上的“国家”(County),其二是民族意义上的“国家”(Nation),其三是政权意义上的“国家”(State)[10]),而国内讨论国家档案资源的概念时,多将其翻译为“National archives resource”,如此一看,国家和社会在此语境下不是对立的概念,社会档案资源应该是国家档案资源的一部分,事实上,这些档案资源也确实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档案资源。而在西方政治学对“国家”与“社会”的比较分析中,通常把国家作为与社会对立的范畴,解释为:国家有,专指公共领域;社会没有,专指私人领域。[11]如此,西方档案界以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共同构成国家(民族)档案资源也就可以理解。因此,看两位作者对社会档案资源的界定,赵爱国提出的是“……形成、所有并管理”,陈辉提出的是“……形成并所有”,从两者的定义来看,社会档案资源与体制外档案资源是有交叉内容的,但不存在完全包含。

第三,关于民间档案,中共中央党校教授韩钢认为:只要没有进入官方档案系统而散存于官方档案之外的历史文献,大体都可以算作民间档案;孙秀娟将民间收藏档案定义为:民间平头百姓收藏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一定价值、并具有档案内涵特征的各种原始记录材料;惠明对民间档案定位是:许多档案散存在人民群众手中,相对于公共档案馆保存的官方档案,散失在人民群众手中的档案;王沛郁认为:民间档案是指人民群众在其生活交往中形成的各种文件。[12]关于“民间档案”的概念大体如此。可以发现,民间档案是与国家档案馆系统管理的档案相对应的,专指人民群众形成或合法藏有的档案,属于体制外档案资源的重要内容。

第四,关于私人档案,学术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私人档案也称为私有档案,或统称为非公有档案。它应该包括所有非公有性质的机关、团体、组织、企业以及家庭(家族)和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或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得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从狭义上说,私人档案仅指个人在私人活动中形成的或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13]私人档案的狭义定义与民间档案的范围比较相似,私人档案的广义定义与陈辉所定义的社会档案信息资源比较相似。私人保管的档案应该是体制外档案资源的主要内容。

从以上概念最有代表性的解释中,可以发现,体制外档案资源的内涵包括了民间档案和私人档案,与社会档案资源有重合内容,是国家档案资源体系的重要部分,与体制内档案资源相对应。体制外档案资源特别界定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非档案机构保管的档案,是充分尊重各文化事业机构对所保管的珍贵历史档案的各项权利,体现档案事业的法律精神和人文关怀;将我国流失海外的珍贵档案划归体制外档案资源表达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使这些档案回归的无奈,以及各国必须承认这些散失海外的珍贵档案是我国档案资源体系的一部分。

*本文受上海大学图情档学科建设与培育项目资助

参考文献:

[1]Lemic Vlatka.“Building of integrated national archival network in Croatia:connecting administration,archives and public in practice”.

[2]EBNA.Proceedings of the XXXIII EBNA conference.[CP/DK].Budapest,2011.

[3]http://archivesoutside.records.nsw.gov.au/

[4]张亚玲.市场经济条件下综合档案资源的建设——试析“体制外”档案资源及相关的公共服务[J]. 行政与法,2008(9):71~72.

[5]潘玉民.论国家档案资源的内涵及其构成[J]. 北京档案, 2011(1):17~20.

[6]尹雪梅,丁华东.论“城市记忆工程”对我国档案资源体系建设的推进[J].浙江档案,2011(3):16.

[7]吴宝康.档案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30~131.

[8]赵爱国,任文娜.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档案资源的结构与服务体系初探[J].档案学通讯,2011(6):74.

[9]陈辉.基于市民社会视角的社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对策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0(5):37~40.

[10][11]梁丽萍.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22.

[12]袁玮.关于民间档案研究的国内外文献综述[J].山西档案,2011(1):26~28.

档案管理概念篇3

关键词:实物档案;反思;本质

Abstract:Since the early 1990s, on the physical archives concept debate has not been decided yet. Practice, physical archives concept has been recognized to varying degrees, and the physical archives management has been carried out very impressive.In such cases, I try to reflect through the physical archives concept of nature and the impact of work on the archives, initiate, try to promote standardized terminology archives building, maintain archives of academic authority and seriousness.

Keywords:Physical archives ;Reflect;Nature

1“实物档案”概念界定及其本质

1.1概念溯源及界定。“实物档案”的提法在20世纪80年代已出现,《档案时空》1988年第4期就刊载了《陶瓷实物档案的功能与特点》的文章。对“实物档案”概念的具体探讨发端于《天津档案》1991年1期的《实物档案初探》一文,至今已有20年。关于“实物档案”概念,基本上有两种表述:一种是外延的罗列,如“实物档案是指诸如奖杯、锦旗、牌匾等不同形体的档案”。[1]另一种是内涵揭示,如“实物档案是指以物质实体为载体,能够反映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特定物品”、“以实物为载体的档案”。[2]总的来说,迄今所见关于“实物档案”的提法尚停留在事物的表面,未触及其核心本质,且在逻辑上存在相当的不合理性。

笔者以为,实物与档案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实物”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传统的档案(以实体存在,与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档案相对应)都必定是实物,并非一切实物都可以成为档案。即使那些确有参考和凭证价值的实物,其转化为档案也是有条件的。所谓“实物档案”必须具有“档案”的内涵,即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以图记、文字或声像为载体的一种原始记录,且具有凭证、参考价值。但“实物档案”不具备这些属性,“实物档案”只是档案的附属物,只有附加文字说明,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才能称作“档案”。

1.2本质追溯:为实物,非档案。纵观目前出现的各种研究成果,关于“实物档案”的争论至少可分为三种:肯定、否定和折中。肯定者认为:“实物档案”作为档案的一个门类应加以收集、管理;否定者认为:“实物档案”在概念、性质及实践上都是讲不通的,应该坚决否定;折中者认为:不应该简单否定或者接受,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从实践和发展的视角来看,“实物档案”概念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档案管理部门重视“实物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并制定了系列相关制度,档案学术界也以开放姿态接受其存在。

从来源上看,“实物档案”的提法源于实际工作。实践中,所谓“实物档案”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实物必须具有查考价值并为了特定目的而保存下来;其次,实物必须处在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之中才能转化为档案,单一零散的实物无论其价值如何高,都不能视为档案;最后,实物要加注必要文字说明,因为实物所包含的信息,大多是由其自身的外部形态和内在含蕴来记录和表达的,且是对其来源、背景和形成过程等情况的记载。除了形成者之外,实物一般不为他人所知,因此,必须由形成者附有文字说明,才能转化为档案。从这个角度讲,实物是有条件的具有档案属性,即固化的、清晰的原始记录性,但不能称作“档案”。属性不等同内涵,正如机器人不是人一样。因此,从根本上说,实践部门所谓的“实物档案”,可以简单地概括为具有附注说明文字的实物。其本质是实物,而非档案。

2“实物档案”对档案工作的影响

“实物档案”提法的出现与流行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背景,反映了档案部门的积极探索与创新,是档案外延拓展、档案类型丰富的具体表征,对档案实践工作和档案学术研究产生了深刻影响。

2.1对档案实践工作的影响

2.1.1积极影响:增强了社会档案意识,推进档案工作积极开展。“实物档案”提法固然不宜提倡,但其源于实践部门出现的新情况,是档案实务部门对档案管理的新探索及其积极扩展职能的具体表现。基于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外延认识的深化和档案工作业务范围的扩大,“实物档案”有益弥补了档案工作内容单一、资源紧缺等不足,丰富了馆(室)藏档案结构,推进了档案工作的积极开展。对于拓展档案馆(室)职能,增强社会档案意识,促进档案工作创新具有一定借鉴价值。

2.1.2消极影响:“实物档案”概念为实践工作带来不便。若承认“实物档案”概念,则实际工作中,就应收集和管理它。但实物遍地皆是、处处都有,其结果必然导致遍地皆档案,处处都有档案,由此导致档案收集工作的“”而湮没真正的档案,增加档案工作的压力和成本。[4]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文件将成为档案管理实践的主体,“实物档案”数字化后,其信息价值将为由其转化的电子文件(档案)所取代,其仅显示实物价值。同时,“实物档案”混淆文物和档案的概念,有悖于《档案法》和《文物法》精神。基于发展需要,档案部门势必会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等实物纳入档案工作范畴,混淆了职能分工,由此,使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等部门工作产生重叠、引发混乱,将误导档案工作方向。[5]

“实物档案”的属性特征使其在分类管理上存有诸多不便,因其价值难以评定,难以界定其保管期限。其次,所谓“实物档案”轻内容,重形式,载体材料千差万别,有诸如金石档案、缣帛档案、甲骨档案等,其保护工作相当繁杂。从实践来看,“实物档案”在档案工作中实际数量并不多,仅占档案类型很小一部分,若再单列保管,势必会增加档案部门负担。档案工作的终极目标在于满足社会需求,所谓“实物档案”,其具体价值和社会作用大小不一,开发利用要求参差不齐,给档案利用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消耗,社会需求难以体现。

2.2对档案学术研究的影响

2.2.1积极影响:“实物档案”推进档案学术争鸣,深化档案学术研究。“实物档案”概念虽不规范、不科学或不成立,但围绕“实物档案”的争鸣此起彼伏,为档案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档案学界和实践部门对“实物档案”表象及其本质的深入探讨,不仅能促进档案学术交流与争鸣,澄清认识误区,丰富档案内涵、扩展档案外延,完善、提升档案学理论研究,也能深化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衔接,促使档案学术研究密切联系档案实践工作,及时跟踪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增强档案理论指导实践的针对性,更好地规范、指导和推进档案工作,加速档案部门的职能拓展和工作模式创新。

2.2.2消极影响:“实物档案”概念不利于档案术语的规范化、标准化。术语概念的作用,从宏观上看,在于表示每一学科研究一些什么样的问题,人们是怎样运用这些术语概念来研究问题。在实际工作和国际档案交往中,都会涉及档案术语,离不开档案术语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从微观上看,档案术语是档案学基础理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将进一步规范档案术语,进一步提高档案学的科学水平。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必然有一套区别于其他学科的基本术语。故而,术语概念是档案学成为独立学科的重要基础及开展档案事业的重要条件,也是每个国家档案业务研究的重要内容。档案术语研究贯穿于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成为档案学者、档案工作者进行广泛而深入的业务和学术交流的必要手段。[6]

一门学科的发展,离不开实践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其基础理论和基本概念的科学性、规范性。档案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生存、发展都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规范的档案术语体系,同时,作为实践工作最经常遇到的概念也必须要求规范化。在档案术语中,已出现诸如“文书档案”、“历史档案”、“档案载体”、“档案文件”、“虚拟档案”等专指性不强、文字不简洁、词语形式不规范的概念。“实物档案”这一概念本身同样存在上述缺陷。其把实物与档案随便糅合,语意宽泛,逻辑性不强。假如,可以承认“实物档案”这个概念,就会出现档案实物等诸多不合认识规律和逻辑的概念。“实物档案”过于笼统和随意,且易使人产生误解,这些都不利于档案术语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给档案实践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档案研究工作的进行,妨碍了档案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将迟滞档案学科的整体发展。

3透过“实物档案”概念的反思

3.1对档案实践工作的反思。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发展,档案工作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档案工作正在被“边缘化”的问题日益突出。档案工作地位需要提升,档案工作模式需要创新,档案价值需要凸显。“实物档案”应否定,但其反映了档案实践工作中新情况。其一,“实物档案”的出现与管理实践是档案管理部门积极转变思路、拓展职能,创新档案工作,增强社会档案意识,提升档案工作社会地位的重要体现。其二,“实物档案”工作,反映了档案管理部门积极探索走出档案资源建设困境,不断丰富档案资源的探索与努力。实践中,档案资源匮乏、单一是制约档案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将具有一定信息价值和保存价值的实物收藏在档案部门,有助于档案资源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延展档案工作领域。这突出表明,档案实践工作探索要在遵循档案工作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创新档案工作模式和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推进档案工作开展,提升档案工作价值和社会地位,同时,促进档案学术研究与理论创新。不能违反创新的内在规律,甚至误入歧途。

3.2对档案学术研究的反思。创新是档案学持续进步的不竭动力。从学术与实践的角度来看,“实物档案”提法,可能是档案学术的一种理论与实践的“创新”,但其只是档案管理部门职能拓展的一种尝试,需要实践检验是否具备理论的生命力;从检验结果和事物发展规律来看,随着档案工作的推进,技术和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实物档案”像“机读档案”等将逐渐淡出档案理论研究的视野,成为档案工作发展的注脚。

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档案学在发展中必然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纵观档案学发展历程,不难发现长期存在下述问题:档案界对档案实践工作的研究,功利化、实用性特征突出。学术论证不够严谨,易赶时髦,缺乏理论性。容易追求新概念(理论)等表象,却往往忽视对不少概念(理论)的科学性、规范性及其本质内涵作深入研究和探析,概念(理论)易流于形式,严谨性、科学性不够,缺乏生命力,致使档案学理论研究深度和高度都落后于相邻的姊妹学科。正如胡鸿杰所言:从中国档案学界目前的状况看,的确存在一些学术功利化甚至学术异化的倾向。比如,急功近利、盲目跟风、东拼西凑、弄虚作假,等等。要解决此类问题,最主要的是规范档案学研究主体研究行为,同时,要在观念层面和制度层面,建立或实施有利于学科发展的学术规范;同时,辅之以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7]

4结语

尽管,应该否定“实物档案”这个概念,但我们需要有一种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实物档案”概念不成立,有其内在的科学依据,不能靠主观臆断。透过对“实物档案”概念的剖析和讨论,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档案领域将会出现许多新概念。其中,必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我们必须本着科学、反思的精神,追本溯源、穷根究底,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在明晰其本质涵义的基础上,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唯此,才能构建严密、完善档案专业术语和理论体系,维护档案学术的严肃与权威,也才能保证档案理论研究与档案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推进档案学术创新与实践工作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世强.“实物档案”概念辨析[J]文献工作研究,1997(5):27.

[2]仇壮丽.“实物档案”概念辨析[J]湖北档案,2006(1):43.

[3]陈国泳.实物档案研究综述 [J] 档案与建设,1996(6):34~35.

[4]向全福. 关于“实物档案”的争论及其启示[J]档案,1995(1):14~17.

[5]张仕君. 档案在文 文物在物――论“实物档案”概念应该否定[J]档案学研究,2004(1):17~20.

[6]陈智为.我国档案术语标准化的现状与对策[J]现代图书情报技术,1995(5):42~44.

档案管理概念篇4

一、“实物档案”的讨论

档案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 政治 、军事、 经济 、 科学 、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 历史 记录。”而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 艺术 、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 文献 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档案与文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现有的档案概念。什么是档案?有人认为档案是信息载体,由于实物本身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可以成为档案。他们不同意档案是信息记录,是实物的转化形态。他们还认为,档案具有凭证 参考 作用,因此具有相同作用的实物可归于档案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有人提出,“实物档案”的出现,是对档案“传统观念”的冲击,它表明目前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尚不成熟,要经历一个 发展 过程,由此怀疑现有档案概念的合理性,并要以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么现有档案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修改或舍弃?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概念是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得到档案法的确认。它对档案本质属性、构成要素及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表述,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可行,基本方面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延用。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实物是否属于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家族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类别,至少它是档案,这是确定无疑的。肯定某个事物,莫过于给它一个确切的表述。据我们看到的材料,是有人对“实物档案”做过表述。如具有保管价值的直观物件之类,但都是含混不清。而要做到明确、令人信服是难以办到的。这正如上述,因为它的内涵无法正确揭示,它的外延也无法准确界定。由此可以说。没有明确范围和界限的概念和事物是立不住的。这样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要肯定的事物是否存在。再有,作为信息之一的档案具有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但“实物档案致命的弱点是不便于交流。它虽然可以世代相传或转让,但基本上是单线的延伸,而不能像文献资料那样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实现多方位传播。”那么它靠什么进行交流呢,“必须转化为照片、录像或文字描述等材料”,“必须配有一定的说明和解说词”。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实物档案”仍然是实物,而不是档案,因为它不具有档案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因为档案是凭借记录在不同载体上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起到凭证参考作用和进行交流传播的,它不用靠附加的因素。与之相反,需要人们加以说明、考证、研究,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的,正是文物或纪念品。而其转化形式如照片、文字描述材料、说明等才是档案。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发展档案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当实践发展了,概念也应该发展。否则它将失去指导实践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实践”的观点。当我们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根据工作发展,不固守于概念的框架,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形成新的概念。但这里的关键是沿着什么样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档案概念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即在理论上合乎档案发展 规律 和特点,在实践上准确适当,界限明确,易于操作。例如声像档案,作为一种新的门类,以其声像原始记录方式丰富了档案的内涵。又以其照片、影片、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形态扩大了档案的外延,因而得到确认,成为共识。相反,“实物档案”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内涵揭示上混淆了实物的自身和它的转化记录形态的界限,没有充实新的内容。在外延扩展上,也混淆了作为文献形式存在的档案。与作为实体存在的文物、纪念物的不同,含混不清。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前进一步,不是发展而是混淆了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对其实践后果的评价问题。如果承认“实物档案”存在,应当提倡收藏和管理,那么实行起来会出现什么情景呢?笔者认为,会偏离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轨道,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档案概念包容了“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就使档案管理的范围扩大了。长此下去。很难想像不会去管理诸如飞机、汽车、机床、楼房……等实物。它们若都是档案,也就湮没了真正的档案。什么都是档案,遍地皆是,处处都有,也就没有必要把档案单列出来,形成档案管理体系。如此这般,不是 发展 档案工作,而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和解体。

第二,倡导管理“实物档案”,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都扩充到我们的门下,扩大职权,实行起来,岂不是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的合一吗?混淆职能分工只能引起混乱,遭到反对。我们国家有档案系统,也有文物系统。两个系统在职责、任务上是有明确分工的。我们档案部门的职责是管理档案,我们再有能力也不能以管理文物、纪念品为己任。

有人会提出,既然现在的某些实物就是将来的文物,那么积累保护某些实物的重任为什么不能由文物工作者承担呢?当然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应该看到,档案工作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是每个基层单位都有,而文物馆、博物馆就很少,如果在某些基层单位建立文物工作,至少是目前还不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今一家一户的实物,让任何一家文物馆(博物馆)去收集、保管,都是难以做到的。这样,根据社会分工的效能原则,就是不谈实物的档案性质,只从积累、保护文物出发,档案部门承担这一任务也是必要的,光荣的。

二、结论

1、实物与档案各属不同的范畴。人类文明的载体有两种,一是实物,一是文字符号、图表、声像之类。实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可以直接传递信息,如其形状、颜色、味道、方位、构造等,属直接信息,不便于传播交流。而档案,应当说也是一种实物,因为档案都要依附于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但由于其中必须有以文字、图表、符号、声像形式记录的信息,而使它从实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 文献 形态,属于间接信息,既可以存贮,又可输出,广泛交流。

2、不能任意扩大档案馆(室)管理的实物范围。目前看档案部门管理的实物主要有两类。一是与档案有密切联系的,一同随档案接收保管的。二是受委托加以保管的。现在被称为“实物档案”的,其中有的如奖状、证书之类,可归于档案,其余则不是,而是纪念品,或未来的文物,不应列入档案家族之中。对已保管的实物,姑且称之为“实物档案”,应将其转化成照片、文字记录形式的档案,同时保管起来为好。

3、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4、由档案馆(室)保管的,不一定都是档案,除档案外,还有资料、图书,以及少量实物。不具有档案属性的,尽管在档案馆(室)保管,也不能称其为档案。

5、“实物档案”的提法现在已经流行起来,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档案”的做法也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奉行现实的就是合理的 哲学 。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有属顺乎 自然 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各项文化事业还不完善,文博事业很不发达,使本应由文博部门收藏的物品不得不由档案部门管理。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类似档案室一样的机构,专司管理本地域、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档案管理概念篇5

一、“实物档案”的讨论

档案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档案与文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现有的档案概念。什么是档案?有人认为档案是信息载体,由于实物本身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可以成为档案。他们不同意档案是信息记录,是实物的转化形态。他们还认为,档案具有凭证参考作用,因此具有相同作用的实物可归于档案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有人提出,“实物档案”的出现,是对档案“传统观念”的冲击,它表明目前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尚不成熟,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由此怀疑现有档案概念的合理性,并要以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么现有档案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修改或舍弃?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概念是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得到档案法的确认。它对档案本质属性、构成要素及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表述,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可行,基本方面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延用。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实物是否属于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家族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类别,至少它是档案,这是确定无疑的。肯定某个事物,莫过于给它一个确切的表述。据我们看到的材料,是有人对“实物档案”做过表述。如具有保管价值的直观物件之类,但都是含混不清。而要做到明确、令人信服是难以办到的。这正如上述,因为它的内涵无法正确揭示,它的外延也无法准确界定。由此可以说。没有明确范围和界限的概念和事物是立不住的。这样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要肯定的事物是否存在。再有,作为信息之一的档案具有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但“实物档案致命的弱点是不便于交流。它虽然可以世代相传或转让,但基本上是单线的延伸,而不能像文献资料那样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实现多方位传播。”那么它靠什么进行交流呢,“必须转化为照片、录像或文字描述等材料”,“必须配有一定的说明和解说词”。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实物档案”仍然是实物,而不是档案,因为它不具有档案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因为档案是凭借记录在不同载体上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起到凭证参考作用和进行交流传播的,它不用靠附加的因素。与之相反,需要人们加以说明、考证、研究,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的,正是文物或纪念品。而其转化形式如照片、文字描述材料、说明等才是档案。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发展档案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当实践发展了,概念也应该发展。否则它将失去指导实践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实践”的观点。当我们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根据工作发展,不固守于概念的框架,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形成新的概念。但这里的关键是沿着什么样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档案概念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即在理论上合乎档案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上准确适当,界限明确,易于操作。例如声像档案,作为一种新的门类,以其声像原始记录方式丰富了档案的内涵。又以其照片、影片、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形态扩大了档案的外延,因而得到确认,成为共识。相反,“实物档案”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内涵揭示上混淆了实物的自身和它的转化记录形态的界限,没有充实新的内容。在外延扩展上,也混淆了作为文献形式存在的档案。与作为实体存在的文物、纪念物的不同,含混不清。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前进一步,不是发展而是混淆了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对其实践后果的评价问题。如果承认“实物档案”存在,应当提倡收藏和管理,那么实行起来会出现什么情景呢?笔者认为,会偏离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轨道,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档案概念包容了“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就使档案管理的范围扩大了。长此下去。很难想像不会去管理诸如飞机、汽车、机床、楼房……等实物。它们若都是档案,也就湮没了真正的档案。什么都是档案,遍地皆是,处处都有,也就没有必要把档案单列出来,形成档案管理体系。如此这般,不是发展档案工作,而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和解体。

第二,倡导管理“实物档案”,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都扩充到我们的门下,扩大职权,实行起来,岂不是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的合一吗?混淆职能分工只能引起混乱,遭到反对。我们国家有档案系统,也有文物系统。两个系统在职责、任务上是有明确分工的。我们档案部门的职责是管理档案,我们再有能力也不能以管理文物、纪念品为己任。

有人会提出,既然现在的某些实物就是将来的文物,那么积累保护某些实物的重任为什么不能由文物工作者承担呢?当然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应该看到,档案工作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是每个基层单位都有,而文物馆、博物馆就很少,如果在某些基层单位建立文物工作,至少是目前还不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今一家一户的实物,让任何一家文物馆(博物馆)去收集、保管,都是难以做到的。这样,根据社会分工的效能原则,就是不谈实物的档案性质,只从积累、保护文物出发,档案部门承担这一任务也是必要的,光荣的。

二、结论

1、实物与档案各属不同的范畴。人类文明的载体有两种,一是实物,一是文字符号、图表、声像之类。实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可以直接传递信息,如其形状、颜色、味道、方位、构造等,属直接信息,不便于传播交流。而档案,应当说也是一种实物,因为档案都要依附于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但由于其中必须有以文字、图表、符号、声像形式记录的信息,而使它从实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文献形态,属于间接信息,既可以存贮,又可输出,广泛交流。

2、不能任意扩大档案馆(室)管理的实物范围。目前看档案部门管理的实物主要有两类。一是与档案有密切联系的,一同随档案接收保管的。二是受委托加以保管的。现在被称为“实物档案”的,其中有的如奖状、证书之类,可归于档案,其余则不是,而是纪念品,或未来的文物,不应列入档案家族之中。对已保管的实物,姑且称之为“实物档案”,应将其转化成照片、文字记录形式的档案,同时保管起来为好。

3、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4、由档案馆(室)保管的,不一定都是档案,除档案外,还有资料、图书,以及少量实物。不具有档案属性的,尽管在档案馆(室)保管,也不能称其为档案。

5、“实物档案”的提法现在已经流行起来,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档案”的做法也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奉行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哲学。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有属顺乎自然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各项文化事业还不完善,文博事业很不发达,使本应由文博部门收藏的物品不得不由档案部门管理。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类似档案室一样的机构,专司管理本地域、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档案管理概念篇6

一、“实物档案”的讨论

档案的定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而文物,按《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具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具有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由以上可以看出,档案与文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认识和对待现有的档案概念。什么是档案?有人认为档案是信息载体,由于实物本身作为信息的载体存在,可以成为档案。他们不同意档案是信息记录,是实物的转化形态。他们还认为,档案具有凭证参考作用,因此具有相同作用的实物可归于档案范畴。笔者认为,这是分歧的根本所在。有人提出,“实物档案”的出现,是对档案“传统观念”的冲击,它表明目前人们对档案的认识尚不成熟,要经历一个发展过程,由此怀疑现有档案概念的合理性,并要以一个新的概念取而代之。那么现有档案概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需要修改或舍弃?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概念是多年来理论研究的成果,并得到档案法的确认。它对档案本质属性、构成要素及范围界定等方面的表述,理论上立得住,实践上可行,基本方面是正确的,还应继续延用。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实物是否属于档案家族的新成员。有人认为,“实物档案”是档案家族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个类别,至少它是档案,这是确定无疑的。肯定某个事物,莫过于给它一个确切的表述。据我们看到的材料,是有人对“实物档案”做过表述。如具有保管价值的直观物件之类,但都是含混不清。而要做到明确、令人信服是难以办到的。这正如上述,因为它的内涵无法正确揭示,它的外延也无法准确界定。由此可以说。没有明确范围和界限的概念和事物是立不住的。这样不能不使人怀疑,所要肯定的事物是否存在。再有,作为信息之一的档案具有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但“实物档案致命的弱点是不便于交流。它虽然可以世代相传或转让,但基本上是单线的延伸,而不能像文献资料那样可以摆脱时空限制,实现多方位传播。”那么它靠什么进行交流呢,“必须转化为照片、录像或文字描述等材料”,“必须配有一定的说明和解说词”。这些看法恰好说明“实物档案”仍然是实物,而不是档案,因为它不具有档案可以广泛交流的特性。因为档案是凭借记录在不同载体上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起到凭证参考作用和进行交流传播的,它不用靠附加的因素。与之相反,需要人们加以说明、考证、研究,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的,正是文物或纪念品。而其转化形式如照片、文字描述材料、说明等才是档案。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如何发展档案概念的问题。笔者赞成“当实践发展了,概念也应该发展。否则它将失去指导实践的作用,甚至会阻碍实践”的观点。当我们对实际问题进行研究时,可以根据工作发展,不固守于概念的框架,大胆提出新的见解,形成新的概念。但这里的关键是沿着什么样的思路和方向。笔者认为。档案概念必须是科学的、合理的、可行的,即在理论上合乎档案发展规律和特点,在实践上准确适当,界限明确,易于操作。例如声像档案,作为一种新的门类,以其声像原始记录方式丰富了档案的内涵。又以其照片、影片、录音带和录像带等形态扩大了档案的外延,因而得到确认,成为共识。相反,“实物档案”是如何发展的呢,它在内涵揭示上混淆了实物的自身和它的转化记录形态的界限,没有充实新的内容。在外延扩展上,也混淆了作为文献形式存在的档案。与作为实体存在的文物、纪念物的不同,含混不清。因此。严格说来,它没有前进一步,不是发展而是混淆了概念。

“实物档案”的讨论,涉及对其实践后果的评价问题。如果承认“实物档案”存在,应当提倡收藏和管理,那么实行起来会出现什么情景呢?笔者认为,会偏离档案工作的正常运行轨道,至少有两方面值得重视。

第一,档案概念包容了“有保管价值的实物”,就使档案管理的范围扩大了。长此下去。很难想像不会去管理诸如飞机、汽车、机床、楼房……等实物。它们若都是档案,也就湮没了真正的档案。什么都是档案,遍地皆是,处处都有,也就没有必要把档案单列出来,形成档案管理体系。如此这般,不是发展档案工作,而只能导致档案工作的消亡和解体。

第二,倡导管理“实物档案”,把属于文物、纪念品的实物都扩充到我们的门下,扩大职权,实行起来,岂不是档案馆与博物馆、纪念馆的合一吗?混淆职能分工只能引起混乱,遭到反对。我们国家有档案系统,也有文物系统。两个系统在职责、任务上是有明确分工的。我们档案部门的职责是管理档案,我们再有能力也不能以管理文物、纪念品为己任。

有人会提出,既然现在的某些实物就是将来的文物,那么积累保护某些实物的重任为什么不能由文物工作者承担呢?当然这也是可以的。但是应该看到,档案工作已经深入到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是每个基层单位都有,而文物馆、博物馆就很少,如果在某些基层单位建立文物工作,至少是目前还不可能。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今一家一户的实物,让任何一家文物馆(博物馆)去收集、保管,都是难以做到的。这样,根据社会分工的效能原则,就是不谈实物的档案性质,只从积累、保护文物出发,档案部门承担这一任务也是必要的,光荣的。

二、结论

1、实物与档案各属不同的范畴。人类文明的载体有两种,一是实物,一是文字符号、图表、声像之类。实物是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可以直接传递信息,如其形状、颜色、味道、方位、构造等,属直接信息,不便于传播交流。而档案,应当说也是一种实物,因为档案都要依附于一定物质载体而存在。但由于其中必须有以文字、图表、符号、声像形式记录的信息,而使它从实物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文献形态,属于间接信息,既可以存贮,又可输出,广泛交流。

2、不能任意扩大档案馆(室)管理的实物范围。目前看档案部门管理的实物主要有两类。一是与档案有密切联系的,一同随档案接收保管的。二是受委托加以保管的。现在被称为“实物档案”的,其中有的如奖状、证书之类,可归于档案,其余则不是,而是纪念品,或未来的文物,不应列入档案家族之中。对已保管的实物,姑且称之为“实物档案”,应将其转化成照片、文字记录形式的档案,同时保管起来为好。

3、档案与文物的区别在于:档案内容是抽象思维,文物内容是形象思维;档案是书面形式,文物是结构形式;档案具有实用价值,文物具有审美价值。把握住这三个方面,并进行综合分析,档案与文物就不难区别了。

4、由档案馆(室)保管的,不一定都是档案,除档案外,还有资料、图书,以及少量实物。不具有档案属性的,尽管在档案馆(室)保管,也不能称其为档案。

5、“实物档案”的提法现在已经流行起来,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档案”的做法也确实存在。但我们不能奉行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哲学。档案馆(室)保存实物,有属顺乎自然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得已而为之的一面。这是因为我国各项文化事业还不完善,文博事业很不发达,使本应由文博部门收藏的物品不得不由档案部门管理。在大型企、事业单位也没有设立类似档案室一样的机构,专司管理本地域、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档案管理概念篇7

关键词:档案“泛化”;历史渊源

关于档案“泛化”的涵义,至今还是众说纷纭,尚未达成共识。由于各自选取的角度不同,对档案“泛化”的理解自然也会存在差异。我比较赞同这样的理解:“在概念上,表现为对传统档案概念的延伸、扩张或借用,并保持与传统‘档案’语义的关联度;在事业上,则体现为档案工作制度理想和档案工作现实的落差,使得档案工作边缘模糊不清;在学术上,既表现为学术外延的积极拓展,又表现为学术核心的弱化或去档案化。”[1]档案“泛化”本身并无优劣之分,而是一把“双刃剑”。适时适度的档案“泛化”不仅不会导致一些学者所担心的“影响国人对档案的科学理解,影响其档案行为”,而且还将有助于提高社会的档案意识和档案的社会意识。当然,“万事过犹不及”,必须多加引导才可以使其往好的方向发展。因此,要了解档案“泛化”的来龙去脉,发展规律就显得尤为重要。

1 档案“泛化”发展史

1.1 档案概念泛化发展脉络。档案概念外延一直都在不断地延伸、拓宽,然而档案概念泛化直至上世纪90年代才被一些学者明确提出来,并引起关注。或者可以这么说,档案概念泛化是其外延拓宽到一定程度的结果。在上世纪90年代相继出现几种拓宽档案概念外延的观点,由此“档案泛化”开始以一个学术问题的姿态进入人们的视线。“口述档案”说的兴起,将事后追忆的口述史和口头传说列入档案大家族。[2]“实物档案”说的出现,从信息材料的种类入手,把非文献类的自然实物和社会产品实物归入可以转化为档案实物行列。[3]1995年何嘉荪教授认为扩大档案概念外延是科学合理的,并主张“把‘归档’关口统一设置在文件运动的第一和第二阶段之间,把‘收发文登记’宣布为就是‘归档’,将所有的现行文件(包括‘账外’文件)都视作档案”。[4]在随后的十多年时间里,人们从未间断过对口述档案、实物档案及非归档文件档案的探讨,认识也在逐渐深入。虽然十多年来法定的档案定义一直没变,但是接受这类“档案”的人越来越多,也深深地影响着实际工作。可以这么说,今天已经有相当一部分的人默认或者承认这类“档案”。

与档案概念外延拓宽平行的另一条线是档案概念的世俗化,这也是档案概念泛化的重要特征。十年前,档案概念开始出现世俗化。“档案”一词日益受到媒体的青睐,也格外能够吸引众人的眼球。其中,有与“纯档案”存在一定关联度的“泛档案”,如一些揭秘性的电视栏目《国宝档案》及《档案》等;当然,还有很多与“纯档案”无任何关系的“泛档案”,如罗列一些明星的姓名、身高、体重等信息的明星档案,算不上是严格意义上的档案,只能说是信息。在档案泛化的过程中,档案概念开始世俗化,与人的亲和力增强,拉近了与人的关系。甚至,人们可以将一些有价值的、难以捕获的信息包装成档案,这已经司空见惯。随着社会档案观念的变化,档案泛化还将继续,其概念的世俗化也愈加明显。

1.2 档案工作泛化发展脉络。档案工作泛化最初起源于20年前的文档一体化,当时提出文档一体化管理不再存在“文书处理”与“档案管理”两者间的明显分野,要实现对文件运动全过程的控制,第一次突破了传统档案管理的界限。虽然,至今很多单位只是部分实现了这些功能,但也算是实现了对传统档案管理界限的突破。如果说文档一体化管理是档案工作的纵深延伸,那么,接下来出现的就是向横向扩展。差不多是同一个时期提出的图情档一体化管理,虽然其势头远比不上文档一体化,但也有过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如天津泰达图书馆档案馆。进入21世纪,尤其是到2007年前后,档案工作涉足的领域更为广阔,档案工作泛化已是热火朝天。各级综合档案馆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提供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家庭建档初见端倪,而且在某些地区已成典范;民生档案工作迅速铺开,档案服务民生取得显著实效;档案工作向农村地区挺进,农村档案工作有新进展。很显然,档案工作的泛化,无论是从档案自身还是档案工作及其服务对象来看,都大大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档案”和“为党和国家服务”等概念范畴。

需要说明的是,档案工作的种种泛化现象不是说已遍布全国各地、覆盖各行各业的每一个角落,而是指这种现象正在各地区、各领域逐渐铺开,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部门会表现得更为明显。

1.3 档案学研究泛化发展脉络。最初档案学研究泛化与档案工作泛化是相对应的、比较吻合的,也就是说到底是理论研究的泛化带动工作的泛化,还是工作的泛化拉动理论研究的泛化,很难说清楚。与档案工作泛化同步,20多年前传入我国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也预示着档案学研究开始泛化。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将文件运动全程纳入档案学研究范畴,大大开拓了档案学界的研究视野。如果说原先档案学研究泛化与档案工作泛化是同步进行的,那么,到后来档案学研究泛化则是处于引领、超前的地位。进入21世纪,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电子政务”等新鲜词汇不绝于耳,并不断充塞着档案学论文。档案学科在调整与整合中被注入了信息资源管理学的新鲜血液,档案学者们也纷纷把目光投向信息资源管理这一被视为大有作为的领域。在当今的档案学研究中,不出现“档案”二字或者用“信息”、“知识”取代之,已不是怪事,甚至有不少人以此作为占领学术制高点的标志。可以这么说,到了这个阶段档案学研究泛化的规模、程度已是前所未有。此时,与理论研究热相比,档案工作实践显然是望尘莫及,档案部门很少能够把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等先进的理念落到工作实处。

2 档案“泛化”的思想渊源

任何现象的出现都有一定的思想根源,档案“泛化”同样也不例外。

2.1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精神实质是内在动力。这种精神实质表现有三,一是借鉴、引进西方档案学思想、理论,二是嫁接、移植其他学科知识,三是响应国家大政方针政策。西方档案学在中国档案学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不容忽视。西方档案学的风吹草动都会引起中国档案学的关注,从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中国档案学创新、发展的风向标。比如形成于西方的文件生命周期理论、档案的“社会记忆观”等理论、思想传入我国后,不仅丰富了中国档案学理论,还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出现了相应的新做法。嫁接、移植其他学科知识,特别是先进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对档案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尤为重要,这是给学科注入新元素、新血液的必要手段,也是焕发档案实践活力的必要之举。档案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离不开现代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先进管理理念的支撑和支持。同时,也正是这些新知识、新技术的注入给档案工作理论与实践带来了许多新变化。中国档案学是行政权力催生出来的,那么,在它成长、发展的过程中自然避免不了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影响,可以说是伴其终生。国家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是牵动着中国档案学的神经,尤其是档案工作实践。当然,也可以这么说,在国家政策的每一次调整或变更中,中国档案学都能够敏锐地捕捉到与档案工作的契合点。无论是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或者是关注和改善民生工作等问题,我们都可以找到档案工作的身影。这无不体现出档案工作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微妙关系,国家政策的一举一动无不影响着实际档案工作。

2.2 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风气是催化剂。社会转型期,我国档案工作在努力摆脱以往安于现状、墨守成规的思想束缚时,往往会经不住各种诱惑而走到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形成一股急功近利、急于求成的浮躁风气。表现为档案工作作风不扎实,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跟风比较严重。有些工作流于形式,只看结果,不重过程,最后难有成效。这种浮躁的工作作风在短期内虽然能够给档案工作带来一些新变化,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由于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周密的工作计划,到最后要么半途而废,要么只剩一个空花瓶,好看不实用。深受其害的还有档案学研究,学术研究向利益倾斜,哪里有利就往哪里钻;学术研究向权力妥协,学术尊严受到挑战。之所以有人对中国档案学的学术地位、学术尊重提出质疑,主要是由于在这种浮躁学风的驱使下,档案学人迷失了自我,找不到档案学术的本质,而后只能到处撒网。在一些研究者眼里只有让学术服务于利益,臣服于权力,才能尽快出成果。由此,一些与利益、权力紧密相连,而与“档案”无关的领域被大力开发,“研究成果”不断涌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2.3 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思潮是外动力。在步入信息社会之际,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思潮对档案学科的影响是非常深刻的,直接引发了学科的调整和重新定位。档案学科为了能够在信息社会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为了培养现代复合型的档案人才,主动摆脱历史辅助学科的定位,成为信息资源管理学的分支学科。同时,在档案学科各分支学科或主干课程中出现了不少新变化,有关“档案”的在减少,有关“信息”的逐渐增多。档案学院、档案学系也纷纷更名,取而代之的是与信息社会比较搭调的信息资源管理学院、信息管理系。在该思潮的影响下,档案学研究似乎又找到了源头活水,各种理论文章铺天盖地而来。虽然实际的档案工作对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的热度逊色于理论研究,但还是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档案部门、档案工作者的视野比以前开阔了,思想观念也比以前开化了,敢想敢干勇于探索的精神也开始在档案人身上显现出来了。档案作为一种信息资源得到广泛认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也被视为档案部门的一个重大实践课题。在追求高效率、高效益的企业,也逐渐将知识管理运用到档案管理中。在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思潮的影响下,档案管理的内涵和意义已和以往大不相同,被赋予了更多的时代特征和现代性。

3 档案“泛化”的现实土壤

档案“泛化”不是凭空想象而来,而是要有一定的现实土壤才可以萌芽、成长的。也正是这些现实土壤的滋养,才会使档案“泛化”蒸蒸日上。

3.1 档案部门积极创新工作,努力克服被边缘化。档案部门历来是政府机构改革的众矢之的,能否在政府精简机构浪潮的冲击下还保留应有的独立地位是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当今,档案部门对国家政策调整的反应程度、同步速度之快史所罕见。在这么多年的历练中,档案部门已经深知档案工作唯有紧跟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才“有为”、“有位”,至少不会被放在遗忘的角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档案部门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了很多工作,也收获了不少成效。在为中央领导决策、党和国家重大工作、企业改革与发展、新农村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所做的服务工作多点开花、硕果盈枝,大大提升了档案部门的服务能力。今后档案工作也将继续以建立“三个体系”作为指导思想,通过实施“以人为本”、“服务先行”和“安全第一”三大战略,向建设档案强国新的战略目标迈进,推动档案事业实现新发展。正是有了这样的现实需要和实实在在的行动,才大大拓宽了档案工作的边界,为档案“泛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3.2 档案学主动拓展研究领域,为学科发展寻求新出路。也许真如有些学者所言,档案学理论构建之初就存在问题,囿于管理档案视野的狭窄,使得我们今天在一些新问题面前束手无策后,才极力拓宽研究领域,丰富档案学理论。很多人认为档案学应该强调走综合化、交叉化的发展之路,只有这样,这个年轻的小专业才能生存和发展。这在档案学专业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及其培养方案里得到了印证。此外,再放眼档案学专家、教授的研究领域、学术成果也佐证了这一点。现如今,信息领域乃各家必争之地,“信息领域是多学科、多领域共同感兴趣的交叉地带,除传统的图书情报领域外,计算机和经营管理作为两个主要的领域也开始快速介入信息领域,形成三个不同的方向构成‘三元鼎立’的局面”。[5]档案学的“开疆拓土”也主要是往信息领域进军。在档案学向外拓展领域,延伸边界的过程中,档案“泛化”也就成了必然。

3.3 公众档案情结的激发。经过30年的档案工作宣传和档案知识普及,社会公众对档案的认知度已经大大超越了以往任何一个时期,甚至可以说前所未有,社会公众的档案情结被大大激发。现在对档案的理解不囿于秘不示人的机要档案或神秘兮兮的人事档案的已不在少数。档案比以往更具亲和力,也愈加平民化,社会公众与档案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如今,档案走入寻常百姓家,档案记录平民史已不再稀奇。要是倒退到二三十年前搞个家庭建档,在普通百姓家中建档估计是会被笑话的,做不起来。当然,变化远不止这些。一直沉睡的档案情结被唤醒之后,档案就犹如“解禁”一般,愈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和青睐。随即,社会公众也给“解禁”后的档案赋予了一些更具世俗化、平民化的新涵义。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社会公众档案情结的激发给档案“泛化”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同时,公众对档案的这种朴素需求在档案“泛化”过程中也得到了满足。

参考文献:

[1]徐欣云.档案“泛化”现象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2(6).

[2]傅华.国外口述档案工作概述[J].上海档案工作.1993(3).

[3]霍振礼.实物档案的崛起与档案定义的表述[J].档案学通讯.1993(5).

[4]何嘉荪.扩大档案概念外延是科学合理的[J].山西档案.1995(5).

档案管理概念篇8

存在问题

一、同一词汇概念不一致

在一部法律中,同一个概念,只能用同一个词汇来表述,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矛盾和混乱。

在《档案法》中,共有9个“管理”词汇,且出现了前后概念外延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档案法》第一条中,条文以“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的形式涉及“管理”这个概念。在这里,“管理”与“收集”、“整理”三者的概念互不包含,是并列关系。又如,《档案法》第五条阐述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用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文中没有出现“分级收集”、“分级整理”一类概念。显然,“分级管理”就是将一级之内的档案事务全部“管理”起来。这里的“管理”是广义词,意指管理一级区域内的全部档案工作,其中也包含着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在内。可见,在此条文中,“管理”概念与“收集”、“整理”等概念又构成了属种关系。

二、法律用语结构不严谨

法律用语的严谨,表现在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方面,以及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矛盾。

《档案法》第三章以“档案的管理”为标题,与第四章标题“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相对应,表明法律授权第三章包括了除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以外对所有档案工作的管理。但是,第三章第十四条又明确用了“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的词语。在这里,“管理”和“利用”应该是并列关系。如果此定论成立的话,“保密档案的利用”职责放在“档案的管理”一章表述显然不合适,理应放在“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一章中表述比较规范。

三、标题不符合逻辑结构

使用立法性文体,不但要注重语法修辞,而且必须符合逻辑结构。

《档案法》第四章标题是:“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显然,“利用”和“公布”被当成了两个并列概念,这种标题排列法违反了概念之间固有的逻辑关系,因为“公布”只是“利用”其中的一种服务方式。而作为档案的服务方式,它始终属于整个档案工作的第二过程,即将档案提供出去服务于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利用”。“公布”只能是属概念“利用”其中的一个种概念,只能同“编研”、“查阅”、“咨询服务”等服务方式处于同等层次位置,构成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而不能直接同“利用”并列。

四、授权性规范档案机构职责歧义较大

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以上两条都提到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在第七条中,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保管本单位的档案,但在第十三条中,其职责却扩大了,取得了与“各级各类档案馆”完全一致的职责,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档案法》第十三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规定办理”。

从《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看不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与“各级各类档案馆”是“主次”关系,而从逻辑角度看应是“并列”关系。《档案法实施办法》如果按语法结构和法律规范根本无法实施,只能采取“精简主语”的办法,只对“各级国家档案馆”(将“各类”档案馆也省去)作出具体规定,而对“机关、团体等档案机构”则规定为“参照”,使之十分牵强。

由此可见,《档案法》第七条与第十三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其授权职责表述的前后不一致,使之难以确定究竟是依照第七条还是依照第十三条执行。

五、准用性规范刑事法律责任失衡

准用性规范是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举的行为有8项16种: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造成档案损失的。

而实施这些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在现行《刑法》里,除了“”以外,其他全部没有对应的规定。而且《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档案法》所列上述8项16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由《刑法》来制裁时,无法实现。

同时,《刑法》对档案保护制定了三条规定:于1979年公布的《刑法》第100条中,在反革命罪中规定了涉及国家档案的犯罪,即“以反革命为目的,抢劫国家档案的”;于1997年公布的《刑法》第329条中,规定了两个选择性的罪名,即“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于2002年公布的《刑法》第162条中,规定了一个选择性的罪名,即“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由此可见,《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在《档案法》中不认为是违法行为;而在《档案法》中明确规定为属于犯罪行为的,在《刑法》中并没有相应的规定。这种法与法之间规定不衔接、指向错位的“失控”现象,必然会造成“无法追究属于构成档案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档案法律的威慑力必将大打折扣。

几点建议

一、鉴于在《档案法》中共有9个“管理”词汇,且出现了前后概念外延不一致情况,修改原则是: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个词汇,应该保持其概念的前后一致性。

二、按照法律规范要求,《档案法》第三章“档案的管理”所含九条规定中,应避免涉及其他章、条的相关内容和词语。

三、《档案法》第四章专指“档案的利用”,因此应将其现有标题“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中的“和公布”三个字去掉,即为“档案的利用”。如果认为“公布”在档案利用中的作用非常特殊和重要,有必要在标题中显现,也可将标题中的“和”字换成“及”字,即为“档案的利用及公布”。

四、应将《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分成两款表述,即:“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保管档案的需要,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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