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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管理合同范本8篇

时间:2023-05-29 08:32:20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1

现将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1997〕26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推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明确了物业管理委托活动中当事人各方的责、权、利关系,反映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容,能够充分表达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要积极推行,以利于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从而推动物业管理工作。

各区县小区办要认真学习《示范文本》,指导、规范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委托经营活动。各物业管理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符合《示范文本》的合同文件,切实贯彻《示范文本》。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2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机关。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广西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3

一、提升合同监管执法办案的质和量

积极贯彻《合同违法行为监管处理办法》。市、区两级工商局以查处格式合同条款和合同欺诈为重点,狠抓格式合同备案和霸王条款整改,打击加盟经营和购销经营合同欺诈。加强对基层工商所合同监管工作的指导,努力提升合同执法办案的质和量。

二、开展格式合同监管

提高合同监管效能,推进银行等行业格式合同整治,规范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完成“民生消费热点行业(银行业、电信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业)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率达95%以上”的市级绩效目标。建立格式条款监管制度化、常态化监管模式:各工商所将合同格式条款监管纳入市场巡查,加强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巡查;市、区工商局局组织对格式合同文本进行集中点评,曝光“霸王条款”;发动群众参与对不平等格式合同的监督、举报;全系统督促企业对不平等格式合同进行整改。

三、推广合同示范文本

建立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工作机制。与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手,针对民生消费特点,新制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进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扩大合同示范文本文库,从源头规范和化解合同纠纷,增进交易安全。加强对企业合同管理的行政指导,将示范文本推广使用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记录的重要项目。全年新制或修订合同示范文本2件。

四、深化合同帮农工作

贯彻省工商局“四个一批”工作部署,丰富合同帮农内容,开展“合同帮农”工作。指导监督经营者规范合同签约,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履约率,引导农民增强合同保护和守约意识。鼓励并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提高涉农企业的信用水平,丰富合同帮农活动内容。在远城区工商局、工商所中树立1-2家“合同帮农”标杆单位。

五、提高合同服务与保障工作水平

(一)推进“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组织开展__年度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活动,推荐代表性企业申报部级和省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认定,并积极组织我市诚信企业参加湖北省首届“文明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修订《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规则》,构建全市工商合同信用公示平台,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认定和日常监管,实施对已公示企业的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

(二)设立市、区工商局“合同争议调解庭”,以完善工作机制和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依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与12315指挥中心协作,妥善化解合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5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证号码: 邮编: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特许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人代码证号码: 邮编: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建立特许人的加盟连锁店。现就加盟具体事宜,协商如下:

第二条 特许权使用:

1、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坐落于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__路(街)___________号的门店以“___________(超市)”为商标或商号,并以特许人的名义、在特许人的指导下经营。

门店编号:___________号。

2、对于使用“__________(超市)”商标/商号的门店,特许人对下述项目拥有最终的审查通过权:

(1)门店的选址及装潢设计(须与特许人公司统一);

(2)商品的统一采购与配送;

(3)价格管理、质量管理;

(4)门店管理、促销管理、员工培训;

(5)经营决策、财务监控;

(6)知识产权保护。

3、被特许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前必须向特许人支付该季度特许权使用费,数额为含税销售额的___________2%。逾期须按每日万分之一支付滞纳金。逾期三个月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

4、加盟连锁店的装修、设施设备、资金、员工工资以及其他连锁店运转费用由被特许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人员培训:

1、特许人负责对加盟门店的管理人员、收银员、理货员进行业务培训。没有通过特许人考核的人员不得上岗。培训人员必须具备当地执法部门认可的有效健康证件,被特许人应解决参培人员住宿、就餐、往返车费、体检等费用。具体培训计划、培训事宜双方另定补充协议。

第四条 广告及促销:

为有效扩展业务,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统一开展的门店促销活动应完全了解其重要性,并竭力配合。特许人为开拓业务而制定的信用卡、赠券、会员优惠卡,被特许人应与特许人直营门店按相同条件同时使用,折扣差额由被特许人自行负担,但该项促销严重影响被特许人收益的,特许人制定该活动方案前应取得被特许人的认可。

如被特许人需自制或自行刊登广告,应将广告文案送特许人核准,经特许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商品的提供及结算:

1、加盟门店的商品由特许人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特殊商品需要由被特许人自行采购、配送的,应先征得特许人同意,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

2、对特许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许人应按批结算,先付款后提货。商品的具体结算价格由双方另定补充协议。

商品自特许人的配送中心至加盟店的运费、卸货费由被特许人承担。

3、特许人提供的商品,被特许人必须参照特许人提供的零售价格执行。有较大幅度(5%-10%及以上)差异的,应经过特许人的许可。

第六条 被特许人的权利:

被特许人享有与特许人直营连锁店相同的促销待遇。

特许人供应被特许人的商品,其供应价格与特许人制定的零售价格之间应当有合理的毛利润率,为_______________,促销行为以及其他双方认可的活动降低该利润率的,不受本条款约束。

第七条 被特许人的义务:

1、特许人提供各种企业标准、超市操作规范、超市工作规范、超市管理技术规范和其它规章制度,被特许人须无条件地执行。

2、被特许人的营业时间必须与特许人相一致,如有特殊情况须征得特许人同意。

3、被特许人必须按特许人的要求制作、提供各种财务报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被特许人必须执行特许人提供的商品Q.M.P(质量、计量、价格)的管理规范。

5、特许人派遣督导人员监督、指导被特许人加盟店铺的经营管理情况的。被特许人必须服从并予协助配合。

6、被特许人的工作人员应穿着特许人统一制服,佩带统一胸卡,印制统一名片,用以维护与特许人相同的企业形象。

7、被特许人不准在本加盟店之外的任何其它场所,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与__________(超市)”相同或类似的营业,不参与任何其它超市的事业。

8、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下文件、事项属于特许人的商业秘密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特许人的义务

1.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加盟店提供的各项待遇(不限于管理、培训、商品供应价格、促销待遇与机会等)不得低于特许人给予任何一家直营店或其他加盟连锁店的待遇。签订本合同时特许人声明保留且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保留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特许人制定的零售价格应随市场行情调整,不得显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

特许人直营店的零售价格不得低于其制定的零售价格。确有必要低于其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应提前通知被许可人,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调整被许可人的商品供应价及零售价。

3.被特许人的商品发生残损或他问题需要退换的,特许人应按照商品退换办法及时办理,该退换办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该办法视同修改本合同。

4.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提供所有的管理技术、运作规范、营销策略。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规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均作违约处理。违约方应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整,不能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的须据实赔偿。

2、被特许人如严重损害特许人利益、名誉和泄漏特许人提供的经营管理秘密,特许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3、特许人如隐瞒相关事实,严重损害被特许人的权益,被特许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特许人赔偿相关损失。

九、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期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共__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__天合同双方没有达成续约协议的,期限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被特许人若无意继续经营,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特许人并支付违约金,待特许人认可后办理结账、解约手续。

3、在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___________天内,被特许人必须拆除“__________(超市)”的标志、图形及与此有关的文字、图案设计、招牌或其它营业标记,并不得再使用“_________(超市)”的字样及其它属于特许人所有的营业标记,管理技术、商业秘密。

十、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解释、解除、终止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提请行业协会调解。协商、调解不能解决或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纠纷:

1、提请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捌份,经双方签章、签字并送达后生效,双方各执肆份为凭。

附件1:

1、进、销、存日报表(日报)

2、损益表(月报)

3、资产负债表(月报)

4、主要税金应交明细表

附件2:

1、门店操作规范

(1)收银员操作规范

(2)理货员操作规范

(3)服务台(寄包台)操作规范

(4)早、夜服务部操作规范

2、门店工作规范

(1)督导员(区域)工作规范

(2)门店管理人员工作规范

(3)加盟店督导员工作规范

(4)商品业务人员工作规范

(5)门店财务人员工作规范

3、门店管理技术规范

(1)时段检核技术规范

(2)商品配制技术规范

(3)商品陈列技术规范

(4)POP促销技术规范

(5)商品的Q.M.P管理技术规范

a.商品Quality(品质)管理

b.商品Measure(计量)管理

c.商品Price(价格)管理

(6)残损商品的管理技术规范

4、其他方面:

特许人员工手册及各种规章制度

特许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特许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6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从商业银行授信的源头说起。

从公开的、可以查阅到的资料看,国务院金融主管部门规定的授信规范,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l号),等等。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附件2中序号41、42规定,《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述公告的规定说明,中国人民银行早年制定的授信规范,得到了后来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可。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授权、授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围绕统一授信制度,完善业务规章制度建设,制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制定的统一授信管理办法和制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五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以上授权,各商业银行都制定了本银行的授信制度。由于各商业银行表述各自授信制度条文的用语不尽相同,各商业银行表述各自授信制度条文的用语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信规范不尽相同,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商业银行的授信申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对授信人、受信人根据表述不尽相同的授信制度签订的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的理解,有时会不着边际。

好在《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各项规章制度中有关授权、授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努力熟悉、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授信规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授信规范,厘清各商业银行各自制定的浩繁的授信制度条文(见图1)。

商业银行的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地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具体范围包括贷款、贴现、承兑和担保。商业银行的授信当事人,包括授信人(即施事主体)和受信人(即受事主体)。授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受信人为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地区及其客户。商业银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特别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不超过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各地区金融风险及客户信用状况,规定对各地区及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果受信地区发生或潜伏重大金融风险、受信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和风险、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货币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企业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分立、合并、终止等)、企业还款信用下降,贷款风险增加、其他应改变授信额度的情况,商业银行应调整直至取消授信额度。在授权、授信有效期内,商业银行对授权、授信进行调整或授权、授信终止,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同时将新的授权书或授信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授权、授信的调整或终止时,应同时报外汇管理局同级机构备案。商业银行的授信,源于商业银行的授权。

商业银行的授权,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关键业务岗位开展业务权限的具体规定。商业银行授权既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方式,又分为直接授权和转授权两个层次。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业务经营所规定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特殊业务,包括创新业务、特殊融资项目以及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业务所规定的权限。直接授权是指商业银行总行对总行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和管辖分行的授权。转授权是指管辖分行在总行授权权限内对本行有关业务职能处室(部门)和所辖分支行的授权。商业银行应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对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进行授权。商业银行的授权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转授权不得大于原授权。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任免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时,如果授权范围等内容不变,原授权书及转授权书继续有效。

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应有书面形式的授权书和授信书。授权书(含转授权书)应包括授权人全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权人全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对限制越权的规定及授权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授信书应包括授信人全称、受信人全称、授信的类别及期限、对限制超额授信的规定及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

商业银行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管辖行备案。涉及外汇业务的授权书和授信书,应报外汇管理局同级管辖局备案,转授权还应同时报商业银行总行备案。

不难看出,授权,是相对于商业银行内部(业务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关键业务岗位)的职权而言;授信,是相对于商业银行所辖地区及客户的信用而言。必须注意的是,商业银行的授信,不得超过商业银行的授权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因商业银行的授信申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商业银行为控制地区和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商业银行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当地及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银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确定授信额度时,并没有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可轻意将授信额度,当做主债权合同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办理不动产的抵押权登记。

第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仅仅规定授权人与受权人应当在授权书上签字和盖章,没有规定授信人与受信人应当在授信书上签字和盖章。该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授信书应包括的内容为“授信人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而非“授信人、受信人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这说明,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授信书”,仅仅是授信人(即商业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单方意思表示的授信书,不能作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

第三,《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业务职能部门和各级分支机构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时,须向其出示授权书或授信书,双方应按授权书和授信书规定的授权、授信范围签订合同。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如果是包括了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的书面合同的话,该合同可以作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主债权合同。

第四,《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授信书和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是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两种文本。在各商业银行制定的本银行的授信制度中,对前述两种文本的称谓,表述可能会有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能仅仅从《授信业务总协议》《授信协议书》《综合融资授信合同》 《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授信合同》等文本的名称上,去判断申请人提交的文本究竟属于授信书还是属于主债权合同,而是要细读文本条文,从内容上作出判断。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7

关键词:商业秘密;外资银行;保护与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6-0021-04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Along with continuously deepened finance regime reform in China, foreign-funded banks have gained an overall admission of China, and competition between bank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fierce. Commercial secrets of banks will play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competition. How to protect and manage commercial secrets of banks has become an issue deserved no neglect. This paper starts from the status quo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secrets of banks in China,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resents some sugg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commercial secret; foreign-funded bank;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进入2007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金融市场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银行业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所有限制将取消,外资银行将为中国居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随之而来的将是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除了对人才、市场等方面的激烈争夺之外,银行的商业秘密将成为重中之重,银行的各种信息、客户档案等都将成为外资银行获取的目标。因此,作为银行的管理者应当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银行保密工作应当列入重要的管理内容。目前,国内银行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将从这些问题入手,探求保护与管理银行商业秘密的对策。银行只有为其自身的商业秘密提供了安全保障,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

一、我国商业银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银行业商业秘密的含义和特点

首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对于银行来说,技术信息主要是其计算机网络技术资料和结算手段;而经营信息主要有客户资料、交易记录、资产负债状况、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银行发展规划、经营策略、金融新产品和服务项目的开发与营销计划、管理技术、领导层和关键岗位人员的个人资料等方面的信息。总之, 除目前中央银行和银监局提供的共享信息、数据可在本行内部使用及银行公开信息外, 其余涉及技术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任何未公开资讯均属于银行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步伐的加快,国内银行人才流失现象愈演愈烈,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便是银行商业秘密严重外泄。据统计,现阶段银行商业秘密的流失,有70%是从本银行内部员工渠道泄露的。除此之外,目前银行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

1.保密意识不足。银行整体从领导到员工都缺乏保密意识。各商业银行对存贷款、利润等直接反映效益的工作十分重视,但对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商业秘密保护已成为内部经营管理上亟待填补的空白点。由于领导管理层认识不够,保密工作摆不上议事日程。再加上绝大多数领导管理层人员都没有接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教育与培训,大多数人都低估了商业秘密对其经营价值与泄密后造成的危害。这就导致许多银行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使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经常流于形式。

2.保护水平低。首先缺乏有效的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才,这是造成保护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另外,商业秘密保护涉及事项确定,密级划分,保密制度细化,人员、技术、设施防范,常规监督检查,违规惩处等诸多方面问题。但由于银行各级领导对商业秘密保护认识不够、知识不足、外部促动乏力,使其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工作处于低水平状态,泄密隐患重重。

3.事项不定密。事项确定、密级划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核心问题。不定密,商业秘密就无从保护。而很多商业银行对传统的事项落实了保密管理,对银行发展所产生的具体经济价值的应保密信息,多数都未进行确认和标明,也未进行密级划分,这样做的结果等同于默认那些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对其泄漏就不属于泄密,也就更谈不上制裁和追究责任了。

4.银行网络存在安全问题。网络的繁荣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但由于我国技术和管理上的滞后,存在的安全隐患威胁了银行的商业秘密。如我国的芯片基本依赖进口,即使是自己开发的芯片也需要到国外加工。还有就是如何防止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泄漏的问题,也是摆在银行业面前的新问题。

二、商业银行商业秘密保护与管理之完善

我国银行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要从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多方面进行。

(一)设立商业秘密管理机构与引进相关人才

对于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的设置,要与银行发展的规模相适应。如果银行规模不是很大,则可以考虑引进1~2名有着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统筹管理银行的知识产权事务,这其中包括商业秘密的管理以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管理。建议具有两种知识背景的人才较为合适:法律背景和业务背景,即既要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熟悉,还要对银行如何管理知识产权有一定经验,最好还熟悉银行的业务。在组织设置方面,银行一般都会有法务部,这些人员可以归属法务部管理。

等到银行发展到一定时期,规模不断扩大,则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比如保密委员会或者挂靠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下的一个分支机构。在人员的选取方面,由于银行商业秘密涉及较多的经营秘密,所以管理人员应熟悉银行业务和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对于他们的职责,将会被更加细化。比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执行各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负责收集、汇总和更新商业秘密保护清单;负责审定商业秘密事项;负责审核商业秘密文件、档案、资料的查阅和复制申请;负责对外发放信息的保密性审查;负责审核商业秘密许可、转让事宜;协助处理商业秘密侵权事宜;宣传商业秘密保护政策。

还有必要在银行内部建立监察机构。监察机构有权检查行内各单位保护商业秘密的情况,直接向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员工有权举报他人泄露、出卖行内秘密行为。该监察机构建议设在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下面。

(二)区别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并划定商业秘密范围

我国银行大部分保密工作中并没有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进行明确区分,这会在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本质的不同是涉及利益的不同,这是区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分水岭。只有从本质上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区分开来,才能给予二者更好的保护。

1.理清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1)涉及的利益不同。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国家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受到损害。而商业秘密仅仅是涉及权利人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信息,商业秘密一旦泄露,损害的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

(2)确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国家秘密须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商业秘密的确定没有法定的程序,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权利人又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

(3)处置权限不同。国家秘密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转让。商业秘密只要权利人愿意就可以参与市场交易,进行有偿转让;除非这种转让会对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否则是不受法律限制的。

(4)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由于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所以法律规范对两者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a对于国家秘密来说,有许多保密措施是法定的,密级越高,按规定必须采取的保密措施也越严格。对商业秘密来说,法律并不对权利人要采取哪些保密措施作出规定,可以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如何进行保密。

b法律对于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具有强制力的,任何有权接触、使用国家秘密的人都必须承担保密义务,非法披露、提供或转让,都要受到追究,都要承担泄密的法律责任。而泄露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要求依法追究,也可以放弃诉权不追究。

c泄露国家秘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泄露商业秘密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尽管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分界限存在很大的难度,但考虑到商业银行目前所面临的现实问题,真正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会太多,同时为了便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的保护和管理,还是应该把两者区分开来,但为了管理方便,银行可以以一套管理模式来进行管理。

2.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是进行保护与管理的前提,这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

首先要确定商业秘密范围的一般逻辑。银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和项目,分析的逻辑和顺序可如下:(1)本行有何优势;(2)该优势是否有关知识成果;(3)知识成果适于保护的类型,如适用于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4)适用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项目中,哪些内容已经公开,没有公开的部分,有没有载体存在,以什么形式的载体存在;(5)根据商业秘密的状态,综合采取保护措施。

其次要确定判断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认定银行商业秘密必须具有四个法律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保密性。尽管有这样一个基本的判断原则,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本行的商业秘密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笔者认为,银行除了按照以上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进行认定外,还可考虑结合以下较容易判断的标准来执行。以“凡是泄露可能对本行有害的或者凡是对竞争对手有用的,均是商业秘密”为标准,这样本行各部门工作中的关键信息、数据,均有可能构成商业秘密。

对于银行来说,同时还要明确这样一个概念,摸清家底、搞清自己到底有哪些商业秘密是一种性质的问题;对外宣布自己要求他人保护哪些信息,是另外一种性质的问题。可能有些信息没有作为银行商业秘密来保护,但银行也不希望该信息扩散,所以在对外交往中,银行仍然可要求他人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这也是银行的一个策略问题。

最后在确定商业秘密范围时还应注意一些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划分要适当,不宜太少,但也不宜太多,范围太多容易浪费人力、物力,造成重点不突出。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泄露后对银行影响不大的或可用别的方式进行保护的信息资料,不必列入商业秘密保护范围。

(三)完善保密措施

1.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面,在特定情况下可单独满足管理性要求。首先,商业银行领导层应该对保守商业秘密达成共识,并采取各种方法对员工加强保密教育。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会议教育;在行内部报刊、杂志上进行教育;对银行内部各级保密人员、保密工作者专门培训;发放保密手册等。商业秘密保护涉及银行运作的每一个环节,涉及管理、经营各个层面,明确、持久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全面保障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

2.为商业秘密做标识。商业秘密标志是指标注在商业秘密载体上、表示所载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对接触者起到告知、提示、警示之意的标识。这也是保守商业秘密、预防过失泄密、显示保密意图的一项重要措施。商业秘密标志虽然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判定商业秘密的条件,但它符合一般保密常理和保密意图显见性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并被广泛采用。确认方式包括:(1)加盖保密标识;(2)不能加盖保密标识的,用专门的行内文件加以确认,并将文件送达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人员。

3.对电子文件进行合理保护。随着电子信息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务中广泛应用与办公信息自动化的更新发展,大量的电子文件会代替纸制信息在银行内部广泛应用,这给银行保密工作提出许多新问题。

电子文件是以数字信息为特征的文件,与传统文件一样具有特定的用途和效力。其区别就在于载体的不同,而内容是相同的。所以,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区别。但是电子文件有几点特殊性:(1)电子文件具有无形性,信息容易更改;(2)电子文件对软硬件依赖性强;(3)电子文件是在网络中传输的,传播速度快,容易被他人截获、窃取、篡改、破坏;(4)电子文件不具有特定的字迹,电子文件的签署技术还未普及,无法从字迹上分辨其原始性。具体来说其主要表现形式有:a.以软盘、光盘、计算机软件等方式记载、存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b.以数据库形式;c.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而设置的用户口令、密码。d.银行在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时涉及的一些重要信息,如客户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传送的有关姓名或名称、账户密码、信用卡号码等。

基于以上特殊性,给保护带来了很多阻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要特别注意。传统的纸质文件可以储存在密室中,由专人负责,但是电子文件一旦放到网络上,无异于展现于公众面前。所以在保护手段上,除了必要的技术措施外,在制度上还应该建立涉及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标识制度,商业秘密电子文件的分级别上网等管理和利用制度,电子文件的拷贝与回收制度,以更好地对涉及商业秘密的电子文件进行有效管理与保护。

4.对员工上网以及发送电子邮件实施监控。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商业秘密保护面临了从未有过的挑战。特别是对于银行来说,完全是依靠计算机网络来进行各种业务操作,如果不对其采取有效措施,将会给银行带来严重损失。

涉及网络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最经常的技术就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其传送的信息可能造成商业秘密侵害。此外还要防范员工通过其他方式把电脑中的信息传播出去。因此,笔者认为最好的防范措施是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意识,增强他们保守商业秘密的责任感;要关心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加大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员工有归宿感;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并将计算机保密管理列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内容,强化保密责任。当然,对于员工第一次工作或开始用网络进行业务活动,就应通过规章、守则、计算机屏幕画面等明确宣布,本行将监视每―个员工的网络中所传输的信息,包括私人的(用办公计算机设备)电子邮件等,这样会使今后实施监控措施时不会引起毫无思想准备的员工的不满。

5.防止由于自主研发力量薄弱可能引起的商业秘密泄露。目前,中国银行业自身的研发水平不是很高,银行业务或内部管理所需的软件大部分以外包的形式来做,由此就可能产生商业秘密泄露的问题。所以通过合同有效地约定承包商的保密义务可以保护银行的商业秘密。

(1)明确保密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对于就某一特定技术签订的外包协议而言,其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应该是比较明确的。仅对保密范围做一般性宽泛的约定不利于保护商业秘密,也不利于发生泄密后的维权。应该在保密范围内详细列举出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的商业秘密,并在具体事项后写一个宽泛的兜底条款,对需要保护的范围进行详尽的界定。保密方式也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如不得与第三方合作中利用,不得泄漏给第三方等。此外还要向承包商明确合同终止后商业秘密资料归还义务、后续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

(2)对于重要商业秘密,应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具体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对于重要的商业秘密,可以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如使对方违约造成的赔偿大于其出售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这样,承包商在打算泄露商业秘密时,也会考虑他的违约成本。

6.根据新业务的特点,及时调整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银行业不同于制造业,很多创新都是理念上的创新,其最有价值的部分往往产生于也体现在业务员的具体操作中,存在于整个操作流程。但是纯粹理念、经验性的信息是没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而且仅仅通过口述也无法具体界定需要保密的范围,这样就需要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提炼使之成为显性知识,将纯理念、经验性的信息文字化,并将其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并要求相关人员对其涉及的内容进行保密。

(四)完善员工的保密工作

对于银行员工的保密管理是银行对于商业秘密管理采取保密措施的关键。因此,银行在对于员工的管理方面必须要加强力度,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1.在劳动合同里加入保密条款。银行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劳动法》第22条直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第102条还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应在人员招聘中向应聘人员说明,在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有关保密权利与义务,设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员工对银行的保密义务的内容包括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银行工作的义务等。

2.商业秘密专项信息保密与竞业禁止合同。对关系重大的商业秘密信息,银行除采取特殊的保密措施外,还应当与有关掌握、接触、使用、管理该信息的人员签订专项保密协议,就该信息特殊保护约定专项保密条款。这些条款应当体现具体性和可操作性。越具体,约束力就越强;越可操作,其合理性也就越强。除此之外,在保密合同中还应该有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具体到银行业来说是指本行员工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与本行进行业务竞争,包括禁止员工在本行任职期间在本行业务竞争单位兼职以及在离职后从事与本行业务范围相同的事。竞业禁止合同可以包括以下内容:(1)本行员工在职期间不得在竞争行兼职;(2)本行员工不得引诱其他员工一同离职、谋取个人私利或他人利益;(3)本行员工不得在离职之前抢夺本行客户;(4)本行员工在离职后特定地域、时间内不得供职于竞争银行;(5)本行对员工,特别是离职员工在采取竞业禁止措施时的相应补偿。

但是在制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期间的合理性。竞业禁止的期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3年。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职员工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以其所从事的与商业秘密相联系的职务的时间为限。

2.对象的合理性。竞业禁止不适用于全体员工,一般来讲,竞业禁止限制的对象是因为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接触或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特别是处于关键岗位有可能接触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如经理、董事、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

3.地域与工作范围的合理性。一般而言,限制的地域不得超出原行业务活动或即将开拓业务活动的地域。竞业禁止范围不能扩大到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更不得扩大到与本商业秘密企业无关的职工所掌握的一般性的知识、经验、技能,而应与本行员工在本企业从业期间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范围相对应。

4.补偿的问题。如果在限制竞业同时,如果不对员工进行合理补偿,很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我们建议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本行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竞业禁止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如果银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三、结语

银行商业秘密的管理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以及金融业务的管理,其重点还是在保护上,不能泄露或受到别人侵犯,从而保障全行业务的发展。而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管理机制是实现商业秘密保护的保障,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此项工作实施得越早越好,越有利于银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黄震,唐骥.我国商业银行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2]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96.

[3]吕鹤云,刘立,徐朝贤,刘华.商业秘密法论[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168.

[4]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329.

商业管理合同范本篇8

一、国内银行业监管政策新进展

1.扩大银行业对内对外开放,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

一是优化完善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中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在许可条件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实现中外资银行监管标准一致性。二是积极推进机构主体市场化,稳步开展民营银行试点。首批获准筹建5家试点银行,分别是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三是加快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强化其政策性职能定位。坚持以政策性业务为主体,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四是《存款保险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存款保险制度破冰。

2.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持续加强和改进银行业监管

一是创新资本工具,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开展优先股试点,推动直接融资发展和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和指导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二是开展定量影响测算,完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框架。规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达标要求时限;进一步明确存贷比计算口径,以适应资产负债结构多元化发展趋势,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三是加强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四是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统一部署开展国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自评估和外部评估工作。

3.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一是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二是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三是支持区域发展。先后出台多项政策、方案支持上海自贸区金融发展以及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促进沿边金融、跨境金融、地方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提升对外开放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4.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建立制衡有效、激励兼容的运行机制

一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三是强化上市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改革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工,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修订完善上市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指引;加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公司(包括银行)信息披露;在上市公司中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试点。

5.规范银行业务管理和业务创新,加强银行业务风险防控

一是加强同业业务管理和规范。增加同业业务透明度,限制发展不合理的同业业务,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二是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督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事业部制改革。三是规范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管理。要求根据客户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四是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五是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六是规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明确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的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督管理等要求。

6.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一是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商业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公布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遵循依法合规和内部自律原则,构建落实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履行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7.持续完善相关会计标准,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一致性

一是修订和完善会计财务制度。整合原先分布在各项会计准则中关于产品成本要素的内容,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化;规范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相关会计处理。二是修订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适应石油和天然气行业、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实施要求。三是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修订一系列细则并解释,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二、监管政策变化新趋势及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1.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持续深入,商业银行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一是放宽金融业准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入使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结算等方面面临新的冲击;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也使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二是,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改革股票发行注册制度、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商业银行传统的间接融资模式产生冲击。三是,人民币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持续推进和即将落地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必将使我国金融环境和生态发生巨大变化,将对商业银行主要依靠利差和规模扩张获得盈利高速增长的传统模式产生严重冲击。

2.银行业监管规则接轨国际标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监管机构参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改革,构建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审慎监管框架,对商业银行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银行在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各方面经营管理能力要求不断提高。

3.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商业银行风险防控压力上升

在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盈利增速明显下降、生息资产增速放缓、净息差有所下降、资产质量压力上升。问题突出行业的企业短期内较难摆脱经营困境,这些企业不良贷款的增长将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惯性下滑、信贷成本有所上升;房地产价格下行压力增大,房地产贷款信用风险增加;平台融资集中到期,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违约风险有可能明显上升,商业银行拨备压力和风险控制压力进一步增加。

4.金融机构改革持续深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稳步提升

监管机构继续推动银行业公司治理体系改革、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推动商业银行完善治理结构,探索建立规范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现代化金融企业制度。

5.监管压力和市场竞争推动银行转型,商业银行业务创新风险加大

银行业所面临的市场机制和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监管标准的提高和竞争压力的增大加快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和发展转型的步伐。在利润压力、监管套利等因素作用下,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同业业务和中间业务,尤其是理财、信托等融资性表外业务,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一些商业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表外化问题,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同业、理财等业务短借长贷,在一定程度上绕开了贷款规模限制,规避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

6.银行基础金融服务价格标准透明化,商业银行市场化产品和服务定价难度增大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银行基础金融服务具有一定的普惠性质,其政府指导和定价标准趋于透明;但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其它产品和服务价格不再由监管部门统一设定,银行间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竞争将更加激烈,为客户提供了更多的可选择权。如何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精准定价,以在争夺客户资源的同时保持良好的收益,成为商业银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建议

1.以客户为中心,加快经营模式转型和发展战略转变

金融脱媒和利率市场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商业银行盈利主要依靠发放贷款的模式,加快商业银行由传统商业信贷银行向综合服务的现代化金融企业转变。商业银行需“以客户为中心”,加快业务经营转型,通过强化架构建设、客户分层管理、营销服务体系、结构调整等措施,依托信息化、集约化和差异化管理,打造特色核心竞争优势,实现效益、质量、规模协调发展,成为资本集约型的跨地域和多种金融领域的专业综合金融提供商。

2.持续加强完善内部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和信息透明度

商业银行需持续加强内部治理和风险管控,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制衡和激励机制,把公司治理的要求落实于日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之中,通过精细化管理,提高创新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如提升资源配置与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全面预算管理和精细化成本核算;强化多层面、多维度的关键绩效的综合评估;建立与价值管理导向相符合的长效考核评价机制等。另外,还需遵循新的会计标准,按规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模式

商业银行需根据业务管理办法和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严格审查资金去向和风控措施,建立风险“防火墙”和代偿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建立更加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先进的风险管理量化技术为支撑,通过强化经济资本管理、内部资金管理定价等手段,实现从管理风险到经营风险的转变。

4.依法合规进行业务创新,严防风险传染和蔓延

为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纷纷加大业务创新的力度和速度,以提升服务效率和用户体验、扩大市场占有率。创新是发展的原动力,但也可能成为滋生风险的温床。商业银行需把握住法律或政策的红线,加强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和防范,防止风险传染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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