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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贸易征税8篇

时间:2023-06-05 08:42:35

一般贸易征税

一般贸易征税篇1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一:发展加工贸易促进贸易平衡研究

[摘要]后危机时代我国加工贸易企业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出口急剧萎缩,然而加工贸易确是当前我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文章对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应进一步调整加工贸易政策:通过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完善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利用出口转内销政策,将加工贸易内销和外销都作为政策的导向;利用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促成加工贸易发展趋于平衡。

[关键词]加工贸易;贸易平衡;出口转内销;弹性调节机制

正确认识和处理进出口贸易失衡,已经成为影响我国进出口贸易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人民币升值及各国采取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的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加工贸易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加工贸易企业出口市场急剧萎缩,很多企业不敢接单或无单可接,为了缓解出口压力,一些加工贸易企业将目光转向国内市场。如何处理内销与外销的关系,本文提出笔者的思考。

一、加工贸易失衡的数据分析

一国长期的贸易顺差,必然会遭受他国的贸易报复。从一国进出口贸易发展来看,贸易平衡应该是长期发展的趋势,也是最好的选择。那么,我国目前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是什么?只有认清这个问题,才能尽量减少顺差,规避他国的报复行为,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进出口贸易趋于平衡、健康发展。

引起我国贸易顺差的原因很多,我们主要从贸易方式的角度出发,通过对2005--2009年的进出口贸易数据分析,找出其中的原因(见表-1)。

从表-1数据可知,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贸易延续长期贸易顺差的态势,且贸易顺差的额度都较大。其中,一般贸易成为进出口贸易顺差的来源之一(2009年除外),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加工贸易的贸易顺差呈递增态势。

按照通常的理解,既然我国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而非一般贸易,作为进出口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加工贸易进出口总值应该大于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然而,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表-2数据可知,2005--2007年,加工贸易确实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但2008--2009年一般贸易成为我国进出口贸易的第一大贸易方式。2005--2009年,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逐年递减的趋势,一般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到2009年,一般贸易进出口总值在进出口贸易总值中占比为48.2%,加工贸易占比为41.2%。

从直接数据来看,这种进出口主要贸易方式的转变和贸易顺差的来源是相悖的。因为,一方面,贸易顺差一直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且呈递增态势;另一方面,加工贸易在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确呈递减态势。这种相反的变动趋势告诉我们,虽然加工贸易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有所下降,但贸易顺差主要来源于加工贸易,为了减少贸易摩擦,促使贸易趋于平衡,我们需要重点调整的是加工贸易而不是一般贸易。因此,处理好加工贸易的进口与出口,适当地将加工贸易外销的部分份额转向国内市场,减少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减少贸易顺差,实现长期贸易平衡的关键。否则,虽然人民币存在升值的预期,但我国进出口贸易顺差依旧,会招致更多的贸易摩擦。

二、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分析

既然加工贸易顺差是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来源,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加工贸易的大量顺差,为什么一般贸易不是造成我国贸易顺差的最主要原因?只有认清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因,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贸易顺差,促进贸易平衡。

(一)从加工贸易内涵的角度

对加工贸易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一是把加工贸易理解为国际生产分工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反映的是全球生产分工协作关系;另一种理解为一种特殊的贸易方式,即国家对进口料件加工采取海关保税监管的贸易方式,是政府部门操作层面上的保税监管加工贸易。本文所称加工贸易为第二种解释,加工贸易俗称两头在外贸易,即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辅助材料等全部或部分从境外进口,在境内加工装配后,成品销往境外的贸易。

从海关监管层面上看,加工贸易主要表现为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加工贸易又称为保税加工,加工贸易货物通常称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但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又不完全等同于加工贸易货物,加工贸易货物只有经过海关批准备案才能保税进口,经海关批准准予保税进口的加工贸易货物才是保税加工货物。也就是说,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所进口的货物不全是保税的,只有海关批准才给予保税待遇。由于海关给予暂时免纳关税的待遇,减轻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加上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优势,导致大量外资涌入,加工贸易企业数量增多,加工贸易规模逐年增大,加工贸易呈现顺差。

(二)从加工贸易实质的角度

加工贸易顺差的直接表现: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从表-3数据可知,2005--2009年间,每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都大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且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速明显快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增速。

我们可以从加工贸易的实质角度加以解释。传统加工贸易是一种典型的两头在外的贸易,加工贸易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在境内保税加工后返销境外。由于在境内加工生产,加工生产过程必然凝聚了物化劳动,导致加工成品出口价格必然高于加工料件进口价格。另外,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递增,导致加工贸易进口总值增加,进口总值增加又必然造成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增加。于是,规模的扩大和成品价格高于料件价格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从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角度

近几年,我国政府出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的思考,对加工贸易政策进行了相应调整,目的在于限制和发展。限制主要体现在提高加工贸易的门槛,通过加工贸易商品和企业分类管理来实现,限制两高一资产品、低附加值产品的加工生产:发展主要通过鼓励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引导加工贸易健康有序发展。

1 产业结构升级因素。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发展壮大之根源在于劳动力成本优势。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人工资水平不断提高,劳动力成本优势相对于周边发展中国家正在逐渐丧失,以工资来衡量的单位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具有比较优势。因此,那些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升高,出口成本优势降低,在整个加工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比如鞋业、玩具业等。从近几年国家对加工贸易政策的调整来看,政策倾向从以往的劳动密集型两高一资产业转向高附加、高科技含量的产业,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科技研发与创新,政府也出台了对于高新技术加工贸易的鼓励措施。在政策

调整的影响下,加工贸易进口的料件主要为资源性商品和初级产品,附加值低,出口的则主要表现为工业制成品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出口产品附加值高于加工贸易进口产品附加值,于是造成加工贸易顺差。

2 产业链条延伸因素。对于加工贸易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比喻现在已不那么合适,传统的两头在外要么出口创汇少、生产工艺简单,要么对外贸易依存度高、缺乏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来料加工,在只赚取加工劳务费的同时,反而招致大量的贸易摩擦。虽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加工贸易企业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本土企业参与较少,但加工贸易本土化程度在不断提高,本土加工贸易企业正逐步提高自身产品的竞争能力和产业的配套能力,加工贸易产业链条逐步延伸。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进的方式,在国内采购料件的比重逐渐增大,延长了加工贸易产业链条,带动了上游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另一方面,改变了过去那种大出的方式,向深加工、精加工延伸,允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在外发加工税收优惠上给予支持。通过这种大进大出的转变,带动了整个加工贸易产业链条,使整个产业逐步形成积聚效应。这些举措,增加了国产料件的加工投人,减少了进口料件的数量,降低了加工贸易进口总值,提高了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增加了加工贸易出口总值。

(四)从人民币汇率波动的角度

从2005年7月1日人民币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呈升值态势,这种趋势将持续。在人民币持续升值的情况下,以美元计价的进口初级产品成本降低,导致进口数量增加。而这些初级产品以料件的形式用于加工生产,转化为成品出口,人民币汇率升值不会过多影响成品出口,因为进口的料件作为贸易性投人品投入加工生产,人民币升值已经自动反映在成品的生产成本上。但是,投入生产的国产原料由于人民币升值,以美元表示的成品出口成本增加,价格上升。因此,人民币升值使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人民币升值还有利于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贸易性产品的出口,也导致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

三、利用加工贸易政策调整促进贸易平衡

通过对加工贸易顺差原因的分析,我们进一步明确,

在其他影响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加工贸易政策调整,适当增加加工贸易进口,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才能有助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实现贸易平衡发展。由于加工贸易进口总值长期大规模小于加工贸易出口总值,因此,我们把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的研究重点放在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上。

(一)适时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

通过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的调整,一方面,将以往部分允许类商品纳入限制类商品目录管理,将以往部分限制类商品纳入禁止类商品目录管理。通过该目录的调整,将那些大量出口,在加工贸易顺差中占有重要比重,但又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纳入该目录之中,从而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优化加工贸易产业结构。另一方面,通过目录调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高科技含量的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将附加值较高的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这样,通过增加加工贸易进口总值的方式,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二)进一步调整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制度是为鼓励出口创汇、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而产生的,在加工贸易顺差的情况下,对加工出口产品从国内采购的料件给予退税,会影响出口产品的价格。因此,应适时调整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退税的商品范围和退税比例。

(三)调整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管理

通过台账的实转、半实转、空转、不转,结合区域差别待遇、企业类别差别待遇,对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调整,可以灵活地控制加工贸易企业交纳的税款保证金,增加或减轻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压力,从而调整加工贸易的进口和出口。

(四)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政策

现行加工贸易政策是建立在超国民待遇原则的基础之上的,是改革开放增加外汇储备的产物,优惠政策导致加工贸易的迅速扩张,导致加工贸易顺差的规模逐渐增大。在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应适时调整部分加工贸易优惠措施,真正体现国民待遇,减少加工贸易顺差。

(五)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

国际贸易理论中的阶段保护论告诉我们,当一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且具有发展潜力时,政府应当予以保护,当该产业发展壮大并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产业竞争力或达到一定保护期限时,政府就应当减少或放弃对该产业的保护。借用阶段保护论的观点,我国应该将加工贸易作为一种阶段性的贸易形式,在当前加工贸易长期顺差的情况下,出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目的,对那些已经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应该结束或减少对其让利幅度;对那些依然需要政策呵护发展的加工贸易产业继续实施保护,以提高加工贸易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加工贸易向贸易平衡的方向发展。具体而言,就是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加工贸易的产业退出机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从而在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同时,促进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实质是基于一定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加工贸易产业的不同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有区别地采取不同优惠政策,直至取消优惠,引导加丁贸易的转型升级,适时将加工贸易转为一般贸易的行为机制。

1 建立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实施机制。现行国家的政策虽然作了相应的规定,将加工贸易产业(商品)进行分类管理,结合商品的税目进行细分,适时动态调整相关目录,明确哪些是鼓励发展的产业,哪些是限制发展的产业,哪些是禁止发展的产业。但相关政策调整后,企业往往不能第一时间知道该政策,有时对相关政策理解也存在着偏差,这就要求政策调整应配套相应的调整实施机制,明确谁通知、谁解释、谁服务,让企业能第一时间掌握政策发展方向,调整企业生产。

2 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评价体系。除了对加工贸易产业进行细分评价外,还要对加工贸易企业的加工贸易能力与水平进行评价,对我国外贸政策和外贸环境进行评价。运用该评价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后,找出该加工贸易产业退出的临界点,当达到并超过该临界点时,表示该产业已经具备足够的国际竞争力,可以转为一般贸易。

3 参照国际惯例,可以给予加工贸易产业一定的过渡期。当该产业达到临界点后,给相应企业预留一定的时间,让企业考虑如何将该产业与企业自身发展、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相结合,给企业技术创新或产业转型提供足够的时间,顺利实现产业退出。在建立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基础上,我们还 要考虑,加工贸易产业退出机制的建立与减少加工贸易顺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实证分析,建立相关模型,以期对相关加工贸易产业的退出提供实践经验。

(六)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政策的调整

为了缓解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压力,将部分出口转向国内市场。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将造成加工贸易顺差的原部分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并给予税收优惠,调低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率,鼓励企业逐步建立国内营销和物流体系,创立自己的品牌,从而达到减少加工贸易出口总值的目的,在加工贸易进口总值不变或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减少贸易顺差。

具体而言,政府要将加工贸易出口转内销作为政策大力宣传,改变企业长期固有的外销思维;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简化内销手续,商务主管部门、海关、税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积极探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建立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机制,对创立内销品牌按规定给予奖励;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收款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加工贸易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帮助加工贸易企业利用现有资源,研究国内消费市场的特点,打造企业内销的核心竞争力。

四、加工贸易平衡的调节器:内外销弹性调节机制

通过出口转内销,将外销的一部分转到国内市场,满足国内需求,是一种最直接的减少加工贸易顺差的方法。因此,我们认为,应将加工贸易外销和内销都作为加工贸易政策的导向。为应对加工贸易失衡,可以建立一种弹性调节机制,在加工贸易顺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斜于内销,适当增大内销优惠,增加内销数量和比例;当加工贸易逆差时,在政策上适当倾向于外销,减少内销优惠政策和比例。通过这种内外销政策的弹性调整,使加工贸易内外销协调发展,加工贸易趋于平衡。

需要注意的是,将加工贸易内销作为一种政策导向,需要针对不同产业、不同产品、不同市场特点、不同消费群体,有区别地加以对待。内销与外销的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外销产品内销要考虑产品结构、国内营销渠道、自主品牌建设、售后服务和研发,这些对于长期关注国外市场的加工贸易企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参考文献]

[1]何力,用海关监管的转型升级适应和促进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J]商务周刊,2006,(13):68

[2]金龙布,加工贸易本土化策略[J]大众科技,2009,(1):198-200

[3]金志刚,论加工贸易的产业毕业制度[J]对外经贸实务,2009,(6):23-25

[4]李文博等论我国出口加工型企业的转型[J],东南学术,2009,(1):58-63

[5]张汉东,胡朝麟外贸出口转内销不应成为政策导向[J]对外经贸实务,2009,(12):20-23

有关加工贸易毕业论文范文二: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

[摘要] 加工贸易税收制度主要包括保税制度、出口退(免)税制度和征税制度。加工贸易保税制度有全额保税、定额保税和不予保税之分。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方法虽然因具体贸易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与一般贸易相比更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加工贸易征税制度则对不同贸易方式、不同来源料件、区内区外企业实行了区别的征税待遇。

[关键词] 加工贸易 保税 出口退税 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篇2

【关键词】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 税收筹划

在出口大幅回落的情况下,出口企业效益明显下降,其中以低端制造业受到的影响最为直接,有些企业甚至面临生存压力。在人民币升值和欧美市场需求的锐减,退税率不断调整、贸易经营方式不断变化的情况下,生产型出口企业要想在利润挤压中生存下来,更应该积极运筹,采用不同的退税筹划方法,把出口成本降到最低。

一、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方式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出口,在原材料、零部件的采购途径上有国内采购和国外进口两种方式。而国外采购有3种方式: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口、按进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按来料加工贸易报关进口。下面根据有关退税政策来分析生产企业在不同情况下采取何种方式购料有利。

(一)国内购料方式下,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具有优势

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由于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产生自负税款。而从一般纳税人处进货,大部分商品的退税率都小于征税率,从而产生自负税款,增加成本。因此,企业如果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同质产品,且不含税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情况下,应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对企业更有利。

(二)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如表1所示,很显然在进料加工方式下,由于不予抵扣税额的减少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因此,在原材料、零部件质量相同的情况下,只要进口料件的采购成本与国内价格相等,或高出的金额小于进口料件金额乘征退税率之差,企业应采取进料加工。

(三)国外进口时,对一般贸易项下进口、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选择

一般贸易项下进口,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这种方式手续繁琐,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不仅增加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会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应舍弃这种方式。而对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两种方式的选择将在下文详细说明。

二、不同贸易方式下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税收筹划

我国享受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贸易方式中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占有约95%的绝对比重,是我国出口贸易方式的主要类型,下面仅就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两种主要类型的出口退税来进行分析筹划。

(一)一般贸易方式与加工贸易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一般贸易货物主要是从境内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料件,是来自本国的要素资源;而加工贸易的货物主要是从境外进口料件,是来自国外的要素资源,只是在我国进行了加工和装配。

如上文采购方式的筹划所述,国内采购与进料加工方式相比,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而一般贸易主要的原材料是来自于国内;并且在国外采购的3种方式中加工贸易的方式也较为合理。随着国内材料比重的减少,进口材料的增加,进出口差额在缩小,总税负也在减少。因此,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承担的总税负要低于一般贸易方式,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2.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由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税负较轻,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方式下要承担比进料加工方式下更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企业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为佳。

(二)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方式的选择的税收筹划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是加工贸易最基本的两种方式,企业可以通过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以下从3个方面对两种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税收进行比较(不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大小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的征税率比退税率高,征退税差额要计入出口货物成本。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征、退两个比率差异越大,不予免征的税额就越大,也就是要算入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例1: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为国外加工一批货物,进口保税料件价格为2 000万元,加工后出口价格为3 500万元,为加工产品所耗用的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为70万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出口退税率为13%。假设货物全部出口。

(1)企业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因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企业进口和出口货物都是免税的,企业不用交纳增值税税款。

(2)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计算税额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能得到10万的增值税退税。

但是,如果将出口退税率改为11%。那么: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1%)=9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90-70=20(万元)

可以看出,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就越大,也就是出口货物进成本的数额就越大。

2.耗用国产料件的数量

因来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延用例1,如果将国内原材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 500-2 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60-5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减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减销项税,因此要交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减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3.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交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交纳税额。如果利润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退税会多一点。

延用例1的相关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 000万元,利润增大,应纳税额发生改变: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 000-2 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80-70=1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交纳10万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10万增值税。

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3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三)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三、生产企业出口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纳税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如果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一般情况下,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四、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产品出口

按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工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应利用好90日的期限进行税收筹划

国税发[2005]68号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当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因为办理出口退税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月退税,二是结转下期抵扣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并在年底对未抵扣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对于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采用后一种办法,这种办法对企业来说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但其90天的期限又存在一个筹划的空间。

例2:某企业4月1日出口一批货物,外销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500万元,该企业既有内销货物,又有外销货物。其中假定该期内销货物应交纳的增值税400万元。如果把外销部分全部并且在单据收齐以后就随同该期一起办理申报退税,由于进项大于销项,就存在退税,假设当期应退税额为100万元。在实际操作中这笔退税一般需要一年以后才能退给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就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占用,影响了企业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可以全盘考虑企业的内外销比例,在90天(可能不止3个月)的期限里,进行一定的筹划,使企业尽量保持既不退税,又不缴税的状态。当然,如果企业外销远大于内销,有大量的应退税额,则企业应尽早申报办理退税,以享受更多的退税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资金运作,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2]樊琳.浅谈生产企业加工贸易出口的退税筹划.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7期.

[3]于杰,郭天炜.出口退税调整的应对策略及建议.国际商务财会,2008年第3期.

一般贸易征税篇3

加工贸易在近几年来发展愈加迅猛,无论是拉动国民经济,还是缓解就业压力,其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80家落户我国,全国加工贸易企业累计已超过12.6万家,覆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监管区外,基本形成了与我国对外开放格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布局。

加工贸易的持续增长与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是分不开的。一是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和消费税保税政策,促使加工贸易较少承担税金占用成本。二是对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企业使用保税进口原材料较使用国产原材料少负担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成本。双重效应促进了我国加工贸易和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快速发展。据统计,2005年~2013年全国加工贸易进口额35300亿美元,增值税保税金额约4.6万亿元,年均5000亿元以上。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自1990年成立第一家外高桥保税区,2013年已达114家,进出口总值4957.8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1.9%。

在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以贴牌生产为主,高能耗、高消耗、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问题日益凸现,决定了我国加工贸易一直处在国际分工产业链的低端,国家从2006年起陆续调低和取消“两高一资”产品出口退税率并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2011年我国加工贸易占比首次低于一般贸易。2013年,我国产业链长、增值率较高的一般贸易进出口2.2万亿美元,增长9.3%;加工贸易进出口1.36万亿美元,增长1%,占32.6%。从江苏的情况看,加工贸易依存度高于全国,其出口一直高于一般贸易,但比重也呈逐渐接近趋势,由2005年的66.91%滑落至2013年的50.78%。

二、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目前我国的加工贸易主要有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我国的加工贸易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进口保税、出口退税、出口免税和征税政策。加工贸易增值税政策在有力拉动外贸进出口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增加了加工贸易管理难度和成本,不利于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超国民待遇,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不利于加工贸易产业链国内延伸。

①进口保税抑制国内原材料使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免税,变相地增加了国内材料在出口产品中的税金占用,降低了企业使用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产品的积极性。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办理出口退税的4502户生产型进料加工贸易企业出口额1314亿美元,折人民币8146亿元,保税进口原材料组成计税价格4813亿元,享受增值税保税810亿元;而同期一般贸易户数26516户,出口额928亿美元,一般贸易总量和户均出口额都大大低于进料加工贸易。

②征退税率差对国内原材料形成挤出效应。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按增值部分退税,进口料件部分实行不征不退,进入出口成本的是增值部分的征退税率差。一般贸易较加工贸易多承担国内原材料部分征退税率差成本。以江苏省为例,2013年加工贸易企业使用保税进口料件少负担征退税率差成本达35亿元。

③委托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增加国内原材料使用成本。国内原材料委托加工出口由原来的原材料和加工费分别退税改为按成品退税后,同内原材料必须先征税后才能退税,而进料加工仍以加工费退税。对加工贸易的超国民待遇对一般贸易不公,促使企业过分依赖保税进口,对国内原材料加工出口形成挤出效应。

(2)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附加值。对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不管增值率多少统一实行增值税保税政策,对提升出口产品附加值不利,也易形成高进低出关联交易。据商务部研究报告,我国鼓励加工出口虽然能够促进中国更深入地融入国际市场,但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低于同等数量的非加工出口的贡献。

(3)不利于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由于征退税率差越大,企业通过进料加工进口获得的征退税差成本优惠越多,导致“两高一资”产品借道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进出口,不利于环境和资源保护。2013年,“两高一资”产品出口1.7亿吨,增长15.6%,高污染高能耗产品出口1.01亿吨,增长11.8%。③江苏2011年~2013年退税率低于9%的加工贸易企业781户,出口额159.04亿美元,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44.79亿元,分别占整个加工贸易17.88%、3.99%、45.26%。

(4)不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加工贸易两头在外,知识产权和定价权基本为外商把控,影响了产业结构升级,一定程度上导致本土企业缺少知识产权使用和创新的动力,产品附加值低,不利于民族工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制度缺陷导致企业商业模式变化,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1)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差异,影响区域竞争力和企业经营模式。目前全国特殊监管区域按功能政策分类,大致可分为离境退税类和入区退税类。企业出口至不同的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就会按不同政策条件享受出口退税优惠,选择性调整其业务流程,不仅造成了企业业务的不稳定和成本的不确定性,也必然带来区域间竞争的不同。

(2)来料和进料政策差异导致商业模式变化。

①来料转进料。受增值税扩围影响,部分来料加工贸易企业为享受采购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政策,将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转型为进料加工,导致当前加工贸易中来料加工户数和出口销售额占比不断下降。江苏省来料加工户数由2011年的2821户下降至2013年的1290户,出口额由174亿美元降至77亿美元,占比从11.01%降到5.53%。

②来料加工为主兼带其他贸易。来料加工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可能导致企业承接部分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或内销业务,变相地将固定资产进项以及水、电、包装物、运输费用等公用部分的进项税额分摊到这些业务进行抵扣或退税。

③来料加工倾向于不索取国内环节交易发票。由于免税进项不抵扣,增加了来料加工企业购进设备或原辅材料不索取发票的动因,一些经营管理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在物资采购时倾向于不要购货发票,将直接导致增值税链条的断裂,造成供应商偷逃税款。

(3)征、退、免税的可选择性导致商业模式变化。财税[2012]39号规定,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并在规定的免税申报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这一政策增加了企业加工贸易税收筹划空间。

(4)深加工结转政策不统一导致地区、企业间商业模式变化。

深加工结转业务在相关税收处理上没有明确规定,目前有三种不同处理方法:一是道道结转,二是道道结转、道道免税,三是道道“免、抵、退”税,深加工结转的复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后按现行加工贸易规定进行退(免)税管理。对上游企业各地目前主要采用前两种方法。政策执行不一,易导致企业间、地区间商业模式的差异,导致地方间税源和财政转移,造成不公。

(5)出口退税与进口保税叠加,保税区“一日游”模式盛行。“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一日游”的低成本和便利性,成了热钱流入通道和骗税通道,既造成巨额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损失,又易形成“增值税转盘式骗税”,还会危及国家金融安全。2013年,海关总署、商务部、人民银行等中央政府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一日游”虚假贸易的得到一定的遏制,2013年5月全国出口同比仅增长1%,远低于4月的增速14.7%;进口同比下降0.3%,而4月为同比增长16.8%。

(6)利用境外母公司或设立的离岸公司高进低出。加工贸易企业外资依附性较高,境外关联交易占比突出,外资企业的加工贸易90%以上是在与境外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进行。江苏省2011年~2013年在45000多本手册中出现17本手册进口料件分配率超过100%,1486本手册分配率大于90%。高进低出主要目的是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但同时也影响了增值税税负。

3.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不完善,制约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区内外税收政策不平衡,增加区内采购成本。特殊监管区域的设置初衷是进区退税,确保区内企业加工用原材料不含税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目前,对低退税率原材料,区外企业可按生产的最终产品获得更高退税率,区内企业却要负担低退税率所带来的不完全退税成本,不利于国内产业链的延伸。对低退税率中间产品进区的政策歧视,有违税收公平。

(2)区内外内销计税依据不一,影响区内企业内外销并进。进料加工,区外企业可选择保税后差额退税,也可选择进口料件保税后再改变用途内销征税,征税款抵扣,现行政策导向限制了区内企业内销业务,客观上造成在外需低迷、内需相对旺盛的背景下,区内企业难以兼顾国内、外两个市场来降低成本。

(3)委内加工税收存在盲区,区内外协作成本高。委内加工目前有两种情况,一是区内企业委托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收回,二是区内企业接受国内的区外企业加工。第一种情况,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比照暂时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基本上实行征税,征税的成本转嫁给了区内企业。第二种情况,海关总署尚未对此出台明确规定。政策盲区不利于加工贸易的区内外协作转型。

(4)区内企业“营改增”负担加重,间接税优势渐失。“营改增”经过3年多时间,从试点到全面推广,涉及行业已从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逐步推进到邮政、电信等行业。对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出口实行免税,只有购进的水、电、气可以享受退税,实行“营改增”后,区内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接受的现代服务、运输物流、通讯等所承担的增值税不断增加且不能抵扣和退税,将不利于加工内企业和区外竞争。

(5)区内研发增值税政策导向不明,影响区域长远发展。区内具备研发功能的机构,未制定与区外相一致的配套政策,区域发展导向难以体现。区外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税,而区内研发机构耗用水电气的退税政策不明朗,区内设立研发中心较区外缺乏比较优势,不利于区域生产技术含量提高。

4.税收分配体系不利于兼顾央地利益。加工贸易企业众多的省市出口退税负担日益沉重,海关税收的增加也蚕食了国内增值税和地方税。这些因素影响税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海关税收的关注度,以及协同管理的积极性。

三、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政策。

(1)逐步推行差别化进口保税。

①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设立时间表的方式实行差别化加工贸易进口保税政策,逐步取消进口保税。可通过适时动态地调整增加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范围,除对经济增长带动作用较大的列入加工贸易允许类目录实行保税并实施保证金“空转”,其他的取消保税政策。

②保税与加工贸易增值率相结合。对企业加工贸易计划进口与计划出口比例设定相关标准,对进口占比过大出口增值率低的取消保税政策,以提高加工贸易增值率。通过差别化进口保税提高加工贸易技术含量还可有效防止高进低出。

(2)鼓励国内原材料使用。

①恢复“以产顶进”政策。对技术含量高国内原材料或产品,能替代进口且价格不高于当时国际市场进口价格,对相应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实行“免、抵”税政策,对加工出口企业比照进料加工贸易实行“免、抵、退”税,以此来拉动国内原材料使用。②鼓励外商以国内购料方式开展加工贸易。对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外商,出台政策鼓励其从境内企业购买料件委托境内企业来料加工,成品全部交由外商出口。

2.完善出口退税政策。

(1)统一各种贸易方式的退税政策。对来料加工和进料深加工与进料加工一样全部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减少筹划空间,平衡各种贸易方式税负。对其中的深加工结转实行道道“免抵退”税。

(2)统一不同纳税人的退税政策。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政策,无论是生产型还是外贸型都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想认定的实行“先征后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出口规避税负和堵塞上道环节税收漏洞。

(3)取消征免退选择权。取消出口企业非全部出口业务的征免退选择权,对适用“免抵退”税应按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企业逾期申报造成免税或征税的,按税负从高的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进项税转出,且不得退税,提高企业退税遵从度。

(4)取消进口保税料件征退税率差优惠。对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取消按征退税率差计算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优惠,平衡与同内产品的税负,同时也起到抑制“两高一资”等低退税率产品所用原材料的进口。

3.完善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管理。

(1)优化整合特殊监管区域,实现功能一致。应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要求,尽快整合现有区域类型、政策和管理资源,达到功能一致,政策一致。

(2)加强深加工管理,减少区内一日游漏洞。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企业和区外的企业实行电子联网监管,其深加工结转实行保税监管;其他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出口到境外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

(3)将营改增税金列入区内企业退税。处于出口加工区的生产企业,由于实行免税政策,营改增实施后,实际增值税税负增加,而且随着营改增不断扩围,税负不断增加。应将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退税范围由水、电、气扩大到所有营改增范围,对区内购进的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营改增项目进行退税。

(4)明确委内加工等税收政策。鼓励区内外联动,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互补,明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加工,海关可通过加工贸易手册进行了监管,区外企业加工成品入区时海关出具出口报关单,区外企业加工费收入视同货物入区给予“免抵退”税。

(5)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政策。促进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统一区内外加工贸易内销税负。一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并将申报范围扩大到非联网企业。二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成品或料件,之后再集中纳税。三在加工贸易内销集中的地区,商务和海关等部门应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内销程序。四是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的完税价格办法做到与区外企业税负一致。

(6)明确区内企业研发退税政策。在研发机构范围上可比区外适当放宽,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

4.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完善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制。

(1)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将海关税收的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对出口退税增量超过海关增值税、关税的部分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未超过部分由中央全额负担,实现进出口税收的整体平衡。

一般贸易征税篇4

在展开讨论前,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我国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相关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贸易方式的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

㈠一般贸易、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以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货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的是“免、抵、退”税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㈡来料加工。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的是免税政策,即免征加工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且对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办理退税,应当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

二、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的海关监管制度

㈠来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是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所以整个的加工过程必须接受海关的监督并报送有关资料。对于结余材料的处理方式基本为三种:第一种是办理材料退关手续;第二种是办理余料结转手续;第三种是办理补交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做进口材料处理。

㈡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在材料报关进口时,一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进行正常的报关进口,交纳进口环节的相关海关税金,这种方法其实是一种一般贸易方式,如果这些材料在进口环节需要交纳关税的,则企业一般都不会选择,因为已经交纳的关税,海关一般是不予办理退税的。所以对于企业的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业务,一般也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其操作规程与上述来料加工业务基本相同。

通过对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对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包括对口进料加工)实行的是不同的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但报关的手续是基本相同的。我们就从这两种主要贸易方式的各种不同的退税率的情况,通过分析、比较和测算来选择企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从事国际贸易。

在具体展开前,我们先把本文中所论工业企业所涉及的几种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作个框定,并将几个计算时所必须的参数作出假定,同时也对报关的选择及贸易方式作出设定。

税种及附加以及相应的税率框定如下:

参数假定如下:

报关及贸易方式的选择作出设定如下:

以下业务所涉及的不同贸易方式下的进口材料报关进口时,我们设定均采用办理进口材料免税手册的方式报关进口,因为在这种方式下,相关的手续以及费用基本相同。这样还可以在下面的计算中将加工费和进口材料成本分别作为计算的基数,方便结论的得出,不必要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繁琐的计算方式。

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我们设定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因为可以做来料加工的业务,在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前提下,将来料加工业务直接转变成“对口进料”加工业务是一种最好的选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对于“对口进料”付汇和收汇的核销,可以办理相抵手续,也就是可以按差额结算并核销,这里的差额其实就是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加工费。同样退税部门也将“对口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按差额结算并核销的业务,视作付汇和收汇均已核销,并按自营出口业务中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办理出口退税。这样既没有增加办理海关手续等的费用,也没有增加相互的收付汇的相关费用,更没有因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而增加资金成本,而且还可以获得退税。

三、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的情况

通过前面的出口退税政策、贸易方式及税种等的表述,我们就能得出,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除了需要交纳加工费的0.12%其他附加外,还必须将为加工该产品所产生的进项税额结转到该产品的成本中去。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不但只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其他附加,并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

下面我们就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来指导企业管理者如何对一笔业务的贸易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以获得利用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而带来的收益。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额 =b * X * 17%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税政策,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X * 0.12%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与征税率相同,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零。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应交的税费只有其他附加,而且还可以获得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返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0.12%(1 + 1/a)- 17%b] * X

3、税金负担 =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0.12%(1 + 1/a)- 17%b] * X

㈢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 17%b + 0.12% )* X =[0.12%(1 + 1/a)- 17%b] * 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0.12%/(2*17%a) ≈ 0.353%/a

㈣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等于0.353%除以加工费占该笔业务需要的进口材料成本的比例(a)的商数时,也就是b = 0.353%/a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0.353%/a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四、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与前述相同。而同样的这笔业务,如果企业改为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则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除需要交纳加工费与进口材料成本两者之和的0.12%的其他附加外,还需结转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扣除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的差额为基数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下面我们也同样先通过计算,然后根据得出的结论,来决定选择何种贸易方式。

㈠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由于工业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的税负跟该业务中所加工产品相对应的征税率及退税率均无关,所以税金负担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即为:

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额 + 应交税费

= b * X * 17% + 0.12% * X

=( 17%b + 0.12% )* X

㈡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

1、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

因为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所以当企业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应结转到成本中的进项税额为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加工费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

进项税额转出额 = X * (17% - c)

2、计算应交的税费

因为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实行的是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由于退税率小于征税率,则应交的税费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附加,因为前面已经按加工费计算了进项税额转出,所以为加工该产品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也可以获得退还,所以应交的税费为:

应交税费=(X+Y)*0.12%+[X*(17%-c)-b*X*17%]*(7% +5%)-b*X*17%

这里我们要注意,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大于b * X * 17%时,我们就直接可以做出选择,放弃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只有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才是对企业有利的。

所以,只有当进项税额转出额小于b * X * 17%时,我们才有必要通过计算来做出选择何种贸易方式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则应交的税费和第一种情况是相同的,计算公式仍为:

应交税费 = (X + Y) * 0.12% - b * X * 17%

= (1 + 1/a)X * 0.12% - b * X * 17%

3、税金负担 =进项税额转出 + 应交税费

= X * (17% - c)+(1 + 1/a)X * 0.12% - b * X * 17%

= [(17% - c)+0.12%(1 + 1/a)-17%b] * X

㈢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当采取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等于采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的税金负担时,则有:

(17%b+0.12%)*X= [(17%-c)+0.12%(1+1/a)-17%b]*X

通过简化后得出:

b = [(17% - c)+ 0.12%/a] / (2*17%)

㈣同样,通过计算结果显示,我们就可以作出三种不同的选择:

1、当一笔业务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

2、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甚至还可能有净现金流入。

3、当b < [(17% - c)+ 0.12%/a] / (2*17%)时,则我们应该选择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这样企业的税负就相对较低。

五、举例验证上述两种情况下的分析结果

1、假设有以下已知条件的一笔业务:国外客商提供的加工报价为10万美元,而他们提供的被加工材料的报关进口金额为50万美元。并假设在可预见的一定时间内的汇率维持在1美圆比6元人民币。

2、当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可以计算得出:

b = 0.353%/20% = 1.765%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765% =1.059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1.412 * 17% = 0.1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0.18 = 0.2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765%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765%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从数字分析中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要完成360万元人民币的产值,有进项税的成本只有1.059万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当增值税退税率和征税率均为17%时,我们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是最佳的选择。

3、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我们假设退税率为13%,征税率为17%。我们利用上述的计算方式及假定资料,同样也很容易就能计算得出:

a = 10/50 = 20%

c= 13%

可以计算得出:

b = [(17% - 13%)+ 0.12%/20%] / (2*17%) = 13.53%

则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的金额为:

10 * 6 * 13.53 % =8.118万元

所含的进项税额为:

8.118*17% = 1.38万元

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6 * 0.12% + 1.38 = 1.452万元

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时的税金负担为:

(10 + 50)* 6 * 0.12% + 10 * 6 *(17% -13%)- 1.38= 1.452万元

也就是说,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如果根据分析计算得出的加工费中有进项税的成本所占比率b = 13.53%时,我们无论选择什么样的贸易方式承接这笔业务,对企业的税负都是相同的;而当b < 13.53%时,则应采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而当b > 13.53%时,则应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征税篇5

关键词:纳税筹划;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影响路径

纳税筹划如何影响我国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可分别从产业转移和加工贸易的特征进行分析:从产业转移角度看,纳税筹划通过转移区位和投资方式决策产生影响;从加工贸易角度看,贸易方式、加工方式选择和出口方式的纳税筹划影响转移决策。

一、转移区位

转移区位选择是纳税筹划对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最为直观的影响途径:加工贸易企业要考虑到承接地的税收环境和纳税成本;承接地为了吸引投资选择提供大量税收方面的税收安排或优惠政策[1]。由2003-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税负分析可知:我国各区域间税负差别巨大,由高到低依次是东部、西部和东北部、中部。其中2013年税负最高的北京为53.16%,比最低的河南(10.19%)高了3倍有余。直观看,税收本身是企业成本中不容忽视的部分,税负差与加工贸易规模的乘积效应下,选择低税负的目标区位符合降低成本的理性决策原则。综合看,据研究区域税负本身不是单一因素的结果,税负与税收征管水平、国有资本比重、二三产业比重成正比,与外贸依存度成反比,加工贸易企业产业转移的区位选择不得不考虑税负指标所体现的上述因素。

二、投资方式

加工贸易企业区域转移的投资方式有多种,可以选择整体转移或者部分转移,也可以在承接地地并购、新设分公司或者新设子公司,不同的投资方式各有优劣。通过访谈与调查,笔者发现考虑或已经实施了区域转移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初期更倾向于采取在承接地新设公司的部分转移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一方面可以在两地通过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关联企业间的纳税筹划,另一方面新设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筹备期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继续保持在转出地已经积累的供应链等优势扶持新设企业发展。随着时机成熟,企业将彻底结束转出地业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区域转移。当然,也有加工贸易企业采取直接在目的地并购的方式直接转移,在本土企业的基础上迅速整合,实现无缝转移。

三、贸易方式

据测算,一般贸易的税负为9.67%,加工贸易税负为5.61%,纳税筹划影响企业选择产业转移后的贸易方式。以进料加工为例,大部分原材料进口时一般贸易要缴纳进口关税,而加工贸易不需要;原材料进口时按其金额来计算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征退差)企业要进项转出为营业成本,加工贸易也不需要;此外,一般贸易还需要缴纳以关税为依据的增值税并且不能作为进项抵扣,而加工贸易中不存在这个问题。从这角度来说,不考虑其他影响盈利的重大因素差异,企业在做贸易方式决策时更倾向于加工贸易。数据分析也佐证这一点,我国宏观税负水平和加工贸易占货物贸易比重反向变动,而与一般贸易占货物贸易的比重同向变动。

四、加工方式

加工贸易的加工方式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将产品和原料均作价结算,而来料加工仅仅结算加工费,这样在税务处理和税负上就产生了差异,因而加工方式也是纳税筹划影响加工贸易的产业转移的一种路径。进料加工中,加工贸易企业的进口原材料免税,出口商品免税,计算方法是免抵退税;来料加工中进口料件也是免税,货物出口与加工费均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但是国内采购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耗用料件比例、内外销比例不同,两种加工方式税负各有优势,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参考选择税负较低的加工方式。如果耗用进口料件比例高、出口比例高时,建议来料加工;反之则建议选择进料加工方式。就我国的历史数据分析情况来看,进料加工贸易额占加工贸易总额的比重越高,我国的宏观税负越高。

一般贸易征税篇6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

跨境电子商务指的是电子商务中较为特殊的模式,不同的国家通过互联网和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并通过跨境物流发运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行为,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已经形成了一条非常完整、顺畅的营销系统。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电子化的、新型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模式,有着其特有的优势。他的出现不仅对传统贸易进出口和实体经济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对税收制度、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发展历程

目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有三个特征:一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所占有的份额日趋提高;二是跨境电子商务以出口业务为主,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延续快速发展态势;三是跨境电商以B2B业务为主,B2C跨境模式逐渐兴起且有不断扩大的趋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5~2016年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披露内容,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达到5.4万亿元,同比增长28.6%。其中,出口跨境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如此规模的扩张,也滋生了偷税、漏税等税收风险。为了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给予法律约束,保证我国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规范行业发展、市场稳定需求,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向健康方向发展,我国正在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方面作出不懈的努力。

据调查2010年电子商务商家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基本没有,大多数电商从业者对此保持沉默。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委托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制定了行邮税相关实施细则。行邮税是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的一种综合,对个人非贸易性入境物品征收。行邮税按照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行邮税税率。行邮税税率共设10%、20%、30%、50%四档。行邮税是进口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在海关规定数额和金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免征行邮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过关物品,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通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该货物的行邮税。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新政

从2013年开始,我国按照《海关法》来实施对跨境物品征税,规定由海关进行征税,但并未涵盖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新兴贸易方式的税收征管问题,法律的滞后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困难。从征税对象的角度看,我国《海关法》虽然对传统货物贸易的征税方法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跨境贸易有着质的区别,利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上的空白,逃避海关手续与相关税负就在所难免。个别企业将货物化整为零,划割成单件物品,通过物流公司转交给客户,将货物包装成物品或者将货物变成货样和广告品,利用货物、物品、货样、广告品的税率差异,最终实现了逃避税款的目的。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4月8日起,跨境电商进口物品取消按邮寄物品征收行邮税纳税方式,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跨境电子商务彻底告别“免税时代”,使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代替了行邮税。最新政策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的临界值为人民币2 000元,个人一年的交易临界值为人民币20 000元。在规定的金额以内,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规定的金额、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规定的金额的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 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而按之前的行邮税标准,对低于1 000元人民币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行邮税,根据进口物品种类,分别征收10%、20%、30%、50%的行邮税,大多数商品的行邮税在10%,且税额不超过50元时,海关还免征相关税费。虽然限制每笔1 000元,但是对消费笔数并无限制。

按照调整后计税方式,不同产品税率有升有降。以化妆品为例,增值税税率的70%是11.9%,再加上消费税税率的70%是21%,新税制之后,税率就比之前50%的行邮税税率要低。但食品、母婴类产品的税率就都提高了。因为按照现在行邮税的计税方式,因有50元的免税额度,这些产品基本都不用交税。但对100元钱以上化妆品,需要交50%的行邮税,执行新政之后就小于50%,消费者承担的税收成本其实是下降的。

下面用算例进行说明:

一款税前售价为120元人民币的纸尿裤,如果按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2元(120×10%),50元内免征,实际税费为0元;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14.28元(120×11.9%),即税改后贵了14.28元。而低单价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服饰轻奢等商品还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一款税前价格为99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49.5元(99×50%),符合50元内免征规定;如果按综合税征收,税费是32.57元(99×32.9%),即税改后贵了32.57元。但是,一款税前价格为200元的化妆水,如果按照行邮税征收,税费是100元(200×50%);如果按照综合税征收,税费是65.8元(200×32.9%),税改后反而是便宜34.2元。

若个人单次购买跨境商品价格超过限额2 000元,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例如,一款15000元的经典手包为例,按照旧政策,其需要的行邮税为10%,为1 500元;新政实施后则和普通过关商品相同,需缴纳的增值税为15 000×1.13×0.17=2 881.5元,税负增加。

三、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旧政策和新政策的影响

(一)行邮税的弊端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行邮税的漏洞日趋显现出来,其影响到了国家税收及财政收入。“拆单”、“分包”等方式是规避正常税负的常用手段。以进口零食为例,假如进口零食金额为500元,按照旧政策的行邮税10%的税率需缴纳50元的税额,如果将订单化整为零如499元,就可以全额免税了。这时候行邮税的税收政策漏洞就显而易见了,部分外贸企业会利用这样的政策漏洞将一般货物贸易转移到网上交易,并按照规定限额进行分割、化整为零以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

另外行邮税也具有不公平性。一是跨境电子商务与传统货物贸易相比,所负担的税收成本要低于传统货物贸易,导致其在价格上有了更大的空间,这样一般货物贸易就处于劣势,跨境电子商务成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二是销售商品受到增值税的影响,国内商品要交17%的增值税,而跨境电子商务却不用考虑这些。三是受到行邮税试点城市政策的影响,只有部分城市享受行邮税试点政策,使得地区间不公平竞争,从试点城市到非试点城市的物流调运往往增加了物流成本,使其价格上的竞争力受到了不小的影响。

(二)税收新政带来的影响

此次税收新政策对处于免征税额内的单价500元以下的商品影响最大,增加相关税负后这些商品的购物成本上升。对于一般贸易进口商来说,其缴纳的绝大部分进口环节增值税通过抵扣实现了税负转嫁。税收新政中明确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而又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平台或者物流企业可以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税收新政虽然在短时间内对跨境电子商务造成一定影响,主要会在价格方面丧失部分吸引力,缩短了与传统贸易形式的竞争力。但对跨境电子商务的中长期发展是绝对利好的。这次税改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的贸易属性,不断引导该行业进入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另外,税收新政的实施,使得之前行邮税的整体低税负水平变成了税负水平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税,增加了国家税收收入。另外取消500元免征额也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住了原先税收漏洞,使传统贸易方式与跨境电子商务方式之间、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之间的税负水平在同一起跑线上,更显公平性。使得由于行邮税政策漏洞产生的“拆单”“分包”等常用逃税手段难以实现,极大程度地减少国家在跨境电子商务上的税收流失。另外,此次税收新政取消了在试点城市的税收优惠,改为在全国范围内试用。这一举措,国内各城市又趋于回归同一起点。

税收新政实施所引发的部分进境货物成本上涨,对大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总体影响不大,但对中小跨境进口电商则影响较大,可能致使他们退出市场。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后他们要经过一个整合期,过去行邮税时代已经过去,跨境电子商务将进入另一个税制改革的发展轨道。

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完善

(一)我国对待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应该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再对其征收新税或者附加的税种,尽量把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范围约束在现有的税收体制内。只有让跨境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更好的发展,才能促进我国实体经济的不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扩大税基,否则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会变成无源之水。

(二)跨境电子商务的存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对于居民企业和居民自然人的监控难度,无论是纳税义务人还是征税对象,都更容易逃避。因此,需要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系统。由于在税务登记时就可以对居民企业涉及税种、税率等进行统计,对居民企业的征管较为容易。但对于居民自然人,尤其是个体工商户等,个人转账行为与贸易之间转账行为很难识别,所以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系统,对居民自然人加以管控,防止税收流失。

(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国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再加上各国税收制度和税负的差异,纳税人利用税收法律漏洞进行逃税、避税,尤其是电子商务新形势带来的新漏洞,使得各国税务机关更加难以监控和防范发生在其领土之外的逃税、避税问题。因此,各国税务机关更需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务合作交流,通过分享最新税务政策,尽可能多地规避逃税、避税的行为。基于此,我国应结合国情,在尊重国际税收管理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调,协助相关组织制定出符合税收公平、效率、中性原则的国际税收协定,以此来维护国家,在全球税收协调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五、结束语

目前跨境电子商务借助互联网在全球已经高速发展,不仅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也成为未来跨境贸易的必然趋势,对于中国急需转型的外贸企业来说这是一次机遇,但也充满了挑战。同时跨境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法律制度的挑战和影响也会是人们未来持续关注的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一般贸易征税篇7

一、旧政策一路变紧

应该说,国家税务总局从很早就看出小规模的商业企业是增值税征管中潜藏巨大隐患的地方,对其征收管理一直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进行规范。但是,国家税务总局一方面想尽量扩大一般纳税人的普及范围,以发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避免对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造成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又必须确保包括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在内的增值税征管不能出现大的漏洞,这种二元的甚至略微有点“矛盾”的追求目标使得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小规模的商业企业制定的政策也无法“稳定不变”,而是随着征管的宏观形式忽紧忽松,我们从下面的政策变迁分析中可以体味到总局的良苦用心和无奈。

1、1993年12月25日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这是我们能见到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最早政策。

2、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3月15日下发的国税发[1994]059号文件中,又放宽了这个标准。该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这个文件不再强调年应税销售额这个“硬杠杠”,而是抓住问题的实质,注重纳税人的实际表现,既拓展了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应该说是个非常大胆和创新的举措。对广大的商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个颇有含金量的政策。

3、时间到了1998年1月9日,由于当时的征管形式严峻,全国爆发的一系列偷骗增值税的大要案件都是虚假注册的小规模商贸企业所为,总局不得不收紧法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天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8]004号)。该文件称,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衡量和把握,大量的小型商业企业以财务核算健全为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鉴于商业环节异常纳税申报绝大部分发生在小型商业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中,为便于征收管理,减少收入流失,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对一般纳税人的审查,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4、不难看出,上面这个文件还只是建议税务机关“对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并没有使用过分强硬的措辞。但是,时隔不久,轰动全国的浙江金华税案东窗事发,犯罪分子的采取的手段就是虚假注册商贸企业,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国务院下决心大力整治小规模商业企业。在这种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8年6月18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态度十分坚决。该文件称,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命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定。事实上,这个文件最厉害的是它一定的有“溯及力”,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在1998年8月底前将现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令下如山倒,已经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一夜之间被迫接受“变性术”。失去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权,无疑使它们的经营更加困难。

5、进入2001年后,一些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活动偷骗国家税款大要案件又被揭露,总局随即对划转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制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这一年的6月15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3号),该文件对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和证明文件。并规定,新认定的商贸企业月专用发票发售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文件还对已认定和将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需用较高数量发票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新政策蓄势待发

时间进入2004年后,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显现出一个新特点。正如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说的那样“犯罪分子大多以注册商贸企业作掩护,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迅速走逃的手段骗取国家税款。”这些商贸企业往往是租一间写字楼,开几部电话,摆几台电脑,从税务机关“合法”地领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名义上对外开展批发商品业务,实际由开办人到外面联系“买主”,雇人在办公室专门开票,等拿到金额不菲的“开票费”后马上逃之夭夭。这些商贸企业作案持续时间往往较短,同时利用税务机关的征管漏洞,使得它们在的活动很难被发现。即使后来被发现,也已经造成了大量的国家税款被偷骗。早在2004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严厉打击虚开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行为。此项通知与以往有些不同的是,这次的“严打”在强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对故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故意接受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凭证)偷逃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的”,也要“从重处罚”。从打击开票市场,到打击开、受票两个市场,遏制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势头。

实际上,这个文件本身并没有提出值得圈点的新政策,即便将它理解为总局的一个表态、一个强调或是一个倡议也未尝不可。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文件强硬的措辞中感觉到:总局计划对小规模商业企业再动一次大手术。

三、新政策全力布控

不出所料,2004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37号文)。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作出了新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原来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其“可信度”和管理风险划分为三类,分别是:

1、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

2、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3、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而直接按照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严格了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管理,设定了三个认定步骤:

1、案头审核,2、约谈,3、实地查验。

总局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这三个步骤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防止那些虚假注册,实际并不真正从事经营的假商贸企业蒙混过关。

三、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

总局模仿证券市场的股票上市的企业管理方法,创设了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制度。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入实行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在辅导期内加强核查并按照不同的企业类型实行不同的政策。

1、对小型商贸企业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总局保留了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但设定该项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发票领购并没有要求预缴增值税,所以37号文在此增加预缴增值税的前置条件,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关于“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规定有冲突。

4、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这项要求与以前相比,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仅是要求通过专用发票认证系统,还要在经过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一共90天的抵扣期限,企业一定要有紧迫感。

四、加强了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主要措施有:

1、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2、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限额的行政审批也是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但是37号文件要求企业出具“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请,也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相悖。况且,按照我国的《合同法》及民法的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有国家公证部门公证为条件。最重要的是,公证部门关心的是合同本身的表面合法性,即使合法成立的合同也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更改、解除;而税务机关关心的是企业交易是否真实履行,“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起到保证企业交易在合同签定后实际履行,很难说清。总局希望能借助“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来强化合同实际履行和对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的征管,出发点是好的,但结果未必好。

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把不符合标准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排除在一般纳税人之外后,又对剩余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完成布控,希望凭借这些政策将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管抓出显著效果,遏止该领域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

一般贸易征税篇8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政策规定

(一)“营改增”加快了外贸企业税改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海关数据显示,中国在2015年的进出口总额达到了24.59亿元,其中进口10.45万亿元,出口则达到14.14万亿元。多年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贸企业的发展,在《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就提出"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随着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外贸企业的税改范围将不断扩大和延伸。

2012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率先开展试点,试点范围涵盖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财税[2016]36号文,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范围扩大至金融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试点。至此,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实现了在“十三五”时期开局之年的全面落地,财政税收制度也更加完善。与此同时,随着“走出去”、“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积极参与世界市场,改善民生、扩大就业、推动技术进步,由此所产生的“营改增”税改会扩大和延伸至对外贸易的各个领域。

(二)“营改增”进一步完善零税率与出口退(免)税政策

“营改增”过程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2013年第4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等文件规定了增值税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中国境内的生产企业中归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而外贸企业则适用于免退税办法,免征境内的外贸企业零税率应税服务,对于外购应税服务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相应的退还。当企业存在进项税额时,零税率比免税将更有优惠,与“免税”只豁免本环节增值税对应的税款不同,“零税率”将免除之前所有环节的增值额税款,可以适用“抵税”或“退税”的待遇,也就是当期应税金额是负数。

(三)“营改增”对服务贸易出口进一步实施优惠政策

“营改增”过程中,对服务贸易出口实施了零税率或免税,以及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在《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中,详细规定了可以应用零税率以及免税政策的出口应税服务。退(免)税政策的零税率应税服务涉及了向境外单位输出的设计研发服务、国际物流运输、港澳台地区的交通运输服务等。试点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免、抵、退”获得向境外提供处于零税率范围的增值税退税。在财税[2011]131号基础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进一步明确了出口退(免)税的计算,并规范了符合零税率处理的有关条件和申请程序。营业税改增值税产生的红利,有力地增进了服务业的飞速崛起,在我国经济发展中逐渐占据了“半壁江山”。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GDP比重中第三产业已达50.5%,高于第二产业约10%,第三产业税收占总产业税收比重达到54.6%,比第二产业高约9.7%。

二、“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外贸企业的具体影响

(一)“营改增”对进出口运输成本影响较大

对外贸易离不开物流活动。在“营改增”中,税负率的变化会对出口、进口的物流部分产生较大影响。“营改增”后,出口经营在物流中的一般纳税人,无法抵扣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增值税,如铁路运输、海洋运输、航空运输等以密集型机器设备为主的一般纳税人受到较大影响,在成本中的折旧额的比例越大,应税金额就越高。对于物流部分的进项额抵扣范围是有限的,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维修费、燃油费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只有当交通工具是在“营改增”之后购置的才可以抵扣,而交通工具的使用期限较长,目前的企业购置的交通工具很大一部分是在政策实施前已经投入的,无法取得抵扣。营业税改增值税的“7+1”试点方案中,交通运输以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而像客运货物运输场站的服务、装运搬卸、储存货物服务等物流辅助则适用于6%的税率。在我国实际操作中,燃油、器械维修也常常无法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运输成本的提高会使一些物流企业借助改增值税发票的机会,过高抬高国际运费,使得运输成本的上升转嫁到外贸企业上,同时,提高检验检测鉴定费、存储货物码头服务等相关费用后,外贸企业为避免下游客户大量流失,也只能承担一部分费用。

(二)“营改增”对出口退税影响较大

出口退税,指的是对出口货物在境内生产和流通中产生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予以退还。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要依赖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外贸会产生较大影响。在当期免退税计算中,外贸企业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退税额=外贸企业兼营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退税数额×零税率应税服务退税率。如果外贸企业进行零税率免抵税有货物劳务出口的,在计算时可以结合现行的出口免抵退税公式,若不采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前,在我国境内所取得的货代、运输、报关等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和出口退税;“营改增”后,退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劳务出口实施“免抵退税”,劳务出口的外购业务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可以退税,国内销售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交通运输费、货物报关费、产品费等,使得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如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2012年外购服务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有370万元,出口退(免)税总额为1.12亿元,营改增试点后扩大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在2013年进项税额达到500多万,同比增长35%,出口退(免)税总额同比增长9.9个百分点,达到了1.23亿元。增加了外贸企业利润,有利于参与国际竞争。

(三)“营改增”对出口服务业影响较大

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增长态势,2004-2014年期间,中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增长了5倍,伴随着服务贸易税制深化改革,2014年服务贸易的出口增加了7.6个百分点,达到2222.1亿美元;进口增加了15.8个百分点,达到3821.3亿美元,服务贸易的出口占到世界比重的4.6%,而进口则占到8.1%。在“营改增”前,大部分服务出口实施营业税政策,没有免税措施,仅有离岸外包服务、国际物流运输、技术相关服务等部分服务可享受免税政策。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后,范围和税率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部分服务业如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广播影视、鉴证咨询、信息技术等由之前的3%或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成为百分之六的增值税;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由现在17%的增值税代替之前百分之五的营业税,代扣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一般纳税人由营业税按5%征收改为6%增值税率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但是营业税是价内税,价格中包括了征收的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征收时税金不包含在价格之中。除此之外,服务业没有设置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前,服务贸易的出口难以进行出口退税,营改增后,对于服务的进出口,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政策,进口则征收国内环节的增值税。营改增”后,我国服务业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极大地提高了外贸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经营发展。

(四)“营改增”中不同外贸企业税负率差异较大

当外贸企业包含一部分的交通运输业务时,将涉及纳税主体的身份带来的税率的差异。纳税主体被分为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营改增”后,物流的应税服务项目可以分为“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大项。由表1可以看出,在交通运输业中,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征收营业税率为3%,而改革后营业额含税时增值税率为1÷(1+11%)×11%=9.91%,上升比例为230.33%。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改革后营业额含税的增值税率为1÷(1+3%)×3%=2.91%,比改革前的税率下降3%。在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有所下降,但单纯凭借税率的变化不能衡量税负的变化,还要看在增值税中有多少进项税可以抵扣。

三、“营改增” 税制改革下外贸企业的控制策略

(一)巧妙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性进行税务筹划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理规划生产经营事务,可进一步减少税收负担。比如可利用纳税人身份选择进行税务筹划,纳税人身份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如果企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对应11%的税率,因而有:应纳税额=销售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1%)×11%-进项税额;如果企业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应纳的税额=不含税销售额×3%=含税销售额÷(1+3%)×3%。采用扣除率平衡点测算法,即使两种应税公式的左边和两式右边分别相等,可得到进项的税额等于不含税销售额×8%=含税销售额×7%,即当物流运输部分销售额含税时,进项额的实际抵扣率小于8%,或不含税时7%,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低,此时企业应在身份选择上倾向小规模纳税人。

(二)做好会计核算转变与调整,切实减轻企业税负

外贸企业需要做好会计模式的转变与调整。纳税人业务中含不同税率或应税服务的,应单独计算不同税率情况下的销售数额,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减轻税收负担合理规划,充分研究国家政策,结合外贸企业自身客观情况,积极寻求有效的税收计划,切实增加企业竞争力。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适当提高较高税率的运输业务,降低较低税率的物流辅助业务,在会计科目上合理、合法地把一部分运输业务转换为物流辅助业务,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盈利状况。在"营改增”初期,由于业务流程的不熟悉产生一定的成本,企业不能在短时间内熟悉增值税的优惠条件,使得应抵扣的进项成本未能顺利抵扣。"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的应税金额是根据进项税额和销售额确定的,抵扣时需要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时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凭证,就会多交税款增加了税负。在“营改增”进展的过程中,仍有大量地区、企业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外贸企业在业务操作时,尽量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尽可能享受到“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同时,企业应加强相关培训,使财务人员精通最新政策和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配备有效的发票机制。

(三)转变经营模式,选择最优贸易方式

外贸企业应扩大经营范围,转变经营模式,扩大销售渠道,在出口贸易上,可适当提高服务出口所占的比重,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减税效应。国际市场不断变化,国内劳动力费用一直大幅度攀升,各项费用成本加大,人民币汇率不断波动,贬值与升值影响外贸企业利润,国内国际市场环境严峻。只开展对外贸易时,没有抵消的税款会导致成本的提升,企业的效益下降,同时也不利于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外贸企业除了开拓国际市场外,还应关注国内市场,在境内取得可抵消税款的进项税额,例如产品服务报关费、境内物流运输费等。“营改增”过程中,各行业纳税的税率并不完全相同,各公司执行的税率也不一致,外贸企业应与上下游企业、物流企业等加强沟通,合理议价,争取最优惠价格,尽可能降低成本。外贸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及客观环境,选择最优贸易模式,比如能退海运费的交易尽可能以CIF条款价格出口,贸易时根据离岸时的价格进行,一定程度上能够抵扣部分由于增加税负给外贸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

(四)不断提高出口产品或服务附加值,加大外贸企业效益

外贸企业应跟随国际市场主流,加大研发,大力创新,实行产品差异化策略,在品种、功能、型号、外观、服务内容上获得较高的附加值。对市场进行广泛调研,了解国际国内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升产品质量和知名度、改善市场营销策略、加强售后服务。根据国家最新外贸政策及时调整战略、改革产品服务模式,通过技术革新、服务创新、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打造品牌,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不断开发新产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由初级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创新服务模式、开发服务内容,提高单位出口产品服务的附加值,形成出口产品服务的竞争优势。同时,外贸企业也应充分了解税收政策,顺应改革潮流,化挑战为机遇,进一步推动行业升级,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和进步。

(五)加快服务贸易产业升级,扩大服务进出口

在营改增的利好环境下,外贸企业应抓住发展良机,大力推动创新、吸引投资、培养人才,促进产业升级,扩大服务进出口。外贸企业应在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等传统服务项目基础上,加大营改增下税收优惠的新兴现代服务项目的发展力度,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打造国际品牌、提高服务产品知名度,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发展或引入市场潜力大的知识技术、服务模式、资深顾问等,同时,在进口服务时应注意营改增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内相关法律的施行,优先进口营改增税收政策优惠大的服务,同时注意市场需求导向。外贸企业应加大高级创新人才的培养尤其是对营改增等相关政策熟悉的法律、财经、管理人员,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服务业的人才考核与激励机制,合理调整企业内部结构,与时俱进,改革企业内部已不适应当今国际贸易环境、税收等政策的服务业务、管理方式、生产流程、创新理念、监管方式,提高生产效率、产品竞争力、企业品牌力,在全球化产业链和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加快产业升级,实现外贸企业的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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