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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8篇

时间:2023-06-16 09:27:37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1

论文摘要:“城市经济带”的理论探讨和规划对于促进中国转轨经济中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从城市群发展的角度寻找“城市经济带”的理论渊源,界定其理论内涵,辨析相关概念,以期为日后城市经济带理论的后续问题探讨奠定基础。

一、城市经济带的理论渊源

在理论上,城市经济带的内涵界定属于城市群理论范畴之内。城市群理论的研究源于欧美,在国外的文献研究中,从1910年美国学者库恩最初提出都市地区的概念,到1915年英国学者帕特里克·格内斯提出组合城市的定义,以及20世纪30年代,英国学者弗塞特提出城镇密集区的概念,迄今为止,国际上比较公认的,也是最先明确提出城市群概念的是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1957年法国地理学家戈特曼提出了最初的城市群概念Megalopolis。戈特曼把美国东北部沿海地区的城市密集区域用原意为巨大城市邦的希腊语Megalopolis来命名,用以说明这一北起波士顿、南至华盛顿,由纽约、普罗维登斯,哈特福德、费城、巴尔的摩等一系列大城市组成的功能性地域,在这一地域,城市沿主要交通干线连绵分布,城市之间联系密切,产业高度集聚,形成主轴长600公里,人口3000万的城市密集分布地带。在戈特曼对于城市群概念的表述中运用两个指标来界定Megalopolis,即,较大的总人口规模和高密度的人口分布。首先,戈特曼将城市群的总人口规模下限定为2500万人;第二,戈特曼认为城市群的人口密度至少应达250人/平方公里,核心区密度应更高。此外,戈特曼还指出了城市群应具有高稠密的城镇基础设施和高效率网络流通体系的鲜明特征。他认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将会沿着主要交通干道不断延伸。也就是说,城市交通干道越发达,城市会不断演化成为一个巨大的社会经济组合体,而周边的城市群体是一个连续性很强的以内部作用为主、多中心的云状结构,他同时指出“城市核”是比较明显的,“城市带”则在外形上是比较模糊的。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城市化水平相对滞后,因此,在国内对城市群的理论研究中,基本上是继承了国外对城市群的概念界定,并且,在此基础上逐渐衍生出对“大都市圈”、“经济带”的研究。国内学者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推广大都市圈理论的,我国城市地理学家周一星先生对城市群的概念提出得比较早。他认为,将我国沿海地区出现的城市群与西方大都市连绵带和相类似的新型城市群空间组织形式相比较,都可以称之为大都市城市群或都市连绵区(简称MIR)。他认为MIR是“以若干城市为核心,大城市与周围地区保持强烈交互作用和密切社会联系,沿一条或多条交通走廊分布的巨型城乡一体化区域”。此外,我国学者周起业、刘再兴等人在《区域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大都市圈是“按经济中心来组织管理地区经济,即以大城市为依托,有计划地发展中小城镇,在各大城市周围形成若干以中小城市为主的中小型经济中心。通过它们使大城市同中小城镇和农村相联系,大中小城市与其分别联系着的农村相交织,组成了全国的经济网络。经济网络是以大城市为依托,组成大城市经济圈,按大城市经济圈来安排地区生产布局。”高汝熹教授则在“论中国的圈域经济”一文中首先明确了“大都市经济圈”的定义,他认为“大都市经济圈是以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为中心,通过经济辐射,带动周围城市和农村,以形成统一的生产和流通经济网络”。此后,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课题组在1993年的研究中也提出“大都市圈,也就是某一城市突破行政区划的局限同它邻区划或化的地区形成紧密经济联系的一体化经济区”。国家计委宏观院出版的《长江地区产业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一书把大都市圈定义为“是以经济比较发达并且有较强城市功能的中心城市为核心,同其有经济内在联系和地域相邻的若干周边城镇所覆盖的区域相组成的,其经济吸引力能够达到并能促进相应地区经济发展的最大地域范围。”另外,曾坤先生把城市协作区定义为“以一个特大城市或一组密切相关的大城市为核心并联结周围地域所组织起来的经济协作区”,城市经济协作区“更讲求中心城市的主导功能和辐射作用”。沈立人先生也认为“大都市圈是以大都市为核心,超越原来边界而延伸到邻近地区,不断强化相互的经济,最后形成有机结合甚至一体化的大区域,又称大都市地区或大都市连绵区。”除此之外,代合治(1998)、薛东前(2000)、周玲强(2000)、姚士谋(2001)也从不同方面探讨了城市群的定义和特征,相对而言,姚士谋给出的定义则比较完整,考虑到了城市群的经济职能、地区空间概念和自然要素等,即,城市带(或称城市群)是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相当数量的不同性质、类型和等级规模的城市,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条件,以一个或两个特大或大城市作为地区经济的核心,借助于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和综合运输网的通达性以及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发展着城市个体之间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城市“集合体”。近年来,随着国内对城市群以及都市圈经济研究的发展,出于研究问题的立足点和角度不同,逐渐出现了对“城市经济带”如“长江经济带”、“珠江经济带”、“沿海经济带”、“京广经济带”、“环城经济带”“交通经济带”等相关研究,但是到目前为止,就“经济带”的确切概念而言,学界尚未给出确切的含义,至今对其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亦未达到广泛的共识。

二、城市经济带的内涵界定

通过对以上文献的综述及分析,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城市经济带”概念的理解应该涵盖在城市群的理论范畴之内。我国学者在国际认可的城市群理论基础上,对于“大都市圈”、“城市经济协作区”和“大都市圈内的城市群”的内涵界定是基本一致的,集中体现了城市群或都市圈的非行政区划性、交通空间网络特点、经济社会联系,以及城市核的辐射集聚特点。其次,在以上国内学者给出的定义中,高汝熹教授对于“大都市经济圈”的定义与曾坤先生对“城市经济协作区”的表述则比较接近于“经济带”的概念。特别要指出的,笔者认为,姚士谋(2001)对于“城市群”概念的理解中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渗透了对“城市经济带”的解释,他认为“由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与发展水平的差异,不同地区的城市都有与其发展条件相适应的主导产业和配套产业,经过一定时间的开发建设,许多城市最终在一个区域内形成各具特色的城市群经济。在该经济带内,不同等级、规模、性质的城市构成城市网络。各城市相互嵌套,形成以城市为节点交通线密切联系的地域网络,形成有特色的多层次开放的城市群网络体系”。此外,南京理工大学的朱英明博士(2004)对“城市群经济空间”的界定进一步从空间经济学的角度传递出“城市经济带”的涵义,即“城市群经济空间”是城市群区域的产业通过功能联系和空间联系所形成的具有密切经济联系的经济空间。此外,张文尝、金凤君等(2002)还侧重从交通网络的角度给出了交通经济带的定义,认为交通经济带是以交通干线或综合运输通道为发展主轴,以轴上或其吸引范围内的大中城市为依托,以发达的产业、特别是二三产业为主体的发达带状经济区域。这个发达的带状经济区是一个由产业、人口、资源、信息、城镇、客货流等集聚而形成的带状空间经济系统;在沿线各区段之间和各个经济部门之间建立了紧密的技术经济联系和生产协作。

笔者认为,作为地区竞争的两种经济发展表现形式,城市经济带与都市圈所强调的侧重点各有不同。“城市经济带”的内涵更强调某交通运输干线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经济带的发展依托于交通运输干线并以其为发展轴,以轴上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为核心,发挥经济集聚和辐射功能,带动交通轴两侧不同等级规模城市的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人口密集、产业集聚的狭长带状经济区域。如,我国的京津塘经济带、哈大齐经济带等。而都市圈则更强调以一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发达的中心城市为核心增长极,由此形成发展程度和特点不同的内、中、外都市经济圈层,如,英国的“伦敦都市圈”和日本的“东京都市圈”等大都市圈。可见,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城市经济带的一般内涵:“城市经济带”是依托一定的自然环境和交通网络空间连绵分布,以一个或两个经济发达的大城市为核心,发挥其经济集聚与辐射功能,并联结带动周围不同等级规模城市的经济发展,彼此形成人口密集、产业集聚、联系密切的生产、流通一体化经济区域。具体来说,“城市经济带”的特征突出表现为其发生、发展的支撑条件是发达的交通运输和信息网络;其主要的动力源是作为城市经济带内核的特大城市或大城市;其景观表现是城市和产业所构成的城市组群和产业集群;其本质联系是城市经济带区域内城市间和产业间存在的经济联系网络。城市经济带作为一种较高发展水平的经济区域,其固有的内在联系是区域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多要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城市经济带中的城市是以节点或非节点的方式进行相互作用的聚集体,产业间的经济联系表现为不同类型的功能联系和空间联系。

三、城市群、城市带、经济带与产业带的概念辨析

如前所述,笔者基于国内外“城市群”理论的演进对“城市经济带”的内涵给出了界定,鉴于“城市经济带”的理论研究是建立在城市经济学、区域经济学、空间经济学、产业经济学等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基础之上的,因此,这里有必要对城市群、城市带、经济带、产业带等常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加以辨析,以进一步明确对“城市经济带”的解释。

首先,自从戈特曼用“Megalopolis”来定义他所长期研究的美国东北部城市群以后,国外理论界就逐渐达成共识将“Megalopol”用来表示像波士华那样的诸多大城市的集合体。然而当戈特曼的“Megalopol”引入中国后,国内对“Megalopolis”的中文表达则出现了“城市群”、“都市圈”、“城市带”、“都市连绵带”“都市带”、“都市区”等种种译法,甚至在某些文献中被演绎、等同为“城市经济带”、“产业带”,由于这些概念提法具体到不同的分析对象均有其各自的视角和一定的可取之处,因此沿用至今,学界仍未对这些概念进行明确的辨析和统一的界定。一般来说,目前用城市群来表达“Megalopolis”的含义在学界居多,尽管城市群、都市圈、都市连绵带的物理空间布局形态并无太大的区别,但“都市圈”体现了城市间的功能互补,暗含了“首位城市”的概念,圈内城市间只能是“主机——终端”的关系,发展结果不可能是各城市平等协调发展(郁鸿胜,2001),“都市圈”因此带有行政管理体系的色彩;“都市连绵带”则强调了各城市之间的逐渐过渡,反映了中心城市范围的延伸和功能的辐射,而“城市群”则属于城市等级规模体系,其中的城市与城市群总体之间是“网络——结点”关系,各城市的地位平等、功能互补,也最容易促成“共赢”,也更符合戈特曼的“Megalopolis”原意。此外,把戈特曼的理论首次引入中国的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和区域发展研究所所长宁越敏教授指出,“都市带”和“都市区”所反映的城市群形成的动力机制也是不同的。“都市带”的形成是靠大都市带动的,整个区域由核心城市扩散、连接而成,举例来说,波士华城市群中,波士顿和纽约这两个城市的界限就是彼此交融相当模糊的。“都市区”则反映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发展,像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一带,县域经济发达,尽管各地和周边大城市的关系都非常密切,仍然是以县(级)市为主体的。至于“城市群”与“城市带”,二者在大城市与其周围城市的组合及相互关系方面的表述是一致的,均有城市与城市之间相互联系和资源的配置及大中小城市的功能等级与分工的含义。但由于“带”是指一个狭长的区域,强调城市带的“点——轴”的辐射特点;而“群”有一种“云状”区域的含义,更强调城市群的中心城市对其周围城市的辐射半径,因此,这两个概念也是有所区别的。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2

关键词:运输业;密度经济;幅员经济;范围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2-0236-01

在一般制造业中,范围经济是指多种产品共同生产时,由于共同使用生产要素,会产生成本节约,从而使其相对于这些产品单独生产时具有更低生产成本。它是一个企业继规模经济之后,规模在纵向上达到饱和,从而转向横向,也就是多元化经营的一个策略。而在运输业中,其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与一般制造业的略有不同。这主要是由运输产品的特殊性引起的。运输产品是货物和人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是一种位移服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等质量维度。在受雇运输的情况下,运输业者从提供的运输产品中取得对应的市场收入。如果将制造业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概念直接引入运输业,将导致运输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相互包含, 使得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几乎无法分开。也就是说,运输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共同作用, 构成了运输网络经济[1]。

一、运输业中的范围经济。在运输业中,密度经济是指在固定设施和载运工具的能力不变时,运输网络上运量的同比例增加,所引起的运输成本下降的情形;幅员经济是由于增加产品运输种类引起产量增加使单位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从而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这三个概念可用如下的图示形象说明:

上图为A、B、C、D四个节点构成的确定的运输网络系统。其中,密度经济是由于运输线路上(以AB线路为例)运量增加,客货流量提高而引起的单位成本下降;幅员经济是通过增加运输产品种类(如在BD间、BC间使用不同档次车辆、开行更多服务内容的线路等)来使单位运输成本降低;运输范围经济则是保持运输密度和产品种类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将运输网络覆盖范围扩大到E节点处使网络总运量增加而引起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2]。

二、范围经济与范围不经济。(一)运输的两种主要方式。一个完整的运输系统是由站口为节点,以固定路线为连接,包括相关管理和服务组成的,具有运输服务功能的网络。直达运输和中转运输是其最基本的两种结构形式。直达运输就是从起点到讫点的运输。其成本主要是运行成本、管理成本、装卸费用等必需的固定成本。轴辐运输,也称中转运输,是指从起点出发,中途经过中转,然后到达终点的运输。采用轴辐式运输可以把不同站点处的货流量合并到同一条路线上,以增加密度经济效应,从而降低单位运输成本。同时,不同路线的货物可以分享中转处的设施和服务,也使得管理成本减少。但中转运输会增加中转货物的运输距离、装卸时间及费用,使其成本上升。这样一来,采用中转运输是否具有经济性,在于比较直达路线结构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降低与货物中转运输所带来的单位运输成本的增加[3]。前者大于后者,中转运输具有经济性;否则,不具有经济性。

(二)轴辐式路线结构经济性的模型分析。

如上图左,为直达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面是三次直达运输的一个表述。A地到B地,A地到C地,B地到C地,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上图右,为轴辐运输结构示意图,这里的路线理论上有N*n条,以及它们各自的回向。现假设:(1)各站之间的货物流动量相同;(2)各车辆成本及站口的相关费用相同;(3)轴辐式路线结构中航线的平均距离与直达路线结构中路线的平均距离相当。符号说明:(1)N为站口数量;(2)q为各站口间货流量,包括往返运输量;(3)qd为直达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qz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货流量;(4) 为直达路线结构时各路线上的固定成本; 为轴辐路线结构时每条路线上的固定成本;(5)C(q)为各路线上的可变成本,C(q)=βqγ 其中,β>0,0

结束语:提高运营线路流量以获得密度经济,增加多样化运输内容以产生幅员经济都可以使运输的网络经济效益得到改善。但在运量和运输种类都已经饱和的前提下,更有效的措施是扩大运营区域取得范围经济。但随着运输网络扩张,网络节点增加使运输成本增加,一旦该成本增加的幅度高于客流密度提高使运输成本降低的幅度,则出现了网络不经济现象。这里的运输网络该扩张到一个什么程度,如何让用路线数量和客流量来表示,是一个需要进一步量化研究的方向。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作者简介:孟静(1987― ),安徽蚌埠人,现为安徽大学2011级国际贸易学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周伟,姚志刚,王元庆.基于范围经济的运输网络扩张竞争优势分析[J].中国公路学报,2006,19(3):92-95.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3

当前在学术界特别是有关实证研究的文献中,人们经常将企业规模经济误当作企业范围经济,这往往给企业资源配置与经营战略的决策带来误导。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企业联合生产100台拖拉机与100辆卡车的总成本是400万元,单独生产100台拖拉机的成本是110万元,单独生产100辆卡车的成本是330万元。由于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的总成本400万元小于分别单独生产拖拉机与卡车的成本之和440万元,于是就认为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存在范围经济效应,从而就认为拖拉机生产企业或卡车生产企业应该实现多元化经营,既生产拖拉机又生产卡车,这样可以获得范围经济利益。实际上,在这个例子中,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既可能存在范围经济效应,也可能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但人们却将其中的全部或部分规模经济效应也算作范围经济效应了,这就是人们经常将企业规模经济误当作范围经济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当前国内外学术界特别是有关实证研究的文献中都非常普遍存在。为什么人们会发生这样的错误呢?这主要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范围经济概念中关于“产品”的概念阐述得不够清楚;二是在范围经济概念中什么样的产品才算是不同种类的产品,这也没有讲清楚。本文从企业的“产品”概念出发,对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进行辨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正确的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企业的产品

不同的学科由于其研究目标与任务的不同,企业产品的概念在不同的学科里就存在不同的内涵界定,比如市场营销学所界定的产品内涵同微观经济学所界定的内涵就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微观经济学当中,一方面,企业的产品概念与其说是指企业所生产出来的物品,还不如说是指企业的一种生产技术;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学分析目的来灵活应变企业产品的内涵。当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时,实际上我们是进行企业的成本分析与资源配置分析。为达到我们的分析目的,就有必要将企业的产品区分为最终产品与中间产品,其中最终产品的生产技术包括了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而不同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又很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以上面拖拉机与卡车为例,拖拉机与卡车是企业的最终产品,但它们都是由发动机、底盘、变速箱、前后桥、轮胎、转向系统等等中间产品组装而成的,这些不同中间产品的生产技术又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成本分析目的来看,拖拉机生产企业或卡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是“一种”产品还是“多种”产品呢?鉴于我们的分析目的,在这里就应该将企业的每一种生产技术或多种生产技术的组合看作一种产品。

二、什么是企业不同种类的产品

假设在上面的例子中我们将拖拉机与卡车的零部件中间产品分别划分为M与N两个部分,其中M部分包括发动机、底盘、变速箱、前后桥、轮胎、转向系统等等中间产品,企业生产拖拉机M部分中间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同生产卡车相应M部分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分别是完全相同的;N部分包括拖拉机的悬挂系统、卡车的钢板弹簧、卡车的音响系统等等中间产品,企业生产拖拉机N部分中间产品的设备、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同生产卡车N部分的生产要素与生产技术是不相同的,它们之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在这种假设情况下,拖拉机与卡车是两种不同的产品还是两种相同的产品呢?从产品成本形成机制与成本构成来说,它们既存在同质性又存在异质性,它们M部分是相同的产品,而N部分则是不同的产品,因此,拖拉机与卡车实际上是部分相同部分不同的产品。

进一步地,如果在拖拉机的总成本中M部分所占的比重是90%,N部分所占的比重是10%,而在卡车的总成本中M部分所占的比重是80%,N部分所占的比重是20%,那么我们就可以说,该企业生产的拖拉机中的90%同它生产的卡车中的80%是同质的或相同的产品,而拖拉机中的10%同卡车中的20%则是异质的或不相同的产品。由此,可以说该企业实际上生产了三个不同种类的产品:第一种产品是拖拉机与卡车的M部分,第二种产品是拖拉机的N部分,第三种是卡车的N部分。

三、正确区分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继续前面拖拉机与卡车的例子。由于拖拉机M部分与卡车M部分是同质的,从相应的原材料、劳动力与设备等生产要素以及生产技术都相同的角度分析,可以假设生产1个单位的卡车M部分的产品相当于生产了3个单位的拖拉机M部分的产品。如果分别单独生产100台拖拉机与100辆卡车,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的成本分别为99万元和264万元,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成本分别为11万元和66万元,全部成本合计为440万元;而联合生产100台拖拉机与100辆卡车时,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的总成本是332万元,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成本分别为9万元和59万元,全部成本合计为400万元。在这些假设情况下,可以计算出来,拖拉机与卡车分别单独生产时拖拉机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0.99万元,卡车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2.64万元,而联合生产时拖拉机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332÷(1+3)]×1÷100=0.83万元,卡车M部分的平均成本为[332÷(1+3)]×3÷100=2.49万元。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时的产量比分别单独生产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时的产量增加了,从而使得拖拉机与卡车M部分联合生产时的平均成本比单独生产时都下降了,这是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时它们同质M部分的产量增加带来的M部分平均成本的下降,这属于企业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是范围经济效应。对于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来说,联合生产时各自的产量分别同单独生产的产量相比是没有发生变化的,但联合生产时拖拉机N部分的成本从单独生产时的11万元下降到9万元,卡车N部分的成本从单独生产时的66万元下降到59万元,联合生产时拖拉机与卡车的总成本68万元小于两者单独生产时的成本之和77万元,这部分才是企业联合生产拖拉机与卡车N部分的范围经济效应。总的来说,企业联合生产同单独生产相比节约了40万元的总成本,其中所节约的31万元(99+264-332=31)来自规模经济效应,所节约的9万元(11+66-9-59=9)来自范围经济效应。当前在学术界特别是有关实证研究的文献中,人们往往并不区分不同种类的最终产品之间的同质性与异质性,从而将这里所节约的40万元全部当作企业的范围经济,这种做法显然不妥,这往往会误导企业的决策。

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企业规模经济是从“产量”规模的变化所引起的产品平均成本的变化来分析问题的,它具有多方面的来源:(1)在生产技术与生产要素价格不变时,规模报酬递增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所谓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如果所投入的生产要素增加若干倍,产量增加的倍数超过了生产要素投入增加的倍数。在上面的例子中,联合生产100台拖拉机和100辆卡车的M部分产品,相当于将单独生产100台拖拉机M部分时的产量提高了3倍,但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需要增加3倍,从而使得产品的平均成本下降了。(2)资源共享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在上面的例子中,联合生产拖拉机和卡车的M部分产品同分别单独生产时相比较,联合生产时有些生产设备甚至大部分生产设备可以在同质产品生产中共同使用,这样就可以适当减少所购设备数量,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与利用率,从而降低产品的平均成本。在资源共享中,管理资源的共享从而带来管理效率的提高是企业规模经济产生的一个较为普遍受到重视的因素。(3)生产要素的价格折扣也是企业规模经济的一个重要来源。例如,分别单独生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较少,从而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较高,而联合生产同质产品时需要较多的原材料,从而原材料就可能存在价格折扣,使得产品平均成本下降。与企业规模经济的形成机制不同,企业范围经济是从企业“业务范围”变化所引起的产品成本变化来分析的,它主要来源于不同种类最终产品的异质部分之间的积极外部性。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拖拉机和卡车的N部分产品分别单独生产,则这两种产品的生产过程互相独立,在生产技术方面不容易互相影响;但是,如果企业联合生产这两种产品,在同一家企业内生产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技术可能会受到生产卡车N部分产品的技术的启发而获得改进,从而降低了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成本;同样地,生产卡车N部分产品的技术也可能会受到生产拖拉机N部分产品的技术的影响而获得改进,从而降低了卡车N部分产品的成本,这种不同种类的异质产品之间的相互技术外溢就可能使得各种异质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给企业联合生产各种异质产品带来范围经济效应。除了生产技术外溢之外,企业内不同种类异质产品的管理、营销、研发等方面的知识或技术外溢也是企业范围经济产生的来源。

只有正确区分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不同的内涵与形成机制,才可能正确运用相应的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四、正确运用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理论分析实际问题

1.正确认识什么是企业的产品与什么是企业的产品种类数

从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性来说,企业的产品就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技术或诀窍,而不一定就是企业提供给消费者或用户的最终产品形态;企业的产品种类数是企业不可相互替代的生产经营技术或技术组合的种类数,而不一定就是企业最终产品的种类数。在上面的例子中,企业的产品好像就是拖拉机和卡车,而实际上是企业生产拖拉机与卡车的技术或技术组合。按照技术或技术组合的同质性与异质性,本文将上述企业的产品划分为拖拉机和卡车的M部分产品、拖拉机的N部分产品和卡车的N部分产品等3种异质产品。再例如,沃尔玛超市卖很多种不同具体用途的生活消费品,表面上看,沃尔玛似乎卖很多种不同的产品,但从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分析目的来看,沃尔玛实际上就是给广大消费者提供“消费品零售服务”一种产品。对于只提供一种产品的企业来说,它只存在规模经济效应而不存在范围经济效应,因此,沃尔玛所发挥的是“消费品零售服务”这一种产品的规模经济效应,而不存在所谓的范围经济效应。然而,不少人认为沃尔玛发挥的是范围经济效应。当前,国内外无论学术界还是实业界不少人将规模经济误当作范围经济,主要问题在于没有根据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来正确认识什么是企业的产品与什么是企业的产品种类数。

2.企业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及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

企业专业化经营只涉及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涉及范围经济效应。企业多元化可分为相关多元化与非相关多元化两大类。根据前面的分析可知,如果在企业相关多元化经营中不同种类最终产品之间存在较多的同质性与较少的异质性,那么企业多元化经营就会涉及到较多的规模经济属性及较少的范围经济属性。相反,如果在企业非相关多元化经营中不同种类最终产品之间存在较多的异质性,甚至不同最终产品之间是完全异质的,那么非相关多元化所涉及的规模经济属性较少而范围经济属性较多,甚至仅仅涉及范围经济属性而不涉及规模经济属性。小艾尔弗雷德?钱德勒及国内外许多学者或实业界人士认为相关多元化经营能够充分利用范围经济利益,而我们的分析表明企业相关多元化经营涉及较多的规模经济属性及较少的范围经济属性,这一点同当前许多学者的观点存在较大的不同。

沃尔玛是多元化还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因为从表面上看,沃尔玛经营着各种各样不同用途的消费品,因此,可能不少人会认为沃尔玛是相关多元化经营的企业,而本文的分析认为虽然沃尔玛给消费者提供的消费品是多种多样的,但它实际上只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一种产品,因为沃尔玛经营各种各样消费品的技术是一样的,因此,它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它发挥的是规模经济效应而不是范围经济效应。沃尔玛专业化经营的一个特定在于将它的一种“消费品零售服务”产品设计得非常巧妙,那就是从最大化适应和满足当地消费者的需求结构出发,通过最优化配置各种各样消费品的种类来最大化地扩大“消费品零售服务”这个产品的“产量”,达到发挥出这个唯一产品的规模经济效应的目的。如果沃尔玛既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又经营“消费品批发服务”或“生产资料零售服务”,那么它就不是专业化经营的企业了,因为“消费品零售服务”与“消费品批发服务”或“生产资料零售服务”的经营技术是不完全相同的。从沃尔玛专业化经营“消费品零售服务”的成功经验当中,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两条启示:第一,巧妙地设计出企业自身的“产品”能够最大程度地突破市场范围的限制而扩大自身的“产量”规模,这是让规模经济效应得到充分发挥的基础;第二,企业发挥规模经济效应可能比发挥范围经济效应要重要得多。

3.科学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

我们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目的,是要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合理配置企业资源、进行专业化经营或相关多元化经营或非相关多元化经营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达到这个目的,就不能将企业规模经济误当作范围经济,不仅如此,还需要科学分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形成机制,只有这样,才可能正确运用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理论分析和解决企业的实际问题。

前面我们阐述了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来源;企业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还有没有其他来源?本文作者希望今后能同学术界与实业界的朋友继续共同探讨这类问题。

参考文献:

[1]Alvin J. Silk and Ernst R. Berndt. Scale and Scope Economies of the Global Advertising and Marketing Service Business. NBER Working Paper, no.9965, 2003.

[2]Jeffrey A. Clark and Paul J.Speaker. Economics of Scale and Scope in Banking: Evidence from a Generalized Translog Cost Function[J]. Quarterly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s, 1994,33(2):3-25.

[3]黄薇.中国保险业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的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7(11):86-95.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4

关键词:规模经济;范围经济;技术关联;内在关系;政策建设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1月23日

一、问题的提出

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是一组相互对应但不对立的概念,二者都具有一定的层次性。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均有内部与外部之分,从本质上看是宏观与微观之别。因此,与之相关的有两组概念:即内部规模经济、外部规模经济和内部范围经济、外部范围经济。内部规模经济是微观企业层面的,主要是指企业内部随着生产要素投入的不断扩大而导致单位产品成本下降;外部规模经济则是指当整个产行业的产量(因企业数量的增加)扩大时(企业外部的因素)该行业各个企业的平均生产成本下降。内部范围经济是指随着产品品种的增加,企业长期平均成本下降。外部范围经济是指在同一个地方,单个企业生产活动专业化,多个企业分工协作,组成地方生产系统。外部经济是通过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协作、交流与沟通引起成本的节约。通过对二者概念的检视,规模经济说到底是因专业化、规模化生产所创造的经济,具有纵向的重复性特征;而范围经济则是多元化、关联化经营所形成的经济,具有横向的多样性特征。然而,从人类经济活动的发展历程来看,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类的经济活动经历了从范围不经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的发展过程。在人类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之前,个人、组织或企业的经济活动总体上处于工而不分的社会状态,即便出现了分工,大多是建立在性别、年龄等自然属性差异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认识到分工所带来的优势,于是,社会分工开始从自然状态走向社会理性。亚当・斯密1776年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就提出了劳动分工理论,认为组织和社会将从劳动分工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分工的结果不仅因劳动者工作的同质性增强,劳动技巧业专日进,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便于劳动者发现更简易更便利的方法实现其工作目标。因此,劳动分工是对劳动混杂状态的革新,因而规模经济的基础是劳动分工与专业化经营。然而,劳动分工也是相对的,从企业内部的情况来看,绝对的劳动分工相反影响了企业内部集成效应的充分发挥。正如研发人员不到生产车间进行技术应用的咨询与指导,势必导致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范围经济的基础是劳动协作与多元化经营。所以,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之间并不是孤立无联的,而是密切相关。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之间究竟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这些联系的背后隐匿着什么样的经济规律呢?揭示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内在联系及其本质规律,不仅丰富了经济管理理论,而且为政府、企业提供现实的指导意义。

先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关键词的语源来看,“规模”与“范围”都体现了量的特征,没有一定的量,也就无法形成规模,同样也无法构成范围。这里“量”是指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在规模经济中所指的产品或服务更具有同质性而已,而范围经济中的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则表现一定的异质性。按照曾卫锋(2012)的理解,企业内不同种类的最终产品之间的同质部分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属性,异质部分的成本项目之间的积极外部性给企业带来范围经济效应。然而,产品或服务的同质性是相对的,“同质”的指向很宽泛,既有外在的同质性,如材料、功能、用途、款式、花色等方面的同质性,又有内在的同质性,如资本、技术、管理、渠道、品牌等要素。无论是外在的同质性还是内在的同质性,都表现为异质基础上的同质性,或者是同质基础上的异质性。从这一思想出发,我们从企业最终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同质性或异质性入手,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内联机制,并为地方政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有关的政策建议,便是本文的基本脉络。

二、内联模型分析

我们先从一个加工制造企业由单一经营向多元经营演变历程来考察企业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形成。假定这个企业投入资本、技术、劳动、管理四种要素,分别用K、T、L、A表示,其产量为Q,那么产量Q是上述四种生要素的函数,即:F1(K,T,L,A)=Q1。作为厂房、设备、设施等生产条件的投入作为固定成本(C)在一定条件保持不变。所以,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为C/Q。如果外部市场尚未饱和,产品或服务不存在滞销,因此,企业为了提高产量,可以有两种途径加以选择:一是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函数,使生产效率提高。即F2(K,T,L,A)=Q2,当然Q2>Q1;二是企业通过同比例地扩大生产要素来获取产量的增加,但这样又会有三种种结果,第一种是产量也是同比例地增加,即:F3(λK,λT,λL,λA)=λQ1(λ>1),第二种是产量的增加比例大于要素投入的比例,即F3(λK,λT,λL,λA)>λQ1(λ>1),这时就出现了规模经济。第三种情况是产量的增加比例小于要素的投入比例,即F3(λK,λT,λL,λA)

当然,这种规模经济的获取是建立在短期均衡的基础上。如果外部市场发生了变化,例如同行业的竞争加剧、产品的生命周期进入饱和或衰退阶段等,这时通过规模生产的产品或服务会发生滞销情况。外部市场的变化迫使企业开拓新的市场,于是多元化经营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是要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尤其是资源方面的压力成为最大的障碍。所以,企业开展多元化经营只能遵循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办法。从产品或服务的角度看,它是按照产品或服务的相近性依次进行选择的。对于企业而言,“最近”产品的选择主要是考虑产品迁移所产生的转换成本。所谓转换成本是指企业在保持和适当压缩原有产品的条件下,生产和加工另类产品所新增的成本。它具体包括新技术投入、新的机器设备投入、新的原材料采购新增成本、员工培训的学习成本、开发市场新增的成本等。而新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员工培训、市场开发等新增的成本主要是由生产加工技术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企业只要开发和引进了新技术,那么相应连锁地引起其他成本的增加。因此,技术转换成本对企业新增成本具有决定性作用,于是其他成本可以看作是技术转换成本的函数。

假定技术的转换成本为CT,那么机器设备成本、原材料采购新增成本、员工培训学习成本、开发市场新增成本分别为λ1CT、λ2CT、λ3CT、λ4CT(λ1、λ2、λ3、λ4为常数),故企业生产和加工新产品所引起的转换成本总值为(1+λ1+λ2+λ3+λ4)CT,显然,企业的转换成本的大小取决于技术转换成本CT。而技术转换成本大小又与范围产品之间的技术关联程度息息相关。一般而言,范围产品的技术关联方式主要包括技术的局部独立关联、局部交叉关联、技术的整体关联和技术的混合关联。技术的局部独立关联是指如果生产某类产品的某个技术环节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如其他原料)但不需要其他技术的支撑就可以独立地生产另类产品,那么这两类产品之间是按照技术局部独立关联的。如果这项技术环节需要与其他技术相结合才能生产另类产品,则属于局部交叉关联情况。技术整体关联是指如果生产某类产品的整个技术链在不需要其他技术的作用,仅仅在不同条件下又可以生产另类产品,这两类产品是属于技术的整体关联。技术的混合关联就是生产加工某类产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环节与其他技术相结合,再生产加工出另类产品的情形,那么这两类产品之间是技术混合关联的。由于技术的整体关联使产品之间的关联程度最高,因而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两类产品之间按照技术的整体关联引起的转换成本最小,其次是技术的局部独立关联。

假定企业选择技术的整体关联方式生产和加工新产品,技术的转换成本为CT1,因而生产技术得到规模使用,同时也引发机器设备、原材料、员工等要素的规模化利用,从而为企业创造了范围经济。从范围经济的形成过程看,它实质上是企业生产要素按照技术的整体关联建立了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且又以另一种要素投入比例的增加为条件,因而范围经济实质上在另一种生产函数基础上的规模经济。当然,当企业按照技术整体关联的方式经营的新产品随着外部市场的变化,企业又会依次选择技术的局部独立关联、技术的混合关联和技术的局部交叉关联的方式开展多元化经营,在这个渐进过程中,技术始终发挥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多元化经营必然会有技术以外新的生产要素投入,但同时也保留了原有生产要素的成分,所以产生范围经济的过程始终是技术的“同质”部分产生规模经济的过程。当转换成本超出了多元化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时,便出现了范围不经济。

我们必须看到,在分析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内联机制时,并没有考虑外部因素。其实,企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与外部范围经济的存在,可以有效弥补单个企业自身在生产要素及其组合方式中的不足。因为企业可以通过“搭便车”,来共享外部资源,并非一定需要企业自身的投入,这样可以节省企业的转换成本。邓俊淼(2013)认为,中小企业通过产业集群可以带来以下好处:一是集群内部大型固定资产的共享使用;二是企业地理的空间聚集促使默示性知识溢出;三是中小企业集群内公共品和准公共品的供给;四是中小企共享交易渠道对交易成本的节约。因此,对于一些中小企业而言,利用外部资源弥补自身的资源缺陷不失为明智的选择。

三、二者的内在联系

(一)规模经济是范围经济的源头经济。规模经济的普遍性与范围经济的条件性。从上述模型分析中不难看出,范围经济的形成过程始终是规模经济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因此规模经济具有普遍性。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分析,无论是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生产要素的重复使用成为最基本的生产方式。因为社会分工与企业不变成本的普遍存在,在原有基础上扩大生产规模便是经济活动的基本常态。在利益最大化的诱导下,对规模经济的不懈追求是企业的天性,所以规模经济具有普遍意义。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专业化生产经营决定了企业随意地改变生产经营方式已经越发困难了,只在遵循原有生产状态的基础上推陈出新,求近渐进,才能稳步发展。也就是技术的锁定效应成为规模经济的内在动力。从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看,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绝对优势理论认为,由于各国之间在自然禀赋和后天的生产条件方面存在差异,各国商品之间的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形成了绝对差异,这便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基础。亚当・斯密认为,通过国际分工,每个国家都应该专门生产那些自身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将其中一部分产品出口来进口那些自身具有绝对劣势的产品,这样就会使各国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利用,更好地促进分工和交换,使每个国家都获得最大利益。由于每个国家的资源禀赋的差异,各自生产那些成本处于绝对优势的产品然后再通过贸易而满足各自的需求。虽然这个理论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但其思想的内核仍有可资借鉴之处。企业也是一样,首先择其在生产方面具有优势的产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当情况发生了改变,才逐步转变生产经营范围。所以,范围经济的发生是对规模经济的扬弃,是建立在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基础上的规模经济。因此,规模经济是范围经济的源头,范围经济则是规模经济的另一种呈现形式。

从分工带来效率的原理看,范围经营本来是不经济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只要范围经营体现了对规模经济思想的弘扬和坚持,范围经济的目标完全可以实现的。例如,海尔集团从1984年开始在连续7年时间里,一直坚持专业化经营的策略,在电冰箱领域创造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海尔的品牌延伸和多元化经营奠定了的扎实的基础。20世纪90年代,海尔通过科学管理与技术创新,开始从单一冰箱产品扩展到白色家电、黑色家电、米色家电等领域,完成以技术关联为主导的纵向一体化多元经营目标,这是制冷技术、智能技术、电子技术的规模应用的必然结果。当资本积累达到了足以支持横向一体化战略的规模时,海尔集团开始从家电领域向数码、家居、医药等资本、技术密集型领域挺进,使资本这个稀缺资源得到了极大效益的使用,可以说是资本创造的规模经济。目前,海尔已形成了96大门类1,510多个规格的产品群,是国内企业成功实施多元化经营模式的样板,有力地印证了规模经济是范围经济的源头活水。

(二)范围经济是更大范围的规模经济。我们对范围经济的理解很多时候难免出现对“范围”的误解。“范围”其实是一个集合概念,从数学当中的“集合”概念出发,“集合”是指建立在一定规则基础上的多个元素的聚集。这些元素看起来各不相同,但它们之所以能“集”能“合”,就在于有着共同的规则。范围经济所及的产品的共同规则是关联要素。这些关联要素有很多种,既有资本、技术方面的,也有机器设备方面的,还有员工素质、管理和市场需求方面的,从某种意义上看,没有关联要素的产品是不能作为范围经济的经营对象。当然,这些关联要素有很多种组合方式,我们在单一经营的视野下考察的规模经济,所生产的单一产品内部其实同样是有关联的,只不过是在关联要素上表现为100%的关联状态。而范围经济则打破了生产加工单一产品的格局,它在寻求一种部分关联的机制。例如,在保留部分生产要素的基础上,融入一种新的生产要素,这时,在新的生产要素投入的催化下,技术的规模使用、设备的规模使用、管理的规模扩展、需求的充分满足得以实现,它们一起成为创造范围经济的重要力量,这是一种更大范围的规模经济。如图1、图2、图3所示。(图1、图2、图3)

(三)范围经济是规模经济的剩余利用。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所投入的要素是此消彼长的过程,它们之间在有机结合的情况下发挥作用,形成综合的生产加工能力。规模经济说到底就是不断挖掘内部综合潜力的过程,并不代表所有投入要素的高效利用。而且不同生产要素实现高效利用存在着不同的内在要求,如技术的使用频次与使用的时间越长对成本节约更具有优势,而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则讲求损耗与折旧,而员工则要保持一定的“再生产”过程,要更加休生养息等等。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在投入使用过程中的特性各不一样,所以规模经济的实现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某些个别生产要素的剩余,例如生产技术总是具有“永不满足”的特点,在任何生产过程中,它都具有剩余性。范围经济正是引入新的生产要素,与剩余要素的重新结合,充分利用,是对规模经济的散落部分拾归到生产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

(四)范围经济是规模经济的条件经济。规模经济的背后隐藏着三个条件:一是外部市场的情况保持相对稳定;二是规模经济总是以一定生产要素的组合为前提的;三是规模经济必须建立在一定生产函数的基础上。第二与第三个条件具有内在的联系,当生产要素的组合发生了变化往往引起生产函数的变化。总之,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发生了变化,规模经济的作用方式与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了改变。在第一种情况下,当市场竞争加剧或者产品进入饱和期或衰退期,再继续扩大生产规模创造规模经济已经不可持续,因此企业必须保持或压缩生产规模,寻找新的生产经营领域,为范围经济积累条件。当第二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即生产要素的组合方式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形又有三种情形:一是各生产要素的比例发生了变化;二是融入了新的生产要素,原先各生产要素的比例相应发生调整;三是既减少一种或几种生产要素,同时又投入了新的生产要素。无论是哪一种条件的变动,都为范围经济创造条件,也都是朝着新条件下规模经济的均衡迈进,当规模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开始在打破均衡格局,向着新的均衡发展。所以,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是在动态平衡中相互转化,因而可以作出这样的理解:范围经济是规模经济在特定条件下的规模经济。

四、政策建议

根据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互动关系原理,对于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如下重要启示:

(一)政府要不断优化企业多元化经营的发展环境。减少企业对发展范围经济的转换成本。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企业开展多元经营的最大考量就是从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过程中的转换成本问题。转换成本同样具有内部性和外部性,而且两者之间的边界是相对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例如,企业为开展多元化经营而投入的技术、机器设备、原材料、员工培训、市场开发等所花费的成本,除了有些支出必须由企业自身承担,而有的则可以通过外部免费或廉价获得。当外部公共产品(如配套设施、交通物流)的种类齐全、供应充足、环境优化,无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减少了企业创造范围经济的转换成本。因此,地方政府要在公共设施、产权交易、融资政策、人才成长、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优良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外部支撑。

(二)企业要通过技术研发降低内部资源的专用性。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并且一旦形成,再易做他用,其价值将大跌;也就是说,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重依赖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企业内部资源的专有性既是优势也是劣势,一方面它作为企业形成独特优势的来源,对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产品和服务质量、差异化产品实现其战略优势具有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它对外部市场的适应性较弱,专用性资源的替代用途很少,因此较之于非专用性资源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旦外部环境发生变化,这种资源的专有性并在很大程度锁定了企业的经营范围,对多元化经营形成较大的障碍,也是阻碍范围经济形成的内在因素。因此,企业现行的资源如果具有较高的专用性,应该加大技术研发和创新的力度,要通过技术的融合与创新,寻找技术关联的突破口,不断地降低内部资源的专用性,为企业实施多元化战略扫除路障。

(三)企业要考虑产业集群提高外部资源的共享性。关于产业集群所形成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研究已经十分丰富了。由于产业集群内部的各种资源的密度较高,一些企业通过地理位置的聚集,会使游离于企业外部而处在集群内部的各种资源得到规模化使用,会给集群内的每个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利益。当然,不同集群内的资源类型和密度均有差异,企业要充分考虑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特别是在开展多元化经营过程中,要全面比较转换成本中的各构成情况,力求充分利用自身稀缺但集群密集的资源,这样通过加入到集群内部会较大幅度地降低转换成本,促进企业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产生。

主要参考文献:

[1]寇晓宇.《国富论》中的分工理论对20世纪初管理理论的影响[J].生产力研究,2004.11.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5

关键词:范围经济;商业银行;综述

一、范围经济的相关概念

(一)范围经济

范围经济(economics of scope)这个概念最先是由Panzer和Willing于1975年提出的。他们认为范围经济是指是当一个企业从专攻一种产品转而生产多种产品,即当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扩大时,单个产品平均成本下降的一种经济现象。

Pindyck和Rubinfeld(2009)指出:"当单个企业的联合产出超过各生产一种产品的两个企业所能达到的总产量时(两个企业分配到相等的投入要素),存在范围经济。"

我国学者也对范围经济的概念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平新乔(2001)认为"当一个企业以同一种资源(或同样的资源量)生产一种以上的产出品时,由于生产活动纬度的增加(即生产范围在横向上的扩展)所带来的效益增进(或利润上升,或成本节省),叫做范围经济。

袁成(2009)认为范围经济是研究经济组织的经营范围与经济效益关系的一个基本概念,指由于经济组织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扩大而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的情形。或一个经济组织同时生产多种关联产品的单位成本支出小于

由一个或几个经济组织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单位成本之和的情形。

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他们都认为范围经济的产生是由于经济组织扩大生产或经营范围, 其带来的效果就是单位成本的降低和效益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内涵与产生机制

邹新月,邓亭(2009)认为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是指通过增加商业银行提品或服务的种类而引起经济效益增长、平均成本下降的现象,它反映了银行经营范围与收益、成本变动的关系。并认为当商业银行从事中间业务和投资业务带来收益的增加大于从事该业务而造成传统存、贷业务收益的减少时,即存在范围经济。

窦育民,李富有(2009)指出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本质是成本效率问题。

吴奉刚,陈国伟(2012)提出如果银行的经营范围扩大导致平均成本降低、经济效益提高,则存在范围经济;反之,则存在范围不经济。

通过上述学者的观点不难发现,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产生与其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中间业务以及其他服务项目、品种是息息相关的。而且根据实证分析,商业银行扩大经营范围的同时并不一定会造成传统存、贷款业务的减少,相反,有时会带来这些业务的同步增长。

二、 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研究方法

我国的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此我国的学者主要是针对这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我国早期的研究主要采用指标分析法比较不同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和经营绩效(于良春等,1999)。目前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使用计量经济模型或非参数分析方法。刘宗华,邹新月(2004)等运用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研究了1994-2001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成刚(2006)利用复合成本函数估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1998-2003年的成本函数。窦育民,李富有(2009)用商业银行的二次成本函数方法来衡量中国14家商业银行1994-2006年的范围经济状态。

三、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研究结论与建议

王聪、邹鹏飞(2003)通过对中国商业银行1996年到2001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大部分商业银行范围经济,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系数高于国有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系数,范围经济与银行资产规模没有必然的联系。建议积极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允许商业银行适度混业经营和强化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邹新月,邓亭(2009)选取了12家中国商业银行1997~2006年的数据,其中包括4家国有商业银行及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析得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要优于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指出范围经济的产生主要靠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综合发展,因此注重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及投资业务。

吴奉刚,陈国伟(2012)分组研究了我国14家商业银行2001-2010年的面板数据,其中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与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得出的结论是: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的范围经济要好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特定产出范围经济方面,贷款与存款、投资与存款存在成本互补,贷款与投资存在较轻程度的范围不经济。

上述结论有的之间存在相悖的观点,其分歧可能由于数据的选取、模型构建和估测方法的不同而产生。

四、对我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进一步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发展迅速,特别是最近十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迅速扩张,今年我国又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在我国金融改革这一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范围经济为银行业的改革提供了借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笔者发现,我国的诸多学者在分析中十分注重技术和方法,但是在具体的分析和对策中稍显不足,应用性不强。此外,针对国内外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比较分析不足,尤其是两者之间的差别分析不足,这不利于我国借鉴国外发达金融业的经验进行结构和业务调整。

参考文献:

[1] 刘宗华, 邹新月. 中国银行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的检验[J].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4, (10).

[2] 袁成. 银行保险的经济学解释及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分析[J]. 生产力研究, 2009, (19).

[3] 吴奉刚, 陈国伟. 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J]. 金融发展研究, 2012, (2).

[4] 王聪, 邹鹏飞. 中国商业银行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实证分析[J]. 中国工业经济, 2003, (10).

[5] 邹新月, 邓亭. 基于广义超越对数成本函数的商业银行范围经济实证研究[J]. 广东金融学院学报, 2009, 24(1).

[6] 窦育民, 李富有. 中国商业银行范围经济的实证研究--基于商业银行的二次成本函数方法[J]. 统计与信息论坛, 2009, 24(7).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6

【关键词】民营经济;概念;辨析

【中图分类号】F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l-0005-05

【作者简介】李国荣,上海电力学院教授,上海民营经济研究会秘书长,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民营经济。(上海200090)

“民营经济”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中应运而生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概念和经济范畴。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使其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的生力军,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可以说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经济上的一个重要特色。但是,什么是“民营经济”,怎样理解民营经济的内涵和特征,它具体包括哪些经济成份?对此,理论界众说不一。对民营经济概念的不同理解,会导致在发展民营经济问题上的不同看法,如有些同志把民营经济等同于私营经济,而私营经济是私有制经济,因而就认为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搞私有化。因此,有必要对民营经济概念进行辨析和探讨。

一、民营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据考证,我国第一个使用“民营”概念的是王春圃先生,他在1931年出版的《经济救国论》一书中首先使用“民营”一词,他把民间经营的企业称为“民营”,与官营相对。1942年,在《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一文中使用了“民营的经济”一词,他说:“只有实事求是地发展公营和民营的经济,才能保障财政的供给。”这里是把“民营”与“公营”相对使用的,因为当时还没有取得革命胜利,根据地没有国有经济,只有公营经济,但含义上相当于国营经济。使用的“民营”概念既包括私人经济,也包括各种合作社经济。改革开放后,在党和政府正式文件中比较早出现“民营”概念的是1995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决定》指出: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我国高技术产业的一支有生力量,要继续鼓励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近年来,“民营经济”一词在我国各种媒体上频频出现,民营经济的发展被当作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亮点,民营经济问题也成为经济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对民营经济的理解和解释,理论界众说不一,大体上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从所有制角度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界定,需要从其所有制关系入手加以分析,具体分析又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民营经济实质上是非国有经济。有的认为,民营经济在财产关系上主要是私有制,由于出于某些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人们“偷梁换柱”用“民营经济”概念代替“私有经济”。因此,民营经济从狭义上理解,实质上就是指私营经济,包括个体、私营以及私人合作和私人股份为主的公司等。

2.从资产经营方式角度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仅仅是一种与资产经营有关的经济形式,其范畴不涉及生产资料归属问题,即不涉及所有制问题。它的经营方式可以是国有民营,也可以是民有民营,更多地强调了其经营特征,意味着由“民”作为经营主体,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3.从经营主体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民营经济是以经营主体的不同来定义的一个概念。它的涵义是以民间人士、民间组织、民间机构经营的经济。民营是相对于国有国营来说的,凡不是国有国营的经济都是民营经济。

4.从所有制和资产经营方式角度共同界定民营经济。这种观点认为,纯粹从资产经营角度来界定“民营经济”概念是不正确的。民营经济就经营方式来说,确实是实行民营方式,包括国有民营、民有民营和混合所有民营。但是,民营方式并不就是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形式,总是既涉及到经营方式,又涉及到所有制形式,因为任何经营方式总是一定的财产主体所采取的。民营经济是非国有国营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这个概念既涉及所有制形式,又涉及经营方式。据此,有学者把民营经济界定为:除国有国营以外所有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和。简而言之,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

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既比较全面反映了民营经济的“民有、民营”本质属性,又符合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因此是对民营经济概念的一个比较准确的界定。从这个界定出发,可以对民营经济的基本特征作一个初步揭示。

第一,民营经济是民间投资建立和民间经营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国营经济在所有权和经营权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最基本特征,具体又包括所有权特征和经营权特征两个方面。从所有权特征来看,“民有”与“国有”相区别。由民间投资兴办或主要由民间投资兴办的经济体就是民营经济,从这个意义上说,民营经济就是民有经济,它包括了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非国有控股经济及外资经济等。从经营权特征来看,“民营”与“国营”相区别。由民间法人或个体掌握经营权的经济体都属于民营经济。民有必定民营,无论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还是分离;但国有不一定国营,在国有经济改革中,打破了传统的国有国营模式,出现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但在国家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经营权可以交给民间来掌握,即国有民营。因此,民营经济不仅包括民有民营经济,也包括了国有民营经济。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精神,今后国有经济主要控制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作用,既要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更要大力发展股份制,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来实现。国有经济的形态除少量国有国营外,大量的将是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因此,在坚持公有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前提下,民营经济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一种主要的经济形态。

第二,民营经济是以赢利为目标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行为目标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一个特征,这个特征是和其所有权特征紧密相关的。民营经济主要是由民间投资兴办的,民间投资民间所有,具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这决定了其完全自负盈亏的财产硬约束机制。因此,民营经济具有强烈的利润动机和增殖资本的冲动,它的行为目标是很清楚的,而且是唯一的,即实现利润最大化,其行为的取舍都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判断标准。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它必须根据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来优化要素组合,解决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的问题,实现在成本既定条件下产量最大,或在产量既定条件下成本最低的目标。而国有经济的性质及其功能,决定其行为目标具有多重性,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其

固然要提高经济效益,获取商业利润,但更要服从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如缓解就业压力,抑制通货膨胀,提供基础设施、发展尖端科技等,因此国有经济具有商业目标和非商业目标的多重性,这些目标之间往往是矛盾和冲突的,而且为了实现公平和调节经济,往往还要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由于行为目标的差别,一般来说,在竞争性领域,民营经济的效率要高于国有经济,这也是国有经济不适宜大规模存在于竞争领域的主要原因。

第三,民营经济是与市场经济高度结合的经济。这是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在与市场关系上相比较表现出来的又一个特征,这个特征是与其经营权特征相联系的。民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拥有独立的经营自和决策权,能够适应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进行生产和经营的决策,向市场提供所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民营经济是完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它的运行场所是市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民营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发展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则又能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两者是高度结合在一起的。而国有经济一般不直接介入能有效发挥市场作用的领域即私人经济部门,国有经济主要运行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即公共经济部门,如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或外部性显著的行业,以校正市场失灵,调节国民经济运行。国有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从事生产经营,固然也要受到市场机制的调节,但更大程度上受政府计划机制的调节,其经营自是有限的。因为其经营决策要服从于社会公共目标,所以其生产经营的亏损需要财政弥补;当然,如果获得盈利,也要上缴财政。

在学术界,由于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理解不同,对其外延的划分也不尽相同。外延划分大体有三种范围:一是窄范围,相对于公有制经济角度,将民营经济等同于非公有制经济,范围包括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等。二是中范围,即把民营经济与国有国营经济相对应,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集体经济、混合所有的民营经济和国有民营经济。三是宽范围,即民营经济包括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所有企业,与中范围相比,还包括了外资经济。中范围和宽范围的区别,主要在于对民营经济中的“民”的理解不同。前者认为,这里的“民”是指国内公民而言,因而不包括外资经济;后者认为,这里的“民”是广义上的,没有国籍含义,因而包括外资经济。全国工商联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N0.1(2003)》,对民营经济的范围作了界定,认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经济、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按民营经济就是非国有国营经济的广义上来划分,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大体上有以下经济形式。(1)国有民营经济。它是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但由企业经理层和职工、民间团体或个人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目前,我国一些中小型国有企业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将企业交给企业管理层、职工、个人或民间团体经营,实现了经营主体的转变,这就属于国有民营经济范畴。新建的国有企业也可采取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2)集体所有制经济。它是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它是劳动者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力量。(3)个体经济。它是劳动者个人占有生产资料,并以个人(包括家庭成员)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由个体劳动者支配的一种私有制经济。个体经济具有规模小、工具简单、操作方便、经营灵活等特点。一般来说,它同分散的生产力相适应,但也可以同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普遍不高,因而在相当广泛的范围内,特别是在以劳务为主和适宜分散经营的经济活动中,在那些群众需要而国家和集体经济又不能有效地经营的行业中,都应长期地大力发展个体经济。(4)私营经济。它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私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经济具有双重的性质:一方面,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依靠雇工劳动进行生产经营。另一方面,它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它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公有制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并要在社会主义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私营经济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5)外商和港澳台经济。它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投资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大陆开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中的外商和港澳台投资部分。境外和海外资本家的投资,其资本当然是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但是,这些企业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管理和调节下进行生产和经营,同社会主义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都要遵守我国法律,接受我国政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因此,外资经济和港澳台投资经济不是一般的资本主义,而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活动范围的资本主义。(6)混合所有民营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实体共同出资兴办,按约定方式经营的一种经济形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确认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由民营资本控股或者采取民营方式的称为混合所有民营经济。(7)民营科技企业。它是由科技人员下海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虽然在民营经济中数量不多,但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是比较地道的民营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是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政府部门、理论界都没有给民营经济一个清晰的界定,因此,“民营经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这些概念经常混用,甚至把它们等同起来,这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根据上述对民营经济内涵和外延的界定,我们可以对经常混用的一些概念作一个简单的比较和区分。

“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私营经济属私有制经济,是相对于公有制经济的一种经济成份。私营经济的财产主体和经营主体均为“民”,因此,私营经济就是民营经济。但是根据对民营经济内涵的界定,它不仅包括个体私营经济这种“民有民营”的经济成份,还包括当国有经济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由民间来经营的“国有民营”形式和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混合而采取民营方式的“混合所有民营”形式。民营经济包括私营经济,但不等同于私营经济,它的范围比私营经济大。因此,不能把发展民营经济等同于发展私营经济,更不能认为发展民营经济就是搞私有化。

“民营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从所有制角度界定,与公有制经济相对的经济成份,是所有制分类

的概念,包括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外资和港澳台经济。而民营经济是从所有制和资产经营主体及方式共同界定的,它不仅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而且包括公有制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形式。可见,民营经济突破了所有制分类的界限,比非公有制经济更广泛。

“民营经济”与“非国有经济”。非国有经济是与国有经济相对而言的一个概念,是财产不为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了公有经济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成份。而民营经济除了包括非国有经济外,还包括了国有经济采取“国有民营”和“混合所有民营”的经济形式。可见,民营经济也是一个比非国有经济范围大的经济范畴。

分析可见,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非国有经济这些概念是有联系和区别的,不能简单的等同。民营经济是一个大的经济范畴,它涵盖了国有国营之外的所有经济成份和经营方式,是一种非国有国营经济。它具体包括上述7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大体上可以把民营经济这个经济概念图示如下,由图可见,实际上民营经济又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民有民营,包括②、④、⑤、⑥;二是国有民营,如①;三是混合所有民营,如③。

二、民营经济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对于“民营经济”这一概念是否科学的问题,也存在很多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人士曾明确表示不用“民营经济”这一概念,认为其内涵和外延都不清晰,今后一律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提法,不用“民营企业”提法。据说主要有两条理由:一是既然是指私营经济,就不必要回避这个“私”字;二是过于宽泛,无法注册登记,也难以统计。有的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含义不明确、不规范的学术概念;为了更好地体现中国经济转轨中的实际情况,清除各种囿于民营经济概念的争论,应采用“民有经济”概念,并将其界定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一切经济。也有学者认为,民营经济概念“抹杀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界限”,“掩盖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最本质的特征――私有制”,“掩盖了私营经济内部雇用与被雇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模糊了私营企业主同雇佣工人之间的阶级界限”。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民营经济”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根据前面的分析,民营经济内涵上是指国有国营的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和,具有质的规定性;其外延也是清晰的,包括上述7种经济成份和经济形式,符合形式逻辑有关集体概念的要求,因而是一个规范的学术概念。

第二,“民营经济”概念的提出是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必然产物。民营经济这个概念的提出,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而是在我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在改革开放前,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唯一基础,而“公有”就必须“公营”,“公营”又以“国营”为最优,因此片面追求“一大二公”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都采取国有国营形式,集体所有制企业也被当作“二国营”,急于向国有国营过渡。这样,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成了“官营”经济体制。实践证明,这种体制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因此,这种脱离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官营经济体制”就成了改革的对象。随着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后,国有企业突破了国有国营的单一模式,租赁、承包制等国有民营的经营方式被普遍采用。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开创性地提出了“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国有大中型企业从“工厂制”转化为“公司制”,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公司,这使国有企业朝民营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这就把所有制与所有制实现形式、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区别了开来,为大胆寻找多种多样的公有制实现形式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表明混合所有民营成了进一步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基本取向。可见,从体制内国有经济改革的取向来看,就是从“官营”转向“民营”的过程。从体制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来看,从起“补充作用”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内,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总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所有制结构上突破了单一公有制的模式,实现了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并存,共同发展;在经营方式上突破了国有国营的禁锢,实现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正是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民营经济”概念被提出来了,它涵盖了民有民营、国有民营、混合所有民营这三类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反映了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中“国营”回归“民营”的客观趋势,因而是改革实践水到渠成自然提出来的,是“应运而生”的一个概念,而不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

第三,“民营经济”概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既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又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过去搞的“一大二公”的国有国营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官营经济”,它是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但不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因为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和客观要求,而“官营经济”在本质上是排斥市场竞争的。因此,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官营经济”模式成了改革的对象。今后除了少数领域仍保留国有国营这种经济形式外,小企业都要转变为民有民营,国有大中型企业则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实行国有民营或混合所有民营,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从而真正走向市场。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这个制度性质又决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而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为基础的。根据前面对民营经济特征的分析,“民营经济”这一概念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一方面,它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要求。因为,在民营经济中,不管是公有制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是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都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这样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功能就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它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因为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既包括了公有制经济,又包括了非公有制经济,两者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因此,提出“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既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营经济”相区别,反映了改革开放后我国从“官营经济”走向“民营经济”的这一客观趋势,又与“搞市场经济必定要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私有化观念相区别,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的不同。可见,“民营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宜、最贴切的一个概念。

对于对民营经济概念的质疑,是可以作出明确回答的。其一,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是否科学与是否能用民营企业名称来登记注册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淆。对民营经济的统计在方法上也是可以解决的。其二,民营经济概念涵盖了“民有经济”形式,两者并不矛盾。其三,使用民营经济概念后,不是说公有制和私有制界限没有了,界限仍然是客观存在的,仍然要正确处理好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但是提出民营经济概念能够避免按所有制给企业定性质、“划成分”的“所有制歧视”,有利于在市场运行中对各类企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此外,使用民营经济概念,也并不否认私营企业中的雇佣劳动因素和某种程度的剥削因素等。总之,使用民营经济概念与上述质疑观点中的“抹杀”、“掩盖”和“模糊”等结果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近年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党报(如中共中央委员会机关报《人民日报》)、党刊(如中共中央机关刊物《求是》)以及其他各种媒体,还有许多著名经济学家都使用了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概念,民营经济概念已被广泛接受,这从实践上进一步佐证了民营经济概念的科学性。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7

一、遗产概念中的“合法性”限定应予排除

遗产,从字面意义上来讲,就是遗留的财产,其包含两个方面的界限。首先,在时间上是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因此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存在了的;其次,它是一种财产,不具有财产性的东西不能作为遗产。因此,在身份具有财产性的时代,身份也是一种遗产。罗马法中关于“法律地位”的继承实际上就包含了身份的继承。[1]各国对于遗产的界定均是在此两个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德国民法典》第1922条规定:“自一人死亡之时起,其财产全部转移给另外一人或数人。”这一规定虽未直接规定遗产概念,但“死亡之时起”和“财产全部转移”的限定已间接给出了遗产的含义。《瑞士民法典》第560条有关“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死亡取得全部遗产”的规定,则是概括性地直接规定了遗产的含义。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遗产的界定采取的也是概括式的方式。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一定义为遗产概念的确定设置了四个限制性条件,即时间限制、性质限制、主体限制、来源限制。据此,确定某项客体是否属于遗产,就应从这四个限制性条件入手。

其一,时间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已存在。以公民死亡为时点,死亡时已经存在的财产才可能成为遗产,死亡后产生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认为死亡赔偿金应属于遗产的观点,[2]实际上是忽视了遗产概念的时间限制。

其二,性质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客体必须具有财产性。继承的对象就是财产,一些人身性的客体不能作为遗产,比如荣誉。荣誉是社会对人的某种特定事项的评价,与荣誉获得者的人身密不可分,人存荣誉存,人亡荣誉灭,因而对于荣誉无继承之说。传统民法把权利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前者以财产为客体,后者以人身为客体,两者构成民事权利的两大基础性权利。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分界逐渐出现融合之势,财产权中蕴含人身权的内容,人身权中也含有财产权的内容。因此,一些通过财产而取得的身份属于可以继承的客体,比如通过金钱购买而获得的各种会员资格,以及通过投资而取得的股东地位等。对于这类客体,须分辨出其中的财产性而作为遗产继承,不能简单地因其表象的身份性而否定其可遗产性。

其三,主体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必须具有个体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只能以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限,不能将共同财产全部当成遗产。

其四,来源限制,即能够作为遗产的个人财产必须是来源合法的。《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合法性限制针对的是财产的合法性。依此规定,非法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的。

在上述遗产含义的界定要素中,时间性、财产性和个体性的限定几乎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继承法的共同规定,而对于财产的合法性限定则仅见于我国继承法。我国继承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受当初继承法制定时社会背景的影响。在继承法制定时,人们的法律观念还很淡薄,规定财产的“合法性”有助于人们对遗产的正确认识。二是符合我国民众的思维习惯,即法律保护的应该是合法的财产,如果将非法的财产规定为遗产,则会误导人们追求非法财产的不法习惯。然而经过考察可以发现,用合法性来判断财产是否属于遗产是不科学的,应将“合法性”表述从遗产概念中排除。因为对于财产的合法性判断,需要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不能由继承人自己进行,继承人自己判断作为遗产的财产是否合法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财产的合法性实际上指的是财产来源的合法性,与之对应的“非法财产”无非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如果是被继承人侵占他人财产而获得财产,基于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或物权保护制度,权利人均可通过返还原物或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得救济,而国外立法往往通过规定共同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3]而真正的权利人如果不主张救济,根据私法领域实行的“不告不理”原则,法律无须主动对其进行干预。如果是被继承人通过犯罪行为而获得财产,则继承人没有义务为国家负责,自有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追究。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对继承开始时死者遗留的财产往往采取的是推定合法,而没有必要通过司法机关确定财产的合法性。对于非法的财产,一般是在对其非法性进行追究的过程中启动非法性认定程序的,在没有追究财产的非法性时,非法性认定程序就没有启动的必要。因此,在对遗产概念进行界定时,应将合法性的限制要求予以排除,只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即可。

二、规定遗产范围时应明确其包括债务

遗产的性质是指构成遗产的财产是积极财产还是消极财产,不同立法例所规定的遗产的性质也不尽相同。在罗马法时期,遗产继承采取的是概括继承模式,继承人不仅要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对于被继承人的消极财产即债务也要一并继承。正如盖尤斯所说:“遗产继承不是别的,而是对已故者的权利之概括承受。”[4]这里的权利既包括积极的权利,也包括消极的权利。此后的理论发展导致形成了大体两类的遗产概念,一类是英美法系所采用的狭义遗产概念,仅指积极财产,即仅包括被继承人的合法收人、房屋、储蓄、生活用品、牲畜等。另一类为大陆法系采用的广义的遗产概念,其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即主要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等财产义务。[5]从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来看,其所列举的七类财产都是积极财产,并不包括消极财产。有学者就此认为,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仅指积极财产,而不包括债务,所以得出我国《继承法》采用的是狭义遗产概念的结论,[6]这样的认识是片面的。

关于我国继承法对于遗产概念的界定到底是采狭义说还是广义说,除了重点考察我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外,还要结合其他规定来考察。《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并不像采狭义遗产概念的英美法系国家那样来对待被继承人的债务。在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开始后,由遗产人负责清偿遗产债务后再将剩余遗产分配给受遗赠人(包括继承人)。[7]如果还有可供继承的遗产,这些遗产就只可能是积极财产了。而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债务偿还并不是先偿还债务再继承遗产,而是同时进行。这就意味着继承遗产就要偿还债务,实际上也是对债务的继承。可见,我国继承法中的遗产范围包括了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只不过是立法没有明确对其加以规定而已。

法律在规定遗产范围时若不包括被继承人的债务,对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公平的。因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公示性是有限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就无法进行诸如债权申报之类的权利主张,一旦继承已经完成,其主张自己的权利要面对的就是众多的继承人。在没有遗产管理制度的情况下,没有明确的遗产管理义务人,就没有人去主动清偿债务了。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遗产范围和债务清偿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条文,而且不在一个条文逻辑的层面上,从条文设计的位置排列上看是两个不同的制度,即遗产范围制度和债务清偿制度,这种分立对于债务清偿和继承进行都是不利的。继承进行时如果债权人不主张自己的权利,继承人就不会主动清偿债务;在债权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时,继承人也缺乏继承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债权的实现。因此,建议在《继承法》修改时应对遗产范围加以明确,使之包括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将现行《继承法》第3条和第33条予以合并规定。

三、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

确定遗产的范围,首先要找出确定遗产范围的依据。而哪些条件可以成为遗产范围确定的依据,取决于遗产范围立法模式的选择。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中,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可以归结为概括式、列举式和结合式这三种,但纯粹的概括式或列举式立法模式均不多见,多为结合式立法模式。而结合式立法模式根据其列举的方式不同,又可分为排除性的结合与直陈式的结合两种。排除性的结合是指正面概括性地规定什么是遗产,再从反面排除哪些不是遗产。对于反面的排除规定,又有概括式的反面排除和列举式的反面排除两种。典型者要属《俄罗斯民法典》,该法典一方面规定“遗产由继承开始时属于被继承人的物、其他财产构成”,另一方面又从反面规定“与被继承人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不构成遗产”,其采取的是排除性的结合式立法模式,排除性规定采概括式的排除。直陈式的结合是指正面概括性地规定什么是遗产,再以正面陈述的方式列举哪些是遗产。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适为其例。

遗产范围的立法模式选择是一国在立法时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来进行的,世界上并无一个普适性的立法模式,凡是符合该国国情的立法模式就是应予选择的模式。我国现行法上的遗产范围制度主要体现在《继承法》之上,该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人;(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树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采取的是结合式的立法模式。它首先概括性地规定了“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接着又直陈式地列举了具体的七项遗产范围,这样的规定是与立法当时的社会背景相适应的。在《继承法》制定之时,我国还处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民个人能够拥有的财产还很少,遗产所涉的范围自然也很小。同时,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允许公民拥有的财产范围也受到极大的限制,公民个人对于哪些财产可以拥有、对于哪些财产不能拥有均不明确。《继承法》第3条通过列举哪些财产可以作为遗产,可以帮助公民确定自己的遗产范围,有利于引导公民树立明确的财产追求目标。尽管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除了一些特别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资源等之外,几乎所有的对人具有效用的物都可属于私有财产的范围,而且这个范围还在不断地向国家专有的财产领域延伸和扩大。此外,对人有效用的物的范围也大大扩充,特别是无体物的财产属性越来越普遍,私有财产涵盖的范围已经不能与《继承法》制定时的情形同日而语了。但是((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形成了很难磨灭的法律传统,在《继承法》的修订过程中不应轻易抛弃,而是要对其进行合理的改造。

当然,列举式立法模式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任何的列举都是有限的,而社会生活是无限的,以有限的方式去描述和规定无限的社会生活,显然总是滞后的。因此,纯粹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在《继承法》的修订中是不宜采取的。尽管列举式立法模式具有明显的缺陷,但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又都被普遍采用,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即明确的导向性作用。就遗产范围而言,在根据其他法规范很难确定某一财产的性质时,如果明确将其列入遗产的范围,就可省却许多无谓的争论。比如宅基地使用权,虽然已被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对其是否可以继承仍是争论不休,而如果将之列人遗产范围,则这些争论自然就可平息。

由于概括式和列举式立法模式均是直陈式的正面规定,并不足以解决遗产的范围问题,因此还须从反面限制的角度规定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所以,在修订我国《继承法》时,应在采取概括式方式规定遗产的概念、以正面列举的方式规定遗产具体范围的同时,以排除式方式明确哪些财产不是遗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对有关遗产概念和遗产范围的立法条文作如下设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包括:(一)自然人的储蓄等动产;(二)自然人的房屋、宅基地等不动产;(三)自然人的股权等财产权利;(四)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五)自然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六)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其他财产利益。与自然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权利、义务,不属于遗产。遗产继承应是对全部遗产的继承,不得选择其中的某一部分单独继承。”

四、特殊财产的可遗产性分析

在明确遗产范围的限定条件之后,我们就可运用这些限定性条件来分析某项财产是否可以作为遗产。从客体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财产的可遗产性;从主体即继承人的角度来说,这就是财产的可继承性。在我国现行继承法实施的过程中,新出现的一些财产形式能否作为遗产来继承,这也是在修改继承法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问题

我国现行《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是否包括继承,《物权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财产权的一种表现,应是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这是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决定的。但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在继承时应符合身份特征。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只能通过流转的形式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一种用益物权,[8]应该也是可以继承的,只是应对其加以一定的限制,即继承人如果非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不能自由使用,而只能通过转让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二)股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继承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至此,股权继承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上得以正式确立。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两合性,资本的联合和股东间的信任是公司成立的基础,因此,股权的继承应兼顾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而不是当然的股东资格继承。

著作权、发明权、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这些权利本身包括人身权内容和财产权内容。人身权利不仅由自然人生前享有、不得转让、赠与等,而且在自然人死后也不得由其继承人继承。但是自然人基于著书立说、发明、发现、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等所获得的财产权利,除允许本人生前享有外,还应当允许在其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三)虚拟财产之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作为信息社会下一种全新的文化传承遗产,数字遗产在我国当今的社会中显得相当陌生和新鲜。假如将每个人的数字遗产汇总起来的话,那么互联网所承载的文字、图片、影音就形成了一种人类文化传承的共同遗产,即形成更广义的数字遗产概念,通俗地讲就是互联网上的数字文化遗产。不同种类的数字遗产具有不同的财产性。纵观当前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若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届满,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是不会被注销的,但可能会被网络运营商收回其网络服务账号,而电子邮箱则只要3 -6个月未经登陆就会被冻结继而被注销。如果是游戏账号,因为涉及数字财产的问题,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些。

从性质上讲,数字遗产大多是虚拟的,没有太多的现实财产属性。第一,数字财产是基于互联网存在的,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财产,其民事行为也是在互联网这个虚拟的空间来完成的,很难得到记录交易过程的信息,这是立法工作中一道不可逾越的沟壑。第二,数字遗产的民事主体具有不确定性。第三,qq,msn,e-mail、微博、游戏账号等数字遗产大多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如果其所有人离开了人世,这些数字遗产的价值大多会随之消亡,其财产价值无法得到反映。

数字遗产往往涉及个人隐私,用户在网络运营商的网站进行注册的时候,后者都会显示一个服务协议供其阅读,只有在同意了对方的服务协议后才可以继续注册。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负有保护用户个人在注册时填写的信息和隐私的义务。另外,数字遗产中不排除有死者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隐私。如果数字遗产被继承,也就意味着连同其中的所有联系人的名单被一同继承,这样就违反了公民的通讯自由、通讯秘密以及隐私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因此,数字遗产的继承应考虑到这些特点。

(四)遗体和死亡赔偿金的继承问题

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遗体及其器官已经被广泛运用于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等医疗活动中,这不仅能治病救人,而且能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并带来巨大的利用效益。但是由于遗体不具备财产性,因此不属于遗产范围。

由于某笔财产能否作为遗产关键取决于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死亡赔偿金虽然在死者被伤害致死的那一瞬间就产生了,但它毕竟是死者死后发生的财产,故也不应属于遗产。

五、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关于遗产范围的立法规定,可以得出以下四个方面的结论:(1)关于遗产概念的界定,可以对现行《继承法》第3条规定进行修正,不设置“合法性”限定;(2)在遗产范围中,应明确规定遗产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3)在立法模式上,综合采取概括式、列举式和排除式方式进行规定;(4)在对遗产范围具体问题的研究中,有些具有身份性的财产也是可以继承的,但应将其转换为没有身份要求的财产。比如,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继承人,可以将该权利进行处分后继承其经济价值;虚拟财产可在去除其身份性后予以继承等。

注释:

[1] 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25页。

[2] 参见张静:《浅谈遗产范围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第7期。

[3] 参见陈苇主编:《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页。

[4] [意]桑德罗•斯奇巴尼选编:《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5页。

[5] 同前注[2],张静文。

[6] 同前注[3],陈苇主编书,第249页。

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概念篇8

一、我国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研究现状

(一)模板理论 模板理论就是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事先都定义好一个具有借贷方向和会计科目的会计分录框架的文件,在以后发生经济业务时,由系统自动查找该类经济业务对应的会计分录框架文件,将其发生的金额(如果涉及数量、单价的,则自动填写数量和单价)填入会计分录框架内,形成记账凭证。模板理论的运用需要事先设置好企业所需用的会计科目名称和会计科目属性等,然后再逐一定义不同类型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模板,而这个定义工作需要专业会计人员来完成。

(二)专家知识库理论 专家知识库理论是利用财会领域专家的宝贵经验、智慧和思维方法,在计算机中建立专家知识库,再与分析策略、推理机相互配合,形成会计信息处理的智能化系统。具体如下:(1)专家知识库,即对所分析领域的知识进行系统整理并按照特定结构组织成机器可识别体系。(2)规则集,就是将分析策略用规则的形式表示出来,可以采用if……then……结构形式,其功能是对分析的过程进行规范,使系统能根据知识库内容按照规则进行分析。(3)推理机,就是在知识库和规则集基础上设计适当的推理软件工具,其功能是根据知识和规则对输入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输出判断结果。

(三)关键因素理论 关键因素理论是依据人工在编制会计分录所习惯采用的方法归纳而成。该理论认为,人工编制会计分录时,通常是以几个关键性因素的判断来完成的:首先判断该业务的类别,其次判断该业务发生的途径,第三判断该业务发生途径的过程类别,最后再判断业务操作的类别,依据这些特征最终形成会计分录。用集合论描述关系型数据库的方法可以表述如下:

会计分录={业务类别,业务途径,业务过程,业务操作}。

二、国外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研究现状

(一)会计信息系统需求分析的“资源、事件、参与者”理论(REA) “资源、事件、参与者”即REA理论,是由McCarthy于1982年基于会计理论提出。McCarthy认为,在获取会计事项的信息时,不要只侧重于捕获经济事项的借方和贷方信息,而应捕获企业控制的每一项资源(Resource),引起资源变动的每一项事件 (Event),在事件中的每一个参与人(Agent)的信息。REA理论提出后,得到了人们的普遍认可,但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首先,REA理论的分析范围主要限于企业经济事件,范围较窄。为此REA被扩展为REA-EO,即将REA的分析范围扩大到包括经济、经营和信息事件在内的整个企业范围。其次,将“参与者”(Agent)仅定义为一个单纯经济事件的参与者是不妥的,应替代为“具有不同的心理状态的个人”。第三,在应用REA对经济事件进行具体分析时,缺少一个清晰化的概念体系,因此难以将REA理论运用到信息系统的实现上。于是产生了“本体论”理论(ONTOLOGY)。

(二)面向会计信息系统实现的“本体论”(ONTOLOGY) 本体论是指概念化的明确范式,是从共享的角度出发对被研发专业领域已存在的概念(资源、事件、参与人)和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定义,用于解决专业领域人员与计算机编程人员之间的交流、沟通,支持程序的概念化设计,为实现信息系统提供可操作的范式。以会计领域为例,供货人、采购、销售、客户、支付凭据、收款凭据等是概念;采购导致货物流入,销售导致货物流出是概念之间的关系;供货人姓名、地址、账户,采购的支付方式、交易代码、总分类账户,资金流入的账户(现金账户或银行账户),销售的方式、交易代码、总分类账户,客户的姓名、地址、账户,存货的名称、存放地点、总分类账户等,就是可用于编程的具体范式。按照本体论对企业范围内各项要素划分出明确的范式后,编程人员可据以在计算机上实现数据的输入、编辑和常规输出的功能,但是要让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分录、现金流量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仍然需要一种特殊的方法,在操作员在前台进行数据的输入、编辑时,在后台由系统按照目标对象的要求自动生成前后一致的、具有解释力的特定标注,这就产生了系统智能化的“脚本”理论(Script)。

(三)实现会计信息系统智能化的“脚本”理论(Script) “脚本”是指一个连贯的行为或事件的序列。该概念是由Schank & Abelson于1977年为处理自然语言中语句的语义,理解故事的主题和大意提出的。1986年Schank将它用于动态记忆模型中,通过提供对事件的模式化答案,形成了一个具有分析、解释能力的机制,之后并将它用到了智能软件的开发中。一个脚本包括的内容:(1)相关的事件;(2)行为的顺序;(3)对行为、事件的解释;(4)特定的标注。特定标注是指用一种特定的语言形式,采用文本文件,将上述事件、行为,以及事件、行为之间的关系等记录并保存下来,在需要时以被程序直接调用。为标注脚本,目前已开发的标注语言有:XML(可扩展标注语言),GML(普通化标注语言),SGML(标准普通化标注语言),HTML(超文本标注语言)等。

三、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运用思考

会计信息处理智能化理论表明,非会计专业背景的计算机编程人员需要对企业资源、事件、参与人和经营管理等知识、概念进行学习掌握,同时专业会计人员需要对企业会计核算全过程涉及到的最小单位的概念、行为,以及这些概念、行为之间的关系,概念、行为与输出结果的关系进行规范化的描述(以下称之为“本体描述”),以供编程人员理解、掌握和交流,在此基础上,编程人员将其转化为计算机可识别的智能系统。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最困难的是本体描述,因为通常情况下,懂计算机编程的人员,不懂专业会计,而精通专业会计的人员又不懂计算机编程。为便于阐述本体描述,下面以2013年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智能化处理为例来说明。

(一)目标功能描述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智能处理的功能是指在前台输入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时,在后台由系统直接捕获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信息,并在月末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本体描述 从目标功能来看,这一功能的实现涉及到三个本体类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本体(表1),销售业务的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本体(表2),销售凭证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行为关系本体(表3)。

(四)编写解释器 根据“销售凭证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的行为关系本体描述”编制解释器,月末通过解释器读取脚本文件就可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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