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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8篇

时间:2023-06-25 09:21:41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1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0 引言

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小微企业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作为国民经济基本,小微企业在扩大就业、创新科技、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不可代替。因而,为确保小微企业能够稳定发展,近年来政府和中央提出了关于小微企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在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也曾经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的税收制度,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2]。

1 小微企业的准确界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以及财政部印发的《小企业会计准则》[2]中 的相关解释,小微企业并不等于小企业,其准确的界定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小微企业在税收管理范畴内包括小型微型企业[2]和小型微利企业[2]。具体来说,它们分别定义如下:a)小型微型企业是指根据营业收入、从业人员、资产总额等多项指标,再根据各自行业的特点而通过一定标准划分而成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中的一种。具体涵盖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餐饮业等共计十六项。需要注意的是,小型微型企业在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合法的各类企业和个体户及在此以外的行业。b)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依法从事国家非禁止和限制行业,并在缴纳所得税、资产总额及从业人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从事工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100人;(2)非工业行业的企业,年度缴纳所得税低于30万,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且从业人数低于80人。

通过分析和比较不难发现,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区别:a) 范围不同。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一般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而小型微利企业只适用于一般企业。b) 界定标准不同。小型微型企业的界定指标分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而小型微利企业还要包括企业年度纳所得税额这一指标。同时,即使同属一类的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标准也不尽相同。

2 关于微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自2011年10月12日起,针对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政府了相关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将持续到2015年底。其中包括了对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收的优惠。但目前,许多小微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够规范,缺乏专业财务人员,导致企业不理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本文在此对相关政策进行整理,便于广大小微企业真正熟悉税收优惠政策。

2.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最低可达10%

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响应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意味着,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比,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了20%.

为继续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小企业发展,去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财税[2011]4号和财税[2011]117号[4]两份文件,以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根据这两份文件的规定,小微企业具体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可归纳为:小微企业2011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2012年至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小微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税负与一般企业相比降低了60%。

需要注意的是,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得出:2011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上执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执行20%的优惠税率。2012年度至2015年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执行1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6万元至30万元(包含30万元)之间的小微企业,执行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2.2 增值税和营业税提高起征点

按照税收政策,小微企业划分的行业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工业、批发业和零售业。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还包括了交通运输业等现代服务业。

具体来说,提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增值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小规模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同时提供营业税起征点,月销售额不低于2万元才缴纳营业税,按次纳税的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2011年11月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大幅度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但是增值税起征的适用仅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达不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仍然不能适用该税收优惠政策。

2.3印花税免征优惠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要注意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是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4]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企业可以按照此标准对照判断本企业是否属于优惠范畴,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2.4其他涉税优惠

除了以上优惠政策之外,值得注意的是还有针对小微企业的其他优惠,如根据相关规定的行业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低于2亿的企业贷款延长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期限;对依照工信部相关规定认定的小微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到2014年12月31日期限内,都免征发票工本费。

3 结语 小微企业在新企业税法下,有着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遭遇不同程度的挑战。需要指出和说明的是,小企业应及时更新旧的生存和发展观念、结合自身的

各种优势,以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导向,调整企业投资和发展的方向资,最终在市场经济下的现在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贡献自己的光和热。

总之,小微企业长期扶持政策已经确立。我们应该尽快对税收政策做出合理的完善和修正。在一段时间内,应该充分运用各种财税政策手段,促进小微企业较快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梅.小型微利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1(10):239-240.

[2]肖盛勇.小微企业划分标准及其税收 优惠政策实用性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24):89-90.

[3]方赛迎.小型微利企业界定范围的重构―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实施[J];生产力研究,2009,(15):173-174.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2

关键词: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27-0139-06

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2011年7月4日,国家4部委联合《中小企业划型新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中小企业重新规定了划型标准,根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首次增加了微型企业这一类型。新增微型企业标准,有利于明确重点,出台更有针对性、时效性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最新经济普查数据,我国共有法人企业460万户,其中小型企业139.7万户,占30.37%;微型企业约307.87万户,占66.93%。小型微型企业合计占比约97%,居绝对多数地位。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GDP总量的60%,纳税占国家税收总额的50%。一个国家要想让经济生生不息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占企业绝大多数值的小微企业的发展。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引导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抢占新一轮经济和科技发展制高点的重大战略。基于当前小微企业面临的困难,如何紧跟时代潮流,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这一巨大机遇,客观上需要给予其更多政策支持,税收也责无

旁贷。

1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背景下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经济意义

1.1 小微企业是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

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产业,只有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论在国际还是在国内,小微企业都是大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不少大型科技型企业,都是从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的。小微企业同时也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方面,具有大型企业难以比拟的创造性和灵活性。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技术创新70%来自小微企业。而根据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小微企业完成了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开发。因此在促进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上,必须注重发挥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作用。

1.2 小微企业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重要

部分

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大型企业作为骨干和支柱,但现代专业化分工协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决定了大型企业要做“大而强”而非“大而全”,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具备效率快、效益高的优势,而小微企业具有“小而专”、“小而活”的特点,因此大型企业需要与小微企业密切合作,集中精力进行主要产品、技术的开发与生产,而非核心的相关零部件生产、某些服务等都要由小微企业提供,从而形成产业集群,有利于加强集群内企业间的有效合作,增加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促进企业增长,发挥资源共享效应,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竞争能力。

1.3 小微企业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的重要载体

消费、投资和出口是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产品和服务需求的三种主要方式。我国多年以来的经济发展高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推动,内需不振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然持续,外部需求锐减,国内物价居高不下,内部消费需求不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面临更多困难,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消费需求更为紧迫。而消费增长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稳定,消费增长的稳定性来自个人、家庭收入高低和来源的稳定性。在我国,小微企业吸纳了大量人口的就业,只有小微企业发展壮大了,绝大多数人的收入才能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消费需求才能提升。

因此,鼓励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既是顺应其具有的天生优势,同时在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实现转型升级也是其焕发新生的有效途径。

2 当前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局限性分析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些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但促进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较少。这些税收政策从执行效应来看,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并且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亟待进一步改进。

2.1 鼓励小微企业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2.1.1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是不同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做出了具体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财税[2009]133号和财税[2011]4号文,分别规定2010年度和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财税[2011]117号文则延长了优惠期并扩大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引导和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具有一定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鼓励了更多小型微利企业建立,并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就业,但同时也暴露出存在的一些问题:

核定征收企业未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严格,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由于部分小型微型企业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实行核定征收,但享受这一税收优惠的企业按照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应是查账征收的企业,因此造成真正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微乎其微。

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以广东等六省市的调研数据为例,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企业户数占小型微利企业总户数平均约为59.49%,但其享受的所得税减免占比仅为10%左右,这种情况说明:一是有些盈利较小的企业考虑到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程序较为麻烦,与减免的税款相比不值得去备案,甚至自动放弃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二是许多小型微利企业盈利水平不高,亏损面较大,因年应纳税所得额≤0而无法享受到该税收优惠政策。

2.1.2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未能广泛惠及小微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提高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由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那些不能达到起征点的小微企业却仍然不能适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这实际上造成了新的税负不公。

2.1.3 增值税纳税人划分标准与企业划分标准不一致。尽管企业划分新标准有大幅度的调整,但仍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不一致。《增值税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这与新标准所规定的“工业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批发业1000万元以下、零售业10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标准相差甚远。国家设定较低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出发点是为了抵扣进项税,减轻企业负担,但实际适用效果却恰恰相反,对许多小微企业而言,很多交易无法取得法定的抵扣凭证,而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加重了税收负担。

2.1.4 小微企业难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但是同时符合这些标准的小微企业微乎其微,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按照目前的就业实际情况来说,小微企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吸引力肯定不如大中型企业,据有关数据显示小微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大约只有15%左右,远未达到30%的要求。另外,这一优惠税率只针对符合条件企业而非针对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不利于小微企业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利于转型升级。

2.1.5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窄、门槛高。国税发[2008]116号文《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必须是从事规定的两个“领域”项目的研发活动以及八个项目的研发费用支出,比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的范围更窄,对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来说都是较难达到的高标准,小微企业即使有自主研发的技术创新项目,但其对应的研发费用支出一般不符合加计扣除的

范围。

2.2 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小微企业面临融资难的困扰,目前有关小微企业的融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有:财税[2009]99号文、财税[2011]104号文关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财税[2012]25号文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税收优惠政策。从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来看,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提供信用担保的企业,但对于其他融资方式并未涉及。

2.3 鼓励投资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局限

国税发[2009]87号文《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但在实际适用中,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在创业初期很难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因此要同时满足“中小”和“高新”标准的企业并不多,创投企业很难获得真正的税收优惠。以广东省2010年的数据为例,共有创投企业5家,均未享受相关减免税。主要原因是创投企业数量太少,而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门槛较高,中小企业达到条件的难度较大。

3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3.1 国外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

3.1.1 减免税收。美国将税收优惠明确立法,把与中小企业密切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降低了25%;资本收益税下调到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降至14%;对特定的资本投资给予50%的纳税扣除等。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政府更是不断加大税收减免力度,最为典型的是总额为7870亿美元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这其中包括2883亿美元左右的减税和税收直接支出计划(约占方案总额1/3),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和个人广泛的税收抵免和再融资税收信贷,新能源成为最大受益产业”。

英国为减轻中小企业税负,1999年3月把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0%削减为20%,2000年4月,又将中小企业利润的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4万英镑提高到5万英镑,税率则再次下调至10%,并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使中小企业税负水平相当于大企业的一半。其他国家,如日本、西班牙、南非、韩国等都对小企业在标准税率之外实行了比较低的累进税率。

3.1.2 制定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对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活动的鼓励采用的是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此外,部分国家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减少当期的应纳税额,比如日本将新兴产业的设备折旧年限缩短至4~5年,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一年折旧的政策。另外,部分国家提高弥补亏损年限,降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投资风险,如美国则规定可前抵3年,后抵7年;日本是前1年,后5年;英国则是前3年,后无限等。

3.1.3 鼓励向中小企业投资及再投资。各国都有鼓励私人向中小企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美国鼓励向小企业投资,降低投资所得税率。对年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长期投资税减免,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给予投资税永久性减免。对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收额度减免。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得的资本收益给予至少5年5%的税收豁免。另外,对风险投资收益的60%免税。法国对风险投资公司从持股中获得的资本收益可免除部分所得税,免税金额最高可达收益的三分之一。

各国同时也重视培养企业自身的造血功能,如法国规定中小企业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

3.2 启示

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在统一税收制度的基础上,对中小企业融资实行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自筹资金提供便利条件。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各国对能耗高、污染大、严重浪费不可再生性资源的传统工艺和传统产品往往采取加大征税力度的措施,同时为传统工业的生产转型提供种种鼓励性措施,为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由于小微企业占据97%以上数量比例份额,面广、量大,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都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既达不到促进其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转型升级的目的,也会产生新的税收不公平问题。因此,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税收政策应定位于支持和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有针对性地为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更为优惠的税收政策。

4.1 改革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4.1.1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累进税率。顺应国际税制改革趋势,对困难较多、利润较少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累进税率,具体建议是: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未满1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未满30万元的小型微型企业,可适用15%的优惠税率。

4.1.2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小型微利企业不再设置其他前置性适用条件,允许核定征收企业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简化备案程序。

4.1.3 延长补亏期。对亏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型微利企业允许其延长弥补亏损期限,从现行的5年延长至10年。

4.2 扩大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

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小微企业,并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4.3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与小微企业分型标准相衔接

随着“营改增”(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按照企业分型标准,区分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4.4 降低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鉴于增值税转型对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加快转型升级的积极意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继续降低其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下降为2%。

4.5 完善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

一是改变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税收优惠,并且适当地降低对小微企业认定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标准。二是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激励政策。借鉴国际经验,更多地采取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弥补、费用扣除、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加快设备更新,引导建立健全自主创新机制。三是将税收优惠的政策重点调整至研发环节。诸如提高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比重,放宽技术开发费加计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对处于研发阶段的企业减免其用于研发的房产和土地税收。四是加大税收支持科技自主创新的政策力度。实行更加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激励政策,鼓励小微企业科技创新。诸如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科技创新企业设置免税期,并在缴税期适用15%的低税率;对科研活动使用的先进设备、专用装置、房屋实行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科技创新专用设备投资额10%部分,允许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实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科技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建议对高科技人员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30%;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取得特殊成绩获得的各类政府奖励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科研开发人员以技术入股而获得的股权收益,减半征收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4.6 完善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

完善现行鼓励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采用贷款以外的其他融资方式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对担保机构向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每年新增担保额对应的担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4.7 完善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用其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被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按40%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即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私募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合格投资人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所获收益,三年内免征所得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对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项目建设初期未投产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免税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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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贾海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府行为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6] 林雅献.改革税收政策 支持科技自主创新[J].北京观察,2012,(6):30.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3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

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

财税〔2011〕4号文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就工业企业而言,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在具体细节指标操作上,国税函〔2008〕251号文件及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行业划分中的“小微企业”认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确定各行业划型标准并据此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以工业企业为例。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小企业”认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全面实施,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提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对“小企业”的界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同时满足不承担社会公众责任、经营规模较小、既不是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三个条件的企业(即小企业)。其中准则所称经营规模较小,指符合国务院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所规定的小企业标准或微型企业标准。为此,《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从税收的角度提出,鼓励小企业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表,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机关要积极引导小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建账核算,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小企业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等优惠政策。

通过上述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小企业”认定也不完全等同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界定的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中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由于财税〔2009〕69号文件规定了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因而财会〔2011〕17号、财会〔2011〕20号从建账建制,规范企业财务核算要求,对“小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作了特别强调。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分析

目前,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体现于如下两个层面的规定,一是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如果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4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政策;税收扶持

一、引言

国家工商总局的调查表明,截至2013年年底,占我国注册企业总数94.15%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造了GDP的60%左右,上缴税额达到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吸纳就业人数达1.5亿,在7亿多的全国就业人数总量中约占1/5,“小微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和提高就业水平的主要市场主体和动力来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越来越凸显。自危机爆发以来,由于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内外交困,“小微企业”的营运和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尽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性的税收政策,但仍存在一定欠缺。

二、我国“小微企业”扶持性税收政策实践

自2009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扶持性税收政策。2014年4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上限进行上调,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较大幅度地提高至10万元(含),优惠政策延至2016年年底。从政策内容来看,主要包括降低“小微企业”所得税率,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的印花税;免征“小微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收费等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见表1),旨在鼓励研发创新、改善融资环境、支持创业投资、增强成长能力。

三、我国“小微企业”现行扶持性税收政策的不足

(一)针对性仍显不足,税收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缺乏专门和系统的税收政策法规体系。多数政策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就业、残疾人福利等社会问题,并未突出“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忽视了对“小微企业”创业、投资、转型等方面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的针对性不强。而且,现行税收政策规制中还存在小型微利、小型微型等不同概念表述,界定和划分标准尚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的衔接配套及其执行效果。

(二)起征点过低,税率偏高,优惠力度不够

在2014年新上调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方案中,所确定的小规模纳税人3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上限及对于个体工商户20000元的月销售收入(月营业额)的上限,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相比仍有较大距离,参照35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批发、零售业的起征点标准也仍然过低。同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可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与一般企业25%的税率相比,其一年最大减税额也仅为1.5万元,减负效果不够显著,且20%的统一税率对处于临界点附近的“小微企业”也明显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重复征税尚存,税收政策覆盖面过窄

在增值税纳税人认定方面,“小微企业”基本上被划归为小规模纳税人,既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微企业”还遭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纳税压力,税负重于个体工商户。而由于计税内容复杂,建筑业、生活业和金融服务业领域也存在着营业税重复征税现象。另外,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优惠仅限属于“小微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且“营改增”试点地区和适用行业有限,正面效应较小。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缺乏差异化和引导性

目前对“小微企业”主要采用直接减免的税收优惠,缺乏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的配合。就优惠税种而言,大部分局限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同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多为“一刀切”,缺乏差异化,对技术研发、创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升级的激励力度不够,难以推进“小微企业”向优势、强势发展。

四、完善我国“小微企业”税收扶持性政策的构想

(一)改善征纳环境

在税收服务方面,加强税收宣传与纳税辅导,免费提供纳税指南,让“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升纳税工作的效率与精度;大力完善电子税务系统,鼓励电子申报,实行计算机审核制度。

在征纳管理方面,对少数“小微企业”在纳税环节可能出现的非故意差错,只要其之后能够依法补缴税款,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简化“小微企业”纳税申报程序和纳税资料,延长纳税期限,可实行“小微企业”年度申报、分期缴纳税款等,降低纳税成本。

(二)优化税收结构

1. 合并税种,统一计税依据

借鉴俄罗斯、巴西等国的税制改革经验,实行更为简化的税制。一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合并至增值税中加以统一征收;将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等合并为单一税种进行相应减免,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收入或利润为计税依据,若会计核算健全可按利润征税,否则按收入征税。

2. 减少重复征税

一是根据现行“营改增”试点方案,服务型“小微企业”的营业税负担仍然较高,应扩大“营改增”适用的行业范围。且“小微企业”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可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从制造业、批发零售业和现代服务业逐步扩大到所有服务行业。二是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企业所得税或按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提高起征点标准

在起征点幅度方面,“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政中的月销售额(月营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限与“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标准、企业规模的发展变化相比仍有一定距离,上调幅度仍然过低,建议将起征点、月销售额(月营业额)的最高限额分别由先前的2万和3万元提升至5万和6万元。

(三)完善税率设置

1. 加大减免税力度

一是降低所得税税率,建议对“小微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5个百分点,或将所得的75%计入应税所得额,对年应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建议将现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下降为2%。如按小规模纳税人的上限计算,这样的下降幅度相当于小规模纳税人每年最多可减少0.5万元或0.8万元的税负。三是对无纳税能力的“小微企业”实行免税,按照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月和42 000元/年,建议对年利润低于5万元的免税。如果以收入为计税依据,则将5万元换算为收入额确定免税标准。

2. 细化特殊优惠

一是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对创建初期“小微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且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为激励企业科技创新,可对高新技术型“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以专利、发明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推迟5年纳税。同时,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提高“小微企业”技术创新研发支出的扣除比例,对其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00%的扣除;对于创新型“小微企业”允许在税前列支科技开发准备金、结构调整风险金,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费用、技术培训费可在税前加计扣除。三是为减缓原材料价格和劳动工资上涨引致的压力,可对原材料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施行减半征税。四是为鼓励企业扩大就业吸纳,对于月平均实际安置下岗和残疾人员或社区人员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0%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安置人员的规模减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特别是对残疾人、下岗员工等社会弱势群体开办的“小微企业”可考虑直接给予“免、抵、退”税收政策;对从事环保或公益性质的“小微企业”可免除增值税。在“小微企业”实现利润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支出等放在企业纳税之前。五是为缩小地区差异,可借鉴德国的经验,对新建“小微企业”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落后地区免除新建“小微企业”5年营业税。六是为促进面向“小微企业”的投资活动,可对大企业向“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和投资所获得的利润,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

参考文献:

[1]张占斌,程书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N].中国经济时报,2012-02-02。

[2]黄朝晓.改革和完善我国小型企业税收制度[J].涉外税务,2011(06).

[3]唐钧.能否考虑“就业退税”[J].中国社会保障,2010(10).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5

【关键词】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作为富有活力的市场经济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经济、增加税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显示,在我国小微企业有38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它们提供了80%的城乡就业岗位,最终产品和服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占全国企业的50%①。但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增速放缓的双重压力下,我国小微企业面临着诸多生存和发展困境,需要政府从税收政策上给力小微企业。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结构性减税政策,减轻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现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应用分析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一套专门地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包含着一些小微企业的税收规定,但是这些税收政策缺乏系统性、稳定性和适用性,小微企业经营者运用和执行过程中有困难,有些税收政策可能会加大小微企业的纳税成本,违背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下面将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三大重要税种分析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偏高。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7%或13%的税率相比,小规模纳税人减按3%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看似很优惠,但是由于小微企业实行简易办法征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比重较大的情况下,其税负实际上还是超过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起征点偏低。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并且仅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当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来看,这一起征点偏低,并且主要受益者是个体工商户,尚有大量的小微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

(二)营业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营业税起征点偏低。营业税起征点存在与增值税起征点一样的问题,在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体工商户每月20000元的销售额,扣除进货等各项成本费用之后,当月的利润所剩不多,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并未因过低的营业税起征点而降低。不仅仅是起征点偏低,并且仅有个人享受此项政策,许多小微企业享受不到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税负不公平。

2.营业税重复征税。缴纳营业税的企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在购进过程中缴纳的进项税额就计入购进成本当中无法抵扣。此外,营业税规定对纳税人营业额全额征税,那么就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三)所得税税收政策应用分析

1.所得税率优惠政策条件苛刻。现行企业分类划分中的小型微型企业与企业所得税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概念不一致,小微企业必须同时满足行业、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条件才能享受20%的优惠税率,然而大部分小微企业不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无法享受税率优惠。

2.核定征收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受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水平等因素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往往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减半征收和低税率优惠政策,这样会加重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

3.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力度不够。自2012年到2015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若按月计算,每月最多优惠500元(60000×20%÷2÷12),若将此项优惠额与工资、薪金所得中每月减除3500元的费用相比,优惠差距明显。

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只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既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构成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在该部分所得额上的重复征税。

5.间接优惠政策匮乏。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加速折旧、亏损结转等间接优惠方式,而我国费用列支要求严格。如企业所得税对加速计提折旧的条件限制较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适用范围相对狭隘,导致企业可以税前列支的费用较少,所得税优惠作用十分有限。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结合小微企业自身发展的特点,并联系我国小微企业在应用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实际情况,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笔者将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三个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小微企业适用较低税率可以减轻税负、降低成本,使其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拓宽销售渠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现行3%的征收率降为2%。

2.扩大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并进一步提高起征点。可以将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由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小微企业,并将目前增值税销售货物的月起征点提高到20000~50000元,可能是比较适当的。

(二)调整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

1.继续降低营业税税负。建议降低小微企业应税劳务的营业税税率,将中小型服务企业营业税税率降至3%,并将营业税的起征点改为免征额,可以将企业按期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10000~30000元/月,将按此纳税的免征额规定为800元/次。

2.要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范围。上海等地开展“营改增”试点以来,多数服务业小微企业按5%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3%缴纳增值税。这一改革使相关服务业税负降低效果较为明显,建议从营业税改增值税入手降低小微企业的税负。

(三)优化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放宽小微企业口径标准,扩大小微企业的范围。既然国家的税收扶持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来实施,建议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关标准进行修订,扩大小微企业标准口径,且与企业所得税法口径一致,建议国家明确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范围来实施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让更多企业能够享受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

2.简化和放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可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将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改为同时满足其中两个条件即可。改进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查账征收范围。将适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小微企业,按照核定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扩大所得税优惠范围。可以将现行所得税率20%降为15%。考虑将年所得额6万元以下所得税全免,将适用标准由现在的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至10万元甚至更高一些,在此基础上,研究采用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并明确适用于所有小微企业。

4.避免重复征税。建议允许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之外的其他小微企业投资者从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或者对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和红利允许税前列支,使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实现公平合理的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5.给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为营造公平的税收竞争环境,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面,赋予小微企业缴税选择权,允许小微企业合理选择纳税方式,自主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是企业所得税,选择以后不得变更,以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

6.综合采用多种税收优惠形式。综合运用税率优惠、税基优惠和税额优惠三种形式,从不同角度对小微企业进行政策扶持。比如可以放宽小微企业费用列支标准,增加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费用在税前列支的比例。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等。

注释

①数据来源: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参考文献

[1]高建生.优化小微企业税收政策[N].中国企业报,2013-3-9.

[2]李香菊.完善和落实我国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J].涉外税务,2012(9).

[3]蔺红.税收政策持续给力 小微企业增添活力[J].中国税务报,2012-4-20.

[4]龚振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J].税务研究,2012(3).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6

(一)立法保障不足

现行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以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的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散见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法律级次不高;且频繁出台,多次变动,稳定性不强。税收立法系统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相对独立,没有与其他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法律彼此融合、形成合力,削减了政策的可持续性和系统性。

(二)对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及融资支持不够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较高,实际能够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数量很有限,从而减弱了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法》,采用5%~35%的五级累进税率,且没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高技术、研发、就业等方面的费用扣除优惠。与法人企业相比,非法人的小微企业缺少优惠政策支持,实际税率高。另外,现行政策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门槛较高,对个人的创造发明和成果转让收益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科技人员的税收激励作用不大。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税收优惠的仅限于印花税,不仅范围窄,而且力度小。

(三)税收优惠政策效果不佳

现有税收制度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方式,流转税采用的主要是起征点方式,企业所得税主要采用的是税率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规定将90%左右的小微企业排除在外。2011年11月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起征点标准仍然较低,众多微型企业难以从中受益。财税〔2011〕117号虽然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只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的规定使得80%左右的小微企业纳税人无法享受到现行扶持政策带来的优惠,导致相关的税收优惠规定停留于表面,难以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

(四)缺少专业的税务征管服务机构

目前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间缺乏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信息共享的程度较低。由于小微企业财务制度不甚健全,对国家政策法律的了解程度低,两大机构的重复征管稽查更是增加了企业纳税成本。小微企业税负不仅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还与其他大中型企业一样要负担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以及社会保障基金及其他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在各种税费规定中,体现量能课税原则和对小微企业的照顾支持性规定非常少。征税机关对于小微企业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而这种税收征管的方式使得国家减税政策难以落实,多数小微企业享受不到实惠。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政措施

(一)提高税收立法级次,构建立体税收优惠体系

建议根据工信部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加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以此作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基本法。提高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法律政策的融合程度,进而形成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提高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级次,增强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形成一个完整的以《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核心、各单行法律相配套的小微企业税法体系。涉及的具体税种,建议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应按行业、企业规模不同而分类确定。对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也应进行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与工信部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统一,使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建议完善小微企业从创立、发展、壮大直至转让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立体优惠政策体系,调动广大小微企业的经营积极性。

(二)激励科技创新,降低融资成本

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建议加大高科技行业小微企业的研发加计扣除力度,增加对多主体合作研发活动的支持。同时,减免相关的流转税,以减轻企业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使其获得充分的成长空间。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进一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对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发展前景光明及可以提供相关担保的小微企业,政府应该给予足够的融资支持。建议降低此类贷款机构贷款业务利息收入的营业税税率或减计收入,鼓励银行满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对发放100万以下贷款的小额信贷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实行减半征税。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提高优惠政策利用率

建议进一步简化现行小微企业税制:一是尽快将小微企业纳入增值税扩围范畴,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并入增值税,一并申报缴纳,并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至2%;二是在所得税方面,允许小微企业自由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避免重复征收;三是新设低税率的小微企业税统一税以代替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费、房产税等税种;四是取消、减少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费用,对适于以税收形式征收的应尽快启动“费改税”的法律程序,尽可能规范针对小微企业的收费体制,减少政府对小微企业的行政干预,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实际税负。

(四)改进税收优惠方式,建立专门征管机构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7

一、小型微利企业概述

(一)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世界各国的界定标准不一,本文主要对国内的界定进行分析,小型微利企业来源已久,主要指微型、小型、个体户以及家庭式作坊企业等,根据行业的特点,还可以深化为微、小、中3中类型,其称呼也有不同,有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主要是税法上的界定。这里的企业不仅要满足我国税法的规定,还要符合国家关于税收的相关政策中,对小型微利企业界定的条件。如果是工业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3000万,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在30万以下,从业的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的总额不超过1000万,这些就是小型微利企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其税收可以享受20%的政策优惠,如果其每年缴纳的所得额少于6万,就能够享受双重的税收优惠。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地位与特点

小型微利企业在我国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社会就业,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大量国有企业的员工下岗,这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契机,不仅为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提供助力,还缓解了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的压力。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需要较多的劳动力,对就业人员的吸纳要超过大型企业。而且,小型微利企业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提供各种服务的同时,也成为很多大型企业低成本原料的来源,对大企业的发展也有很大影响。而且和大型企业不同,我国的小型微利企业正处于上升的时期,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对激发我国市场的活力具有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稳定。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小型微利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数量很多,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弱。从其定义能够看出,其关键特点就是小,很多企业根本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工商局的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数量为50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已经发展为具有庞大市场的重要主体,而且还在不断增加。但是,因为其先天弱势,受到经济波动的影响时,很难对其结构进行调整,就可能在经济浪潮中受到淘汰。

二、小型微利企业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的优惠

这种优惠的政策主要是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每年应缴纳的所得额不超过6万,其所得税是每年的所得×20%×50%。对于从事没有限制或者禁止的行业,需要减少20%税率进行缴纳,高新企业要减少15%税率进行缴纳,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安置和科研的经费,需要在税前进行加计并扣除,个体户、独资的企业和合伙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其个人所得税,并扣除一些费用。对于税收优惠,需要主要下面几点,小型微利企业需要有完整的账单,以便相关机关对其进行查账和征收,而且如果每年应该缴纳的所得额高于6万,要想获得20%的优惠,就需要满足其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界定,其从业的人数和资产的总额也都要满足相关标准。对技术进行转让也能够享受税收的优惠,具体来说是:如果不超过500万,免征所得税,高于500万,高出的部分减半进行征税。

(二)营业税的优惠

对员工制的家政行业免征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新添两档较低的税率:11%与6%,除了交通运输行业使用11%税率,其他的比如创意文化、咨询鉴证、辅助物流等行业使用6%税率。如果纳税人在营改增前就享受免收营业税的政策,营改增后,也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也可以进行抵扣。而且,对营业税起征点也有了提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根据以上规定,我国很多省份就把起征点上调到最高额度,以便降低小型微利企业负担。

(三)增值税的优惠

这种税收的优惠主要在这两方面得到体现:第一,提高了起征点,对于应交税的劳务和销售的货物,其增值税起征点也被调高,具体是:按期进行纳税的是每月5000-20000元,按次进行纳税的是每日300-500元。第二,规模小的纳税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率全部改成3%,和营业税相似,大多数的省份都使用了最高额度起征点,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征税,有效的降低了其负担。

三、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局限

(一)增值税

1、规模小的纳税人税负偏高

从2016.5.1日起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服务,修配修理等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按照季节进行纳税则是低于9万,售后服务等无形的资产销售额如果低于3万,就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增值税,但是其时间有限制,其他的时间还是统一征收3%的增值税,这就使其在流通的环节有较高成本费,虽然已经调高了起征点,也都按照最高额度执行,但根据个体户利润的情况看,其起征点还是较低。

2、一般纳税人的门槛比较高

企业年销售额需要符合相关的标准,才被认定是一般纳税人,工业企业的标准是50万,商业企业是80万,如果不符合标准就被化作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增值税,而且不能进行抵扣,也不能使用专用的发票,但是一些企业在进行交易时要求小型微利企业提供专用的发票,不然就会失去交易的机会,这种歧视使小型微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位于不利的境地。而且,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达到相关的标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的门槛过高。

3、小型微利企业出口退税时受到歧视

目前税收的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来说,出口的货物只有出口免税,而不是出口退税,和大型的企业进行比较,就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出口的价格,使其市场竞争力大大减弱,这对其开辟国际市场非常不利。而且,新出现的出口业务,其首笔业务出现一年内,应退的税额不是直接进行退税,而是进行抵税,这种延迟退税的方式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成长不利。

4、增值税的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

我国很早就启动生产型的增值税向消费型进行转变,虽然使增值税的额度调高,但大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享受进项税的抵扣,2016年营改增完成后,小型微利企业进项税能够抵扣的额度需要足够充足才能发挥减税的作用,但是由于操作的难度比较大,小型微利企业费用的支出和零星的采购很少经过正规交易进行,所以就不能进行抵扣。

(二)营业税

营业税起征点不适合小型微利企业,仅仅适合于个人,把市场中处于弱势的小型微利企业排除,使其不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的竞争中,由于注册的性质不同,就不适合起征点的相关规定,使这些企业同样的收入,承担的税负却不同。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负比较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有以下问题:第一,无法公开筹资,银行的融资也比较有限,其财务的杠杆率与股权的回报率都比较低,而且只能和一般企业相同,缴纳25%的所得税与5.56%营业税和附加。第二,不能在税前对贷款的损失准备金进行扣除,国家的政策优惠也没有惠及小额贷款公司。

(三)所得税

优惠的范围不足,从2015.1.1.到2017.12.31日,小型微利企业中年所得税如果不超过20万,按照20%缴纳所得税,但是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才符合这项优惠政策,虽然优惠的范围有所扩大,但还是不能覆盖全部的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的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很多小型微利企业经营的规模比较小,没有完整、独立的财务系统,相关部门主要使用核定征收的手段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这种方法不能真实反映小型微利企业盈利的情况,还增加了利润比较低的企业税负,不能享受20%的政策优惠。

四、完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税收的立法机制

立法是从根本上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进行改善的措施,很多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各项法律制度,其中,日本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法律最完善。可以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提高和小型微利企业有关的政策扶持力度,把金融的融资和引进人才以及创新技术的等,用法律制度进行确定,使小型微利企业各项活动的开展都有法律的依据,形成完善的税收体系。

(二)对优惠的政策进行整合,有效提高政策的效率

首先要增加优惠的范围,使优惠的效果不断扩大。需要扩大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把大部分小微企业包括在内,可以对起征点进行改进,变为免征额,这样就能够有效的扩大优惠的范围,使所有的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到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少不公平的现象。要增加优惠的力度,切实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可以降低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的税率,将其所得税从20%转化成10%-15%,对于各种行政性的收费,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使用的渠道和受益的主体,尽量取消不必要的收费,最大程度的降低政府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干预,避免使其隐形的税负增加。

(三)建立专业的机构为小型微利企业服务

我国虽然有对小型微利企业进行管理的部门,但是权责模糊,互相交叉,建议成立统一的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比如专门征管的部门,对小型微利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决,切实保障政策的实施,维护企业权益。

(四)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监督

要加强宣传和辅导,根据我国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打造出税收的宣传单,由专门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并帮助企业对各种税务事物进行办理,对政策的落实力度进行强化。严格执行各项优惠的政策,如果政策没有认真落实,就要通告相关单位,并追究个人的责任,以便使政策真正惠及小型微利企业。

小微企业税收征收标准篇8

关键词: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创新

国家工商总局2014年《全国小微企业发展报告》分析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企业总数为1527.84万户。其中,小微企业1169.87万户,占企业总数的76.57%。若将4436.29万户个体工商户视作微型企业纳入统计,则小微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所占比重达到94.15%。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国际市场不明朗情况下,小微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群体里最活跃的组成部分,是经济发展的潜在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对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财政税收政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工具之一,引领小微企业发展,体现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战略,发挥重要作用。

一、现行小微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或其他企业年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1〕117号,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34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 12 月 31 日。

2.流转税

财税〔2013〕52号,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财税〔2014〕 71号,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标准,提升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以季度为纳税期限相应提升到不超过9万元的。

3.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62号,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定位42000元/年(3500元/月)。

4.其他税费

(1)财税〔2011〕105号,2011 年 11 月 1 日至 2014 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财综〔2013〕102号,2013年8月1日起,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财税〔2011〕104号 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业领购发票时免收发票工本费。对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也已相应免征。

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小微企业标准不一影响受益面

201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明确小微企业新标准是指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如工业企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这与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一致。造成了观念冲突及部门利益冲突,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针对小微企业系统性政策的出台,也影响政府各部门合力的形成,还会使扶持小微企业仅成为一种宣传上的热点,而在实际执行中无法化为有效的行动。

2.税收优惠力度有限

目前我国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纷杂,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给予有力的优惠。如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利润比较低,其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不明显。目前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3.经营亏损的小微企业扶持政策有限

当前,小微企业面临融资困难、用工艰难、需求萎缩、负担沉重、成本升高等困境,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低,极易亏损、倒闭。现行税法规定亏损弥补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国外,如法国、荷兰等国家不仅有允许企业对亏损实行向后无限弥补的政策,甚至还允许用以前年度的所得弥补亏损。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亏损弥补政策。

4.流转税免税政策的设置易造成征纳双方的博弈

我国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零散,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适用起来比较繁琐,税法遵从成本普遍偏高。税法遵从成本是指纳税人为遵从法律规定,在办理涉税事宜时发生的除税收及税收效应扭曲成本外的费用支出。如货币、时间、主观感受等陈本。既有税制复杂因素,也有税收征管效率问题。

三、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1.立法提升小微企业战略定位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的任务,因此,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作为明确的政策目标有了充分的理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的规定,应结合税收征管现状,及早建立针对性强的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法律或行政法规,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保证税法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减少执法的随意性,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2.完善现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1)降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税率是最直接的减负办法,也是世界各国普遍施行的办法。我国小微企业20%的优惠税率水平还是比较高的。考虑到我国特殊的税费环境,企业除了税收负担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税外负担,小微企业税外负担尤其繁重。因此很有必要在扩大优惠范围的同时,再降低税率。

(2)扩充企业亏损弥补范围。目前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但很多创业企业生存周期比这要短得多,而创业失败,给创业者带了是巨大的财务负担。一方面要延迟亏损弥补年限,考虑从获利年度起算。另一方面可建立亏损记名制度,创业者进行二次创业允许按一定比率将弥补,或采取个人所得税抵减制度,允许在后续年底内进行抵减,解决后顾之忧。

3.创新小微企业专项扶持政策

(1)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政策支持。我国小微企业大多从事批发贸易、初级加工,科技型小微企业占比仅为4.62%,创新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人才因素,招得进、留不住人才。建议参照财税〔2014〕39号企业单位吸纳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定额抵减应纳税额政策。对小微企业招收中高级技术人才进行定额抵免税,可以间接调高技术人才福利;同时提高就职小微企业技术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对企业员工股权期权等激励政策,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促成企业员工一体化;对社会培训机构、高校等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培训的收费免征营业税,促进企业人力资源开发。

(2)提供融资渠道方面的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小规模轻资产,传统金融机构贷款、担保难度,虽有投资意愿高,但却很难扩大生产提高竞争力。应通过优惠税率引导企业增加自有资金和外部投资。一方面要鼓励小微企业自筹资金,对企业利润再投资按照一定比例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员工出资认股允许定额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4.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

(1)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人员的纳税培训,提供税收咨询等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媒介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多渠道、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政务公开服务,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政策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

(2)降低税法遵从成本。简化涉税申报,加快金税三期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信息化整合进度;注重应用和解、调解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稳妥地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加快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对诚信纳税企业实行鼓励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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