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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风险防控8篇

时间:2023-07-02 08:24:06

保险业风险防控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1

【关键词】财务风险;外贸;信用保险

1.问题的提出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虽然各国政府的经济都在缓慢增长,但随着2011年欧债危机的发生,世界经济又开始处于危机爆发的边缘,根据世界货币基金组织的估计,2012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将下调至8.25%,并在2012年1月4日将其在2011年9月预测的全球经济增速由4%下调至3.3%。可以看出,在最近几年,由于全球经济的低迷,外贸企业将面临“内忧外患”的新局面,在这种情况下外贸企业如何防范财务风险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就今后几年我国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方法进行探讨。

2.当前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类型

在2011年以后,随着我国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加剧、全球经济衰退的持续、贸易保护的日趋频繁、原材料价格的急剧上涨以及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外贸企业将面临下列类型的财务风险:

2.1融资困难造成的流动性风险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般附加值低,含有现代化的技术成果,一般都为中小型企业且多为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由于长期经济的持续低迷以及我国央行连续的提高银行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紧缩银根,再加上中小型外贸企业一般不具备增长能力,很难通过股权融资筹措资金,因此外贸企业融资非常困难。由于难以筹措到适当的资金,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流动性风险大大增高,也增加了外贸企业的破产风险。

2.2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刺激经济发展的政策,全球在2010年前后也出现了一段时期的经济复苏,但在随之而来的2011年的欧债危机又加剧了全球经济衰退的步伐,经济危机一触即发。由于外贸企业对全球经济的依存度非常大,而其自身不能准确的预测未来的经济走势,而且由于其资金不够雄厚,难以充足的做好准备,一旦金融危机爆发,外贸企业在资金、库存、债务等方面都要收到冲击,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3信用违约风险

外贸企业的结算一般是通过应收票据或者应收账款实现的,在当前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前提下,买方信用违约的风险大大增加,坏账损失大幅度提升,在造成了外贸企业难以回笼货币,因此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也大大增加。同时信用违约风险的增加又进一步增加了外贸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3.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风范与控制的策略选择

3.1协调外贸企业的资金流与业务流,防范流动性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类型、营销模式以及市场竞争战略决定了企业的资金结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分属不同的部门,造成了两个部门无法协调资金流与业务流,造成了业务流与资金流的脱节,要么浪费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要么就资金周转不畅,带来财务风险。因此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外贸企业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必须有效沟通并相互协调,保证充足的资金支持,避免陷入流动性风险。此外外贸企业还要重视保持良好的信用基础,以保持融资方面的优势。

3.2建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外贸企业经营的特点是是从现金到资产再到现金不断循环的过程。外贸企业必须建立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短期预警系统就是编制现金流量预算。通过现金流量预算可以将企业的现金流的情况全面的展示出来,通过现金流的分析掌握外贸企业的经营动态并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此外还要根据企业全面的财务信息建立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长期财务风险预警系统通过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水平、资产状况和未来发展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行业经验和国际经验识别和防范财务风险。

3.3加强外贸企业结算风险的方法

首先,外贸企业加强结算风险的防范意识。在进行赊销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客户的详细资料和信用情况,并注重利用合同约束结算方式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其次,采用合理科学的赊销方式以及预付款方式。此外采用多种结算方式可以分散结算风险,并通过授权额度来降低结算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顺利回笼。

3.4加强内部控制

在当前经济衰退的背景下,外贸企业所面临的财务风险也可以通过内部控制进行降低。由于外贸企业一般规模都不大,因此中小企业为主的外贸行业内控意识都较为薄弱,导致外贸企业内控制度缺失现象比较严重。外贸企业除了要面对一般企业所面临的风险之外,还要受到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造成了外贸企业各种财务风险交织在一起。外贸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层应该高度关注风险并要重视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企业管理层要为内控的实施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激励措施,并积极采取监督措施,保证内控的有效性。

3.5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外贸企业财务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外贸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效保证。出口信用保险是指外贸企业向开展出口信用业务的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并通过支付保费的方式申请一定的买方信用限额,如发生保单所列的各类风险,企业可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出口信用保险分散了外贸企业的财务风险,极大的降低了外贸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等不良财务状况的可能,此外投保还能大大增加外贸企业的信用水平,可以获得银行提供的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服务,有利于资金的周转。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企业应按照需求进行参保。

【参考文献】

[1]陈文芳.金融危机背景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策略研究[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01).

[2]周霞.通胀预期下外贸企业财务风险及应对措施探讨[J].会计之友(中旬刊),2010,(12).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2

在浙江,许多中小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这不仅能够解决缺乏抵押物的中小企业贷款难题,而且保证了银行贷款的安全,曾被认为是银行为企业融资服务的创新和行之有效的风险防控模式,被推崇。

然而,去年温州爆发的金融风波和今年杭州发生银行急催还贷款之风,却让企业着实感受到“互保”,“联保”贷款风险的可怕。温州接连发生企业倒闭老板“跑路”、跳楼事件,其中不少是被“互保”所连累;杭州600家知名民营企业省政府求助,也是“互保”、“联保”风险爆发所至。

其实“互保”、“联保”最初是10余年前,中国农业银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针对农户推出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农户缺少抵押物,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农户在贷款时找一家农户或者几家农户为其担保,一旦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就由其他农户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这种针对农村推出“互保”、“联保”的贷款方式,有明显的政策性。再者,由于每家农户贷款数额不大,金额多为三五万内,即使出现风险,也在银行可承受的范围内。因此“互保”、“联保”方式一度被当做商业银行的创新和经验不仅在农村中进行推广,而且在城市一些地区的中小企业中广泛运用。

“互保”、“联保”虽然解决了部分企业贷款缺乏抵押物的难题,但也积聚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互保”、“联保”所形成的担保链条,一旦发生断点,其中有一家企业出事就会引发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可能蔓延至数家、数十家企业。

多数企业采用“互保”、“联保”方式进行贷款,是不得已而为之。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并不缺乏资金的企业,在被其他企业要求担保时,出于人情为一些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的企业担保,无形中加大了自身的风险。

在较好的经济形势下,企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互保”、“联保”能做到有效的风险防控。如今面临经济下行的压力,税收、原料价格、用工成本等等都有可能成为压倒企业的一根稻草。这种情况下,银行更加重视资金风险,回收贷款成为了头等大事。但是由于银行忽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不管是放贷环节还是收贷环节都过于依赖“互保”、“联保”这一风险防控模式,一旦发现某些企业出了问题,就紧急收贷和跟风收贷导致风险蔓延,将许多优质企业拖下水。

控制当前“互保”风险蔓延发酵,政府部门负有重大责任。要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找准关键,出面与银行沟通协调;财政良好的地方政府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企业“转贷”,也是救火的一种紧急措施;对着火源头企业尽快整治、帮助企业通过调整结构、以股抵债(债转股)等方法,实现资产重组,以减轻给银行和互保圈其他企业带来的压力。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3

【关键词】企业 担保风险 防范 控制

一、企业担保风险的具体内涵

企业担保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担保合同,由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明确当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债务时,由担保企业依据担保合同的规定,代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企业担保风险是指,当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时,担保企业则必须履行担保合同,代替被担保人偿付债务。此时,担保企业不仅不能获取担保的相关收益,而且还会造成损失。

二、企业担保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

企业担保风险的首要来源是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的担保,大多是基于人情和关系,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审核,这种企业担保风险控制意识的缺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即为财务困难的经营单位更倾向于提请企业进行担保,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道德风险即为债务方在获取企业担保之后,不再重视财务控制,不再重视还本付息职责的履行,由此造成财务困难,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

(二)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收益,无视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盲目进行担保,这是一种风险极大且极短视的行为。如果担保企业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详实有效的考察,被担保的债务方很可能是财务状况存在较大问题的经营单位,这类经营单位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较大,并且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将会给担保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因此,担保企业要一改只追求担保收益的短视行为,要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在提供担保之前,充分详细地审核债务方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在与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后,担保企业不注重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实时考察和监督,事中控制的不足,导致担保企业根本不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会给企业的担保产生极大的风险。事中控制有助于担保企业及时掌握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及时督促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充分赢利,以及时还本付息,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和或有损失。

(四)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

担保合同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企业担保合同的签订过于草率,对担保合同的审查流于形式,担保合同不严谨、不严肃、不科学。很多企业担保合同对债务方、债权方及担保人的职责规定不明晰,甚至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债务方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

三、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担保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行动受制于意识,要想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的担保风险,必须不断强化担保企业对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让担保企业充分认识到担保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企业在提供担保时不再基于人情和赢利,而是基于担保风险的大小,充分详细地审查和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据财务风险的大小择选优质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坚决摒弃为财务状况不佳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的业务,优化企业的担保业务结构,进而有效规避和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这对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二)担保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

担保企业要一改唯担保利益是图的经营运作理念,在充分认识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透过该信用审查机制,详细充分地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级和经营运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信用状况排名,而后根据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排名择优进行担保,确保被担保的经营单位有着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赢利能力,能够及时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让担保企业能够真正获得担保利润,而不产生担保损失。由此可见,担保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意义重大,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完成,如果担保企业不实施有效的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极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担保风险,将或有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担保协议签订之后,担保企业要强化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实时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考核,并实时监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职责履行状况,一旦发现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管理疏漏和不履行担保协议的相关职责时,担保企业要及时指出,并督促被担保经营单位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善。如果担保企业弱化了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担保企业将无法实时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为时已晚,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这种担保风险将有很大概率造成担保企业的损失,不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四)规范化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各方履行担保职责的蓝本和依据,担保合同在制定时一定要严谨、严肃和科学,要明确规定债务方、债权方和担保方的各自职责,让有关各方的行为受到合同的约束,以确保担保的顺利进行、债务方及时偿债。此外,担保企业在同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以充分保障担保企业的权益。规范化的担保合同能够有效约束被担保经营单位的经营运作行为、财务管理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促使被担保经营单位尽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赢利能力、细化财务收支、提升财务状况,为债务的及时偿付奠定基础,担保企业要想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减少或有损失和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充分重视担保合同的规范性。受法律保护的担保合同能够明确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义务,规范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行为,保证被担保经营单位的债务偿付,因此,担保企业在制定和审查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这对于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大有裨益的。

四、总结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固然会面临因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恶化所导致的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一项或有损失,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这项或有损失将会转变为实际损失,这将给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通常,企业的担保风险有四个主要来源,即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和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担保企业要想有效减少自身的或有损失和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就要从担保风险的来源着手,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透过这些相关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损失转化实际损失的概率,这将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献绰.企业担保风险的起因与防范[J].财会论坛,2012(11):40-41.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4

商业银行涉外保函风险防控

对于涉外保函来讲,由于《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即URDG758第33条明确赋予了保函的可转让性,加之国际商务交易的日趋复杂化,越来越多的申请人要求开立可转让保函。可转让保函为受益人的再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从而在保函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深入理解涉外保函转让的法律基础,准确把握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点,必将成为拓展商业银行涉外保函业务的有力抓手。

一、涉外保函转让概述

在国内保函中,国内银行往往都会在保函条款中增加“本保函不可转让”的约定,这是因为国内保函适用我国担保法,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8条,保函如果不约定禁止转让的,都将导致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且新的受让人有权提出索赔,从而使担保银行被索赔的风险增大。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无明确相反约定保证债权即可随主合同同时转让”不同,由涉外保函绝大多数适用URDG758的规定,具有独立性,其一经开立即独立于基础合同而单独存在,故涉外保函是可以转让的。

涉外保函的转让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狭义的保函转让,即保函项下所有权益的转让,包括索赔权利的转让,这种转让改变了保函项下的当事人,以及原有的法律关系,使得担保银行不得不面对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即受让人)的索赔,所以常常引起担保银行的格外慎重;另一种是广义的保函转让,即收款权益的转让,即我们通常提到的保函的款项让渡,其与信用证项下的款项让渡没有实质区别,通常可为担保银行所接受。为方便理解,下文所称保函转让特指狭义的保函转让。

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分析

涉外保函的可转让性,增强了保函的流通性,在实践中符合受益人的融资需求。在国际融资的最新发展中,保函的转让为受益人的融资提供了诸多便利,各种国际融资机构正是通过保函的可转让性实现了资金流动的便利。但是,由于涉外保函具有独立性与单据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可转让性相结合,尤其是索赔权利的转让,造成了可能出现的以下潜在风险:

(一)发生欺诈的可能性增大

涉外保函的转让,由于原受益人退出保函法律关系,而由新受益人成为保函的当事人并行使请求付款的权利,大大增加了担保银行面对欺诈索赔的风险。这是因为担保银行不但要面对原受益人实施的欺诈,而且可能面对新受益人的欺诈,甚至两者共同欺诈。

就原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就算是担保银行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欺诈的事实,但只要新受益人没有参与欺诈行为,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向新受益人援引对原受益人的抗辩。这也符合保函欺诈例外的例外原则的本意:即使存在欺诈的情况,但是只要新受益人能够证明其善意,则担保银行就不能对善意的新受益人提出抗辩。就新受益人实施欺诈而言,由于新受益人并不是基础合同的当事人,在取得单据方面存在先天的难度。当新受益人无法取得相关单据向担保银行进行正常索赔时,在利益的驱动下,往往会选择伪造单据,从而向担保银行进行欺诈性索赔。

(二)担保范围扩大,赔付风险难以评估和分析

将保函项下所有权利转让给非基础合同当事方的受让人,意味着担保银行基于保函所承担的义务将脱离基础合同的债务独立转让,担保范围扩大。若受让人不明确或多个以上,担保银行的赔付风险更是处于不可预测的状态,难以评估,容易导致争议的发生。同时,若因保函中的转让条款与申请人与担保银行签署的保函开立申请书中约定的保函转让的约定发生矛盾或不一致,也可能引起担保银行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纠纷。

三、商业银行涉外保函转让的风险防控建议

由于保函转让后,担保银行对于原受益人的抗辩权不能向新的受益人行使,故无形中增加了保函被欺诈或恶意索赔的风险,担保银行开立可转让的保函,应关注上述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防控措施。

(一)增加对于保函转让的限制性条款

URDG758对于保函转让的对象及转让的次数均未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即只要保函条款中未禁止,保函可以多次向不同受让人进行转让。担保银行为了防止保函转让过程中的“失控”,往往在保函中限定受让对象以及允许转让的次数,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可转让保函中不能含有对受让人无限制或受让人过于宽泛不明晰的条款。

(二)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

尽管国际惯例并未规定保函的转让必须经过指示方的同意,但在实务操作中,除非获得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不应擅自同意保函的转让。担保银行为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与申请人产生纠纷,往往会在保函条款及保函开立申请书中明确上述对于转让的限制性条件。对于申请人而言,因为保函是担保银行独立的承诺,保函转让的生效,并不以申请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但是,保函的转让将导致保函受益人的变更,如果未经保函申请人的同意,担保银行可能丧失对申请人的追偿权。因为保函申请人会向担保银行主张,担保银行同意保函受益人的变更,违反了担保银行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

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其被索赔的风险将大大增加,而无论保函是由原受益人提出索赔,还是由受让人提出索赔,担保银行最终均需向保函申请人追偿。故担保银行开出可转让的保函前,更应进一步加强对保函申请人和基础交易合同的考察,避免在担保银行付款后无法向申请人追偿。担保银行应审查保函申请人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资质和能力;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履行基础合同的财务能力;申请人的履约历史情况;基础合同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基础合同是否真实等。

综上,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贸易的逐步深度融合,涉外保函已经并将持续成为国际融资中的常用担保方式。为有力支持业务发展、安全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了解国内规则与国际惯例,在业务处理中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范欺诈、减少纠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5

关键词: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防控策略

与传统的竞争性企业不同,节能环保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型产业,其发展和运作主要是以政策和法规为基础导向,而传统的新兴产业主要是以市场选择为主要发展因素。虽然有国家利好政策的支持,但节能环保企业仍然会面临许多潜在的风险。其中,财务风险就是节能环保企业所要面临的风险之一。

一、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一)筹资风险分析

筹资风险是指由于资金供需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等的变化,企业筹集资金给财务成果带来的不确定性。影响节能环保企业筹资风险既有客观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从客观因素讲,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都对企业筹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在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发展日趋复杂,筹资方式更加多元,比如短融、超短融、永续债等筹资方式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都会给企业筹资行为带来巨大挑战。从主观因素讲,企业对于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资本运作情况等缺乏准确的认知和判断,导致资本结构不合理、筹资方式单一,可能导致企业筹资成本过高,达不到预期目标,从而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筹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分析

投资风险是指企业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各方面的原因而导致所投入的资金不能产生预期的投资效益,导致企业盈利、偿债能力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可能性。当前,很多大型节能环保企业都在进行市场投资,以此来扩大企业规模,使企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壮大,从而为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但是在进行市场投资之前,对投资项目缺乏比较全面的可行性研究,或者侧重技术可行性研究而忽略经济可能性的论证,加上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导致投资项目未来报酬不确定,这会给节能环保企业的投资带来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特别是在新形势下,行业类型及行业技术的更新不断加快,使得投资选项更加丰富,对于企业投资者也增加了考验。此外,企业在选择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投资组合时,没有进行深入分析评估,未能实现流动性和获利性的合理组合。

(三)收益风险分析

在新的市场环境下,节能环保企业面临更快的发展市场和更大的淘汰概率,企业的发展目标必须建立在持续增长的收益基础上。节能环保企业主要受国家政策引导,其中政府价格机制影响较大,可能导致直接增大运行成本,减低营业收入。例如电力价格的上调(重庆最近几年企业基本电费由23元/度上调到26元/度),企业的运行成本会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结算价格下调(重庆由最初的3.43元/立方米下调到现行的2.78元/立方米),大大降低企业营业收入,导致面临更高的收益风险。此外,设备维护保养费用、企业人工成本等固定成本逐年上升,将消耗企业大量的资金投入。虽然这些也会为企业创造效益,但其投入与产出达到一定的平衡才能最终实现企业的稳定收益。同时,企业未根据自身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也会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比如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过度分配收益,使得内部经营资金不足,或者为了留存内部经营资金而长期过低分配甚至不分收益,使投资者的积极性降低,最终给后续经营和管理带来不利影响,影响企业形象,流失投资者,从而带来财务风险。

(四)兼并风险分析

企业兼并作为市场调整存量资产,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不少大型节能环保企业纷纷寻求外部扩张,通过兼并迅速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分散风险,增强市场控制能力,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从而有效地优化资源配置格局,不断推动行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但是,在进行兼并重组的过程中,企业可能并没有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未能实现资源互补,从而导致在表面发展壮大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大的运营风险。

二、大型节能环保企业财务风险的防控策略

针对上述存在的几个方面财务风险,节能环保企业除了完善内控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不断改进的财务风险预警模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防控。

(一)选择适当的筹资规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持合理资本结构

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和运作需要确保运作资金的充足,而通过筹资可以保证企业运作资金的需求。但是,企业的资金需求量是不断变化的,并非越多越好。如果筹资过多会造成资金闲置浪费,增加融资成本和经营风险;筹资不足则会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业务的正常开展。因此节能环保企业要认真分析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合适的筹资规模,才能确保持续发展。此外,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筹资方式日趋多元化。节能环保企业要拓宽融资渠道,对各种筹资方式深入了解,从而在筹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筹资方式,安排最佳的筹资结构,有效降低筹资成本,减少筹资风险。同时,企业要对筹资资金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才能更有效地降低筹资风险。

(二)建立投资决策的责任和信息机制,合理选择投资组合

节能环保企业进行投资前需要进行慎重的决策,需要在投资过程中对市场情况审时度势,既要有风险投资的胆量,还要有慎重决策的思考,避免因风险投资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所以,必须首先建立良好的责任和信息机制,加强投资项目的预测、决策分析及管理,提高投资项目的决策水平。在进行投资之前,应当密切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防止因此给企业的各投资项目以及企业的运营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企业也还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搭建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节能环保企业对于市场的全面认识和市场信息的搜集整理,帮助企业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计划,避免企业因投资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此外,通过对企业自身情况的整体评估,合理选择投资组合,找到对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合理投资平衡点,实现流动性和获利性的最佳组合,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三)控制成本费用,保证收益稳定,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

节能环保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避免收益风险,必须要健全财务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增长,创新成本管理模式,促使企业收益最大化,以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企业还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充分预测企业的未来资金需求,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收益分配办法,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科学的收益分配。在分配的过程中既要保证企业有充足的内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又不会因为过少分配收益而影响企业投资者的积极性,确保企业的资金筹集。

(四)实施严谨的财务调查和融资决策,深入兼并融合

节能环保企业在市场并购时需面临多方面的兼并风险,因此,应当邀请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财务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此外,在节能环保企业进行并购的同时,需要面临较大的融资风险。在整个融资过程中,这种风险一直存在。所以,在整个融资决策过程中需要对资金的需求预测、融资方式、融资结构规划等环节进行有效的安排部署,提高每一个环节的成功率,同时降低节能环保企业的并购风险。此外,在兼并重组完成后,要注意时间进度的控制和方法选择的恰当,从而达到对财务管理、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深度融合,降低兼并后的整合风险。

三、结束语

节能环保企业的发展情况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整体发展水平,是确保自然资源得以有效利用的有力保障。这些因素对于提高人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节能环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诸多财务风险,通过对这些风险的研究可以有效避免节能环保企业因筹资、投资、收益和兼并等所带来的风险,使企业免遭不必要的损失,从而使节能环保企业能够在市场上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为促进经济的全面繁荣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戚飞翔.节能环保行业上市公司财务风险预警研究[D].浙江工商大学,2015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6

【关键词】担保机构;绑架;逃债;风险

2011年下半年以来,扬州地区部分企业接二连三发生因资金困难导致贷款逾期,特别是同属一个行业且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如钢贸企业)开始抱团,或跑路或坐等观望不还款,将贷款偿还责任转嫁给担保机构。如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授信客户中有23户企业抱团逃避银行到期债务,近1.1亿元贷款到期未还,这些抱团企业中不乏一些恶意逃债、赖债的企业。如果这种绑架行为的恶性循环进一步蔓延,将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良好的信用环境,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末,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面简称银行机构)发放各项贷款共计1751.81亿元,其中担保机构担保贷款2782笔共计61.55亿元,金额占各项贷款3.51%,比年初提高1.15个百分点;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贷款18笔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0笔0.28亿元,担保公司代偿损失0.14亿元,比2010年增加0.14亿元,在目前经济调整期下,其代偿规模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看,截止2011年末,我市银行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共计36家,注册资本金36.8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17家,5000万元-1亿元的8家,5000万元以下的11家,分别占比47%、22%和31%。大型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较强,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近8成,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实力较弱,近半为亿元以下。

从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看,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金额、笔数占比均在90%以上,其中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共计1093笔5.88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40%和9.55%;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30笔3.25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1.07%和5.28%。

二、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现象暴露的突出问题

(一)银行机构风险意识存在偏颇

一是银行机构过于注重贷款第二还款来源,依赖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和评估。“既要贷出,又怕风险”的矛盾心理,致使银行机构企图通过担保业来应急,通过力推“银担合作”,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又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这种过于强化自身短期的应急之需,忽视长远利益的行为,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机构对借款人的考察和评估,主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另一方面,给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二是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忽视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考量。授信业务应该从二个维度进行评估,第一个维度必须反映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即借款人评估,第二个维度必须反映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如抵押、还款次序、产品类别等,即债项评估。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业务时应同时考虑两个维度评估的结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较为关注债项评估,而忽视了借款人评估。三是规避使用有效的严惩手段。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企业一旦被贴上“不良信用记录”,其在银行机构的融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从主观上讲,企业是极不愿意被列入不良黑名单的,而银行机构在绩效考核的压力下,也不愿意轻易将逾期贷款转为不良,而是采取压缩周转方式或者直接由担保机构代偿,这种做法为借款企业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担保机构反担保机制先天不足

担保机构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平待遇,一些可以抵押的房产、设备基本都优先抵押给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都呈现出以第三方信用担保为主、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反担保人制造心理压力,但事后追偿的可执行力度却显得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或企业往往会将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隐蔽的、逐批进行转移、转让;部分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较弱,比如房产、设备两证不齐,质押应收账款账期较长,质量不高;由于担保机构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反担保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亦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加大了债务追偿的难度。

(三)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欠缺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过于宽松。在激烈的竞争推动下,为了拓展市场,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主观上均存在刻意放松对借款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的现象,同时后续跟踪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应对政策、经营环境的变化。二是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导致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应遵循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担保机构大多处于弱势,不具备与银行平等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国际通行做法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三是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且无法共享。目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仅反映那些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而对于那些尚未纳入不良贷款核算,但借款人存在逃债、赖债的相关信息并未予以披露。同时,该系统的使用对象主要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未能实现系统联网,由于无法掌握借款人在各银行机构的信贷状况,合理确定担保准入名单及担保金额的难度较大。

(四)现有的法律规定助推了绑架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①和连带责任保证②。目前,银行机构为了防范授信风险,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授信绝大多数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时需要向合作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于成本、追偿效率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机构一般倾向于采取扣划保证金,首先向担保机构诉求债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会直接带来两个不良后果:首先,助推了借款企业逃债、赖账行为。担保法规定,除非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否则,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前提。为了及时行使追偿权,保全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机构有时也不得不选择提前代偿。它向借款人传递了一个信息:贷款到期不还,既不会被,也不会被纳入不良黑名单,还可以暂时无偿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从而助长其逃债、赖账气焰。其次,为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即使担保机构提前代偿,但始终丧失了第一时间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在内的诉讼或仲裁追偿措施的时机,加大了担保机构成功追偿的难度。

(五)恶意逃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为对公司恶意逃债、赖债等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而而在新的破产法中,对企业逃避债务也规定的过于原则。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涉及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方式、数额、责任划分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借款人借钱不还逃避债务,未能上升至刑法层面,仅适用于民法范畴,其法律震慑力不够。

三、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

(一)违约风险日益凸显,代偿危机加大

虽然近几年我市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讲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其代偿风险较大,且极易转嫁给银行机构。据调查,我市部分担保机构处于兼职和家族式管理的运作状态,人、财、物的管理较随意;部分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平台,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③计提不充分,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健全。一旦代偿赔付集中爆发,而其资本金又不足,将影响担保责任的实际履约,出现代偿危机。

(二)集中风险不断加剧,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针对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但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的行为将多个债务人转换为一个债务人,将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贷款集中于一个债务人承担,一方面变相加大了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该种绑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也加大了集中度限额管理的难度。

(三)后续发展受到抑制,风险传递持续上升

银行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缓解信息部队称并进一步改善贷款配给机制,提高风险缓释能力。但企业逃债、赖债行为导致担保机构代偿量大幅增加,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不但削弱了其后续代偿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其持续发展进程,而这一风险势必会蔓延至银行体系,进而影响银行机构稳健、持续发展。

(四)破窗效应风险开始蔓延,金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心理学的研究有个现象叫做“破窗效应”,即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如果部分债务人恶意逃债、赖债,且成功将偿还责任转嫁担保机构,则会导致其他债务人纷纷效仿,这种破窗效应严重破坏了信用环境的建设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利于确保资金循环链条的持续性,有助于充分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会导致银行机构“惜贷”、“惧贷”、担保机构“惜保”、“拒保”,企业和个人经营则面临“断奶”、“停血”,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的梗滞和社会矛盾的凸显。

四、应对企业逃债“绑架”担保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步伐,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刑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改善司法环境,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二是大力推进联合征信工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于未形成不良但借款人存在赖账、逃债行为予以登记披露;加强工商、税务、海关、司法、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归并整合各部门征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内容、评级方法和操作规程,加大对违规中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净化评信环境;加大社会对诚信行为的监督,实行诚信记录存档备案管理机制。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严格担保贷款准入条件。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贷前或保前调查,尤其要高度关注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坚持贷款(担保)条件不降低,贷款(担保)标准不放松,审慎确定贷款或担保对象,不能形成相互依赖导致风险防控悬空。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三是有效衔接代偿与追偿。担保机构代偿后应当在几乎同一时间里申请诉讼或诉前保全,在追偿范围内,保全所有能找到的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财产。四是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改变现有的风险基本由担保机构承担的格局,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贷款风险“一九分担”或者“二八分担”。五是建立科学的诉讼机制。对于那些经过劝导仍不还款,存在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人,双方可协商确定由银行机构第一时间对其提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强化深度协作,实现互惠互利

一是善于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二是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银行机构应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担保机构应不断提高其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分散、补偿机制,成为银行业务风险审查和控制的有利补充。三是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和共享。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加大制裁力度,让逃债者四面楚歌

一是效仿“穷籍”制度。放眼全球经济,各国都对逃债者深恶痛绝,施以“重典”。如新加坡的“穷籍”制度,那些恶意逃债者一旦入了“穷籍”,其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生活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不能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不得乘坐小汽车,不能参加宴会或购置高档物品,薪资收入的半数应偿还债务,直至全部偿清为止,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据以治罪。这种“穷籍”制度如果能有效实施,相信不仅能够有效追回债务,还能起到前车之鉴、后车之覆的作用。二是启动维权机制,对被认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对逃避银行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将名单登入银行业协会网站;银行机构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金融业务。三是强化立法治债。建议国家刑法设置故意逃避债务罪,严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券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券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参考文献

[1]李建梅.公司恶意逃债行为的法律分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8(2).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7

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综观近几十年国外商业银行发展和监管部门监管历程,可以看出,国外商业银行及其监管部门越来越重视内部控制。由于内部控制脆弱带来的后果是经营行为的低效率、短期化和高风险,甚至倒闭的案例屡见不鲜。基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对内部控制高度关注,于1998年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体系框架》。我国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就是要健全内部控制,降低营运风险,提升经营绩效,增强竞争能力。银行内部控制需要行长、高管层、中层干部和各级行员工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强调“三大目标”:业绩目标、信誉目标和合规性目标。内部控制的基本作用在于对风险控制的信息及时反馈和自我调整,以确保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的贯彻执行,实现银行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银行只有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对各项业务进行合理内部控制,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内控制约是防范银行案件的有效措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内控制约措施,是保护银行资金安全的重要屏障。因此,内控建设是固本强基,是保证银行经营安全稳健运行、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一、案防形势分析

(一)当前面临的案防形势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银行业案件情况和案防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案件层出不穷,案防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近几年,在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一些大要案频频曝光,再次引起人们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关注。从X年以来发生的银行案件来看,主要是操作风险领域的案件,涉案金额大、案件集中在基层。如X年X月X日,X银行X省分行发现诈骗案件线索,不久又相继发现多家银行分支机构涉及其中。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盗用资金。该案共涉及X省X家银行多家基层网点,多家银行内部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X亿元,预计损失达X亿元。案件隐蔽时间较长,有的长达X年。目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捕归案,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中。又如X年X月X日,X银行X支行发现诈骗案,形成风险资金X亿多元。案件涉及X支行原行长X等人。以上2件大案暴露出的银行问题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有章不循、违章不究;二是内控制度和流程设计不完善;三是银行业考核机制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四是对基层行负责人监督不力。通过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案件发生,是旧体制的弊端以及当前复杂的社会矛盾、较差的社会信用环境、不良的银行传统文化等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与作用的结果;也是商业银行自身管理制度不完善,基本制度执行不力、内控制度不落实和对基层机构特别是对机构负责人管控不到位造成的。而通过对“X特大金融诈骗案”等一系列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金融犯罪有比内部管理不严更为深层的原因:那就是商业银行在配置社会金融资源方面效率严重不足,客观上存在金融犯罪的“土壤”。

2、国家及监管当局对案防工作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目前银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案件形势依然严峻。为此,银监会决定,20__年继续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各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案件专项治理的批示精神,增强对案件查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高度重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狠抓落实,加强整改,保持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以及目前案件的形势和特点,20__年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目标是:继续降低案件发生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严惩犯罪分子,重处违规行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

(二)本行系统案防的情况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目前X银行系统的案防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特别是20__年X省部分二级分行连续发生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行抓内控制度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等漏洞。这些案件的起因一是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二是一线监督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不到位,事中、事后监督流于形式;三是少数员工素质偏低。

(三)本行的现状及思考

我行的案防形势也不容乐观,近年来共发生了X起案件。

“十案十违章”。通过对我行X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些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是我行当时不重视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教育、忽视内控管理、对案件疏于防范必然带来的恶果。活生生的事例告诉我们,只有做好案防工作,才能取得经营效益;只有杜绝案件的发生,才能保证我行的各项业务稳健经营。因此当前我行内控的重点就是“案防”。

二、近几年我行案防工作的主要做法

近几年我行始终坚持以案防为重点,强化内控建设;通过大力构建内控体系,不断完善有关规章,科学优化业务流程,积极培育全员内控文化意识,大力查处各类违规违章操作和违纪问题,不断提高监督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降低案件发生机率,确保稳健运行,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党委重视,一把手“一岗双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三道防线”,齐抓共管。

一是党委高度重视。今年省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后,分行党委、纪委迅速行动抓贯彻落实,先后召开了党委会、纪委会和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贯彻落实省行纪检监察会议精神。X年X月X日召开全市农行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各支行中层干部,分行

机关副科长以上参加,规模之大为历年之最,表明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案防工作。

二是落实好各级行一把手“一岗双责”的职责,进一步提高各级行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分管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的“一岗双责”的责任意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牢记“两个务必”的宗旨,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增强勤政、廉政的自律意识,全面提升各级行领导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拒腐防变能力。

三是针对当前的案防严峻形势,着力抓好三道防线建设。加强三道防线建设是防范案件的基础工程,我行党委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该项工作,分支行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分析会,对本行案件防范工作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防范;做好员工异常思想行为排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控,从制度层面抓源头治理。(1)强化员工风险意识、合规意识、自我保护意识,解决“不想为”的问题。不仅自己不违规,而且还要抵制上级和别人的违规行

为,并积极举报,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己。认真执行总行制定的“四个一律”和“举报奖励办法”两项制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狠抓规章制度的执行力,解决“不能干”的问题。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及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横纵向的协调配合,深入解剖每一制度的操作环节,从充分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等方面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积极消除风险隐患。(3)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再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对内控检查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再监督部门高度关注,落实防范措施,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今年,分行已开展对公司业务部、信贷管理部、个人业务部20__年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检查,并借鉴兄弟行经验,从监管内容、周期、备案、报告质量和下发整改通知书、后续检查等6个方面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业务部门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是建立完善的齐抓共管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分、支行同X个营业网点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各支行领导班子成员按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分片管辖范围内的查防责任。

2、建立内部监督委员会,定期研究、指导开展工作

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内部监督机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要求,为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内部监督,防范和化解风险,成立了“X分行内部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行长担任,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内监会的主要职能一是研究确定全行内部监督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战略、方针和政策;二是对全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听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自律监管情况和内部监督部门工作情况汇报,指导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三是对发现的重大案件和严重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分析和对策性研究。

内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内监会的日常事务。内监会办公室原设在审计科,审计职能上收后改为监察室,现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室负责人兼任。内监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是收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对全行经营风险防范问题的建议;二是提交全行内部控制和监督工作情况的分析报告,对全行经营管理风险进行监测分析。内监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

3、制定各种案防方案,深入推动。如X分行再监督检查方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方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整肃行风行纪教育活动方案、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

4、建立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我行通过抓好案件问责制的落实,改变了对案件防范的被动局面,落实关口前移以查促防等各项措施,全面履行防范职能。一是明确办案责任。把各支行一把手列为办案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为办案组织责任人,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办案直接责任人。二是加强对已发案件分析。对已发案件做到一案一分析,对存在问题和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切实落实整改,完善内控制度。三是构建有效的查防机制。进一步明确将营业网点负责人落实为所辖网点防范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明确各自的防范责任。四是做好举报的查核工作。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举报查核工作,对反映的每一个问题、每一条线索都进行认真梳理、仔细分析、深入调查、如实反映,对查实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五是完善监督渠道。为拓宽反映问题的收集渠道,分行聘请了X名党性原则、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党风廉政兼职监察联络员,负责收集基层员工对分行领导及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的意见及建议,同时,分行纪委监察室在内部网设立举报电子邮箱,并将网址对全行员工公布,广泛听取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接受群众举报,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五是加大对责任的追究力度。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促使各级行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遏制大案要案的发生。

(二)与时俱进,转变观念

1、以防为主,加强思想教育、规章制度教育和法纪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我行通过制定教育活动方案,抓好理想信念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教育,用马列主义、 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牢固树立一级法人观念和全局观念,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自觉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使全行员工不想作案、不敢作案、不能作案。

2、抓思想行为、特别是8小时以外的排查。我行通过加强对员工异常思想行为的排查,力争全面了解和掌握全行员工行为动态,做到既要掌握工作表现,也要对8小时以外的社会情况(生活圈、交友圈)有所侧重地重点掌握,对有经商、等异常行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控防范,遇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该项排查工作每季进行一次。

3、全员防范,群防群治。反腐倡廉、防范案件不单是纪检监察部

门的事情,也是全体员工必须重视的事情。分、支行同每位员工都签订了案件防范责任书,要求每位员工在做到洁身自好的同时,共同配合做好案防工作。只有大家共同参与其中,投身其中,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才能有效实现群防群治,将反腐倡廉和案防工作落到实处。

4、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防止监督职能缺失。今年省行系统推行了审计垂直化改革,撤消各二级分行的审计部门,审计职能上收省行集中管理,按片区设立审计特派办。审计体制改革整合了系统内审计资源,实现了审计的相对独立,增强了审计的权威性,各审计特派办直接对省行行长负责。我行因应审计改革,及时补位,内部业务经营和管理的监督检查改为分行监察室来承担,防止监督职能缺失。另外,外部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督查处力度,也要求我们必须在抓业务的同时,加大对案件防范和查处的力度,这也必须由监察部门来承担。

(三)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1、狠抓规章制度的落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制度是管理的灵魂,是法律法规在业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应该说,X银行发展到现在,各项规章制度已经日趋完善了。从近年来农行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来看,主要是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内外勾结作案等。哲人培根曾说过:“没有执行的制度比没有制度更可怕。”没有制度,可以制定;有制度形同虚设,一切监督便成空话。因此,我行在X年全辖开展规章制度宣讲教育的基础上,继续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一是加强部门自律监管,强化落实部门自律监管责任。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线条业务自律监管的职责要求,切实做好和加强对本线条的内控防范工作,按照自律监管的规定要求每半年对本线条制定下发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自律监管检查,并按规定要求书面报告再监督部门存查,发现重大案件或问题要形成个案的整改落实情况材料报审计、监察部门备案。二是加强再监督检查,形成防范合力。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加强了对业务部门的再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职责,同时,监督部门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创新,不断改进监督手段,完善检查记录登记等制度,按照“统一方案、联合调查、就地取证、当场认定、按照程序、及时处理”的方式,做到业务检查、落实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有效地提高了监督效率。

2、规范管理。今年以来,全行认真落实执行分行党委提出的工作思路,转变观念和作风,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规范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和操作程序。通过组织各项专项检查,强化部门自律监管,落实从严治行,夯实基础,堵塞漏洞,内控水平明显提高,确保了安全稳健经营。

3、重视技防,利用现有监控、监管设备加强监督。在技防上利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提高技防水平。在强调人防的同时,运用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技术监督,逐步探索电子防控系统,解决制度执行不到位以及执行中存在弹性的问题。一是推广总行开发的会计监控系统,发挥“风险控制、辅助管理”的监管作用。该系统的推广应用,可以解决X银行综合应用系统应用过程中,柜员能力问题和道德问题所带来的操作风险,实现由规范性监管为主向风险监管为主转变,由事后监管为主向事前、事中监管为主转变,由现场监管为主向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并重转变。二是利用现有的各项业务的电子监控系统,进行在线实时监控。目前,信贷、审计、保卫、法律、财务、人事等部门都有本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系统。我行充分发挥这些系统在内控管理中的作用,分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录像抽查制度、并对抽查与监控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移送,保证监督及时有效和责任落实,构建立体网络式防范体系,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真正达到想作案也不能作案的效果。

(四)抓住重点,落实措施

1、抓住重点,开展风险提示和检查。成立专项检查小组,以实地实时检查和监控设施回放抽查的方式,加强“领域”风险点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存在问题,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落实处罚。

2、围绕案防抓落实

(1)抓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落实:领导干部重点学习《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既用于规范、约束自身从业行为,预防道德风险,又把学习精神浸润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中,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各级行领导班子将其列入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内容,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使制度建设入心入脑,形成“做人讲诚信,做官讲清廉,做事讲规矩”的良好文化氛围。在学习的基础上,强化监督,严肃党纪,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狠刹“五股歪风”,扎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健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管理,强化信贷和财会监管,完善行务公开,抓好举报工作,继续抓好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2)抓各个风险点防范落实:一是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一线操作岗位的员工重点学习《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学好、牢记与自己岗位相关的业务活动风险点及其防范手段,把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于心,用于实践,增强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行组织员工广泛深入学习各项金融规章,保证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贯彻落实,使每一个员工熟知并准确把握本岗位业务操作中的主要风险点和控制办法,牢固树立“合规操作是岗位工作的第一要义”的理念,进一步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关注新风险点的防范,把总行“三个指引”列出的风险点作为监督的重点,关注新业务、新品种的风险点,重点关注票据诈骗风险、集团客户与关联交易风险、存款及柜台业务风险、网上银行业务风险、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及道德风险等。

(3)抓监督查处、从严治行

纪检监察、保卫部门人员重点学习《查办案件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查办案件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新修订的《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做到规章面前人人平等。我行积极落实办案责任,重视案件分析,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构建查处、整改和责任追究“三位一体” 的查防体系。同时,积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职能部门自律监管的再监督,抓好各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防范操作风险,严肃违规责任追究,保障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3、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回头看、操作风险专项大检查、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化案防,提升案防。

(1)深化案件专项治理,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活动。根据国务院、银监会的要求,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案件“回头看”检查,对X年经营机构操作风险大检查、信贷法人客户业务专项检查和个人贷款操作风险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行党委切实按照上级行的要求,加强“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并举,重在防范;坚持改革管理并举,重在加强内控;坚持全面检查,突出重点治理”的四大原则,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和重点治理工作,努力实现“遏制大要案件发案率,降低案件发案率,提高案件成功堵截率和追赃率,严处违规行为”的四大工作目标。

(2)扎实有效地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X年X月份,按照省行的统一部署安排,开展操作风险大检查活动。我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财会等有关部门抓好该项检查工作,本着防范案件的目标,从业务操作、制度落实、人员管理等各个环节着手,排查柜台风险点,对重点岗位、重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一是完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邮箱,在全辖X个营业机构营业厅内悬挂“举报奖励办法”制度公示牌,以发现苗头漏洞,加强检查的针对性;二是严格规范重要岗位和敏感环节工作人员八小时内外的行为,建立相应的行为失范监察制度,确保案件苗头得到及时查处;三是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整改不力的情况要严肃追究相关的责任。

(3)认真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

根据省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我行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迅速行动,抓好贯彻落实。X年X月X日分行在总行、省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马上进行了工作部署:一是坚决按照总、省行党委的要求,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二是明确重点、把握政策做好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三项任务、抓好五个关键环节,强化三项内容的学习;三是按照省行的要求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通过专项治理,使全行作风有了一个明显的转变,“打好两个基础”、“树立一个形象”,扎实有效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切实防范各类案件,确保我行人力资源综合改革和业务发展顺利推进。(二)召开党委、纪委会,部署开展专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当天下午我行党委立即召开了党委会,研究贯彻落实上级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决定成立由分行党委书记任组长的“X分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统筹组织全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同时分行纪委也马上召开了会议,对贯彻落实意见及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并强调要迅速行动,责任到位,要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强化监督检查和问责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结合本行实际确定治理工作措施和重点。(三)召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分行党委、纪委于X年X月X日召开了我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辖属各支行行长、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分行机关副科以上干部、市区营业网点负责人参加会议,强调从思想教育、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为惩处四个方面扎实抓好本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各支行按照分行的部署安排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到位。(四)明确重点,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依据银监会、上级行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各支行、各部门负责人为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采取分级按线条负责落实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从各支行、各部门的自查情况来看,现阶段我行未发现重大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下一步我行将严格按照银监会、上级行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对各支行、各部门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

(4)大力开展合规文化教育

按照省行的部署,为增强全员合规意识,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我行认真部署大力开展以学习“三个指引”,即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防范案件工作指引和查办案件工作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一是党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合规文化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成立X分行合规文化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由一把手挂帅,纪委书记主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制度和安排,确保机构、人员、措施三个到位。二是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效果。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是我行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为推进合规文化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认真总结过往教育活动的经验,丰富创新教育方式,开展警示教育和专家授课等形式,不断增强教育效果。分行党委中心组于X年X月X日组织了学习,学习内容有《X银行领导干部道德风险防范指引》、《广东省十一五建设计划》、《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意见等,会议要求广大领导干部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为导向,转变思想观念,充分发挥排头兵作用,积极谋求我行各项业务经营的稳步、有效发展。(3)各层面认真学习。机关员工由部门组织学习,机关员工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周;一线员工的集中学习则根据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由各营业网点负责人按要求抓好学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组织员工开展“案件防范工作指引”和“四个一律”规定的学习,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4)专题研究部署抓好教育活动。X年X月X日分行纪委召开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抓好以学习“三个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合规文化教育活动,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抓好正反典型教育,并针对本行实际,提出近期重点抓好作风教育和责任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教育,促使领导干部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中纪委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总行党委提出的“七条禁令”,培育和树立勤俭办行、求真务实、雷厉风行的作风;加强对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和“责任重于泰山”教育,使之做到恪尽职守,忠实而严格的履行职责。

我行通过最近几年的努力,内控制度建设已有了较大的改善,内控管理不断强化,内控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违规违章问题逐步减少,从根本上改变了重业务轻管理、重外延扩张轻内控建设的局面,确保了银行安全营运。

三、不足与教训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行当前存在的问题与金融改革发展的要求,与系统内整体形势和群众的期望还有相当的距离。去年系统内自查发现的问题还未整改纠正到位,而且部份操作违规问题是屡查屡犯。由此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和合规经营的有关规定还不严格,在处理了一些违纪干部后,领导干部自我保护意识整体增强,但也存在被动地强调风险防范,个别甚至有消极情绪。反映出科学发展观在各级行特别是基层领导中还落实不够,经营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关系还未处理好,畸轻畸重的现象还存在。一些基层经营单位内控监督还不够有力,对规章制度执行不够坚决,对员工思想行为的排查不够到位,操作风险引发案件的隐患仍得不到 有效控制。银行内控文化尚未真正建立,控制分散与控制不足并存,特别是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自律监管能力和监督制约能力还有待加强,与基层存在大量操作风险相比,监督、制约力量及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明显不足,检查频度和力度不够。监督部门对风险点研究分析不够,指导防范不力。这些问题都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和落实。

四、对今后案防工作的看法和设想

保险业风险防控篇8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合作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6-0112-04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与担保公司合作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担保模式。客户向银行申请借款,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向银行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业银行贷款风险。但随着担保业务合作的深入,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本文从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具有针对性地提出了风险防范意见。

一、贷款担保业务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担保公司存在的问题

1 部分担保公司存在实收资本不实以及股东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的问题。

实收资本是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目前一些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足额到位,关联企业大量占用担保公司资金,甚至存在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现象。在出资方式中也存在货币出资占比不高或出资物变现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甚至难以变现的问题,对担保公司担保能力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 担保公司在银行交存的保证金部分或全部是由被担保人交纳,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掩盖了担保风险。

按照规定,担保公司交存银行的担保保证金应该由担保公司交纳,但实际上,很多担保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按担保金额的5%-20%交纳保证金。有的担保公司收取客户的综合费用加上银行贷款利息,再加上向担保公司交纳的违约保证金、咨询费、公证费等其他费用,企业实际承担的费率水平是直接向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多,超出了多数企业的承受能力。这种现象不但虚增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增加被担保人的资金压力,同时也加大了银行贷款的风险。

3 部分担保公司风险准备金计提不充分。

财政部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担保机构应按照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风险准备金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10%后,实行差额提取。”“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人财政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担保公司没有遵循相关规定,部分担保公司未提取或未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缺乏必要的风险准备。如出现担保赔付,由于其资金来源不足,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4 部分担保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担保公司自身实收资本或净资产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部分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行业集中度过高,一旦发生行业性系统风险,根本无法履行其保证责任。

5 部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防范措施不足。

主要表现在:

第一,未使用反担保措施。建立反担保制度是担保公司防范风险、减少损失的重要手段,部分担保公司并没有采用反担保措施,因而增加了经营的风险。

第二,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企业的偿债能力和违约风险做出全面的评价,即对被担保企业开展信用等级评定。但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评级体系,盲目担保。

第三,部分担保公司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担保公司的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公司的风险加大。

6 部分担保公司因经营范围广,主业不突出影响了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可以将资金投资于债券、上市公司股票、基金等,也可以以其他应收款,对其他单位股权投资的形式存在。但是,部分担保公司为追逐利润,将注册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搞典当行和长期股权投资,或将主要的资源运用于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业务,严重影响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降低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7 部分担保公司通过多种途径违规、非法办理金融业务,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为追求经济利益,部分担保公司在正常业务范围之外往往从事违规提供注册资金、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等活动。有些担保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以12‰%到1‰o的月利率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以20‰到50‰的月利率非法对外放贷。

(二)因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认识和管理上的缺陷而产生的问题

部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担保公司所担保的信贷业务风险缺乏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

1 对担保公司担保的风险认识不足。

主观上盲目信赖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保障作用,认为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即使贷款企业无法清偿。也有担保公司对风险兜底,操作简便,风险为零。而对一些在贷款风险上具有较强分散和补偿作用的担保方式,则认为担保手续复杂,风险较大,一旦出现风险,很容易被追究责任,因而不愿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

2 在管理上有待改进。

对担保公司保证限额的计算方法不尽合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担保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金的行为;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占比过高进行限制和制裁不到位;缺乏对担保公司资产结构和其担保能力之间存在的关系评估;不能及时对担保公司在其他银行的担保余额、担保倍数进行调查和限制。

3 保证金管理不规范。

在保证金账户的设置上,对担保公司保证金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将保证金纳入保证金专户管理,而是将保证金通过单位结算账户、个人活期储蓄账户或个人定期存单管理。对于担保公司存入的“保证金”也未签订质押合同或在合作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担保公司涉及诉讼,即使存放于保证金账户上的特定化的担保资金有可能被司法部门冻结和扣划,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同时,在担保公司恶意逃债或无力履约时,担保公司也可以随意支取资金,可能造成担保无效,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4 在“保证金”账户的扣划上,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协议中一般都有关于

对保证金扣收的规定,比如合作协议约定“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贷款人可以从保证人在贷款人任何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款项。”从上述约定看出,一旦借款人不履行义务,商业银行扣收担保公司保证金或其他账户时,有先行通知的义务。但从实际工作来看,部分银行在扣划保证金时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

5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不尽完善。

根据《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商业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协议时,应当对债权既有借款人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情形进行考虑。部分银行在与担保公司签订协议时,对此问题并未考虑,存在法律隐患。

二、对与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业务合作风险防范的建议

(一)充分认识担保公司担保风险,审慎选择担保机构

由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并非是零风险。担保公司的担保虽然可以为商业银行贷款分散风险,但其本身也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在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担保公司的监管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担保公司的违约成本相对于代偿责任较低,因此,对担保公司的信用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和估计。

在选择贷款担保时,要把风险防范放在重要位置,审慎选择担保公司办理担保业务。在借款人能够提供足额有效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规定的,应优先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二)商业银行应当主动提示客户与担保公司合作中的风险

针对可能存在的担保公司不规范经营的情况,银行应尽到善意提醒义务,让客户享有知情权。可以考虑形成书面《风险提示书》等形式,内容应当包括:客户可以提供符合商业银行要求的多种担保形式,担保公司担保不是必需的选择;如客户选择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担保费、代办评估和抵押等费用承担由客户与担保公司协商,并不是由商业银行确定;如担保公司要求客户提供反担保,客户应当自己决定是否提供;客户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不论金额多少,该部分财产由担保公司控制和管理,与商业银行无关;如客户与担保公司产生纠纷,客户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不能抵消商业银行贷款;担保公司的业务不包括吸收存款和委托理财;个人存折应由本人保管而不能交给担保公司等。

(三)严格保证金账户管理

担保公司应当开立专门账户用于存人个人贷款担保基金,与法人或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分开管理,实行专项存储、专户管理。贷款放款前担保公司必须有足额保证金存人专户,不得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资金作为存人商业银行的保证金。商业银行应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每月将保证金账户余额及累计担保责任余额进行统计。

在目前法律还未对担保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性质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具体业务中应当注意:以提供资金的企业的名义开立用于保证担保的资金账户,账户性质一定要注明是“保证金专户”。并且,在开立这种账户所依据的协议中,一定要具体明确账户的户名和账号、资金支付条件、金额和保证期限等。商业银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也要注明“保证金专户”并明确其所属类别和资金来源,做到协议与账户相衔接。在有关开立保证金账户的合同或协议中,都要有明确条款注明该账户内的资金是用于“质押”目的,并且质押担保的对象、额度、期限等都应当明确,不能简单地认为存人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都有质押担保的功能。

(四)完善担保公司入围认证制度,坚持“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

在专业担保公司申请准入时,商业银行应当从担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用等级、经营现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审查,严把合作机构准入关。通过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可以从源头上将缺乏资金实力、专业人才、技术手段和管理水平的担保公司予以排除。在担保公司入围资格的认证方面,应进一步强调公司的信誉状况。凡是有逃避保证责任、抽逃注册资金、虚假出资等不良记录的,一律不得作为商业银行入围的担保公司。要根据入围担保公司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特别是担保后监管能力,确定担保公司开展业务的地域范围,入围担保公司不得超出核定的地域范围为商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担保额度的核定方面,严格按照担保公司的实际代偿能力确定担保额度。凡是对外投资和应收账款数额较大的,或注册资金中非货币资产占比较大的,应从紧核定其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一经核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增加;出现降低代偿能力情形的,应及时调减其担保额度。

对在商业银行担保业务数额较大,扩展较快,以及所报财务报表存在重大疑问的担保公司,应委托专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核实其担保能力。

(五)加强与担保公司的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

一是与担保公司定期沟通,交流贷后监管信息,协商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做好贷款风险防范工作。

二是加强对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测。入围担保公司应按季向商业银行报送财务报表、担保业务情况报表、担保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更、资产重组、对外代偿、对外投资或借款等重大事项。对入围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及重大事项报告要进行风险鉴定。

三是业务经营中获知影响入围担保公司信誉状况或代偿能力信息,应及时通报,并对担保公司的重大风险予以风险提示。

四是要求担保公司应规范财务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担保公司财务办法编制财务报表,并提足各种准各金,确保风险补偿能力,以应付可能出现的风险。

(六)依法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凡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出现借款人不能足额清偿的,商业银行应及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必须在保证期间内送达,并经担保公司有权人签收。担保公司拒绝签收的,应采用公证送达等方式予以送达并收集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通知书应确定明确的代偿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意担保公司延期代偿的要求。担保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应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维护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在扣划“保证金”账户时,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扣划通知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关通知证据材料,尽量避免出现手续上的瑕疵,导致在诉讼过程中处于被动。

(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是严禁为借款企业指定担保公司或为担保公司指定借款企业。担保、反担保条件及相关事项由借款人与保证人平等协商确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应干预。

二是严禁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擅自变更贷款审批时确定的担保人,严禁在未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发放贷款。

三是禁止未经贷款审批机关同意,与保证人协商变更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数额、方式以及其他条件。严格禁止与保证人签署放弃商业银行权利、免除对方义务的协议。对于违反制度规定。导致担保公司逃脱保证责任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完善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协议,考虑“人保与物保”并存情况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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