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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8篇

时间:2023-07-17 09:49:02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1

实行“民有民营”,填补国有经济留下的分工空白

这种投资方式非常适合于在国有经济应当逐步退出、民营经济占有优势的一般竞争领域。民营经济在这些领域的大力发展将会填补国有经济主动退出而留下的产业空白,实现全社会投资主体的合理分工与资源的优化配置。

模式类型吉林创伤医院模式:滚动做大型;岭南教育集团模式:集团系列型;北大青鸟投资模式:特许经营型。

综合评价“民有民营”的三种投资模式的共同特点就是具有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等优势,滚动发展的投资动力很强,可以不同程度地补充国有经济退出后的产业空白。

三种模式在发挥各自作用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吉林创伤医院模式适合于点多面广的民营中小企业群体,可补充国有大企业无法满足的市场空白。因此,国家可以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社会急需的社会事业实体。岭南教育集团模式属于重点发展对象。此类模式说明民营企业已经进入到了集团化、规模化的发展阶段,投融资实力较强,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补充国有经济的空白。除此以外,这些民营经济完全有能力以兼并、参股等所有权投资的方式参与国有经济的重组与改制,应当成为各级政府的重点引导与发展的方向。

并不是任何行业均适合“民有民营”民有民营的投资经营方式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基础设施等外部效应极强的领域,“民有民营”的模式并不适合。

民营经济接受国有产权的整体转让

这种方式是将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之后,向社会资金出售所有的股权。要推进国有经济从各行各业的一般竞争性领域部分退出来,吸引民间资本、外资经济的进入,填补国有经济退出的产业空间,就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国有产权的整体转让给民营经济这样的一种选择。

模式类型大连新世纪医院模式:民营企业买断产权;本溪医院改制模式:形成股份合作制。

综合评价把国有经营单位的资产整体出售给民营企业或者职工群体的两种改制模式,从根本上解决了“产权虚置”问题,是建立国有经济与民营资本之间互补关系的有效途径。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度高把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给民营经济,意味着通过资本纽带把民营企业与国有经济联系在一起,使社会资金在最大程度上介入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了民营经济的增量资本与国有经济的存量资产的交换。

彻底变革了经营机制与治理结构应当说,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只要是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给了民营资本,就意味着原有的治理结构与经营机制的彻底更新,从而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的自主经营效率。

变现资产收回的资金多在运作规范的前提下,通过出售全部国有股权可以使政府部门收回最多的资金,不仅甩掉了长期亏损的包袱,还可以把转让所得资金用于退休人员剥离支出,支付职工补偿金及偿还债务,除去改制成本后,专项用于公益性事业发展和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

产权转让的领域与企业要有所限定应当说,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进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资产完全转让方式往往发生在在无法对国有企业进行彻底改制的情况之下才采取的最终的、彻底的解决方案。我们认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负担沉重、资不抵债、预期效益差的中小型国有企事业单位来说,国有资本应尽快坚决整体转让退出。同时,政府部门从强化公共财政的目标出发,需要把部分行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时候也可以采取上述办法。

要避免出现重大误区目前,各地区在推进国有经济改制时,往往把出售产权作为引进民间资本的主要途径。由于操作不够规范,出现了贱卖国有资产与损害职工与银行利益的现象。我们认为,由民营资本买断产权制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选择,而不是唯一的选择。因此,不能把国有企业改制等同于国有资产卖光,“一刀切”地转为民营资产。同时,要完善资产转让的程序,通过招投标的形式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转让,防止出现黑箱操作等不规范交易。

民营资本控股投资与多种经营机制相结合

要改变国有企业高度集中的产权结构,就要通过产权转让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提高投资运营效率。这种投资方式是国有企业采用资产重组改制的方式,吸纳有实力的民营资本进入国有企业成为控股股东,股东以其出资额享有股东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利润按出资比例分配。

模式类型宿迁人民医院模式:民营控股收购+第三方经营;健宫医院模式:民营控股收购+民营企业自营;华源集团模式:民营控股收购+管理层参加收购;德隆集团模式:控股收购+与大企业建立战略联盟。

综合评价上述模式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国有经济在股份化改制过程中,通过减持国有股份的比例,吸引民营资本投资控股国有企业,从而实现企业的产权多元化与资源的优化配置。相比各种民营资本投资参与国有经济改制的模式而言,此类模式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影响更大。

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加强除了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外,国有投资企业大部分都可以采取参股的形式存在,国有经济股权比例的下降非但不会影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反而会有效放大国有资本对其他资本的辐射功能,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的能力,促进全社会投资的繁荣发展。因此,我们不能用国有股的减持来简单判定国有经济控制力的高低。

有利于建立更有效率的法人治理结构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与经营效率低下的弊端久治不愈。但在混合经济条件下,作为控股股东,民营资本被赋予了充分的经营管理自。许多传统体制的弊端却得到了根除。

有利于建立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长期以来,国有大企业(集团)建立了一整套“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体系,从原料供应、加工装配到市场销售一条龙均在企业内部封闭运行,造成专业化程度不高与资源配置低效率。民营经济控股兼并国有企业,就从局部打破了这种封闭式的产业体系,有利于不同企业之间建立起多层次、多种形式的互补合作产业关系。

民营经济投资参股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

在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过程中,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仍然要由国有经济控股,保持国有经济较强的控制

力,维护供给的大局。同时也要打破国有经济的完全垄断,引进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可以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进行股份化改造后,向社会资金出售少部分股权,或者在保持国有资产股权完整性的前提下,向社会增资扩股。

模式类型深圳水务集团模式:国有控股+民营机构参股;香港地铁模式:政府控股+募集公众个人股;光大银行模式;国有控股+面向民营增资扩股。

综合评价。以上各种向社会资金招标参股的改革模式,将使国有经济与民间资本取得―个“双赢”的结果,尤其对于基础性领域的国有经济来说,更是如此。

打破了行业垄断的同时保持了国有控股地位一方面通过吸引民营资本的参股投资,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与产权结构的混合化,打破了原政府独资或国有一股独大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在改制过程中由于受到行业特点的限制,改制企业只向社会资金出售少部分股权,并没有丧失国有部门的控股地位,因而引进民营资本之后股权比例的变化未影响到政府部门对新企业的经营权和控股权,因此其改制的市场化程度没有完全民营化或高度民营化模式高。

发挥了混合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合力作用水务、地铁等基础领域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单靠国有经济投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发展的需要。通过资本纽带把多种所有制经济融合在一起,形成了多元投资主体的一体化,克服了国有投资能力的局限性,大大增强了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改进了法人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方式民间资本的进入不仅增加了更多的建设和运营资金,而且引进了新的治理结构与经营管理方式,使得新企业的经营效率与投资回报均有明显提高。

开拓了个人投资者的投资渠道在基础设施政府包办的体制下,一直没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机会与渠道。香港地铁上市之后,个人可以投资地铁股票、债券等等,这对于内地的类似建设项目的开发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要完善政府控股投资领域的规制我们认为,之所以规定必须保持政府的控股地位,是由城市基础设施与金融保险等领域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但并不是所有行业均适宜采取政府控股。此外,引进民间资本实行市场化运作,也不意味着政府将放任自流,而是需要进行适当的规制。

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多种合资合作办新建企业

改革以来,尽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变化,但是民营与国有投资主体之间往往相互隔绝,形成“板块”式而不是融合式的存在状态。下面的合资合作模式正是为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搭建新项目的合资平台。

模式类型温州人民路改造等模式:政府与民间资本联合投资;首创威水水务模式:国有企业与民企合资创业;北京实验二小逸海分校模式:公共团体与民营合作创业;瑞安市教育券模式:民营投资与政府补助。

综合评价以上模式是从新建项目的角度来探讨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的合资合作的路径。尽管这些合作模式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各种投资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但在构造新的投资体制的层面可以形成突破。

开拓了新建项目的投融资的新模式未来的投资领域将要发生的最大变革就是兴办一个新事业或新企业更需要投资主体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相互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因此,要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投资界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投资主体,建立开放式的社会投融资机制,促进国有与非公有制经济多种合资合作模式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合资合作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与公共事业与民营资本的合资合作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一方投入资金、设备、技术、销售网络,另一方可以投入品牌、人才或者土地,最终形成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同收益的合资合作局面。

委托民营企业经营提高公共部门投资效率

所谓委托民营经济投资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国有产权关系的前提下,采取“两权分离”的办法,由国有单位与社会资金签订委托各类委托管理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有的国有资产交由社会资金经营管理,并按照合同向社会资金收取或支付经营报酬。

模式类型中美同济公司模式:国有民管;无锡新区医院模式:国有民营;北京25中模式:国有民办;二一医科大学模式:国有民包;中华碧水计划模式:国家特许民企经营。

综合评价以上各种模式是在“两权分离”的框架下引入民营经济,将公共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由单纯的政府行为转变为民营企业运作的投资市场行为,对于发展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之间的互补关系意义重大。

加速了公共部门的市场化进程以上公共部门各种引入社会资金的投资模式,是在不触动国有产权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各类管理权合同的纽带,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联系在了一起。与其他通过产权纽带引入民营经济的模式相比,尽管此类模式吸引民营资本的参与度(特许经营项目除外)与吸引力要明显低于后者,只是一种过渡性模式,但是对于教育、医疗、文化、基础设施等计划经济色彩浓的公共部门来说,两权分离式的改革加速了市场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国有制难以解决的发展问题。

解决了政企不分、政事不分问题在传统体制下,由于存在“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的障碍,使得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自难以落实,投融资活动缺乏主动性。民营资本介入就为政企分开奠定了基础。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2

由石家庄经济学院牛建高教授及其课题组撰写的《民营企业投融资与资本结构实证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出版)是一本系统研究民营企业投资、融资与资本结构等重大问题的专著。与同类著作相比,该书紧紧围绕民营企业投资、融资与资本结构等三个既相互独立、又联系非常紧密的问题,以上、中、下三篇的篇幅,从“投资总量变动与民营经济发展”、“投资结构演变与民营经济发展”、“民营企业融资演变轨迹与特征”、“浙江民营企业融资经验借鉴及其启示”、“产权制度与民营企业融资”、“公司治理与民营企业融资”、“民营企业融资结构及资本结构特征分析”、“民营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的实证分析”、“民营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机制及其优化”等多个视角对民营企业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审视,其内容基本涵盖了民营企业投资、融资与资本结构优化等问题的方方面面。这种从新的理论视角出发所构建的较为完备的体例结构,是该书的一大特色。

该书在应用创新方面有几个突出特点:通过构建企业融资博弈模型从理论上就不同产权制度安排对企业融资的影响效应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产权制度的不合理是导致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最大障碍,明晰并切实保障融资双方产权成为缓解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途径”的结论;以我国转型经济为背景,基于西方资本结构理论的分析框架对民营企业的融资结构和资本结构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构建计量经济模型对民营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绩效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了“优化资本结构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绩效”的观点;通过构建银行合作模型,就大银行和小银行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信贷融资的合作效应进行了分析,提出了“通过大银行和小银行的优势互补,实现‘双赢’,并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的思路;以经济转型为背景,基于公司治理的视角分析了民营企业资本结构的形成机制,探寻了民营企业资本结构优化难的症结所在。

该书的另一个特色是坚持理论紧密联系实际,突出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作者以河北省民营企业发展的实际为案例,对民营企业投资、融资和资本结构的理论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实证研究,在充分借鉴我国民营企业发达地区的融资经验的基础上,基于理论研究的结论,结合案例,针对完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优化民营企业资本结构问题,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的结论、学术观点和政策建议,可为河北省乃至全国民营企业进行融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相关政策提供借鉴;可为有关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提供参考;可为今后深化民营企业投资、融资、资本结构等领域的研究打下坚实的基础。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3

关键词:民营资本;商业银行;国民待遇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1-0025-04

我国加入WTO以后,银行业不断对外资银行开放,为了引进外资,国家及各地的政策都对外资有所倾斜,使得外资银行在我国受到了所谓的“超国民待遇”,相比之下,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却困难重重,因此,授予民营资本“国民待遇”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何为“民营”、“民营银行”?入世多年来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待遇发生了那些变化?还存在什么问题?这些都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一、“民营”及与“民营”相关的概念

对于“民营”的概念,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本文试图通过其与“私营”和“国营”两个概念的辨析,来阐述其所包含的意义。

(一)“民营”与“私营”

讨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问题,首先遇到的就是“民营”的定义问题。严格来讲,“民营”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仅仅有“私营企业”这一概念。根据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并且,私营企业只能以独资、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存在,而根据《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声明禁止私人开办银行,也正是在这一年,长城金融研究所的成立时最早提出“民营银行”这一概念。[1]由此看来,“民营”一词的选用,是有意避免“私营”一词与“银行”连接,避免由于私营企业禁止从事金融业而给民营银行的“出生”埋下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2]

(二)“民营”与“国营”

与“民营”相对应的概念是“国营”。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银行一直掌握在国家或者政府手中。目前我国银行业市场上,国有商业银行凭借行政庇护形成垄断地位,一方面商业银行产权不清、权责不明、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寡头垄断使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信贷政策向国有大型企业倾斜,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地下金融滋生等不良现象。作为与“国营”相对应的“民营”,社会各界期待其出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传统国有商业银行垄断银行体系的种种弊端,通过民间资本的注资改善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我国银行业内引入竞争提高效率,摆脱政府干预,促进金融资源优化配置。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大概得出这样的结论,“民营”资本的进入意味着银行朝着产权明晰、具备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自主经营不受政府的干预的方向发展。

(三)“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原则是世贸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要求我国对在我国开业的外资银行给予的待遇和权利不低于国内银行的待遇和权利。入世后6年来,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上可谓是做的很好,最突出的就是税收方面的优惠。为鼓励外资流入,我国外资银行税制是按照优惠原则设计的,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在投资退税等方式,使外资银行税收负担远远低于内资银行。仅以所得税为例,这五年来,外资银行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际税负为15.64%,而内资银行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际税负达到31.6%。[3]与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相比,民营银行进入银行业却困难重重,进展缓慢,于是民营资本开始呼唤在进入银行业中的“国民待遇”。

因此,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国民待遇”问题,就是民营资本如何在银行业市场上与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平等竞争的问题。

二、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现状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外乎资本进入和机构进入两种方式,资本的进入就是民营资本通过购买现有商业银行的股权来进入银行业。机构进入则是民营资本通过设立新的商业银行来进入银行业。

(一)资本的进入

近些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随之而来的民营资本总体规模的迅速扩大,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投资的政策措施,其中关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和细化。200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200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在《进一步发挥中小银行的作用》中,提到“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这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政策保障。[4]而2006年颁布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对民营资本进入商业银行业也没有特别的限制。据统计,民营资本在全国型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占12.07%,在城市商业银行中占到29.42%,在城市信用社中占40.41%,超过了国有控股企业法人股。而比较典型的如浙商银行,作为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经占其总股本的85.71%,民生银行作为一家成功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民营资本已占总股本的55.04%。这些数据说明,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不存在法律障碍,而且民营资本事实上已经成为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金的重要组部分。[5]

(二)机构进入

对于民营资本是否可以以新设的方式进入银行业,《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也没有明确的禁止。而事实上,中瑞财团的四大股东筹建“简化民营银行”的申请,一直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复。依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商业银行的发起人,除了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条件,还有一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这一条件赋予了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也往往成为银监会拒绝批准新的商业银行设立的“法律依据”。

应该说,对于民营资本的进入,中国银监会总的态度是,区分两种准入,欢迎民营资本,防止关联交易,审慎设立机构。在资本的准入中,坚持民营资本不能借入股银行业机构从事关联交易以及坚持所有权、经营权分离,严格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的原则基础上,允许民营资本的进入,而在机构准入上,则往往以审慎监管为由,认为我国银行业机构数量基本饱和,目前银行业潜在风险仍然较大,懂业务、会管理的专门人才仍然十分紧缺等等,从维护存款人利益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出发,对民营资本通过新设银行机构进入银行业持否定态度。

(三)几部法律法规促使“国民待遇”的回归

2006年年初,银监会公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12月11日,我国入世五年过渡期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颁布施行,《企业所得税法》也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几部法律法规对于取消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逐步实现内外统一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两部《实施办法》的出台,明确了境内外机构发起设立商业银行的资格、条件以及商业银行合并、收购的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准入要求更加清晰、明确。其次,新《管理条例》在向外资银行全面履行入世承诺,取消非审慎性限制的同时,也强调了外资法人银行导向政策,要求外资银行在中国以国内银行法人银行方式存在,在准入程度、监管标准上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例如修改后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从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提高到10亿元,并要求是实缴货币,与全国性商业银行一致。另外,对与分支机构的准入、总行拨付给分行的资金等审慎监管规则方面也与中资银行趋同。最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开始实施,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的所得税。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在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也与内资企业统一。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入世以后,在国家层面上,外资在华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已经所剩无几。我国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态度应该来说是越来越宽松的,至少在法律上,可以说是没有障碍的。

三、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民营银行”这一概念引发的歧视

许多学者,特别是经济学家常常使用“民营银行”这个概念,并将之定义为“民间资本控股,具有现代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能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银行。” [6]笔者认为并不合适,甚至招来“歧视”。

从现有法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而银监会从监管的角度,将商业银行分为大型银行,即工、农、中、建、交五大银行;中小型银行,包括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以上所有的分类并没有所谓的民营银行。而学者们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又往往将民营银行等同于中小型银行。将民营银行与中小银行、民营企业联系起来,一方面,认为民营银行能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又认为民营银行资本较小,难以抗拒金融风险,且极易成为中小企业圈钱的工具。这样错误的认识正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受到不平等待遇的一大原因。

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类型,主要是以注册资本为标准,并没有区分资本的所有权进行不同的约束,如果硬要给某些银行盖上“民营银行”的帽子,则会导致商业银行分类的混乱。而民营资本虽然不能与强大的国家法人股相抗衡,其控股、设立的银行从类型上说,是中小型银行,或者是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一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这并不是他们的法律义务,而只是这些银行在市场竞争中,根据自身的特点、市场的供求关系,在与大型银行竞争中给予自己的定位。我国银行业相关法律的建立,并不是要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而是为了给所有的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金融资源能够优化配置,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也自然能够得到满足。而民营资本的进入,并不仅仅是以所谓的“民营银行”这种形式来对抗国有商业银行的垄断,因为银行业由于其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有利于在外资银行的强势进入下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作用关键在于改变银行的产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以实现自主经营,依照市场机制运行,不受政府的干预。

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并不仅仅以新建机构为唯一途径,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也不一定只是中小银行,另外,关联交易并不是具有“民营资本”的银行才会有的。中国银行业的问题并不是一个“民营银行”的概念能解决的,解决民营企业的融资困难和鼓励中小型银行的发展,有赖于社会经济改革的整体推进,尤其是国有银行自身“民营化”进程的推进。[7]相反,它的出现可能进一步恶化我国企业分类混乱的格局,并由此引来“歧视”。

(二)银监会的限制

金融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高风险性且具有传染效应的行业,这使得金融监管的存在显得尤为重要。正如上面提到的,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特别是以新设方式进入会受到银监会“其他审慎性条件”的限制。

“其他审慎性条件”赋予银监会自由裁量的权利。一方面,银行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种特殊产品,高负债经营使得银行的信誉相当的重要,民营资本若以新设的方式建立银行,由于我国缺乏存款保险制度,民营资本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民众心中没有良好的信誉,自然不能跟具有国家信誉“隐性保障”的国有商业银行相比,也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审慎性监管的认可。[8]另一方面,正如上面提到的银监会往往以银行已经达到饱和,潜在的金融风险仍很大或者是缺乏足够的人才等等这些模棱两可没有明确论证的理由拒绝新设的银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人可以对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2条虽然要求银行监管当局在拒绝批准设立银行申请时,应出具书面理由,但并没有相应的对其拒绝批准理由是否合理的审查机制。因此,如果申请遭到拒绝,申请人仅能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银行监管当局拒绝批准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行政诉讼法却无法解决对银行监管当局“专断独横、变幻莫测”的行政许可权的约束。[9]申请人也就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四、结论

随着几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国民待遇”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回归,在法律上也不存在显性的障碍,但是“民营银行”这一概念的长期使用导致人们对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误解及歧视,以及监管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依旧是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障碍,发现问题后要做的就是对症下药,纠正错误观念,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一个真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这才是民营资本期待的真正的“国民待遇”。■

参考文献:

[1]王佳.中国银行业市场准入研究[J].山东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李金泽.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3]解析我国在加入WTO后内外资银行税收待遇的比较[DB/OL].中国税务网,.

[6]陈颖著.商业银行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7]李金泽.银行业变革中的新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4

从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来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是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1999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国内非金融机构共持有上市公司70%的股权,而公共部门只持有6.7%的股权。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全球民营化的浪潮影响了各国和地区市场的股权结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及新兴市场)公共部门的股权比例均已大幅降低。除了意大利、芬兰及挪威以外,其它发达国家1999年公共部门所占股权比例均低于 10%。在欧洲,即使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有着根深蒂固的公共部门文化的国家,公共部门持有的平均股权比例,也由1997年的8.2%降至1999年的5%。在美国的十大投资银行中,几乎没有公共部门持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6.5%和53.5%。

结合国外证券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国内证券业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提高民营资本在证券业的市场份额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国内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国内证券业的市场过于分散,行业集中度过低;由于证券公司发挥资本营运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的因素方面较多,使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效益不明显;证券业务差别化方面表现为业务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证券业的市场壁垒过高导致行业垄断;在垄断条件下的非市场化定价这种垄断超额利润的取得,必然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损害为代价,从而也损害了社会总福利。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过低,且对券商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低集中度与高利润率并存是我国证券业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我国对证券业严重的管制和保护造成的。过高的行业壁垒造成了证券业持续的垄断利润和“优不胜,劣不汰”的无效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放松对证券业过于严厉的行业管制,引入新的竞争者来促进证券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向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和外资开放国内证券业已是大势所趋。

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新设组建证券公司;二是参股(控股)进入已有的证券公司。其中,通过新设又有民营资本出资设立证券公司和民营资本与证券控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某种证券业务子公司两种方式;参股又有通过增资扩股和受让国有股权两种方式。

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完善相应的法规。如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推动民营证券向现代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转变等。

本报告分六大部分,分上、中、下三次刊登。上部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国外证券业中私人资本的控制状况及启示”;中篇刊登“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分析”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途径分析”;下篇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 证券业 行业管制

5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分析,市场结构研究,以及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分析,我们认为证券业的发展需要有民营资本的进入,以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及活力。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5.1 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变革都会遭受原有体制的抵制,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同样会遇到这方面的阻力。前面我们提到,证券公司最初多为银行或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来虽然“脱钩”,但国有垄断性质仍较为突出。在这种垄断市场环境下,即便是监管部门没有任何的限定性条款,企业或资本也不可能实现自由进出。因为对于原有垄断资本而言,民营资本的进入无疑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打破这种垄断,资本的特性决定了这自然会遇到原有体制从上到下的排斥,会遇到包括垄断资本所有者、人、企业内部管理者等等各方面的阻力。更何况改革、变迁本身就有路径依赖问题,为了减少改革与原有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国金融制度供给的着眼点自然更多地放在了外延扩展上,如增设新的机构,引进新的工具,开辟新的市场,等等;而对那些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民营资本的进入问题,尽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的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2002,李辛白)。

不仅如此,在这种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认识也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比如,“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可能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着对民营证券业的恐惧和不信任。比如,很多人认为,证券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其经营失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较大,目前民营证券公司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还难以达到证券业经营素质较高的内在要求。

5.2 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金融风险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受到我国理论界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我国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日高。于是,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进程中,也经常会推出一些金融压制的方案(这些方案当然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有关部门在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之间有意无意地寻找平衡,选择的实际上是一条金融约束的发展道路。

事实上,当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金融压制是一种便利的回避问题的方式。最近两年,我国民营资本入股证券公司或设立证券公司的步伐虽然有所加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营证券公司先后出了一些问题。于是为防范风险,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禁止(尽管没有公开宣布)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了,这也是一种暂时回避问题的金融压制。这些金融压制对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显然会形成一些障碍。

5.3 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

经济学家李扬曾指出,我国的金融结构存在着五大缺陷:(1)缺少私人投资市场;(2)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3)缺少融资工具;(4)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5)缺少制度保障体系。

这些缺陷对于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障碍和问题。因为缺乏私人投资市场,实际上意味着缺乏合格的私人资本金和合格的民营企业,意味着民营证券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同时,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工具,又意味着市场缺乏必要的创新环境,民营资本要想另辟蹊径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的话,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这样民营证券公司的优势和特色很难发挥出来,即便有一些小打小闹,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虽然目前民生证券、爱建证券、大通证券、德恒证券等已经逐渐成为市场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在券商业绩排行榜中,它们显然还无法和第一梯队相提并论。此外,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以及制度保障体系,则使得民营资本的风险加大,且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证券行业环境不佳,也制约了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很多人认为,民营证券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首先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看,数量众多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缺乏创意、大体雷同,人员素质不高。其次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看,多为靠天吃饭,即便有一些创新,也仅限于网上交易等,赢利模式雷同,赚钱不易。第三从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看,国内目前缺的不是资金,而是能挣钱的项目。再加上近两年股市持续低迷,2001年券商增资扩股放开之后证券行业的高盈利神话已经破灭,就是国有的证券公司都面临生存危机,更不用说刚刚进入证券业脚跟尚未站稳的民营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了。

5.4 法律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

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倒是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范,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或欠缺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不足的。其实,若民营资本在证券业中已经享受到国民待遇,就无须再出台这些多余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国内证券业(尤其是银行业)仍有一定难度,存在不少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需要本来就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行政机关审批“把关”。而且,这种过于原则、随机和不完整的准入管制或政策在短期内还不会完全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缺乏针对民营证券机构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破产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不仅会使有关部门产生较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而且不利于形成真正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触礁”。

5.5 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

阻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最大障碍还在于其自身的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这也是监管当局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即便是民营资本经营状况不错,但是由于其没有国家的信用背景,所以也往往会因个别民营证券机构的信誉出现问题,而导致危机或风险的产生。

2003年6、7月份,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总金额36亿元左右(其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是“重灾区”,占近半份额)而被中信证券托管,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振动,给民营证券公司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今年以来发生的“民生证券事件”也颇引人注目。注册于北京的民生证券是我国首家由民营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触角遍及民生金融家族的中国泛海控股。但是,2003年春季以来,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却导致了民生证券愈演愈烈的一场控制权之争。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出现了两个董事会,双方互相指责。按民生证券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说法,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进入民生证券后,变相抽逃资本金、大量占用证券公司资金和控股比例超过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大股东支持的“新一届董事会”则质疑现任董事会滥用股东资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

这场控股权之争不知什么时候最终结束。目前,依据证监会的要求,民生证券实行的仍是“双人签字”的“特殊时期印鉴管理办法”,公司本来势头不错的业务已经停滞不前,风险进一步加大。上述事件给民营资本介入证券业带来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它使人们觉得,民营证券公司乃至民营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能让人放心。相比而言,民营金融企业更容易被狭隘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导致运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而没有了政府信用的支持,与国有证券公司比较,商业信用和市场形象对民营证券公司发展的意义几乎是致命的。这种风险和信誉问题至少会导致民营资本面临更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5.6 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可以说,证券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专业监管部门组建及行使职能的历史比较短,监管经验不足,监管技术、手段和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仅不能十分有效地进行监管,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就采取金融压制的手段,从而使得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受到或多或少地制约。

比如,上面提到的“富友证券”事件和“民生证券事件”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的第一反应就是:暂停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批和试点。这些与其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民营金融的“不放心”,还不如说是监管当局监管能力不足并且对自身监管能力不自信的表现。

正是由于上述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民营资本对中国证券业的介入,使得民营资本在中国证券业中的比例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6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从最新的纲领性思想来看,我们认为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决定》为证券公司进一步增资扩股提出了理论依据。《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决定还提出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督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可以说,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隐性政策已经消失。在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经济环境下,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民营资本的监管、增加对民营资本相关政策的透明度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因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已经是大势所趋。

从实践发展来看,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股本比例约为13%左右,显然,这与发展证券业多元化的战略相比,明显偏低。我们认为,政策上尽快給予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当前推进证券业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途径之一。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证券业的重组和扩大对证券业的资金投入,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条件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方式、渠道,避免由于法律、法规不明朗,造成的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交易成本太高、重组效率太低等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应该对民营资本让渡证券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退出政策予以明确。在此,我们认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更为紧迫。

在此,我们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6.1 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

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民营资本参股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比例和条件,民营资本对于参股证券业和基金业都进行尝试性的涉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前几名大股东仍为国有企业,而许多地方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在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政策不够明朗,地方政府担心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承担“监管失职”的风险,以政策依据不足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拖延民营资本的进入,导致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流产。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条件给予明确(如民营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财务状况),对进入证券公司的民营资本的资本比例或持股比例做出要求。资金比例的明确规定,既能使证券公司国有财产不流失,又能保证民营资本按照相关条件做准备。

6.2 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股权转让或是资产重组对参与各方的影响较大。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旦有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消息传出,证券公司内部的业务稳定性势必受到影响,尤其证券业的产品是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智力产品为主,公司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人员的工作操作稳定性及其操作效果;而对于想要进入证券业的民营资本来说,因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缺乏准确的把握,对进入证券业的畏难情绪也比较高。因此,目前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明确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核批准程序,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怠工成本。

6.3 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

证券业是一个特许权经营的行业,证券特许权价值不仅对市场进入者设置了一定的行业壁垒,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证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特许权价值越高,证券资产经营的谨慎性越强,对道德风险的约束性也越强。此外,特许权价值还为存款人提供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功能。因此在证券业市场对内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以民营资本的进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在对民营资本提供合规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之时,对民营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监督的手段至少应该保证两个环节内有效:一是对于所要进入的民营资本基本状况的监督;二是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

民营证券在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核准程序方面监管应包括:(1)制定申请人所需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2)列明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3)审核与批复的时效;(4)核准的修改与撤销;(5)申请的拒绝程序;(6)许可证费率制度;(7)收购程序;(8)注册地对证券服务的需求状况;(9)注册地证券市场结构与同业竞争状况等内容。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有所创新。监管应包括对证券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计划和预计财务状况的审查。

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的标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是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交易价格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交易标的定价依据,以及这种定价的合理性。在交易价格的监管过程中,还要监督其定价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考虑了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是否考虑了证券业的垄断性带来的部分增值收益等。除交易价格外,交易标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双方以什么做交易,交易中股权、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的状况,债权、债务问题的设计方案等都是监管的重点。

在完善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监管过程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除部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外。交易程序和交易内容的透明化是监督有效性的必要补充。公开化能够保证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对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5

从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来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是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1999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国内非金融机构共持有上市公司70%的股权,而公共部门只持有6.7%的股权。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全球民营化的浪潮影响了各国和地区市场的股权结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及新兴市场)公共部门的股权比例均已大幅降低。除了意大利、芬兰及挪威以外,其它发达国家1999年公共部门所占股权比例均低于 10%。在欧洲,即使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有着根深蒂固的公共部门文化的国家,公共部门持有的平均股权比例,也由1997年的8.2%降至1999年的5%。在美国的十大投资银行中,几乎没有公共部门持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6.5%和53.5%。

结合国外证券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国内证券业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提高民营资本在证券业的市场份额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国内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国内证券业的市场过于分散,行业集中度过低;由于证券公司发挥资本营运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的因素方面较多,使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效益不明显;证券业务差别化方面表现为业务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证券业的市场壁垒过高导致行业垄断;在垄断条件下的非市场化定价这种垄断超额利润的取得,必然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损害为代价,从而也损害了社会总福利。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过低,且对券商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低集中度与高利润率并存是我国证券业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我国对证券业严重的管制和保护造成的。过高的行业壁垒造成了证券业持续的垄断利润和“优不胜,劣不汰”的无效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放松对证券业过于严厉的行业管制,引入新的竞争者来促进证券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向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和外资开放国内证券业已是大势所趋。

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新设组建证券公司;二是参股(控股)进入已有的证券公司。其中,通过新设又有民营资本出资设立证券公司和民营资本与证券控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某种证券业务子公司两种方式;参股又有通过增资扩股和受让国有股权两种方式。

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完善相应的法规。如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推动民营证券向现代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转变等。

本报告分六大部分,分上、中、下三次刊登。上部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国外证券业中私人资本的控制状况及启示”;中篇刊登“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分析”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途径分析”;下篇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 证券业 行业管制

5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分析,市场结构研究,以及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分析,我们认为证券业的发展需要有民营资本的进入,以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及活力。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5.1 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变革都会遭受原有体制的抵制,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同样会遇到这方面的阻力。前面我们提到,证券公司最初多为银行或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来虽然“脱钩”,但国有垄断性质仍较为突出。在这种垄断市场环境下,即便是监管部门没有任何的限定性条款,企业或资本也不可能实现自由进出。因为对于原有垄断资本而言,民营资本的进入无疑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打破这种垄断,资本的特性决定了这自然会遇到原有体制从上到下的排斥,会遇到包括垄断资本所有者、人、企业内部管理者等等各方面的阻力。更何况改革、变迁本身就有路径依赖问题,为了减少改革与原有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国金融制度供给的着眼点自然更多地放在了外延扩展上,如增设新的机构,引进新的工具,开辟新的市场,等等;而对那些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民营资本的进入问题,尽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的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2002,李辛白)。

不仅如此,在这种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认识也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比如,“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可能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着对民营证券业的恐惧和不信任。比如,很多人认为,证券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其经营失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较大,目前民营证券公司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还难以达到证券业经营素质较高的内在要求。

5.2 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金融风险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受到我国理论界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我国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日高。于是,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进程中,也经常会推出一些金融压制的方案(这些方案当然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有关部门在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之间有意无意地寻找平衡,选择的实际上是一条金

融约束的发展道路。

事实上,当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金融压制是一种便利的回避问题的方式。最近两年,我国民营资本入股证券公司或设立证券公司的步伐虽然有所加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营证券公司先后出了一些问题。于是为防范风险,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禁止(尽管没有公开宣布)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了,这也是一种暂时回避问题的金融压制。这些金融压制对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显然会形成一些障碍。

5.3 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

经济学家李扬曾指出,我国的金融结构存在着五大缺陷:(1)缺少私人投资市场;(2)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3)缺少融资工具;(4)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5)缺少制度保障体系。

这些缺陷对于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障碍和问题。因为缺乏私人投资市场,实际上意味着缺乏合格的私人资本金和合格的民营企业,意味着民营证券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同时,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工具,又意味着市场缺乏必要的创新环境,民营资本要想另辟蹊径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的话,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这样民营证券公司的优势和特色很难发挥出来,即便有一些小打小闹,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虽然目前民生证券、爱建证券、大通证券、德恒证券等已经逐渐成为市场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在券商业绩排行榜中,它们显然还无法和第一梯队相提并论。此外,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以及制度保障体系,则使得民营资本的风险加大,且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证券行业环境不佳,也制约了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很多人认为,民营证券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首先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看,数量众多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缺乏创意、大体雷同,人员素质不高。其次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看,多为靠天吃饭,即便有一些创新,也仅限于网上交易等,赢利模式雷同,赚钱不易。第三从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看,国内目前缺的不是资金,而是能挣钱的项目。再加上近两年股市持续低迷,2001年券商增资扩股放开之后证券行业的高盈利神话已经破灭,就是国有的证券公司都面临生存危机,更不用说刚刚进入证券业脚跟尚未站稳的民营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了。

5.4 法律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

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倒是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范,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或欠缺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不足的。其实,若民营资本在证券业中已经享受到国民待遇,就无须再出台这些多余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国内证券业(尤其是银行业)仍有一定难度,存在不少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需要本来就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行政机关审批“把关”。而且,这种过于原则、随机和不完整的准入管制或政策在短期内还不会完全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缺乏针对民营证券机构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破产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不仅会使有关部门产生较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而且不利于形成真正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触礁”。

5.5 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

阻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最大障碍还在于其自身的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这也是监管当局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即便是民营资本经营状况不错,但是由于其没有国家的信用背景,所以也往往会因个别民营证券机构的信誉出现问题,而导致危机或风险的产生。

2003年6、7月份,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总金额36亿元左右(其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是“重灾区”,占近半份额)而被中信证券托管,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振动,给民营证券公司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今年以来发生的“民生证券事件”也颇引人注目。注册于北京的民生证券是我国首家由民营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触角遍及民生金融家族的中国泛海控股。但是,2003年春季以来,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却导致了民生证券愈演愈烈的一场控制权之争。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出现了两个董事会,双方互相指责。按民生证券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说法,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进入民生证券后,变相抽逃资本金、大量占用证券公司资金和控股比例超过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大股东支持的“新一届董事会”则质疑现任董事会滥用股东资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

这场控股权之争不知什么时候最终结束。目前,依据证监会的要求,民生证券实行的仍是“双人签字”的“特殊时期印鉴管理办法”,公司本来势头不错的业务已经停滞不前,风险进一步加大。上述事件给民营资本介入证券业带来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它使人们觉得,民营证券公司乃至民营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能让人放心。相比而言,民营金融企业更容易被狭隘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导致运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而没有了政府信用的支持,与国有证券公司比较,商业信用和市场形象对民营证券公司发展的意义几乎是致命的。这种风险和信誉问题至少会导致民营资本面临更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5.6 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可以说,证券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专业监管部门组建及行使职能的历史比较短,监管经验不足,监管技术、手段和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仅不能十分有效地进行监管,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就采取金融压制的手段,从而使得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受到或多或少地制约。

比如,上面提到的“富友证券”事件和“民生证券事件”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的第一反应就是:暂停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批和试点。这些与其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民营金融的“不放心”,还不如说是监管当局监管能力不足并且对自身监管能力不自信的表现。

正是由于上述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民营资本对中国证券业的介入,使得民营资本在中国证券业中的比例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6 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从最新的纲领性思想来看,我们认为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决定》为证券公司进一步增资扩股提出了理论依据。《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决定还提出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督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可以说,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隐性政策已经消失。在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经济环境下,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民营资本的监管、增加对民营资本相关政策的透明度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因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已经是大势所趋。

从实践发展来看,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股本比例约为1 3%左右,显然,这与发展证券业多元化的战略相比,明显偏低。我们认为,政策上尽快给予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当前推进证券业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途径之一。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证券业的重组和扩大对证券业的资金投入,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条件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方式、渠道,避免由于法律、法规不明朗,造成的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交易成本太高、重组效率太低等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应该对民营资本让渡证券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退出政策予以明确。在此,我们认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更为紧迫。

在此,我们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6.1 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

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民营资本参股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比例和条件,民营资本对于参股证券业和基金业都进行尝试性的涉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前几名大股东仍为国有企业,而许多地方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在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政策不够明朗,地方政府担心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承担“监管失职”的风险,以政策依据不足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拖延民营资本的进入,导致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流产。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条件给予明确(如民营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财务状况),对进入证券公司的民营资本的资本比例或持股比例做出要求。资金比例的明确规定,既能使证券公司国有财产不流失,又能保证民营资本按照相关条件做准备。

6.2 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股权转让或是资产重组对参与各方的影响较大。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旦有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消息传出,证券公司内部的业务稳定性势必受到影响,尤其证券业的产品是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智力产品为主,公司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人员的工作操作稳定性及其操作效果;而对于想要进入证券业的民营资本来说,因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缺乏准确的把握,对进入证券业的畏难情绪也比较高。因此,目前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明确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核批准程序,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怠工成本。

6.3 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

证券业是一个特许权经营的行业,证券特许权价值不仅对市场进入者设置了一定的行业壁垒,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证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特许权价值越高,证券资产经营的谨慎性越强,对道德风险的约束性也越强。此外,特许权价值还为存款人提供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功能。因此在证券业市场对内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以民营资本的进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在对民营资本提供合规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之时,对民营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监督的手段至少应该保证两个环节内有效:一是对于所要进入的民营资本基本状况的监督;二是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

民营证券在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核准程序方面监管应包括:(1)制定申请人所需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2)列明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3)审核与批复的时效;(4)核准的修改与撤销;(5)申请的拒绝程序;(6)许可证费率制度;(7)收购程序;(8)注册地对证券服务的需求状况;(9)注册地证券市场结构与同业竞争状况等内容。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有所创新。监管应包括对证券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计划和预计财务状况的审查。

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的标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是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交易价格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交易标的定价依据,以及这种定价的合理性。在交易价格的监管过程中,还要监督其定价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考虑了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是否考虑了证券业的垄断性带来的部分增值收益等。除交易价格外,交易标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双方以什么做交易,交易中股权、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的状况,债权、债务问题的设计方案等都是监管的重点。

在完善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监管过程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除部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外。交易程序和交易内容的透明化是监督有效性的必要补充。公开化能够保证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对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6

关键词:银行 民营化 问题

民间资本到民营银行的外在障碍

近来我国金融发展论坛上的中心议题之一就是民间资本、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民间的资本能否有条件地进入垄断的金融行业,某些银行的产权能否以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等等。一般认为,民营银行是相对国有银行而言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投资经营角度看,股权投资大多数来自非国有企业,其重要特征有二:一是指经营权不受政府部门控制或与政府部门没有联系,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包括主要管理层的任命;二是所有制结构中,其产权结构主要以非公经济成分为主,也可包括部分国有企业以企业法人的身份投入的国有资本,但不包括政府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投入的资本。显然,按民营银行的概念,目前我国的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之是有区别的。

西安长城金融研究所徐滇庆教授,被称为“民营银行试点总设计师”,极力倡导我国推行民营银行试点。在我国与WTO的协议中,我国承诺在两年之内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经营外币业务,五年之内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而且没有区域和业务的限制。他认为,外国银行一旦可以经营人民币业务,居民的存款就有可能流向外资银行。我国要适应未来的金融竞争,就要在国有四大银行之外,推动产生民营银行。他的主要观点,让一些好的民营企业的产业资本,通过资产运作,渐渐地成为金融资本,进而改变一些地区性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的资本结构,形成与国有银行、外资银行所有制结构不同的银行。这些民营银行与民营企业一样,首先是与国有银行竞争,补充国有银行经营与资本的不足,适应加入WTO后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一项基本经验,是在国有企业尚未彻底改革之前,放手在体制外发展了多种所有制的非国有经济。依次类推,当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面临着一些难题时,民营银行的发展也应当遵循这样一条道路。事实上,在金融改革过程中,也存在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商业银行的可能性。据统计,截至2002年6月底,中小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已分别占全国商业银行的两成以上,尽管在中小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各级财政、国有独资或国家控股企业等公有股的比例还比较高。另据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的研究测算,在非公有经济活跃的浙江省,“十五”期间民间资本总额为8300亿左右。这部分资金是浙江省可调动的民间资本,即使仅有一半进入金融市场,对那些“嗷嗷待哺”的民营企业来说是最好的侯选的资源配置。

然而,在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方面,我国仍存在许多体制上、观念上的障碍。这些障碍如果不清除,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就不可能建立。这些障碍来自这几方面:

风险因素――开放民营银行会有风险。因为,中央银行严格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怕的就是出现金融风险,而那些最能引起金融风险的因素自然也就是阻碍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对这个问题的最好回答当然是实践。从世界各国来看,开放民营银行的风险确实很高。比如,智利、墨西哥等拉美国家、捷克、俄罗斯以及一些前苏联国家,在政治、经济制度发生巨变之后,急急忙忙开放民间金融,实现银行民营化。由于民营银行的建立需要具备相应的政治、经济和法律配套体系,而这些国家法律体系和市场又不完善,因此,银行民营化的尝试无一例外地造成了严重的金融混乱。以印尼为例。据研究统计,上世纪80年代初印尼就开始鼓励民营银行的发展,到1997年,民营银行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了50%。其中有些民营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大大高于国有银行,但是,由于印尼在开放民营银行的过程中没有建立健全严格的准入法规,有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民营银行混水摸鱼,问题比较复杂。当亚洲金融风暴席卷而来的时候,储户无法鉴别民营银行的好坏,觉得还是国有银行享有国家信用保证,比较保险。他们立即从民营银行提取存款,存入资产质量恶劣的国有银行。这样,在金融危机中最先倒闭的反而是资产质量较好的民营银行。而民营银行的灾难在一定程度上又导致市场信心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监管因素――从单一监管到多元监管的转变。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为了适应集体经济的需要,一批地方性金融机构,例如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一些投资信托公司应运而生。在这段时期内,中央银行也正在从计划经济的模式逐步向新的监管模式过渡,原有单一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适应对多元金融体制的监管。这种监管滞后不仅存在于国有专业银行,在对信用社的监管中尤为严重。由于没有设计好这些金融机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规则,这些地方性的金融机构和乡镇企业一样,很快就耗竭了发展动力,有些信用社出现了严重问题。一些信用社的金融问题损害了民间金融的商业信誉。正因为开放民营银行存在着上述因素,民间资本要进入到金融业就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较高的行业壁垒。

体制因素――我国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投资进入将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所以应当由国家垄断投资,严格限制民营资本进入。早在1988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就提出,“私营经济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在目前体制条件下,国家对某些特殊的公共服务贸易行业往往给予了严格的准入限制,尤其是金融业,基本上局限在国有投资、包括控股或事业单位范围之内,各类民间投资是难以进入的,即使进入也要受到一系列前置审批的严格把关,从而形成了国家行政垄断金融的体制格局。这种体制格局不是偶然的,由于投资准入政策的排他性,虽然在金融业领域,国家已经对外有限度地开放了,但还没有明确对民间投资开放,民营金融机构还处于研究试点阶段,一般民营资本要想通过国家批准进入金融业难上加难;此外,投资垄断体制的独占性,使面向民营中小企业的低层次金融机构发展严重不足,而金融业市场需求又十分庞大,使得民间金融几乎没有生存空间,形成一种经济运行中的恶性循环。

推进银行民营化的选择

1.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可以打破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有利于加入WTO金融业的竞争

上述所言波兰、匈牙利和台湾地区的银行民营化进程特征,与我国银行业所遇到的困境、对外金融开放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有相似之处。一大批海内外知名学者近期以来一直致力于倡导新建民营银行,理由是这种银行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明晰的产权,加之又是“初生牛”,所以可抵御“外资老虎”,并能打破目前国有银行的垄断局面,提升银行业的竞争力。著名经济学家光认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把改革的目标放在股份公司上市上,未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应放开民间金融,如果外资能进入金融市场,民间资本也可以进入。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一是放开民间金融,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民营化。只有这样,才能缩短国有商业银行管理的链条,对银行业的正常运行大有好处。而国有银行民营化,形成细分的金融市场,对于金融体制改革和国企改革均可获益。

国际知名的金融投资顾问公司高盛亚洲公司董事、总经理胡祖六认为,目前尽快清理国有不良资产已成为中国金融业改善投资环境的要务。银行体系不健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最大隐患,这集中体现在庞大的不良资产方面。中国为此专门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但任务仍然艰巨。中国加入WTO后,有难以计数的外国资本在门外徘徊,能否尽快清理国有不良资产,建立健全银行体系,已成为中国金融业改善投资环境的关键。他认为,银行民营化是解决不良资产的途径之一,通过资本重组、上市和引进外资参股,运用证券市场融资来充足资本金和降低财政成本。

2.一些中小商业银行打造民营主办银行的实践,乃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亮点

在浙江,杭州市商业银行等八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增资扩股方面,有着显著的民营化特色。杭州市商业银行是浙江第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八家城市银行中实力最强的一家,原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杭州市区两级财政占了近60%的股份,其余的股东还包括杭州市电信局、杭州市电力局、杭州百大集团等国有企业。杭州市商业银行从2002年4月份起就已经开始与当地的知名民营企业商讨,将资本金扩充到10亿元,其中新募资本5亿元将全部用于吸纳当地优秀民营企业资金。

绍兴市商行从2001年开始增资扩股工作,计划将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58亿元,扩张到3亿元,扩股至今尚未结束,该行原来的股东包括绍兴市财政、当地上市公司以及一些民营企业,而新的招募计划中,除了新吸纳一些民营企业参股外,绍兴市财政和本地上市公司等原有股东也将增资。温州市商业银行是由当地35家城市信用社在1998年共同组建的,该行原有注册资本2.9亿元,其中财政出资1亿元,占到了39%的股份。该行在当地公开招募新股,对于新股东的出资要求至少是1000万元,当地政府也希望通过增资扩股稀释自己的股份和逐步淡出,已有数家当地企业与该行进行接洽。

宁波市商业银行目前注册资本为4亿多元,资产总规模为160亿元。2002年内还没有增资扩股的计划,但是目前资本金还达不到8%的比例,2003年后可能进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肯定是在重点考虑之列。金华市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对外招募新股的计划,原来的注册资本为1.32亿元,其中财政资金出资3000万元,计划增资后达到2-3亿元的规模,具体需要视情况而定。湖州市商业银行1998年才设立,该行目前还没有增资扩股的计划,但2003年后肯定会有行动。因为目前该行的注册资本为1亿元、总资产27亿元,面临扩充资本的需要。该行目前财政资金约占30%的股份,进一步增资扩股的话,不太可能再依靠财政出资,不过该行人士又表示,湖州本地经济与温州、杭州等地有较大差距,当地也缺乏有实力的大企业,因此即使增资扩股,也会有一定的难度。台州市商行是在原台州市银座、龙翔等8家市内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剥离了不良贷款后,由台州市政府参股,于2002年3月正式成立的。与目前我国已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相比,台州市商业银行具有许多创新之举与突破,台州市商业银行注册资本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0亿元,经不良资产剥离后的台州市商业银行,贷款初始逾期率仅为2.02%。该行实际上已经是一家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

3.银行民营化是当前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必然途径,但现存在着许多技术层面的问题

就组建民营银行的政策方面,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广州举行的“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发展学术研讨会”上透露,中央银行更倾向于在改组现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成立民营银行,而非新设民营银行,民营企业可介入银行产权改造,而非大开政策之门放手新建民营银行。他认为,在改组和新设民营银行的两条途径上,景学成更倾向于前者。因为银行是经营特殊商品的特殊企业,需要特殊的技术。一个搞物流或钢铁或其它行业的企业如何能搞好一家银行?产权清晰和股权分散不是根本问题,因为产权不是万能的,股权分散更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令银行沦为“控制人”的吸钱机器。产权不等于信用,而信用对于一个银行而言至关重要,但银行业的信用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在存款保险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部分农信社和城信社违规吸存或卷款而逃的现象,使老百姓可能更愿意选择一家国有银行而非民营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王自力认为,民间资本的加入有助于现存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但一家优秀的商业银行是在市场竞争中磨练出来的,而不是设计出来的,产权制度变更并不意味着实现现代企业治理制度。因此,现阶段银行业的改革发展重点是加快改革存量,引导民间资本对现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信社进行“民营化”改造。而开放民营银行则宜谨慎缓行,因为各国的事实证明,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开放金融市场,其结果必然是一场混乱,留下后遗症。因此,开放民营银行准入宜慎行,否则很可能是新一轮的乱铺金融新摊子。香港中文大学财务学系首席教授郎咸平认为,目前在我国国有银行涌动的民营化和外资化是一条极其危险的道路。他通过对全球78个国家的958家上市银行研究发现,国家股占比率最多达28%、而且股本回报率与国家持股、外资股和民营股多少根本无关。这就证明产权与股本回报率无关。他认为,现有银行改革不必从产权入手,而应从业务专业和防范风险入手。

银行民营化的必然与有秩序地改制

作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的实践与改革,就民间资本、民营银行与银行民营化的问题上,有三个现象必须正视:

(1)市场经济是多元所有制经济,就应该有民营经济与民间资本的内容。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外资企业和民营资本都在经济发展中充当不可替代的角色;金融行业的竞争,与国际规则相一致,如果有外资金融机构的参与,就必须有民营金融机构的参与。市场经济是有秩序的竞争经济,而不是行业垄断的经济。

(2)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不是由资本的属性而是由资本的运行规律所决定的。资本的所有属性,只能说明它的产权归谁所有,而不是说明它能进入或不能进入某行业。在经济运行中,产业资本的壮大,就必然会按照它的趋势和规律流向合理的地方,就必然导致它与金融资本、流通资本的融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证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将会带来经济上的良性循环,带来资产质量与经营效益的提高。随着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民营产业资本与银行资本之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股份制银行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这为产业资本向银行业渗透创造了条件,特别是商业银行上市之门的进一步打开,使银行从社会大众中募集资本金成为现实,从而扩大了银行民营化的内涵。

(3)银行民营化将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带来利与弊的双重影响。根据《商业银行法》有关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3种。银行民营化,不是全部银行民营化,只是允许个人入股地方性银行,不允许个人办银行。银行民营化,有利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但增加了金融体系运行、监管等方面的风险。因为金融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客观上要求股权分散和风险分散。实践中,要确实把握银行民营化的“风险度”,这要求有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

诚然,我国银行民营化有利有弊,已成为人们对金融体制改革所关注的重心,我国金融业只有在三个方面取得进展,民营银行和银行民营化才谈得上有序开放和顺利推进:

一是民营银行的准入法规。中国人口众多,国土辽阔,究竟要多少家改组或新设民营银行才能适应市场需求?如果中国只需要十几家民营银行,那么审批的问题不大。如果估计需要200到300家,那么应该由谁来审批?在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下,银行审批权会造成相当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因此,人们必须要研究建立一套金融市场准入的竞争规则。二是民营银行的监管法规。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业的监管法规必须做到对各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一视同仁,创造一个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而为了达到有效监管的目标,必须实现金融监管的多元化。这是需要时间和实践的。三是民营银行的破产法规。民营银行必须有退出机制,但由谁来执行银行的破产清算,由谁来出示“黄牌”;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保证广大储户的利益、如何才能够防止把民营银行的风险集中到中央银行等等,这些问题应当在推进银行民营化进程中必须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经济系教授许振明等“国政研究报告” 2002.12.13

2.中国财经信息网“银行民营化不被看好,业界权威反对过度开放银行业” 2002.12.24

3.菲律宾国家银行董事 ] 陈永裁 中国银行业的全球化策略

4、搜狐网 丁秀洪“银行业曾陷入困境 政府主导银行民营化” 2002.12.3

5、新浪网 “银行改革新路:上市突破?” 2000.7.12

6.中经网 “胡祖六:清理不良资产是中国改善金融环境的要务” 2002.1.17

7.《北京青年报》 王岩 “民营银行:传闻还是传奇”2000.11.27

8.朱民 曹建增 加里.韦斯 “匈牙利与波兰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重组模式” 《国际金融研究》1999年第三期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7

从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来说,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是国外证券业的主要投资力量。1999年,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国内非金融机构共持有上市公司70%的股权,而公共部门只持有6.7%的股权。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早期开始,全球民营化的浪潮影响了各国和地区市场的股权结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欧洲及新兴市场)公共部门的股权比例均已大幅降低。除了意大利、芬兰及挪威以外,其它发达国家1999年公共部门所占股权比例均低于10%。在欧洲,即使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有着根深蒂固的公共部门文化的国家,公共部门持有的平均股权比例,也由1997年的8.2%降至1999年的5%。在美国的十大投资银行中,几乎没有公共部门持股,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的股权比例分别为46.5%和53.5%。

结合国外证券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国内证券业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提高民营资本在证券业的市场份额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国内证券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国内证券业的市场过于分散,行业集中度过低;由于证券公司发挥资本营运效率的努力受制于外部的因素方面较多,使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净资产规模效益不明显;证券业务差别化方面表现为业务品种单一,业务结构雷同,竞争手段缺乏特色与创新;证券业的市场壁垒过高导致行业垄断;在垄断条件下的非市场化定价这种垄断超额利润的取得,必然以投资人和上市公司的损害为代价,从而也损害了社会总福利。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证券业市场集中度过低,且对券商绩效的影响不明显。低集中度与高利润率并存是我国证券业的一大特点,这主要是我国对证券业严重的管制和保护造成的。过高的行业壁垒造成了证券业持续的垄断利润和“优不胜,劣不汰”的无效局面。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放松对证券业过于严厉的行业管制,引入新的竞争者来促进证券业的优胜劣汰和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向充满活力的民营经济和外资开放国内证券业已是大势所趋。

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新设组建证券公司;二是参股(控股)进入已有的证券公司。其中,通过新设又有民营资本出资设立证券公司和民营资本与证券控股集团公司联合设立某种证券业务子公司两种方式;参股又有通过增资扩股和受让国有股权两种方式。

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以及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完善相应的法规。如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推动民营证券向现代组织结构和科学管理转变等。

本报告分六大部分,分上、中、下三次刊登。上部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和“国外证券业中私人资本的控制状况及启示”;中篇刊登“中国证券业的市场结构分析”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途径分析”;下篇刊登“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和“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民营资本证券业行业管制

5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存在的一些障碍和问题

通过对我国证券业的现状分析,市场结构研究,以及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途径分析,我们认为证券业的发展需要有民营资本的进入,以增强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及活力。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仍然存在一些障碍和问题。

5.1旧体制的阻力与传统认识

一般来说,任何一种变革都会遭受原有体制的抵制,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同样会遇到这方面的阻力。前面我们提到,证券公司最初多为银行或财政部门设立的,后来虽然“脱钩”,但国有垄断性质仍较为突出。在这种垄断市场环境下,即便是监管部门没有任何的限定性条款,企业或资本也不可能实现自由进出。因为对于原有垄断资本而言,民营资本的进入无疑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要打破这种垄断,资本的特性决定了这自然会遇到原有体制从上到下的排斥,会遇到包括垄断资本所有者、人、企业内部管理者等等各方面的阻力。更何况改革、变迁本身就有路径依赖问题,为了减少改革与原有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结构之间的摩擦,我国金融制度供给的着眼点自然更多地放在了外延扩展上,如增设新的机构,引进新的工具,开辟新的市场,等等;而对那些涉及面广、可能对现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冲击的深层次问题,比如民营资本的进入问题,尽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的态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难后移(2002,李辛白)。

不仅如此,在这种传统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认识也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比如,“传统投资理论”认为,金融领域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可能会引起“不正当”竞争,扰乱金融等市场秩序,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存在着对民营证券业的恐惧和不信任。比如,很多人认为,证券业是个高风险行业,其经营失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较大,目前民营证券公司不管是在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上,还是在经营管理水平上,都还难以达到证券业经营素质较高的内在要求。

5.2规避金融风险的金融压制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金融风险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带来的巨大损失受到我国理论界和管理层的高度重视。以此为契机,我国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的呼声日高。于是,在我国金融深化的进程中,也经常会推出一些金融压制的方案(这些方案当然是不利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有关部门在金融深化与金融压制之间有意无意地寻找平衡,选择的实际上是一条金融约束的发展道路。

事实上,当市场化改革遇到挫折时,金融压制是一种便利的回避问题的方式。最近两年,我国民营资本入股证券公司或设立证券公司的步伐虽然有所加快,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民营证券公司先后出了一些问题。于是为防范风险,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实质上已经禁止(尽管没有公开宣布)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了,这也是一种暂时回避问题的金融压制。这些金融压制对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显然会形成一些障碍。

5.3金融结构的内在缺陷和行业环境的制约

经济学家李扬曾指出,我国的金融结构存在着五大缺陷:(1)缺少私人投资市场;(2)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3)缺少融资工具;(4)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5)缺少制度保障体系。

这些缺陷对于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障碍和问题。因为缺乏私人投资市场,实际上意味着缺乏合格的私人资本金和合格的民营企业,意味着民营证券公司无法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同时,缺少多样化的金融机构和融资工具,又意味着市场缺乏必要的创新环境,民营资本要想另辟蹊径进行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业务创新的话,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制约,这样民营证券公司的优势和特色很难发挥出来,即便有一些小打小闹,也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因此,虽然目前民生证券、爱建证券、大通证券、德恒证券等已经逐渐成为市场耳熟能详的名字,但在券商业绩排行榜中,它们显然还无法和第一梯队相提并论。此外,缺少健全的内控体系以及制度保障体系,则使得民营资本的风险加大,且无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些风险。

与此同时,我国当前的证券行业环境不佳,也制约了民营证券公司的发展。很多人认为,民营证券公司的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整个证券行业面临的问题。首先从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看,数量众多的证券公司业务模式缺乏创意、大体雷同,人员素质不高。其次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看,多为靠天吃饭,即便有一些创新,也仅限于网上交易等,赢利模式雷同,赚钱不易。第三从证券公司投资业务看,国内目前缺的不是资金,而是能挣钱的项目。再加上近两年股市持续低迷,2001年券商增资扩股放开之后证券行业的高盈利神话已经破灭,就是国有的证券公司都面临生存危机,更不用说刚刚进入证券业脚跟尚未站稳的民营证券公司所面临的压力了。

5.4法律法律的欠缺与配套服务设施的不足

对于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倒是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范,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空白或欠缺的,配套服务设施是不足的。其实,若民营资本在证券业中已经享受到国民待遇,就无须再出台这些多余的法律法规,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目前民营资本进入国内证券业(尤其是银行业)仍有一定难度,存在不少有形与无形的限制,需要本来就带有一定“倾向性”的行政机关审批“把关”。而且,这种过于原则、随机和不完整的准入管制或政策在短期内还不会完全取消。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缺乏针对民营证券机构的准入法规、监管法规和破产法规,也没有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不仅会使有关部门产生较大的权钱交易的寻租空间,而且不利于形成真正清晰、公平的竞争规则,使得民营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难免“触礁”。

5.5民营资本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与信誉问题

阻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最大障碍还在于其自身的道德风险和公司治理结构风险,这也是监管当局限制民间资本进入我国证券业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即便是民营资本经营状况不错,但是由于其没有国家的信用背景,所以也往往会因个别民营证券机构的信誉出现问题,而导致危机或风险的产生。

2003年6、7月份,富友证券因挪用客户国债回购总金额36亿元左右(其中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是“重灾区”,占近半份额)而被中信证券托管,在业界引起了不小的振动,给民营证券公司的前景蒙上了一层阴影。而今年以来发生的“民生证券事件”也颇引人注目。注册于北京的民生证券是我国首家由民营资本占主体地位的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是触角遍及民生金融家族的中国泛海控股。但是,2003年春季以来,这样一种股权结构却导致了民生证券愈演愈烈的一场控制权之争。在这场控制权之争中,出现了两个董事会,双方互相指责。按民生证券现任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说法,第一大股东中国泛海进入民生证券后,变相抽逃资本金、大量占用证券公司资金和控股比例超过证监会有关规定;而大股东支持的“新一届董事会”则质疑现任董事会滥用股东资金、不合理分配法定公积金和风险准备金等。

这场控股权之争不知什么时候最终结束。目前,依据证监会的要求,民生证券实行的仍是“双人签字”的“特殊时期印鉴管理办法”,公司本来势头不错的业务已经停滞不前,风险进一步加大。上述事件给民营资本介入证券业带来的影响是极为不利的,它使人们觉得,民营证券公司乃至民营金融企业的公司治理也不能让人放心。相比而言,民营金融企业更容易被狭隘的团体或个人所操纵,导致运作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等问题。而没有了政府信用的支持,与国有证券公司比较,商业信用和市场形象对民营证券公司发展的意义几乎是致命的。这种风险和信誉问题至少会导致民营资本面临更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更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5.6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限制

可以说,证券业对民营资本开放的一个重大挑战是对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挑战。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专业监管部门组建及行使职能的历史比较短,监管经验不足,监管技术、手段和能力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不仅不能十分有效地进行监管,而且一旦出现问题,往往就采取金融压制的手段,从而使得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受到或多或少地制约。

比如,上面提到的“富友证券”事件和“民生证券事件”发生后,有关监管部门的第一反应就是:暂停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批和试点。这些与其说是金融监管当局对民营金融的“不放心”,还不如说是监管当局监管能力不足并且对自身监管能力不自信的表现。

正是由于上述困难和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民营资本对中国证券业的介入,使得民营资本在中国证券业中的比例与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相称。

6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政策建议

从最新的纲领性思想来看,我们认为十六大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是推动中国经济改革开放进入攻坚阶段的纲领性文件。对于证券行业来说,《决定》为证券公司进一步增资扩股提出了理论依据。《决定》提出:“要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要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的现代金融企业,”决定还提出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在加强监督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稳步发展各种所有制金融企业”。决定明确指出,“必须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鼓励金融企业探索金融经营的有效方式”。可以说,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隐性政策已经消失。在有利于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经济环境下,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对民营资本的监管、增加对民营资本相关政策的透明度等方面,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因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已经是大势所趋。

从实践发展来看,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股本比例约为13%左右,显然,这与发展证券业多元化的战略相比,明显偏低。我们认为,政策上尽快給予一个明确的规定是当前推进证券业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的途径之一。为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证券业的重组和扩大对证券业的资金投入,在加强监管和保持资本金充足的前提条件下,完善相应法律、法规,明确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方式、渠道,避免由于法律、法规不明朗,造成的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交易成本太高、重组效率太低等事件的发生。与此同时,也应该对民营资本让渡证券公司股权或资产的退出政策予以明确。在此,我们认为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更为紧迫。

在此,我们针对目前民营资本进入中国证券业的现状、问题、障碍等,提出我国证券业在多元化的进程中,推进民营资本的发展应做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6.1明确民营资本参股或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比例及条件

目前,政策上并没有明确民营资本参股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的比例和条件,民营资本对于参股证券业和基金业都进行尝试性的涉足。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多数证券公司的前几名大股东仍为国有企业,而许多地方证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仍为当地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因此,在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过程中,经常会由于政策不够明朗,地方政府担心在国有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承担“监管失职”的风险,以政策依据不足为借口,设置种种障碍拖延民营资本的进入,导致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流产。从监管部门来说,应该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的条件给予明确(如民营企业近三年的基本财务状况),对进入证券公司的民营资本的资本比例或持股比例做出要求。资金比例的明确规定,既能使证券公司国有财产不流失,又能保证民营资本按照相关条件做准备。

6.2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完善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股权转让或是资产重组对参与各方的影响较大。如对于证券公司来说,一旦有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公司的消息传出,证券公司内部的业务稳定性势必受到影响,尤其证券业的产品是以人力资本为依托的智力产品为主,公司环境的变化,直接影响到人员的工作操作稳定性及其操作效果;而对于想要进入证券业的民营资本来说,因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制度缺乏准确的把握,对进入证券业的畏难情绪也比较高。因此,目前从监管部门来说,需要明确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审核批准程序,增强审批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审批效率,降低证券公司在股权转让或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怠工成本。

6.3强化监督机制,明确监管内容及范围

证券业是一个特许权经营的行业,证券特许权价值不仅对市场进入者设置了一定的行业壁垒,而且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证券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特许权价值越高,证券资产经营的谨慎性越强,对道德风险的约束性也越强。此外,特许权价值还为存款人提供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功能。因此在证券业市场对内开放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成熟市场先进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以民营资本的进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

在对民营资本提供合规性、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审查之时,对民营资本进行有效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有效监督的手段至少应该保证两个环节内有效:一是对于所要进入的民营资本基本状况的监督;二是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

民营证券在市场准入的申请与核准程序方面监管应包括:(1)制定申请人所需具备的各项基本条件;(2)列明申请所需提交的各种文件和资料;(3)审核与批复的时效;(4)核准的修改与撤销;(5)申请的拒绝程序;(6)许可证费率制度;(7)收购程序;(8)注册地对证券服务的需求状况;(9)注册地证券市场结构与同业竞争状况等内容。

除此之外,监管机构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当有所创新。监管应包括对证券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经营计划和预计财务状况的审查。

对于交易双方交易内容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交易的标以及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等,是交易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交易价格的监管重点应该是交易标的定价依据,以及这种定价的合理性。在交易价格的监管过程中,还要监督其定价是否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否考虑了证券公司的无形资产价值,以及是否考虑了证券业的垄断性带来的部分增值收益等。除交易价格外,交易标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监管的重点。双方以什么做交易,交易中股权、资产的比例,流动性资产的状况,债权、债务问题的设计方案等都是监管的重点。

在完善民营资本进入证券业的监管过程中,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除部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外。交易程序和交易内容的透明化是监督有效性的必要补充。公开化能够保证社会监督和媒体、舆论对监管的进一步完善。

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篇8

1国家鼓励民间资本通过产权市场参与国企改革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近期表示,要积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目前国资委已经研究起草了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进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新36条”在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时明确提出,要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要合理降低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比例。同时提出,民营企业在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关于产权市场业务创新,“新36条”具体提出了指导方向,例如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等。可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对于民间资本进入诸多以往难以涉足的行业特别是垄断行业都开了绿灯,那么,如何为民营资本铺设绿色通道,破解民营资本投资的“玻璃门”、“弹簧门”现象,则是产权市场面临的重大机遇和挑战。

2产权市场的独特优势在于项目与资本对接的零距离

产权市场的传统业务见证了我国国企改革的几个纵深阶段,从并购到改制、转让到重组,各类资本的有序流转,逐渐使产权市场的资本特性显现出来,也使得在以往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暗箱操作等弊端得以消除。近年来,随着国企改制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产权市场在业务创新与拓展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股权、债权、行政资产、排污权、金融资产、文化产权等已经全面开始在产权市场公开挂牌转让,公共资源、垄断领域,增资扩股等等,都在产权市场找到共事、共赢、共发展的市场平台,真正实现了项目与资本对接的零距离。首先,就垄断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以及石油、电信、金融、能源等产业而言,大都在国有范围之列。根据国家规定,相关企业的整合重组以及改制,必须进入产权市场挂牌进行公开交易。因此,产权市场作为优质项目聚集地和行业信息发散源,必然会引起民营资本的重点关注。其次,民营资本近年来的大规模投资与扩容,特别是涉及国企改革的转让与交易,大都在产权市场实现了可观收益,大量的国企改制项目,吸引了大批民营企业进场淘金,寻找可能的市场机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可以说目前已经有众多民营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外资等在产权市场中都成功开辟出一定的发展空间。

3创新业务品种,优化融资手段,搭建民营资本投资绿色通道

产权市场发展到今天,也面临严峻的业务转型与市场拓展。如何顺势而为吸引更多的民营资本进场交易,需要产权市场在继续规范做好以往的信息披露、市场组织、交易鉴证的同时,进一步创新业务品种,优化融资手段,切实为民营资本搭建起破除“玻璃门”的绿色通道。

3.1完善产权市场服务链条,进行项目与资本进场的无缝对接当前民营资本的投资门槛高,投资成本更高。产权市场要充分利用自身信息聚集、资本集中、服务公正、成本优化的优势,设立或吸收更多的为产权交易上、下游服务的边缘机构,形成集约式服务体系,整合评估机构、法律服务、审计风控、产权经纪、研发机构、投资咨询、投融资机构、银行等各类现代市场资源,形成产权交易一条龙服务体系,大大降低民营资本的投资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2探索建立包括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整合民营资本资源,降低进入门槛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疏通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特别是有利于整合各类民营资本,一方面解决行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能够将各类零散、分散、松散的民间资本整合成为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事实上,江浙大量民间资本已经充分参与到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中。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到股权投资基金,可带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进而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有效地解决民间资本规模较小,相对分散,流动性大,运作较为谨慎,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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