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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8篇

时间:2023-07-20 09:21:48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1

(一)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发展

“民间纠纷”一词是伴随着调解制度的出台而出现的。1949年2月,我党领导的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民间纠纷”第一次出现在正式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决定》规定:凡民事案件,均得进行调解。但不得违反法律上之强制规定。“凡刑事案件除损害国家社会公共治安及损害个人权益较重者,不得进行调解外,其余一般轻微刑事案件,亦得进行调解。”[4]可见,《决定》中的“民间纠纷”既包括民事案件,又包括一般轻微刑事案件。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国务院前身)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第1条规定:“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特制订本通则”。第3条又规定:“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通过对比不难发现,《通则》对民间纠纷的范围界定(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与《决定》一致。1989年6月17日,《通则》被《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代替。《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在《条例》的基础上,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颁布了《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民间纠纷的含义和范围。此后,全国各级规范性文件均以不同的形式直接或间接使用了民间纠纷概念。

(二)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概念的解释

根据《当代汉语词典》,“民间”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劳动人民中”,二是“非官方的”[5]。由此推断,民间纠纷也有两种含义:一是劳动人民之间的纠纷;二是非官方的纠纷。但这样界定无疑过于笼统,无法为司法部门提供规范指引。为此,笔者选取了三大权威词典的相关解读,以期在分析和评判的基础上,提炼出该词语的普适含义。1.权威词典对“民间纠纷”的解释(1)《法学大辞典》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人民群众中发生的一般纠纷。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两大类。一般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公民个人与非法人单位之间及非法人单位内部因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执而产生的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房屋纠纷以及在生产经营方面发生的简易经济纠纷、劳动纠纷等等。轻微刑事纠纷,既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轻微刑事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事件,也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或者构成犯罪的自诉案件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6]。(2)《中国伦理学百科全书》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一般民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邻里、继承、赡养、抚养、房屋、宅基、债务、赔偿、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论和纠纷。轻微刑事纠纷则是指打架斗殴、损坏名誉、小偷小摸以及轻微伤害、虐待、毁损等纠纷。所有这些纠纷尚未构成犯罪,不需追究刑事责任[7]。(3)《中华法学大辞典》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发生在人民群众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和轻微刑事行为所引起的纠纷。该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民间的一般民事纠纷、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纠纷。狭义的民间纠纷则是指发生在民间的,国家法律不主动强制干预的,并且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的一般民事纠纷(如争执不大的土地、房屋、债务、婚姻、继承等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如轻微的侵占、斗殴、伤害、毁损、小额偷窃、欺诈、妨害名誉信用等案件)[8]。2.权威词典界定“民间纠纷”的异同通过列举,不难发现上述三大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的界定存在以下共同之处:(1)基本都是以容易调解为根据来界定民间纠纷的,反映出“民间纠纷”一词诞生于社会矛盾化解的政策要求;(2)内容都包括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案件)。同时,上述界定还存在以下不同之处:(1)在民事纠纷方面。前两种观点所说的民间纠纷仅限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第三种观点则还包括重大复杂的民事纠纷。(2)关于“轻微刑事纠纷(案件)”的界定方面,第一种观点是指现在意义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第二种观点仅指现在意义上的治安案件;第三种观点是指轻微的刑事犯罪案件。

(三)法律规范及权威词典中“民间纠纷”的共同点

通过分析,不难发现上述关于“民间纠纷”概念的使用和界定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都与调解制度相关联。具体体现在:(1)在内涵方面,“民间”一词的两种含义(“劳动人民中”和“非官方的”)都指明了这种纠纷不涉及到与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斗争,仅限于人民内部的一般矛盾冲突,因而存在调解的余地和空间。(2)在外延方面,将民间纠纷限定于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主要是基于调解可行性的考虑。可见,民间纠纷与调解制度相伴而生,是调解的对象,也是社会矛盾化解的重点。二是权威词典对“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与法律规范相一致。权威词典关于“民间纠纷”的类型列举与《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等规范相一致,也与《民间纠纷处理办法》所界定的民间纠纷范围(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相一致。三是对“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突出纠纷的部门法属性。民间纠纷的提法,强调纠纷的属性是劳动人民之间的,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冲突,是局部的、个别的权益纠纷。而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提法,则强调纠纷的部门法属性。因此,将“民间纠纷”的类型划分为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纠纷,突出了民间纠纷的部门法属性。

(四)法律规范中民间纠纷概念之界定

总体而言,我国法律规范中的民间纠纷概念具有同一性,法律规范与权威词典的解释具有同一性。如此一来,对民间纠纷概念的界定就转变成对上述规范、词典解释信息的归纳。本文认为,民间纠纷就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具体是指亲友、邻里、同事、同学之间,因人身、财产、名誉等权益产生的纠纷。根据事态的发展,有的民间纠纷可能属于民事案件,有的纠纷则可能发展成为刑事案件。

二、刑事和解法律文本中民间纠纷的规范分析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的条件和法律后果都做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77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279条又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可见,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轻微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五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记录,都可以进行刑事和解,享受从宽处理的优惠政策。

(一)刑事和解的价值意蕴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作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9]。虽然名为刑事和解,但实质上当事人是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表达对刑事部分如何处理的意见(不追究或者从轻处理)。办案机关往往结合案件情况,对加害人作出较为宽缓的处理。对于我国刑事和解的起源和理论基础,历来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中国古老的和合性文化的司法体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西方恢复性司法制度的中国化[10]。从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来看,①应该说这一制度得益于以下因素的合力:一是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二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三是古代和合性文化底蕴;四是国外恢复性司法的借鉴;五是程序分流的实践需求。实践证明,刑事和解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积极的效果:(1)促进社会关系恢复与化解社会矛盾,尤其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2)促进犯罪者回归社会,防止重新犯罪。(3)抚慰被害人心理创伤,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得到及时实现。(4)减少审前羁押。(5)增加案件的审前分流,提高办案效率。(6)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7)宽缓刑罚[11]。

(二)刑事和解限定为“民间纠纷”的原因分析

现行《刑事诉讼法》限定的刑事和解的类型有两种:一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刑事案件;二是渎职犯罪以外的过失犯罪案件。由此产生的问题便是:刑事和解的范围为何限定为“民间纠纷”?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历史传统的影响。如前文所述,从1949年华北人民政府《关于民间纠纷调解的决定》将调解范围界定为民间纠纷之日起,我国各种法律规范中的调解制度也都是围绕民间纠纷展开。例如,《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将民间纠纷界定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与《刑事诉讼法》把刑事和解类型界定为“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财产类轻微刑事案件”完全一致。与其说是巧合,不如说是历史传统对现行立法产生了较大影响。第二,化解矛盾的政策。刑事和解的价值之一便是社会矛盾的化解与社会关系的修复。前述规定民间纠纷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论是将民间纠纷描述为“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还是“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都体现了民间纠纷的熟人特质,为矛盾化解奠定了良好基础。这样描述并非毫无根据,首先,熟人之间关系的修复有其必要性。在熟人的生活世界中,人们的关系总是非常密切的,且是多维度的[12]。大家通常生活在同一地域或者空间之内,“低头不见抬头见”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甚至还带有血缘连接、存在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矛盾纠纷的存在必然对其今后生活、交往产生较大的影响,容易滋生新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其次,熟人关系的修复有其可行性。我国有着较为浓厚的“以德报怨”文化背景,被害人常会基于“得饶人处且饶人”的态度进行感情投资,期望得到加害人的回报。再次,从刑罚目的来看,熟人之间的刑事纠纷往往基于个体或者家庭的某些特殊原因发生,不可能威胁到生活网络里的其他熟人,不会对整个社区、单位的治安状况产生多大动摇,也不会给其他人带来恐慌和不安[13]。既然对熟人社会中刑事纠纷加害人的惩罚目的是特殊预防,不会严重威胁或损害社会治安与稳定,因而对其惩罚的必要性和程度也就随之降低了(不涉及一般预防)。第三,司法实践的探索。尽管理论界关于刑事和解的范围还存在争议,但实务部门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探索却基本都集中在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以及盗窃、敲诈勒索等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之内。例如,有学者选取了我国东部和中部三个地区的8个基层检察院进行实证调研(2006年9月至2008年12月),在重点观察的案件中,共有16种案由的243起案件和解成功。这些案由分布于刑法分则的第二、三、四、五、六章,尤其集中在刑法分则的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中,故意伤害(轻伤)、盗窃、交通肇事排在前三位,分别占案件总数的29.2%、26.3%和21.8%[14]。总之,本文认为,延续历史、贯彻政策、总结实践是《刑事诉讼法》将刑事和解范围限定为“民间纠纷”的三类原因。

(三)刑事诉讼法文本中“民间纠纷”的司法适用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2

论文关键词 涉老 家庭财产 纠纷类型 维权对策

2013年2月27日上午,中国社会科学院发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 报告指出,中国将迎来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2025年之前,老年人口每年递增100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涉及老年人的纠纷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这些涉老纠纷中,尤以家庭财产纠纷所占比例最高。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财产纠纷不断,相当多的老人享受不到安宁的养老生活,他们在精神上受到打击,物质上处于困境。然而就我国现行法律程序来说,在赡养纠纷案件中,老年人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本文立足于涉老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为切入点,力求能对实践中纠纷案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典型类型分析

(一)要求支付医疗费

案例:王老太现年81岁,系江苏南京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膝下育有三子一女。2010年5月,王老太的老伴去世,之后,王老太将老伴留下的一万元钱交给了阿文(化名)和阿强(化名),而老大阿健(化名)却没拿到一分钱。为此,阿健与母亲王老太的关系恶化,阿健甚至称自己要与母亲断绝关系。

2011年,王老太怕影响其他子女的正常生活,住进当地养老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阿文和阿强轮流支付。由于老太身体不是很好,期间曾患病花去4千余元医疗费,由于阿健不愿分担医药费用,故王老太将阿健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用的四分之一。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无劳动能力或没有将经济来源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赡养费包括父母的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且赡养费的数额应根据被赡养人的生活需要、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确定。法院最终判决阿健支付王老太医药费的四分之一近1千元。

在此类纠纷中,由于被赡养人年老体弱,容易患病,较为常见的就是老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医疗费,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因部分子女经济情况较差,一旦遇老人生病,农村医保不足则难以支付日益增长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开支。而往往农村多子女家庭,多有家庭矛盾或老人在财产处分等问题上如有偏心现象,则更易激发子女矛盾,引发纠纷。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当老人年老病重时,子女都应当平等承担照顾老人,支付医疗费的赡养义务。

(二)追讨赡养费

先哲孟子的名言“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把敬老爱幼提高到了治国安邦的高度,成为我国传统孝文化的精华。天下父母们在“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上大都做得无私而近乎完美,把子女养大成人后仍无怨无悔地奉献“余热”:带孙子孙女,作“免费饭堂、旅馆、保姆”,被子女心安理地“傍老”甚至无情地“啃老”、“刮老”,不求什么回报,只要看到子孙幸福有出息就很满足。 相比之下,子女们做得如何呢?

案例:老人胡某某起诉子女支付赡养费,法院判决后,一年需支付老人870元。之后,胡某某每年前来法庭领取,法庭工作人员每年都代老人去向儿子讨要赡养费,有时,未能及时讨要到赡养费,考虑到老人年龄大,行动不便,便由法庭工作人员便先行垫付,将钱交给老人。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说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父母抚养了子女,对社会和家庭尽到了责任,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也应尽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则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的同意。

很多赡养纠纷尽管判决结案,但亲子关系也被破坏,物质赡养尚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也可以通过法院予以执行,然而精神赡养,包括看望老人和日常的关心,却很难执行。同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追索赡养费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基本不知道这条规定,诉讼能力差,法律知识薄弱,也不存在申请先予执行等情况,先予执行难以落实。

(三)侵吞老人房屋的产权

“房子是要留给子女的”,这是很多人惯有的思维。相比于老人的其他行为,子女们更加关注父母百年后财产的分配。而房屋往往是老年人最重要的资产,无论是老人再婚,或者是不能在子女中平均处分自己的财产,都会引起子女对父母房产的过度关注,一旦处置不当,极易产生纠纷。 因此,房产权已成为老年人家庭财产纠纷中维权的第一焦点。随着房产私有化程度的加深,我国无论城乡老年人住房被子女或他人侵占而引发的维权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有的子女把占用老年人住房作为赡养父母的条件;有的甚至强占、强行调换老年人的住房;有的利用房改将老年人的住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案例:老朱有一子一女,盘算着把自己唯一的一套房子送给儿子,以后老了就由儿子养老送终。于是,把房子过户到了儿子的名下。可天不遂愿,几年后,儿子儿媳把他们赶出了房子。

老人把房子过户给子女中的一个,并约定由这个子女承担主要的赡养责任,是目前不少家庭采取的养老方式,但这种方式给养老带来不少后患。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传统观念总认为,父母的房产天经地义要交给儿子的,子女早些处分也是得到世俗观念认可的,而父母打官司要拿回房产则会被世俗议论,也难以被子女所理解。因此,这类纠纷背后家庭关系复杂、矛盾尖锐,在与子女打官司的过程中,老人的身心均受到巨大伤害,即使赢了官司,赡养义务最终也很难真正落实。即使老人得到了赡养费,但破裂的亲情也难以修复,不少老人还因此遭到了子女的打骂。广大老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处理自己的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尽对子女购房的资助也要量力而行。另外,在与子女相处时也应注意,不要过于偏颇,以免造成子女们心理不舒服引发纠纷。上了法庭,不管结果如何,大家都输了亲情。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不要以付出亲情为代价。

(四)为子女抵押担保

案例:2010年,胡某因投资生意,缺少资金,欲向银行贷款。然而,胡某前些年曾向多家银行申请了贷款,自有的信用额度和房产都已做抵押,且由于其在银行有不良贷款,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

但胡某又不想错过这个机会,便动员自己的小舅子陈某,让陈某出面向银行贷款,并说服自己的老父母将他们坐落在宁海跃龙街道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2010年12月,陈某与该银行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向陈某发放贷款72万元,期限一年,并以胡某父母的房屋进行抵押担保。

贷款到期后,陈某未能归还贷款本息。为此,银行将陈某及胡某父母告上法院,要求陈某立即归还贷款,并要求在陈某未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将胡某父母所有的房屋进行拍卖,以归还贷款。

法庭上,陈某表示,借款合同虽然是由他来签名的,但实际借款人是胡某。而胡某投资失败后,便外出未归,下落不明。

胡某的父母年近七旬,膝下有三子,原本这套房屋是想留给有残疾的老大,但是一直未过户,仍然登记在老人名下。老三常年在外打工,经济上也有纠纷。如今因为老二导致他们身陷官司,老两口非常无奈。

考虑到房屋拍卖未必能拍出好价钱,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的调解协议。两位七旬老人无力还款,最终,无奈将房屋卖掉,用来抵债。老人无处安身,只得在原来房子的对面临时搭建一间棚屋住下。

往往父母子女之间出于亲情,对子女的要求不会拒绝,结果导致房屋被抵押担保,诉至法院后,老人还一无所知,临老无所依。如今,涉老年人民间借贷案件日益增多,一方面老人手中有了余钱,便想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又缺乏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最后不得不将自己的房屋出卖或被法院拍卖处理,导致晚景凄凉。

(五)再婚老人问题多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文明意识的提高,老年人再婚已不是社会道德不可逾越的鸿沟,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通过再婚重又找到了相依为命的伴侣,重又体味到了家庭的温暖,重又过上了幸福美好的老年时光。但是老年人再婚所引起的财产争议确是呈逐年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引发成了极为恶劣的案件,既给一些家庭造成了不幸,又造成了很多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应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

案例:75岁的蒋某(男)与74岁的张某(女)均为再婚。2010年,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登记后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为此,蒋某多次请求张某到他处生活,可张某却一直拒绝。于是,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蒋某表示,自己只是想有个人给他烧烧饭,陪他聊聊天,可是,现在钱被分走了,目的没达到,连儿女们也不理他了。

再婚老人家庭成员关系复杂,尤其是各自子女关系难处理,矛盾容易激化;同时,老年人再婚后的生活涉及到具体的日常开支、住房、医疗费用、财产所有权、子女继承权等一系列经济问题较为复杂,若不能妥善处理容易引发纠纷,再加上老年人法律意识不高,更为纠纷的解决和处理带来麻烦。

随着社会进步与发展,老年人丧偶或离异后再婚已被大多数人接受。但婚前财产继承问题成为老人再婚的障碍,儿女们担心财产旁落他人。要想从根本上解除再婚双方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或者律师见证,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利于保护再婚双方的合法权益,利于双方老人安度幸福的晚年。 因此,为了避免日后产生歧议和纷争,黄昏恋的双方最好作一个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之前,最好先就各自财产的归属和分配签订一份明确的遗嘱或协议,避免将来发生争议。

确定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所有权通常的做法是:(1)子女们提出的对已亡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要求,应予以支持。死者的遗产,应由包括诸子女在内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同分割。(2)老人原来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的,应当做好再婚前的家庭析产。(3)再婚双方各自确定本人的婚前财产,婚后不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财产权明确,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又可一旦发生纠纷能够依法处理。比如,属于老人的财产就可不因再婚而受到子女的牵制,再婚以后可以自行支配自己的财产,不受配偶的干涉。退一步说,即使再婚后又离异,也只分割共有的那一部分财产,而属于自己的财产不会被对方侵占。当然,确定财产权是一件严肃的事,在与有关的当事人协议后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最好到公证部门予以公证,以免过后发生争议。

二、为何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难

通过以上几种老人家庭财产纠纷类型的叙述,不难发现,在民事诉讼中,涉及赡养权、扶助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权利的案件是常发、高发案件。老年人维权为何难呢?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老年人法律观念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法律上规定“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为老年人”,对于这部分人,有一个特点就是年龄大,读书少,法制观念薄弱,法律知识就更加少。有时明明自己是受害者,就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了都不知道,就更加无从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2.老年人不知道怎样维权。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部分的老年人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找什么机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出现了维权难维权无门的局面。

3.老年人打不起官司。许多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4.老年人不能正确对待侵权问题。现如今,引发老年人权益纠纷以家庭财产纠纷居多。因老年人家庭内部原因而产生的权益纠纷,由于老年人存在与“被告”子女有亲情的心理障碍,使得老人权益即使受到严重侵害,也一般不愿声张。因此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在许多涉老家庭财产案件中,老人们都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或受传统观念影响,面对子女缺乏防范意识。老年人把自己的权益保障全部押在被告子女的自觉履行上,是不明智的。例如,有很多老人借款给子女时,很少会要求其出具借款条或其他书面证据,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事实上却是在自身的权益保障上打开了豁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和民事证据规则的“举证时限”等规则要求,在诸多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因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而在法律面前得不到支持,引发老年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将家庭内部矛盾引向社会,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维权建议

针对以上所提出的涉老类家庭财产纠纷的典型类型和维权难点,有如下的一些基本建议:

第一,加强道德和法制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纠纷,引导老年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提高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农村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生活困难的老人,提供司法救助,并帮助联系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

第三,建立代履行制度。法院在确定每个赡养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可以判决有履行能力或在家的子女代为履行全部的赡养义务,代履行的子女有权向代为履行义务的义务人追偿。

第四,采取支付令方式。如果原告只是要求金钱给付赡养费且能够送达赡养人的,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发出支付令,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五,建立完善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居)委会、派出所、司法所等职能部门的作用,建立纠纷预警、个案共调制度。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3

一、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带来的主要变化

(一)招录模式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下的招录对象由过去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转变为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

(二)培养方向发生了变化。将原来以非定向招生、培养转变为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

(三)培养侧重点发生了变化。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上,突出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内容;在培养模式上,以公安业务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以职业精神、基本技能和专业能力教育培养为核心,探索教、学、练、战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四)教学内容发生了变化。教学内容主要面向基层、实践操作,突出实际执法技能的教学。在整个课程的设置上,打破学科体系,压缩理论课程,强调“精讲多练”。公安培养体制改革的精髓就是“突出警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面向基层、面向实战、精讲多练”“、突出实践教学”。

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民法教学面临的主要变化

(一)教学对象由高中毕业生转变普通高校毕业生和军队(拟)退役士兵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前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浙江警察学院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有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有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有专科生、本科生还有研究生,教学对象与过去相比有的很大不同,如何照顾到不同层次学生对民法知识的要求需要教师进行合理的协调。

(二)教学课时明显缩短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招录的学生在校时间短,课时安排也较短,民法的教学只有30课时左右,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学员进行内容繁杂的民法知识的教学对民法老师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教学性质由学历教育转为职业教育在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前的民法教学是学历教育,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员的教学不再是过去的学历教育,教学性质已转化为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不可面面俱到,民法教学要加强针对性,紧密结合公安实践,充分体现其公安基层执法的职业化倾向。

(四)培养目标更加强调应用型人才培养根据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学生培养方案,要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更加注重专业特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2008年9月,公安部党委明确提出:“基层民警会不会做群众工作,关键是看能不能做到‘三懂四会’,即: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因此,新形势下对我国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基层公安民警自身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也对新时期公安民法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与以往相比已发生很大改变,不能再沿用旧的民法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上都必须加以改变。

三、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改进公安民法教学的思考

(一)突出对学生民法私权观念的培养

以浙江警察学院为例,根据近两年的试点班招录情况,该校试点班学生涉及100多个不同专业,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是法律专业的,绝大多数的学生刚刚接触法律,因此大部分学生均未受到法律理念的系统教育,法学基础薄弱,法律意识不强,更谈不上对公权和私权观念的深刻理解。如何经过短暂的30个课时民法教学,让这些来自不同院校、不同专业、不同法律素养的学生树立公权力和私权利观念,把握两者的界限,在以后的公安执法工作中避免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而损害到公安形象是民法教师必须解决的问题。民法的法治精神对未来人民警察正确执法理念的形成具有非常深远的影响,基层民警的民法素养决定基层民警的执法素养。因此,民法教师必须结合试点班学生总体法学基础薄弱、法律素养不高的特点,在短时间内强化培养学生的公权和私权观念,用公安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来更加突出学生私权观念的培养,以减少和防止将来在公安基层工作中的警务侵权。

(二)紧密结合公安实战,修正民法教学内容体系公安院校要将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其办学的重要思想和价值标准,来指导和评判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1]民法教学也应从公安工作实践的需要作为出发点。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民法教学从教学对象、教学课时、教学性质、培养目标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改变,不能沿用传统的民法教学模式,要大胆修正并完善民法的教学内容体系。民法教学内容的选择要紧紧围绕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公安部提出的“三懂四会”的要求,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为目标,紧密结合公安基层执法工作实践,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要求,也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应重在突出公安特色。有关调查显示,基层公安调解的数量繁多、种类广泛,仅就公安派出所接处警的数量而言,纠纷调解数占到全部接处警数的1/3以上,有些公安派出所的调解纠纷占有他们全部工作量的70%到80%,并远远超过任何其他接处警数量,而绝大多数调解的纠纷都是民事纠纷或与民法有关。有鉴于此,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学内容应着重围绕满足公安调解对民法知识的需要,其教学重点应立足于公安派出所的民事纠纷调解所需的相关知识与技巧。而在公安实战中具体需要哪些民法知识,重点又是哪些民法知识,民法教师必须深入公安基层实战,不断的调查积累,不断的总结归纳,不断的修正完善。而目前在公安执法实战中,派出所在调解工作中接触到的常见民事纠纷或与民法相关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大类型:婚姻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建房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债务纠纷、赠与纠纷、遗产和遗产继承纠纷、相邻关系纠纷、损害赔偿纠纷、劳资劳务纠纷等,那么相关的民法知识就是试点班民法教学的主要内容,学生重点掌握了这些相关的民法知识,再结合适当的调解技巧,毕业后就可以较好地胜任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

(三)改进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公安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2],大力建设民法教学实训平台是职业教育自身的需要,同时要实现公安部制订的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以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公安工作人才”的目标,改进民法实训教学,优化试点班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实训内容、实训方式更是当务之急。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民法实训教学要区别于兄弟政法院校民法实训教学,建设以公安调解为轴线的具有试点班特色的民法教学实训平台和实训方式,使试点班的民法实训更好地与公安调解有机结合。

1、实际调解与模拟调解相结合。要充分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公安局合作建立的法学教学研究基地,紧密对接当地的基层派出所开展紧密合作,让学生到基层派出所进行课堂见习,实际参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将所学的民法知识运用到具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中,以加深对民法知识的理解及民法对基层公安工作必要性的理解。同时邀请基层骨干民警进课堂授课,讲解公安调解工作中的心得体会,结合具体的典型案件来讲解公安调解实战中对民法知识的重要性。在让学生实际参与公安基层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同时,也要在课堂上加强模拟民事纠纷调解的实训教学。在进行模拟民事纠纷案件调解的相关知识点的教学过程中,民法教师设计好情境,让学生进行演练,并在实训中初步了解和掌握派出所调解民事纠纷的各种技巧。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4

据悉,一年来,上海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进一步提升。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庄则栋、佐佐木墩子与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等4起案件入选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2起案件在2011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

案例指导重“三化”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志先说,近年来,上海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积极探索案例指导工作,体现了案例遴选制度化、载体多元化、运用信息化特点。

该院以“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上海法院“四个一百”、“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的评选为平台,推进“精品案战略”;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期刊呈现典型案例,扩大影响,丰富知识产权法学理论;以书籍汇编经典案例,高院出版《知识产权案例精选》9本,市其他法院出版同类书籍10余本,为审判积累了丰富的裁判思路和理论成果;开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以案例网络共享宣传拓展与社会的沟通。

新型案例重“灵活应对”

审判白皮书指出:2011年全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85件,二审490件,总计2975件,比2010年分别增加16%、9.4%、14.8%;对应审结比例分别增加16.8%、9.3%、15.5%。刑事案件一、二审受理率比2010年分别增加103%、350%,审结率分别增加147.3%、185.7%。

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不断出现,如审结的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系首例涉及技术转码行为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新技术的运用和商业模式的创新较为活跃,带来了新的法律争议。另外,著作权案件数量较快增长,商标案件涉及知名品牌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尤其是涉商标犯罪案件大幅增加。

不同类型案件采取不同方法。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注重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同时坚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判决侵权人赔足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成本,加大恶意、重复、群体、规模化侵权等侵权行为赔偿责任,尽量依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非法获利判决赔偿数额。审理刑事案件则积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各级法院运用多种刑罚手段,在使用主刑的同时重视财产刑的使用,运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综合审判模式,等等。

审判机制重“调整完善”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5

(5月20日)

一、排查措施及化解成效

一是加强排查,不留死角。XX司法所积极指导各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本辖区可能影响春耕生产的各类矛盾,对传统的家庭邻里纠纷、债权劳务纠纷、土地纠纷及购买制种种子、化肥、农药等产生的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对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认真掌握情况,及时做好稳控处置方案。确保不留盲区和死角,力求做到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是履行职责,明确责任。要求各调解委员会要高度重视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调解委员会主任作为第一责任人,发挥好调解联络员的作用,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分析梳理、及时化解,同时对重大矛盾纠纷要加强情况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做好部门联动调处工作,确保辖区矛盾纠纷不上交,为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筑牢第一道防线。

三是调宣结合,以案释法。开展“普法走在调解前”活动,引导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农村家庭法律顾问发挥普法先锋队伍作用,将调解工作与法治宣传、道德教育相结合,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美德修养,从源头上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要结合调解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开展,做到以法育人的,真正起到“调解一件事、教育一片人”的效果。

扎实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得到镇党委、政府的肯定,获得了群众的好评,有效的促进了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1、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各级政府决策必须瞻前顾后、统筹兼顾,防止顾及一部分人利益化解个案矛盾引发更大的不稳定现象发生。尤其要把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可接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制定任何涉及人民群众的决策都是需要深入调研、科学评估、统筹兼顾、科学决策,尽可能防止和减少新的群体性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2、理顺体制,有效运行。一是理顺工作体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确定责任单位为责任人,主要负责事项实体性处理,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事件解决过程中的违规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做好督促,切实将事情解决好,不要事后留下隐患。在应由同级政府和部门解决权限内的问题,不应下转给没有解决权限的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解决。

3、明确问责措施。在事件处理的问责上也应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对政策法律规定和上级政府决定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事项、上级机关引起并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等问题,不应纳入下级的问责范围。

4、依法办事,规范信访。一是依照政策法规,抓紧开展对群体性诉求的研究和解决;二是依法维护现场秩序,引导群众理性解决问题。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大横幅、呼喊口号、拦截公务车辆、围堵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扰乱工作和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警告,对不听劝阻的依法处罚;对事件过程中借机打、砸、抢以及冲击党政机关、阻塞公路交通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立即制止;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群体性事件中未经批准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劝告、制止、警告,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强制带离现场;对利用群众进行破坏活动的人员和煽动、策划群众闹事,制造事端的组织者,司法机关应依法处理。

5、强化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减少因素质低、工作失误而引起的纠纷。充分发挥基层组织贴近群众的优势,结合普法宣传,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优化队伍,强化能力。一是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要培养领导干部敢于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加大“一岗双责”检查考核力度,促使领导干部真正自觉地做好防患于未然、疏导于无形,及时妥善地处理突发事件。加强工作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强化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

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一、 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业性、专业性(其他)人民调解典型案例矛盾纠

纷受理时间:2021年X月X日

矛盾纠纷类型:土地纠纷

调解组织名称:康金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供稿:XX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XX)

审稿: XX区司法局 案例正文采集

XX街道XX村土地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XX街道XX村村民张X军在土地确权时将自己的3亩承包田确权在其哥哥张X国名下,2017年张X国去世,张某军找到嫂子王X丽打算要回自己的3亩耕地或者作价转包给嫂子耕种,被王X丽以种种理由拒绝,张某军今年70多岁了身体不好,又是孤身一人,没有生活来源,他找到村委会多次,村委会承认张X军的3亩耕地有合法的使用收益权,但其嫂子王X 丽蛮横无礼加之也是70多岁的老人,村委会调解多次未果。村委会找到司法所请求对张X军的土地纠纷案件进行人民调解,司法所首先调取了土地确权的证据,确认张X军确系有3亩耕地,一直在其哥哥名下,然后汇同街道农经、土地、村委会主任一起前往王X丽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波三折,先是张X军不敢去见自己的嫂子王X丽怕挨骂,然后调解过程中王X 丽因情绪激动昏厥过去,经紧急拨打120电话,医生到场进行急救,才逐渐好转,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第二次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单独到王X 丽家调解,通过法理、人情两方面去劝解王X 丽,最终王X丽同意将张X 军的3亩耕地从自家的土地确权台账中移除,自行落到张X军自己的台账中。一件困扰多年的土地纠纷得以解决,调解经过是繁杂的,但调解结果是双方满意,村委会认同。

【调解过程】

因为调解过程中张X 军来到司法所申请调解,司法所进行调查取证,之后汇同街道农经、土地、村委会主任一起前往王X丽家进行调解,调解工作一波三折,先是张X军不敢去见自己的嫂子王X丽怕挨骂,然后调解过程中王X 丽因情绪激动昏厥过去,经紧急拨打120电话,医生到场进行急救,才逐渐好转,第一次调解无果而终;第二次司法所工作人员2人单独到王X 丽家调解,通过法理、人情两方面去劝解王X 丽,最终王X丽同意将张X 军的3亩耕地从自家的土地确权台账中移除,自行落到张X军自己的台账中。。

【调解结果】

XX村委会满意,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满意。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6

一、当前我区矛盾纠纷面临新的发展形势

随着我区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利益格局调整加快,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矛盾的触发点增多,多元化趋势明显增强,民间纠纷成因日趋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1、离婚与相邻权纠纷居高不下。*6年我区排查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邻里纠纷逐渐增多,约占58.6%。除传统的赡养、抚养分歧和性格、文化、志趣差异等原因外,经济社会的冲击带来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姻意识的淡泊,造成离婚或解除婚约者越来越多。此外,经济矛盾也是离婚纠纷的另一大原因,受风俗习惯影响,加上部分人感情基础薄弱,婚前索要彩礼,大操大办婚礼,导致婚后负债累累,生活困难,引发一系列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主要为农民在拆旧房建新房时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如化解不及时,极易引发家庭、宗族矛盾,引起群体性乃至暴力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

2、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在国有企业产权关系的转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大量生长、外来劳动力交叉流转等诸多因素影响下,劳动争议纠纷上升趋势明显。其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制度的不规范。企业没有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内部规章制度,造成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管理者的随意性和无序性,规章制度的违法性,直接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争议纠纷的产生。二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不规范。一些企业法律观念淡薄,采用不签订、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或者采用签订“霸王合同、生死合同”等,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导致纠纷不断产生。三是劳动关系利益化。在市场经济作用下,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实现,这势必使劳资双方在利益方面构成了矛盾性,形成了利益冲突。

3、房屋宅基地及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复杂化。*6年共排查这类纠纷64起,占纠纷总数的7%。主要原因:一是村庄规划执行不严。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建房规格不统一,因排水、通风、采光等因素引发邻里发生争执、械斗,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土地产权不清。因历史或政策原因,土地使用者没有取得合法手续,在土地承包、土地转让、产权变更中产生的土地纠纷层出不穷。三是界定不明。主要是因山林承包引发边界、山林权属、承包合同等问题的纠纷。如*6年,马甲镇彭殊村与*镇南塘村因交界长蓝坑、尖石山、大路尾山的山林地存在“插花”,80年代初林业部门在林权确认过程,因林权测量图与实地存在偏差,导致将马甲镇彭殊村28亩林地错划给*镇南塘村。后经区林业局、司法局、马甲镇、*镇一年多来共同努力调处,于*7年初这起纠纷终于调解成功并达成协议。

4、征地拆迁补偿纠纷调处难度大。城市化加快推进,一小部分农民在政府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大肆非法占地,违法建筑,蓄意唆使其他群众开展破坏活动;部分群众缺乏相关法律知识,混淆是非,导致一系列征地拆迁纠纷问题出现。这类问题牵涉面广、纠纷人数多,法律问题复杂,调处工作政策性强,调处难度较大,极易引发引发群体性上访和越级上访事件。

5、新类型矛盾纠纷问题造成的隐性突出。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管理水平没有相应提高,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纠纷隐患,如城市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较典型的有:万安街道吉源小区因物业管理移交问题引发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纠纷;双阳街道阳江社区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业主车辆被盗引发与物业管理公司的一系列纠纷。环境污染纠纷,较典型的有:*镇白洋村,一外来人办养猪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影响到该村9个村民小组部分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引发的纠纷。这些新类型纠纷问题,一般涉及人数相对较多,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面广,存在的隐性问题多,如处理不好极易激化矛盾,产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性械斗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二、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的几点思考

构建大调解格局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社会工作。必须坚持多级联动,横纵有序,切实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切实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机构,构建矛盾调解工作组织网络。按照“巩固村级基础、完善乡镇层次、强化区级指导”的思想,建立健全各级人民调解领导协调机构,形成乡镇、村居、小组、调解员的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综治、法院、公安、司法、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横向大调解工作格局;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起“第一道防线”作用。巩固完善和恢复重建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推动在非公有制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在一些新兴行业、特殊地区,如集贸市场、重点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等探索建立专门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覆盖面。

(二)协调一致,保障矛盾调解有序运行。围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筑牢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拓宽调解工作领域,努力化解新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纠纷。一是关口前移,及时准确掌握矛盾纠纷苗头信息。建立矛盾纠纷信息员制度,完善镇、村、村民小组三级信息网络,及时捕捉和发现影响社会稳定和引发矛盾纠纷的苗头,提前预测和部署,确保信息及时、准确、畅通,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防患于未然。二是把握关键,注重敏感时期矛盾纠纷集中排查。注意研究掌握新时期民间纠纷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有效地调解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常见性纠纷。在每年重要节假日和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集中组织全区性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要及时深入调查,以重点纠纷案件为突破口;对一些不同意见多、涉及面广、久拖不决的疑难纠纷,及时启动预案,落实责任,集中化解。三是完善制度,保障调处工作规范运作。要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月例会制度、案情分析制度及矛盾纠纷调处十项机制,促进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规范化运作。通过每月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例会,通报矛盾纠纷调处情况,分析不稳定因素,研究调处方案,指导、协调和督促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制度,畅通渠道,围绕落实“五定”责任制(定责任单位、定责任领导、定责任人、定办理要求、定办结时限),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四是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矛盾纠纷。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向社会公布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渠道;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人民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和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确定不同的矛盾纠纷处理方式,确保实效。

(三)创新思路,切实提高大调解实效。创新工作措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取得实效的关键。应着手从调解工作的规范、队伍的建设、司法行政各职能的发挥、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法律服务机构的介入、安置帮教工作的突破,切实提高调解实效,推进工作:

1、探索调解协议规范制作新举措。能否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格式文书是人民调解规范化和工作质量提高的具体反映。要着重提高制作水平:一是纳入培训。将调解协议制作纳入每年举办的人民调委会主任和调解骨干的重点培训内容,选择一些调解协议制作质量较好的文书进行逐条讲解,学员现场模拟制作。二是面对面指导。法院、司法局通过深入村(社区)参与调解,调查工作等形式,直接指导调解协议文书制作。三是落实补贴。要落实制作调解协议书补贴,经费从每年调解工作经费中列支,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进行配套。

2、探索调解人员学习培训新形式。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调解技能精的调解员队伍,是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的前提。要着力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上下工夫。一是完善培训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对现有调解人员进行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典型案例分析、调解格式文书制作评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努力提高人民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二是建立培训基地。联合*法庭在*中学建立人民调解培训基地,依托基地规范人民调解培训工作,完善调解员培训长效机制。三是严格选任制度。采取民主选举和公开招聘的方法,将有一定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群众基础的年轻优秀人才吸收到人民调解队伍中,逐步实现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化、年轻化、知识化;组建以律师、政法工作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的志愿队伍,聘请人大、政协代表担任兼职调解员,改善调解队伍结构,充实工作力量。

3、探索化解纠纷普法宣传置前新动作。一是注重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征地拆迁、环境污染、企业转制引发矛盾纠纷较多的情况,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意识,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二是创新宣传方式。把调解工作与普法宣传工作结合,为调解工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在矛盾纠纷排查纠纷活动中,加强法律、法规、条例、政策的宣传,运用宣传栏、宣传本册、图片展览、法律知识竞赛、上法制课、开展大型法律咨询活动等形式,教育群众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应诉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三是把握宣传重点。把企业和农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部位,把广大职工、复员伤残军人和农民确定为宣传的重点对象。重点宣传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解运作机制、排查调处等方面取得的成效。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7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某人民法庭(旅游巡回法庭)以“两山”理念为引领,努力为柯桥区创建部级旅游示范区和5A级景区域,为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打造部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同时,为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度假区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打算在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点,(度假区为我们专门设立一间法官工作室)主要职能:防范法律风险、加强联络沟通、强化协同处置、延伸司法服务。

另外,法庭建设中我们打算将法律特点,地域特色、时代特征有机融合,提炼阳明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书法文化中的律法思维、兰文化中的君子气度,三位一体作为某某人民法庭的文化内核,奋力讲好“兰亭故事”,打造“兰亭品牌”,努力培育一个充满人文气息的特色人民法庭。

一、基本情况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篇8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某人民法庭(旅游巡回法庭)以“两山”理念为引领,努力为柯桥区创建部级旅游示范区和5A级景区域,为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打造部级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同时,为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不断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度假区主要领导的要求,我们打算在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设立司法服务联络点,(度假区为我们专门设立一间法官工作室)主要职能:防范法律风险、加强联络沟通、强化协同处置、延伸司法服务。

另外,法庭建设中我们打算将法律特点,地域特色、时代特征有机融合,提炼阳明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书法文化中的律法思维、兰文化中的君子气度,三位一体作为某某人民法庭的文化内核,奋力讲好“兰亭故事”,打造“兰亭品牌”,努力培育一个充满人文气息的特色人民法庭。

一、基本情况

某某人民法庭是柯桥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庭内设有1个诉讼服务中心,1个标准法庭,另设有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尚明工作室联络点、乡贤调解室1间,ODR平台、移动微法院、网上法庭1间。

二、审判质效

自2020年4月23日成立至今,法庭共新收案件32件(立案21件,诉前引调11件),结案9件。同时,法庭刚成立,法官团队刚建立,法庭的两位员额法官仍在承办原部门的部分案件,其中我(叶新祥庭长)仍在帮助办理民一庭案件(含旧存和新收案件)、鲁国强法官仍在办理民二庭案件(旧存案件)。

三、工作亮点和思路(主要汇报下一级段的工作思路)

(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这主要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

1、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专题培训等方式对调解机构和人员进行专业指导的。

2、加强法制引导。对新颁布的涉民生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对案件审判中发现法律问题及时提出相关司法建议。

3、推动和落实人民法庭611工作机制。按照611工作机制的要求,积极建立和完善好“一村一点”“一镇一站”“一庭一网”“一周一下沉”“一月一巡回”“ 一季一通报”等各项工作,充分发挥611工作机制在参与基层治理中的作用。

参与基层治理,法庭成立以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到兰亭福全漓渚三镇街及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与党政主要领导及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交警中队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就诉源治理、矛盾多元化解及落实611工作机制,进行了工作上的对接,并就下一步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商研,2.到漓渚棠梨村、兰亭咸亨集团、西大门新材料公司,福全日月集团等辖区内的重要村企就开展三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建议,3、参与兰亭街道每月15日的集中接访,参与兰亭娄宫村、联合村涉诉信访化解工作及农村房屋拆迁等中心工作。

下一步工作:1、我们将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优势和法官专业优势,加强对非诉解纷方式的支持、指导和规范,通过调解指导、联席会商、示范调解、集中授课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司法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当地的乡贤进行专业指导。2、为落实三服务工作,我们将借助“法庭开放日”平台,不定期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营企业主等走进法庭。

(二)、加强旅游领域诉源治理,努力创建特色品牌法庭

作为柯桥区人民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不仅肩负着柯桥区旅游纠纷的诉讼、调解、巡回审判工作,同时,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也有助于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助力柯桥区创建部级全域旅游示范区。为此,柯桥区人民法院与柯桥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建立了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构建起专人对接联络、定期联席研究、联动化解纠纷的工作机制。

1、建立专门调处机构。区法院设立旅游巡回法庭,实现旅游纠纷案件集中审理,区文广旅游局在全区重点旅游景区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实现旅游纠纷就地调解。

2、建立特邀调解制度。选聘旅游纠纷调处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景区管理人员作为旅游巡回法庭的特邀调解员,实现重点景区特邀调解员全覆盖。协助调解旅游纠纷诉讼案件。

3、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区法院旅游巡回法庭与区文广旅游局旅游纠纷处理职能部门,建立联络专员制度,实现工作对接经常化,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诉调对接工作中的问题。旅游巡回法庭法官(法官助理)与重点景区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分片联络制度,及时指导做好旅游纠纷就地化解。

4、建立网上对接平台。广泛借助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引导当事人快速实现旅游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让当事人旅游和纠纷处理两不误。

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1、为进一步推动柯桥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我们确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联络人名单,落实专人建立台账资料,定期将相关材料和信息报送区创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接受了安昌古镇景区的法律咨询:游客在门票免费的景区内游玩时,不慎在通道上摔倒受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庭回复:根据景区的管理单位有无过错进行区别对待。若无过错,景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若存在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景区系免费开放,并未向游客收取门票等费用,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3、针对乔波冰雪世界在滑雪运动中存在着较高的安全隐患,为防范和减少危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和滑雪场的合法权益,避免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我们进行了风险防范提示,告知:1、加强对滑雪者的指示、教育和引导。对未佩戴护具、未正常使用雪具的滑雪者给予必要的警示提示,并安排足够的专业人员在场内巡视。在场内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安全告知义务;2、加强对滑雪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规范动作对滑雪者进行教学;3、在滑雪场内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安全监控并保存资料;4、组建专业的救护部门,完善救护设施和用品,配备专业医护救援人员及急救药品等。4、为充分发挥《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作用,定期与各景区特邀调解员进行沟通联系,确定工作机制及职责,并建立微信联络群、制作通讯录。

下一步工作:根据我院和区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建立旅游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加强旅游纠纷领域诉源治理,助力我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旅游巡回法庭打算在2020年6月召开本年度第一次联席会议,研商最近工作及前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议程: 1、为实现旅游纠纷就地化解,商研在重点旅游景区(四A及以上)设立旅游纠纷调解工作室;2、推介移动微法院等网上诉讼平台,便于当事人快捷高效地进行诉讼;3、听取各重点景区就法庭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打造智慧云法庭,利用信息网络解决矛盾纠纷

某某人民法庭大力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充分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 “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努力让老百姓足不出户解纠纷。

我们的工作:2020年5月25日,兰亭法庭借助移动微法院,成功跨省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这件跨多省离婚案件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

具体案情:2020年5月22日,原告谢某身在湖北老家,其以被告谢某长期在外失联,缺乏关心为由通过移动微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法庭立案受理后,在原告谢某无法提供被告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办人鲁国强通过向当地村委会提供的联系方式与被告取得联系。被告表示其目前在江苏工作,路途遥远,无法到法庭参加调解或庭审。承办人了解该情况后告知被告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线上参与诉讼,并耐心指导其注册移动微法院。在被告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后,承办人依法向其线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后承办人考虑到双方均不在绍兴,为便于双方当事人,选择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离婚的合意,并于2020年5月25日在线上签署了调解协议。至此,一桩跨多省离婚纠纷在短短3天内得到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都对兰亭法庭通过移动微法院实现网上立案、线上办案给当事人带来高效便利的司法审判服务给予了高度的认可。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以方便当事人、提高审判质效为出发点,充分运用移动微法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等智能化信息技术,打造智慧云法庭,开展跨域立案、网上办案、线上调解,实现“让当事人跑”向“让数据跑”转变,可让群众打官司“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都不用跑”。

(四)、文化引领,延伸司法服务功能,着力营造兰亭文化旅游度假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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