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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篇

时间:2023-08-01 09:22:58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1

[关键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12 ― 0066 ― 02

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是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复兴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传承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群众保护意识不足、品牌发展程度低、法治建设滞后以及传承人匮乏等等。面对这一现状,进一步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提出行之有效的实践策略已经迫在眉睫。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与特征

赫哲族是我国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之一,在不断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首先,赫哲族非物质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指的是发源于松花江与乌苏里江流域的由赫哲族人民所创造的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学、音乐、手工艺以及舞蹈等非物质文化形式。其次,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与多元性等鲜明的特征。尽管赫哲族并没有独立的文字体系,但依托赫哲族语言的文学、音乐等多种文化形式依然充满了无穷的魅力。历史上的赫哲族人以渔猎为生,质朴的人们在劳动时用歌声和语言传递情感,逐步形成了具有民族和地域特色的口承文学艺术。赫哲族人民多数能歌善舞,口弦琴与鼓是赫哲族人民常用的乐器,“伊玛堪”、“嫁令阔”以及“萨满舞”是赫哲族人民最喜爱的音乐和舞蹈类型。其中,“伊玛堪”更被列为了国家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赫哲族的传统手工艺,有着独特的实用与审美价值。”〔1〕其中桦树皮、鱼皮制作工艺精良,同被收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无论是文学、音乐或者是手工艺、舞蹈,赫哲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充满了浓郁的地域特色和多元化特征,是我国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具有高度的必要性,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却遭遇了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文化传承意识的淡薄、文化品牌化发展不足以及传承人的紧缺等等。

(一)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是丰富和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资源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外来文化的不断涌入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民族文化的传承产生了一定的冲击。赫哲族是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很少的民族之一,但经过漫长的历史更迭,赫哲族已经积淀了独树一帜的文化资源,加强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丰富和发展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形成黑龙江省地方性特色传统文化品牌。第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了“濒危文化”,正在遭遇失传危机,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可以在多元文化的碰撞中挽救岌岌可危的传统文化成果,延续和增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生命力。

(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地方性政策和法治建设滞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关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地方性政策、法律法规还并不健全,使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和发展实践缺少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同时也存在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基层执行不力的问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要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等等,各部门的权责缺少严谨的法律规范,相应的奖惩机制不够完善。立法的滞后以及执法的不力,直接造成了相关保护工作效率的低下。

第二,缺少民族文化传承和保护意识。多年来,随着赫哲族人民的不断汉化,时至今日赫哲族人已经较少接触赫哲文化,因而缺少对本民族经典文化的传承和保护意识。尽管多年来政府十分看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但群众的参与程度不高,所受到的实惠较少,并没有形成广泛的社会支持。与此同时,社会其他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了解匮乏,尽管目前赫哲族人民与汉族人民已经完全实现了地域融合,但绝大多数汉族居民对本地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之甚少。由于社会成员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意识的不足,导致了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危机。

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化发展不足。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的过程中缺少完整的体系以及多元化的宣传渠道。除鱼皮和桦树皮手工艺制品外,其他文化形式的传播形式单一,地方政府与本民族群众的文化品牌意识十分薄弱。同时,掌握精湛手工艺的民间艺人则往往局限于个人作品创作中,缺少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经营方面的经验和知识。与此同时,一些地方政府在传承和发展赫哲族文化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失误,例如某乡建立的赫哲族风情园,为了增加噱头开设了鸵鸟园,饲养着澳洲和非洲的鸵鸟,使游客对赫哲族文化产生了认知的困惑,此种做法并不利于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第四,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才稀缺。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赫哲族人口总数为5354人。这也意味着本就人口较少的赫哲族在多元文化的冲击下正在面临着文化传承人不足的危机。多年来,许多掌握手工艺技术和文学、音乐等形式的老艺人不断寻找传承者,但诸如伊玛堪等艺术形式只能靠口头传承,因而在推广起来存在一定的y度。在多种原因的影响下,青年一代的赫哲族人对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兴趣不高,赫哲族非物质文化的传承遭遇“后继无人”的尴尬。

三、黑龙江省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对策

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黑龙江省的地域性文化特色,同时也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亮点,面对当前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尤为迫切。

(一)健全相关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

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地方性政策与法律法规。依法明确民政、文化、林业、牧业、旅游等各部门在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中的法律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运行机制与奖惩机制。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为根本,重点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完善相关立法,遵循严格执法的原则和要求,对那些破坏和销毁文化遗产、阻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人与行为进行依法管理和惩处,从而在法律制度上还原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社会地位,为具体的保护和传承实践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塑造社会成员的文化保护与传承观念

首先,政府部门应积极带头借助大众传媒以及新媒体平台加强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促使赫哲族人民和同地域的汉族人民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自豪感和归属感,增强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意识,不断建立精神共识,为相关保护与传承工作营造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其次,政府应联合民间组织以及科研机构等多元力量,发展高质量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并免费向社会开放。进一步丰富展出的形式,增加与游客的互动缓解,使游客能够真正参与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体验当中,加强对鱼皮、桦树皮制作工艺的了解,或在文学和舞蹈中得到感悟,使每一位游客都能够成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者。最后,在城市化发展的进程中,地方政府应注重对承载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标性建筑加以保护,从而不断提示社会成员要注重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增强社会成员对赫哲族文化的爱惜意识,调动人们对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积极性。

(三)实现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化发展

首先,应建立由政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品牌化发展体系,依托社会文化企业的具体实践,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形式,创新工艺品、音像制品、出版物等产品的研发,使这些非物质文化以物质的形式传播出去,不断打造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民族性品牌。其次,应通过新媒体平台加强品牌战略宣传。“人们通过新媒体传播途径,不必亲自到赫哲族地区,也可了解、认识其民族文化的具体事项。”〔2〕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应依托微博、微信等知名新媒体平台加强信息传播,与各地对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感兴趣的爱好者进行亲密沟通。同时应将“鹿神节”、“乌日贡”以及“河灯节”等重要的赫哲族节日与旅游经济融合起来,进一步丰富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品牌传播渠道。

(四)加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的培育

“教育是传承人类文明的最重要、最有效的工具。”〔3〕通过有效的教育和引导紧急培育新一代的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势在必行。首先,要建立“重点传承人”保护机制,为现有传承者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加强物质和精神奖励,在政策福利上予以倾斜。政府可出资建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基地,定期举办技艺培训讲堂,使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培训走进中小学和高校,引导高校大学生组建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研究性社团,吸引新一代的青年人加入到志愿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队伍,在青年一代中增强赫哲族非物|文化遗产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应面向全国甚至全世界吸纳人才,不断壮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人才队伍。

总之,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经典传统文化的存世瑰宝,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提升群众的文化保护与传承意识,持续推动品牌化战略发展,加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育,从而增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认同,扩大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世界影响力。

〔参 考 文 献〕

〔1〕崔玉范.赫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研究〔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0,(03):150.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2

(安徽大学 艺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摘 要:界首彩陶被称为中国近代“四大彩陶”之一,相传已有千年的历史,它是界首彩陶艺人继承和吸收唐三彩、界首剪纸、当地木板年画、戏曲等民间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经历代彩陶艺人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技艺风格。2006年界首彩陶烧制技艺荣登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生存处境比较艰难。文章基于实地调查和相关文献的考证,从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入手,剖析其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传承对策,以冀推进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关键词 :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困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J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217-03

基金项目:安徽大学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项目(kyx12013046);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安徽省界首彩陶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AHSK11-12D54)

摘 要:界首彩陶被称为中国近代“四大彩陶”之一,相传已有千年的历史,它是界首彩陶艺人继承和吸收唐三彩、界首剪纸、当地木板年画、戏曲等民间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经历代彩陶艺人不断推陈出新,逐渐形成了独树一帜的技艺风格。2006年界首彩陶烧制技艺荣登首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生存处境比较艰难。文章基于实地调查和相关文献的考证,从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入手,剖析其保护与传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保护与传承对策,以冀推进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研究。

关键词 :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困境;保护对策

中图分类号:J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1-0217-03

界首彩陶是我国皖西北地区的一种民间陶器,它与宜兴的紫砂、湖北的铜官和景德镇的瓷器并称为中国的“四大民窖”。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是与农耕时代的生活方式、生产条件及民俗文化等息息相关。如今,时代的变迁以及高新技术的冲击导致界首彩陶工艺失去了它原有的文化土壤与生存环境,其烧制技艺受到巨大冲击,生存空间日益逼仄,对其保护与传承已迫在眉捷。有鉴于此,安徽大学《安徽省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研究》课题调查小组于2013年7月26日到29日深入界首市,探寻界首彩陶历史文化渊源及现状,进而提出保护与发展的可行性策略,希望能对界首彩陶的保护与传承提出建设性的参考建议。

一、界首彩陶的历史溯源

据《皖志述略》中记载:“界首城东八里,颖水南岸有窑址,自隋唐以来,居民业陶,迄今已有千余年历史,如今所产陶器仍保持唐三彩特色。界首窑旧有卢窑、魏窑、殷窑、沈张窑等十三处窑群,以卢窑最为著名。”[1]界首彩陶在隋唐时期,继承了唐三彩遗风,其釉色呈现黄、褐、绿三色。在清晚期至民国时期,界首彩陶在继承前期制陶技艺的基础上,又受到当时戏曲艺术的影响,纹饰内容也更加丰富多彩,除了花鸟鱼虫之外,出现了大量以传统剧目为题材的戏曲人物纹饰。同时,刻划、剔花装饰技艺手法也更加成熟。新中国成立初期,民间艺人卢山义、卢山志有幸被地方政府选送到中央美院华东分院群众艺术研究班学习,经过这次学习,卢山义、卢山志在纹样装饰造型、制坯工艺以及艺术素养等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提高。1954年他们在界首颍河北岸顺河路组建了界首第一个陶器生产合作社。1958年将该合作社发展为界首工艺陶瓷厂,五六十年代是界首彩陶艺术的盛名时期。文革期间,卢山义等彩陶艺人顶着压力,仍不间断地坚持进行陶艺事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采用剪纸的表现形式,歌颂毛主席的光辉形象,摄取当时样板戏的题材,刻划杨子荣的英雄形象,留下了历史的烙印[2]。从“文革”后期至20世纪80年代初,受工艺美术大师韩美林先生的指导,界首彩陶不断创新,不仅研制硅硼系列彩釉代替铅釉,使界首彩陶釉色艳美,而且造型艺术风格更加多样。

二、界首彩陶的发展困境

随着社会发展带来的技术科学革命和人的思想观念的变化,目前,界首彩陶的行业发展现状极不乐观。课题组成员结合相关文献资料研究和田野考察发现,界首彩陶保护和传承存在四大问题,这些问题掣肘着它的保护和进一步发展。

(一)传承模式的局限性导致技艺处于封闭和落后状态

一直以来,界首彩陶的传承方式主要是家族式和作坊式传承。家族式传承是我国传统手工艺最主要的传承方式,主要是以传承人的亲缘关系、家族系统为基本脉系进行传承。通过家族成员内部之间以言传身教的途径传承技艺。一般是子承父业,父为子师,代代相传。作坊式传承是由作坊主招收徒弟,师徒相授,传承技艺。目前,界首彩陶的生产基地主要有三处,一处是界首工艺陶瓷厂,制作人员有卢莉华、卢华、曹振亚和两名工人,另外两处分别是王京胜家和卢群山家,他们都是家庭式个体作坊。另外,在传承上家族之间在技术上是绝对保密,密不外传的,师徒之间也是手把手地口传心授的。这种原始的传承关系,不仅会使一些烧制技术处于封闭和落后状态,也会使传承链条过于纤细,一旦传承人故去,传承脉系中断,烧制技术就会消失[3]。再加上学员文化底蕴的薄弱,专业水平不确定,多数继承人都处于狭小的地域之内等因素,非常不利于界首彩陶文化遗产的创新发展,且限于家族内部小范围运作不利于媒体宣传和产业化推广。

(二)现代工业产品的涌现挤压了界首彩陶的生存空间

最近二十多年来,由于市场经济残酷的淘汰制,以及现代科技的介入,新型工业产品发展迅猛,各种新型材质、新的造型生活用品与文化艺术品层出不穷,使传统陶器的使用与生产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现代工业产品占领主市场的情况下,陶瓷品出现滞销,市场萧条问题,界首彩陶由生产陶器生活器皿转化为彩陶工艺品,市场变得极其狭窄。

(三)经济利益的牵制促使界首彩陶的从业者人数严重下滑

随着现代工业产品发展迅速,以传统技艺生产的界首彩陶还多以手工制作,技术含量高制作工序复杂,成本高经济利益低,很难实现大批量生产。作为工艺品,界首彩陶由于受到技术的限制,现阶段彩陶制品表面的釉最多只能维持四五十年,之后便会出现褪色、脱落现象,降低了收藏价值。人们认为烧制彩陶难度大、费事,没有人愿意来学,甚至很少有人认为界首彩陶可以创造较大的经济价值,年轻人更是不愿意放弃自己的生计来专门学习制作界首彩陶的技艺。作为一种极有地方特色的民间彩陶,20世纪50、60年代还风行皖北,但现在制作者只有10余人,界首彩陶烧制技艺有后继无人之忧。

(四)原材料短缺遏制了界首彩陶的生存发展

《界首县志》中写道:“黄黏土俗称黄胶泥,为可塑性软质粘土,由黄泛沉积而成,是制作陶器的主要原料。”[4]界首彩陶采用的陶土就是当地的黄胶泥,窑工又称之为“黄河淤”。黄河泛滥后沉积下来的黄色粘土,其可塑性,柔韧性、延展性和粘性都相当好,是极佳的制陶原料。用这种胶泥烧制出的陶器胎质细腻,胎体厚重。界首彩陶在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粉土和白土,这两种化妆土是形成界首彩陶“白地红花”独特艺术风格的原料。白土和胶泥主要分布在界首田营镇陶庄湖一带,陶庄湖一带是粉土和胶泥的重要资源地。可是,现在陶庄湖已被划入田营镇工业园区,迫不得已,制陶艺人只有从外地采购化妆土,但是,采购的粉土土质均不如当地陶庄湖一带的土质,这样不仅严重影响界首彩陶的质量,而且也增加了制陶成本。陶瓷文化所固有的地域性特征很大程度上与其原材料分布的地区差异有关[5],目前,界首彩陶原材料不能当地取材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界首彩陶的生存发展。这些种种问题的存在都从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界首彩陶的传承及发展。

三、界首彩陶的保护对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建设现代民族文化的基础,也是每个民族对人类文化的丰富和贡献。安徽界首彩陶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理应受到各方面的保护与传承。我们结合在界首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在界首彩陶保护和传承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地方政府应给予全面和有效的制度支持及资金扶持

界首彩陶烧制技艺在当下所面临的传承问题,有着长久的历史原因和现实的客观环境。界首彩陶是皖北传统文化的积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它的传承事关当前中国文化与社会发展的大计,需要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首先,前文提到界首彩陶制作中原材料紧缺的问题,当地政府应高度重视,给予政策倾斜,让界首彩陶艺人在当地取到原材料,解决原材料紧缺的重要难题,降低制陶成本。其次,在当地培养优秀的传承人方面,需要建立在政府政策指导上,在培养人和被培养人自愿的基础上充分给予政策及资金上的扶持,要有相关法律条例的全方位保护,如医疗保险、补贴及传承教学的基本开支等。安排授课带徒、展演和展示其优秀作品等方法,鼓励支持传承人开展各种传习活动。再次,地方政府为界首彩陶的保护和传承要提供一个良好平台,建立界首彩陶专题文献数据库,全面的展现其独树一帜的艺术魅力。如对界首彩陶的发展阶段,建立分类文献数据库;根据陶器的不同用途,分析造型结构建立彩陶数据库;通过视频的形式对制作工艺收集建立数字工艺数据库;剖析界首彩陶原料,建立彩陶原材料数据库;将彩陶纹饰整理建立纹饰数据库等。同时,通过专业人士的建立与管理,实现专题文献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文献资料的网络化共享,人们可以通过网络,不断地了解和关注。最后,地方政府及文化部门应积极开展丰富的活动,加大对界首彩陶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界首彩陶的关注和保护意识。目前,尤其是年轻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界首彩陶。因此,通过开展界首彩陶文化艺术节、民间界首彩陶藏品展、界首彩陶文化发展研讨会等活动,展现界首彩陶艺术的魅力,推动界首彩陶文化研究,增强界首彩陶的影响力,引领人们对界首彩陶的新认知。不仅如此,还要开展界首彩陶文化“走进中小学校园”、“走进大都市”“走进大学城”等“三走进”活动。在提高广大人们保护与传承意识的基础上,走出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的新路。

(二)充分发挥高校在界首彩陶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这是由学校教育的特殊地位和资源所决定的。地方高校应积极担负培养界首彩陶专业后备人才的重任。大学作为人才密集、智力集中荟萃之地,应当发挥其在界首彩陶传承中的重要作用。高等学校作为人类文化的传习地,要承担起培养专业人才的义务。重视界首彩陶后备人才的培养,对美术专业、设计专业学生进行彩陶的教学实践,从课程体系、专业发展、田野调查、实习实践教学等层面建构传承教学体系,从大学中培养更多的界首彩陶传习人和创作者。地方高校要积极开展界首彩陶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创建国家及社会文化事业急需的工艺美术学科,为界首彩陶艺术的发展提供土壤和养分。鼓励研究人员积极参与文化保护的社会实践,将界首彩陶的保护和传承责任落实到实处。

(三)通过创新发展将其不断融于现代化社会

徐艺乙在《工艺美术的发展当与时代相适应》一文中指出:“一般来说,人的需求是不断地发展和变化着的,当原有的需求得到满足后,就会激发出新的需求来,不断的需求是传统手工艺不断发展的动力,不同的需要导致了人们创造的多元化:从最初能够满足生活的基本要求,逐步发展到能够美化和丰富生活。”[6]创新发展是民族传统文化生存的基因和动力,对传统的创新式保护,它赋予传统工艺更强的生命力。首先,为了使界首彩陶更好的美化和丰富生活,传承人在继承界首彩陶传统精华的基础上,应从美学、设计艺术学、工艺学等角度将现代设计理念、现代视觉符号和艺术语言融入到界首彩陶外观造型和刻花纹样中,以提高其艺术品位,适应现代人的审美心理。其次,开拓新领域、研发新产品。从造型和装饰等方面进行创新,将其融入现代空间环境。如制作彩陶景观雕塑和彩陶景观小品的形式介入皖北地区的城市环境空间,能够较好地体现城市景观的地域风格,提升城市环境的文化品位。再次,充分发挥科技发展的力量,发展界首彩陶产业。在大力提倡原始的手工制作的同时,加大对科学技术的投入,运用科技的力量加大对技术难题的攻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制作周期,减少制作成本,提高制作效率,更重要的是通过研发解决界首彩陶的时间久了褪色、脱落的问题。这样不仅仅提高了界首彩陶的产量、品种,扩大消费市场,更增加了界首彩陶的收藏价值,无形之中提高了销售量。

四、结语

界首彩陶作为传统手工文化的组成部分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思想,并且形成了独特的工艺语言,是皖北地区民间手工艺的真实反映,为研究皖北地区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提供了弥足珍贵的实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代语境中研究界首彩陶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应该树立科学、系统的保护观,注重协调保护中的传承、传承中的发展,让民间艺术更好地回归民间,使其成为现代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安徽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皖志述略[M].1983.

(2)张志.载誉的界首彩陶,界首陶瓷[Z].合肥:合肥枫海印务有限公司,2006.

(3)徐华颖.青瓷烧制技艺的保护与传承[J].文艺争鸣,2011.(10):153.

(4)界首县志[M].合肥:黄山书社,1995.

(5)高峰.界首戏曲人物纹饰彩陶的成因及其艺术特征[J].装饰,2012(1):116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3

关键词:民族教育;民族交流;高等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5-0155-02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加强民族交流、交往、交融问题重要性的认识程度越来越高,国家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一些专门的高校,这些高校的建立对于提升该地区的整体教育水平,推动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这些处于民族教育前沿的内容和问题进行有效的研究,对于发展我国的民族教育体系、深化具体的教育改革,促进民族教育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本文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如下的论述和分析。

一、民族教育政策

(一)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

民族教育政策是推动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关键,我国的政府向来重视民族教育事业的推进和发展,并根据少数民族的自身特点和区域性限制,制定了许多政策,优惠政策就是其中一种,并且在我国的民族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与一些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少数民族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自然和社会原因,在发展教育事业时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照顾。

对少数民族执行优惠的教育政策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初期,这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更多的是体现在学校和自然、社会、经济、宗教等多种因素的内在联系上,是建立在和谐理论、均衡理论和公平理论的基础上的。我国对于少数民族的具体优惠政策包括:高考加分制、在高校中成立民族班、双语政策和预科班政策等。此外,我国义务教育制度提出的两免一补、农村义务教学的经费保障等政策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从优惠政策向特殊政策过渡

优惠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使得全国各地区都培养了大量的少数民族人才,促使民族地区的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随着社会和民族文化的不断发展和演化,针对少数民族教育制定的优惠政策开始向特殊化政策进行转化和过渡,这集中体现在外部环境的转变。

特殊政策的提出是建立在少数民族文化、语言的特殊化以及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基础上的,主要的对象是民族教育的具体内容、评价方法、内在价值和教育目标等多个方面。不同于优惠政策,特殊政策主要集中在学校内的多个方面。民族教育的优惠政策向特殊政策的逐渐过渡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我国一直坚持的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对于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民族政策的具体制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二、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之间的有效传承

(一)民族文化具有的教育职能

每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该民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对每一个民族进行民族教育的主要教学内容。民族文化既可以表现为一种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些客观的实物和抽象的艺术进行表述,其中精神涵盖的内容也是包罗万象的,可以是一种爱国主义,同样也可以是一种乐观主义、英雄主义、人道主义和甘于奉献的精神等等。这些精神的延续与传承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职能,为每一个民族的后人提供了行为规范的参照标准,对每个民族的品格修养和人民思想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民族文化一方面表现出该民族的自身特点,另一方面也表现出民族发展过程中族人对美好生活的崇高追求,这些都会成为整个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

(二)民族教育的具体使命

教育在不同的层面表现出的使命和意义是各不相同的,在社会层面上,其使命就是寻找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环境的有效手段和规范社会发展以及相关具体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在民族层面上,其使命就在于维持种族的有效延续,辅助民族形成特有的人文精神和内涵文化。民族文化是每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和赖以生存的重要基础,其民族自身的优秀文化就是教育发展的核心内容和关键之处。此外,民族教育的具体使命还体现在充分发扬民族的自身个性上,民族文化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决定了世界文化的多种组成,这些都要倚仗于每个民族不同的文化特点,而造成这种文化多样性的恰好就是每个民族的自身教育内容。

(三)高等学校教育对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做出的积极影响

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教育和文化的传播应该是一脉相承的,通过高等教育的实施帮助民族文化进行快速的推广,通过民族教育实现了民族文化的延续。少数民族自身的文化特色是在长时间发展过程中积累形成的,这是保证各民族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民族团结的重要影响因素。但在现实中,相关高校在民族文化学科的建设上还存在很大的欠缺,使得很多少数民族学生对于自身民族文化传统缺乏具体的了解,使民族文化得不到系统的传承。造成这种现象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相关的教育制度作为保障。这主要体现在没有具体的教育法规和教育制度,同时,民族文化的教学往往需要完善的师资力量和大量的理论基础,但在这些方面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地体现。

2.各地区政府和高校在民族文化教育的资金投入上存在明显的经费不足的现象。这种问题就会导致很多民族地区的高校根本没有能力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进行民族文化教学课程的开展。

3.师资力量相对匮乏。这种问题是对以上两种问题的进一步延续,因为民族文化课程的建设得不到大力的发展,使得很少有学校会培养相关专业的高素质人才,这就造成了从事该领域的师资力量出现断层现象。此外,从事这一类专业的学生往往面临着就业面狭窄的问题,也使得很多高考学生不选择民族文化教育的相关专业。

(四)民族文化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传承过程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全球步入一体化的影响下,传统的民族文化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这具体表现为:不同地区在开展合作和交流时,更多提倡使用共同的语言和同一种文化思想,进而寻求工作开展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在人才需求上也呈现出一体化的集中,在这一过程中就会产生强烈的文化冲突。

2.高校的学科建设缺乏对传统民族文化的进一步完善,这就使得许多学校管理人员忽视了民族文化教学的具体师资培训以及一些文化课程的建设和学科设置。

3.民族文化逐渐脱离于现实世界。现实中少数民族文化的体现更多的是存在于一些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中,对文化的传承更多的是一种艺术上的表现和交流,而缺乏实际的具体应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民族文化教育的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得不到有效的传承和延续。

三、民族文化教学的改革方向

(一)在教学过程中树立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和主流文化并立的观念

相比于主流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在文化内涵和文化因素的表现上是不同的,但是在提高我国整体民族文化综合素质这一根本理念上,二者是不谋而合的。这两类文化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民族教育体系,以它们特有的方式来制约、影响着各民族、各地区之间教育课程的发展和深化改革。

(二)强化民族文化课程的资源开发

民族地区高校的建立同样也是近些年来相对热点的一类问题,在这些地区建立高校对于推动该地区整体教育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对人才培养要求的提升,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也建立了一些高等院校和相关教育机构,但这些院校的具体课程建设和普通高校并无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没有一些专门介绍少数民族、研究民族传统文化的具体科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当地的教育管理部门对这一类学科建立的重视程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具体教学资源的匮乏。很多教师本身具备教授民族文化的能力,但受限于没有具体的教材和相关的教学辅助材料,不能有效地开展民族文化内容的课程。这就需要国家加强对这一类教学资源建设、积累的重视程度。对此,在少数民族文化内容教材的编写上可以借鉴汉语教科书的编写程序,采用全国范围内的材,这对于促进民族教育的传播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还能够有效地促进各民族之间传统文化的有效结合,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的快速发展。

在进行课程建设时,少数民族地区应该采取民族文化课程和国家课程相结合的方式,在保证传统基本课程教学的基础上,开设一些民族语文的课程,教学重点应关注于民族文字和语言的学习。

四、结语

综上所述,重视民族文化是开展民族教育事业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推动我国民族交流、交往、交融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国家的相关教育机构和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越来越重视,但在实际的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对这些处于民族教育前沿的内容和问题进行有效研究,对于发展我国的民族教育、深化具体的教育改革,促进民族教育学科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这还需要地方政府和各个院校进行紧密的合作和联系,共同推进我国民族教育事业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曹能秀,王凌.试论教育中少数民族文化传承面临的问题与挑战[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1).

[2]孙杰远.多民族语言文化的共生与传承危机――以广西那坡县为例[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3).

[3]滕志研,李东材.中国少数民族教育政策与美国多元文化教育政策的比较分析[J].当代教育与文化,2010(2).

[4]金志远.新一轮课程改革背景下少数民族文化传承与民族基础教育课程改革[J].民族教育研究,2009(6).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落实到具体的个案,落实到普遍的传承人,已经有了一些很好的分析与实践。不过,由于缺乏深层次的关于传承人性质差异的研究,因此很多保护方案只限于部分传承人才具有意义,或者说,一些地方性保护政策往往偏于一端,造成保护上的失误。

一、总体性保护

2003年9月29日至10月27日,联合国科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二届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通过了重要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保护的迫切性,提出了明确的宗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尊重有关群体、团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一级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鉴赏的重要性的意识;开展国际合作及提供国际援助。

同时,首次在联合国的框架内确立了较为具体的总体性保护方案:(一)确定一项总的政策,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并将这种遗产的保护纳入规划工作。(二)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主管保护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三)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四)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以便既可促进相关保护机构的建立,也可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习俗予以尊重,还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机构并创造促进它的利用。(五)通过教育、宣传和能力的培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及和传承。(六)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方式,强化其价值和传承。

政策层面,总体性规范国家各个社会群体和个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与保护,总体性实施国家行为,以专门机构的方式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就是说,以国家意志来推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将分散的、无组织的、长期失去合法性的国家传统上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抢救、整理和保护。这样一些政策,无论在权威性、参与性方面,还是在整体性、系统性方面,都将一国一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到很高的地位来认识并加以专门性管理,给予其合性身份,达到了实施保护的有效性目标。

研究层面,强调总体性的指导与合作,以研究的方法深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在部分,寻找其价值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在人类学意义上梳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线索与传播规律,同时,为总体性政策提供支撑性条件。在这个层面上,研究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本真性目标。

普及层面,强调总体性的范本和传播体系,以教育、公共传播体系和国家示范性代表作来引导国民关注和认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长期的国家制度性努力来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理论和传承价值,是为上述层面目标的最终达成而确立的基础性方针,根本意义上,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传承的核心方式与必然策略,因此,普及层面的总体性要求,事实上已经奠定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坚实基础。

与之相适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也沿袭了《公约》的思路,也主要从制度、研究和普及三个层面来推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也是一个总体性保护方案。由此,我们可以将这些方案所强调的保护方法称之为总体性保护。

总体性保护基于自己的宏观目标而没有落实到传承人保护这一次级的保护项目上来。但从系统性的保护要求来讲,传承人必然是其重要的保护内容。可以将这一总体性保护方案看作传承人的总体性保护。从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的命名现状来看,总体性保护是有着积极意义的。我国部级非遗传承人第一批包括民间文学、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和传统医药等五大类;第二批涉及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五大类;第三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和民俗等非遗的十大项目。这些保护名录,充分表明了国家对传承人保护的意识与措施是明确而有力的,在这些众多项目中的传承人的评审中事实上也兼顾了整体性原则,注意到以国家力量来展开总体性保护的必要性。

另外,总体性保护的积极意义是,在各种文化力量并存共鸣的时代,在世界文化受到全球性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影响之际,总体性保护可以完成一种文化整合,既在文化系统内容,也在全球化将背景下的各种文化系统之间,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合为一种文化形象,一种贯串于人类文化史之中,融汇于不同文化系统之中的具有文化核心价值地位的内容,并通过一系列的总体性运动和世界性传播,最终将几乎被现代文化与信息文明所淹没的文化遗产重新拉回到社会文化的台面上,重新唤起人们对文化传统的反思与兴趣,重新建立起人类智慧与理想的历史线路。在这个意义,总体性保护是一种起死回生的策略,它已超越了自身目标与宗旨,而成为人类文化在今天如此繁杂、多元的社会中必定要呈现出来的一种面貌。

与此相关,我们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中发现了总体性保护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症结,必须要以某种方式去冲破,去打开。最大的问题是,总体性保护是以普遍性法则建立起来的保护方案。而这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所必须反对的。也就是说,总体性保护走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反面。这样一种保护,如果没有认真的、细致的、批判的眼光来执行,就很可能回到了保护之前的状态,以一种原则去衡量无数的个性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不得要领,没有实际效果,要么就会大量地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后,保护成了摧残,总体性也就完全失去意义。

二、类型化保护:走向非遗保护实践的有效原则

在民间工艺传承人的保护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政府有较为宏观的保护政策,但对于十多类民间工艺传承人而言,则面临困惑。政府强调要保护传承人,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加以保护。这显然是一个单一原则。在传承人当中一些有其他职业,不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也有传承人以工艺创作为生计。传承人与所传承的工艺之间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情况,而是有着复杂的关系,有的以此为生,有的则在生活充分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一种创作,还有的在市场化中找到了传承的方式,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如果以市场化来总体性保护,则很难从中为所有传承人找到一个统一的保护方案。因此,我们有必要来重新思考:这些传承人,是否可以重新找回其个性化的传承方式。

基于此,我们提出了类型化保护观念:即针对传承人在年龄、职业、民族、性别、传承方式、传承目的以及对非遗的态度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将传承人保护分为三大类:扶持性保护、引导性保护和开发性保护,据此制定个性鲜明的传承人保护方案。扶持性保护是指保障传承人的生计与基本发展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尊重和捍卫传承人基本的生存权,理解和同情传承人的生活处境与人生际遇,将保护的第一原则落实到传承人的日常生活与家庭生计方面,充分鼓励传承人在生计困境中要志存高远,不弃艺术和传统,建立长期的扶持关系,为传承人恢复健康的身体与身心创造条件,为传承人自觉而坚定的担当传承使命提供良好的生计保护。

引导性保护是指政府以政策咨询、知识推介、发展设计等方式协助传承人找到发展之路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注重并推动传承人走向社会,引导和提升传承人的传承意识与传承决策,将保护重点放到政策方面,有效利用传承人自身的良好环境与经济社会基础,创造一种整体性的传承氛围,为传承人更好地担当起传承使命。

开发性保护是指政府在施政实践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作为社会经济增长的一个积极因素加以运用的一种保护方式。这种保护方式,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动力价值,将传承人纳入到社会发展的主轨道上加以运用,提供全方位的社会支持与社会保障,推动传承人开发所承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空间与社会功能,将传承人的文化创造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融于一体,突显出传承人的历史地位和文化价值。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5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合作者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如何在法律保护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发动社会力量来促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私力救济,值得研究。笔者对河南省武陟县某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乡镇的调研资料整理后发现,当前社会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三种力量: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外力保护人。国家制定相应法律、法规,颁行相应政策,成立相应机构,投入大量财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广泛演出,广收学徒(但作用、效果有限),以达到传承、保护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的;外力保护者鼓励、引导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不断发掘处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争取政策、财政支持,同时为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言献策,向国家切实反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需求,为政策导向提供相关现实依据,外力保护者扮演着沟通国家和传承人的桥梁作用。这三种力量相互作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的成效在于理论能够指导实践、解疑释惑、指引未来方向,并转化为广大群众改造客观世界的现实力量。”[1]理论研究的不足可能对实践保护产生消极影响。目前,我国大多数学者对“为什么要保护”的理论研究不足,只停留在“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的基础层面,没有给出保护的具体理由,亦没有给出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学者等外力保护人介入的充分理由。例如,国家作为保护主体之一,其保护义务源于职责使然,自不待言;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同处于保护主体行列,不禁令人心生疑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基于其传承地位(身为传承人,自然不能令其在本代失传)或基于其生计需要(混口饭吃)?但笔者经调查发现:75%①的传承人生活殷实,年收入大约为两万元,其并不靠卖艺为生;某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只有5人,平均年龄为75岁,由儿女供养,不用为生活而发愁。②外力保护人大多为高校学者,这与他们的工资或者职称评定关系不大,他们为什么会介入,似乎个人英雄主义还有些道理。[2]显然,一句“因为要保护,所以要保护”根本无法解答上述问题。从博弈理论看,世界上任何两者之间都存在着博弈,任何两者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显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方合作中,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通过博弈论,我们可以数学建模的形式,将三方主体之间的合作问题给予清晰的解答,帮助我们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协调三方保护者的合作关系,达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佳效果。

二、博弈论下的合作原因分析

(一)博弈论概述

博弈论又被称为对策论,它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组成内容。《博弈圣经》中将博弈论定义为:“是二人在平等的对局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达到取胜的意义。”博弈论研究在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环境中主体如何行动,预测博弈者在特定博弈情况中的行动选择,为分析人类行为提供了一套有力的工具。同时,博弈论坚持理论选择的均衡分析思路,“运用理性行动者模型,设定博弈者希望最大化其个人收益”。[3]博弈结果由所有人的行动共同决定,既然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会运用他所有的知识和信息追求效用最大化,则他选择行动时就会考虑别人同样为理性的。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体现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理性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上文中提到,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都以合作者的姿态出现(国家出于责任而合作,传承人出于传承而合作,外力保护人出于学识及研究而合作),他们都基于不同的期望,在平等的对局(指保护的准入)中各自利用对方的策略变换自己的对抗策略以期待达到均衡效果,从而实现自己的期望。可见,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围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因和互动,可运用博弈论做出恰当的解释。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博弈的关系———国家与传承人之间、传承人与外力保护人之间和国家与外力保护人之间的理性博弈。据笔者调查资料显示,影响三者间博弈均衡路径的因素主要有二:一是传承人不合作的预期成本,包括可能受到的财产损失,名气衰落,历史负罪感等;二是保护的可执行性,这又取决于国家的倡导力度,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围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信息构成以及信息搜索和检验成本等。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依据他们在博弈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掌握的信息,将博弈分为三种形态: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国家和传承人之间)、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下的博弈模型

1.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国家与传承人的博弈)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国家与传承人之间的博弈类似于斗鸡博弈。假定两人举起火棍从独木桥两端走向中央火并,各有两种战略:前进或后退。都前进则会两败俱伤;一方进一方退,进者胜退者丢面子;若都退,双方皆丢面子。[4]数字表述见表1。这个博弈有两个纳什均衡:一方进一方退。国家和传承人的博弈与此类似。双方目的明确,国家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发扬文化,提高国际影响,传承人为了该技艺被开发而获得财政补贴,两方目的明确。可以假定他们在法律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B(传承人,下同)欠A(国家,下同)100,金额可以协商。若合作,A可以获π=90,减免B债务10,B可获π=10;如果一方强硬一方妥协,则强硬方π=100,而妥协方π=0;如双方强硬,发生暴力冲突,A无法收回债务,损失-100,则A的收益支付是π=-200,B的收益支付π=-100,支付关系如表2所示。A、B各有两种选择策略:合作或不合作;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时都假定对方的战略给定:若A合作,则B不合作是最优战略(100>0);若B合作,A不合作将获得较大收益(100>0);于是双方都不合作,企图获得100的收益,却不曾考虑这一行动会给自己和对方带来负效益的100。即国家和传承人为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会选择不合作,因而陷入囚徒困境。就上述博弈而言,须外力介入(如引进可协调的推动行为)才有可能改变博弈支付,走出囚徒困境。

2.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上述博弈中,究竟哪方应合作,需要通过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来解决。尽管形式上有两个纳什均衡,但由于当今我国保护机制不佳,故B首先会选择不合作,因此,这是一个动态博弈。A在B选择不合作后,不会再选择不合作,因为收益支付为-200<0,故A只能选择妥协(合作)。上述结论也得到了田野调查相关资料的印证,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地区)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其目的正在于通过这种途径加强与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上述外力保护人合作,达到共同保护的目的。而在双方不合作的情形下,B虽然收益-100<0,但B会预期,他选择不合作时A必然会选择合作,故B的理性战略为不合作。因此,这一博弈的纳什均衡实际上是:B不合作A合作。但在这一博弈中,传承人即便是实力相对弱小,但可选择抵赖,其可视为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合作。故即使B实力相对弱小,上述纳什均衡仍成立。公权力如需打破上述均衡,须引进第三者:外力保护人(专家或学者,当然还可以引进民间社团,声望绅士)。该条件下外力保护人和传承人的博弈可以如图1所示。设外力保护人(专家、学者等)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不成功则自行承担,保护成功后专家或学者的收益是全部收益的40%。外力保护人介入后,传承人可选择合作与不合作。若传承人选择合作,有完全合作和部分合作两种情况,前者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收益支付为30,0,后者收益支付为26,10。传承人选择不合作后,外力保护人也有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形态:如双方都不合作,学者无法完成学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亦得不到保护,故收益支付为-110,-100;若传承人合作,双方皆耗费成本10,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90>-100,-10>-110,说明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亦不合作、此后外力保护人的最优战略选择则应当是合作。而与其介入获益-10,还不如不介入。可见,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难以达到保护和研究的效果,这一点也得到田野调查结果的支持。

3.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博弈如图2所示。N为自然,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分为丰富和欠缺两种情况,Χ代表外力保护人可调度资源大小的概率。假定外力保护人介入保护的成本为10,保护成功则在收益中扣除,保护不成功则自行负担,保护成功后外力保护人的收益可设定为40%,传承人不合作需承担成本10。若传承人不合作,外力保护人合作,则收益支付分别为90、-10。本论文中所调查的专家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个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保护行动开始阶段,受保护传承人不知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可调度资源,外力保护人也不知道传承人的信息。如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不及,则双方可能各导致损失-100,因而可能发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至使其衰败、没落甚至灭绝。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收益支付分别为-110,-100。如果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强大,无论如何必定要比传承人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思考,因为外力保护人作为外来力量,不能“坐吃空山”、有“先入为主”的观念,需付出一定努力方可启动保护行动,故双方都不合作将导致外力保护人损失-5,传承人损失-200。在该博弈中,Χ值可通过如下不等式计算:-200•Χ+90(1-Χ)<10Χ>0.276,即当外力保护人的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大于0.276时,传承人的最优办法是选择合作。而外力保护人基本上都是专家、学者或者财力强大的人士,所以其社会资源可调度力度通常会大于0.6>0.276,故传承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200,最优策略选择只能是合作。此时,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26、10,传承人的收益是通过达成一定意向协议,争取到收益是剩余(90)的40%再扣除成本10,国家收益为(100-10)60%=54。因此,国家发动公权力之外的外力保护力是合适的,也是合算的,大多数情况下达到了保护的目的。但个别情况下,外力保护人不合作,传承人不合作,国家最后放弃,外力保护人、传承人的收益支付分别为-10、90(减少即失败,因没有将手中的资源转化为财产)。至此,从博弈论—纳什均衡理论角度分析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的合作关系完毕。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议

博弈论清晰地解读了为什么国家、传承人和外力保护人会相互合作,同时致力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究竟该如何解决合作问题,笔者在此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

(一)传承人的发展

针对传承人在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后继无人,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失传的问题,传承人首先应该对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进行整理和完善,加强自身的储备。其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录音、录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完整保存,不至于某传承人去世后他人再无从知晓该遗产内容。再次,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场”的保护,[5]传承人可自发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社团(例如戏曲可成立剧社等)使其处于活态的演绎当中。同时配合外力保护人的采访和帮助,在申报国家项目过程中展现自身的特点。但是,传承人也会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事项:没钱维持该艺术的继续存活;工具破烂不堪,无法使用;外出汇演没有经费,吃住行全都要自己掏腰包;由于自身小农的局限性,传承人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领导者安排等。剧社运作逐渐困难,没有成绩,效率很低,且该运作弊端自身无法解决,剧社运作处于恶性循环之中。①这时就需要外力保护人的介入和帮助。

(二)外力保护人与传承人的合作

外力保护人在传承人自身无法解决困难的情况下介入,帮助传承人成立剧社,并与同行进行交流。同时外力保护人利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以及其他方法帮助他们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期得到国家或者财团的资助,使剧社能够良性运行。同时,外力保护人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乡村文化,它无法离开生它养它的地方存活,应将其置于“适宜的生活场、自由的生存场、给力的艺术场”中才能不断发展[6]。因此,外力保护人应暂时退出运作行列,将该社团组织置于乡村的自治状态之中(虽然乡村自治仍会有很多弊端)。但由于传承人普遍具有的局限性,没有高度的纪律性,不服统一管理,致使该社团组织处于不良的运作状态。这时,外力保护人需再次介入,采取一系列措施,盘活该剧社,使其回到良性运作中。

(三)国家与传承人、外力保护人的合作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6

关键词:农村经济;承包合同;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01

一、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笔者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了三点。

第一,忽视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此项规定明确指出乡镇政府在合同管理中的指导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及广大干部并没有充分重视合同的管理,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的订立和执行都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经济承包合同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现阶段,大部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都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不具备正规合同的格式,内容不严谨规范、承包基数制定不科学等现象突出,往往会导致合同纠纷问题,破坏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严重的危害。

第三,缺乏健全的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体制。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合同管理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对于形成的或正在形成的经济承包合同没有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体系,使得合同归档管理这方面存在很大的欠缺[1]。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笔者总结其原因,概括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农村干部综合素质匮乏。乡镇政府管理层及合同直接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合同管理中的指导和带头地位,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从根本上被轻视。大部分农村干部都是从当地农村选举或举荐出来的,大多文化水平有限,也没有经过正规的合同管理方面的培训,缺乏做好合同管理的思想、信心和能力。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干部较低的文化水平直接限制了他们对相应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接受能力,大部分农村干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政策积淀,使得合同管理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第二,缺乏专业的合同常识和知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些合同在订立和变更时,并不是以书面的形式出现,而是以口头形式,这使得合同当事人双方在时间较长的合同期限内很容易改变约定,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给双方都带来麻烦和损失。很多合同并没有将双方的权责做出明确规定,使得违约、追责等无法解决。有的合同中缺乏相关法律条款的引用,使得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科学性。而上述几个问题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农村干部的文化水平、法律常识较低,从而在经济承包合同内容方面做不到专业化和科学化[2]。

第三,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农村合同管理受到诸多自身条件的限制,比如理论和实践的匮乏、物资的紧缺、专业人员的缺乏、思想意识方面的薄弱等,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较于一般的合同管理工作存在很大的特殊性和困难。另外,由于许多外部环境的影响,比如政府和农民的不支持、政策法规的变动、经济承包市场的变化等,使得农村经济承包合同在制度的确立和执行方面得不到理想的效果。

三、对策与建议

根据以上出现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我们提出对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的几点建议。

1.提高农村干部综合素质

首先,在广大农村干部中大力宣传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他们树立合同管理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其次要重点培养农村干部的责任心,采用责任制和奖惩制相结合的方式,软硬兼施,提高农村干部的责任心,并且注意在合同管理机构及部门重点选用责任心较强、综合素质较高的干部人员;第三提高干部员工的文化水平。政府部门应该定时对员工进行培训,并提供机会鼓励他们继续学习或深造,切实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动态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综合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并坚持中央及本省对于农村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进行法律普及,帮助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和执行工作更顺利地展开。

2.明确规定统一合同形式

乡镇政府行政部门要对上交的各种农村经济承包合同进行强力管理,按照同省、同地区或同范围对合同的格式进行统一,对于原有的合同要进行清查和整理,并及时补全相应的手续,尽可能地将农村经济承包合同带入规范、标准的作业道路上来。尤其对于合同中的合同基数问题,要确立以指标为中心的管理方式,对可能影响指标变化的因素进行及时排除,比如为了不使物价上涨对指标产生影响,就可以在条件允许范围内将货币指标改为实物指标,按当年产品的实际价格,换算为实物指标。

3.建立健全的经济承包合同管理体制

明确合同管理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可以将县乡两级划分为同一级成立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并办理工商物价准发的县乡两级合同鉴证、仲裁纠纷等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成立县级合同仲裁委员会,委派一名专人专门负责经济承包合同业务,使得各级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具有明确的职责权限。应该明确规定各类农村经济承包合同都要一式四份,一份由本村合同管理小组保管,一份由当乡合同管理委员会保管,剩下各一份由两个当事人保管。无论是乡还是村都要将合同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定期业务报表的制定和上交,以乡为单位起报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指标,从而为上级部门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四、结论

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繁琐、全面的工作,其质量的好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相互影响,仅仅依靠某一问题的解决或某一方面的改善是无法提高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质量的,只有在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特点的前提下,客观、认真分析经济承包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参照管理目标统筹兼顾,寻找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和措施,才能顺利展开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7

关键词:传统 体育 文化 传承 发展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b)-0206-01

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积累起来的,世代相传、具有一定体育内涵和外延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中华民族的鲜明特性,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及发展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新时期得以发扬光大和可持续发展。

1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和发展性特点

在进行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研究之前,我们应该明白民族传统体育具有传承性和发展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两个特点,我们才能将民族传统体育继承下去,保持我们的民族性;才能使民族传统体育适合新时期的发展,获得新的生命力。

首先,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传承性的特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之下产生的,它与我们的民族心理、社会制度、经济、意识形态、教育思想等各方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沉淀在人们深层心理结构中的价值取向和心理倾向,具有广泛的渗透性。从这个方面来说,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具有久远的发展渊源和宽厚的社会存在基础,因此,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中一代代传承下去。另外,从文化的本质来看,文化的积累和传承是文化系统运行的基本形式之一,这个过程受到生存环境和文化背景的制约而具有一定的传承机制、作为一种文化形式,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然也有这种传承机制。

其次,我国民族传统体育还有发展性的特点。这种发展性既有主观上的因素,也有客观上的因素。从主观上来说,热爱中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人们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能让这种文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在学术研究或者政策实施上积极推动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使之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客观上,文化的现展与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民族传统体育身处于社会变革的浪潮中,必然要有所发展,这既是满足人们自身的需要,也是文化发展的需要,我们不仅要立足于世界,从全球战略看民族体育的发展,更要放眼现在和未来,从时间和历史的变化中寻找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方向。

2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传承及发展中的问题

在全球一体化的浪潮中,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面临的冲击和挑战,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具体如下所述。

2.1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根基遭到侵蚀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根植于特有的社会和经济的基础之上的。随着社会的变迁,程式化进程的加快,诸如民俗节日、宗教祭祀等一些传统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机制正在逐渐被破坏,乃至消失。另外,因为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很多传统体育项目随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逐渐削弱,部分少数民族的传统体育文化处于频临灭绝或者退化变异的状况。这些情况都导致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根基遭到侵蚀,甚至破坏,而且,一旦这种达到一定程度,将会是无法挽回的局面。

2.2 理论研究不够成熟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大多是在人们的劳动与生产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本身就缺乏一定的理论建构和框架,要保证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顺利健康的传承和发展下去,一定的科学理论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从现阶段的研究现状看,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基础理论并不成熟,也没有明确的发展道路,学科体系的构建不健全,这也使得学术界在理论上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很多基本概念无法做出准确的界定,这也就导致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在传承和发展上会遇上许多阻碍。

2.3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被边缘化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各种外来体育文化进入我国,尤其是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开展,西方竞技体育文化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我们的视线,甚至成为了主角,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越来越边缘化。随着西方竞技体育文化思想的稳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失去了原有的传统文化思想,在某些方面盲目模仿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竞争性和功利性,而忽略了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所倡导的中庸、健身、养性等价值观,成为西方竞技体育文化的附庸。

3 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及发展策略

面对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策略。

3.1 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障措施

为了使得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能够传承和发展下去,就必须完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保障措施,使我国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一个确切的传承和发展制度。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建立起一套法律法规保证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传承及发展有一定的法律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应该扩大传承与发展的途径,建立全民健身计划,让民族传统体育活跃于城市社区、农村街道、学校工厂,只有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了广阔的生存空间,才能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下去。

3.2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科学研究的力度

要使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扩大影响力,得到迅速的传承及发展,科学完善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理论体系和学科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方面,我们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科学研究成果;另一方面,也要结合我国社会和文化的特点,对我国传统体育进行理论建构与研究,不断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

3.3 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当今世界正在不断走向融合,任何一个国家或者民族都不能独立存在或者发展,任何文化也都在交流中成长发展,我国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也不例外。因而,加强与世界体育文化的交流,是我国民族传统体育传承及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策略。我们应该在理性看待的基础上,继承我国民族传统文化的精华部分,并与现代世界体育文化优秀成果进行借鉴和融合,建立起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符合现代社会的新型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系,更好地促进民族体育文化的传承及发展,这才是我们加强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世界体育文化交流的主要目的。

总之,我们要正确看待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性和发展性,在顺应世界体育文化潮流的大趋势下,保证我国所特有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同时汲取世界体育文化的长处,促进我国民族传统体育在世界体育文化上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白晋湘.全球化视野下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J].2011(3):39-42.

文化传承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篇8

[关键词] 家族企业;继承问题;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 F27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04-105-2

一、家族企业及继承问题

(一)家族企业及特点

1.家族企业的定义

家族,《辞海》释为:以血缘和亲缘为纽带所组成的社会细胞。企业,乃社会结构中的行动主体之一,是从事生产、购销、运输以及服务性活动的经济单位。

2.家族企业的特点

(1)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在我国家族企业中,所有权主要为业主及其家族所掌握和控制,重要的管理岗位主要为家族成员担任,企业集团下属子公司的决策管理层也大多由家族所占据。据调查,在家族企业中,总经理、副总经理有66%来自董事长或总经理亲属,其他重要部门(如采购、财务等)的人员多来自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亲属和朋友。即使有些上市的家族企业中,家族仍然以多数股份牢牢地控制着上市公司。

(2)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在决策机制上,我国家族企业则表现为高度的经营决策权,在通过下属提供的充分资料的基础上老板自己作决策,同时还表现为下属绝对服从。这种高度集中的决策机制,在家族企业创业初期是高效率的,往往能够形成强大的领导核心与执行能力,然而,由于家族企业的权利往往过于集中在一个家族甚至一个家长手里,家族企业的命运维系于一身,特别是当家族企业规模越来越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时,这种高度的集权制不仅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而且为家族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3)人力资源聘用管理成本低。家族企业倾向于有亲缘和血缘关系的人员为企业效力,正因为这种特有关系,使企业员工队伍较为稳定,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充足、稳固的人力资源,并能够大幅度降低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但这种聘用制往往也会导致企业贤人不用,用人不贤,并阻断了外部新鲜血液的进入。

(4)人情关系色彩浓重。家族企业拥有浓重的人情关系色彩,培育人才明显地以家族需要为轴心,形成了其独特的“用人圈”。自觉和不自觉中形成“家族内人”和“家族外人”,减弱“家族外人”即一般员工的归属感,降低对企业的忠诚度,使员工生产效率降低,离职率过高,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和过高的员工流动成本。

(二)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产生的原因

1.缺乏继承计划

缺乏继承计划被认为是很多家族企业继承失败的主要原因。继承问题是一种有机的系统的过程,包括商讨、收集信息、评估、调查、测评、征询意见等。如果将其视为所有家族成员参与的过程的话,伴随这一决策的权利斗争的紧张程度就会明显减少。但是,很多家族企业所有者到60岁的时候才开始着手筹划继承权问题,有的企业家甚至在他们不能继续领导企业的时候,还迟迟不能对企业的继承问题做出安排。他们内心很不情愿退出,想一直控制着企业并看其发展壮大,一旦创始人设计继承计划,也就意味着他即将对企业失去绝对的领导权。就像一位家族企业的创始人所说的一样:“制定我的继承计划就像在积极地安排我的葬礼”。

2.“子承父业”的文化影响

在中国,由于长期存在的父系财产继承关系,子承父业被视为理所当然。中国人自古就有浓重的父子情结,就家族企业而言,在对企业特殊环境的熟悉上,在对企业特殊资源的继承上,其家族成员尤其是嫡系子嗣成员在与其他人平等竞争时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但是,这种倾向势必会对中国家族企业的继任过程造成重要影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互相信任是建立在人际关系上的,关系网可以从最亲密的家庭成员,延伸到远房亲戚、朋友、同学、同乡,但在我国父子情节的影响下,那些外延的关系网往往不被看中。

3.继承体制不健全

一套健全的继承体制可以科学的指导家族企业完成其代际传承,并使企业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我国的很多家族企业仍是建立在个人感情上,信赖机制源于家族成员间的血缘亲缘纽带,实行更多的是“人治”,缺乏一套制度化的体系,将继承人问题通过一套“继承人计划”和“领导力培养”计划实现接班人的产生、培养和更替。我国家族企业在继承体制的建设方面尚未成熟,往往是在企业需要传承时,盲目的、无计划的选拔继承人。而且继承人的选拔大多是根据创始人的主观愿望做决定的,加之大多数继承人之前没有进行系统的培训,综合素质还不能达到高效管理企业的要求,这种情况下选拔的继承人往往不能胜任领导企业继续发展的重任,从而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二、我国家族企业的传承模式

中国文化背景下家族企业的接班模式,总体来说分为子承父业和聘用职业经理人。

(一)子承父业

子承父业是指创始人退休以后,由其子女直接即位,担任企业的领导者。这种接班模式在中国目前较普遍。它不仅是感情上的偏向所致,更是传统伦理、市场环境、产权属性等多种因素决定的。它比较符合中国的传统伦理和现实情况,是一种较现实和能够接受的选择方式。

(二)聘用职业经理人

1.外部职业经理人,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子女有更好的发展机会,对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不感兴趣,或者子女缺乏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同时企业经营情况尚好,发展情景较为乐观,又有合适的职业经理人可供选择时。

2.内部职业经理人子女不适合接班时,可以考虑从企业选拔内部经理人。

三、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存在的缺陷

(一)管理模式落后。传统的家族制管理方式在创业初期和进行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是较为有效和实用的管理模式。但在企业具备一定规模寻求扩大发展时,家族制管理模式越来越暴露出它的局限和不足:一是缺乏民主的决策机制,不利于企业发展。二是家族企业的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家族成员在企业中处于绝对控股状态这一基础之上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如果不吸收外来资本,开放股权结构,仅凭积累和家族资金,其发展的后续动力不足。

(二)缺乏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尽管人们普遍认为民营企业产权是私有的,理应是清晰的、健全的,但是,在民营企业内部仍然存在一个明晰产权的问题。

(三)人力资源欠缺,开发力度不够。企业要发展,需要突破的一个重要瓶颈就是管理专业化和规范化,而通过吸收大量的专业人才进入企业的核心层是专业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家族企业往往在家族成员之中选择人才,对于家族成员群体而言,高级人力资本要素拥有者要受到人才成长的概率等因素的影响,在家族成员这个小规模群体内,这种人才出产的概率极低。

(四)决策的风险较高。决策的独断和高效,是许多家族企业初期成功的重要保证。许多家族企业在成长过程中靠得就是决策的果敢和善断,因为抓住了一两次重要的机会而成功的。但随着企业的发展,内外部环境的变迁,这种个人化的经验开始失效。如果出现决策失误,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时可能会导致企业破产,而不像创业初期那样,一两次失误还可以弥补回来。这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就显得越发重要。因为企业重大决策对决策者的素质和能力有更严格的要求。

四、应对我国家族企业继承问题缺陷的策略

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作为企业的创立者,在考虑创建一个百年企业时,继承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企业需要一个系统化的继任制度来保障权力的顺利过渡,通过对家族企业继任者有计划的物色、培养和锻炼,继任程序和步骤的规范化,继任后保障体系的建立,协助家族企业成功实现新老交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制定完善的继承计划

全面的继承计划无论对家族还是对企业都是十分必要的。继承计划意味着做好必要的准备,以确保家族的和谐以及企业传给下一代人的持续性。及早制定中国家族企业的继承计划是避免发生继承矛盾的有效措施。

(二)科学培养继承人

家族企业继承人的培养,一般是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进入企业前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到知名学府学习所必需的基础知识、管理知识、专业知识。在还未正式进入家族企业之前,利用假期时间,去家族企业或其他企业实习,了解家族企业或学习别人的长处和管理方式。

第二阶段:进入家族企业,有的是从企业的基层做起,有的是从企业的中层做起,在企业的实践过程中成长,用自己的业绩树立威望,最终接管家族企业。

所以,在这两个阶段中,家族企业主就要有计划的培养继承人的专业知识和领导能力,为今后的继承成功奠下扎实的基础。

(三)建立解决继承问题的协调机制

为了家族企业权力移交顺利进行,有必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移交系统或协调机制。这个系统必须在家族和企业中营造出团结的氛围、开放的环境。

家族会议是解决继承问题较为简洁、有说服力的方式。家族会议可邀请部分非家族利益相关者参加,由家族企业业主主持,经商讨确定一个初步方案,再在家族代表会议上补充和完善,直到最后确定、宣布生效。

(四)创立有利于企业传承的家族文化

文化是企业发展的深层次推动力,是企业“一只看不见的手”,是企业软实力的体现,它无时不在,潜移默化地发挥着巨大作用,甚至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企业的传承同样需要文化的引导。在当前家族企业传承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状况,对传统的家族企业文化积极地加以改造和创新,培育积极向上的家族文化。

在企业传承中,制度和文化的作用很大。我国的很多家族企业仍是建立在个人感情上,权力的高度集中,缺乏约束机制,企业内部缺乏民主气氛,使企业决策风险增大,很难做到企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相反,如果家族企业吸收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就相对容易取得成功。香港巨商李嘉诚旗下的资本的核心仍然是家族控股,李氏家族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他们的成功绝不是因为家族制的管理,恰恰相反,正是他们跳出家族框框的现代公司制,才使得李氏家族能够不断提高产业层次、扩大产业规模并实现跳跃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小阿尔弗雷德,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M].商务印书馆,1987.

[2][美]克林・盖尔西克.家族企业的繁衍:家族企业的生命周期[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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