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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安全法8篇

时间:2023-08-12 08:24:37

公共交通安全法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1

“公交超载”并不是一个新鲜话题,早在2004年“新交法”实施前后就曾引起热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敏感的媒体马上作出反应:城市公交显然是机动车,那么司空见惯的公交满员算不算超载呢?

今天,“公交超载”这个话题为什么在沉寂了两年多后又“大热”起来?是偶然还是埋伏着某种必然?

分歧:交警与公交各执一词

时间:2007年10月7日

海口市45路公交线是从桂林洋高校区开往皇冠酒店。10月7日,20辆45路公交车中,有6辆收到了海口市交巡警支队灵山中队开出的罚单,理由是公交车“超员载客”,罚单大部分的处罚金额为200元。

据报道,45路中巴公交行驶证上的核载人数为13人。司机张师傅委屈地说,如果按该标准载客,许多学生和老师根本搭不上车。“乘客赶着上班,你不让他们上车,他们更难受,还会骂司机。而且如果向交通部门投诉,不让乘客上车属于‘拒载’行为,司机也要被处罚,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据悉,拒载罚款高达1000元。

超载要罚,拒载也要罚,公交司机两头为难。

时间:2007年8月27日

788路是宁波著名的“快速公交”,是连接宁波市中心和北仑区的主要交通路线。8月27日上午7点多,两辆788路公交车在途经北仑富春江路泰山路交岔口时,被北仑交警大队拦下。

根据交警部门的报告,两辆车实际载客55人。当时,交警要求公交车司机联系单位派车驳客,并要进行处罚,但司机不接受。双方僵持着,上百名乘客在烈日下暴晒。司机说,每天都是这样开车,这样载客,从来没因为超载被查处过,所以对这个处罚难以接受。直到9点,在有关方面的沟通下,公交车才载着乘客重新上路。

[点评]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要厘清公交超载问题,首先需要明晰公交的定位和公交超载认定的标准及依据。

关于公交的属性定位,最权威的依据当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

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公交的职责是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输送旅客。因此,安全运输是对公交的第一要求。由于公交车载客量大,而且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损失将难以弥补。近年来,超载日益成为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保障公众的利益,城市交通运输及安全管理部门严格控制超载行为,对公交超载进行处罚的执法行为是合情合法的。

既然执法行为本身没有问题,剩下的就看执法标准是否有问题,也就是看认定“公交超载”的依据是什么。交警对公交车进行处罚,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公交车载客数超过核定载客数,二是公交车在公路上行驶。而公交公司认为作为城市公交车,按照每平方米8人的有关规定,并没有超载;而且即使有超载现象,因为上下班高峰期人满为患,为了完成及时输送旅客的社会公益任务,超载也在情理之中。由于双方认识存在巨大分歧,甚至有的地方交警部门和公交部门对簿公堂。

冲突:标准之外还有法律“掐架”

芮锋(合肥市交警支队)

“公交超载”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原因之一是超载与否存在双重标准:国家建设部对公交车限载的国家标准是8人/平方米,按照这个标准,公交车上一般要超过80人以上才属于超载;但是公安部执行的标准是以车辆出厂时的核定载客量为准,按照这个标准,不少城市公交车的核定载客量就是每辆车35人到43人之间。

公共政策的本质在于公共利益,而交通部门与公安部门由于职能的不同,调整公共利益的切入点就不同。交通部门的职责在于“运输”,它要保障公共运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具有“多拉快跑”的冲动;公安部门的职责在于“安全”,它在保障公共安全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不得不考虑交通安全形势。所以,在制定城市公交车载人标准这个问题上,交通部门的标准是尽量装人;公安部门的标准在于尽量减人也就不难理解了。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公交超载”处罚根本就是伪命题。

首先,超载标准不一使得处罚难以实施。事实上,制度的模糊已经造成了执法的任性。在城市人口激增、人员流动加剧、公交车超载成为城市最大的民生难题的大背景下,加之公交车所具有的客源多流量大,站点距离较近,行驶速度较低,有时稍有超载并不影响交通安全等“特殊性”,交警实际执行的是交通部的放宽“标准”,对满员行驶的公交车基本上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当交通事故激增,管理者面临“安全”压力的时候,执法者可能就会祭起公安部“紧缩标准”的大旗,向超载公交“开刀”。

其次,“公交超载”处罚对象难以确定。是公交司机吗?如果公交车装载标准统一到了公安部的“紧缩标准”,那么公交车超载责任在司机。问题是,还有另外一个标准在,而且公交公司面临的是“上不尽的乘客”,一般公司都会要求驾驶员不准飞站、甩客,在这样的制度下,交警处罚司机岂不很冤?

云南省陆良县公交部门和交警部门曾经为超载罚款问题对簿公堂,虽然交警部门赢了官司,但也只能是一个个案,并不具备普遍意义。而当海口市45路公交车司机收到交警罚单,就有人大代表提出,交警即使处罚也要事先公告,或者政府出面加以协调。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我认为,在公交车超载处罚之争问题上,到底执法交警与公交公司双方,谁的理由更充分?只有梳理清楚三部相关法律规定,才能够看清问题的本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这是目前我国关于机动车载客的最高级别的法律。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为0.125平方米核定1人(相当于每平方米8人)。此标准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的最基本的技术性法规,是与《交通安全法》配套的交通安全技术标准。该标准十分清楚地明确了:城市公共汽车仅限于在城市道路上运营,也就是给出了城市公共汽车的使用范围。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福建省就规定:全省各城市公交车如到站不停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等,最高均可被处以5000元的罚款。

从具体内容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不仅不矛盾,而且相互补充。姑且不论公交车载客是否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单纯公交车驶出城区在公路上行驶一条,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再加上在公路上行驶的载客汽车(即公路客运车辆)按实际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案例中交警据此对公交超载作出处罚,显然是合法的。

当然,即使公交车不驶出城市道路范围,载客人数超过了每平方米8人的载客标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该接收处罚。但实际上,考虑目前城市交通拥堵日益严重,城市公交实际载客数变动频繁,公交以快速输送旅客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即使发生超载现象,交警也无法一一处理,否则将严重地影响交通。因此导致城市公交超载司空见惯,偶有处罚个例,反而难以接受。

但是,依据《合同法》和各地方管理规定,公交公司应该停车载客,由乘客自愿选择是否搭载,乘客可以不上车,但公交车不能不停。在这种情况下,公交司机本身无法控制车辆是否超载。这样一来,将公交超载认为是司机的违章行为,交警对司机进行处罚显然有失公正。

依据我国法规体系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执行原则,姑且不论地方法规和国家标准如何规定,单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合同法》两法律而言,二者同属国家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竟然陷入相互冲突之境,可以说交警与公交公司对簿公堂,本身是国家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

治乱:标准统一更需部门协调

刘波(国家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

解决公交超载难题,就要尽早解决标准之乱和执法之乱,治乱方能够治本。

统一公交车超载标准势在必行,不同管理主体认定的标准不一致是引起争议的主要原因。撇开谁是谁非不说,在城市公共交通目前的现状下,如果认可交警部门的标准,其对城市交通的影响,对广大市民出行的影响都将是巨大的。所以眼下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肯定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市民出行的需要。而二十年前就已颁布的所谓“建设部标准”也非一个“完美的标准”,随着车辆大规模增加,路况复杂多变,特别是城乡间道路良莠不齐,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也必须重视“公交车超载”给乘客生命健康带来的安全隐患。只要我们从保障广大市民出行安全、便捷的目标出发,从城市公共交通的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两个标准取得一致是完全可能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当然,建立多个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也势在必行,从发生的几起公交车超载被处罚事件看,在具体执法这一层面上,有关部门缺乏事先的沟通协调是引起社会广泛争议的原因。众所周知,依照一些交警部门认定的标准,“公交车超载”多年来在大中城市一直存在,是普遍现象,那么为什么现在才追究责任呢?为什么一些交警部门在执法前不能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沟通一下呢?这几起事件明显暴露出交警部门执法的随意性,也让公众对其执法的真正动机产生了怀疑,城市公共交通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在城市交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管理上,公安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经常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从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角度共同做好工作。

最后,要真正把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公交车超载突出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多年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严重滞后,各级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投入不足,造成公交车辆少,车况差,公交车超载成为普遍现象。面对此现状,政府应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职责,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认识,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优惠扶持的力度,从多个方面入手,真正把国家制定的公交优先战略落到实处,从根本上改变公交车超载的现状。

张勇(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中国城市可持续交通研究中心)

在各地极力推动城乡一体化大背景下,针对“公交车上公路行驶”这一新生事物引发的执法之乱,地方政府还需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政策或法规。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2

论文关键词 交通肇事行为 飙车 醉酒驾车 交通肇事罪

2008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伟铭无证且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致4死1伤,2009年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肇事司机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胡斌驾驶非法改装的三菱跑车在杭州住宅密集区飙车,将正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谭卓撞飞,致其当场死亡,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肇事司机胡斌有期徒刑3年。

2010年12月5日,河南省洛宁县邮政局长谷青阳酒后驾车,连续撞倒正在赶路的7名青少年中的5人,3人当场死亡,另外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谷青阳。

上述飙车和醉酒驾车等恶性交通事故近年不断发生,已经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且同为超速、醉酒驾驶的恶性交通肇事事故,几个案件的处理却迥然不同,由此也引发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和激烈争议。刑法规定,对于交通肇事罪,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为死刑。那么恶性交通肇事行为究竟该当何罪?接下来本文将围绕恶性交通肇事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展开讨论。

一、交通肇事行为的概念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驾驶人在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

尽管现在交通工具已经极为先进,交通基础设施十分发达,也有少数人将交通本身作为一种娱乐,比如兜风、寻求刺激,但是在四通八达的现代社会,交通也是一件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事情。基于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公共人身、财产安全的考虑,一旦交通工具进入公共道路或场所,就必须遵循交通规则,按照旅行或者运输的目的来使用。纯粹以的兜风、飙车、寻求刺激或者赛车为目的的行为,应当在特定的场所进行,一旦这些行为发生在公共道路上或场所里,就不能被视为交通行为,发生事故后当然也不能被视为交通肇事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交通肇事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2)客观要件: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但是,最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个规定实际上将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修正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即交通肇事罪也可以是危险犯,当然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其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其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两个罪名的区别与联系

由这两个罪名的概念和特征可以看出,他们的主要区别与联系在于:(1)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2)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具有现实危险性的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行为即可;(3)最新刑法修正案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后补充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交通肇事行为在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时也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恶性交通肇事行为的定罪量刑

(一)醉酒驾车行为

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醉酒驾车行为的定罪量刑要仔细区分:(1)醉酒驾车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根据最新刑法修正案,这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处拘役,并处罚金。(2)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据此分析,引言中提到的醉酒驾车案件,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尽管肇事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但是醉酒驾车行为人在交通肇事时,意识上是不清醒的,没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对于肇事行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在主观方面是故意,所以就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如果把造成严重后果的醉酒驾车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那么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就被无端架空。

(二)飙车等类似行为

1.飙车等类似行为的性质:飙车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在客观上是驾驶交通工具以超出正常的速度行驶,在主观上是追求娱乐、刺激。而前文已论述过,交通在客观上是正常运用交通工具,主观目的是旅行或者运输。所以,飙车等类似行为在本质上不是交通行为,而是一种娱乐行为,一种危险行为,因而飙车等类似行为造成的事故也不是交通肇事。

2.飙车等类似行为的定罪量刑:飙车等类似行为:(1)在主体上,一般是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在主观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极速带来的刺激和快感,以超出正常的速度驾驶,对于极速行驶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的重大威胁是心知肚明的,因而对可能造成的重大危害后果也是持积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因此是直接故意(须知,交通工具是机器设备,是需要通过人的操作来控制的,即便是技术高超的赛车手也只是在赛车场上表演技术,而对于人群密集的街道或者闹市区,根本谈不上由于轻信自己的开车技术能够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说法);(3)在客体上,由于交通工具在公共道路或者场所超出正常的速度行驶,侵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在客观上,行为人在公共道路或者场所极速驾驶交通工具,是一种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据此,飙车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3

一、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时代背景

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机动车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权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部门对拖拉机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即上牌办证及年度检审,这就产生了“农机部门有权办理牌证无权上路执法检查”的问题。农机部门的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因此,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

(二)形势需要

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农业机械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两部门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农用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二、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

(一)价值属性要求

警监共建机制的法理依据(价值)表现在联合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其所指引的联合执法模式、规范高效执法以及对于执法现场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来说都具有积极而重要的意义。公安农机两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通过实践执法联合工作,将警监共建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加以修改或者予以完善,以真实的执法联合活动来丰富共建机制,充分发挥共建的价值属性,完善农机交通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共同利益要求

农机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属于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同属于政府安全生产成员单位,针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来讲,两部门负有共同而有区别的管理责任,也就是说,两部门有着共同的利益关系。无论是静态管理,还是动态管理,都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内容,共同的利益关系和同属政府的职能部门决定了两部门的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对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来说,公安机行政执法联合机制可以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高效、文明和严格执法来说具有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三、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法律及文件依据

(一)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二)文件依据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关于印发的通知》(农机监发(2011)1号)“加强部门合作,推广部门联合执法经验,进一步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四、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方式及特点

(一)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上牌办证由农机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几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长和指导员;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中队副队长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中队的岗位设置、工作纪律、考勤制度由中队自行制定并报县级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共同审核。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二)特点

1 运作有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

2 主体权责明确 主体是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部门选派的农机监理执法人员保留自己原来身份的同时附加一个身份:协警。这就是说,中队的主体只有一个: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而农机部门只是协助执法者。执法主体的明确体现了行政主体的权利与责任的统一,避免了行政机关多头执法及相互推诿责任现象的发生,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实现。

五、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创新实践及成效

(一)创新实践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5月,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批准成立。7月27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创新成效

涡阳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依法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

六、公安农机警监共建机制的落实及完善

(一)增强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

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大局观念,树立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农村道路安全秩序。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

执法中队组成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自身执法素质,统一办理行政执法资格证,持证上岗。严格依法对上道路行使的农业机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处罚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开展农机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三)规范收支管理,落实财政保障

执法中队要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队的执法需要保障运行工作经费,不断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管的投入。联合执法部门也要努力降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成本,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4

关键词:科学管理;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

引言

本文首先主要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继而通过引入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来对当前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安全管理,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

1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现状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与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活动息息相关,其安全性直接决定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我国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整体的运营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其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加之近两年来雾霾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大城市不定期限行,客观上加大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1.1安检措施缺乏我国公共交通具有公益、大众以及便利的特征,这部分特征的存在,则使得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处于公共安全范围内,即需要能够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安检措施方面其经常应用在铁路运输、民航以及公路运输等公共出行方式中,在这几类安检工作中,安全检查措施可以说是对出行安全进行保证的基本前提。而在目前的公交车出行当中,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开展安全检查措施,即在城市公交车中,任何人都可以乘坐,不仅在乘坐时没有专人查验,且没有专人值守,根本无法判断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而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故高发的一项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较多的乘客携带汽油乘车、报复社会导致公交车爆燃的情况,因此导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伤亡情况,该种情况的出现,同现阶段我国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安检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1.2管理不到位在公共管理安全体系建设中,科学管理在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管理,则会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如在前些年成都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事故发生之后,无法找到公交车安全锤,乘客在危险情况下不能够破窗逃生,同时,公交车存在较为严重的超载情况,进一步加大了事故后果。厦门BRT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公交车已经发生着火情况之后,司机却没有立即停车疏散乘客,而是坚持将车开到站台位置停靠,在着火情况下,该种操作方式无异于火上浇油,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扩大起到了加剧的作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外,当厦门BRT完成建设之后,就已经有市民对BRT快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并向政府提出了解决建议。可惜的是,在建议提出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问题进行积极的采纳,并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可以说,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关联,正是管理方面不到位情况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后续的救援,且因在事故情况下没有做出正确处理导致事故向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1.3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缺失在公共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众往往会进入到一个慌乱而无助的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良好的公共安全常识可以说是保证公众自救的关键依据,而在现今城市交通当中,公众在基本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方面却存在十分缺乏的情况,如即使公交车已经满员,仍然要挤进去,并使得公交车达到了饱和,乘客在车上即使连正常的移动都无法进行。在该种状态下,如果因各类因素的存在发生爆燃事故,可想而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拥挤的公交车当中乘客逃生将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而从安全角度考虑,如果在公交车的运行过程中就做好最大载客量的限制,那么即使事故发生,乘客下车自救的机会则将增大,也将有效降低事故后果。对此,就需要能够积极加强公众在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意识,通过意识的加强做好日常出行防范、以此对交通事故以及事故后果的扩大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

2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对策

2.1构建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网络科技加强安全监控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企业通过自筹资金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集群调度系统、智能场站建设和公交站点信息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员工培训等投入,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提倡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交信息建设和服务,政府对涉及公众服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内容购买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以提高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效率。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细节虽然因城市而异,但是都有一个通用的模式,见图1。2.2加强安检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是实现我国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在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实现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在所有交通工具当中,飞机事故率最低,除了飞机自身可靠性以及较高的飞行技术保障之外,安检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在乘坐飞机时,其所开展的安检工作十分严格,不仅需要在过安检时要做好包裹以及自身携带物品的扫描,甚至是一瓶矿泉水都不允许带上飞机。而同飞机相比,公交车基本上不存在安全检查,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谁也不能够掌握,而这也可以说是影响公交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此,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就需要能够对公交系统的运行安全引起充分重视,在城市公交系统当中强制安检。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安检技术十分成熟,通过在不同公交车上做好安检设备的安装,则能够从技术层面对不法分子作案的可能性进行杜绝。同时,在对安检设备安装时,也将会因此提升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对此,政府则需要能够加大城市交通安全方面投入,在该方面加大补贴力度,或通过对公交运营价格适当提升的方式抵消安全设备带来的成本负担。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人的生命相比,设备成本负担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2.3科学管理管理的科学与否可以说是对社会现代化情况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志,要想真正实现安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科学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之前我们提到的公交车爆燃事故当中,公交车超载情况既是对管理缺位的一种充分体现,也是对公共交通事故后果的加剧。作为城市公交公司,不应当不加变化的对公交车辆进行安排,而是需要根据城市不同时段人流情况对公交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以此实现对公交车辆的动态管理,即在对本城市交通情况充分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流、增加运力以及科学规划等方式避免出现超载情况。而除了做好公交超载情况的科学治理之外,也需要能够在城市公共交通当中做好运行方面的强化管理,即在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对公交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将公共交通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逃生工具、安全门以及卫生消毒等方面的维护可以说是对公共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的重要措施,虽然这部分工具从外观角度看来并非关键内容、甚至在平时交通运输当中很少用到,但却会在关键时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2.4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在城市交通安全工作当中,做好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该类安全教育的开展,则能够帮助司机以及乘客都能够形成好的交通安全常识,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形成基本的安全考虑,在外出以及工具乘坐之时就能够做好各类安全内容的防范。在事故发生中,不会惊慌失措,在临危不乱、科学有效开展自救的情况下,在保证自身安全、避免此生事故发生的同时做好帮助协作作用,降低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有序逃生,降低灾害伤亡,可以说,这部分能力非常重要,也绝非依靠乘客的自我认识就能够形成,而是同长久的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分不开的。在该项工作实际开展中,要充分重视、严格落实,避免该项教育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需要在公众当中经常开展,无论是普通的乘客还是司乘人员,都需要定期的接受这方面教育。同时,交通部门也需要在城市当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演习,加大媒体如报纸、电视对该演习活动的宣传,通过该种方式使公众能够在心灵深处对公共交通安全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在共同实现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防范的基础上提升自我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所引起的危害。2.5构建良好的社会安全网在整个社会当中,公共交通安全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内容,而同社会上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建筑、医药等各方面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共同形成公共安全。虽然在公共安全这个较大的领域当中,安全的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时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如在前些年贵阳公交车爆燃事故中,携带汽油上公交车、点燃汽油导致公交车爆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举动,即是因为其在生活中怀疑其妻子出轨,为了对心中愤怒进行发泄所作出的报复社会举动。而在厦门公交车爆燃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作出犯罪举动的原因,即是到当地派出所更改年龄遭拒,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决定以此方式报复社会,并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这部分案例的存在,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安全网对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方案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事故当中,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固然重要,但试想一下,如果这部分不法分子心中的诉求以及不满能够得到满足以及释放,则可能会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对此,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秉承为民服务的原则,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使具有诉求的民众具有申诉的渠道以及途径,则不会因诉求无门导致绝望、不会因绝望而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除了做好群众正常诉求的满足之外,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民生的改善工作,对普通民众的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方面做好保障,在使普通民众具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形成好的社会安全网构建。

3实践研究———上海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

2013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以巴士集团、浦东公交两大集团公交信息化示范工程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目前已基本建成集行业监管决策、企业运营调度和公众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公交行业信息化体系框架。按照“掌握现状、找出规律、科学诱导、有效指挥”的总体指导思想,以一机三屏的方式,全面、实时整合、处理全市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对外交通领域车流、客流、交通设施等多源异构基础信息数据资源,实现跨行业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交换,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交通综合信息应用服务体系。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一体化车载信息系统全覆盖(如图2所示);完成150个公交首末站的RFID基站建设,2000辆公交车安装了RFID电子标签;完成2111个POS机改造工作;完成945辆公交车的智能投币机的改造安装工作,试点265套客流采集仪对上下车客流进行采集,基于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交通状态判别与实时展示,以可变信息标志,展示道路交通状态等实时信息和交通视频(如图3所示)。通过车载信息系统,畅通了数据的采集渠道并实时传递,与公交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公交站亭建成1600块LCD55寸显示屏、1700根太阳能电子站牌实现了车辆实时到达信息的,继而通过客流量监控界面(如图4所示)实时调控车道信息。4600余站点通过手机扫描设置的二维码标识,获知该站经停公交车的信息。基于智能手机“上海公交”APP的个性化服务,除了具有出行规划、线路站点查询等功能,目前已实现965条公交线路的实时到站信息,并具有公告和线路评价等互动功能(如图3所示),为新一轮智慧公交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从总体来看,公交监管系统可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运营成本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价,实现对人员、车辆、线路的过程化管理,增强行业优化配置车辆、优化公交线网布设的能力,提高了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

4结语

在我国现今城市发展建设、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于交通安全也具有了更高的诉求。在上文中,我们对科学管理加强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通过安检工作的加强,能够避免不法分子有机会实施犯罪;通过科学的管理,有利于实现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的基础上提升交通工具运行可靠性以及安全性;通过公共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则能够使公众在形成较高危机意识的情况下掌握自救知识,减小事故伤害;通过良好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则对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未来工作中,需要交管以及城市管理者能够从上述内容着手,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公共交通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纪志龙.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创新发展的若干建议[J].人民公交,2014(01):46-49.

[2]胡杏.浅谈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理念[J].青年与社会,2013(12):44-46.

[3]章继光.城市公共交通的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J].交通与运输,2013(03):55-56.

[4]吴晓武.广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对策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1(09):106-111.

[5]朱作鑫.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让城市生活更美好[J].交通与运输,2011(06):19-20.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5

Abstract: Under the condition of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urban public transport, traffic safety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task,which requires to ensure the safety of public traffic through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system. This paper studies the enhancement of public transport 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关键词:科学管理;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

Key words: scientific management;public transport;safety 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U4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59-04

0 引言

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大城市的命脉,这也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城市公共交通作为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同时也是关系到城市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公益事业。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相继发生了多起公交车辆燃烧和安全生产事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加之近两年在雾霾治理政策的影响下,全国各城市分别采取不定期限行政策,无形中增加了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管理压力,其中安全管理无疑是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

本文首先主要对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现状及对策进行了分析探讨,继而通过引入公共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来对当前的公共交通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控和安全管理,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管理水平。

1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管理现状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与城市居民的日常交通活动息息相关,其安全性直接决定城市居民的出行体验。我国目前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整体的运营管理状况并不乐观,其安全管理和日常运营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难度,加之近两年来雾霾治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大城市不定期限行,客观上加大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的难度。此外,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

1.1 安检措施缺乏

我国公共交通具有公益、大众以及便利的特征,这部分特征的存在,则使得公共交通运行安全处于公共安全范围内,即需要能够做好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安检措施方面其经常应用在铁路运输、民航以及公路运输等公共出行方式中,在这几类安检工作中,安全检查措施可以说是对出行安全进行保证的基本前提。而在目前的公交车出行当中,很多地区根本没有开展安全检查措施,即在城市公交车中,任何人都可以乘坐,不仅在乘坐时没有专人查验,且没有专人值守,根本无法判断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而这也是近年来我国城市交通事故高发的一项重要因素。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出现了较多的乘客携带汽油乘车、报复社会导致公交车爆燃的情况,因此导致发生了非常严重的伤亡情况,该种情况的出现,同现阶段我国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安检方面存在的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关联。

1.2 管理不到位

在公共管理安全体系建设中,科学管理在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果没有做好相应的管理,则会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如在前些年成都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事故发生之后,无法找到公交车安全锤,乘客在危险情况下不能够破窗逃生,同时,公交车存在较为严重的超载情况,进一步加大了事故后果。厦门BRT发生的一起公交车爆燃事故中,当公交车已经发生着火情况之后,司机却没有立即停车疏散乘客,而是坚持将车开到站台位置停靠,在着火情况下,该种操作方式无异于火上浇油,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扩大起到了加剧的作用,并因此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此外,当厦门BRT完成建设之后,就已经有市民对BRT快线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了分析,并向政府提出了解决建议。可惜的是,在建议提出之后,相关部门并没有对问题进行积极的采纳,并最终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可以说,这部分情况的存在,同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关联,正是管理方面不到位情况的存在,不仅直接导致事故发生以及后续的救援,且因在事故情况下没有做出正确处理导致事故向着更为严重的方向发展。

1.3 公共交通安全教育缺失

在公共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公众往往会进入到一个慌乱而无助的状态,在该种情况下,良好的公共安全常识可以说是保证公众自救的关键依据,而在现今城市交通当中,公众在基本公共交通安全常识方面却存在十分缺乏的情况,如即使公交车已经满员,仍然要挤进去,并使得公交车达到了饱和,乘客在车上即使连正常的移动都无法进行。在该种状态下,如果因各类因素的存在发生爆燃事故,可想而知将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在拥挤的公交车当中,乘客逃生将存在非常大的困难,而从安全角度考虑,如果在公交车的运行过程中就做好最大载客量的限制,那么即使事故发生,乘客下车自救的机会则将增大,也将有效降低事故后果。对此,就需要能够积极加强公众在公共交通安全方面的意R,通过意识的加强做好日常出行防范、以此对交通事故以及事故后果的扩大起到积极的防范作用。

2 完善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对策

2.1 构建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运用网络科技加强安全监控

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投入遵循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企业通过自筹资金负责信息化基础设施、智能集群调度系统、智能场站建设和公交站点信息服务系统等的建设与维护,以及员工培训等投入,并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提倡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交信息建设和服务,政府对涉及公众服务和行业管理等信息内容购买服务。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以提高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效率。公共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细节虽然因城市而异,但是都有一个通用的模式,见图1。

2.2 加强安检

对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积极开展安全检查,是实现我国交通安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能够在从源头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基础上实现对乘客生命财产安全的保证。在所有交通工具当中,飞机事故率最低,除了飞机自身可靠性以及较高的飞行技术保障之外,安检是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安全措施。在乘坐飞机时,其所开展的安检工作十分严格,不仅需要在过安检时要做好包裹以及自身携带物品的扫描,甚至是一瓶矿泉水都不允许带上飞机。而同飞机相比,公交车基本上不存在安全检查,乘客是否携带危险品上车,谁也不能够掌握,而这也可以说是影响公交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因素。对此,在未来的工作当中,就需要能够对公交系统的运行安全引起充分重视,在城市公交系统当中强制安检。而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安检技术十分成熟,通过在不同公交车上做好安检设备的安装,则能够从技术层面对不法分子作案的可能性进行杜绝。同时,在对安检设备安装时,也将会因此提升公交车的运营成本,对此,政府则需要能够加大城市交通安全方面投入,在该方面加大补贴力度,或通过对公交运营价格适当提升的方式抵消安全设备带来的成本负担。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同人的生命相比,设备成本负担可以说是微不足道的。

2.3 科学管理

管理的科学与否可以说是对社会现代化情况进行衡量的重要标志,要想真正实现安全公共交通体系建设,科学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在之前我们提到的公交车爆燃事故当中,公交车超载情况既是对管理缺位的一种充分体现,也是对公共交通事故后果的加剧。作为城市公交公司,不应当不加变化的对公交车辆进行安排,而是需要根据城市不同时段人流情况对公交车辆进行合理的调配,以此实现对公交车辆的动态管理,即在对本城市交通情况充分把握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分流、增加运力以及科学规划等方式避免出现超载情况。而除了做好公交超载情况的科学治理之外,也需要能够在城市公共交通当中做好运行方面的强化管理,即在做好视频监控设备安装的基础上对公交运行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将公共交通当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其逃生工具、安全门以及卫生消毒等方面的维护可以说是对公共交通安全进行维护的重要措施,虽然这部分工具从外观角度看来并非关键内容、甚至在平时交通运输当中很少用到,但却会在关键时刻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2.4 加强公共交通安全教育

在城市交通安全工作当中,做好公众的交通安全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通过该类安全教育的开展,则能够帮助司机以及乘客都能够形成好的交通安全常识,在事故发生之前,能够形成基本的安全考虑,在外出以及工具乘坐之时就能够做好各类安全内容的防范。在事故发生中,不会惊慌失措,在临危不乱、科学有效开展自救的情况下,在保证自身安全、避免此生事故发生的同时做好帮助协作作用,降低事故后果。在事故发生之后,能够有序逃生,降低灾害伤亡,可以说,这部分能力非常重要,也绝非依靠乘客的自我认识就能够形成,而是同长久的公共交通安全教育分不开的。在该项工作实际开展中,要充分重视、严格落实,避免该项教育出现流于形式的情况,需要在公众当中经常开展,无论是普通的乘客还是司乘人员,都需要定期的接受这方面教育。同时,交通部门也需要在城市当中定期开展交通事故演习,加大媒体如报纸、电视对该演习活动的宣传,通过该种方式使公众能够在心灵深处对公共交通安全形成更为清晰的认识,在共同实现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情况防范的基础上提升自我自救能力,最大程度降低公共交通事故发生所引起的危害。

2.5 构建良好的社会安全网

在整个社会当中,公共交通安全并非是孤立存在的一项内容,而同社会上公共卫生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以及建筑、医药等各方面都具有密切的联系,并共同形成公共安全。虽然在公共安全这个较大的领域当中,安全的不同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同时也具有密切的联系。如在前些年贵阳公交车爆燃事故中,携带汽油上公交车、点燃汽油导致公交车爆燃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举动,即是因为其在生活中怀疑其妻子出轨,为了对心中愤怒进行发泄所作出的报复社会举动。而在厦门公交车爆燃事故中,犯罪嫌疑人作出犯罪举动的原因,即是到当地派出所更改年龄遭拒,在诉求无门的情况下决定以此方式报复社会,并因此导致严重事故的发生。这部分案例的存在,都充分体现出了社会安全网对交通安全事故预防方案所具有的重要作用。在事故当中,犯罪嫌疑人自身因素固然重要,但试想一下,如果这部分不法分子心中的诉求以及不满能够得到满足以及释放,则可能会避免这些悲剧的发生。对此,就需要政府部门能够秉承为民服务的原则,在工作中恪尽职守,使具有诉求的民众具有申诉的渠道以及途径,则不会因诉求无门导致绝望、不会因绝望而做出报复社会的行为。除了做好群众正常诉求的满足之外,政府还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做好民生的改善工作,对普通民众的教育、社会保障以及医疗方面做好保障,在使普通民众具有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形成好的社会安全网构建。

3 实践研究――上海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建设

2013年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推进本市地面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来,以巴士集团、浦东公交两大集团公交信息化示范工程和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应用示范工程为抓手,积极推进公交行业信息化工作,目前已基本建成集行业监管决策、企业运营调度和公众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公交行业信息化体系框架。按照“掌握现状、找出规律、科学诱导、有效指挥”的总体指导思想,以一机三屏的方式,全面、实时整合、处理全市道路交通、公共交通、对外交通领域车流、客流、交通设施等多源异构基础信息数据资源,实现跨行业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和交换,基本形成覆盖全市的交通综合信息应用服务体系。

中心城区基本实现一体化车载信息系统全覆盖(如图2所示);完成150个公交首末站的RFID基站建设,2000辆公交车安装了RFID电子标签;完成2111个POS机改造工作;完成945辆公交车的智能投币机的改造安装工作,试点265套客流采集仪对上下车客流进行采集,基于多源数据融合的道路交通状态判别与实时展示,以可变信息标志,展示道路交通状态等实时信息和交通视频(如图3所示)。通过车载信息系统,畅通了数据的采集渠道并实时传递,与公交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交互,公交站亭建成1600块LCD55寸显示屏、1700根太阳能电子站牌实现了车辆实时到达信息的,继而通过客流量监控界面(如图4所示)实时调控车道信息。4600余站点通过手机扫描设置的二维码标识,获知该站经停公交车的信息。基于智能手机“上海公交”APP的个性化服务,除了具有出行规划、线路站点查询等功能,目前已实现965条公交线路的实时到站信息,并具有公告和线路评价等互动功能(如图3所示),为新一轮智慧公交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总体来看,公交监管系统可对企业服务质量、运营安全、运营成本进行动态监管和定期评价,实现对人员、车辆、线路的过程化管理,增强行业优化配置车辆、优化公交线网布设的能力,提高了管理与决策的科学性。

4 结语

在我国现今城市发展建设、交通事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对于交通安全也具有了更高的诉求。在上文中,我们对科学管理加强公共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通过安检工作的加强,能够避免不法分子有机会实施犯罪;通过科学的管理,有利于实现公共交通安全隐患消除的基础上提升交通工具运行可靠性以及安全性;通过公共交通安全教育活动的开展,则能够使公众在形成较高危机意识的情r下掌握自救知识,减小事故伤害;通过良好社会安全网的构建,则对公共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在未来工作中,需要交管以及城市管理者能够从上述内容着手,通过多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提升公共交通安全水平。

参考文献:

[1]纪志龙.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创新发展的若干建议[J].人民公交,2014(01):46-49.

[2]胡杏.浅谈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理念[J].青年与社会,2013(12):44-46.

[3]章继光.城市公共交通的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J].交通与运输,2013(03):55-56.

[4]吴晓武.广西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对策研究[J].西部交通科技,2011(09):106-111.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6

近期以来,“飙车”致人死伤案件的定性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飙车”还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人们已有基本一致的认识。笔者将“飙车”界定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为目的,以机动车辆作为工具,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行驶、相互嬉戏追逐、随意穿插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飙车”致人死伤的定性,人们有不同处理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单纯的飙车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尚不构成犯罪,造成他人死伤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笔者认为,“飙车”致使他人死伤的案件,不宜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当按照“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理由如下:

第一,“飙车”行为不属于“交通运输”范畴,不能适用刑法有关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来看,交通肇事罪应当是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的过失违法犯罪行为。这里所谓的“交通运输”,应当是指“人或物的转运输送”。机动车或船舶“交通运输”的本质特征,乃是驾驶人员为了特定的运输目的而驾驶机动车或船舶。因此,那些以竞技或者游戏为目的的赛车或赛船行为,显然不属于“交通运输”的范畴。例如,对于汽车拉力赛、赛艇竞技等就不能认为是“交通运输”行为。如果行为人与他人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相互追赶、穿插飙车时,他们的驾驶行为本质上属于赛车竞技(游戏)而不具有“交通运输”的性质,而且这种罔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只顾自己取乐游戏的行为本身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具体人员生命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具有危险犯的性质。

第二,“飙车行为”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乃是一个兜底性罪名,即除了该条已有明确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外,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公共安全性质而该条又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他行为,均可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当然,这要以行为人之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为前提。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对诸多此类行为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自从蒸汽机问世以来,现代机动车或船舶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无限的方便,但是它们潜在的危险人类从来没有忽视过。因此,每个国家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作为现代交通运输基本工具的机动车和船舶,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制造业已经能够制造出确保驾乘安全的机动车和船舶;另一方面,各国通过不断完善立法与执法,大大提高了交通运输安全的可靠性。只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能够确保交通运输安全。但是,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些人无视法律、法规,乃至无视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为了自己方便或从中取乐而危害公共安全。在公共交通区域相互穿插追逐飙车,绝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给人们带来的危险与恐惧!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飙车致人死伤案件来看,行为人为了自己开心,甚至非法改装汽车以追求极速行驶刺激,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在撞击被害人之前采取必要避免伤害他人措施(如紧急刹车等),并因为自己负全部责任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的,完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其行为后果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标准。

第三,“飙车”行为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故意“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至少存在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自不待言)。所谓“间接故意”,通常理解为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行为人对此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结果事实上发生了法律禁止的危害后果。我国刑法学通说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针对行为招致的危害后果持放任心态,而不是对危害行为本身的放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当刑法禁止的是一种行为犯或者危险犯时,如果行为人放任此类行为或者放任此类危险发生,则行为人就已经存在间接故意而无需出现有形危害结果了。就以飙车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言,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飙车行为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仍然在交通道路上大幅度超速飙车,就应当认定其具有间接故意。就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乃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飙车)”的行为,就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即使没有出现具体危害后果,也已经构成本罪。

第四,与他人一起相约飙车者构成同案共犯。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7

【关键词】 醉驾 交通肇事 危险方法 界定

一、醉驾犯罪的定罪模式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醉驾犯罪有以下几种定罪模式:第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未造成实害性后果或者虽然肇事但没有发生重大伤亡情况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二,交通肇事罪。醉酒驾驶而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可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处罚明显高于危险驾驶罪,故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再以危险驾驶罪而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驶未发生实害性后果,但是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足以达到刑法第114条中的危险性程度,则可构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刑法》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不停止,继续驾驶机动车冲撞,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可知,对于某个危害社会行为的定罪必须结合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的主观态度和危害行为的客观特征综合认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主客观相结合而不能只看其中某一个方面。醉酒驾车肇事无论是何种情形客观上表现的都是醉酒驾驶,造成他人伤亡,危害交通安全,单从这些客观表现来定罪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应该根据“主观支配客观,客观反映主观”的基本原则,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认定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表现。

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

1、二者的区别和联系

(1)犯罪主体。两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没有特殊的规定,只要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并没有要求在相关的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也没有限定在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上的驾驶人员,对此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2)主观罪过。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主观罪过表现为故意,具体说是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驶行为可能会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威胁却仍为之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产生的可能。相反,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过失犯,即行为人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持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会引发重大交通事故,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严重后果。

(3)客观方面的不同。两者客观方面最大的不同在于对法定结果发生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要求有法定结果的发生,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只要有醉酒驾车行为及其引起的道路交通安全危险性即可。

(4)犯罪客体的不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侵犯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在醉驾犯罪中的刑法适用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规制的是醉酒驾驶这一具体行为,不要求醉酒驾车行为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危害结果发生。所以如果在醉酒驾驶行为过程中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没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损失,则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在醉酒驾车过程中发生了危害结果,则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不同来判断该以何罪定夺。如果发生的危害结果不是很严重,没有重大伤亡情况或重大财产损失则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如果在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的损失则定交通肇事罪。因此,对此两罪在醉驾性犯罪中的刑法适用应根据醉酒驾驶行为是否发生人员的重大伤亡及财产的重大损失来确定。

三、醉驾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1)从主观方面来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故意实施危险行为并对结果是积极追求的态度。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具体分为疏忽大意的交通肇事罪和过于自信的交通肇事罪。

(2)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范围更广,包括了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3)客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后者是指具体实施了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危险行为从而导致了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危害后果。二者行为方式最大的不同就是,后者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危险性程度明显高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是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危险行为。

2、醉驾型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犯罪中的刑法适用

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规定我们知道,如果行为人醉酒驾驶造成了重大伤亡实害结果而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就不能再以危险驾驶罪认定,而应以构成的其他犯罪来定罪处罚,具体有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当醉酒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一次冲撞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时以交通肇事罪论处。但倘若行为人在醉酒驾驶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不停止,继续驾车冲撞发生二次碰撞,是该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存在很大的争议。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另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笔者认为,这和普通交通肇事罪的逃逸行为是不同性质的。首先,逃逸时的精神状态不一样,由于酒精对人体神经的麻痹作用,醉驾逃逸行为所带来的危险性要比普通交通肇事行为的危险性大很多,醉驾者对机动车的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动作的灵敏度已经下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极大,这种行为对公共安全会造成更大的威胁,足以和危险、爆炸等的危险性相当了。而普通交通肇事逃逸者的精神状态和第一次发生事故时的状态是一样的,对交通安全固然不会带来更严重的危险。其次,二者的主观罪过不同。普通肇事者在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并没有变,还是过失,其并不希望发生危害后果。而醉驾逃逸者就不同,醉驾者在发生了危害后果后继续驾车冲撞,说明醉驾者已经能意识到或者应该意识到如果其再继续驾车冲撞也可能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但却不停止驾车行为,由此说明,行为人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持放任态度的,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这时候的醉驾肇事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

四、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1)犯罪主体。两罪的犯罪主体都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而后罪就没有这样的要求,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

(2)主观方面。二者都表现为故意,都是故意实施醉酒驾车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行为,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威胁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却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此二罪在主观方面的不同之处在于对危险行为可能会带来的结果的态度不同,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完全不希望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却是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态。

(3)危害行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施的危害行为仅一种,即醉酒驾驶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能所包括的危害行为有很多,只要危害行为的危险程度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行为的危害性程度相当,足以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状态即可。所以醉驾作为一种能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危险的犯罪行为,必然被包括在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里面,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4)侵犯的客体。二者都侵犯了公共安全这一同类客体,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但二者侵犯的具体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即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很显然,道路交通安全属于公共安全的一个方面。

2、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与《刑法》第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醉驾犯罪中的刑法适用

通过对上述二罪的对比,我们发现该二罪的共同点之一是,该二罪都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构成要件,所以,这两罪在醉酒驾驶行为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如何适用存在一些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方法不是对所有危险行为的兜底,不能把醉酒驾车行为等同于《刑法》114条中所指的其他危险方法,因此不能无限制的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于所有的醉酒驾车犯罪中,这种做法与我国的刑法谦抑精神也是不相符合的。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和《刑法》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方法的危险性相当,足以威胁不特定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则可以适用《刑法》第114条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在道路上醉酒驾车的危险性程度。要构成《刑法》第114条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所以如果醉酒后的驾车行为具备这种危险程度,比如,醉酒后在繁华地段严重超速行驶,横冲直撞,这种醉驾行为的危险程度并不亚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程度,若此时还以危险驾驶定罪处罚,似乎罪责罚失衡了。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具体的公共危险的发生,就完全具备了刑法第114条所要求的故意内容。反之,如果醉酒驾驶的行为没有“严重”的危险性,则不宜以刑法第114条来定罪,应以危险驾驶罪来定罪量刑。

五、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行为人实施醉酒驾驶行为时没有发生危害后果,或者醉酒驾车未肇事或者虽然肇事但未发生重大伤亡情况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可以以危险驾驶罪论处;第二,但是当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和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当时,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时,即使醉驾行为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也可以以《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定罪处罚;第三,行为人实施醉驾行为后发生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且只有一次碰撞的,定交通肇事罪;第四,行为人实施醉驾行为,发生交通肇事后仍不停止,继续驾车发生多次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定《刑法》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交通安全法篇8

20xx年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组织开展好今年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形成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携手共治交通环境、提升文明交通水平的社会氛围,制定如下方案。

一、活动主题

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

二、时间安排

11月中旬为前期预热阶段,宣传造势;11月下旬至12月2日为集中宣传阶段,形成宣传热点;12月2日至5日为后期推进阶段,提升全国交通安全日影响力。其中12月2日为集中宣传日。

三、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普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弘扬法治交通精神,提升全民通行规则意识、安全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文明礼让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营造共同关注交通安全、携手创建文明交通的良好氛围,促进平安福建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面对面文明交通我参与活动。各地各部门要提前策划、联合部署,充分发挥职能部门、行业组织的优势,动员社会各方资源,于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在城市广场、客运场站、农村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积极开展系列主题活动,划分群众互动区、宣传展示区、专家解答区等,通过文艺演出、有奖竞答、视频展播、承诺签名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网络视频直播,扩大社会覆盖面,弘扬文明交通新风尚。公安交警、教育、司法、交通、安监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开展交通安全面对面活动,送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常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让广大中小学生,客货车、校车和危化品车辆驾驶人,企业负责人及安全员普遍接受一次触动大、体会深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组织开展文明交通我参与活动,以维护交法权威、保护自身安全了解交法我有责、安全交通为大家为主题,组织演讲比赛、知识大赛等活动。

(二)组织开展严重违法大曝光交通违法我监督活动。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要结合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等工作,公布一批涉及公路客货运企业、旅游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典型案例,加大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揭示现实危害,增强社会震慑力;文明、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交通违法我监督活动,结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创建等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开展交通违法有奖举报、交通陋习随手拍等主题活动,倡导行人和非机动车各行其道、遵守交通信号,严格查处机动车争道抢行、不礼让斑马线、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陋习,强化文明交通人人有责、安全交通人人有为的良好氛围。各地要结合实际创作一批主题宣传品,大量印发带有122 全国交通安全日标识(附件1)的主题宣传品。

(三)组织开展媒体122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周(月)活动。要加强媒体资源共享,与各级各类媒体积极沟通,共享文明交通的工作亮点、鲜活生动的影音素材、震撼人心的典型案例,实现互通共融、互动共赢。12月2日前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围绕今年122主题,联合省电视台集中宣传报道厦门城市义务交警队、泉港农村劝导站等社会协同治理的工作典型,并组织在省级电视台集中宣传、展示全省中国好交警中国好司机的感人故事20集,弘扬正能量,展示新风尚。各地也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连续推出全国交通安全日特别节目,并于11月18日前积极向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平安行20xx》特别节目投稿(联系人:张xxx,联系电话:xxxxxxxxx)。各地要加强122公益提示,以公益广告、滚动字幕等形式持续播出全国交通安全日宣传片和主题提示;积极协调组织开展122百城百台联播,联合策划线上线下活动,形成区域性广播电视大联动,开展守护平安、走进百城122主题微直播活动,实时聚合呈现宣传活动。

(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122协同治理和公益宣传活动。要积极发挥企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参与交通安全公益事业和公益宣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公安交警、文明办要会同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在122全国交通安全日当天选取交通繁忙的路段(路口),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志愿劝导服务。要结合交通安全进校园交通安全基地互动体验警营开放日等,组织本地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和农村地区小学、幼儿园开展 交通安全体验课(附件2)活动。要组织开展被看见才安全公益宣传活动,针对秋冬季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学生安全问题多发状况,组织开展送反光贴、反光背心等公益活动,积极劝导家长、学生安全出行,最大限度防范未成年人交通伤害,增强学生交通自护能力。要组织开展文明交通美好愿景公益宣传活动,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使交通参与者真正参与文明交通创建。

(五)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形成强大覆盖和集群效应。各地要突出新媒体传播,强化新媒体平台交通安全知识普及服务的个性化、交互性,增强用户黏合度。12月2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将与FM1007福建交通广播联合依托微信公众号,在全省122个县(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官方微信上统一设定文明交通宣传提示语和承诺口号,在122当天以及广场宣传活动现场同步开展社会协同治理,安全文明出行线上喊红包,攒安全互动活动,提高活动热度和网民对122的参与度。公安交警部门、网信办要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做好122活动当天的集中宣传报道推广工作,利用互联网、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发起知识性、趣味性较强的网络互动活动,设置全国交通安全日我的122文明交通我践行交通文明我参与等主题词,鼓励网民参与122主题视频、文章、图片征集和展示活动,与网友形成网上网下、线上线下的交流互动,掀起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高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部门联动。各地各部门要将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作为深化公共安全治理、推动社会共治的一项重要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紧扣活动主题,加强部门联动,细化责任分工,切实抓好方案落实。活动期间,要积极配合中央、省级新闻媒体主题采访和媒体行动,形成全国、全省、地区联动,大造宣传声势,确保主题活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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