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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价值8篇

时间:2023-08-15 09:26:36

辩论的价值

辩论的价值篇1

 

(一)公共政策的价值及价值论辩的内涵

 

价值在不同的学科、领域内有着各不相同的阐释。借鉴政策科学的创始人拉斯韦尔等人的观点,可以认为:公共政策价值是人们对政策的愿望和要求的反映,是政策对于人的意义。政策价值需要回答的是:整个政策活动究竟是围绕何种意图来安排和展开的,公共部门在规划和实施某项政策时究竟为了什么目的而下决心将一定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配置起来,个体和群体、整个社会、民族和国家在政策活动中究竟得到什么么。

 

公共政策的价值并不是一望即知的,不像白纸黑字那么显露、明了。政策价值尤其是深层次的政策价值必须经过政策行动主体之间的对话(阐释、讨论等),才能被逐步揭示出来,并经过协商才能为政策相关者所接受,这一过程即是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定位与价值论辩的意义

 

在公共政策活动中,问题、事实、技术都是不可或缺的,但价值则一直处于政治思维和政策实际操作的核心和主导地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切政策活动都是围绕着政策价值进行的。政策价值一旦确定下来,就成为轴心,政策议程、政策规划、政策决策、政策执行、政策评估就会有序地展开。政策行动主体是为了自己的价值偏好来参与政策辩论的;公共部门制定、实施政策是为实现整个社会的价值;政策决策中执政党是以主流意识形态价值来评判政策方案的;政策的最终效果也是以社会价值作为评估标准的H56。

 

总之,公共政策价值是极其重要而又相对隐蔽的,要让它显露出来,使人们求同存异,并且让不同层次的价值相互协调,就需要进行政策论辩。

 

二、公共政策的多元价值包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

 

多元社会存在着多元的主体,从而产生多元的利益要求和价值诉求。公共政策价值的多样性,既表现为政策价值的层方面的价值、政治方面的价值、文化方面的价值、社会方面的价值、伦理方面的价值等,往往都要在一项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中被加以考量。这种多元价值的结构,彼此之间有冲突的一面,更有和谐的一面,好似在一个包裹中此消彼长地存在着,从而形成了一个所谓的“现代社会公共政策的价值包”①。在这个价值包中有多样的、等级不同的价值诉求,诸如公平与效率、合作与竞争、传统与创新、发展与增长、民主与集中等。许多政策学者认为,制定良好政策的艺术主要是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寻找平衡,从而避免任何一种重要的价值受到严重损害4109。

 

长期以来,我国教育决策模式主要是一种“单向度”的政策模式,即突出了决策者在教育政策中的地位,而忽视了教育政策对公众需要的回应。面对新的社会发展趋势,需要构建新的教育政策模式,特别是重视人们的需要和价值的多样化,重视教育决策的公众参与问题。因此,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框架也主要在这种多元价值包的框架下进行,本文主要探讨如下三对价值范畴:

 

(一)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作为两种价值取向,存在一种此消彼长的替代关系。公平通常指的是社会成员机会或收入的均等化,以及社会权利的平等化。效率通常是指资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在同一时间内投入的最小化与产出的最大化是效率的恒定标准。按照经济学家曼昆的解释,效率是指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公平是指这些资源的成果平等地分配给社会成员。换句话说,效率是指经济蛋糕的大小,而公平是指如何分割这块蛋糕7。效率与公平是‘‘一个在多个学科领域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64110,自然也是教育政策关注的一个中心问题。例如,欧康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称为“巨型交易”(thebigtrade-off),支持在公立教育领域引进更强的市场体制以提高效率,但却遭到了库特勒等人的批驳。

 

(二)传统与创新

 

曾经担任过剑桥大学副校长的阿什比勋爵认为,传统就是一种‘‘惯性”,而创新则是自动地进行内部改革以适应社会的能力。传统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传统的惯性反映了事物的内部逻辑,因而有其优点;但是一旦这种惯性‘‘大到非外力推动便不能改革时,就成了阻力”。同样,受外力推动的变革又是非常激烈的,以致会危害合理的传统。因此,大学的进化如同有机体的进化,必须以固有的传统为基础,通过连续不断的小改革来完成,而大规模的突变往往会导致毁灭。

 

(三)增长与发展

 

增长的概念往往与经济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经济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而发展往往与社会相关,更多地体现了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价值的取向。发展与增长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发展不仅包括人均收入的增长,还包括生活质量的提咼。

 

教育是充满争议的常见公共政策议题,正如英国学者Finch指出的那样,教育是一种经常被其他类型的政策所采用的工具8270。高等教育(包括师范教育)政策既具有一定的经济政策的属性,更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政策的属性。即便将师范教育政策划归社会政策的领域,也仍然会存在一个采取何种社会福利模式及社会政策取向的问题一因为东亚国家和地区一贯实行的“生产性福利体制”显然服从于经济增长的价值取向,而当今流行的发展型社会政策则更加关注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共进而不是单兵突进。

 

三、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价值论辩的启示

 

我国的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尚处于试点阶段,对其实施全面评估的时机还不成熟,因此,不宜对其功过是非过早地下结论。但是通过对这一政策的价值论辩,我们可以得到若干有益的启示:

 

(一)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和冲突性

 

从层次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包括个别项目的价值(微观价值,回答给政策相关者何种利益)、整个政策的社会价值(中观价值,回答给整个社会带来何种贡献)和整个政策的社会制度价值(宏观价值,回答维护了民族、国家何种制度与理想);从领域上看,公共政策的价值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方面,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具有极大的多元性。而这种价值的多元性又势必衍生出价值的冲突性。

 

公共政策价值的这两个基本特点,要求我们以和谐理性来确定政策的最终价值。和谐是指差异、矛盾经过并存、结合并达到相辅相成的状态,它强调整体、包容、协调和强弱相济。当政策价值发生领域、内容方面的矛盾和冲突时,应以和谐理性来处理,采取给不同价值编目或排序的方式来协调不同价值,形成不同的价值比例关系①。

 

(二)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

 

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发生在政策执行之前,即事前

 

论辩;也可以发生在政策执行之后,即事后论辩。正如不同阶段的政策评估一样,不同时期的价值论辩也具有各自的功用与意义,不可偏废。由于一项公共政策往往需要在不断追踪决策中进行完善,因此,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可以贯穿于整个政策周期,以便于政策相关者检视其效果,权衡其利弊,从而最终决定该项政策的立、改、废。

 

(三)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有利于促进决策的民主与科学

 

美国政策学家金登提出的多源流决策模型认为,公共政策活动是围绕公共问题的显露、人们对它的确认和最终以行动来解决等方面来展开的。解决公共问题的政策行动方案又是在一系列的分析论证和论辩选择中确立的。因此,可以将公共政策过程看做是三条原先各自相对独立的源流(问题源流、政策源流、政治源流),在一定的条件下汇集到一处,进入到一个窗口,从而成为解决问题的政治决定和政策采纳的过程。公共政策的价值论辩如同“原始政策鲜汤”周围“漂浮”的若干政策意见,对于保证决策的民主与科学有着积极的意义与作用,因为“思想可以来自任何地方”18。

 

四、结语

辩论的价值篇2

(一)广义价值论及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理论

广义价值论由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在 20 世纪 80 年代末期提出,在他的著作《从狭义价值论到广义价值论》以及《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原则》等书中都有详细的阐述。蔡继明提出:根据广义价值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也就是说,劳动不是价值的唯一来源,劳动降格为一个生产要素,同资本要素、土地要素一同创造了价值。

价值理论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直接关系到分配理论,关系到不同利益主体的切身利益,有什么样的价值理论就会有什么样的分配理论与之对应。在广义价值论的基础上,蔡继明教授与谷书堂教授共同提出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做的贡献进行分配。这大体上也就是今天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的理论基础。

(二)狭义价值论及按劳分配理论

当我们看到狭义价值论这个名字时,或许感到陌生,其实所谓狭义只不过是与广义相对应的一种说法,狭义价值论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劳动价值论。劳动价值论即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劳动不是一种生产要素,它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劳动具有二重性,具体劳动转移生产资料的价值,抽象劳动创造价值。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马克思主义学者坚持的分配理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即劳动作是为衡量分配的唯一的标准。

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辩论无解

(一)来自广义价值论的各种质疑其实,所谓广义价值论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玩意儿,它只不过是 200 多年前法国人萨伊所提出的三位一体公式的一个翻版,但毕竟取了一个新鲜的名字,于是基于广义价值论的学者抛出了种种观点,并对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学者提出了种种质疑。他们认为劳动价值论无任何逻辑一致性的证明,比如,蔡教授写到亚当斯密曾以鹿和海狸的交换为例说明价值决定,认为,1 只鹿之所以能和两只海狸相交换,是因为捕获 1 只鹿和捕获 2 只海狸耗费了同量劳动,因此只有劳动才是价值的普遍尺度和正确尺度。但是,他马上指出,上述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规律,只适用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之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而在土地私有制和资本积累产生以后的进步社会,价值就不是由劳动时间,而是由工资、地租和利润这三种收入决定了。由此,蔡教授认为在斯密的价值体系不是二元的,它其实仅存在一种价值理论,即生产费用论,人们通常所认为的二元的价值论只是在不同的前提假设下对生产费用的不同规定。

我们通常认为亚当斯密是相对较早地提出劳动价值论的,但是广义价值论者否认了斯密在研究之初对于劳动价值论的认可,以此否认劳动价值论在斯密那里的存在。而从历史的观点与阶级的观点可以很好地解释这一问题。劳动价值论在亚当斯密那里确实存在过,斯密之所以在价值理论上背离了他最初坚持的劳动价值论,无非是主体性在作怪。在斯密坚持劳动价值论的时候,他所从属的资产阶级还不是社会的统治阶级,他们还需要辛苦的劳动,社会的统治阶级是无所事事的封建势力,而为了论证资产阶级存在的合理性,斯密才坚持劳动价值论。

而当斯密所从属的资产阶级进过艰苦的斗争终于在斯密的有生岁月推翻了封建势力,成为统治阶级后,资产阶级不再需要辛苦的劳动,他们终于有了可以使唤的阶级工人阶级,于是为再次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斯密开始在价值理论上背离劳动价值论。因此,广义价值论者抛出的这个置疑其实是主体性的问题。广义价值论者又认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指的是功能性分配,也就是基于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把各个生产要素所创造的收益转归各个生产要素所有者。广义价值论者认为这个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好一个所有权!谈到所有权的问题,笔者不禁要问:那个被你们叫做劳动力的生产要素的所有权者所创造的价值在谁那里?如果说资本所有者因其资本要素在财富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而昂首向前,那么劳动者为何尾随其后?因为劳动力并没有参与分配,它只是进行了可怜的交换;因为工资从来就不是收入,它只是成本。劳动仅仅是资本家手里的一种生产要素,它从来都没有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它仅仅是作为资本家购买到的一种生产要素而获得了资本家所支付的成本价格。

(二)主体性分析

辩论的价值篇3

内容摘要: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它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取向来支撑。这种价值取向至少应该包括人与自然、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民族性与全球性、道德评价与功利评价五个方面的辩证统一。

关键词:低碳经济 价值取向 辩证性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和自然环境急剧恶化,低碳经济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2008年世界环境日以“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为主题,表达了人类发展低碳经济的愿望。2009年丹麦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拟定2012-2017年全球减排协议,虽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就如何应对气候变化达成广泛的共识,但低碳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被各个国家普遍地认同和接受。“低碳经济”一词频繁出现在各国首脑讲话、政府文件以及国际论坛中,“碳足迹”、“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低碳社会”、“低碳文化”等一系列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已成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低碳经济时代悄然到来。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从低碳能源、低碳技术、低碳产业等硬的层面入手,但更需要从变革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等软的层面入手。因此,这就迫切需要我们重新审视现有的价值体系,建立、培育与发展低碳经济相适应的价值取向为其提供内在支撑。经过长期思考,我们认为,这个价值取向至少应该包括人与自然、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民族性与全球性、道德评价与功利评价五个方面的辩证统一。

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体现了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

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伴随着社会发展的始终。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从动物界、自然界脱胎出来,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物质生活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制约着人们最初的、自然产生的肉体组织,特别是他们之间的种族差别,而且直到如今还决定着肉体组织的整个进一步发展或不发展”。这就是说,人靠自然界生活,依赖于自然界,人类的活动也必然要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和控制。但是,作为实现人和自然之间物质交换的一种方式―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却从人是自然的征服者观念出发,把自然看作肆意索取和掠夺的对象。这种发展方式虽然在促进经济增长、积累物质财富方面起到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经济结构畸形、自然资源消耗过量、环境污染严重、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发展观念实际上违背了人类和自然的共在性,忽视了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相互依赖、共存共生的关系,结果造成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调。

对于人与自然之间矛盾关系的真正解决,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道:“共产主义……,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在共产主义社会,人真正占有了属人的本质,完成了向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也就是说人道主义最终得以完成。这种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这种状态下的人应当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对立,把人道主义和自然主义统一起来,在双向互动中实现和谐相处、协调一致。当前,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潮流或理念,正影响和引领着人们的生活,它实质上为我们通往人道主义提供了一条新的出路,同时也为人与自然关系的演进指出了一条明线。

所谓低碳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对石油、煤炭等高碳能源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发展低碳经济受到不同国家的历史条件、能源结构和环境资源的影响。

就我国而言,一是要改变能源结构。降低煤炭、石油等化石燃料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提高风能、太阳能、水能、地热、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二是力促节能减排。大幅度调整产业结构,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提升工业生产技术和能源利用水平,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碳排放强度。三是大力增加森林、耕地和草地的碳库存量,并减少它们对温室气体的排放。四是积极参与国际减排活动,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反思这些发展途径,我们会发现低碳经济建立在以下三点信念之上:第一,在对待自然资源时,不仅注重其经济用途,而且更强调其生态效用,即自然资源在维持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平衡方面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第二,在考虑科学技术时,不仅考虑其对自然的开发能力,而且要充分考虑到它对生态系统的维系和修复能力,使之成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唐永红、宋文华、刘国强,2010)。第三,在促进人的发展方面,不仅重视人类利用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而且更重视人和自然和谐相处的能力。因此,低碳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蕴含丰富生态思想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彰显了追求经济、社会、环境和人类自身和谐发展的内在伦理精神,它倡导和维护的是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人类自身价值的共生共荣,体现了人与自然辩证统一的价值原则。

低碳经济发展动因体现了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辩证统一

所谓代际公平就是指人们世代间的纵向公平,意即当代人与后代人享有同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这就要求当代人在满足自己需要的时候,不能剥夺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权利;在消耗自然资源的时候,不能危及后代人生存和发展所需的自然条件。所谓代内公平是指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意即当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体现出机会平等、责任共担、合理补偿的原则,当代一部分人的发展不能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发展利益,它强调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内部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间在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公平分配和负担。

毋庸置疑,发展低碳经济包括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两方面的价值诉求。从低碳经济产生的背景来看,倡导低碳经济的学者最初针对的就是代际公平问题,即以“低碳经济”这一崭新理念来阐述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社会生存和生态系统造成的不利影响。联合国制定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就明确表达了人类应减少向大气中排放温室气体并增加对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清除,以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缓气候变化的速率,从而避免给人类和自然生态系统带来不可逆转的负面影响。2008年6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以对中华民族和全人类长远发展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不移地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可见,代际公平在低碳经济发展理论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不仅如此,我们甚至可以说,关注代际公平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一大理论特色。然而低碳经济理论绝不等于代际公平。要实现代际公平,就不能没有代内公平。代内不公平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地控制或解决,代内不公平的历史债务就一定会转嫁到后代人身上。

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森林锐减等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国界已经变得如此能渗透,以致具有地区、国家、国际意义的事情之间的传统区别已经变得模糊不清。生态系统并不尊重国界”。国与国彼此之间只有增强理解、信任与合作,才能解决共同面临的全球性或区域性环境问题。然而,一些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私利,利用资本、商品、技术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将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同时他们还利用由他们主导制定的不公平的国际贸易体制强迫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开放本国市场,从而剥削和掠夺发展中国家廉价劳动力和丰富的自然资源。还有一些国家故意通过限制别国碳排量,企图遏制别国经济发展。可见,环境的代内公平已经受到极大的破坏!很难设想,在一个没有平等的世界里,人们怎么能够对“同一个地球,同一个家园”持有深刻的理解和把握?人们连同代人之间的公平都想不到、做不到,怎么还能够真正关心后代人的公平?从这个角度看,代内公平是实现代际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当代人和后代人的权利平等,就要努力避免和尽可能减少代内不公平,切不可只讲代际公平而忽略代内公平。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构成了辩证统一的关系,没有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就失去了根基,离开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就无从谈起,二者既互相对立,又互相联系,相互转化。

低碳经济发展路径体现了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辩证统一

现代工业社会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也把人类的欲望推向了顶峰。在各种欲望的强力作用下,物质、自然以“带着感性的诗意的光辉对人的全身心发出微笑”变成了与人敌对。人们消费的不是物的有用性,而是通过消费物质来体现人的身份、地位、财富等。消费异化产生了新的人身依附关系,即人对于物质的过度依赖、占有和崇拜,这就是马克思所揭露和批判的“商品拜物教”。在拜物主义的支配下,人对自然持偏狭的实践态度,人与自然的生态关系严重失衡。人向自然提出蛮横的要求,要求自然提供本身能够被开采和贮藏的能量。对此,黑格尔是这样形容的:“对自然的实践态度一般是由利己的欲望决定的;需要所企求的,是为我们的利益而利用自然,砍伐它,消磨它,一句话,毁灭它”。可见,自然与人对立的根源在于人类对物质利益的片面化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需求是人的基本需求,但不是本质需求,真正使人成为人的,是人对精神生活的追求。满足物质与精神的需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片面的单向度的物质追求不仅造成物质、自然与人的本质需求的背离,而且会招来大自然对人类的无情报复。温室效应加剧、旱涝异常、物种锐减、疫病蔓延、能源短缺等一系列负面影响都向人们昭示:人类如果违背自然规律,无节制地向自然索取,必将遭到自然的惩罚。恩格斯早就告诫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效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

人类要生存、繁衍下去,除了低碳,别无出路。低碳经济虽然最初是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提出的,但目前低碳经济正逐步演变成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它既是对几百年来高耗能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觉悟,也是对过去人类与自然、环境关系的一种反思,既是当下的迫切需要,也是着眼于人类未来。一方面,我们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生态环境,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为了减少排放而停止经济发展。如果不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固然不会出现环境污染、生态危机等问题,但社会一定会朝着畸形的方向发展。因此,经济停滞、低速发展都不是低碳经济,低碳经济的目标是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实现经济低碳化和经济高增长。另一方面,发展低碳经济不仅需要全体人民牢固树立和谐、公正、科学的发展理念以及树立自觉维护生态平衡的责任意识,还要求人们把低碳活动上升到生活态度、行为习惯、价值追求的高度,要求将其内化为一种精神,从而成为行动的指南,奋斗的方向。唯有如此,“低碳”才能变成人们自觉的追求和持久的行动。所以从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径来看,低碳经济实际上是人类与自然融合一致,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和谐共存的发展观念的辩证复归。

低碳经济发展主体体现了民族性与全球性的辩证统一

一般来讲,道德价值观念总是具体的、历史的,带有民族性、阶级性和地域性,而低碳经济时代所要求的价值观念不仅要把道德价值的范围扩展到全人类,而且要超越人与人的关系。因为,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暖问题具有全球性,不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够自行解决的,需要世界各国协调一致、共同应对。因此,探寻适宜的环境问题决策必须兼顾国家间利益的协调,兼顾生态系统的价值。低碳经济时代在价值取向上体现民族性与全球性的有机统一,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

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为了全人类的幸福与未来发展,始终以人道主义的态度与情感对待人类自己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的意识,正纳入全体国民应有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操和道德义务之中。在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我国政府一贯主张:节能减排不仅是我国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对我国国民负责的体现,同时也是全人类的需要,是对全人类负责的体现。早在1990年我国就加入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并且是第一批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国家,也是最早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之一。不仅如此,我国政府多次在各种场合庄严宣布:不会重演发达国家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带来的恶果,应对气候变化是国家重要战略任务之一。但我们也应看到,人类具有共同的生存环境,任何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单独解决长期的生存和发展危机,需要携手联合,共同努力。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在坚持价值取向民族性的同时,也应树立全球意识,从全球的角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以人类的整体利益作为认识与处理气候变化问题的出发点和根本原则。然而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发达国家违背减排目的,把减排当作一种政治博弈,极力回避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众所周知,从18世纪西方工业革命至今,全球80%以上的温室气体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排放,而当前一些发达国家通过资本和产业转移,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型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成为世界加工厂和污染的避难所。他们在享受发展中国家生产的物美价廉的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时,却一味指责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问题。正如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首席代表欧达梦所说的:那些享受中国制造的商品的发达国家,对中国能源和排放的快速增长负有很大的责任,一味地指责中国的排放问题是不公平的。所以,发达国家应更多地承担起减排责任,并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经济发展领域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是不容质疑,也是不能推卸的。

总而言之,气候问题是全人类的问题。人类应该在此问题上调整思维方式,把地球看作一个整体,把气候政治纳入生态政治的框架中。在某个国家、某个民族生态环境保护活动的基础上,加强各国家、各地区之间的联合和对话。

低碳经济时代体现了对发展的道德评价与功利评价的辩证统一

所谓道德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生活在一定社会环境中的他人或自身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在这里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依据一定的环境道德善恶标准,对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赞扬、褒奖或批评、谴责。具体来说,凡是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为善,反之则为恶。所谓功利评价是指评价主体以一定的利益需要为尺度,衡量评价客体是否满足评价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主体需要的活动。因此,功利评价是基于人们的利益选择而产生的,凡是能够满足人们功利需要的实践活动就是正当的、合理的。对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解决人不断发展着的需要和有限的可利用的自然资源之间的矛盾时,对发展价值的功利评价不能以一时一地为限,要从人类发展的公平、长远、整体的角度进行,如果人类行为损害了人与自然的环境利益,损害了人与人的根本利益,那么它就是不合理、不正当的,也就是说我们在对发展价值进行功利评价时应更看重它对人类整体的、永恒的功利。

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就是一种急功近利、目光短浅的粗放型发展方式,割裂了对发展的道德评价与功利评价的有机统一。它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宗旨,以发展的速度和数量为主要评价标准,以无限制的消耗能源资源特别是煤炭和石油为主,是一种线性和非循环的生产模式。在功利主义环境价值观的驱动下,人们不顾一切地追求直接的、眼前的经济利益,以无节制地开发掠夺自然资源为代价换取了经济总量的快速增长。但在现代工业大力发展的同时,却招致了可以覆灭人类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资源问题、环境问题、生态问题……)生活在现代科技为主导的文明社会中的人们感到生存的危机,开始重新审视现有的价值体系和发展观。低碳经济于是走入了人们的视野。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之中,强调低碳的生产和生活消费模式,突出了一种全新的价值观和文明观。这种价值观是以对发展的道德评价与功利评价的辩证统一为基础,其核心是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促进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实质是统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环境保护三重价值的有机统一。它不仅要求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而且要求人们应当努力保持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而不应是凭借已掌握的技术和投资,采取耗竭资源,破灭生态和环境污染的方式来追求这种经济效益的实现。同时它也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这一时代的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不应对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危害。总之,发展的功利评价和道德评价并不是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辩证统一的。任何执其一端、片面加以绝对化的观点,都是经不起理论推敲的,也是不符合低碳经济时代之实际的。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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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人民出版社,2000

4.唐永红,宋文华.刘国强.低碳经济的时代价值指归[J].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0(2)

5.世界环境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73

7.黑格尔.自然哲学[M].商务印书馆,1980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人民出版社,1995

辩论的价值篇4

事件一经曝光,相关视频在网络上疯传,不知“快乐大联盟”节目组究竟是喜是忧。媒体人使杀人嫌犯摇身一变成“人气王”,为其提供欺骗、宣传的秀场,最后还是由观众来发现异常、道破天机,这不能不说是“快乐大联盟”节目组对自己的极大反讽。

一、对婚恋交友节目的反思

这一事件固然折射出我国某些司法机关的办案不力,致使危害性极大的杀人嫌犯逍遥法外10余年。然而,媒体让一个杀人嫌犯走上婚恋交友节目,却是很值得反思的。

作为法律的漏网之鱼的吴刚为什么竟敢招摇过市、明目张胆地参加省级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网上有评论称这档节目“在黑龙江乃至东北地区的影响力非同小可,每次播出都有数不胜数的观众观看”。难道他不怕被认出来吗?

当事人称,13年来自己一直以化名“刘浩”出现,说得多了连自己也相信了。但从婚恋交友节目来看,有两方面的因素诱使吴刚铤而走险。

(一)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已成“秀场”

“上电视相亲主要是希望通过节目扩大知名度,对自己以后演出有好处。”吴刚称,他还曾想过上“非诚勿扰”??。在“快乐大联盟”中,吴刚得以发挥自己的文艺特长,凭一首蔡琴的《你的眼神》大秀歌技,随后又以迪厅舞和拉丁博得阵阵喝彩,并努力营造了一个温文尔雅、稳重健谈的形象,不仅是场上的女嘉宾,就连两位主持人都对其不吝赞美,他把握住了每一次机会秀出自己,虽然参加的是相亲节目,却“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希望通过电视台这个醒目的平台,让更多人认识自己,对自己以后演出有好处。至于牵手2号女嘉宾,恐怕只是主要目的达到后的“意外收获”了。

他的想法从侧面反映出当前参与电视相亲节目的一些嘉宾已不再以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为目的,他们更关注的是如何“秀”出自己,吸引眼球,并将“秀场”的效应尽可能延续到场外,为自己谋利。

(二)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已成“名利场”

“我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坐自行车后面笑”,语出惊四座,马诺虽然因此被贴上“拜金女”标签,招致舆论骂声一片,却由之前名不见经传的平面模特一跃成为电视和网络红人,其经纪人张烁曾表示:“马诺已赚足了人气,出场价也接近二线艺人了,我现在要帮她转型,出唱片、排话剧,而且现在有几家公司想签她。”另一位女嘉宾闫凤娇的不雅照疯传网络之后,成为人人津津乐道的话题。姑且不论她是为了炒作还是诚如其所言的“被陷害”,闫凤娇一夜爆红,随之而来的收入暴涨令人咋舌。

一边是拼命追求收视率的媒体,另一边是渴望一夜成名的年轻人,当两者找到利益契合点,婚恋节目就不再是寻求佳偶的“鹊桥”,而异化为心怀鬼胎的名利场;主持人不再扮演了解双方底细加以撮合的“月老”,而沦为造星的推手,不惜以炒作个人隐私、宣传金钱至上等一切办法吸引观众眼球,完成其攫取高额广告利润的目的,而更多的年轻人目睹了马诺等人的走红。

二、对节目平衡发展的探讨

在娱乐经济时代,消费主义横扫千军,各类媒体都不可能独善其身。然而,要想使节目获得长足的发展,片面紧盯收视率无疑是一种短视行为。服务于单身适婚男女的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应始终着力保证真实性,突出服务性,严格把关嘉宾的甄别、话题的选择、主持人的引导等各个方面,倡导积极向上的婚恋观与价值观,努力成为反映当代社会的“窗口”、适婚男女交流的平台,在媒介市场化浪潮中探索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经济效益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1.经济效益应可持续发展

在激烈的媒体市场化竞争中,收视率成为各电视台竞相角逐的目标,观众数量是广告来源的基础,而高收视率则是获取巨额广告收入的重要筹码。

然而,我国数十家省级卫视中,“一个西瓜,两个苹果,一地芝麻”的格局由来已久。央视在节目资源方面享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自然是最大的“西瓜”;作为娱乐电视的霸主,湖南卫视堪称“苹果”之一,成为娱乐经济时代的领跑者,而另一个苹果则“风水轮流转”,近年来江苏卫视、东方卫视等的强势崛起不容小觑。“一地芝麻”的说法,非常形象贴切地描述了电视台数量之多,众多的电视台之间,甚至一家电视台内各节目之间的竞争,已接近白热化。近年来不少电视都进行节目收视率排名而进行末位淘汰,就十分清楚地透露了其中信息。

在经济效益的驱使下,电视婚恋交友节目的宗旨与责任已经退居二线。“非诚勿扰”自去年1月开播以来,截至目前共有超过1000人次上节目,现场成功牵手的男女超过100对,但结婚的只有1对(且为恋人分手后男方上节目挽回感情)??。去年6月,还被广电总局勒令整改。而“快乐大联盟”让一个潜逃13年的犯罪嫌疑人顺利登上相亲的舞台,对于抱着诚意与希望前来择偶的女嘉宾来说,是极端不负责的行为,对节目的公信力无疑是巨大的挫伤。以社会责任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从红极一时到被国家广电总局勒令整顿,婚恋交友节目的短视行为已经阻碍了其发展。

2.应明确节目自身定位与责任

根据2002年的一项调查,北京、上海等地30岁―50岁单身人数高达50万,27岁以上仍未有对象的人数比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增长了三成多??。2005年中国社会综合调查数据表明,从1997年到2005年,30―34岁的未婚女性比率激增,尤其是30岁的未婚人口,未婚比例从2%增加到3.4%,且大龄未婚女性主要集中在城镇,占30―44岁全部未婚女性的72.1%。??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婚恋交友节目应运卷土重来,并成为2010年电视荧幕上最大的赢家。以“快乐大联盟”为例,其在中国广告网投放的招商广告中称:“本栏目设在黑龙江卫视,收视人口省内99%覆盖,全国收视人口达4.5个亿。央视索福瑞数据统计,第一期播出收视率占全国综艺类栏目第九位,第二期播出即占第五位。”

婚恋节目诞生之初,对自身责任有着清晰的定位,如“非诚勿扰”在官方网站的“栏目介绍”中表示:“‘非诚勿扰’是一档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大型婚恋交友节目,我们将为您提供公开的婚恋交友平台,高质量的婚恋交友嘉宾,全新的婚恋交友模式。”而湖南卫视“我们约会吧”也表明:“‘我们约会吧’节目立足当下社会交友时尚、交友需求,以‘单身族群’为核心,各色男士勇敢登场,展示真我,在快乐的氛围、开放式结局,降低节目参与的心理门槛中搭建一个真实交友平台……”

电视婚恋交友节目正是植根于当前社会背景下大量适婚男女的需求,将当今仍较为隐秘、含蓄的“相亲”式婚恋交往放到了明处,为异往提供一个公开、自由的交流空间。通过媒体的“议程设置”作用,带动整个社会给予现代男女“相亲”更高的包容度和关注度,反过来也吸引了更多的受众来收看节目。并且对传统的“相亲”进行了形式的创新。由“一对一”变为“多对多”,在一期节目中可以同时见到多位异性,经过几个环节的互相了解之后,双方感觉合适的即“约会”成功,可以继续交往。

电视婚恋交友节目应该为观众及嘉宾提供一座“鹊桥”,主持人应该承担起“红娘”的职责,在选择嘉宾时应该对其提供的背景资料进行核实与判断,在诚实、可信的前提下结合节目表现的需要进行选择,正如广电总局在整改通知中提出的要求:“要认真核实嘉宾的真实身份,严禁伪造嘉宾身份,欺骗电视观众…要事先了解嘉宾的个人品德、价值观念、婚恋观念,不得邀请个人品德有问题或有争议、持不正确或非主流价值观、婚恋观的人物参加节目…”

(二)自由表达与价值导向的平衡

1.避免“拟态环境”扭曲公众认知

纵观国内众多的婚恋交友节目,男女嘉宾们大有“语不惊人死不休”之势。浙江卫视“为爱向前冲”号称有两辆法拉利和一套别墅,声称要“娶”男人的“富家女”盛凌云;自诩“文采超过张爱玲,美貌赛过范冰冰”的祖德妹贺应明;“非诚勿扰”中“宁愿坐在宝马里哭也不坐自行车后面笑”的“拜金女”马诺;还有扬言“洞房花烛夜时还要我教你”的“豪放女”等等………同时,男嘉宾也毫不示弱,如“非诚勿扰”中炫富的刘云超,不惜被全灭灯把马诺骂哭的骆磊,一些嘉宾身份造假、言论低俗,并在节目中互相攻击或用刻薄的语言进行讥讽,而主持人也对此默许,任凭扭曲低俗的节目内容对观众进行误导。

早在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政论家李普曼就在其所著的《公众舆论》一书中,论及拟态环境问题,并首次使用“Pseudo-environment”一词。所谓拟态环境,就是我们所说的由大众传播活动形成的信息环境,它并不是客观环境的镜子式再现,而是大众传播媒介通过对新闻和信息的选择、加工和报道,重新加以结构化以后向人们所提示的环境。??

为了搏出位刻意表现拜金势利、傲慢无理、自私自利,而节目策划人员甚至对表现真实自然的嘉宾进行预先引导,鼓励其“语出惊人”。这都营造出一个令观众感到似曾相识又半信半疑的虚拟环境,容易给观众造成误导,认为节目反映的即是生活现实,嘉宾代表的即是社会男女。对于年轻人来说,易给他们带来不良心理暗示,认为“富二代”“官二代”最受青睐,而当代女性中则普遍存在“拜金女”与“毒舌天后”,影响他们的择偶标准及心态。

2.避免虚假表达扭曲价值导向

去年6月,人民日报曾批评当时正不断低俗化的电视婚恋交友节目,文中提及该报记者的一次采访,小雪(化名)透露参加“非诚勿扰”面试时被编导问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遇到一个离异带小孩的男嘉宾,你会讲什么?”“我们不太合适,但是希望你继续努力,总会遇到一个好女人的。”编导明确否定,说:“如果这样,我们就不需要你上台了,能这样讲话的人有的是。”小雪在编导的提示下又继续回答,“那你还配不上我”,直到这句话出来,编导才感到满意。

国内有学者指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的一个成功秘诀就是把交友的节目平台变成了展现当今中国年轻人生活态度的舞台。??原本,观众在观看节目的过程中,从男女嘉宾的自身条件、择偶要求、观点表达中能够以小窥大,了解到当代年轻人对于恋爱和婚姻的观念和态度,同时也能以之为参照,联系到自身的实际,补充或改变自己的认知,选择性调整自己的想法和行为。即能够从中获取信息,消除认识的不确定性,了解环境以更好地生存和发展。然而,电视节目阻碍其自由表达,为了节目“好看”而对嘉宾进行非正当的引导,诱使其抛开自己的真实想法,转而为节目需要虚假表达,说出有耸动效应的价值观点,预设冲突与论辩,既违反了真实与服务性原则,更将对观众造成误导。正如新华社的文章《“电视红娘”:如何牵红线而不踩“红线”》中所指出的,相亲节目可以成为价值观的辩论场,但不可成为非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地。

作为传统的大众媒体,电视的受众群体较大、权威性较高,婚恋节目借此肆意传播非主流的婚恋观、价值观,无疑是错误的价值引导,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也是对自身发展道路的摧毁。

注释:

①王静:《记者对话参加相亲节目嘉宾――杀人嫌犯吴刚“我感谢上了那期节目”》,城市晚报,2011年7月15日A06版。

②刘睿:《10分钟的“爱”来得快去得更快》,天府早报,2011年6月23日第13版。

③范晓光、袁日华:《社会变迁视野中的青年单身:一种社会学的解释》[J],《中国青年研究》,2006年第12期,第8-10页。

④宁鸿:《“剩女”现象的社会学分析》[J],《理论界》,2008年第12期,第222-223页。

⑤郭庆光:《传播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127页。

辩论的价值篇5

摘要: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了刑辩律师和刑事辩护的艰难起步。这是因为:它长期处于历史发展过程中时代定位的缺失、刑事审判议论席上应有角色的缺席和面对大量刑事被告人急需要刑事辩护而它却面临着自身数量、力量和能量缺乏的状态。在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刑事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法治成熟程度的一个重要参照系数。尽快建立和确认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从而使刑事辩护的价值能够在平等、公正的刑事法律关系确立和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得到体现。审判机关被要求必须跳出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范围,只是居中审理发生矛盾冲突的刑事法律关系,而不与其中任何一方发生直接的对立或者结盟。在这种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就会随着其法律地位的确立而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体现。

关键词 :刑辩律师 刑事辩护 刑事法律关系 司法公正 程序公正

本文系上海市“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T程(085工程)”和“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杨兴培,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注定是一个不会风平浪静的时空领域。近一段时间,在新一代领导集体主张依法治国,取信于民的执政新理念的推动下,司法实践面貌焕然一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了一个时代的呼唤和追求。新时代总是令人向往的,新理念总是催人奋进的,新口号总是鼓舞人心的。然而在中国,由于传统历久的历史法制文化作祟,由于现实社会的各种吊诡现象作梗,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代表公权力的公诉机关携警方的强势之力一路呼啸而来,同样代表公权力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时还在自觉或不自觉地与公诉机关相互配合,而代表被告人的刑事辩护律师常常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进行着无力的辩护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于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等一些被冤枉的案件就显得不足为奇了。尽管在这些被冤枉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们极尽全力作出了无罪辩护,要求司法机关谨慎行事、严格执法,防止冤屈,但在曾经的不正确司法观念的支配下,这些刑事辩护律师的辩护声音往往像一阵轻风拂过似的不被引起关注,以致酿成诸多千古冤案。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刑事司法实践怎么啦?刑事辩护为什么如此不受重视?难道中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一直要在付出血泪的代价后才能引起警醒而走上正轨吗?所有这些问题促使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也到了应当重新确认刑事辩护应有的社会价值和法律价值的时候了。

一、刑事辩护的话题倍感艰难

中国的刑事辩护一直是一个非常沉重和艰难的话题。这是因为:它既长期处于历史发展过程中时代定位的缺失、刑事审判议论席上应有角色的缺席和面对大量刑事被告人急需要刑事辩护而它却面临着自身数量、力量和能量缺乏的状态,有时又在某些个案上呈现出极其敏感诡秘的现象,以致引起某些社会观念明显分裂的各方高度关注而备受争议。在一些引起媒体和舆论关注甚至引起公众轰动的案件中,刑事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往往承受着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压力。

这些现象的出现与存在,与整个中国法治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性。在中国人的历史记忆中,随着一声声慷慨激昂的“我代表×××判处你死刑”的宣判,一声声枪响之后,便是一具具倒在血泊之中的污秽尸首。大浪淘沙,这种处在敌对斗争中以成王败寇历史情事为线索而进行描绘的杂剧话本固然不足为凭。但不可遗忘的是,在新中国政权建立之初的百人大会、千人大会乃至万人大会上,随着主持者的一声令下,—个个被五花大绑的“有罪者”鱼贯而行地被押上主席台。旋即又一声令下,这些“有罪者”便被押往刑场就地执行枪决的种种场面倒是令人记忆犹新。在这种决定一个人生杀予夺的场合中,人们不是很难看到刑事辩护律师在场为被处置者作一些哪怕是“软弱无力”的辩护和辩解,而是根本不存在任何可以进行刑事辩护的时代空间。

中国的刑事辩护的这种历史遭遇,不但与中国古代律师被贴上讼棍、讼师的标签,以致留下了不好名声的法律文化传承密切相关;而且也与中国古代社会本属于家国同构式的家天下社会结构的历史紧密相关: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家主人往往一人为主一言为定,不作兴、不喜欢兴师动众打官司,由此刑事讼师和刑事辩护必然为当政者所不容。进一步而言,这种现象同时还与中国古代法律呈现出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法律形式无法添加讼师的元素,从而为刑事犯罪人辩护必然遭遇立法层面的打压有着直接关联。由于刑事辩护在中国古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从而也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必要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不可能具有“良好”的形象,反而往往被视为民间纠纷的添乱者与社会麻烦的制造者,这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讼师存在价值的基本定位,正如有学者所言:“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这就是中国古代关于讼师一个最形象的归纳。

基于此,中国传统的政治法律制度决定了讼师和刑事辩护的艰难起步。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既是一个政治家、思想家和名家的重要创立者,也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讼师的鼻祖。邓析擅长诉讼,其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能够“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邓析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相当于今天的普法活动,并帮助别人诉讼。《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相当于收取律师诉讼费,但广大民众对他还是十分信任和敬重,纷纷愿意接受他的帮助,参加他的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技巧运用的培训活动。然而,邓析的这些行为举止被当政者视为洪水猛兽,扰乱民心,破坏社会秩序,因此被当时的当政者驷歂视为祸害而惨遭杀害(一说为子产所杀)。而历朝历代对所谓的讼师也是倍加歧视,并以法律的手段加以禁止惩处。例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蝶,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到了宋代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衙门每每结案之前,几乎必先办讼师,以为警戒。

可见中国古代讼师就是这样被视为影响社会和谐、挑词诉讼的不安定分子。究其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的深层原因来看,这种对讼师低下的社会定位和品质评定是由中国古代专制集权体制所决定的,并通过专制文化的宣传逐步灌输、影响到整个社会,从而形成一种负面的法制文化。在这种文化传承里,根本就不承认讼师的辩护也是社会法制一个重要的元素,是对司法过程中可能出现或存在的司法专横或司法不公现象的一种监督和制约。专制的法制文化自认为权力具有至上性,从来不承认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矛盾、也有冲突。刑事讼师虽然是一种尝试在权力与权利之间进行职业说理的群体,但在表现形式上却被认为是在和整个专制体制抗衡。所以即使权力与权利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也不需要有专门的职业群体作为缓冲地带进行化解甚至决不允许讼师作为权利的代表与权力体制进行抗衡,进而不可能专门设计出精巧的法律程序为解决这种矛盾冲突提供一个摆事实、讲道理、循法理的平台,从而导致讼师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成为这个社会的对立面而处于四面楚歌的境地,甚至一些讼师无法摆脱邓析一般的命运而成为野蛮体制的牺牲品。后人由此清晰可见,中国古代刑事讼师在法律程序发展史上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这一职业从一开始就具有高度危险性,为当政者所不容,为立法层所打压,为社会所鄙视,这是中国法制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历史性缺憾。

二、刑事辩护的道路倍显曲折

往事越千年,中国社会跨过层峦叠嶂,进入到了新的历史时期,但中国的法治进程依然充满着曲折和艰难。与此相适应的,刑事辩护的话题依然十分沉重,即使在执政高层经过历次浩劫,痛定思痛决意要跨入法制门槛,开启法治建设的序幕后,盘点近几十年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我们依然会发现中国历史上轻视刑事辩护的法制传统和文化传承仍然是中国法治的沉重包袱,刑事辩护依然命运多舛和倍感艰难。

其实在世界范围进行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如何看待刑事辩护制度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法治成熟程度的一个参照系数。从中国社会当年审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法庭布局中,检法两家居中正坐于法庭中央,而刑辩律师只是偏坐一隅,直到今天法庭布局虽然已做了“三角形”平面设计,但制度设计者的骨子里轻视刑辩律师的思维观念似乎仍然渗透在某些人的血脉之中,以至于各种不堪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我们清楚地知道,已经见诸于各种媒体报道中的各种负面事例与更多的正面事例相比毕竟属于极少数。但我们更应该清楚地知道,沉积于冰底下的不正常事例还是大量存在,而潜伏于冰底下的暗流有时更为汹涌。往事不堪回首,但现实并不乐观,其深层原因还在于今天的刑辩律师有时在某些地方依然被一些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视为一种异己的力量,以至于刑辩律师的尴尬遭遇时有所闻,随处可见。对刑辩律师的非议、怀疑、责难,甚至连熟谙法律的某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也会对一些刑事律师抱有偏见,在一些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场合,警察往往现场进行监督,防刑辩律师犹如防贼;在某些刑事诉讼中,一些公诉人员视刑辩律师为仇寇,恶言相加;在某些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审理的法庭上,有些审判人员明显出现价值偏向,以致闹出一些故意刁难刑辩律师,阻拦或者取消刑辩律师的辩护,更有甚者强行扣押、驱赶刑辩律师的闹剧来。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人妨害证据罪更是一柄悬在刑辩律师头上随时可以掉下来的达摩克利斯剑,于是“李庄事件”不幸成为了一个时代的标志。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本来几经风雨之后,当中国社会备受治统磨难,重提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叙事时,理应该给刑辩律师些许眷顾,还其一个法治同盟军的社会应有地位,让其体面和从容地出现在法庭之上和公众面前,但中国的刑辩律师直到今天还没有完全走出历史给定的宿命。刑辩律师常常被人们误解甚至指责为思想新潮而性格怪异,卖弄知识而作秀表演。他们往往会以出众的睿智,渊博的学识,敏锐的思维,不屈不挠的顽强坚毅在法庭上进行着各种抗辩,但又往往被人误以为见钱眼开就为罪大恶极者开脱罪名,钱财到手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以致刑辩律师应该受到道德性谴责的嘘声时有响起,一些非法性刁难现象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其实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法治发展过程中,刑辩律师为“犯罪者”开脱罪名本身不是自说自话,善于钻法律的空子就等于发现法律的漏洞,从而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另一种参考意见,这是一个社会意欲进行法治建设应当支付的必要代价。当然从律师从业者的构成成分和职业品德来说,律师队伍中会有害群之马,但正像公务员队伍中也有腐败分子一样,这是社会的一种客观现象。但这并不能成为评价刑事辩护是否有益于社会的一种主观依据,更不能否定刑辩律师事实上已为中国的法治建设贡献着力量。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国的刑事辩护,应当要从刑事辩护与法治完善以及刑事辩护与司法公正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大视野中加以审视。与当今一些民主与法治建设得比较成熟的国家相比,中国的刑事辩护发展还显得远远不够。我们应当看到在当今的一些国家中,刑辩律师已经作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他的公开身份就是一个平等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方主体的同盟军。

细细想来,中国社会几百年甚至几千年来形成的路径依赖并不可能一下子发生变轨,几十年来所欠下的陈债也不可能一下子还清,而且更重要的是中国社会在进行中国式法治建设的发展进程中,至今还未建立起平等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这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无疑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在法治社会中,几乎每一种法律规范都规定并调整着某一方面特定的法律关系,比如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债的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等。然而在中国的刑事法领域,中国社会至今还没有建立和形成现代化的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谁与谁发生了刑事法律关系?怎样发生刑事法律关系的?这些依然是待解的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以至于相对刑事辩护律师的公、检、法本是一家人的观念和表现还十分强烈和明显,正所谓公、检、法就是“同一条战壕中的战友”,“开门三家店,闭门一家亲”的说词形象地表现了这种思维观念深层的历史成因,这种观念和现象深刻地表现了当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公、检、法这种特殊的“神圣同盟”关系。在这种司法体制下,作为被告方同盟军的刑辩律师当然被视为是一种异己的力量、搅局的因素,因而怎么会给刑辩律师一个观念中的平等地位呢?因此,不对当前这一“神圣同盟”关系进行破解,刑辩律师在刑事法庭上仍然和必然处在一个尴尬的位置上而继续扮演着一个悲情的角色。

三、刑事辩护的价值重构犹为重要

面对严酷的社会现实,中国刑事辩护的困境是否有解困秘方?今后的刑事辩护出路在哪里?刑事辩护的价值如何体现?笔者认为如果不从历史的深处吸取教训从而在法治观念上确立刑辩律师应有的社会地位和存在价值;如果不从法律制度上确立刑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应有权利;如果不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求刑辩律师进行法律身份的重新自我确认和坚守刑事辩护具有重大法治意义的那块狭小阵地,那么,中国的刑辩律师就有可能要么永远只是“装模作样”地通过“三言两语”的辩护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么只是通过“悲情表演”去赢得社会一抹理解的眼光而仍然无济于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实现。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呼吁,尽快建立和确认刑事法律关系新概念,从而使刑事辩护的价值在平等、公正的刑事法律关系确立和追求正义的过程中得到体现。

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国家刑事法律规定并加以调整的控罪主体与涉罪主体因涉及违法犯罪事实为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而形成的一种相互间的关系。在中国古代,国家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实行不干涉主义的刑事政策,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原告与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两造具备,升堂问案,师听五辞,断案定谳,就是当时这种刑事法律关系的写照。随着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和强盛,现代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刑事犯罪都实行国家公诉制度,即由国家的某一公共机构担当起这一特定的社会角色。即使这样,国家仍然需要设立一个价值中立的公共机构超越刑事法律关系公正地担当起居中审案定谳、评断是非的公义责任,这就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审判机关必然被要求必须跳出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范围,只是居中审理双方主体发生矛盾冲突的刑事法律关系,而不与其中任何一方发生直接的对立或者结盟。一旦我们认识了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理顺了审判机关与刑事法律关系冲突双方主体的相互关系,那么审判机关其实就像足球场上的裁判一样,只是凭借其评价主体的独立身份,坚持价值中立的立场,只依照国家的法律行事处断。而刑辩律师与公诉机关就像足球场上的运动员一样,只是平等地依照法律进行各自有效的攻防转换。在这种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中,刑辩律师的社会价值就会随着其法律地位的确立而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体现。这一价值主要体现在:

(一)给被告以一个人道的心理安慰

我们必须承认,即使在现有的刑事诉讼格局中,所有的涉罪主体都是被侦查机关怀疑为有罪而逮捕拘留,进而被检察机关指控为有罪而送上法庭,而且其中的绝大多数涉罪主体真的都是实施了货真价实的犯罪违法行为。也许这些人在实施犯罪时也是忘乎所以,穷凶极恶的,而且其中不乏一些人已经沦为人类的渣滓。然而一旦东窗事发,被缉拿归案锒铛入狱,在强大的国家机器前面,再强悍的罪犯,甚至官大如权倾一方的封疆大吏,远者如昨日的陈希同、陈良宇、薄熙来者,近者诸如今天待审的诸多“大老虎”们;势强如腰缠亿贯的刘汉、刘维、刘涌者之流,也都是一个个弱者而且是一个个可怜的弱者。为了体现人类的怜悯和应有的人道主义精神,确保这些罪犯应有的诉讼权利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保证是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须臾不可忽视的法治问题。因此有学者指出:“对弱者权益的保护,是和谐社会内蕴的建设目标。”⑧何况我国刑事法律已有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诸多的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不管原先在社会上如何作恶多端或者也曾一时风光了得,但是在他们中间真正懂得法律者恐怕不多,由此在身不由己感到孤独无助的时候,其内心对未来不确定结局的恐惧是可想而知的,也可以想象其内心对法律帮助的渴望。此时刑辩律师的出场和在场当然犹如旱田甘霖,春风时雨,但这是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该给予“弱者”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一种人间应有的人道主义心理安慰。同时刑辩律师能够从多角度为这些涉罪人员进行各种无罪、罪轻或者获得较轻处罚的辩护,也可以给居中审案的审判人员一个兼听则明、偏信则暗的提醒,这是现代律师制度不可忽视的一个应有元素。也许刑辩律师的这种职业要求,可能和社会道德发生着价值冲突,但一个社会的文明正像“木桶”理论一样,往往不是体现在它的高端之处,恰恰相反,文明的价值更体现在它的最低一块木板有多高上。

中国社会经过长期的理论酝酿和实践探索,克服了诸多理论质疑和实践障碍,已经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规定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中,这是一个巨大的时代进步,这也同时反映着中国社会日益融合在世界文明发展的潮流之中,这是当代中国人的幸运。中国的青年政治学者刘瑜曾在《敌人的权利》一文中写道:检验—个国家的文明程度,“一个过硬的标准,就是看这个国家的‘敌人’,落到它的手里之后,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实施了犯罪而沦为罪犯,他应当要接受正义的审判,他也应当要承受法律给予的刑事制裁。但他依然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他应有的权利理应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合乎法律的辩护,为他们寻找无罪、罪轻的证据,尽力争取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轻则轻甚至最轻的刑事处罚,是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特点和职业要求,更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作派。更何况在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记录毕竟曾经出现过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滕兴善、杜培武、李久明、呼格吉勒图、张辉、张高平、李怀亮等一系列不该出现在新闻媒体中的名字。历经浩劫,冤狱一朝得雪,固然值得庆幸,然而未能昭雪的冤魂依然像无根的叶子在冷风中随风翻转飘荡。所以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有刑辩律师的及时出场,除了可以给予涉罪人员诸多的法律帮助和心理安慰以外,还可以为尽量减少各种冤假错案增设一道必要的防线。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转变,程序公正到程序正义的实现,刑事案件真相的不断揭示乃至无限逼近,都离不开这个群体。不断挑剔案件的证据瑕疵,等于在捍卫整个司法制度的严肃性。失却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那份较真,虽然在道义上我们可以自信法律在惩罚一个事实上作恶的人,但它也将为可能的冤假错案埋下了种子。

(二)给公诉以一个平等的力量抗衡

在现代的刑事诉讼结构中,国家公诉机关是专事揭露犯罪、指控犯罪、要求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社会角色。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公诉机关,凭借着国家力量的强大背景,这种公诉活动往往都能顺利进行。然而,如果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国家公权力没有受到有力的制度性限制,它必然要时时显示出它高大的身躯、发达的肌肉和强大的力量。更何况国家公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天然”的拥有强大力量而使人容易感到恐惧的“利维坦”,一旦实施不当,也会给社会成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这种伤害就其绝对性而言,已不在极少数和偶然而为。由于我们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一直向社会灌输着国家正确、司法机关正确的天然形象,宣传国家司法机关为民做主、明察秋毫,伸张正义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社会控制理论,把对犯罪分子的严刑峻法看成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必然结果的自然延伸。所以很多的冤假错案被淹没在人民群众误以为“是杜撰的”、“被夸大的”的深信不疑之中。但是在今天人们已经知道,佘祥林杀妻案是冤枉的,赵作海杀邻居是冤枉的,呼格吉勒图杀人、强奸也是冤枉的……。所有的已被平反的冤假错案都是一些“货真价实”的冤假错案,甚至有些是司法机关刻意制造的,有意放纵的、故意不想认错而一错再错的。曾经有有心人指出过:“应当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此言诚哉。由此人们就必然会想到如何防止这些悲剧不再重演。

人类社会在和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发现了三角形结构最为稳定的物理原理,这一原理同样可以运用到人类的社会生活中,所以各种三角形的制度设计应运而生,现代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结构就其表现形式来说也是一种三角形的结构模式。在这种结构模式中,审判机关作为一种居中审判的机关必然被要求跳出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范围,不与双方的任何一方结盟或者对立。而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控罪主体与涉罪主体只不过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即使在激烈对抗的过程,公诉方和辩护方在法庭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现在,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无罪假定”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正是这一刑事立法的进步,决定了公诉方和被告方在法律和道义上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刑辩律师的在场和尽心的辩护就是给原先一极独大的公诉机关一个有力的制度制约和另一种力量的抗衡,正是这种制约和抗衡构成了现代司法公正的一个坚实基础和能够实现道义正义的框架。

其实从人类的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上看,从纠问制到控辩制的转变,本身意味着司法文明的历史进步。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刁荣华指出:“刑事诉讼,古来皆以纠问主义为鹄的。观乎中外法制之沿革,无不出於此类纠问方式之范畴。溯自中世纪以远,更为盛行。因使审判机关兼掌追诉犯罪之权,即其对犯罪不待追诉,径依职权审判之。足见在此纠问制度下,法官集审、检大权於一身,任意作为,致生专横擅断。”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意味着控辩制开始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登场。从纠问制向控辩制的转化,在中国浓厚的官本位意识的历史背景下更突显其重要性。它让法官树立起独立和中立的独特角色意识,确立起一个时时刻刻处于中立地位、恪守法律的角色定位。公平、公正是人类社会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而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要求是控辩审三者之间最科学最合理的关系,即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这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这样在刑事诉讼中,有了刑事辩护律师的积极参与,就有可能使被告一方在诉讼形式上摆脱弱势地位。

(三)给诉讼结果以一个在场的程序见证

辩论的价值篇6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间维度 

从时间维度来考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表现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以及生态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理论成果,又必然会随着主客体及条件的变化,在实践推移中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洪流中为解决现实问题而抽象、概况和总结出来的,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交互作用的结果,同时在与世界历史的交融中具有时代特色,显示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历史流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扎根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对中华文明形成并延续发展几千年而从未中断,……对形成和丰富中华民族精神,……对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和社会关系平衡,都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有着许多亲和处和契合点,其形成和发展的土壤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悠久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诉求,同时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丰厚价值资源和历史传统支撑。 

从国家层面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富强,即民富国强,这种藏富于民的思想自古有之。东汉赵晔在《吴越春秋》中说:“民富国强,众安道泰。”民主,即人民民主,与我国民本思想息息相通。孟子曰:“民为邦本,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特征,而古代中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的美誉。《礼记》曰:“凡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和谐,是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和谐发展、持续健康的重要保证,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内核。“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 

从社会层面来说,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自由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孔子曰:“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平等,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语·季氏》曰:“不患寡而患不均”。公正即社会公平正义。孔子提出:“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法治,即依法治国。《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 

从个人层面来说,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爱国,即热爱祖国,“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敬业,即爱岗敬业。“鞠躬尽瘁,死而后已”一直是历代华夏儿女学习的典范。诚信即诚实守信,孔子提出“人无信不立”,“言必信,行必果”。友善,即恭友和善。《孟子·滕文公上》:“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公孙丑上》:“取诸人以为善,是与人为善者也。故君子莫大乎与人为善。”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于马克思主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是对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并接受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检验,作为当前主流意识形态的创新理论指导我国实践的动态理论过程。从纵向角度审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马克思主义特性,离不开历代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将马克思主义运用于中国具体实践,创造性的提出两大历史成果,即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并在我国革命、改革和建设的实践中汇聚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毛泽东思想的核心价值观来说,“主要包括以平等为核心的正义观、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人民利益至上观、以富强和独立为核心的国家主权观和以‘不断革命’为动力的发展观。”在革命年代,毛泽东非常重视发挥文化的作用,形象比喻中国人民解放战争有两个战线,文化战线和军事战线。此外,毛泽东还创造性的提出了新民主主义文化纲领,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文化。”它不是封建专制的文化,也不是单纯的无产阶级文化,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 

从邓小平理论的核心价值观来说,邓小平同志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口号。他明确指出:“只有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顺利进行,我们党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也才能顺利发展。”在“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之后,价值观研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包括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价值观也包括胡锦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同时包括以为核心的党的新一届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从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价值观来说,江泽民同志倡导科教兴国战略,他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愚昧更不是社会主义。”江泽民的核心价值观是“与他的‘三个代表’思想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体现在创新才能永葆先进、科学的本质在于创新、以人民群众为本、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等价值理念之中。”从胡锦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即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的核心价值观理论来说,2012年11月29日,在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指出:“每个人都有理想和追求,都有自己的梦想。现在,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新一届领导集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蓝图。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于世界文明 

近代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闭关自守只会导致贫困落后、愚昧无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与世界历史的交融中提出,汇入了时代的洪流。不仅贯通中国的文化传统,而且借鉴吸收世界文明成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中国的,具有中国特色,同时又集合了世界先进文化的精华。指出:“推进人类各种文明交流交融、互学互鉴,是让世界变得更加美丽、各国人民生活得更加爱美好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世界无产阶级运动的成果,是有益借鉴世界先进文明的理论。卢梭认为,民主就是把权力“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傅立叶在《全世界和谐》一书中提出“和谐制度”与“和谐社会”。帕特里克·亨利曾呐喊:“不自由,毋宁死”。柏拉图明确提出“正义就是平等”。可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立足中国,集成世界先进文化的基础上不断产生、发展、提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外来文明的碰撞、交流和融合中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既顺应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又揭示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它深深嵌入到变化的时代之中,具有历史承接上的相对独立性,既扎根过去,立足现实又着眼于未来,与时代共呼吸、同发展。既要坚持中国文化固有根基,又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外话语体系,讲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空间维度 

与时间维度的纵向角度分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不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空间维度是联系地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要将我国的文化和实践纳入到研究视野,同时要将世界的文化和实践纳入到研究领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联系是以空间维度透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族精神继承性、三个层面的统一性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世界文明品质。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化软实力提升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内嵌于中华民族精神的当前我国主流社会意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本质体现,也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对中国人民的承诺、对人类未来前途命运的把握、对历史发展方向的定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标准审视中国传统文化,有利于挖掘传统文化中属于“共性”的优秀文化传统,内化于中华民族骨髓的精神传承,探索蕴含在文化典籍的“故事”背后,在中国饮食、绘画、书法、服饰、武术、中医以及民俗等深处的中华民族精神和价值信念。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联系性为中华民族精神注入了新的价值动力。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历史印记,在社会主义探索中焕发出新的生机。中国传统文化在尊儒尚学中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等繁荣景象,在鸦片战争的轰隆炮响中历经了半殖民半封建的屈辱史,在“打倒孔家店”的运动中支离破碎。而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于中华民族精神的传承和反思,是对我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新局面的开拓创新,有利于我国文化软实力的整体提升。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唯物史观立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价值观”。从空间角度考察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立场、观点和看法作为我们的行动指南,实践的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和内在规定性。主要从唯物史观两方面来阐释:一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二是马克思主义“现实的人”。 

首先,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规定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用联系的眼光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从空间维度透视其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和物质基础,对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质提供新的思辨方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受社会主义本质规约,由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决定。显然,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历史的规定了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统一,即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客观地、实践地受社会存在所规定,并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发生改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独立性表现在它对马克思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社会存在的能动反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文化理论内核,在引领文化自觉,形成价值共识,稳定社会发展,增强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具有能动的促进作用。 

其次,基于马克思主义“现实的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研究的历史起点是“现实的个人”,是实践活动中的有生命的个人,研究的历史终点是共产主义理想中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人。从空间角度剖析价值、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人民主体性。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对于人而言,人是价值的主体。马克思通过对生产、劳动、交往、实践的阐发,深刻揭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正是“人的”、“社会的”类本质,使人成为价值主体,在自己的生产交往中形成价值关系。“价值观是人们对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判断、评价、取向和选择,在神曾是表现为人生处世哲学,包括理想信念和人生的目的、意义、使命、态度,而在表层上则表现为对利弊、真假、善恶、美丑、义利、理欲等的权衡和取舍。”可见,人是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是价值观的主体。核心价值观在价值观中处于主导地位,是价值体系的内核,统摄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价值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在思想领域处于主导地位。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这样写道:“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三个倡导的主体是社会主义人民,是将人的“类本质”统一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扬弃国家和社会作为异己的力量对人的异化,而是倡导“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倡导人本身的价值诉求与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规定的本质融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场是人民的利益和需求,其本质是为人民服务的价值理念。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辩证法基础 

马克思主义联系的观点认为,世界是普遍联系的统一整体。当前,我国以大刀阔斧的步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严峻的困境。粗放式增长模式造成经济增长力不足,能源、环境警钟长鸣,国际贸易的竞争压力与日俱增,敌对分子的分裂活动威胁民族团结,社会两极分化严重,官员腐败问题导致社会矛盾突出,信仰缺失,人心涣散,民主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历史虚无主义到“普世价值”等西方思潮“风起云涌”。我国在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受到西方思潮的挑战和冲击,由于社会意识形态不同,思想上容易陷入混乱局面,意志力和行动力的分歧时有发生,必然阻碍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横向看待世界文明,一方面有鉴别、有选择的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成果,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他化。另一方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走向世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具有世界人民喜闻乐见的理论品质,具有推动世界和谐共处、繁荣发展的价值追求。然而它并不是普世价值的一种价值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大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生产使人类丰富起来的那些成果”的社会主义特征,是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指挥棒。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空维度分析的现实意义 

(一)引领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论内核,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同封建文化、资本主义文化、以及被实践证明的一切落后文化划清界限。运用时间和空间的思维看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根发芽的土壤、理论来源和时代背景,又要看清不同文化之间的联系和区别,运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维方式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有鉴别有选择的吸收先进的、有价值的文化成果。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文化传统、理论来源到时代递进,都打上了历史和时代的烙印,是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核的思考,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的理论概括,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文化需要,肩负着开拓社会主义文化和引领先进文化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间维度决定了既要思考过去、认清现实又要在跟随世界思潮中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在解释世界的同时致力于对世界的改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空间维度规定了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特性,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文明,又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创造性的发展社会主义中国特色。 

(二)文化自觉、自信的重要体现 

辩论的价值篇7

[关键词]剩余价值;辩证转化;唯物主义辩证法;劳动价值论

[中图分类号]A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35-0110-04

“绝对真理是由发展中的相对真理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于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的正确的反映;这些反映越来越正确;每一个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马克思的《资本论》也不是绝对真理,它只是绝对真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贯彻于其中的辩证法也应理所当然的成为组成绝对真理的部分之一。辩证法在《资本论》中主要体现为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也就是《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以概念所体现的客观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表现为一个概念之间不断流变的动态发展过程。

1 在《资本论》中具体体现为一种对矛盾的系统分析方法

马克思是黑格尔的辩证法的继承者,也是辩证法的发扬光大者,《资本论》既是马克思思想成熟时期的代表作,又是辩证法与政治经济学相结合的典范,所以,从《资本论》学习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必须采取辩证法的一般理论与政治经济学的实际内容相结合的方法。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法,体现在《资本论》的方方面面,下面只就《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也就是以剩余价值概念为核心的主体概念的辩证转化来浅显的谈一谈对自己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认识。对马克思的辩证法的认识也就是一定程度上对辩证法的总体认识,二者虽存在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它们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只有先对辩证法的一般问题做出说明,才能更加清晰的体现出马克思的辩证法在辩证法的发展历程中所处的地位。

1.1 以对客观矛盾的系统分析为基础

“毋庸证明,在哲学和科学知识的历史上过去存在过(现在仍然存在着)许多的学说、方法和方法论。因此,不能把辩证法仅仅规定为彼此并列存在的许多学说和方法之一。辩证法是人类智力进步的一个基本度量。”可见,辩证法首先是一种方法,但它并不是一种普通的方法,它是人之所以能够称为人而具有的一种思维方法,而且,人类智力越是进步就越来越自觉与熟练的应用这种方法,因此,辩证法也就成为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辩证法之所以能够成为人类进步的一个标志,与它所要解决的问题密切相关,而这一问题就是人类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矛盾。

“辩证法所涉及的问题是阐明自然界和思维的发展与矛盾性的问题,对立面的斗争和同一(统一)问题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如统一和相互联系、否定、发展的渐进性等)”。可见,矛盾是辩证法所要解决的本质性问题,对客观矛盾与主观矛盾的认识,以及主观辩证法如何正确的解释客观矛盾就成为辩证法的主要问题。恩格斯对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论述,从本质上说明了这一问题:“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些对立,以其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

正视客观矛盾,或者说以现实世界中的矛盾为基础,进而达成对客观矛盾的系统分析,是马克思在《资本论》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中表现出的首要特点,而这也是马克思的辩证法的最基本的特点,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称马克思的辩证法为唯物主义辩证法。“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他的方法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毫无疑问,马克思是在强调辩证法要以唯物主义为基础,也就是以现实世界中存在的矛盾为基础。“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可见,对唯物辩证法的理解也是强调它是“事物的”,而对来说,事物首先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其次才是由人脑这一物质器官所产生的人的思维。我们再把眼光放长远一些,我们去考察一下人类发展史,“我们看到,最初,辩证法思想主要是在领会自然界的情况下发展起来的,以后才在关于社会和思维的学说中逐渐形成。”

1.2 以对客观矛盾的系统解决为目的

强调辩证法的唯物主义基础和强调客观矛盾的基础性,并不等于否认人类思维的能动性,相反,这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对人类思维所作出的合理解释与评价。因为以对客观矛盾的认识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人类思维,逐渐形成了它所特有的思维规律,而这种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规律反过来使人类可以在更高的程度上认识客观世界的矛盾,这种思维规律就是恩格斯所说的主观辩证法,它在逻辑学上就被叫做辩证逻辑。正如康德所指出的:“毫无疑问,除了依据某些规律,我们就不能思维,或者说,我们就不能使用我们的知性。然而对这些规律我们也能够就其本身去思维,就是说,我们能够不去思维它的应用,或者说,能够在抽象中去思维它。”作为点亮辩证法“复活”的星星之火的康德,他所说的思维规律已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形式逻辑,而是加入了辩证逻辑的因素,虽然还是很不彻底的,但他的话对辩证逻辑也是适用的。康德的话不仅指出了人类思维规律的作用,更指出了它的相对独立性,而对这种相对独立性的研究也就是逻辑所要研究的问题。

“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而有效推理的规则,也就是人类思维所特有的规律。这是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对逻辑的定义,也说明了逻辑的最为显著的特征――普遍适用的性质。正是逻辑的这种特征,这种可以对人类的思维规律的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的特征,使逻辑学有了一层可以脱离客观世界的外衣,但正如苏珊•哈克所指出的,“从另一种意义上讲,逻辑所研究的东西是普遍的,如罗素所强调,不论其题材是什么,不论其是通过什么语言来表述的,有些论证是有效的,有些则是无效的;――是什么使得它们成为有效的,这个问题本身无论如何都是不依赖于语言和文化的。”逻辑终归也是对客观世界的反映,这并不因为它是对主观世界的相对独立的研究而有所改变。

对主观思维的研究终归无法摆脱对客观世界的依赖,这就是逻辑学所面对的现实,而且,依据人类思维规律与客观世界关系的不同,逻辑学分为两个大的分支,一支与客观世界相对分离,即相对单纯的研究人类思维规律,主要包括传统的形式逻辑与现代的数理逻辑及其分支;另一支则紧紧的与客观世界联系在了一起,人类的这种思维规律与客观世界一同发展,并且以对客观世界的系统描述的形式表现了出来,这就是辩证逻辑。

当然,这并不是辩证逻辑的确切定义,“什么是辩证逻辑呢?顾名思义,作为辩证逻辑,它必定是辩证法的学说;同时,既然叫做辩证逻辑,它毕竟还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综合辩证法与逻辑学的特点,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最一般意义上的辩证逻辑的概念,“辩证逻辑就是一门研究人类辩证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显然是从恩格斯所说的主观辩证法角度讲的。

区别主观矛盾与客观矛盾,辩证法与辩证逻辑,无非都是为了最终说明辩证法的本质就是对矛盾的研究,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就是要达到对客观矛盾的真理性认识,而人类的能动的思维就是达到这一最终目的的手段。所以说,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辩证法,不仅不是对人类思维能动性的否定,而且是在更高的程度上对它的肯定。下面我们就结合《资本论》来说明这一点。

矛盾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对客观矛盾的反映就形成思维的主观矛盾,主观矛盾以客观矛盾为基础,这种主观矛盾是人类所特有的思维规律与客观矛盾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结果用理论的形式表达出来就是辩证法。辩证法认为,矛盾无处不在,矛盾无时不有,重要的不是我们是否承认矛盾,而是如何去对待矛盾。马克思把《资本论》分为四个层次是正视矛盾,四个层次细化为四个概念层次是正视矛盾,每层概念的横向转化也是正视矛盾,核心概念的纵向转化还是正视矛盾,总体的纵横交错的概念体系更是正视矛盾,因为它们都是在对客观矛盾的正确反映基础之上的主观矛盾。概念的规定是由概念所体现的矛盾决定的,概念的联系是由概念之间矛盾的联系决定的,概念之间的转化则是由概念之间的矛盾所包含的本质联系决定的。正视客观矛盾,并且经由主观矛盾解决客观矛盾的过程,使马克思最终在本质上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矛盾:资本主义的一切,资本的所有环节与过程,无非都是为了获得源源不断的剩余价值。

认识到资本主义的本质矛盾,认识到资本主义是一个矛盾整体,认识到它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每一个部分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又细分为若干个部分,这只是让我们对资本主义社会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但这种整体的把握还是抽象的和模糊的。辩证法的目的不是对世界的模糊不清的认识,而是清晰具体的认识,以改变世界为目的的马克思的辩证法更是内在的要求这一点,这就需要在对整体的把握的基础上,加入对部分的深入分析,这也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体现出的辩证法体现为另一特点。

2 对资本主义客观矛盾的揭示体现为一个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

“全体的概念必定包含部分。但如果按照全体的概念所包含的部分来理解全体,将全体分裂为许多部分,则全体就会停止其为全体。”可见,没有部分的整体是抽象的,没有整体的部分则是无序的,只有二者的结合才是具体的。正如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所指出的,“需要的不是没有生命的骨骼,而是活的生命”,抽象的整体是没有生命的骨骼,只有由各有机部分组成的整体才是一个灵动的活的生命。又如皮亚杰在他的《结构主义》中指出的:“马克思把属于现实的‘基础’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区分开来,而且,他用虽则还停留在质的分析上可是相当精确的术语来描写这些现实基础,使我们远远地离开了简单的可以观察到的关系”。马克思始终以质的把握也就是以整体的把握为目的的,但他对整体的把握是以对部分的精确分析为基础的,这也就使他所研究的整体由不断发生量变的抽象整体,转变为形成质变的具体整体。

“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因此它在思维中表现为综合的过程,表现为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在第一条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发为抽象的规定;在第二条道路上,抽象的规定在思维行程中导致具体的再现。”马克思所说的两条思维道路,不是并列的两条道路,而是前后相继的一条完整道路的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完成的对客体的抽象的整体性的认识,就《资本论》来看,这一条道路主要体现为马克思为创作《资本论》所进行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研究与认识、大量资料的收集、对前人著作的研究与批判等。这一阶段是我们的认识所必须经历的过程,因为它直接成为第二阶段的起点,但它也是一个必须扬弃的阶段,因为“知性的活动,一般可以说是在于赋予它的内容以普遍性的形式。不过由知性所建立的普遍性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坚持的对立着,致使其自身同时也成为一特殊的东西了。”抽象的普遍性,也就是经由第一条道路所形成的抽象的整体性认识,不是我们认识的最终目的,认识的最终目的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二条道路,也就是思维所要达到的具体的整体性认识。什么是具体的?只有对部分的精确分析是具体的,也就是说,若想达到对矛盾的具体的整体性认识,只有以对部分的精确分析为基础。而这一总体上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就体现为一个部分的量变不断发生,从而最终导致质变的过程。“当量的变化发生时,最初好像是完全无足轻重似的,但后面却潜藏着别的东西,这表面上无足轻重的量的变化;好像是一种机巧,凭借这种机巧去抓住质(引起质的变化)。”《资本论》的概念体系,从总体上就表现为这样一个在对各个主体概念的深入分析基础之上的总体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经由“前剩余价值概念体系”抽象出来“狭义的剩余价值概念体系”这一整体性的抽象认识,通过“后剩余价值概念体系”的主体概念的转化,最终实现了“广义的剩余价值概念体系”这一整体性的具体认识,“即每一种划分的前一发展阶段所要达到的是思维的抽象同一的性质,而后一发展阶段所要达到的则是思维的具体同一的性质”。现代心理学家皮亚杰所说的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我们不得不说它与马克思的辩证法有着很大的渊源关系,因为它们早在《资本论》中就表现为完美的结合,也就是说,皮亚杰所说的分析性理性与辩证理性在《资本论》中,统一的表现在由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转化体系中。

“辩证理性与分析性理性在分析性之精确性的前提下的有机统一,是科学现代化发展的历史必然。”下面就以四个核心概念的抽象关系为例,来说明这一总体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从价值到剩余价值再到资本积累最后到平均利润,可以看出马克思对概念的研究不断的深入,不断的具体。价值概念是抽象程度最高的概念,它是揭示剩余价值的前导性概念;剩余价值概念对于价值概念来说是具体的,它是价值概念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了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价值概念的特殊表现形式;资本积累概念是在剩余价值概念的基础上,加入了对资本主义抽象生产过程的考察,是剩余价值概念的具体化;平均利润也是剩余价值概念的具体化,但它是《资本论》整个体系的最为复杂的概念之一,是比资本积累概念更为具体的概念,对它的考察,不仅需要以资本积累概念为中介,所有在它之前出现的概念,在逻辑上都是它的理论前提。四个核心概念一个比一个具体,我们还可以通过有递进关系的四句话来认识:劳动创造价值;剩余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就是资本积累;转化为利润的剩余价值,以资本积累等概念为前提,转化为平均利润。

就是通过对这种一个个的概念的具体而深入的分析,马克思完成了以此为基础的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总体考察。有了对部分的精确分析,还需要把部分作为一个整体联系起来,这就需要用适当的形式表达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用的表现形式,就体现为辩证法的第三个特点。

3 以概念的不断“流动”为表现资本主义客观矛盾的形式

概念的不断流动,是辩证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它的卓越代表、‘辩证法的奠基人之一’赫拉克利特断言,一切皆在流转,对立物互相联系、互相转化。”概念的不断转化,实质上体现的是矛盾的不断转化,《资本论》所体现出的以剩余价值为核心的概念的不断转化,实质上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不断转化。

《资本论》的概念体系,在本质上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反映,在内容上体现为一个概念的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但本质与内容要求一个外在的表现形式,这个外在的表现形式就是各概念之间的辩证转化,即概念之间的不断“流动”,而这也是《资本论》的概念体系所体现出的辩证法的第三个特点。

转化,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最多的词汇之一,这就直接说明了马克思《资本论》的概念体系就是一个概念之间的不断转化的过程,也就是一个不断地否定的过程,“在辩证的阶段,这些有限的规定扬弃它们自身,并且过渡到它们的反面。” “即一个规定被否定,而这个规定本身又是一个规定,于是在那绝对的否定里,不是一个规定而必然是两个对立的规定被否定。”那绝对的否定,也就是对剩余价值概念的真理性认识,马克思是通过概念的不断否定来实现的,也就是通过一系列黑格尔所说的“正―反―合”的过程来实现的。

就四个层次的核心概念的横向转化来看:在前导性概念层中,商品是一切矛盾的开始,也就是正题,但商品的内在矛盾的展开就是以价值为中介的商品之间的交换,它是对商品的否定,也就是反题,而价值概念的实体化就是货币,货币就是对价值的否定,同时,它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它又是对商品的否定之否定,所以它是合题。商品―价值―货币,也就形成第一个上升的螺旋;在本质概念层中,作为正题的资本是对货币的否定,作为中介的劳动力又是对资本的否定,因为它是资本在生产领域的转化形式,剩余价值是对劳动力的否定,因为它是劳动实体化的产物,剩余价值又是对资本的肯定,因为它使资本的目的得以实现,而剩余价值内在矛盾的展开,就是它的否定形式――绝对剩余价值与相对剩余价值;在中介概念层中,资本积累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是剩余价值再转化为资本,而这一内容的具体展开形式,也就是资本积累的否定形式,就是由资本循环与资本周转所形成的个别资本运动与由社会生产两大部类形成的社会资本运动;在具体概念层中,正题利润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们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反题平均利润又是对利润的否定,它是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现象世界所采取的表现形式,它表现在资本主义的不同产业中,也就是平均利润的否定形式或者说转化形式,就是生产价格、商业利润、利息与地租,而生产价格、商业利润、利息与地租又是对利润的肯定,因为它们就是资本主义现象世界中利润的具体表现形式。

就四个核心概念的纵向转化来看,这种不断地否定过程有着更为明确的体现:作为正题的剩余价值是对价值的否定,因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的否定形式剩余劳动创造的;资本积累又是对剩余价值的否定,因为它是研究资本如何由剩余价值产生,也就是剩余价值的资本化;平均利润又是对资本积累的否定,因为它是资本积累的展开形式――个别资本运动与社会资本运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形成的分配方式,而它又是对剩余价值的肯定,因为这种分配方式,只不过是整个资产阶级对由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所采取的具体分派方式。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这种概念的辩证转化,不是单纯的形式上的,而是以概念所反映的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的。还以四个核心概念为例,它们之间的纵向转化,从总体上把《资本论》联系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但这种纵向转化,就是以概念之间的所反映的矛盾之间的本质联系为基础的。详细言之:价值之所以能够向剩余价值转化,是因为二者都是由劳动创造的,剩余劳动也是劳动,并不会因为它的劳动成果由资本家无偿占有而有什么不同,所以剩余价值也是价值,它不过是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特殊表现;剩余价值能够转化为资本积累,是本质对内容的要求,剩余价值作为资本来用就是资本积累,资本积累所体现的过程,就是一个剩余价值不断膨胀的过程;剩余价值向平均利润的转化过程,就是一个从本质到现象的过程,如果把剩余价值比作机器所生产出的产品的话,那么平均利润就是商店所出售的商品,不论这种商品经过怎样的包装,它也不会改变它所售卖的是剩余价值这一商品的事实。

辩证法是《资本论》的活的“灵魂”,表现为辩证法贯穿于《资本论》的始终,体现在核心概念的辩证转化中。《资本论》的具体论断或许会随着时代的前行不断作出修正,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使用的方法,即辩证法却会永远不会过时,而是历久弥新,不断地显示出它的伟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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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价值篇8

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普遍性、成文法的滞后性与保守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案件事实的复杂性与社会发展的永续性,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过程中,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往往显得苍白而无助,特别是面对疑难案件的时候,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式论证常常难以解决问题,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言,“如果有使每个人都得出相同结论的规则,有从无争议的前提进行推理的正确规则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有法官的存在”。因此,法官必须辩证地综合各种因素,平衡多种利益和价值,以寻求案件的公正处理,这就是现代辩证逻辑的辩证推理方式。在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改革迅速发展的时期,审判案件时运用辩证推理,其意义尤为深远。 事实上,法官在审判案件特别是审判疑难案件时,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来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疑难和矛盾。然而,这种自发的、不系统的辩证推理经常由于没有充分的理论支持又不够周密,可能使法官步入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误入歧途。个别法官因此将其视为畏途,向审委会一推了之。为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对运用辩证推理的相关问题予以细致的审视与检讨。 一、辩证推理的特征和性质 所谓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实践推理,是指当推理的前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最佳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进行选择的思维过程。这些可供选择的命题虽然相互矛盾,但都有其存在 的理由或合理性。因为案件的裁判结果必须明确而唯一,法官必须对哪个是最佳命题作出抉择,从而形成判决结论。 其二,辩证推理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或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引起的疑难问题,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的理由。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包括模糊、多义、漏洞、相互抵触以及适用法律条文背离立法目的等情形。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则包括认定证据的疑难以及认定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性质方面的疑难。 其三,辩证推理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者案件客观事实进行推理的思维过程,无论是对法律疑难内容的解释还是对案件疑难事实的分析,都是研究客观存在之间的具体矛盾而得出的结论,而不能仅凭法官的主观想象随意推理。 其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研究具体矛盾运动的复杂的思维过程。这种复杂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辩证推理必须对多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查,其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思维过程;二是在辩证推理过程中,不排除演绎、归纳和类比等形式推理方法的运用,通过多样化的推理规则获取符合法律和事实辩证发展规律的合理结论。 以上特征表明,辩证推理与各种形式推理方式存在本质的区别。与形式推理主要是简单的判断不同,辩证推理需要综合运用鉴别、分析、评价、平衡和判断等多种手段,其性质是: 其一,辩证推理的结论具有非唯一性。与演绎推理正确结论的唯一性截然不同的是,辩证推理中相互矛盾的多个命题都有其合理之处,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或不足,难以保护所有的合法利益并实现法的全部价值,法官只能作出差强人意的选择。 其二,“应然”的辩证推理结论是法官所能作出的最佳选择。在多种利益相冲突时,法官应当寻求合法利益的最大化,或者说追求法律、政治、经济和社会四个效果最大限度的统一。只要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也就达到了司法公正。在这四个效果中,法律效果体现的是法律的内在价值,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体现的是法律的外在价值,一个好的裁判应当实现法律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和谐统一。 其三,辩证推理是价值平衡的结果。“四个效果”是法律价值的外在表现,从法律的价值本身来看,它包括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四个方面。从根本上说,所谓正义,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所谓自由,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个人的权利;所谓秩序,也就是社会的安宁和稳定;所谓效益,则是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官面对具体案件的时候,只有同时考虑并平衡这些价值,才能作出最为适当的裁判。 其四,辩证推理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为目标。辩证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寻找适宜的依据,由于审判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只是一种法律真实,事实认定的困难说到底也是立法缺陷所产生的后果。至于立法的缺陷,主要包括法律规范的冲突,法律条文的适用违背立法目的或法的价值,法律规定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法律语言的模糊和 歧义,以及法律的漏洞和空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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