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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法8篇

时间:2023-08-15 09:26:41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煤矿安全生产法,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煤矿安全生产法

篇1

【关键词】安全执法;煤矿;执法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趋活跃和复杂,特别是经济成分、组织形式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安全生产问题越来越突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障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县、乡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规范运行。中国是一个产煤大国,煤炭在中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方面进行执法,至关重要。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行为中的重要方面,它有广义的行政执法和狭义的行政执法之分。

广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所有的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管理的一切活动中遵守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它可以发生在抽象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之中。管理,这就属于广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抽象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不是特定的具体对象。

狭义的行政执法,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用于具体对象或案件的活动,它一般只能发生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如,县安监局对某煤矿企业违法生产依法检查并给予罚款530000元的处罚,这就属于狭义行政执法中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的指向必须是特定的具体对象或案件。

根据我国行政法的要求,无论是广义的行政执法,还是狭义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的主体、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煤矿是高危行业,每年的事故死亡人数和事故起数是非常高的,作为基层的煤矿执法人员,正确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日常的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是非常重要的。如何正确的执法,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一部专门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具有很强区域性的法律,要求必须掌握;《煤矿安全规程》是安监总局的专门针对煤矿的一部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法规;其它的如《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必须掌握。

2.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原则

(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2)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依据正确;(3)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5)正当程序;(6)监察、服务、高效便民;(7)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8)教育与惩罚相结合;(9)以人为本。

3.煤矿安全生产执法中的存在的不足

3.1先调查后立案

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统一的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这一条是行政机关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前提。立案必须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的材料(举报材料、上级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交的材料等),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两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常常是发现案件后即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待案件事实清楚、取证结束后才填写立案审批表,这就导致虽然有立案,但此时的立案是在案件调查取证后进行的,违背了法律设定“立案”程序的本意,使“立案”失去了法律意义,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

3.2询问笔录不规范,内容表述不清

行政案件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也是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真实记录,是现场处理和以后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始资料和执法依据,也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因此,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通过对现场的调查,详细记录与违法活动有关的一切情况及活动,并按照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图,必要时可以录像。现场笔录必须写明被调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及调查的时间、地点和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对现场情况尽可能用法律术语客观、真实地作记录。不得随意取舍和歪曲,要准确记录与违法事实有关的物品数量、形态,以及违法场所,记录的事实必须“实、简、准、严、全”。被检查单位对检查意见,同意的要表述出“以上内容属实”,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并要签名或捺印。被调查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要在笔录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字”字样,并写明拒签的理由,并让在场见证人签字或捺印。最后,办案人员要在笔录末尾分别签名并注明日期。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的时候,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1)现场检查笔录过于简单或复杂。(2)现场检查笔录缺少现场照片和现场图,或现场录像加以佐证。(3)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责令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情况,否则,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映现场检查的全过程。(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也没有当事人拒签的说明,检查笔录末尾,办案人员没有分别签名。

3.4行政处罚告知时间、内容错误,不完整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是行政机关采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按照法定告知程序的要求告知被处罚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及被处罚人享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只有将事实、理由、依据完整、准确的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自己的反驳意见和主张,并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告知内容不完整或者不正确,那么当事人陈述、申辩就没有目标,其陈述、申辩权利就无法真正实现。实践中,主要问题有:(1)行政处(下转第327页)(上接第289页)罚告知的时间超前或滞后。准确的告知时间,应该是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上,承办科室拟作出处罚之后,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告知。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是在其他证据尚未收集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马上进行告知,二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才进行告知,这样做就是程序违法。(2)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也未做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权利。而有的执法人员却往往忽视时间的概念,例如:告知时间为2007年8月6日,而在9日就作出了行政处罚,未达到法定时间的三个工作日;还有的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以后,为了尽快完事,当即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要求处罚,有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也就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当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从而造成了程序的违法。(3)违法事实部分告知不完整,过于简单。事实应包括何人、何时、何地、何具体违法行为、何危害后果。(4)适用的法律法规告知错误。一是法律法规名称不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等,二是适用的条款不具体,没有细化到条、款、项、目,或者用“有关规定”等笼统的表述代替;(5)告知适用的法律依据与行政处罚实际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对应。(6)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7)处罚告知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确认。

3.5送达程序不规范

篇2

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发言稿 篇【1】各位领导、朋友们:

大家好!我叫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用责任筑起生命的钢铁长城!

人们常说,生命如花,在阳光雨露的培育下总是那么璀璨、鲜艳。然而,20xx年5月12日,那场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短短的几十秒中,无数个像你我们一样拥有妻儿老小父母兄弟的鲜活的生命永远地撒手而去了,一时间,多少壮志豪情;有多少放飞的梦想、多少美丽的依恋,多少还没有来得及的报恩!一切都不复存在了。生命,就在我们不经意之间,她用一种悲状、惨烈、不屈诠释着她的脆弱与珍贵。

天灾,或许我们任何人都无法抗拒,可是,对于生命,我们唯一能做的只有珍惜、珍惜、再珍惜!相信每一个煤矿人记忆深处,每年每月每天,那一起又一起瓦斯、顶板、透水、爆破事故的重演,又曾让多少个鲜活的生命在痛苦中的结束。不是吗?陕西铜川陈家山“11。28”特大矿难,166条鲜活矿工的生命瞬间消失;辽宁阜新孙家弯“2。14”矿难让214位矿工丧失了生命;再看看今年的2月22日,山西屯南煤矿瓦斯爆炸事故78位矿工遇难,5月30日重庆綦江同里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30人与这个美丽的世界告别,等等。每当这一连串的数字符号不停地在我们脑海里翻滚,我们总在问自己,这是我为什么呀,这是为什么呀!而当我们静下心来,仔细分析每件事故的背后,哪一起不是因为我们肩扛的安全责任不到位而成为事故的罪魁祸首?哪一起事故又不是因为侥幸麻痹而让我们家破人亡、妻离子散?

是啊,人们常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因为这责任扛的是每位矿工的生命,扛的是每个家庭的幸福,扛的是企业的兴旺发达,扛的是国富民强,然而,一起起令人心惊肉跳的事故背后,又有多少人会把这份责任牢记心间,而将它化作遏制事故发生的原动力。事故是一面镜子,教训是明灯。身为煤矿人,难道我们就不能仔细想想,我们不也在铺天盖地安全大检查,可是事故为什么老是频频发生?是隐患未排除?是安全措施不到位?是安全监管走过场?还是出事者本人自身侥幸麻痹?为什么我们每天要在担惊受怕中过活?可悲啊,难道那一起起安全事故就真的不能控制?在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你那是杞人忧天,别人出了事故关我什么事,我们现在还安全着呢!可是,朋友请你想想,当有一天灾难落到你头上,你又是什么感想?这样的事在我们矿不是没出现过,看吧!去年7月8日,我矿采煤二队龙书平违章站在皮带上攉煤,被瞬间运转的皮带带进下煤口,当即被掩埋,幸好被工友们及时掏出,才捡了一条性命;今年2月19日,掘进二队宋小明因为注意力不集中,在推车时被机车撞倒,生命在死亡的边缘挣扎,好在及时进行救治,才幸免遇难;还有很多,在这里我不想一一列举,试想哪一起事故不是因为我们自己安全意识不强,对家庭对企业不负责任而酿成的啊!每当目睹那惊心动魄的一幕幕,在生命与死神擦肩而过之间,是我们就真的忘却了母亲那沧桑的脸、妻子那惨烈的的哭声、孩子们那张失望的脸,还是我们在真正地把生命视同儿戏?我想在座的可能您是一位矿工,可能您是一位矿嫂,也可能您是一位煤炭行业的管理者、建设者。我们都应该清楚地知道安全对于一个人生命的意义:如果你藐视它的存在,那么它就藐视你的生命。

“前车之签,后事之师”。在这里,我想说,今天,当我们矿在安全生产六周年征程上阔步前进,俗话说,创业难,守业更难,世上没有一帆风顺的事。我们永远都不能忘记建矿来曾经有68位遇难矿工的双眼时刻在窥视着我们,我们再也不能在铺满鲜花的道路上让一幕暮悲剧重演。那么,如何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首先我们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从我做起,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时时刻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克服侥幸心里,消除麻痹大意的松懈思想。其次,我们要加强安全学习,通过学习,增强安全知识,在实际工作中,严格坚持“安全生产法”,恪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时刻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来抓安全,以“三铁”精神管安全,那么,我们的企业一定会在追求本质安全型矿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朋友们: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让我们时刻牢记“安全重于一切,高于一切,先于一切”的安全理念,肩负起自己那份沉重的安全责任,上下一心,众志成城,攻艰克难,为开创企业辉煌而灿烂的明天而做出应有的贡献吧!

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发言稿 篇【2】只有鲜活的生命,才能在阔远的宇宙空间施展才华、实现抱负;只有健康的生命才能承担起所有的责任、为社会造福。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生命之舟时常会遇到暴风骤雨和滔天巨浪的摧残和颠覆,使无以计数的生命之魂不得不面对一次次生离死别的严峻考验。安全――这沉重的话题,带给我们的思考确实太沉重了!

据有关资料证明,在我国的各种安全事故中,煤炭生产伤亡人数占的比重远远大于其它行业。我生在煤矿,长在矿山,那高耸的井架,猎猎的红旗,如同煤矿工人刚直的性格和坚韧的信念,给了我无限的憧憬和向往,赋予了我热爱矿山的精神;那暴怒的黑泉、断裂的岩壁狞笑着用肮脏的黑手扼杀父老兄弟魂魄,制造的和痛苦,也使我尝尽了人生太多艰涩的悲伤。矿山,这生命的故园—让我热恋,使我悲寒。难道我们为之奋斗的这方圣土的兴衰,必然伴有兄弟肢体的残破、亲人无辜的丧失吗?我不愿意。我想,在座的每一位也不会愿意。让我们认真地思考吧!

愿望与现实是一对孪生亲姊妹,同样美好但相差万里。愿望可以不付出就得到,那是海市蜃楼般的虚无的美。现实的美却需要某种努力才能收获,这就需要有拼搏和奉献精神,正所谓“天上不会掉馅饼”。翻开中国煤矿前进的辙印,却总有人在做“天上不会掉馅饼”的梦,并为此付出惨痛的代价:一页页翻去,满篇都是带血的文字,隐隐透出妻儿寡母嘤嘤的抽泣。那排列的竖起的鲜红的文字,向一座座人生浮雕,展现的悲壮不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烈,不逊于“三大战役”的苍痍,我们看到,那隐于黄泉路中的魂魄,用怎样的哀怨诉说满心的不甘,给我们警示。那是谁用“三违”作颜料,构涂的人间悲剧,我们也许无从考证,但那让人久久不能忘怀的凄惨景象却总也抛之不去,教人心寒。

作为济三人,都知道我们的前身是原煤炭部第三十二工程处。自1958年建处至1998年,在四十年漫漫征程中,年年有事故,岁岁有哭声,这是多么不和谐的一种音符。但我们同时也看到,随着时代的变迁,先进技术的应用和矿山人安全意识的提高,安全形势越来越好,事故率越来越少,从处志中我们看到:事故率最多的一年是1965年,这一年仅轻伤就出现了423人,最少的一年是1997年,只出现3名工伤事故。沿着三十二处生命的年轮慢慢度去,它的历史折射出这样一个道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重视安全生产,就有好的安全形势。否则,天怒人怨就形成必然。这使我们又想到一句流行了很久的“名言”-不违章不生产。为了小集体的暂时利益,为了个人那点微不足道的收入,就出现了那麽一些“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英雄”,看阿,1999,河南平顶山韩庄矿务局二矿“8.24”特大瓦斯煤尘爆炸,死亡55人,重伤5人;20xx,徐州大黄山矿“1.11”透水事故,死亡20人;20xx,吉林某矿冒顶透水,死亡21人,江苏某矿井下爆炸,死亡92人‥‥‥诚然,事故责任者分别受到应有的处分处理,而父母丧子之痛,妻子失夫之悲,儿女无父之苦,又岂能因此告慰。

关心中国煤炭建设的人,常读《中国煤炭报》的同志,应该记得这样一个现实:每年开采百万吨煤炭,中国平均死亡人数约10人,俄罗斯约0.66人,美国约0.038人。可见,我国煤炭生产的安全形势是多么严峻。我们应该经常地,很好的反思自己,牢记前车之鉴,莫待“亡羊”后才想到“补牢”。近年来,集团公司把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出台了强制性的“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及一系列规章制度,矿党政和各级组织也以坚决贯彻党的安全第一生产方针为己任,采取了切实的办法落实“安全第一方针”及“现场工人六项权力”,并使之成为条文化的管理体制。不可否认,“六项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维护安全生产良好局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好精念歪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并造成严重的后果,翻开公司矿井事故的档案,当不难发现其中的根由。来自集团公司的统计表明,今年三季度,公司发生5起伤亡事故,死亡5人。5起事故,都是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的,北宿矿“7.27”盲巷窒息事故和“8.8”带电检修触电事故,均因专业人员在自己的专业内发生;兴隆庄矿的“9.1”单体柱伤人事故和我矿的“9.14”运输事故如出一辙。我并不想用这些压抑的数字再伤自己的感情,也无意使在座的同行们情感沮丧,我只想用这些带血的事实告戒今天的煤炭人和我自己,生命只有一次,不能自欺欺人的地在铺满火药的鲜花草坪上过那侥幸的生活。如要避免“亡羊”之痛,应该怎么办?我想大家一定会告诉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切不可大意麻痹,掉以轻心”。是的,意识很重要,这是一切安全工作的基础,要不断加大对安全生产方针的宣传教育力度,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仅仅局限这种意识还不够,还要有科学规范的运作体系。因此,要在健全完善各项安全责任制度的基础上,注重发挥安监机构和群监网员、民兵哨兵、青年监督岗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强化安全管理和监督,形成纵横交织的群众安全网络,消灭安全死角。

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职工群众,在安全问题上,都应该负有相同的责任,共同承担应有的义务。让我们在不同的岗位上,扮演好各自的角色,努力实践科学化的安全之路,减少事故,减少伤亡。善待生命,对你、对我,都是对党和国家及亲人的负责。

愿矿山的生命之花常艳不逊。

煤矿安全生产月活动发言稿 篇【3】可以说在我们离开母亲的呵护,摇摇晃晃地行走在人生道路上以后,我们一直依赖着“安全”的支撑,没有它,我们可能会摔跤,可能走不过人生路上风风雨雨,更不可能去实现人生理想和目标。

那么,安全到底是什么?

安全意味着责任。责任是一种要求、一种义务、一种保持企业持续稳步发展的庄重使命。因为有责任,我们才可以从不断变换的安全问题上积累进步的经验。细细体会各项措施处罚,这些看似繁琐、苛刻、不近人情的制度条款,这不正是企业对员工负责任的一种体现吗?不正是员工生命保护重要举措,不正是对员工的最大关爱吗?

安全还是一种态度。在众多企业之中,煤矿行业是公认的高危行业,作为一名煤矿职工更应该将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就是我们的态度。安全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我们不能只把“安全第一”停在口头上,挂在墙壁上,而是要实实在在把“要我安全、我要安全”转变为“我会安全,我能安全”的行动。当侥幸心理闪现、麻痹思想抬头时,请想一想:父母双鬓的白发,妻子牵挂的眼神,孩子睡梦中那甜甜的微笑。这时,我们还能置安全于不顾吗?

安全也是经验教训。可以说所有的安全规程是一部血书,是用血的教训换来的,甚至用生命的代价写成的。我们只要牢记,无须再次亲自去验证,更不能犯规程中同样的错误。我们靠规程来保证我们的安全。血的教训告诉我们,谁在安全问题上打折扣,谁就会付出代价。

安全是伴随我们一生的话题,是企业生产永恒的主题,是一切工作的根基。安全工作无止境,“更细”、“更严”是一项艰难却有效的工作,安全生产需要我们的责任,安全生产更加依靠我们的责任。让我们每一个人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让我们在苦过、累过以后,绽露幸福的笑容,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关爱生命,安全从我做起!

篇3

关键词:安全生产;立法现状;立法弊端

山西是我国最大产煤省,素有"煤乡之称"。煤炭资源优势得天独厚,储量大、分布广、品种全、质量优、易开采。然而安全生产问题却一再的引起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安全生产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根本任务。

一、山西煤矿安全生产的立法现状

对于整个山西省来说,遏制矿难频发是整个煤炭产业中的重中之重。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后,山西省便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随着形势的发展,省人大把《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立法计划由原来的预备项目调整为正式项目,进入了立法程序。最终形成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法规,《山西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等政府规章,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关于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多个规章制度,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而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就需要完善对开办煤炭企业条件的规定。对已有企业,要严格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可以根据煤炭资源的赋存情况和开发要求,增加对企业年生产能力、回采率的要求,将不符合条件的组织、个人拒之门外。对此我省立法已做出规定,如《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条例》。并且,以《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为基础,规范了是对于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制度的保障,尽管目前对于煤矿死亡事故有不低于20万赔偿标准的保障,但是一些遭遇普通工伤的从业人员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赔付保障,与此同时,从业人员普遍素质较低,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救自保技能不容忽视,而生产企业在这方面的投入几乎为零。为此该条例专门用了大量篇幅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立法方面的问题

尽管从形式上看我省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由于多种原因,在这一宏观体系内,还存在着法律内容滞后、法律空白、法律之间的相互矛盾等许多问题,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1、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我省虽然相继出台了《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实施矿山安全法办法》、《山西省打击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办法》、《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非法违法煤矿举报奖励制度等》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一定作用上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使安全生产落在了实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下位法由于其本身效力欠缺在很多情况下无法对母法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其中针对煤炭安全生产具有极高操作价值的绝对多数集中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包括《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等一系列涉及煤矿行业准入、煤炭安全生产、煤炭可持续开采等多方面的重要文件,这些文件对我省目前的煤炭生产安全状况极具针对性及使用价值,但由于其只是作为某个部门的"规定"、"通知"、"办法",无法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普遍适用,自身效力的缺失,使其无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得以充分弥补上位法的缺失。再由于立法水平的低下,甚至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互相矛盾之处,使执法和守法难以适从。使得煤矿企业就有空可钻,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投入的监管便无所适从。因此,在当前注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立法应尽可能细致完整,提高可操作性,彻底抛弃"立法宜粗不宜细"这一落后的指导思想。

2、立法目的多元化,导致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减弱法律的实施效果

以我国的《安全生产法》为例,其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也就是说制定本法的目的不仅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还包括"促进经济发展"。宏观上讲,上述两个目的不仅不相矛盾,而且相辅相成。因为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必然会阻碍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却会带来更多的安全投入,创造更加安全的职业环境。纵观我省的劳动安全立法,尽管都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作为立法目的,但同时又都以"促进经济发展"作为另一个重要目的,因此,在法律文件的名称中都有使用"劳动安全法"的名称。矿工的安全与经济的发展有其一致性,矿难会影响经济的发展,这是一个最浅显的道理。然而,我省地方政府为了税收,放任甚纵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小煤矿继续生产;企业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或者不顾安全超能力生产等现象却是一个个矿难最现实的原因。希望通过一部法律,实现多个目的,愿望是好的,但实际效果却往往事与愿违。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无疑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效果。立法目的的多元化,往往使劳动安全的重要性淹没在了经济发展的大潮之中。

3、立法更新滞后

我国的《矿山安全法》颁布于1992年11月,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正式提出于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因此,在该法的制定过程中,我国仍然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而10多年后的今天,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管理已转变为间接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国有大矿占据矿山行业的现象已被"乡镇、私营矿山占矿山总数的80%以上"的局面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多年前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内容已严重落后。再者,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机构进行了较大改革,原来立法中所称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大多已不复存在,使立法中规定的职责缺少了承担主体。而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的新机构,如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关职责的行使又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按照国务院《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以后,劳动等部门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均由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但是,从法治的角度来讲,国务院的决定并不能改变人大的立法,《矿山安全法》中"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等规定理论上应继续有效。因此,专门为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而成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煤矿安全的监管实际上处于缺乏法律依据,或退一步讲不合法治的尴尬境地。除此之外,我省煤炭安全立法的滞后性还突出表现在其立法的背景上,往往是发生矿难,出现问题,矛盾难以协调后,相关部门才出台法律、法规、政策予以调整,缺乏预见性,长效性。

参考文献:

[1]巩玉凤.浅析山西矿难屡禁不止的原因[J].传承,2007,(5)

[2]赵洪广,王爱国.当前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原因浅析[J].安全生产,2005,(1)

[3]刘刚.矿难安全事故频发的系统思考[J].煤炭经济研究,2008,(8)

[4]顾小云.论山西煤矿安全监督体系的完善[J].晋中学院学报,2010,(10)

篇4

(一)检查时间:

2011年4月、6月、9月、11月的下旬。

(二)检查内容:

1、查矿山企业复产验收情况;

2、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及安全条件;

3、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重点是生产现场的管理情况;

4、火工品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5、安全标准化企业的前期准备情况;

6、打击违规和非法生产情况。

(三)检查方式:

县区局检查,市局督查。

(四)有关要求:

1、各县区对复产验收工作开展“回头看检查”,发现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或未严格执行复产安全措施的,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2、各县区内的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全面进行自查自改,县区局在4月、6月、9月、11月每月的15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局监管科,市局在20日后进行全部督查。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及时下发相关执法文书,重大隐患立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生产。

篇5

辽宁煤炭工业局和湖南煤监、安监局的负责同志,分别就事故做了汇报检查发言。这两起事故都发生在“两会”召开之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事故发生后,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查明情况,做好救援善后工作,避免次生事故;加强监管,防止同类事故发生;加强煤矿安全检查,立即发出通报,提醒各地、各单位毫不松懈地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工作。

铁锤同志在刚才的讲话中,提出了下一步的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工作的重点,对国有重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复产专项督查工作做了安排。希望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我讲三个问题:

一、深刻吸取老虎台煤矿“3.10”特大透水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强化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

3月10日20时44分,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老虎台矿73003综采工作面发生透水事故,29人涉难。该矿是国有重点矿,核定年产能力335万吨,*年实际产量242万吨,井下共有3个采煤工作面、4个掘进工作面。事故发生后,辽宁省副省长李佳同志和辽宁煤监局、省煤炭工业局的负责同志到现场指挥,总局派王树鹤同志率员赶赴现场。

老虎台矿瓦斯动力灾害严重,煤层易发火自燃。该矿对于防瓦斯、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一向比较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但忽视了对水灾事故隐患的治理防范。该矿为老矿,分4层开采,形成了多个采空区。造成这次事故的水源,初步查明为73003综采工作面上方的采空区积水,透水量约5000立方米。该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薄弱,对于采空区积水情况不清,更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麻痹大意酿成事故,造成惨重损失,教训极为深刻。

鉴于这次事故的教训,总局要求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做到以下4点:

(一)加强采空区管理,落实煤矿水文地质工作,有效防范透水事故。老虎台矿“3.10”事故以及其他透水事故证明,采空区积水是水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特别是老矿,自身采空区较多,也有其他煤矿的一些采空区与之相邻。必须在注重防瓦斯、防火、防尘、防突出事故的同时,把治理水患、防范采空区透水摆到重要位置上来。要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探、专家“会诊”等方法,迅速查清采空区及其积水情况,建立技术档案;要重视和加强水文地质工作,建立健全煤矿地质测量工作机构,充实专业人员;还要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制度,定期分析水患情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确保安全生产。

(二)严格综采放顶煤技术规范。厚煤层、分层开采的煤矿,一定要科学制定综采方案,按照修订后的《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要求,严格控制采放比,搞好基础设计,合理布置巷道,从源头上消除隐患。综采作业要加强技术管理、现场管理,按要求留够保安煤柱,坚决防止为提高产量而任意放大采放比、减少保安煤柱厚度的危险做法。

(三)坚决防止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各类煤矿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必须把产量控制在核定能力之内,认真执行总局、煤监局和发改委、劳动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严格控制下井人员,尽量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人数。地质灾害严重的国有重点煤矿,必须实施压产减人。

(四)立即再次开展隐患的全面排查。所有国有重点煤矿,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立即自下而上、全面排查瓦斯、火灾、水害、顶板等各种隐患,强化隐患分级管理制度,认真彻底进行整改。隐患严重的要停产整顿。存在重大隐患、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应按照《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在停止生产的同时,提请地方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直至依法关闭。

国有重点煤矿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煤炭工业安全发展的主力和骨干,应当成为煤矿安全生产的表率。企业的领导班子一定要防止麻痹松懈,集中精力,加强基础管理,从采掘一线和作业现场抓起,扎扎实实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努力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提高安全水平。要摆正位置,自觉接受各级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部门的有效指导和社会舆论的广泛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排除顾虑,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国有重点煤矿的监管监察。

二、深刻吸取湖南省邵阳市宏发煤矿“3.6”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转变作风、改进工作,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3月6日11时40分,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宏发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15人死亡。事发后矿主和有关人员逃匿。该矿年产规模仅1万吨,为高突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均已过期。按照规定,这样的矿井按要求*年就应当关闭取缔,而市县政府推迟拖延,将其列为*年度关闭矿井。该矿去年8月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春节过后矿主擅自组织32人下井进行生产活动,引发瓦斯爆炸,造成惨重损失。*年8月底以来,在半年多些的时间里,湖南省3万吨以下小煤矿共发生涉难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13起、死亡86人,其中属于本应在*年予以关闭的高突矿井就有8起、死亡58人。该关不关,只停不关,教训十分深刻。

造成一些地方整顿关闭工作滞后、煤矿安全工作被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尽管有区域煤炭赋存条件较差、煤矿规模小、基础条件差等客观因素,但思想认识不明确、责任心不强、工作努力不够等主观因素尤为重要。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不法矿主和肇事者要负直接责任,但相关地方整顿关闭态度不坚决、监管监察执法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不可忽视。

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看,目前在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工作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必须引起高度警觉的问题:

------有的同志放松了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重要职责和自我要求。一些同志片面强调煤矿整顿关闭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事情,而放松了对监管监察自身工作的要求;一些同志工作停留在一般意义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没有扑下身子抓,没有把对策措施落到实处;一些同志对煤矿企业、基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看得多,而没有自觉从自身查找原因。

------有的同志缺乏攻坚意识,畏难情绪滋长。深化攻坚是一场硬仗。目前一些地方正处于胶着相持阶段。搞得不好,一些难点可能屡攻不克,一些成效可能得而复失,一些已经闭毁了的矿井可能死灰复燃。个别地方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然比较明显,“停而不关、关而不死”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面对困难和问题,我们的一些同志感到办法不多甚至产生松劲厌战情绪。

------有的同志的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监管监察工作存在着一些漏洞。在一些地方,小煤矿的非法违法行为近乎于公开化。地方政府和监管监察机构不可能没有察觉,多数时候是知道了而没有认真追究,下发了停产整顿或关闭指令之后,没有盯住不放。每次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都要求接受教训、举一反三;对非法违法行为不能心慈手软,该关的务必关实关死、不留后患,但实际工作上往往打了折扣。

上述一些问题,在光祥同志代表湖南局所做的发言中,已经有所认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这些问题不仅湖南有,其他地区和单位也有。希望大家要吸取教训、引以为诫,端正思想态度,强化责任意识,认清差距,转变作风,更加积极负责、扎实认真地抓好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工作。

一是痛下决心,坚决关闭16种矿井。国办82号文明确的16种应关闭矿井,是造成事故和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源头。面对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绝不能听之任之,必须痛下决心,坚决依法关闭淘汰。各地要对16种矿井对号入座、应关必关;要对照国家发改委下达各省的到2010年小煤矿控制数量、产量规划目标,再次对现有煤矿全面清理,完善和补充关闭计划,加大力度、加快进度;要立即关闭年产3万吨及其以下的高突矿井、水害严重矿井,不得纳入资源整合,不得推迟拖延。

二是对列为关闭对象的矿井必须早关快关、争取主动。据各地上报,*年2月15日之前已向社会公告的2723处矿井,目前已关闭2148处,剩余的575处,三月份必须关闭到位。已列为关闭名单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不允许以整合为名拖延、逃避关闭。各省级煤监局和煤监分局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现场执法,全部吊销这些矿井的所有证照,保证月底之前关闭到位。

三是必须加强对关闭矿井的监管,严防非法生产。要督促县乡政府对关闭矿井和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派专人负责,严防死守。该关不关的,非法生产的,一旦发现不仅要立即关闭,而且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巡查、重点检查、经常检查,严防矿井关闭过程中非法生产,严防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严防产生新的非法采煤窝点。

四是加强与*司法机关的配合协作,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湖南煤监局、安监局要督促配合*机关,尽快将3月6日事故后逃匿的人员缉拿归案,依照有关法律特别是高法、高检刚刚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矿山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严肃惩处。存在类似情况的其他地方,也都要抓紧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严惩违法犯罪,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安全监管权威。

三、严密安全防范措施,严把节后、“两会”后煤矿安全复产关口

关于煤矿复产的安全防范工作,铁锤同志已经提出了具体要求。再强调以下两点:

首先是要高度重视,把煤矿复产安全作为当前的关键任务抓紧抓实。春节前全国88.2%的煤矿放假停产或检修,这些煤矿近期将陆续复产,煤矿安全生产面临又一个重要关口。煤矿复产容易发生事故,原因在于:一是一些矿井在停产期间,不恰当地停电、停风、停止巷道维修和排水,容易造成瓦斯聚集、水患滋生;二是煤矿从业人员发生变化,长期休息容易出现麻痹松懈,特别是小煤矿人员更替频繁,容易给安全生产造成威胁;三是近来煤炭库存下降、价格走高,加上干旱少雨、水电不足,使煤炭市场趋紧,一些煤矿可能忽视安全,盲目高产、超产。四是“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压力很大,过后一些同志可能产生松口气的思想,因而放松安全管理。过去煤矿复产曾经多次发生重特大事故,前车之鉴,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煤矿复产安全工作,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的重要环节来抓。只可把问题考虑得严重一些,把工作做得扎实细致一些,万不可掉以轻心、失之疏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动手抓,深入基层,深入煤矿,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复产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

其次,要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严密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四川局和辽宁省煤炭工业局在刚才的发言中,介绍了他们在煤矿复产安全防范工作上的一些好的做法。各地在*年煤矿停产检修和恢复生产工作上,也都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措施。概括起来:

一是强化煤矿企业停产检修和复产安全责任。煤矿停产和复产的各个环节,《煤矿安全规程》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煤矿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依法依规制定复产安全方案,通过培训让每个员工都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把方案真正落到实处。同时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要有足够的估计和应急处置的具体办法。要对返矿人员进行安全“收心”教育,新入矿人员必须依法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下井上岗。

二是煤矿停产、复产要接受社会监督。停产检修和恢复生产矿井名单、复产的安全规定等,要通过一定途径向社会公布,借助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防止一些煤矿停产期间违规组织生产,防止擅自非法恢复生产。

三是严格执行复产审批手续。要求复产的煤矿,必须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地方政府主管领导签字同意、下达书面通知后才能恢复生产。对重点煤矿要派人现场盯守。要特别关注那些放假期间停电停风的煤矿,强制要求这些煤矿在送电送风、恢复生产前,必须要由专业救护队伍进行检查,排放瓦斯。

四是坚决抑止煤矿超产冲动,防止一些煤矿复产后不顾安全生产盲目增加产量。恢复生产的最初几天应当压低产量,然后再视情况、逐步恢复到核定能力。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尽量避免井下交接班,坚决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篇6

摘要: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关键词:—安全生产—管理—效益—

安全生产是一项极其广泛复杂的工作。多年来积累沉淀的大量安全问题,短期内不可能全部解决,因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高危态势,仍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自觉把安全生产置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思考和落实。社会在发展进步,随着煤炭行业经济基础的不断增强,矿工生活的逐渐富足,伴随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逐步实现,煤炭行业和矿工群众的安全需求、安全意识也在不断提升,客观上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该在思想上跟上时展的要求,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统筹规划,增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做到未雨绸缪,综合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与生产、效益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安全好了,才能保证更好地生产。生产中存在着一定的不安全的隐患,与自然界作斗争,随时都会发生意想不到的事情,所以处处都要警惕、时时刻刻都要注意安全。安全是企业生产的前提,生产又是效益的保障。谈到效益,我们总是想到利润、成本、资金、节支等字眼,很少有人想到安全。但越来越多的现实已经向我们证明,只有安全好了,才是最大的效益,安全不好,出了事故,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损失,效益又从何谈起!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现阶段实现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

1、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

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可是为什么在一些单位“三违”现象屡禁不止?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比如说,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效益,迫使或诱发本单位职工拼设备、拼体力,违章冒险蛮干;又比如,上级组织安全大检查是帮助下级查出隐患,预防事故,这本是好事,可下级往往百般应付,恐怕查出什么问题,查出问题便想方设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再比如,“我要安全”本来应是职工本能的内在需要,可现在却变成了管理者强迫被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一项硬性指标。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2、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

企业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因此,如何认真地确立起每一位员工的安全意识,使之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营造“人人关注安全”良好氛围,必须拓宽宣传教育形式,建立起整体性的,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环境。通过电视、报刊、板报、标语、读本等媒体和安全知识竞赛、演讲比赛、歌咏文艺演出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攻势,做到寓教于乐,使安全生产意识深入人心,安全知识广为传播,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3、发挥好亲情感染作用。

从理论上讲,促使全员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最基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适应了职工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内在需求,从主观上讲职工是愿意接受的。但是以往的安全教育大多是“你说我听,你打我通”,不是大道理满堂灌,就是家长式的训斥。要解决安全问题入心入脑的问题,还应注重情感投入,可采用亲情教育法,如在会议室设立“全家福”牌板,把每个家庭对亲人的安全企盼写在照片的下面,时时提醒职工牢记亲人的嘱托;如为职工过生日,送警句,恳谈会,兄弟交心等方法,不失时机、潜移默化地向职工宣传安全思想;再就是开展安全共保活动,基层单位定期向职工家属发出安全承诺书,号召家属发挥好安全第二道防线作用,真诚邀请家属参加到安全共保活动中来。

4、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

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加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尤其是个别管理人员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方法简单粗暴,很容易使职工感情上受到伤害,进而对安全管理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使经济处罚的有效作用大打折扣。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如在基层单位会议室设置“不规范行为警示台”,让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者站到台上,将违章经过及危害说清楚,促使其自我反思,自觉遵守 规章制度。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当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危害员工健康时,不得盲目指挥、违章指挥。尤其当威胁到员工生命安全时,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5、落实制度“严”字当头。

人即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出事故的受害者,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因为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从我们每个人成长的艰难性,可以看到父母之心难违;从失去亲人悲痛的难忍性,可以看到交织之情亦难违;从党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性,我们深知党心民心更不可违。因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每一个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企业搞好安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极其重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抓好制度的教育和落实,使广大员工懂得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经过多少人的鲜血和生命及沉痛教训写成的,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运做就是珍惜生命、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珍惜家人和儿女的情感。教育员工自觉用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自觉执行规章制度变成大家的自觉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人的行为要狠抓一个“严”字,要“严”当头,要严制度、严标准,严明劳动纪律。特别是对那些日常违章人员,在对其作到教育的基础上,利用暴光、经济重罚等措施,督促本人增强安全意识和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同时,还要坚持好各级管理人员现场值班制度,如不能做到,不论涉及到谁,都按规定进行考核及处罚,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篇7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有效防范、减少事故为目标,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治理“三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章生产行为,突出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稳定好转,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二、整治目标

(一)对全县所有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摸底,逐一查清所有采矿点的基本情况,全面了解和掌握矿山企业开采现状和存在问题;

(二)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生产企业,对合法矿山要依法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非法违法矿山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

(三)对已关停的非煤矿山,要落实关闭措施,吊销相关证照,确保关闭到位;

(四)依法界定合法和非法矿山建设企业,超期建设的要在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建;

(五)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全县境内无证非法生产“零控制”目标;使越界采矿、一证多口、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治理,违法案件得到有效查处;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矿山布局不合理现状得到彻底改善;行政监管动态监测逐步到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

三、整治重点

(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和以采代探的;

(二)证照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或无视关停指令仍在采矿的;

(三)超出许可范围一证多口、多点、多套生产设备采矿的;

(四)超出批准矿界范围采矿的;

(五)非法转让、出租采矿权的;

(六)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七)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和参加工伤保险及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

(八)“三炸”物品购买、管理、使用不符合要求的;

(九)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十一)未履行或落实矿山项目建设“三同时”审批手续的;

(十二)在建设期内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和建设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从事非法建设的;

(十三)井下作业无机械通风设施或提升系统未经检测合格的;

(十四)无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十五)尾矿库无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使用的;

(十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预案未建立健全的;

(十七)劳动用工不规范、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的;

(十八)对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4月10日开始到6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4月10日—4月25日)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县上下形成支持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二)排查摸底阶段(4月26日—5月5日)

1、对私挖滥采易发区、盲区、死角进行拉网式排查;

2、对全县已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的关停情况进行摸排;

3、对具备开采条件的矿山生产现状进行逐矿、逐点摸排;

4、逐矿填写《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调查摸底登记表》,逐一查清存在问题,拟定处理意见。

(三)依法处理阶段(5月6日—6月15日)

1、对无证私开的矿点,要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查封采矿设备,组织对非法采出的矿产资源量进行取证和认定,依法处置到位。

2、对确定关停的19家矿山企业,目前关停尚不彻底的,由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监督落实关停措施,督促关停到位,并报县政府相关部门验收。

3、对证照到期的矿山企业,相关部门一律下达《责令停止生产通知书》,企业在未办理有关证照延期手续前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以无证生产(经营)论处。

4、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从事生产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退回到本矿界范围内,由有关监管部门明确四至,埋桩划界。对屡整屡犯、边整边犯的,吊销有关证照,列入关闭对象。

5、对未经发证机关批准,未依法办理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私自转让采矿权的,未按照采矿权出租转让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行政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证照。

6、对非法购买、储存、使用“三炸”物品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按照相应的处罚依据处罚到位。

8、对不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依法签订矿山救护协议、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要责令其限期落实到位。

9、对违反劳动用工制度、非法雇用童工、劳动防护用品配置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严厉查处。

10、对停产(业)整顿的矿山企业,要立即停供并清收库存的“三炸”物品,强制性切断电源停止生产。

11、对新、改、扩建矿山建设项目未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或处于“三同时”建设期非法从事采矿活动的,要责令其停产,并依法处置到位。

12、对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非法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

13、对非法违法采矿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违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日30日)

对符合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复工验收制度,开工前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场、区)政府(管委会)签字、县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本次非煤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目标明确、任务具体。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县政府成立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负责的工作态度,认真摸排,积极整改,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篇8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规范开采行为,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为重点,督促企业排查、整改和消除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矿山企业基础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查为契机,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一般事故,确保全市非煤矿山今年不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严格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所有矿山持证依法依规生产。

1、采石场:严格实行分层(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和铲装作业。要求运输道路先上山顶,先剥离后开采;台阶布置由上而下,逐级开采;使用潜孔钻打眼、中深孔爆破;装岩实行机械铲装、汽车运输。

2、井工矿山: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或生产;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及采掘系统完善,铁矿、硫铁矿、泥炭矿、高岭土矿达到四级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3、尾矿库(磷石膏库):健全每库一表(基本情况调查表)、一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状(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一档(一套完整的档案);按照批准的设计规范建设或运行;四等以上尾矿库建立尾矿坝安全观测系统。

4、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资质;与服务的矿山企业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和安全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和开采设计,编制爆破设计或爆破作业规程;严格依照设计和作业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重大隐患:大面积采空区、水害等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100%得到治理和监控。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单位:未实行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的采石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大面积采空区的地下矿山;安全度确认为危库、险库、病库的尾矿库、磷石膏库、排土场;未实行规范管理,不依法依规作业的爆破施工单位。

(二)重点隐患:采石场高边坡、一面墙;地下矿山大面积采空区、水患。

(三)重点区域:松木坪镇、枝城镇、王家畈乡、潘家湾土家族乡、五眼泉乡、姚家店乡、高坝洲镇和红花套镇。

四、整治标准

为确保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检查验收标准(附后)认真组织辖区内非煤矿山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迅速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对照标准,逐项整改到位,然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市政府将组织专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验收标准,逐矿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评分达到90分以上的视为合格;70分至90分为基本合格,基本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验收仍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市政府将依法予以关闭;70分以下为不合格,不再整改,直接依法予以关闭。

达到国家一级、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矿山(尾矿库),由企业提供自查自改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不组织现场验收,直接定为合格矿山。

五、整治步骤

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上旬。5月上旬召开会议,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实施整治阶段:2012年5月至10月。各乡镇5月10日前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整治责任。5月11日至10月31日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专项整治。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11月1日开始,将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逐一现场检查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办矿门槛。按照控制矿山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规模,增强保障能力的原则,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新改扩非煤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以下规模:

1、采石场(建筑、水泥用料)、玻璃用硅砂岩矿、铁矿:10万吨/年以上;

2、硫铁矿:6万吨/年以上;

3、高岭土、泥炭矿:3万吨/年以上;

4、大理石、建筑饰面石材:3000立方米/年以上;

5、零星矿种:方解石、重晶石等:1万吨/年以上。

原则上新改扩建矿山占有矿产资源可采储量要满足5年以上服务年限。凡是达不到以上开采规模和储量的新改扩建矿山项目,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和投产。

(二)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行政执法。一是对获证后放松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条件降低、隐患严重和事故多发的企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依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市政府依法关闭;二是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及以上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说清楚”;三是基建及探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掘、以采代探;四是水文地质复杂的矿山,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采);存在大采空区及残矿复采的矿山,必须建立监测监控和应急预案;五是加强对采掘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所有外包的采矿、探矿工程必须由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施工;六是达不到整治工作目标的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市相关监管部门要责令停业整顿;凡是在今年年底前经整改仍达不到目标的矿山爆破施工单位,市政府将予以取缔。

(三)开展安全检查,治理事故隐患。各乡(镇)要对辖区内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着重加强采石场高边坡开采、大采空区、水患(老窑积水、溶洞水)和病、危尾矿库、磷石膏库、排土场等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重大隐患登记档案,实行挂牌督办,防范大面积冒顶、崩塌、透水和溃坝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存在水患的矿山,要加强供电及排水系统的隐患排查,在满足排水能力的同时,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或自备匹配的发电机组;对地压活动明显、老矿山进行残矿复采和存在大采空区等隐患的矿山,必须加强技术力量,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完善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要加强矿井主要提升装置等特种设备设施隐患排查及检修,按规定周期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安全运行。

(四)推行适用技术,促进科技兴安。一是露天采石场强制实行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技术,机械铲装、液压锤二次破碎工艺;推行非电起爆系统等安全性能好的起爆器材,淘汰导火索、火雷管;二是鼓励尾矿库改进选矿工艺,推行尾矿干式排放、充填和综合利用等技术,提高安全度;三是积极推广地下矿山建立视频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井下避难所等,提升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四是推广水患矿山帷幕注浆技术和大采空区矿山地压监测监控技术的应用,提高防灾能力。

(五)建立完善制度,探索长效机制。一是开展矿山安全生产诚信承诺活动,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二是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基础工作改善安生产条件的指导意见》;三是继续推进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全年计划完成1个省级、6个宜昌市级、60个市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的核准及考评工作;四是加强非煤矿山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全年培训人员300人以上;五是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升应急能力。

(六)打击非法生产,规范开采秩序。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开采生产行为,坚决取缔关闭资源枯竭、达不到规模生产能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灾害严重、事故多发的矿山,坚决淘汰落实生产能力。要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一证多矿点、超层越界开采、以及不同矿井开采系统互连互通的非煤矿山进行整合关闭,规范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创造矿山安全生产的有利环境和条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宜都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陈红林同志任组长,市安监、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认真组织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整治方案,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围绕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加强督促检查,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工作整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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