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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分析8篇

时间:2023-08-15 09:26:46

注册会计师分析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1

审计独立性问题是审计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审计实践的基本问题。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必然导致审计实践偏离其“合法、真实、公允”的基本目标,也就达不到客观反映企业受托责任的目的。而这个目的又是审计存在的前提,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在此,笔者仅对注册会计师相对于企业经营者的独立性进行分析。为了更好地分析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先来分析一下审计独立性的内容。

一、审计独立性的内容

在我国,审计独立性一般分为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笔者认为,审计独立性应分为组织独立与人员独立,二者共同作用决定了过程独立性,再加上专业胜任能力,就能得到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如图1所示:

因此,审计独立性的内容应包括:审计机构独立、人事关系独立、工作独立和精神独立(实质独立)。那么,哪一部分独立性对整体审计独立性的影响最大?也就是说,哪个独立性是决定性的呢?

二、独立性的经济学分析

(一)为了方便分析,先从理论上作以下假设

1.审计机构和人事关系是独立的,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审计人员及审计组织为理性主体,根据收益――成本原则进行审计活动。在该假设条件下,经济上的独立将决定精神上的独立,也就是实质上的独立。由于审计主体处于市场地位,在经济学环境中,笔者认定该假设是合理的。

3.工作上是独立的,由审计规范制度决定。

由以上假设,可以初步断定审计过程的独立仅由经济独立性来决定。在此基础上再添加另一个假设:

4.审计人员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查出企业会计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企业价值。

根据这些假设,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收益――成本原则的驱使下,经济上的独立性决定了审计独立性并最终决定了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

(二)结合实践工作,再做如下假设

以上是理论上的分析,在实践中,当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谋会使双方收益大于成本时,审计人将与被审计人合谋;当合谋的收益小于成本时,审计人将不会与被审计人合谋;而当审计人在经济上与被审计人不独立时,可以看作是二者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从而加大了合谋的可能性。在这里,笔者将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经济上的独立分成两个方面,首先是审计业务对该企业的依赖性;其次是非审计业务对该企业的依赖性,这里指第二种依赖性。

除了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谋,在现实中还存在找第三方(潜在的合谋者)。由于现在企业所有者的分散性,审计委托人也就是企业所有者已经退出了审计委托的实际工作,而是委托审计委托人来聘请审计人对公司管理者进行审计。由于委托人与审计委托人之间也有一层委托关系,审计委托人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逆向选择的可能性。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做以下假设:

1.审计委托人在组织上和人事关系上均独立于被审计人,这都是由法规制度来约束的。

2.审计委托人为理性主体,其行为受收益――成本原则制约,则审计委托人也有可能加入合谋。

这里并不涉及审计委托人合谋的可行性分析,只是将其加入合谋,做一种既定情况来分析对其他两个合谋方决策的影响。

三、建立博弈模型

只有在经营者作假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合谋,因此,本文不再考虑经营者正常工作的情况。首先看一下两方合谋的情况,即注册会计师与经营者合谋。

(一)定义参数并分析各方的策略集合

1.经营者的策略集合

合谋并贿赂注册会计师;不合谋。相关参数:在不合谋的情况下,被注册会计师查出,因失职而只能得到的收益为S1;在合谋的情况下,未被监督部门发现可获得收益为S2,被监督部门发现只能获得的收益为S3;合谋中对注册会计师的贿赂成本为B。

2.注册会计师的策略集合

接受贿赂,合谋;不合谋,正常工作。相关参数:在不合谋的情况下,正常工作的收益为W;在合谋的情况下,被监督部门发现后的损失为M。

(二)确定各策略集合下双方各自的支付函数

1.在不合谋的情况下

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的支付分别为:(S1,W)。

2.在合谋的情况下

(1)如果未被监督部门发现,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的支付分别为:(S2-B,W+B);(2)如果被监督部门发现,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的支付分别为:(S3-B,W+B-M)。

(三)建立博弈模型

在假定混合策略下,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为q1,合谋被监督部门发现的概率为q2。基于上述分析和假设得出如表1模型:

四、求解分析

这里虽然涉及到监督部门的参与,但本文对其所进行的博弈不做进一步分析,只是利用其监管力度即发现经营者和注册会计师合谋的概率q2来分析影响合谋成功的因素,从而发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2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履行社会审计职能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注册会计师,下同)也是“经济人”。作为理性的决策者,在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不一致时面临两种选择,一是保持客观公正,出具真实的审计意见,即“合规”;二是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与被审计人的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审计意见并分享“租金”,即“违规”。这种收益既包括现实的审计收费,同时也包括未来预期审计收费的贴现值。在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注册会计师不但要抵制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贿赂诱惑,而且还要承受来自审计委托人的解聘威胁。在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可能违规审计,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舞弊,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从而对利益相关者做出相关决策产生误导。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政府监管机构必然会加强对社会注册会计师的监督和管理。于是,被审计单位、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指财政部门、证券监督部门等政府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关系,成为相互博弈的主体。

二、被审计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博弈

(一) 博弈假设

1.假设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均为理性的经济人。

2.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即对于被审计单位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完全有能力检查出来,不存在能力、知识和经验的不足。

3.只有当被审计单位存在着披露虚假财务报告的企图时,注册会计师才有可能默认其造假行为,或与之串谋进行造假。即当被审计单位准备诚实地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时,注册会计师不会主动要求造假。

4.设1、2分别代表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

5.设M为注册会计师的正常审计费收入。

6.设G为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会计信息的收益。

7.设ΔG为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额外收益,即虚假会计信息的“租”。

8.设ΔGm为被审计单位支付给注册会计师的虚假信息租,也即注册会计师的额外收益。

9.设ΔG>ΔGm。

10.设W为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而注册会计师诚实执业时,被审计单位给注册会计师的“惩罚”(比如解雇注册会计师)所带来的损失。

(二) 博弈模型

被审计单位与注册会计师博弈中,被审计单位行动在先,注册会计师行动在后,假设他们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根据上述假设,建立博弈树模型,如图1。

注:博弈树中收益向量中第一个分量(左边)为被审计单位的收益,第二个分量(右边)为注册会计师的收益。

(三)分析

图1表示,被审计单位的策略选择有两种,即(造假)与(不造假),而注册会计师的策略选择有两种,即(w,b)、(b,b)。

下面采用逆向归纳法来求出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在博弈树的左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被审计单位选择了造假。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其收益为M+ΔGm,选择合规其收益为M-W,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违规,此时被审计单位收益为G+ΔG-ΔGm 。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实际上只有(w,b)。

再考虑先行动的被审计单位,由于造假所得G+ΔG-ΔGm>G,因此被审计单位会选择造假,子博弈的完美均衡为(J,w)。

上述模型充分说明了在审计市场中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之间博弈的各种可能结果。毫无疑问,在没有任何处罚的情况下,博弈可以达到均衡,(造假,违规)是一对纳什均衡。即:作为理性经济人,注册会计师面对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要求时,由于被审计单位的合谋贿赂诱惑和解聘威胁,他们会选择违规审计,甚至与被审计人串通舞弊,发表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审计意见。显然(造假,违规)的均衡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为此,需要引入一定的制度安排来打破这种均衡状态。

三、包含监管的博弈

事实上,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都是在国家的监管和控制下工作的,他们的工作态度必然会受到由国家参与的外部环境的制约。监管会迫使各方相应地改变自己的策略。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或监管的成本太高,需要借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本文主要考虑监管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

监管机构由于人员编制及审计监督成本等原因,对事务所也不可能都实行全面审计检查,只能对一部分事务所实行审计检查。政府监管机构的高监管是指以较大的概率实施检查,查出违规后对其进行处罚的情况,低监管是指以较小的概率实施检查,查出违规后处罚不严的情况。

(一) 博弈假设

假定政府监管机构付出的监管成本为C,违规审计被查处时,没收事务所违规所得,同时处以F的罚款,监管机构对事务所实施审计检查的概率为P,只要监管机构进行检查就能查出事务所的违规,其他假设同上。

(二)博弈模型

为保障审计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即监管机构行动在先,注册会计师根据已有的监管制度措施再采取行动,假设他们之间具有完全信息。因此,这是一种完全但不完美的信息动态博弈。根据上述假设,建立政府监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的博弈树模型,如图2。

(三)分析

此模型的策略空间包括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和注册会计师的策略空间。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空间为:在阶段博弈中,政府监管机构先行动,在他行动的时候没有获得注册会计师行动的信息,所以政府监管机构的策略集等同于其行动集{H,L}。

注册会计师的策略空间为:由于注册会计师在得到政府监管机构行动的信息后再选择自己的行动,因此注册会计师的策略集合中有四个策略组合,即{(w,w),(w,b),(b,w),(b,b)}。小括号内的两个行动分别对应政府监管机构高监管和低监管时注册会计师的选择。如(w,w)中,前一个违规表示政府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后一个违规表示政府监管机构选择低监管时注册会计师还是选择违规,以此类推。下面采用逆向归纳法来求出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

先考虑后行动的注册会计师,在博弈树的右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政府监管机构选择了低监管。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时其收益为M+ΔGm,选择合规时其收益为M,因此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是选择违规,此时监管机构收益为0。这样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实际上只有两个策略{(w,w),(b,w) }可供选择了。

在博弈树的左枝所形成的子博弈中,注册会计师面对的历史信息是,监管机构选择了监管。显然,注册会计师选择违规的收益为(M+ΔGm)(1-P)-FP,选择合规的收益为M-W,所以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将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当(M+ΔGm)(1-P)-FP >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违规审计,而当(M+ΔGm)(1-P)-FP≤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合规。

再考虑先行动的监管机构,经过上面的分析,监管机构知道注册会计师的最优策略集中在两个策略,在注册会计师采取(w,w)策略时,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H的收益为(M+ΔGm+F)P-C,选择低监管L的收益为0。所以监管机构的最优策略将取决于(M+ΔGm+F)P-C的大小。当(M+ΔGm+F)P-C≥0时,监管机构会选择高监管,而当(M+ΔGm+F)P-C

当监管机构面对注册会计师采取(b,w)策略时,监管机构选择高监管H的收益为-C,选择低监管L的收益为0。由于-C

综合考虑被审计单位造假与否和监管机构的监管严、松,注册会计师的最优反应条件可以产生四种组合。

其一,不造假,松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总为M,注册会计师没有违规的动机,总会选择合规。

其二,不造假,严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总为M,注册会计师没有违规的动机,总会选择合规。

其三,造假,松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收益为M+ΔGm,合规的收益为M,由于M+ΔGm >M, 所以注册会计师总会选择违规。

其四,造假,严监管。此情况下,注册会计师违规的收益为(M+ΔGm)(1-P)-FP,合规的收益为M,那么注册会计师的策略就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当(M+ΔGm)(1-P)-FP >M-W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违规;当(M+ΔGm)(1-P)-FP

时,注册会计师会选择合规。

会计师事务所的策略选择,则取决于事务所的合规审计所得M,违规审计所得M+ΔGm,审计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概率P,违规审计的罚款金额F和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W五个基本因素。即事务所的合规程度与违规审计受处罚的金额F、监管机构进行监管的概率P成正比,与违规审计所得M+ΔGm和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W成反比。其现实意义为:审计监管的频率越高事务所越不敢违规,反之违规现象则越多;对违规审计处罚越重,事务所越不敢违规;被审计单位对注册会计师的威胁越大,注册会计师有可能违规,违规审计所得M+ΔGm越大,事务所越敢于冒险。

通过上述模型的建立求解分析可知,在被审计单位不造假的情况下,事务所总会选择合规;在被审计单位造假的情况下,若监管是宽松的,事务所总会选择违规;若监管是严厉的,则事务所的策略取决于(M+ΔGm)(1-P)-FP与M-W的大小。

所以说,在不存在监管制度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这两大主体会通过谋求“个体利益”,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使得两者选择不规范行为成为各自的最优策略选择;两大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决定了目前我国审计市场发展的不规范,形成我国被审计单位造假严重、会计师事务所违规严重的现实情况,这隐含了现时审计市场的大量风险。如何采取措施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诚实执业,进而通过公正客观的审计促使被审计单位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以打破现有的均衡,促使审计市场行为主体走向合理的均衡,实现审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博弈模型分析,可以给出一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良性发展的对策。

四、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对策

(一)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违规的处罚力度

即:加大罚款F,使(M+ΔGm)(1-P)-FP

(二)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

扩大审查面,即提高注册会计师违规的被发现和追究率P。在罚款F一定的情况下,惩治的效果取决于被发现和追究率P。换句话说,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一切监管、制度均形同虚设,对违法者来讲,也只是一种不可信的威胁。目前,同一省、市事务所之间的互相检查效果有限,同业之间容易走过场,建议省与省之间开展同业互相检查,这样效果会好一些。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民间、新闻媒体等各层次的监管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违规的被发现和追究率P,从而增加监管的威慑效果。

(三)加大对各类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贿赂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使得W逐步减小

W减小会使(M+ΔGm)(1-P)-FP

(四)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质量

只有降低审计监督的成本C,提高审计监督的查出比例P,才能提高监管机构的期望收益,体现审计的威慑力和效果,迫使会计师事务所强化风险意识,淡化逐利动机。这就需要通过完善激励与监督制度,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一支训练有素、道德高尚、业务水平高的审计监管队伍。

(五)完善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质量控制,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水平。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3

[关键词]审计风险;风险模型;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5)10-0074-03

doi:10.3969/j.issn.1671-5918.2015.10-035

[本刊网址]http://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西方各国控告审计人员的诉讼案件急剧增加。到九十年代索赔给会计公司造成巨额损失:1991年美国的六大国际会计公司被直接索赔共计近5亿美元,占其收入的9%,比1990年上升了7.7%。1992年8月,美国整个CPA职业界面临的诉讼损失估计有300亿美元。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诉讼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闭。我国也先后发生了深圳“原野”事件、北京“中城”事件、浙江“尖峰”事件、四川“红光”事件、宁夏“银广夏”事件及“麦科特”事件等等一系列重大事件。这些事件表明,审计风险无时不在,无处不有,而且愈演愈烈,接连引起审计理论界和职业界的震动,关于审计风险的研究日益得到广泛的重视。如何正确认识审计风险,如何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成为审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重要课题。

一、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自1980年恢复审计制度以来,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初期阶段(1980年一1991年)。在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几乎不承担任何风险,其主要任务是实现自身的发展,并且也顺利地渡过了谋生存的第一关。(2)对审计风险的初步认识阶段(1992年-1995年)。在这一阶段我国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文件,这不但标志着对审计风险认识的加深,更为判定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提供了初步的依据。审计风险的主要来源开始由职业内部转为职业内部和外部。(3)审计风险研究的纵深发展阶段(1996年-现在)。在这一阶段,我国对审计风险的形成、性质、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借助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的基础上,加之有效的定性分析,已能比较合理的控制审计风险。但是与不断发展的实践相比我国审计理论研究至今仍不成熟,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及控制的研究。在各类关于审计的书籍中论述审计风险的篇幅很有限,很多都是把它做为某章的一节简单介绍,很难对其有深入的了解。现有的关于审计风险的认识散见于各审计杂志和刊物,并且仅限于定性,多数呈现出就风险论风险的局面。因此,深入研究审计风险,特别是对于审计风险的定量分析以及控制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目前,许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还非常薄弱,往往缺乏必要的审计风险意识和控制管理措施。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事务所的审计风险控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审计业务文书不规范。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不但是审计工作成果和质量的最终体现,同时也是审计风险的重要载体。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审计风险的控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体制不当。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发展的时间还不长,在体制方面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我国可以设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在我国大约有90%的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合伙制这种形式,由于它的实质是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业务失误或作假所造成的风险,相当于以自己的损失来担保业务的质量和真实性,因此可以弥补有限责任制的一些不足。但是合伙制的缺点也很明显,由于连带责任的存在,各合伙人不仅要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还要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它合伙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事务所的稳定,同时由于事关切身利益,也可能由于过于谨慎而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因此。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这两种体制都不是很合理和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审计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我国,注册会计师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风险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不执行。存在此类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对审计风险有一定认识,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但在实际业务中执行极为不力,甚至不执行,致使制度形同虚设。这种“有法不依”的状况与无审计风险管理制度没有多大区别,要使审计风险得到很好的控制是不可能的。

第二,风险管理缺乏系统性。相当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对审计风险加以重视,并懂得回避风险,不再单纯地追求客户规模的扩大,并在接受委托时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选择。但对审计风险进行管理的手段还是不系统的、零星的,如对风险只是简单评估,只涉及了部分风险因素,没有科学的评价和控制等等。

第三,对潜在风险重视不够。审计风险具有潜在性、复杂性。风险管理不仅应当对大量有规律可循的风险进行管理。还应重视新的潜在的风险。而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管理时,多重视前者的管理而忽视了后者,导致审计风险管理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四,风险管理的执行缺乏一致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经常对不同的企业实行差别对待。如对大企业比较重视,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够:对上市公司相对重视,而对非上市公司重视不足。实际上。不论企业规模大小同样存在风险,这种对不同企业的区别对待会影响审计风险的管理。并且注册会计师对大企业的内部控制的过分信任会影响对风险的评估,亦会降低审计工作的质量。

风险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普遍地存在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往往忽视了审计风险,置审计客户的信誉和管理水平于不顾,也不考虑其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为了取得更多的业务收入,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的扩大,对审计业务基本上“来者不拒”。因此,产生审计失败是必然的。

(四)注册会计师独立性不高。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它的缺乏影响审计风险。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客户和其他单位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但由于非审计服务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独立性受到负面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很难保持在精神上的超然独立,使得审计的服务质量让人质疑,势必会加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

(五)审计工作计划编写不严格。《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审计计划》规定:编制审计计划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总体审计计划就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重点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的关注、审计小组的组成及人员分工、对专家工作的利用等内容,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会计师事务所针对经常服务的常年老客户,出于对他们的信赖,并不编制完整的审计计划。这样,当这些客户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和发生重大的交易事项时。就无法引起事务所的足够重视,一些事务所甚至对新客户也不编制严格的审计工作计划,这样造成的后果可能会更严重。

(六)分析性复核没有被执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一分析性复核》规定,分析性复核是指注册会计师分析被审计单位重要的比率或趋势,包括调查这些比率或趋势的异常变动及其与预期数据和相关信息的差异,分析性复核在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阶段都可以运用,在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过程中,长期以来几乎都没有执行分析性复核的审计程序,对于审计质量的保证主要依靠实质性测试,这种情况下,当被审计单位有意欺骗时,事务所仅仅依靠抽查凭证、核对账簿报表是很难发现的。

(七)审计费用较低。审计费用较低是制约我国注册会计师业发展的因素。审计费用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就不可能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审计某一个项目,审计质量就不可能提高。而且,为了揽客户。事务所之间不惜竞相杀价,压低收费。这些行为的存在,说明我国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较为淡薄,光想到怎样赚进来,没想到将来会赔出去。我国大多数城市的财政机关都为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最低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般以资产或资本总额等指标为参照,而很少考虑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因素。因而,往往同样规模的客户,审计人员苦乐不均,从而也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控制对策

(一)改进法律条文,制定相关准则。2010年9月1日,国家审计署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并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审计准则》共包括七章内容。重点对如何进行审计计划安排,如何有效开展审计现场实施工作,如何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和明确审计责任进行了规定。新《审计准则》是适应新时期我国审计环境新变化而从行为上全面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通过明确职业标准来客观评价审计工作质量,也是各级审计机关制定审计业务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新《审计准则》的颁布,对促进审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因此,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进而整体上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应该需要从整体上提高相应的法律风险水平,制定更加完善的审计准则,包括对举证责任的修正、赔偿风险的提高以及诉讼条件的放宽等,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责任感。

(二)形成合理的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目前,在世界各国所有的不同的组织形式中,有限责任合伙制是当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兴起于90年代。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既融入了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又摒弃了它们的不足。在这种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实行有限责任合伙制有许多优点。首先,这种形式与有限责任制相比,提高了注册会计师的违规成本,促使注册会计师增强了风险意识,提高了其规避风险的能力。其次,这种形式与合伙制的形式相比,其合伙人不必为别人的错误或舞弊行为付出惨重的代价,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后顾之忧,也比较合理,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稳定与发展。因此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是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两者优化组合的结果。它体现了广大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要求,是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的组织形式。但是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一个漫长的逐渐的过程。首先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是唯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各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的法律,但它只规定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这两种事务所组织形式存在。因此,还需要建立有限责任合伙制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是在有限责任合伙制的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造成的结果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之间不相互承担责任。这就存在各合伙人之间责任的明确问题。现实中,可能会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现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体制改革,就能以一种更合理的形式存在,拥有一个健康发展的审计风险管理主体将有利于审计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社会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客观、公正、独立地执业,而高素质的执业人员是保证执业质量的关键。

(四)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控制。在生产制造企业里,产品的质量是企业制胜的关键。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严格的质量控制也很重要。审计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提高内部质量控制,相应的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提高将会减少审计风险,有利于审计风险管理。《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程序。质量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和策略:质量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事务所应该综合各方面因素,建立比较有效的制度约束机制,建立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五)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威胁,会加大审计风险,能够保持注册会计师超然的独立性,也是审计风险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注册会计师要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不仅要保持其形式上的独立,也要保持其实质上的独立。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确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合理的保证所有的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注册会计师必须具有诚实正直的品质,并拒不受任何与客户及其管理当局或所有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意识要贯穿于整个审计计划过程中,从业务委托到出具审计报告,都要加强审计风险的意识。(1)业务承接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存在着签约的风险。要避免签约风险,注册会计师要对被审单位有深入的了解。(2)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执行阶段,要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对容易引起风险的关键领域应该实施严格的监控。(3)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阶段,主要是考虑出具何种类型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有四种类型: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大,而发表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审计风险相对较小。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所发现问题的一严重程度以及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构成影响来判断审计意见的类型,而不能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勉强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只有具有强烈的风险意识,并对审计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把对审计风险的管理当作与个人切身相关的事情,才能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七)充分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分析性复核程序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如果不适当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则可能会增加审计风险甚至导致审计失败。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各个阶段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具体包括:第一、在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第二、在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为实质性测试程序,以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第三、在审计报告阶段,对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八)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要规范审计收费,首先要了解审计收费的构成。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产品费用,也就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第二、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第三、会计公司的正常利润。产品费用的多少一般取决于委托人规模的大小、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总体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强弱等因素。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一般包括产品费用和会计师事务所正常的利润这两部分。但由于国内的事务所违规成本相对较小,不太考虑诉讼成本。我国应以资产或资产总额为参照物,同时综合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诉讼成本、事务所的正常利润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收费,而不能任意的降低收费标准。审计收费的规范,能够促进审计市场的有序竞争,形成良性循环。同时,由于审计收费的规范和合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就能得到保证,能够减少他们的违规作业,降低审计风险的发生。

总之,审计风险是审计界的一个不老的新课题,有着相当的难度。然而受能力及资料所限,本文有些方面论述比较简略,存在某些不尽之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行业都将受国外同行业的冲击,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也必将发生一些变化,产生一些新问题。因此仍需要对审计风险这一课题进行不断地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周红.浅析审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9)。

[2]冯均科.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控制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4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5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出具审计意见时所展示的独立性,具体包括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近年来,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案件逐渐增多,而且愈演愈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而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不作充分披露,出具不实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导致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较多,需要进行分类分析。

(一)公司治理失衡

现代公司实行两权分离,产生委托关系,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不一致,经营者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使其会计报表出现虚假信息或重大错报,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未能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这些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而给第三者或其他有关各方造成经济损失,就有可能遭受他人的控诉,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应该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误、舞弊和违法行为查出来。但由于现代审计是以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被审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进行详尽审查,只能采用抽样审计的方式,这样就必定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此,必须分清其结果是由经营失败还是由审计失败引起,关键在于看未能查出错误的漏报的原因是否源于注册会计师自身。

(二)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道德风险

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在执业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或者由于违约、过失和欺诈等原因,致使客户或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注册会计师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必须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一个准确的把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注册会计师同样是一个理性经济人,在其工作过程中由于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出现道德风险。许多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薄弱,事实上并非如此,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相关业务时都考虑过了其收益和风险的因素。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并未规定注册会计师必需强制执行的执业最低标准,在执业的过程中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全凭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自觉行为,很难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

(三)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

首先,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目标向多元化发展,既为经营管理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从而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市场经济中经管责任的关系人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责任关系也成为具有双向约束力的约定权责关系。这种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遇,也增强了委托方要求获得合理保证的会计信息的需求。这就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了伏笔。解决这些审计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就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其次,证券市场的发展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变得极不稳定,双方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的反映内容。再次,市场经济即为法制经济,法律地位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具有相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发生冲突时,双方不再依据行政权力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据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善,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词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冲突。由于外部环境的改变,使得现行各种法律中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文存在不少矛盾,标准不一,导致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复杂化。

(四)相关制度不完善

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一种行业规范,不能将其作为注册会计师规避法律责任的依据,判断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依据审计准则。我国财政部只是对审计准则做了些和修订,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种法律加以实施。 从法律角度上讲,审计报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一种结果,评价其真实性、探究其偏颇的原因,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决不能简单草率地以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标准来判别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正确区分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法院判决尤为重要,这些法律责任,从理论上似乎很容易分清,也十分明确。然而,在具体案件中错综复杂,相互交叉,不易划清。在诉讼主张和判决中,对注册会计师承担何种责任,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环境的不断改变,在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问题最多。可是有关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恰恰最不完善。实际当中,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类型大多都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少有民事责任。同时我国相关的法律也只是规定了事务所应进行民事赔偿,而对注册会计师个人的处罚没有做出规定,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就大打折扣。西方等发达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一旦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可能由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倾家荡产。

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措施

(一)调整补充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使相关法律协调一致,明确界定范围,避免在法律诉讼中对法律依据的分歧与争执,使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减少由法律依据而引起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审计服务手段和技术方法的质量标准,它应该成为法庭判 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司法人员在审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案件时,主要依据一般法律,对审计准则考虑甚少,因此要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增加保护条款,免受无谓诉讼。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成立专家鉴定委员会,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机构,其出具的鉴定报告应成为庭审的有力证据。

(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管理

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在于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必须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委托范围是明确工作范围和责任,会计事务所不论承办何种业务,都要按照业务约定书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约定书,减少与客户之间的期望差距。在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或委托合同时应当列明委托条款,阐明委托目的、提供的服务、所提供的数据的性质及来源、报告向谁提出等。美国同业复核制度在改善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我国也可以考虑引入同业复核制度,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和社会可信度具有很大的意义,进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可以通过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防止或减少诉讼失败时会计事务所发生的财务损失。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6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内涵及特征

deagenlo(1981)曾将审计质量归纳为“发现”和“报告”会计报表错弊两个方面的内涵特征,具体地说:审计师是否能够发现会计报表存在的错弊(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审计师是否能够报告已发现的会计报表错弊(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审计质量由此可以表述为: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时,审计师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的联合概率。正如不同产品之间具有质量差异一样,不同审计师或同一审计师向不同的客户提供的审计服务也有质量的差异,质量的差异表现为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联合概率的大小。概率越大审计质量越高,反之则越低。(1)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或重大错弊时,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错弊是能否报告错弊的重要前提,可见技术性是构成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技术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一是技术因素。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教育程度、专业技术素养、职业谨慎态度、专业判断能力以及所使用的审计技术方法等等。在审计职业的发展过程中,上述各个方面都长期受到各国审计界的高度重视本文由收集审计技术方法的不断改进,审计准则与技术指南的不断完善,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建立以及我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考试制度等等,无一不是旨在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投表错弊的概率。二是经济因素。即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用于聘请和培训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及投入各个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本。就前者而言,受专业教育越多、技术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报酬越高,他们发现会计报表错弊的能力也越强。就后者而言,由于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来说,审计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过程。审计证据的收集需要成本,而且一般而言,证明力越强的审计证据所需的成本也越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关系以及交易方式等日益扩大,事务所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投入审计过程,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就无从谈起。(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独立性是审计服务本质的要求,也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由公司管理当局聘请(或解聘)和付费的。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命脉基本上是掌握在公司管理者手中。因此,在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人的假设之下,被管理者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如何能够不屈服于管理者的压力,自主地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便引起了广泛的怀疑与争论。也正因为如此,独立性这一质量特征才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有的人则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在严厉的外部监管和高额的经济赔偿之下才有可能实现。但是,不论是监管还是经济赔偿,都只是外部因素,不是导致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这种被市场感觉的审计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声誉。正因为声誉对客户和对注册会计师都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注册会计师具有保持独立性从而建立良好声誉的内在经济动因,声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声誉越好的事务所其声誉资本价值越大,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也越强。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二、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1)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因此,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2)专业胜任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的业务。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也至关重要,一位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很难保证有良好的审计质量。所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4)收费与佣金。注册会计师的收费标准直接影响审计质量。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公平地反映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但是,收费问题与竞争相互联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过度的竞争,特别是低价格的竞争,往往削弱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降低其服务质量。注册会计师的竞争与其他商业竞争是不同的,低廉的收费很可能对应的是低质量的服务。或有收费在鉴证业务中危害较大,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与否或多少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得收费或多收费,往往会发表不恰当的意见。此外,佣金也是影响注册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7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注册会计师分析篇8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

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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