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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经营管理8篇

时间:2023-08-20 14:39:20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1

关键词:对外劳务市场;问题;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开放型经济日益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外劳务作为对外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大国,面对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进一步拓展新的劳务合作领域、提升劳务合作水平,对于缓解国内就业压力、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当前江都市对外劳务市场现状

(一)对外劳务输出质态明显提升

一是规模不断扩大。2008年,实现外经合同额7680万美元,同比增长138%。外经营业额6440万美元,同比增长83%,分别位居扬州各县市区第1;期末在外人数4046人,同比增长53.3%。二是输出领域不断拓宽。外派工种涉及建筑、安装、机修、食品包装、缝纫、烹饪、电子装配、农业种植、车辆驾驶等20多个,输出地扩展到日本、新加坡、以色列、德国、阿联酋、安哥拉、阿曼、卡塔尔、尼日利亚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三是输出层次不断提升:首先,由纯劳务输出为技术型劳务输出:江都市对外劳务当初是靠纯劳力型劳务输出起步的,近年来,江都市先后向德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派出了厨师、电子工、技术员、工程师等2000多名技术型劳务人员,改变了当初依靠纯劳力型劳务输出的单一局面。其次,由单一的劳务输出向海外工程承包转型:把海外工程作为劳务输出的主体,不断扩大输出规模,2006年成功中标援加纳库马西项目,在境外工程总承包上取得了新突破。再次,由一般的对外输出为全方位的对外输出:目前,江都市已有7家企业走出国门,相继在境外投资设厂、开辟业务。最后,是富民效应日益显现,大批劳务人员将在国外积累的经验和资金带回家乡进行创业,吸纳了当地剩余劳动力,带富了一方百姓。

(二)对外劳务市场稳步发展

江都市对外劳务市场主要由有权公司和劳务中介公司组成。目前江都市获权外经贸企业4家,分别是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江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恒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和江都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中。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拥有国家对外劳务合作、对外工程承包、援外承建资格和建筑特级资质,从1991-2008年,累计外派劳务和研修生2万多人。主要派往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以色列、约旦、蒙古、卡塔尔、沙特、阿联酋、塞班、贝劳等国家或地区。共涉及服装、电子、建筑、厨师、水产、机械、包装、渔业等近10个行业。近年来,该公司对外经济及劳务合作一直保持平稳发展,没有发生严重的劳务纠纷及境外事件,在同行业中,质量、规模与效益居扬州市前列。与此同时。中介公司队伍不断壮大。江都市目前共有注册登记从事对外劳务中介的公司19家,以从事劳务二手单和授权公司委托招工业务为主。

(三)综合整治效果明显

由于劳务中介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近年来不断发生劳资、劳务纠纷事件。主要问题表现在超营业范围经营、超委托范围经营、虚假广告欺诈蒙骗劳务人员行为等,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针对市场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江都市多次开展对外劳务市场专项综合整治行动,相关部门联手对一批非法经营、违规操作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了有力打击和严肃处理。先后清理对外劳务中介机构26家,取缔7家,处罚1户,罚款10万元,立案4起,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二、近年来江都市对外劳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随着国际经济合作的日益频繁,国家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外经贸工作的规范管理,且可操作性不强。原有的管理办法对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所必须的条件要求不严,对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能力、管理制度、备用金交纳等环节未进行明确规定,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混进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队伍,给后续管理工作埋下隐患。

(二)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管理力度不够

相关执法部门均存在职责不清、业务不熟、措施不力、管理不善等问题,造成非法中介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日益猖獗。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未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事实上这道至关重要的关口并没有把紧、把好,所谓的监督管理仅限于办理注册登记,主观上又不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管理职能形同虚设,造成非法中介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蔓延。

(三)中介公司非法经营现象突出

一是违规经营。在调查中发现,19家劳务中介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无有权经营公司的委托书,或有有权经营公司的委托书,但没有签订合同;委托书不符合规范,颁发委托书的公司与合同签订公司名称不符。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有权经营公司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为劳务中介公司颁发委托书,或委托书上没有具体的有效期限、项目、国别、人数、收费标准等,为了图方便只是很笼统地说明,从而给劳务中介公司有机可趁。二是私自广告和乱收费。一些劳务中介公司为得到更高的“效益”,夸大国外收入,私自广告信息,而一些广告媒体管理不严,有时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给这些劳务中介公司了违反行业规则及误导广大出国劳务人员的信息。以致广大劳务人员上当受骗。另外,一些劳务中介公司私自确定收费标准,对报名费、培训费、管理费、中介费等项目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扰乱和破坏了对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三是超范围经营。一些劳务中介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规定“对有对外劳务经营权的企业提供信息资源”,但其却通过电话或传真直接与外方雇主联系业务(主要是新加坡二次业务,因为工人回国后手中都有护照,只要提供护照复印件给外方,外方凭护照复印件就可以办理工作证,工人凭个人有效护照和工作准证复印件就可以出国),这里存在诸多隐患:不能准确了解外方雇主各项待遇,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中介公司私自增加出国费用,增加工人经济负担;隐瞒和夸大收入造成劳务纠纷;无能力处理突发事件。四是非法骗取护照。个别劳务中介公司通过非法渠道花钱购买《外派劳务项目说明书》到公安机关骗取护照,而后通过商务或旅游签证非法派遣劳务。

(四)人才资源缺乏

由于对外经贸方面人才的不足,高技术、高收益的劳务合作项目未取得重大进展,阻碍了劳务输出工作快速发展。由于储备和培训不足的原因,江都市输出的劳务总体上以建筑、安装等劳力型劳务为主,专业型、技术型、智能型劳务所占比例一直较少,出现有项目无劳务的现象,制约了江都市对外劳务合作向高技术、高收益项目的发展。

三、加强江都市对外劳务市场管理的对策

(一)成立综合协调管理部门

要把对外劳务市场规范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成立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协调小组,由外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公安局、广电局、城管局、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协调小组定期召开相关劳务中介公司会议,学习宣传相关政策法规,检查交流公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堵塞管理漏洞。

(二)严把企业注册关、出境关、广告宣传关

一是把好企业注册关,工商部门对涉及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的中介机构的注册,必须严格审查,对无有权公司委托书或协议书、无境外就业项目的一律不予受理。申领营业执照必须经外经贸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二是把好出境关,出国劳务申请办理护照的,公安机关必须要求其提交有关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三是把好广告宣传关,凡招收外派劳务人员或境外就业信息广告的,主体单位必须是有权公司或中介法人,同时要具备劳务项目合同或有权公司的委托代招协议等相关手续,广电局等部门须经外经贸局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按工商部门的有关广告规定执行。

(三)积极筹划建立备用金及年审制度

逐步建立外派劳务备用金基金制度。出境中介机构设立前可先行缴纳一定的基金,作为专门用于处理出境人员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备用金。实行劳务中介资格的年审制度。工商局在对企业实行年检的同时,会同外经贸局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视情依法管理。

(四)进一步强化对外劳务市场管理职责

外经贸局要加强对有权公司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一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外经贸局进行审查备案;特殊行业或地区,由外经贸局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备案。未经项目审查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不得擅自外派劳务人员。对不能及时处理劳务纠纷或不具备履行劳务合作项目能力的,不予批准劳务经营资格的年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出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整顿。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不得准许其从事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要进行认真清理;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中介机构要严肃查处;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和整顿,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其他部门查获的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出境游组团社从事非法出入境中介活动及非出境游组团社从事出境游活动的清理和整顿。

(五)提高正规渠道宣传力度

虚假广告是劳务人员误入歧途的第一杀手,在加大对违规对外劳务广告单位查处力度的同时,要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加大对出国劳务正规渠道的宣传,向全社会公布正规劳务经营公司情况,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让广大群众及时获取真实、可靠的劳务信息,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六)加大劳务培训转型力度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2

一、劳动服务公司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待业人员就业、发展经济、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的一种好形式。今后应当继续使其健康发展。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要通过清理整顿,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和改善领导,改变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职责不分的状况,促进劳动服务公司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作用。

二、劳动服务公司是由各级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领导、组织兴办的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要目的,进行生产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主办单位在资金、场地、设备、技术、原材料等方面应给以积极扶持,但不得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利用计划内外商品的价差和产品转让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取投入资金以外的经营收入,不得平调劳动服务公司的财产。

三、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原县以上各级劳动部门设置的劳动服务公司,是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并受其委托,承担本地区劳动服务公司管理和劳动就业服务任务的工作机构,要按照行政管理和企业经营职责分开的原则,不再称劳动服务公司,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管理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机构的设置,由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3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意义

此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促进公司的各项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大的跨越,紧密结合公司的实际和特点,紧紧围绕客户的需求,转变工作方式,集中力量,强化管理,深入推进劳务输出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司人力资源和管理的整体优势,切实解决制约公司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劳务人员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劳务基础管理、劳务人员组织管理、劳务团队建设、服务和监督等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司的又好又快发展。

在当前形势下,举全公司之力推动公司发展,是公司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全面落实上级精神的实际步骤,是充分显示公司整体合力推动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的实际行动。推动公司发展是公司的永恒话题,只有不断增强公司的整体实力,才能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开展此项工作对于公司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工作重点

1、进一步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2、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实际经营模式重新完善公司章程、公司管理办法,工作实施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并确保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完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

3、进一步规范党工团组织运作,使其分别符合共产程、工会法、共青团的相关规定。

4、进一步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从而明确公司发展方向。

5、进一步理顺本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关系,通过市场规则来达到控制和被控制的目的。

6、进一步明晰股权,使股东权力行使到位;明确经营责任,巩固本公司与股份公司的永久合作伙伴关系。

7、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用工管理。

8、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的风险提示,确保公司的健康平稳运行。

三、具体工作措施

(一)落实基础管理工作。一要将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股东会,规范股东会定期召集程序,重要事件必须股东会的表决明确,确保股东会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健全董事会,在现有两名董事的基础上增加一名,使其符合单数差原则;设立监事会,配齐监事数量。同时,设置综合管理部和项目管理部两个部门,每个部门编制2人。二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与新形势下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劳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要规定组织机构设置,人力资源配置,员工管理,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等。机构设置实行直线职能制的组织机构:高管(董事、监事、经理),中层(各事业部如办公室、财务部、项目部、经营部),操作层(劳务输出集中地区的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依法聘任,除董事、监事外和其他职务,不得兼任;财务管理制度。要规范劳务公司经济行为,规定财务管理及结算制度等;业务管理制度要规定劳务输出业务操作流程、合同签订履行;其他管理制度;待公司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同时,要特别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对于新制定的《劳务公司劳工手册》,要组织劳务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从而有效地加强对劳务人员进行综合管理、督导检查和服务工作。三要进一步加强硬件建设。根据国家建筑劳务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在成功申请到劳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基础上,继续拓宽劳务分包经营范围,争取尽快取得劳务资质增项板金和脚手架作业。

(二)加大业务拓展力度。公司经营方式要从以输出为辅,逐步向以自行钢结构工程施工为主转变,2009年下半年,股份公司以一到两个项目扶持,2010年参与竞争,但同于外单位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劳务公司,2011年全面自主经营,自负赢亏,且成为1000人的劳务基地。在经营方式转变过程中,股份公司可通过股东代表、董(监)事、劳务分包对本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经营业绩进行监控评价;建立内部资信制度,对本公司进行经营能力、诚信经营进行评估。采用市场规则来达到控制和被控制的目的,推动公司业务的有效拓展。

(三)加强劳务人员组织管理工作。一是结合公司信息化的推广和国家劳务用工实名制的要求,劳务公司将重点加强劳工的信息建设。立劳务工的动态管理信息化体系,实行电子档案管理,推广劳动用工实名制,实行优胜劣汰,在各施工现场,将所有务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工种、职业证书、籍贯、合同编号、流动信息、工作业绩等输入劳务工数据库,作为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的重要内容进行管理,计划在上半年编制一个劳务管理数据库软件;进一步加强“股份公司的平台信息网”上建立的“劳务农民工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将各生产单位农民工信息档案、务工政策、维权须知、用工信息等有关内容及时进行。二是进一步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引导劳务人员正确打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发动,条件可能的情况下将宣传材料发至所有的项目部农民工手中,让所有农民工基本了解国家政策,自觉改变多年形成的一些习惯但却违法的做法。对有些的“包工头”进行政策措施培训,使“包工头”吸纳到劳务公司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使在公司内打工的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劳务公司吸纳,在有组织、有制度、合法经营的保障下,预防被拖欠工资或损害其合法权益。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在施工现场建立标准的劳务工工资发放信息台帐等制度,并将业绩考核与工资发放、结算、待遇紧密挂钩,确保用工合理有序。

(四)抓好劳务团队建设工作。一是进一步抓好自身的劳务团队建设。劳务公司通过近两年的运行在人员的流动上形成了一定的流程,但还未能形成一定的过硬服务团队。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在施工现场成立专业作业队,队长直接从工人队伍中公开选拔产生,逐步健全作业队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分级定薪酬,实行班组定额、分项承包,加强劳务管理日常作业监督指导,对施工各环节进行监督,对现场劳务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同时扶持和培育自有的作业团队,逐步形成劳务公司劳务作业队劳务人员的管理模式,提升劳务公司劳务人员的合力。二是进一步抓好劳务协作团队建设。与劳务来源单位,如承建制的专业施工队伍、专业的建筑职工学校、技工学校、有待岗技术工种的合作单位等,结成互为依托的劳务协作关系,与1-2家劳务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联合建设,形成协议以保证劳务工的定期输入和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工种及技术水平。三是进一步抓好劳务交流团队建设。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和推广。要定期组织各地劳务管理部门及时总结自身的劳务管理工作,同时也要发展外联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其交流劳务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对一些好的做法,行之有效的措施要及时组织推广。

(五)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一要进一步建立劳务公司职业技能服务体系。开展各项技能考核、竞赛等活动,达到建筑劳务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劳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借助社会力量培训,为劳务人员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办的培训机构、专业的建筑职工学校、技工学校等,为现场劳务人员提供办证服务;组织送教上门,整合各培训学校力量,围绕劳务人员需要的必备知识等内容,到施工现场进行培训。二要进一步建立劳务公司维权监督保障体系。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组织监督力量,明确各方责任,对各用人单位及专业作业队进行认真检查和调查,让农民工维权得到保障。三要进一步规范上岗程序,树立劳务品牌。建筑工地随意用工是行业通病。为了快速建立劳务公司优势品牌,防范经营风险。下半年要重点规范劳工上岗程序,凡进入中建钢构公司承担项目建设的劳工,必须经中建钢构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录用,一律要签订劳务合同,建立用工档案。从上岗之日起,必须提交劳工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复印件、所在工地、承担工种、身体状况等基本信息。所在项目经理部按项目、按工种、按人员建立档案,作好出勤记录。这些看似过于严格,实则是为了推动劳务公司适应市场要求,快速发展和提高。既便于各部门在日常的归口管理中,针对性地监管和督促劳工按合同履约,保证主业稳定。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劳务公司加强自身管理,控制经营风险。四要进一步实施人才战略,增强发展后劲。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更是技术密集型产业。但由于长期以来社会的习惯印象,部分人看不到建筑从业人员的进步,总认为我们是一个剁刀一把锹,轻而易举就能盖起一座高楼。行业主管部门之所以要求劳工分工种持证上岗,这也是考虑因素之一,目的还是为了促进从业人员更专更精。因此,必须按中建钢构公司实施人才战略要求,尽快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为企业发展积累人才资本。具体工作中,我们将一是跟踪服务。岗位培训和农民工业余学校开并相结合,定期参与中建钢构组织的职工技能竞赛,有效提高基层劳工的专业技能。二是积极推荐、引导技术扎实、服从管理的队伍加入劳务公司,快速壮大技术实力,例如与北京天宇的两次工程合作体现明显。三是经费支持。鼓励劳工考证、办证(每人奖励**元),确保劳务公司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100%,岗前培训率100%。五要足额兑现工资,铸就企业美誉。卖工挣钱,天经地义。为了确保劳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下步将与中建钢构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签订委托书,代表劳务公司管理和监督各项目经理部工资支付,从源头保证工资到位。二是与各项目经理部设置的劳务管理员定期沟通了解,对工资发放严格负责。三是最大范围地启动银行卡工资。劳工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六要进一步建立文化娱乐服务平台。在劳务公司服务的工程项目协调解决劳务人员的职业安全卫生及居住生活条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调解和处理劳务纠纷,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保证各项目生产工作的正常进行;搭建文化娱乐服务平台,开展不同层次、多形式、重内容的丰富劳务人员文化生活的系列活动,并将具体的活动安排落到实处,建立劳务公司的各级工会组织,搞好劳务人员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领导

公司决定成立推进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公司各基层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发展推进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要切实把推动工作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一思想、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

2、加强沟通,妥善协调。积极主动与上级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发展合力。要强化与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学习国外和外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为我所用,促进公司的又好又快地开展。

3、大胆创新,开拓思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要大胆创新,勇于创新,不断改革传统工作方式与方法,敢于开创工作新思路,探索公司管理的新模式,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再上台阶,再创新佳绩。

4、规范管理,合规运营。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要严密公司的管理程序,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规问题,必须追根溯源,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4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为了进一步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明确其职责,保障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贯彻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广开生产门路、就业门路、就学门路,为待业人员创造学习、工作条件,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是统筹劳动就业,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前训练和管理教育待业人员,有计划发发展集体经济事业的综合性机构。它应逐步发挥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

第二章 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市、区、县的劳动服务公司为事业单位,分别归属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人员编制按其任务情况,由市编委核批。

第五条: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镇可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编制一般控制在五至九人。市各局(工业公司)可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编制三至五人。

第六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够开支的经批准,可以在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支出。

第七条: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院校及机关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由主办单位审批,并均应抄送市、区(县)公司和所在区(县)财税、银行、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备案。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主办单位领导。主办单位要从人、财、物、厂房、场地、技术业务等方面面积极给予扶持。但其借出人员、财产,原性质、产权不变。

第八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区、县、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是业务指导关系。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

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在宁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行使劳动部门授予的部分行政职权,负责本地区的待业人员管理教育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经营等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就业和就业前培训计划的落实,总结交流经验。

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主要任务是管理教育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开展就业前培训,广开就业门路,组织他们劳动就业。

第三章 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劳动服务公司(站)要根据生产、生活和社会需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经济事业,安排待业人员就业。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新办企业性质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各方面应积极扶持其发展。

第十一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应持有关部门的审批证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企业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关停、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劳多得、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商,提高经济效益,服从市场管理,执行物价政策,遵守政府各项政策法令。

第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所需地皮房屋,主办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采取挤一点、让一点、建一点等办法解决。企业在空地、游览区和五年内不能施工的规划区域,除城市主要广场、干道外,按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规定,经所在区、县或市规划局批准,并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后,可以设临时摊点,售货亭;可以在低层房屋翻盖加盖二百平方米以下房屋;按规定收取的网点用房及用网点建设费建设的商业用房,应将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一个系统,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新办集体货源物资供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生活服务网点的货源供应,按市财办字革财办[1979]77号文件和参照今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局一社转发省六单位《关于城镇个体工商货源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做到钱、帐、物分开管理。凡购置生产设备和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公司(站)、企业的人、财、物。

第十六条: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含百分之六十),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减免税。新办的当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和新办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从投产的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第十七条:新办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干部选举和罢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网点登记制度。企业登记表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制。由主办单位负责报,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上报区、县、局(工业公司)公司二份,由区、县、局(工业公司)汇总上报市公司一份。

第四章 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第十九条:建立南京市待业人员登记表,由区、县、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按户口进行登记管理。街、镇公司掌握登记表,区、县公司掌握花名册,市公司掌握月报进度。市属局(工业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劳动服务公司(站)负责本系统单位职工待业子女管理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变化情况。今后凡本人未申请待业登记的,不得参加社会招工。

第二十条:劳动服务公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和本单位需要,积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付学费,不包分配,如劳动收入有可能的,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学金。培训时间可根据工种实际需要确定。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可由主办单位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择优推荐参加社会和本单位招工,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办学经费来源,除学员自交和劳动收入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经批准,在劳动就业经费中核销;企事业单位办的,按在培人数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十五元,在生产费用中列支。

有条件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建立训练中心,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待业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工作。

第五章 新办集体职工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都要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为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待业人员到全民、新老集体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都是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参军、升学、加入工会和党团组、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民企业职工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站)及新办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经济分配,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其分配制度不得沿用全民、老集体的老办法,可采取包干计件、拆帐分成、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等形式。凡职工集资新办的企业,年终有盈利的,可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二十四条:为了解决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凡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见宁府张字[1983]252号文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投保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基本口粮上证供应。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2]12号文件和原市革委会[1980]233号文件规定精神,街、镇、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站)收取下属企业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十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自留;百分之十五上交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百分之五上交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收取下属新办集体营业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企业税后年利润在一千元以上的,其百分之七十五企业自留,百分之十交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百分之十上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今后任何费用不得在街道、镇劳动服务站开支),百分之五交区、县公司。企业自留利润,百分之六十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四十作为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季节工、聘用退休人员,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并收取用工单位每人每天一角钱手续费,各用工单位应主动交纳。

任何单位不得在企业内部擅自使用农民工,确系工程和生产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使用。工矿企事业单位生产使用农民工,具体手续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并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收取使用单位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劳动局下拨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补助费和无息贷款指标,主要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生产、服务网点的生产资金,以及就业训练费。贷款要落实项目和归还贷款日期,补助款要按规定范围使用、核销,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编报预决算报表。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5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为了进一步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明确其职责,保障其权益,促进其发展,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贯彻中央提出的“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广开生产门路、就业门路、就学门路,为待业人员创造学习、工作条件,促进安定团结,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三条:劳动服务公司既担负组织社会劳动力,进行经济活动的任务,又担负着劳动部门的部分行政职能,是统筹劳动就业,管理企业临时用工,开展就业前训练和管理教育待业人员,有计划发发展集体经济事业的综合性机构。它应逐步发挥劳动力“蓄水池”的作用。

第二章 性质、任务和机构设置

第四条:市、区、县的劳动服务公司为事业单位,分别归属同级劳动部门领导。人员编制按其任务情况,由市编委核批。

第五条: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街、镇可成立劳动服务公司(站),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编制一般控制在五至九人。市各局(工业公司)可设立劳动服务公司,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编制三至五人。

第六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在收取的管理费中列支,不够开支的经批准,可以在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中支出。

第七条: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由主管部门审批,中央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宁部队、院校及机关建立劳动服务公司由主办单位审批,并均应抄送市、区(县)公司和所在区(县)财税、银行、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备案。其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隶属主办单位领导。主办单位要从人、财、物、厂房、场地、技术业务等方面面积极给予扶持。但其借出人员、财产,原性质、产权不变。

第八条:市劳动服务公司与区、县、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是业务指导关系。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

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与在宁中央部属、省属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是业务指导关系。

第九条:市、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行使劳动部门授予的部分行政职权,负责本地区的待业人员管理教育及所属企业的财务、经营等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就业和就业前培训计划的落实,总结交流经验。

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的劳动服务公司(站)主要任务是管理教育本单位职工的待业子女,开展就业前培训,广开就业门路,组织他们劳动就业。

第三章 劳动服务公司及新办集体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劳动服务公司(站)要根据生产、生活和社会需要,从实际出发组织各种经济事业,安排待业人员就业。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新办企业性质为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它是国民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其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各方面应积极扶持其发展。

第十一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应持有关部门的审批证据,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企业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新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关停、合并、分立、转业或者迁移时,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办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坚持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多 劳多得、民主管理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文明经商,提高经济效益,服从市场管理,执行物价政策,遵守政府各项政策法令。

第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所需地皮房屋,主办单位要充分挖掘潜力,采取挤一点、让一点、建一点等办法解决。企业在空地、游览区和五年内不能施工的规划区域,除城市主要广场、干道外,按城市建筑管理办法规定,经所在区、县或市规划局批准,并领取临时营业执照后,可以设临时摊点,售货亭;可以在低层房屋翻盖加盖二百平方米以下房屋;按规定收取的网点用房及用网点建设费建设的商业用房,应将劳动服务公司作为一个系统,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新办集体货源物资供应,按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执行。/!/生活服务网点的货源供应,按市财办字革财办[1979]77号文件和参照今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六局一社转发省六单位《关于城镇个体工商货源供应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第十五条:劳动服务公司(站)及其下属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做到钱、帐、物分开管理。凡购置生产设备和固定资产,要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平调公司(站)、企业的人、财、物。

第十六条:为安置待业青年而新办的集体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含百分之六十),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减免税。新办的当年安置待业青年不足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的和新办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从投产的经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原有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新安置的待业青年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六十(含百分之六十)的,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第十七条:新办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民主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讨论决定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收益分配、职工奖惩、干部选举和罢免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建立企业、网点登记制度。企业登记表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印制。由主办单位负责报,一式三份,自存一份,上报区、县、局(工业公司)公司二份,由区、县、局(工业公司)汇总上报市公司一份。

第四章 待业人员的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第十九条:建立南京市待业人员登记表,由区、县、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按户口进行登记管理。街、镇公司掌握登记表,区、县公司掌握花名册,市公司掌握月报进度。市属局(工业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院校劳动服务公司(站)负责本系统单位职工待业子女管理教育工作,及时掌握待业人员的变化情况。今后凡本人未申请待业登记的,不得参加社会招工。

第二十条:劳动服务公司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社会和本单位需要,积极组织待业青年进行就业前培训,逐步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参加就业前培训的人员,实行自愿报名,自选专业,自付学费,不包分配,如劳动收入有可能的,也可以发给一定的奖学金。培训时间可根据工种实际需要确定。经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可由主办单位和区、县劳动服务公司择优推荐参加社会和本单位招工,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办学经费来源,除学员自交和劳动收入一部分外,不足部分,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经批准,在劳动就业经费中核销;企事业单位办的,按在培人数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十五元,在生产费用中列支。

有条件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要逐步建立训练中心,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待业青年的就业前培训工作。

第五章 新办集体职工的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各级劳动服务公司(站)都要积极贯彻执行中央的“三结合”劳动就业方针,为待业人员创造就业条件。待业人员到全民、新老集体单位工作或从事个体经营,都是劳动就业。

第二十二条:劳动服务公司(站)新办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参军、升学、加入工会和党团组、参加各项政治活动等方面,应与全民企业职工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劳动服务公司(站)及新办集体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成立党、团、工会组织,加强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经济分配,要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坚决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其分配制度不得沿用全民、老集体的老办法,可采取包干计件、拆帐分成、死分活值、基本工资加浮动工资等形式。凡职工集资新办的企业,年终有盈利的,可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二十四条:为了解决新办集体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凡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养老金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办法见宁府张字[1983]252号文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投保之日起,享受保险待遇。基本口粮上证供应。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1982]12号文件和原市革委会[1980]233号文件规定精神,街、镇、单位劳动服务公司(站)收取下属企业营业额的百分之一管理费,其中:百分之八十街镇劳动服务公司(站)自留;百分之十五上交所在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百分之五上交市劳动服务公司。市属局(工业公司)劳动服务公司收取下属新办集体营业额千分之五的管理费,主要用于管理人员工资以及行政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街、镇劳动服务公司,新办集体企业税后年利润在一千元以上的,其百分之七十五企业自留,百分之十交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站),百分之十上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今后任何费用不得在街道、镇劳动服务站开支),百分之五交区、县公司。企业自留利润,百分之六十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四十作为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事业。

第二十七条:企事业单位使用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季节工、聘用退休人员,由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手续,并收取用工单位每人每天一角钱手续费,各用工单位应主动交纳。

任何单位不得在企业内部擅自使用农民工,确系工程和生产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 可使用。工矿企事业单位生产使用农民工,具体手续由南京市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并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收取使用单位的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和劳动局下拨给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的补助费和无息贷款指标,主要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兴办生产、服务网点的生产资金,以及就业训练费。贷款要落实项目和归还贷款日期,补助款要按规定范围使用、核销,不得挪作他用,并按期编报预决算报表。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6

经营创新天地宽

经营是龙头,龙头舞得好,龙舞就会多姿多彩。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实施“精英经营”和“区域经营”战略,让龙头舞得有滋有味。公司根据市场资源情况,把全国划分成若干区域,以区域为基本的经营单元,设立常驻机构,由公司派出常驻人员,实施“精英经营”,全权代表公司统筹企业经营要素,专职负责本区域各类工程承揽和市场维护。而“精英经营”关键在如何选人和用人?公司新任领导一上任就紧紧抓住经营人才这个关键,把好关键岗位的用人关,着力打造一支精英型经营团队。公司在企业内部公开招聘各区域办事处主任和副主任,紧接着又对项目经理人选进行公开招聘,2012年9月下旬公开招聘的G207改建工程项目经理,使能者上、庸者让,在企业内营造了任人唯贤的良好氛围。

不仅仅选好人,并且还注重培养人,公司在2012年6月新成立了培训中心,旨在提高员工的技能水平,增强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需要的能力。通过多能力培养,把“精英经营”融入到“区域经营”中来,让“区域经营”得到更好的发挥。

“精英经营”与“区域经营”有机结合,开创了公司市场经营的新局面,公司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为了有效管控市场经营,公司大力推广集约化经营,着力提升经营质量。公司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提升经营质量,先后召开了物资管理现场会,推广大宗物资标准化管理先进经验;出台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流程和机械设备内部租赁流程,以标准化、流程式作业,发挥专业管理优势;在133支B级劳务队伍中评选10支A级劳务队伍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打造有效有序的生产单元力量;成立内控合规部,专门协调监管专业分公司业务,以此提升公司经营质量。

经营创新天地宽。截至2013年12月底,公司共完成产值40.2亿元,完成经营产值35.25亿元,企业发展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管理创新扩效应

集约化管理是公司抓住管理“牛鼻子”的重要举措,对它的创新与深化,使公司基本实现了组织构建专业化、经营承包责任化、要素管控集中化、劳务建设组织化、基础管理精细化,促进了公司运营质量的大提升。

在全面深入推进集约化管理进程中,公司出台了《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集约化管理实施方案》《集约化管理手册》等,从制度机制上为推进集约化管理提供了可靠保障。

公司根据现有要素状况,从管控集中化出发,重组了公司物资供应站、机械租赁站、混凝土供应站,不断摸索创新出更有效更合理的专业化公司管理模式,努力做到“管理有效、运作高效”。

公司进一步强化项目管理,加强对项目部的管控力度,实施全程管控及考核,对项目经理等主要责任人签订责任协议,明确责任与责任人,并定期向公司上报工程动态情况;公司建立定期与不定期公司机关领导巡查制度,建立定期述职制度等,对重要岗位进行定期培训与考核。通过上述措施,促进各个项目部发展有序。

公司雷西项目部成立了专门的管理小组,按照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起了前后台分离的组织架构体系,并通过建立审计监督机制,形成了资产管理决策、执行、监督三方互为制约的运行机制。他们通过“五个集中”管理,使集约化管理发挥了应有的效应。

劳务组织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其管理的优与劣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质量。正如公司总经理李永青要求的:“劳务组织化建设是集约化管理的一部分,是公司创新管理内容的重点,各项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还存在不尽完善和不足,但我们的目标不会变,就是希望让大家对公司深化劳务队伍组织化建设管理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对不完善的及时完善,对不足的及时修正,让企业和劳务队伍多增效,实现共赢。”在他的严格管理下,公司从2012年以来先后对劳务队伍进行了196家次清理,从中甄选出61支一类劳务队伍和176支二类劳务队伍,并经注册合格后合理使用。2013年,公司成立的企业劳务管理协会吸纳了会员73家,公司制定了注册准入、竞标议标、半年考核、年终评审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促进了企业与劳务队伍健康、持久、稳定的发展。对在施工生产中表现优秀的劳务队伍,公司还适时给予奖励,鼓励他们的施工积极性。2013年10月2日,公司接到兄弟施工单位的求援,迅速派出两支劳务协作队伍前去支援。在短短的几天时间内,他们克服各种困难,在工期要求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支援任务,受到兄弟单位的赞许和肯定。公司给予了即时表扬,并分别给予了10万元和5万元的现金奖励。

文化创新强软力

公司把“育人、塑形、奉献、和谐、发展”作为企业文化建设的落脚点,在大力弘扬“五种风气”和“永争一流”的企业主体文化基础上,以项目为阵地,不断创新企业文化,增强了企业发展后劲。

打造具有企业特色的“红文化”,是公司创新企业文化的主要举措。

公司着力把特色红文化的根扎在职工的思想中,大力培养职工“讲大局,讲奉献”的奋斗精神,培养项目领导“关心职工,贴近群众,以身作则,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让“红文化”不仅仅只是口头禅,不仅仅成为宣传口号,更重要的是要成为流动在每一位职工心间的暖流。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7

论文关键词 个人保险人 劳动关系 保险法

【案情】

2001年,原告a保险公司与被告顾某签订《个人人保险合同书》,合同约定有效期一年。合同延展至2004年,原告a保险公司以《关于杨波等同志职务聘任的通知》聘任顾某为其公司某营销中心职场经理,月基本工资800元,全年待遇按照所在单位各项经营目标挂钩分类考核。被告顾某作为职场经理,具体工作为:开拓乡镇人寿保险市场,发展个人保险人(保险营销员),管理、培训、考核个人保险人进行保险营销业务,完成保险公司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收取个人保险人营销的保险费并统一缴纳至保险公司,发放个人保险人佣金等。2005年原告a保险公司将该营销中心营业执照负责人也变更为被告顾某。被告顾某的办公地点和宿舍均由原告a保险公司安排。2008年,双方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合同(a类)》,合同主要内容为:乙方(顾某)已知悉并了解本合同仅构成甲乙双方的保险关系,在任何时候均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该合同签订后,被告顾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和以往没有实质变动。2009年,被告顾某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该委员会支持其仲裁申请,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提讼。

【审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a保险公司聘任被告顾某任职场经理、负责人,被告顾某的办公和生活场所均为原告提供,且其按月领取原告a保险公司支付的基本工资。被告顾某管理、培训个人保险人并考核个人保险人保险业务的相关职责与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业务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因此可以认定被告顾某富作为职场经理、保险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与原告a保险公司存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据此,该院判决:驳回原告a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保险公司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认为双方之间为保险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为:其公司每月支付固定报酬给顾某是对在团队中具备一定能力的业务员给予的职级奖励,该奖励属于佣金;其公司并未对顾某实施考勤方面的管理行为,对顾某进行业绩考核亦有保险法明文可依。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a保险公司与顾某已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自2004年起,顾某于a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所任职务均由a保险公司行文任命,办公和生活场所等基本劳动条件均为a保险公司提供,且顾某按月于a保险公司处领取基本工资。其次,顾某在任职期间于其所辖区域内一直从事保险业务、人员管理与培训工作,在领受a保险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的同时接受对其工作业绩、目标任务的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顾某个人收益挂钩),顾某所从事工作为a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组成部分,与个人保险人单一从事保险业务有明显区别,故可以认定顾某对于a保险公司在组织、经济、身份上处于从属地位。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订立的保险合同虽然排除了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的存在,但与之前相比,顾某的工作性质、工作范围未发生变化,a保险公司亦没有因身份置换与顾某进行结算并给予补偿,故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a保险公司发放给顾某的劳动报酬中虽含有保险佣金,但此不足以否认顾某在a保险公司处从事上述工作并享有基本工资的事实。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保险法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个人保险人基本制度,与非制保险营销员相比,个人保险人专指接受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依此,个人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为委托关系似已明确,但保险实务中,就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质疑并未销声匿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中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在个人保险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该通知同时以多种制度措施区别个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其目的昭然——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在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别,对双方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主管部门用心虽苦,但保险实践纷繁复杂,由此而致的法律争议已涌向司法机关,本案即为其中一例。

1.应当以何标准认定本案合同性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签订个人保险合同在先,但自2004年起(合同履行期限内),原告保险公司便以通知等各种形式对其与顾某之间权利义务进行了变更。此种情形下,应当如何认定双方所立合同的性质?对此,一般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为,认定合同性质应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核心。持此观点者认为,只要该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另一种观点为,判断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保险人法律地位的复函》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之表述,似可作为此种观点的进一步阐释。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过于主观,查明真伪较难操作,难以作为认定双方法律关系的客观标准,至于“合同性质应当以合同内容所涉法律关系为准”则有失笼统且有循环解释的嫌疑。因此,以双方实际履行行为所体现之权利义务综合判断本案合同性质应为最直接便利的做法。

2.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可否并存?保险实践中,保险营销员可以为保险公司的职工(也可称为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也可以为个人保险人。前一种情形下,若保险公司采用与其职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进行展业。此时,是否存在保险公司(用人单位)与其职工(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与委托关系并存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保险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明显不同,因双方签订委托协议进而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过于武断,保险公司的职工改做保险营销员时是否必须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并非不言而喻。因此,保险合同的订立并非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当然解除。笔者赞同此种观点。保险营销员(劳动合同制)作为公司职工对外代表公司展业时,实际上先为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职工)劳动关系的订立,后为在劳动关系下,职工(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的授权与保险公司委托关系的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同时存在。

对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订立委托协议是否影响其与保险公司劳动关系的建立,笔者持肯定意见。实践中,有人认为法律并不禁止委托关系当事人之间可以成立劳动关系,根据“法不禁止即权利”的私法原则,与保险公司存在委托关系的劳动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委托关系并不妨碍劳动关系的建立。此种观点不妥之处在于未对保险营销员与个人保险人加以区分。我国保险法所规定的个人保险人为独立经营、领取营业执照、依法缴纳营业税的市场主体,其与保险公司的委托关系已为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确认,这与劳动合同制保险营销员有本质区别。综上,鉴于个人保险人委托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本质区别,两种法律关系不可同时存在于个人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因此,那种认为在本案中,顾某作为个人保险人与楚州人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的观点,系因对顾某与楚州人保公司法律地位认识不明导致。

劳务公司经营管理篇8

[关键词]伦敦劳合社,市场管理,融资体系

一、英国保险市场

(一)英国保险市场概况

英国保险市场是欧洲最大的保险市场,也是世界第三大保险市场。2003年,保险费收入占世界保险费收入的9.1%。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保险从业人员33.9万人,占金融机构人员的1/3;保险资金占股票市场投资的17%;每天支付养老金和人寿保险给付金1.56亿英镑,每天支付财产保险赔付金5400万英镑。

保险作为保障工具和储蓄工具在英国非常普及。2005年,英国人均长期业务保费支出为1800英镑,在欧盟名列第一,在世界名列第三。英国保险费收人占gdp的比例在欧洲最高,在世界排名第二。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英国保险公司海外业务比重日益扩大。2005年,英国保险公司的纯保险费将近1/4来自于海外业务。海外业务保险费收入320亿英镑,其中长期业务占240亿英镑,非寿险业务占80亿英镑。

目前,英国保险公司大致可分成三大类:公司(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以及经纪人公司)、劳合社和保赔协会。保险业主要有以下营销渠道:保险经纪人、直接经销、保险、以及独立金融顾问等。长期以来,保险经纪人一直是推销保险产品的主力军。

2005年,英国保险市场有1167家在英国注册或在欧盟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其中大约有870家公司只经营财险业务(例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企业财产保险),有237家公司只经营长期业务(例如,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有60家公司既经营财产保险又经营人寿保险。因此,英国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当前,在全球并购风潮席卷下,英国保险业并购迭起,其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商联保险并购案:1998年6月,英国商联保险(commercial union,cu)和保众保险(general accident,ga)合并成立了商联保险(cg uplc)。2000年5月30日,cgu又与norwich union保险公司合并成立了现在的商联保险集团(cgnu)。目前cgnu已是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据悉,仅2000、2001两年间,就有好几家英国保险公司宣布倒闭;此外,外国保险公司接手英国公司案日益增多。如今,英国大部分保险公司仍由英国当地公司控制,但实际上其中部分公司早已被外国公司掌控。

2000年,英国成立了普通保险标准委员会(general insurance standards councils,gi,sc),该委员会已参与2001年保险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工作。2001年6月,一份由政府支持的长期储蓄市场回顾性杂志问世。与此同时,布鲁塞尔方面制定出了一项新的保险经纪人条例。目前,大多数英国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金融管理方式。由于英国近期经济前景出现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加之英国至今未加入欧元区等原因,给英国保险业的发展蒙上了一些阴影。

(二)英国保险市场业务状况

英国保险公司业务主要分为两大部分:普通保险业务和长期保险业务。普通保险业务包括:航海、航空、车辆、地产、意外事故及健康、债务风险等。长期保险业务包括:人寿险、养老金、长期健康保险等。2005年,在英国1182亿英镑保险总收人中(劳合杜除外),26.4%为普通保险收入,达312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收入占73.6%,达870亿英镑。

1.2005年英国普通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312亿英镑,其中汽车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102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03亿英镑、承保损失为1亿英镑;财产保险的纯保费收人为85亿英镑、总支出为7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其他(包括财产保险、意外及健康保险、责任保险和现金损失保险,但海上保险、航空保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除外)的纯保费收人为125亿英镑,总支出(包括赔款)为117亿英镑,承保利润为8亿英镑。

2.2005年英国长期保险业务纯保费收人为870亿英镑。其中人寿保费为310亿英镑;个人养老金为240亿英镑;团体养老金为300亿英镑(其中养老年金110亿英镑);人寿年金为3亿英镑;收入保障及重大疾病保险为19亿英镑。

3.2005年英国长期业务的保险给付为937亿英镑。其中,人寿保险单为370亿英镑;养老金合同为550亿英镑;年金为7亿英镑;收入保障为10亿英镑。

总体来看,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是亏损的,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是赢利的。保险公司难免出现经营损失的险种,因此,只能综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另外,英国保险公司更多是靠资金运用,获取投资收益。

(三)英国家庭保费支出

英国大多数家庭购买保险(详见表1)。

(四)英国保险投资状况

截至2004年12月31日,英国保险资金在英国及其他地区投资公司股票和其他资产的金额超过11890亿英镑。普通保险资金投资达1030亿英镑,长期保险业务资金投资达10860亿英镑。

英国保险公司大多数投资股票,其拥有所有英国公司股权的17%。长期业务资金及普通保险业务投资总额为11890亿英镑。其中:英国事业单位债券(包括金边债券)为1870亿英镑;海外事业单位债券为590亿英镑;英国普通股票为2690亿英镑;其他英国公司债券为1450亿英镑;海外普通股票为1350亿英镑;其他海外公司债券为1020亿英镑;信托为990亿英镑;财产为840亿英镑;现金其他投资为1090亿英镑。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

(一)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发展

在全英保险市场中,劳合社可谓独树一帜。不仅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而且是国际航空和海上保险业务的龙头。近几年,经过调整之后,劳合社加大了资本投入,扩大了保险范围,并由此提高了劳合社的盈利率。

现代伦敦劳合社是1871年根据议会法案建立的。伦敦劳合社不是一家保险公司,它是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构成的保险市场,它不经营保险,只是给经营者提供场所、服务和帮助。经营者遵守劳合社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

(二)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结构

伦敦劳合社市场由劳合社会员、承保辛迪加、管理人、劳合社经纪人构成。

劳合社会员提供市场需要的资本。会员提供的资本用于承保风险。到2003年1月,劳合社共有法人会员762名,提供资本116.94亿英镑;个人会员2198名,提供资本27.01亿英镑。

承保辛迪加是劳合社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组织。承保辛迪加在劳合社市场内作为独立的经营单位进行运作,它由管理人管理。2002年该市场共有71家辛迪加组织,主要承保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巨灾保险、职业保险和汽车保险。

管理人管理辛迪加,通过聘用承保小组代表承保辛迪加来承保风险。这是2003年初开始实行的一种新的管理方式。管理人被授予特权在劳合社市场内进行管理。一些管理人是股票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另一些是私营公司。对辛迪加来说,管理人是资本提供者。他们作为市场的法人会员在多方面起作用。

劳合社经纪人必须通过劳合社理事会注册,在专业知识、道德品质和财务状况方面必须满足理事会的要求。其作用与普通经纪人一样,如果某人想要在劳合社投保,通常必须找劳合社经纪人办理。只有劳合社经纪人能够进入劳合社大厅办理保险业务,同时也可以像其他保险经纪人一样与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往来。

劳合社根据劳合社法案和劳合社委员会的严格规定对劳合社经纪人进行管理和控制,包括监督他们的财务状况,为他们处理赔案,签署保单,收集共同海损退还金等,并出版报刊,进行信息搜集、统计和研究工作。劳合社承保人以个人名义对劳合社保险单的承保责任单独负责,其责任绝对无限,会员之间没有相互牵连的关系。劳合社从成员中选出委员会,劳合社委员会在接受新会员入会之前,除了必须由劳合社会员推荐之外,还要对他们的身份及财务偿付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如劳合社要求每一会员具有一定的资产实力,并将其经营保费的一部分(一般为25%)提供给该社作为保证金,会员还须将其全部财产作为其履行承保责任的担保金。另外,每一承保人还将其每年的承保账册交呈劳合社特别审计机构,以证实其担保资金是否足以应付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根据劳合社委托书,承保人所收取的保险费由劳合社代为管理。

劳合社的承保人不与保险客户直接联系,而只接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业务。保险经纪人是受过训练的专家,他们精通保险法和业务,有能力向当事人建议何种保险单最能符合其需要。保险客户不能进入劳合社的业务大厅,只能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投保。经纪人在接受客户的保险要求以后,准备好一些投保单,上面写明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保险期限等内容,保险经纪人持投保单寻找到一个合适的辛迪加,并由该辛迪加的承保人确定费率,认定自己承保的份额,然后签字。保险经纪人再拿着投保单找同一辛迪加内的其他会员承保剩下的份额。如果投保单上的风险未“分”完,他还可以与其他辛迪加联系,直到全部保险金额被完全承保。最后,经纪人把投保单送到劳合社的保单签印处。经查验核对,投保单换成正式保险单,劳合社盖章签字,保险手续至此全部完成。

(三)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的安全管理措施

劳合社有一套独特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第一层是保费信托基金。保费信托基金是最初交纳的所有保费,由辛迪加的管理人管理。该基金只用来支付赔款、再保险保费或承保费用。3年以后才能进行利润分配。保费信托基金有严格的投资规定。第二层是劳合社基金,它由劳合社会员的个人财产组成,也包括他们的私有住宅。该基金由劳合社信托部管理。第三层是劳合社中央基金。它是所有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在会员不能承担承保责任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该基金支付保单持有人的赔款。该中央基金也得到了世界著名保险及再保险集团承保,期限为5年,保额为5亿英镑。

(四)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管理结构的变化

劳合社在现代化及改革的进程中有一项新的发展,那就是创建了一个特权机构。劳合社机构是授予者,劳合社的承保人是被授予者。这种结构在2003年初开始实施,其目的就是要提高市场的赢利能力,得到被授权者的监督和帮助。作为授权者,劳合社将能够起到比以前更积极的作用。新的特权委员会由劳合社市场内外的11个成员组成,管理着市场的监管事务和商务。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世界保险市场竞争加剧,加上劳合社本身经营方式的影响,劳合社的经营陷入了困境。从1993年开始,劳合社大力进行改革,实施了“重建更新计划”。改革的一个令人瞩目的措施便是向劳合社引入了公司会员,允许公司资本进入劳合社,打破了劳合社会员只允许是自然人的传统惯例。劳合社的公司会员承担有限责任,自1994年1月1日被准人劳合社以来,公司会员的数目及其承保能力连年增长。到1999年底,劳合社已有885个公司会员,其承保能力达130亿美元,占劳合社承保能力的80%。公司会员要将其经营保费的50%或更多上缴劳合社,担保金最低不少于80万美元,这个比例相对于个人会员所要求的25%和30%的比例要高得多。劳合社目前还在酝酿更多的改革计划,包括打破只接受劳合社经纪人招揽业务的传统做法,尝试从世界上其他保险经纪人处直接获得业务。

1997年,世界著名的评估机构标准普尔公司推出的“世界最大商业保险公司”排行统计表中,包括了劳合社,首次披露的市场评级为a 。按非寿险保费净收入排行,劳合社列世界第二,非寿险保费净收人为108.66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东京海上与火灾保险有限公司。

三、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借鉴

(一)整合保险险种

从保险公司来说,普通保险的业务经营,容易发生亏损,而长期保险业务的经营能够赢利。因此,保险公司应整合各种保险险种,平衡利润。针对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后居民的迫切需要,做好医疗、养老保险;针对就业改革后失业者增多而提供失业保险;开展教育保险等。

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完善,要想提高国民的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在某些方面作出让步,让老百姓认识到保险的好处,这才是最有效的手段。绝不能出现某种保险出险率高,就拒保或单方面提高费率的状况。这样就会引发误会,失信于民,加深老百姓对保险的误解。

(二)提高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目前中国保监会对监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构筑了两道防线:第一道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把它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同时将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劳合社市场运作给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安全管理模式。中国保监会可借鉴劳合社资金安全管理模式,加强对保险机构资金安全性的管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三)加强资金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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