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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08-20 14:39:20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1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是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出发,着眼于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的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的、先进的,为当前和今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正确的思想指南,是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领域的根本指导思想。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经济发展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要确保发展态势更好,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更好的稳定局面;要让人民群众得到更多实惠,首先要让人民群众有一个更稳定、更安全、权益得到更好保障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一定要忠于党、忠于法律,一定要廉洁秉公,淡薄名利,一定要公正执法、提高素质,一定要一心为民,无私奉献。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联系的现实需要。政法机关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这种权力的运用说到底就是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我们必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地、无条件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作为根本指导方针。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在政法队伍中确实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甚至违法犯罪的现象;还存在着特权思想和执法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乱作为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法队伍的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些干警理想信念动摇,执法思想存在偏差,“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不够牢固,对存在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与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正,将严重地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们党就可能脱离人民群众,就存在着丧失政权的危险,我们必须站在这个高度上去认识这个问题。因此,我们必须明确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必须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问题,也必须通过我们的执法来切实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提高干警综合素质、加强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的迫切要求。教育活动重在学习教育,重在提高广大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素质,重在提高政法各家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长期以来,针对政法队伍的以政治思想教育、党性教育、廉政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整顿活动的持续不断,对违法违纪办案人员党纪政纪处分甚至刑事追究也屡见不鲜。但执法不公、、贪赃枉法、超期羁押、利益驱动、作风粗暴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我们许多同志也一直在思考,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但不是惟一原因,在某些案件和某些执法者身上,甚至不是主要原因。最为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干警自身,在于干警的执法思想有问题。在不少执法者头脑深处,还是被旧观念所束缚,特权思想、等级意识和霸道作风严重。实事求是地讲,我们许多执法者的法律理念仍然比较陈旧和落后,亟待转变和更新。对于执法者来说,执法理念是其法律意识结构的核心和灵魂,它从思想上、根本上影响甚至支配着执法者的价值取向、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和执法效果。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往往会有什么样的执法态度、执法作风、执法行为乃至执法效果,就会向国家、社会和人民展示什么样的法制状态和法治水平。一个有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必定能自觉地、科学地理解和阐释法的内在精神,把完善或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甚至把不完善或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制度运用得恰到好处,带给社会公众的是和谐、安宁和幸福的美好感受,培植的是对法律、对公平与正义的坚定信仰和信心。而一个不知执法理念为何物或者没有良好执法理念的执法者,则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背离法律的内在精神与内在要求,好的法律制度可能被错用、滥用,不完善或相对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更可能成为违法办案、执法犯法的“合理”依据或借口,带给社会公众的只能是失序、混乱、不安甚至恐慌感,留下的是对法律的否定与蔑视、对公平正义的怀疑与失望。因此,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积极努力,力争解决一些多年来长期存在的问题,把队伍建设好,执法能力进一步提高,干警素质进一步提高,队伍形象进一步改善。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企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综合治理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什么是综合治理呢?综合治理全称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1981年,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纪要》,强调“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这里第一次正式提出了“综合治理”一词来概括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1990年以后在全国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年围绕一两个影响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主题,层层部署抓落实。集中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逐步建立健全。

二是组织开展重点治乱。

三是大力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门工作。

四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

五是部署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000―2010年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特点是,适应新世纪我国开始向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新形势,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围绕加强社会治安防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深化平安建设三大方面,进一步拓宽领域、充实内容、提高层次、完善机制。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

(一)建厂初期综治管窥

安徽省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前身――淮北矿务局是淮北市的经济支柱企业,肩负着经济发展和服务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更关系着淮北的安全、发展与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该集团公司下属的临涣选煤厂曾一跃成为亚洲最大的集中型炼焦煤选煤厂,目前该厂年入洗原煤能力已达到1600万吨,实现了规模化生产,带动了淮北矿业集团煤基多元化产业链上焦化、盐化、电化等产业的整体发展。经过不断扩能,实现了循环经济,带动了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

笔者是从临涣选煤厂筹备阶段就在这个厂工作至今,从该厂建厂历史上讲,在该厂投产前后,周边农村村民经常偷盗该厂物资,凡是能拿动的,能卖钱的,不管是家里能用着的、用不着的,见什么偷什么,那时该厂保卫科的经济民警大多是转业军人,刚从部队退伍没有多长时间,虽然经济民警个人的军事素质较高,但是人员配备较少,当地农村到厂里明偷暗抢行为猖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力量薄弱,不能很好地应付这种近乎“讹诈”的丑恶现象。那时的临选厂就像是一块“唐僧肉”,谁都想进来吃一口,当时该厂打击偷盗公物的手段是严厉的,村民、当地乡、村地方政府与该厂的关系比较紧张,当地乡镇、村委会甚至纵容、挑唆不明真相的村民冲击该厂保卫科、办公大楼。笔者就知道曾经有一次,周边村民聚众包围了厂办公楼,并冲进保卫科把值班干警劫走,当作与该厂“谈判”,达到不正当诉求的“砝码”,虽然在该厂上级单位和该厂属地的上级行政相关部门的协调、干预下事件平息了,仍给该厂干部职工家属心里留下了很大的阴影,虽然过去了很长时间,当年被挟持的干警谈到此事时还是心情沉重,唏嘘不止。

(二)临涣选煤厂近年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回顾

二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针,是解决国有企业治安问题,化解国有企业复杂矛盾的根本出路。

建厂以来,每年发生的各种案例充分证明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维护该厂企业安全生产、安定团结,预防、有效减少职工犯罪的重要保证。下面从几个方面介绍一下该厂武装保卫科日常综治工作的重点内容和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临选厂筹备到建成投产,从投产到跨越式发展的二十多年间,保卫科在全厂经常性地进行普法教育,宣传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大政方针,严禁各类活动,查处私拿、偷盗公物行为,处理打架斗殴以及歪风活动,在防火、防盗、防诈骗、防自然灾害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职工队伍逐年增加,用工形式多样,外来施工单位常驻厂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该厂家属区是半开放形式,不能有效的防范偷盗分子的渗透,职工的防盗意识较差,防范措施不力,经常发生自行车、摩托车、电瓶车等物品被盗现象,铁路进厂原煤被盗事件也时有发生。该厂内、外,家属区,生产上、生活中、副产品销售秩序,周边的治安环境等方面突发事件防不胜防。等等件件治安问题在该厂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妥善解决,体现出了预防犯罪,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罪犯的重要作用。

其次,该厂远离市区,职工出行多有不便,随着职工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近二年来,职工私家车增速很快,临涣矿工人村道路拥挤的交通状况已不适应目前该厂职工出行的需求。该厂职工强烈要求能从厂区借道出行,出于“职工利益无小事”的考虑,该厂领导经过调研,同意了职工私家车在遵守厂规厂纪的情况下,可以借道厂区道路出行。不让私家车借道,职工群众意见很大,准许借道厂区道路通行吧,有许多职工就把厂区做作停车场了,甚至洗澡、开会点名都要开车进厂,经常在厂区各处发现有乱停、乱放的私家车的踪迹。这项利民的好政策,虽然出台实施了,但职工的素质使车辆进出厂区的管理问题给该厂综合治理工作增加了巨大的、长期的压力。

第三,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干事在配合公安机关入户调查、取证,调节居民邻里纠纷、送突发疾病职工、家属入院治疗,帮助职工、家属解决燃眉之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协助违法人员收押、拘留,处理突发事件,查处、整治歪风、打击犯罪等治安治理方面给公安机关节约了大量的警力、财力、物力,这也展现了武装保卫科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凸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济效益。

第四,维护该厂选煤副产品销售秩序,营造良好的车辆运输、销售环境。

选煤副产品煤泥、矸石的销售一直困扰着该厂的发展,制约着产量的生产规模,是个老大难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地将副产品转运出去,将严重影响生产,影响效益,从而影响到整个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的生产运营,因此,副产品的销售秩序的管理是该厂综合治理的重要日常工作之一。冬天,寒风刺骨,天寒地冻;夏天,炎炎烈日,热人;雨天一身泥,起风一身灰,每天坚守在货场的治保队员和科室值班人员,数年如一日,默默地为临选厂的逐渐壮大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二、临涣选煤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面临的问题

(1)该厂、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目前和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都将处于异常艰难的生产、经营、销售环境,煤炭企业的“寒冬”不会短期内好转,面对严峻的形势,职工的思想活跃、多变,个人诉求不一,家庭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对个人待遇问题,家庭生活质量的追求也不一样。(上班的收入与工作量、工作环境之间的心态不一)各种不稳定因素盘根交错,给综合治理工作带来了许多变数和难度。

(2)由于职工“三违”行为造成工伤的职工家庭,极少数人动辄用上访的手段威胁企业,达到个人不法目的,有的工伤家属“胃口”很大,使用的手段也很卑劣,“以弱欺强”,对这种人,目前尚缺乏有效的、强有力的应对措施,这需要企业各部门积极寻找出一条企业和个人“双赢”的智慧之路。

(3)周边乡村及村民包括一些职工家属脑子里存在临选厂的东西是公家的,拿公家的东西不算偷窃,公家的东西有机会就拿,甚至没有机会创造机会也要拿的思想,不以偷盗、侵占公物为耻。该厂保卫部门在处理有这种行为的时候,有的职工甚至个别干部不仅不加以谴责和配合,反而帮着说情、开脱。

(4)有的管理人员对职工习练“”等的行为帮教不够,重视不够,政治敏感性差。认为是职工个人行为,出了事情有法律管他,有公安机关逮他,单位和保卫科不要问得太多,对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有畏难、抵触情绪。

(5)经费紧张,安保硬件缺失,不利于企业、职工的财物、人身安全的保障,影响治安保卫的效率。厂区、家属区的许多监控设施损坏严重,新的重要部位的监控设施需要增添,这个问题应该尽快解决。

三、加强基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1)大力开展平安厂区建设与宣传活动。

(2)落实治安防控措施。按照“落实人防,巩固物防,提高技防,加强协防”的思路,强化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形成群防群治,联防联保,整体联动的防控体系。

(3)加强厂区治安综合治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

①加强厂区外来施工流动人员的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事故、防诈骗”四防活动。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3

一、思想政治教育与社会治理结合的必然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指出:“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这次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治理”这个概念,这是有别于“社会管理”的一种新的理念,新的提法,这也是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行五位一体建设之后,党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也是党深化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安排。

“社会治理”区别于“社会管理”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通过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治理内容从以“管”为主走向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和公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方式。在多元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治理主体各司其职,优势互补,通过多种管理手段并行的方式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引导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在以前的社会管理中,更多依靠的是政府的力量,通过强制性地发号施令进行社会管理活动;而社会治理在坚持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之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并运用法律的、市场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活动。

而在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的这一过程中,更应该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思想政治教育是我党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作为人类社会的实践活动,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和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政治意识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治理方式的创新,在依托法治这种“刚性”社会治理手段的基础上,更应该重视对治理对象的“软性”治理,针对不同群体的不同年龄阶段、思想意识与行为方式等的不同特征,因人而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而不是用“一刀切”的方法进行社会治理活动。社会治理和思想政治教育有着同源的学科基础、一致的工作对象与共通的最终目标,决定了两者结合的必然性,也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内在的社会治理功能。它通过社会舆论导向、主体人格塑造、社会风尚引领、意识形态建设等方式,引导公民思想政治道德观念的提升,现实社会活动行为选择的引导,从而提升社会治理的效能,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二、思想政治教育社会治理功能的表现形式

社会现实的发展,充分证明了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治理方式,具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社会治理功能,能对社会发挥强大的整合和治理作用。思想政治教育不仅是创新社会治理理念的首要环节,更是弥补“刚性”社会管理缺陷的重要途径,从根本上使传统社会管理方式更好地顺应时代潮流。

(一)政治保证功能

社会治理作为一种保障社会良性运转的核心方式,只有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发挥的前提之下进行,才能保障其正确的运行方式和发展方向。因此,我国的社会治理必须要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方向,更好地促进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良性发展。社会治理活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将国家的性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切实贯彻其中,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治理指明社会主义方向。社会治理不仅具有社会性、经济性,更具有政治性的特点,它的发展,不能脱离我国的社会主义方向与当前政治现实,必须为维系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主体,党委和政府仍然是其中坚力量。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思想多元化、价值观念分散化已成为这个时代的特点,而各种社会思潮也纷至沓来。在此背景下,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方法都亟待创新,尤其需要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理念和政治内涵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追求,使人们将之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理念,外化为行为,固化为习惯和追求。“通过完善的工作机制和畅通的教育渠道,阐发我国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目标,思想观念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并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进而保证社会治理的社会主义方向。

其次,思想政治教育为社会治理提供政治素质保证和政治思想基础。思想政治教育一直都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党形成了一整套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和先进作风,通过经验的总结和实践的反复改进,形成了科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原则、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保持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并成为我党的光荣传统。与此同时,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我国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我国的社会治理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治理的重要特征之一。当前我国要持续继承与创新群众工作,将思想政治教育运用于社会治理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是一种“软性”的方式,它运用疏导教育法、激励教育法、预防教育法、心理咨询法等,解决人民群众政治素质不高、政治意识淡薄、政治知识匮乏等问题,并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性质和政治方向等知识进行宣传和传播,培养社会成员的政治认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为社会治理创建坚实的政治保证与思想保证。而这个内容的实现,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作用发挥。

(二)凝聚共识功能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能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从而为社会治理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得以传播贯彻的重要途径,它通过价值信念教育对人的精神世界进行价值导向,为人的行为方式提供价值指导,提高人的行为认知水平,为社会管理凝聚、整合精神力量。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的凝聚共识功能。

首先,“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转变,更加强调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互相协商,共同合作,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科学性,符合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而实现社会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和谐合作,就需要解决多元社会主体价值观凝聚的问题。若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目标、价值观分歧,那么社会治理无法正常推进,社会秩序无法真正实现,人民群众利益无法得到真正保证。如何将治理主体的目标同一化,将所有力量拧成一股绳,从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协调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治理,只有靠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对多元主体进行引导教育,使之达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共识,内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外化为具体行为上来,从而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在社会治理中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作用。

其次,社会治理要顺利地推进,必须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普遍支持、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价值导向的重要方式,有着重要的凝聚共识的功能,通过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导、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对社会治理的目标、政策、制度等形成认同感,加强社会治理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与此同时,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了群众对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都有着不同的理解,对治理主体有着某些偏见和不满情绪,而这都需要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其功能,运用和风细雨式的群众工作方法来进行法制宣传与心理沟通教育,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心理氛围和良好的文化氛围,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推进。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人民在各种精神生活领域的问题凸显,这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只有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凝聚共识的功能,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自身的优良传统,在社会营造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努力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才能为推进社会治理创造良好的精神文化氛围。

(三)社会整合功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社会结构急剧变迁,利益格局面临重要调整,社会阶层分化日益严重,人们的价值观面临分歧,这使个人(群体)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以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引导不同利益群体的正确利益导向,调节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必要而紧迫的。

“社会整合,就是社会成员在思想观念、行为举止方面,取得共同性、一致性、协同性的过程”。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整合途径,能通过利益调控的方式、说服教育的方式以及情绪疏导的方式,对社会成员的不同利益诉求进行调节与整合,从而减少社会摩擦,削减社会治理成本,使具有不同利益目标、不同价值取向的个体(群体)之间按照既定的社会规则进行协调沟通,形成互利和谐的利益关系和良好的人际交往关系,进而充分发挥好各种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保证社会治理的和谐有序开展。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4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 宪法 实施 法治 互动

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不仅阐明了宪法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宪法的实施水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息息相关,而且指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对于理论上进一步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实践中推动宪法从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实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切实彰显宪法价值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从宪法有效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看,通过宪法的有效实施建设法治国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其实就是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不仅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直接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路径。

宪法有效实施视野下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定位

中共十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与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社会管理格局相比,十报告中的表述发生了变化:一是加入了“法治保障”;二是从“格局”到“体制”的变化。其中“法治保障”是实现“从‘格局’到‘体制’的变化”的关键,因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巩固当前社会管理创新所取得的成果,就需要有“一只强有力的手”,那必然就是法治(杜晓,2012)。

(一)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树立宪法有效实施的理念

现代宪法的首要功能在于配置国家权力,建立权限得当、关系合理的管理机构体系,并确立各机构的管理对象和任务。宪法作为政府管治与社会自治的界碑,是一国社会管理体制的直接依据和合法凭证,任何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均必须在宪法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可见,社会管理创新只有在依法治国的旗帜下才能迸发生机和活力,而“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不在于‘治民’,而在于‘治官’、‘治权’、‘治政’,在于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文正邦,2002)。这就决定了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有效实施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变成现实。实践表明,社会管理创新如果背离宪法有效实施的理念,则极有可能出现反法治的盲动,诸如建立“打黑”管控型社会管理模式最终沦为“黑打”践踏人权事件的教训就是明证。所以,“创新社会管理必须树立现念,其集中体现在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的宪法意识上。在制定、完善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制度中,绝不能离开的精神和理念,必须使权利优位、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尊重规则、法律至上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等宪法意识,成为社会的普遍价值标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主导。树立意识的重点和难点主要是公权力边界和私权利保护,要求公权力必须规范运行,政府必须守法,受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这是现代法治与中国传统的商殃式法制的根本区别,也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前提”(郭华,2012)。

(二)社会管理必须坚持法治的治理方式

人类社会管理史上,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管理模式,大致可分为人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我国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时代课题,社会管理法治化应当是人类社会发展和法治演进的逻辑必然,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是最优的社会管理模式。一方面,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社会管理的多元主体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宪法和法律是社会管理的最高准绳,意味着通过法治把政府的基本职能确立下来,实现依法行政,在终极目标上,意味着政治国家权力与公民社会权利的有机统一,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实质,就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方向。另一方面,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意味着管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管理不仅要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还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只有调动最大多数人的积极性,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性,也才能充分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优先的原则。此外,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还意味着要协调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使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相统一,利益表达机制的畅通是动态掌握社会民生的基本方式,也是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基础。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进入了利益多元化时代,而现行的社会管理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不免存在着简单化、随意化、违法专断等问题,这样不仅不能有效解决矛盾和纠纷,有时反而会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最终损害政府的权威和公信。所以,必须将社会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管理,努力构建保障民权、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法治型社会治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管理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从而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格局。本质上,法治才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治本之道,依法治国是加强社会管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三)社会管理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可见,我国社会管理的主体是人民,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注重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提高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水平。社会管理的范围必须涵盖政府和社会组织对除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以外的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和谐和有序发展。说到底,社会管理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的创新,其核心要体现以人为本,把社会管理寓于社会服务之中。从社会管理的本质来看,尽管有需要控制和监管的一面,但最终还是为了给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这既是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要求,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可以说,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人本价值追求的核心就在于处理好管理和服务的关系,就在于明确社会管理名为“管理”,实应为“服务”。

(四)社会管理创新必须追求善治的理想状态

社会管理的理想状态是“善治”,善治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进行的管理最优化,是政府与市民社会协商合作的公共管理的最优化。从国内外通行的标准看,“善治”必定包含着四大要素:公民参与的民主、政策或决策的透明、可担当责任的政府、普遍服从宪法法律的法治(范进学,2012)。其核心和关键在于“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当下中国,“统治”成分正日益减少,“治理”的成分正日益增多,这既是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也是执政水平提升的反映,更是民主程度提高的标志。善治的政府必定是“小政府”服务“大社会”,即政府会从更多的管理领域退出来,让民间组织和公民去管理,既减少行政管理环节,又提高政府效率,真正实现“统治”行为向“治理”行为的转变。所以,社会管理创新不能“跟着感觉走”,必须始终要保持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要“在良性互动中寻求‘善治’”,“在良性互动中促进共识,完善社会管理,这是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目标和实现途径”。

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良性互动的动力与目标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良性互动的动力是法治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体现了在治国和执政中宪法的重要性,宪法只有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得以有效实施,才能有效推进依法治国和真正促进社会和谐。由于“社会管理创新的价值追求本身和主义的精神具有高度的契合,而社会管理的正向创新又必须在精神的指引下进行”,这就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完全离不开法治建设的动力支持。

事实上,宪法的有效实施在为社会管理创新指明方向的同时还提供了制度支撑体系,宪法的有效实施不仅为社会管理者设立了最权威的行为准则,使社会管理者特别是政府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办事,依靠宪法统率下的法律体系的动态实践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而且还有助于充分发挥社会协同和公民参与的作用,在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下形成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而且,法治引领和保障化的社会管理创新不但有助于解决当前宪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也有助于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走向健全,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此外,社会管理创新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社会管理者的宪法意识的强化,客观上既有助于宪法通过社会管理创新之实践得以贯彻与实施,又有助于提高宪法实施的成效和水平。

客观而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的经验性维度,宪法的实施是社会管理的规范性维度,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实施之间的互动,既蕴含着积极的良性互动,也蕴含着消极互动。历史和实践表明,只有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才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在宪法有效实施背景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只有突出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在社会管理中凸显人的尊严和主体性, 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宪法才能成为中华民族走向民主法治、文明富强之路的坚固基石和坚强保障。所以,法治既推动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之间的良性互动,同时法治又在它们的良性互动中得到长足的发展,可以说,只要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之间保持良性互动,支持其良性互动的法治就不再仅仅是理想,就一定会成为人民可以切身感受到的现实。

(二)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良性互动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社会

从特征上看,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由于当代中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期,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尖锐、复杂,全国每年发生的中,从类型和性质方面分析,因维权引发的事件占绝大多数,社会泄愤事件和社会骚乱事件呈上升趋势。上述不和谐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由于宪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的程度不够,一些公民应有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现行社会管理模式尚未能够完全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社会管理的体制机制亟待改革和创新。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需要通过宪法有效实施下的社会管理创新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和冲突,需要通过真正建立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机制,为各利益阶层提供对话、协商的平台,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成为现实权利。与此同时,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互动只有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和谐社会,其生机和活力才能得到有力彰显,也才能保证两者互动“良性”的本质。所以,实践中既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又要瞄准和谐社会的目标创新社会管理,使宪法实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通过两者良性、持续、高效的互动,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一定能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良性互动的思路与方法

(一)深化管理创新认识且升华依宪治国理念

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十中关于社会管理创新的精神和关于宪法实施的生命和权威的重要讲话,升华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保障的理念,从根本上摈弃打着社会管理创新旗号的“人治”思想和“治人”认识,有助于从思想上切实奠定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的良性互动的基础。为此,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就必须在思想和灵魂深处牢记: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坚持依宪治国理念,紧紧围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必须“更新‘权力观念’,公共权力法无规定即禁止;‘权利观念’,民事权利法无限制即享有;‘制度观念’,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人权观念’,即尊重与保障人权。依法行政需要理念的指引,用法治观念进行思维,法律思维就是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政府的执政理念应当体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宗旨”(陈宏光,2012)。

(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互动的体制机制

根据社会管理创新与宪法有效实施良性互动机制建立的条件,必须努力从体制机制上保证将宪法有效实施和法治变成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要求、重要内容和根本追求,将社会管理创新法治保障的目标确定为用法治的手段和方法优化社会管理体制、规范社会运行秩序、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目前,当务之急是在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旗帜下,完善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构建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机制,重点是坚持依法完善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自治的法律制度,保障城乡基层群众自治活力不断增强,构建有利于夯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基础;健全综治和维稳的法治机制,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强化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责任,推进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的法治化,确保社会安定有序和谐;强化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机制建设,坚持完善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突机制,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监管法治机制,保障公共安全预警防控体系高效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实现依法推进(顾华详,2012)。

(三)选准和突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

当代中国最大的社会管理创新就是严格贯彻和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从目前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来看,法治缺失是导致社会矛盾凸显和激化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要实现确保宪法实施实效的目标,就必须把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定位于:思想上确立法治思维模式、行动上确立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确立法治思维模式,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和转型的内在需求,另一方面要以社会具体法治实践来推动(蒋传光,2012)。而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治理模式的建立,重点在于确立市民和村民是社会管理最重要主体的体制和机制,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的控权;坚持民主化原则、社会化原则、科学化原则和长效化原则等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原则;处理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协同性关系: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协同性关系,公民、社会组织与政府参与社会管理的协同性关系,行政、经济、教育、法律等社会管理手段协同性关系(蒋晓伟,2012)。

所以,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前提和关键内容,不仅要规范政府部门的立法工作,依法确定政府社会管理的边界和内容,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供给到立法供给的转变,而且要健全“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管理执法的各项制度,确立权责一致原则,杜绝滥权、越权和不作为现象。

(四)依靠“群众路线”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尽管法治保障对于社会管理的意义是基础性的,为社会管理创造一个制度性的前提条件,但仅仅有法治保障还不够,还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民当家做主就决定了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必须依靠“群众路线”。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中共十报告进一步将社会管理与民生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提出要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所以,要实现宪法有效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各级党政机关和管理部门在社会管理中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法治原则,做到“思想上重视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行动上服务群众”,注重激发群众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并完善群众广泛参与的社会治理模式。

由于在法治方略下寻求社会管理创新具有现实正当性和优越性,所以,有必要依法适度培植社会组织和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发展(肖北庚,2012),为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健全非政府组织相关法律制度,促进非政府组织规范发展,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为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格局奠定基础。通过依法成立的非政府组织把群众团结起来,依靠群众发挥这些组织的力量,使其成为宪法有效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的桥梁纽带和重要平台。通过宪法有效实施和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群众路线”的实施,使得法治真正深入人心,广大干部在创新社会管理中能够真正带头依法办事,广大群众真正确立法律信念,社会真正树立法治理想,切实扭转“不信法”的认识,形成“立法者崇尚良法之治,执法者敬畏法律权威,守法者信仰法治力量”的良好局面,使宪法和法律真正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

参考文献:

1..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光明日报,2012-12-5

2.杜晓.社会管理创新需要法治“精细化”.法制日报,2012-11-12

3.文正邦.—人类法治文明的最高结晶.现代法学,2002(5)

4.郭华.创新社会管理重在构建框架内的法律体系.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2(1)

5.范进学.法学视野下的“创新社会管理”分析.政治与法律,2012(4)

6.在良性互动中寻求“善治”.人民日报,2011-6-2

7.杨平.社会管理创新与精神.西北师范大学学报,2012(3)

8.陈宏光.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1)

9.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2)

10.蒋传光.法治思维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东方法学,2012(5)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5

关键词:社会治理格局 全民共建共享 协商民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这是我们党在社会治理理念和实践路径认识上的新突破。如何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

一、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内涵

伴随着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转轨,各种社会新矛盾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加明确了社会治理是共同参与的理念,是政府和全社会的任务。

(一)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内涵

目前,理论界关于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深刻把握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内涵,要把握几个关键点。

首先,从治理主体来看,突出“全民”。传统的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的。政府是单一主体,独揽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配置,主导公共事务管理。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全民性,更加突出公众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主体作用。“全民”不仅仅是全体人民,更重要的是“体现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治理主体作为结构性力量的整合”[1],其核心是“共治”。各治理主体充分参与、平等协商、协同合作、良性互动,共同解决社会治理问题。

其次,从治理过程来看,强调“共建”。“共建”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本质属性。社会治理的复杂性、艰巨性决定了其必须靠全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建设。十八届五中全会指出,“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治理离不开人民的推动。“共建”的核心是“参与”,是多元主体的积极、有效参与。当前,作为治理主体的三大结构性力量,其中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参与严重不足。搭建共建机制,实现公众的有效参与是社会治理格局构建的重要突破点。

再次,从治理目标来看,彰显“共享”。社会治理以实现和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其最终目标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更加彰显让人民群众通过参与实现治理过程共享,实现社会治理成果共享,实现人民群众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共享”不仅仅是物质成果的共享,更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公共价值和公共精神的共享”,[2]而且共享必须建立在共建的基础之上。

总之,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各治理主体充分参与、充分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共识,形成良性互动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关系和治理模式。

(二)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现实意义

1.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多样性的必然要求

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多样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当前社会利益格局的多元。多元的利益格局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复杂。社会矛盾的化解,多元利益的协调考验政府、市场和社会的驾驭能力。二是公众的信任面临系统性缺失。当前公众权利意识有所提升,对公权力不是一味地服从,尤其是当民众与公权力发生矛盾时,其矛头必然指向公权力。群众对公权力的代表如城管、警察、公务员等系统失去信任,众多的发生就是明证。如何赢得群众信任考验着政府的能力。三是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的迅猛发展。信息化网络化在价值观多元的当前中国社会是一把“双刃剑”,引导的好会发挥积极作用,引导处理不好会发生裂变,导致局面失控。网络虚拟社会治理问题不容忽视。总之,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必然要求各治理主体共同参与。

2.公众参与不足倒逼社会治理全民共建共享

公众的有效参与是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和核心,是社会善治的必然要求。当前社会治理中,一方面,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够,欠缺内在动力。公众的参与大多是外力的推动,主要是政府占主导,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社会治理复杂艰巨任务的完成,不利于矛盾冲突的化解;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组织化程度不高。在庞大的公共管理机构面前,单个的公民是缺乏抵抗力量的,必须依靠组织的力量。社会组织作为扩大公众参与的有效渠道,目前在我国发育仍不充分,活力不足,尤其是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不强,与政府的关系要进一步理顺。全民共建共享治理格局的构建必然要求全民有效参与。

二、协商民主与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契合性

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治理形式,也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在构建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二者在价值、过程和方法等方面高度契合。

(一)价值契合:共享理念

“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3]共享发展理念的核心是公平正义。协商民主是指“公民在平等、自由的前提下,通过公共协商,提出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理性指导协商,从而赋予立法和决策以政治合法性。”[4]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取向的,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正义。

多元性是协商民主的社会基础和突出特征。一方面,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社会利益的冲突。协商民主关注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通过理性的讨论、辩论和协商对话的方式,引导不同的利益主体,使其不仅关注自身利益,而且着眼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协商民主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协商民主的参与主体是多元的,既有社会精英,又有社会大众,而且更关注的是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这种参与主体的特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公平,有利于机会公平的实现。另外,在协商对话的过程中既关注多数人的利益要求,也兼顾少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体现了内容上的公平正义。

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强调各个治理主体共担责任、共享成果,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这也是共享理念的体现。协商民主与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在价值目标和追求上是契合的。

(二)过程契合:协商共治

平等参与、共同协商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协商民主强调不同的利益主体的平等参与,在参与过程中针对共同的议题协商讨论。一方面,协商民主有利于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形成协商共治的局面。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基层探索出如民主恳谈会、民主议事会、听证会、征询委员会等实践形式,参与讨论,表达自己的意见,为普通公民的参与搭建了有力的平台,能有效弥补政府和公民沟通互动的不足;另一方面,协商过程有利于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的培养。公共理性和公共精神是协商民主的基本价值诉求。在协商过程中,即使最后参与者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但有了这种理性的表达,公众的意见得到尊重,在这个过程中增强了公民意识,便会调动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公共精神的培养。

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必须通过民主协商才能实现。社会治理格局中各治理主体之间在本质就是一个互动的结构关系,而形成稳定的关系格局的基本前提就是协商。其一,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作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三大结构性力量,政府、市场和社会平等协商,允许不同治理主体发表意见,进而寻求最大公约数。二是各治理主体之间要多向互动。传统的社会管理是单向度的,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公众和社会组织只能服从配合。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各治理主体相互协作,充分互动、共同治理。

(三)方法契合:法治方式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协商民主作为治理形式,本身就是一种法治。一是协商民主是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法治的核心之一就是保障公民权利。协商民主通过多种协商方式,在协商过程中提升公民意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利。二是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重要特性。“协商民主是一种以宪法为中心的程序民主,强调程序正义,注重体现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5]整个协商的过程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给协商民主赋予了法律的意蕴。另外,协商民主最终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就要通过法律使协商民主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公民权益的保障。

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要靠法治方式推进,要有法治的保障。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要实现共享的价值目标,最重要的是要善用法治思维,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各治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在明确权利的同时承担共建的责任,共享社会治理的成果。

三、运用协商民主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路径选择

(一)基础:树立协商新理念,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1.树立人民主体的理念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党的十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第一条基本要求就是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协商民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核心,把人民是否能够充分享有民主,特别是政治参与权利,作为民主得以真正实现的根本标准。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全民参与、全民享有的治理格局,突出了人民主体的地位。因此树立人民主体的理念,有利于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

2.树立权责一致理念

权责一致是每个社会治理主体都应该遵循的原则。作为政府,在享有公权力的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协商民主的视角下,关注群众利益,回应民众的合理诉求,搭建沟通平台是其首要责任。而作为公民,除了享有各种权利之外,还必须意识到参与协商、参与讨论、参与治理是其责任和义务。作为社会组织,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要意识到参与协商和治理是其应尽的责任。

(二)关键:扩大公民参与,培育公共精神

1.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

公民意识是社会善治的重要基础,有效的政治参与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而协商民主能够促进公民意识的养成。一是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途径提升公民意识。在城市和农村,通过宣传引导的方式,让公民意识到参与社会治理是他们的权利,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尤其是对公民的参与行为要给予肯定。特别是要注重运用新兴媒体平台,公布协商议题,鼓励公民发表不同意见和建议,深入普及全民参与的理念。二是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培育公民意识,提升参与能力。鼓励公民参与社区自治,参与基层自治组织,通过各个层次的协商民主实践和有效的实践形式,让公民增强社会责任感,在参与的过程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2.畅通公民参与的制度化渠道

在多元化的社会背景下,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首要条件是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而民众在社会治理中的缺位依然很普遍。为此,一是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人民政协作为专门的协商机构,其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为基本准则,在协商民主中发挥着联系基层、社会和群众的重要渠道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政协在吸纳新利益群体和行业代表时还是侧重于精英阶层,其整体的代表性不够,为此要完善阶层限制,既要重视吸纳社会精英,更要扩大下层群众和社会组织代表的数量,使人民政协这项制度资源发挥出最大功效。二是完善民主决策机制。要完善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民主参与机制,凡是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教育医疗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让公民参与讨论。

3.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提高公民参与的组织化程度

社会组织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能将分散的利益纳入机制化通道,通过利益组织化实现公民的有效参与,化解矛盾冲突。公民参与程度不高主要是因为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活力不足,公民没有组织化的参与途径。为此,一是大力扶持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参与能力。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培育社会组织,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二是推进政社分开,扩大社会组织的协商空间。当前,我国社会的治理格局仍然存在“强政府、弱社会”的问题,这种格局严重抑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为此,要理清政府权力边界,使政府真正放权于社会,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会协商,使社会组织成为协商民主的真正合格主体。

(三)保障:健全协商制度,搭建共建机制

1.健全协商对话制度。当前协商对话制度存在一些诸如弱势群体参与不足、缺乏程序和法律保障等问题。为此,一是在宏观层面,从法律上对协商对话制度予以确认。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各协商主体平等对话、有效沟通。二是在微观层面,完善具体的协商对话制度体系。完善政务公开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从制度上保障对话渠道的畅通。另外,要积极推广和发展类似“民主恳谈会”“村民议事会”“互联网公共论坛”等基层协商对话形式,加强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对话和协商,积极构建协商对话制度体系。三是加强协商程序性制度的构建。应当对协商议题、参与代表、协商方式、协商对话角色、协商反馈意见等做出详细规定,对协商程序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2.完善利益协调机制。当前,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人们的利益表达和实现途径不畅,严重制约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构建。运用协商民主建构利益协调机制尤其完善利益表达机制是重中之重。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理性的表达方式是建立利益表达机制的关键。首先,完善法定的如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诉求表达途径,使利益关系最好能在法定渠道内解决。其次,充分发展团体型利益表达主体。人大、政协、社会组织应该成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主要渠道,尤其是要发挥工会、农会等团体组织的协调协商功能。再次,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建立利益诉求表达的网络平台。

3.建立协同共建机制。在现代多元社会条件下,唯有协同治理才是出路,而共建机制的构建则是协同治理的核心所在。一是共建机制的构建要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应该通过听证、对话、咨询等协商民主形式让群众广泛参与、协同治理。二是共建机制的构建要充分发挥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在基层协商民主实践中,政府要与市场和社会充分互动,实现政府与群众、基层组织、自治组织之间的良性互动和有效衔接,从而实现合作共赢。

参考文献:

[1] 周红云,宋学增.构建全民参与的共建共享格局[N].学习时报,2016- 7- 14(A5).

[2] 周红云.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理论基础与概念框架[J].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6(2):129.

[3]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32.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6

关键词:国家治理;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成为了接下来一个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程的主要视野和切入点。在国家治理被集中推出示人之前,我国治理进程尤其经历了一段目的逐渐不断明晰、焦点逐步集中的社会治理发育阶段。这一阶段以十六大时“社会管理”提出为明确起点,以十是明确指出建立“社会治理体系”为其育成标志。但是事实上,在十六大之前的“社会建设”为基调的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前和建国前的中国共产党全面和局部执政时期,执政党桑社会治理就在有意识的展开和发展中。

今日,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体系的整体样貌,有着建党初期的实践痕迹和经验积累。本文就从国家治理视角出发,着重考察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对于社会治理的探索实践。

一、对社会治理概念和国家治理视野的分析

国家治理是我国政治实践现代化的概念产物,也是新时期政治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这体现在国家治理既具有理论的内在一般性,又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土性。

在汲取和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素材之后,国家治理的形成过程明显经历了:1.中西概念并立阶段;2.中西概念部分融合节段;概念理论化和中国化完成阶段。具体来说,就是1.社会建设理论对治理理论的引入阶段;2.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阶段;3.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阶段。

社会建设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理论范畴,与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等主题并列。针对社会建设,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不同时期,侧重点略有不同。但是总体来说,社会建设主要是对作为对象的社会进行建设和发展,营建良好的社会事业,优化社会结构,完善社会服务功能,注重公众性、公用性、公益性等方面。

治理则是西方理论。“治理”首先被运用到对于非洲国家的治理灾难上,由此产生了西方学界对治理现实的关注。如今,“治理”主要被解释为与“统治”相区别,是社会大众与公共部门协力进行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而非由国家单方面以强制力为后盾对社会进行“统治”。所以,治理是多元化表达、协作式参与的以“公意”为合法性的公共管理活动。治理的理论潮流也是随着西方“地方治理革命”的诞生发展而不断的发展,应对的是如何在新的历史时期完成“善治”的目标。

社会建设和治理理论的糅合,逐渐形成了在我国政治和行政范围内治理化的初始成果和具体边界,即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在提出之后,就被单列在社会建设内容之外。在历经十多年后,社会管理逐渐演变为社会治理。这两个流变过程明确了社会治理有别于“建设”,且与“统治”、“管制”有本质的差异。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论述中,社会治理作为重要组成,与政治治理、经济治理等共同构建了国家治理。所以,“在国家治理视野下”,意味着要将社会治理置于一个有机的、整体性、以国家为范畴的治理系统内。很自然引入“结构一功能”分析,社会治理作为组成结构,需要承担的是治理系统需要其发挥的功能。在当前,就是社会安定和繁荣功能。同时,在社会治理内在小气候里,社会治理需要注重多元化、合作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平衡。

二、中国共产党社会治理早期实践探索

此处“早期”的确指阶段指的是建国前中国共产党(以党中央为准)三个局部执政阶段:中央苏区时期、延安时期和西柏坡时期。由于西柏坡时期以1948年战略反攻为始,历经一年即新中国建立,党的军事意义和功能是这一时期的重中之重,社会治理不是这一时期的重点。所以,本文主要考察中央苏区和延安时期。

中央苏区,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以瑞金为首都,从1030年10月开始,至1934年10月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红军开始长征为止。中央苏区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建立政权并进行执政的时期。虽然是局部执政,但是党领导下的新生政权面临着百废待兴的治理局面。彼时社会治理问题主要分为三类:土匪问题、医疗卫生问题和妇女权益问题。

中央苏区长期受土匪滋扰,严重影响到新生争权的安全和生存。中国共产党在剿匪治匪的过程中,发现需要分为多方面看待土匪问题:大量土匪,来自于国家社会失治失序背景下被剥削产生的破产农民,具有可挽救性;只有部分土匪和城市里的流氓分子,属于危及社会安定有序和广大群众生命利益的反动分子,甘受豪绅和军阀驱驰,站在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所以,在处理土匪问题时,需要在政治立场不动摇的前提下,区别对待,对于能够争取的对象需要争取,对于死硬的反动分子,则要坚决打击予以肃清。

中央苏区常年湿热气候,蚊虫疫病丛生。由于当地落后的社会经济状况,卫生医疗问题突出,成为危害根据地社会安全和广大军民生命的重要威胁。为此,中国共产党认识到需要对卫生医疗工作进行系统性安排,从部队和政府两条线出发设置医疗机构,配齐医疗单位定期安排疫苗接种工作,通过暂行防疫条例使卫生医疗工作得以规范化和法律化,加大宣传攻势培养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习惯养成。

中央苏区所处的区域性社会长期封闭闭塞,封建思想遗毒甚深。新生政权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将解放妇女视为反对封建礼教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解放妇女、重视妇女权益的工作中,婚姻自由是完成妇女解除封建依附关系、恢复平等自由的关键性工作。中国共产党通过确立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养媳、严禁买卖婚姻等工作,切有效的促成婚姻自由意识在当地社会的生长。

延安时期历时13年,是建国前中国共产党执政最长的时期,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为以后新中国成立后全国范围内党的执政作出了重要贡献。与中央苏区一样,这一时期的革命政权仍然主要覆盖广大农村区域,社会治理体现出浓厚的农村基层治理色彩。延安时期因为执政历时更久、革命政权生长更牢固,党的社会治理工作覆盖更加宽广、纵深更加深入。社会治理在政治参与机制(如“三三制”)逐步完善的前提下,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人民常态化的参政议政,促使社会资源的分配和再分配流程更趋均等化。具体的社会治理,分为土匪处置、妇女解放、医疗卫生、救灾安置、禁烟禁毒等方面。党领导的社会治理呈现出体系化的趋势。

三、国家治理视域下的早期实践分析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7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发展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统性与多元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探索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强大精神思想动力。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与实践突出地表现出了重大的时代特征。在这样的社会时代背景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关问题就凸显为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实践的热点问题。本文拟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与实践性、普遍性与特殊性、一统性与多元性等相关问题作一阐释,以期为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发展和贯彻落实提供理论指导和实践支撑。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过程中,尤其是在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进程中,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全面认真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性”与“实践性”的有机统一,这充分展示着我国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的“理论自觉”,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表征。

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是一个孤立的存在,也不是封闭僵化、静止不变的,而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变化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变化发展着的一个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只有保持不断的发展性,才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不断排除和修正错误的、模糊的、落后的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才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不断补充新内容,不断丰富时代内涵,弃其糟粕,汲取精华,永葆时代先进性和旺盛的生命力,以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就要求我们:第一,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与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只能反映特定时期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的认识水平,但是随着法律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动态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人们就必将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产生新的理解和阐释。第二,与时俱进,在发展中不断丰富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保持一种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必须不断顺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发展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变迁的时代要求;在发展中不断赋予时代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的要求,不断补充其新内容,丰富其时代内涵,兼容并蓄,广泛吸收。

其次,任何一种理念的产生都有着与其相对应的社会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不是凭空臆想,也不是纯粹学理上的理论推演和思辨,而是根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而产生的科学理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厚的实践基础。一方面自新中国成立60多年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取得了重大成果;另一方面,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从反面给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和借鉴。实践是检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的实际,〔1〕在工作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要求我们:第一,要坚持用实践的观点来正确看待和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实践,更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回归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既要坚持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和推动不断发展着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第二,我们的关注点也应当更多地转向中国社会实践,面对中国实际,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源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以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为基础,这就更加需要我们关注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并从中提炼、发掘和科学概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有效元素,从而寻求和构建一种能够有效回应和指导化解“中国问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性与实践性两者相辅相成,彼此互为一体,不可割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生命在于其“发展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灵魂在于其“实践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发展中深入实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创新。只有不断的发展、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与时俱进,而不会过时,丧失其生命力;也只有不断深入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得以升华,趋于成熟。如果看不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容纳一切先进理念的潜力,丧失发展的信心,必然走向悲观主义甚至反动;看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理念容纳能力的局限性,过于乐观,必然走向理想主义,最终将沦落为悲观主义;这两种倾向都会阻碍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进程。〔2〕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科学、民主、法治、自由、人权,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与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3〕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就是借鉴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也体现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性质。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方面,法治作为全世界人类共同的财富和文明成果,在依法治国、人人平等、人权保护、公平正义等方面都体现着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那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本质上更应当具有法治的一般属性,体现法治的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等方面汲取了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虽然与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有着明显的差异,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传统的法治思想、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进行了批判的继承,具有事物普遍性的一面,也体现了法治的一般属性、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尤其在当前“法律全球化”与“全球法治”观念正风靡世界的时代背景下,全世界的法律或法治发展有着一种趋同化的趋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就与法律的国际化或全球化问题有着一定程度上的关联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也不能脱离法律全球化的新的国际背景。因此,一方面,我们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承认法治的普遍价值(普世性),不搞“全盘反西化”,学习和借鉴西方的优秀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如果无视法治理念的普遍价值,甚至盲目排斥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法治理念,片面强调“中国特色”,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进程中,就可能会坚持一些落后的、错误的法治思想和法治经验,而错过学习和借鉴先进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的历史机遇。建国初期的“全盘苏化”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已有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另一方面,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不是要搞“全盘西化”,照抄照搬。也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言,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有害的。〔4〕所以,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中,应当在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国际性的优秀法治理念和法治经验加以借鉴吸收,把“普世价值”与“中国特色”进行有机结合。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坚持了法治的“中国性”和法治的“社会主义性”,具有事物特殊性的一面。也正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基本内容是立足我国现实国情而确立的特有法治理念,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其实,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中,始终要求我们要自觉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当下中国的现实国情、世情、民情等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把世界民主政治法律文明的精髓与中国社会民主政治发展的特殊性有机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必须是中国国情、中国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充实与丰富也必须基于中国国情和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并考虑中国未来的社会发展趋势。其实,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法律或法治发展的本土化问题。虽然法律或法治具有一般属性、一般原则和普遍规律,但由于各国所处的基本国情、经济发展水平、历史传统存有诸多差异,世界各国建设和发展法治的具体方式和指导理念也就必然存在不同。比如,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多党合作制度等方面有着诸多本土特色与特殊性,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都通过确立三权分立体制来推进法治发展。其实,世界各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都保存了其国家或民族的基本特色和特殊性,即使发达国家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也都带有着一定的民族特色。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中国性”和“社会主义性”的强调,就凸显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其实也就是法律或法治本土化的一种反映和体现,也是探索法治发展道路的“中国模式”的一种“规律自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就突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关注当下中国现实国情的重要性,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的要求。正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而不是其他的道路,是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政治空间和地域内建立起植根于并超越传统中华文明、符合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法治,必须凝聚中国社会的高度共识,而不是在中国简单移植一种符合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或模式的法治。〔5〕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同中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相兼容,支撑并受制于中国特色的制度体系,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不断坚持、发展与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全人类法治文明延续的必然要求;也不仅是对传统法治思想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扬弃和传承,更是对中国现实国情和法治经验的反映和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特殊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发展也必须承认法治的普遍价值,学习、借鉴和吸收世界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和法治发展经验,“为我所用”,这是由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普遍性决定的。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或法治国际化与本土化之间的协调,实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有机结合。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统性与多元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一统性,即全社会一体遵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深入全社会各阶层,能够容纳一切“良法”的精神、原则以及民间社会规范中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元素;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发展与实践也有着多元性的特征,比如法律渊源的多元性、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则的多元性、法律标准的多元性等等。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统性与多元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政法意识形态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统一,也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中的指导地位,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的重要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或统一性)要求对法制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是统一的,也是所有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必须遵守的理念。〔6〕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首先是党的领导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其次,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宪法法律至上、树立法律权威在全社会各阶层群体中的统一,以保证全体国民或各个政党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再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以保证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的统一适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在全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治思想保证,也是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一和尊严的必然要求。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也是在全社会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多元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统性的前提,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一统性是其多元性前提下的一统。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论是中国的社会结构还是社会形态都将会有多种成分构成,这对于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不仅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与农业社会、城市社会或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和信息时代的社会相混合的现实国情以及由此带来的多种知识、多元文化和多重秩序并存的格局,〔7〕这些复杂因素在某种意义上致使当下中国的法治只是一种“城市化的法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建设很难深入到农村,得以全面推进。因为法律主要是用来调整陌生人之间的关系,熟人之间基本不需要或很少需要法律,〔8〕而是靠人情、关系、面子、伦理道德以及风俗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来调整,有时比正式制度都有效。尤其是在中国当下“陌生人社会”与“熟人社会”并存的这一现实格局所圈定的“城乡二元法治场域”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整体功能和作用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当使其法律渊源、立法主体、法律规则与法律标准多元化,从而能够使法的精神和原则容纳包括传统优秀法治思想、资本主义优秀法治理念、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成文法等多种社会规范的精华内核,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其多元性方面的“和谐性”,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当下中国,在具有一统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社会主义法治经验的多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在调解、审判方式等经验方面尤其如此。〔9〕那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就应当对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经验进行积极探索、总结和回应,从而通过多元性和整体性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全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进而探索和形成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罗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J〕.求是杂志,2006,(12):8.

〔2〕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J〕.中国社会科学,2007,(1):79-80.

〔3〕温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N〕.人民日报,2007-02-27.

〔4〕张文显.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J〕.中国法学,2009,(6):9.

〔5〕苏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EB/OL〕.douban.com/group/topic/3750003/2010-10-14.

〔6〕江必新.试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几个新命题〔J〕.中国法学,2010,(4):74.

〔7〕方乐.转型中国的司法策略〔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2):62.

社会治理的重要性篇8

【关键词】复杂性治理;工程学范型;多元化;机制

社会发展伴随着复杂性同步进行,与此同时还兼具多样性和风险性,进而促使我国社会治理环境发生极大的变化,社会治理逐步上升至公共管理层面。社会治理现代化包含以下方面内容:理论现代化、技术现代化、手段现代化,上述方面体现出工程学范式,这足以说明社会治理存在复杂性,同时具有社会工程学属性。文章中通过多个学科形成研究框架,以工程学范型与多元化机制形式展开。

一、社会复杂治理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针对社会复杂治理来说,主要是借助复杂性科学,还有工程学科知识,通过多学科相结合方法进行社会治理,利用模式、逻辑、机制、对策等,围绕理论与实践进行系统研究,揭示现代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从社会治理存在的影响因素着手,对社会治理进行优化设计,创新设计方案,提出相应的体制和机制,完善路径和模式,继而促使社会治理结构逐步优化,最终形成系统化治理。社会复杂治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效避免以往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推进社会复杂治理取得良好的效果,降低社会治理成本投入,减少社会治理动荡。

社会复杂治理能够达到预期效果,将较为复杂社会现象,或是相对繁琐社会事务,逐步清晰化,寻求较为稳定的因素,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实施优化治理。从理论层面分析,重视社会治理结构,还有规则系统建构及演化,形成社会秩序;而在信息层面,主要是以下述方面为基础:信息、复杂网络、计算机科学,借助工程科学,还有复杂系统,对社会进行治理。复杂理论及社会治理,两者之间存在内容上的契合度,是极为关键的治理基础理论。

二、工程学范型具体阐述

(一)工程学维度和要求

所谓社会复杂治理,就好比管理活动一样,属于科学又归属于艺术,而工程学范型属于艺术展现一种形式。社会复杂治理,具有科学性,是复杂性的治理活动,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还有科学研究方法;社会复杂治理还具有艺术性,从某种层面来说具有治理的实践性,同时兼具创新性,治理行为属于实践活动,归属工程社会实践体系,这其中关系到很多系统工程复杂性。

社会治理理论,还有社会治理实践显示,社会治理过程相对比较复杂,包含多方面的内容,主要有主体、机制、方式及流程等等,需要多种主体共同完成,与此同时还需要借助多种机制和流程,继而实现治理目标,涉及到多方面的工程性课题,如物理、信息、机制等,必须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治理活动,进行治理设计。由于社会治理包含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因而社会治理科学性的应用往往是不够的,以往的社会理论通常是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这个阶段,对于社会复杂治理必须给予新的内涵,借助社会工程学进行治理,设计相对科学的治理机制,优化相对应的流程与平台,应用最少的投资达到最良好的治疗效果,属于实践的客观要求。就社会社会治理核心来说,其复杂性主要体现社会治理决策,还有相关的治理机制及行动,与此同时,还包含和环境间的复杂因果关系。

(二)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

针对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来说,通常治理施以科学性为主体,内在规律是研究对象,综合应用以下学科:复杂性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工程科学等,选取上述学科的原理与方法,同时应用逻辑性,阐述社会治理特点,揭示社会治理规律,通过多种途径对社会实施有效的规划,包括社会活动、事务、组织等等,设计社会治理流程,优化设计机制,从而促使社会治理能够获得最佳的效果。,继而推动公众及公共利益同时实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主要涵盖以下方面内容:社会系统构建、社会治理诊断、社会治理协同、社会危机监测等等。

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式,属于社会复杂治理一种实现手段,是具体要求及体现,主要特质涵盖以下方面:第一,突出上述学科理论与方法:复杂性科学、公共管理学、信息科学、计算科学等等,重视多学科理论支持;第二,突出治理工具,尤其是系统动力学、信息科学、工程科学等等,上述学科理论与方法的有效应用,针对社会治理体系来说,注重规划设计,还应关注实施与控制,强调技术支持;第三,突出治理主体,主要是以政府、人和社会组织为主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社会治理需要获得一定的社会支持;第四,在社会治理过程这么贵,重点突出以下方面之间的关联性:经济、政治、文化及环境等,彰显复杂作用,社会治理离不开技术的支撑,同时还需要社会的密切配合。

从上述理论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基于现实情况,还是于理论系统支撑,给予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是多学科交叉的一种体现,促使社会科学犹同工程学科,从而由理论层面过度到技术,具有完整思想范式。针对社会治理工程学范式而言,它不能与社会工程混为一谈,其自身具有特殊性,更关注工程与社会方法的有机融合。

三、结语

总体来说,社会治理复杂性是当前社会治理的主体方向,伴随社会发展速度的逐步加快,社会治理主要是以工程学范式来实现,并且呈现形式及表现方式。文章简述了社会复杂治理的重要性,并从工程学范式及多元化实现机制层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参考文献:

[1]范如国.复杂性治理:工程学范型与多元化实现机制[J].中国社会科学,2015(10).

[2]张新文.典型治理与项目治理:地方政府运动式治理模式探究[J].社会科学,2015(12).

[3]杜英歌.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结构复杂性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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