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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08-30 09:16:49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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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2

令人头痛的诈骗案件不仅屡禁不绝,还呈现出操作手段越来越复杂,行骗区域越来越广,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的特点。究其原因,主要是犯罪分子在实施集团作案时,其首要分子在幕后组织操纵整个犯罪活动的实施:雇用人员为诈骗窝点搭设网络平台,提供电信服务器及改号服务;雇用人员负责发送诈骗信息,拨打诈骗电话并接听回拨电话;雇用人员赴各城市转款、提现,将赃款转至多个不同账户,最后通过地下钱庄转移。

在电信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犯罪分子早就把诈骗的战场转移到电信领域,他们利用电信技术“设局”,让人们难以发觉。犯罪分子对外发送的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有的犯罪分子还利用改号技术冒充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的电话号码行骗,事先会精心设计骗局,行骗过程中根本不与被骗对象接触,对自己实施严密伪装。

目前,由于利用电信手段实施诈骗非常隐蔽,环环相扣,很难留下诈骗的“蛛丝马迹”,因此给打击整治工作带来不小的难度。再加上电信诈骗不受地域和空间限制,诈骗的信息辐射面广,也使得发现、跟踪、打击电信诈骗存在很多的“障碍”。

在此之前,除非数额巨大,证据确凿,对电信诈骗才能依法定罪。但是对于那些大量发送诈骗短信、拨打电话的诈骗行为,如何实施处罚,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处理依据,司法机关面对一些电信诈骗案件也往往“束手无策”。据悉,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

电信诈骗作为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常常跨境、跨国实施犯罪,成为百姓深恶痛绝的新型犯罪。因此,保持对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强有力的威慑作用、遏制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已经成为执法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

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现状,联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定罪门槛作出了新规定:对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即可以诈骗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国家层面打击惩治电信诈骗的信心和决心,为各级司法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能够促使各级司法机关组织力量有效打击和惩治利用电信技术诈骗的行为,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和电信用户的权益,而且能够对各类电信诈骗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电信诈骗高发的势头。

但是,要从根本上遏制电信诈骗犯罪,仅仅靠公安机关的“单打独斗”、事后介入显然是不行的。我们认为,除了加大公安机关的打击力度外,还需各社会部门的通力配合,更重要的是广大民众要提高防电信诈骗的知识及防范意识。

近几年电信诈骗案的逐年增加,与银行的监管不到位也有关联。据了解,现在的银行虽然实行了实名制办卡,但出于部门利益,并未规定每个身份证的办卡数量,这使得犯罪分子可以盗用他人身份证办卡,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在这次跨境追捕中,当公安机关要求银行部门将涉案的银行卡冻结或取消时,银行出于部门利益,根本不予取消。这不但给公安机关增加了办案难度,同时也助长了犯罪分子的气焰。

因此,首先,我们应该逐步完善和落实金融、通信行业监管法规。移动通信、互联网的管理规范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议通过政府牵头加强对这些行业的监督,明确其应承担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者应坚决惩处,提高违规成本。

其次,加强警示、宣传力度。这个工作主要是依靠社会各界进行声势浩大的公益宣传,普及防范知识。除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还应当依靠单位、学校、社区等组织宣传活动。在机场、车站、码头或是金融网点等场所,可以在醒目位置长期设置公安机关制作的警示牌,同时可通过移动通信部门定期发送警示短信进行宣传。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3

关键词:电信诈骗 诈骗数额 犯罪成本 法律拟制

一、对电信诈骗罪新增罪名增设问题的思考

(一)电信诈骗罪名争议的概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经济类犯罪数量不断上升,单就诈骗罪而言,其收案数排到全国刑事案件的总收案数的第6位。可以说诈骗罪是一“大罪”。据调查,2005 年,人民法院新收诈骗罪案件共16345 件、生效判决涉案人数19685人,2007 年两项数据分别上升至18403件、22364人,2010年又分别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且诈骗手段不断升级,借助于电话、 互联网等电信平台的电信诈骗活动日益猖獗。在我国,电信诈骗又被称为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使用电信设备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广播电视,在信息空间中传播虚假信息,使被害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物的行为。这类电信诈骗多有集团化、组织化的发展趋势,分工明确,层层递进,对公民的切身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对于电信诈骗这种新型的诈骗方式在我国刑法中的地位或者说是否有必要增设电信诈骗罪,各学者众说纷纭。

概括来说,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观点认为,电信诈骗只是随着科技发展和更新而出现的普通诈骗罪的一种新表现形式,本质上依旧属于普通诈骗罪,只是诈骗所利用的手段和方法发生了变化;第二种观点认为,电信诈骗属于一种新的犯罪类型,在发生的场域、侵害的法益上,都与普通的诈骗罪存在差异,已经超出了诈骗罪的范围。所以,应该增设电信诈骗罪或者对其作出有别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同时主张应该提高电信诈骗“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第三种观点,同样认为应该增设电信诈骗罪,但是就其设置的法定刑而言应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法定刑。因为电信诈骗实际上侵害了数法益,其社会危害性要比普通诈骗罪更大,理应比普通诈骗罪受到更高的法定刑处断。

(二)“提高电信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作出区别性规定,且可以适当提高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因为电信诈骗犯罪涉及到的人数较多、地区较广泛,且情况复杂,如果将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作同一标准规定,那将会带来诸多司法实践上的认定及其涉案数额难以查证、打击面过宽等多种问题。可以在普通诈骗的‘数额较大’最低立案标准3000元的基础上,将电信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提高为5000元。”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意图解决司法实践上的所出现的难题却忽视了刑法基本理论。如果提高电信诈骗的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其应受刑罚处罚的范围就相应地缩小,根据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也就可以推出电信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于普通诈骗罪。但是电信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小于普通诈骗罪。况且,本身电信诈骗在司法实务中存在涉案金额难以查证的难题,如果提高了立案标准,则会加剧这一窘状,所以这一观点缺乏合理性。

(三)“提高电信诈骗罪法定刑”的观点

该观点认为,和普通诈骗罪相比,电信诈骗罪社会危害性更大,应该提高电信诈骗罪的法定刑。主要有以下理由:

电信诈骗侵害法益多重性。电信诈骗在侵害公民的财产法益的同时也侵害了信息法益。信息法益属于社会法益,社会法益位于财产法益之上。其中信息法益主要包括公民的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法益。行为人通过各种电信设备和信息系统大量传播虚假信息,使得公民不断受到诈骗电话和短信骚扰,侵害了信息安宁权。而且行为人向不特定多数人滥发欺诈信息,大量注册域名建诈骗网站,堵塞网络,破坏信息环境。

电信诈骗法益侵害的严重性。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多、范围广,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由于受骗人口基数大,尽管绝大多数人都具有诈骗防御能力,但上当受骗的人也不在少数,被骗取金额从 100 元至 1000 万元数额不等,其中 50% 的人被骗去 5000 元以上,法益侵害较为严重。

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现有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不利于控制和防范电信诈骗犯罪。有效地遏制犯罪关键在于增加犯罪的预期刑罚成本,使其预期刑罚成本大于其预期的犯罪“效益”。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存在争议。首先,在刑法领域,电信诈骗所侵害的法益只是单一法益。因为上述观点混淆了刑法层面的信息法益和信息社会语境下的信息法益。刑法层面上的信息法益是指“基于刑法之规定,受刑法所保护的信息主体所享有的信息权利。”该信息法益是特定主体的法益,“刑法意义上的侵害信息法益的行为必须符合侵害法益主体性的要求,否则客观上法益就没有受到侵犯,犯罪不能成立。”而我国刑法上所保护的信息法益主要有信息专有权、信息传播权、信息利用权和信息维护权。对于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权等属于信息社会语境下的权利型信息法益。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当其他部门法不能加以处罚时才可适用刑法。而这种权利型法益是不需要刑法加以规制的,就像行人不遵守红绿灯的交通警示一样,这种行为只能说是一种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其法益危害程度并没有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所以,信息安宁权和信息环境权应属于民法规制的范围。因此在刑法领域,电信诈骗相对于普通诈骗罪来讲不存在数法益的问题,就侵犯的法益而言依旧没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

其次,电信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并未超出诈骗罪的范围。对社会危害性程度主要是对行为的性质、手段、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实施的时间、地点等进行判断的。电信诈骗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而做出处分财物行为。其行为性质、造成的后果等并未超出诈骗罪的范围,但其所采取的手段使得涉案范围更广、涉案人数更多,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提高,但还不至于超出诈骗罪的范围,仍然可以按照诈骗罪予以定罪处罚。同样就像上文所说,绝大多数人都会具有防御诈骗的能力。而且,“从全国范围来看,群发一万条短信,平均实际诈骗得手的大概只有三四起。”这也足以见得多数人不会上当受骗,在于在现实空间中所发生的普通诈骗罪的危害程度没有质的区别。

再次,为实现社会预防效果而增加犯罪预期成本的理由是缺乏立法合理性的。因为如果要实现社会预防效果,就需要同时考虑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于与普通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电信诈骗,如果单纯为追求预防效果而提高法定刑,难免会落入重刑主义的误区,这与罪刑责相适应的原则是相矛盾的,同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而且《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这一解释也证明了电信诈骗的社会危害性并未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

以笔者之见,电信诈骗只不过是普通诈骗罪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其侵害的法益范围、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等方面均没有超出普通诈骗罪的范围。同时,对于电信诈骗犯罪其自身的特殊性(如跨地域性等)所造成的司法实践上的困难是可以在现行刑法规范框架内予以解决的,没有必要再增设电信诈骗罪,浪费立法资源。

二、认定电信诈骗数额时应否扣除犯罪成本

首先需要指明的是,我们在这里所说的犯罪成本仅指是直接犯罪成本,即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投入的必要工具、金钱或其他实物而支出的经济成本。例如行为人甲通过群发短信软件向全国各地发送兜售短信,声称售卖纯金金条,价格低廉,后证实甲按照1:1的比例在金条中掺入非贵重金属,营业收入40余万元,实际投入的黄金为20万元。则犯罪所投入的黄金20万元的成本即为直接犯罪成本。在计算犯罪数额时应否将此部分的犯罪成本予以扣除,学者众说纷纭。

(一)不扣除直接犯罪成本说

该说的主要理由有:

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角度考虑,行为人是以占有40万余元的主观目的出发进行诈骗行为的。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统一,对行为犯罪化的认定所依据的事实,也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客观方面去把握。

从诈骗罪的本质考虑,诈骗罪属于取得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是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在犯罪既遂的情形下,行为人已经实现了非法占有40万余元的犯罪结果。而且以被害人损失角度认定犯罪数额无法解释诈骗中的预备和未遂问题。

从语言习惯上分析法律规定。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诈骗数额”指何种类型的金额,但依据条文字面分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数额较大”就应当是被骗取的“公私财物”本身的数额。而立法者之所以精简数额的限制性定语,只是为了避免表述繁琐。

(二)扣除直接犯罪成本说

该说主要观点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应该以犯罪所得减去犯罪直接成本。主要理由有:被害人所取得犯罪直接成本如案例中的被害人所得的金条中真黄金的价值,该部分属于未侵害的法益,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范围,故计算诈骗数额时应扣减其中有价值的利益。从法益侵害性方面来看,诈骗分子为进一步施骗或掩盖罪行, 而支出犯罪成本的情况,从受害利益得到弥补,法益侵害性得以减少。对于不侵害被害者法益的犯罪直接成本,甚至能够弥补部分损失法益的成本,应转化为被害人所得,在犯罪数额认定时予以扣减。但与此同时,为了适应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在刑法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的指导下,严格控制犯罪数额的扣减,即对于犯罪直接成本向被害人所得的转化应谨慎对待,以不转化、不扣减为原则,只对特殊情况作例外性扣减。

笔者认为,根据是否由被害人获得可处分的财物,直接犯罪成本可分为由被害人获得可处分的有价值财物类犯罪成本(如掺假的金条)、被害人获得的不能处分的有价值的犯罪成本和为获利所投入的犯罪工具类犯罪成本(如为方便诈骗所使用的汽车)。对于前者可以根据案发时市场价格予以折算并扣除,因为此部分是被害人所直接获得的,是被害人能够加以处理或变卖的,实质上就相当于行为人用这一类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弥补了被害人部分损失。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处分、无法得到变卖的财物,比如行为人甲伪造汽车证件将盗窃来的黑车向被害人乙出售并声称此车是合法的,乙虽然占有该车,但是无权处分。此车虽然有价值但不能给乙带来财产上的补偿,故不能作为犯罪直接成本予以扣除。

三、对《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思考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第2款就电信诈骗未遂作出了专门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具有:(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情形之一的,构成电信诈骗未遂”。作出该规定,立法者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具有法理依据。“尽管诈骗财物“数额较大”是诈骗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但诈骗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为必要,实际骗取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完全可以以诈骗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符合实践需要。电信诈骗犯罪多发、跨地区,不易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特点,使得一部分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惩罚。同时也为了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罚预防功能。

相关标准的设置有相应的实证依据。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规定为诈骗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并依法认定未遂,是符合此类犯罪发案特点和规律的。

以上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该司法解释本身还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当诈骗数额难以查证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已经实施诈骗行为且已得手;二、实施过诈骗行为但未得手;对于第二种情况我们当然可以直接适用诈骗未遂,但是对于第一种情况还需要我们加以思考。因为我国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对未遂作出了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尚未查明的情况并不属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既然与总则所规定的的未遂不一致,刑法分则中又未提到此内容,故可以认为其为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

所谓法律拟制是指对虽不符合刑法基本规定的某些情形,刑法明文规定若符合一定条件仍按基本规定论处。其本质是对刑法规范的创造。司法解释属于法律解释,不具有创造法律的功能。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探明法律规定的原意,如果由司法机关任意创制刑法规范,司法权超越立法权,就会损害公民的预测可能性,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不具有形式正当性。进一步讲,因为它缺乏形式正义,当然也就不存在考察其实质正义的逻辑前提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条件下, 凡有利于犯罪人的选择都是合理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并非所有的司法上的法律拟制都不是正当的。但是就该解释来看,由于“尚未查明”的情况下本应该按照无罪处理,但该解释却以诈骗未遂论处,实质上是不利于被告的司法解释上的法律拟制,可以说该规定已经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缺乏形式上和实质上的正当性了。所以,该规定在性质上是不合法理的。

其次,该款所规定的短信诈骗与电话诈骗仅仅是电信诈犯罪的一种类型,对于其他类型的电信诈骗犯罪类型该并未规定,如通过网络诈骗信息。而且,司法解释没有准确界定诈骗信息和诈骗电话的含义,这种不确定性会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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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4

一、信息诈骗的种类及方式

信息诈骗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是手机短信诈骗和网络诈骗;信息诈骗的方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中奖为饵,骗取钱财。以某公司庆典、举办手机幸运抽奖活动为由,以公证员身份请对方领取大奖,借机诱其汇“邮费”、“税款”到指定的信用卡,收到钱后便杳无音讯,常见短信如“我是XX省公证处公证员XX,恭喜你的号码在XX抽奖活动中中奖了,奖品是小轿车一部,价值8.8万元,请你带着本人身份证和750元手续费去XX处领奖。”

2、以办证为由,骗取钱财。以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等违法经营活动为由,发送短信息实施诈骗。

3、以为名,骗取钱财。假称可以提供“__”特码给对方,要求对方办理会员卡交会费,如“欢迎致电香港__……为广大彩民爱好者提供信息,透露特码。联系电话1395983XXXX。”

4、以验资为由,盗取钱财。谎称有廉价走私等物品出售,以验看购货人资信实力为由,窃取购货人的信用卡号和密码,最后用伪造的信用卡将购货人的存款全部提走。

5、防冒网站,盗取钱财。诈骗者伪装成银行或其它合法机构,发出数以百万计的诱骗邮件,邮件标题通常为“账户需要更新”等等,而其链接的标题就是一个诈骗的网站;他们通过防冒银行网页,利用粗心用户在假网站上输入的账号、密码信息和其他金融机密信息,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如一位客户因为登录了假的中国银行网站(正确的网址应为),导致卡里的2.5万元资金不翼而飞。

6、诱使回电,“赚”取话费。一是诱使对方回电话听歌,“赚”取高额话费,常见短信为“您的朋友13XXXXXXXXX为您点播了一首XX歌曲,以此表达他的思念和祝福,请你拨打9XXXX

收听”;二是诱使对方回电,“赚”取高额话费,如收到开头为0941或0951的未接来电,一回拨即收费500元。

7、骗取卡号,盗打电话。常见短信如“我是X公司的工程师,现在将对你手机进行检查,为配合检查,请按#90或90#”,若按指示进行按键,SIM卡卡号可能被骗取,行骗者利用该卡肆无忌惮地打电话。

8、制造信息失灵现象,实施诈骗。一是持机人用盗得的手机发送短信给手机通讯录内的联系人,骗取对方话费。如“XX,我现在在外出差,手机马上快没钱了,麻烦帮我充值100元。”二是骗取对方亲朋电话并通过短信诱使对方关机,如“你好,移动通信公司现在将对您的手机进行线路检测,请您暂时关闭手机3个小时”;然后在对方关机的时候以“在外出事,要求汇款”等事由诈骗对方的家人或朋友。

9、谎称信用卡被刷卡消费,进行诈骗。案犯先发以银行或商场名义发短信给受害人,一旦受害人与之联系后,嫌疑人甲自称为银行或商场工作人员,告知受害人卡已被消费,让受害者与公安部门联系报警,以取得对方信任,并提供公安部门的电话,如果受害者按所提供号码与冒充公安人员的嫌疑人乙联系后,乙称其已立案,并让其再与银行信用卡专职人员联系,随后嫌疑人丙冒充所谓银行专职人员授意受害者向指定帐号汇入一定现金。

二、信息诈骗频发的原因。

1、成本极低,回报极高是信息诈骗频发的直接原因。

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例来看,犯罪分子多数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来实施诈骗的。他们把群发器一端接到电源上,另一端接通手机。被启动后,群发器就会按照程序自动识别正在使用的手机号码,然后将这个手机号的最后四位按照从0000到9999的顺序逐一拨打,将事先拟好的短信自动发到9999个手机号码上。此外,一些诈骗分子还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软件,用手机与电脑连接,上网后就可选定号段向某个地方的手机用户发送短信。一台电脑最多可连接8部手机,一天可发几十万次。他们往往购买多部手机和手机卡号,大量透支手机话费。一旦做成几笔“大单”,手机卡号就不用了。

不管是采用手机短信“群发器”,还是利用电脑上的短信群发系统来进行诈骗,成本都是非常的低廉;而骗到的钱财动辄上万元,有的甚至几十、上百万。厦门市公安局曾破获3起信息诈骗案,3个犯罪团伙以手机、网络等形式发送短信7000多万条,谎称可以提供__开奖的特码,诈骗金额高达500多万元。可见,“低成本、高回报”,正是此类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的直接原因。

2、成功率高,风险率低是信息诈骗频发的重要原因

(1)短信发送范围广,命中率高。由于群发器发送短信的范围极广,一天可发几十万次,即使成功率极低,也有相当一部份群众难免上当。如一天发送1万条短信,按0.1的上当概率,就有10人受骗。

(2)许多群众防骗意识不强,识骗能力不高。一是贪利心理,愿者上钩。消费者对财富的不正确态度是诈骗得手的最直接因素,多数的行骗者均是以获得额外的收益作为诱饵,使部分消费者丧失最起码的警惕性。二是好奇心理,步步跟进。部分被骗的消费者并不是从最开始就相信犯罪分子的信息,但由于天生的好奇心理,使他们一步一步的跟进犯罪分子所设定的陷阱中。犯罪分子很注重和被骗人之间的互动交流,特别是通过实时的信息传递,使被骗者对其“真实身份“的验证一步步加深,最终让被骗人逐渐产生信任感。三是粗心大意,难以自防。随着银行积极推动各种电子银行服务,网上理财逐渐进入了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些粗心用户在假冒的网站上输入账号和密码信息,结果对方凭借帐号和密码,非常迅速地从用户的真账户里转走所有存款。四是独善其身,难以群防。行骗者大多是随机发放大量信息,多数群众也能够识破他们的行骗目的。但因为缺乏集体保护意识,极少有人去报案,导致犯罪分子无所顾忌的将行骗的范围不断扩大。

(3)打击效果不佳,没有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已经破获的案件情况来看,信息诈骗活动大多属于大范围、跨区域流窜作案,犯罪分子伪装性、隐蔽性强,犯罪手段智能化、科技化特点十分突出。如手机短信“群发器”(俗称“土炮”),只是巴掌大的一块电路板,连个外壳也没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更是无处可寻,更不用说身份的确认。犯罪分子不仅身份不明,而且他们使用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帐号大多属于外省,公安机关不仅需要异地排摸,而且需要异地协作;不仅排摸费用大,办案成本高,而且工作周期长,追赃难度大。因此,公安机关主观

上产生了厌倦烦燥的心态,如接到群众报案,一些干警只是不耐烦地说这是假的就完事了;客观上形成了“防不胜防,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信息诈骗之风。

3、心理失衡,监管失效是信息诈骗频发的深层原因。

(1)经济转轨,心理失衡。目前,我们正处于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阶段。一方面市场经济唤醒了社会的重利意识,人们对财富充满了无限的渴望,极力推崇拜金主义,渴望不劳而获,从而丧失了一些最基本的警惕性,殊不知,天上掉馅饼是少之又少的事情。另一方面精神文明建设滞后,加上外来不受任何约束的个性解放思想(实质是极端利己主义思想意识)的影响,致使原本中性的重利意识,发展成为贬义的“重利忘义”,为了获得“额外”收入,犯罪分子不择手段。另外,经济转轨阶段产生了一些违法暴富的个体户和其他人员,他们不靠艰苦劳动却过着奢侈的生活,社会分配不均,贫富差距扩大,对一些靠工薪维持生活的群众产生严重的冲击,并直接影响了一些人的价值取向,也为一些以诈骗犯罪为职业的犯罪分子为其“犯罪合理化”的荒谬心理找到了借口。

(2)社会转型,监管失效。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信息诈骗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社会性问题,电信条例出台时还没有短信这项业务,因此也没有关于短信服务方面的要求与规定;而且,我国不仅没有个人资料保护方面的法律,更无专门保护网络中的个人资料安全的法律。二是社会监管漏洞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到了市场经济信息时代,不仅人财物出现大流动,而且应用信息进行交流、贸易的现象大量增多,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未跟上,管理防范、控制机制薄弱,出现了很多漏洞和空隙,给犯罪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如手机卡、小灵通没有实行实名制(据了解,在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这两大运营商的用户群中,目前不登记名字的用户占总用户的70以上),缺少注册用户资料,导致出现无法追查到短信诈骗者情况,给信息诈骗案件的侦破和打击带来诸多不便。三、打防对策

信息诈骗不仅影响我国的正常通讯秩序,干扰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交往和社会联系;而且给广大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从20__年10月到20__年3月,泉州市公安机关共收到群众来信、来电举报短信诈骗案件5500余起,被害人遍及全国30个省、市、区,被骗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因此,我们必须进行严密防范,给予严厉打击。

(一)以堵塞管理漏洞为切入点,健全防控体系,减少犯罪发生率。

1、要加强立法,规范管理。一要通过立法,规范短信市场。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电信条例;尽快制定《网络信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确立信息安全的法律原则和基本制度,明确社会各方面保障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把握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全面的监管方式与程序,做到预防、控制和打击相结合,国家、社会和个人权益相协调。二要借鉴美国等国家的做法,通过立法加强对个人资料的保护。据不完全统计,世界上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超过50个。如美国1974年的《隐私权法》、1970年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对个人资料保护均有相关规定。

2、要密切协作,加强监管。电信、网络公司要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相互协调,共同监督。一要推行手机实名制。我们可以借鉴韩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推行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落实手机实名制,并对滥发垃圾短信者处以高额罚款。二要严格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由于运营商给手机用户发送短信时采取群发的方法,几乎所有的手机号码都被默认为可以接收这类短信的用户。要根治群发短信,必须从源头下手。虽然信息产业部已经规定,基础运营商不允许为任何未经许可的信息服务商提供接入,否则负连带责任,但没有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这样就使源头根治短信诈骗无法可依。因此,在以后的规定中,有必要规定明确禁止群发短信广告,特别要把通过群发信息进行诈骗列入需要严厉打击和取缔的范围。三要加强对隐身短信的管理。隐身短信大概有两种类型,一是给自己手机配上一个PM号,可以大大提高手机的短信功能。PM短信还能帮助发信者隐身,只要在对方手机号前加上8778就可以发送PM隐身短信了,对方手机上只显示自己的PM号,而不显示自己的手机号。二是在网络上申请一个帐户,即可以通过在线发送信息给目标手机用户,显示发件人的名字是网络上的帐户。“隐身短信”侵犯了收信人的知情权,也违反了《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范,只靠社会道德来约束。如何规范有关行为,使之发挥正常功能,又不落为危害他人的工具,需要法律部门,内容供应商,电信部门等给予重视。

(二)以提高防范能力为着重点,加强宣传教育,降低犯罪成功率。

1、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要加强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宣传,特别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特别要教育广大群众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通过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使广大群众相信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不要因贪图小利而上当受骗;使广大群众艰苦奋斗,洁身自好,不制作诈骗短信,有效地消灭不良短信生存蔓延的空间。

2、及时揭露诈骗伎俩,提高识骗防骗能力。引导公民自觉学习信息安全方面的知识,培养公众对信息诈骗的免疫力。如要根据案件发破情况,及时分析掌握犯罪分子作案规律,归纳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方式和过程,并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广大群众防范、识别信息诈骗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广大群众对诈骗信息不相信、不理睬、不联系、不上当,彻底断掉不法分子的"财路"。要告诫精心的群众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务必要记清自己开户银行的网址,每次登录最好选择直接输入网址,尽量避免用搜索引擎查询到的链接进入相关网站;并且尽量不要在网吧里登录网上银行,因为无法知道这些计算机是否装有恶意程序进行监测。同时,要选择信息诈骗犯罪活动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营造打击声势,震慑违法活动。

3、畅通信息收集渠道,增加破案有效线索。各地指挥中心要采取各种形式,动员受骗群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提醒群众举报违法线索,形成全社会参与、人人喊打的良好关键氛围;同时要设立投诉电话,24小时接受群众举报,确保受理渠道畅通,及时掌握本地信息诈骗情况。

(三)以专项行动为突破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犯罪风险率。

1、要调查摸底,重点突破。要广泛收集犯罪线索,并对收集到的犯罪线索进行认真梳理,搞清犯罪信息源所在区域、

诈骗资金流向,选准工作重点进行侦察,确保打有目标,攻有方向。

2、要合成作战,快速反应。一是积极构筑以刑侦部门为侦察破案主力军,各警种协同作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5

多部门出组合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近期,电信网络诈骗案频发,犯罪分子行为之猖獗引发公众关注。针对这一形势,从去年开始,政府相关部门对电信诈骗犯罪行为,高密度出台严打举措,措施严厉、标本兼治。

2015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23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同年7月,工信部印发《综合治理不良网络信息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行动工作方案》,部署通信行业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随后的10月,国务院专门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就做好治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

2016年9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强调,虽然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势头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针对当前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乱象,部际联席会议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专项行动。

郭声琨强调,凡是因行业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相关企业单位未有效履职尽责的,要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问责。凡是因防范、整治、打击措施不落实,导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问题严重的地区,要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追究党政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来自公安部方面的消息显示,今年1至8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1万起,同比上升2.4倍;查处违法犯罪人员3.8万名,同比上升2.5倍;收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6.5亿元,为群众避免损失36.4亿元。

六部门下最后“通牒”

9月23日,六部门联合《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相当于给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下了最后“通牒”。

电信诈骗犯10月底前不自首将从严惩处。《通告》强调,公安机关要主动出击,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立为刑事案件,集中侦破一批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整治一批重点地区,坚决拔掉一批地域性职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钉子”。对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人员,明确自《通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和危害大,因此从维护治安与公民财产权益看,应是严惩的一类诈骗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专家阮齐林分析称,电信网络诈骗从法律上讲属于诈骗罪,应按照《刑法》有关法条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司法层面也做了相应调整。如,201 1年,“两高”的司法解释作出了关于惩治诈骗未遂犯等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去年11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也明确将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入刑。

在阮齐林看来,由于犯罪分子通常有组织地进行异地甚至跨国诈骗,且普遍有整套犯罪手段,导致打击难度加大,尤其是侦察、取证环节存在难度,因此未来应该在这一领域投入更多精力,提高破案率。

落实手机实名制

电信企业确保今年年底前电话实名率达100%。《通告》要求,电信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确保到2016年10月底前全部电话实名率达到96%,年底前达到100%。未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对所持有的电话进行实名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一律予以停机。

工信部此前的通知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而此次的《通告》则是把实名制的最后期限提前到了今年年底。

在“手机实名登记制度”没有出来之前,互联网上的许多纠纷和非法行为很难取证。而“手机实名登记制度”出台之后,为立法奠定了基础,法律将可以得到执行。而随着实名制的普及程度不断提高,使用互联网的每一个人都将受到法律的监督,对互联网环境的净化有积极的作用。

其实,不少地区已开始执行不实名就停机政策。如在北京地区,10月15日起将执行非实名就停机政策,分批执行,最晚至10月底,非实名手机用户全部停机。对未实名的手机用户,云南移动将从10月25日起陆续限制其通信业务,11月8日开始做半停机、停机处理,12月30日将对非实名用户做销号处理。

清理400等电话业务

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取缔。《通告》明确,电信企业要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全面实施语音专线规范清理和主叫鉴权,加大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发现与拦截力度,立即清理规范一号通、商务总机、400等电话业务,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各级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一律由相关部门吊销执照,并严肃追究民事、行政责任。移动转售企业要依法开展业务,对整治不力、屡次违规的移动转售企业,将依法坚决查处,直至取消相应资质。

早在今年4月,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司、信息通信管理局会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紧急约谈了三家实名制落实不到位的移动通信转信企业(虚拟运营商),要求三家企业立即对本公司实名制开展情况全面排查,认真进行整改。

随后工信部《关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要求转售企业,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在1个月内,对前期未实名登记、虚假登记的电话号码,完成用户身份信息补登记等工作。此次的《通告》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对违规经营的网络电话业务的打击力度。

据银行工作人员介绍,除此之外,银行也有一些自己的规定来确保用户信息不被非法分子盗用。比如,对于新开卡客户,如果预留的是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银行就会对其银行卡止付,防止被盗用。在开卡时,会限制个人代开卡数量为1张,且一个人一次只能开立一张银行卡。

云南省银行业多措并举防范电信诈骗

受访的云南省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了有效保护客户权益、履行社会责任,纷纷采取多项措施全面防范电信诈骗,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富滇银行加大防诈骗宣传力度

近期,富滇银行全面开展了“2016年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周”活动,采用“线上”“线下”和“现场”的方式展开宣传。各网点用LED屏幕、液晶电视和摆放统一印制的宣传折页向客户进行“线下”的宣传;银行的官网、微信公众号和微信银行通过“线上”向广大群众普及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在线支付风险的知识和技能;各网点结合自身实际,在街道、社区、学校、商圈等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现场”宣传活动。

另外,富滇银行还携手昆明市公安局在西山区金马碧鸡广场开展宣传活动,现场共接受100余人次咨询,发放1000多份宣传册。与此同时,富滇银行昆明晋宁支行也与晋宁县公安局联手,在人流量相对较大的晋宁县中和路嘉誉广场到郑和文化广场一带开展宣传活动,现场共接受70余人次咨询,发放宣传资料1200余份。

通过“警银联动”开展“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宣传方式,不仅使宣传力度得到了加大,也使宣传更加深入人心。让群众能充分认识到电信网络诈骗的本质和严重危害,有效提高了群众的安全用卡意识。

云南省中行内外结合防堵欺诈案件

今年以来,面对外部网络钓鱼、电信诈骗、木马攻击等网络欺诈手段不断翻新升级和金融机构电子银行外部欺诈案件层出不穷的严峻形势,中行云南省分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内部管理与外部客户安全教育,全力防堵电子银行外部欺诈案件。

一是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结合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B2C支付业务交易查询与案件处置操作规范》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规定发送风险提示,及时对当前电子银行外部欺诈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特征对辖内机构进行提示,对风险防控要求进行强调与明确,为各级机构在业务发展中搭建起了“有章可循”的平台。

二是组织内部学习与培训,强化网点员工风险防控能力。各网点认真组织学习《电子银行案件业务防范与快速处置操作规程》等有关电子银行可疑交易查询与欺诈案件处置的规章制度,充分了解电子银行外部欺诈案件工作处理流程及规定,掌握电子银行可疑交易查询确认及涉案账户应急处置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工作中能及时发现、堵截、防控电信、网络诈骗,彻底核查、清理涉案嫌疑账户,进一步提高我行电子银行案件防范、协查及快速处置能力。

三是加大外部宣传,提高客户风险防范意识。综合运用网点显示屏、报媒、网站、宣传折页等多种宣传媒介,特别是积极应用微信这一新媒体宣传手段,丰富电子银行安全宣传信息与互动渠道,开展“防范电子银行外部欺诈安全宣传活动”,向广大电子银行客户普及外部欺诈事件特点、防范技巧,提升客户风险防范意识和欺诈防范水平,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筑牢防范诈骗“最后一道防线”。例如:通过本行官方微信了以“关于防范中银E令升级、交易测试等欺诈的风险提示”“记住六个‘不’,骗子再狡猾也骗不了你”为主题的电子银行欺诈风险防范安全提示,同时制作了“电子渠道反欺诈武功秘籍”H5广告在官方微信进行推送;通过各大媒体宣传本行手机银行“九大安全防护线”及安全使用常识。

四是开展专项防堵工作,提高防范外部欺诈的有效性。为有效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发送非法短信附言进行的电子银行电信诈骗,在8月下旬开始开展了专项防堵活动。安排专人对相关可疑信息进行核实排查。对经网点核实确认确属典型的非法短信发送人的信息报送总行进行限制网银登录处理。

五是积极受理客户投诉并快速反馈。一旦出现电子银行外部欺诈事件,要求各机构按我行电子银行案件业务防范与快速处置相关操作规程及时进行案件的报送和处置,并妥善做好客户安抚,积极配合客户报案妥善处理客户诉求。

云南省农信社多方位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云南省农信社针对电信网络犯罪份子利用多数人贪图利益的心理特点,以非法手段获取客户手机、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通过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诈骗的特点,按照云南银监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要求,多方面有效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首先,安排涉及电信网络犯罪工作相关的银行卡中心、会计部、科技结算中心、保卫部迅速开展工作,并及时下发《省联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防范打击电信诈骗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农信社重点针对涉案、涉恐账户查控工作;银行卡开卡情况;银行卡安全管理情况;全面落实打击治理情况等四个方面扎实开展自查。

其次,针对农信社点多面广,面对客户群体多样的特点,制定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方案。一是确保配合有权机关开展协查工作,做好涉案、涉恐账户查控工作。加快建设云南农信协助司法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实现与司法机关和银监会系统后台对接,由系统根据司法机关或银监会指令自动完成涉案账户查询、控制、布控、反馈,实现无人工干预的快速查询、快速冻结;二是健全查询机制。专门成立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平台测试及试点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全力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测试及试点应用工作;三是严格按照银行卡开卡程序合规办理业务,实现开卡数量限制,若超过4张再次新开借记卡的,系统将不予受理,对开立多账户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引导客户进行账户归并,在银行卡、电子银行领用协议中明确约定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四是加强柜面培训,把好源头关。逐步提高柜面人员发现和堵截电信诈骗犯罪的意识、能力、责任心,强化柜面安全提示,通过转账、汇款业务严格执行“三问二看一核对”;五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子显示屏、LED滚动条、网银、微信银行、横幅、宣传折页等形式为持卡人提供了丰富的宣传活动;六是适时组织督导检查。所有营业网点布放海报机均有防电信诈骗提示语,五华、西山、盘龙等联社还摆放有昆明市公安局经文保分局提供的银行安全防范视频机,滚动播放公安部门安全提示信息;七是强化内部管理。采取从管理层到基层员工层层落实的方式,要求干部、员工结合各自岗位实际做好防范工作,加大奖惩力度。

建行云南省分行全力保护客户资金安全

作为服务社会大众的银行,建设银行始终紧跟央行政策的脚步,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保护客户资金安全。记者从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获悉,近期,建行盈江支行发现了一起群众集体开卡事件。当地一家称“世界云联银行”的机构向群众宣传到建行开卡并支付128元“网络维修费”,并发展4名“合伙人”也开卡缴纳128元费用,即可获得该公司10期股权、世袭100年福利等高额回报,导致10月5日起大量客户来该行开户、开卡。事件发生后,建行盈江支行高度重视,在积极向客户进行正面宣传和劝阻的同时,及时向上级行,当地公安、人行和银监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后经建行盈江支行及时处置,在当地政府、人行和银监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化解了这一风险事件,目前相关后续工作仍在跟进。

经查,“世界云联银行”在该县有实际的工作场所和工作人员。该机构并未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属无证无照非法开展的金融活动;其工作人员和相关“宣传资料”不仅夸大平台实力和回报,且以“互联网+金融+大数据+股权收益+O2O+旅游+连锁+实体+独创全球征信体系”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的方式取得利益,通过散发传单、微信传播、开工作室等方式大肆宣传,部分群众在高额回报的引诱下已深信不疑,而且还在亲朋好友间发展“下线”,涉嫌传销活动。

此类案件严重扰乱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该类不法组织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动员了大批的参与者,相对在州市、县市级区域发生较多,涉及地域和人员范围有一定的广泛性。通过自称“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常在用互联网、高科技外衣包装下,用虚假、夸大的宣传资料和要求在商业银行开户的形式为其非法行为提高可信度,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此类案件具备一定的非法传销特点。

此外,7月,建行曲靖沾益支行还成功堵截了一起电信诈骗,为客户挽回资金10万余元。6月27日下午,当班大堂经理在进行自助设备巡视时,发现客户屠女士和其哥哥在ATM前一边打电话一边操作,神情异常,立即上前询问客户是否需要帮助。屠女士不耐烦地说她在网上购物需退款,对方需要验证码和绑定银行卡,这时屠女士电话那头传出一声“你根据我的提示弄就可以了,不要问银行工作人员!”警觉的大堂经理马上意识到这是一起电信诈骗,劝说屠女士赶快挂断电话,立即通知会计主管,马上安排柜台帮其查明账户信息,发现客户活期账户已被转走10万余元。屠女士顿时慌了神,询问电话那头资金的去向,电话那头却催促屠女士“赶紧把验证码告知,否则资金就无法退回”。经验丰富的主管马上安排当班柜员协助客户办理查询、挂失业务,并将情况上报上级行请求协助查询,告知客户立即报案。此时,另一名当班柜员突然想起之前有朋友遭遇过类似的诈骗,立即联系朋友寻求解决之道,最终通过大家的积极配合,第一时间查明了资金流向,及时拨打第三方平台的服务电话冻结了该笔资金,客户资金暂时安全。之后,支行一方面继续与屠女士保持联系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另一方面积极保持与上级行联系,同时还与第三方支付平系解决资金退回问题。经过不懈的努力,客户资金终于全部退回。网点主管耐心向客户解释了这起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法,屠女士这才意识到骗局的可怕,并对支行工作人员积极为客户资金安全着想的敬业精神表示感谢。

招行再次支招防盗刷

虽说攒钱速度远赶不上北上深房价的飞涨,但假如我们辛辛苦苦存的钱,还因为诈骗、盗刷瞬间归零,那将会是什么感觉?不用说肯定是崩溃的,但崩溃也没用啊,只能当理想、青春、财富都被猪给拱了……

近期,诈骗盗刷分子又开始为新一年的KPI(绩效考核)发力了,案件有密集暴发之势,且诈骗手段一直在推陈出新。犯罪分子都这么努力,我们不拼一拼防着点怎么行?只需3分钟,招行给您还原拆解诈骗手法,支招防骗技巧。

现象一:手机突然无法接听或拨出电话。查账发现资金丢失

第一步: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了您的银行卡信息,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密码和手机号等。

第二步:伪造一张您的身份证件后,会试图在移动运营商营业厅挂失补办了您的手机SIM卡。目的是为了截获银行向您手机发送的信息,包括短信验证码和账务变动通知等。

第三步: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将您银行卡账户上的资金转出。

现象二:客户点击“银行”发送的短信链接,随后资金被盗

第一步:不法分子通过“伪基站”技术,模仿银行客服电话号码向您发来短信,“提示”您积分兑换现金、手机银行升级或过期等,然后附上“积分兑换”、“升级”的链接。

第二步:您信以为真,点击链接,结果进入了不法分子伪装的钓鱼网站,该网站页面可能会与银行官网极为相似,页面也会引导您一步步输入信息,比如身份证号、卡号、密码、手机号、验证码等信息。或者在短信链接嵌入木马病毒,您一点击手机就中了病毒,该病毒可拦截银行向您发送的各种短信(包括转账时的短信验证码和账务变动通知)。

第三步: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将您银行卡上的资金转出。

以上手法可能会让您出了身冷汗,在这个互联网极其便捷的时代,网络欺诈的手段也是防不胜防,一不小心您的信息就有可能被窃取,一不小心您的手机就会中木马,那如何才能躲避这些骗子,安心舒畅使用互联网呢,下面为您支支招:

1、收到95555相关短信存在疑问,无法辨别真假,不要做任何操作,请及时拨打95555客服电话进行确认(请注意:显示为95555发出的短信也有可能是伪基站所发)。

2、任何以“积分兑换、手机银行过期升级等”理由要求您录入“银行卡信息”的短信都是诈骗行为,千万不要随意点击短信链接录入银行卡信息,请妥善保管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银行卡信息。

3、给您的手机和电脑安装正规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杀毒,勿轻信并点开手机收到的链接或图片。

4、通过正规渠道下载招商银行手机客户端,不要通过二维码、其它链接等方式下载。

5、资金转出时,银行都会校验银行卡的取款密码,因此特别提醒您,取款密码不能和登录密码一样,也不能和其它银行卡、互联网用户、网上商城的密码一样。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6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进一步增强辖区群众防骗识骗能力意识,营造“全民反诈”浓厚氛围,三山分局峨桥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总结出“四到位工作法”,打出一套防电诈宣传“组合拳”,切实提高群众的预防意识,及时降低财产损失,有效遏制电诈案件高发势头。

  1、提前部署,筹谋到位。

  峨桥派出所成立反诈宣传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所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反电诈工作推进会,通报发案形势及宣传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发案特点及规律,汇集众智,调整思路,靶向发力,提升实效,同时结合学校新学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提前部署谋划专项宣传活动,综合室加强与各社区民警沟通,全面统计所需的宣传资料数量、尺寸等内容,积极与广告公司对接,选择适宜的电诈宣传内容,迅速制作出大批量的宣传单页、横幅、展板等材料,将防电诈宣传工作筹划准备到位。

  2、线上线下,覆盖到位

  线上依托警企、警民微信群,持续推送反电诈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提高自我安全防范能力意识,发动群众积极转发分享,扩大宣传覆盖面;线下组织警力通过面对面讲解、发放资料、解答疑问等形式,开展动态宣传,并在小区、企业、学校、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充分运用企业单位的LED屏,滚动播放反电诈宣传标语,达到立体覆盖、润物无声、内化于心的效果。共计张贴宣传海报1500余张,设置宣传展板20余块,悬挂宣传横幅14条,投放LED电子屏50余块。

  3、精准辐射,教育到位

  一是积极与辖区银行建立联动防范机制,利用银行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电信诈骗防范预警信息,并加强对银行保安、大堂经理、柜员的防范诈骗知识培训,及时通报近期电信诈骗发案规律,及时有效地制止群众被骗;二是新学期伊始深入校园开展法制宣传讲座,民警通过真实案例给学校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课,同时向现场教师和学生讲解了常见的网络诈骗套路。三是针对企业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进行预防电信诈骗知识专项宣传。截止目前,共走访宣传辖区银行、学校、企业单位160余家,共发放宣传单3千余张,开展宣传讲座3次,受教群众300余人次。

  4、扩宽渠道,宣传到位

  依托户籍窗口接待群众量大的条件,将业务办理与防范宣传有机结合,积极向前来办事的群众讲解宣传电信诈骗相关知识,动员办事群众安装注册“国家反诈中心”APP,提升群众对电信诈骗的自防意识和能力。同时通过在护航群众接种新冠疫苗时开展反电诈宣传、结合入户走访时开展精准宣传等形式,向广大群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使其认识到电信诈骗的危害性,主动提升防范意识。8月以来,共计入户走访500余户,宣传群众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单2千余张,解答群众疑问300余条,形成全面铺开、多点开花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峨桥派出所将进一步加大防电诈宣传力度,持续推进反电诈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提升居民安全感和满意度。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有效遏制电信新型诈骗违法犯罪案件高发势头,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的减少群众经济损失,按照市局、县局相关工作要求,7月17日、18日,我派出所结合辖区实际,以“赶集日”为契机,扎实开展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宣传中,民警在街道醒目处设立宣传点的.同时,还积极深入辖区街道、小区等人员密集型场所,通过发放宣传单、面对面讲解等方式提醒群众不轻信陌生电话和信息,不向陌生人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证信息、存款、银行账号等情况,不轻易点击可疑链接和告知陌生人验证码,如遇到可疑情况时,及时与亲属、朋友等沟通或拨打报警电话,谨防上当受骗。

  此次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册900余份,受教育群众1500余人次,有效提升了辖区群众对电信新型诈骗的防范意识和警惕性。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扎实做好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加强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和风险防控,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打击各类骗保行为,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按照《x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认真作好“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有关工作的通知》和《x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医疗保障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镇辖区内开展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专项行动。

  此次行动聚焦医疗保障领域的违法违规和欺诈骗保行为,以向群众解读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强医疗保障反欺诈工作力度,形成高压态势,达到宣传法规、强化管理、净化环境、震慑犯罪的目的。同时,增强医患双方遵守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的自觉性,进一步完善医保治理体系,构建多部门联动机制,实现源头防范,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一是利用镇村干部会议、村组会议等形式增强宣传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二是粘贴宣传海报。镇、村工作人员分别在宣传栏及其他醒目地点粘贴宣传海报,公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金举报投诉电话,并向就医参保者解读相关医保政策,加深对相关政策了解,提高警惕意识。

  三是流动发放宣传单。利用赶集日,向群众发放宣传单,呼吁广大参保人树立医保法律意识,了解相关常识,自觉自律,共同监督。

  医保基金是群众的治病钱、救命钱、健康钱,关系着每一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防范和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工作,我镇将持续高强度防范和打击力度,加强宣传,形成舆论攻势,努力营造“不敢骗、不能骗”的社会氛围。

关于防诈骗宣传活动总结范文2022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按照《x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开展全市医疗保障打击欺诈骗保集中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xxxx年x月,x街道结合自身实际,在辖区组织开展了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集中宣传月活动。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打击骗保是当前医疗保障部门的重要政治任务,有效地宣传发动是避免社会和公众对于欺诈骗保危害认识不足的重要举措,适宜的宣传能够最大限度争取社会共识,团结群众,形成打击骗保的高压态势。街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宣传方案,确保宣传形式易接受,宣传范围覆盖宽,宣传效果有声势。

  二、丰富宣传方式,认真组织开展

  活动月期间,x街道以各村(社区)卫生室、街道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等主要场所建立宣传阵地,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大厅、住院窗口和医保经办窗口等人员密集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折页,在有播放条件的医疗机构和街道政务中心循环播放宣传片,宣传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投诉渠道及举报奖励办法、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例查处情况等内容。同时利用广播、微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群众咨询,提高广大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7

关键词:虚假信息诈骗;有效策略

一、引言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技术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隐形的武器,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案件持续高发,诈骗手段各式各样,如:冒充公检法机关诈骗、虚假WiFi钓鱼诈骗以及手机病毒信息诈骗等,为此有效制止虚假信息诈骗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缺乏与不完善

虚假信息诈骗是一种新型的诈骗类型,常常会遇到法律适用上的障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无法可依或者即使有相关法律规范,但是由于它的不完善,过于笼统,难为司法机关所掌握和适用。另外,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了受害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住所、家庭成员等重要信息,在掌握受害者的大量基本情况后,取得了受害者的信任,大大地提高了犯罪活动的成功率。说明公民个人信息无法得到有益的保护,个人信息可能因种种原因而被泄漏,因此,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存在严重的漏洞。

(二)公民的心理素质差、安全防护意识薄弱

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根本上来讲,离不开公民脆弱又受利益驱使的心理素质以及薄弱的安全防护意识。在利益熏陶的社会中,他们容易受利益的驱使而失去理智,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再者大多数受害人的防范意识不足、容易轻信,在收到诈骗信息后容易产生紧张、害怕等情绪,缺乏理智的思考客观事实,导致短时间内上当受骗。因此,加强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已经刻不容缓,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三)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监管力度不强

电信运营商是基础通讯设施的建设者,银行是财产转移的通道,因此它们在诈骗活动中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按照规定,公民只有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才可以办理手机开户手续,但是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部分营业网点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导致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身份证件就可以随意购买多个手机号码。而且它们也不愿耗费人力、物力和财力对手机短信采取监控措施,甚至在利益的驱动下,为犯罪分子提供某些技术支持。而部分银行也并没有遵从实名制原则,在监管力度不严的情况下,犯罪分子同样利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在多家银行开设多个银行账户,为犯罪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活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

(四)作案隐蔽性大,取证困难,抓捕难度高

由于身份的虚假性、网络的匿名性以及手机号与银行账户的无实名登记大大地提高了犯罪分子的隐蔽性。同时,犯罪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是保存在手机卡、银行卡及电脑中的电子证据,但是在先进技术的运用下,它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甚至毁灭,无法有效地保持它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具有极强的脆弱性[1]。另外,由于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以及犯罪分子隐藏地通常不在同处,犯罪组织普遍是以跨区域、跨省、跨境等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导致犯罪所涉及的地理位置通常具有跳跃性,使得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初难以确定具体的侦查方向与范围。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诈骗犯罪是集团性的,他们形成一条完整的黑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中,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同作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也给公安机关带来了极大的侦查难度。[2]

三、防范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构建科学的防范虚假信息诈骗犯罪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司法程序与制度,规范相关行业行为,对虚假信息诈骗犯罪进行明确界定,细化处理标准,可以有效地为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另外,获取受害者的个人信息资料是整个诈骗活动的核心和前提,也是诈骗活动成功与否的关键。因此,我国还应加强建设与完善诸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之类的法律法规,确定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各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界限以及所应受到的处罚,以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侵犯,尽可能杜绝公民个人信息向外泄漏,以杜绝不法分子的可趁之机。

(二)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

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和安全防护意识是遏制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案件持续高发的根本途径。因此,要加大对公民的安全意识教育以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宣传。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心理素质,让他们能够理性的对待身边的人和物。在宣传方面,既要利用发送警示短信、银行柜台提示、悬挂警示宣传标语等方式,也要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等新闻媒介,以及利用博客、QQ、微信等新媒体普及虚假信息诈骗知识,切实帮助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增强安全防护意识。

(三)加强市场业务监管者和电信运营商与银行的责任

通信管理局应该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听取各电信运营商近期相关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审查资料、访谈、查看内部系统流程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评估,反馈其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电信运营商要将“实名制”作为硬指标来抓,加强开户资料审核方面的工作,尽可能保障使用者身份信息和使用途径信息的真实性。另外,还要全面清理整顿相关电信业务及产品,采用异常通信行为分析、短彩信关键字、敏感字拦截等技术,尽可能地过滤不良信息。银行也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业务,保留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同时,要健全银行的各项管理法规,杜绝批量出售存折、储蓄卡行为,堵住此类犯罪的销赃出处。各家银行还要着重整顿代办银行卡和多级转账等问题,尽快从技术上解决网银多级转账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警方的侦查力度,构建生态型的合作防御体系

犯罪方式看似千变万化,利用的网络系统也是多种多样,但是细细剖析,就会发现它们的核心手法其实大同小异。它必须要有电话号码、银行账户等诈骗工具;必须要有诈骗集团内部成员的有效配合,必须运用网络技术进行信息传递;还必须有资金转移的过程。因此,公安机关要充分了解此类犯罪的组织结构情况、行骗流程及行骗要领,这样可以有效地进行防范与打击[3]。由于犯罪组织普遍是以动态方式流动作案,地理位置具有跳跃性,范围性广,因此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区域性工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另外,还要加强与银行、电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实现信息共享,共同防范诈骗风险。最大限度地利用各有关部门的社会资源,可以及时发现诈骗线索并实现精准防范与打击。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具有广泛性、低成本、隐蔽性、团伙性等特点,通过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诈骗犯罪手段趋于复杂化和隐蔽化。只有我们齐心协力,相互配合,克服种种困难,才能在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犯罪中取得预期效果,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

参考文献:

[1] 许步国 安舒婷.我国预防与打击虚假信息诈骗难点及其对策[J].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13(4):122-126.

防范电信诈骗法律法规篇8

关键词 短信诈骗 手机短信 诈骗形式

作者简介:米强,重庆大学法学院。

近几年来,以手机为媒介,通过手机短信进行诈骗的活动也已呈现出泛滥之势,几乎每一位手机用户都或多或少受到过诈骗短信的骚扰。手机短信诈骗的猖獗不但给公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为正常的通讯秩序和公共秩序带来了影响。

一、短信诈骗的概念及性质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手法,使用短信发送设备将虚假信息发送至他人手机,使被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自愿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它是一种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进行诈骗的新型犯罪,犯罪分子向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群体的手机用户虚假事实,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短信诈骗是传统诈骗与现代通信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的诈骗犯罪形式,与传统诈骗犯罪相比,此类案件的作案人通常不需要与受害人见面,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的本质没有改变。

二、短信诈骗特点分析

(一)隐蔽性强

首先,犯罪分子通过短信诈骗,无需与受骗人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得知其长相特征。其次,犯罪分子使用的手机号码一般都是未绑定身份证的,因此无法得知其真实身份。第三,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证件或他人的证件在银行开户,公安机关很难通过银行获取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

(二)智能化程度高

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往往采用一些高科技的产品或设备。,利用短信群发器、电子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向不特定多数群体发送诈骗短信。这种手段可以不受空间、时间的限制,少量人员只要通过简单的了解其运行方式即可将其的虚假短信群发到数以万计的手机用户中去。并且在交付财物时,不要求犯罪分子与受害人处于同一地区。

(三)流动性强,波及面广,社会危害性大

近年来,由于电信技术的飞速发展,短信群发技术不断升级,用来发送信息的设备越来越轻巧,便于携带,同时,发送效率更高,单位时间影响的全国手机用户越来越多,并且可以随时更换发送地点,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四)组织严密,共同作案

在短信诈骗案例中,出现了许多犯罪分子冒充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场合出现的情况。犯罪分子需要具备银行、网络和电信等方面的知识或技能,少数人很难实现,一般需要较多的人协同参与。

三、短信诈骗泛滥的成因分析

手机短信诈骗泛滥具有多方面的原因,除了犯罪本身利益巨大外,还有法律规定的缺失、个人认识因素以及行政监管缺失等问题。下面将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手机短信诈骗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作案成本低, 收益大

首先,在短信诈骗中, 犯罪分子往往只需要使用短信群发器、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即可进行, 而这些工具的价格都不高,只要有一人受骗即可得到相当可观的回报,因此,和诈骗成功得到的丰厚回报相比,作案成本可谓相当廉价。其次,犯罪后的惩罚成本比较低。

(二)立法不完善

我国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对于诈骗罪以及其他类型的诈骗罪的处罚,但是却没有对短信诈骗的规定,因此遇到此类案件只能以普通的诈骗罪定罪量刑,但是,以普通的诈骗罪量刑较轻,并不能很好地威慑犯罪分子,不符合我国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能满足对这种社会影响很大的犯罪的打击的需要。

(三)公众缺乏防范意识,喜欢贪便宜的心理容易被利用

短信诈骗案件之所以易于得手而又难于被人及时发现,究其原因,首先应该从公众自身的认识出发,各种各样的诈骗短信之所以能够得手,很大程度上都与受骗者的心理认识有着密切联系。一些犯罪分子就是利用受害者被骗以后碍于面子或因为其他不光彩的事情受骗而不敢报案的弱点,很多受骗者都选择隐而不发。因此,就算公安机关抓到这些犯罪分子,却因为找不到证人,得不到证据而导致办案障碍重重。

(四)电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的监管缺失

如今,随着手机用户的不断增多,作为能为各家运营商带来重大盈利项目的手机短信业务,已经成为一项拥有巨大开发潜力的业务,各家运营商都使尽全力去开发此项业务。大量的无需身份认证或使用虚假身份证办理的手机卡的存在,也为犯罪分子大胆利用短信进行诈骗提供了有利条件,他们只需要使用少量的资金购买大量无需身份认证的手机卡或使用大量虚假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就可以用不同的号码发送大量的诈骗短信。当受害人得知上当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向电信运营商调取这些号码的户主信息时,结果往往是没有信息或信息不符。由于受到惩罚的几率大大降低,犯罪分子的胆子就变得更大,循环往复,愈演愈烈,因此,因手机诈骗信息而受骗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运营商对其短信业务具有监管的义务,而运营商为了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主动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监管。

犯罪分子诈骗得手以后,转账、取款等活动都要经过银行,因此,金融机构是短信诈骗的一个重要环节。但是,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管理存在着漏洞,间接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机构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未执行严格的银行卡实名制。犯罪分子可以用一张身份证在一家银行办理多个银行账户,再加上有些犯罪分子还会利用偷来、捡来或伪造的身份证去银行开户,甚至还有一些公司违规向他人出售其购买的银行卡。一些商业银行管理混乱,大肆发卡,多张银行卡只用一个身份证便可开户,这样就为短信诈骗所需要的大量银行卡提供了条件。此外,在短信诈骗受害人报警后,金融机构缺少有效的应对机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充足的时间转移资金。 (五)案件发生后管辖责任不明确,打击不力

短信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跨省移动作案,具有很强的流动性。随着短信诈骗案件的发生率越来越高,侦破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样就耗费了公安机关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公安机关不能达到理想的办案效果,容易出现各地办案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其它公司的名义或者干脆以虚构的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当受害人报案后,由于这些被牵扯进来的公司本身是无辜的或者根本不存在,公安机关通常会拒绝立案。还有一些短信诈骗案件由于数额较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四、短信诈骗与传统诈骗犯罪的区别

第一,短信诈骗是一种智能化程度很高的新型诈骗犯罪。手机短信具有即时的“端对端”移动通信的优点,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短信这种即时收发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想要发送的诈骗内容发往全国各地的其他手机用户,且受害人交付财物与犯罪分子接收财物没有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行为模式不同。传统的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更多的采用一些外显、公开的手段,通常要与受害人进行直接接触,一般会存在犯罪现场或留下犯罪痕迹,而且犯罪人通常要与受害人接触一段时间,取得对方的信任,然后犯罪分子再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才有可能让对方放松警惕,陷入其构建的错误认识中去,从而将自己的财物交付给诈骗行为人。

第三,手机短信诈骗的环节更加周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他们必须要经过非常周密的策划,精心策划每一个诈骗环节。他们作案时往往会使用一个专门用来作案的手机,在诈骗得手后就立即关闭手机,利用伪造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迅速提取现金,然后不再使用该账户。这种经过精心策划的诈骗行为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更加防不胜防。

第四,比传统的诈骗更加难以取证,侦查更难。由于犯罪分子不与受害人直接接触,仅凭短信内容中的信息,如手机号码、银行卡号、汇款人姓名等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很难从这些信息中得到线索。再加上短信诈骗具有犯罪现场隐蔽性的特点,使短信诈骗比传统的诈骗犯罪更加难以破获。

五、短信诈骗的治理对策

(一)法律规制

短信诈骗之所以如此泛滥成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发展跟不上信息时代的步伐形成的缺位。为了治理和防范短信诈骗,必须完善立法。建立和健全惩治短信诈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细化电信、互联网法律法规,使打击此类犯罪变得有法可依。在立法的过程中,为了使法律对于短信诈骗更具有针对性,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各方职责,如:公安部门、金融机构和电信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查处短信诈骗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其中,电信运营商监控手机短信的职责尤其重要,要加强对手机短信内容的检测管理,立法上需要明确其在这方面的职责。通过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电信运营商在此环节的监管职责。通过建立电话举报和网站举报系统,发动群众广泛及时地获取利用短信诈骗的信息来源,对于短信诈骗中涉案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规制,对于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不法分子,应当按照犯罪严厉打击。

(二)行政监管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监督有关本部门的日常工作,规范日常行为。同时,对于部门运行自身要形成完善的日常管理机制,一旦发生短信诈骗案件便于公安机关侦查。针对短信诈骗犯罪具有跨地区、跨省市的特点,需加强地区间公安机关的合作。短信诈骗的地区广泛性的特征,使得在侦破此类案件的时候,如果仅靠一个地方的公安力量很难达到侦破的效果。同时,对于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新型的短信诈骗犯罪方式,要求注意侦破电信诈骗犯罪的专门人才的培养。同时,可以邀请电信技术上的专家协助破案。

(三)预防短信诈骗的宣传教育

短信诈骗犯罪的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使人们遇到这种犯罪时,认识不到其犯罪性。加强宣传力度,有利于人们清楚地认识犯罪保护自己的同时,也防止自己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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