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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8篇

时间:2023-09-07 09:19:19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1

目前,在国内建筑市场上,主要采用由建设单位分别选定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专业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各施工专业承包单位进行管理和各专业工程之间进行协调配合管理的承包模式。该模式在名称上像是施工总承包模式,但其实质内容却介于平行发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之间。就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专业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而言,更接行发包模式。

在合同关系上,由于施工总承包单位和施工专业承包单位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处于平行关系,因此,在工期和质量方面,施工总承包单位仅对自行施工以及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分包的工程向建设单位负责在竣工资料方面,汇总各专业工程竣工资料并移交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方面,各专业工程的工程款不需经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同意,而由建设单位直接审核支付。

在国际建筑市场,承包模式以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为主。其共同点均为建设单位只需面对一家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单位或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承包人进行设计或施工专业分包,并对分包内容负责,工程款由建 设单位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

2承发包模式优缺点对比

2.1平行发包模式的缺点

长期实践表明,平行发包模式对于建设单位的管理要求很高,需要配备设计管理、招标管理及合同管理(包括工程、设备、造价、档案资料等方面的各类高素质专业人员,并参与协调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及各总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但建设单位的主要任务不是建设管理,在专业素质上,更倾向于开发和运营策划管理。临时配备结构复杂、综合性强的建设管理团队,对建设单位本身的管理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考验。在临时组建的建设管理团队综合管理能力上,存在较大风险,而建设单位往往无力承担这样的风险。基于风险应当由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承担的理论,建设单位更需要一个长期从事建设管理和具有丰富经验的咨询机构,或选择一家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来承担建设管理的任务。

2.2平行发包模式的优点

平行发包模式既然对建设单位要求高,管理复杂,但为何在中国持续采用多年,并且至今仍是承包模式的主流?笔者分析认为,这主要是与中国总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一方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均是从小到大,再到综合性的发展过程。此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就其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根本无法实现设计施工一体化或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对多专业设计与施工进行综合管理。工程咨询业在中国更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工程咨询公司为建设单位提供的专业咨询管理服务也需要一个发展历程。另一方面,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阶段,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包括设计周期都因为多种需要而被压缩了,因此出现了分阶段设计的状况。而分阶段设计为平行发包模式创造了条件,却给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招标带来了阻碍。

2.3平行发包模式与施工总承包模式及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对比和发展变化

在平行发包模式实践中,随着竞争日益激烈,过去粗放的工程管理模式盈利日趋微薄,促使各专业施工单位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由粗放逐渐向精细化和集约化转型,越来越多的合同管理问题由以往的不被关注变为盈利的突破口。由建设单位亲自实施建设管理的平行发包模式显示了临时组建的建设方合同管理水平的不足,合同争议问题的暴露为合同结构模式的转变及风险的合理分配意向带来了机遇,也即是为承包模式向更有利于风险控制的模式转变创造了条件。随着国内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综合能力的提高,以及咨询业的发展壮大,在技术和管理能力方面,使得承包模式的转变成为可能。

在平行发包模式下,建设单位对设计的管理相对薄弱,由于分阶段设计,各专业设计间的设计配合能力不强。某些重要功能处于后阶段设计,而如果在前阶段的结构、装修或水电设计考虑不够细致,就会导致后期出现设计变更。这不利于工期和造价控制,甚至可能引发大量的索赔事件与合同争议事件。

在国际上,发达的建筑市场的主流模式为从施工中分离出来,专门为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的施工总承包管理机构所形成的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以及集施工与管理于一体的施工总承包模式,甚至在某些建设单位对需求明确的项目上,承包单位同时承担了设计任务,形成了工程总承包模式。

施工总承包模式需要较长的设计周期,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重要前提。施工总承包单位就整个承包项目的工期、质量、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难度,转移了合同管理风险。同时也充分发挥了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身的管理优势,使其与各专业分包单位间的管理关系变成“专业人士间的对话”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

考虑到施工总承包模式下较长的设计周期,对于工期要求较高的工程项目适应性差,故引入了包含设计任务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在建设单位需求明确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了承包单位的创造力和对设计优化的积极性。这种模式进一步减少了设计变更的发生,更有利于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建设单位只需按需求验收即可。该模式将市场经济中建筑工程管理这一复杂的建设过程变为了“简单交易”关系,充分体现了建筑工程作为商品的特性。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发包模式的导向

在计划经济时代,各行各业的建设管理都是以各专业部门为主导的,各部门的发展计划性很强,都有自己的建设管理定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建设管理逐步分离出来,转化为以建设部门为主导的建筑市场管理体系。各专业部门强化了开发阶段和运营阶段的管理,而弱化了建设阶段的管理,将资源投入最多、最集中、管理最为复杂的建设阶段交给建筑部门来实施。

随着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机构的不断发展,以及建设单位主要工作任务的调整,建筑工程承发包模式逐步由平行发包模式向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模式转变。为适应这一转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材料采购及专业工程发包的计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又进一步明确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除协助建设单位采购及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外,还应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各专业施工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工作的计价。

尽管如此,为避免施工管理过程中的质量与安全管理争议,避免责任界面不清引发的合同纠纷,部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提出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的要求。这一要求将充分发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主导优势和专业优势,真正做到将风险分担给最有能力承担者承担,同时也将进一步促进施工总承包单位综合管理水平的提升,为工程承发包模式最终转变为施工总承包模式迈进了一步。

4影响承发包模式转变的因素以及解决办法

尽管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极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总承包模式,但目前国内建筑市场中却存在一些阻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设计周期短、分阶段分专业设计的情况在目前设计管理中经常出现。在设计文件尚未完整的情况下,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为基础的招标无法很好地实现施工总承包,而更多的是“施工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这一不完整的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仍需一如既往地全面参与建设管理过程,承担较多的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协调管理工作,处理较多的设计变更问题,面对较大的合同争议风险。

解决办法正确地认识工程需求与设计周期,不能违背当前生产力状况去任意压缩建设周期,以确保有充足的时间完善设计。有条件的项目,可考虑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尽可能将后期需要施工单位深化设计的专业工程,如建筑幕墙工程、智能化系统工程等,进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以避免在施工期间引发较多的设计变更。

(2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综合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工程咨询机构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需要更全面、深层次的发展。

解决办法在建设工期不紧的项目上,尝试性地推动施工总承包,并要求严格实施,以提高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工程咨询机构在施工总承包模式下的适应能力,使其积累经验并逐步发展壮大,而不是总处于旧模式下经验的不断延续。不断研究调整工程建设合同范本,使其风险分担更趋合理,合同管理结构更清晰。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摆脱冗余的合同条款烦扰,有更多时间在其专业知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2

关键词:分包工程;质量控制;检查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9-0167-02

所谓“分包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因为市场原因或工期太紧,或施工单位的资质限制,往往需要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分项或分部工程。因为是总包工程的一部分,一旦质量、进度得不到有效控制,就会对总承包单位的总体质量、进度和信誉带来很大的影响。如何有效地控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严格审核分包方的资格,为分包方建立档案

分包方选择的好坏,对分包工程质量和施工中的管理有重要影响,而且《合同法》和《建筑法》等法规对分包方的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总包单位开展分包工作时,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应由总包单位的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队伍实施统一管理,可为每家分包队伍建立档案,对首次分包工程的队伍,应作好以下资格审查。

(1)严格审查分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等证件,确定分包方可分包工程的类别。

(2)严格审查分包方的人员素质、机械设备、资产负债状况。通过这些审查,了解分包企业的施工实力,判断分包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3)调查分包方以前的业绩,了解分包方以前施工的工程类别、工程质量、履约信誉等情况。以判断分包方是否可以在本企业分包工程,以及能够分包哪些工程。

通过以上的调查收集到资料后,应由合同管理人员整理好,并通过合同管理小组会议来分析评价,在合同管理小组作出合格评价后,可登入合格分包方名录内,供选择使用。所有资料都应放入分包方档案并妥善保管。

2.采用模拟招标选择具体的施工队伍

在确定了分包项目后,应将工程有关情况同时通知几家队伍,由他们对价款、施工组织、投入的人员、设备以及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作出明确的表示,企业择优选用。

3.加强对分包队伍的管理,定期考核其履行合同的表现,将考核结果记入其档案中。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好、中、差的分类,对于表现好的,以后可较放心地使用,对于评价为差的,应禁止再使用。

4.建立合同管理文档系统,注重分包合同资料的收集。管理分包工作将会产生大量资料,如协议书、图纸、变更设计、验收记录、工程隐蔽记录、结算付款单、往来的信件、交底资料,以及索赔资料、会谈纪要等,这些资料均是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对这些资料的审查、保存作出相应规定,并按要求妥善保管,这样不仅可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而且可以有效地对付分包方的索赔,并预测分包的法律后果。对保证分包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减少合同纠纷和维护企业利益均具有重要作用。

5.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分包合同认真履行。

分包工作要想按照预期的目标进行,必须对分包合同的签订、履约进行全过程控制。

二、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队伍

对分包队伍的选择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施工资质应满足分包工程的要求;

2.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应有相关的工作经历或经验;

3.分包队伍的以往业绩和社会信誉较好;

4.与本单位以往合作的情况良好。

根据以上要求选择2―3家单位进行比较后确定分包单位;然后,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一份明确的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不管分包队伍与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怎样,都不能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分包合同或协议书。而且作为总承包单位,还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质量技术要求、工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最终验收的标准。另外,总承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还需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管理,对现场管理的方式如质量监督、安全检查、施工配合、分项评定等,均应在分包合同或协议书中得到确认。

三、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

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总包单位应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分包单位若因故不能参加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召开的施工图会审会议,则作为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详细审查,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楚的或相互矛盾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并与总包单位达成共识,由总包单位在参加由监理公司或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时,将本单位审查图纸发现的问题和分包单位审查图纸提出的问题一同在会审会议上提出,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甲方人员) 给予明确答复或落实。

四、对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图纸会审后,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审批时应考虑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是否能满足设计图纸及图纸会审要求和分包合同要求,是否能满足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特别是工期紧张需要交叉作业的情况下,施工进度安排是否合理并便于实施),是否能满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若不能满足,应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给予完善。待补充完善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新审查认可后,才能同意分包工程正式开工。

五、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设备

分包工程开工前,总包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应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设备。针对现阶段建筑市场仍有一些不规范的地方,为防止分包工程被转包出去(严禁工程转包),总包单位核查分包队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进场施工设备显得尤其重要。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的人员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项目部人员是否一致、实际进场的设备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配置的施工设备是否一致;若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总包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

六、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分包工程开工后,总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其进行技术交底,并通过质量安全检查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监督检查。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质量不符合要求或选用不当,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所以,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选择信誉良好可靠的供应商,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对国家或合同上有要求复检的,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如桩基础和混凝土浇灌过程等,总包单位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隐蔽工程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特别是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勒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3.对施工进度管理。总包单位应要求分包单位按照 《施工组织设计》的总进度计划编制每月(必要时每周)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进度满足合同要求。因工地实际情况不能按计划施工或因天气不好不能施工需要调整施工进度时,分包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等书面形式上报总包单位认可。

4.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施工员、技术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电工、焊工、机械操作工(包括桩机操作工、搅拌机操作工、起重机操作工、空气压缩机工)、架子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勒令分包单位限期更换,并将过期的特殊工种操作证送年审,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应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

6.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总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员应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其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安全检查可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逐项评分,若发现有安全隐患,能马上整改的,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不能马上整改的,应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结束,检查人员应对其进行复查,直到复查合格,做到闭合管理。

七、分包工程竣工验收

分包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

1.实物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竣工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他们组织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2.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范要求和分包工程所在地档案管理要求的内容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档案,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质量、技术人员应对其进行审查、核对,若发现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3

[关键词]建筑市场;发包方式;管理;工程质量

中图分类号:F293.33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当前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顾客投诉量日益增多,就是产生原因来讲无非设计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绝大部分设计问题是在施工过程中逐渐被解决,而施工质量问题一般认为都是总承包单位的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四章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是的总承包单位对自己直接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然而当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式较多,除了发包给总承包单位外,另外还有房产开发商总是将部分工程工程项目以“直接发包”或“专业分包”等名义将部分工程另行发包给其它所谓“专业队伍”;形成总承包单位没有实现“总包管理”,建筑市场发包混乱,严重扰乱对施工队伍管理,形成工程质量低劣。

1当前工程发包状况

1.1首先让我们对某一工程招标文件中部分内容和两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合同中内容:

图1、 这是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所签订总合同中专业发包项目内容之一

图2、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之二

图3、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一

图4、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二

图5、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三

图6、某工程招标文件中与总包单位分界点之四

1.2从上述六图可以看出来当前国内房地产建筑市场当前其主要发包形式以施工单位总承包为主,但受制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之第七条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规定,将一些工程以“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形式发包给一些专业单位(不包括建设单位规定甩项项目 )。这些专业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2.1总包单位中标前施工的工程。主要是桩基、土方工程、基坑支护等。这些是建设单位在确定总承包单位中标前已经确定好施工单位并已经开始施工。

1.2.2专业较强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安装、智能等专业性较强有工程。

1.2.3与垄断行业相关的专业工程。如:煤气、小区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小区室外供电等。

1.2.4以专业分包形式,从总承包单位的合同剥离给相关专业公司的工程。如:门窗工程、防水、保温等。

2原因分析

为什么要进行强制性直接发包或专业分包呢?

2.1原因归纳如下:

2.1.1建设单位为了赶工程进度在确定总承包单位中标前已经确定好施工单位并已经开始施工。

2.1.2 有些专业较强的工程可能由于总承包单位在某些专业方面施工管理较薄弱。如:电梯工程。

2.1.3 为了处理好与垄断行业的关系,建设单位不得不走“专业分包”这个方式。

2.1.4 建设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或出于某些权力机构人员的个人利益,将总承包单位完全有能力施工的工程强行以“专业工程”名利从总包方合同中分包出去。

2.1.5垄断部门所能控制的工程,独断独行是建设单位没有办法的将其另行发包的。

2.2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2.2.1施工队伍素质低下。某些所谓专业施工队伍,也只是“挂靠”在某专业公司名下的,少量交点管理费而已的个人承包。其根本没有施工能力靠卖工程从中渔利;有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只是招募的,专业水平与专业素质很差,现场管理可想而知。

2.2.2专业分包队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这些所谓的分包工程都是直接从建设单位发包给专业施工队伍;有时为了迎接建设行政部门的检查,披上合法的“外衣”,由建设单位出面与总承包单位签订所谓“分包合同”或“三方合同”,但对其管理及工程款支付根本不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因而形成总包管不了“分包”。特别是一些垄断行业的施工队伍,更是如此,根本不把总承包单位放在眼里。

2.2.3 插手总承包企业合同内工程管理,将利润较大的工程从总单位承包范围内强行拿走分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章之第七十八条中“(二)建设工程总包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违法分包。建设单位一些权威人员,千方百计插手总承包的劳务作业层管理,一些“关系”劳务队伍进入总包的承包范围。把一些利润大的分项工程全部拿走。如:某工程外墙装修做法为:由内向外依次为:填充墙---粘贴50㎜聚苯乙烯阻燃保温板—玻纤网、抗裂砂浆---刷外墙防水涂料,施工中建设单位将节能保温分项中途提出由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给一关系户进行,即将粘贴50㎜聚苯乙烯阻燃保温板拿出,另行发包,还强行要总包单位与其分包单位签订所谓的“分包合同”。

2.2.4政府监管不到位,查处难度大。一、政府部门难以发现。政府部门执法检查时,一般从合法性入手,往往建设单位为了走合法道路提前将自己发包的工程已经通过与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形式实行“合法化”,与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即:一为“阳合同”是为了到政府部门备案办理手续的合,其中工程施工承包由一个总承包施工单位没有其他分包或专业发包单位;另一为“阴合同”其中总承包单位施工内容就大大减少,不包括非专业发包或直接承包批发部分。二、执法人员检查时不可一一到施工现场进行核实,因而形成“漏洞”;三、不排除某政府官员执法检查时,可能认为已经司空见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2.5总承包单位管理难度大。表现在一是管不到:一些在总承包单位进场前已经施工或施工完成工程,这是任何总承包单位无法管到的工程;二是不服管:对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承包方管理,一般来讲大部分分包单位是比较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但总会少部分分包队伍不服从总包的管理,他们自然依靠“后台”、“靠山”,既不用担心质量验收相关验收过不去,又不担心拿不到工程款;如果今天你总包敢对其管理,明天就有人过来对总包单位“穿小鞋”。三是根本不能管:对于一些垄断行业的施工队伍 ,建设单位都是采取直接发包的形式。他们是自有一套独立管理体系、自有系统管理部门、专业强,进入施工现场后,甚至连建设单位都要为他们“鞍前马后”的服务,总包单位对其根本不能管,只能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否则建设单位就会轻则批评,重则处罚。

3整治建议

建筑工程是一系统工程,由若干专业工程所组合而成的既独立又相关联系的“集合体”,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从各检验批、分项、子分部、分部、子单位、单位工程一一抓起,才能确保整个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这种工程肢解分包工程,是不可能向使用单位提供出一个优质工程,因而就必须会出现质量问题投诉。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3.1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检查、处罚力度。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招标手续,确定好总承包单位;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招标文件内容,严禁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特别工程主体完成后,深入施工现场采取 “明查暗访”等手段切查建设单位的肢解分包行为,发现一起惩处一起,决不能走过场;对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制、问责制,制止执法不严、接受贿赂的现象。

3.2 建立健全以总承包单位为主体“管理体系”,实行真正总承包管理模式。如何才能做到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总包管理”呢?首先建设单位要扭转经营思想,不能以自身经济利益为主,而放弃客户的利益。必须认识到:向用户提供一个优质产品,等于产生一个无形的“广告”;实行总承包单位“一体化”管理后减少建设单位协调的物力、财务,精减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从而降低管理成本,提高整体工程质量、减少相互推诿,更有利于质量问题追究制;其次要彻底改变“建设单位是老板、施工企业是打工者”的观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相辅相成的;施工总包单位不仅是为建设单位服务,同时也是一独立法人,只有他履行合同向你提供一优质产品,才能有更多用户购买你的产品,市场才能不断扩大。

3.3加大对分包队伍或直接发包队伍的管理,严防层层转包现象出现。对分包管理分为两方面,一是总包单位的劳务分包管理,二是业主“直接分包、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着重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和管理能力,有无 “层层转包”、“以包代管”的现象;另外还要检查对劳务人员工资发放情况,防止工人因工资待遇问题,引起工作情绪对工程质量敷衍了事、甚至破坏。

3.4对于垄断行业所承担工程直接实行建设单位直接管理,相关施工单位配合制,质量检查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公司负责。因为这种“发包”形式有其优点:一是其专业性较强避免了由于总包单位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对其专业知识掌握较少,对其质量管理是“名存实亡”;二是更利于处理与其关系和职责追究。

3.5切查“”插手工程发包,扰乱正常施工质量程序相关单位、个人。建筑工程质量是一系统管理,是层层相联、环环相扣,对于那些为谋私利,将本为一家施工的分项工程,进行强行拆分分包、并给工程质量造成隐患的单位、个人,要制定相关制度进行惩处。

4 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是一系统化管理,总包单位如何从一“弱势群体”成为一工程真正总施工管理者,除配备一套精干、高水平的项目管理队伍外,还需要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甚至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工程发包管理,切不可因为分包工程或直接发包的工程施工方的质量管理能力差,留给用户低劣的质量产品,造成用户投诉,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Z]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Z]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4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总承包

我国的工程总承包从1982年江西氨厂改尿素工程试点到现在,已经走过了20多年风雨历程。在这期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培育和扶持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使得工程总承包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003年3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仁200330号文),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规定凡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这就相当于为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颁发了建筑市场的准入证。该指导意见的颁发促进了勘察设计类企业和施工总承包类企业在工程总承包领域里的发展。

2005年建设部颁发了《建设项目土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一2005)。该规范的颁发更进一步的推进了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进程,为提高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的管理水平,推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与国际接轨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当然,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在前进和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正如建设部王素卿司长所说:工程总承包目前还存在着业主认知度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身能力不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我参与的工程总承包工程中也充分的表现出来。在这里我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施工这个环节上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下分析。

在分析问题之前,我先就我国目前工程总承包的建筑市场准人和各阶段任务的分配做一下简单的介绍。

1从建筑市场的准入上有二种企业可以从事工程总承包

l)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

2)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企业。由于,建筑市场条块分割及专项技术拥有等原因,目前第一种企业在工程总承包市场上占有的份额较高。

2工程总承包企业各阶段任务的分配

l)上述第一种企业,自己完成勘察、设计、采购、开车、竣工验收,将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

2)上述第二种企业,将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自己完成施工.采购、开车、竣工验收。

3工程总承包在施工环节常常出现的一些问题

3.1混淆了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的概念

一般情况下大家常常习惯把施工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但同时也把工程总承包单位简称为“总包”。由于两者简称的称谓一样,所以大家就常习以为常的将两个概念混用。其实工程总承包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包括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或其中几个过程的承包管理,而施工总承包是建设工程中施工这个环节上的承包管理,这两者承包的范围截然不同。事实上此“总包”非彼“总包”,两者有着天壤的区别。

3.2两个“总包”在建筑工程施工环节中能不能混淆

有一种观点认为:工程总承包的承包范围包含了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那么在施工环节中这两者还有什么区别呢?其实这个问题要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具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没有区别,但要是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而没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就有区别了。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由于市场准人的原因,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不把总承包中施工阶段的任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这样一来两者承担的责任就不同,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也对这样的情况作出明确的说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样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环节中就存在差异了,一个有资质,一个没资质。所以不能将两者混淆。

3.3建设监理单位在施工环节上到底管理谁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最多的问题就是,建设单位或者其聘请的监理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是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还是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问题。一般情况都是建设单位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单位只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这是无可非议的。监理单位说我是建设单位聘请来的管理施工的,合同是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的。我们只管理与业主签订合同的承包商,我们与分包单位构不成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我们不监理分包商。这就出现问题了,一个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一个没有施工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这明显是不合法的。这也许就是我们相关的工程总承包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造成的。

4建议

通过上面这些问题的分析我也有一些建议:

l)监理工程师从事的是一份令人尊敬的职业,他在技术领域的地位等同于法律领域的律师,医疗领域的医生。那么在这个职业上就应该追求真理。既然承担了施工监理的工作就应该尊重实际,无论谁承包这个工程,只要他符合市场准入原则就可以管理他们。在施工环节上万万不可管理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他所管理的施工企业必须是有市场准人资格的。同时也建议建设单位在将工程发包给只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总承包单位时,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同时明确一下,监理单位与以后有资质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要不然监理单位很难对一个没有合同关系的单位执行监理任务。这也是我们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所需要考虑的问题。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培养懂得施工技术和施工管理的人员,参与到施工管理中来,为整个项目目标的运作和决策提供可靠的保证。目前很多具备勘察、设计的单位都有监理机构,在监理机构里面选择适当的人选也许是一种可行的快捷途径。

3)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加快适应市场的需求;加强施工管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对有资质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认真研究如何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比如说如何参与到施工管理上来,如何能够发挥和互补各自的优势,勘察、设计单位有设计能力可以优化设计以满足施工简易方便的需求,施工单位有施工技术管理的优势,可以提出设计时尽量考虑的优质快捷的施工工艺的应用,最大限度的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设计、施工相互脱节的现象。从而提高整体的工程总承包水平,为全面推进工程总承包建设方式,加快建筑业与国际接轨做贡献。

参考文献

[l]王铁梦.〔程结构裂缝控制.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7

[2]游宝坤,周建启,侯维红,等.关于混凝土抗裂材料应用的讨论,混凝土,2005,(10):12一15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5

【关键词】总承包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 引言

建筑业由于其自身离散性、单件性、劳动密集型等特点,使得建筑业成为事故高发的行业之一。近些年,国家倡导在工程建设阶段实行工程总承包,未来总承包将是建筑施工的主要组织形式,施工现场是总承包项目最前沿阵地,而安全管理则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众所周知,我国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流动频繁,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再加上施工现场露天作业、高危作业较多,不安全因素变化大等特点,都是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对于总承包单位来说,在施工过程中如何应对日益突出的安全事故,则是安全管理人员的当务之急。本文经过对多个总承包项目的考察和结合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的实际安全管理情况,对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做了以下几点分析。

2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安全法律法规、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和项目施工安全目标的要求,编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如图1所示。

工程项目开工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是总承包项目安全管理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工作。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即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过程中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中,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项目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都必须把施工现场中安全管理职责落到实处,保证项目工程安全顺利施工。

图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按《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分包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中,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的,且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并应体现专业高效、精干,同时又具备丰富的施工现场实际工作经验。

为了确保项目工程整个施工过程有序、安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中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应担负各自职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担任制定和完善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协助总承包单位实施这些安全制度;施工分包单位的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对工人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负责查处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情况并负责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

3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识别

准确及时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有效控制,是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是一项事前工作,安全施工只有事前进行有效的控制才能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目前,较多的施工分包单位往往只重视工程进度,节省成本而忽视施工安全,对施工过程中危险源的防范措施不到位。因此,作为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要组织各施工分包单位对各自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中危险源进行识别和评价,并确定有效的控制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危险源的确定一般考虑因素有:(1)考虑容易发生重大人身、设备、爆破、洪水、塌方、高边坡、滑坡等危害因素;(2)考虑作业环境不良,事故发生率高的因素;(3)考虑具有一定的事故频率和严重度、作业密度高和潜在危险性大的因素。

危险源一经确定,总承包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纳入控制管理范围,并及时传达到施工作业区的每位工作人员,必要时设置危险源安全标志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危险源区域内的安全警示标志,现场指挥人员和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安全动态,危险源若发生变化,应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证人身和机械设备的安全。

4 施工现场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内容

总承包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是施工现场整个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管理深入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个施工环节是建筑施工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实质。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安全管理运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除施工组织设计对安全施工有原则要求外,凡重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由施工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且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施工分包单位编制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由本单位项目总工程师审批后,交于总承包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审批,三方审批全部通过后,施工分包单位可按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施工。

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临时用电工程、爆破工程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我国2009年更新印发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文规定了方案的编制要求。要求施工分包单位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并附必要的计算文件,经施工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承包单位技术、安全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实施。

对涉及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等专项施工方案,也在建质[2009]87号文中明确提出施工分包单位必须组织5人以上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施工分包单位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完善,并经施工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承包单位总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施工分包单位可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通过审批后,施工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对重点环节和重点内容进行重点监控,严禁施工分包单位随意变动经过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2)总承包单位要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作业前,总承包项目总工程师、或安全工程师将分部、分项工程中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交底,技术负责人向各施工分包单位主管负责人交底,主管负责人向各施工队施工员交底,施工队各专业施工员向班组长及工人交底。层层递进,形成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确保总承包项目施工顺利进行。在安全技术交底过程中,安全技术交底应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进行细化和补充,向操作者说明安全事项,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要有文字资料,内容全面、具体,交接经双方签字确认,严禁代签字,并注明交底日期。

(3)特殊工种作业持证上岗:总承包单位必须要求施工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作业(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机动车辆作业、高处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架子工作业等)实行持证上岗,无证者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4)总承包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建立一系列施工安全检查制度,利用重点检查和阶段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控制现场施工安全,防患于未然。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大检查。施工分包单位自行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施工员、安全员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且每次检查都要有记录,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处罚,必要时停工整顿。

(5)安全验收制度:凡大中型机械安装、脚手架搭设、电气线路架设等项目完成后,都必须经过总承包、业主、监理等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试车或投入使用。

(6)安全教育培训:总承包单位定期审核施工分包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保证施工分包单位对所有进场工人进行岗前教育、培训,上岗前进行岗位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督促施工分包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受教育者必须本人签字确认。施工分包单位的各班组在施工现场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各班组每天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活动,针对当天作业中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提示防范,并做好记录。

(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严格查处。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责任者未受到教育、没有预防措施或措施力度不够不得放过。总承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等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分别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足应急物资、器材、车辆及通讯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若发生安全事故时,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要求施工分包单位按规定及时上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主动配合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严禁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总承包、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

(8)做好安全管理兼文明施工:从多个建筑施工现场来看,我们深切感受到安全管理与现场文明施工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安全管理严格,就必须要求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文明施工;文明施工搞好了,现场整洁、干净了,自然而然减少了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的存在,同时也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总承包单位对现场文明施工要重点从场容管理、施工人员着装形象、现场机械、现场生活卫生管理入手,要求施工分包单位把文明施工纳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中,确保总承包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5 结语

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重点在于过程预控,更要求事前的控制而不是事后的安全措施补救。把确保安全施工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承担的重大任务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施工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从而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和谐、高效运转。

总承包单位在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对象是施工中的一切人、物和环境的状态和行为。总承包单位要在项目施工安全管理中切实做好组织者和监督者的工作,组织施工现场所有人员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贯彻执行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扎扎实实地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明确各单位安全责任和加强总承包单位的监管力度,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编审委员会.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

[2]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S].

[3]张晓艳.安全员岗位务实知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

[4]黎凯旋.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J].科技资讯,2010(22).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6

关键词:分包工程 质量管理 国家技术规范

中图分类号:C9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a)-0141-01

目前,我国的建筑行业已逐渐形成了以施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施工企业为骨干、劳务企业为依托的项目组织模式。分包工程作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的角色,因此,加强分包工程质量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急需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结合十几年的工程实践,针对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谈谈建筑施工企业如何进行分包工程质量管理。

1 分包工程的概念

分包工程主要指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过程当中,建筑施工企业受到了市场、工期、资质上的限制,而这样就需要把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或者是几个部分分别承包给其他的企业施工的分部或者分项工程。

2 分包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材料方面:以次充好,鱼目混珠,未按对施工合同中详细指明的材料品质、品牌和相关的性能参数供货;(2)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素质不高;(3)现场管理不严格导致施工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4)管理者欠缺专业知识和施工经验,无法对质量管理起到监督和指导的作用;(5)管理人员对合同缺乏必要的风险意识,对分包合同的管理不完善。

3 举案例说明

3.1 工程概况

某图书馆改建工程,占地面积60000 m2,其中场馆建筑面积20000 m2、广场占地面积10000 m2,园林绿化30000 m2,在广场中间分布有雕塑5处,廊架3处,工程于2006年5月10日开工,2008年5月1日竣工。

3.2 工程特点及重点难点分析

该工程占地面积较大,属于改建工程,单项工程数量多,施工管理节点复杂。工程建设内容综合性较强,既有房屋建筑和园林绿化,又有雕塑,廊架,喷泉,浮雕墙。在该项目上,针对上述分包管理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为有效进行分包管理,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行分阶段严格管理,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具体如下。

3.3 事前准备

(1)建立完善的项目组织架构,成立了相应的分包管理领导小组,明确了该项目质量管理目标,建立健全了分包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了各项质量管理制度;(2)分包商要选择比较有实力、信誉要好,且有资质的,故而,对分包商的选择上着重从以下方面选择:①选择要有相关工作经验与经历的技术、管理人员。②分包商在之前的业绩和社会信誉上都要比较好。③分包工程要选择施工资质与营业范围都满足该要求的。④选择与本单位之前合作上呈现较好的情况;(3)组织分包商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合同签订后,总包单位及时将分包工程的施工图纸发放给分包单位,并组织分包单位参加施工图会审会议。要求分包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详细审核,对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中存在的不清楚的或相互矛盾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并与总包单位达成共识,由总包单位在参加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时,将审查图纸发现的问题和分包单位审查图纸提出的问题一同在会审会议上提出,请设计人员、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给予明确答复或落实;(4)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图纸会审后,总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4 事中管理与控制

(1)分包工程开工前,严格核查分包队伍的主要进场人员、设备。发现有不一致的地方,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进行整改或做出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规定的要求;(2)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的质量管理:总包单位对设计及合同中详细指明材料品牌、材质、性能参数等的材料,严把材料质量关,严格执行进场材料报验程序,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对国家规范有要求复检的,进行见证取样送检。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半成品、设备必须退场;(3)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总包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总包单位的质检人员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4)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现场施工人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检查人、证是否相符,证件是否有效;(5)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的监督检查:总包单位的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特别是垂直运输设备,要求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有资质、信誉好、有实力的公司安装验收后方可使用;(6)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工地协调会;每周召开一次现场协调会,各分包商负责人及具体施工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协调会,以便于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3.5 事后检查和分析总结

分包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及时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验收。(1)实物质量验收:当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总包单位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验收报告》,上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组织对分包工程实物质量检查验收,同时应检查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经审批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等,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2)竣工资料检查验收:分包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内容整理分包工程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和档案,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人员对其进行审查、核对,若发现技术资料不全或不真实的,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3)工程保修书: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付工程产品+应附《工程保修书》。《工程保修书》的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明确期限和分包单位的保修承诺。

只有分包工程的实物质量和工程技术资料均通过了验收、工程保修书内容符合要求,总包单位才能接收分包工程的移交,与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工程结算。

综上,总包单位通过对分包工程分阶段严格管理,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充分发挥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商的积极性和业务能力、整体协作能力,工程质量达到了合格标准,为今后同类工程的实施积累了宝贵经验。

参考文献

[1] 王文智.浅议工程分包管理[J].民营科技,2009(8):111-112.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7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越来越多,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2009年至2013年9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是外包施工事故。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如下: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性差;外包工程安全准入门槛低,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素质差,缺乏基本的技术支撑;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监管经验不足、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此外,由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包括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量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6章,共44条。包括:总则、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明确规定。

《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企业以外包工程的方式,进行工程施工作业或者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石油天然气包括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适用范围基本涵盖了在依法批准的矿区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和石油天然气开采期各阶段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本条对不适用的方面也作了规定,即: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矿区范围外的交通建设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

立法基本原则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这是基于外包工程及其最终收益属于发包单位,那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投入,以及对承包单位相关条件的审查等事项,都必须由发包单位负责。作为总则规定,由发包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思想贯穿整个《办法》中。同时,因工程施工的现场是承包单位作业场所,其从业人员、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安全都应当由承包单位负责管理,因此,《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办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目前,政府与企业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都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承包单位干好干坏区别不大,安全管理优劣缺乏评判标准,缺少信息沟通平台。为此,有必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并通过建立全国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信息平台,将承包单位的业绩、安全管理水平和事故情况公布于众,奖优罚劣,引导优势企业不断壮大,淘汰一批落后企业,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办法》第二章对发包单位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对发包单位的基本要求、审查承包单位资格、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投入保障、监督和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办法》第六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非煤矿山企业准入的基本门槛。所谓依法取证,是要求发包单位应当依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证,若发包单位处于基建阶段,则不在此范围。

本条还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工期是根据工程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而约定的,擅自压缩工期会严重影响外包工程生产安全。这些年来,发生不少因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赶工期而导致事故的案例。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办法》对此作了特别强调。

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以及承包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技术管理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和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因体现承包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的基本要件就是有关证照和资质,确保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相应施工能力和安全管理水平,是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关键。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办法》第八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包括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等7项内容。虽然《安全生产法》在这方面有原则规定,但因规定不具体而使协议的约束性、有效性不够,不利于发包和承包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监管部门难以有效执法。同时,由于协议普遍存在内容针对性不强,特别是发包单位在签订协议上较为强势,甚至出现风险和事故后果由承包单位承担等不利于安全生产的不公平条款,《办法》第八条不仅对协议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还为了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另行制定统一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文本格式。企业应在统一文本格式基础上,签订符合自身实际的补充条款。

发包单位负责安全投入保障。《办法》第九条规定,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安全投入是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发包单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件。因此,发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资金。同时,发包单位还负责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等有关安全生产所需费用,应当从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中予以保障。

发包单位的监督责任。《办法》第十条就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监督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相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石油天然气外包工程,其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因分工不同以致施工作业的内容也不同,属于产业链的上下游不同生产阶段,在施工设备、技术与工艺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相对外包工程而言,承包单位比发包单位具有更多的技术优势;而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一般为缺乏非煤矿山建设或生产技术能力的投资方,在技术管理人员和设备设施的配备上十分有限,自身不具备采掘施工作业能力。由于上述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在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上存在局限性,《办法》只规定上述发包单位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发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办法》第十一条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规定其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同时,还规定了分项发包单位对其承包单位应当重点管理的内容,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特别是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应当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行分项发包的,该分项发包单位在设备、工艺与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等方面,应当具备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管理的能力;同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实施分项发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节约成本或是转嫁风险。为了保障外包工程安全生产,防止因转嫁风险而削弱相应的安全管理,本规定要求发包单位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分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管理。

地下矿山的发包规定。《办法》第十二条对地下矿山的发包工作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包括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对生产矿山的主要生产系统,如主通风、主提升、主供风等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不得实行分项发包。由于一个生产系统的承包单位数量越多,相互影响会越大,越不利于安全生产,因此,对承包单位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而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是地下矿山中的关键环节,技术要求高,发生故障的可能性大,其运行状况将影响整个生产系统的安全生产,因此,不允许将其分项发包。但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实行总发包的情况除外。

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篇8

关键词:合同管理;成本控制;要约;风险分割

1合同分类

作为施工单位,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包括总包合同管理及分包合同管理。总包合同即与建设单位抑或代建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对外承担承包合同要约约定的全部风险及责任,全面组织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承担总承包合同要约约定全部责任。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需要,部分工程需要分包,并由此产生与协作单位即分包商之间分包合同。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分包合同形式分为三种,①专业分包、包工包料;②专业分包、主要材料甲供;③劳务分包;清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或包人工费加消耗性材料、小型机具的。就该公司目前管理模式,对大部分公路工程采取的主要分包模式为,为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施工机械的方式,并在分包条款中明确约定主要材料损耗系数,并约定甲供材料超过约定损耗系数。乙方超出约定损耗,在工程结算中予以扣除。分包合同主要构架为主要材料及大型机械由总承包方承担,零星材料及小型机具由分包商承担。

2总承包合同管理

2.1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

现行总承包合同一般为固定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担材料涨价风险。作为施工单位,因为全球经济环境变化抑或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在风险承担上过大,有时候导致工程直接大额度亏损。且材料费占整个工程投资的近75%,材料价格一旦全线大幅涨价,将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以中交一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06月份中标某工程为例,该工程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建筑材料市场全线涨价引起的亏损。表中材料预算单价为改工程投标时市场单价,材料实际单价为工程实际采购平均单价。从该表中可看出,由于主材全线大幅涨价,仅材料一项就构成工程近2000万元亏损,亏损金额巨大。所以在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作为施工单位,应务必争取在合同条款中,对于业主对材料涨价风险过分转移予以协商,必要时提供地方政府在该方面的文件作为依据。如在2008年金融风暴期间,天津市就了关于建设工程投资单位给予施工单位材料涨价补偿的文件。约定施工方承担风险单位,超出该约定涨价率,材料涨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2.2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

施工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由公司相关部门下达标后预算,标后预算应从材料消耗、机械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给出具体指标,以便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控制,同时在工程竣工后进行考核,并在工程成本控制上予以指导性意见。预算部门应对施工、材料、机务、财务等相关部门予以承包合同交底,对相应部门予以侧重交底。比如对材料部门,应明确甲供材供应范围及方式,合同条款中对材料涨价风险如何分担等条款;对财务部门,对承包合同中资金管理条例等予以侧重说明。施工总承包合同交底应留下相关文字材料及交底会签记录,作为合同管理部门工作落实之文字依据。

2.3施工总承包合同实施过程管理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与业主往来相关书面文字、地方性指导文件均用妥善保管,并做好各项文件收集整理工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洽商理赔等工作做好基础。

3分包合同管理

3.1分包合同管理流程

以下就分包各流程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存在利弊进行几点总结:3.1.1分包工程招标工程施工分包商选择采用分包招标方式,可以吸引更多分包商进行投标报价,增加竞争,引进实力强且价格合理分包单位,并有利于施工工程管理与质量控制,降低施工成本,利于工程成本控制。分包招投标按正规招标程序严格执行,明确分包单位应对全面考虑分包文件中所示相关事宜,综合报价,并对报价负责。由分包单位自己投标报价时考虑因素不全,导致报价过低而不愿意签订分包合同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分包单位负责,总包方保留对其追究的权利。同时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施工成本予以科学测算,全面考虑人工费、机械费及管理费、税金等因素,不能盲目相信低价。对大幅度低于实际成本报价予以删除,选择合理报价单位。如在我公司某项目部分包招标过程中,预算部门在事先进行分包成本测算过程中,得出分包成本单价钢筋在450元/吨左右,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成本单价在260元/立方米左右,对在投标报价中预制小箱梁混凝土报价分别为364元/立方米的、报价为383元/立方米两家单位予以淘汰。3.1.2分包合同修订分包合同大部分由预算部门起草并上报公司予以审批,但在分包合同修订过程中,应引起各相关部门重视,尤其施工、质量、安全及材料各部门。施工部门由于直接参与施工过程管理,对现场管理、工序衔接、零星材料供应、小型机具及大型机械配合、设施料配置及配件消耗等问题较为熟知。在新工程分包合同起草过程中,施工部门应对分包合同认真审核并提出注意事项及建议。其他相关部门也应对分包合同根据部门职责提出意见。以确保分包合同条款明确清晰全面,利于施工管理及成本控制。

3.2分包进度款结算

分包进度款根据合同约定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编制结算单进行支付并建立台账。月完成工程量须经现场管理人员及生产经理签字确认,发生的材料款、奖罚款等须经相关部门标明,交予预算部门,在月度进度款结算中予以扣除。由于进度款结算毕竟不是竣工结算,有可能发生工程量调整及变化,故台账及结算件只盖项目部公章,结算件亦只为工程所属项目部保存,避免因过程结算引起经济纠纷。以上进度款结算方式可以对分包扣款及时体现,确保工程款不超付;同时对分包队伍材料消耗进行按月实时监控,对超出正常损耗给予提示,做好工程施工过程控制。

3.3分包竣工结算

根据以往经手工程,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3.3.1注意施工过程中相关人员签订收集因为工程期一般较长,人员调动就相对较大。人员调动引起分包竣工资料签字不齐全,这是一个很大问题。过程中做好签字资料收集,会减少竣工结算难度。3.3.2注意扣除分包扣款税金由于现行单价大部分为含税单价,分包扣款同时应扣除相应原本由分包单位承担的税金。根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2011〕265号文件,税金已进行调整。在分包扣款税金扣除中,应注意相关税率变化。

3.4分包合同中对成本控制所采取的措施

3.4.1采取较为适合工程的分包方式、明确条款约定目前采取的包工包辅料、包小型机具模式,可以有效降低材料损耗,在控制难度比较大的小型机具消耗、电费及零星材料方面实现责任转移,提高分包商成本控制意识,使其在施工过程中主动积极的采取有效方式,减少材料浪费,从施工操作第一线操作人员控制材料消耗,从源头控制材料消耗。3.4.2选择专业能力强,信誉好、长期合作分包队伍施工过程中,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过程评价,分季度在分包进度款结算同时,由预算组织包括施工、质量、测量、实验及安全各部门,分别对分包单位进行从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测量及实试验配合各方面情况进行过程评价,并在月底进行通报,制定详细的奖罚细则。对评比中相对较差的施工退伍予以通报甚至清退。施工过程总,做好基础资料收集、保管,为以后工程施工队伍筛选工作做基础。3.4.3在分包单价中,设定分包机动单价一项目前在某工程小箱梁预制合同中,增加一项分包机动单价价格,每月由施工、质量、实验、测量、实验各部门进行打分评比;分包商各项生产组织活动符合各部门要求,进行此分项分部工程计量;达不到各部门要求,即此项机动单价不予计量。机动单价一项,通过单价调节一项,可以积极有效从材料消耗、质量控制、服从管理等各方面控制施工队伍,从而到达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3.4.4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有效降低分包报价如在桥梁施工中,以往类似工程钢模板有的稍加改动就可以利用,有的几乎不需要改动,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可以节省很大费用。减少分包商提供物资,可有效降低报价,有利于工程成本控制。3.4.5对部分工程采取包工包机械包主材分包方式如在某工程路基部分采取包工包机械包材料方式分包,此种分包类型可以转嫁一部分材料涨价风险,使工程利润率有一定保证。3.4.6加强项目清工签证控制分包合同条款中,明确现场施工签证范围,明确分包综合单价包含工作内容,尤其明确分包合同单价包含日常文明施工用工。根本以往工程,在文明施工用工及迎接各级检察用工方面,每个工程都会发生相当多清工,产生不可控制的成本消耗。摒弃以往工程中因为合同条款对清工一项内容约定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对清工签证产生分歧、不利于成本控制的地方。综上所述,在分包商成本控制上面,结合工程实际及项目部自身资源情况,对实际工程实体采用较为适合本工程的分包方式,在分包方式、条款约定、责任分担、风险转移等方面明确约定,从而达到从分包方面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4目前采取的分包模式的缺点

4.1工程工序交叉时分包单位较多,管理难度较大

采取多家分包单位,如小箱梁预制、小箱梁吊装与现浇中横梁分别由三家分包单位承担施工,工序交叉较多,工作内容衔接时要求分包队伍积极配合,管理难度较大。

4.2缺少工程分包规划

分包前期未制定严格分包计划,对工序衔接考虑不充分,同时因为分包单位较多,每个分包商为确保自身经济利益,不平衡分包单价几乎不存在,从而导致综合费用支出较大。

5分包合同管理的构想及建议

5.1严格制定工程分包计划,全面考虑分包成本

在工程分包前期,严格制定分包计划,确定分包单位数量及分包模式,同时全面考虑施工成本。由于目前分包基本为清包,模板及各种设施料为项目部提供,单纯从分包单价上考虑,有可能存在优势。但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大型机械、施工用电及各种协调费用,都应该在分包模式确定时予以考虑,确保分包模式得以优化,并最终有利于成本控制。

5.2减少工序交叉衔接

分包施工队伍只见工序交叉衔接越多,不仅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同时容易因为分包单位之间互相推诿,影响工程进度。分包前期充分考虑这一点,有利于工程施工过程管理与成本控制。

5.3广泛考虑机动单价一项,提供分包队伍积极性

根据已实施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分包机动单价一项,有利于分包施工管理,提高分包队伍积极性。当然是以加上机动单价后,分包单价为合理单价为前提。

6结束语

在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应该尽量争取减小材料涨价风险,对于业主过度风险转移条款予以充分沟通协商,降低总承包合同风险;分包合同中,力争条款严谨,减少分歧,便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执行力。合同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中重要环节,应予以足够重视。

参考文献:

[1]苗保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现状及应对措施[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23).

[2]张云颜.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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