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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监管8篇

时间:2023-09-13 17:07:58

农业执法监管

农业执法监管篇1

一、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以治理突出问题和防范风险隐患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稳定向好的势头。重点开展好七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禁限用农药专项整治行动。以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和全国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县为重点,聚焦豇豆、芹菜、韭菜、菜心等高风险产品,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使用,重点解决克百威、氧乐果等禁限用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农药市场整顿力度,确保农药质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特别是对违法添加高毒农药成分行为要从重从严依法严惩。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台帐记录、溯源管理。指导生产者安全科学使用农药,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严厉打击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特别是在蔬菜、水果、茶叶等农产品上使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二)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落实《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年)》,重点解决养殖环节不规范使用抗生素问题,包括超剂量超范围使用、不执行休药期等问题,严厉打击非法使用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禁用药物行为。要以畜禽养殖主产区、畜禽产品生产加工主产区、水产养殖主产区、兽用抗菌药生产经营集中区为重点,严厉查处生产经营使用非法兽药产品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添加、违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非法进口兽用抗菌药等行为。加大查处擅自改变兽用抗菌药组方、规格、用法用量以及夸大适应症、标准已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限的兽用抗菌药等违法行为的力度。全面落实休药期制度,加强兽药安全使用指导服务工作,提升安全用药水平。(兽医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三)“三鱼两药”专项整治行动。以鳜鱼、大菱鲆和乌鳢主产区水产养殖场(企业)、水产种苗生产单位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行为,着力解决“三鱼”药物残留超标问题。加大对水产用兽药经营企业(零售商店)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规经营硝基呋喃和孔雀石绿的行为。加强育苗单位监管,严厉查处无证生产、销售水产苗种和违法用药行为,指导督促育苗单位健全完善生产、用药和销售档案,确保苗种质量符合标准。加强养殖场(企业)监督检查,开展质量监测,强化检打联动,对抽检不合格水产品,尤其是检出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药物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渔业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四)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在继续做好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以规范乡镇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代宰行为为重点的生猪屠宰“扫雷”行动,严厉查处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健全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小型屠宰场点,一律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防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生猪代宰条件,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规范生猪代宰行为。(兽医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五)“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推广近5年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强化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各环节的监管措施,健全上下联动、区域联动、部门联动的案件查处机制,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防止问题反弹。加强风险监测和研判预警,针对肉牛和肉羊养殖集中地区、外调活畜被通报地区,加大督导检查、监督抽检、案件督办和绩效考核力度,推动工作薄弱地区改善工作条件,强化工作措施,消除问题死角。(畜牧业司牵头,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六)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为重点,加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全面清理审查收购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运输车,注销已关、停及僵尸收购站和运输车的证号,将正常运行的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全部录入“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监督管理系统”并实时监控,进行精准化管理。以三聚氰胺、碱类物质为重点,采取专项监测、异地抽检、飞行抽检等方式,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监测与执法联动,依据检测结果严格执法,严惩重处违法违规添加行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秩序的检查,坚决打击违反生鲜乳购销合同、趁机压级压价、销售和收购不合格生鲜乳、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结合本地产业特点,突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可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品种,加大生产、流通环节的整治,重点打击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禁用农兽药、人用药以及含量不足等行为。加强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城乡结合部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地下“黑窝点”的清查治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着力加强对走街串巷、上门直供、互联网销售等所谓的“体验式销售”、“直营式销售”、“套餐式销售”等新型销售模式的监管,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净化农资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事业单位参加)

上述七个专项行动,我部还将印发专门的工作方案,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在统一部署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确定本省(区、市)整治重点,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

(一)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能力,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围绕当地重点产业、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结合例行监测和日常监管,全面系统地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风险隐患和行业潜规则。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尤其是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强化应急处置,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加强日常舆情监测和舆情应对,做好敏感热点问题科普解读,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做到反应快速、处置及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抓好源头控制。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产地环境污染调查与治理修复示范,解决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问题。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劣农资制售行为,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源头保障。围绕“一控两减三基本”的目标,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推广绿色防控、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做到控肥控药控添加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大力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督促建立健全种养殖档案和用药记录,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

(三)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对于风险隐患大的企业、产品和问题易发多发区,要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制度,加大检查频率。要按照《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完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管,建立企业联络人制度,强化日常巡查检查。要将监管关口前移,监管重心下移,利用好县、乡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他们贴近生产、熟悉情况的优势,加大巡查检查力度。

(四)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强化监督抽查与检验检测的衔接,充分利用检测结果,实施精准打击。要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对于部省两级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省级农业部门要跟进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切实发挥好监督抽查的作用。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地开展监督抽查,加强检测机构与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强化“检打联动”,对于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做到发现一个、查处一个。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巡查检查、监督抽查、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凡达到移送标准的要坚决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联合执法机制,要主动与公安、食药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完善信息交流共享、案情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办案、信息联合等协作机制。要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六)狠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强化投入保障,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建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执法监管工作,坚决治理突出问题隐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强化宣传教育,加大培训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告知和承诺制度,让生产者知晓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违法犯罪后果,了解有关标准化种养殖、病虫害防治、农业投入品选购使用、假劣农(兽)药识别等知识,增强生产者质量安全意识和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指导督促生产单位建立自控自检体系,落实好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经营单位落实好购销货台账制度,建立投入品采购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流向追踪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

(七)推进社会协同共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投诉举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行业潜规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约束作用,健全自律性管理制度,强化行业指导,严格行业自律。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联合惩戒机制,要让违法违规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阻。

三、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策划,周密部署,抓紧组织实施。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纳入政府考核体系,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工作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统一行动方案,开展联合行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协调配合,尤其是产地销地之间要建立共享抽检结果、定期交流风险信息、联合执法办案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动,动员整个系统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责任落实。加强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行业管理部门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强化指导服务。

(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总结宣传执法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曝光大要案查处的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构建长效机制。各地要不断总结执法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提炼形成典型的制度和模式,加强推广普及。各地要抓住编制“十三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五)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执法监管信息(包括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分别于2016年4、7、10月和2017年1月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前一阶段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0日前报送上月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2016年12月15日加报一次1~11月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情况统计表和查办案件情况统计表以及执法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0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部质量安全中心。

农业执法监管篇2

长期以来,广饶县农业执法被分为农业、畜牧、农机监理等领域,由于执法职责分散、交叉,执法力量薄弱、松散,执法成本和执法相对人负担相对较大,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需求不相适应,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要求不相适应。为完善县农业综合执法体系,更好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广饶县积极探索实践县农业执法资源整合。

一是整合职责任务,归并执法机构。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为依托,整合农业行政执法、畜牧执法、农机监理综合执法等职能,组建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撤销了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挂牌机构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不再承担畜牧综合执法职能;县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私屠乱宰违法行为查处等职能;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挂山东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广饶县分校、县种子管理站牌子)不再承担植物检疫的执法检查等职能;县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不再承担农机监理综合执法职能。二是加强编制配备,组建执法队伍。在划转原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和原县动物疫病防治监控中心人员编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人员编制,目前,编制总数已达到23人。按照人随编走的原则,将两个单位17名执法人员整合到了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组建了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队伍,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合理设置机构,科学配置职能。整合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县农业局直属单位,明确了其“履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农业综合执法及监管职能”等职责任务,配备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3名,下设办公室、案件审理室和三个执法中队。

二、优势与成效

(一)执法力量有效整合,从源头上避免了执法交叉、推诿扯皮等现象。通过整合归并农业、畜牧、农机监理等执法职能,把本来分别由多个单位行使的农业行政执法权集中到一个单位,改变了以往农业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避免了相关单位各自为政、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等情况,降低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保障和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二)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执管分离”。在农业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后,把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私屠乱宰违法行为查处、农业机械执法检查等职能从原单位分离出来,统一划归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行使,初步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与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过去一些单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管审批管理又管监督执法的体制机制,为推进其他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三)管理职能科学配置,有效保证了执法工作高效协调。在这次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科学合理地界定了县农业管理机构和综合执法大队的权限和职责,既调动了两方面的积极性,又避免了互相推诿或重复管理。同时,农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大队之间建立了共享信息资料和工作联系制度,管理机构在日常事务性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依法处理,有效保证了综合执法的效率。

(四)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力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农业执法巡查制度》《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工作制度,严格执法标准,细化执法措施,加强执法管理,抓好行政执法责任落实,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确保执法人员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建设农业综合执法巡查管理平台,建立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单位)的数据名录库,通过平台自动摇号确定执法巡查对象和执法人员,按照随机抽查的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选择性执法和有针对性执法弊端,实行阳光执法、和谐执法。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整合后,按照职能职责要求,开展了以农业法律法规知识、行政执法程序、执法办案技巧、执法文书制作、涉农处罚条款、农业投入品管理知识、假劣农资识别、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等为内容的系统培训,加强了岗位训练与执法实践,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法律知识与操作技能并重”的要求,培训执法人员快速发现问题、有效锁定证据、正确判断违法行为、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的能力,逐步提升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五)执法力度持续强化,有效整治了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人(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集市等交易市场400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0万份,立案查处案件21起。通过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遏制了假劣农业投入品在农产品生产中的使用,严厉打击了植物繁殖材料调运过程中无检疫手续行为及假冒受权品种(植物繁殖材料)行为,全面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了农产品消费安全。

三、问题与不足

(一)执法力量薄弱,制约工作开展。目前,全县有农业投入品经营单位900余家、种子(种苗)生产企业30余家、农业机械1.95万台、动物诊疗机构3家,农产品生产(养殖)企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650余家。执法领域和监管对象点多、面广、执法任务繁重,现有17名工作人员仍无法满足执法工作需要,且执法人员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的时间较少,缺乏必备的农业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技能,从而影响了执法和办案效率。县农业执法无专用执法车辆,当前从其它单位调剂1辆公务用车,难以满足当前工作需要,亟需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

农业执法监管篇3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属地监管责任;举报投诉;安徽宁国

中图分类号 C93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2-0299-01

随着法治农业的全面推进,借鉴先进地区有益的经验,这1年来宁国市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不断规范、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基础保障逐渐到位,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了现代农业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

1 明确目标,理顺责任,适应农业执法监管新常态

1.1 加强农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

每月开展一次学法会议,轮流由各部门领导负责讲法、以案释法,不定期培训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基层农业综合管理服务中心农产品质量监管人员,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同时,开展以“放心农资进乡村 、打假护农保春耕”为主题的“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发放《农业投入品规范经营宣传手册》,在社会营造诚信销售农资、放心消费农资、科学使用农资的良好氛围。举办“我们在路上――农业服务在身边”活动,联合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1.2 落实乡镇日常监管属地责任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使各政府部门真正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政府目标考核中食品安全占3分(其中农产品安全1.2分,占总分的40%),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考核细则。

1.3 强化生产经营主体的第一责任

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建立并落实农兽药使用、生产记录、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自律性检测等生产管理制度和农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市场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畜牧、水产、种植等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监管、风险监测等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结合“红黑榜”制度建立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诚信体系[1]。

2 抢抓机遇,主动作为,不断夯实农业执法政策保障

2015年以来,为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成立由市长为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创建活动中我们不断夯实农业行政执法政策保障。

2.1 增加经费

为加快农业行政执法建设的步伐,市政府在压缩财政预算经费的情况下,增加农业行政执法经费10万元,确保执法工作实际需要,保障执法工作持续有效开展[2]。

2.2 打造农资示范店

在宣城市农委领导的关怀下,在全市实施农资监管示范创建项目,按照经营主体、设施条件、台账记录、守法诚信、技术服务等环节申报放心农资示范店,以创建10家放心农资示范店为抓手,切实履行职能,营造市场诚信氛围。

3 提振精神,奋发有为,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

针对当前农产品生产及质量安全新形势、新变化,为保护宁国市农业健康安全持续发展,我们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的原则,加大农业行政执法力度,稳步推进诚信经营。

3.1 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的方法

各职能部门除了对宁国市农产品交易市场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测外,还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畜牧局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监管专项整治行动;渔政局开展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农监局开展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专项行动和农资打假专项整治春季行动、夏季百日行动、秋冬季行动。对全市农资经营户进行了不少于4次全覆盖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检查农资市场18个、农资经营户120余家、农药生产企业4个,化肥生产企业1个、高毒限用农药定点经营门店26家。

3.2 提高农业投入品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频次

开年伊始和4月中、下旬,开展了全市种子市场普查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230余人次,对所有种子经营门店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品种逐一登记、审查,期间对重点市场开展了不定期巡查工作,主要围绕农作物种子标签合法性审查、品种合法性审查、种子质量监督抽检、种子适应性试验示范工作4个方面。共审查水稻品种标签70余个,玉米品种标签41个,未发现未审先推和跨区域推广品种;抽检水稻品种23个、普通玉米品种19个、油菜品种34个、小麦品种5个,对不合格品种予以全部追回;征集水稻品种15个,玉米新品种9个,重点开展宁国市水稻生产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稻瘟病鉴定工作;在省农委检查组指导下[3-4],对4家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抽检,共抽取样品16个,检测结果全部合格。

3.3 严格办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

改变以往单纯的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模式,更加针对这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追本溯源,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内部审核流程表”,根据农业部登记的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地址和联系方式,发送抽检农业投入品的确认回执单,从源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的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共抽检了70多个肥料、农药等农资样品,其中9个不合格样品全部立案调查,已发送确认回执单2份。

3.4 深化联合执法

通过皖、浙两省五县农业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深化联合执法,保障两省相邻地区农业产业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

4 适应形势,创新方式,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在巩固1年来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成果的同时,我们将适应加快推进“互联网+”现代营销模式,清理源头,逐步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的长效机制。

4.1 发挥宁国市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管理功能

发挥已建成运行的宁国市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完善农产品监管系统模块数据管理,要求放心农资示范店的建立进销货电子台账并时时更新上传,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管对象信息数据库与实施巡检动态结合。

4.2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与共享,建立违规产品和违法行为主体信息数据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榜”管理制度,由宁国市智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和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红黑榜”名单,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提高经营单位主体意识、行业自律意识和公众安全意识,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4.3 发挥社会共治作用

根据《宁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方案》,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中来,从全社会多角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管理,切实发挥社会共治作用,逐步形成农业行政执法监管社会共治的长效机制,从而维护宁国市的食品安全。

5 参考文献

[1] 罗颖.当前我国农业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57-60.

[2] 冯汉坤.农业执法体系建设比较研究[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3):47-52.

农业执法监管篇4

一、我省的基本做法与进展情况

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近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开拓创新,以深化农业执法体制改革为抓手,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强化监管,树立了权威,提高了地位,为保护农业安全、维护农民利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也得到了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充分赞同。

1、建立了一个基本完善的农资监管网络。为加大打击假劣农资的力度,净化农资市场,我省以集中检查处罚权为主要内容,不断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农业执法体系。一是机构进一步健全。目前,全省共有11个市、80个县组建个农业行政执法支(大)队,占应建数的98.9%,形成省有总队、市有支队、县有大队,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大多数地方的执法机构定性为监督类事业单位,有10多个已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二是职能进一步明确。我省的大多数执法机构承担了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种子、蚕种、食用菌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资方面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形成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合力。

2、建立了一支比较精干的农资监管队伍。一是逐步实现农资监管人员“在岗专职”。根据农业部有关规定,清理执法队伍,对兼职人员特别是兼职从事技术推广经营人员进行彻底分离。同时,对新进人员,严格审查把关,真正把素质强的人员充实到队伍中来。目前,全省有专职从事农资监管工作的人员1470名,多数地方做到人员集中管理、集中办公。二是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有了较大提高。应该说,大多数监管人员从业务单位调配过来,业务知识较为单一,对法律法规不熟悉,实际经验不丰富。因此,近几年我们切实加强对农资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学习制度,强化实战演练,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做到公正执法,服务三农。

3、建立了一套运行有效的农资监管保障机制。为保障农资监管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我省着重抓了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农资监管的基础投入。2002-2005年,省财政安排近900万元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至今年年底,有80%的市、县配备工作用车,同时配备工作必需的笔记本电脑、录像、复印等设备。二是健全了规章制度。我厅先后制订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统一农业法律文书格式,强调执法人员要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有效地规范了农资监管的行为,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从而使农资监管工作不断走上正规化轨道。

农业执法监管篇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以现行的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农林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农林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林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市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属各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下统称局属各执法单位),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一)市农林局法定执法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林法律、法规、规章各项法律规定。

2、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3、负责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无公害农产品、基本农田、农业机械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国土绿化、陆生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全市动物检疫、防疫及其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农林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职能分解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结合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局属各执法单位的主要执法职能确定如下:

1、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局审批和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转,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登记,协调政府信息清理、更新及报告工作。

2、局政法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普法宣传教育办公室、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检疫站)

承担局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案,以及下级农林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牵头组织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农林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林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市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普查,依法采取封锁、灭杀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按照相关规定承办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放植物检疫证书,负责检疫审批许可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

承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农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局产业信息处(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工作,指导农民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局农经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及承包合同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承担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5、局林业工作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市种苗管理站)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和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病虫害检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承担林木种籽、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对不合格林木种籽、种苗提出处理意见。

6、绿化办(市绿色生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绿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做好绿化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绿色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生态建设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政管理站)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承担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编制,承担木材采伐、加工、运输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地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林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局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饲料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兽医执业管理;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行为。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市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管理以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承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

9、局农业推广中心站(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基本农田管理办公室、农产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子行政许可的业务审查;具体实施种子质量抽检,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草种、菌种质量抽样检测。

参与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严格审核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耕地抛荒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提出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0、局农机管理站(农机监理所)

承担全市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及行驶证核发的许可及其许可后的行业监管,具体实施农机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负责和指导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和指导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五、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和农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各类行政许可办结率、准确率达到100%。

(二)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农林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农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确认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七)行政给付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给付申请,严格审查事实,及时按标准给付,依法公示给付结果,做到行政给付客观、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给付的财物。

(八)行政裁决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做到行政裁决客观、无误,确保公平、公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农林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六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农业执法监管篇6

1.1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农业执法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知识面不宽、知识更新速度慢,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从事农业执法工作属“半路出家”,只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懂执法、不会执法、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农民群众维权意识淡薄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在购买农资产品时不懂识假辨假常识,不索要发票和合格证,不查看有关证照和资料,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执法机构性质不顺

虽然县上建立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是按“内部调整编制、理顺业务关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没有纳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改革措施,执法人员的身份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待遇不落实,有后顾之忧。同时,种子、蚕种、兽药、冷冻细管等农资是农业系统下属单位经营,不利于农业执法单位工作的开展。

1.4农业行政执法经费短缺

国家、农业部、省已颁布实施的农业(种植业)法律、法规种类很多,农业行政执法量大面宽,需要大量的办案经费,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5管理对象法制意识不强

一是经营者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进货渠道不规范,质量无法保障,导致假冒伪劣农资流人市场,损农、坑农、害农的案件时有发生。二是农资经营者一证多点、无证经营、百货食品农资混合经营等问题仍然存在,大多数兽药经营门店没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种子门店串乡经营,二级委托设点等现象比较普遍。三是部分私营和个体农资经营门店经营档案记载不全或根本没有建立经营档案,出了问题无据可查。四是农资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从业人员没有相关的资质证书,缺乏农资基本常识。五是农资经营者在售后服务和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资方面做得不够。

2机遇与挑战

2.1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法律依据明确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2008J17号)规定,要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05J37号)等文件为农业执法体系建设和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2.2法律法规赋予农业执法职责众多

到目前为止,陕西省农业厅编写的《陕西省农业法规全书》共收录了作为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有l11个,涉及种植业,畜牧兽医、农机、农业科教等方面,这些执法职责和权力法律要求公开、透明地运行。随着涉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陆续出台实施,赋予的执法职责越来越多;依法行政和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农业执法行为的规范等,使我们肩上的执法责任更加沉重。《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农业部门承担初级农产品的监管职责,由于农产品的多样性,给检测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县级农业部门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在执法实践中大多只能对可疑农产品采取肉眼等感官检查、判断,没有定量检测设备,导致执法取证难、查处难,加大了基层执法人员的责任风险,致使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

2.3农资市场监管任务越来越艰巨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民生大计,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很重视。农业管理部门发展订单农业、科技农业、绿色农业和品牌农业等现代农业,以及广大农民群众迫切要求用上“放心种”、“放心肥”、“放心药”,种上“放心田”的心愿,都与农资市场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息息相关。全面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方位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这既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农、加快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机遇,又是农业执法面临的挑战。因此,组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装备齐全、反应快速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3思路与对策

要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农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及行政许可等职权,就必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执法人员执政能力和农业部门的整体实力,更好地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3.1必须明确职责范围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及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整合机构,调整职能,明确职责,建立县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纳人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据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按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的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行使职责。县农业综合执法范围主要包括: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管理、生物菌菌种管理、农业环保、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蚕种、果苗、种畜禽、兽医兽药、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等。《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授权的各执法机构既可单独承担有关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也可以纳入综合执法范围。

3.2必须优化执法队伍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着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公正、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有组织、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全县农业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教育和执法业务能力培训,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考核评价体系,把执法能力、法律法规精通程度、依法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成效作为农业执法队伍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通过素质教育培训,实现农业执法队伍从提高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转变,从注重行政处罚向执法服务转变。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农业执法行为,做到文明公正执法。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树立崭新的执法为民的农业执法形象。

3.3必须完善工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执法工作责任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执法机构内部职能层级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定期进行责任考核。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考核办法》和《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建立农业执法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使农业执法和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报告备案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影响较大的、具有典型或代表性的、涉案和处罚金额较大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进行报告和备案。

三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我县农业行政执法的实际,对执法内容、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管理相对人权利进行公示。

四是协调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制度。农业部门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并积极协调配合,形成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随时随地对执法案卷进行抽查、调阅,实行随案监督。

六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执法部门要以适方式公开农业执法投诉举报电话、网站网址,建立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群众、舆论和社会监督。

3.4必须构建诚信体系

构建农资诚信体系是实行依法治假、以信治假、以德治假,从根本上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长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一是对全县农资经营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依法经营;加强其业务知识培训,增强为农服务的本领。抓职业道德教育,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农资管理信息系统,构建农资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查询、和案件通报网络化。三是指导农资经营企业、门店建立经营档案,记录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实行质量可追溯管理。引导农资经营者推行农资质量管理公开承诺制、缺陷农资产品召回制度、售后跟踪服务等内部管理制度。四是认真总结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农资农业专业合作社连锁、农资行业协会等模式,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五是根据市场主体资格、经济实力、执法检查情况、守法程度、公众评议与信息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坚持每年开展县级诚信农资门店的创建活动,对信誉好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信企业予以警示或限期改正对多次违法且性质严重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重点监控。六是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和种养大户为农资市场信息监督员,及时反馈信息,公开举报电话,制定举报奖励办法,掌握农资市场动态,加强经营门店的长效监管。

3.5必须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农业综合执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依法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把农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足额预算,并逐步增加办案专项经费,确保教育培训、市场监管、质量抽检、伪劣农资处置、信用体系建设和举报奖励等工作正常、有序和高效运行。农业执法人员长期在一线从事执法实践,工作辛苦,应注意落实其福利待遇,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可以参照公安、纪检等部门的做法,给予一定的办案补贴和检查津贴。继续完善必要的执法设施设备,推行统一着装,改善执法形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执法信息网络,便于投诉举报、信息、监督检查结果的相互交流、许可资料查询,推进信息共享,提高执法快速反应能力。同时要严格执行罚没款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农业执法监管篇7

--谈当前农业法治建设工作

农业法治建设工作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坚持依法治农、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以提高农业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大力加强农业法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 ,提升农业综合执法能力

(一)全面完成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和省委办、省府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等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26号)文件精神,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与编办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规定整合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在2019年12月底前初步建立执法权相对集中、执法主体规范、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力量配置合理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改革任务平稳落地,确保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建设得到加强。

(二)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统一管理,规范执法标志应用,完善农业综合执法手段,努力争创全国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推行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平台应用,实现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继续组织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人员分级培训机制,切实加大新进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农业综合执法人员整体素质。

二、大力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开展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2019年,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调、检打联动、标本兼治原则,在全市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中国渔政亮剑2019”、植物检疫执法专项行动、生猪屠宰“扫雷行动”和动物卫生专项执法行动六大农业执法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业执法办案力度。把查办案件作为农业执法的首要任务,通过举报投诉、日常监管、专项整治、质量抽检等多种途径,积极拓宽案源渠道,始终保持“严防、严打、严惩”的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农业农村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检打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两法衔接”相关规定,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行为。

(五)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的要求,结合农业农村领域的特点,深入查找农业农村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注重查找源头治理漏洞和日常监管盲区,紧盯农村“三资”、农资生产经营、农产品生产销售、畜禽屠宰、畜禽及水产养殖、项目投资、脱贫攻坚等重点领域,加强宣传发动,严格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整治,推进“平安”创建,突出“深挖根治”,将各项工作任务详细分解,明确各个阶段工作任务,实行挂图作战,倒逼推进,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六)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完善内部监督,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严格落实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认真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结果通报制度等规定。加强层级监督,通过开展行政执法督查、执法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指导等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作出违法的行政处罚及时予以纠正。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监管缺位、履职越位和执法错位,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监督,高度重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各类问题要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调整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一单两库一细则”, 制定“双随机”联合监管计划,统筹实施联合检查,将抽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应用“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系统,建立信用等级分级监管办法,健全以“双随机”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进农业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八)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四川省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项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制度机制。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起草、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公开、备案监督和清理修订等工作。

(九)四是深入推进农业政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进一步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农业政务信息公开目录,加强重点领域农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农业网站管理,及时工作信息,加强政民互动,回应民意诉求。

(十)深化农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完善政务服务 集中服务模式,农业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综合性实体大厅,并实行“一门办”,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服务人员行为,完善政务服务满意度机制和“好差评”制度。优化农业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持续推进“马上办”提速行动和减证便民行动,全面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照“数据共享、全程网办”要求,强化数据目录和知识库建设,农业政务服务事项 网上可办率达到100%。加强办事材料共享复用,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建立专项数据需求责任清单,加快材料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和运用,推进办事材料目录化、标准化、电子化,实现企业和群众办事材料减少60%以上。

(十一)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结合农业机构改革,全面梳理农业行政权力,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并及时认领、动态调整,优化行政权力内部和外部运行流程,完善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基础数据,加大农业行权事项在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录入力度,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工作考核问责,做到应录尽录,线上线下同步运行

(十二)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受理和按时办结行政复议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有效发挥行政复议在维护农村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动依法治农的积极作用。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于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落实。

(十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运行制度,扩大企业入驻平台覆盖面,强化农业部门追溯管理职责,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能力。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强化信用档案和信用结果应用,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类监管,切实发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作用。积极对接市级信用平台建设,配合开展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快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应用的联动机制。

四、加大农业普法力度,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实效

(十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为法治宣传教育第一责任人,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和“谁服务谁普法”原则,各单位、部门要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制定本单位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将普法工作清单录入四川省法治宣传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建立落实法治宣传教育责任制、清单制、台账制、奖惩制四项制度。把普法工作融入行业管理、执法监管和公共服务各个环节,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农业“大普法”格局。

农业执法监管篇8

近年来,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在农机安全管理举措上有了重大创新。2008年,蒙城县率行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成立三年来,蒙城县农机化管理特别是农机安全管理有了很大成效。随后,2010年1月,天长市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2010年7月,涡阳县成立了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在安徽省得到逐步推广,成为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的新亮点。

1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农机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管理更多的是静态管理,农机安全执法缺少可操作性的强制措施,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管权力与安全监管责任发生了不相适应的状态。调整、理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联系,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建立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是改进农机安全监管手段、促进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当前,由于公安机关交管警力的不足和农机安全监管上路执法权限的缺失,导致县、乡、村道路安全监管工作弱化,一些地方拖拉机等农业机械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无牌行驶、违法作业、等现象日趋严重,农机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威胁,社会和谐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公安、农机联合执法可以有效的解决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农机监理执法人员无权对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进行安全监控的问题,从而强化农机监管手段,发挥多年来农机监理执法人员管理拖拉机、低速汽车的丰富经验,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改善县、乡、村道路上的交通秩序;可以形成强大的监管力量,发挥公安、农机安全监管部门各自的优势,加强其执法力度和执法效果,实现公安农机两家合作共赢。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

3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文件依据

(1)《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07]14号)。依法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搞好安全检查。建立健全与安全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查处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进行年检以及使用仿造、变造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违法行为。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二〔2008〕118号)。加强监管,切实落实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安全监管责任。公安、农机、交通、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工作的合力。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拖拉机登记和年度检验,驾驶证申领、换发、审验,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农村道路安全防控网络,严厉查处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和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县乡道路要完善防护设施和提示标牌,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工作,积极主动会同公安、农机等部门认真做好治理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的各项工作。加强政策研究和指导,从源头上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各地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农机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制定出台相关政策,从法制、体制、机制、投入等方面,研究解决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问题的治本措施。要认真总结和借鉴一些地方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采取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税费减免等措施,吸引社会投资,整合社会力量,大力扶持和发展农村公共交通。要针对农村道路交通发展的新形势,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切实研究解决公路安全隐患和县乡道路交通管理力量不足等问题,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p#分页标题#e#

4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具体方式

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组建“县级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农机安全监管中队”。人员配置: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选派两名有执法资格的正式干警,分别任中队长和副中队长;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选派十多名有执法资格、素质较高的人员,其中两人分别任指导员和副指导员。办公地点设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警务车辆和装备由县级公安部门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人员隶属关系、经费供给渠道不变。县级编委对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予以批准后实施。

5涡阳县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实践成效

2010年2月,涡阳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上道路农机安全监管新机制。一是成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是经县编委批准,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下设农机安全监管中队(简称警监中队)。三是要求公安、农机、安监等部门通力合作,加强协调与配合,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农村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安全畅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2010年5月,涡阳县警监中队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涡编【2010】5号文件批准成立。2011年7月27日上午9时,涡阳县警监中队举行成立揭牌仪式。涡阳农机中队的成立标志着该县农机安全管理又迈上一个新台阶,对提升全县农机安全监管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涡阳警监中队成立后,根据职能对上道路的拖拉机进行分类管理,针对辖区内拖拉机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及时开展农机生产交通安全集中整治活动。2010年8月初至12月底,中队共查处农机车辆及驾驶员各类交通违法2770起,查处并督促农机车辆年检570余台,补办驾驶证及行驶证430余套,道路上农机事故同比下降25%。在不到半年时间内,该县的拖拉机驾驶人安全意识和遵章守法观念得到明显提高,道路交通秩序和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观。与此同时,涡阳县被农业部授予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荣誉称号。

6公安农机联合执法的机制完善

(1)县级公安机关、农机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和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安全信息沟通。同时,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树立安全生产大局意识,共同努力,完善公安农机联合执法机制。

(2)公安农机联合执法中队要本着“为民、高效、廉洁”的原则,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以人为本,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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