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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知识8篇

时间:2023-09-25 15:59:40

老年人法律知识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1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2

从____市的发展速度看,____区城镇化进程最快,从2005年的56.76%,提高到2012年的69.4%,上升了12.64个百分点,而城镇化发展的结果就是各项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多数村民集中居住在一个安置房小区,这给我们当前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问题、新要求。

就三年的法制宣传活动开展的情况来看,老百姓的参加法制宣传活动的热情愈来愈高涨,大多数村民有法律问题也能积极向律师咨询,免费发放的宣传单、法律书籍也不在像以前随手丢弃,能带回家里。在开展活动时我们对法制宣传的活动方式、宣传的内容、自身法律素养、法律维权的意识等四个方面做过问答调查,约85%的人认为活动方式比较好、宣传内容实用、自身法律素质有所提高、维权意识增强,但仍有约15%的人认为还存在不足之处。其中,有个别老人对子女不赡养自己仍不知如何维权,更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免费帮其维权。

虽然我区各个街道的情况不尽相同,但辖区内社区居民的各类法律知识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普及,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逐步提高,农民法制观念维权意识发生了较大变化,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虽然我们已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果,但随着社会快速发展,法制宣传工作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加以改进。

1、法制宣传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

以我们街道为例,城镇化建设迅猛发展,大多数村民现在集中居住安置房小区,他们已没有田地,正在逐步转变为城镇居民。但仍有部分村民居住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搞法制宣传活动多数都是在集镇和小区广场,一是群众相对集中,可以使较多的人获得所宣传知识和宣传资料;二是距离近,工作人员携带宣传展板和宣传材料方便。而对于居住偏远、分散的村民来说,参与法制宣传的机会相比小区居民要少些,即使去偏远的村搞法制宣传活动也没多少人来参加,那些村委会设置的宣传展板或宣传标语,从实际情况来看,认真细致的阅读观看的村民很少,所起的宣传作用非常有限。

2、宣传内容与群众实际需要还存在差异

当前一些法制宣传人员为了应付检查或是完成工作,将一些现成的宣传资料或很久以前的宣传资料拿来做宣传,而这些资料对群众来说也许根本不需要或资料已经过时而失去了应用价值。而我们的老百姓需要更多的知晓《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一些与生活联系紧密的新律法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如不能及时有效地宣传这些,这将导致宣传工作虽做了,但群众的法律素质和运用法律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却没有得到提高。

3、学习法律知识存在的问题

“打铁还需自身硬”,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们宣传队伍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很少,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全凭大家的自觉,这样的效果是很差的。有些村(社区)干部年龄普遍在40岁左右,学习新知识的热情不高,常以基层工作纷繁复杂为借口免于学习,从而使得法制宣传源头出现问题。另一方面,群众学习法律知识也存在诸多问题。目前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很难看懂文字型宣传材料。多数青年人平时不学习法律知识,等自身需要法律维权时才开始关注相关法律,即使学习也是片面学习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对自己需要承担的法律义务视而不见,容易产生偏激的维权观念。

4、法宣人员的业务能力有不足之处

宣传活动中,我们发现当地居民都有地方口音,而现在一线法宣人员,特别是大学生村官和实习律师,都是普通话教育多年的年轻人,对当地人说的话有时听不懂,就会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有些法宣人员在回答咨询时喜欢运用法律术语,这对专业人员无可厚非,但对老百姓来说等于说天书。比如“标的物”,大多数老百姓都不知道这说的是什么,但说钱、物等具体的名称时,他们才能懂。

1、增加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

一是针对不同人群使用不一样的宣传方式。对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要多采用图画、录像、电视等形式开展宣传,让他们通过眼睛了解法律知识;对上班族要多组织送法进企业活动,发放法律书籍,建议企业订购法制报刊、杂志,定期组织员工阅读、学习法律知识;对居住农村的分散居民实施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切实将法律知识带到每家每户,不流于形式。

二是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宣传,比如学校,以“小手牵大手”的形式,对

学生多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印发法制宣传单发放到学生手中,让学生将更多的法律知识带回家中;电视台,制作一些法治方面的节目,直播法院审判的典型案例,以及制作法律知识竞赛节目,让群众在娱乐中学习法律知识;老年大学,规定每次开课有一堂课是法律知识学习课,组织中老年朋友认真学习法律知识。2、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

以现有的宣传工作力量,每次法制宣传都要满足各类人群的所有需求也不现实。但我们可以根据辖区内社会建设的实际情况,重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有针对性的开展每次法制宣传。对安置房小区内的失地居民要着重《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宣传;对即将拆迁的居民要着重《物权法》、《____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进行农业生产的村民要着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探索群众实际遇到的法律难题,看看群众缺少什么、需要什么,然后着重宣传群众需要的法律知识,彻底转变以前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

3、加强一线宣传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足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劳动力市场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化转移速度不断提高。与此相反,传统市场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扔阻碍这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是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由于历史级制度为得到根本改进,有些地区农民与城镇居民的差距显著。农民是我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农民只有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才能在现实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民法律意识的强弱,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我过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笔者与小组成员深入调研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据了解,新农村建设后农民越来越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为了了解安义石鼻镇居民的法律意识特进行此次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研,本次调研以调研问卷形式为主,非结构式访问的方式为辅,在发出的100分问卷中,回收率为76 % ,其中有效率为 65% ,其中年龄分布比较平衡。于此可见,此次调研的结果真实可信,具有代表性和全面性。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随着各界坚持不懈地开展普法工作以及媒体对以案说法的报道越来越多,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开始加强,农民也越来越注意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情在处理问题是在某种程度上占了极大的比重。

第二,法律知识欠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足。小组在安义石鼻镇调研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第三,权利意识淡薄。民不与官斗、一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深深的影响着一群人。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

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

第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第五,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成为制约市民法律素质提高的瓶颈。当地居民掌握法律法规数量明显不足。大部分居民民对内容有大致了解的法律法规仅在10种以下,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认知水平不均衡且带有明显的选择性。法律认知不足很大程度地影响到法律遵守,居民不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懂法。大多数居民认为不遵守法律的原因是不懂法,尤其是在居民维权意识比较强烈的情况下,法律知识的缺乏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理智行为。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第一,受教育程度不高,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研过程中,发现现在安义县石鼻镇在接受调研的人群中学历在高中以上的 仅为23.85% ,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第二,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第三,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计划,但总的来讲,我国普法宣传工作收效甚微。特别是农村,政府的普法投入不足,未能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普法宣传,只是简单地发放普法法律法规选编,普法流于形式,方式方法较为单一。法制宣传中较注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灌输,忽视人们对法律权利的认识,注重实体法,而不重视体现法律正义的程序法等等,这势必使农民对法律产生厌倦的心理,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

第四,当地居民能用到的法律途径很少,当地居民的遇到问题时,很多人根本不知道能够找那些途径以获得帮助,他们(他别是年龄较大的人)遇到问题解决不了的话只能想到向政府求助。

三、解决方案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民思想观念或多或少发生了一些改变,但这远远不足。要想把我国建设成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法治国家必须转变农民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一个现代农民。小组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积极探索农村普法教育新模式是关键我国目前的普法教育,是指政府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全社会的法律宣传教育,目的在于让全体社会成员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情感,确立法律信仰,这种自上而下的普法教育模式在农村地区所取得成效低于预期值。因此,首先要从发展的视角搞清楚现阶段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这样才能避免形式主义普法,提高农民学习法律的热情和自主性,同时要加大投入,突破陈旧的普法方式,搞好法律援助,将普法的重点放到现代法治理念和民主思想的教育宣传上来,提高农民对法律的深层认识。一方面要结合农民群众文化素质较低、认知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在法制教育中改变单一的说教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如采取以案说法、在农贸集市设立法律咨询点以及法制文艺演出等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群众在寓教于乐中增强法制观念,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意识。这样才不至于使送法下乡变成简单的送书下乡。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宣传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覆盖面广、渗透力强、传播速度快的优势,进行农村普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进程。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要使农民都进行有效的社会参与提高他们的法律思维必须有完善规范的法律体系。政府应对村委会工作制度进行法制改革,保证村委会有效快速的进行基层工作,使更多的农民参与进来,管理自己的事务。

此外,对于农村留守的老人孩子应采取一些针对的方式。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4

[关键词] 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商号权;商标

[作者简介]甄 翔(1987―),女,华东交通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江西南昌 330013)

中华老字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一朵耀眼的奇葩。老字号品牌诸如始于康熙年间的同仁堂,创于同治年间的全聚德,天津“狗不理包子”等,“头戴马聚源,身披瑞蚨祥,脚踏内联升,腰缠‘四大恒’”更是老字号企业鼎盛时期的最好表现。这些老字号历史悠久、世代传承,并取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同,拥有良好的信誉。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的持续发展,老字号企业也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核心要素。如何做好中华老字号尤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传承与保护,已经是企业乃至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崭新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及特点

(一)中华老字号的涵义

中华老字号体现着中国人民优良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一方面,“老字号”具有历史意义,它是中国特有的一种文化现象。字号最早在西周时期就有出现,经过长时间的沉淀与转变,字号的使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展。在当今社会,字号是企业存在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且对于老字号企业来说,字号往往比企业的商标更有名气。另一方面,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对字号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对字号应该进行广义理解,即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处于同一地位;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狭义解释,认为字号与企业名称不同,字号是企业名称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文持后一观点。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由此可以看出,中华老字号本质上可认为是商号,但并不同于企业名称。商务部2006年《“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第一次对“中华老字号”给了明确的定义:中华老字号?穴ChinaTime――honoredBrand?雪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二)中华老字号的特点

1.中华老字号具有不可替代性

我国现在认定老字号的时间标准是老字号企业需创立于1956年以前,历史悠久是老字号的最大特点,也是其最大的优势。历史性决定了中华老字号企业的不可替代性。现在一些老字号企业增强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将其老字号企业申请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比如安徽宣纸,更是将老字号的历史性、文化性、民族性融为一体。如此拥有百年历史的老字号企业,其历史的沉淀,文化的积累是不可复制的,其是不可替代的。

2.中华老字号具有良好的信誉

老字号企业之所以广为流传,一直延续至今,是因为老字号企业就是质量的保证。拥有悠久历史传统的老字号企业,对企业产品及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一直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老字号企业百年生存的共同特质就是具有童叟无欺、货真价实、诚信为本的经营之道。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遍及全世界市场的肯德基、麦当劳,都以过硬的质量和优质的服务而闻名世界。

二、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我国对老字号的法律规定大多是放在部门法中,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定。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有《认定规范》、《“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老字号的相关规定依然停留在规范层面,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老字号进行特殊保护,《认定规范》主要规定的是老字号的认定标准,对老字号在现实中存在的冲突并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法。其他相关法律比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虽对字号权、企业名称权有所规定和保护,但本人认为老字号与字号是一种从属关系,按特殊与普遍的哲学原理,对字号权的规定仅仅是普遍规定,要想更好地对老字号进行法律保护,则应考虑其特殊之处。由于我国现在立法状态的缺失,也导致老字号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一系列难于解决的冲突,使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现阶段我国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一)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字号权的法律地位

“字号权”属于法理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提出“字号权”这一概念。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基本是对企业名称进行规定,比如《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是字号,但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了对字号法律规定的混乱,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同时,现有对企业名称的冲突解决办法以及认定侵权标准也过于笼统和抽象,导致操作性差强人意。

(二)现行法律规定未能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

对于字号权属何种性质的民事权利,学界存在较大分歧,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押 第一种是财产权说。该观点认为字号的权利行使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一方面通过注册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的行为使其字号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字号权可以转让,授权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从这方面来说,字号权具有财产属性。第二种是人格权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字号是商事主体用来区别其他主体的标志,具有识别性,并且在《民法通则》的人身权一章中也规定了企业享有企业名称权,从这一方面说字号权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第三种观点是混合权利说。认为字号权即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属性,既可以是区别于其他商主体的标识,又可以自由转让、流转,获得经济利益。最后一种观点是知识产权说,本文也采这一观点。知识产权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法定性和时间性。字号属于经营性的标记,能够标识产品与他人产品的区别,应属于知识产品的一种,并且字号权具有专有性,具有排他效力,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而且《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之列进而加以保护,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却没有明确字号权的法律地位,导致发生字号纠纷时,法律依据混乱。

(三)我国现行的字号登记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的《商标法》在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对商标的注册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全国统一管理,即要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其他已注册的商标相混同,也不得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注册商标具有唯一性,同时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程序,也避免了注册商标相混同的情形。但是对于字号,我国的字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样的分级登记管理制度,无疑给跨区字号混同、字号与商标混同埋下隐患。

(四)没有明确规定老字号知识产权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商标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是对商标在先权利原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其指出“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对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

(五)我国现行法律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老字号经过几十年、上百年的经营,为广大人民所熟知,并有较高的声誉。因此许多老字号的企业已然成为了实际意义上的驰名商标。同仁堂是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也是老字号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一个典范。但是仍然有许多老字号企业沿用过去老的经营手段,没有将其字号登记注册为商标,导致了“搭便车”情形的出现。驰名商标与驰名商号有所不同,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驰名商号的相关规定,更没有专门针对老字号的特殊保护。根据统计,国家工商局认定的的驰名商标中,只有10%左右的企业属于老字号的企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解决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于老字号企业的特殊性,对其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否依然沿用普通商标的认定标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三、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新兴问题

(一)中华老字号与域名的冲突

随着知识经济的飞速发展,企业的营销策略和技术手段科技化逐渐成为现代社会企业生存的根本之道,互联网的发展成为沟通全球经济、科技、文化的有力纽带。因此,网络时代的到来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而中华老字号这种传统的经济产物在网络环境下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企业名称管理登记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应该有中文汉字,不能使用拼音、字母和数字,因此侵犯中华老字号的多数情形是将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注册为网络域名,建立相似网站以此来混淆消费者的公共认知。但在2000年以后,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也开通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并开始提供注册服务,于是出现了域名的中文名字(如SINA.COM?穴新浪?雪、SOHU.COM(搜狐))被注册为其他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等现象,导致了域名与商标商号冲突加剧的结果。

我国法律规定,域名注册不适用“相似禁止”原则,因此注册的域名与之前存在的域名稍有不同即可注册,这也导致了一些人抢注与他人近似的知名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司法管辖的地域性和域名全球性的矛盾,域名注册制度中不完善的地方增加了冲突的复杂性。即使发生了冲突,应由何地法院管辖法律,适用何种法律都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二)中药行业的中华老字号专利保护

中药行业保存着一大批老字号企业,比如北京的同仁堂、杭州的方回春堂等。对于它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专利保护也存在很大的问题。在中药行业,存在着侵权认定困难、专利权的审批周期长、对中药专利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重要的品种,而对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都不给予保护等问题。这无疑加大了中药行业老字号企业生存的难度,同时对其中药研究、生产的保护过于狭窄和严苛,不利于中药行业中华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完善老字号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

(一)完善现行法律制度,加强对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

1.明确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

前文提到,我国法律现在并未明确提出“字号权”,只是将字号划归于企业名称中,对企业名称加以规定。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对字号权有明确规定。1994年修订的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不仅将商号与商标作为两种不同的权利同等看待,而且对商号的保护突破了原来登记注册的区域,不以登记注册为前提,而是遵循英美法系国家的“使用在先”原则,从而从根本上肯定字号权独立的法律地位。这是中国可以借鉴的地方。另外应该明确字号的法律属性。《巴黎公约》明确提出了字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应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虽未明确提出,但也默认了《巴黎公约》中的规定。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上应当与国际接轨,明确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

2.改革字号权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企业字号(商号)登记注册实行的是分级登记管理,字号的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国各省、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批准、核准注册企业名称,这必然会发生不同地域、同一地域不同行业之间字号间的冲突。因此,为解决这一现状,必须改革现有的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机制,商号的注册管理应同商标一样,由统一的系统进行管理,并且应该在商标商号系统之间建立全国的联网检索体系,避免两权发生冲突。

3.明确字号的在先合法权利原则

美国《联邦商标法》规定了商号的在先权。商标权与商号权两权地位平等,二者可互为在先权排斥在后的对方权利,即在同一地理区域内首次使用某一商号或商标的主体得以排斥在同一区域在后使用相同商号或商标的主体而获得保护。德国的《商法典》中规定,在先的公司名称权、字号权不仅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阻止或撤销商标注册的在先权。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企业名称的在先合法权利,对公众欺骗或者误解的程度、他人合法权益的范围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应该借鉴《商标法》中对商标在先权利确认的方式,确立字号权的在先权原则。但对于老字号企业行业的特殊性,则要综合考量在先权利的范围。尤其是针对老字号企业后人登记相同字号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同时,对于善意注册的,时间在后的比在前注册商号的知名度高的,也应该综合予以考量采用在先使用原则。

4.降低老字号纳入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明确的规定了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及程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细化,主要从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的时间、企业的遍布范围、投入宣传的时间和力度等方面综合予以考察。但综观我国的老字号企业,只有10%的老字号是纳入驰名商标的,而且有些老字号企业往往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热情,对于现代广告营销宣传计划还做的稍显不足,从而导致很多老字号企业无法成为驰名商标。因此,建议对老字号企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适当放宽。针对老字号企业制定一个更为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认定标准,或者可以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赋予老字号驰名商标的权利。在国际上,驰名商标能够被跨国保护,目前,老字号企业在海外抢注的情况很严重,若是用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老字号也极为有利。

5.加快制定老字号的专门法律

目前针对老字号的专门规定主要集中在《“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穴试行?雪》、《“振兴老字号工程”的工作方案》、《“中华老字号”标识使用规定》等,但这些都属于行政部门规章或者是规范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因此也就没有法律的最大效力。世界上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商号法律,比如瑞典、荷兰,他们制定了专门的商号特别法。也有学者反对出台关于老字号的专门法律,但是笔者认为老字号有他的特殊性,其既不同于商标也不同于普通商号,它继承着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更应该对其专门保护。

(二)完善老字号机构设置,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分为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两个层级。对国家来说,应当设立专门的老字号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下属部门单独分出一个部门。这就好比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自由权,但仍针对残疾人,专门出台《残疾人保护法》。老字号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特殊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可以单独列出,使之更具针对性,也会更加细致。另外,应当加强建立和完善老字号企业的行业协会,现在不少省市都有专门的老字号行业协会,比如北京、浙江、广州等,也出台了一些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这是好的开端,但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建立独立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内部人员。国家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当立法,各地政府对老字号的行业协会应该加大扶持。

(三)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加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在老字号企业内部,要树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老字号企业应该改变原有的传统经营之道,这个时代已经不完全是“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了,老字号企业应拓宽自己的经营方式,至少做到商标商号一体化保护,有传统秘方的老字号企业则应该通过保护专利或者维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其次,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训专门的知识产权人才。在老字号企业中,很少有专门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但是一个老字号企业要想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专业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即使在国内市场,商标与商号,商号与地理标志等等方面都会产生冲突。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包括: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审查制度、保密制度及知识产权法律责任制度。老字号企业要想生存,既要外部法律的保护,也要有完善的内部机制。

综上所述,中华老字号作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良好信誉的企业,对其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着缺陷。而明确独立法律地位,实行统一管理,制定专门法律,完善机构设置以及规章制度是现阶段对中华老字号知识产权保护切实可行的几种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覃有土.商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程合红.商事人格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王正志.中华老字号――认定流程、知识产权保护全程实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5

1.了解与少年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法律的作用。

2.能利用法律分析社会现象,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让学生懂得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道理,初步形成知法、守法的意识,感受法律尊严,崇尚公平公正。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通过活动体验,懂得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初步形成知法、守法意识。

教学难点:能分析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前准备】

学生:搜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与少年儿童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家人一起观看法制节目,观摩法院开庭现场,准备“家庭剧”的表演道具,组建四个“律师团”。

老师:教案、课件。

【教学过程】

环节一:模拟生活“知”法律

(一)创设情景,引入法律

1.生活情景剧表演:《小明的家庭风波》

一天上午,光明小学的五年级学生小明,因为小事打了同学并逃学,跑到网吧里泡了一整天,晚上回家撒谎说刚放学回来,其实被打同学的家长早已告了状。爸爸妈妈又因为小明吵了起来,粗鲁的爸爸还打了小明和妈妈,并把小明禁闭在家里不让他上学。妈妈斗不过爸爸,只得向婆婆撒气,辱骂婆婆。小明的爸爸妈妈闹得不可开交,扬言要到法院离婚。

2.老师提出问题:他们为什么吵架?这一家人违反了哪些法律?

3.小组讨论并汇报。

4.老师小结并提问:这一家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如果情节严重了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呢!说到法律,你知道什么是法律吗?

5.学生自由回答。

6.老师总结: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一个国家最严肃、最重要的规则。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是我们处事的基本依据。真是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啊。 法律就像阳光,让我们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吧!

(板书课题: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

【设计意图】陶行知的生活教育论提出:生活即教育,德育蕴涵于生活中。上课伊始,通过展示学生自编自演的家庭生活剧,将教材上的内容通过生活中的事例,以情境的方式在课堂上展示出来,以此拉近书本知识和生活的距离,让现实生活与法制教育联系起来,初步感知家庭矛盾与法律问题的接轨。

(二)汇报交流,了解法律

1.小组合作:交流课前搜集的相关法律条文。

2.老师提问:这些法律是在哪里搜集到的?对我们少年儿童有什么保护作用?

3.小组汇报:说出法律名称及其所保护的人群。

4.老师小结: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专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

《义务教育法》保障了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部法律。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一部法律。

《婚姻法》是保护成年人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专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一部法律。

5.老师补充宪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其他法律法规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内容更加具体。(板书:宪法)

6.老师总结:同学们通过交流汇报,了解了这么多的法律知识,都成了“知法”小律师了! (板书:知法)

【设计意图】本环节是知识目标的“知法”环节,通过小组交流,汇报课前搜集的相关法律知识,并依据案例分析,初步了解与本案例有关的法律条文,结合现实生活,明白法律所保护的人群和作用,为后面的模拟法庭打下良好的铺垫。

环节二:体验生活“用”法律

(一)模拟法庭,走进法律

1.分工:推选出小明一家的人、法官、证人等人选。

2.师生讨论法庭规则。

3.模拟法庭。

(1)宣布开庭:出庭当事人有:小明一家,即小明、爸爸、妈妈、奶奶,以及他们各自的“律师团”:小明律师团、爸爸律师团、妈妈律师团、奶奶律师团,法官,旁听者等。

宣布法庭纪律:当事人有提出请求和辩护的权利,并请各位当事人和旁听者遵守法庭秩序,不要随意走动、喝彩,不要有过激的言论和行为。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自己受到的伤害,“律师团”为人寻找法律依据。

(3)法庭辩论:“律师团”互相质问,依据法律向对方提出要求,对方可以辩解。

辩论双方:小明 爸爸 小明 妈妈 妈妈 爸爸 奶奶 妈妈

(4)法庭调解:当事人反省,法官调解。

(5)法庭总结:

①支持爸爸的法律依据:小明未满18周岁,私自去网吧上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②支持小明的法律依据:爸爸打骂孩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爸爸不让孩子上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爸爸和妈妈的离婚影响了家庭和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③支持妈妈的法律依据:爸爸打妈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

④支持奶奶的法律依据:妈妈辱骂奶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案例结局表演:(课件播放背景歌曲:《让爱住我家》)

在律师团帮助下,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承认错误,互相道歉,并保证不再重犯,一家四口人手拉手依偎在一起,全家和解!

5.老师即兴小结:在法律的帮助下,这一家人重归于好,多么幸福的一家啊!相信他们有了这次经历会更自觉地了解法律、遵守法律。在此,也祝愿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都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快乐地生活!

6.老师归纳总结: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就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拳头、打骂或者其他的野蛮手段到达目的。(板书:用法)

【设计意图】皮亚杰的儿童认知发展论认为:认识是从活动开始的,活动在学生的认知情感和个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本环节是能力与方法目标的“用法”环节,学法是为了用法。本环节的模拟法庭,让学生参与庭审活动,亲身体验当事人和律师的角色,熟悉法律的适用程序,体验法律的权威性。在互动辩论中,学生唇枪舌战,思想激烈碰撞,能力于辩论中“提升”,情感于碰撞中“升华”。

(二)拓宽视野,维护权益

1.学生小组内交流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方法。

2.老师课件补充。

(1)聘请律师。

(2)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4)向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

(5)拨打投诉电话。

①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拨打报警电话110。

②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拨打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③全国文化市场统一举报电话:12318。此电话可以举报接纳未成年人的“黑网吧”。

④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出示当地的求助电话)

(6)网络投诉。

①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http://.cn/chinese/index.htm

② 维权网:http://.cn

3.老师总结:请同学们记住这些维权的方式和方法,以便及时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设计意图】学以“致”用,更要学以“会”用,遇到法律问题该怎么办?学会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本环节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现象,通过学生小组交流、老师补充,有效地拓宽了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渠道。

环节三:拓展生活“守”法律

(一)拓展生活,内化法律

1.播放少年犯的一段视频:《陨落》。

2.学生说感受:你看到这个堕落的少年犯,你想说些什么?你有什么感受?你身边有类似的故事吗?今后你该怎么做?

3.学生触景生情地自由回答。

4.老师激情地感慨:此时此刻这个少年犯最痛苦的事情是什么?(那就是有家不能回,有学不能上!多么惨痛的教训啊!)这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充分说明了什么?(上网但不能上瘾,网瘾猛于虎啊!)

5.老师归纳总结:无论是因为无知而犯法,还是明知故犯,知法犯法,法律都不会因任何理由原谅任何人。谁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谁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我们一定要遵纪守法,做一个“守法”小公民!(板书:守法)

【设计意图】本环节旨在通过观看生活中常见的少年犯罪的视频案例,让学生感受到强烈的视觉与听觉刺激,充分认识到触犯法律的后果,结合生活中的案例及自身经历,进一步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让学生明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感受法律尊严,崇尚公平公正。

(二)巩固延伸,强化法律

1.课件出示四个常见的法律问题:判断下面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如果违法,违反了哪些法律?我们该怎么办?

(1)已经深夜十二点了,邻居家传来震耳欲聋的摇滚乐声!

(2)当你发现教室门口有人吸烟,你该怎么办?

(3)小爱莲的父母离婚,父母都不愿承担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小爱莲该怎么办?

(4)有人说:“学不学法没有关系,反正我不会做违法的事情”。这种说法对吗?

2.小组讨论汇报。

3.课件出示:我们身边的法律问题

(1)校门口有很多盗版书,同学们都买,我能买吗?

(2)在商场里被搜身,该怎么办?

(3)姐姐在网络购物时被骗,该到哪里维权?

(4)小亮经常在网上跟帖,经常发表一些攻击性地言论,小亮的行为违法吗?

……

4.老师小结:这些法律问题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希望同学们利用今天学到的法律知识,尝试分析并解决这些常见的法律问题。

5.根据板书总结全课:希望同学们继续像小律师一样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小公民。这样法律才像一把保护伞,时刻保护着你我他!让我们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健康地成长!

【设计意图】品德与社会课程标准强调:品德课程要注重实践性和开放性,即品德教育不应只是“说”出来,更应该在生活中“做”出来。本环节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进一步尝试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生活中的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与生活接轨,拓展法律视野,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逐步形成用法、守法意识。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6

王正志: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在不同司法领域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以及国际间不同经营主体之间如何展开合法竞争。

在商标领域,《马德里公约》是比较有名的,但只规定了各国在申请注册环节中做一些配合,如提供便利和优先权等,并没有解决实质问题,也就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地域性问题。一国的商标权利人要想在其他法域(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在国外申请注册。“王致和”的案子就涉及这个问题,在国内是老字号商标,但跨出国门之后,有没有商标专用权,就要看是否申请了当地的法律保护。我认为,只要有存在,地域性的问题就很难解决。

记者:那就是说,欧凯公司在德国注册“王致和”商标,在某种程度上是合法的行为?

王正志:对,从形式和程序上来说是合法的,但不代表实体上或内容上也合法。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有诚信条款(帝王条款),都会维护公平正义。欧凯公司如果事先知道“王致和”是驰名商标,那么他的抢注行为就是恶意的。

记者:“王致和”胜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王正志:处理任何案件都依靠两方面依据,一是事实依据,一是法律依据。“王致和”这个案子有一个基本的事实,就是“王致和”是一个历史悠久的驰名商标,在华人世界拥有很高的知名度。

法律依据由德国法院依据本国法律的具体条款来判定。当地法院首先依据国内民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如果没有,再从欧盟法中找,最后才是国际公约。这个案子可能涉及的国际公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它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基础之一。

记者:有人说,“王致和”的胜诉不具有普遍意义,您怎么看?

王正志:我认为这种说法有道理。其他老字号如果遇到类似案件,如果举证不充分,或某方面支持不到位,也可能败诉。判定他人是否注册侵权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接触”,如果你这个老字号不够有名,或者对方比较封闭,没有接触到老字号商标的机会,就不易证明对方侵犯了商标权;二是“实质相似”,也就是前后两个商标的图文组合、设计元素等相同或相似。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征,不能认为“王致和”胜诉就代表其他老字号海外维权都能打赢官司。

记者:欧凯公司方面辩解说,“王致和”的商标是一个普通的士兵图像,不具有特殊性,所以不侵犯王致和集团的商标权,您认为这个辩解有力吗?

王正志:这涉及商标显著性的问题。显著性不是生来就有的,再普通的商标,用久了也就不普通了。王致和集团培育了这个品牌,赋予了这个商标显著性的意义,并在长期的使用中加强了它的显著特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欧凯公司的辩解理由不充分。

记者:类似的案件还很多,有哪些解决途径呢?

王正志:面对纠纷,有多种解决渠道。有对抗式的,也有协商的,还可以是双方都做出妥协寻求合作的。现代社会提倡双赢、多赢,寻求成本上更经济的解决方法,不失为一个好的努力方向,不一定非要打官司。

记者:据我了解,在海外打这种官司的费用很高,这是否也是很多老字号放弃诉讼的原因?

王正志:海外法律诉讼费用是很高,但并不像外界传言的那样高不可攀。而且这是一个想走出去的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必须面对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些费用作为拓展市场的成本来考量。

记者:您认为王致和集团胜诉的意义有哪些?

王正志:首先,王致和集团敢于维权,也善于维权。他们请了当地的律师,在舆论声势方面调动得也很及时,这对其他老字号企业是很好的鼓励,对国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我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还很不够,起步太晚,几大知识产权法在上世纪80年代才陆续出台。2004年前后,国内对这方面的关注才逐渐增多。

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对老字号进行扶持,如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像北京的“内联升”,山西的“沁州黄”小米在海外注册的过程中,都申请到了地方政府的专项资金支持,天津、浙江等省市也都有。2006年,商务部也启动了“振兴老字号工程”。

记者:您多年来致力于老字号知识产权的保护,您认为,我们应该在哪些方面做出改进?

王正志: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现阶段国人对知识产权的了解还相当粗浅和模糊。有的老字号把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混淆起来了,认为到工商部门登记了字号,其他的知识产权就都得到了保护;还有的人不理解,认为这是从我祖辈那里传下来的无形财富,我理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还要掏钱去打官司。其实,知识产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就像看家护院需要投入成本,知识产权的保护当然也不例外。

另外,多数知识产权是有保护期限的。在我国,注册商标权的期限是10年。到期后,很多企业因为不了解而没有去续展,以致专用权丧失。专利也是这样,在有效期内每年要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也会导致权利丧失。不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常识,对它的有效保护就无从谈起。

其次,老字号企业应当设立保护知识产权的部门,至少也要有专人管理其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律被称作法律行业里的“阳春白雪”,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并非所有的律师都能胜任知识产权的法律服务工作。企业如果不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势必将它排在研发、销售、生产甚至后勤服务的后面,这样,资金等的投入就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甚至沦为其他职能部门的兼职。

只有专业的人员才能了解知识产权的潜在价值,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并利用知识产权去开发企业价值。如果现阶段老字号企业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比较困难,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通过“知产托管”等形式借助外脑管理知识产权。

记者:知识产权可以为企业创造利益吗?

王正志:可以。现在,大多数老字号企业接触知识产权是通过侵权诉讼,可以说是被动的、防守型的。这样的开端常常导致老字号企业认为知识产权就是个花钱的事情。其实,国外有关运营、应用知识产权成功发展企业的例子有很多,国内的也层出不穷。比如有些老字号餐饮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实际上就是知识产权的开花结果。

知识产权还可以化为真金白银,浙江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会稽山”商标为抵押,获得银行8200万元的授信额度;北京中关村的一些企业以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到银行去抵押,也都获得数额不等的贷款。老字号企业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做好“攻防结合”的发展规划。

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发展的进攻还表现在,可以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打击或限制竞争对手,获得更多的商业发展空间。比如,利用专利布局可以防止竞争对手的超越,或阻断其发展。当然,主动提讼也未必要一直打到底。近日,温州市的正泰公司法国施耐德专利侵权一案,就以1.575亿元的和解结案。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7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广大还在求学阶段的中学生是我国构建法社会的后备军,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健全与否一方面对中学生的自身健康成长有很大影响,另一方面,从长远考虑,中学是否具备健全的法律意识将在未来影响着我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

为什么一部分中学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教师们应该怎样培养出执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中学生可以怎样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法治;青少年;法律意识

一、由一起欠下巨额赌债三名中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3年9月24日上午,贺兰县新平村附近的一个排水沟里发现了一具男尸,贺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很快确认这具尸体系该县9月20日失踪的某企业职工马某,用了14个小时将涉嫌及此案的中学生铁某、方某和杨某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铁、方、杨3人均为贺兰县某中学高中学生。3人于今年6月至8月份,多次到马某家“诈金花”,马某以记账形式给3人“放板”,致使3人共欠其赌债13.2万元,其中杨某一人就欠赌债11万元。因为3人都是中学生,没有能力偿还巨额赌债,他们便开始躲避马某。据铁某说,马某让熟人给他们捎话或打电话,催他们尽快还钱。今年秋季开学后,马某在校门口堵过他们两三次,威胁如果不还钱,就将他们欠债的事告诉家长或学校。于是3人便密谋杀掉马某,以彻底抹去赌债。

9月15日,铁某让方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把斧头,自己又准备了一把军刺。9月19日晚,铁、方二人上完晚自习课后,将马某骗至一僻静处,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抛掷3公里外的新平村附近的一排水沟。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1]

虽然本案已事隔多年但本案所反映出的社会现象却令人深思。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由于不懂法,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发生这起血案的主要原因。想想如果本案中的青少年们稍稍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他们就能明白赌债是属于非法所得不受法律的保护,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的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必付出血的代价。

实际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提到的这则案例,当今,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2]的特征。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3]

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4]

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在本文的第二部分笔者是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两个方面分别论证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二、部分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5]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

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是因为部分中学生认为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他们认为法律是司法执法人员以及律师维权的武器,与自己无关。许多中学经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学生被社会青年敲诈、殴打,他们本应理直气壮地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伸张正义,可是,他们都不懂得法律知识,或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措施报复,有时糊里糊涂走上犯罪道路。某项调查表明,中学生中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不到一成;认为遇到不法伤害、被敲诈几块钱是小事不必计较的近一半。这不能不给我们深刻警示。[6]

实际上,法律与人们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座大厦的话,那么,权利与义务就是这座大厦的基石。人们生活在社会中最基本的两件事情就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举个例子来说吧,比如某个人去商店买件日用品,他(她)必须要付钱。用钱买东西就是中很简单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合同行为。很多人对合同的理解局限于书面合同因此日常生活中的许多法律行为被忽视了。由于部分中学生忽视了法律的学习使得他们认为法律很神秘,法律离自己的生活很遥远以至于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不懂得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人甚至是“以暴制暴”,以身试法,造成了很多让人悔恨的悲剧。要是这些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能懂得法律,知道怎样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很多悲剧将会得到避免。

此外,当今部分中学生对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认识较为肤浅,他(她)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多的来自于港剧中英美法系制度的律师的法庭辩论。社会主义法系法律制度与英美法系法律制度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许多中学生主要是从自己的兴趣出发学习法律,他(她)们遇到一些法律基础理论通常有一定的畏难情绪,加上港剧中对律师法庭辩论的生动刻画,使得许多中学的法律意识今停留于港剧中律师们的法庭辩论阶段这就阻塞了中学生们对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认知。

部分中学生在思想上不能正确地认识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是有一定客观原因的。造成中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原因有,第一:在应试教育仍呈如火如荼之势的今天,德育本身就受到极大冷落,作为德育一部分的法制教育更是接近忽略不计。虽然初中阶段开设了法律常识课,可中考应试内容中比例很小,高中又不再开设,高考时只有文科考生才少许涉及一些法律方面的内容,很明显,中学生法制教育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7]第二:虽然现有的教材体系,在初二就已经开设了“法律常识”课,法律常识课的首要功能是要对中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然而部分中学的许多老师却简单地将法律常识课与其它“文化”课划等号,教学中讲授灌输、强记硬背,在最后的考试中用一个分数来界定学生的好差。没有教会学生在理解必要法律常识的基础上,用法律知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学会用法律去分析身边的事。因为部分教师自己在思想上对法律常识课的教学产生误解,造成许多学生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导致许多中学生面对侵害的时候并不懂得运用法律捍卫自己。第三:部分学校缺乏开展法治教育的组织和人力保障。法治教育没能做到常抓不懈,没能根据法治教育的需要,配有兼职或专职的“法治辅导员”。对中学生进行新法规的教育,进行义务法制宣传的力度还不够,造成了部分中学生体现不到法律的威慑、引导教育等作用。

三、培养中学生健全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它不会凭空产生,也不会自发养成,高度的法律意识内容需要经过长期的培养才能形成。[8]结合中学生自身的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

培养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一是重视青少年的家庭教育。“家庭是孩子与社会接触的第一站,是各种综合能力培养的基地”。中学生的思想、行为虽然已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家长的管教和言行对他们仍然起着重要作用。这不仅是由于他们从小生活在家庭、养育在家庭,与家庭之间有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而且还在于他们仍处于未成年、未完全自立阶段,生活仍依赖于家庭,学习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家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必然有着浓厚的家庭烙印。通常情况下,中学生在校由老师管,在家由家长管,家长算得上是子女最重要的启蒙老师。家长的行为习惯、思想作用、法制观念以及监护力度、管教方法等都在潜移默化地塑造着子女的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有时甚至能够决定子女的前途命运。因此,法制教育也应是家庭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家长的言传身教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很大的影响,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可以抵御社会不良风气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这方面,目前大部分家长是能够注意做好的,但许多家庭同时又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有的父母思想意识不健康,自身就缺乏法制意识,甚至家人中就有违法乱纪现象;有的家庭感情不和,父母离异,孩子缺少家庭温暖等等。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要由家长、学生、学校几方面共同努力搞好配合。目前一些地方行之有效的方法是:(1)开办家长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的教研活动;(2)学校与家庭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家访或开家长会,互相通报和交流学生表现及教育情况;(3)开展学生与家长之间的互相帮助和监督活动,相互检点日常行为;(4)开展对特殊家庭学生的特别帮教活动。[9](5)希望家长能有意识地引导青少年们观看《今日说法》、《社会与法》等栏目在观看这些节目过程中家长应向青少年们讲解社会的稳定需要正义,法律是捍卫社会正义的重要武器。实践证明,这些活动如能很好开展起来,对增强中学生的法制观念是能起到积极作用。

增强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二是思想品德课老师要力争上好法律常识课,努力提升中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笔者曾经听过一位资历很深的思想品德老师讲授的财产属于谁这节法律常识课。这位老师在导入新课的时候问同学们说:“你们认为身边有价值的东西有哪些?”同学们显然对这么个提问很感兴趣于是便有很多同学发表了自己的想法。法律对一部分中学生而言是专业性较强,难度较大的知识,然而这位老师的导入提问使得同学们摒除对法律的畏难情绪,很好地让同学们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在上课过程中这位老师举出许多就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事情如她通过展示“某位农民伯伯拥有的一辆拖拉机”这段视频让同学们在愉快的氛围中掌握了所有权的四项内容:“占有、使用、受益、分配”。课后有许多同学围住这位老师问问题,从这么个热烈的场景我们可以看出同学们对法律是非常的感兴趣,这位老师和颜悦色地为同学们解答疑问,由于法律常识具有一定难度这就需要老师在课后要帮助同学们解答疑问以消除同学们学习法律的畏难情绪。有位女同学问了这么个让人感到很可喜的问题: “如果有位好朋友送我一件礼物,后来这位好朋友又想把礼物要回去,我该怎么办呢?”一个初二年的学生能较为深入地思考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赠与行为是很难能可贵的。由这则事例我们可以看出教师能否以饱满的热情讲授法律知识,教师能否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前文提到初中思想品德有部分内容已经涉及到法律常识,这些法律常识对于中学生而言是喜闻乐见的,教师要上好法律常识课。就必须自己懂得法律,由于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很强,这就要求教师们要广泛阅读法律书籍。要阅读的法律书籍有法条与司法案例。弄懂法条为的是能准确地为学生们讲解司法案例,通过司法案例的讲解能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就在我们的身边,有助于学生澄清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另外,通过讲解司法案例有助于学生提升自我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的能力。要是思想品德老师都讲授好法律常识课相信会有更多的中学生获得健全的法律意识。

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之三是在各个学科教学当中教师们要有意识地渗透法律思想与法律知识。法治教育不能仅仅满足于法律常识课,还要将其有机渗透到学生平时的学习生活之中,形成教育网络。法治教育不单单是法律教师的职责,更是全体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教学中应结合学科的自身特点,不忘法制教育。例如,在化学教学中教师可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在地理教学中,教师可加入对水土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知识的介绍;上生物课时可贯穿珍稀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语文教学中,也可结合课文人物性格分析,进行法律知识教育。[10] 以语文课中的《祝福》为例,教师可以提出这样的设问:“假如祥林嫂生活在法治健全的社会中她会有怎样的命运?”通过这样的提问引导学生思考法治社会的优越性,让学生体会法律的价值。当然,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切忌生搬硬套,应该做到水融,恰到好处。

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是提升中学生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希望家长们与老师们能把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落实到实处,积极将法治教育的方法付诸于实践。

四、小结

培养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广大教育工作者们而言是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但我们有信心也有决心相信通过有意识地对中学生进行法治教育,通过多种方法与途径的综合运用,会有更多的青少年拥有健全的法律意识,会有更多的中学生成为知法、守法和用法的好公民。(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

注释:

[1]百度.有关中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例、视频、图片、问答.案例二十.

[2]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3]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4]黄冈中学广州学校网页.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5]百度.法律意识.

[6]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法制教育.强化中学生法制教育.

[7]黄冈中学广州学校.法制教育.强化中学生法制教育.

[8]谷春德.法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43.

老年人法律知识篇8

关键词:老字号;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立法

我国作为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历史的长河中形成了丰富的地域文化。历史名城长沙是湖湘文化的中心,一大批长沙老字号承载着丰富的湖湘文化内涵。老字号不仅凝聚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同时也是地域文化的载体,是地方文化的名片。近年来老字号遭遇抢注的频繁发生,对老字号的保护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当务之急。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保护老字号不被滥用的基础和前提。针对长沙老字号的立法保护研究,对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老字号”法律性质解析

老字号是指具有悠久历史、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独特的工艺或者经营特色,在一定区域乃至全国有良好商业信誉的优秀民族企业。“老字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民法中其对应的是企业字号,在商法中其对应的是商号。在商界字号与商号是相同的,两者仅是在不同的法律领域对其不同的角度的界定。字号因其识别性是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主要工具和标志。

字号权作为一种私法领域的权利,其归属于民事权利自不待言。但具体言之,为何种民事权利?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学说。目前关于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存在的主要学说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知识产权说、混合性权利说。

财产权说从财产收益性的角度出发否认字号权的人格权属性。而人格权说从人格权的特征以及财产权的地位等角度认为,字号权满足人格权的基本特征虽具有无形的财产权但并不是主要的权利内容。知识产权说认为字号权应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主要是基于国际上对于字号的通行做法,因为字号不仅具有识别功能,区别不同商事主体,是企业必备的人格利益,而且其包含了创造者的智力成果和创作精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字号权确实可以通过流转带来财产收益具备财产权的属性。就性质而言,字号权完全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字号权不仅具有财产性而且具备人格权的属性,将字号权归为人格权或者财产权未免都有失偏颇。而混合权利说则较为全面的将字号权的属性概括出来。随着知识产权的不断发展,将字号权归属于知识产权是较为合理的做法,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符合当今法律发展的趋势。

字号从设定、使用以及转让的角度而言,同时具备了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字号权从其客体所具有的信息属性和其本身具有的时间性、地域性、专用性等方面看,是知识产权;而从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来看,则又是由人格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混合组成的一个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混合权利说更为准确的定位了字号权的法律性质,其他任何某一单独的权利说都不完全概括字号权的属性。

二、老字号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长沙在各行各业形成了许多的老字号,例如:火宫殿――长沙民俗小吃的发源地、玉楼东――湘菜的的代表、杨裕兴――百年面馆等等。对于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不能局限于地方,应该着眼于全国的立法状况。在建设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保障经济有序运行,市场有序运转的基础。 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定字号权的法律法规,企业的字号权还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予以保护。目前只能通过商标法、驰名商标法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企业名称的民事法律规定间接地保护字号权。

(一)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了企业的名称权,因目前我国的立法中缺乏对字号权的规定,只能从民事基本法的层面通过扩大解释对字号权予以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字号权包含了智力成果,具有财产价值,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尚无字号权的规定,在相关立法没有出台前,有以下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一,域外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立法中对字号权有明确的保护。在国际上,字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商标权、企业名称权享有同样的地位。传统老字号企业的字号权,可以在与我国有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中得到域外保护。第二,申请驰名商标。通过将字号申请为驰名商标来实现国内以及国外的立法保护。第三,直接注册为商标。通过将字号转化为商标,利用《商标法》中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来予以保护。第四,在企业变更中保护。第五,注册域名。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今天,把老字号注册为域名也是保护字号权的有效方式,可以有效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恶意抢注。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在达到引人误解的情况下构成不正当竞争。擅自使用老字号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目前保护字号权的一个法律渊源。

(四)行政法。老字号企业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法行为,如果执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老字号企业可以用《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法也是保护老字号企业的一种手段。

三、“老字号”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老字号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老字号的立法保护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字号权与商标权两者的冲突上。字号权与商标权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性质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客体物是有形的物。也正是由于字号权与商标权的相邻接,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同一财产之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财产权,而作为无形财产的精神智力成果有其特殊性,在其上可以有多个主体享有他物权。一个客体之上存在多项财产权利,为各项财产权的冲突提供了可能。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三者之间的冲突是最为常见的冲突类型。这些冲突呈现多种形式,正是这些权利冲突的日益突出,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权体系的需求愈加强烈。

(1)缺少预防权利冲突的措施。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三个层级: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具体而言,法律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门规章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等。其中《意见》是对于两者权利冲突规定的最为具体的法规。但是,不得不看出这些规范性文件都是致力于时候处罚和救济,而没有关于事前预防的措施。只有禁止性规定对于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收效甚微。

究其两者权利冲突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根源在于商标与字号权利核准机关及程序的不同,并且两个机关之间信息没有共享。对于抢注商标、滥用字号的行为,由于权利人不能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只能事后救济必然面临合法权益随时被侵害的风险。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于规范而且在于引导和教育,缺少预防性规定不能够良好的指引公民走上守法的道路。很多企业为了保护字号权和商标将两者同时注册登记。但这样仍然不能有效遏制他人侵权行为,因为目前立法中没有对注册他人字号和商标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

(2)缺少解决权利冲突的具体方法。商标权与字号权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目前制度上两者在取得方式、注册审查、异议程序上都存在着不平等保护的现状。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取核准注册的方式,在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核准之后方可取得商标专用权。另外任何人都可以在取得商标权后查询到相关的信息。反观字号权的取得只要工商部门核准即可,并无相关审查,无需对同行业的其他在册企业有无相似字号进行排查即可获得字号权,无信息公开义务,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利查询相关信息。同时由于缺乏异议程序,字号权人获知其他字号申请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也无异议程序进行阻止,只能待字号权取得后才能获得权利救济。因此,两项权利在权利取得上存在不平等,若严格适用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则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执法机关应在适用权利在先原则是利用公平竞争的原则来弥补存在的不公平性,但如何适用公平原则目前缺少统一的标准,执法过程中也无明确的依据。

(3)时效性规定不甚合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案件,当事人必须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时效的规定虽然在目的上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保证行政机关及时处理案件,但在目前权利人无有效途径获取字号权相关信息,获取信息的渠道限制使得时效规定对权利人来说不够公平合理。若要适用时效规定应该首先保障字号权利人的及时获取信息的权利。

(4)相关立法层级不高。目前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字号权与商标权等权利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意见》,该规范性文件从性质上来说系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内部通知,不属于人大或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在效力层次上较之后两者较弱,不能作为审判的依据加以适用而只能作为一个参照。所以在字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判决侵权方变更企业名称而是禁止突出适用企业的字号。

(二)完善老字号法律保护的建议。(1)字号权归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纵观目前各国立法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大多数都将字号权归属于知识产权。字号权无论在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以及无形财产权的性质上都具备知识产权的属性。所以保护字号权的基础是给予字号权以准确的定位,明确字号权的知识产权性质。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在知识产权编中对字号权加以明确的规定。

(2)在《商标法》中增加字号权的规定。如前所述,字号权与商标权有很多相似之处,若将字号权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商标法》应当是最佳选择。在《商标法》中规定字号权,其中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关于取得的制度。应当确立“登记主义”原则,使用主义为例外。打破目前企业名称登记的地域和级别的限制,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登记管理制度。实现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信息共享,以避免地域间发生的冲突。对于老字号企业,应当适用使用主义的取得方式,在老字号具备存续一定期限的基本要求之上,在一定地域存在一定影响,应当以字号权加以保护。其次,字号权的权利内容。应当参照商标权立法,字号权的权利内容应当包括字号专用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和标记权。最后,明确字号权的侵权标准。目前老字号经营者遭受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老字号被其他单位或个人抢注为商标或被冒用,经营者的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笔者认为界定侵权的标准应当以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或来源是否会发生误认,或误认为与相关字号存在关系。《商标法》应当将上述混淆行为作为字号权侵权的判断标准。

(3)制定保护老字号的特别法。老字号较之一般字号具有丰富的文化价值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和优势,因此更易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冒用或恶意抢注。我国《商标法》中有关于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规定,与之相适应当对于老字号予以特别法的保护。国家商务部在2006年4月,了《“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以下称《认定规范》)和 “振兴老字号工程”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对老字号企业进行认定。《认定规范》中对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条件、范围、程序、方式等做了明确规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国务院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颁布具体的管理办法以满足行政部门的工作依据。具体而言,应当明确老字号专用权的范围,被国务院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老字号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全国范围内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对于在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应当有省级相关部门认定为“地方老字号”,在所在省范围内享有字号专有权。另外,对老字号的保护也应当进行跨行业的保护,对于其他行业的经营者非法使用老字号,是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认识,破坏社会的公平竞争的行为,应当在立法上予以禁止。

结语:对老字号法律保护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是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发展和传承建立公平健康的社会环境。对于老字号立法保护的研究该更多的以实证研究为主,针对湖南省会长沙目前老字号存在的普遍问题,有针对的提出立法建议。但是老字号立法保护不能局限于地方,这是全国性问题,应当放眼于全国范围内的老字号。今后的研究应当将目前全国老字号保护存在的问题有更深入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的对策研究更为有意义。

参考文献:

[1]程合红著:《商事人格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2] 吴汉东、胡开忠著:《无形财产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3] 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

[4] 张礼洪:《论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J],载《知识产权》,1995 年第5 期。

[5] 褚睿雅.如何保护我们的“老字号”[N].今日早报,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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