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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8篇

时间:2023-09-26 09:17:09

公路管理

公路管理篇1

关键词:公路建设;项目管理;FIDIC

公路具有自身的技术特点和经济特性,包括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线长面广、受环境因素影响复杂以及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社会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等。这些特点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与一般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建设项目管理制度通常和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我国过去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改革过程中,忽视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理论研究,习惯于简单照搬国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和国内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以致各种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相互矛盾和交叉重叠,至今难以很好地规范。同时,在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政府、项目法人、中介机构等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即项目管理模式是涉及公路建设项目管理质量和效率、公路建设管理市场化改革等内容的重要课题,历来为全社会所关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所推行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承包合同制度以及最新提出的项目代建制度,实际上都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模式这一课题而展开的,至于它的实用性有待进一步研究。

1国内公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公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是指挥部管理模式。指挥部因项目建设需要由政府临时组建,人员从公路建设系统各单位借调,充分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作用开展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建成后指挥部解散。这种项目管理模式在计划体制时期、在公路建设项目完全由国家投资、在公路建设规模相对较小的条件下有一定的适应性。但也时常出现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质量无保证的现象。况且,这种建设管理模式存在着政企不分、行政命令代替科学管理、项目建设管理与营运管理脱节等弊端。随着公路建设市场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及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出现,这种模式变得越来越不相适应。

2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所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公路施工及管理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管理人员水平的局限以及管理模式的落后使得我国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如下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政府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够清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路作为准公共物品,政府在项目管理中到底扮演何种角色,发挥多大作用,哪些该管,哪些不该管,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②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有待于进一步规范。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存在着项目法人制与施工监理制、项目法人制与项目代建制、施工监理制与项目代建制、政府管理与业主管理等方面的矛盾。并且,在监理制度开展过程中,还存在着型监理模式与FIDIC监理模式、全面监理模式与单一质量监理模式、自行监理与社会监理等方面的矛盾。

③公路建设项目的招标评标方法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在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设计招标等项目招标中,如何有效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制定科学的招标评标办法,有待于理论上的深入研究。

3公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模式的类型

公路建设项目组织管理模式是指业主(项目投资者)在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管理模式。按业主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作用不同分类,可分为自行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以及总承包管理模式。自行管理模式是业主自身对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和造价进行控制,设计与施工单位进行组织、协调的一种项目组织管理模式。其项目管理工作有主和承包商(包括设计和施工单位)参加,但主体是业主。业主有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咨询公司作为顾问或协助承担部分项目管理工作。公路建设项目自行管理模式按项目业主(投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府管理模式和项目法人管理模式。委托管理模式是指具有项目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咨询单位(本文又称为项目管理公司),接受项目业主(政府或项目法人)的委托,对项目建设(设计、招标、施工)进行组织、协调,对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进行控制的一种项目管理模式。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又称为设计—建造交钥匙合同模式,该管理模式中,总承包商承担建设项目的全部设计、施工与管理,按总承包合同的质量、造价和进度要求对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控制4FIDIC项目管理模式

FIDIC项目管理模式是由国际咨询工程是联合提出,应用于施工项目管理的一种委代建型项目管理模项目管理模式。该模式中,项目的监督与管理由作三方的监理单位来承担。它以独立、公正的施工监理为核心(即以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为核心),项目管理中,业主、承包商、监理三家之间既互相合作、相联系,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目前,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己建成与FIDIC项目管理模式基本适应的公路施工监理制度,并且,进一步完善了招标投标制度和承包合同制度,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总结FIDIC在公路建设中的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①FIDIC项目管理模式有利于促进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②FIDIC项目管理模式为承包合同履行的公平、公正性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机制。③FIDIC项目管理模式实现了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④FIDIC项目管理模式具有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良好特性。⑤FDIC项目管理模式能更好地适应公路建设项目的技术经济特征与要求。⑥公路建设项目中采用FIDIC项目管理模式能更好地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的统一和规范。

5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的社会公益性特征及国家投资特征要求在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注重公路建设项目的国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好国民经济效益与投资者(业主)利益的关系。FIDIC项目管理模式的独立性、公正性特征能为达到上述目的提供良好的基础,而自行管理模式及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存在单纯考虑投资人利益或项目法人利益(照顾业主最佳利益)的缺陷,总承包模式中却又存在着总承包商以自我利益为核心的缺陷。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密集性特征使得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在过去和将来都得积极引进世行贷款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来进行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西部高速公路的融资研究表明,在西部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中,大量的公路建设资金需要世行及其他国际组织的贷款。而FIDIC模式是世界银行强制要求的项目管理模式,因此在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推行FIDIC项目管理模式将有利于我国的公路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与世界银行要求的项目管理模式保持同步一致,消除国内投资项目与国际贷款项目在项目管理模式上的差距。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Z].最新工程建设政策法规汇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0.

公路管理篇2

关键词:公路;养护管理;对策

1加强公路养护与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是保持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公路基础设施总量大幅度增加,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到位了,可以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减少公路的投入,降低资源能源的消耗。如果养护管理跟不上,就会造成巨大浪费。因此,通过加强养护管理,提高好路率,充分发挥公路存量资产的最大效益,促进社会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加强公路养护管理是建设节约型交通行业的必然选择。交通是资源占用和能源消耗都比较大的行业。我国人口、就业、资源、环境等矛盾将更加突出。交通事业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日益受资源、能源的制约,特别是资金、土地的约束尤为突出。在一定意义上,公路建设是积极的发展,养护管理则是永续的发展。只有切实重视和加强公路养护管理,通过养护尽最大努力延长现有公路的使用寿命,通过管理最大限度地提高现有公路设施的效率,才能更加有效地减少对土地的占用和其它资源的消耗。

2现有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弊端

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公路管理体制中的主要弊端是政企不分、效率低下,缺乏活力和竞争机制,公路管理体制深层次的矛盾,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日益暴露。因此,我国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举步维艰,养护管理状况十分令人担忧,重建轻养现象十分严重。

(1)养护管理体制不顺。目前我国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大多仍采用事业型的管理体制,养护经费依靠上级拨付,资金支付采用拨款方式,不利于社会市场形成,不利于社会融资,严重影响养护技术的革新与管理机制的创新,制约着养护质量的提高和养护规模的扩大。

(2)养护运行机制落后,养路与养人的矛盾日益加剧。由于对养护管理效益缺乏正确认识,认为它只带来社会效益,不创造经济效益。因此,对养护资金投入信心不足,对科技进步重视不够。加之养护队伍过于庞大臃肿,消耗大量资金,使公路不能按需养护。

(3)养路员工文化素质偏低。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时期,养路员工是一个不被重视的社会群体,养路员工历来与苦、脏、累划等号,在社会上处于边缘人群,因而招来的工人相对条件比较低,文化要求也不高,只要有力气就行。由此,造成养路员工接受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有一定的困难,也因此制约了公路的养护水平。

(4)养护机械设备陈旧(缺乏)。由于公路养护经费预算安排增长幅度不大、小修保养费仍比较紧张等原因,致使公路养护机械配备与使用状况较差,影响了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对大、先进、技术含量高、自动化程度高的养护机械设备缺乏,机械设备的成套系列化程度低,机械化水平处存较低的层次。

3我国公路养护与管理对策

公路养护与管理是公路建设的延续和发展,对公路使用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养护管理在整个公路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是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上述分析我国现有公路养护与管理存在的弊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养护管理体制是指养护管理权限划分及管理活动赖以进行的物质存在形式(包括养护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层结构和人员配置)和一系列管理规则、秩序及规范所构成的制度体系。传统的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已不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无法适应普通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的客观要求,已成为制约我国公路事业发展的瓶颈。因此,应根据目前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实际情况,本着“建设是发展生产力,养护管理也是发展生产力”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实行集中养护与分散养护,正常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建养并重,实现我国公路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养护与管理水平,以及员工自身业务素质。随着我国公路里程的不断递增,原有的养护公路的养护方法和管理水平已远远落后,再用过去的水平管理现在的公路显然是是不相适应。先进、实用的养护技术,保证了公路的正常使用,规范、科学、高效的管理使普通公路的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电子信息技术,将公路的各种优势凸显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长处,开发、推广、利用好具有现代意识的各种技术和平台,使这些技术真正发挥作用。

(3)养护管理要科学化和规范化。公路承受较大的交通负荷,路况不断变化,其养护作业多样且技术复杂,必须走养护科学化、规范化之路。需加强施工过程的检查和质量监督,工程的验收必须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养护工程能符合公路的设计标准,维持公路的运营标准和服务水平。养护管理的科学化,指以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手段为依托,在科学决策上,要根据现有的公路的标准、质量、实际路况、交通量大小及其他经济技术参数,确定养护对策措施,避免主观臆断,背离实际的决策。在确保工程养护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缩短占用公路的时间,缩短工期。因此,要不断研究积极推广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艺以便缩短工期,提高工作效率。

(4)提倡养护管理机械化对策。养护机械化是公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养护机械化是实现公路使用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的关键。必须不失时机地抢抓目前我国公路大发展的机遇,立足养护作业机械化、专业化,不断提高公路养护机械的装备率、配套率。

(5)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公路主管部门在行使合法权力(如收费权、执法权等)的同

时,必须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和责任。公路养护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此外,应按照《公路法》的条款内容,加快制订适合中国特色的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使公路公益性属性得到充分保障。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汽车的发展和普及,公路交通作为现代陆地运输的一种重要方式的地位也更加重要,公路在运输能力、速度和安全等方面的突出特点将为实现地区间均衡发展,提高现代物流效率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加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是实现公路优良性能的重要环节,是值得每一个公路人研究和探索的内容,应把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

[1]王正君.论公路养护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J].森林工程.2005,21(2):31-32.

公路管理篇3

一、养护工作

1、养护工作特点:目前*高速公路处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剩余工程及质量缺陷工程(绿化、防护、排水等工程),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交工证书》的有关文件内,计划在4月底前完成。运营公司养护科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路面、路基日常保洁以及对人为损坏的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结合*高速公路具体情况,着眼于将来养护市场化,目前其养护体制采用日常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实施的方案,日常保养由养护科督促护路员完成,小修工程已委托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养护公司。

2、人员构成:*高速公路养护科现有人员3名,一名中级工程师,两名助理工程师;一名本科学历,两名大专学历;年龄分别是37、25、26岁。

3、养护器械:由于*高速管理采用的是日常保养与小修工程分开实施的方案,小修工程已委托*建设集团总公司养护公司,运营公司不再购置养护机械,目前委托的养护公司主要机械设备有:路面画线机、路面养护车、路面清扫车、护栏清洗车、除雪撒盐车、沥青混合料间歇式拌和设备、移动式砼拌和站等。

4、路况:*高速公路目前路面状况良好,路基边坡、边沟护砌、边坡植被、绿化、沿线设施等工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已列入*高速公路《交工证书》剩余工程及质量缺陷工程内,要求各施工单位在4月底前整改结束。

5、结合*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年度养护计划已于*年12月份制订好,并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执行和落实,在冬季除雪和保通工作中,确保了道路畅通,没有发生一起交通安全事故。

6、*高速公路自建成通车以来,积极贯彻落实省厅《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结合*高速公路的具体情况,科学决策,合理安排,建立了符合商亳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模式,在日常养护工作中,要求委托的养护公司积极采用切实可行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养护质量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施工。

7、近期养护工作安排:一是积极贯彻和落实去年省政府召开的全省绿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沿线县(区)在3月底前完成隔离栅外20米范围内植树绿化工作。3月8日,在商丘市高速公路工作会议上*副市长又分别与沿线政府签定了“目标责任书”。二是协助原建设单位督促落实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对剩余工程及缺陷工程的完善和修复,增强高速公路的抗灾能力。

8、公司对公路养护人员文明施工和现场管理情况非常重视,所有养护人员都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上岗前接受了严格的业务技能培训和精神文明培训,要求养护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文明施工,在实际施工中养护科人员在现场监督。

9、目前商亳高速公路隔离栅外20米范围内植树绿化已完成2/3,服务区、匝道内的绿化基本完成,现正对一些缺苗、死苗部位进行补栽。

10、公司养护科全部人员都是商亳高速公路建设时期的工程技术人员,具有对路况、图纸、规范、标准等都比较熟悉的先天优势。参加运营公司养护科养护管理以来,养护科人员积极学习“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高速公路检评办法”,同时,在公司组织下向省内其它高速公路公司学习,学习他们先进的管理经验,先进的做法,部分人员又参加了省交通厅组织的“路面管理系统”、“桥梁管理系统”培训学习,很好地掌握了高速公路桥涵、路面、绿化等养护技术。商亳高速公路养护委托的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总公司养护公司是一家有国家二类(甲级)资质的养护企业,从业人员都经过了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过了监理的业务考试合格后上岗,完全能胜任日常养护工作。今年计划在保证正常养护工作的情况下,养护科人员轮岗外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

二、路政工作

1、路政机构设置:设有*市高速公路管理处路政管理支队。经*市交通局委托执法,并签有行政执法委托书。

2、路政人员状况:

路政支队现有人员6名:

*,男,36岁,本科文化。

*,男,27岁,本科文化。

*,男,21岁,大专文化。

*,男,30岁,大专文化。

*,男,36岁,大专文化。

*,男,30岁,本科文化。

3、目前执行的路政管理模式:路政支队目前归*市交通局主管,由路政支队直接领导巡逻中队开展工作。

目前执行的规章制度有《路政人员八不准》、《禁酒制度》、《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内勤制度》、《外勤制度》、《路政装备管理制度》、《考勤制度》、《车辆管理制度》、《报告制度》、《一案一报制度》、《一案一结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支队长、中队长、内勤、外勤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

与交警部门协作机制,*市交警支队高速大队四中队、五中队分别24小时驻扎在南站和北站。路政人员和高速交警结合巡逻。

4、路政装备情况:

由于成立时间较短,路政支队目前有巡逻车辆2辆,勘验箱1个,照相机1部,摄像机1部,勘验灯2个,停车牌4个,其余所需器材、车辆已经申请购买。

5、路政内业情况:

路政支队目前有内勤1名,各种档案柜、档案盒、内业资料基本齐全。商亳路政部门充分认识到内业管理对于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保障路政内业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商亳路政支队明确了路政内业是路政外业的必然反映、是路政管理工作的集中表现,做到了正确处理内业与外业的关系。选拔、培养了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强,语言、文字水平高,精通路政业务、懂得现代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政员从事内业工作。

健全路政内业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路政内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统计报表制度、信息处理制度、装备购置管理制度、文字档案管理制度,路产登记制度、路政巡查制度、会议制度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照章办事、规范行为、科学管理,路政内业管理工作必然走向规范化。没有制度规范的工作不但费时费力,还给内业管理人员增添了许多麻烦。由于路政支队健全了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内业管理工作按“章”办理,十分方便,极大地提高内业管理与利用的质量、精度和效率,实现内业管理工作及服务水平质的飞跃,给工作人员以充分地时间去提高业务水平。

依靠科技进步,加大高速公路路政内业管理的科技含量。路政支队在改变以往管理理念的同时,依靠科技进步,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加大高速公路路政内业管理的科技含量。同时使用以往的纸张手工立卷,文件以"件"为基本保管单位的编号装盒的管理方式和以软盘、硬盘为手段,案卷全文扫描入微机中,通过微机实现管理和利用,提高了资料的保存安全性和调阅的便捷。

路政支队现有6名人员全部取得了行政执法证,证号分别为:*W00794,*W00797,*W00806,*W00805,*W00802,*W00801。

6、建筑控制区管理、违章建筑、广告清理情况:目前路政支队所辖K12-K53共41km,建筑控制区管理正常,无违章建筑、违章广告。

7、治超工作:目前尚未成立超限支队,未开展治超工作。

8、路政工作经费和年度预算情况:目前路政支队工作经费由公司支付,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9、路政案件结案率和索赔率情况:

自路政支队成立以来,仅*年12月27日17时在*高速K32+270m西半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3950元,已全部追回,路政案件结案率和索赔率为100%。

10、路政人员培训、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情况。

公路管理篇4

【关键词】高速公路 路政管理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高速公路是国家投入资金较大的重点基础设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 经济 发展 水平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又因为如此,高速公路具有占地多、设施量大、 现代 化程度高、行车条件良好等特点,所以要保护路产、维护路权不受侵犯,维护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实施与之相适应的、有效的路政管理。

1 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必须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 法律 、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同时必须实施高速公路全天候的路政巡逻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高速公路维修和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征收通行费的秩序。负责高速公路事故现场的救援、排障和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等。

2 路政管理的性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 交通 主管部门连同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实行的行政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等方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的管理不同,是因为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全封闭、全立交、匝道通行、控制进出的管理方式,因此管理上又出现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由此也促进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观念、方式、手段的进步。WWw.133229.coM因此目前,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向多元化拓展,其管理重点也由监管向服务化转移,逐步建立起了一种全新的动态管理。

3 路政管理的特点

进行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目的是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确保畅通,然而高速公路的线长、点多、不可移动的诸多特点,加上运行于其上的机动车辆形成的交通流,以及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碰撞、摩擦和矛盾等因素,就构成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新特点。

3.1复杂的管理内容

关于高速公路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执法和行政的交织,全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的交织,管理对象和人、事、路的交织,高速公路内部管理中不同业务的交织,林林总总的或间接或直接的管理关系存在着各种矛盾,因此也就决定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3.2特定的管理方式

高速公路路政工作是针对全封闭、全天候昼夜运营的系统而言的,管理的是高速运营的机动车流,因而其路政管理即是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所以路政管理的特定方式就形成了。

3.3社会性的管理范围

高速公路路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一是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用性和开放性,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分布广泛以及运输管理机构比较分散,另外高速公路路线线路长(通常是跨省或跨区的),沿线涉及 工业 、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电信、铁路及沿线的城市、乡镇、村庄等多种部门所以路政部门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密切的联系,因此形成较强的社会性。

3.4具有政策性的管理活动

这是从路政管理活动必须是有法可依,所有的管理事宜都必须在 法律 或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活动自接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有时它所引起的直接 经济 效益很大,不可有半点的疏忽,很多方面的情况证明了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3.5具有先进的管理手段

因为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路,具有设施多、车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事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这也就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优越的通讯手段,使其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等,同时配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及时准确的获取路况信息,做出快速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对策。

4 路政管理的意义

4.1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有利于高速公路系统的完整性

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设施,从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排水及防护构造物、里程碑、百米桩、标志牌、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厂设备、 交通 监控和通信设施及公路用地等,均是国家财产,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诸多物质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高速公路,通过路政管理工作,运用路政管理法规,强制性的处理各种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只有这样,高速公路才可能处于良好的状态,也只有这样,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有可能充分地体现出来。

4.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

通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同时保证高速公路本身具有良好的道路条件,保证一定的行车视觉范围,保证沿线景观协调美观,排除行车干扰;另外改善高速公路的交通条件,实现车辆分隔对流,杜绝行人损毁护栏并从损毁的护栏处穿越高速公路。有了路政管理,改善了高速公路整体的交通环境。

4.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要想改善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全部采用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渠化通行的方式,不允许履带车、非机动车、拖拉机、牲畜等进入行驶,因此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管理才能保证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也才能是高速公路的使用达到最佳效果。

4.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有的高速公路收费事宜都要靠路政手段来维持正常秩序,只有通过路政管理才能防止和堵塞各类偷逃过路费的违章现象,通过路政管理,让使用者顺利正常通行,使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有序的顺利的实现。路政管理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十分有利的手段。

4.5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 教育 使用者自觉遵纪守法

路政管理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教育的过程,高速公路上的路政案件的处理,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从而理解和支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高速路的安全畅通。

4.6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实现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如果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缺乏,不可能真正实现统一、高效、集中的目的,更不可能秩序井然,反而会局面混乱不堪,因此无从谈起起效益的最大化,实现社会经济效益。

5 结束语

总之,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是一项关系高速公路兴衰的重要工作,只有全方位工作做到合理合情合法,才能使其形成良性循环,达到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合理化和最大化。

参考 文献 :

公路管理篇5

路政管理必须负责贯彻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必须实施高速公路全天候的路政巡逻和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损坏高速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保护高速公路维修和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维护征收通行费的秩序。负责高速公路事故现场的救援、排障和路产损失的清偿工作等。

二、路政管理的性质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依据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由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连同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实行的行政管理,其管理对象包括人、社会组织、物质资源、时空资源、路权和信息等方面,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的管理不同。

三、路政管理的特点

1.复杂的管理内容

关于高速公路的复杂性,集中体现在执法和行政的交织,全线管理和属地管理的交织,管理对象和人、事、路的交织,高速公路内部管理中不同业务的交织,间接或直接的管理关系存在着各种矛盾,也就决定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

2.特定的管理方式

高速公路路政工作是针对全封闭、全天候昼夜运营的系统而言的,管理的是高速运营的机动车流,因而其路政管理即是全天候、全方位、全区域的路上跟踪管理,所以路政管理的特定方式就形成了。

3.社会性的管理范围

高速公路路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公用性和开放性。高速公路上运输车辆分布广泛以及运输管理机构比较分散,另外高速公路路线线路长(通常是跨省或跨区的),沿线涉及工业、农业、水利、林业、电力、电信、铁路及沿线的城市、乡镇、村庄等多种部门所以路政部门必然要与这些部门发生密切的联系,形成较强的社会性。

4.具有政策性的管理活动

这是从路政管理活动必须是有法可依,所有的管理事宜都必须在法律或法规及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活动自接影响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有时它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效益很大,不可有半点的疏忽,很多方面的情况证明了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活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5.具有先进的管理手段

高速公路是汽车专用路,具有设施多、车流量大、车速快、事故事件突发率高的特点。这也就要求路政管理必须具备先进优越的通讯手段,使其配备精良的巡逻清障设备、装备等,同时配备专门的抢险救援用品,以便及时准确的获取路况信息,做出快速反应,采取及时有效的对策。

四、路政管理的意义

1.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有利于高速公路系统的完整性

高速公路及其配套的设施,从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排水及防护构造物、里程碑、百米桩、标志牌、花草树木、专用房屋、工厂设备、交通监控和通信设施及公路用地等,均是国家财产,都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诸多物质构成了一条完整的高速公路,通过路政管理工作,运用路政管理法规,强制性的处理各种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只有这样,高速公路才可能处于良好的状态,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才有可能充分地体现出来。

2.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改善高速公路交通环境

通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采用强制性的手段,提高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保证高速公路本身具有良好的道路条件,保证一定的行车视觉范围,保证沿线景观协调美观,排除行车干扰。另外改善高速公路的交通条件,实现车辆分隔对流,杜绝行人损毁护栏并从损毁的护栏处穿越高速公路。有了路政管理,改善了高速公路整体的交通环境。

3.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障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

要想改善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行驶的公路,全部采用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渠化通行的方式,不允许履带车、非机动车、拖拉机、牲畜等进入行驶。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实施管理才能保证高速公路的使用质量,也才能使高速公路的使用达到最佳效果。

4.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保证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所有的高速公路收费事宜都要靠路政手段来维持正常秩序,只有通过路政管理才能防止和堵塞各类偷逃过路费的违章现象,通过路政管理,让使用者顺利正常通行,使高速公路收费工作有序的顺利的实现。路政管理是保证收费公路的十分有利的手段。

5.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有利于教育使用者自觉遵纪守法

路政管理既是执法的过程又是教育的过程,高速公路上的路政案件的处理,可以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客观上起到了宣传教育的作用,从而理解和支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证高速路的安全畅通。

公路管理篇6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第三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包括改建后的旧路、桥、渡口码头和房产等,以下统称公路路产)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经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核准的料场取土、取沙、采石,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索价。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

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

职,配合公路管理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公路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学

校、村民委员会,要经常向群众宣传保护公路路产的有关规定,制订爱路、护路的乡、村规民约,协助公

路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护路工作。

【章名】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应设置路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区)公路管理部门可聘用兼职或义务路政管理人员协助工作。

第七条路政管理机构及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二)坚持上路巡查路产,实行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相结合,随时掌握路产情况;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

(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

(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

(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

料和原始凭证;

(九)对损害路产和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可责令其停放在指定地点暂停行驶,等候处理;

(十)有复议职能的公路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路政复议案件,参与有关路政案件的诉讼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巡查路产,执行公务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着装,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

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不统一着装,但

须佩戴由省公路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袖标,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路证管理证”;路政巡查车必须按

统一规定喷涂颜色并安装标志和灯饰。

【章名】第三章路产管理

第九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公路改造规划划定本辖区范围内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

下同)外缘:国道不少于60米、省道不少于40米、县道不少于30米、乡道不少于20米,作为“公

路管理控制区”;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划定公路边沟外缘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作为“不准建筑区”,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还须满足行车

视距或改作立体交叉的要求;在“不准建筑区”内,划定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不少于1米作为公路用地。

第十条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内建设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土地管理、城市

规划管理、公路管理、公路沿线店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在划定的“不

准建筑区”边缘设置公路界碑。

第十一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包括输水、油、气管道和电线)、广告牌、招牌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打场晒粮、晒煤、拉钢

筋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堵塞水沟以及其他违章利用、侵占、损坏、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在“不准建筑区”范围内,严禁修建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确需安排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等设施及临时设施的,须报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省道、国道报市公路管理部门,跨市的报省公路管

理局),并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尚未征用的水田、鱼塘、果林场等,

仍由群众耕种。

第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前已在“不准建筑区”内修建的永久性构造物和设施,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1980年5月7日前,在粤府〔1980〕87号文规定范围内(公路边沟外缘国道15米,省

道、县道10米,下同)修建,影响公路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的,应予拆迁;其余的待公路改造扩宽时

再拆迁。拆迁时可给予适当补偿。

(二)1980年5月8日至1987年12月31日期间,在粤府〔1980〕87号文规定范围内修

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必须无偿拆除;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三)《条例》实施前,在粤府〔1980〕87号文规定范围外,《条例》规定范围内修建的,对公路

扩建、改建或交通安全无严重影响的,可暂维持原状,但必须与所在地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补办协议,如

公路改造扩宽需拆迁时,可给予适当补偿。

(四)《条例》实施后,在《条例》规定范围内修建的,均属违章建筑,必须无偿拆除,严禁续建。

第十四条在“公路管理控制区”外设置临时设施或从事开山、采矿、伐木、爆破等施工作业,不得危及

公路路产安全。有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必须先经所在市公路管理部门同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设

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地下管线或其他建设工程,需挖掘公路和因特殊情况占

用、利用公路路产的,须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同意(跨县的报市公路管理部门,跨市或挖掘、占用、利

用国道超过5000平方米的须经省公路管理局同意),签订协议。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原公路

技术标准或商定标准修复并经路方验收。如委托路方修复的,还须缴纳修复费。影响交通的,必须征得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施工。

第十六条修建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含人行天桥)、渡槽、管线等设施,必须考虑公路远景发展规划,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才能施工。

第十七条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并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经

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省道报市公路管理部门,国道报省公路管理局)。

第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

。必须通行的,由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县的报市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市的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第十九条机动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必须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签订协议

,并悬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设置试车标志,在指定路段试车,并由车主(或修理厂家)

向路方缴纳公路损坏补偿费。

第二十条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

行为:

(一)采沙石、挖矿、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或进行其他类似的作

业;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泊船只、排筏、停放装载危险品车辆或进行其他类似活动;

(三)其他妨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和物件,不得任意通

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跨县的报市公路管理部门

审批,跨市的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并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才能通行。超限运输单位必须承担

路方为此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检测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两侧兴办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各项工程施工,不得危及公路路产安全,不得

堵塞公路排水沟和损坏公路路基路面;必须设置永久性排水系统,填土基面标高及排水系统沟底必须低于

路肩外缘标高50厘米。

第二十三条需报废的公路路产,应经省公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由国土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四条公路树木、花草必须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栽种;公路树木谁造谁有,合造分成;严禁砍伐、

毁坏公路树木、花草;需要更新改造的,必须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国、省道报市公路管理部门批

准,一次砍伐国道路树10公里以上的,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

【章名】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爱护公路路产和检举、协同查处破坏公路路产的违法、违章行为的有功人员,公路管理部

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可分别情况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责令其返

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属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公路管理部门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公路路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公路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

公路管理篇7

【关键词】公路;路政管理;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U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292-01

公路作为国家最基础的设施,对于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要致富先修路”的口号也“红遍”大江南北。那么,我国的公路路政建设是什么样的呢?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现状

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着、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面对日益发展的经济,我国的路政管理显得有些落后,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①我国对于公路管理的立法有很多,比如说《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以及公路管理条例的《实施细则》。这些法律的制定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公路管理的方式,但是对于大多数的公路路政管理问题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不能够运用到实际的突况的处理上面,可以说只是摆设而已。法律既然不能够作为强制的手段对于路政进行管理,那么就可能产生消极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路政管理的效率。

(二)执法方式繁琐,效率低下

众所周知,我国的路政管理是②公路路产、路权由交通行政机关授权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管理;公路的交通安全则由公安机关管理。这样的制度有一定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机构可以互相牵制,对于公路的路政管理有着一定的竞争性,对于公路的收费等问题不易形成垄断。但是也存在劣势方面的问题,这样的管理有时候会形成你推我让的管理机制,对于问题的解决时间不够及时,同时对于公路系统的权威管理存在着威胁。

(三)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不足

对于国家公共设施的管理方面,往往存在着经费不足的问题,在公路路政管理上同样存在着这样的现象。主要是由于经济发生了快速的进步,而对于路政管理方面的经费仍然提留在几年前的水平,自然不能够满足现代的管理经费。同样,经费的不足导致管理人员的缺失,优秀的管理工作者不愿意加入这个行业,原有的工作人员不满足现有的工作状态与薪酬等等,所以,经费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公路的路政管理。

(四)路政管理人员方面的损坏

地方政府对于本地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视,对于本地资源肆意的开发,比如有的地方开发矿山,大量的货车来来往往,普通的路面对于强大的压力忍受不住,时间久了就变得坑坑洼洼,一下雨就会泥泞不堪,影响大家使用的同时影响了市容。这种在公路的路政管理中不爱护公路,还有就是在公路旁边肆意建设建筑物,树木也被砍伐;乱开路口,种种现象都为公路的路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综合以上的总结,我得出我们不能总是消耗公路,只管建设而不顾管理,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良好的维护。

二、对我国公路路政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法制建设,依法执政

针对上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我们应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路的路政管理实施强制化的措施。对于路政管理的内部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增强法律观念,强化路政管理意识。执法人员需提升自身的形象,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到公平公正,执法态度必须热情,及时的出示执法的相关证件。对于路政管理的内部管理人员,要将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成果作为考核的标准,与工资绩效等挂钩。强化执法,提升公路路政管理的形象。

(二)合并管理,设置监督

对于执法部门进行规整,将之前的“一路两制”进行改革,规划为一个部门,同时设置监管人员,对此部门的执法进行全权授权,做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公路路政管理方面的事宜,从而树立路政管理部门的权威形象。但是对于公路的收费制度的确定需要听取各方意见,最后制定出公正合理的计费制度。

(三)加大经费的投入,强化队伍建设

加大公路的路政管理经费,从而吸引更多的优秀管理人员加入路政管理。加大路政管理的科研投入,创新路政管理思想。同时对于超负荷运输等现象加大制裁措施,对本地政府相关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工作,强化路政管理意识,将“只建设,不管理”的思想扼杀在摇篮之中。对于在路旁私自开路口等现象加以遏制,加大对于公路的宣传,使广大的群众加入到保护公路的行列中来。

注释:

①韩宁宁.我国公路行政管理范畴研究[J].2012(05).

②金艳.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J].焦点,2007(3).

参考文献:

[1]谢有东,李晓梅.浅议我国公路路政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9(05).

公路管理篇8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公路路产),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控制公路两侧建设所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管理工作。

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

各级城建、土地、公安、工商、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公路路产,对侵占、损坏公路路产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检举。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和单位,应当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

(三)依法实施公路路政检查,制止和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的行为;

(四)依法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实施管理;

(五)维护公路养护和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

(六)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并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七)审批有关地下、地面及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设施的建设事项;

(八)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并持有公路路政检查证。

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市场、维修场、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采矿、取土、挖砂、沤肥、烧窑、制坯、烧荒、挖沟引水、晒物、种植农作物及其他类似作业;

(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废土、堆放物品;

(四)填塞、损坏排水沟,利用公路桥涵、排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五)车辆装载货物触地行驶或者抛、撒、滴、漏;

(六)擅自设置路障;

(七)其他侵占、毁坏和污染公路路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应当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二条修建穿(跨)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第十三条在公路上不得任意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确需增设交叉道口、接道接坡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规划的要求设计、修建,并保证公路排水畅通。对不按要求施工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停工。

第十四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桥梁或者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领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在指定路线、时间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单位和个人超限运输,需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缴纳赔(补)偿费。

第十五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运输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制造、修理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十七条禁止在国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

在省道和主要县道进行车辆驾驶教练、考试的,必须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指定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第十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进行爆破、挖砂、取土、倾倒废弃物、采石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除前款规定外,在公路附近从事可能危及公路路产安全的活动,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对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穿越城镇的路段,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进行城镇规划、建设的,应当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要求作出改线规划。规划方案经省、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在未完成改线工程前,原穿镇公路不得进行改建。

第二十条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收费设施、示警桩、测桩、隔离护栏等公路设施。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各类非公路标牌、标志,必须符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设置的非公路标牌、标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进行制止和清理。

公路标志、标线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用地上的花草树木,不得任意砍伐、毁坏;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二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禁止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在路肩上行驶和停车。

第二十三条利用贷款、集资、合资修建的高等级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指定地点设置车辆通行收费站。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应当服从管理,并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处理车辆违章或者交通事故时,发现公路路产被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处理公路路产赔偿事宜。

第二十五条改建、扩建公路以及进行公路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遵守公路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保障车辆安全、畅通。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函告当地公安机关制定交通管理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施工现场的施工秩序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监督。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路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的原路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原路产在建筑控制区以外需要改变用途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需改变用途的,其路产仍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二)利用外资、贷款、集资等方式对原公路扩建、改建以及渡口改桥后收费的,原路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价纳入投资。工程竣工后,仍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的路政管理。

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的控制用地范围: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二级公路不少于二十米,三级公路不少于十五米,四级公路不少于十米。因特殊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当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界桩。已建成和正在建设、批准建设的各个技术等级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集镇,不得再沿公路发展。新建村镇、开发区、工业区、住宅区、市场的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近距离: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一般不少于八十米,二级公路和三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五十米,四级公路一般不少于三十米。

第二十九条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工程项目,规划、土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外侧开设加油站、饭店、旅店等营业设施的,其地基标高应低于公路,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在与公路交接处修建排水设施,保持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和门前整洁。第三十一条除公路防护、养护、管理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但在建筑控制区划定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并对公路改建、扩建或者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暂时保持原状,不得翻建、扩建和改建,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因公路建设需拆除的,应当按规定予以拆除。

新建、扩建、改建的公路,自公路规划批复文件下达并向社会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三十二条公路新建、改建、扩建时,当地人民政府应支持建设单位按规定及时拆除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恢复,有关损失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补办手续;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违反第十七条的,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本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本条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使。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造成公路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查处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车辆,责令接受处理,待处理完毕后放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的;

(二)不使用罚款票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票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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