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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调查管理8篇

时间:2023-10-02 08:55:34

国土调查管理

国土调查管理篇1

关键词:农村 土地调查 关键技术 内外业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P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7)06(c)-0006-02

1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概述

农村土地调查成果直接为国土资源科学管理、社会经济宏观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对国民经济影响极为深远。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不仅为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建设用地审批、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以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供了第一手基础资料,促进了国土资源的科学管理,土地数据还成为国家实施土地监管、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依据。土地调查为各级人民政府日常决策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特别是每年的变更调查成果已经成为衡量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效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数据。

土地调查中充分发挥了“3S”技术、信息化技术的作用,最后全面获取了覆盖全国的土地利用现状信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全国性展开,将推动土地调查技术的发展和成熟,将传统土地调查的技术方法推进了一大步。

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多样性同时为土地调查方法的选择存在了一定的条件。如何合理选择有效的土地调查技术方法,实现更高效、无偏差的土地调查就要先了解各种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特性,才能更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调查技术方法的设计,才能更准确、高效地完成土地调查工作。

2 土地调查技术比较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从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野外法;另一种是内外业一体化法。而对于外业调查中对于补测地物的处理方法有两种:(1)简易补测法;(2)仪器补测法。

2.1 全野外法

全野外法是根据农村土地调查内外业两部分的侧重点来划分的。全野外法是指外业部分的时间和调查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部分内业解读,输出工作底图,然后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作业流程见图1。

从图1的作业流程可以看出,内业部分解读主要是根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对行政界线、行政村名矢量化,这种矢量化主要是对照权属协议书和原土地变更数据库,不对地类进行预判,内业作业完后没有内业作业的检查。

2.2 内外业一体化法

内外业一体化法是现在国内比较先进一种技术方法。内外业一体化法是指内业部分的时间占整个土地调查的大部分时间。其主要的作业方法是:先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校正,数据源的收集,同时对数字正射影像图进行全部内业解读,进行内业检查再输出工作底图,然后进行外业调查的一种作业方法。其流程见图2。

内外业一体化方法主要是作用于内业解读方面,同时辅助于外业调查的方法充分预判,除了对行政界线和行政村名的矢量化,还包括对各地类和地类范围的预判以及自然村名,图斑预编号,和线状地物的确定等,在进行了内业充分预判后的同时,还对预判结果进行了内业的专业检查。

从人员的技术要求来看,内外业一体化法明显要比全野外法的人员技术要求更高,不但要求技术人员对外业调查要点的掌握,同时对内业数据处理软件也要精通;而全野外法作业人员在和内业作业人员进行交接数据时,容易造成数据丢失,数据质量上得不到保证,作业速度上也远远比不上内外业一体化法。可以看出全野外法主要是适用于数字正射影像比较模糊,根据影像特征无法完全判读,对地类地物判读比较困难时可采用全野外法,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内业作业时间。

2.3 补测地物方法

(1)简易补测法。简易补测法是地物补测的主要的常用方法,它主要是利用几何原理,采用简单测量工具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主要有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线法等,适用于补测地物较小或较规整,而且四周有较多的与影像对应的实地明显地物点作为控制的地区。

(2)仪器补测法。仪器补测法是指利用y量仪器对新增地物进行补测的方法。由于农村外业调查范围比较广,作业环境比较差,而且费用比较高,所以该方法主要用于简易补测无法完成的情况。仪器补测的方法有平板仪法,全站仪法和GPS补测法。这三种方法主要都是采用补测地物附近特征比较明显的地物或控制点作为已知点,测量已知地物到补测地物的坐标增量,再插入到工作底图上。

简易补测法和仪器补测法各有各的特点,两者要互相结合,在不同地点采用合适的地物补测的方法。

3 全野外与内外业一体化综合法

农村土地调查技术方法主要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这两种方法的区别不仅反映在内外业工作量的多少的不同,而且还反映在对作业成果的检查上,从作业效率上来说,内外业一体化法要优于全野外法,全野外法是体现在室外作业的工作量较大,而内外业一体化法主要是内业作业时间较多。全野外法采用的是先内业少预判(即只在工作底图上作业权属界线与权属名称),对于地类的确定、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全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先充分内业预判(对地类,线状地物和自然村名和权属界线等都矢量化,线状地物宽度须外业采集),外业作业还可以对内业情况进行检查和修改,大大的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全野外法的缺点是外业作业工作量太大,外业中除了对线状地物宽度采集和自然村名等反映在调查底图上外,还要对地类范围等的确定;而内外业一体化法只要在室外对室内作业内容的修改少量采集就可。这大大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同时增加了对内业和外业数据的检查。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内外业一体化的作业方法有三点优点:一是内业的充分预判,减少了外业的工作量;二是内业作业对地类判别,在外业还可以对其范围,地类,位置等的正确性做一次检查;三是对于外业调绘情况的反映在内业矢量数据上更为方便,并能对预判数据再做一次检查和修改。

农村土地调查常采用的是全野外法和内外业一体化法综合法。具体流程图见图3。在复杂丘陵、山区,易充分利用并结合两种方法,即对于影像比较模糊,影像地物阴影比较多、影像现势性差的区域,采用全野外法,而对于地势比较平坦,影像清晰的一些区域,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法,同时采用固定作业人员的方法,即内外业为同一作业员,减少在作业员交接时产生的数据的丢失。

通过野外数据采集及处理的实践,笔者总结出以下经验:

(1)内业预判,容易出现内业作业标准不统一,矢量化精度达不到要求,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发生。对于矢量化数据线型及颜色不一致的情况,处理的方法是统一内业作业标准,加强内业质量检查;对于地类范围不明确或者错误的情况,有明显错误的,室内立即修改。但对于内业把握不准的,外业调查后再作修改。(2)以正射影像图作为调查基础底图,解译比较明显、容易判断的线状地物、林地、居民地以及较大的河流、湖泊,无法判断的地方作好标注,进行全野外调查以及对解译的地类图斑进行全野外核实和补充,与权属调查同时进行,依据影像调绘在工作底图上。将地物属性标注在调查底图或记录在《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上,确保每一地块的地类、界线、权属等现状信息详细、准确、可靠。(3)外业作业时对于行政村合并情况较多的,但却与县民政局提供的村合并和村名称不符,处理方法就是按民政部门提供的资料为准,对于实地行政区界线与权属文件不符时,应签写新的权属协议。

实践证明,对于丘陵、山区面积较大的区域土地调查的作业方法采用该文设计的方案,既先对影像进行分类,能充分在室内预判的影像,先在室内充分判读,对于影像比较模糊的图幅,采用部分预判的方法理,这样在室内节省了时间,在野外也有减少了工作量,在进行土地调查时,既提高了效率,又保证了质量。

参考文献

[1] 来丽芳. 浅谈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的建设流程[J].科技资讯,2009(S1):54-56.

国土调查管理篇2

Abstract: As new informati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mote sensing has become a important tool of land resourc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Using remote sensing data, building dynamic monitoring system of land resources and obtaining changes of land resources in time, to provide the scientific basis and technical services for the l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s, for all levels of government to formulate land and resources management policies, for long-term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lanning, for community information needs of land resources.

关键词: 遥感;国土资源

Key words: remote sensing;land resource

中图分类号:TP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215-01

0引言

遥感(Remote Sensing)即遥远感知,是指在高空和外层空间的各种平台上,运用各种传感器获取反映地表特征的各种数据,通过传输、变换和处理,提取有用的信息,实现研究地物空间形状、位置、性质、变化及其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现代应用科学。遥感信息具有周期性、动态性、信息丰富,获取效率高,可直接以数字方式记录传送等特点。遥感技术以宏观、综合、快速、动态、准确的优势为国土资源管理与调查提供了先进的探测与研究手段,国土资源遥感调查的成果将为经济建设的决策、规划提供依据,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系列基础资料,并能保证资料的科学性、现实性和全面性。

1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的应用

1.1 在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中的应用随着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经济飞跃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紧缺的问题已显得越来越突出。从1999年开始,国土资源部组织航遥中心等单位对全国50万以上人口城市和部分热点地区的土地利用动态进行遥感监测工作,采用多种高分辨率遥感卫星数据和人机交互解译的工作方法,监测成果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管理,宏观分析土地利用情况,特别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占用耕地情况、年度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城市扩展情况等,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措施的落实等,为国家和省直接掌握主要地类面积,核对地方上报面积数,特别是耕地保有量,提供最直接、最迅捷、最翔实的土地利用数据,同时满足针对土地利用问题开展的快速应急监测的需要。

1.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应用遥感技术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使规划由虚变实。一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服务,遥感正射影像图作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基础图件,改变了以往规划编制使用的底图比例尺小、现势性差等缺点,为规划修编提供了准确的基础数据;二是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将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和规划用途等信息套合至遥感监测图上,新增建设用地的规划执行情况一目了然。

1.3 在自然灾害监测与防治中的应用利用卫星遥感技术, 可建立差分GPS服务系统, 实现对滑坡、地震多发区及火山、冰川、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实现对所有水电站、水库形变的监测;利用气象卫星和海洋卫星数据可以监测和预测台风的形成和走向;利用图像可以监测洪水灾害, 将它与GIS、DEM、气象信息系统和MIS系统相结合,可建立洪水监测、防治和灾害评估系统;利用干涉和差分干涉雷达可以自动测定城市地表下沉;还可监测森林火灾, 估算灾害损失。从卫星图片上结合专家系统、模式识别等,即可分析一定的致灾因子,又可评估灾害防治措施的可行性,为灾害防治规划提供依据。

1.4 在国土执法监察中的应用我国初步建立土地动态遥感监测体系,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管理执法监察添上了一对“千里眼”。遥感监测与土地执法检查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做到了及早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是能够及时发现因执法监察不到位而造成的隐漏现象,以及因为交通不便、不易通过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为监测建设用地变化趋势,辅助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布局及规模,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发挥了重要作用。

2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调查中的应用

2.1 在土地变更调查的应用利用不同时相、不同年份的的卫星影像, 可以方便地发现土地利用的变化, 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利用不同时相的影像进行融合,可以一目了然地发现和监测土地利用的变化。过去进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完全依靠野外作业,不仅费时费力,可靠性还受影响,现在利用遥感监测成果辅助土地利用变更调查,针对性强,节省了外业查找变化图斑的时间。将数据库的底图和正射影像图相加进行动态更新,能保证数据良好的现势性, 便于图斑界线和权属界线的调查定界,防止了不合理的变更及土地登记的发生, 还能保证地籍信息在时间上的现势性,能满足国土资源部提出的“月清季累” 和统一时气报的数据的要求, 使得实施农村土地动态监测成为可能。

2.2 在矿产资源调查、开发利用监测中的应用遥感技术,主要是高光谱遥感技术的应用为矿产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监测提供了新手段和有效的技术支撑。高光谱遥感通过搭载于航空或航天平台上的成像光谱仪测量岩石、矿物等地物的光谱特性,获取图谱合一的信息来识别地物、探测环境,即获取光谱数据的空间模式。基于矿物诊断性光谱特性,我国高光谱矿物填图技术逐步普遍应用于地表岩石、矿物的精细识别与填图。在地质矿产资源调查方面,遥感技术在我国已经从间接探测发展到了直接探测阶段。利用该遥感图像数据通过信息增强和提取,捕捉到了油气藏在地表的微渗漏所造成的烃异常,进而达到直接探测的目的。此外,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干涉测量雷达技术已经在三峡大坝等大型工程的环境监测和油气区地面沉降等应用领域显示出巨大的应用潜力。

3结语

遥感和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国土资源管理及调查,不仅能获得多信息、高效率、多层次、现势性较强的国土资源与环境信息,而且具有工作费用低、速度快、科学性和准确性高的优点,并能促进国土资源综合调查向系列化、标准化、规范化、商品化方向发展, 最大限度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遥感技术在国土资源管理与调查中的应用,标志着国土资源信息获取和分析处理方法的提高,它的广泛应用必将进一步促进国土资源在区域和全球尺度上研究内容的深化。

参考文献:

国土调查管理篇3

刘小庆

(河北建筑工程学校 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为满足地籍、地政管理工作的需要,确保国土资源管

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建立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总体设计,系统以C/S 模式运行,并结合大型关系型数据库

Oracle9i,采用ESRI 公司提供的ArcEngine 作为二次开发的组件库,

以VisualStudio2005 为开发工具,并运用当前流行编程语言C# 进

行开发,建立了土地权属信息管理系统,并以阜蒙县苍土乡第二次

土地调查权属数据进行验证,系统实现了对土地权属信息数据的显

示、查询、浏览、编辑、管理和维护等操作功能。

【关键词】土地权属;GIS ;空间数据库

1. 引言

在我国,土地权利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随着农村规模

的不断扩大,农村土地权属和土地利用现状发生了很大变化,土地

权属信息涉及大量的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常规的纸介质存储方式

和手工管理模式很难满足土地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缺乏科学性和

准确性,信息处理速度慢,工作周期长,办公效率低下,信息资料

难以实现共享等缺点。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及GIS 技术建立

土地权属信息系统可以方便地解决传统管理方式存在的问题,从而

实时、高效、规范地进行土地信息管理。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不

仅可以实现土地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土地权属信息的动态管理,而且

结合计算机技术、信息工程技术等,还能能提高土地权属管理的工

作效率、实现数据共享,使土地权属信息管理更科学。

2. 系统设计

GIS 平台的选择:目前,MapInfo,MapGIS,ArcGIS 等是土

地信息系统依托的主要GIS 平台。MapInfo 是一种“桌面”地理信

息系统,不能管理大量的数据;MapGIS 是国产软件,在空间分析、

海量数据管理、系统稳定性、二次开发支持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

提高;AutoCAD 不是地理信息系统,不具有空间分析功能,很难

保证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的一致性;ArcGIS 是国际上领先的GIS

品牌,空间分析及海量数据管理功能强大,组件化的二次开发手段

更有利于系统的深一步地研究;因此,土地权属调查信息系统选用

ArcGIS 作为GIS 平台[1]。

体系结构设计:本系统由目前比较常用的Client/Server 结构组

成。在C/S 模式下进行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具有下面4 个优点[2]:(1)

它不仅为系统提供了强有力的数据安全保证,而且方便了数据的管

理及恢复。(2)一方面可以充分使用系统的各类资源,另一方面应

用系统的每个部分可以进行独立开发,提高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

开发生产率。(3)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合理地划分数据和功能,减少

网络上的传输量,能为联机事务处理提供短的响应时间、高的事务

吞吐量。(4)增强了管理信息系统的开放性和易扩充性。

数据库的选择:高质量的数据库建设是建立土地信息系统的基

础,数据库设计是系统设计的核心。Oracle9i 数据库系统是世界上

流行的关系型数据库管理系统之一,它具有很强的可移植性、兼容

性、高效率和可联结性等特点。在Oracle9i 数据库内主要属性表设

置如下:

(1)宗地属性包括:目标标识码、地籍号、权属单位代码、坐

落单位代码、权属性质、权属名称、土地用途。

(2)界址线属性包括:目标标识码、界址边长、界址线类别、

界址线位置、界线性质。

(3)界址点属性包括:目标标识码、界址点号、界标类型、界

址点类型、X 坐标值、Y 坐标值。

3. 系统开发与实现

全国刚刚结束的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权属调查是其前期基础

性工作。由于基于传统纸质的存储方式和手工管理模式的弊端,本

人独立研究设计了土地权属管理系统,以阜蒙县苍土乡第二次土地

调查权属数据进行验证。

系统启动时设计了登录界面,需输入密码和用户名,验证成功

之后,进行加载数据、验证AE 的许可、初始化系统的参数设置,

最后进入系统软件运行的主界面。

系统运行主界面由标题栏、菜单栏、工具栏、图层列表、主地

图窗口、状态栏等组成。为了便于用户的操作,系统主界面的工具

栏中设定了选择、漫游、鹰眼、缩小、查询、放大等常用GIS 功能;

在系统主界面左侧的图层列表面板上可以方便的修改和查看加载数

据的图层名,并可对图层可视状态进行更改;系统主界面的右侧是

地图的主窗口,添加一个MapControl 控件,可用来控制地图图层

的显示范围;系统主界面窗口下端为状态栏上,状态栏上显示登陆

用户及鼠标在当前地图窗口的坐标等信息。下面主要介绍各菜单的

功能。

空间查询功能主要是针对用户对自己所需的数据进行查询需求

而设计的。数据空间分析主要包括:通过图形数据查询属性数据;

通过属性数据查询相应的图形数据。查询菜单下有两类查询:选择

区域查询(图形数据查询属性数据)和条件选择查询(通过属性数

据查询相应的图形数据)。

选择区域查询功能,根据选择条件,选择出符合选择条件的要

素,例如查询宗地图层里,权属性质为国有的土地;条件选择查询

是在工具栏上的图层选择框里选择要查询的图层,选定图层之后,

在在视图窗口框选,然后就回弹出对话框,列出该图层在框选范围

内的要素,以界址点为例。

4. 结论

通过以上研究与实践,得出以下结论:

(1)与基于ArcObjects 开发相比,AE 开发的系统可以脱离

ArcGIS 环境运行,降低了应用成本,缩减了系统体积,使用AE

进行开发,只需要很少的代码和引用控件就能完成一个完整的功能,

大大缩短了系统的开发周期。

(2)基于Microsoft Visual Studio .Net 2005 开发平台和C# 开发

语言,利用ESRI 的二次开发组件ArcGIS Engine 功能接口,快速

有效的编码开发出了土地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对土地权属信

息空间数据库的访问,完成了数据文件管理、地图数据显示浏览、

地图要素选择、多方式信息查询定位、空间数据库更新、成果打印

输出等GIS 软件基本功能的土地权属信息系统。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权属信息系统的开发,在横向上,对土地

相关部门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在纵向上,也为领导部门和从属部门

间的土地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了参考。

受系统开发环境和本人开发能力所限,在系统的很多方面还存

在着不足:

(1)本系统只是在单机上采用C/S 模式,应再结合B/S 模式。

C/S 结构主要用来实现系统内部的管理,而B/S 结构用来实现信息

共享、WebGIS 平台以及办公自动化等功能。B/S 具有广泛的

信息能力和很好的工作流程控制性,客户端只需要普通的浏览

器即可,不需要其他任何特殊软件。而系统采用的C#.NET 开发语

言较之VB 等语言环境增加了Web 应用所必须的新技术,为系统

日后的扩展及多方面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系统应须增加数据统计分析功能,数据汇总功能,使其能

根据具体业务定制各种统计报表并作深入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ESRI 中国(北京)有限公司.ArcGIS 国土资源信息化解决

方案[Z],2005

国土调查管理篇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 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忆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 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国土调查管理篇5

Abstract :In this paper ,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survey about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 the reformation about cost management of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 our country has been surveyed and analyzed by theoretical arguments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n the basis of absorbing and digesting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the cost management in the railway construction projects. What’s more , the importance of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analyzed and evaluated. Most of all , the theory and methods on investigation cost management has been explored and researched.

1  引言

近年,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推动了我国铁路建设的蓬勃发展。在大规模建设的同时,存在着部分项目建设质量不高的现象,各种各样的质量事故时常发生,其中铁路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质量低劣是导致上述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对于铁路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即为对地基的勘察工作。地基勘察的目的在于以各种勘察手段和方法,调查研究和分析评价建筑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设计和施工提供所需要的岩土工程资料。

在工程实践中,有不经过岩土工程勘察工作就盲目进行地基基础方案确定、设计计算和施工以致造成严重工程事故或资源浪费或补作勘察工作的事例屡见不鲜。更常见的是勘察不详或分析结论有误,导致地基持力层选择、基础方案确定不当,以致延误建设工期,浪费大量建设资金,甚至遗留后患,造成工程事故。事实上,对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是导致部分项目勘察质量水平不高的一大基本原因。相对于铁路建设项目总投资来看,岩土工程勘察的造价所占比例的确不大,但岩土工程勘察质量关系到建设项目决策的正确性,关系到投资估算的准确性,关系到工程设计的安全性和经济性,关系到工程施工的可行性,总之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铁路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顺利实现。因此,需要加强对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造价管理的研究工作。

2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技术问题

2. 1  缺少专门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施工定额非常粗略,尚没有一套单独完整、具体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就目前应用最广的灌注桩来讲,套用现行铁路钻孔灌注桩施工预(决) 算定额,显然太粗,不符合实际情况,施工单位要蒙受很大的损失,甚至造成亏损。这就使得工程造价管理不能得到合理的管理和控制,也降低了工程造价管理的权威性。

2. 2  无法实现根据施工对象的不同选择适宜的预算定额

土建施工是以一个具体建筑项目为主要对象,其许多造价影响因素是十分明确的,例如:钢材用量(由设计确定) ,水泥用量由配合比确定,砖石等用量费用有据可依,人员工资等也几乎是一本定数帐目;与土建工程不同,岩土工程的施工对象与整治对象是地层,研究的是地质方法,正是因为地层的隐蔽性、深藏性及岩土的不均匀性,造成工程造价的相对不确定性,如果仍然套用原有土建预算定额,势必误差较大,地层变化越大,总误差也越大,因此造成预算的不准确性,一般土建预算价远远低于岩土工程造价。

2. 3  新技术、新工艺缺少对应项子目

目前的岩土工程施工定额中,新技术、新工艺项目奇缺,具体体现在:

基础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预制桩沉桩新工艺振动沉桩法、射水沉桩法等;灌注桩成桩新工艺回转钻孔灌注桩、冲击钻孔灌注桩、旋挖灌注桩等。软弱地基处理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包括:固结排水(塑料) 插板桩等。基坑及边坡加固工程施工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抗滑桩、锚桩、护坡(挡土) 桩、挡土墙、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等。基础托换工程方面,缺少专项子目:树根桩、压入桩等。地下水防治工程施工方面,缺少帷幕灌浆等子目。

3  现行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体制问题

3. 1  工程合同管理中的索赔制度

目前,由于铁路工程项目大部分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对其投资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完全反映施工实际。

3. 2  现行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只重视工程造价的审核,忽视工程造价的控制

现行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是一种事后核算型式的造价管理方式,只注重对已发生的铁路建设工程成本进行审核,把造价管理的重点放在造价发生之后,而不是造价发生之前,忽视了对工程造价发生前的预测和控制。这种事后审核的方式只能审核造价的真实性,而不能审核造价的合理性。在这种造价管理方式的影响下,目前大多数的铁路建设工程结算方式,都是采取按实际发生费用结算的方式。实行按实结算方式时,铁路施工企业就无需承担工程造价超标的市场风险,因此也不会主动为节约造价出谋划策。

3. 3  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忽视计价依据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历来重视实施阶段的造价确定,不重视造价的有效控制。在这种管理方式的影响下,一方面,铁路建设项目前期所需计价依据的缺乏,成为导致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三超”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由于将铁路工程造价管理仅限于实施阶段,造成了认识上的错觉,似乎一谈起计价依据的改革就笼统地归结到所谓的企业自主定价和市场形成价格,而不从铁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的思路出发考虑计价依据的改革。因为只注重实施阶段计价依据的改革,片面强调计价依据的市场化,从而忽视了计价依据在铁路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

3. 4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缺乏行业统一性

目前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专门的、一致性的中介组织名称,铁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也缺乏统一的、规范的造价咨询专业合同。铁路工程造价咨询的收费标准也不统一。更为严重的是,各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缺乏经常的、系统的行业沟通,它们除了在业务竞争时打过照面,基本上没有其他往来,虽然是同行,但几乎不存在沟通,更谈不上相互学习、交流工作经验,从根本上难以系统性地共同推动本行业发展。

3. 5  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素质不够高

当前铁路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无论政治素质还是业务素质,都还跟不上改革、发展的要求。存在大量无证人员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有些铁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洽造价咨询业务后,甚至由原有会计人员、审计人员等其他专业经济、技术人员进行造价咨询服务,而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员既无概预算员证又无上岗证,从而使得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屡屡发生偏差。此外,有些造价人员多处任职,有些中介组织持证上岗意识薄弱,迟迟未申报相应资质,严重扰乱了铁路造价咨询市场竞争失序。

4  加强铁路建设项目中岩土工程造价的管理

4. 1  实行定额量、市场价,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按图纸计算工作量,套用相应的定额的实体消耗量,业主提供经核准的整个工程的工作量清单,发给应邀的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市场行情、工程的具体特点、施工工艺方法、操作规程、国家的质量规范、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据自身的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资金实力、管理水平、生产效率和消耗水平及施工方案等优势报价。

4. 2  尽快规范勘察市场

我国目前铁路建设规模虽大,但岩土工程勘察单位众多,相比来看勘察市场仍是供过于求,导致勘察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到了无序竞争的状态,勘察招标投标中压价、让利现象比比皆是。过低的勘察价格迫使部分勘察单位削减勘察工作量以求赢利,其结果是使勘察质量大打折扣。因此,规范勘察市场迫在眉睫,需要加强对勘察造价的科学管理。

4. 3  强化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意识

作为勘探单位,应对自己的勘探工作认真负责,有关参数建议值的提出,不能仅凭经验;在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尚须考虑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作为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特别是基础设计过程中,应重视勘探报告中的内客,必要时可征求勘探单位的意见,更不能盲目服从业主的意志,设计的方案要在施工中具有可行性。

作为业主,应高度重视工程地质勘探工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对基础方案的选择更应重视勘探报告建议和有关参数的取值,不能仅从工程造价的角度忽视勘探报告的内客。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设计单位,否则,虽然设计可行,但施工没有可操作性,给施工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工程造价反而提高,同时,对于技术力量较簿弱的业主单位,有必要委托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单位对设计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

4. 4  设立岩土工程造价管理分协会

该分会主要由从事岩土工程研究、设计、施工的专家组成,负责制定岩土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制定统一的岩土工程施工基础定额。要充分考虑施工环境—地质情况、施工深度、施工方法及工艺等因素,不能笼统地按“打桩工程”套用。如大直径灌注桩孔,一定要考虑到地层卵石、漂石、滚石直径的大小;嵌岩深度、岩石可钻性、岩层有无溶洞或暗河;施工动力来源、孔径、孔深、钻头类型、护壁形式及排污等工艺情况。地层分类可借鉴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中的分类方法进行分类。

4. 5  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

根据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要及时、准确地确定岩土工程勘察造价,就要加强勘察造价资料的积累与应用。应由政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勘察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并及时公布工作,以保证勘察造价估算依据的典型性、准确性、及时性,维持勘察市场造价水平的相对稳定。

[参考文献]

[1 ]  刘卫东. 岩土工程造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思考[J ] . 西部探矿工程,2001 , (1) :33 - 35.

国土调查管理篇6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总结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局地籍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地籍调查成果满足地籍管理的需要,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规程》3.5所列(除K外)地籍调查成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工作是地籍调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任务是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并对地籍调查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本局所列项目的检查验收和除此之外的抽查;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五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作业人员自检、作业级互检、作业队专检,由省级验收的三检一验制。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1.工作法律程序正确;

2.权属调查没有外承包;

3.《规程》规定的成果资料齐全。

第二章  检查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的检查验收工作由地籍司组织,委托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地籍的处组织。

第八条  地籍调查专业队应当设一至二名的专职或兼职成果检查人员。地籍调查作业的各班(组)应当设一名兼职检查员,负责监督本班(组)的作业成果自检和班(组)间的交换互检工作。

第九条  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检查验收人员履行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阻挠、干预。

第三章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及其主要内容

第十条  检查验收程序

一般按下列顺序逐级进行:

作业员自检?作业组互检?专职检查员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检查验收内容

1.自检

(1)检核权属调查结果

主要检核权属调查确认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上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是否一致;认定界址的法律手续是否完整、规范;界址点的实地位置是否立了固定标志,界址边的走向是否合理,界址点有无丢漏等。

(2)检查过录表格

主要检查过录的地籍调查表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检查宗地草图主要检查宗地图形及宗地与邻户关系是中与实地相似,勘丈数据是否齐全、注记位置是否清晰准确;勘丈数据有无检核条件,结果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宗地的座落、门牌号、宗地号、界址点号、相邻宗地号、指北方向及作业日期等的记录有无错漏。

(4)。检查地籍测量的成果

①检查控制测量

主要检查用于建立平面控制的已知控制点、控制边其坐标和方位角数据是否正确,资料来源及可靠程度如何;抄录的起算数据,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外业复核;控制网布设的合理性;各项精度指标及有关成果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

②检查细部测量

主要检查手簿及各项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查地籍原图

首先,检查原图图廓线及方格网的绘制精度是否符合《规程》的要求;图幅编号、坐标注记是否正确;然后检查自然街坊(含无邻户的独立宗地)外廓界址点及界址边的展绘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再检查街坊内各宗地的界址及地上建筑物的展绘是否正确,破幅宗地的接边是否符合要求;最后检查图面要素注记及点线绘制是否符合《规程》和图式要求;面积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原图检查中要对照解析界址点成果表和宗地图分步骤进行。

2.互检

检查项目与自检相同。先进行内业检查,后进行外业检查。内业检查出的问题应做好记录,待外业检查时重点核对,需纠正改动的由检查人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3.专检

主要检查地籍调查成果的图、表、册中对应内容的一致性及其与宗地权属状况的一致性;对经过自检和互检的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的外业检查;具体内容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重点检核原始调查记录和原始测量数据的正确性;检查项目及步骤与自检基本相同,在检查后提出专检记录,对需要修改纠正的问题会同作业人员确认后实施。

4.验收

验收在三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内容包括:地籍调查计划、技术设计书和实施方案、地籍调查总结报告。通过验收要写出验收抽检分析报告和验收评定意见书。

第十二条  检查工作的衔接

1.自检按作业工序分别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即随时自检。

2.互检在完成自检的基础上可分工序进行,也可分工作阶段进行。

3.专检在完成自检、互检的基础上以图幅为单元进行。

4.在完成三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验收调查区的全部成果,验收工作可一次进行,也可分阶段进行。

第四章  检查验收的实施

第十三条  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实行三检一验制,各环节应按第三章内容严格执行,各环节成果交接要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各级检查验收的比例如下:

(一)作业人员自己进行的重复检查,检查比例可根据本身的作业水平决定。

(二)作业组之间的交换互检,检查比例内业100%,外业可针对内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有疑问的地方重点检查,但实地操作检查不得低于3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三)专职检查内业为100%,外业实际操作检查不低于20%,巡视检查不低于70%,检查结果要有详细记录。

(四)验收时内业抽检30?50%,外业实际操作抽查比例视内业抽查情况决定,一般为3?5%.第十五条  自检、互检、专检工作应当分工序、分阶段进行,保证把差错消灭在本工序、本阶段。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工作中发现调查成果有不符合《规程》、《土地登记规则》和调查区的技术设计书及有关规定时,要根据其性质和对成果影响的程度,分别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交被检人及被检单位改正或返工。

第十七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三个等级(见评定标准)。

第十八条  地籍调查成果评定采用一验评定制,被验收单位如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复验评定为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次年一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地籍调查验收工作情况和总结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附: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1.含义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籍调查成果等级的划分及其评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按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

2.成果评定内容

地籍调查成果的评定,由文字材料、权属调查、控制测量、细部测量和地籍原图及着墨二底图五部分材料组成,按各单项检查得分合计评定成果等级:

总分大于95分(含95分)为优;

总分大于85分(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

总分大于80分(含80分),低于85分为合格。

3.等级的具体标准

3.1地籍调查成果的合格品标准:

3.1.1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但没有达到良等品的全部条件。

3.1.2有个别缺点,但数据误差在两倍至叁倍中误差之间的个数不得超过抽检总数的5%,无超过三倍中误差的粗差及错误。文字资料没有能引起权属混乱不清的笔误及错误。

3.1.3法律手续完备,工作程序正确,技术资料完整。

3.2各工序良、优等品标准

良等品除要满足合格品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满足自己的条件。同样,优等品除了要满足良等品的条件外,也应满足自己的条件。

3.2.1文字资料

良等品

a.技术设计规范,内容齐全,设计精细,文字清楚,语言通顺简练。

b.技术报告对调查成果的技术分析和质量评价全面、准确,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科学有效,文字语言规范简练。

c.工作报告准确反映整个工作过程的组织、计划、统计;报告本身语言简练、经验教训分析深刻。

优等品

a.技术设计方案具体,质量保障措施严密,语言规范具体。

b.技术报告中总结了对技术工作有指导意义的经验教训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3.2.2权属调查

良等品

a.调查区划分正确,与登记申请区对应,有良好的调查工作图。

b.地籍编号正确、清晰、完整。

c.界址认定程序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d.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

e.宗地草图内容齐全,清晰易读,勘丈数据完整正确。

f.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清晰、文字描述简练准确,结论清楚,手续完备。

g.地类调查正确。

优等品

a.宗地草图比例恰当,确定宗地界址及几何关系的条件距离和关系距离完整,并有检核关系。

b.地籍调查表项目填写齐全、正确、字迹美观、无涂改。

c.界址标志设置齐全、醒目、坚固能长期保存。

3.2.3控制测量

良等品

a.三角锁(网)、导线环(段、节)布设良好,点位恰当并利于发展,点之记填写正确。

b.标石稳固,觇标结构及外部修饰基本良好,上下标志之偏差,照准圆筒中心、回光台中心及基板中心对标志中心的偏差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

c.仪器检验项目齐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d.操作方法正确、观测条件掌握良好。

e.成果重测取舍合理;投影方法及归心元素量取正确。

f.三角形闭合差小于限差四分之三,极条件自由项小于限差五分之四;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五分之四;其余各项误差均符合限差要求。

g.电子记录程序正确,输出格式符合标准要求;手续记录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h.上交资料整饰良好。

优等品

a.控制点布设均匀、密度合适,图形结构良好,利于扩展。

b.觇标结构密合稳固,外形端正,修饰正规。

c.观测条件掌握严格。

d.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三分之一导线测量的条件自由项均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e.上交资料整饰美观。

三角测量外业以点为单位进行评定,导线测量外业以节(符合或闭合导线)为单位进行评定。对三角点进行评定时,应综合考虑三角形闭合差和极条件自由项的影响。当外业分单工序时,按照上述有关的项目进行评定。

对三角和导线测量的锁、网、环总体评定,除按平差后的成果情况进行评定外,尚应顾及外业成果评定情况。

3.2.4细部测量良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较好地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要求。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70%以上均在限差的三分之二以内。

d.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关系距离二次量测较差均在限差以内。

e.界址紊果表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地籍图根点的密度和位置能完全满足测定界址点和测图需要。

b.手簿记载齐全、正规、计算正确、字迹工整美观。

c.界址点、界址边二次测量较差有70%小于限差的二分之一。

d.界址点成果表整饰美观。

3.2.5地籍原图和着墨二底图良等品

a.内图廓线、座标中网、各级控制点、界址点展绘精度符合要求。

b.宗地的权属、座落、面积、利用状况、宗地编号正确齐全,符号运用正确。

c.对宗地权属界址有参照意义的建构筑物位置准确,没有遗漏。两次量测量较差有70%以上小于各自限差的三分之二。

d.各种注记正确,注记的位置和数量恰当。

e.接边精度良好,没有不接边和遗现象。

f.图廓和图廓外的整饰及注记正确齐全,图面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g.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均应小于限差。

h.宗地图的内容完整,着墨整饰清晰准确。

i.面积计算方法运用正确,二次面积量算较差均在限差之内,面积汇总正确无误。

j.面积统计正确,数据准确,书写正规,整饰较好。

优等品

a.利用宗地勘丈数据(包括界址点座标)检查的各类点位平面位移误差有70%小于限差的三分之二。

国土调查管理篇7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国土调查管理篇8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土地调查,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土地调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土地调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土地调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五条 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宣传报道。

第二章 土地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2019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

第七条 土地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

(二)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

(三)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

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应当重点调查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第八条 土地调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综合运用实地调查统计、遥感监测等手段。

第九条 土地调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统一的技术规程和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制作的调查基础图件。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土地调查工作,依法提供土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社会团体以及与土地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在土地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土地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

承担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土地调查相关的资质和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单位的管理,并公布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单位名录。

第十四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具有执行调查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全国统一的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五条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不得伪造、篡改调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调查对象提供虚假的调查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应当对其登记、审核、录入的调查资料与现场调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土地调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职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现场作业。

土地调查人员有权就与调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现场作业以及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时,应当出示土地调查员工作证。

第十七条 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擅自修改土地调查资料、数据,不得强令或者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四章 调查成果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九条 土地调查形成下列调查成果:

(一)数据成果;

(二)图件成果;

(三)文字成果;

(四)数据库成果。

第二十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逐级汇交、汇总统计制度。

土地调查数据的处理和上报应当按照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有关标准进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调查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切实保证调查的数据、图件和被调查土地实际状况三者一致,并对其加工、整理、汇总的调查成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抽查工作。抽查结果作为评价土地调查成果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前一阶段土地调查成果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调查工作。

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调查成果公布和应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制度。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接受公开查询,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土地调查成果的保存、管理、开发、应用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

国家通过土地调查,建立互联共享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并做好维护、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从事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第六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土地调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调查资料、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资料、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土地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 土地调查人员不执行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地方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和统一的技术规程,或者伪造、篡改调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接受调查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期完成土地调查工作,被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二)提供的土地调查数据失真,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军用土地调查,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中央单位使用土地的调查数据汇总内容的确定和成果的应用管理,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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