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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能力8篇

时间:2023-10-02 08:56:40

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篇1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

综述

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

[3]张少会.刑法教学相关问题研究[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2(01).

法律思维能力篇2

关键词:刑法教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一、刑法学习要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每个人的思维方式是不同的,增强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在刑法学习中,会接触到众多的刑法概念、理论、条款以及法律逻辑和判断推理,形成了学生对刑法的认知,其法律思维能力也会在学习中逐步地构建起来。但是我们的刑法教学往往停留在一般知识的阅读和掌握上,还不能够通过刑法学习将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看问题的角度,对于社会事物理解和辨析还不能站在法律的维度上,没有独到深入的眼光,缺乏专业的视角。刑法学习与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关系在于认清其中的内在的联系,不仅仅满足于掌握了多少理论知识,关键要看应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了多少,专业能力和素质能否具备将来的职业需要。

(一)刑法学习的根本目的所在

法学教育就是让学生通过法律的专业学习具备今后就职所需的法学理论,通过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掌握将来就职法律技能,关键还是要对他们法律思维能力进行综合培养,使他们能够通过所学的法律知识对面临的法律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1]法律思维能力一方面要通过理论学习来获得,另一方面要通过实践来锻炼自己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对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缜密的法理分析。可以说,没有职业所具备的法律思维能力,将无法胜任以后的法律工作,也是刑法教学不成功的重要标志。

(二)法律执业所必备素质

法律工作者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它面临的工作对象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每一个案件都带有自己的独特性,复杂多样。在任何案件中,人是整个案件的核心,由此而引发复杂的逻辑关系,仅仅通过理论的分析还不能看到问题的实质,就要借助法官自身的法律思维能力和相关的经验进行判断,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法律理论,而是利用法律思维能力而表现出来的逻辑思维能力,透过事物表象看到本质的本领,这需要过硬的专业水准和优秀的综合素质做保证。[2]

二、要促进学生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的认知

刑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几乎包括了法学原理中的所有基本知识,鲜明的特点体现着法律的严肃和严谨。在司法实践中,优秀的法官不但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他的法律思维能力才使法律成为真正的武器。刑法相对于其他法律更为成熟和严谨,牵扯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上到国家建设,下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就要求刑法教学的重点要放在学生基本素质的培养上,使他们能够对刑法特点与思维方式有个正确的认知,形成自己的稳定的逻辑思维方式,才能够对社会事物有个全面准确的判断。

三、构建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刑法观念的树立

刑法观念的树立需要一个过程,循序渐进,逐步深入,不能急于求成。一是,从提高认识开始。传统的刑法观念在部分学生中形成了一定的印象,比如刑法就是用来惩罚犯罪的,通过罚款和限制人身自由来制裁,自己将来就会成为那个制裁者。这种观念只看到刑法的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法律的本质意义。通过学习要让学生树立起刑罚不是目的,惩恶扬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才是法律的最终责任。二是,要判明罪刑法定的观念。就是说,要让学生明白,所有的犯罪指控都应以刑法的规定为准绳,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定罪。[3]但是这其中就不能死扣法律条文,需要学生从僵化的思维方式中解放出来,用法律思维方式来理性地分析罪与无罪的界定。

(二)创新刑法教学方式

刑罚的内容庞大复杂,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学生学起来枯燥无味,这就需要刑法教学方式的创新。[4]首先,要改变传统的的课堂灌输教学方式,因为填鸭式的方法很难使学生形成深刻的记忆,对于概念和理论的理解也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水过地皮湿,就会给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造成障碍;其次,在社会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经典的案例,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来促进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构建,对于刑法条款的应用有个更为直接的感受;再次,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这就需要刑法教学从课堂上走出来,通过实习和实训亲身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感受刑法应用的氛围,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用于实践的能力。综述:刑法学习是法学的重要课程,它对于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相当重要,要让学生通过刑法学习,全面接触刑法概念中的所有理论内涵,通过实践锻炼获得全面的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

作者:李玉德 单位: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郑绪诚.试论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读书文摘,2015(10).

[2]龙江.浅析刑法教学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J].法制博览,2015(22).

法律思维能力篇3

一、刑法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法律思维是针对于法律内容所建立的心理过程,以法律概念作为基础,对法律常识以充分运用,根据法律逻辑推理对有关问题进行判断,并予以诠释。法律工作者所要具备的素质是提升法律思维能力,这也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标准。法律工作者要能够有效执行法律,就要具备法律思维技能这项技能。但是从中国的教育体制出发,在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意识方面,还有所欠缺,主要在于没有注重学生法律认知的培养,使学生没有形成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事物的观念,无法利用专业知识与思维思考问题。在此形势下,只有不断提高学生法律专业素质和有关技能,才能够使学生的法律素质符合法律从业标准。

(一)法律学习的主要目的就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专业教育的核心理念就是培养具备法律专业基本素质的从业人员,借助法律专业教育过程,要求其掌握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理论与知识,具有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职业素质与专业能力。纵观法律从业者的综合能力,主要涵盖了诸多方面,诸如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等,其中法律知识是前提和基础,法律思维则是建立在知识经验的基础上的,以此为中介借助对各种感知信息对于事物进行分析、比较,并进行总结和概括,做到对于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通过培养学生获取对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认知,使得学生能够在思想意识中形成法律思维,并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运用,对于法律知识进行扩展,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灵活调整知识,以发挥法律知识的实践性。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实践性学生,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如果学生不具备一定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就很难运用所学知识。为了更好的适应实际工作的需求,一定要重视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这是确保法律工作有序进行的前提与基础。

(二)法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为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一下几点:其一,法律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其工作对象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的基础上。在法律职业中,因为职业对象较为特殊,处理复杂与争议较大案件的时候,法官经验与直觉非常重要。其二,法律职业的执业活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所涉及的内容具有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性;抽象与经验的统一性;复合与同一的统一性,实现了大众化与精英化的整合。其三,法律职业要求全部成员必须具备以下职业资质:需要掌握法律专业体系的基本知识与理论;需要具备法律职业素养;在从业法律职业之后,需要具备相应的从业技能。由此可以看出,由于法律职业所存在的特殊性,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

二、刑法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策略

(一)引导学生树立刑法理念

首先,要求学生能够对刑罚以正确认识。随着中国刑法体系越来越完善,并且对刑罚的御民作用予以明确,在刑罚理念不断贯彻的今天,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使得以刑法为核心的理念形成出现了偏颇。在刑法中,刑罚是一种重要的方式,所涵盖的内容从罚金到人身自由的限制,以至剥夺政治权利和生命,可以看出刑法是非常严厉的。我们运用刑罚是为了强化国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有秩序地发展。打击与预防犯罪要适当,使其发挥有效打击犯罪作用的同时,还能够安抚民众与被害人。所以,在法律专业教学中,一定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刑罚观念,让学生充分理解刑罚的意义。其次,对于罪刑法定观念要有所明确。要求学生能够明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定罪、不处罚。以法律作为依据对全部犯罪事实定性,刑罚标准亦是如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可以予以相应的处罚与定罪。然而在此学习过程中,学生很难予以深入理解,导致思维处在僵化状态,造成理解偏差。例如,针对“某单位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全部员工窃取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进行分析,多数人会认为这并不会构成盗窃,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刑法内容中并没有规定单位为盗窃罪犯罪主体。对于怎样处理的问题,大家一致认为单位盗窃不构成犯罪。对此,一定要纠正错误的刑法理念,培养学生思维的严谨性,明确罪刑法定观念,更好的运用法律知识。

(二)创新教学方式

刑法教学内容非常繁杂,照本宣科式的教学方式,非常容易让学生产生昏昏欲睡的感觉,导致课堂教学非常苦燥,学生很难理解刑法的抽象知识,从而无法有效运用所学知识。所以,在此形势下,一定要重视教学方式的创新,尽可能引入一些教学案例,让学生有一个直观的体会,从而予以全面理解,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予以有效运用,形成成熟的专业思维与技能。

三、结语

法律思维能力篇4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法律思维能力篇5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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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5)实战性模拟法庭。实战性模拟法庭目的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模拟审判,使学生对法官、检察官、人、当事人等各种司法活动角色有直观的了解和认知;能较好地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熟悉诉讼规则,掌握庭审规则、技巧。实战性模拟法庭通过对法律实践的模拟训练,不仅让学生实现思维转换,更重要的是增强了他们的实践能力,促进了课堂学习,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也增强了他们处理事实问题的能力。

法律思维能力篇6

论文关键词:法学专业理论教学;法学专业实验教学;问题式学习;法律思维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基本以理论教学为主导,课程的设置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基本知识的学习,而课堂教学也相应地基本遵循“教—学”的单向交流方式。在这种模式之下,学生被动接受的知识在实践中并不能如愿地转化,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普遍较弱。此种现状彰显传统法学教育偏重理论教学,而实践教学不足。鉴于此,我国的法学专业教学模式需作必要的调整,构建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以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的目标。

一、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民法学家王泽鉴曾提出作为法律人应具备的能力有三:一为法律智识,即明了现行法制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二为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趋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三为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在先,处理已生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WwW.133229.CoM

反观目前高校的法学专业教育现状,停留在第一层次的居多;法律思维的养成与法律争议的解决能力则因高校而异,参差不齐;导致法学学生存在“四有余四不足”:即专业有余而广博不足,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动口有余而动手不足,考试成绩有余而办事能力不足。弥补这些不足,仅依靠着手改良和丰富理论教学已经不足够,有必要设置实验教学体系来补正理论教学的不足。

设置实验教学体系,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和教师的指导地位,可以训练学生如何像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并且通过该课程中的实践操作模拟的训练,将法律实务操作融入理论学习之中,在操作过程中学到知识,锻炼实践技能,在办案流程、综合处理疑难问题的技能和律师职业责任、职业道德等方面得到了学习、加深理解,学会批判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既能切实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又能在法律实践中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方式,提高实践与协调能力,增强学生全面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实验教学是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必然要求,其发展壮大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就目前来讲,实现实验教学体系的形式化、模式化和系统化是当务之急。

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研究现状

1.对“问题式学习”模式的研究已经成熟

设置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的想法,受启蒙于国外建构主义教育改革。在国外的建构主义教育改革中,以问题为基础来展开学习和教学过程已经成了一条基本的改革思路,即基于问题学习(problem—based learning,简称pbl,也被翻译成“问题式学习”)。

pbl的典型教学过程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开始解决一个实际问题;为了解决问题,学生往往需要获得一些必要的专业知识,即所谓的学习议题,学生分头查找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讨论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如果在讨论的过程中,小组发现还需要研究另外一些新的学习议题,学生们就需要反复循环地学习议题、分头查找资料,小组交流并讨论问题解答,直到问题得到解决;问题解决后,学生们还需要对自己的学习过程进行自我反思和评价,总结所获得的知识和思维技能。

这种教学模式,能够充分帮助学生打下灵活的知识基础,发展解决实际问题、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发展合作能力与自主学习能力,这与信息社会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目前进行法学专业实验教学研究即是遵循这条思路,设置系统的实验教学课程,使之与现行的理论教学衔接。

2.研究并引入现代案例教学模式

“问题式学习”催生了现代案例教学模式。以美国的法学教育为例,美国的法学3年的职业教育是以4年的通识教育为基础和前提的。在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法学院注重教给学生以不变应万变的基本知识,处理各种复杂法律问题所必备的法律原理、原则;法律职业特有的思维方式和发现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为此,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普遍兴起了“临床法学教育”,又叫“诊所式法学教育”,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现代案例教学模式则是指以学生对案例的分析讨论为中心的教学方法。它主要表现为教学内容围绕案例的讨论分析而展开,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引导和评判,学生则积极投入讨论并自由发表见解。案例教学法通过给学生提供一种认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三、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构建

1.基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含义

法学教育应当成为一种素质教育,通过这种素质教育,培养既有扎实的知识背景,又有教强的实践能力和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目标,我们一方面要充分认识理论教学的重要作用,将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另一方面,我们要将实践教学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将其渗透于法学教育这一工程之中,使其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指以法律思维训练为核心,以实体法和程序法教学为基本载体,以实务操作为基本方法,围绕如何建立以实训教室为主要平台,融合传统的课堂教学与课外实习为一体的程序化的教学体系。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是为补正传统理论教学之不足而设立的,需要针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学制分层次设置,可以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模块。在不同的模块中设置不同的法律思维实训项目,依托于不同年级所学的基本理论,使学生得到实战思维的训练和拓展。

2.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的基本设置

从全国范围来看,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系统的模式,各个高校情况差异也非常明显,远远不能适应形势要求的状况。所以,将法学实验教学具体内容和方法程式化、模式化、系统化的确是当务之急。法学专业实验教学体系宜根据目前法学本科教育学制分层次设立。首先,各高校应确立系统合理的理论教学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相衔接的实验教学体系。具体而言,实验教学体系可设置如下。

(1)法律实践活动观摩。司法实践活动观摩主要针对一年级在校生设立。目前,各高校为发展法学教育通常都会建设一些实践基地。这些实践基地往往是高校附近的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学生去上述实践基地观摩法律实践是比较有效的方式,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防止此类观摩流于形式。具体组织时,可在观摩前组织学生熟悉与法律实践有关的基础知识和基础材料,并向学生指出观摩的重点;观摩结束后,应以学生为主导讨论观摩启发,撰写报告。

(2)社会调查。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学生进一步深入了解我国的社会现状,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的能力。因此,社会调查应在学生掌握部分基本法学理论和技能后设置。通过选取一定的具有代表性的与法学相关的社会问题,让学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深入社会,具体接触当事人和事件的过程,增强学生对社会中法律问题的了解和认知,增强对社会的认识。

(3)法律诊所教育。“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实践性课程,借鉴美国“实践性法律教育”的模式而设立。“法律诊所教育”使用的教学方法主要是现代案例教学方式,从具体的事例入手,展示案件事实,使学生弄清案件的客观事实;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特别是核心法律关系);考察法律适用;将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适当连接。通过这种分层次、有步骤地学习、研讨,使得学生逐步培养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4)法律咨询。法律咨询这种实验教学方式适合已经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的高年级学生,其目的是使学生通过接受他人的法律咨询,接触到各种法律关系的第一手面貌,经过识别,发现问题的关键,进而将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寻找解决方式,因此逐步具备解决争议的能力。法律咨询同时也是真正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学生可以真实体会到其理论学习中需要补足的地方、其逻辑思维中尚不完善的地方;进而对理论学习形成良好的反作用。

法律思维能力篇7

“法律思维方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思维方式的地位在中国并未真正确立。几千年来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泛伦理化的思维方式和革命战争时期所形成的泛政治化的思维方式依然阻碍着法律思维方式的形成和普及”对法治思维的研究不仅从理论上有着积极意义,更重要的是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具有以下指导意义:一是弄清法治思维的内在含义,使各级领导干部能够搞清法律思维的要素和思维途径,从而对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开辟了道路,指明了发展方向。二是通过人们学习了解法法治思维,并由其直接作用于人的理智和心灵,从而为社会及各级领导干部提供了法律知识和法律价值观念。而这些知识和价值观又在在一定程度上可提升社会及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增强社会及领导干部抵御“人治”思维的能力;从而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能力。三是当法治思维成为习惯性思维后,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为领导干部思维方式及行为提供了标准。当这种法律思维成为思维定式,领导干部就会在日常生活中时时以法律规范来衡量自己的行为。时时以法治逻辑来思考、认识乃至解决问题。那么,法治社会的实现也就为期不远了。四是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领导干部对法律价值的重新认识,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它对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会发生很大影响,使广大领导干部懂得法律不仅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一、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关于领导干部应具备哪些法治思维,目前,在这方面研究的理论成果寥寥无几,也没有一个权威定论。有人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思维、依法行政的法律思维、权力有限的法律思维、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的法律思维。”有人认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主要包含了五个方面的思维内容,即合法性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公平正义思维、责任后果思维和治官治权思维等。姜明安认为为了让政府官员切实遵循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合法:“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笔者认为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必然体现出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正义、权责一致的五大法治理念。在这样法治理念的支配下,形成以下法治思维:

(一)法律支配权力的法治思维它要求领导干部:一是在行使公权力时,必须树立职权法定原则,无论是决策,还是执行,无论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还是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应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思维方式,包括目的、权限、内容、手段及其程序都要以法律规范审视其是否合法。对于法律赋予的职权,要正确行使,用足用好用到位,做到不错位;对于法律要求应当履行的职责,要勇于承担起来,做到不缺位;对于法律没有赋予的职权,坚决不去行使,做到不越位。二是要强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强化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尽快从习惯于以权办事转变到依法办事上来。三是破除以下二个观念:一要破除以权代法观念。比如:遇到问题想领导是怎么讲的多,想法律法规是怎么要求的少。二要破除以情代法的观念。讲交情、重友情的意识已经成为部分领导干部办事情的一种思维模式。要破除这种以情代法的观念,根本的一条就是领导干部要按照十报告提出的:要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事管人管权,这是法律支配权力思维的有力体现。

(二)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权责一致的法治思维要求领导干部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它要求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利益彻底脱钩的原则。实现权责一致的思维必须做到:一是授权明责:授予权力,明确责任;二是受权受责:接受权力,接受责任;三是履权履责:履行权力,履行责任;四是用权负责:使用权力,担负责任;五是怠权问责:懈怠权力,拷问责任;六是渎权追责:亵渎权力,追究责任;七是弄权查责:,依法查处。

(三)“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精神就是要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法治社会的理想就是要使“权力”服从于“权利”,并使“权利”有效地制约“权力”。而目前我国的权利(力)状况是公权力强、私权利弱、公权力经常侵犯私权利。这种无限制的、被滥用的公权力,有悖于原则和法治理念有损于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势必导致对私权利的恣意侵犯。因此,要想实现“权力”服从于“权利”的法治理念,要想实现宪法的核心和最高价值,领导干部就必须将“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萦绕脑际。时时刻刻不忘规范、约束自己的公权力,知悉权力范围,严格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认真接受“权利”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四)应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程序正义是法治理念的生命线。因为存在着个人的情感在内,所以人们对于法律结果的接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即使已经非常公平、正义的一个决定,不同立场的人也就有不同的认可度。只有完全按照法律的程序走,让当事人充分的参与到每个程序中来,其所作的决定才能更让人信服,才更有说服力,才能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领导干部要具备程序正义的法律思维,在行使职权中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遵循程序正当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

关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途径,主流观点无外乎在于内在法治理念的形成与外在法治环境的培育。笔者也是遵循这样的一条路径进行以下探讨。

(一)培育领导干部的常态化法治思维

“由于几千年封建社会深入人心的道德思维和建国前后几十年一贯的政治思维作崇,我们常常有意或无意间用道德思维或政治思维来代替法律思维。”法律一直是以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而出现,并没有内化为人们心中的信仰和思维的惯性,特别是在领导干部的思维惯性中,法律成为装饰门面的工具,需要就用,不需要就不用,甚至需要时也不用。因而,法律思维被排斥在常态思维之外,因此,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形成路径首先要解决思维惯性问题,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领导干部不管是决策、还是执行;不管是思考问题、还是解决问题都要养成以法治理念支配、以法律规范指引、按照法治逻辑去思维的惯性,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让法治思维真正成为领导干部的常态思维。

(二)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就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实现学法常态化是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重要基础。这种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包括各级党委中心组领导集体学法制度,新入职的、在职的的公务人员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的学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司法工作人员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自学制度、领导带头讲法制度等等。其中,中心组集体学法是各级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的保证,学法的时间每月应不少于一个法律学习日。规定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提拔前和重任前、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和内容,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犯错误被责任追究后的学法时间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另外,将学法内容纳入理论学习计划之中,学法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重点包括:历届党代会工作报告中关于民主法治建设方面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人类政治文明法治建设的有益成果、依法治国理论学习、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我国基本法律的学习、行政执法方面的内容、新出台的法律以及现实案例等,不断强化法治思维,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水平。

(三)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

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常态思维,除了必须建立常态化的法律学习制度外,更重要的是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律实践。重视法治思维的实践运用。法治实践是法治思维的归宿,只有强化法治实践,才能检验、巩固法治思维。要多主动实践。第一,对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问题,在众多的解决方式中,要首选法治方式或者以法治为主要方式去解决。第二,在遇到权力与权利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要牢固树立“权利”制约“权力”的法治思维,坚持依法办事,“权利本位”的思想。第三,领导干部要积极支持行政诉讼,通过积极出庭应诉、积极旁听法院庭审、调查研究分析案例、谈判等实践活动,强化法治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的能力。第四,领导干部要多咨询法律专家。领导干部不可能都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在解决问题时也会遇到法律难题,应当将行为的性质、解决问题的途径、法律后果、风险预测与防范等问题,积极咨询有关法律专家。

(四)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摈弃“官本位”思想

“官本位”思想,其实就是“官崇拜”,其实质是“权崇拜”,是对权力运用、滥用、享用的崇拜。因此要规范权力的运用、监督、制约,使为官者不想、不便、不敢、不能滥用权力,树立对“民”之敬畏,对“法”之敬畏。同时,要明确权力的来源,围绕“权力是谁给的”这个根本问题实现观念变革,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权为民所赋的“民本位”思想。实现从权力本位向“民本位”、责任本位的转变。从而淡化领导干部长期内心形成的“人治”的思维,有利于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

(五)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必须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除了内在理念的培育外,建立和完善常态化的外部法治环境也尤为重要。

第一,要不断建立健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权力常态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落实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监督有力、有效。

第二,要将“法治思维的应用”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的一个常态化要求。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干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衡量各项工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生态和法治环境。为此,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法治社会要求的干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对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评价标准。用一些具体量化、可操作、可测量的指标(如组织学习法律的次数,法制机构的健全情况、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及裁决状况等等)来评价政府的工作和考核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从而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

第三,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成为常态。目前,我国正处于国家建设阶段向管理阶段转型时期,从世界范围看,管理阶段的领导人具有法学背景的人居多,这是因为,现代管理主要是法治管理,法治是调整社会各阶层利益及社会矛盾最基本的手段和方式,因此,大力选拔任用有法律背景、具有法治思维的人担任领导干部,对培育领导干部常态化的法治思维有着正向积极的激励引导作用。

第四,借鉴反思要常态化,创造“典型”环境。一方面树正面“典型”激励,自觉学习那些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和解决问题和矛盾的干部和事迹,另一方面以反面“典型”警示,对于那些坚持“人治”思维,在决策、执法和其他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违法行政、有法不依、,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损失而受到追究的反面典型与以鞭挞。从而,形成学法、用法、依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法律思维能力篇8

【关键词】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能力提高;途径

党的十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2015年2月2日,在省部级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再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由此看来,领导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法治建设过程中紧迫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社会主体以法治理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相关问题或者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归纳并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方式,是指社会主体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法。具体来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几个层次的内涵:

第一个层次,从“法治”与“人治”的对立性来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是要消除权力至上、特权等级思想,以及该思维模式下权力行使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以血缘为纽带的封建氏族社会占据了中国漫长历史中的重要地位,成就了中国式典型的熟人社会,促进了人治思维和人治方式的根深蒂固,同时,也实现了统治阶级及其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可以说,人治思维及方式是以践踏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足极少数人的需求、彰显统治者权威的,制度存在的本质在于“治民”。与人治思维及其方式相反,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调平等、科学、制约、公正,以人人平等为前提、尊崇法律为根本、促进人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制度存在的本质在于“治官”,即权力制约。

第二个层次,从“法治思维”与“非法治思维”的相对性来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合法性”作为决策的唯一标准。典型的非法治思维包括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其中政治思维以权衡利弊为重心;经济思维以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为重心;道德思维以善恶评价为重心。法治思维是合法性思维,是规则思惟,尽管有法治思维的人必然乐用(但不一定善用)法律手段,而运用法律手段的人却不一定有法治思维(其运用法律手段可能出于无奈,或可能仅以法为手段治民)。[1]但是,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主体也必须以法作为思维的准则。因此,可以说决策是受思维制约的,政治思维下,决策为等待时机而隐忍;经济思维下,决策为利益最大化而隐忍;道德思维下,决策因对惩治恶行的无能为力而隐忍;而法治思维下,决策须受制于法律。

总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就是领导干部知法、用法、懂法的能力。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也将成为判断领导干部治国理政能力的重要标准。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不是要忽视其他思维方式的存在,而是要将法治思维当作基准性思维,“以法律思维为前提,以合法性思考为前提,在合法性允许的范围内,去追求最大的最佳的政治、经济、道德效果。”[2]

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原则

1、以人为本是根本

“将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法治的关键。法治是一种手段,更是一种状态,传统理论认为,制度对于权力的制约其实就是对领导干部行为的制约,然而,在长期的法治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仅仅以领导干部运用职权的行为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作为法治实现的标准,是有失偏颇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社会规范的功能在于调整人的行为以达到改造和规范人的内在的目的,法律也不例外。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正是在制度制约权力行为的过程中实现制度对领导干部的思维规范,从而实现从他律向自律的转变,以更好地发挥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障作用,实现以人为本。

2、法律至上是核心

“法治”中的“法”必须具备“良法”的属性,即符合人民意愿,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发展规律相符。一方面,领导干部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方法行使职权;法律法规未做出明确规定的,权力的行使不得违背法律原则、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强调法律至上就是要将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的以及生态的发展纳入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使得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思维和手段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自由运行。

3、公平合理是重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社会主体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享有权利、机会,且承担因违法所带来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公法领域,一方面,领导干部应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行使职权,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准,以维护社会利益为重,不得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下,随着经济主体的自治权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国家治理法治化对公民和社会组织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地位的提升,要求领导干部采取公平合理的方式吸纳公众意见,杜绝“一言堂”。

4、程序优先是关键

程序是为实体服务的,但服务不等于服从,相反,实体公正的实现倚仗程序的合法和正当,也就是说,只有严格按照合法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出法律意义上公正的结论。程序合法和程序正当是程序优先的前提,然而,当法定程序未明确时,职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公正为目的,决策公开为前提,保障参与为关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讲的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尤其在司法领域,经法定正当程序得出的法律事实是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存在合理性的“事实”,却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即“真相”。

5、责任意识是保障

责任意识或者称责任思维,是法治思维最终极的判断标准。首先,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享有多大的职权就要承担多大的职责,因此,领导干部不仅要意识到职权所在,更要时刻谨记职责所在;其次,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具备法律风险意识,即一旦违反职责,将受到法律制裁;最后,根据实质法治的要求,若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行使权力过程中造成他人、国家、社会的不利益的,除法定免责事由外,领导干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造成他人、国家、社会的不利益,决策者都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损害降到最低。

三、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现状分析――以西安市为例

1、领导干部对“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持不同态度

总体来讲,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性是肯定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已经意识到法治思维已逐步成为决策的主流思维,法治方式也已成为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的主要方式,并且已经在为执政方式的转型做努力。

然而,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持法律虚无主义以及法律工具论观点,认为尽管依法治国已经上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但法律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微弱的,甚至会阻碍经济政治的发展。因此,当法律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时,可以弃法律而求发展。

领导干部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不同态度表明,从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的重要性已逐渐被越来越多的领导干部接受,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已体会到法治的实践内涵和魅力,然而,由于法治的外来性、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以及私利的膨胀,要想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还是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2、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与法治理论的掌握不对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对法治理论的学习和认识越来越深入,然而,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与法治意识的增强并不成正比,也就是说,领导干部有法治意识,但法治能力仍然不强。

在领导干部中知法而不懂法、懂法而不重法、重法而不信法的情况比比皆是,即使在知法、重法、信法的领导干部中,还有不少人想用法却不得法。比如,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理论能达到一定的熟悉程度,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在实践中处理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权利与权力的关系、经济发展合法性以及司法独立性等问题上存在偏差,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对法治只有零散的概念,而没有形成体系,更不用谈法治思维。

因此,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培养和提升不能只停留在理念上、法律条文中,而是要将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切实地运用到立法、执法、司法中,在实践中不断锻炼领导干部用法的能力,提高领导干部重法的意识,提升领导干部对法治的信心。

3、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表现出层级及岗位差异

理论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对于领导干部来讲,应具有一致性和平等性,不因岗位和职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从目前现状来看,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层级和岗位差异。

纵向来看,领导干部对法治理论的掌握、相关法律规范的熟悉程度,以及在法治实践中处理具体事件的成熟度,均随着职级的升高而表现出相对优势;横向来看,同层级领导干部因岗位不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也可能存在差异,例如市级机关的科级干部相较于区县科级干部的法治素养呈相对优势。

理论与实践的差异表明,尽管绝大部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但仍有提高的空间和必要。此外,各层级各岗位均应重视领导干部法治素养的培养和提升,变被动依法为主动依法。

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途径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部分,对国家稳定发展、社会和谐秩序、政府权威巩固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高必然是一场持久战。

1、加强理论学习

法治既是一种理念,也是一种手段,更是一种状态,法治的状态就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备、行政执法的严格、司法审判的公正,最终实现全民守法,而这样的状态是可以通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全民共同努力实现的。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力,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因此,领导干部应不断加强法治理论学习,引导全民学法、用法、信法。

领导干部应加强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学习,这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领导干部应熟知《宪法》要义,了解《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加强对违法和不当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法律规范的学习,例如《刑法》,增强法律风险意识;加强与权力运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学习,包括《立法法》、行政组织管理法、程序类法律,为权力合法运行提供制度支持。此外,还应加强对法的原理学习,了解法治精神,促使领导干部更好的行使权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理论学习,并不是要让每一位领导干部都成为法学专家,而是为领导干部能够像法学专家一样思考做好铺垫。

2、增强法治实践

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提升仅靠法治理念和法律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将这些理念和规范运用到具体工作当中,不断地实践和反思。因此,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时,应多思考、多总结,研判决策目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程序的优先性,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成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也成为一种习惯。

领导干部将法律运用到实践当中的过程,就是从被动、消极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向主动、积极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治的魅力才能真正发挥出来,为人们感受到,也只有在这个过程中,才能使领导干部体会到用法、重法、信法的意义,这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领导干部在实践中既应做好自我监督,还应主动接受他人监督。领导干部要纠正监督就是不信任的观念,自觉置身于党和人民事业所要求的各种监督之下,这既是对法治的尊重,也是对自身的一种保护。

3、完善法治环境

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要领导干部通过自律以提升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仍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应充分发挥外力的作用,不断改善法治环境,给权力的合法正当行使提供支持和动力。

首先,完善法制体系。要逐渐从对立法数量的关注转向对立法质量的关注,一方面强调立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另一方面强调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相协调,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立法还应做到与国际法相统一。就地方立法而言,就是要不断提高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并依据宪法、法律制定涉外经济事务纠纷规范,使领导干部在处理涉外事务时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对现行地方法律规范进行梳理,理顺上下位法、同位法之间的关系。其次,加强教育监督。党政机关应使法治学习常态化、规范化、系统化,组织领导干部学法,全面提升领导干部用法能力。同时,应着重加强正反面典型的案例宣传,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作用,以及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教育作用。此外,加强行政监督、行政问责,并将法治能力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使领导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再次,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造成“不信法”以及领导干部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障人们合法利益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后的一道屏障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加速司法独立,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最后,提升公民维权意识,倒逼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注 释】

[1] 姜明安.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

[2] 郑成良.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1.29.

【参考文献】

[1] 郑永流.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3)[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3] 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1)[C].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作者简介】

黄 蕊,中共西安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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