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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学方法8篇

时间:2023-10-08 10:16:28

法律教学方法

法律教学方法篇1

Abstract: Construction of a society ruled by laws requires citizens to have basic legal knowledge, and general belief of citizens on laws is the first step to build a society ruled by laws. There should be differences between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students and non-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students on teaching methods of legal science. This paper firstly expounds briefly on non-legal specialized students and non-legal specialized education, and then focuses on analysis of the prominent problems and solutions of non-legal students in receiving legal education.

关键词: 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方法

Key words: non-legal professional; law courses; teaching methods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278-01

1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和非法学(律)专业法律教育

1.1 范围的界定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是指其学习的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相对于那些以法学(律)作为自己专业的学生而言,该部分学生的法律课程学习可以界定为非法学(律)专业法律教育。

1.2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对于学习法律,不单单是要求法学(律)专业的学生要学习,更宽泛意义上讲,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应该拥有那些权利,并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在高校学生中对于那些虽然其所修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有些专业和相关法律知识紧密相连,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好,其专业知识一定不能很好的发挥。

2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在法律教育中凸现的问题

2.1 法学理论知识相对比较薄弱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其法律知识来源可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各种媒体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包含视听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另一条重要的来源是在人们日常行为互动和语言交流。这两种方式是潜移默化的,但大都停留在案例情节的描述上,对法学理论讲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基础理论掌握比较肤浅。

2.2 法律知识掌握的“碎片现象”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不全面,往往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过程中,你会发现有些学生对于某条法律规定记得比较清楚,但关键到了具体运用的时候往往只能机械的套用,对所学知识不能融会贯通。

2.3有些学生对法律条文只是机械的死记硬背具体法律规范是特定的时间段内一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产物。 这要求在法律条文学习时不能忽略了具体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不但如此,法律现象还和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自然资源状况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因此,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表面。

2.4 惯常性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冲突由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性,考虑问题又很少能从法律层面上理性分析,把问题解决感性化、简单化。在对生活中发生的法律事实,往往只是从惯常的思维角度来考虑问题。

3针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

3.1 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以贴近现实生动有趣案例讲解抽象的理论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比较苦涩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是一件比较让学生头疼的事情。如果老师在课堂中就理论而理论的讲下去,学生会感到老师讲的枯燥无味、脱离现实生活太远。因此,对于理论讲解,最好能用大家都能理解并且贴近现实的案例来说明。

3.2 日常授课时自觉把知识点前后联系、融会贯通法律规定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相互交叉的,对于同样的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规制。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这就需要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融会贯通。

3.3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法律教育不仅仅向学生讲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应带领学生深刻探究、领会该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

3.4 鼓励学生独立性思考,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法律条文在特定的时间段特定的情形之下是固定的。但这并不意味它永不变化。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情形的变更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纸面上有些规定或者规范是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更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让学生掌握现在有效的法律规定,对某些规定或规范将来的发展趋势也要有所涉及。由此,对有些案例或现象不但要从现实的层面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应然角度来分析。在案例分析中,只要学生言之有理,论述有据,层次逻辑分明,都是值得肯定的,而不能简单的判定其对或错。

3.5 侧重法律思维的培养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让学生在分析案例时注重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摒弃从感性出发判断问题的习惯。在课堂中要举典型案例来逐步培养学生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的习惯。如在对生活中出现的悬赏广告的分析中,让学生明白有时传统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会有冲突,不能简单的运用惯常思维模式解决问题。

4结语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教育受到各方关注。作为一名大学生,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现在针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教材也层出不穷,但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方法的论述比较少,希望本文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课程教学方法改进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6.

法律教学方法篇2

中国在和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开始将目光转向西方,开始尝试和运用案例式的归纳教学法。因为法律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需要运用学过的法律知识去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大家进行案例分析,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的不正常的现象,一个熟背法条、理论深厚的人竟然不会解决实践中的案例,而一个没有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反而能得出正确的答案。中国目前的形势就是纠纷的复杂化、多样化,已经远远超出了书本的范围,法律的规定永远不能涵盖瞬息万变的社会,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从单纯的依靠理论开始向依靠经验转移,从而教学方法的改革也就成了当务之急。

高职法律教育培养的目标的就是将能够从事实践操作的人,将书本上的法条变成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具,其唯一方法也就是增加实践的内容。故搞高职法律教育就必须改革传统的教学方法。

一、高职教学方法的特征

高职教育方法改革中心应该转向培养学生能力。

教师除了讲授以外,而应致力于“导”。启发学生学习积极性,掌握学习方法,也就是把教育目的,由使学生“学会”变为“会学”,有了这种能力,就能游刃有余。指导思想明确了,使“传授知识与发展能力”成为高职教育自觉遵守的一条教学原则,这样可使高职教育获得好的效果。教学方法一直是教师和学生的双向活动,注意调动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教学相长的效果。由于高职教育教学任务的多方面性,教学对象的差异性,教学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从辨证的观点来说,每一种方法都有优点和不足之处,所以,教学方法不仅要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而且要把多种教学方法优选结合,这样才有活力,才能取得良好教学效果。

二、教学方法改革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于高职院校,教学方法的改革要牢牢的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把学生培养成“政治思想坚定、法学理论深厚、业务操作能力强、法律思维敏捷、市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

1、多元化教学方法的运用

法学教学方法本质上讲是辨证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也同时可能不能解决另外一些问题。那种包罗万象的、适用一切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不同,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不仅包括讲授法、案例教学法、也包括那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各种教学方法如小组讨论、班级讨论、布置作业、学生自学、练习法、举办模拟法庭等,还包括多媒体辅助教学、远程教学法等等。理论法学的讲授以系统的理论讲授为主要教学环节,但还应辅之以一定量的案例分析和讨论。如宪法中违宪案例,法理学中的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区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应用法学的讲授应以案例教学为主,即由学生事先阅读案例材料,带着问题到课堂听课,教师可采用苏格拉底教学法,不断向学生提问,迫使学生进行积极思维,还可以就疑难问题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进行启发式教学,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中培养出较强的独立思考、分析推理和表达能力。但在开展案例教学过程中应注意考虑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现行法律制度(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渊源和法学理论来源于人们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和抽象总结研究,单独对某一案例进行研究和探讨,可能使人无法全面领会法学理论的思想精华)及学生本身的素质对案例教学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案例教学还需要与理论讲授相结合,即具体案例中所涉的法律规范、法学理论、法律原则及法律意识、社会诸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仍需教师结合案例进行讲授。

2、采用先进的教学手段

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新信息技术如计算机网络技术、成像技术、数据存储和人工智能、卫星通信等技术的发展,没有一个领域,没有任何人能摆脱这些技术的影响,因此,同以往传统教学不同的是以人机双向交流的现代技术化教学方法将在法学教学中成为主导,即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开展因材施教的个性化教学,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监督者、咨询者,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探索者,媒体将成为学生手中的认知工具,教学过程中将利用教学资源创设教学情境,开展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或协商讨论式教学,使学生在双向互动的教学环境中掌握法学知识和技能。这种教学方法的应用,将大大节约教育成本,给学院的学生带来极大的便利。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自己喜欢的老师进行交流;学生可以在线咨询一些自己感兴趣的问题;学生可以在网上自己撰写文章,经老师指导后在网站上进行发表;老师把自己的教学内容制作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去浏览喜欢老师的讲课;学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即使在所选课程的讲授发生冲突时,学生可以在其他时间访问存储在计算机服务器中的老师讲课内容,每个学习者随时随地可以接受法学教育,不受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表的限制,真正作到"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习者主观能动性和个性潜力,从而实现法学教学个性化的教学目标。通过先进的科学技术学生们可以选择适合自己水平的教学内容,适合自己水平的练习,可以开设模拟法庭,模拟双方律师的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过程,模拟判决,课堂以外,教师和学生还可以继续进行对话或通过电子邮件或BBS随时进行案例讨论,这样就为法学院学生提高基本技能和增强实操性经验创造十分有利的条件。

但是,这在同时也将给教师带来严峻的挑战。它要求教师必须有驾驭网络的能力,即在多媒体平台上,教师能将自己的教学经验融会到课件中,在课堂上通过操作、控制教学软件向学生有关教学内容,解答学生问题,并通过校园网或互连网交流有关教学信息。因此,新的教学方法的运用,需要法学院的教师做好充分的思想上和技术上的准备。

3、针对学生的兴趣去采用教学方法

教学的主要应该是在于“学”,如何能够达到学好的效果是至关重要的。在运用教学方法时要不断的征求学生的意见,有可能一些学生不喜欢这种教学方法,但是自己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就是不提出来,这就可能会南辕北辙。所以,及时的查看学生的反馈信息是很重要的。在上课的过程中,不断的尝试多种教学方法,为了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需要老师们不懈的努力。

4、加大高职法律教育的投资

当前,高职法律教育中有助于学员能力培养的模拟法庭、实习场地、实习材料等教学条件不足,影响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这要求学院增加投入,建设好实习、实训基地、丰富教学材料,充分利用影视工具和计算机技术,丰富现代化教学手段,使教学内容从静态到动态、从抽象到具体。

法律教学方法篇3

关键词:法律课;问题教学法;提出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2)03-0028-01

法律课所教授的法律知识,都是一些法律概念、法律条文,既枯燥又难于理解,很多教师觉得法律课难教。难在哪里呢?难点就在于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学生没有学习的积极性,没有学习法律的兴趣,不主动自主学习、不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单靠老师一言堂、靠老师注入式教学,根本无法实现教学目标,达不到教学要求和教学目的,教学效果很差。有办法解决这一教学困境吗?答案是肯定的。

我认为可以采用问题教学法来解决法律课教学困境,因为问题教学法是法律课教学的好方法。

所谓问题教学法,就是由教师或学生提出问题,把教材的知识点以问题的形式呈现出来,通过师生合作、交流、沟通,在老师的指导下,让学生在寻求,探索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中,掌握知识、发展智力、培养技能,进而培养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问题教学法是一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的教学方法。

如何实施问题教学法?问题教学法就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以问题为中心,进行创造性教学的方法,即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因此,问题教学法的核心就是提出问题。能否提出有价值、有深度的问题,能否提出一系列相互关联,引发学生积极思考的问题,就成为问题教学法能否成功的关键。也就是说,实施问题教学法成功的关键是如何提出问题,在实际法律课教学过程中,我大胆采用问题教学法,尝试几种不同的问题提出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主要有如下几种方法:

1.教师主动提出让学生思考的问题

1.1课前提出问题。在上新课之前,教师根据新课内容,提出一些思考题,布置学生预习,让学生带着问题预习,在课前上网或者到学校图书馆查找相关资料,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方法。这样,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动机和欲望,进而逐渐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自主学习的方法;另一方面,可以极大地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例如:我在教授《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二课第二节“依法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这一课时,就采用了这一方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因为学生还没有进入社会,没有社会实践经验,对于企业的内涵、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等等内容,学生并没有任何感性的认识,所以必须课前让学生多预习、多查找资料,否则单靠老师在课堂上进行讲解,学生是很难理解这些内容的。因此,在课前,我布置了如下这些思考题:

A、企业是一种什么组织?与其他组织相比有何不同?请举例说明。

B、要设立一家企业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C、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必须履行哪些义务?请举例说明。

通过学生带着这些问题,进行课前预习后,在课堂上师生就这些问题逐一进行交流、探讨,形成共识,教学的目标就达到了。

1.2课中提出问题。即在课堂上教师首先提出问题,学生带着问题自学教材,理解问题、讨论问题,最后教师根据讨论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讲解,准确地引导学生解决问题,从而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这要求教师在课前备课时要根据教学重难点、知识点设置问题,然后在课堂上师生相互合作、探讨,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2.学生自主提出问题

问题教学法是以培养学生自主意识和主动为特征的,因此,要注重引导学生主动参与、亲身实践、独立思考、合作探究,培养学生学会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从而改变教师“以讲为主,以讲居先”的格局,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例如:在教授《职业道德与法律》第十一课第二节“依法保护人身权”这一课时,我就引导学生自主学习,而后学生自主提出需要探讨、解决的一些问题:

A、作为一名学生,我们依法享有哪些人身权?

B、在校园里,如何保护学生的人身权?

C、作为一名在校生,如果人身权受到侵害,该怎么办?

3.创设情境,提出问题

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演示,创设情境,让学生在这些问题情境面前自求自得,探索思悟。通过多媒体演示法,学生如临其境,提高感性认识,容易激发学生思维,从而激发学生探求问题的热情。

例如:在讲解《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九课“预防一般违法行为”这一课时,我就利用多媒体演示几组学生在公共场所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不良行为表现的情景。进而提出问题:

A、哪些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B、如何预防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教学方法篇4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课堂教学;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 G642.4【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11-0030-01

法律逻辑学在法学基础课中历来是“难教”、“难学”、“难考”,常常在教学课堂上老师窘窘然、学生懵懵然。课堂上的教与学多是费力不讨好,以至于有的老师不愿教,有得学生不愿学,但又不得不教学。为什么会形成以上的局面呢?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律逻辑学概念多、定律多、公式多、难点多,“教” “学” 起来抽象枯燥,更是因为师生缺乏良好的教学心态和正确“教”“学” 方法所致。在法律逻辑教学中只要师生端正教学态度、掌握正确的教学方法,变恐惧为无畏, 变讨厌为喜欢,变繁芜为简单,将枯燥抽象的逻辑知识变得生动形象,将如同嚼蜡的课堂变得妙趣横生,将逻辑知识转化为能力,实现知识迁移,提高逻辑思维技能,法律逻辑学的“三难” 就会变为“三易”。

根据法律逻辑学的学科特点和学习心理学的规律,逻辑学教师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学习 :

一兴趣教学法

学生在学习中拥有学习兴趣能够更好地调动主动学习的自觉性,这样会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运用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去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应该积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这样远比机械地讲授效果明显。逻辑思维能力是人的大脑对客观世界的概括、判断的综合能力。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在以后的学习中的综合能力,对学习各科知识起到综合的指导作用。掌握了逻辑思维方法,能够提高人的分析、表达、推理能力。良好的思维能力是学习好其他学科的基础,也是认识事物和处理日常生活问题所必须具备的能力。

“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习心理学告诉我们:兴趣对学习成果有巨大影响,它是引起学动机,推动学习的重要因素,在教学中,兴趣能引发学生强烈、持久的求知欲望,使学生在愉快的心境,活跃的课堂中去积极思考、学习、接受知识,提高学习效率。事实上,没有对苹果掉在地上的兴趣,牛顿就不会发现万有引力定律。教学中空洞的说教极易使学生心理紧张烦躁,甚至产生强烈的厌学情绪,尤其是法律逻辑学之类的学科更是如此,法律逻辑学本身非常抽象、枯燥,很多学生一看就觉头疼,如果老师的教学方法引不起学生兴趣,那么学生会觉得更加索然无味,学习痛苦,因此,法律逻辑学老师更应采取兴趣教学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寓教于乐。在率逻辑学课堂上,老师可以运用形象生动的语言来描述逻辑知识,如引用成语典故、故事笑话等来阐述逻辑知识,尤其是那些诙谐幽默风趣的笑话故事,更会妙趣横生,活跃课堂氛围,引导学生轻松学习。

二课堂辩论法

即或者由教师组织学生运用逻辑学知识举办课堂辩论,或者由教师结合有关法律逻辑学知识讲解有名的法庭审判等辩论事件,让学生参与其中,进行辩论或讨论,一则可以活跃课堂气氛,激活学生大脑,启发学生运用法律逻辑知识去思维,二则可以激发学生自觉学习和运用法律逻辑知识以解决思维问题。其实,某种意义上说,逻辑学本来就是辩者的学问,在古希腊逻辑学专为辩者而生,在古印度逻辑学专为佛教徒证明佛教的正确而设,在古中国逻辑学被称为名辩之学,是辩士的工具,辩论是逻辑学知识、规律、方法具体运用的最佳体现,因此,老师可以提出一些辩题指导学生运用逻辑学知识进行辩论,或者可以列举一些千古名辩如两可之说、白马非马、坚白石离、濠梁之辩、你本身是条狗、飞矢不动、半费之诉等进行讨论分析,引导学生学习法律逻辑学相关知识。

为了让学生积极地学习课程中关于逻辑学的知识,应该尽可能地减少枯燥给学生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可以预留一个法律逻辑问题供学生在课后收集相关材料,下次课上,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进行讨论,一段时间后,每组提交一个讨论得出的结果。任课教师针对每组给出的讨论结果进行分析,指出错误结论产生的原因,并强调正确的法律逻辑学知识点。这种分组讨论的方式能够使学生全部参与到课程知识的学习中,避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所讨论内容的理解。

三多媒体教学

实践证明,音像教学资料和多媒体教学方法比一般的理论讲解更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也能够给学生一个直观的印象。因此,任课教师应该适时地安排案例视频,通过引入现实中真实的事件,帮助学生建立法律思考的逻辑,系统地模仿和应用法律逻辑学的知识。

法律教学方法篇5

关键词:法律思维 法学教育 法律逻辑学 教学方法

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学习中,法律逻辑不但是基础,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这正如台湾著名的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所言:“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

当前,法学教育困惑于怎样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逻辑学教学困惑于怎样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思维训练。对此,本文结合讲授法律逻辑学的体会,总结一些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强调逻辑自律意识,引导学生重视逻辑思维

人从2岁左右就开始逻辑思维,在成长的过程中,逻辑思维能力不断提高,但是逻辑自律意识淡薄却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们不能说他逻辑思维能力欠缺,但在写论文、教材、专著中,在讲话、演讲、辩论中,在处理一些重要问题时,却犯了一些不该犯的简单错误。例如:《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的两篇文章。

《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辩正》第167页:“根据通说,犯罪的本质在于它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简单地说,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它是一个全称判断,即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于是,反对者很快反驳”这里,作者明显在偷换论题,从“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全称肯定判断不能简单换位,只能限制换位)。

《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第109页:“客观真实论者一方面声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另一方面又将刑事诉讼定义为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这样一来,在诉讼中,所谓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一命题可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所谓真理无非是符合客观实际的一种认识,因此,上述命题可以进一步替换为‘认识是检验认识的惟一标准’。”作者在这里混淆了概念,将辨证思维中的“同一”理解为普通思维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结论肯定不正确。“认识活动与实践活动的同一”指的是辨证思维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维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当然,讲到这里,老师还要告诉学生:出现逻辑错误只是作者和编辑缺乏逻辑自律意识的结果,核心期刊还是核心期刊,法学专家还是专家,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还是有创新之处,这个例子还可以用来讲解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编辑、专家尚且出现这样的错误,我们更应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逻辑自律意识,把自发的逻辑思维转变为自觉的逻辑思维。这是学习法律逻辑学的第一个目的。

二、用法律逻辑学理论思考,引导学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法律思维由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组成,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学专业课讲授法律思维内容,法律逻辑学讲授法律思维形式,各有侧重,但在培养和提高法科大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训练时,法律思维形式和法律思维内容彼此相依,形式离不开内容,内容也离不开形式。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融入法律思维内容,法学专业课讲授时注意法律思维形式、方法和规律,将会大大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举两个例子:

在法律逻辑课堂上,我让学生把“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表示出来,大部分学生把行为划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在违法行为中划分出犯罪行为。他们认为,一种行为,要么合法,要么违法,为什么?他们说“不违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说这样给合法下定义不合逻辑规则,也先不提合法的定义到底应该是什么,就举个例子,一个人坐在座位上,另一个人上来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轻,违法吗?不违法。合法吗?没法回答,说是说不是似乎都有问题,但你肯定不能说这种行为合法。还有更多的例子,不违法的并不能说合法。“合法行为”、“违法行为”、“行为”、“犯罪行为”四个概念之间的关系用欧拉图应该这样表示:先将行为划分为法律调整的行为和法律不调整的行为,然后,再将法律调整的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个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逻辑理性告诉我们,不是所有时候都这样。

在和学生一起聆听的一次学术报告中,一位教授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修改为“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执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国”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那么,凡是官和权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权,我们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权,为什么不说依法司法呢?是现在我国的司法已经依法了,还是司法需要凌驾于法律之上,还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说了算吗?这是从逻辑三段论推理想到的质疑。当时,正好讲到三段论推理,学生感触非常深刻。

以上说明尽管法律逻辑学没有探讨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但它告诉我们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逻辑(此处的逻辑意指思维规律、规则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论证的规则与方法)。后一种逻辑理性地看待前一种逻辑的现有观点,思考其未来走向。

三、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分析案件,让学生产生学习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分解、条理剖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实体和程序法律意见的活动。”案件分析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逻辑结合。事实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组成命题,由命题进一步组成推理,以此来论证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从概念、命题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决的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案。原告和被告结婚时订立书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25万元给对方。现在被告违约,原告请求违约金。法院审理本案,遇到的难题是:本案是婚姻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没有违约金制度。违约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婚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怎样解决这一难题?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讲,合同和婚姻,一是财产法上的行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为。但两者均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其属概念。法律行为与合同、婚姻两个概念之间是属种关系。因此,法官可以适用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则,具体说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实;其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三,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本案婚姻关系上的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现行法对此并无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认定该违约金条款有效,并据以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万元违约金。

四、提问式教学,使学生学会思考

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是老师不断向学生提出问题,务求达到学生被穷追猛问,难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学生思考,通常不会问问题的人,也就不会发现问题,不会提出问题。因此,要在不断的提出问题的过程中,促使学生不仅会回答问题,更主要的是会注意问题、发现问题、并以适当的方式提出问题。

有人说,律师的作用就是重新组合案件事实,寻找法律理由,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怎样在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找到突破点?借鉴mba逻辑考试的方式,针对一个案件,请学生总结各方当事人的可能观点及证据,思考怎样支持、加强、反驳、削弱某一方的论证,怎样解释、评价某一方的观点和论证。同学之间可以假设案情,展开辩论。

在个案分析中,不断提问的方式可以启发学生的思路,鼓励学生们积极思索,互相反馈信息,并与教师沟通,在提问、反问、自问自答、互问互答中,探求解决问题、难题的路径与方法。

五、适当课堂辩论,引用典故事例,设计课堂游戏,激发学生听课的兴趣

逻辑学是在“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我国古代,逻辑学也称为“辩学”。“诉讼”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说服别人,维护自身利益。故辩论对于学好法律逻辑学而言,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辩论的题目可以是学生生活、学习中的热门话题。辩论要求语言流畅,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两方进行。如“法学教育应侧重于理论(实践)”等。这是一大部分大三学生所困惑的问题,大一、大二学习了一些专业知识,大三开始思考未来发展时,发现所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有差别,而又不知道怎样解决。辩论的过程中,我发现,他们自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是辩论的一个作用。此外,辩论中,学生的思维过程展现出来了,逻辑问题也出来了。如: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确,机械类比、循环论证、诉诸无知等等。往往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引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研究法律思维的形式、规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学科,学好它对于我们的法律学习、司法实践大有裨益;同时,它又是一门交叉学科,高度抽象的逻辑学学科溶入具体的法学学科,概念多、规则多、符号多、公式多,法科学生学起来有一定难度。鉴于课程的抽象性和应用性,有必要设计一些课堂游戏,活跃课堂气氛,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为强化学生对等值命题的理解和运用,在课堂上用10—15分钟做“换一句话说”的小游戏:第一排学生写一个命题,后几排学生换一句话说,然后在传回来,前排学生评价是否等值;讲到法律规范逻辑时,为了引起学生对“应当”、“允许”等规范词的重视,请学生们课后研读法律条文,寻找三个相关法律条文,编造“两个事实与一个谎言”,上课时,请其他同学判断那一个是谎言;讲法律概念时,请学生用三个词语编一段故事;讲推理时,做“谁是作案者”、“故事接龙”的推理游戏等。

六、既讲普通逻辑学的知识,又讲辩证逻辑学的知识,寻找法律的生命

对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加以研究,因而逻辑学本身是一个庞大而又多层次的学科体系,如今人们通常把逻辑学分为普通逻辑、辩证逻辑。普通逻辑形成最早,它侧重于静态地研究思维形式的逻辑结构及逻辑规律,研究单向的思维;辩证逻辑研究动态的思维,研究多向的思维;恩格斯说“普通逻辑和辩证逻辑就象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的关系”。辩证逻辑思维时针对某一方面的论述同样要遵守普通逻辑思维的形式和规律。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简单案件,人们使用普通逻辑思维就可以了,但对于复杂案件,必须使用辩证逻辑思维才可以维护法律的正义。毕竟,人类已经进入辩证逻辑思维时期。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道德、经济、政治是统一的,经济效益有国家、集体、个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长远之分;道德上善与恶的标准、政治上利与弊的权衡也因出发点的不同而有差异;谈到法律,当它确定时,我们以合法性为标准进行法律思维,当它不确定时,我们怎么进行法律思维呢?而什么是合法?为什么法律如此规定呢?答案是,以当时的政治、经济、道德为标准所制定。所以,当我们讲用法律来思维时,我们仍然要考虑到政治、经济、道德的因素,当法律确定时,是立法者考虑;当法律不确定时,是司法者考虑。这样,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仅仅是法律思维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维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讲普通逻辑的知识,又要讲一些辨证逻辑的知识。这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必须告诉学生,形式推理重要,但仅有形式推理是不够的,在形式推理解决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证推理。这样,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逻辑知识并不能简单地应用时,就不容易产生“法律的正义是个变数”等消极看法。

法律离不开逻辑,法律的长足发展要求每一个法律人思考逻辑、应用逻辑,寻找法律的逻辑。法律逻辑学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学科,它的成熟需要逻辑学者和法学学者的共同努力,这也是法律发展的要求。

[参考文献]

[1]秦玉彬.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困境探微.,2004-2-26 20:45:34

[2]林吉.法律思维学导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8月版

[3]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事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教学方法篇6

关键词:技工学校;法律课;教学方法

教学,是教与学的互动。所谓“教学相长”,方能“相得益彰”,古代的教育先导早已一语点破了教学的精髓。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设备形式的多样化,网络上各行各业形形的案例也为教师的教学提供了现实版的活教材。同时,当下技工学校的学生大多为“95后”,甚至是“00后”,他们从小生活在多媒体的世界里,获得信息的渠道比站在讲台上的老师还要多。技工学校的主业是各项专业技术,那么作为提升思想道德的法律课程,老师又该如何正确引导,让法律课程达到课程设置的初衷呢?这些都是技工学校、法律老师需要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探索并改进教学方法已成为技工学校运用法律课程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路径选择。

1.角色演绎,生活教学

法律,通常以章节法条长篇文字形式体现,作为纳入学校教学范围的法律内容,往往重理论,而案例的篇幅相对较少,加上技工学校很少将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技术学科来设置,法律课往往因为要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而作为常规普修基础学科存在。如果教师单一地采用说教、单向灌输的教学方式,法律课将真正变成老师唱独角戏的“休闲课程”。因此,教师必须要认真备课,根据法律教材每一章节的重点内容,选择通俗易懂的现实案例,交由学生现场演绎,既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对新鲜事物的积极性和好奇心,又能活跃课堂气氛,同时还可以让学生发挥创新性,将法律课程中的常见概念、条例书写成剧本,用歌舞剧、小品、相声等形式来表现,既活跃了课堂气氛,还能在这些活动中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同时还能在活动的组织过程中,提高学生的组织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真正实现让辅助课程为专业课程服务,让常规课程提升技工学校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也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岗位,增加一些人文素质上的竞争砝码。但需要注意的是,教师事前必须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尤其是案例的选择,要既简单又典型,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水平,避免在角色演绎中出现法律知识空白,挫伤学生的积极性。

2.辩论教学,激发欲望

“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一个人不管是在哪个阶段学习的知识,由自己主动发问,并通过与他人沟通得到的知识,往往记忆最深刻。美国教育家布鲁姆指出:“知识的获得是一个主动的过程,学习者不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知识获得过程的主动参与者。”法律法条本身是由学者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总结成文后才规定下来的。不同的案子在不同的时期很有可能会产生大相径庭的审判结果。尽管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大陆法系终究不会像案例法一样具有可模仿性,但在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还是要尽可能地充分发挥学生对知识的运用,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因此,辩论教学法能让学生在主动参与互动学习的过程中,充分发挥自我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应应用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审判结果有争议的案例,鼓励学生学会用自己的头脑思考、辨析、归纳,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获取、整理、贮存、运用知识和获得学习能力,让学生在分析、比较、思考、讨论、释疑中达到“问题由学生提出,过程让学生参与,疑难由学生解决”的目的,把学习的过程、学习的时间和学习的权利还给学生,帮助学生在积极体验中学会学习,善于学习。

3. 现代科技,拓宽途径

法律教学方法篇7

关键词:法学教育;诊所法律教育;教学方法;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可谓是突飞猛进。1976年我国仅有2所法律院系;1978年有6所法律院系,178名教师,1299名在校生;1987年共有86所法律院系,5216名教师,42034名在校生;1987年恢复招收研究生,在校研究生为3951人。直到1999年,全国有330余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律院系或法律专业,在校生达6万余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总数的2.2%;已建成成人高等政法院、系(专业)150多个,全国成人高校在校法科学生约为8万多人,占全国高校在校生的4.6%。数量的激增,并不意味着法学教育取得了成功。长期以来,我国法律院系课程设置以传授系统和科学的法律知识为教学目标,很少考虑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和社会的实际需求,忽视了法学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即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近年来,法律实务界和社会有关部门对于法律院系的毕业生的素质与能力的评价颇有微词,我们的毕业生对课程设置与授课内容也有意见。这种状况,使得我们反思法学教育内容与模式落后的现实。

目前,法律课程的开设主要以部门法学科或是国家颁布的基本法为标准,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讲述法学基本理论、解释现行的法律条文,而以培训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的课程开设得太少。面对存在的问题,许多从事法学教育的教师已经认识到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革。例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教学方法的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越来越多的高校和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学教育改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我们也在不断地总结法学教育方法的得与失,同时把目光投向法学教育比较成功的美国。2000年9月,在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启发和福特基金会的鼎力资助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大学在法学院开设了法律诊所教学课程。这种全新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式的引进,对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带来了挑战。

一、独具特色的教学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教育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存在以下特点:

1.使用真实的案件作为教学的背景材料

传统法律教育的思维培养,往往建立在已知结果的案例基础上。在模拟法庭或案例分析课上使用的案例是以已经发生过的案件为分析材料,这种模式的不足之处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学生的应变能力得不到充分的锻炼。已知案件的事实与证据都已明确,不会看到在办理真实案件中可能遇到的情况或突发事件,没有机会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

第二,缺乏挑战性,难以激发学生的兴趣。由于没有真实的案例让学生参与其中,无法让学生负责办案,难以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三,实务中的许多技能难以掌握。例如,接待当事人、咨询法律问题、调查取证、进行谈判等法律实务的技能难以在课堂上让学生掌握。

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上。学生通过办理案件,参与案件的全过程,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感,深刻理解法律的价值与适用。

2.与众不同的教学方式

传统法学教育课堂是教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学生在下面被动地听和记,由于师生比例悬殊,在课堂上很难展开讨论、与学生充分交流,学生的注意力难以保持长时间的集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考试设计的题目主要测试学生的记忆能力,很难测试学生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法律诊所的教学过程中,指导老师具有实务经验,采用多方位的教学方法。在课堂内进行角色模拟的教学方法,指导教师设计各种模拟练习。学生在系统的训练中,学会如何扮演角色,并在亲身体验中学会各种专门的技能。例如会见当事人,要求学生做好会见前的准备,制定会谈的方案;解决会见时发生的问题,做好当事人的咨询;会谈结束后,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分析会见中的优点与不足。在此训练过程中,指导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准备角色,评价其表现,学生的应变能力在其担任角色中得以提高。在课堂外,学生真实案件。学生处于“律师”的角色,真实案件。在此过程中,学生学习运用法律基础知识,锻炼判断力,理清事实真相,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培养职业道德与责任心。在整个学习过程中,学生作为案件当事人的人,学到的不仅是法律知识,而且了解律师办理案件的全过程,培养学生的办案技能。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课堂讨论、提问等互动式教学模式。总之,法律诊所课程的教学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积累办案经验。

3.独具特色、灵活的评估方法

教学结果的评价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关心的问题。传统的法学教育对学生的评估方法往往比较单一,常常以学习成绩进行评价。法律诊所课程一直在寻找除学习成绩之外对学生进行更加客观的评价方法。

在法律诊所教学过程中,学生会对自己进行评价,这种评价对学生的成长非常重要。学生更加关注自己所承办的案件的成与败,当事人对案件与结果的满意程度,注重自己的办案感受。学生关注的焦点也是教师进行评价的焦点,案件的成败固然是教学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但更为重要的是学生在办案过程中是否掌握了他们想得到的办案方法、技能和知识,通过办案,他们多方面的素质是否得到了提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即使案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他们也应当得到好的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是非常客观的,也是传统教学模式中无法实施的。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学习和适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 知识。法律诊所教育的目标是要教会学生如何去学习和运用法律;法律诊所教育的教学方法是教师与学生互动式的教学;法律诊所教育的灵魂仍然是法学教育而不是办理案件,学生办理真实的案件只是将案件作为教学内容的载体而不是目标。法律诊所课程给学生提供了一个新的学习平台,使学生能在社会的变革中更深刻地学习法律和理解法律。

二、法律诊所教学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育模式,在中国法学教育的进程中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中会遇到种种的问题,其中经费和师资是最为突出的、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1.法律诊所课程的经费问题

与传统法学课程不同,法律诊所课程除了需要上课的教室之外,还需要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专职人员管理整个诊所的行政事务。就学生而言,不仅需要在诊所课堂上系统地学习律师业务的各种技能和职业道德,还需要花大量时间在课堂之外的诊所办公室接待当事人,准备各种法律文书,外出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进行谈判、仲裁或诉讼。就教师而言,不仅要在诊所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律师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而且要在课堂之外,针对学生承办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个别指导。因此,在诊所课堂上,往往不是一个教师主讲的课堂教学模式,而可能是几个诊所指导教师一起对学生进行培训、指导,师生比例要比传统课堂低,而且教学成本高、费用大。

诊所项目在我国的启动首先基于外来基金的资助。要使该项目在我国能够顺利推广,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经费问题。在国内,法律诊所课程的费用来自大学本身经费的支持非常有限,普通高校要从律师事务所或基金会得到资助,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目前,在中国的350所左右的法学院系,有67个法学院系加入了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共有40多个法律院系开设诊所课程,其中有28个法学院系是在国外基金的帮助下开设课程。更多的法律院系虽然对该项目很有兴趣,但却因为经费、师资等原因无法启动该项目。因此,仅仅依靠国外基金的帮助推广法律诊所项目是远远不够的。据考察,美国的法律诊所的费用大多数来自于基金会或律师事务所的资助、个人捐赠、政府的支持、法学院专项经费等等。

诊所式法律教育要在国内推广,不仅需要法律院系师生的共同努力,更加需要来自社会各界的支持。近年来,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为促进国内外教师间诊所教学经验的交流、诊所教材和专著的出版不懈的努力,法律诊所的师生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制度化建设积累了经验,并为该项目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制度化建设仅仅依靠这种自下而上的推动是远远不够的。首先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给予更多的关注,对诊所法律教育进行正式立项、考察、评估和论证,确立该项目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的地位,纳入教学体制主流课程设置之中,对该项目的建设给予大力的支持,设立专项经费,从根本上解决课程设置、教师培养、学生办案经费、诊所行政管理和运作等问题。其次,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在美国,一个法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可开设多个法律诊所,多个诊所的运作来自不同部门的资助,其中包括律师事务所、非政府民间组织等社会各界的支持。

2.法律诊所课程的师资问题

师资力量是影响诊所课程质量的关键因素。从美国的法律诊所师资队伍来看,除法学院原有的教师队伍外,还聘请有丰富实务经验并热爱法学教育的律师参与教学。大部分诊所老师是专职的,不用承担诊所课程之外的其他专业课程,在职称晋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学院其他教师晋升的评价标准。

目前,中国的诊所教师几乎是从原有的法学院教师队伍中产生的,这些教师一方面需要新开设诊所课程,另一方面还要兼顾一门或几门法律专业课,多数诊所教师在超负荷工作。指导学生办案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需要教师花费大量的时间。以接待当事人为例,会见当事人之前需要指导学生做准备。在学生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教师要坐在旁边观察学生的表现并引导学生做好接待当事人的工作。然后,还要指出学生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简单的案件一般需要1—2小时,复杂案件往往需要半天甚至一天的时间才能完成。办理案件的过程是法律诊所教育的核心部分,诊所老师在这一阶段的工作量是很大的,往往要和学生一起进行调查取证、开庭、和解谈判等,随时进行技能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分析法律问题。为了避免由于学生法律知识不够全面、实践经验不够丰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教师要进行跟踪指导。案件办完之后,教师还要指导学生回顾办案的过程,对办案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总结,使学生的实践能力得到质的提高。目前,诊所师资以相对年轻的教师为主,多数教师面临晋升职称的问题,诊所教师受学校传统评价机制的制约,关注诊所课程工作量的计算,如果对这些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影响甚至挫伤教师进行诊所教育的积极性和持久性。

现在,我国高校开设的诊所课程一般是3~4个学分,每个学分是16~18学时,每门诊所课程一般是由两个以上教师来担任,如何计算每位老师的工作量已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各个高校至今没有统一的做法。在解决这一问题时,一定要关注到诊所课程与传统课程的差异性。就诊所教师的工作来讲,在课堂上进行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在课堂外进行办案指导,学生随时可能联系老师请求帮助和指导,因此,难以完全量化诊所教师的工作量。如果让几名教师平分一门课的课时工作量,显得有失公平,更不利于在制度上激励从事诊所课程的教学工作,无法吸引更多的教师加入诊所课程的教学。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给每一位教师单独以该门课程的学分计算工作量,并在科研和教学的工作安排上给予倾斜政策,鼓励教师从事诊所课程的研究与教学。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的发展与前景

法律教学方法篇8

关键词:阻碍 楞次定律 感应电流 磁通量变化

一、楞次定律的内容

闭合回路中感应电流的方向,总是使它产生的磁场去阻碍引起感应电流的磁通量的变化,这就是楞次定律。楞次定律是高中物理教学中的一个难点,要求学生能够深入理解楞次定律的意义,才能够灵活的应用。

二、正确理解楞次定律的内容

楞次定律中,核心词语是“阻碍”。首先,阻碍不是阻止。因为磁通量的变化是引起感应电流的必要条件,若这种变化被阻止,也就不可能继续产生感应电流了。其实原磁场的变化是由外界的各种因素决定的,如电流的变化、相对位置的变化,而与感应电流无关。其次,感应电流阻碍的对象是原磁场的磁通量变化而不是磁通密度B的变化。第三,阻碍不是“相反”。如果将阻碍理解成感应电流的磁场总是与原磁场方向相反,则楞次定律就违背了电磁感应现象也必须符合能量守恒定律这个自然界的基本法则。

三、楞次定律的应用

楞次定律应用较为灵活,利用楞次定律分析问题的方法大体上分为两类,下面以一道例题为例做进一步的分析:

例如,有一个条形磁铁下方有一个平放的闭合线圈,问当磁铁的N极向下开始下落的时候,线圈中产生感应电流的方向如何?线圈应该如何运动?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

方法一:

首先明确利用楞次定律解题的步骤:

1.确定原来的磁场方向(B);

2.确定穿过线圈的原磁通量是增加还是减少;ΔΦ>0(Φ增加)ΔΦ

3.根据楞次定律确定感应电流产生的磁场方向(B');

ΔΦ>0(Φ增加)B和B′相反

ΔΦ

4.利用安培定律确定感应电流的方向。然后针对上述步骤,逐步进行分析。

第一步,确定原磁场的方向,向下;

第二步,确定原磁通量增加,即ΔΦ>0;

第三步,根据楞次定律,闭合回路中感应电流的方向,总是使它产生的磁场去阻碍引起感应电流的磁通量的变化。既然原磁通量增加了,那么感应电流产生的磁场一定是阻碍原磁通量的增加,也就是说,感应电流的磁场(B')的方向向上。即“增反”;

第四步,利用安培定律,很容易判断出感应电流的方向是逆时针。

若题目中的条形磁铁的N极是远离线圈向上运动,原磁通量就减少了,感应电流的磁场(B')的方向就是向下的。即“减同”。而感应电流的方向就是顺时针方向。

这种方法使推理过程严谨,不容易出错,要求学生思路清晰,基本功扎实。这种方法可简单得记为“增反减同”。

方法二:

可以采取一种较为灵活的方法,这种方法是对楞次定律的一种引申。根据楞次定律的内容,感应电流产生磁场的方向总是要满足一个规律,即总是要阻碍原磁通量的变化。对于这个题目,问条形磁铁下落时,线圈应该怎么运动?感应电流方向如何?当磁铁下落时,显然原磁通量是增加的,要想阻碍它的增加,感应电流总是要阻碍磁体和线圈的相对运动,即“来斥”。迫使线圈因相互排斥向下运动,即相当于阻碍了原磁通量的增加,满足楞次定律。这样,就可以判断出线圈的运动方向,再根据安培定律,判断出电流的方向。

若题目中条形磁铁的N极是远离线圈向上运动,原磁通量是减少,要想阻碍它的减少,感应电流总是要阻碍磁体和线圈的相对运动,即“去吸”。迫使线圈因相互吸引向上运动,即相当于阻碍了原磁通量的增加,满足楞次定律。再根据安培定律,判断出电流的方向。

这种方法比上一种方法简单,要求学生形象思维能力强,头脑灵活。这种方法可简单得记为“来斥去吸”或“来拒去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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