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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8篇

时间:2023-10-09 09:27:45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1

一、煤矿企业制定落实了安全生产“五个一工程”建设活动相关措施,按照要求时限完成了“五个一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二、煤矿企业按照“一企一标”相关内容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对标建立了责任体系,落实了企业全员岗位责任,构建了煤矿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制定了煤矿企业《“一企一标”工作手册》,建立了煤矿企业“一企一标”专项考核制度。

三、煤矿企业按照“一岗一责”相关内容要求,明确了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了煤矿企业全员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了煤矿企业全员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了煤矿企业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四、煤矿企业按照“一人一卡”相关内容要求,明确了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相关内容,实施了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分类使用和管理,落实了岗位安全风险提示卡提示内容及考核。

五、煤矿企业按照“一日一醒(省)”相关内容要求,建立了煤矿企业班前警醒制度、班中提醒制度和班后反省制度。

六、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政策的要求。

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度中明确了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了企业投资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2

1当前煤矿安全管理的现状

1.1责任意识不够浓厚

责任安全意识是煤矿安全管理中最不可少的一个因素。在当前煤矿企业的综合运行中,一些煤矿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在采煤数量、开采技术等方面增加了更多的投入,而在责任意识、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引导性不够,没有形成宏观方面的责任感,也缺少细节方面的微观管理,因此,形成了责任与管理的脱节,没有深入到煤矿企业的安全运行实际,造成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中出现有“三违”现象,在对违规操作等安全管理中,没有形成制度创新与规范化管理,更没有建立责任追究与倒逼制度,因此,一些领导与管理层没有强大的责任意识,也就不能在安全管理责任手段上进行创新。一些管理层人员不能建立强大的安全责任意识,在制度的建立、检测、设备运行与管理方面,缺少长效化、制度化的规范运作,在安全知识的构建中,也没有相应的体系保障。

1.2培训措施不够全面

在煤矿综合安全管理中,加强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在当期煤矿的安全管理中,没有形成系统化、系列化的培训方式,在培训内容、培训举措等方面缺少针对性、创新性,更没有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煤矿企业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为了减少培训成本与相应的开支,采取的是简单的培训方式,在安全管理中,没有形成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更不能借助新媒体进行创新性的培训,在培训内容上,也只是简单的安全知识,对于安全意识的构建、安全理念的形成,安全常态机制的构成等方面,没有形成多方面的思考。同时,在培训方式上,没有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更没有在实践培训、现场培训等方面着手,对于一些典型性的安全事故等案例,不能落到每一个环节之上,因此,在安全责任的管理中,也就忽视了煤矿企业的安全综合运行,造成系统培训与技术创新之间的脱节。

1.3安全技术创新还不够

在煤矿安全管理中,技术运用对于安全管理有着很大的保障性。通过安全技术的有效控制,在综合防尘、瓦斯控制、巷道布置、支护运用、采煤工艺等方面进行有效的技术创新,能为安全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当前煤矿安全技术的综合运行与管理中,还没有形成现代科学技术信息化运用的参与模式,在技术跟进上还缺少相应的运用模式,尤其是在数控制数以及电子信息化管理中,还没有形成综合性的创新方式。譬如,在煤矿安全运行中涉及到的巷道建设、支护方式、放顶方式、采煤方式、防尘措施、防水措施等技术上,不能与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相结合,在煤矿地质因素的考虑中,对于先进的检测、勘探等技术的运用,还不能全面的凸显出来,也就不能增强煤矿安全运行的整体职能。

2改进煤矿安全管理的有效对策

2.1创新思维,构建安全管理理念

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理念创新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首要点。只有创建全新的思维理念,才能在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安全责任等方面突破,形成综合性能的全面实现。在煤矿安全综合管理中,要形成安全创新的管理理念,形成自下而上的观念创新,每一个管理层以及职工都要将安全意识放在第一位,曾倩安全管理的责任意识,突出煤矿采煤以及综合运行中的每一个安全细节,尤其是管理层要从煤矿安全运行的整体高度出发,及时掌握好煤矿安全运行的情况,针对员工在安全意识、安全行为等方面出现的偏差,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对不负责任、安全意识差的人员,采取有效的管理、处罚等教育措施,落实责任,创新煤矿安全文化体制机制,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出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在具体工作中的贯彻执行,并落实到煤矿安全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之中。

2.2宣传引导,构建安全文化氛围

在煤矿的安全管理中,要加强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结合新时期多种经营理念,并考虑煤矿井下的实际操作经验,细化每一个管理环节,在加强班组建设的过程中,形成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将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一个生产过程之中,通过电视、网络、橱窗等方式,通过开展各种演讲比赛、科技比武等文化安全活动,潜移默化的将安全知识融入到活动之中,培养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形态。做好矿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严格按“六定”原则进行处理;监督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和完好程度,未按要求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按“三违”严肃处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档案,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所在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以及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操作规程、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权利等内容,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学时。

2.3细化管理,构建隐患排查机制

在煤矿安全管理的管理中,要形成安全隐患的有效排查机制,建立责任细化的管理机制,尤其是在安生生产的综合排查过程中,对于煤矿采掘过程中综合设备的整体功能运用,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尤其是在出现异常现象的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在有可能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段,在设备细化的管理过程中,对于每一个采掘责任区,建立安全责任管理至,没一个班组对自己的区域以及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处理,构建层层分解的安全管理渠道,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的整改,这样,可以形成高效、优质、安全的管理模式,让每一个员工都能更加踏实的投入到安全管理之中,更好的促进整体安全性能的实现。

2.4创新技术,构建井下管理机制

要注重煤矿井下的安全技术与管理。掘进工作面、掘进硐室及钻场,放炮时必须采取湿式打眼、水炮泥、坚持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进行冲洗煤壁巷帮和洒水降尘、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净化风流等综合措施。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综采工作面应设置移架自动同步喷雾,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割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综掘工作面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保证外喷雾装置和除尘风机的正常使用。

3结语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3

(1)有利于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规范煤炭企业的安全管理,使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发现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2)有利于安全投入的及时到位和有效实施。为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可以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督查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督查安全费用是否真正用于安全投入,是否挪作他用;通过审计,评估安全投入的实效性;通过安全审计,可以统一安全投入统计口径,避免安全投入统计的随意性,保证安全投入的真实性。(3)有利于激发煤矿企业加强基层安全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增强煤矿企业依法办矿、依法治矿的意识;有利于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审计是一个新课题,还没有一个标准的模式以及规定的内容,还在实践中探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要求:(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中关于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职责开展审计,如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及贯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安全资金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安全配套项目、设施是否按规定计划得到有效落实。(2)审计的组织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要由政府审计机关、安全监督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审计一至两次。(3)审计结果的分类、管理和奖惩。把被审矿井划分为A、B、C、D4个类别,A类为安全矿井,B类为基本安全矿井,C类为安全较差的矿井,D类为安全不合格的矿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审计报告审定煤矿安全程度的类别,并开展安全监察工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煤矿整改。同时,要对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发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严重,达不到审计评定类别标准或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予以降级处理。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审计结果,国家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政策,设计专项资金,对煤矿企业实施奖惩。通过审计,被评定为A类矿井的建议由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责任者予以重奖;被评定为D类矿井的予以重罚,并责令其停产整顿。

三、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审计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措施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4

1.思想创新

从心理学的理论角度上看,人的思想支配着人的行为,而人的思想观念却推动着事物的变革。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在抓煤矿安全教育工作时,首先必须要摒弃过去那种安全教育就是“走过场”的错误认识,把煤矿安全思想教育真正地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道工序和第一要务来抓。就目前煤矿(包括民营煤矿)的实际来看,由于煤矿用工制度的改革,使其煤矿职工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而随着煤矿企业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井下技术装备得到了极大的改善,这就要求煤矿职工必须掌握较为全面的科技知识和操作技能。而实事求是地讲,当前在我们的煤矿在提高职工科技知识和技术水平上,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企业内部以举办各种井下特殊岗位短期培训班为主。但由于在从事煤矿井下特殊工种的职工中存在着自身文化素质较差的这一客观现实,故在对职工进行技术技能的教育培训过程中往往是事半功倍的结果,既浪费了煤矿有限的教育培训资源,同时又不能达到预期的培训效果,这不能不说是煤矿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一大客观存在的现实和困难。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广泛的、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形式,用春风化雨般的教育,实现对安全教育工作的全新认识,从而使各级管理人员充分认识到人是生产力中的第一资源,安全管理就是要管人的健康。物的损伤可以修复,而人的损伤却不可能恢复原状。通过一系列全新的安全理念的宣传、灌输和渗透,从而进一步把煤矿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放在一个全新的境界,达到唤醒全体员工内心对安全的自需、自求意识,使全体员工在思想上切实认识到安全是自己的事,健康权、生命权是做人最基本的权利。可通过推行正向引导教育,使全体员工逐步树立起“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指望他人不保险”的安全理念,并从员工的“自己的安全自己管”拓展到班组的安全班组长管,班组管;区队的安全区长管、全区管;专业的安全专业管、全员管;矿井的安全矿长管、全矿管等。

2.内容创新

安全教育活动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过去那种“一个活动来回搞, 一个模式上下套”的安全教育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实现安全教育活动的创新,就必须在增强煤矿安全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与此同时,煤矿安全教育活动不仅要保证数量,更重要的是要在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上求实效。可以通过实实在在的发生在本单位的一些安全事故事例,用职工能够接受的语言,使他们在思想上真正受到触动,从思想上真正感到安全工作对于自己、他人和企业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和作用。因此,在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工作必须在其内容上进行创新。一是要变过去单一的说教为形式多样的活动;二是要变过去以经济处罚为主的教育形式为以人为本的安全教育;三是要变过去以书本上安全教育内容为主为根据企业各自不同的地质条件和人员素质的客观现实因材施教。

3.手段创新

实事求是的讲,当前绝大多数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其直接原因都是由于“三违”行为造成的。职工中发生“三违”行为,究其原因无外乎一是经验欠缺,培训不足;二是英雄主义,胡干蛮干;三是经验主义,侥幸心理;四是情绪波动,心不在焉等。因此,在煤矿“三违”教育培训工作上,要根据不同的人员、不同的岗位和不同的违章事实等采取不同的帮教方式方法的手段,也就是要在教育培训的手段上创新。可采用在对“三违”的帮助教育上把住“三关”。即:一要把住认识关。从过去的一些“三违”事故中我们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大部分“三违”人员不知道其自己违章的具体原因,对煤矿安全的认识稀里糊涂,更不知道自己违章给其自身和同事之间所带来的什么严重后果。所以我们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时必须让“三违”人员通过写出自己的违章违规操作书面认识,帮助其在思想上充分认识“三违”的严重危害性,找出产生“三违”行为的思想根源,并通过提高认识,来进一步在思想上重视违章带来的严重后果,从而让“三违”人员从今以后在思想上不再敢违章,解决好不想违章的问题。二要严把考核关。即: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整套“三违”人员帮教培训考核体系,与其安全奖、安全风险金奖励挂钩,让“三违”人员不仅丢面子,而且还要经济处罚丢票子,从而解决好不敢违章的问题。三要严把联保关。即:对于出现“三违”事故后,不仅要对违章者予以处罚,而且还要对其联责联保的人员、联责联保的班组其他人员进行适当的处罚,通过联责联保这一形式,达到形成安全互保、安全风险共担的局面,从而解决好不能违章的问题。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5

一、加强组织与实施

(一)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停产整顿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市(州)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省政府成立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与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合署开展工作,省安监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增加煤矿停产整顿关闭工作职责,对煤矿停产整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对煤矿进行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检查,并对本地区的煤矿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电力、工会等部门,要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落实责任,强化整顿。各停产整顿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整顿小组,根据矿井需要整改内容的难易程度,分批次制订符合本矿实际的停产整顿方案,包括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和从事整改的作业人数等,同时要制订停产整顿期间安全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并报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具体措施与要求

(一)为确保停产整顿落到实处,公安部门从即日起停止对停产整顿煤矿企业办理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两证,对原有库存爆破器材进行清点封存,并交由当地民爆专营公司保管。各地民爆专营公司不得再向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供应爆破器材。

(二)为防止停产整顿煤矿企业擅自生产,所有停产整顿煤矿除水泵工、维修工、通风员及瓦斯检测员和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的少数人员外,其余矿工及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下井。

(三)停产整顿期间,停产整顿煤矿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采取任何形式出煤和矸石,防止停而不整。

(四)停产整顿期间,所有煤矿要立即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特别规定》第八条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隐患,逐条逐项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凡受水害威胁、瓦斯事故隐患严重、“一通三防”工作存在问题及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负责组织整改,同时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煤矿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制订隐患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六)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按照隶属关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由相关的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颁发或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七)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除按省安监局《关于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安监管法规[20*]174号)规定的程序外,增加如下材料:市属煤矿提供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市安监局组织验收的现场检查表、市安监局局长签字的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市长签发同意申报的文件。县(市、区)属煤矿提供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县安监局组织验收的现场检查表、县、市(州)安监局局长签字的安全生产条件综合审理意见表、县(市、区)长签发同意申报的文件。

(八)供电部门必须确保停产整顿期间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确保煤矿通风、排水设备的正常运行。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煤矿安全督导工作的领导,指派专人,对重点矿区、煤矿实行全天侯盯守,监督煤矿企业落实停产整顿的各项防范措施,防止明停暗开。

三、责任追究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6

第一条为了保障煤矿安全,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的有关情况,并可以提出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依靠煤矿职工和工会组织。煤矿职工对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或者举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报告或者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九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煤矿安全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公道、正派,熟悉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工作经验,并经考试录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煤矿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对事故多发地区的煤矿,应当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对全国煤矿的全面安全检查或者重点安全抽查。

第十二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签名后归档。

第十三条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察内容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执行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二十一条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二条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第二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作业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其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的;

(二)未使用专用放炮器的;

(三)未使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的;

(四)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的。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的;

(三)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

(六)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向煤矿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隐瞒本煤矿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

第三十三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出示安全监察证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四十一条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二条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煤矿矿长或者其它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八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7

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对全市所有地方国有煤矿和地方骨干煤矿(市、县营煤矿)无一遗漏地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严格按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和程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通过整改仍无法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监管。通过专项整治,使煤矿企业广大干部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得到增强,煤矿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础得到提升,实现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稳定下降,杜绝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主线,围绕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等各个系统、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整治;并对照《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内容要求,进行全面整治。同时,突出以下重点:

(一)对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煤矿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查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风漂浮、怕得罪人、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散漫作风。

(二)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情况。

(三)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查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项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实;查市直有关单位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系统等领导及煤矿党委书记、矿长、安全系统等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的落实;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是否细化落实到班组;查煤矿是否严把了设备的安全准入关,是否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安监总规划〔2006〕146号、安监总煤装〔2008〕49号)按期淘汰设备,是否杜绝电气失爆;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特别要重点检查“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情况;对照《煤矿安全规程》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管理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查防治水专项制度、措施的落实;查矿井是否真正实现双回路供电。

(四)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查煤矿企业全员培训情况。查现任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现任煤矿科区级安全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关要求。地方国有煤矿新招工人是否按规定做到“变招工为招生、先培训后上岗”,地方骨干企业用工是否经县(市、区)管理部门统一招聘、集中培训、考试合格并签定劳动合同和建立用工档案。通过排查要把那些不懂业务、不尽职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人调换下来。

(五)对照《指导意见》,查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层层转包”行为,是否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生产矿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队”现象。

(六)对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查煤矿15种76类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查煤矿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现象等。

(七)对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规定》(晋政发〔2005〕30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查煤矿是否存在违法生产和非法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查各县(市、区)行政区内和市直有关单位所属煤矿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行为。

(八)查各煤矿通风区队长兼任矿长助理是否落实,已兼任矿长助理的通风区长是否具有相应学历、懂技术、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查组织保证、制度保证、措施保证、纪律保证、体制保证等是否落实到位。

(十)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贯彻落实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专项整治工作部署的情况。

(十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及各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晋市政办〔20**〕26号文件精神,开展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采取煤矿全面自查自整,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分别组织交叉检查、全面复查,市级进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相互交叉,要围绕总体目标,做到有机协调,搞好衔接。

第一阶段:自查自整阶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关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所属各煤矿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隐患排查治理等规定,认真查找本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阶段:交叉检查阶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组织进行矿与矿之间交叉检查;地方骨干煤矿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矿与矿交叉检查。

第三阶段:全面复查阶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属煤矿由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带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所属各矿进行全面复查;地方骨干矿井由副市长、副县长带队,组织有关部门并抽调业务骨干和专家进行全面复查。

在煤矿自查自整、交叉检查和全面复查的同时,市人民政府抽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5个督查组,由市局领导带队,对市直有关单位及其市属煤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分阶段督查。第一阶段重点督查各县(市、区)、各单位的宣传发动、动员部署及工作开展情况;第二阶段重点督查各单位交叉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并对各单位检查的矿井进行随机抽查;第三阶段,在各单位全面复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面覆盖,低瓦斯矿井抽查率不低于50%。

煤矿安全责任制内容篇8

1.1加强员工的安全岗前培训教育在煤矿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井下作业是相对而言比较危险的工作区域,因此在职工下井作业前,要加强他们的思想教育工作,在他们下井作业前,应该通过岗前动员或者岗前讲解,向他们讲解井下作业的危险性,并督促他们认真学习井下作业的安全规范和安全要领,使他们在下井前明确哪类动作具有危险性,哪类动作不具有危险性。在岗前培训环节,除了说明危险因素外,还应该让煤矿职工明确,一旦遇上矿井坍塌或者地下水倒灌等危险时,如何通过团队来紧急避险,让煤矿职工明确井下的避险路线等。在岗前培训环节,还应该通过激励法来提升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物质奖励的原则来促进员工的安全责任心,通过相关处罚来警醒广大职工按照规范作业,避免危险动作。

1.2落实安全教育课程除了加强煤矿职工的岗前培训外,还应该严格落实安全教育课程,将安全教育课程系统化、规范化,确保安全教育课程的周期性和普遍性。安全教育课程要落到实处,可每周举办一两次,将未下井作业的职工组织起来,由专门的安全教育老师来给职工上课,课程内容可以是国内外的煤矿安全事故思考或者一些数据,尽可能地使安全教育课程生动形象,吸引广大职工的注意力。在安全教育课程上,还可以组织老员工来通过自身经验或经历,向新职工讲解井下安全操作的重要性和紧急避险的一些方法。职工在经过安全教育课程后,需要进行汇报总结,安全教育老师根据职工的总结内容进行评定,并与绩效等挂钩,提升职工对安全教育课程的重视程度。

2落实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2.1井下挖掘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在煤矿生产中,井下挖掘是最危险的区域,也是人员比较密集的区域,因此抓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首先应该从抓好井下挖掘的安全管理工作开始。

2.1.1一线工人的安全操作。在煤矿企业井下挖掘作业前,应该根据前期科学的测定和相关经验方法,编制合理的挖掘作业流程,确定挖掘方式方法,并根据挖掘面积及挖掘手段,制定适宜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正式挖掘前,应该就挖掘方法与一线工人、领班、技术骨干等做好技术交底工作,让所有下井挖掘的人都了解挖掘面积、挖掘流程。虽然挖掘流程是事先制定好的,但在实际的井下作业过程中,可以随时根据井下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调整挖掘进度和挖掘方法。在井下作业时,一旦发现有工人违规操作,要及时停止作业,做好整顿教育工作。

2.1.2做好测绘测量工作。在煤矿生产前,应该做好科学的测绘测量工作,督促测绘测量人员严格执行测量测绘方法,深入井下,仔细排查,科学测量,为挖掘工人提供准确的技术参数和地质资料。

2.1.3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在煤矿企业下井挖掘作业时,要严格落实安全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安全员应该明确挖掘流程、挖掘技术方法等,在一线工人挖掘作业时,如果安全员发现有工人存在违规操作或者不按照挖掘流程作业时,应予以制止。同时在遇到比较困难的挖掘作业时,安全员还应该协助一线工人,共同处理。

2.1.4做好瓦斯检查工作。在井下作业的过程中,瓦斯检测员的工作非常重要。瓦斯检测员要做好作业面瓦斯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井下环境的安全。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出现瓦斯超标或者存在其他危险气体,要及时通知工人撤离,同时在煤矿生产过程中,瓦斯检测员还应该做好通风口的管理工作,定期定时为作业面通风。

2.2严格落实煤矿生产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在煤矿企业生产过程中,确保机电设备的良性运转,确保煤矿输送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来说,同样是非常重要的。

2.2.1加强机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工作。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机电运行安全,有必要加强对井下作业面及井上等所有机电设备的安全检修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安全巡检,一旦发现机电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解决,避免机电设备损毁。同时做好机电设备的安全保养工作,对于有可能影响煤矿生产效率的机电设备要及时进行淘汰。

2.2.2加强煤矿的运输管理工作。保证煤矿运输环节的安全是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因此要加强对煤矿运输设备的维修与保养,定期检查煤矿传输带、运输车辆等运输设备是否处在良性运转的状态下,防止掉轨、翻车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斜井提升则要做到钢丝绳、矿车碰头、三环链、绞车、钩头等提升设备的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运输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及时检修,并将容易出现问题的运输设备登记在案,在后期的跟踪检查中,重点做好安全检修工作。

3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和签署

安全责任书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将安全责任化整为零,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确定安全责任范围。

3.1划分安全责任区域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根据不同的级别、不同领域、不同作业面,要合理划分安全责任区域,在该区域内由指定负责人做好区域安全管理工作,同时由煤矿企业的安全总负责人做好区域安全的统筹管理工作。这样可以将安全责任明确到个人头上,在煤矿生产过程中,更有利于安全制度和安全技术等的落实和推进。

3.2签署安全责任书为了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在区域安全管理过程中,有必要由区域安全负责人签署各自的安全责任书。在责任书上要明确区域安全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并明确出现安全事故后的处罚条例,通过安全责任书,能够提升区域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4做好灾害预警管理工作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除了容易造成作业面坍塌、瓦斯爆炸等危害性比较大的事故外,还容易引发水灾、火灾等灾害,因此有必要做好煤矿生产的灾害预警工作。

4.1做好火灾防范措施火灾对于煤矿井下作业面来说,其危害是致命性的。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要做好火灾防范措施。禁止明火进入作业面,严禁煤矿职工在作业面及出矿口等附近抽烟、在井下使用明火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井下作业面要做好消防器具的设置和摆放,以便在发生火灾后能第一时间进行消防扑救。

4.2做好水灾的预防在矿井周围要做好对当地水文的调查,根据降水量来判断地表流向和水流量,并做好地面积水的排泄工作。在矿井里要做好排水工作和封堵水工作,以防止水淹没作业面。

5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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