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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税收监管8篇

时间:2023-10-11 09:58:13

成品油税收监管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1

一、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成品油进出口双向受限,加剧国内产能过剩局面

成品油的进出口需要有国家给出的相关资质,但目前来看一般的民营企业是无法经营的,这种类型的资质基本上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才有。目前,我国社会石油经营单位中的一部分企业有着长期经营进出口成品油的经验,有其固定的渠道和市场,由于缺少进出口经营权和配额,其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国内成品油出口需求是制约产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经济对石油消费拉动减弱,石油需求将保持2%—3%低速增长,成品油消费将由过去的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转变为低增长、低消耗、低污染的“三低”新常态。2014年开始,国内炼油产能过剩明显,近两年地炼的开工率一直都在40%以下低位。成品油的出口,尤其是国内过剩严重的柴油出口将逐渐呈现常态化和规模化。只有扩大出口,才能有效提升产能利用率。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完善,自主定价体系还没有形成

现阶段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经实现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接轨,调价方式更加灵活,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价格基本实现了初步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石油行业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油价的剧烈波动,现行的价格机制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一是虽然修订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缩短了调价时期,加快了调价频率,但仍不能达到根据市场供需现状实时调整价格的要求,国内外成品油的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仍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套利行为,影响成品油市场的规范健康运行。二是虽然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但是由于国内外成品油流通市场并没有完全接轨,大部分企业不能自由进出口成品油,存在贸易壁垒,这必将导致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割裂,出现国内消费结构与市场供需关系不相匹配的现象。三是政府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尚不透明,计算公式和挂靠油种尚未公开,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和诸多怨言。四是成品油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价格的市场化需要与成品油市场的流通体制改革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然而,目前我国流通体制的改革进展缓慢,导致成品油市场化改革难以快速推进。此外,世界石油市场的格局决定了石油的定价机制,现有的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并不能充分反映东亚的石油供需格局,导致我国进口石油的价格偏高,波动剧烈的石油价格也使国内企业迫切需要更为便捷的国内价格避险渠道,提高我国在世界石油价格体系中的定价权也成为当务之急。

(三)油源高度垄断,民营流通企业生存空间有限

石油消费市场化和石油供应垄断化已成为当前我国石油市场中的主要矛盾。目前,国家对油源的控制仍然很严,这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各由自己的母公司控制,即使是地方炼油厂生产的配额内的成品油也必须交由中石化、中石油的销售公司进行统一销售。成品油出厂价和批发价实际上是由两大集团制定,因而出现国内成品油价格批零倒挂等畸形现象,导致国内汽柴油市场长期供应紧张。目前,在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中,民营企业约占1/3左右,加油站占56%左右,但其成品油销售总量只占市场份额的不足30%。民营石油批发零售企业无油可卖、油价批零倒挂的现象存在已久,很多民营加油站无奈被两大集团收购,留下的多数经营惨淡,生存状况每况愈下,有些被迫关门歇业。由于缺乏油源,国内民营石油企业开工规模不到产能的1/10,生产设备大量闲置,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被迫使用进口的高污染、低收率的燃料油替代原油,生产低品质油品以供应紧缺的成品油市场。很多民营油企的加油站和仓储都是1992年石油市场放开后投资十几亿元建成的,如今多数处于半闲置状态。两大集团的过度垄断妨碍了市场的健全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破除石油流通的行业垄断,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缓解石油市场的供求矛盾。

(四)成品油税费不合理,总体税负压力较大

完善的成品油税制是保证成品油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成品油的税收办法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目前的消费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方面导致了多次重复征税,使转嫁到产品出厂价中的总税额比实际高;另一方面受到现行的价格体制和税收征收办法的限制,税收难以完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的作用。其次,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炼油企业不能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纳税款,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再次,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政府有关部门的乱收费依然严重。与此同时,在税负方面,以燃料油为主要原材料的地炼企业一方面存在“天生劣势”(国有炼化企业以原油为主要原材料,无需缴纳消费税),另一方面某些沿用多年的合法避税手段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健全也不再可用,客观上造成了地炼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五)政企职责界定不清,成品油市场监管不到位由于政府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没有相对分开,因此,政府部门既是政策制定部门,又是监管部门。在这种体制下,我国政府在优化产能布局,市场监管,资源储备和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控市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本应政府承担职责,在实际运行中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市场保供、国家石油储备、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同时还要完成利润考核目标。政府在制定行业进入标准、市场监管手段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种保护国有资产、打造强大民族工业“航空母舰”的态度,这不但造成了各市场经营主体的不平等竞争,助长了大型国企借助行政手段独断市场的情绪。由于成品油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到位,其弊端也日益明显,还体现在油品质量标准多,价格差异大。目前执行的汽柴油标准有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标准、地方标准(含甲醇汽油),实施的汽油和柴油产品标准达到了11项,各种汽油、柴油牌号多达47个。另外,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市场主体多元化。培育形成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油气市场格局。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流通市场规范有序,流通限制逐步消除。定价机制市场化。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源定价新机制。一方面,能源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能源供求变化,引导国内能源投资和消费;另一方面,国内、国际能源价格逐步接轨,确立中国在国际能源定价的主动地位。油品来源多样化。从源头对石油市场进行管理,国家基本放开对成品油进出口的限制,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对我国成品油保障作用,扩大我国炼油企业的市场空间,为化解产能过剩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税费征收合理化。通过运用税收政策来保持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机制,为最终实现价格市场化打好基础,减轻其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市场监管规范化。石油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即建立石油行业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资源管理、行业监管、限制垄断以及有效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到2017年,成品油市场准入更加开放,市场竞争显著提高,价格机制更加市场化,财税调节更趋合理,制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行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到202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多元、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机制完善、市场体系健全、财税调节科学、法律体系完备、宏观管理高效、市场监管有力的现代成品油管理体制,形成成品油市场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成品油进出口体制,加快研究制定汽柴油一般贸易出口政策

稳步放开成品油进口权。逐步放开石油企业进口控制,扩大许可进口量并放宽进口企业的资格,推行公平、竞争的石油进口秩序。允许在非国营贸易配额内自行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并可在交易市场上流通,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对于铁路、航空以及交通等需要大量石油供给并且拥有自身完善的石油供应网络的大型企业,可以允许其享有成品油进出口权。增加进口主体要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必要的资质条件,如油库库容、接卸设施、必要库存量、自有资金等,减少投机需求,降低市场波动。加快研究制定成品油出口政策。对成品油的出口经营,由两大集团出口调整为由国有和民营企业共同出口,成品油出口按照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方式进行管理;允许成品油出口由非国营贸易企业参与管理,并给予非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同等的权利。在成品油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时期,灵活调整关税政策,通过进出口手段调节国内市场余缺,化解产能过剩,参与国际竞争。

(二)加快石油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努力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

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深入研究非公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准入范围、准入资质,核准和监管办法等问题,努力降低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改变当前集中度较高的市场结构,努力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兼并和拓展业务等方式增强竞争能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理顺政府两大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法规,利用法规来限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流通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效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成品油供应多样化。将地方炼厂生产的成品油也应纳入国家的销售管理渠道。允许各石油专项用户组建独立的石油销售公司负责系统内成品油的供应,并授予企业采购自,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化进程摸索经验。规范成品油质量标准。进一步统一油品质量标准,减少成品油品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标准;合并柴油标准,执行《车用柴油》标准;减少油品品号,逐步将柴油牌号减少到3个。

(三)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建立国内石油市场报价体系。独立的石油市场报价机构根据市场交易状况播报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成为成品油贸易商签订贸易合同重要的定价依据。因此,要加大石油报价机构的培育力度,不断增强其播报价格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石油市场报价体系,推动石油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贸易以及市场化价格的形成。逐步实行市场自主决定价格的机制。将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均调整为全国一价,为国内石油行业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政策环境。继续扩大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自主性,在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差距由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需现状自行调整。同时,继续缩短或者放开对调价周期的限制,逐步实现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实时调整交易价格。加强对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由原先成品油价格的制定者,转变为成品油价格的公布者和监督者,进一步公开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计算公式及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与联动的方式,消除公众的诸多质疑。同时,要积极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及其市场的监管力度。建立税收调节机制和补贴机制。要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农业等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适当补助的机制以及石油企业因油价上涨带来超额收益的财政调节机制。

(四)完善成品油税费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和公平负担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2

一、改革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成品油进出口双向受限,加剧国内产能过剩局面

成品油的进出口需要有国家给出的相关资质,但目前来看一般的民营企业是无法经营的,这种类型的资质基本上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才有。目前,我国社会石油经营单位中的一部分企业有着长期经营进出口成品油的经验,有其固定的渠道和市场,由于缺少进出口经营权和配额,其发展受到很大限制。

国内成品油出口需求是制约产能发挥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经济对石油消费拉动减弱,石油需求将保持2%―3%低速增长,成品油消费将由过去的高增长、高消耗、高污染的“三高”转变为低增长、低消耗、低污染的“三低”新常态。2014年开始,国内炼油产能过剩明显,近两年地炼的开工率一直都在40%以下低位。成品油的出口,尤其是国内过剩严重的柴油出口将逐渐呈现常态化和规模化。只有扩大出口,才能有效提升产能利用率。

(二)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完善,自主定价体系还没有形成

现阶段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经实现与国际市场价格的接轨,调价方式更加灵活,并给予了企业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价格基本实现了初步的市场化,有力地推动了石油行业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石油市场油价的剧烈波动,现行的价格机制问题开始逐渐显现。

一是虽然修订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缩短了调价时期,加快了调价频率,但仍不能达到根据市场供需现状实时调整价格的要求,国内外成品油的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仍会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套利行为,影响成品油市场的规范健康运行。

二是虽然我国成品油价格机制已与国际市场价格接轨,但是由于国内外成品油流通市场并没有完全接轨,大部分企业不能自由进出口成品油,存在贸易壁垒,这必将导致国内外两个市场的割裂,出现国内消费结构与市场供需关系不相匹配的现象。

三是政府调整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尚不透明,计算公式和挂靠油种尚未公开,仍会引起社会的广泛质疑和诸多怨言。

四是成品油的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价格的市场化需要与成品油市场的流通体制改革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然而,目前我国流通体制的改革进展缓慢,导致成品油市场化改革难以快速推进。

此外,世界石油市场的格局决定了石油的定价机制,现有的国际石油定价机制并不能充分反映东亚的石油供需格局,导致我国进口石油的价格偏高,波动剧烈的石油价格也使国内企业迫切需要更为便捷的国内价格避险渠道,提高我国在世界石油价格体系中的定价权也成为当务之急。

(三)油源高度垄断,民营流通企业生存空间有限

石油消费市场化和石油供应垄断化已成为当前我国石油市场中的主要矛盾。目前,国家对油源的控制仍然很严,这使得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中石油、中石化两大巨头的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各由自己的母公司控制,即使是地方炼油厂生产的配额内的成品油也必须交由中石化、中石油的销售公司进行统一销售。

成品油出厂价和批发价实际上是由两大集团制定,因而出现国内成品油价格批零倒挂等畸形现象,导致国内汽柴油市场长期供应紧张。目前,在国内成品油批发企业中,民营企业约占1/3左右,加油站占56%左右,但其成品油销售总量只占市场份额的不足30%。民营石油批发零售企业无油可卖、油价批零倒挂的现象存在已久,很多民营加油站无奈被两大集团收购,留下的多数经营惨淡,生存状况每况愈下,有些被迫关门歇业。由于缺乏油源,国内民营石油企业开工规模不到产能的1/10,生产设备大量闲置,有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被迫使用进口的高污染、低收率的燃料油替代原油,生产低品质油品以供应紧缺的成品油市场。很多民营油企的加油站和仓储都是1992年石油市场放开后投资十几亿元建成的,如今多数处于半闲置状态。

两大集团的过度垄断妨碍了市场的健全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破除石油流通的行业垄断,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活跃市场,缓解石油市场的供求矛盾。

(四)成品油税费不合理,总体税负压力较大

完善的成品油税制是保证成品油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目前中国成品油的税收办法还存在着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目前的消费税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方面导致了多次重复征税,使转嫁到产品出厂价中的总税额比实际高;另一方面受到现行的价格体制和税收征收办法的限制,税收难以完全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而不能充分发挥其调节消费的作用。其次,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炼油企业不能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纳税款,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再次,燃油税迟迟不能出台,政府有关部门的乱收费依然严重。

与此同时,在税负方面,以燃料油为主要原材料的地炼企业一方面存在“天生劣势”(国有炼化企业以原油为主要原材料,无需缴纳消费税),另一方面某些沿用多年的合法避税手段随着税收政策的不断健全也不再可用,客观上造成了地炼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的现实。

(五)政企职责界定不清,成品油市场监管不到位

由于政府政策制定和监管职能没有相对分开,因此,政府部门既是政策制定部门,又是监管部门。在这种体制下,我国政府在优化产能布局,市场监管,资源储备和利用价格、税收等经济杠杆调控市场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一些本应政府承担职责,在实际运行中由企业承担;企业在市场保供、国家石油储备、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履行部分政府职能,同时还要完成利润考核目标。政府在制定行业进入标准、市场监管手段等方面都采取了一种保护国有资产、打造强大民族工业“航空母舰”的态度,这不但造成了各市场经营主体的不平等竞争,助长了大型国企借助行政手段独断市场的情绪。

由于成品油监管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到位,其弊端也日益明显,还体现在油品质量标准多,价格差异大。目前执行的汽柴油标准有国家标准、乙醇汽油标准、地方标准(含甲醇汽油),实施的汽油和柴油产品标准达到了11项,各种汽油、柴油牌号多达47个。

另外,由于市场监管不到位,非法经营成品油的现象有所反弹,一些非法炼油厂死灰复燃;一些地区假冒伪劣油品重新流入市场;一些成品油经营企业假冒中石化、中石油等知名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商标、标识;一些加油站价格欺诈、缺斤少两等不正当经营行为时有发生。

二、改革的主要目标

市场主体多元化。培育形成公平开放、有序竞争的油气市场格局。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显著降低,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流通市场规范有序,流通限制逐步消除。

定价机制市场化。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能源定价新机制。一方面,能源价格能够合理反映能源供求变化,引导国内能源投资和消费;另一方面,国内、国际能源价格逐步接轨,确立中国在国际能源定价的主动地位。

油品来源多样化。从源头对石油市场进行管理,国家基本放开对成品油进出口的限制,发挥国内外两个市场对我国成品油保障作用,扩大我国炼油企业的市场空间,为化解产能过剩创造更好的外部条件。

税费征收合理化。通过运用税收政策来保持国内成品油零售价格相对稳定,建立和完善成品油市场机制,为最终实现价格市场化打好基础,减轻其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影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市场监管规范化。石油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建立健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即建立石油行业在市场准入、市场交易、资源管理、行业监管、限制垄断以及有效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到2017年,成品油市场准入更加开放,市场竞争显著提高,价格机制更加市场化,财税调节更趋合理,制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行业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到2020年,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主体多元、市场竞争充分、价格机制完善、市场体系健全、财税调节科学、法律体系完备、宏观管理高效、市场监管有力的现代成品油管理体制,形成成品油市场安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三、改革的重点任务

(一)完善成品油进出口体制,加快研究制定汽柴油一般贸易出口政策

稳步放开成品油进口权。逐步放开石油企业进口控制,扩大许可进口量并放宽进口企业的资格,推行公平、竞争的石油进口秩序。允许在非国营贸易配额内自行进口原油和成品油,并可在交易市场上流通,取消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只能用于进口燃料油的限制。对于铁路、航空以及交通等需要大量石油供给并且拥有自身完善的石油供应网络的大型企业,可以允许其享有成品油进出口权。增加进口主体要按照国际惯例设立必要的资质条件,如油库库容、接卸设施、必要库存量、自有资金等,减少投机需求,降低市场波动。

加快研究制定成品油出口政策。对成品油的出口经营,由两大集团出口调整为由国有和民营企业共同出口,成品油出口按照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方式进行管理;允许成品油出口由非国营贸易企业参与管理,并给予非国营贸易企业、国营贸易企业同等的权利。在成品油市场供求关系不同时期,灵活调整关税政策,通过进出口手段调节国内市场余缺,化解产能过剩,参与国际竞争。

(二)加快石油市场流通体制改革,努力形成竞争性市场结构

培育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深入研究非公资本进入石油行业的准入范围、准入资质,核准和监管办法等问题,努力降低石油市场的准入门槛,让更多的民营石油企业和外资石油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改变当前集中度较高的市场结构,努力形成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重组、兼并和拓展业务等方式增强竞争能力。

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切实理顺政府两大集团公司和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科学配置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制定有关促进竞争和反垄断的政策法规,利用法规来限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流通市场秩序,努力营造有效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促进成品油供应多样化。将地方炼厂生产的成品油也应纳入国家的销售管理渠道。允许各石油专项用户组建独立的石油销售公司负责系统内成品油的供应,并授予企业采购自,为进一步推进成品油市场化进程摸索经验。

规范成品油质量标准。进一步统一油品质量标准,减少成品油品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国家标准;合并柴油标准,执行《车用柴油》标准;减少油品品号,逐步将柴油牌号减少到3个(0#、-20#和-35#)。

(三)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

建立国内石油市场报价体系。独立的石油市场报价机构根据市场交易状况播报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成为成品油贸易商签订贸易合同重要的定价依据。因此,要加大石油报价机构的培育力度,不断增强其播报价格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同时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的石油市场报价体系,推动石油市场主体之间的自由贸易以及市场化价格的形成。

逐步实行市场自主决定价格的机制。将国内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均调整为全国一价,为国内石油行业竞争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价格政策环境。继续扩大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市场运行中的自主性,在贸易过程中存在的价格差距由零售企业根据市场供需现状自行调整。同时,继续缩短或者放开对调价周期的限制,逐步实现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实时调整交易价格。

加强对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监管力度。政府应积极转变职能,由原先成品油价格的制定者,转变为成品油价格的公布者和监督者,进一步公开成品油价格的决策程序、计算公式及与国际成品油价格挂钩与联动的方式,消除公众的诸多质疑。同时,要积极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加强对成品油价格及其市场的监管力度。

建立税收调节机制和补贴机制。要建立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合理的利益调节机制、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机制、对农业等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适当补助的机制以及石油企业因油价上涨带来超额收益的财政调节机制。

(四)完善成品油税费政策,促进经济转型和公平负担

改革成品油消费税计税办法。将成品油消费税征税环节下移到零售环节,同时调整为价外税,并增加税率的灵活性,实现其调节消费行为、节约用油、保护环境的功能。油品消费税调整为共享税,实行中央与资源城市财政分成的办法,同时不再上划相关税种收入,为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力支持。对作为地炼企业原料的燃料油不再征收消费税。

恢复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尽快恢复成品油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在新常态下促进成品油出口,利用国际市场消化国内过剩产能,维持炼厂加工能力,维护就业和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3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

(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税控设备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税控设备生产厂家或其商应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第七条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加油机。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价格。

第三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与总机构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以及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且经总局、省局批准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纳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确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68号)的有关规定,向预售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单位进行换开。

第十二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

(二)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三)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五)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数据相符的,可正常受理;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七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计算纳税;预售单位应按结算油款作成品油购进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回笼记录冲抵预收帐款,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十八条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对税务端《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安装、升级,并有信息中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章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对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汇总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第二十一条对被评定为申报异常的加油站和其他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加油站进行评估的指标来源及分析: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在成品油批发单位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申报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还可根据评估所属期加油机泵码数×销售价格来计算。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加快,应纳税款减少,属于异常。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属于异常。

(五)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社会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一般性的疑点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限时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析列举的疑点问题,可以与法人代表、企业财务人员、生产经营者约谈,约谈可以解释清楚的,请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据、凭证和证明;约谈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二)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三)实地查验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对审核评析结果,评定处理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每次纳税评估均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作为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经审核评析查无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直接登录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但尚不构成偷、逃、骗税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需要更正申报的,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2.需要补交税款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3.需要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对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纳税人,评定处理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和《资料移交单》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建立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税收检查档案,及时掌握加油站有关信息,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跟踪监控。

第二十六条检查制度包括:

(一)检查新开设的加油站购置的加油机或原有加油站更换的加油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证明是否齐全。

(二)检查加油站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数据是否真实。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四)检查有关抵减的项目是否合法、真实。

(五)检查申请注销的加油站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六)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与纠正,出现较大差异且加油站又不能说清理由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税收征管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要按工作要求,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紧密协作,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条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国税机关应会同经贸、工商、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加油站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4

[关键词] 税控装置;金税工程

[中图分类号] F810.42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5024(2006)08-0173-04

[作者简介] 邱伟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系讲师,经济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为企业制度与战略;(广东 广州 510275)

王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会计系讲师,注册税务师,研究方向为税收。(广东 广州 510420)

一、国外推广税控装置情况分析

伴随现代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近年来以电子技术应用为依托的各种经济活动以其强劲的势头,冲击着传统经济的方方面面。面对这场由此引发的经济活动领域的变革,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如何使税收征管工作紧跟时代的步伐,有效地减少税收流失,实现公平税负,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已成为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从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来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可以大大降低征收成本,加大税收征收管理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逃税行为。税控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税务机关利用税控装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各项活动的总称。这里所说的税控装置是指为遏止在交易过程中实施作弊行为而达到有效控制税源的目的,具有正确反映纳税人收入情况,保证计税依据和有关数据的正确生成、安全传递及可靠存储,并能实现税收控制、管理的器具和支持该器具的管理系统。

从国外税控装置的运行情况来看,税控装置能起到很好的税控作用。它可以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能力,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堵塞税收漏洞。随着电子化进程的加快,目前,税控装置的推广作为一项征管改革,许多国家如意大利、美国、土耳其等都已开展了此项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效果。意大利在1983年经众议院、参议院通过,并由总统颁布了第18号法律,推行计税收款机。根据意大利税务部门的统计,从1983年到1985年,由于推行税控收款机,各类商店税收增长112.16%,食品类增长228.27%,鞋类增长148.33%,家用电器类增长220.62%,珍珠宝石类增长338.16%,化妆品类增长338.16%,酒吧增长81.15%。意大利经过10多年的实践,推行税控收款机效果显著。为保证税控收款机的推行,主要保障措施有四个方面:一是法律保障。1983年7月意大利财政部颁布法令规定,所有商店必须配备税控收款机。意大利法律还规定,税控收款机由税务部门铅封并加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或破坏,并规定了不履行义务者的惩罚措施。后又补充法令,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取得计税收款机打印的计税收款条,并在离开商店200米以内保留该收款条,否则,消费者将被处以5万里拉的罚款并可以加处交易额1~6倍的罚款。二是组织保障。在意大利财政部有一个10人小组,专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认证工作。三是分步推行。意大利把推行税控收款机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求年销售2亿里拉的商店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第二阶段,年销售额达到1亿里拉的商店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第三阶段,年销售额达到6000万里拉的商店必须使用税控收款机;第四阶段,所有商店都要使用税控收款机。四是检查监督。要求消费者监督,同时向各地派出税务警察进行监督。凡是商店不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将处以100万里拉的罚款;顾客不索要发票,未履行监督职责的,处以10万里拉的罚款。同时为了鼓励推行税控收款机,意大利政府规定凡购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商店,国家按照税控收款机价格的40%,在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意大利推行计税收款机的效果是显著的,既增加了税收收入,减少了税收漏洞,又促进了经济管理的现代化。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税控管理体系,所有商店、饮食行业都安装了税控收款装置,所有的营业额都必须通过税控装置打印出计税收款条,同时,其所有收入情况通过与银行联网把数据转送到税务机关。其收款机内部配有黑匣子,数据不可更改,保证了数据的安全和准确。这样既有效地监控了税源,又节省了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成本。土耳其也在推行税控装置,他们的税控装置是与发票管理联系在一起的。在他们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发票系统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是人工填开发票;二是自动收银(币)机打出的发票,其收银机实际上是一部税控电子收款机,由发票打印机和永久存储器组成。有两个显示数据的屏幕。发票打印机记载着每天的销售额和代收的增值税。每天营业结束后,可以打出当天每一笔销售收入流水账和汇总账,同时记入永久存储器中。永久储存器不能打开,记录的数据也不能修改。在存储器里记载着纳税人的经济交易活动,专供税务部门检查。这样,就为税务机关实施监督和检查创造了条件。

二、国内推广税控装置情况分析

我国在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加油机和税控计价器三种。目前,这些税控装置都在进行不同程度的试点和推行。我国的新征管法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新征管法确立了安装税控装置的法律地位后,推行工作取得了更快的进展。

1.在部分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运用计算机和收款机等技术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大大提高了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同时也为我国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创造了必要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199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电子工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在部分省市进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这也是金税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到2001年底止,税控收款机系统主要装备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中适合使用收款机的小规模企业和有一定经营规模及有固定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它可以将全部应纳税商业活动数据记录在不可更改的存储器中,便于税务部门检查、管理和监控税源,以减少和防止税收流失。

2.在出租车行业推广应用税控计价器

近年来,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由于出租汽车都是单车运营,给行业管理和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加大税收监控力度,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水平,1998年4月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决定在大中城市出租汽车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税控计价器是具有可靠存储和显示运行数据并可自行打印发票的计价器。从推广效果看,推广地区不仅具有遏制黑车的作用,税收收入也大幅度增长。某市推行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的试点工作亦已取得圆满成果,目前,某市通过税控计价器的安装,出租车行业已实现按实申报,按期缴税,并为按实征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根据税控计价器录入的数据,每台车每月实际营业额一般都在1.2万元至1.7万元之间,最高可达1.9万元,比原定额税收平均增长40%至50%,全市出租车按5000台计算,每年新增的税收将达到800万元到1000万元。

3.在加油站推广税控加油机

1999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中指出,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加油站推广安装税控加油机。据统计,截至2001年底,全国共有加油站74495个,加油机257605台,已经实行税控改造的共有189257台,占应改造的73.47%,其中: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123765台,更换税控加油机65492台。税控加油机的安装取得的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湖南湘潭市国税局作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试点,已在境内107国道沿线35个加油站安装税控加油机,税控器的安装克服了传统的手工管税中税负难确定、偷税现象严重等弊病,使加油站的加油计量、纳税申报、税收入库全过程都实现了微机化操作管理,税收增长80%以上,据了解,湘潭市境内加油站全部安装税控器后,每年加油行业的税收可增加1000万元。

在税控装置的推广过程中,税务机关依靠税控装置实现了对税源的有效监控,确保了税收收入,提高了征管效率,降低了征收成本,规范了征纳行为,理顺了征纳关系,强化了企业内部管理,推动企业内部改革,维护了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如何进一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从我国的试点情况来看,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在我国是可行的,能起到很好的税控效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法律中有关税控装置的立法不健全,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宣传力度不够,推广应用的方案不完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配合不够协调,职责不明确,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相对较低,尤其是“数字鸿沟”现象较为严重,我国税务系统在网络建设、征管软件推广应用、征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还相当滞后,征管的科技含量低,这些都成了制约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瓶颈。虽然国家对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相当重视,在立法、宣传、部门协调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税务系统内部通过这几年的电子网络化建设,内部管理的现代化程度己得到显著提高。但与电子网络化建设要求相比,与全面运用税控装置加强税收征管的任务相比,仍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运用现代化手段实现自行申报、按期缴税,同时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税款流失。要达到这个目标,不仅要使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而且,要求税务机关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息网络系统,科学地采集、分析税控装置所提供的数据,及时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为此,要在我国更进一步地推广应用税控装置,应该做到:

1.加快推广税控装置的立法,建立完整的税控体系,充分发挥税控功能和作用

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税控装置实施提供可靠法律保障、推广税控装置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必须坚持这一原则。在过去推广税控装置的试点过程中,我国没有进行立法,给税控装置推广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各种破坏推广税控装置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制裁。一些有效的推广措施由于没有法律保障,得不到落实。有鉴于此,新税收征管法除了第23条明确了税控装置的法律地位以外,在第60条中还规定: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不仅使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有法可依,而且可以打击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当前,应当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及早制定税控管理的具体办法,对生产、安装、使用、保管、监督检查各环节的行为进行规范。在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下,还应该建立完整的税控体系,充分发挥税控功能和作用。税控装置是一个由硬件和软件组合起来的一个管理系统,在这个系统,纳税人使用前台,税务机关使用后台,前台和后台由某种传播载体来进行沟通和连接,来实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数据的交换。通过数据的交换,达到自行申报和税收控管的目的。前台与后台都可以与银行系统进行连接,实现与银行数据的交换和税款的划缴。这才是完整的税控体系。这个体系的建成必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减少税款流失。

2.通过实施金税工程,加强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为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创造条件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化时代,运用信息技术来加强税收征管是税务部门的当务之急。税控装置的推广和运用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是税务机关电子化、信息化建设与纳税人电子化、信息化建设的统一。纳税人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是我们实施税控的基础,税务机关电子化、信息化建设是实施税控的条件。它们相互影响,互相促进。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快金税工程的建设,推进税收电子化、信息化的建设进程。目前,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完成,税收征管电子化突飞猛进,“九五”期间我国税务部门对税收新的征管模式确定了计算机网络在税收征管中的依托地位。近几年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至省和地市局的三级计算机网络已基本建成;部分省市已将网络延伸到了区、县(分局)税务机关;截至2000年6月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近24.8万台。全国税务系统投入运行的局域网个数为1.2万个。上网运行的工作站数为14.8万台,全国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联通结点(县以上税务机关)数为5480个,约占全国县以上单位的60%,全国税务系统使用征管软件的基层征收单位数为2.2万个。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建设,将建立一个在重组税收业务流程和组织机构基础上,基于网络信息技术,覆盖国税和地税所有税种以及税收工作所有环节的功能强大、监控有效、全国联网的中国税收信息管理系统。这将为税控装置的全面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改进推广税控装置的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应用方案

推广税控装置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整个社会的了解和支持,特别是纳税人的了解和支持。因此,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十分重要。过去,长沙市在出租车行业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时就出现过纳税人抵制的现象,甚至还出现了出租车集体罢市的情况,最后,都是通过宣传引导和做耐心的思想工作得以解决的。可见,税务机关、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对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的认识和理解,对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将起到十分重要的影响。税务机关必须要做好税控装置推广前的宣传工作,为推广工作做好舆论宣传。要注意把握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媒体特别是互联网在税控装置推广宣传中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优势的重要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工作,使税控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得到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同时,推广税控装置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推广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意大利推广税控收款机,共分为四个阶段,花费了10年的时间;我国推广税控计价器的试点工作,经历了四个阶段,花费了3年的时间。所以,推广税控装置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成熟一个行业则推广一个行业,一个一个行业的推广,太快太慢都起不到好的效果。截至2000年底,国税系统税务登记户为1182万户,地税系统税务登记户为1402万户,这还不包括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纳税人,明确推广的时间、推广的方法和步骤。税务机关应该以纳税人电子化应用水平和生产经营规模作为划分推广对象的重要指标。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虽然健全但规模较小的,都适宜推广税控装置。对加油站,可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出租车行业,可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对商品零售业、饮食、娱乐、其他服务业,可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用电用水,可推广使用税控电表水表;对公园,可推广使用税控磁卡门票;对电子机票这类不需要配置硬件的纳税人,可推广税控收入软件系统。

4.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做好税控装置的管理工作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国家法律应该明确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推广税控装置的过程中的相关职责。例如:长沙市推广税控计价器,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公安、技术监督、交通、建委等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同时还明确上述部门必须凭税控安装证明方能办理有关证照和年审年检。这些规定对安装税控装置起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同时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对实现税控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意大利对税控收款机就实现了专门的认证制度。为保证税控装置能够符合税控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对税控产品的生产管理:制定税控产品的生产标准和税控标准,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符合国家税控标准的产品;对生产的各种税控产品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制度;要规定生产税控产品企业必须建立税控产品的售后服务体系,以确保税控产品的正常运行;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及时查处各种违反有关税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如适当减少征收税款、允许税前列支以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同时必须加强对税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个别单位和部门利用推广税控装置从中谋取利益,损害纳税人的利益,影响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

税控装置的大规模推广使用不仅仅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也是政策性极强的政府行为。因此,在推广过程中必须注意行政行为和市场行为要适时分离,即实行管理行为与产品销售行为的分离,达到管理与监督的统一,避免税务局成为产品推销商,承担产品售后服务等系列额外的工作;同时,又加强了税控管理。推广税控装置还应注意内、外环境的对接,一方面推进征管改革,改善税务机关本身的环境;另一方面必将大力推广税控装置,改善整个社会的纳税环境。在推行税控装置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减轻纳税人负担,否则,推广税控装置不仅会增加工作的难度,还会影响推广工作的进程,增加某种不安定的因素。总而言之,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这将为有效地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减少税款流失,提高工作效率,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也标志着我国即将从传统手工征管方式向现代化高科技手段方向的转变。随着税控装置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必然会给我国税收征管领域带来一场新的革命,最终实现科技与管理的良性互动,达到科技兴税、管理强税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朱俊福.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J].税务研究, 2003,(3).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5

一、细化纳税对象,找准管理方法。

现在纳税人各种经济成份鱼龙混杂,行业千姿百态,过去税收管理单一,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征纳矛盾较多。我们从细化管理对象入手,把道县共2500多户纳税人细化分五大类20种行业及特种纳税人,一类纳税人为28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和50户小规模企业、29户加油站、8户总商、4户大中型超市、6户家电、8户通讯器材销售店、18户小水电站;二类纳税人为12户皮鞋制造厂、10户药品零售店、48户个体砖厂、2户金属材料制品厂、35户木材加工厂、;三类纳税人为10户矿产采掘户、全县的定点屠宰;四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村城镇的小超市;五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并明确一、二类纳税人为全局的重点纳税户,对一类纳税人实行驻厂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对二类纳税人实行行业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三类纳税人为纳税人,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办法;四类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五类纳税人为监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实行分路段、乡镇实行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办法

二、摸索行业特点,细化管理办法。

明确了四类纳税人50种行业或特种纳税人,选取一些典型户来调查各行业及纳税人的特性,针对行业特点,在税收精细化管理上想实招,下苦功。通过反复探索和不断总结完善,从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分别对加油站、砖厂、药店、超市、家电、通讯器材销售、总商、皮鞋、小水电、废旧金属制品等10个行业145户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帐实核对,抓好加油站税收管理。道县共有29户成品油销售纳税人,加油站点46个,加油机都安装了税控装置。年8月,我局成立了成品油管理小组,对加油站实行专业化管理。在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掌握了各加油站油罐数量、形状、尺寸,把采集来的数据和各种类型油罐的计算公式全部录入电脑,在以后的工作中只要量出油罐内的油面高度,就能准确计算出库存油量,顺利解决了加油站库存油难以核实的难题。同时,建立健全了加油站日销售台帐与进货报验制度,加油站每天登记日销售数量,进货时,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成品油管理小组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报告管理小组到场验证核实数量、金额后,经双方签字方可入库,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认证抵扣,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今年5月份,通过盘存核实加油站销售数量,道县农机加油站核实库存差96635.63升,隐瞒销售收入347179.01元,补增值税59020.43元,道县上关加油站核实库存差22430.54升,隐瞒销售收入84910.52元,补增值税14434.78元;道县城北加油站核实库存差39160.15升,隐瞒销售收入146181.14元,补增值税24850.79元,共计查补增值税98306元。根据管理需要,我局还建立了油价涨跌报告制,油价涨跌加油站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控装置的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至少分上、中、下旬到各加油站抄录税控加油机数据,不定期巡查各加油站,以防止加油站不经过加油机加油。对税负明显偏低、财务欠健全的加油站,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稽查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原因,实施稽查;对账务不健全、收入有明显差距,连续两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取消进项税抵扣,采取核定税款或预储税款等征收方式,今年就有2个加油因机外加油补缴增值税3.3万元。

二是以电控税,抓好砖厂和废旧金属制品行业税收管理。县局专门成立砖厂税收管理组,制定了全县砖厂实行以电控税征管办法,按生产规模、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耗电量、年定税额、实际入库税款、砖厂引风形式,实行以电定产、以产核销、以销计税的征管方法进行税收征管。核实了各砖厂每度电生产砖坯数量,剔除了非生产用电因素,核定自然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8元,机械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5元的大致计税标准。通过有效控管,48户砖厂年应纳税额由年度的18万元增长到年的42万元,今年1-9月已入库315805.6元。

道县有2户利用废旧的金属材料进行冶炼制造线材的企业,根据这个行业耗电量大,产品多少与用电量息息相关的特点,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驻厂调查,掌握了线材的销售价、收购废旧金属的成本,得出了产品耗电比,每吨产品均耗电1200度,按这个耗电标准,由耗电量得出生产量,再由生产数与产品结存数计算出销售数量,按市场线材的价格核实销售收入,监控这两户企业准确申报纳税。原来这两户企业总是以没有生产多少产品,每吨产品没有什么毛利为借口,一年最多缴税4万多元,现在进行准确监控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准确清楚,今年1到9月申报缴税26.4万元。

三是以票管税,抓好药店、家电、通讯器材销售、小水电等的税收管理。

年7月,针对药店行业实行柜组销货,集中收款,收款员凭售货员开具的收款单收款,容易核实销售额的实际,他们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抓紧、抓细、抓实的征管措施,向10户药店下达建账通知书,责令限期建账;并统一印制了《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作为药店行业货物销售法定凭证,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在试行过程中,有个别药店想少缴税,不开具《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他们派人前往药店收集证据,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两个月后,药店行业税收管理走上了正轨,月入库税收由6000元上升到现在的20000余元,今年1到9月就入库了增值税209690元。

年8月,我局将药店行业管理经验在家电、通讯器材销售行业进行了推广,要求家电与通讯器材销售行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并将其使用的信誉卡视同纳税资料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其印制、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有效监控各经营业户的开票行为,我们在外部管理上一方面加大电视等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自觉按规定开具发票。在内部管理上抽调部分人员“坐店”监管,明处的坐守,暗地里盯紧,记录的记录,巡查的巡查。经过去年长达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原始数据与经营信息,为核实应纳税额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同时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和进销货登记表,按日分次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按实申报经营收入。今年1到9月,6户家电户入库增值税180666.7元,8户通讯器材销售商入库增值税110119.3元,比年同期又增加税收16.4万元。

全县18户小水电发电企业,销售都要用票,但用票量不大,每月只开具一份票。我局专门设立了一个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员,各小水电站领取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代管监开,准确掌握各小水电站的销售额,保证小水电站纳税人能准确申报。今年1到9月小水电站已入库增值税67.6万元。

四是坐店核销,抓好超市税收征管。

我局对超市采取管理组管户法,设立四人超市管理组,根据超市的营业时间调整专管员的工作时间,专门进行超市税收管理。管理组根据超市报送的收款计算机核算软件,在每天上午、晚上超市收款员交接班时,到超市记录当班次每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金额,收取超市签字认可的日销售汇总表。每月随机确定3天进行现场跟班验票,记录销售情况,核实登记每笔收入,推算出月营业额,掌握超市大概销售情况。曙光超市原月定税只有8000元,现在每月均缴税17184元,生源百货超市原定税为8000元,现月均缴税为16267元,道县好又多超市原定税600元,现月均缴税为1100元,道县信和祥超市原定税800元,现月均缴税1400元,并对生源超市与曙光超市根据其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情况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是以进核销,抓好总、总经销商税收管理。

针对个体总、总经销户进货渠道正常,先款后货、商品流通交易手续完备、品牌销售不易隐藏的特点,我们首先要求其进行建帐,同时经常从各专业银行调取其电汇信汇数据或调取进货发票,再根据进货、销货线索,核实其销售收入,促其进行正常申报缴税。如对道县酒类经销商李文军原只定税为2000元一个月,现每月申报税款达6000多元;雕牌洗涤用品商刘德增原只定税1200元,现在每月申报税款超过4000元。

六是以工人人数管税,抓好皮鞋制造行业税收管理。

道县皮鞋闻名全国,销路较好,而且是道县的一个特色行业,一直存在厂子红火但税收不高的局面。我们针对皮鞋厂销售与工人人数、车板机台数、销售网点三大因素相关的特点,特别是与工人人数成直线联系的特点,对全县的皮鞋厂采取按工人的人数来核实其销售收入,督促进行纳税申报。经多次测定并与皮鞋厂进行交流,核定每个工人一天生产两双皮鞋这个标准,按皮鞋厂老板每月提供其计件工资发放表上的工人数再乘以道县当地皮鞋平均销售价来核实其销售额,并每月进行6次随机抽查工人人数,如老板提供不符人数的按最高人数计算。今年1到9月全县12户皮鞋厂实现销售收入296万元,实现增值税17.8万元。

五、创新管理思路,深化管理成果。

一是改变管理思路,强化纳税评估。对一类纳税人的28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50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我们除了“驻厂税收管理”外,同时全面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强化日常管理。我局制定了《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和《道县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与各业务岗位工作衔接办法》,对企业产品成本比率异常和税负低入预警税负的,结合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分别从纳税申报、税收稽核、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纳税约谈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按纳税评估规程要进行约谈,企业如不能说明原因的,或者理由不充分的列为重点管理对象,问题严重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查处。如对与能源供应关系密切的金属矿冶炼行业、非金属矿冶行业企业纳税评估中,我局核定了冶炼行业原材料、成品产出比例,即每生产1吨产成品应耗用不同标号矿渣的数量,进而以产定耗,测定企业耗用和购进原材料、辅料的数量,由税收管理员开展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进行约谈,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结合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企业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分析,计算相关指标,初步确定各企业的产品成本比率,掌握企业购进材料情况。道县双丰电化厂通过购销比对被查补增值税2万余元,道县鑫利冶炼有限公司通过耗用能源测定,核实销售收入71万元,补缴增值税12万余元。湖南千金医药股份公司道县配送站税负率差异辐度达273%,通过分析与约谈,核实该企业把认定一般纳税人以前购进的货物放在以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补交增值税104048.99元。截至年10月份,我局共对16户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其中企业所得税1户,增值税15户,通过评估,调账补税130余万元。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6

局继续贯彻上级领导有关“税收精细化管理”理念和市局“立足征管,年。争创特色”工作要求,通过细化征管对象,化整为零,分而治之,分行业有的放矢采取征管办法,突破行业税收管理难点,精细化管理上摸索出了一些初浅的经验。

一、细化纳税对象。

行业千姿百态,现在纳税人各种经济成份鱼龙混杂。过去税收管理单一,采取眉毛胡子一把抓,造成征纳矛盾较多。从细化管理对象入手,把道县共2500多户纳税人细化分五大类20种行业及特种纳税人,一类纳税人为28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和50户小规模企业、29户加油站、8户总商、4户大中型超市、6户家电、8户通讯器材销售店、18户小水电站;二类纳税人为12户皮鞋制造厂、10户药品零售店、48户个体砖厂、2户金属材料制品厂、35户木材加工厂、三类纳税人为10户矿产采掘户、全县的定点屠宰;四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农村城镇的小超市;五类纳税人为道江镇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零散税收。并明确

对一类纳税人实行驻厂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一、二类纳税人为全局的重点纳税户。对二类纳税人实行行业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三类纳税人为纳税人,由各专业管理办公室办法;四类纳税人为普通纳税人,五类纳税人为监管纳税人,这两类纳税人实行分路段、乡镇实行税收管理责任区管理办法。

二、摸索行业特点。

选取一些典型户来调查各行业及纳税人的特性,明确了四类纳税人50种行业或特种纳税人。针对行业特点,税收精细化管理上想实招,下苦功。通过反复探索和不断总结完善,从年下半年开始我分别对加油站、砖厂、药店、超市、家电、通讯器材销售、总商、皮鞋、小水电、废旧金属制品等10个行业145户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摸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抓好加油站税收管理。道县共有29户成品油销售纳税人,一是帐实核对。加油站点46个,加油机都安装了税控装置。年8月,局成立了成品油管理小组,对加油站实行专业化管理。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进行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掌握了各加油站油罐数量、形状、尺寸,把采集来的数据和各种类型油罐的计算公式全部录入电脑,以后的工作中只要量出油罐内的油面高度,就能准确计算出库存油量,顺利解决了加油站库存油难以核实的难题。同时,建立健全了加油站日销售台帐与进货报验制度,加油站每天登记日销售数量,进货时,应在进货前一至两天向成品油管理小组申报进货数量,货到后必须报告管理小组到场验证核实数量、金额后,经双方签字方可入库,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签字后,方可认证抵扣,杜绝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今年5月份,通过盘存核实加油站销售数量,道县农机加油站核实库存差96635.63升,隐瞒销售收入347179.01元,补增值税59020.43元,道县上关加油站核实库存差22430.54升,隐瞒销售收入84910.52元,补增值税14434.78元;道县城北加油站核实库存差39160.15升,隐瞒销售收入146181.14元,补增值税24850.79元,共计查补增值税98306元。根据管理需要,局还建立了油价涨跌报告制,油价涨跌加油站应及时通知国税部门,及时调整税控装置的计税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至少分上、中、下旬到各加油站抄录税控加油机数据,不定期巡查各加油站,以防止加油站不经过加油机加油。对税负明显偏低、财务欠健全的加油站,将其纳入重点纳税评估和稽查范围,认真分析、研究原因,实施稽查;对账务不健全、收入有明显差距,连续两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取消进项税抵扣,采取核定税款或预储税款等征收方式,今年就有2个加油因机外加油补缴增值税3.3万元。

抓好砖厂和废旧金属制品行业税收管理。二是以电控税。

制定了全县砖厂实行以电控税征管办法,县局专门成立砖厂税收管理组。按生产规模、年产量、年销售量、年耗电量、年定税额、实际入库税款、砖厂引风形式,实行以电定产、以产核销、以销计税的征管方法进行税收征管。核实了各砖厂每度电生产砖坯数量,剔除了非生产用电因素,核定自然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8元,机械引风的轮窑砖厂,每耗用1度电缴纳增值税0.15元的大致计税标准。通过有效控管,48户砖厂年应纳税额由年度的18万元增长到年的42万元,今年1-9月已入库315805.6元。

根据这个行业耗电量大,道县有2户利用废旧的金属材料进行冶炼制造线材的企业。产品多少与用电量息息相关的特点,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了驻厂调查,掌握了线材的销售价、收购废旧金属的成本,得出了产品耗电比,每吨产品均耗电1200度,按这个耗电标准,由耗电量得出生产量,再由生产数与产品结存数计算出销售数量,按市场线材的价格核实销售收入,监控这两户企业准确申报纳税。原来这两户企业总是以没有生产多少产品,每吨产品没有什么毛利为借口,一年最多缴税4万多元,现在进行准确监控后,企业的销售收入准确清楚,今年19月申报缴税26.4万元。

抓好药店、家电、通讯器材销售、小水电等的税收管理。三是以票管税。

针对药店行业实行柜组销货,年7月。集中收款,收款员凭售货员开具的收款单收款,容易核实销售额的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了抓紧、抓细、抓实的征管措施,向10户药店下达建账通知书,责令限期建账;并统一印制了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作为药店行业货物销售法定凭证,以此作为纳税申报依据。试行过程中,有个别药店想少缴税,不开具《道县国税局药店货物销售发票》派人前往药店收集证据,核实后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两个月后,药店行业税收管理走上了正轨,月入库税收由6000元上升到现在20000余元,今年19月就入库了增值税209690元。

局将药店行业管理经验在家电、通讯器材销售行业进行了推广,年8月。要求家电与通讯器材销售行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并将其使用的信誉卡视同纳税资料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其印制、使用、库存等情况。为有效监控各经营业户的开票行为,外部管理上一方面加大电视等宣传力度,同时采取有奖举报等方式,促使经营者自觉按规定开具发票。内部管理上抽调部分人员“坐店”监管,明处的坐守,暗地里盯紧,记录的记录,巡查的巡查。经过去年长达四个多月的不懈努力,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原始数据与经营信息,为核实应纳税额提供了充足的依据。同时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和进销货登记表,按日分次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按实申报经营收入。今年19月,6户家电户入库增值税180666.7元,8户通讯器材销售商入库增值税110119.3元,比年同期又增加税收16.4万元。

销售都要用票,全县18户小水电发电企业。但用票量不大,每月只开具一份票。局专门设立了一个水电行业税收管理员,各小水电站领取的发票由税收管理员进行代管监开,准确掌握各小水电站的销售额,保证小水电站纳税人能准确申报。今年19月小水电站已入库增值税67.6万元。

抓好超市税收征管。四是坐店核销。

设立四人超市管理组,局对超市采取管理组管户法。根据超市的营业时间调整专管员的工作时间,专门进行超市税收管理。管理组根据超市报送的收款计算机核算软件,每天上午、晚上超市收款员交接班时,超市记录当班次每台计算机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金额,收取超市签字认可的日销售汇总表。每月随机确定3天进行现场跟班验票,记录销售情况,核实登记每笔收入,推算出月营业额,掌握超市大概销售情况。曙光超市原月定税只有8000元,现在每月均缴税17184元,生源百货超市原定税为8000元,现月均缴税为16267元,道县好又多超市原定税600元,现月均缴税为1100元,道县信和祥超市原定税800元,现月均缴税1400元,并对生源超市与曙光超市根据其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情况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抓好总、总经销商税收管理。五是以进核销。

先款后货、商品流通交易手续完备、品牌销售不易隐藏的特点,针对个体总、总经销户进货渠道正常。首先要求其进行建帐,同时经常从各专业银行调取其电汇信汇数据或调取进货发票,再根据进货、销货线索,核实其销售收入,促其进行正常申报缴税。如对道县酒类经销商李文军原只定税为2000元一个月,现每月申报税款达6000多元;雕牌洗涤用品商刘德增原只定税1200元,现在每月申报税款超过4000元。

抓好皮鞋制造行业税收管理。六是以工人人数管税。

销路较好,道县皮鞋闻名全国。而且是道县的一个特色行业,一直存在厂子红火但税收不高的局面。针对皮鞋厂销售与工人人数、车板机台数、销售网点三大因素相关的特点,特别是与工人人数成直线联系的特点,对全县的皮鞋厂采取按工人的人数来核实其销售收入,督促进行纳税申报。经多次测定并与皮鞋厂进行交流,核定每个工人一天生产两双皮鞋这个标准,按皮鞋厂老板每月提供其计件工资发放表上的工人数再乘以道县当地皮鞋平均销售价来核实其销售额,并每月进行6次随机抽查工人人数,如老板提供不符人数的按最高人数计算。今年19月全县12户皮鞋厂实现销售收入296万元,实现增值税17.8万元。

三、创新管理思路。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7

摘要:燃油税的开征对公路部门影响首当其冲。本文就燃油税改革对公路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燃油税;公路;意义

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燃油税主要通过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来实现,不再新设税种,提高后的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为每升1元,柴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为每升0.8元。从目前世界各国的道路税费体制来看,普遍实行“燃油税”,我国从1994年开始提出开征燃油税的动议至今已十余年。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出台,提出以燃油附加费替代养路费。1998年10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修正案草案,将燃油附加费改为燃油税。200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同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由于燃油税改革涉及能源、交通、农业、税务、海关等不同行业和多个行政部门,必然会给这些部门带来影响,作为养路费主要使用者的公路部门更是首当其冲。本文就燃油税改革对公路行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供参考。

一、燃油税的概念

燃油税是指政府对燃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专项性质的税收。通过征税的办法从油价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养路等费用。其基本原理是:车辆类型及行驶里程长短,载货量大小是与耗油量的多少紧密相连的,耗油越多证明其享有使用公路的权力越多,因此,包含在油价中上交的燃油税就随之增多,对公路养护所尽的义务也就越多。

所谓燃油税,即将现今普遍征收的养路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成燃油税,通过法律约定整合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显而易见,燃油税的推广将使车辆的使用成本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先前不同车辆间几乎一视同仁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等固定支出,将被燃油税所取代。

二、开征燃油税的意义

截至去年8月份,世界上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燃油税。 燃油税征收方式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两种。大部分国家的燃油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我国燃油税属于“费改税”的一部分。总的改革方向是,对汽油、柴油和燃气开征燃油税,以取代养路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相关规费,同时取消涉及交通运输和车辆的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并保留少量必要的规费,实行规范化管理。 其意义在于:

一是可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促进社会公平,充分体现“多用路多负担,少用路少负担”的原则。燃油税的开征可从根本上治理公路三乱,现行的养路费一般是按吨位和运营收入两种计费方法收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定额费。而对于用油大户尤其是汽车来说,道路使用率存在较大差距。因为无法测算每台车的道路使用率,燃油税通过将养路费捆绑进油价,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

二是有利于促进节能技术研发,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开征燃油税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抑制燃油的不合理消费。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突出,节能减排工作任务艰巨。其重要原因之一是,在成品油价税费环节上缺少有效的手段,以引导公众的消费行为,购买、使用节能环保汽车。 三是使道路建设和维护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现行的交通规费征收一直存在征收办法复杂、成本高、征收难等问题。燃油税开征前,一些地方欠、逃、抗缴公路养路费的问题十分突出。燃油税改革的实施,将燃油税并入油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使征收办法变得更为简单,并且也确保了交通规费征收的最大化。燃油税征收无论在销售环节还是生产环节,都大大降低了偷逃税的问题,军队、武警、司法等特权部门特种号牌的车辆都将缴纳燃油税,然后由中央转移支付补偿这笔支出,这样就大大降低了人为因素引起的税费减免,一些因缺乏法律依据、没有监督约束机制而出现的、多收少报等现象都将得到遏制。另外,燃油税改革充分体现了“多用路者多缴税、少用路者少缴税、不用路者不缴税、过度用路者缴重税”的公平原则,弥补了车辆过度用路对公路造成的磨损,提高了公路使用效益。

三、燃油费开征后出现的问题

成品油税收监管篇8

一、工作目标

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精神,依法对全市加油站(点)的资质、经营、安全等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治,彻底清除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完善全市加油站(点)的经营和监管工作。坚决制止擅自私建、滥建加油站的现象,严厉打击加油站(点)违规建设和违法经营行为;切实加强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使加油站(点)管理规范、建设有序、布局基本合理;推动成品油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使全市加油站(点)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实现有序竞争。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重点查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点)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1、凡未经省商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2、凡未经商务部门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一律停业整顿。对其中既符合我市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又符合加油站(点)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商务厅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点)于年6月30日前一律关闭。

3、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将现存成品油一次性处理给有经营资格的批发企业,拆除其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种手续;对证照齐全,但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商务部[]第23号令给予处罚,直至吊销有关证照。

(二)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l、今后我市加油站建设和调整必须严格执行《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报经市政府研究审定,没有规划或有悖于布点原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申报、不受理。

2、全市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必须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的要求,在6月10日前完成经营设施、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自查工作。

3、今后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点)要严格按照商务部[]第23号令和省政府第209号令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中石油、中石化在我市所属企业和社会加油站(点)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规范运营和管理。

(三)加强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l、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流入市场。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土炼油厂的查处、打击,坚决杜绝劣质油流入市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要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的企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批发资格。直供用户所属企业只能购进自用油,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市“清整办”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

2、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按照《省成品油经营管理条例》和省商务厅《关于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商运[]7号)的要求,引导社会合格加油站(点)进行公平、有序竞争。

3、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做好我市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工作,加快成品油经营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市商务局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成品油经营企业做好成品油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工作,堵塞管理漏洞。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和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年6月10日前)。市“清整办”要对全市辖区内各类加油站(点)进行一次全面摸 底调查。市商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要分别对加油站(点)的主体资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计量器具、油品质量、纳税和税控装置使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

四、加强领导,各司其责,共同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组织领导。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部署全市加油站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派员参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行联合执法。

(二)各司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市工商局负责查处打击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点),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

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新建、改造、扩建加油站(点)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加油站(点)依法处理。

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检查加油站(点)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检查加油站(点)建设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查处违反规划许可和建设程序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器具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站计量作弊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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