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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保护法8篇

时间:2023-10-12 09:32:13

电磁辐射保护法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1

关键词:电磁辐射 污染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X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6)07(a)-0083-02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应用越来越广泛,随之也带来了电磁辐射。如今的电磁辐射已经成为我国的四大污染源之一,严重于水污染与空气污染。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日常用品也越来越智能化,从家用电器到办公设备都使用了电子化的产品,电子化产品的广泛应用也带来了电磁辐射。电磁辐射频度的不同会带来不同的电磁辐射能量,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污染。受到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会在人体内形成热效应,将人体内吸收的电磁转换成热量,导致人体内的温度上升,严重者致人头晕、记忆力减退,因此人们应该对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加以重视,并采用有效办法避免电磁辐射带来的身体危害与环境污染。

1 我国电磁辐射面临的主要困境

1.1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还没有健全的制度

环境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的层面,有相关的制度保护环境,但是具体到电磁辐射方面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造成的身体危害以及环境污染。如今随着高科技的发展,社会向现代化的方向推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亲自动手的越来越少,越来于依赖智能化的设备,这些设备会释放出很强的电磁辐射,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环境的污染。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法律政策的支持,否则只有拥有保护身体健康以及环境保护的意识而没有章可循,在电磁辐射的保护中就没有执行力与约束力,那么所谓的保护人的身体健康以及环境污染就会变成一纸空谈。因此只有在国家范围内建立电磁辐射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减少电磁辐射带来的污染。综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律内容是片面的,不具体的,没有针对性的电磁辐射法规,因此还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1.2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人们的共同参与

电磁辐射的污染不仅造成环境的整体危害,近距离的更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在日常生活中以及工作中人们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电磁辐射的影响。电磁辐射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因此对人们造成的危害也是变化的。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浅薄,例如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在睡觉之前并不关闭手机,甚至有人将手机直接放在枕头之下,造成电磁辐射;更有人在电脑前工作一整天也没有采用任何的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因此在工作状态中容易疲倦懈怠,这都是电磁辐射带来的影响,长此以往,将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否则将会被束之高阁,起不到作用。

1.3 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方法需要进一步商榷

电磁辐射从本质上分析属于一种物理污染,要从源头上遏制电磁辐射应该从其本质上进行探讨,在防治电磁污染的过程中采用正确的措施是很重要的,否则治标不治本,起不到根本的作用。防治电磁辐射可以从保持距离的方法实现,人体远离电磁辐射的根源,或者是将电磁辐射通过屏蔽仪器进行屏蔽;人体本身应该加强锻炼,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增强对电磁辐射的抵抗能力。

2 解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办法

2.1 政府加以引导,起带头作用

政府是国家的领头人,因此政府应该起到带头的作用。在治理电磁辐射方面政府应该带领人们一起对抗电磁辐射从而加强人们对电磁辐射的意识,发挥每个公民的力量,共同对抗电磁辐射带来的人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环境的污染。我国政府在十中对环境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充分表现了国家要治理环境污染的态度以及理念,要真正实现电磁辐射环境污染的治理应该开展有序的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让每一位公民积极地参与到保护环境中来。因此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其导向的职能,制定相应的关于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在具体的治理标准以及具体的治理办法上给出建议,这样才有明确的指向性,让公民主动参与进来,有机合作,各司其职,达到全方位治理的目的。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角度来看,在治理电磁辐射污染问题上应该坚持五位一体的原则,保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尤其是在制定具体的电磁辐射法律法规上,应该确保其实施过程中的实效性。

2.2 树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理念,提高公民的参与度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不是一个阶段性的任务,是一个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其所需时间较长,并且需要公民的参与才能完成电磁辐射的真正防治。而如今随着市场脚步的加快,电磁辐射的污染范围越来越大,治理过程中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的就是与环境保护的直接冲突。在开展电磁辐射的治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采用高标准的要求开展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强化对文件的审批。全方位转变人们的传统环境意识,运用全新的环境保护理念,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严格法律程序,对环境质量进行全方面的监控,调动公民的参与热情,让他们成为防治电磁辐射的主动参与人。拥有责任意识,否则公民的轻视态度,不能起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防治电磁辐射的过程中政府应该采用强有力的宣传,这样才能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

2.3 强化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系统地改进

在进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要全面考虑问题,不能单方面地考虑电磁辐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考虑到全面的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内容,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角度去考虑分析。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治理是一个完善的系统,不能从某个方面去考虑,应该统筹兼顾,在制定理念的时候要具有逻辑性和结构性,坚持从局部到整体,再从整体到局部的治理方法,从而在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中,能够抓住重点,同时也不会放过每一个细节问题,系统地改进,全面地防治。

3 结语

计算机时代以来,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很多事情不需要人们亲自动手就能完成,电子元件被利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同时带来的就是对人身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环境的污染。在如今条件下人们应该关注这些电子元件带来的污染,和对人身体健康的损害,积极采取措施防治电磁辐射带来的损害,全面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加强环境保护。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人们的参与意识并不是很强,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宣传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因为人民没有电磁辐射保护的观念,这就直接导致了在电磁辐射的环境保护之中公民的参与不积极。所以电磁辐射污染的治理过程中政府应该建立健全相应的法规政策,通过立法的形式让人们意识到电磁辐射保护的重要性,全面树立人们的电磁辐射保护意识,全民对抗电磁辐射所带来的身体健康损害以及对环境的污染,强化人的身体素质,促进生态平衡。

参考文献

[1] 赵玉峰.环境电磁工程学[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1982.

[2] 黄晓华,姚颖,杨斌,等.探讨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保护与管理[J].环保科技,2013(2):42-43,48.

[3] 徐鹏,张建春.电磁辐射污染对人的危害与防护[J].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01(5):17-20.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2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附则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

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

(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四)中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

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

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

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

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

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

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

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

建设或者购置;

(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

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

(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

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

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

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

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

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

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

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

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

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

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

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

围和额定功率运行。

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

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

措施,消除影响。

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

(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

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

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

验收合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

中弄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审评,污染源监测和项目的环保设施竣工

验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中豁免水平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伴有电磁辐射活动

规定的免于管理的限值。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

一、发射系统

1.电视(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差转台

2.广播(调频)发射台及豁免水平以上的干扰台

3.豁免水平以上的无线电台

4.雷达系统

5.豁免水平以上的移动通信系统

二、工频强辐射系统

1.电压在100千伏以上送、变电系统

2.电流在100安培以上的工频设备

3.轻轨和干线电气化铁道

三、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的电磁能应用

1.介质加热设备

2.感应加热设备

3.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疗设备

4.工业微波加热设备

5.射频溅射设备

建设上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使用上列电磁辐

射设备应在购置设备前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3

关键词:电磁辐射 污染防治 对策

一、电磁辐射污染概述

电磁辐射污染( pollution of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是指人类使用电磁辐射的器具而泄露的电磁能量流传播到社区的室内外空气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而引起该区居民中一些人和众多人的不适感,并使健康和福利受到恶劣影响。我国目前的电磁辐射污染严重,尤其是在大城市更是集中,并且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建筑密度不断加大,城乡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以及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有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的趋势,与电磁辐射污染引起的种种纠纷也日益增多并多数得不到迅速合理地解决。

二、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存在的问题

(一)科学研究不足,法律发展滞后

目前,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致害的机理还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的安全标准、电磁辐射污染与人体健康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客观上造成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研究的困难。由于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认识也普遍不足,这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主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从整体上缺乏规划,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

(二)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末端治理不力

由于电磁辐射隐蔽性、潜伏性等特征决定了这种特殊形式的污染危害一般情况下很难被人们所意识到,所以风险预防就显得更为重要,但是现实中,射频设备集中使用的单位、部门间因为重经济效益而忽视周围辐射环境的保护的情况大量存在,生产家用电器设备、产品的厂家也以其危害性没有得到科学上的证实为由忽视对于这种无形污染源的控制。虽然说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但是对于电磁辐射污染而言,对其进行事后治理往往花费巨大,需要采取大规模搬迁等方案作为解决办法,而这些原本是可以通过对城市建设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就可以避免的。

(三)现行立法缺失,标准尺度不一

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方面立法仅有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198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和1989年国家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缺少单行法律。此外,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过于陈旧,且存在严重空白和内容冲突。有些标准虽然在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尺度不一,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三、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严守现有立法

法律发展的滞后源自法学理论研究的不足,而关于电磁辐射污染这一新型污染的法学理论研究往往必须依赖于物理、生物、医学等相关自然科学的发展程度。同时,在此基础上加强关于电磁辐射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的法学理论研究,真正让立法者立法有理可依,有据可循。更要注意的是,这些理论研究也不能是纸上谈兵,必须理论联系实践。

虽然目前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尚不健全,但是也并非是无法可依。《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都有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广播设施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某些地方立法中也可以找到控制污染源、解决污染引发纠纷的法律依据。所以笔者认为,严守现有立法对于缓解现阶段电磁辐射污染情况,减少并及时解决由污染带来的各种纠纷具有一定效果。

(二)普及事前预防意识,确立风险预防原则

我国公民对于这种隐藏性、潜伏性强的新型污染预防意识薄弱,很多时候甚至是在电磁辐射的损害结果产生后才意识到这种污染的存在。因此,对于我国公民、单位普及关于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意识是急需重视的环节。

另外,电磁辐射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污染源,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产生甚至是结果都不易被人们所察觉,而一旦污染发生,产生的损害结果将是影响巨大的。因此,仅仅通过宣传教育的软性手段是不足的,还必须在法律法规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的确立能够有效地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环境恶化的可能性,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普遍做法。但是,风险预防不等于完全消灭风险。电磁辐射相关产业是风险与收益并存的行业,既不能对风险视而不见,也不能为了预防风险而停止发展。风险预防原则要求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人为电磁辐射水平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是消灭电磁辐射。

(三)建立统一标准,条件成熟时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我们当前要做的首先是应当尽快统一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这不仅仅是为执法司法提供依据,对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产品的出口外销也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统一标准的确立只是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一个方面,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与电子科技的日新月异,电磁辐射污染终会像水污染、土壤污染一样成为一个不得不由国家立法所解决的问题。我国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的科学防治也在研究之中,当条件成熟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一部完整的立法应该对基本原则、基本制度都有比较全面的规定,具体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而言,笔者认为,应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基本原则方面,上文提到的风险预防原则具体到立法中应该体现为预防优先、科学控制、统一规划这三者的结合,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民主、环境责任原则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中也应该有所体现。基本制度方面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意建立健全如电磁辐射规划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特殊群体保护制度等。

参考文献:

[1]刘文魁,庞东.电磁辐射的污染及防护与治理[M].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4

【关键词】电磁辐射;辐射;管理;工作

一直以来,人们一直生活在低的电磁辐射环境下,但是由于人们缺乏电磁辐射的相关知识,一直没有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很明确的把电磁辐射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源,必须要进行防治。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人民对信息的需求更是不断的增加,例如广播电视这些无线电通讯发展的非常迅速,人们对电磁辐射也开始慢慢的认识到他的危害性,因此必须加强电磁辐射的管理工作。

1.电磁辐射管理工作的现状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这是国家环保局在1997颁布的,里面明确提到了关于电磁辐射的双轨制和审批制。

什么才是电磁辐射的双轨制,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要求,对产生电磁辐射的有关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我管理,并且这种管理要有效;国家的相关部门也要很多手段进行监管,列如对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要进行信息登记等等。这样一来,社会要承担监管责任,企业同样也要承担监管责任。这对以后出台的各项规定迈出了步伐。

电子产品的不断应用,导致人们处在被电磁辐射的包围之下,这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信技术的日益发展,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天线在架设的时候考虑不周到,致使高层居民遭受强大的电磁辐射,在偏远的山区,看似没有电磁辐射的危害,但是也渐渐的被电磁辐射所包围。

(2)广播电视的发展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根源之一,信息畅通了、方便了、快捷了,但是我们周围的电磁辐射污染也更严重了;有的甚至是规划不当,造成这种辐射污染加剧。

(3)高压系统的不断增长,也是导致电磁辐射的根源之一,城市在不断的发展,变压设备不断的进入城区,这就导致电磁辐射加剧的污染着整个城市。

(4)还有平时在运用电子产品时,由于室内面积狭小,再加上人们运用电子产品时,布置不合理也是导致电磁辐射最主要的原因。

宁夏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类型有电视调频广播发射塔、中波发射塔、移动通信基站、110~750kV输变电设施。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方案》(暂行)的规定,在我区13个重点电磁辐射设施周围共布设60个监测点位,2008~2013年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变化趋势。

2013年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水平监测数据况统计表

2.电磁辐射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2.1各级都要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

《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省、市、县的具体做法;但是,里面提到了市级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所以,要进一步的明确各级的管理职责,这是必须的,并且还要进行明确的分工。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要是合法的,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一般规定,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部法中,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他任何关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相关法,都要和这两步法为依据;并且不能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同时,还要求这部法和现实合理,切实可行。这样一来就给管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人员,提供了一个依据,可以根据这个依据执行,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心里也有了底。

2.2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许可证制度

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要建立一项许可证制度,这是电磁辐射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电磁辐射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的监测手段,这种许可制度的有效建立,可以为环境保护部门全面、准确,还有公开监测提供良好的条件;许可证办理不是一辈子的,要对他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核查,并且由发证单位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填写;这样从一定程度上说是很权威的做法。

2.3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电磁辐射是一种危害性非常大的环境污染,也不容易被人们所发现和感知;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这个特性,要有一套坚强有力的监测手段,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这种污染源的蔓延,这项工作不仅要防,同时还要治。监测工作是当前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但是市级和县级多数都没有监测仪器 ,因此要解决这些问题,连关键的仪器的没有,配备监测仪器是迫在眉睫了。在争取资金方面可以采取多形式的,一方面可以通过省环保局向省政府汇报,争取省领导的重视,同时划拨资金;另外还可以由市一级和县一级的环保部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同意。

如果能够建立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这样可以观察到整体情况,国家可以建立,省级也可以建立;国家的可以监测出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有关意见;省级的可以进行监督性监测,提供一些有效的依据,可以帮助解决一些纠纷问题,同时,还可以监测到一些污染事故。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新兴的工作,这方面的工作人员的方方面面都需要提高,可以采取一些培训来改变这种格局,例如可以采取长期培训,也可以采取短期培训,或者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培训,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业务人员自身的素质,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为电磁辐射管理工作做出新的局面。

2.4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于当前的形势来说,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是属于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他和一般的环境保护有着相似的地方,也有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地方,既看不见也摸不着的,很不容易被人们所感觉出来;因此,宣传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也是非常难做的一项工作,我们要不断的向领导宣传电磁辐射特性,这样才能更有力的争取到领导的支持和认可。同时,也要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都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

对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来说,开展污染源调查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可以根据电磁辐射发出电磁波的强弱不同,可以分成是强、弱源,如果是按照产生这种电磁辐射的原因来分,一种可以是自然源,另外一种就是人类制造的。这些辐射很多是人类无法感觉的到的。例如:医疗射频产生的、工业生产中产生的、高压电力设备产生的、家用电器产生的、移动通信设备产生的,这些污染源数不胜数,我们摸清这些底数,便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所用,可以作为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基础。

上述这些建议都是根据平时工作、生活中的一些体会提出的,是否可行还需要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进一步的进行研究;电磁辐射是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东西,存在着一些特殊性,虽然他有着这样那样的特殊性,但是还是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不断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总结经验,为以后的电磁辐射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强小媛,吴波,田毅,杨威,王彤贤.银川市电磁辐射污染源现状及防治对策分析[J].新疆环境保护,2000.

[2]宋福祥.加强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0(02).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5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环境评价;监督;管理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2]王剑,陈强,杨起俊.电磁辐射污染及防治[J].山东环境,2000(1):42.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6

关键词:电磁辐射.防治措施,建议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expounds the gener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specific environmental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environment monitoring in the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ollution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management and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are analyzed, and puts forward related Suggestions.

Keywords: 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the proposal

中图分类号:O4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随着我国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通信工具、计算机和家用电器等都进入我们的生活,我们在享受现代化带来的方便舒适的同时,也受到恶化的电磁环境给健康带来的威胁,经研究证实,电磁辐射污染已成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污染后的又一新型污染源,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1 电磁辐射概述

1.1 电磁辐射背景及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电磁技术随着科技技术的发展因而广泛应用于节能、通讯、制造、医药、科研、农业、军事等多个领域,而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作为一种新技术、新资源,电磁技术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诸多领域的革新与发展。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电磁辐射污染,其影响和危害日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1.2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危害

随着电磁技术的广泛应用,环境中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强,高强度的电磁辐射已经达到直接威胁健康的程度,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时有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人体健康。电磁辐射可对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造血系统产生影响;二是电磁干扰。电磁辐射会对电子设备、仪器仪表产生干扰,导致设备性能降低,严重时还会引发事故;三是燃爆隐患。电磁辐射能造成易燃易爆物品的燃烧、爆炸。

1.3 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目前人们所处的电磁环境状况主要表现在4 个方面:一是通信基站所使用的大功率电磁波发射系统对周围电磁环境的影响;二是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对周围区域的电磁环境影响;三是高压电力系统的布设造成的电磁污染;四是日常电子设备的接触、利用带来的电磁环境污染。

2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一般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较大范围内由各种电磁辐射源,通过各种传播途径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可以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将某一区域按一定的标准划分为网格,监测点取网格的中心位置,再考虑建筑物、树木等屏蔽影响,对部分网格监测点作适当调整。具体的监测工作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进行。由于环境中辐射体频率主要在超短波频段,采用电场强度为评价指标,依据《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选取评价标准。一般环境的电磁辐射污染状况反映了一个区域在某个时间段电磁辐射环境的背景水平,可以从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电磁辐射分布规律、污染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特点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研究,以此评价一个区域一般电磁辐射环境状况。

3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特定电磁辐射环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由相对固定的电磁辐射源造成的电磁辐射背景值。电磁辐射源是引起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分析、研究特定电磁辐射环境,对电磁辐射源进行调查统计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提。采取污染源普查的方式,对国家规定的规模以上的电磁辐射源进行基础性的全面调查,初步掌握电磁辐射源的种类、数量、规模等基本信息,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效依据。

3.1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1.1 移动通信基站工作原理

移动通信是利用射频发射设备和控制器通过收发台与网内移动用户进行无线通信的。无线通信是由基站接收及发射一定频率范围内的电磁波实现的。基站主要通过发射天线改变周围电磁辐射环境。

3.1.2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移动通信基站电磁辐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监测仪器、监测点位、监测时间、监测技术要点等内容,按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以《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的规范要求为质量标准。主要对基站机房、地面塔、楼上塔、增高架等处进行监测,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标准,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3.2.1 广播电视系统工作原理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主要组成部分是发射机和发射天线,基本原理是用将传送的信号经调制器去控制由高频振荡器产生的高频电流,然后将已调制的高频电流放大到一定电频并送到天线上,以电磁波的形式辐射出去。

3.2.2 广播电视系统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电磁辐射监测条件及监测方法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HJ/T10.31996)和《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T10.21996),对周围地面点、塔上工作环境、周围敏感点三个方面布点进行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依据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所监测的电磁强度值应满足<5.4 V/m 的要求。

3.3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3.3.1 高压电力系统工作原理

高压电力系统主要通过高压输变电工程影响环境,主要包括高压架空送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具有电场、磁场和电晕三种电磁场特性。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污染主要表现在由电晕放电和绝缘子放电引起的无线电干扰和热效应、非热效应两种生物学效应。

3.3.2 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

高压电力系统的电磁辐射监测工作参照《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与方法》(HJ / T10.21996)。同时,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选取不同的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为标准。高压电力系统电磁环境监测指标分别为综合工频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所监测的值应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

4 电磁辐射污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由于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或环保意识不强, 对环保部门的管理不予配合。

(2) 无完备的监测仪器对电磁辐射污染源和环境中的电磁污染水平进行监督监测, 不能及时为环保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的管理依据; 同时也不能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进行监督性检测。

(3) 通讯台站布局无科学规划, 仅考虑覆盖使用范围而不考虑环保要求及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并且只在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备案申请, 而不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

5 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对策及建议

为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控制, 提出下列防治建议:

(1) 加强环境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8 号令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GB8702- 88 电磁辐射环境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 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

(2)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监测。

尽快购置监测仪器, 在我省电磁辐射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 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及城市区域电磁辐射环境的监测, 确定重点电磁辐射污染源, 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容量, 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 科学布局、减少污染。

由于城市中各有关行业都建有专用的通讯、广播电视发射设备, 不少处于人口稠密区, 产生的电磁辐射对周围人群健康具潜在危害, 也易造成电迅障碍, 尤其是机场通讯干扰将给飞行安全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应在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规划通讯、广播电视发射台站布局, 防止电磁辐射污染; 对重点污染源要有计划地搬迁, 不能搬迁的应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如安装屏蔽装置等。

(4) 制定产品电磁辐射限值标准加强产品检测。

制定有关产品电磁辐射污染限值标准, 如频率高的手机、微波炉等产品, 并对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和用品进行检测, 防止超标产品的生产、进口及使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5)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范能力。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7

关键词:通信基站 电磁辐射 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TN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5、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与影响邱丽莉 UNDP妇女与环境国际研讨会 (2001年1月)

电磁辐射保护法篇8

关键词:辐射;防护;建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采用整群抽样方法,选取徐州市中心进行现场问卷调查。抽取在在市中心逛街及店主的10~60岁人群作为调查对象,采用自行设计的调查表进行调查。

1.2 调查内容 包括①一般情况 年龄、性别、文化程度、个人收入、职业等②辐射及危害基本知识 是否听过辐射、辐射三大要素、 辐射传播条件、电磁辐射危害及严重程度③辐射防护基本知识 防辐射物品、各种防护措施的了解、提高大众防辐射意识方法

1.3 统计学分析 统计调查问卷中的结果,并且采用Epidada3.1建立数据库,运用SPSS17.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基本情况 共发放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98份,有效率为99.6%。其中女性占53%,男性占47%。年龄在18岁以下的占16%,18~30岁的占26%,30~45岁的占28%,45岁及以上的占30% 。

2.2对辐射及其危害基础知识的认知 ①被调查者中80.1%听说过辐射,19.9%好像听说过。且82.9%认为辐射对人身体是有害的;②网络、媒体、书籍是人们了解辐射的主要途径,而一些专业的讲座却比较少。因此,应该多开展一些专业讲座让人们更加了解辐射。③接触到的带辐射产品主要是电脑、手机和电视机。④10.8%的人关于对目前的电辐射对环境对人体的危害程度的看法中,10.8%的人认为非常严重,31.9%的人认为严重,38.7%的人认为一般,还有18.6%的人认为不严重。⑤电磁辐射的三要素是:辐射源的强度、受辐射的时间 、与辐射之间的距离。而知道这一知识的人只有55%,需加强该方面的有关宣传。

2.3辐射防护基本知识的认知 ①被调查者中知道的防辐射物品主要为防辐射服、植物,另外还有眼镜、雨伞。但眼镜和雨伞的防辐射本质上并没有防辐射功效,只是可以起到一点阻挡作用,而植物的防辐射作用目前并没有得到证实,人们对此认识不够全面。②86.1%的人认为防辐射产品有一定作用,但用处不大。这说明人们在防辐射上并不依赖于防辐射产品。③超过50%的人对部分产品采取过辐射防护,但也有21.4%的人从没有采取过任何措施,且被调查者中有70%的人在购买电器时往往不会考虑电磁辐射这一问题。说明人们日常防辐射观念还很薄弱。④从调查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人们认为提高防辐射意识最有效地方法主要是媒体,说明媒体和有关部门在这件事情上起着绝大部分作用。因而我们应该加强宣传力度、有关部门提高对此的重视度。

3讨论

3.1存在的问题 ①法制有差异,规定稍笼统 继国家环保局颁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后,各省相继颁布了管理办法。但在一些标准上不是很统一,规定内容不相同,且国内与国外的标准也存在较多差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对电磁辐射相关工作的施行,同时让相关部门与民众在这方面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②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关注度不足 鉴于环境中的电磁辐射不易发觉的特点,且通常是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或病变后,才受到注意。所以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一直都得不到重视。如今信息化高速发展,辐射污染对人类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已不同程度的危害了群众的健康。③环保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目前我国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监管专业性很强,地市级、县级环保相关部门也大多因为监管能力建设不够、对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用监测设备的缺少而导致监管工作不能很好的开展。 ④媒体宣传方式稍片面 在很多时候各种媒体在对电磁辐射及危害报道时,会夸大其词,过分强调其危害,对电磁辐射知识及理论的普及却较少,这让群众难免产生恐惧心理。更重要的是,部分电磁辐射建设单位宣传力度较小,不够重视,在项目建设中也不加强与公众的参与度,不及时对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进行公示,引起群众的失望满意度大大降低。

3.2建议 ①加强立法、统一标准 尽快制定并出台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电磁辐射项目建设,加强各部门对电磁辐射行业的监管职责和权限,为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支持。②提高对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 应当充分认识到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地位,加强对电磁辐射行业规划和布局的指导,合理地降低环境中的电磁辐射水平。同时加大力度开发新型环保电器,从源头降低生活上的辐射。③成立专门的监察部门 成立相关部门,把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纳入环境常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同时给予适当的政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购置基本的监测仪器以及防护设备,为各级环保部门有效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提供保障。④加强对电磁辐射的科普宣传 在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资源普及电磁辐射基本知识,加大正面宣传,客观地报道人类对电磁辐射的各项研究成果,使公众能够正确、全面地认识电磁辐射,消除恐惧心理,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⑤广大群众应提高防辐射意识,仅仅在思想上,更应该在行动上,从日常行为习惯开始,采取科学态度,积极预防,理智对待,做好辐射防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郭秋菊.核科学百年讲座第九讲电离辐射与人类生活及环境[J].物理,2003,32(9):618-621.DOI:10.3321/j.issn:0379-4148.2003.09.012.

[2] 孙永敏,陈刚,江瑞霞等.比亚芬预防放射性皮肤损伤的疗效观察[J].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2004,13(4):316-318.DOI:10.3760/j.issn:1004-4221.2004.0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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