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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8篇

时间:2023-10-12 10:25:52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1

关键词:税收筹划;问题;对策;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012-02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和税收弹性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规避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经营效益。然而,由于企业认识上和管理的不足、人员素质因素的制约,很多企业的税收筹划还未充分进行。为此,当前企业迫切需要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

所谓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人,在现行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的会计原则,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利用税法中的起征点、税率、税目、税收优惠政策等,通过对投资、筹资、理财、消费、经营、财务核算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进行旨在减轻税负,优化税收结构、节约税收支付的活动。企业税收筹划,其目的是减轻税收成本,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企业之所以要进行税收筹划,其主要原因基于三个方面。一是随着中国税收制度的完善,中国税种复杂、税目繁多、税负较高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不断下降,企业获利的空间日益缩小;三是随着税收法制建设的发展,税收征管水平日益提高,对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的税收风险日益升高。因而,税收筹划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意义越来越大。

首先,税收筹划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运营资金方面有重要影响。在筹资方面,税法规定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取的不同资金,其成本列支的方法不同,是在税前列支,还是在税后列支,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因此需要认真筹划;在投资方面,投资的地点、行业、方式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也须认真筹划;在运营资金方面,企业必须把握资金运转的周期和周转的效率,以保证纳税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能力。其次,税收筹划对企业财务管理有重要影响。企业从筹资设立直至利益分配的整个运行链无不受到税收法规的制约。在纳税观念日益增强的今天,企业通过税收筹划过程,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促进精打细算,提高经营理财能力和决策预测的准确性,全面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再次,税收筹划事关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诚信经营”是企业的生命线,纳税诚信亦是诚信的内容之一。税收筹划不当可能会出现漏税,一旦受到处罚,就会影响企业声誉。相反得当的税收筹划,可以保证企业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树立企业的信用声誉。最后,企业开展税收筹划,也是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必然需要。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的大小。税收所具有的无偿性特征,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资金的净流出,运用税收筹划所节约的税款支付是直接增加企业净收益的有效途径,与降低其他经营成本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此外,企业通过开展税收筹划,还可以熟悉和掌握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税收法规,从而最大可能地减小税收风险。因而,税收筹划是企业价值创造的又一手段,加强税收筹划对企业实现效益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若干问题

目前中国的税收筹划尚处在较低水平,普遍存在着对税收筹划的认识不足、不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着眼点把握不到位等问题。

1.企业的认识和筹划意识不足。第一,目前很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的定位没有理性认知,感性认识较多,未弄明白税收筹划和偷税之间的区别,容易将税收筹划与偷漏税相互混淆,不懂得税收筹划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的道理。第二,许多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筹划价值创造意义认识不够,很少能够把税收成本作为业务决策的要素来考虑。第三,是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空间认识不足,过多围绕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等做文章,缩小了税收筹划空间。

2.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不够。许多企业在税收筹划时,不做税收筹划的成本收益分析,只要能节税的事就干,没有考虑企业减少的税额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代价。因而有的税收筹划的实施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流程;有的税收筹划实施的避税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导致企业内在机制紊乱,产生“抑制效应”,造成得不偿失。

3.税收筹划的事前预测与着力点的把握不当。一是税收筹划重点把握不到位。不是什么税种都可以筹划,不是所有税基内容都可以筹划,一些企业没有对税种作分析区分,没有把怎样使税基最小,怎样享受最低税率作为筹划的重点。二是一些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对税收筹划的时机和环节把握不到位。通常是事前预测不够,往往是在完成项目工作后才去筹划怎么做账能够节税,这种税收筹划,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筹划。

三、改进中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1.提高认识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企业财会和相关人员要提高认识,税收筹划不仅不是涉嫌偷税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国家税法的立法意图的行为,是企业的一项正当权利。企业的高层人员和财务人员应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的价值和创造效益的意义,把税收成本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的战略决策之中是搞好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2.掌握相关知识是开展税收筹划的基础。当前,税收征管日益细化,征管流程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正在不断创新,要求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不仅要精通会计、税法,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物流等专业知识。而且税收筹划是一门交叉性、前瞻性学科。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运用统计方法,而且要运用数学方法;不仅要运用税收知识,而且要运用会计知识、管理知识、经济知识和其他方面的知识;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还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税收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只有这样才能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真正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一个成功的税收筹划,离不开税收筹划人员的丰富知识、信息的敏感触觉。丰富的税收、会计和管理知识,以及准确、及时的内外部各类信息是税收筹划的基础。为此,财务人员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财会、税务、企管等知识;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增强形势和信息的敏感性。

3.遵循原则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证。就企业而言,必须要熟悉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与技巧,使税收筹划规范化。把握税收筹划的原则具有战略意义,筹划的方法与技巧只是具体的“战术问题”,战术出错,还有挽回余地,但是原则性的“战略问题”出错,则满盘皆输。因此,企业税收筹划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技巧,都必须把握好几个关键性的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税制是国家以征税方式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法不可违,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当履行纳税义务,因此税收筹划和实施,必须采用合法手段,不能违法。 第二,谨慎性原则。税收筹划,应保持必要的谨慎,不能盲目进行策划,如果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不但白费力气,还可能被税务机关追究责任。 第三,时效性原则。税收筹划,受到税收时间的约束,其策划在一个时期是有效的,可能在另一个时期就是违法的。所以税收筹划的方案应根据税收制度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第四,效益性原则。税收筹划应处理好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要考虑企业减少交税的收益是否大于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所付出的成本,不要得不偿失,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第五,规范性原则。税收筹划不仅仅是税收方面的问题,还关联其他领域的问题,应遵循各领域、各行业、各地域的各种制度和规范。例如,在财务会计筹划时要遵循“财务通则”、会计制度等的规范;在行业筹划方面,应遵循行业的规范制度;在地区筹划方面,应遵循地区的规定,要坚持用合法合规的方式和方法来进行税收筹划。

4.抓住重点是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企业性质定性和规模认定的情况下,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怎样使税基最小,是税收筹划思路的重点,不同税种而筹划重点有所不同。比如房产税的筹划思路重点在于税基减少,筹划重点在于可辨认和可识别的固定资产或各类代垫费用在同一经济事务中实现最大限度的分离,达到降低自有房产入账价值或账面租金收入。而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思路的重点在于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筹划要着眼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和日常工资福利的分配以及日常工资福利的摊薄摊匀,以便能够享受到低档税率和低税率政策。另外,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宜沉迷于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条款。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地区优惠改成了产业优惠,金融业则无利可图。但新企业所得税法更注重真实、合理的抵扣项,却给大家带来新的税收筹划空间。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突破口就在于日常财务规范和点滴管理。诸如会议费、广告费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提供,入账票据的合规性,税务部门对财产损失和员工费用的合理认定等。

5.重视事先预测是税收筹划的要旨。税收执行和税务检查具有滞后性,它是依据企业一系列经营行为的账务记录实施的。企业的任何经营决策一旦形成经营行为记录在案,就不能随意更改。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事先对照相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以形成对企业有利的决策方案。因而税收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工作。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纳税义务已经形成,这时再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就可能被认定为涉嫌逃税。因而,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收入未取得,纳税义务未形成之前,先做好筹划安排。

6.加强部门协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保障。部门协调有序的合作,是税收筹划成功的又一影响因素。任何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成本费用,任何部门都是费用的承载主体,而税收筹划不能离开费用活动而孤立运作。因此任何部门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协作才能赢得税收筹划的成功。尤其是以所得税筹划为重心的行业,部门协作配合的需要更为迫切。财务部门要大力宣传部门协作对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还应加强部门的协作制度和协作作业流程的建设,以保证开展税收筹划的部门协作。

参考文献:

[1] 郭梅,贾旻.论企业发展战略中的税务筹划[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4):108-109.

[2] 吴晓鹏.企业税务筹划应用原则[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115-116.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2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政策完善;税收征收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5)03-0001-03 DOI:10.13535/ki.11-4406/n.2015.0194

近年来,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提升和技术创新意识的增强,知识产权产业发展十分迅速,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对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作用亦日渐显现。

1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作用

在全面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虽然政府和企业对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但却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帮助政府和企业实现双赢。

1.1 政府视角

对政府来说,通过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首先,是一种在税收政策上的理性让步,对知识产权活动进行税收优惠,短期内会减少政府收入,但从长远来看是以税收促进科技发展的有效举措;其次,税收政策的完善能弥补“市场失灵”,由于知识产权活动的外部性特征,所以可能会在研发过程中造成市场上的相关产品供给不足,表现为知识产权活动的“市场失灵”,而税收政策的完善则能够有效改善这一问题;最后,税收政策能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因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是生产力的不断解放,而解放生产力必须依靠科技发展和创新来提高生产效率――透明、公平、稳定的税收将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研发的力度。

1.2 企业视角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 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 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 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 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 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 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 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 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 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 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 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 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 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 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 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 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 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 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 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 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 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 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 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 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4.5.3 尝试构建专业机构联合管理机制。根据目前政府部门间分工合作逐步密切的管理趋势,建议在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中构建科技部门与税务机关间的联合监管机制,保障高新技术企业的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税务当局应建立关于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统计数据库,为税收征收的公正性和透明化提供佐证,为税收所得及时反哺企业提供依据,更好地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市场良性运转。

参考文献

[1] [日]北野弘久.纳税者基本权论[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

[2] 朱雪忠.知识产权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 刘天永.关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规范性研究[J].法学杂志,2011,(5).

[4] 杨振兴.浅论加强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J].税收与企业,2011,(4).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3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4

一、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

近年来,*市企业所得税收入始终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势头。*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收入比2006年增长72%。*年1-6月份全市已入库企业所得税比去年同期增长76%。企业所得税占全市国税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使企业所得税在调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市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纳税户数增长快。二是企业亏损比例大。三是户均入库税款少。四是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明显偏低。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高要求与基层管理人员数量少、素质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是世界上公认的计算最复杂、管理最困难的税种,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计算复杂,调整烦琐;核算形式多样,控管难度大。从税种认定、申报资料审核到汇算清缴复审、汇算清缴检查、各类备案管理等,业务技能要求非常高,对税收管理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能够全面掌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干较少,能够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知识的税干则更少。与企业所得税管理要求相比,无论是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人员数量还是人员素质都存在很大的差距。

以*市局为例。一方面,直接从事税源管理的人员人均管户183户。由于税收管理员除管理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从事其他税种的管理,各类调查核实管理工作任务繁重,所以管理人员大多通过个别调查、微机查询、电话询问等形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原因,往往疏于实地检查,对税源的监控仅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次,对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

另一方面,在人员素质上,国地税机构分设后,只有少部分企业的所得税属于国税部门管理,基层从事企业所得管理的人员较少,大部分税干对所得税业务生疏,干部整体业务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干部对各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理解不一,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知识、现行税收政策等方面知识更新不够及时。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加大了相关业务培训力度,但是干部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培训效果一时难以显现。目前从事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除市、县局专业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较高以外,基层管理分局的税收管理人员大都存在“一多三少”问题,即税源管理人员户均管户多,精通所得税业务的少,中青年管理人员少,专业学校毕业的管理人员更少。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基本上是个别熟悉业务的科(股)长,带领一批非专业人员及45、50岁以上人员从事基础税源管理工作。基层管理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复杂性与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普遍较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管理规定比较复杂,历来是税收管理的难点。有些政策是专门适用某个行业的,有些政策是专门针对某个企业的。如: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但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核算技能,而且要熟练掌握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但是目前企业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大都没有达到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要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总有些企业会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政策尤其是税前扣除项目的有关规定了解不全面、掌握不准确,无法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在具体的税务处理中经常发生不会处理或处理错误的现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会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只是设置准入门槛,即考试发证,而考试内容主要是财会知识和会计电算化,对税收知识要求掌握的不是很多;二是按照《会计法》规定,民营企业会计工作应纳入财政部门管理,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与集体经济份额不断萎缩,财政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不断弱化,对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监控不力,导致民营企业财务核算大都不真实;三是有的企业会计人员属于聘请的兼职人员,有的只是经过短期的学习培训就从事财务工作,对税收政策缺乏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对企业所得税具体的新政策、新规定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质量差,给正常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企业所得税控管难度大与信息化应用水平低的矛盾。

企业所得税信息化控管水平远没有增值税高。目前,国税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税务人员对申报表的审核绝大多数是就表审表,只要逻辑关系正确就认定企业申报没有问题。二是对企业成本列支范围缺乏有效监控。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进行监控尚未实现,一些重要行业(如:房地产企业)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国、地税信息共享不及时。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进行了调整,企业所得税处于国、地税务机关共管状态。当前,由于国、地税部门使用不同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税收征管信息无法实现时时交换,如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实行地税部门预征,国税部门进行结算补征或退税,有时两个部门在执法的口径和标准掌握上存在差异,增加了税源管理的难度和税收管理的效率。

(四)对涉税违法行为打击的有限性与税收违章的普遍性的矛盾。

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职能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年*市、县2级稽查局查处各类税收违法案件的稽查面仅为0.52%。从*年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来看,应纳所得税的企业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税收违章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存在故意偷、逃、骗国家税收的行为。受利益驱使,部分企业采取收入不入账、虚列成本、多摊费用等不正当方式,形成纳税申报不真实。有的纳税户增值税申报有销售收入,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常年为零申报,年度申报出现亏损。二是税务机关对大量的中、小企业缺乏有力监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根据企业的账证情况确定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办法。一旦确定核定征收,由于人力资源的限制,税务部门对核定征收的中、小企业会计管理工作,就不可能象重点企业那样重视,使得一些企业存在做假账、两套账的问题。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项目的监督亟待加强。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财务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将会愈来愈多,加之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差异,使得税前扣除项目的报批显得尤其重要,而目前有许多企业未报备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前扣除项目的报备,常常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四是企业的纳税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不少企业由于受利益驱动,会计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往往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财务处理,造成企业账簿虚假、资料不全、信息不足、数据不准,会计报表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使企业内部财务机构形同虚设。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应对措施

当前,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全面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强化培训,提高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一支业务精、素质高的所得税管理队伍是适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强化所得税管理的关键,也是所得税改革发展的需要。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在本单位选拔精兵强将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更新培训。不但要培训所得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还要放眼长远培养一批所得税知识方面的师资队伍进行系统内再培训。近期应将新税法与实施条例、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异、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作为培训重点,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完善手段,加快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信息化建设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一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全部纳入整个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通盘考虑,逐步建立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交换平台,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信息全国范围内的传递和共享。二是将企业所得税管理由传统的手工操作向电子化转变,尽快优化CTAIS2.0征管软件,实现CTAIS2.0征管软件对所得税备案管理的工作要求,逐步取消手工台账。三是加强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通过申报、审核等环节相关信息以及分户台账的电子化实时比对,及时发现问题,实现跟踪监控。

健全机构,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一是省辖市国税局要全面实现所得税管理机构单设,充实所得税管理人员,把专业对口、熟悉财会知识、业务能力强的年轻干部充实到所得税管理队伍中。二是各县(市、区)国税局、市直各管理分局设置专门所得税管理机构,把现有兼职人员从其它繁杂的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专职管理所得税。三是在基层分局实行所得税专业化管理,设置所得税税源管理机构,专司所得税管理、评估、汇缴审核等工作。

分类管理,优化所得税管理工作效能。对纳税人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是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重要途径,是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要按照企业经营规模大小、财务制度健全与否、纳税信用等级高低以及所处行业不同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一是要加强重点税源户管理。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要加强行业管理。了解掌握不同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纳税人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进行重点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财务指标的变化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进行对照分析,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对一些账证不健全、核算水平低或者无能力核算的中小企业,要督促其建账建制,同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合理确定核定征收标准,保证核定征收的公平合理,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5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财务管理;税收政策;合理避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1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根据企业经营涉及地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以遵守税法为前提条件,通过使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相关权利,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与“不允许”、“应该”与“不应该”以及“非不允许”与“非不应该”等具体法律法规条文内容,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的旨在调整纳税时间、优化纳税机构、减少纳税金额,以有利于自身发展的谋划和对策。税务筹划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经营行为和会计账务处理等方式完成税务行为,从横向、纵向、空间、时间上谋求企业经济效益和价值最大化。税收制度是国家实现财富再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国家进行财富分配的工具。从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虽有不同,但都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作为一个独立经济组织的企业,从开始成立经营之日起就必须要向国家缴纳各种税金,承担纳税人的义务。企业的纳税人身份是不能改变的,因此,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做好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很多企业已经认识到,作为合法经营的企业,照章纳税,完成企业的经济和社会责任是必需的、不能选择的。但何时纳税、缴纳多少税金,相当程度上来说却可以由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决定,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缴纳什么税种,企业也都是有很大的选择余地。

一、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

1.税务筹收认识不足,缺乏筹划主动性。目前由于国家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原因,我国存在国家对企业重复课税的现象。据初步统计,我国企业上缴税款占税前利润的70%,收费项目有375种。而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受投资主体和企业管理制度的影响,对企业税务筹划没有紧迫感,缺乏理性认知,企业管理者往往本身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概念,将税务筹划和偷漏税行为相互混淆,最终导致对税务筹划采取审慎态度。而对于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来说,同样由于国家政策的影响,在创业和发展初期,盲目地追求减税和免税,同时财务管理制度薄弱,账目混乱,虽有避税意识,但不具备税务筹划意识和理念,最终陷入偷税漏税的结局。

2.税务筹划尚未上升到价值创造的高度。虽然当前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十分沉重,但大部分企业很少能够把税务成本作为业务决策的考虑要素。企业在管理上重点考虑的是市场、产品、客户。财务管理虽然也是重要考虑内容,但主要也是考虑生产成本控制及投融资成本和收益。因此,税务筹划的地位依然较低,对税务筹划对控制成本、影响利润的空间认识不足,很多企业过多围绕在税收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进行筹划。

3.筹划着眼点错位,引发涉税风险隐患。从当前部分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看:一是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把握不到位。很多企业在税务筹划时不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从法理的角度说,并不是什么税种都可以筹划,不是所有税基内容都可以筹划。二是税务筹划呈现很大的随意性和任意性,时机和环节把握不到位。

二、税务筹划的着眼点

1.税务筹划的重点。在税务筹划前,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性质和规模准确定位,然后对照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对号入座,找准适合自己的“如何享受最低的税率,怎样使税基最小”的税务筹划的思路。要知道,不同企业、不同税种对应的筹划重点是存在较大差别的。比如2012年国家将继续落实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等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的各项政策。实施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针对这一政策导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就应该及时筹划,将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和制度向政策对接,合理合法地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实现减负增收的目的。房产税的筹划思路重点在于税基减少,筹划重点在于可辨认和可识别的固定资产或各类代垫费用在同一经济事务中要实现最大限度的分离,达到降低自有房产入账价值或账面租金收入。另外,税务筹划的重点不宜沉迷优惠政策和抵扣标准等条款。很多企业过度地减少税费的缴交,虽然获得了短期的利益,但这种行为掩盖了企业发展的真实情况,不能体现企业的综合实力,在以后获得政府政策扶持、金融机构融资方面将大受影响,失去发展壮大的机会,反而得不偿失。

2.税务筹划的时机和环节。事先筹划、事中安排、事后总结,最终达到筹划目的。税务筹划是一项应当全面考虑、周密安排和布置的系统性工作。如果没有事先筹划好,经济业务发生、应税收人已经确定、纳税义务已经形成,那么任何试图改变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的努力最终都可能被认定为偷逃税,是不足取的。因而,对纳税义务的超前筹划是税务筹划的关键所在,进行税务筹划应该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或是尚未形成纳税义务的时候进行,必须在经营业务未发生时、收人未取得时先做好筹好安排。诸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分析时、预算编制时、业务谈判时、费用先批后用审批时等经济事项执行之前筹划安排。

三、税务筹划的成功基础

一个成功的税务筹划案例必然有许多的成功因子,诸如时间、空间、筹划思路和筹划技巧等等,但都离不开税务筹划人员的丰富知识、信息的敏感触觉以及部门协调有序的合作。因而,信息知识、部门协作是税务筹划成功的先决影响因子,是成功的必要基础。

1.审时度势,深入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对筹划期对国家相关政策的把握上。例如,2011年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要继续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这一主题已经确定了2012年国家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总体方向,作为企业就应该敏锐地把握2012年国家的政策方向。财政部随后宣布,从2012年1月1日起,对我国进出口关税进行部分调整,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比最惠国税率低50%以上。针对这种形势,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产业、经营规模作出顺应政策形势的相应方案,这样就有更大的主动性,取得筹划的效果。

2.加强法律、税务知识信息的积累和研究。税务筹划涉及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因此需要多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应该把税务筹划当作一门交叉性、前瞻性学科来对待。企业在税务筹划立项时,首先要使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要筹划的税务内容进行分析,确定具体筹划方向。还要运用数学方法和管理学的理论制定筹划过程。在筹划具体实施过程中运用税收知识、会计知识等其他方面的知识,以确保税务筹划的过程管理。不仅要搜集现实的、已经发生的或正在发生的、与进行税务筹划有关的、确切的信息资料,还要搜集未来经济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与进行税务筹划有关的、不确切的信息资料。因此,丰富的税收、会计和管理知识以及准确、及时的内外部各类信息是税务筹划的成功保障。为此,财务人员要不断丰富并强化自身财会、税务、企管等知识,要主动了解宏观形势、外部市场、法律环境和自身经营状况,增强形势和信息的敏感性。

3.部门协作是成功关键。众所周知,一家企业都是由生产、销售、管理、保障等多部门组成的,成本费用是企业运行每一个环节都必须考虑的,企业各组织部门则都担当着费用的承载主体。税务筹划最终都要落实到费用上,体现在成本中,因此不能离开费用活动而孤立地运作。企业必须使各部门明确,他们都是税收筹划的参与者,部门之间只有密切协作才能保证企业税务筹划活动的正常运行。在企业中,往往是财务部门对部门协作配合的重要意义认识的比较透彻,而非财务部门则往往把税务筹划但做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与自己部门无关。为此,财务人员要加强税务筹划的价值创造意义和税务风险的价值损失概念宣传,灌输税务筹划的部门协作重要性;还要加强费用先批后用制、库存物资管理办法、资本性支出管理办法等费用作业的流程化、标准化制度建设,引导部门主动协作并配合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6

【关键词】税收筹划;意识;人才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041(2007)10-0031-03

税收筹划是指在不违背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税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收筹划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它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融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需要纳税人对税法的熟悉和充分理解。在发达国家中,税收筹划的应用十分普遍,不仅企业和个人在决定投资、经营、获取报酬前,对各种方案都要进行比较分析,选择能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纳税方案,而且这种合理合法化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工作尚处在初始发展阶段,纳税人对税收筹划不够重视,税收筹划的应用范围小、水平低。

1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收筹划常与纳税人对税法的滥用交织在一起。税收筹划照理是合法、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行为,但对纳税人来说,只要能减轻税负,又不会触犯税法受到惩罚就是可实行的行为,而不会考虑实施该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所以,一些纳税人实际是在想方设法寻找税法空子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甚至故意歪曲税法。比如,国家对向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投资有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但有的投资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只愿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而不愿对这些地区进行实质性投资,仅在这些地区注册一个空壳企业,将企业的有关会计账务在优惠地区进行核算,从而达到享受税收优惠的目的,而这些地区为了所谓的政绩,也默认了投资者的这种行为。事实上,这些企业根本没有解决当地的劳动就业问题,更没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带来良好效应,也不符合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标和意图。

1.2税收筹划有时是与税务人员里应外合紧密相连的。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无非是想通过筹划,执行最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执行什么税收政策,税法都规定了相应具备的条件,而相应的条件是否具备,需纳税人提供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因此,纳税人为能达到执行最有利于自己税收政策的目的,或伪造证明资料,在税务人员粗心大意、下蒙混过关;或拉关系、贿赂税务人员,以至不具备相应条件也能搞定。所有这些筹划实质上是披着税收筹划外衣的偷税。现实中很多纳税人聘请离退休或离职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重要的是他们与税务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疏通路子。

1.3税收筹划很多情况下是由于税收征管薄弱或漏洞促成的。虽然我国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的税收征管改革,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但各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仍不高,征管的措施和手段还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情况,导致税务机关对有些证据的提取感到束手无策,纳税人往往利用这一点,实施所谓的税收筹划。比如:税法规定,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应该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应该是多少,由于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不全面,无法合理确定。

2提高我国纳税人税收筹划水平的建议

2.1树立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的税收筹划意识。在市场经济下如何依法减轻企业税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企业不同,面临的税收环境各异,税收筹划的结果或许会不一致。相比之下,企业树立筹划意识并把它融入到企业经营决策的始终要比机械的学习、运用几个具体方法更为重要,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没有税收筹划意识,也就不可能有税收筹划行为。事实上,我国许多企业的领导由于对财务、税收知识不了解,加上社会上偷逃税款成风,因此涉及到企业税收问题时,脑子里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税务局长、找熟人,压根就没想过通过自身的税收筹划能合理合法的节税。对财务人员来讲,限于税法知识的欠缺,又认为领导在税务问题上神通广大,碰到税收事务就找领导,会计只能写写算算,未能为企业税收筹划有所作为。

随着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的推进,企业必须彻底摒弃这些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作为领导不仅要做到自身加强税法的学习,树立依法纳税、合法节税的理财观,而且要积极过问、关注企业的税收筹划,从组织、人员以及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提供支持。作为财务人员不仅要向管理型辅助决策者角色转变,而且应加紧税法知识的学习,培养筹划节税意识,并将其内化于企业各项财务活动中,通过开展税务筹划为企业获得财务利益来赢得更高的职业地位和领导的重视。

2.2规范税收筹划基础工作。税收筹划的开展是建立在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各项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基础之上,而我国许多企业的财务管理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规范现象,使税收筹划活动缺少根基:①各项管理活动并非严格按照财务工作规程来做,不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甚至没有经过财务上的必要预算就由企业领导“拍板”决定。②税收筹划主体不明、权责不清,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职责是做好会计核算,提供会计报表,而税收成本比较及相关决策是领导的事。③由于财务管理不严,会计人员素质低、地位差,导致会计政策执行不严,企业的会计账目时有差错,不按会计程序做账、随意更改核算方法、账实不符、账外账、小金库等现象严重,税收筹划无从下手。为此,企业应从如下方面健全财务管理,为税收筹划打下坚实基础:

2.2.1强化科学管理。策划性是税收筹划的特点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各项活动最终都会归结为一种财务活动,为使每项活动的财务效果最优,企业必须建立起科学严密的决策审批制度,保证必要的技术、人才、资金以及税务上的可行性论证,杜绝领导干部的“一言堂”。只有如此,才能开展正常的税收筹划活动,税收筹划也才能真正在企业中发挥“节税”的综合财务作用。

2.2.2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设立完整、客观、规范的会计账目和编制真实。的财务报表既是国家财务法规对企业的要求,也是企业税收筹划的微观技术基础。实践证明,企业会计资料越规范,税收筹划的空间越大。为此,治理我国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账目不全、假账烂账现象,不仅是企业外部监管部门的工作,更是企业领导义不容辞的职责。

2.2.3明确税收筹划的主体。税收筹划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企业必须有相应的执行主体具体经办才能使税收筹划真正展开。具体来讲:(1)成立由领导、会计、税收专家组成的企业税收筹划组。考虑到在实践中会计人员懂财务而不精通税法,企业领导有最高决策权但对会计、税法了解不够又没有太多的精力,聘请税收筹划的中介机构参与可以弥补企业内专业人员的不足,但中介机构尽管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对于企业的具体业务、经营特点、发展方向等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三者合作模型,在领导的重视、会计支持、专家献计的情况下,把税收筹划工作落落到实处。(2)改变财务会计兼办税人员的做法,在企业内设立专职税务会计一职。目前,许多国家的企业内部设立了专门的税务会计,在企业中发挥着显著作用。在现阶段我国企业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其职责除了编制纳税申报表、办理涉税事宜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外,应有更多的精力对企业税务活动进行合理筹划。

2.3加快引进和培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高素质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决条件。具体来看,从事这项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条件有:(1)精通国家的税法及税收相关法律,并时刻关注其变化。只有如此,企业才能选准节税活动的策划点,了解什么是合法、非法以及合法与非法的临界点,在总体上确保经营活动和税务行为的合法性。“用透”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实经济中,许多企业对放在身边的税收优惠不知道使用,发生了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经济行为,但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没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白白丧失了大量的节税利益。(2)了解企业所面临的外部市场法律环境,熟悉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好的税收筹划方法不一定对每个企业在任何时候都合适,税收筹划人员要在熟悉内外环境的前提下,针对企业自身的特点设计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3)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操作业务水平。此外,税收筹划活动涉及企业经营的方方面面,筹划人员为此还必须具备财务、统计、金融、数学、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及严密的逻辑思维、统筹谋划的能力。

从国际范围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税收筹划专业化及跨国税务筹划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聘请税务专家从事税收筹划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我国要解决企业因能力不足而带来的税收筹划水平低下的问题,必须重视并加快税收筹划人才的聘用、引进和培训工作。具体来讲:(1)请外部专业税务人员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我国的税务业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从最初的仅仅为企业办理一些简单的纳税申报等业务发展到现在已逐渐地介入企业的税收筹划,其为企业所带来的节税效应已令不少企业相当满意。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化的纳税服务。(2)引进高素质专业税收筹划人才。企业要想降低纳税风险,提高纳税筹划的成功率,必须引进具备税收筹划能力的人才。国外一些企业在选择高级财务会计人员主管时,总是将应聘人员的“节税“筹划知识与能力的考核,作为人员录取的标准之一。我国也应朝着这一趋势发展,在淘汰不称职财务人员的基础上引进高素质的财务人才,强调财务人才的税务及其所应具备的其他知识背景。(3)加快现有办理税务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在现阶段大多数企业由会计办理涉税事务的情况下,重视内部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可能是大多数企业最现实的选择。企业必须重视对现有财务会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促使其提高税收知识修养,掌握税收筹划的理论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具备税务筹划的意识,从而能够依法高效地为企业开展节税筹划工作。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企业所面临的税收筹划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这种培训工作更显得必要。

参考文献

[1]姚云,《论我国税收筹划发展的趋势》,《时代金融》,2006年第9期

[2]郑贵华,《如何提升企业税务筹划能力》,《财政与税务》,2004年第9期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7

关键词:顶岗实践;收获;会计专业建设;建议

一、教师顶岗实践目的

陶行知先生对职业教育者的三点要求:职业教师之第一要事,即在生利之经验;职业教师之第二要事,即在生利之学识;职业教师之第三要事,为生利之教授法。生利即职业学院培养的学生营生之技能,我们要培养出优秀的学生,必须先造就出合格的教师。生利之学识,我们通过已接受的高等教育和工作中的不断学习已掌握,生利之教授法也通过专门的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已基本获得,生利之经验则是从实际的工作岗位中获得。

基于以上情况,学院规定本暑假专职教师到企业进行为期一月的顶岗实训。尽量做到“生利之经验、生利之学识、生利之教授法”,带着做好师傅型老师的决心和拓展实践经验的目的,已有15年会计工作经验的笔者又来到了企业。

二、顶岗实践公司的基本情况与岗位

笔者实训的单位名称叫重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它是企业和税务的一个桥梁,主要经营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土地增值税汇算,税务咨询、纳税筹划,税务等。

笔者在本企业顶岗的岗位是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现场汇算,税务咨询,与税务沟通,项目的谈判。

三、顶岗实践的收获

本次顶岗实践,站在会计专业教师的角度充分感受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融合。

第一,采集了很多教学中有用的案例。本学期笔者讲授《企业纳税实务》课程,在授课时就经常顺手拈来我外出中碰到的很多案例感觉教学效果很好。如重庆某知名蛋糕生产厂家,其员工过生日时,就发本厂生产的生日蛋糕一个(其生产成本为50元,售价100元,不含税)。该厂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

贷:库存商品 50

这种做账方法,严重违返了税法,税法明确定规定,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应视同销售,公允价值计税。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借:应付职工薪酬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

贷:库存商品 50

这个公司有员工近两千人,全年下来,共计漏掉增值税金34000元,所得税25000元(漏掉10万元的利润,25%的所得税率)。经我们的发现,提出调整意见,该企业及时补交了税款。否则的话,被税务发现后若定性为偷税,重则追究法律责任,轻则按偷税金额罚款50%-500%并补税。

如果在课堂教学中讲授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这一内容时,将该案例中企业做账方法以情境教学的方式抛出来,让学生站在税务顾问角度来纠错,学生的学习热情肯定会空前高涨。通过这种情景式的案例教学,相信学生一定会深刻理解这个知识点。

第二,发现大多数工业企业涉税过程中普遍存在用销售成本作为利润调节池的现象。成本的计算直接影响到所得税税金的交纳,如有的企业因为本期销售较好,利润较高,就人为的将在产品成本降低,提高当期完工产品成本,从而减少当期的利润,减少所得税。

如某公司本期的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应交纳所得税为25万元,但这公司的老板认为只交10万元的所得税就行了,财务人员只好重新调整成本,将本期的产成品成本加大60万元,减少在产品成本60万元,从而利润总额变为40万元(假设没有上期库存商品),只交纳所得税10万元了。这种情况在企业中是屡禁不止,屡见不鲜的。这是一个多计成本而少计利润进而少交所得税的一个典型的例子。

随意调节商品销售成本率以达到调整当期应交所得税的做法是明令禁止的。企业应根据不同类别的产品确定合理的商品销售成本率并在一定的会计期间保持稳定,到年末根据盘点所得的实际结存成本再对本年的商品销售成本进行调整。

第三,向同事学习到税务汇算方面的知识。从事汇算方面的工作,与笔者原来从事的工业企业财务工作,侧重点不一样。所以,遇到不懂的就向同事请教,从而学到了很多知识。如汇算的切入点,不同行业企业的汇算侧重点等。

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直是会计教学的一个重难点。通过这样的一次实践,所得税汇算步骤与程序更形象生动,汇算中的重点关注问题也更清晰。

第四,向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学习了该行业的会计知识。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还有土地增值税的汇算,这就关系到房地产企业。虽然有在工业企业从事会计工作15年的经验,但对房地产企业却相对比较陌生。为此,在汇算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前,笔者先行将各种理论特别是房地产业的成本核算熟悉了一遍,到房地产企业后,再向该企业的财务部门每一个岗位的人员学习。通过努力,基本上掌握了房地产企业的各种操作模式和核算模式,甚至进一步熟悉了他们常用的避税方式。

第五,了解社会对会计人员用人要求,以及现阶段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实际情况,对以后有的放矢地授课很帮助。在现实的企业中,许多高难度的知识基本用不上或没机会用上,如企业的关停并转会计,以及上市公司会计,很多会计人员也许一生也用不上。特别是高职学生,更应巩固其基本的专业知识,加强其动手能力。

四、对会计专业建设改进的建议

第一,强化税务知识的教育。本次实训,笔者发现很多可以说在重庆较为知名的企业,财务人员的基本税务知识是非常欠缺的,更不用说能给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筹划利润。所以,我们以后应加强税务知识讲授,尤其是税务实务操作练习,教会每个学生如何申请报税、计税、缴税、尤其是几个主要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更要重点讲授。

第二,加强会计电算化知识的教育。现在大部分企业已实现用电脑做账,而且大部分企业都是采用金蝶、金算盘、用友等财务软件做账,有的大型企业还用上了进销存(ERP)软件和远程数据系统。故此,我们应重点加强这方面知识讲授,让每位同学都能达到熟练运用这几个财务软件。

第三,强化材料会计方面知识的教育。高职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大多数是从材料会计开始做起的,因此我们应强化这方面知识的教育。

材料会计的主要工作内容,如材料建账、材料购进、领用、材料成本的分摊,供货厂家的挂账,材料的盘存以及战略性成本管理零库存管理等,都应该分项目进行实训。

第四,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在很多企业自然人股东向公司借款并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这样一来,税务机关查账时,就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是抽资行为,一种是利润分配的实质,前种是违法的,后者是要补交个人所得税的。有的企业保险柜里有很多白条抵库的现象,有些企业只要老板要钱,也不管这些钱老板拿去做什么,直接不履行程序就支付了。还有的企业出纳家里用钱的时候就从企业拿,认为适时补上就行。殊不知,这些都是违反财经法规的。

第五,着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现很多企业提倡的是会计向管理进军,即管理型的会计人员较为抢手。管理型的会计就要求会计人员对内能与企业内其他部门沟通,对外能与税务、银行、工商等沟通。表达能力太差的学生和亲和力太差的学生是不受社会欢迎的。

五、结束语

专职教师有组织地参加社会实践,无论是更新自己的理论知识还是丰富课堂教学,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无论是会计专业建设还是会计学科建设,都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同时在实践中还可以根据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来对学生进行专业知识的教育和综合能力的及时培养,进而促成学生零距离就业。

参考文献: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篇8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作出了明确界定。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正式启动。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我们认为,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重新认定方能享受优惠

《指引》规定,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但在重新认定期间只能执行25%税率。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2008年1月1日起,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即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例如,2006年设立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某企业,如果其在2007 年底前已经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且该资格在过渡期内始终有效。企业在过渡期内是否须要重新认定方可继续享受过渡优惠,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高新资格在过渡期内有效,国发[2007]39号文规定,该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至过渡期满,不需要重新认定。如果企业在原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之后未能重新获得高新资格认定,那么即使在过渡期内,该企业也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中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我们更倾向于第二观点。

企业过渡期内的各项指标符合《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是企业继续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前提,即企业在过渡期内仍处于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期及同时也在原有高新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也应及时办理重新认定后方能继续享受39号文所说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在《指引》的前言中也已经强调,“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如何理解和操作,还需等待总局相关文件明确。

纳税年度界定必须明确

国发[2007]40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内在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可享受二免三减半(25%的减半)的优惠税率的优惠政策。

目前的问题是,由于〈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为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因此,如果企业在2008年取得第一笔收入,由于其成立未满一年,2008年无法认定为高新企业,若2009年被认定为高新企业,但企业也只能在2009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免税政策。

关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知识产权,申请了知识产权的企业只有0.17%有发明专利。因此,中国目前很多企业并不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办法规定,企业与他人签订5年以上的在全球范围内独占该项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可以达到认定需要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核心技术和发明专利几乎被国外企业垄断,申请者要取得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权当前具有一定的困难,一些此前打球的企业将失去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以取得版权或者著作权证书为准。而且“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用于的知识产权,即2008年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必须是2005、2006、2007年取得的,2008年取得的证书不计算在内,而只能等到2009年申请时计入。

注重研发费用规划使用

《办法》和《指引》对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与列举。企业应按照财企[2007]194号《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同时按照办法及指引中所确定的研发费用的硬性指标,做好研发费用的预算和规划。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企业有必要建立一个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或者改进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以便能够准确记录并按项目、类型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以符合办法和《指引》的要求。另外,今后研发费的归集最好单独设立科目,便于将来审计。

指引中明确了以下3类工作人员属于符合要求的研发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辅助人员。除了办法所规定的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要达到一定比例外。指引还强调,研发人员应是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须要注意的是,企业的人员测算可以参考人事统计的方法,由企业自己填报。建议企业加强在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因为工作内容描述、考勤表以及年度绩效考核、劳动合同等资料,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证明符合研发人员要求的强有力的支持材料,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可以提供这样的信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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