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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真正意义8篇

时间:2023-10-12 10:26:08

辩论的真正意义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1

[摘要]传统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辩证法理解有三种范式即认识论范式、方法论范式、本体论与世界观范式,但是,大部分理解却忽略了第三种理解范式。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辩证法,是我们创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任务。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的辩证法,其本质乃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从这一维度看,辩证法是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强调世界的联系、变化、运动、发展,把事物、世界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看作关系、过程的集合。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5-0005-08

本文所讨论的是一个学界非常熟悉但理解上却似是而非的问题,即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域下,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辩证法。在我们看来,这是一个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具有本质重要性的问题,它无论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内涵、特征等这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元问题,还是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个相关领域,如学界现在广泛讨论的本体论、价值论、历史观等问题,都具有极为关键的重要作用。因此,本文所提出的任务就是反思辩证法的理解范式,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重新理解辩证法,为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前提性的思考。

一、对辩证法理解范式的反思

我国学界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如果对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对辩证法的理解范式做一个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存在着对辩证法的三种主要理解范式,即认识论范式、方法论范式、本体论与世界观范式。对辩证法的这三种理解范式,从不同的维度来理解和阐释辩证法,各自都有充分的理由。

认识论理解范式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思维方式。在这种理解范式看来,辩证法是一种同形而上学思维范式相对立的思维方式,即它对事物的理解不是孤立的、静止的、片面的,而是把事物理解为联系的、发展的,因而我们对待客观事物的思维方式也应该是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我们通常说不能孤立、静止、片面地看问题,而应该联系、发展、全面地看问题,这里所谓看问题的方式,实际上正是强调辩证法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功能。不难看出,从思维范式的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正是这种理解范式使我们观察世界的视角摆脱了形而上学的片面性。

方法论的理解范式则把辩证法理解为一种方法,这种方法观察处理问题坚持辩证法的观点,运用矛盾分析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确实,马克思恩格斯经常把辩证法称作为方法,他们不止一次地强调辩证法是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指南,而不是教条。从方法论维度把辩证法理解为方法,强调了辩证法在人们观察世界、分析问题、待人处世等方面的作用。这种理解使辩证法的方法论功能突显出来,更为合乎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改变世界的理论功能,突显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性质。

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范式则认为,辩证法是客观世界本身的存在方式、发展方式,具有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在这种观点看来,世界本身不是形而上学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而是辩证地存在与发展着的。这里的本体论与世界观基本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即本体论就是世界观,世界观就是本体论。所谓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实际上也就是从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世界。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世界观,从更深层次上指证了世界本身的辩证性质,是对辩证法更深刻的理解。

对辩证法的以上三种维度的理解,我们不难在目前的哲学论著中找到其痕迹。我们遗憾地发现,大部分论著强调的是前两种理解范式,而较少从第三种范式来理解辩证法。不同的理解范式标志着对辩证法理解深度的不同,并直接影响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我们认为,从本质上看,应该把辩证法理解为本体论与世界观,辩证法的世界观维度是更为本原性的,是辩证法的本质维度,它决定了其他维度的理解。因此,强调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就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在我国传统教科书体系中,辩证法是与物质论(本体论)、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等并列的一个范畴。在对辩证法的论述中,则主要讲三大规律和若干范畴。这样来安排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位置,给人的印象是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消解了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与灵魂的作用。毋庸讳言,这样来理解辩证法的地位和作用与马克思本人对辩证法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这种差异影响了对这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对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没有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建构中贯彻辩证法。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学界对传统教科书体系批评甚多,批评的最大收获在我们看来乃是赋予了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但是,辩证法这样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在对传统哲学体系的反思中却似乎被悬置了,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并未达到马克思的深度,由此导致的结果是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理解总是有隔靴搔痒之感。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与阐释辩证法,是我们创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任务。

二、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重新理解辩证法

如何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换言之,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可以使我们获得对辩证法理解的怎样的突破性认识呢?要说清楚这个问题,对本体论与世界观做一个简单界说是必要的。

本体论这一术语,本来是中国用来翻译西方哲学中的一门学科ontology的。但是,这一术语在中国当代哲学语境中却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人们几乎不约而同地把本体论看作研究追问世界本原的学问,这里可能存在一些对西方哲学的误解。现在,作为哲学术语的本体论与西方哲学的on—tology的本意有着很大不同,哲学界基本上都是把本体论从研究世界的本原的意义上来理解的。有学者对本体论的这种理解进行了专门梳理,力图还原ontology术语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认为,由于哲学界几乎约定俗成地对本体论做了前述理解,那么我们不妨就按照这个含义来理解本体论,而对ontology从其本来意义上译为另外的名称(如存在论,这个译名实际上更接近ontology的本意)。毫无疑问,哲学中确实存在从这种意义上来理解的本体论部分,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作为某个哲学奠基的基础部分。只有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学界近年来所作的有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体论的种种探讨才不是无意义的。

一般而言,世界观被认为是人们对世界的总的看法。在一定意义上,人们可以把哲学本身看作世界观。我们所熟知的定义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也证明了哲学与世界观无法截然区别开来。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传入中国的过程中,前辈学者们对本体论与世界观没有做出区分。例如在艾思奇著作中,本体论与世界观就是同义的。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说,本体论是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主要就是本体论。换言之,本体论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对世界本原的认识无疑构成世界观的重要内容;世界观所研究的是世界的本来面目究竟如何,人们应如何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认识世界,这无疑包含了世界的本体论这一重要问题。显然,在这一意义上来理解本体论与世界观,二者之间并无本质区别。本文对本体论与世界观的理解也正是在这样的语境中进行的。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可否为辩证法进行较为精确的、与以往不同的、一种新的界定呢?我们认为,这是非常有意义的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首先,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我们就应该把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把辩证法理解为世界、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一种本原性规定。因此,人们之所以应该辩证地认识事物和世界,之所以要在认识和改造世界时遵循辩证法,之所以要在社会生活乃至人际交往中依据辩证法,仅仅是由于事物本身就是一种辩证存在。正是辩证法是世界的本原性的存在方式,是世界本身固有的规定性,所以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才不得不按照辩证法来办事。由此可见,对辩证法所作的认识论理解和方法论理解,都是奠基于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理解之上的。

其次,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辩证法就不能仅仅规定为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所共有的最普遍的规律,也不能仅仅理解为认识论或者最普遍而无片面性的理论思维,尽管这都是重要的;我们更应该从本体论和世界观意义上来界定辩证法。有的学者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把辩证法与哲学基本问题集合起来理解,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来理解辩证法,这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也有学者指出:“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在世界观层次,我们要讨论现实感性世界的辩证本质。这一辩证法有其纵向线索,就是实践中的主客体关系;又有其横向线索,就是讨论从主客体关系研究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规律;纵横结合,构成辩证法的世界观或世界观的辩证法。这一辩证法在认识论和历史观层次,由抽象上升到具体,成为认识论的辩证法和历史观的辩证法。由此可知,全部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辩证法与世界观、认识论、历史观相统一的哲学,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哲学。”这种论述在一定程度上也触及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我们可以把辩证法做以下界定:辩证法是世界(包括自然界、人类社会、精神世界)的一种本原性的存在方式和状态,它强调世界的联系、变化、运动、发展,把事物、世界如其本身所是的那样看作关系、过程的集合。这是辩证法的最根本的规定,由此出发,辩证法的认识论和思维方式、辩证法的方法论理解、辩证法的历史观理解才获得了本体论根基。

也许有人会说,对辩证法所做的这样一种理解并没有新意,因为在传统哲学理解中,我们实际上也对辩证法做了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理解,而且这种理解一直作为一种前提性的理解存在着。对此我并不否认,因为辩证法的本体论世界观维度决不能说是笔者的发明,它本身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本身的重要内涵。问题只是在于,传统理解对这一重要维度隐而不彰,使我们的理解严重偏离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真的辩证法。如果追问产生这一后果的原因,我们认为可能在于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主要导源于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而不是从马克思本人那里;更为深刻的原因则是,对马克思的继承者的理解,也没有达到深层理解,而只是从表面上理解,拘泥于论者字句的表层,而未能从总体上全面深刻地联系起来理解,以致把辩证法表面化、庸俗化。真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我们必须追问到马克思本人,因为马克思正是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和阐述辩证法的。

三、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与马克思辩证法的本质维度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辩证法思想脱胎于黑格尔的辩证法,马克思正是在批判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对辩证法进行了革命性的改造,使辩证法成为马克思哲学灵魂。我们必须明确的首要一点是,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实际上是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上的。他写道:“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同样,辩证法又是知识范围内一切真正科学认识的灵魂。”黑格尔指出,辩证法具有高度的普遍性,“不可以为只限于在哲学意识内才有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相反,它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高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举凡围绕着我们的一切事物,都可以看作是辩证法的例证。”“自然世界和精神世界的一切特殊领域和特殊形态,也莫不受辩证法的支配。”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最伟大的继承者与批判者,马克思完全洞悉辩证法在黑格尔整个哲学中的地位,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意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也是在这一基地上展开的。

在写作《博士论文》时期,青年马克思以充满诗意的笔调热情赞颂了辩证法。“辩证法是内在的纯朴之光,是爱的慧眼,是不因肉体的物质的分离而告破灭的内在灵魂,是精神的珍藏之所。”“辩证法又是急流,它冲毁各种事物及其界限,冲垮各种独立的形态,将万物淹没在唯一的永恒之海中。”“辩证法是死,但同时也是精神花园中欣欣向荣、百花盛开景象的体现者,是盛着一粒粒种子的酒杯中冒出的泡沫,而统一的精神火焰之花就是从这些种子中萌发出来的。”马克思所情有独钟的辩证法,虽然未完全从黑格尔哲学中脱离出来,但是却不能等同于黑格尔那种纯粹思辨的辩证法,马克思所突出的是辩证法的内在的革命性,是辩证法与精神的联系。正是对辩证法的推崇,让马克思进一步推进黑格尔哲学,把哲学推进到辩证法为内在灵魂的历史唯物主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做了如下批判:“由于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的方面把它看成是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那种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既定的主体的人的现实的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发生的历史。”“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这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提纲挈领的批判。在这里,马克思从一定意义上肯定黑格尔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与事物所作的理解,即以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形式表达了历史运动,而黑格尔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在于他认识到了否定的否定的积极意义,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肯定看成真正的肯定,把否定的否定包含的否定的方面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马克思把这种辩证法称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否定性的原则不是思维的原则,不是人们赋予世界的,而是世界本身所固有的原则,换言之,这种否定性辩证法是世界本身的存在原则。这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批判,显然是从本体论和世界观维度来进行的。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虽然没有直接对辩证法进行论述,但事实上却是最重要的辩证法文献之一。深入解读《提纲》,就会理解到马克思正是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批判和超越在他之前的一切哲学。《提纲》第一条中所说的实际上也就是从本体论的高度来把世界、事物理解为辩证性的。在那里,马克思要求人们不仅要从客体直观的角度去理解事物,也要从主体角度理解事物,把事物理解为感性活动,理解为实践。马克思对事物的理解正是辩证的理解,这不仅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更是一个本体论的问题。应该注意,此处马克思所讲的事物、现实、感性,都不是离开人的自在存在,而是属人的存在,因为在马克思看来,离开人的自然是抽象物质的,甚至是唯心主义的。从马克思对世界的属人性的理解来看,世界就不是一个抽象的客观存在,而是一种历史的存在,也就是说,世界是在人类的创造活动中开显出来的。这里也可以看出,世界、事物存在的辩证性理应包含了世界、事物的存在的历史性意义。正如学界所公认的那样,《提纲》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以科学的实践观来批判了一切旧哲学,从而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但马克思所强调的实践,要从本体论与世界观高度的辩证法维度来理解,否则对《提纲》的理解未免就会局限于认识论范畴,从而贬低了《提纲》的实际价值。甚至《提纲》中看似专门讲认识论的第二条也不应仅仅从认识论来理解。马克思写道:“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初看起来,马克思似乎在强调要用实践来检验真理,但是第二句话却整个的是在强调思维、理论要贯彻到实践之中,要变为实践和现实。换言之,仍然在强调改变世界。思维只有变为实践才是有意义的。实际上,整个提纲所开显出来的正是一种新的辩证法的世界观。因而《提纲》从第一条对旧哲学的批判开始,而以最后一条“哲学家们只是在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哲学宣言结束,就决不是偶然的。这改变世界的内在律令,是马克思从辩证法的世界观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标志性著作,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即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与说明,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杰出的运用。这部著作以辩证法的世界观来论证了历史的发展,把辩证法与历史观统一起来。因此这部著作既是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论证,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论证。马克思运用辩证法的世界观论证了世界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辩证法过程,论证了共产主义也是一个辩证法过程。马克思恩格斯继续批判了黑格尔辩证法,揭露了黑格尔使精神独立化的过程。首先是把现实的个人的思想同这些个人本身分割开来,从而承认思想和幻想在历史上的统治;第二,使这些思想统治具有某种秩序,把它们看作“概念的自我规定”;第三,把自我规定的概念变成自我意识,并使其实体化为个别的人物。归根结底,黑格尔思辨哲学与费尔巴哈的哲学都没有真正理解现实的个人。而马克思恩格斯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来理解现实的个人,把现实的个人理解为历史逻辑的出发点。他们指出:“德国哲学是从天国降到人间;和它完全相反,这里我们是从人间升到天国。这就是说,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上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与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的批判相呼应,在那里他们指出:“在黑格尔的体系中有三个因素: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意识以及前两个因素在黑格尔那里的必然的矛盾的统一,即绝对精神。第一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人的自然。第二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脱离自然的精神。第三个因素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以上两个因素的统一,即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黑格尔的所谓绝对精神实际上是形而上学地改了装的“现实的人和现实的人类”。辩证地还原绝对精神之后,就可以得到现实的人这一辩证的概念。可以肯定,没有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为基础,就没有《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现实的个人”为逻辑起点的历史辩证法。

在《第一卷第二版跋》中,马克思对辩证法思想做了简明扼要的阐述。马克思写道:“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他称为观念而甚至把它变成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人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这里,马克思把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辩证法从根本上区别开来。以往我们对这段话的理解是,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黑格尔辩证法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唯物主义的。这诚然是正确的,马克思确实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心主义作了批判,并把自己的辩证法奠基于唯物主义之上。但是仅仅做这样的理解还是不够的。实际上,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是双重的。我们还应该看到,实际上马克思是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的,在他看来,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种世界观(当然是唯心主义的),而马克思本人的辩证法是和黑格尔相反的一种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其辩证法都不是脱离世界观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而本身就是世界观。因此我们在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时,首要的就是要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指出:“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没有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为了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必须把它倒过来。”那么这一合理内核是什么呢?马克思的下面一段话恰恰是对合理内核的说明:“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夸夸其谈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可以看出,在马克思看来,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就在于辩证法的批判性与革命性,在于对事物的肯定性理解中包含的否定性理解,即事物的运动性、暂时性,这也正是事物的辩证性。马克思这里虽然讲的是对事物的理解,实际上更是对现实事物的描述,即现实事物本身的存在方式。正是现实世界本身的辩证存在,才要求我们对现实事物做辩证法的理解,现实世界的辩证法乃是理解世界的辩证法的前提。所以,马克思对辩证法合理内核的这种阐释也只有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才能领会其内在意蕴。否则,将会错失马克思所说的辩证法的本意。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后来我们对辩证法的理解更多地执着于它的认识论维度和方法论维度,似乎这是恩格斯、列宁、斯大林以来的一种思想传统,但事实上恩格斯对辩证法的理解也主要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恩格斯曾指出:“辩证哲学了一切关于最终的绝对真理和与之相应的绝对的人类状态的观念。在它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的过程,什么都不存在。”恩格斯对辩证法的这一描述,正是描述了世界本身本原性的存在方式,这说明恩格斯的辩证法正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同样,在列宁那里,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本身就是同一个东西,具有同一性,同样强调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性质。

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与核心的辩证法,其本质乃是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辩证法。同样,只有从这一本质维度出发,我们才能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其本质同时也是历史辩证法。历史辩证法并不是外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东西,而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质与核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灵魂。

四、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的重要意义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出发来透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及其传播发展,使我们获得了对辩证法理解的新的视角,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的解读,也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理解的新的启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为我们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往我们把辩证法理解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将它与认识论、历史观、价值论并置起来,遮蔽了辩证法的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辩证法的核心地位晦暗不明。缺失了这一本质维度,我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也就受到了限制,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误解和僵化肤浅之解。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理解辩证法,就必须重新理解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必须把辩证法看作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建构原则,把它贯彻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所有组成部分、所有概念范畴和所有基本理论的理解中去。辩证法不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结构意义上的组成部分,而是其核心与灵魂。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法。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应该把辩证法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总体原则贯穿于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理解中去。由此出发来理解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就应该把历史唯物主义同时理解为历史辩证法。由此来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获得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诸多核心范畴和原理的新的理解。例如,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实践、历史、物质、人、社会、物质生产活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等重要概念,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才能真正理解它们的意义。同样,只有从辩证法出发,我们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批判性与革命性,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革命的结论以及共产主义与人类解放理论。这并不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附加,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内在辩证法的合理的自然的结论。

从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来理解辩证法,给我们理解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以新的启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进程,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中国化进程。以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辩证法来深入思考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进程,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实际上存在着两条线索: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实质内容的唯物史观的中国化,即唯物史观与中国国情、中国革命和建设实际相结合,与中国传统思想相结合,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和主要成果是的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群众史观、邓小平提出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生产力发展史观和当代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二是从辩证法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还有一条内在的逻辑线索,即本体论与世界观维度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也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中国化的进程。从其表现形式与成果来看,则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形成、发展与深化过程。具体来看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邓小平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开放的思想路线,以及在现时代中国共产党所坚持的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建构和谐社会的思想路线。这是作为本体论与世界观的辩证法与中国国情、中国实际、中国传统文化深层结合的产物。如果说唯物史观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明线的话,那么辩证法的中国化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一条暗线。

辩证法这个曾经家喻户晓、风光无限的哲学范畴,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史上所遭受的误解和歪曲也是最多的。辩证法在历史上曾经一度被魔化为充满机心与乡愿的“变戏法”,成为阶级斗争乃至人身攻击的工具。而今,辩证法似乎又被打入了冷宫,中国的学者们不再愿意讨论辩证法,西方的后现代和后马克思思潮则直接拒斥辩证法。在一定意义上说,马克思和恩格斯当年对黑格尔哲学所说的“拯救辩证法”的话语,也适用于当代中国的哲学界。

参考文献:

[1]杨学功,马克思哲学与存在论问题[A].叶汝贤,孙麾主编,马克思与我们同行:新世纪中国的马克思哲学研究[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孙正聿,马克思辩证法理论的当代反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陆剑杰,“实践的唯物主义”在中国现当代实践中的确证[J].中国社会科学,1996,(5).

[4]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2版,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2

关键词:运用 辩证唯物主义 世界观 实践

辩证唯物主义(辩证唯物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种哲学理论,是将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有机地统一起来的科学世界观。恩格斯说:“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是在于它的物质性”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就要树立正确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去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事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以人们对它的认识与否而确立其存在与否。辩证唯物主义具备的科学性、现实性、具有普遍指导性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

一、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我们善于用实践把思想和客观世界联系起来。对于那些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学说的思想,而且根据社会活动所提出的的理论,都要在实践中进行检验。遵循理论来源于实践,又能够正确指导实践。我们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理论的时候,要掌握这样的精神实质,发挥理论的指导作用。客观世界在不断地发展,人民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在不断地发展,新事物新问题层出不穷,这就要求我们用实践来检验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提出的新观点。我们不仅承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且要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待实践的标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辨证统一的观点,就是我们思想,理论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②说:“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实践论》)强调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调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永远没有完结,也就是说,我们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或最终完成。

二、将物质的第一性,认识的第二性观点运用到实践当中来理解辩证唯物主义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世界处在永恒的运动、变化、发展之中;物质运动有其自身的客观规律;意识是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物质――人脑的反映特性。是劳动实践使猿变成了人,劳动实践使猿脑变成了人脑,人在劳动实践中改变了自然界也改变了人自身。人的智力在改造大自然的过程中得到了发展,经过长期的社会实践才形成了人对于自然界客观规律的认识,这种认识是对于客观世界的自觉反映。人的意识是不能够离开物质而独力存在,物质却可以存在于意识之外,可以为意识所反映,却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存在。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和意识是对立的统一,它们统一于物质。社会的意识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存在。物质和意识的对立产生于实践,又在实践中实现它们的统一。物质力量即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做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③世界是物质的,也是变化的。物质世界中的万物都处在产生、消亡、变化和发展当中,变是一定的永恒的;一成不变的事物是不存在的。学习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对于我们个体的人,来认识世界;分辨是非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三、坚信辩证唯物主义、坚信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认识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世界能动的反映。认识是个辩证的过程,我们认识的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充满矛盾的、永恒运动变化和发展着的。我们可以从事物的各个不同的侧面来分析事物的矛盾,进而达到对事物的较全面的认识。矛盾分析法是辩证法的根本方法。马克思、列宁都运用了矛盾分析法来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矛盾发展的全过程;对中国革命问题的分析也是运用矛盾分析法的范例,他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使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扬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了带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使中国不断地走向繁荣和富强,使中国人民扬眉吐气。当今中国的发展令世人瞩目!我们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运用唯物辩证法来正确地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用我们的双手来描绘祖国未来的美好蓝图。

运用物质的第一性,认识的第二性观点,通过改造客观事物的实践活动来洞察事物的本质,离开实践既无法感知事物的现象也无法理解事物的本质。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正确即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学习辩证唯物主义,运用唯物辩证法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将理性认识用来指导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实践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④ 辩证唯物主义不同于以往的一切哲学,它是彻底革命的、批判的哲学,是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统一。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我们今天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同我们国情相结合形成了现在的大好局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今后我们坚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来指导实践。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反杜林论[M]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83页

[2]胡福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N].光明日报,1978.05.11

[3]列宁. (《列宁选集》[M] ,第1卷,第8页

[4].《选集》[M],第273页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3

一、为争辩定下一个积极的格调

(一)避免无益的争辩

当你意识到自己的想法、意见与人相左时,当你的言行遭人非议时,你的知一本能大概就是奋起辩驳。许多毫无意义的事情往往就在这时发生了。为了避免无益的辩论,此时,你需对如下问题进行冷静思考:

1.如果你能最终获得争辩的胜利,它有什么意义?没有什么积极意义,大可不必动用你的”唇枪舌剑”,一笑置之最妙。同样,你向别人提出”挑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有价值的,通过争论使自己和他人都能受到启发和教育的问题,不必在那无关宏旨的细节琐事上做文章。

2.你的辩论一番的欲望更多的是基于理智还是感情原因?----诸如虚荣心、表现欲望或面子上下不来。如果是感情原因,大可就此打住。同样,我们向人提出问题是否有感情的因素?如有,就同辩论的实质----探求真理背道而驰了。所以最好别去做这种不积极的提示而把他人引入无谓争辩的歧途。

3.对方是充满敌意的吗?他对你有深刻成见吗?如果是,那么在这种非理性的氛围中最好不要再火上浇油。同样,如果你是处于这样一种心境,绝对不要向对方提出论题辩论,因为此时你提不出理性的论点,在辩论伊始,就注定了你失败的命运。

(二)使争辩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换

辩论是为了明是非,求真理。只要我们的辩论出自公心、就能采取积极的态度,使用积极、文明、恰当的论辩语言去参加辩论。

1.树立正确的辩论价值观,即为追求真、善、美而去积极地争辩。做到观点正确,旗帜鲜明。

2.树立正确的辩论道德观。把辩论置于科学基础之上。以理服人,让事实说话。辩论者要有高深的涵养;不搞诡辩,不揭隐私;不搞人身攻击;不把观点的敌对引申为人际的敌对;不靠嗓门压人,有理不在声高,如果你能有制有节的音调语气道出你的理,其效果不亚于如雷贯耳。

3.用真情、善意、美感与人辩论,就能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理与情恰恰是列车通往”积极争辩”的双轨,缺一不可。有位诗人说过,全是理智的心,好像一把全是锋刃的刀,让使用它的人满手流血。在争辩中,”理”是争的目的和取胜的保证。然而人又是感情动物,如果你在论辩中既能做到以理制理,又能以情明理,你的辩论将会成为一种愉快的、和平的思想交流。你们彼此会以这样的话语来结束论辩:”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您让我心服口服。”真正是既争出了公理,又增进了人际和谐,达到了积极论辩的目的。

二、掌握”解剑息仇”的妙方

经过一阵唇舌剑,胜负已成定局。做好辩论的善后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生活中,观点的对立极易产生人际间的隔阂。因此,学习辩论语言既要学会辩论技巧,更要懂得如何”解剑息仇”,这是在辩论这种特殊交际场合下,社交者做到言谈有”礼”的最高境界。下面就是使你达到这最高境界的三个途径:

1.如果你失败了,而且败得其所,必须要有敢向真理低头的胸怀。向真理低头并不等于向论辩者本人低头。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你所服从的是对方所道出的真理,只能说你同他一样,对下理有了同等水平的认识。在人格你们永远是平等的。所以,当你败下阵来的时候,应该以坦诚的态度来表达自己在这场争辩中所受的教益,以此道出你人格的伟大。在心理上足以弥补因辩论失败所造成的遗憾。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4

关键词

刑事辩护 程序 实体 司法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在这里,司法主要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公正的含义则包括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司法公正的主体与对象这两个概念,因为有些学者对司法公正主体的认识是有偏颇的, 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司法公正概念的准确阐释。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倘若我们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笔者认为,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但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各种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因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也都有是否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二、司法公正的目标和保障: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所谓实体公正,就是说司法活动就诉讼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或处理是公正的。所谓程序公正,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换言之,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所得到的权利主张机会是公正的。就司法系统而言,实体公正是指系统的最终“产品”是否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是否公正。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理论探讨可以众说纷纭,司法实践却必须有一定之规。于是,世界各国在确立其诉讼制度时不得不就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做出或明示或默示的界定和取舍。当然,各国的作法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大相径庭。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追求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无论程序如何,无论手段如何,只要结论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这曾经是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的传统之一,现在仍然是一些国家确立诉讼制度的主导思想。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的诉讼制度也曾经深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另一种极端的作法是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甚至以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也在所不惜。这是在普通法系国家重视程序规则的司法传统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美国的司法制度堪称代表。笔者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体公正应该是司法系统追求的根本目标,程序公正则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实践经验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当然,片面追求程序公正也是一种误区。凡事都应有度,超过了一定的度,就变成了做样子给别人看。虽然这样做具有一定的社会稳定功能,但是也有不容忽视的弊端,因为牺牲了实体公正必然会使司法公正“伤筋动骨”。

三、刑事辩护制度对程序公正的弘扬

程序公正的核心内容是对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 刑事辩护制度恰是被指控人诉讼地位主体化的结果,是诉讼民主化的体现。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并且加强被指控人在诉讼中反击控诉,捍卫自身权利或利益的辩护权,同时为被指控人辩护权的实现辅以国家司法机关的协助或保障义务。因此我们可以说,刑事辩护制度本身就是程序公正在诉讼制度上的重要体现。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写道:“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在美国学者看来,正当法律程序体现了公正的基本要求,而程序性正当程序更是体现了程序公正的基本观念,其所表达的价值是程序公正。 由此可知,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内容———辩护权亦是程序公正的不可分割的必要条件。正如美国学者德肖薇茨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为了进一步认识刑事辩护制度对程序公正的促进作用,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关于程序公正标准的几种理论,以选取一个观察论证的角度。在西方,关于程序公正的标准首推“自然正义”原则。自然正义是一项十分古老的程序公正标准,早在古罗马时代即为人们所接受。自然正义内含两项原则:其一,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其二,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 美国学者戈尔丁在自然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程序公正的九项标准:(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包含纠纷解决者个人的利益;(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4)对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应给予公平的关注;(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对方的意见;(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应;(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所有论据和证据。 [8]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顾培东提出了实现程序公正的三个要素:(1)冲突事实的真实再现;(2)司法者中立的立场;(3)冲突主体合法愿望的尊重。 近年来,一种被称为“消极性正义理论”的学说颇受人们关注,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息人们关于正义概念或标准的纷争。这一理论认为,与其说人们有天生的公正感,还不如说人们有天生的不公正感。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人们几乎不可能从正面详尽地列出程序公正的全部要求,也难以精确地把握程序正义的概念,但是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情况却能产生出感性而直观的判断。因此,一个现实法律制度不能确保正义理想得到彻底的实现,但它至少应当减少和克服一些明显的非正义情况,并提供一些旨在消除人们不公正感的程序和制度保障,从而确立一些为实现正义所必需的价值标准。坚持这些价值标准尽管不一定能确保程序公正的绝对实现,但不遵守这些标准却必然给人们带来不公正感。 由此出发,我国学者陈瑞华博士提出了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1)受刑事裁判直接影响的人应充分而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制作过程;(2)裁判者应在控辩双方之间保持中立;(3)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的对待;(4)审判程序的运作应符合理性的要求;(5)法官的裁决应从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6)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并使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得到最后的确定。 综合考虑上述诸种程序正义标准理论,笔者拟从参与原则、平等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和程序自治原则的确立和实现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刑事辩护制度对程序正义的促进作用。

1、刑事辩护制度有助于巩固被指控人的主体参与者地位,保证被指控人对刑事诉讼的实质性的、富有意义的参与。

“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加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这就是正当程序原则最基本的内容或要求,也是满足程序正义的最重要条件。” 辩护权的赋予一方面使被指控人拥有程序参与的资格和机会,二方面也迫使司法官努力为这种权利的实现创造更为宽容的、理性的诉讼环境。刑事辩护制度不仅使被指控人获得了程序参与的机会,而且还通过辩护人制度来提升被指控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广度、深度和效果。从而使被指控人的参与成为一种真正的、富有意义的参与。

2、刑事辩护制度有助于被指控人获得对等的诉讼权利,巩固其平等的诉讼地位。首先,根据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控诉人的指控,被指控人有获悉其内容及理由的权利;其次,面对每一项控诉或每一次控诉发言,被指控人都享有同等机会的反驳发言权利;其三,被指控人可享有与控诉人同等的提证权和问证权;第四,对于自身权利实现能力的不足,被指控人享有律师援助的救济权利,以确保实际诉讼力量的对等。所有这一切,都有助于控辩双方对等权利的实现和平等地位的维持。根据刑事辩护制度,对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利的保障是司法官员的义务,对辩护效果的考虑也是司法官员作出决定的依据,因此,被指控人与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官员的平等诉讼地位也得到了巩固。平等意味着被指控人的主体地位和人格尊严受到切实的尊重和承认,从而有助于消除其不公正感。 3、刑事辩护制度对被指控人的平等参与者的诉讼地位的巩固以及对被指控人辩护权利的勉力保障使法官中立成为可能。首先,刑事辩护制度对被指控人的平等参与者的地位的巩固进一步促进了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分化,使先天力量不足的辩护职能得到加强,从而使等腰三角形的现代刑事诉讼结构得以稳定,这就在程序上安定了法官的中立性。其次,根据刑事辩护制度,法官有义务为审判阶段中的辩护权实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包括审判权力在内的各种势力对情势不利的被指控人一方的压迫,,使辩护权得以张扬;同时,控诉者尤其是国家公诉机关在诉讼中的优势地位和强大的资源动员能力,客观上使法官在审判中既面临辩护方的有力牵制,又承受着控诉方的压力,居于“拔河式”的力量拉扯之中,从而使法官在客观实际中不得不保持其中立性。

4、刑事辩护制度通过保障被指控人对刑事诉讼的富有意义的参与过程,并通过辩护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效力,促进程序自治。一方面,刑事辩护制度保证了被指控人对刑事诉讼的富有意义的参与过程,从而使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在诉讼过程中收集并提出辩护证据,质询并反击控诉证据,使辩护方与控诉方之间的横向交涉以及辩护方与审判方之间的纵向交涉得以沟通,从而使大量案件信息得以通过诉讼各方在程序中展示出来,为法官的判断建立在程序本身的基础上创造条件。另一方面,由于辩护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效力,法官的裁判也不能无视辩护方的论点和论据,而必须对辩护方在程序中提出的要求作出必要而且合理的回应或者说服。由此可知,邢事辩护制度对于程序自治的实现,也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四、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实体公正中的作用

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构成,它是一种关注结果的价值目标或者价值标准。在某种意义上,刑事诉讼中的实体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被指控人所作出的应得评价和处理,在刑事诉讼中,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条件的满足:一个是案件真相的发现,一是对刑事实体法的原则和规则的正确适用。作为实体公正的首要条件,刑事诉讼中的“真实”之性质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关于这个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中案件真相应该是客观真实,即绝对真实。我国教科书的流行观点认为,“证明总体要求就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以及法律规定的要求。” 我国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指出:“兹所谓真实不能不为客观现实之真实,亦即其所指者为绝对的真实。” 宋世杰教授亦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要求达到完全客观真实程度,并以此作为实现公平原则的前提。”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过去的事实不可能全真再现,作为实体公正条件下的案件真相只是一种法律上的真实。团藤重光教授指出:“真正绝对的真实,只有在神的世界方可能存在。”另一位日本学者则指出::“刑事诉讼法追求的真实不是实质的真实,而只是通过适当且正确手续这一过滤器,来显现出的事实的积累,并进行‘认定事实’即所谓的诉讼真实”。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即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只能以法律真实或诉讼真实作为评价实体公正的一项标准。这是因为:其一,就人类整体而言,人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但就个人或者诉讼中的人们而言,由于其认识能力非至上性乃至理性范围内的局限性,要达到对案件事实绝对真理性认识是不可能的;其二,人类对真理的认识是一个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的永无止境的逼近过程,而刑事诉讼是一个有限的过程,要在一个有限的过程中完成无限的真理认识,亦是不可能的;其三,对真理的追求是人类活动的崇高的目的,但不是唯一的和至高无上的目的。真理既是人类追求的目的也是人类实现其价值的手段。“真理需要由价值来统摄,真理的运用需要价值观为之支配。”从这个角度来看,只要刑事诉讼对案件事实的近似真理性认识能够得到人们的内心认同,或者可以消除人们心中的不公正感,,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已经满足了公正的要求。

笔者拟从刑事辩护制度对实体公正的两个实现条件的影响,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实体公正的作用。

1、刑事辩护制度对发现案件真相的影响。辩护权的行使,特别是辩护人制度对于被指控人实现辩护权的勉力支持,使被指控人得以通过充分有效的控辩对抗机制,质疑或反击控诉证据,提出辩护证据,从而有助于案件事实的全面而真实的发现。首先,被指控人可以提出自己所掌握的有利证据,并通过辩护律师的帮助,收集有利于自己的案件材料,从而扩大证据资料来源;其次,被指控人及其辩护律师可以要求或者督促司法机关在收集证据上的全面性,既要收集有利于控诉的证据,又要收集有利于辩护的证据;第三,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可以监督司法机关收集证据过程的合法性,尤其可以防止刑讯逼供,保证被指控人供述的自愿性、合法性,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第四,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对控诉证据质疑或者反击,有助于检验控诉证据的真实性,在有效的控辩对抗中,各种证据材料的真伪得到辩明,证据之间的关系也逐渐凸现,从而使案件真相得以发现;第五,辩护权对权力的制约效力以及辩护职能的充分发挥,有助于法官摆脱狭隘片面的视角,从而对案件真相形成正确的认识。

2、刑事辩护制度对于正确适用实体法的影响。按照美国法学家胡萨克的观点,刑事辩护被区分为诉讼程序上的辩护和刑事实体辩护两大类,其中刑事实体辩护又被区分为三大类:否认、辩明和辩解。“否认”是指被指控人触犯了犯罪的某一要素(例如,声称自己不是谋杀者)。“辩明”是指被告声称在他所处的那种特定情形下,其行为尽管可能满足了犯罪构成的每一要素所要求的条件,但在法律上并没有过错。如其杀人是因为正当防卫。“辩解”并不能用来证明被告的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过错,而是提供理由说明被告为什么不该受到刑罚,至少不应该受到原本应受的那种程度刑罚,即使他的行为缺乏“辩明”的理由并满足了犯罪构成的每一明示要素的条件。如“伤残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即可适用“辩解”类型的辩护。 从实体辩护的三种分类我们可以知道,辩护既涉及到案件事实、证据方面的内容,也涉及到实体法方面的内容。“辩明”与“辩解”即是被指控人一方就实体法的规定而提出的辩护。这种基于实体法的辩护有利于帮助司法官员正确选择、适用与案件最相适宜的实体法,促进司法判决的合理性,防止司法专横。尤其是在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辩护方关于实体法的主张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司法判决的正确性。这是因为法律是一种知识的体系,对法律的运用有赖于受过专门训练的职业法律家(包括司法官员、律师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的操纵。从这个意义上说,辩护律师关于实体法的主张更全面、更准确,也更能得到司法官员的尊重或者内心认同,从而促进实体法适用的准确性。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性以及法律目的的多元性,司法官员一方面要严格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又要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持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灵活性。辩护方关于实体的主张一方面可以制约司法官员的权力行为,督促其严格适用法律;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司法官员的自由裁量提供丰富的选择,从而在严格运用法律规则与适当行使自由裁量权之间保持平衡,最终形成正确的司法判决。

参考文献:

1、熊秋红:《刑事辩护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第1版

2、陈兴良主编:《刑事法总论》,群众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3、李轩:《司法公正引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5

摘要:伟大的革命导师列宁同时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其论辩语言蕴含着巨大的内在魅力,这种魅力在其重要著作《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本文试图从思想的迫人力、逻辑的征服力、艺术的吸引力等方面予以阐述。

关键词:论辩语言魅力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不仅是一位伟大的理论家、实践家,而且还是一位卓越的演说家、论辩家。在他一生中,发表过无数次精妙绝伦的演讲与论辩,以胜于雄辩的事实、深邃精湛的思想、严密锐利的逻辑以及精确辛辣的讽刺、生动形象的比喻、丰富贴切的语汇等语言技巧,充分地展示了他天才的思想与论辩魅力,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为创建和捍卫无产阶级政权,立下了不朽功勋。这种论辩语言所蕴含的深层魅力在其《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以下简称《唯批》)这一富有论战特色的巨著中表现尤为突出。总括起来,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予以体味与理解。

思想的迫人力

所谓思想的迫人力,是指论辩者通过论辩内容的正确、深刻、新颖、精当,以其充分有理和充分有力,“迫使”听众或对手不由自主然而又是心悦诚服地接受论辩者所表达的思想,这种思想的迫人力包括两个组成部分:

1.活力。一般来说,论辩的活力在于通过向历史和现实的纵深处掘进、向历史和现实的横阔度开拓,反映出崭新的真实生活和时代意识。列宁的每一次论辩与演讲,无不以此为基点,在深刻把握历史与现实的交接点之基础上,大开大阖,通过深度的哲学思辨与浅显的语言表白,向人们心灵的深度和广度探究,折射出崭新的审美理想和道德情操,与此同时,使人们从论辩中感受到生活光流的碰撞旋转,体会到理想人格的价值。这一点在《唯批》第一章第五节“人是否用头脑思想”中有明白体现。列宁为了揭露俄国经验批判主义者和内在论者对“人以头脑思想”这一唯物主义的科学论辩的反对与抵毁,首先明白无误地指出,“马赫主义者害怕承认真理。他们反对唯物主义,可是却装出一副好象只反对普列汉诺夫的样子”,⑴ 因为“老鼠以为没有比猫更凶的野兽”,⑵ 俄国马赫主义者以为没有比普氏更强的唯物主义者。他们试图替“素朴实在论”进行“臭名昭彰的辩护”,⑶ 不惜玩弄“嵌入说”这一貌似新奇、实则只不过是用一些新的混乱术语与古怪字眼来布置原地打转的遮羞布,而随后就有波格丹诺夫等一批俄国马赫主义信徒群起响应,天真地相信嵌入说是反对唯心主义的,“没有看出那个反对唯物主义的毒刺”。⑷ 基于此,“俄国马赫主义者很快就会象那些赶时髦的人一样,对于欧洲资产阶级哲学家戴破了的帽子都赞扬备至。”⑸ 如此深刻透骨的分析,使当时处于混乱与浑沌之中的人们一下子如醍醐灌顶,清醒地辨别出真理与谬误,并深深地意识到一种时代的责任感。

2.影响力。论辩的影响力在于其所蕴含的独到见解和所闪现的思想火花,在于论辩者“所见者真,所知者深”。列宁的论辩之所以具有不可抗拒的迫人力,一个重要原因就来源于他对社会对人生怀有真知灼见,对事理具有创造性阐发,在论辩中不仅有胜于雄辩的事实,而且有持论精当的概括,能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生活和自我,显示了一种导向功能和激发功能。列宁论辩语言中的这种影响力贯穿《唯批》全篇。例如在分析“思维经济原则”和“世界的统一性”问题时,为了帮助人们正确区分马克思学说中的“经济”与马赫学说中的“经济”这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列宁一针见血地指出,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所谓的“经济”,不过是建立在“只有感觉才是存在的”、“感觉成了没有物质的感觉, 思想成了没有头脑的思想”⑹的理论基础之上的。然而,“如果真的把思维经济原则当作‘认识论的基础’,那末这个原则只能导致主观唯心主义”,因为“‘设想’只有我和我的感觉存在着,是最‘经济’不过的了”,⑺ 但是这样一来,就不可避免地要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淖,因为只承认感觉的存在正是主观唯心主义的“醒目标签”。如此有理有据的雄辩与切肤精当的概括,使对手的真实面目欲盖弥彰,无处藏身。

除却活力和影响力,论辩的发散力同样是列宁论辩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一个因素。发散力在于它言近旨远,“句中有余字,篇中有余味”,不仅在论辩时给人留下深刻印象,而且能使人反复体味、深思。列宁论辩语言中所包含的思想迫力,应是上述几种力所组成的“合力”。

逻辑的征服力

论辩是一门艺术,是逻辑、表达、感染力的统一。没有逻辑力量,论辩就没有致胜的内在力量,更谈不上什么魅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论辩就是一种“逻辑征服”。论辩者必须准确地表达思想和严密地论证思想,必须运用逻辑力量去吸引听众,一层接一层,一环扣一环,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无懈可击的论证,引出必然的结论,才能紧紧抓住对象,达到预期的目的。

列宁的论辩与演说逻辑性极严密。斯大林曾这样赞叹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力量:“当时使我佩服的是列宁演说中那不可战胜的逻辑力量……我记得当时有好多代表(指参加1905年12月在塔墨尔福斯召开的布尔什维克会议的代表)说:‘列宁演说中的逻辑好象万能的触角,用钳子从各方面把你钳住,使你无法脱身,你不是投降,就是完全失败’。”⑻

列宁论辩语言的逻辑征服力在《唯批》第一章第一节“感觉和感觉的复合”中有高度体现。列宁在论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的学说……是贝克莱主义的简单的重复”⑼时,先假定物体是“感觉的复合”(马赫),或者是“感觉的组合”(贝克莱),“那末由此必然会得出一个结论:整个世界只不过是我的表象而已。从这个前提出发,除了自己以外,就不能承认别人的存在,这是最纯粹的唯我论”。⑽ 这样一来,不管马赫、阿芬那留斯之流怎样拒绝唯我论,事实上,“如果他们不陷入惊人的逻辑错误,就不可能摆脱唯我论”。⑾ 由此可见,马赫关于“物即感觉的复合”学说是主观唯心主义,这是任何狡辩、任何论辩都不能抹杀的无可争辩的事实。在这里,列宁先用对方自己的话套住对方自己的脖子,尔后层层深入,歪歪解扣,最终使真相大白,撩开蒙在马赫主义者脸上的面具。

类似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论证马赫哲学不过是对贝克莱主观唯心主义的剽窃,是“连他本人也不相信的没有意义的空话”⑿时,先从马赫的“我们只感觉到自己的感觉”这一句在马赫自己看来是对贝克莱的一次“得意的扬弃”的哲学自白入手,抠住马赫用“我们的”这个字眼来代替“我的”这个字眼不放,敏锐地揭露出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彻底性和自相矛盾。因为,“如果关于外部世界的‘假定’,关于针不依赖于我的存在以及我的身体与针尖之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假定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所有这些假定的确都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那末关于别人是存在着的这一‘假定’就首先是没有意义的和多余的了。存在的只是自我,而其余的……都属于这类没有意义的核心,既然如此,就不能用‘我们的感觉’取代‘我的感觉’,”⒀这正好无情地击中马赫在这一问题上的痛处,从他在这一问题上惊人的不彻底性顺理成章就可发现其全部哲学体系的昭然荒谬。

列宁的论辩之所以能 有如此强大的逻辑征服力,以而使其整个论辩散发出不同凡响的内在魅力,主要在于他集缜密思考、清晰思路、严密论证与准确表达于一身。由此可邮,逻辑力量是雄辩的一块基石,是论战的一个武器,是加强思想力度的有效手段。高明的论辩只有实现了逻辑的“征服”,才能达到思想的“迫人”,列宁在这方面无疑一位杰出的成功者。

艺术的吸引力

论辩如作战,要讲究战略战术,讲求技巧和艺术。列宁的论辩之所以每获成功,与其独到的雄辩技巧和引人注目的语言艺术是分不开的。关于这一点,可将列宁的论辩艺术理解为以下三方面:

1.明是非,决嫌疑,对照以服人。论辩的目的在于明确是非,判明异同,探求规律,导之以行,因此论辩中对照手法的使用非常重要。列宁对这一方法驾轻就熟,堪称典范。特别是在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两大 思想阵营大论争的情况下,列宁突出地运用对照手法来分析时局,陈述利弊,决定取舍,把互相对立的两种事物或两个方面——难与易,进与退,强与弱,得与失,存与亡,古与今等对照起来,达到说辞象铁钳一样控制对方。例如在《唯批》第二章第二节“认识论中的实践标准”一文中,列宁把马恩的实践标准与马赫的实践标准对照如下:“马克思……说:离开实践提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对象的〈客观的〉真理性’的问题,乃是经院哲学。”“恩格斯反驳不可知论者说:‘我们行动的成功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物的对象〈客观〉本性相符合的。”⒁在这里,列宁明确指出马恩把实践标准作为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而马赫认为,“世界是否真的存在着或者它只是我们的象梦一样的错觉;……但是,就连最荒唐的梦也是一个事实,它同任何其他事实比较起来并不逊色。”⒂ 两相对照,人们一下子就看清了马赫的彻底崐诡辩论者的嘴脸。

2.寓理于物,言浅意深,寓巧而理至。这主要是指在论辩中所经常使用的喻证法。喻证法在说理论辨中有独特的作用,不仅使抽象的事物具体化,使深奥的道理浅显化,而且能增强说理论辩的形象性、逻辑性和说服力,同时启发人们丰富的联想。在《唯批》第五章“最近的自然科学革命和哲学唯心主义”中,列宁这样科学而形象地揭示现代物理学的前进与发展,“现代物理学是在临产中。它正在生产辩证唯物主义。分娩是痛苦的……它必然会产出一些死东西,一些应当扔到垃圾堆里去的废物。整个物理学唯心主义、整个经验批判主义哲学以及经验符号论、经验一元论等等,都是这一类怪物”。⒃多么精辟生动的比喻。只此一言,就给物理学上的种种唯心主义哲学流派与错误思潮穿上了醒目的外衣。这些比喻手法的灵活运用,使深奥晦涩的哲学论辩变得有血有肉起来。

3.精于词句,声情并重,正文敏以济词。为了取得劝说和论争的成功,列宁非常重视语言的使用,感情的表达和语句的整齐、流畅,用巧妙的文采来加强语言说服力。列宁在论辩中力求使用普通工人、农民、士兵一听就懂的词语,也不回避常用的政治、经济、哲学术语。列宁认为,在谈论复杂的政治问题时,不能把文体的通俗性与语言的伪人民性、粗俗混为一谈。他坚决反对某些文学工作者虚与委蛇地顺应工人群众语言的作法。他主张在选择词语时,不应只考虑通俗性,还要从高度的党性、科学性原则出发。与此同时,列宁在论辩中擅长大量地运用各种修辞手法,如设问、反问、排比句式,表现了其论辩语言启发诱导、气势如虹的特点,拟人、夸张、委婉、反复,增强了语言的形象性。这样的例子随处可见。如列宁在《唯批》第一章第四节“在人类出现以前自然界是否存在”中,列宁这样形象地描绘阿芬那留斯、彼得楚尔特和维利这三位经验批判主义代表:“在我们面前出现了三位经验批判主义的算命先生,他们正满头大汗地竭力把自己的哲学和自然科学调和起来,把唯我论的一些漏洞弥补起来”。⒄ 如此辛辣入骨,精妙绝伦的笔伐,令对手无以脱身。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6

首先,在概念灵活性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基本思维方式。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确定性;客观事物质的变动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性。概念的灵活性必须以客观事物的变动性为基础,事物变动的幅度决定着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范围。一句话,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时下,有些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再如:去年三月李登辉在台湾搞的“直驯政治把戏,从逻辑思维上看,也包含有偷换概念的诡辩论成分。李登辉之流想把台湾2100万中国人说成是一个独立于中华民族之外的“生命共同体”,然后再援引“在民”的学说,把他们杜撰的“台湾生命共同体”等同于“在民”的“民”,以此为其“总统”和“台湾独立”披上合法的外衣。众所周知,“在民”的“民”是指一国的国民,而非一省的省民。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的民众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不可分割。李登辉想把“省民”偷换成“国民”,以此为“台湾独立”寻求市场,这种拙劣的诡辩伎俩能够骗得了谁呢?

另外,也有故意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来开玩笑的。唐朝时,泾川豪士汪伦,久慕李白大名,欲求一见。一天,听说李白将来泾川,汪伦便写信迎请,诡云:“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饮乎?此地有万家酒店。”诓得李白欣然前往。李白到后,汪伦告诉说:“桃花者,潭水名也,并无桃花。万家者,店主人姓万也,并无万家酒店。”李白听后大笑。汪伦款留李白数日,临别赠马八匹,官锦十端,并亲自送行。李白感其盛情,作《桃花潭绝句》回赠: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汪伦的这一玩笑,为文坛留下了一段千古传颂的佳话。列宁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应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112页)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和社会实践都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选集》,第5卷,398页)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期间,国产的“风庆”轮沉没了,这当然是件坏事,是一次失败。可“”的军师却说:“‘风庆’轮就是沉了,也是伟大胜利。”当群众提出疑义时,他竟摆出“理论家”的架势说:“难道马克思主义就不允许沉船吗?”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这分明是强词夺理的诡辩!诚然,马克思主义是允许工作出现失败的。但是,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要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好,争取少失败、不失败,最终取得成功,取得胜利。船沉了,是损失,是失败,马克思主义决不会把它叫做“伟大胜利”。在挫折和失败面前,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要勇于面对现实,敢于承认失败,善于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努力把失败转化为成功,转化为胜利。可见,唯物辩证法是有条件的转化论,诡辩论则是无条件的乱变论。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世界上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也没有不同一般相联系的个别。正如列宁所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列宁选集》,第2卷,713页)

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两千多年以前,我国有个叫公孙龙的哲学家,曾经提出过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据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以想见,守关的兵士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我们暂且不论,可是,认为白马不是马,这就不对了。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

第四,在真理二重性问题上,是坚持真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还是只讲甚至夸大相对性而否认绝对性,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之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作为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客观的,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相对之中有绝对,二者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真理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联系,只讲真理的相对性,不讲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或者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我国先秦哲学家庄周在《齐物论》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疼病,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觉得胆怯,猿猴也这样吗?人、泥鳅、猿猴,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合适?……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和其他各种动物的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性彼此各不相同,各有自己特殊的生存环境和生活习性。哪种动物适宜生活在哪种环境中,这是客观的。让各种动物生活在适宜自己生活的环境里,各得其所,这对于各种动物来说,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赶猿入水,驱鱼上岸,就是非。庄周因不同物种不能适应同一自然环境而混淆是非,抹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陷入了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在当代,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辩证法与相对主义的诡辩论也是不同的。辩证法反对把马克思主义看做僵死的教条,认为马克思主义要向前发展,它的个别原理、结论也是可以改变的。同时,辩证法又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它的基本原理、原则没有过时,仍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而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却恰恰相反,他们打着“发展”的旗号,宣扬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灵了”,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企图取消马克思主义。

第五,在事物的现象和本质问题上,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流,还是抓住事物某些表面现象的相似之处,故意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一个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形态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外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多样的,有真象和假象之分。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本质隐藏在事物内部,是相对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离开本质的纯粹的现象,也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裸的本质。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各有特点、互不相同,又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现象与本质的内在联系,抓住事物表面现象的某些相似之处,把不同质的东西混淆起来,搞乱是非界限。例如:搞市场经济与“一切向钱看”、重视金钱的作用与“金钱万能论”、放开物价与胡乱要价、学习外国与崇洋……这些东西都有各自质的规定性,彼此有着严格的界限,但是,也确有貌似之处,只有通过辩证分析,才能分辨清楚。而有些人却抓住它们表面上的相似之处,加以夸大乃至划上等号,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为其错误的行为辩护。所以,列宁说,诡辩论就是“离开事变的内部联系而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列宁全集》,第21卷,99页)

“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这也是古今一些江湖骗子利用巫术、占卜、算命、相面等手段招摇撞骗、谋取钱财的惯用伎俩。他们乞灵于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乩语,随机应变,作出适合需要的解释。例如:用“父在母先亡”来测探问卜者父母的存殁,以示灵验。其实,这句话能作“多可论”的解释:一是可解释成“父亲在,母亲先死了”;二是可说成“父亲在母亲之前死了”;三是假定父母都健在,则可解释成将来两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反正两人死亡有先有后;四是如果父母亲都去世了,也可解释父母死的时间先后。根据第一点和第二点,不管谁先死,都能左右逢源。既然“父在母先亡”这个乩语可以针对各种情况的需要而自圆其说,那么,它也就总是“正确”的了,“灵验”也就“灵”在这里。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7

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

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1]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2]

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3]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4]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5]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6]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7]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

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8]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9]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

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10]

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

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

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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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

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

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

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

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

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辩论的真正意义篇8

关键词:辩证法;认识论;逻辑学;抽象;具体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66-02

在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史上,列宁是一个对马克思辩证法真正理解的重要人物,在《哲学笔记》中他终于认识到想要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马克思的重要思想,不钻研和理解黑格尔的全部逻辑学是不能达到的。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列宁,辩证法、认识论及逻辑学三者同一有着丰富的发展过程。

一、黑格尔的“三同一”观点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者是何意,并非可以直接的同一,这首先也体现了黑格尔区别于唯物主义者只能在同一门科学中得到统一的唯心主义特征。其论黑格尔亦是在对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重新解读上来表述的。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并不是人们以往历届处在自身之外的一种否定。这种行为的依据来源于人们一种主观愿望。相对较为深刻的柏拉图辩证法,通过思维概念的逻辑推演来表述对立又三同一相结合的思想,但是柏拉图这种独立的东西能够同一辩证思想是在纯概念中逻辑推演的。知识在理念中来表现关系,而不是建立在客观存在的事物基础上。亚里士多德批判了柏拉图这种理念的辩证法,可是他又动摇在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之间。一方面提出一般不能离开个别而存在,但他又把一般与个别对立起来,即便诸如于对此辩证法发展做出伟大贡献的人,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始终没有上升到真正方法的水平上。

辩证法在黑格尔看来不在仅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他认为辩证法其实就是内容自身,是自身发展推动自己前进的一种过程,而内容是概念或是思维规定所认为的。

辩证法所揭示的对象本质自身的矛盾和作为发展动力的原则,不仅是具有普遍性,也是获得其他科学的知识灵魂。黑格尔很重视概念的运动原则,当黑格尔讲道的辩证法已成为完成时的时候,他所知的辩证法是一种纯概念的运动。试图揭示运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从现象的内在联系上揭示运动和发展的源泉和真实内容。《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描述个人意识达到绝对知识的历程。而它所展开的意识以及概念并不是纯粹的,其中还包括着概念同与之相关又存在与自身之外的物质之间的循环往复运动关系,而作为灵魂存在的东西才是纯粹概念或纯粹思维,而在《逻辑学》第一版序言中,黑格尔提到《精神现象学》中的意识形态运动,只是以构成逻辑学内容的“纯粹本质”的本性作为根据。《逻辑学》是以纯粹思想为对象,研究的是思想作为内容而存在。其中的纯粹思想可以说是以《精神现象学》中辩证法的结果作为基础。正因为这种纯粹的思想概念运动与逻辑发展没什么区别。在此意义上,黑格尔认为辩证法与逻辑的同一性。

然而黑格尔对于逻辑的重新理解,区别于以往人们认为逻辑是一种思维科学单纯形式的认知。逻辑表现为作为知识的形式条件而存在的东西。黑格尔批判形式逻辑,知识注重思维形式,而却与内容毫无联系。黑格尔甚至说道:“到现在为止的逻辑概念是建立在通常意识所始终假定的知识的内容与形式的分离或真理与确实性的分离之上的。”[1]326黑格尔认为逻辑恰恰不是单纯地形式而是知识内容本身。“自在自为的存在者就是被意识到了的概念,而这样的概念也就是自在自为的存在者。”这正好说明黑格尔认为纯粹的概念完全是只需用自身来证明自身的存在,不需要与此相关的其他事物,而只有这种纯粹的概念才是真正的科学,这种逻辑所展现的内容,才是真正的内容。黑格尔理解的逻辑即是纯粹理性的体系,而正是自在自为的真理本身。

黑格尔对认识论的问题也尤为重要,认识作为整体看,具有三元运动。认识初开始于感官知觉,感官对客体事物的意识,然后通过对感觉的怀疑批判,认为成为纯主题的。最后,认识主题和客体不再有任何区别的情况下,认识达到自我认识阶段。黑格尔明确地反对了认识论在对认识对象理解抑或认识规则把握都建立在“假设”基础上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上的认识论观点。在黑格尔看来都是应该“在应用之前其本身就需要加以批判的范畴。”[1]328在事情或者对象本身的发展过程中来揭示阐明,认识过程中自己所运用的方法是否就是一个“科学”分析方法,主题所面对的对象是否是以理论分析出的真实对象。不是在认识之前就假设出来,而在发展过程中证明出来的。黑格尔认为人的意识存在于实体之中,只有人的精神作为实体才是唯一的实体。理性作为宇宙的实体,而宇宙的实体便是绝对精神,所以黑格尔的认识论面对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人或事物,而是纯粹思想、理念、自我发展延伸的过程。黑格尔的认识论是一个纯粹思维,不借助自身之外而只从自身出发,自我认识的一个过程。区别于思维与对象的二分法所假设的任何条件与前提,而是把一切概念假设放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从而达到最终认识自己的目的。同时黑格尔也指出,在最好的思维当中,真和假并不是普通想的那样,真实的事物也只是纯概念所外在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纯粹概念自身才可以被称为真实。所以在此意义上可以看出黑格尔的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是同一的。

然而黑格尔的“三同一”也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黑格尔用纯粹概念,纯粹思维取代了客观事物存在本身的发展,这也恰恰证明黑格尔的理论是在唯心主义基础上。黑格尔认为客观事物本身存在和发展与认识客观事物的逻辑和思维过程是一样的,把作为人认识的主观逻辑与客观事物发展画上了等号,这意味着客观事物怎么发展是人怎么认识的逻辑过程,人对客观事物思维逻辑便应该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过程。

二、马克思的“三同一”

在黑格尔哲学中,理性是一个假定的先验的存在,然而与18世纪的理性不同建立于大工业时代的理性,德国的哲学家们认为法国的启蒙理性是仅仅属于个人的,并不是以实现社会的良性发展,然而黑格尔所讲的理性是一种社会理性,在这种理性中,黑格尔所讲的历史,并不是社会生活的真实发生过程,只是社会理性运转的展示,黑格尔显然把事情发展手足颠倒了。理性活动掌握着社会生活,而不是社会生活中去理解理性的显示内容。马克思恰恰从这点出发来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进行改造。而马克思对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也集中在黑格尔对客观事物发展本身的忽略。唯心主义方面,针对黑格尔思想中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从抽象上升到的具体的逻辑方法。马克思指出,从抽象到具体,是思维掌握具体并使其上升到精神上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并不是具体自身产生的过程。马克思严重的具体是一种事物本质层面上,在思维中再现出来的思维具体,代表着深层的有机联系。马克思的抽象是一种简单的,为具体吸收而发展的底盘。如果从本体论的意义上成认辩证法、逻辑学、认识论的“三同一”,那么马克思也必然走向黑格尔式的先验唯心主义立场。然而这种立场恰恰是马克思所批判的对象。

马克思认为客体的具体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外,人们的活动如果还局限于自我理论认识之内,那么就永远不可能触摸到这个客观存在的具体。马克思很明确地把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认识方法与客观事物本身的发展区别开来。避免走上黑格尔的道路如果我们仍站在思维与存在这一命题上理解马克思的“同一”思想,那么我们就曲解了马克思“同一”的意义,马克思对于黑格尔“三同一”思想的改造在于马克思打破了唯心主义的基础,将具有思想价值的东西运用于唯物主义的框架基础上,运用科学的方法将其发展。辩证法并不是思维逻辑领域,而是客观存在的,同样认识不仅仅只局限于思维领域,人们从客观外部世界物质规律转换为思维规律再转换为辨证规律经过很长时间,同时发现思维并不只掌握已被认知或者所专长的事物。马克思的“三同一”是一个认识论和方法论结合的论断。

黑格尔式在纯粹概念唯心主义的基础上构建起“三同一”,而黑格尔强调的纯粹理念顾名思义是一种不依赖任何外在的前提条件单纯的无人身的思维。既然纯粹本体就是它自身,它必然是从自身的本性,内在矛盾推动自身的发展过程,在黑格尔看来旧式认识论一开始便假设一个具体的认识对象,这种对象却是处于在应用自身之前就本应该被批判的,然而真正的对象只有认识活动达到最终时才能被把握。黑格尔的逻辑中阐发的观点没有真正的有、也没有真正的无,所谓纯有或者纯无都是在某种已经发生变化,并且到达最终变化的结果中产生的,黑格尔从抽象到具体可以理解为最初某物还只是一种抽象地存在,随后不断发展自我认识的过程中最终达到具体的一种真实。而想要理解整个发展的历史,不能再初始也不能再过程中去寻找,只能在结果的状态中去寻找,这种理解才被认为是可能的。

黑格尔强调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的同一必须建立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上,原因在于黑格尔完全是站在纯粹概念的基础上,反对假设,但一切都在思维中进行。相对于黑格尔,马克思从对象的历史性关系中揭示内在本质层面的联系,“三同一”思想与抽象到具体方法结合在一起。显然马克思是吸取了黑格尔观点中的精华,为了避免放弃从事物内在矛盾的角度来看待事物发展过程,马克思必然要采取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

首先,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马克思认识论的根本方法,经验主义认识论知识把对象当作一个感性具体感性存在物,从它获得的是直接感受,但是一旦涉及一个复杂的有机体时,它只能看到事物外部特征联系,深究不到本质层面内在联系。而马克思的认识论则不同,马克思认为经验主义的认识论达不到对认识对象的理论认识,“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这正好说明社会关系总和并不是一个单纯集合概念是指这些联系通过相互作用而达到了辩证统一是指由他们之间的关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如果认识只停留在经验主义的直观上,那么就不可能了解规定联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要对一个对象进行本质上或者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必须要掌握完整的科学知识,发现多种多样规定间的内在联系,具体不再是感性具体,而是思维中的具体,作为理论把握对象的出发点,抽象是通过思维提取之后而规定的,之所以具体不是出发点,因为具体恰恰有着混沌的表象不经过思维的萃取就不能作为起点。所以,认识论中认识对象只能是简单的抽象规定,通过思维的发展上升到思维中的具体,最终得到完整、真实、客观地理解。马克思正是吸取了黑格尔辩证法中的合理因素,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深刻地反映并揭示了认识对象内在联系的有机整体,马克思具体概念是指多样性的统一,而抽象是一个整体中局部关系或简单规定,对具体科学认识是应该从表面现象中蒸发出最简单的抽象,逻辑地在从点发展到体的过程。

正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为基础,才可以理解马克思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三同一”的内涵。

三、列宁的“三同一”

列宁在《哲学笔记》中曾讲道在《资本论》中的辩证法,逻辑学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的观点,他说:“在《资本论》中,唯物主义的逻辑、辩证法和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一门科学,这种唯物主义从黑格尔那里吸取了全部有价值的东西并发展了这些有价值的东西。”[3]375,列宁显然是在黑格尔《逻辑学》与马克思《资本论》下形成的结论。

列宁认为逻辑学是辩证法是因为列宁特别重视黑格尔在《逻辑学》中论证内容与形式相同一的“逻辑”,列宁摘录黑格尔阐述客观主义,逻辑范畴的话后,注释了这样的评语:“典型的特色辩证法的精神和实质。”[3]99显然这样的评价不是一蹴而就的,列宁认为黑格尔提出两个基本要求即联系的必然性和差别内在发生正是体现了辩证法。

“辨证的东西=‘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面’。”[3]97列宁想要表达出首先得掌握“具有客观意义”概念的辩证法和认识论的辩证法,才可能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把握对立,而这种辩证法恰恰也是逻辑学。列宁在辩证法与逻辑学同一中重新解读“概念”。列宁指出只有客观运用灵活性,灵活的反应出物质过程整体性统一,这就是辩证法,是世界发展正确的反映。列宁以《资本论》中商品为例。商品交换的行为其实已经暗含着资本主义所产生的矛盾。作为概念即便再简单也包含着对世界的客观联系的认识日益加深。

辩证法是认识论,同样列宁也明确提出过:“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3]410。列宁强调辩证法是认识的规律,并是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

列宁的《哲学笔记》都是在把辩证法理解为客观存在的运动发展是在思维逻辑把握的基础上,全面地论证。在《哲学笔记》中辩证法既是逻辑学又是认识论这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论断,而是在用同一个东西的不同方面来解释同一种物质。

“人不能完全把握=反映=描述全部自然界,它的‘直接的整体’,人在创立抽象、概念、规律、科学的世界图画等等时,只能永远地接近于这一点。”[3]194辩证法是一种认识论,是人类认识固有的,认识的每一个命题之中都包含着辩证的因素,无限的趋近也无限的延伸发展。

列宁指出“辩证法是活生生的,多方面的(方面的数目永远增加着的)认识……”[3]411“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独立的完整的直线……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3]412这里列宁表达的观点同马克思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有着异曲同工之处。人的认识刚开始是抽象循环式的圆圈,认识对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没有连贯、直接性。当每一个片段通过认识思维提取后就可以变成具体的独立完整的直线。列宁在吸取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以后提出的辩证法对现在的研究具有很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18世纪~19世纪初德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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